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队伍随之壮大,但伴随而来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也迅速增加。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有三大特点:一是事故高峰出现在夏秋季节;二是高空坠落、触电、起重伤害事故占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90%以上;三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造成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来看,事故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夏秋两季是建筑施工旺季,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抢工期的情况下,相应的安全措施跟不上。另外,夏秋季节又是农忙季节,建筑工人如为当地农民临时工,这部分工人白天搞建筑,晚上还要回家种田、收粮,甚至白天在工地上工作时,心里还想着家里的农活。一心二用,加之精力、体力不支,也是发生伤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市场、轻现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舍得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设备更新改造及人员培训上投入资金,看不到安全生产带来的潜在效益。一是表现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三宝”配备不齐;电梯口、井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四口”防护及临边防护不严;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四限位两保险”配备不齐或失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供电两级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不良;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防护水平极其低下。二是表现为不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的安全培训,不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这部分工人不懂基本的安全操作常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低下,工作过程中违章蛮干的情况时有发生。
3.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造成施工现场无人管理安全的混乱局面。而且层层转包,层层提取管理费,势必造成工程总造价中的安全技措经费投入不足。另外,由于基建规模膨胀,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严重,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不足的重要因素。
4.建筑市场混乱,特别是党政机关办建筑公司,既不按规程施工,又不自觉接受管理,严重干扰了建筑施工安全的正常管理工作。
5.安全监察、管理力量不足。香港劳工处负责安全生产的工厂督察科(不负责劳动卫生)编制250人,仅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的就有70多人,而我们一个市、地非矿山安全监察、管理人员不过几十人,不仅不能与国外或香港特区相比,与国内交通、消防管理力量相比也不成比例。由于监察、管理力量不足,势必造成管理上的空档。事故处理难度大,整改措施难以落实。涉及到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时,没有明确的处罚尺度,而且事故调查组既无权免企业负责人的职,也无权直接处理事故责任者,只能将处理意见提交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但是,是否真正执行,处理结果是否存入本人档案或填入《劳动手册》均不得而知。因此,事故处理只能是水过地皮湿,既不能给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以警醒,也起不到教育他人的目的,也就无法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特别是乡镇建筑队伍,从公司经理到建筑工人绝大多数为农民临时工,既使真正处理了,对他们也起不了作用,顶多是再换一个单位。
为了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根据建筑的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临时工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谈薄的状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在职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管理手段,今后新工人进入建筑企业之前要对其进行建筑施工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并核发《务工许可证》。
2.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进行资格培训时,应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开设专门课程,并进行专门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其承揽工程的资格。
3.要建立谁总包,谁负责安全的机制。总包单位应将工程总造价中的安全技措经费全部提到管理费中,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投入。总包方必须派员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以包代管。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总包方法人代表及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4、要彻底整顿建筑市场。对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官办公司及乡镇队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审定资质等级,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营业执照。已发证的要注销,并责令其退出建筑市场。
5.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仅要管建筑队伍,还要监督建设单位的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竣工后拖欠工程款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它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开工手续,以确保安全技措经费的资金来源和投入。
6.要严肃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伤亡事故的结案率。对发生伤亡事故后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知悉后要一追到底,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必须经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签字盖章后,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以堵塞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漏洞。对事故原因已查明,事故责任已分清,在90日内不能及时结案的事故单位要进行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按伤亡事故的等级、性质、情节轻重,制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办法,以便在调查处理事故时统一标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明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不能由其自行处理,并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要随时查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将处理结果存入事故责任者档案或填人其《劳动手册》。对搞假处理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7.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共同搞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要按以工地认证与单位认证相结合,工地认证为主,单位认证为辅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资格认正办法。对工地认证合格率较高的单位方可对其进行单位认证。同时,对工地、单位达不到认证要求,发生伤亡事故较多的单位,要有相应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8.劳动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在每年夏秋季节,主体工程施工阶段,组织大规模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懂技术、懂业务。检查时要多查现场,少听汇报。对经检查,施工安全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另外,要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一是要及早推广注册安全主任(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督导员(兼职安全员)制度。10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主任,1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督导员。企业聘用的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必须是在政府指定的大专院校或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指定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修完必备课程,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注册证件”者。同时,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其工作表现,有权责令企业负责人调整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发现其因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尽快促成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在全国人大通过,并讨诸实施,以促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改善。
