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建筑

关键词: 罚款 建筑 制度 检查

安全检查制度建筑(精选8篇)

篇1:安全检查制度建筑

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

度、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旨在通过检查,消除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工程顺利开展。同时,起到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现场违章作业。并为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加强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二条内容

包括查思想、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作业行为、劳保用品使用、安全设施、文明施工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机械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塔吊、小型工器具、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方法和要求

公司对项目部进行每月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JGJ59-99),掌握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实施整改,并做备案记录。

项目部要不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开据隐患整改通知单

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项目。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的最终目的。整改回复要按时完成,并进行复查备案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不仅是检查整改情况的依据,也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可以此情况研究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对于违背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必须当场指出、纠正;

受检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关闭。

第五条项目部施工现场施工用电、龙门架(井字架)、施工

机具、脚手架、“三宝”“四口”的防护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塔吊施工机械、压力容器等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部技术员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完成后,在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工程师、安全员和班组长进行检查验收,经验合格后填写《机械设备验收报审表》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站进行检查

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发安全合格证和备案登记表,并悬挂在机械设备的醒目位置,未经安监站检查验收合格签发验收合格严禁使用

第六条公司每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组成安全检查组,对公司所有

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后进行总结并发通报。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下发各项目部限期整改。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员根据本项目部生产进度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施工整改。

第八条 项目经理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外,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 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每天班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并对作业过程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条 项目部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工作。由项目经理带队,施

工队伍负责人、安全、机械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冬期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防中毒、防滑、防冻措施等。

篇2:安全检查制度建筑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通瑞达建设工程

公司四限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法律法规条文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及目标

(一)目的

1.通过检查,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卫生总是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3.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生产工作。

4.通过检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安全动态,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

(二)目标

6.预防伤亡事故或把事故降下来,把伤亡事故频率和经济损失率降到低于社会容许的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通过安全检查对施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从而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主要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文明施工(防火、卫生及场容场貌)等。

安全检查组组成形式,应根据检查目的、内容而定,主要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公司领导带队,组织办公室、技术部门、生产计划部、工程处、项目经理共同参加。

第四章 形式和方法

(一)形式:安全检查分为经常性、定期性、突出性、专业性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

1、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通常有: ① 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② 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③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秤同时检查安全。

2、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工程处每月组织一次,工地每旬组织一次。每次安全检查应由公司领导带队。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应由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存在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主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懂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维修能力的工人参加。

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雨季、夏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检查应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① 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休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灭不安全隐患。

② 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③ 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施工。如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吊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1、种安全检查都有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每种安全检查都有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保证项目要重点检查,对大面积或数量多的相同内容项目可采取系统的观感和一定数量的测点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检查时昼采用测检工具,用数据说话。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应进行本岗位安全知识的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原因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时进行安全评价,哪些检查项目已达标,哪些检查项目虽已达标,但是具体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哪些项目没有达标,存在哪些总是需要整改,受检单位(即使本单位自检也需要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可以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如强管理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份,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和销案。

(三)对检查出来问题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是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检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2、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6、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一落实”,立即进行整改。

3、整改后应以反馈单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四)问题的处理

1、公司对工地的检查,凡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一律开具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部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抓整改落实,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患整改情况以反馈单形式报告到执行检查的部门。

2、凡对公司检查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积极进行整改和反馈的,按公司的“质量安全奖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问题严重又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3、凡在公司的安全检查评比中获得优良分或不合格项目单位,按公司的《质量安全奖罚规定》的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4、无论是哪一级的安全检查,都就及时对检查活动进行记载,记录检查时间、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工地安全员的日常检查可记入施工安全日记)。凡检查活动没有记录的,均当作无检查进行考评。

(五)检查依据1、2、3、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省建委《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各基层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以贯彻执行。

篇3:完善既有建筑正常检查制度的探讨

1 正常检查制度重要性

为了一栋建筑在其使用年限内乃至使用年限以后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需要对建筑进行必要的维护提到维护往往让人想到建筑年久大修, 想到复杂的检测鉴定, 这里说的维护指的是平时的正常维护, 它也是十分重要的, 做好平时的正常维护会推迟建筑大修来临的时间。建筑进行正常维护, 需要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正确分析问题并制定正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完善的正常检查制度必不可少。目前, 没有正常检查制度是我国建筑管理方面的一大缺憾。完善的正常检查制度是避免发生恶性事故的必要措施, 是及时采取防范维修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先决条件[1]。

