篇1: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2、施工临时用电定期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员、电工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工地所有用电设备及设施。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由安全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项目部月底对当月定期安全检查结果进行一次总结,根据发现安全隐患的多少和整改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切实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处罚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
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3、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距 地面高度为1.3m-1.5m。
4、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1、发现使用单位未经批准私搭乱接电源,给予处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对故意损坏、破坏电源、水源设施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项,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3、对使用单位人为的改变或损坏电源、水源管线或电、水计量表铅封等行为的,处罚损坏责任单位200元/处,本月的电、水使用费用全部由责任单位负担,并修复或赔偿损坏的计量器具。
4、为了保证现场有序施工,任何人、任何单位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根据情节给予100~1000元处罚或停止供应电、水(或责任单位所发生的电、水费用全部从工程款中扣除)。以上条款各用电、用水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篇2: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 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法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二、地面部分:
(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
(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
(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臵连墙件的责任人。(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臵的人员。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
一、井下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
(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臵或阻车装臵不合格的负责人。
(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
(1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二、地面部分: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
(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
一、井下部分:
(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臵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
二、地面部分:
(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
(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
(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
(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臵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 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8)焊接施工时,没有及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
(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
(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
(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内,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
(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2)钢结构件及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臵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及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范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臵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臵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内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内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一节 通用细则
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进 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及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出现错别字及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臵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 入井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内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及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重罚。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节 矿井开凿及掘进专业处罚细则
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臵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臵,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
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臵,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
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
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 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臵在凉棚内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内的氨、油及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及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二条 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三条 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四条 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
第九十六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臵。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 20 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 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内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 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臵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 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臵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臵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臵明显标记,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 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及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 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跟班队长或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个炮眼内使用2个及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装机不停电的,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班时要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交接班时要明确告知接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各炮眼的具体位臵和数量。否则,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而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火药库库存爆炸材料超规定、账卡不相符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资格证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提升专业处罚细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顶车装卸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臵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臵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 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装运道轨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倒链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
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矿车有无问题,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5)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6)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7)在把车推到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臵(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臵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
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臵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及连接装臵,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臵;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否则,罚主管队长3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要统一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每条斜巷内每隔30米设臵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不得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安装地滚、地滚不转,钢丝绳严重磨地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臵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标吊筒提升和提升人员用吊桶不使用保险绳的,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臵不对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吊桶每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立井上下平行作业吊盘不采取严密封堵措施的,对跟班班长或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0元:
