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

关键词: 水运 监理 单位 工程

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精选7篇)

篇1: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

近年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案例屡见不鲜。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如何规避安全风险,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1]。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虽然交通运输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监理单位在实施水运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做的安全工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远不止以上内容。因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也会因监督不到位而被追责,建设单位也会拿监理合同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安全监理不利因素

2.1建设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工程进度,压缩合理工期;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条件得不到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2];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合同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在监理单位身上。安全监理工作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安全监理“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更有一些民营资本运作的项目,往往把监理当成摆设和“替罪羊”,一旦出了问题,便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2.2施工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管理水平差、投标报价低的施工企业进入水运市场,管理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在施工竞标中被淘汰出局;“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违规分包、转包,挂靠投标屡见不鲜。很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经验不足;一线施工者多是未经专业培训的民工,经验不足且流动性较大,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工人应有的安全技能,对所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差。

2.3监理自身因素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偏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项目监理部技术人才配备较强,安全监理人员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或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管其他工作[3];不重视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敏感性;安全责任落实缺少考核和激励机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成“人人都不负责”。

2.4水运工程生产的特点

水运工程多是在深水、无掩护、涌浪大的恶劣条件下施工,海上施工工艺复杂,台风、雷雨、大风、大雾等不利因素影响较大,水陆交通通讯不便,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难度较大[4]。

3监理单位安全风险规避对策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为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3)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员工的业绩考评、晋职(级)挂钩,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4)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工作指导书》,用以指导和规范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5)加强对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的授权实施安全监理,重点做好以下10项工作:1)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岗位。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岗位,避免因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不到位或资格不符而承担法律责任。2)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监理工作的合力。3)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培训学时制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能力。4)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生产经理均应持有“B类”证书、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1人的要求;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从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3个方面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程序性是指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符合性是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针对性指应针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大型施工机械(船舶)是否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审查施工作业前是否向作业人员做了安全技术交底。5)抓住关键少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经济损失可能有较大的弹性,人员伤亡却是硬性指标。因此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应树立以“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理念。抓住关键少数,一是要抓好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班组长,抓住了这三类人,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动力,安全监理才有“执行力”;二是要抓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能预防和杜绝高危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抓典型违章人员教育,通过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全班组活动分析违章的后果,才能教育大多数人。6)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安全联查、专项安全检查、召开专题安全会议、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等方法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定要追踪整改落实,整改前后均要有影像资料对比,形成闭环管理。7)重大安全风险监控。应特别关注重大安全风险,对重大危险源要定期监控和评价,以超前思维实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动性,高风险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听从监理指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整改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抓好应急管理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应急管理,检查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到位,开展应急演练,这也是“平安工地”建设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项目。9)加强沟通协调。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加强相关方的沟通协调,预见性地指出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争取各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理解和支持。10)重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管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材料,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理的内业资料是追溯安全监理工作、寻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重要凭证。

4结语

1)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不得有半点偏差,它是直接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相关联的法律责任,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个人的前途命运。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文化等综合手段,有效管控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避监理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宋佑湘.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J].基层建设,(20):39-40.

[2]徐燕丽.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59-63.

[3]吕乐胜,潘利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技术新产品,(32):149-151.

[4]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39-163.

篇2: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

在我国,建设监理是参照FIDIC合同条款等国际惯例于1988年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其内涵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管理制度的变革而演变和发展。1997年1 1月1日发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则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即监理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建造过程的特殊性,它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公众生命安全,因此,我国政府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主体性和监理工作服务性,其工作性质有别于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中,既存在有职业责任风险,同时也存在因行为过错责任导致免除、减少或分担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责任的替代风险。因此,监理单位识别和防范责任风险,正确履行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成为监理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监理责任的风险识别

1.1 责任识别应以存在事实的行为过错为准则

建设单位将要求监理所从事的工作和权利,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委托和授予,这是一种建设市场行为主体关系。一旦监理合同明确了施工安全监理的委托,依照有关法规,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施工安全监理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规定,出现行为过错的事实,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依据法规,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参与者的建设安全行为过错承担责任。但由于监理的地位和工作特性,一旦工程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理的行为过错和责任则往往难于界定。因此,监理单位应以合同为准,在履行施工安全监理和承担责任时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风险。

1.2 施工安全监理行为过错的辨析

监理工程师因行为过错导致的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可分为专业责任、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