2 正常检查制度需要专业人员

一个完善的正常检查制度需要有专业人员组成。当建筑投入使用后, 一般的正常维护是由物业公司、工厂的安全科、基建科等负责, 这些部门保存有该建筑详细的竣工资料、变更图纸和建筑功能的详细使用说明, 但是目前这些机构部门拥有的工程设计专业方面的人才很少, 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很有限, 主要依靠雇佣的维修工人的个人经验进行修理, 这样制定的处理方案往往缺少对建筑总体的全面把握, 解决了一个问题很有可能会连带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问题, 导致一些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后果。为了确保正常检查制度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需要设计院、设计室等机构部门拥有经验工程设计专业方面的人才, 这些人对各种建筑类型的结构安全应有系统的学习和认识, 应对维修加固的相关技术有很好的掌握, 在确定维修加固方案时可以将影响减到可接受范围内, 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经济性。当建筑构件需要进行常规检测时, 还需要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

3 正常检查制度内容

3.1 正常检查的一般对象

一般的正常检查局限于表面外观的表现, 主要依靠观察。检查的对象可为建筑构件表面的裂缝、损坏、位移或变形, 其中变形往往会伴有裂缝出现, 建筑装饰面层是否出现脱落空鼓, 栏杆扶手是否松动, 铁件防腐漆是否脱落等。

3.2 正常检查的特殊对象

除了一般正常检查外, 还存在仅仅依靠外表观察无法发现的问题, 如结构耐久性问题、结构设计失误问题、隐藏的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建筑物沉降不均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常规的检测, 不能只依靠构件观察外观质量和损伤, 还需要应用相应的科学的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和定量的检测数据, 由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结构检测, 从而判定其安全性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正常检查涉及的常规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环境类别等确定检测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检测过程不能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3.3 正常检查的执行

按照建筑构件问题的不同, 可以制定不同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查。对于一般的正常检查项目可以按日、周、月、年来进行。对于需要进行常规检验的特殊检查在做第一次检测后, 可由检测部门依据检测数据鉴定结果可判定下次常规检测的时间, 对于在恶劣环境使用的建筑, 应相应缩短其检测间隔, 从而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避免意外发生。

为了提高一般检查的效率, 需要针对每栋建筑本身情况和使用功能进行研究, 归纳出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应注意材料使用年限以及易耗品的使用情况, 制定出易于操作的制式表格, 并应不限于此, 每次均应认真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 注意注明日期。一些建筑构件的问题随着时间进行而逐渐发展显现, 记录数据的连续性很重要, 它是分析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为了清晰的记录问题的出处, 分析建筑构件问题之间的关联, 需要在记录时对问题构件进行编号, 编号可在竣工图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常规检测需要由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 关注部位应着重选择容易出现损伤处。重点部位有:易出现渗水漏水部位的构件;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暴露在室外的构件;受到腐蚀性介质侵蚀的构件;受到污染影响的构件;与侵蚀性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受到冻融影响的构件;委托方年检怀疑有安全隐患的构件;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4 结语

既有建筑的正常检查关乎建筑的使用年限, 确保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重视并完善既有建筑的正常检查制度至关重要, 需要有经验专业的人员、详细具体的执行规程、相应法律法规保证。没有正常检查制度是我国建筑管理方面的一大缺憾, 今后还需要相关人员根据行业的特点, 研究总结进一步完善正常检查制度

摘要:为了及时采取防范维修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既有建筑应依靠有经验专业人员、详细具体的执行规程完善正常检查制度

关键词:既有建筑,正常检查制度,常规检测

参考文献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作业的安全控制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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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建筑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所有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局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总则):公司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各级检查的罚款处理,执行《罚款流程》。

三、检查标准:

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3、《安全帽》GB2811-2007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五、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

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项目部的定期检查,都须使用标准的《评分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

迎接上级检查

七、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公司、局级等检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发馈给公司相关领导和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公司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