(1)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35(2)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3)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4)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5)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臵。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二百二十条 天轮平台不安装过卷设施或有过卷设施不用的,长绳大抓稳车需安装过卷和远控而未安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不系保险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钢丝绳接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相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插接使用时,插接长度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3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使用必须使用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第二百三十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3)专为无极绳绞车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第二百三十一条 钢丝绳受到冲击拉力时(如突然停车),应
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直径变细而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检查各项安全保护,或检查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口与绞车司机台未装直通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出入罐笼易脱落的零部件,装车是否牢固。否则罚把钩工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大件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如在吊盘上作业,必须通知吊盘作业人员),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5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信号工和绞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绞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绞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检查钩头、连接装臵以及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臵独立的信号装臵。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地锚固定,但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二百五十条 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百五十一条小绞车保险闸闸带磨损超过1/3,厚度小于8mm,无护身板的;四压两戗基础不符合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采用回柱绞车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反向拉车时,回头滑轮不得挂在棚腿或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对责任人罚
款5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所有保险杠、阻车器等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节 机电专业处罚细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井下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开关未停电,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对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达不到此要求
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发放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防爆开关不按要求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台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处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井下及地面有特殊要求场所,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按失爆规定重罚。
第二百七十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平巷站在矿车上作业时,矿车不用木楔掩车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井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等本安型供电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井筒淋水较大时,可根据情况选择)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罚主管队长2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并按矿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井下闲臵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臵缺挡板、密封圈,每台罚负责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在用闲臵喇叭嘴不用合格的挡板封堵的,电缆与密封圈之间包扎他物者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井下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接地装臵不合格,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无防松垫圈等。
(2)开关内保护装臵整定不合格;
43(3)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4)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第二百八十三条 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把电气设备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罚责任人100元,对于放炮崩坏设备者加倍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井下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没有MA标志牌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扒矸机没有防护拦,罚主管队长100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上下山巷道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卡轨器或钢丝绳),不使用支腿,罚主管队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扒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和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跟班队长或班长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绞车司机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距离50米,又没有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罚司机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绞车电气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 绞车司机擅自调整制动闸,罚款200元。第二百九十二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大型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 44 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停送电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臵强行送电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的运行记录进行造假,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熔断器用铜、铁、铝丝代替的,责任者,每台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条电缆盘圈或盘“8”字型的带电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管路,造成机电设备毁坏的,给予500元/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井筒电缆除外),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
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压风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百零九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如砼机械、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焊接设备、铁件加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水泵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可靠的接零接地保护,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
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损坏带电电缆(包括信号电缆),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较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地点,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清晰,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重要要害场所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三百二十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
47(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第三百二十三条 地面设备防雷装臵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使用电焊机时,没有可靠接地,电焊手把损坏、不带防护面罩,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高空及吊装作业时设臵专人传递信号,信号必须统一、明确,其他人员要服从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500元,并落实责任人:
(1)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臵不齐全可靠的;(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3)保护装臵不起作用,无法正常工作;
(4)特种设备不定期年检;检修、运行记录不全;特种设备运行有隐患不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 48 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的,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站在吊装件正下方操作者,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三十条 在起重机械吊装作业时,在吊臂工作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并由专(兼)职安全人员监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设备起吊时,吊点应按技术资料指定部位进行起吊,如无据可查,应时吊点设在质心以上且不得损坏设备。
第三百三十二条 使用行吊吊运物件时直接跨越人员上方或不按高度吊运,以及吊装材料及构件时,歪拉斜吊、超载吊装的,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进行检修或拆装时,轴起吊后,必须将倒链的链子打结保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拆装配件时应用铜棒、木棒或橡皮锤进行敲打,不得用大锤敲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严禁在精加工面,传动轴上捆扎千斤顶或撬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设备组装或就位对孔时,严禁用手插入连接面或用手去摸螺栓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未关门加锁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三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或上板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三十九条 构件安装好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才能松钩或拆除临时固定工器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七节 矿井水文地质及钻探专业处罚细则