(1)专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于疏忽或失误,未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失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时,明知不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的可能后果,仍不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或明知工程存在缺陷或潜在的缺陷,仍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就监理工程师的失职行为而言,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具有忽视可见后果的性质,因此除了应承担与专业责任相同的赔偿外,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越权行为错误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利用工作中的权利或影响力,进行非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或替代操作,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超越其本身的专业职责将其本身的错误意志强加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正式提出了对该指令反对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权利指令执行。因此,应对工程损失承担不同于专业责任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注意的两点是,一是监理工程师在本身的专业职责内的指令错误,应视为专业责任中的失误;二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任何建议,若未受到明确的反对而得到实施,则应视为实施者接受监理工程师建议而做出的自主行为,与监理工程师的越权行为无关。

(4)不正当行为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行为不端的情况。在不正当利益存在的情况下,工程损失是该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共同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可能是其中的一种,也可能是若干种的组合,如越权行为错误责任与失职责任可能在同一事件中同时存在。从合同责任来说,监理单位是责任主体,应承担合同责任。但是,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过错严重时,即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时,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作为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监理工程师的免责

只要监理工程师履行施工安全监理时无上述行为过错,即使是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也不应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原因众多,即便是监理工程没有过错,仍不能保证施工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该是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担保人。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承担过大的、不公平的责任风险。如果监理工程师依法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并且没有失职责任、越权行为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的行为过错,但仍未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也应当免责。这是由于在执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时,由于方法、手段、资源等因素的限制;由于监理业务服务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主体; 由于监理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生产者,不可能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所有施工环节及其所有工程部位进行完全彻底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不能取代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量安全监督员。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有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未被发现的情况,不可能担保不存在这一类的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也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试想,若把建设工程产品看作是电视机电视机的顾客及其代理人(类似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监理单位)需要为电视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履行责任吗?这是不可能的。监理要承担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这是政府安全监督职能化的中国特色。因此,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就是要依法依规履行好政府规定的监理职能。故监理工程师不应为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组织的内部管理失误所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

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是指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把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化和制度化。

风险规避的主要措施是: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承载力、变形、位移、失稳等安全验算结果。编制人员应签名,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名后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各负其责。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基于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施工方法职业道德规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点是编制依据和程序化的审查关键是检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检查安全标志。现场防护设施是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条件。根据对1994年至1997年5年发生的职工因工死亡的810起事故分析,高处坠落(44%)、触电(16.6%)、物体打击(12%)、机械伤害(7.2%)、坍塌事故(6%)这5类事故占总数的86.6%。因此,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3)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现场监理机构应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

组织、人员、职责是否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考核合格的证明,安全培训与安全交底是否正常进行,是否按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意外险的保险等进行检查。

(4)督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应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在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督查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设置。

(5)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性。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施工机具及安全消防用具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使用中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应有资料档案,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进行检验验收,并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标志,监理应予督查

(6)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文明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应将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场地围挡与硬化、三废排放、噪声、振动、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业人员应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有专项防护措施。

(7)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巡视。施工监理中,应重点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与脚手架搭设、起重吊装等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应随时对安全帽、安全带佩戴情况及作业人员操作及用电、用火等方面的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下达工程暂停令,直至整改完毕方予签发复工令。监理责任的风险转移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既不是项目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的直接操作者,也不是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者,其从事的施工安全监理是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外围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并行使相应的监理职能。即使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监理职责,也不能完全确保施工过程中绝对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及其组织管理与协调关系的复杂性,事故一旦发生后,监理机构有时是很难于陈说没有一点责任,因此,监理机构及人员不但要重视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而且应善于监理责任的风险转移。监理责任的履行,一是行政与法律责任,二是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后者的减免,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实现。

施工安全监理的风险转移应注重策略,一是监理企业应积极参与监理责任险的保险。我国保险部门已出台了监理责任险险种及其实施办法,在加强内部监理人员工责任,避免和减少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的同时,参与监理专业责任险保险,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监理责任。在保险方面,监理企业除了保监理专业责任险外,还应为监理人员办理工程意外险,并督促检查施工企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险、工程意外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减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对于严重的施工安全隐患采取强硬的监理手段的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监理机构还应通过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及会议纪要形式通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以取得建设单位的工作支持,重要会议纪要应抄报政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以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关注。三是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目标层层明确,奖罚结合,责任清楚,变施工安全监理的被动为主动。四是推动建设单位重视施工安全,打足施工安全措施概预算。监理机构应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控制与支付,依法依规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计量签证。五是建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项目专用银行帐号,核查施工资金流向,形成专款专用管理模式。确保施工单位依据法规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装备,施工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以及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等的相应资金能及时到位,不被挪用。监理机构履行了上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就起到施工安全监理责任风险转移的作用。结束语