八、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兼用投影技术汇报。

九、上级检查单位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项目部自查

十、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十一、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十二、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十三、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检查纪录使用专用检查表

十四、检查与反馈:

1、项目部每周例检。

2、项目部每周例会反馈检查结果,要有会议签到、记录。

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十五、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十六、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十七、附则:

篇6:安全检查制度建筑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职工组织起来紧紧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建设,同时也通过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本制度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检查,目的在于在施工现场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关键

一、检查内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建筑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归纳起来主要为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由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对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二、检查方式

1.公司联合检查:每月月中与月底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各项在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2.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3.公司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公司施工部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4.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施工使用的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5.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施工部日常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方式,对在施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6.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各班组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三、检查项目

施工部是公司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所有在施工项目的安全指导工作,公司各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是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1.施工部检查项目

对于工程建设初始阶段就应开始安全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手续、安全协议,施工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都要有系统的检查和整改。

施工部每月对安全资料检查按照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内页来进行,但是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人员多变、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因素,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内页中相关项目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施工部在日常的检查活动当中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场容卫生、机械设备具有实效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口头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处罚通知,并会在日后的日常检查中进行复查

季节性和专项工程等特殊情况的检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应内容进行,突发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

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项目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反映到安全内页中。

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让他们有意识、自觉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即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四、检查整改

1.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施工部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施工部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3.公司施工部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4.对大型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问题专业性很强,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5.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6.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7.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整改分类

1.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施工部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施工部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限期整改的问题。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整改及复工要求同上。

篇7:煤矿安全检查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2016年五月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理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监局2016颁发的《新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和《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希参照执行。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一、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旬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重点在井下采、掘、运、通风、瓦斯等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实施,对整改结果必须进行复查验收。

二、煤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半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每周星期一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结前一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矿长每月组织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等事项,布置全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

五、全矿每月进行一次全员职工大会,传达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动员群众人人抓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析由矿长直接组织召开,并有事故现场人和安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二、事故分析会由有笔录能力的记录员,作好有关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类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的详细记录,同时也要将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的人数、职务等一并记录入册。

三、无能大小事故,当班当日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由主管领导以及所有与事故有关者参加的事故分析会,以“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主要负责人,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然后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检讨以教育全矿职工引以为鉴,吸取教训。真正做到查明原因、堵祸端除隐患、刹事故、保安全、促生产

四、事故原因查明后,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按事故的情节,本人的认知情况和平时表现给预处分,直至罢免或开除。

五、对事故或事故的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对待,公正查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庇袒护,以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的警惕性、积极性,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煤矿每月组织一次由全矿各级领导参加的安全分析会,收集问题,调查情况,查明原因,找出隐患,了解全矿各生产环节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早落实,尽快实施,确保安全。

七、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原始记录要与档案一并妥善保管,对典型案例要认真收集整理,对历次事故均必须留有详细的记载,为今后的职工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借鉴。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特制定 《煤矿安全生产技 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煤矿按此制度要求进行提取、使用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煤矿企业维简费的20.50元/吨提取;煤矿企业没有提取维简费用的,按煤矿销售收入的5—15%提取。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必须在财务上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款。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内。

2、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程

3、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

4、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

5、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使用的其他费用。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长远规划计划的编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由法人代表投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研究决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安全、效益双丰收,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希参照执行。

一、年终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由矿长(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基金中奖给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年终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规定的数额进行扣惩。

二、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年终根据本矿实际给予10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的;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坏安全设施或故意制造事端以干拢正常生产的;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既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拢乱驻地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人员,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要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直至罢免。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后再作处理,决不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

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职工尘肺病的发展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草拟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希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性质和实际情况参照拟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到社会保险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保险费。未进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本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煤矿企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洒。

三、煤矿企业不准录用未成年人、妇女或传染病、残疾人、癫痫病等从事井下工作。

四、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六、煤矿井下职工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七、煤矿发生生产事故时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抢险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上级调查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事故抢险制度

为了迅速抢险救援煤矿事故,减少事故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专篇和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八条规定,特制定《煤矿事故抢险制度》。希各煤矿根据本矿井的性质,参照拟定结合实际,符合本矿井的《煤矿安全抢险制度》。