篇2: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进步,汽车已经走下了奢侈品的神坛,成为了许多城市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伴随着快捷生活,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也带来了拥堵、污染以及交通事故频发的诸多不利。有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从纵向上来分析,这一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但从横向比较,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下面,笔者将围绕交通事故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几个方面,以汉阳区为例进行分析,以期寻找到一些可供决策部门参考的思路和想法。
一、汉阳区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数据和主要特征
(一)、基本数据
以笔者所在的武汉市汉阳区为例,2007年至2011年,该区交通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108件,其中2007年16件,2008年18件,2009年25件,2010年32件,2011年上升至件,从这一组数据来看,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主要特征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笔者发现汉阳辖区内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肇事车辆的使用性质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有些下降,一般货运车辆事故还是比较突出,占整个生产经营性事故的71.8%。
2、从事故原因看,驾驶员超速驾驶、违章驾驶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的原因。
3、从被害人来看,电动车(含摩托车)驾驶员在被害人中占重要比例,其中大部分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4、从事故双方人员结构看,事故双方(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中至少有一方系武汉周边市区的比例较大。
5、从事故发生地看,武汉市汉阳区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王家湾十字路口路段、月湖桥路段、汉阳大道米粮村路段、龙阳大道及琴台大道路段。
二、交通事故频发原因分析
(一)、交通设施规划建设不科学
1、硬性规划不科学,主干道车流量饱和甚至超负荷运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步伐的不断深入,汉阳区逐步形成了王家湾等几个新的商业中心,但相关的城市建设并没有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以王家湾区域为例,汉阳作为武汉的西大门,王家湾一直是蔡甸等远城区及周边市区进入武汉中心城区的主要通道,交通压力一直比较大,近年来,随着摩尔城、大洋百货等几个大型商场的出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断发展,此区域内出现了进出城车流、购物休闲车流、前往经济技术开发区车流叠加的现象,原有的道路已不能满足高峰期的交通需求。当交通出现饱和时,争道、抢行等现象随之而来,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
2、配套建设不完备,人车争道
主要表现在人群密集的路口没有设臵过街通道和天桥,或者通行设计距离较远不便捷 ;大路口设臵的红绿灯交替时间短,行人无法及时通过或者机动车横越、侵压行人等候区;部分停车场非法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便道停放机动车,致使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等等。还是以汉阳区王家湾区域为例,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购物广场,承担着汉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蔡甸区部分居民的购物休闲功能。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王家湾商圈区域内存在无过街天桥、无地下通道、通行设计距离较远、人车未分流等多个安全隐患。
在王家湾商圈内,主要的红绿灯包括汉阳大道和龙阳大道十字路口以及武汉烟厂路口,这两个红绿灯的间隔大约是五百米,在此区间仅设有一个人行斑马线。而在这一路段,道路两边分别是大型超市、大型购物广场、大型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市民过街需求量大,在斑马线内人车争道、跨越马路护栏等现象大量发生。同时,此区域内未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驶入马路快车道、机动车与行人争抢右侧车道的现场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人、非机动车便采取了积极的对抗行为,即主动与机动车抢道导致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1、驾驶员对武汉交通不熟悉,不能有效采取措施应对突发状况
汉阳地处武汉城乡结合部,是连接远城区及周边县市区的重要通道,外地司机数量较多。正如上文说分析,王家湾一直是蔡甸等远城区及周边市区进入武汉中心城区的主要通道,同时也是通过江汉二桥、三环线的必经之地,在庞大的车流量里,外地司机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大。而外地司机对武汉交通的熟悉和适应程度在这种大车流量情况下显得至关重要。据笔者统计,在汉阳区检察院承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约10%的案件均是由于驾驶员不熟悉行驶路线和道路状况,不能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状况而产生的。
2、被害人守法意识差,不遵守交通规则
作为城乡结合部,汉阳区域内有众多周边县市区来汉务工人员,而这一人群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城市生活的适应程度也较差,对城市交通的规则规定不甚了解,因此对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较弱,闯红绿灯、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电动车泛滥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车以其价位低、速度快、耗能低的优势渐渐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日常重要的交通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及私人维修点不顾国家的明令禁止,擅自改装、拆除电动车的限速装臵,提高车速,继而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客观因素。与自行车相比,电动车车速快,时常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穿行,加之部分驾驶员文明驾驶观念不足,超车、抢行等违规屡屡发生,使机动车驾驶员很难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笔者承办的一例发生在王家湾区域内的交通肇事案即是这种情况。被害人孙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车,搭载乘客宋某,沿汉阳大道由西向东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由于其超速行驶,最终与一辆违章掉头的搅拌车相撞,孙某与宋某一死一重伤,且孙某被判次要责任。笔者经过统计,近4年汉阳区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系电动车(含摩托车)驾驶员的占到总数的35%。
(四)、机动车驾驶员守法意识不强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交通运输中更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交通运输中的规矩。但是有一部分驾驶员视如未见,恣意妄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能履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义务,这也是悲剧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笔者通过分析所承办的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大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而这些驾驶员有一部分人的供述存在相同的地方,即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时,存在开霸王车的思想和行为。因此,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掉头的现象在这些司机眼中成了不值一提的事情,甚至连错误都算不上,至多是一个小毛病。但是笔者发现,这些专项作业车肇事的原因基本无外乎上述这些违章行为。当前,汉阳区正在经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的作业车辆出入在汉阳的大街小巷,虽然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整治,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五)、城市交通中的行政措施不合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经济能力进行消费,王家湾作为一个辖区内的商业中心,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进行消费,特别是蔡甸区域的居民。而蔡甸等远城区进出城的公共交通配套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公交线路偏少,城区内出租车又不愿意前往蔡甸。因此,很多拥有私家车的人便做起了黑的的生意,大量的黑的士停靠在王家湾十字路口,占用了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这使得本就饱和的通过能力雪上加霜。虽然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进行了打击和查处,但效果不甚明显,黑的队伍甚至有逐渐壮大的趋势,所占用的道路面积也越来越多,道路通行能力进一步下降,拥堵现象不断加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象也就随之增多。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1、针对目前王家湾区域存在的主干道车流量饱和甚至超负荷运转状况,应本着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建设高架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大型设施,缓解十字路口拥堵的情况。