(1)建设监理是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又结合国情所建立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现在,施工安全监理被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畴。由于监理工作服务与监督为一体,其施工安全监理是困难而复杂的,责任是规定的,因此,必须强化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研究

(2)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是由于监理工程师行为过错所致,区分行为过错的属性对正确识别监理责任的风险很有意义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可分为专业责任、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生产者,其行为责任不等同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既不能为其他工程建设参与者履行替代行为,更不能承担其他单位内部管理失误所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监理中应存在着免责情况。

(4)运用风险管理原理,监理工程师能够为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采取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实施监理,形成主动控制、预防为主的施工安全监理模式。

篇3:工程监理责任界定及责任风险规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两条规定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职责。那么如何界定工程监理责任和规避责任风险呢?这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

工程监理责任依据

监理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另外, 监理责任还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 因为建设单位的职责均有可能委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尽量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方面的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 依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由于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不作为行为包括: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承包单位有违章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未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的;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失职行为包括:监理人员违章发布错误指令;与建设单位、承办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同意建材、设备进场使用, 降低工程质量的;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 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未实行旁站监理的;转让监理业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分析

监理责任风险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职业责任三方面。在建设单位方面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不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弄虚作假;选择素质较差的承包单位;对项目投资的不规范;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干预现场管理工作;不遵守客观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对质量要求过高等。在承包单位方面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混乱;施工中不按照规范、规程操作;偷工减料;不服从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在履行施工合同中违约等。在监理自身职责方面主要包括: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监理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适应监理工作要求;不按照规范、规程实施监理;缺乏职业道德等。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规避

监理责任风险预控。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及时根据工程具体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来指导监理工作。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后, 应当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如不符合要求, 应果断否定并要求承包单位重新修改申报。这样就能有效控制监理责任风险, 避免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监理责任风险转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或监理工程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机构应作详尽的备忘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监理资料作为监理工作的原始凭证, 是检验监理工作、界定监理责任的重要依据, 应当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闭合。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管理才能合理地将风险转移, 避免责任风险发生。责任风险转移的重要意义在于将风险责任转移给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控制的一方, 这样就能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监理风险防范措施

增强监理责任的防范意识、避免承担不相应的监理责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 监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除应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外, 还要在职业道德方面廉洁自律、公正严格, 这样才能真正胜任总监工作;其次, 应牢固树立合同意识, 认真理解合同条款, 以合同为依据开展监理工作;第三, 要树立法律意识, 合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监理工作中依法监理, 注重事实, 体现客观、公正、科学;第四, 在监理工作开展中加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合理分析和预控, 正确处理各种质量、安全事故;第五, 要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工作中要以理服人, 摆事实讲道理。对建设、承包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要耐心沟通讲明危害, 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支持和理解。既要对承包单位的违规施工进行制止, 又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做到公平合理。

结束语

篇4: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

摘要: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规避防范安全监理的风险,是我们监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安全责任风险;自由裁量;权责不对

一、当前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世界之首。建筑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业其后的第四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仅次于矿山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居第三位。每年的死亡数据统计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国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当前建筑市场的三大责任主体之一,不容回避地从幕后被推到了前台。在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中,不管是公开还是未被公开报道的,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监理整个行业一片惊呼声:“狼来了”。

自从2000年10月25日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架倒塌事故,2002年总监首次被判刑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监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监理业内的大讨论: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安全责任。业内为此争论不休。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条例》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却并没有给监理相应权力。监理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没有相应的处罚权——行政权利,却要承担起如此沉重的安全监理的社会责任,形势对我们是非常不利。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监理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去年媒體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施工现场除建设单位外,监理单位是获取利益最小的一方,和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工程监理协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社团组织,是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监理企业的娘家人。监理企业要保持与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工程监理协会出谋划策。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监理企业应制定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安全监理方面技术支持文件,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应设臵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工地的一些重点危险源:如对临时用电、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等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以减轻项目监理部一线人员的压力。

(三)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建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四)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工作

1、该“做”的一定要做:

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交底会。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2、该“审”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

监理工作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现在业主的行为很不规范施工素质低下,资料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分清哪些该做技术审查,哪些该做程序性审查审查重点是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