一、煤矿灾害的种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五大灾害。

二、事故抢险救灾的准备

1、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煤矿必须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救护队、医院(医务室)负责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职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煤矿必须成立矿山救护队。救护队成员多少根据煤矿规模确定,救护队的设备仪器必须齐全,定期定时训练,保持体质健壮,随时准备一分钟内出征。煤矿具备成立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还要成立兼职的救护小分队。

3、煤矿必须经常有救护器材仪器、和救护药品

三、事故发生

1、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奔赴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措施,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三组,一组现场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组现场抢救组,由救护队队长负责井下现场抢救工作;三组善后工作处理组。

3、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提供资料,接受调查。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贵州省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本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

2.轻伤事故和三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由矿组织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和一般事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矿井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发生重、特大事故,矿必须在6小时之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制度

1)矿井的主要进风系统的总回风系统采用不定期检查制度,若出现系统不畅,采用及时分析研究和制定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合理。

2)每10天对井下的总进风和各支巷的进风风量进行测风。

3)每半月对主扇的总回风进行测风。

4)若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回风量有明显出入时,应立即报告矿部,矿长立即召开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方案,在二十四小时内解决

5)主扇由抽风司机担任,不准随意停机。

6)消灭循环风和老塘通风,不准无风、微风作业。7)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8)严禁自然通风和扩散通风

9)独头巷道长大于6米的盲巷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封闭。

10)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和隐患排除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通风设施构筑: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2)密闭构筑材料用非然材料,厚度应满足不漏气和必要的强度。

3)调节风门和档风墙要便于调节,但必须要坚固和可靠。4)通风设施构筑位置要合理和适宜。

3、局扇风机:

1)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是10米。2)安装高度离巷道面不小于0.3米。3)实行挂牌管理

4)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5)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

6)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应坚持风电闭锁。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

(二)瓦斯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检查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2、瓦检器必须进班前进行检查,确认不漏气、读数清晰,药品有效,才能入井使用,要定期送修和校正。

3、瓦检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不得虚报,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

4、瓦斯超线时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

5、及时检查和排除瓦斯积聚。

6、瓦斯排放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

7、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或分管的副矿长审阅签字。

8、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9、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1、坚持入井检身制,消灭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烟火下井。

2、消灭失爆电器,不准失爆矿灯下井。

3、严禁带电检修机电设备,严格执行谁停电、谁复电的原则。

4、必须使用防阻燃,有安全标志的电缆。

5、井下电缆严格执行巡回检测制,防止发热、发烧、发火或漏电。

6、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7、提高采掘面对炮眼炸药、雷管的装填质量,防止炮后残药燃烧

8、井下不准使用易燃材料和易燃风筒。

9、自燃煤层应选用后退式采煤法,提高回收率和推进度。

10、采空区应及时封闭,严格封闭质量,防止采空区漏风。

11、严格保护边界及区段煤柱。

12、井下人员发现火源及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本区内的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并将涉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3、出现火灾后,如小火可直接进行灭火,若火势大,应 立即向矿部及井口值班人员汇报,同时发出火警信号,坚持先撤人后制定灭火方案的原则。

14、电器火灾必须坚持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原则。

15、灭火工作人员坚持从进风流进出的原则。

(四)防尘管理制度

1、主要装煤点应实行洒水防尘。

2、使用水泡泥。

3、合理配风控制风速,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

4、主要回风巷每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风巷两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

5、推广湿式打眼。

6、在主要回风巷或风井设置隔煤水棚。

7、在皮带输送机机头处、刮板输送机头处和转载地点安装降尘喷雾洒水降尘。

二、瓦斯检查、瓦斯日报审制度

一)必须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瓦检员负责瓦斯检查。

二)按有关规定,对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通风巷和峒室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严格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本检查点的记 录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认真填写报表。

四)矿长必须坚持逐日审阅瓦斯日报表,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检员操作规程进行瓦斯检查。

六)严格执行放炮前检查瓦斯浓度的制度。放炮地点附近二十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禁止放炮,应坚持在新鲜风流中放炮原则。

三、停电、停风瓦斯管理制度

一)在生产中突然停电、停风,井上必须及时与井下取得联系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同时要迅速将风井的风门打开形成自然通风