2、加快琴台大道郭琴路的建设,提高通过能力,分流汉阳大道的车流量。
3、针对人流量大,人车争道的情况,可以选择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方式,人车分流。
(二)、优化管理方式,提升通过能力
1、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情况,可以在不改变目前道路宽度的情况下,使用栅栏隔离出非机动车道。
2、在王家湾十字路口汉阳大道及龙阳大道远端设臵红绿灯,缓解王家湾十字路口长时间车辆排队等候的情况。
3、在相关分流路口设立显示屏,显示道路通行情况,及时有效分流车流量。
(三)、加大宣传教育,提升守法意识
1、加大宣传的力度,多层面的普及交通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带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
2、从驾驶员准入环节开始,提升驾驶员技术水平、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增强驾驶员守法意识。
3、加大打击力度,严查霸王车、特权车,将车辆所属单位纳入管理范畴,警企联动,提高驾驶员的违法成本,规范驾驶员的行为。
(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升运输效率
1、增加前往蔡甸等偏远地区的公交线路和密度,从源头上治理黑的揽客、从而解决黑的占道的现象。
2、通过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减少区域内车辆数量,提升通过能力。
3、优化公共交通站点设臵,通过港湾式站点,化解公交上下客占到影响通行能力的现象。
(五)、其他措施
1、科学合理制定限行措施。笔者通过了解发现,江汉二桥限行期间,王家湾区域内的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好转,但近期由于限行措施取消,该区域内在高峰期出现了大面积的拥堵现象。但观察江汉二桥可以发现,在桥上仅仅单方拥堵,即从汉口方向往汉阳方向拥堵,汉阳方向往汉口方向畅通。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江汉二桥单向限行,以缓解拥堵。
2、进一步落实武汉相关规范电动车的措施,治理电动车违法上道、违法营运、私自改装、超速行驶的现象,消除安全隐患。
篇3: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1 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各建筑施工企业成安全生产的主体, 但目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 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 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 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 作表面文章, 重生产, 轻安全, 拚体力, 拚设备, 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
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 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 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 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 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 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 “私了”现象普遍, 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较多;五是检查内容上只注重施工过程实体安全, 而不注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部分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 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 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
1.3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重效益、轻安全,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一些建设单位, 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 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 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企业之间恶性竞争, 低价中标,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 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 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
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安全事故总体思路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方面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 从监督管理角度入手研究建筑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根据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析的结果从技术方面入手, 研究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对策。
(1)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现在新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也需要进一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以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培育专业化的执法监督队伍。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 按每万名职工110~115的比例配备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队伍, 目前, 我国建筑业就业人数为4100万人,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员总人数达到5840人左右。
(3) 发展建筑安全生产科技事业,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加强基础研究工作, 依靠安全科技的提高, 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着重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大力推动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 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体系, 为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 健全和完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政府要努力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做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应当针对不同的岗位, 制定全国建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统编教材) 。
(5) 全面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建筑法》和《条例》规定, 尽快建立我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6) 大力培育发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发展安全评估、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同时, 政府要对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加以引导、规范和监督, 形成规范竞争和有序运行的机制, 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7) 根据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分析结果, 将消除六大事故类型确定为整体系统的安全目标。这些事故集中在安全技术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方面。
从总体上看, 首先, 在建筑事故防范诸多措施中, 控制人的行为是最基本的。企业要根据不同层次和对象, 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方式, 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措施, 提高施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从根本上解决人的行为的不安全因素, 保证生产安全,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障体系, 降低事故的发生, 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