3、该“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

开工后的周边环境一定要观察好。地处山区工程,到处是边坡、沟坎,砌筑挡墙较普遍,业主为省钱,挡墙好多断面不足,挡墙回填土质量不过关,要高度重视。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

工程出事频率高的以下方面,一定重点督查

4、该“改”的一定要改:

对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抽烟、戴不戴安全帽,口头指出,下来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四口、五临边”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总监沟通,及时处理。很难办、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请单位协助解决,每月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种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一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该“停”的一定要停:

在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6、该“报”的一定要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做出汇报。

7、该“学”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管理规定》等等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8、该“理”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不能怕麻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谁收谁签字,坚决不能代签。俗话说:凭在纸上,凭不在嘴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四、结束语

前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南京、上海、北京等所发生的监理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工作没有搞,一定要陈述,表达清,做好举证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战果:中国建筑工业,2011

[2] 倪新贤:黄河水利,2010

[3]参考网络论文资料:毕业设计外文翻译,道客巴巴

[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011

篇5:如何规避监理工作的安全责任

一、当前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代,建设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均居世界之首。建筑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已成为继工业、农业、贸易业其后的第四大产业。但其蓬勃发展的背后,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中,仅次于矿山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业,高居第三位。每年的死亡数据统计已占到全国生产事故总数的25%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此,国家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监理单位作为当前建筑市场的三大责任主体之一,不容回避地从幕后被推到了前台。在近几年所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中,不管是公开还是未被公开报道的,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事例,屡见不鲜,监理整个行业一片惊呼声:“狼来了”。

自从2000年10月25日江苏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架倒塌事故,2002年总监首次被判刑以来,各地相继发生监理人员被判刑的事件。由此引发整个监理业内的大讨论:监理到底应不应该负安全责任。业内为此争论不休。2003年11月24日,由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理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争论到此告一段落。

《条例》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却并没有给监理相应权力。监理只是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没有相应的处罚权——行政权利,却要承担起如此沉重的安全监理的社会责任,形势对我们是非常不利。自从《条例》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数量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倒是监理从业人员被吊销执照,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被降级受处罚的事例越来越多,影响大的有北京西西工程四号地项目模板支架倒塌事件,湖南凤凰桥垮塌事件,去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小区塌楼事件等,不胜枚举。突出的问题是:发生事故后,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有扩大化的趋向。就像媒体曝光的一些楼歪歪、楼裂裂,楼脆脆、桥糊糊等事件,一发生事故,都是施工方和现场监理人员首先被控制,随后就做出处理。从经济角度分析,现实情况是:施工现场除建设单位外,监理单位是获取利益最小的一方,和施工单位获取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基本可以同施工单位比肩,有些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甚至超过施工方。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整个监理行业演变为“高风险”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严重的原因

1、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扩大了监理工作从业风险

《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给监理相应权力。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释义或意见出现了多种版本,其共同点是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职责,层层加码,进而形成文件,成为各级部门对监理惩罚的依据。

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职能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逐渐增加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每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了一个砝码。从《条例》最初出台的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审查”“制止”“报告”“执行”,层层加码,内涵逐渐延伸,基本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几乎全部“合理合法”复制到了监理的头上。

现在监理行业的发展,并非建立之初所期望的“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而是成为建筑业一个无所不包的“万能”行业,“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好事轮不到,坏事都摊上”此是现代监理的真实写照。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懂,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好像工地上有了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的任何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事实上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2、建设单位(业主)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暗箱操作,低价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缩短合理工期。好些建设方在工程前期手续未办理,资金未落实的情况就匆忙开工。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低价中标并垫资施工”,导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资金上大打折扣。施工中业主又一味讲进度,压缩合理工期,使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部分业主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的,监理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顺者畅、逆者亡。现场的投资控制权业主紧紧抓住不放,多数工程款支付的控制权不给监理。好些业主和施工方的关系暖昧,致使监理在工作中得不到业主的支持.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失控。出了问题建设单位不作自我检讨,责任全部推给监理。监理是有偿服务,连最基本的权利——监理费也得不到落实。作为监理只能在夹缝中左右为难,勉强生存。

3、施工单位整体行业素质下降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尤其在这个历史阶段超常规的发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施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其整体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很多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投标相当普遍。“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就是对当前相当规模的施工队伍的真实写照。