二)来电后 首先恢复主扇,使井下恢复通风系统,作业人员入井前要通过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安全员要随同瓦检员一起逐头、逐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领导汇报。在瓦斯浓度均不超限的情况下,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带领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井工作。井下通风系统要保持合理畅通、安全可靠、头面具到,确保安全生产

三)旧巷恢复时要首先恢复通风并配足风量,再由安全员同瓦检员一道逐段检查瓦斯情况。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地段要逐段恢复通风,并在回风流中设立若干点进行检测,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四)恢复旧巷内的瓦斯处理在非生产班进行,处理时要切断回风巷所涉及的区域机电设备电源,并派人布岗。五)瓦斯处理工作至少有三人同时进行,矿领导现场指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处理。

四、主扇、局扇管理制度

一)实行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主扇,主扇由培训合格的主扇司机 专人操作

二)主扇实行电工维修司机保养的挂牌管理,每日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确保主扇的的正常运行。

三)主扇不能任意停开,必须保持主扇在煤矿作业期间全天候运作。若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停工撤人。停机时,必须打开防爆风门,形成矿井自然通风

四)局扇要按要求垫高安装和接线,压入式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五)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能停风。

六)使局扇供风的工作面不能进行串联通风

五、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井下 工人要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二)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严禁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和碹背。

三)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等具体情况,采取安全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

四)不能直接灭火时,实施火区封闭,在封闭火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在有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五)启封火区必须要检测火区温度、氧气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是否达到火区灭火标准,在有专人的指挥下方准启封。

六)火区实行挂牌管理

六、测风制度

一)必须定期测量本矿井井下的总进风量和总出风量以及支巷的风量。按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计量

二)每次测风必须两人以上,并认真负责地进行测风记录。参加人员应在测风记录上签字。

三)每次测风后,应及时写出测风结论。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出风量有差异时,应立即报告矿部,召集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解决

四)测风人员如发现支巷或局部风量不足时,必须责令该区域工作面工人马上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并马上组织人员调整分配风量。待风量符合《规程》规定时,并通过瓦 斯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可复工生产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井下因缺水而使巷道煤尘、粉尘堆积的地段,必须设立洒水装置。采用洒水法防尘。

二)运输巷道的无水地段要不定期在洒水除尘,以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飞扬。

三)在无水且粉尘较大的工作面作业人员,除应备有用于灭尘的水外,还要佩戴防尘口罩。

四)采区回风巷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巷道内的浮煤与浮尘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五)井下放炮时,要使用水泡泥。

六)岩巷掘进时要禁止打干眼。岩层凿眼要采取先供水后开机打眼的方法。以防钻头与岩石磨擦起火而发生意外。

七)放炮后要先洒水防尘。

八)局部扇风机的风筒不得有破洞,以保证井下各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从而降低煤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降尘的目的。

九)回风巷是行人的主要通道,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扫尘和灭尘工作。

十)以上措施由矿安排专人认真执行,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顶板管理制度 一)全矿职工都有必须了解顶板的变化规律,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岩性及冒顶规律

二)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顶板进行支护。三)每个入井工人都有要做好敲帮问顶,进入工作地点或在工作中,不管顶板好环,要经常敲帮问顶,遇到活矸伞檐,必须及时除掉。

四)对棚子点柱的掺法、规格质量严格要求不准出现空顶。从煤帮到采空区,顶板和支架,要分段负责,支架要编号,责任要落实到人。

五)对放炮或运输煤车等碰倒的柱子,棚子要及时扶起掺好。对有折断的棚腿或支柱要及时更换。

六)在有顶板冒落的危险地方要打信号柱,以防顶板突然冒落而发生意外。

七)采掘工作面要严禁超宽拓挖而出现空帮、空顶。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保证每人三根护身柱,以保人身安全。

八)对回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一般采用充填法、冒落法、刀柱法等。

九)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中,以防冒顶。十)处理危岩,必须至少有一人监护;处理时严格做到“刁、掺、放”三原则。

九、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凡在电器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 电制度

二)执行检修任务前,检修人员必须先到调度室办理停电手续,由调度通知电工停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要认真仔细地顺方向进行。