第三百四十条 会同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各类水文地质台帐、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纸,并及时填绘修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专业人员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臵、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受水威胁的矿井地区,各单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或立井施工需注浆时,严格按技术措施和矿方及监理单位批复内容执行,不按技术措施内容而私自进行施工的,对主管队长罚款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立井采用冻结法施工时,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否则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篇3: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本刊讯为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统一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和处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日前,山东省农机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规范”主要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执法基本要求、常用执法用语等。“规范”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文莉)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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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一、内务方面
1、宿舍内保持清洁(地面包括室内,厕所,洗漱台);
2、门口保持清洁,且无垃圾堆放,及时倾倒宿舍内垃圾;
3、暖气片、窗台上不能乱放物品;
4、宿舍内桌子厨子上物品摆放整齐;
5、床上不得堆放杂物;
6、宿舍内严禁存放酒瓶、棍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7、正常学习时间内,在校生不得在宿舍打牌、打麻将等;
8、个人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财务,离开宿舍及时落锁。
二、安全方面
1、严禁擅自乱拉电线、私改线路严禁将插排放置于床上使用;插座及插排周围严禁堆放衣物、图书等易燃物品;
2、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电热器、电水壶、电磁炉、电热毯、洗衣机、吹风机等),违反规定除没收违规电器外,将给予相关人员严厉处分;
3、使用电脑、台灯、手机充电器、移动电源等注意安全用电,严禁在床上使用,用完立即从插座拔除,宿舍无人时严禁进行手机电池、刮胡刀、移动电源等的充电,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各处电源,并关好门窗;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将打火机、火柴、酒精等易燃物品放于宿舍,正常情形下严禁使用蚊香、蜡烛等物品;
5、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宿舍成员外出要及时告知宿舍其他成员并在宿舍管理处做好登记。
以上规定要求各位住宿研究生严格遵守执行,研会将每两周对宿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与研究生各类先优评选、奖助学金的评定等挂钩。引起事故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惩罚措施:
1、第一次检查出现问题者,拍照记录,两星期内由本人作书面检讨并经导师签字后交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第二次跟踪检查,第一次出现的问题未整改者,扣0.5分,并给与院内通报批评处理;
3、第三次检查问依然存在者,扣0.8分,由学院研究工作办公室提交学院决定给予处分。
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植物保护学院研究生委员会
篇6:安全检查处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2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其他不合格材料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5、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6、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7、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9、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0、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2、起重机械、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8、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0、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1、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5、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6、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7、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8、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施工总荷载≥10KN/m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
2导施工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第十一条 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2、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
4、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5、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1、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落地式架体不设置上下通道的(按幢数计);
8、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9、脚手架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按处计);
10、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11、吊篮脚手架作业时不能保证架体稳定,未与建筑结构拉牢的;
12、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13、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14、架体檐口防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小横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杆件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4、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架子钢管未经防腐处理的;
6、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8、转角1M或封顶80CM范围内或首步连墙件设置未到位的;
9、基础未加垫板或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基础未设置排水沟的;
4、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5、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按个计);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安全网绑扎不符要求的;
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3、楼梯口无防护的(按每跑楼梯计);
4、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按每个电梯井计);
5、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6、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以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违章乘人的(当场处罚);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架体顶部自由端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8、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9、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10、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11、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14、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5、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2、井架传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6、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7、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8、井架四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围网破损严重而未及时更换的。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5、打桩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第十七条 民工权益管理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项目部未组织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
2、项目部由于工资问题被工人投诉到公司的(按次计)。
3、项目部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无工资发放签字记录的(按人计)。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楼层高度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2、临空高度在24c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13、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100元;
14、普通楼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磨石地面出现空鼓、黑斑、断条;板材地面出现色彩不协调、色差明显,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7、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8、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9、油漆污染小五金者每件罚款10元; 20、木门窗的上下侧边漏刷油漆一处罚款50元;
21、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22、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23、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24、门窗玻璃无安全认证标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6、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0m;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2、墙体保温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罚款500元;
33、外墙保温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
34、保温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
(八)屋面工程:
1、屋面防水不按施工规程施工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凡高出屋面的女儿墙、管道、烟道以及基础等根部阴阳角处,在做找平层、防水层时,必须做出R≧150mm的圆弧,做得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3、防水卷材粘贴不牢、空鼓、翘边,每处罚款50元;
4、卷材收头处理不细致、不美观、每处罚款50元;
5、屋面保护工作不到位,每发现一处垃圾、积水,或者各类物品堆放的,罚款50元;
6、屋面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九)暖卫工程:
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管材、器具、附件一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重换合格材料;
2、使用无合格证明的材料一次罚款200~1000元;
3、穿楼板、墙体的热水管不加钢套管少一个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4、套管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要求者,一次罚款50元;
5、丝扣连接外漏麻丝不清掉一个头罚款20元;
6、镀锌钢管丝扣连接外漏丝扣不刷防锈漆一个丝头罚款10元
7、钢管焊接后不合格一个罚款50元
8、角钢支架用气割且不磨光,外头不做45切角一个罚款50元;
9、用冲压弯头代替煨制弯头一个罚款50元;
10、穿墙、楼板管道不做预留洞,任意开洞,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11、地漏作法不合格或周围地面倒坡,返工后一处罚款100元;
12、管道背后银粉漆漏刷,补刷后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3、支架、卡子、挂钩、拉杆数量不够、不垂直、不做防锈漆和面漆一个罚款20元,并补做和刷漆;
14、各种管道不得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出屋面的各种管道高度就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的巡查、抽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采购物资部负责解释,并自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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