目前施工项目以包代管的现象很严重,往往是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只有少数几个管理人员,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很大程度依赖于包工队的管理。刚毕业后一两年的大学生就是质检部长、工程部长,施工技术人员素质的降低,无疑增大了监理工作难度和执业风险。而且施工队伍大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本就谈不上,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也就“理所当然”了。

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中,多种原因造成监理地位较低。由于存在着监理投标中业主压价压级;监理单位之间自相残压等不正当、不规范竞争;监理行业又风险大、收益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从业人员数量与建设规模相比明显不足,造成部分素质不高,业务平平的不合格监理人员充斥市场,这部分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经验,缺乏对现场隐患的敏感性,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以上种种导致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难以满足现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好多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体系很不健全,大多数监理企业并未将“安全监理工作”看成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头等大事,内部大多未成立一个强有力的由多种专业的安全人员组成的安全监理部门,自身安全管理薄弱,每个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跟不上建筑业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监理工作如何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

(一)监理企业应加强与监理协会的沟通

工程监理协会是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社团组织,是政府的助手和企业的参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监理企业的娘家人。监理企业要保持与监理协会的沟通和联系,为工程监理协会出谋划策。首先,监理协会牵头组织各级监理企业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时,监理企业应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变目前监理同行业间互相残压,恶性竞争状况;其次监理企业要协助监理协会,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出有利于监理行业发展的好的政策和方针,为监理现在面临的严峻安全责任风险解压、减压;再次,必要时邀请监理协会对本监理企业调研,对监理工作规范分类指导,促使监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监理企业应制定完善各项制度规避各种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监理责任制和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版》《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等实用的安全监理方面技术支持文件,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单位应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综合配备专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实现资源共享。针对工地的一些重点危险源:如对临时用电、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等重点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检查,以减轻项目监理部一线人员的压力。

(三)项目监理部应完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企业《安全监理责任制》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实施办法审查全面,巡视检查,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建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每周一次联检制度。同时要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大力配合,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并要做好日常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组卷归档工作

(四)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工作

1、该“做”的一定要做:

监理接收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明确任务,人员定职定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要熟悉设计图纸,向业主提出书面建议,编制项目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交底会。总监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抓管理,督促做好监理人员的各项工作

2、该“审”的一定要审,要审查全面

监理工作要求业主、施工方提供相应资料。现在业主的行为很不规范施工素质低下,资料收集不上来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并在监理会议上提及,做好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准备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分清哪些该做技术审查,哪些该做程序性审查审查重点是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审查者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要有一定的现场安全隐患辨别能力

3、该“查”的一定要查,检查督促到位: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重点核查现场开工条件,各项安全措施是否齐备。符合开工要求才能签发“开工报告”。

开工后的周边环境一定要观察好。地处山区工程,到处是边坡、沟坎,砌筑挡墙较普遍,业主为省钱,挡墙好多断面不足,挡墙回填土质量不过关,要高度重视。要观察拟建建筑物周边是否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方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和有针对性。

工程出事频率高的以下方面,一定重点督查

(1)基坑坍塌,主要是放坡不够,基坑支护不过关,施工过程易坍塌。(2)起重设备的安拆,主要是拆除极易突发事故

(3)高层的电梯井坠落、坠物,高层作业坠落、坠物。(4)卸料平台不合格或超载。

(5)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材料不合格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按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

(6)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7)装修过程极易发生消防事故

4、该“改”的一定要改:

对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抽烟、戴不戴安全帽,口头指出,下来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对“四口、五临边”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总监沟通,及时处理。很难办、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请单位协助解决,每月监理会议一定要提及所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种隐患,并形成决定限时整改,必要时一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该“停”的一定要停:

在具体的监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1.2条所列的五种情况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6、该“报”的一定要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使用电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监理单位做出汇报。

7、该“学”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管理规定》等等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办法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8、该“理”的一定要理(主要是指工程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不能怕麻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谁收谁签字,坚决不能代签。俗话说:凭在纸上,凭不在嘴上。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四、结语

篇6: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对策论文

1.1 管理责任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周期普遍较长,并且施工流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而施工质量会受其直接影响,因此建筑工程从本质上来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项目监理部门并不以单位为主体,规划工作重心及分配工作任务,都是由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的,因此其工作效率与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能力是息息相关的,相对的项目监理机构承担的责任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此不难发现,监理单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是监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首要前提。监理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要为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基础工作安排,二要对其安全监管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只有从客观角度上对项目监理工作进行精准定位,才能使其突破工作界限,这就需要不断强化对项目监管机构的管理及指导,并从制度约束力入手,降低监管工作中安全责任风险的发生频率