三)检修时要在相应开关或起动装置上悬挂写有“正在检修,严禁送电”的警告牌,坚持“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四)电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作业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五)检修任务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到调度室办理准许送电的手续,否则不准送电,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确保安全无误。

六)严禁非专职人员和电器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或违章操作,以防发生意外。

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必须选购国家定点有安全标志的厂家,质量好、性能优的配套产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直至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

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上岗前首先认真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做到对该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台原理以及保养与维修有足够的了解。三)对现用机电设备和库存设备做到“四防”,即防明火、防雨淋、防潮湿生锈,防损坏丢失。以保设备的良好性能和完好率。

四)操作人员要做好对所有设备的保养,、维修和定期检修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勤检查、勤保养、防止早期磨损,减少设备故障。做到“三无”,即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五)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照章作业

六)机修人员要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及时更换所用设备的易损部件,保证正常生产。矿井大中型设备一年大修一次,半年小修一次。

七)加强设备配件的计划管理,做到购置不过量,库存少积压,供应有保障,发放有手续,库房内配件齐全,严防生锈、受潮、丢失。

八)若出现人为设备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防爆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井下使用电器设备,必须是符合井下安全要求的防爆型产品。新购或修复的电器设备入井前进行预检,由电工与安全员负责。

二)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非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检修操作电器设备

三)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严禁使用明闸刀开关

四)井下交流36伏以上电器设备都必须有接地保护装置。380伏及以上电器设备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就灵敏可靠。

五)库房应配备有性能良好的备用电器,以便在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有损坏时能及时更换。

六)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防爆设备检查员。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制度

一)绞车是煤矿提升的主要设备,绞车司机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以及绞车易损零部件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绞车司机和挂钩工(联钩工)要固定专人,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井上下的信号统一规定:“一停、二上、三下、”,长鸣、乱鸣有险情。遇有险情立即停车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信号或用信号叫人。

三)井下运输工(推车工)均佩戴亮度足、亮时长的优质矿灯,集中思想,时刻注意前方,遇有险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领导汇报,以便组织力量及时处理隐患。

四)轨道巷提升井不准行人。确因特殊情况下需从提升 轨道下山通过时,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轨道下山提升,平巷运输,绞车司机、挂钩工(联钩工)、推车工(运输工)都有必须认真负责地检查每一个环节,不得有半点马虎或疏忽,切记:一人违法章,众人遭殃的严酷教训。

六)轨道下山提升运输时,轨道上必须装有防止跑车的制动装置保险绳和车尾巴,轨道要保持平稳,清除杂物、岩块,以防矿车碰撞岩块、杂物碰柱而发生意外事故。

七)轨道下山运输矿车出轨时,作业人员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立即停车,抬矿车入轨时要用撬棍,严禁用肩扛或手抬,以防发生危险。

八)倾斜巷道的轨道、路基、道床都有要符合标准,巷道运输轨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以保证运输提升的正常进行。

九)倾斜巷运输严禁蹬钩,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运送煤(矸)、材料时挂钩工要首行检查各车连接情况。

十)倾斜巷道内要留水沟,淋水的地方要将水截流入沟。十一)有机车送人的运输巷或有斜井人车的矿井,严禁送人车和货车混同在轨道上行驶。任何时候不准放飞车或蹬车、更不准人货混装乘车。

十三、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一)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必须存放在火药库的专用屋内,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火药库房选择通风、防潮、防爆、远离居民区、生产区和交通要道地方。库房设专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领退制度

二)火药在运输或保管过程中严禁敲击、掷滚、摔打或火烤,在一切与火药有运行操作过程中,严禁吸烟或携带一切引燃物品,不得与带电物体相接触。

三)启开火药箱时要用木制的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启开火药箱,四)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库管人员要掌握火药的储存数量、规格、质量使用日期,严格按火药领退制度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五)火药库主管人员每天都有要检点库内现有的药与雷管,并按帐本核对储存量,发现数量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理。

六)井下只准用放炮器放炮,只能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电雷管。禁止使用黑色火药或明火、电缆、矿灯放炮。