摘要:论文在深入调查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 从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观点出发, 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危险因素、事故原因、安全预防措施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王耀生.建筑塔式起重机事故原因分析与预防措施[M].广西大学学报, 2007 (10) .
篇4: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性行业,参加施工的人员特别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加之大量的民工进城,从事的工作主要就是建筑施工,这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又跟不上、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繁,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十分严重。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3个地区发生建筑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2010 年8 月1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11人死亡;3月13 日,广东省汉京峰景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9人死亡,1人重伤;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发生一起坍塌事故,9人死亡,1人重伤;1月12日,安徽省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发生一起坍塌事故,8人死亡;1月3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7人死亡,8人重伤;5月9日,辽宁省桓仁县医院异地新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4人死亡。事故的多发再次给建筑施工安全敲响了警钟。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一直被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家提出了安全发展的重要理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基于此,本人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多年,谈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对策。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1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分析近年来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时,发现许多安全事故是由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的。有的业主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组织施工;部分建设单位随意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压缩合理工期,导致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工程造价太低。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工程大部分实行低价中标。由于建筑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迫使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竞相压价,恶性循环。从目前开标的结果看,市政工程一般都低于标底的40%左右,建筑工程大都在20%~25%之间。虽然国家招标投标法规不许低于成本价,但是对于成本价的界限不清楚,实际投标中也没有顾及这一条。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虽然安全措施费在招标时规定为一个固定数或者固定百分率单列,不允許竞争,但多数费用太少,加之中标价过低,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加上建设单位往往拖欠工程款,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费,导致施工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这些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1.2施工单位管理松懈,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错位、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只是停在口头上,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严重;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量的扩张,但管理方式还仍然粗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被动,做“老好人”,对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项目专职安全员一般也是挂名的,平时根本不到现场,最多只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工地的现场主管既是施工员,又是技术员,还是安全员,一兼多职。安全生产制度无法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没有切实的保障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验收等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对项目以包代管,企业管理层对项目部缺乏约束力,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1.3监理企业未能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监理人员还停留在老的观念上,重质量、轻安全,施工现场配备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些现场总监长期缺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视而不见,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安全监理监管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
1.4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整体安全素质不高。
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教育严重滞后。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致使这些人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极差。
1.5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措施不力。
在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安全几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忽视安全生产,注重进度和效益。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措施也不愿花钱,他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2预防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2.1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应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确定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在施工中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工期,减少安全隐患。
2.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每个管理岗位,要严格考核,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结构,按照要求落实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要做实、做细,敢于管理,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认真执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坚决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制度、落实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2.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各企业要充分利用民工学校平台,组织民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和自救能力;二是组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培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5推行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
民工的来源应通过有组织的劳务公司,改变目前由社会零散人员自发组织起来的无序状态。劳务工的使用必须签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厂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通过劳务分包制度的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建筑工人流动性大,无法签订用工合同,无法办理社保手续,无法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等问题,是保障工人利益,提高工人素质的良好途径。