1.2 行为责任

监理工程师是开展监理项目中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只有他们能够从自身行为上进行规范化约束,才能确保其职责范围的不断拓展,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为进行科学化管理,承担起监理重责,最大化的降低失误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推进施工流程的必要场合,所以这也就成为安全事故频发的风险区域,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本身缺少对工作的正确性认识,并难以从思想上认定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会直接导致安全风险的高危存在,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当安全问题发生后,处理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并且处理流程呈现出了过于粗放化、针对性不强的特点,这就为后续施工种下了祸根,安全事故必然发生。由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环节出现工作失误的弊端性问题,使得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不断上升,并由此引发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是需要监理工程师负责的。

1.3 工作技能责任

篇7: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探析

1.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二, 工程实施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签发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应做到:加强施工现场动态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做到该审的审, 该查的查, 该报告报告, 该记录的记录,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并同时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工程施工前, 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中, 通过监理巡视、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类书面指令等手段, 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达到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的目的。然而, 话好说, 事难做。首先, 监理收费未能真正按安全监理要求收取, 监理机构所派驻的监理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素质明显偏低。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仍然不太相符, 就是如此低的取费,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 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 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 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 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 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 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能力就能做到的, 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 势必增加额外负担, 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 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 长此以往, 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 由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 对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的要求, 但仍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其次, 低廉的监理人员工资, 监理人员从业的低进门槛, 促使了监理队伍中,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使得部分监理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 自私自利, 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 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 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检查监督, 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最终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2. 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该做的必须做到位, 不该做的不往身上拉。勤于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该书面的绝不停留满足于口头指令;该上报的绝不姑息讲人情;该必须通过专项审查后才可以组织施工的必须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 关键在于总监, 为此, 监理机构应在以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 确定安全总监负责制; (2) 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 要强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 增加相应条款, 对双方涉及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 (3) 定期开展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 (4) 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风险, 适当转移监理风险。

安全事故发生后, 监理应极力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 注意自身保护, 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 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然而, 在对待大型机械——塔吊的安全管理责任方面, 我们显得是那么的无奈而无力:第一, 监理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其性能, 监理的审查也只能流于形式, 缺乏相应的安全性能评价;其次, 当地安全检查部门把监理对塔吊的安装、拆除方案以及基础隐蔽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报监的必要条件, 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风险。本人从事监理行业十七年, 至今对塔吊还是“一无所知”, 塔吊基础的耐力也只能凭经验, 故此, 怎么可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实质性检查。这里并不是说监理对塔吊的安全生产就不闻不问, 而是要做好以下程序审查工作, 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 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 在塔吊运行范围内, 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 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 并另报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3. 监理安全工作中血的教训

3.1 未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众所周知,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10分, 南京电视台演播厅垮塌事故, 造成6人死亡, 35人受伤 (重伤11人) , 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责任判定——监理未对模板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 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 在条件不具备时签发了砼浇筑令 (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 获刑5年。

3.2 针对高支模施工, 监理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监督造成监理严重失责

2010年4月2日上午5:50左右,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探伤房土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造成在浇筑面上的8名作业人员随混凝土从14米高处坠落至底层地面, 被混凝土埋没。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708万元人民币。

3.3 监理未按《条例》进行巡视检查, 或虽经检查, 但事后未能书面勒令整改

2009年通州某拆迁安置房工地, 工程主体已封顶, 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解除脚手护栏, 施工中从顶楼脚手直冲到底 (在检查中已发现隐患, 口头也指出过, 但无书面指令) , 当场死亡, 造成工地停工并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尽管监理未受到处罚, 但监理的过失是明显的, 造成的名誉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里的教训是——监理安全意识淡薄。

3.4 某工程, 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工程进行到二层模板施工时, 监理人员发现底层混凝土梁有严重裂缝, 对混凝土梁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内受力钢筋少用1根, 因此, 必须对所有的底层混凝土梁进行返工处理, 返工总费用需25万元。经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 少放了一根受力钢筋, 承包单位的自检也未发现该问题, 而在承包单位申请对钢筋绑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候, 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没有到场, 只是通过电话表态可以浇筑, 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补签了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在本案例中, 监理工程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该检查的没有进行检查, 没能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 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既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又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 必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独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更不是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结语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最新央视春节联欢晚会观看心得感受与收获(5篇) 下一篇:央视春节联欢晚会观看心得感受和收获9篇(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