七)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领后分别装在不同的包装箱内,并加锁封口,放炮员与班长将炸药、雷管分开再往井下作业点运送。运送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或在人员集中地停留,炸药、雷管不得乱堆、乱放、乱敲,每班剩余炸药、雷管要退回火药库,严禁个人保管。

十四、矿灯管理制度

一)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是合格的防爆型矿灯,并有短路保护装置,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二)矿灯由充电工统一管理维修和保养,凡有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圈子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使用

三)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应专人专灯,编号管理。四)应配备超出经常使用矿灯总数10%的矿灯备用。五)井下严禁将矿灯敲打、撞击和自行拆修矿灯。

十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煤矿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对煤矿的安全管理生产成本、经济效益、以及资源回收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矿各级领导尤其是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质量

二)施工前矿方必须将有关工程材料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案制定完善,并建立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担任、安全员、技术员、质量管理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质量

三)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矿方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自觉接受质量监督

四)工程开工后,矿方除选派懂技术,有经验责任心强 的领导干部担任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施工外,矿长还要组织有关领导不定期地抽查工程质量,若有不合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现象,矿方必须强令施工方立即返工,并按合同规定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施工时要勤查、勤看、勤汇报。从原料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进度等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以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快进度,早完工。

十六、安全奖惩制度

一)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有关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根据本矿实际给予5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二)能主动及时制止或揭发他人违章、违纪行为的人员,矿领导除给予及时表彰外,还要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同时对被揭发者或制止者,视其违章程度和情节处以大于相应奖金两培以上的经济制裁。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环安全设施故意造成事端以干扰正常生产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扰乱驻地居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民工,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直至开除。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适当方案后再作处理,决不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

十七、职工培训制度 一)矿长、副矿长:在取得矿长资格证后,必须在井下实习三个月后方能上岗任职。

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在井下实习一个月后,方可单独操作

三)放炮员: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要有经验的放炮员辅导一个月后,方可单独操作

四)新工人进矿: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有经验的老工人辅导三个月,方可单独作业

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交流会,对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互教互学。

六)每月对全矿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作业技能培训。提高全矿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作业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为他人安全”的好思想、好作风,提高整个员工的抗灾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矿负责人。

二)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一般事故在24小时报告,重特大在事故在3小时报告,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续报。四)轻伤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办。五)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负责人。

六)一次事故多人受轻重伤,按一、二条规定报告。七)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以小报大和以大报小。

八)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九)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进出井检身制度

一)检身员应由矿长任命,佩戴标志,按时到岗执行进出井检身任务。

二)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则。

三)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检身员执行检身任务。

四)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领灯人数“三对口”。

五)建立检身记录簿,填写检身记录,同时要将每班的检身情况张榜公布,对违章者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要 进行处罚

六)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草、火种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如发现井内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有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十不准》的规定,并对检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十、交接班制度

一)各班组班组长在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将从井下到井上,从工作台面至绞车房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机电设施的运转情况向下一班的负责人做详细交待。

二)接班负责人接班后要对井下所有生产环节作一次普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决不留半点安全隐患。

三)当班未完成的安全修复工程或其它正在处理而未处理完的事故隐患问题,当班负责人要当场向下班负责人说明,并与下一班有关人员一道协同完成后,方可下班离岗,否则,当班负责人将受到应有处分。

四)各班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交接班制度,为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各班负责人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班制度卡上签字,违反制度者将负责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事故者则要承 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矿井主要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一)企业必须重视对矿井以及主要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安全员分管保卫工作,加强保卫力量。二)矿保卫人员要由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体质健壮的男性青年担任,常年设立保卫队伍,承担本矿的保卫巡察工作,昼夜值班防范不法之徒捣乱,破坏和干扰生产秩序和生活环境

三)强化重要场所,如: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财务室、以及材料仓库等,矿领导要轮流值班巡夜,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否则将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四)夏秋两季要做好防洪防汛准备工作,井口要有一定数量的防洪工具和防洪材料,以防洪水流入井下,井下有水的地方要先探后掘。

五)矿领导在安全检查时,除对井内的安全情况作详细检查外,还要对井外的要害部门和主要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有不合要求的现象要及时处理。

六)非本矿人员或非井下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入井。

二十二、考勤制度

一)本矿所有员工,无论干部和职工均要按时上下班,并严格履行考勤手续,执行考勤制度

二)出勤时间根据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通知,特殊作业人员出勤时间按其工作性质由矿长决定。所有人员均以通知的出勤时段考核。

三)考勤由各矿井考勤员统一考勤,并将考勤当天报送矿办。

四)考勤员必须严格对待本职工作,认真行使考勤权利,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或开除。五)考勤员必须与检身员核对每班所填报的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以免发生意外。六)各工种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5个班日,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考勤员执行考勤工作。

七)有事要请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假期时,须到矿长续假,并经同意方可。但每超一天扣除工资5元,请霸王假或无故缺勤则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扣除工资20元。

八)请假1-2天由各井井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或3天以上一律由矿长批准。

篇8:安全检查制度建筑

(一)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下简称IAEA) 是国际原子能 (核能) 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IAEA通过并且我国签署的关于核能安全检查的国际公约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

IAEA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 对各国核能安全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IAEA对各国的核能发展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的机会, 对核事故或辐射提供援助, 如日本在福岛核事故中就向IAEA发出了援助申请, 也得到了IAEA的援助。这些公约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报义务, 有关国家和IAEA有知情权;第二、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有提供迅速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第三、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 开展提高核安全的技术合作, 保护个人、社会、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第四、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IAEA通过的这些公约多是鼓励性质的, 也就是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它们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来得以实现。

(二)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

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慢, 下表是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核能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 核能安全立法应当体现强烈的社会法本位的价值取向, 所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也应当以社会性为其主要特征, 保障核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社会本位立法价值取向又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安全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体现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鲜明的表达着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的态度, 安全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安全保障下利用才能实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第二十一条的“三同时”制度就是保证核能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报告书中就能很好的起到生态安全检查监督作用。“三同时”指的是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核能生态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 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核能安全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管理上的安全。技术上要与时俱进, 管理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 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 要走法律技术结合的综合路线。

(二) 科学性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要讲究科学性。检查监督要形成统一而系统的体系。核能立法本身就是科技和法律结合,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要以核能科学技术为支撑, 指定具体的技术量化标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要贯彻到底, 在核能源的利用上做到未雨绸缪, 遇到危机情形时有应急措施。中央与地方要相互监督, 形成统一的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对核设施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做到科学性。

(三) 经济

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核能的利用很大程度解决了我国在能源上的不足, 对我国的生活生产都有很大的影响。核设备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核能源的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同样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核污染的治理与防治需要一定的技术经济。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就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核设施进行严格管理与检查以减少核污染。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规定核能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又采取了许可登记制度对核能设施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央与各地方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

三、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立法的主要缺陷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的影响, 国务院暂停了核电新项目审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放弃了发展核电事业。据报道, 核电新建项目审批将在今年上半年重启, 这预示了我国的核电能源将再次起步, 在利用核电造福人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核能利用存在的问题, 集中精力预防和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核电能源的安全发展, 否则将得不偿失。结合表1和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可以看出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缺乏专门的基本法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核能法》或《原子能法》作为核能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我国的核能源立法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是立法进程缓慢, 唯一出台的一部法律就是2003年6月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次全部都是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而且相当散乱, 不成体系, 缺乏整体性, 加上立法陈旧, 最早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定, 而核能技术是不断创新的, 这些对于核能安全的规制都相当不利。

(二) 缺乏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不力

例如,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这就可能出现权责不统一, 权力交叉, 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完善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生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核原料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使得一旦发生核能生态安全事故后果将极其严重, 影响的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所以, 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应当注重防患于未然, 建立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辅的检查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对核能安全利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其中有不少需要完善改进之处。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制定《原子能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保障核能生态安全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法, 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而且散乱无章、不成体系。要完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 就要以一部基本法为依托, 作为核能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与其他制度结合, 使核能生态安全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废料的处理等各个环节, 这样才能保障核能利用中的生态安全。

(二)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辐射安全管理司) (简称核安全司) 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 内设有多个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 但是没有细化出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虽然在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员) , 履行监督任务, 但是这种监督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应当针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负责包括核能生态安全在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可以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可以派驻的监督组 (员) 进行, 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三) 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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