2.6继续深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防高处坠落、防坍塌事故、防大型机械事故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安全生产管理更标准、工作更规范、防护更到位。
2.7依法行政,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给予停工整顿、限制招投标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清除出市场等处罚;对违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扣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的企业,将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上级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结束语
(1)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施工管理全局出发,全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在实际施工中不断总结适合自身企业和项目管理的安全管理办法,提升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才能满足不断提高的施工管理需要。
(2)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强调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并密切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运作,工作从细,重在落实,切忌表面文章,杜绝工作中走过场。
(3)无论工程大小与否,项目施工均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不宜频繁更换或调动,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与土建、安装工程师同样应受到重视,享受应有的待遇。已经有文献报道,随着建筑施工与国际接规,今后的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要求注册安全管理工程师参与,企业应注意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并及早培养一支专业的项目安全管理工程师队伍。
篇5: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摘要:本文从安全文化角度分析了事故的根源,企业虽有严格的安全规章制度,但员工违章作业不断。要铲除安全隐患,安全文化理念是最佳方案。安全文化就是通过文化氛围的渗透,引导员工把企业的安全目标同自身的前途、利益结合起来,形成潜在规则和普遍认同,使他们在各项生产建设中自觉履行安全规则,安全文化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建筑施工 事故 企业安全 文化
1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以2007年上半年为例,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6年同期降低6.50%和下降2.52%,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有了较大提高。这与建筑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是分不开的。但也应该看到,仍有不少施工现场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有许多危险源没有真正受控,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2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
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成败。领导的不重视是最大的危险源。部分管理层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到应有地位,对于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与处罚不到位;为了在施工中抢速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对操作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员工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自我防护能力极差;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资金不足,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些连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保证设施也不愿购买。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忙于日常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建筑施工的安全。
3安全教育培训不充分
据统计建筑业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3000多万,占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80%,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建筑业吸收的农民工最多,据调查只有4.3%的民工进行过不到两周的企业知识与技术培训[1]。
民工主要管理方式是企业和民工队的包工头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安全全部由自己负责。缺少必须进行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从近几年发生的安全死亡事故分析来看,有相当数量的伤者是从农村到城市工地工作不足一年的农民工。农民工缺乏基下,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另外,建筑工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甚至一部分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缺乏了解,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
4安全环境氛围营造不浓厚
建筑工地的色彩是诱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工地的环境色彩在建筑物未装饰装修之前是以混凝土的青灰色和建筑材料的土黄、土红色等沉闷的色彩为主色调的,容易让人产生紧张的情绪。建筑工地的高空作业,交
叉、流动性作业多,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重复单调,长年在此环境中作业,容易使人产生郁闷、烦躁的情绪。当作业者受到生活或工作上意外的刺激时,其视觉和心理再受到建筑工地浮躁色彩及杂乱环境的影响,便更激化了其焦虑、忧郁和不安的情绪,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5承揽工程的不合理
目前的招投标形式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方面。由于目前各地方建设项目为节省资金,多采用工程低价中标形式。加之建筑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迫使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竞相压价,恶性循环。从目前开标的结果看,市政工程一般都低于标底的40%左右,建筑工程大都在20%~25%之间。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虽然安全措施费在招标时规定为一个固定数或者固定百分率单列,不允许竞争,但多数费用太少,加之中标价过低,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
6施工方案不完善,施工方法不当
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无专项施方案;或不严格执行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对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项目的专项方案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造成方案针对性不强,不够完善;有的虽有方案但实际施工不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施工方法选择不当,盲目施工是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瓦斯隧道不按瓦斯隧道规定施工,有明火就要出事故;黄土隧道不按七步开挖法施工,那就要出事故;支架施工方法不对,也会出大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于技术质量问题引发的,如施工方案不合理或未按方案实施以及偷工减料等技术质量上的原因都将会引发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下文简称安全文化)的建设
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是实现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可划分为三个层面:安全意识层面、安全制度层面、安全物质层面、安全管理人才建设层面。通过构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可以有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8安全意识层面的建设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是保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和效益。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始终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其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群众既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也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受害者,能否消除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9安全制度层面的建设
规范建筑业市场分包交易行为。严格准入请出制度。对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年检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禁止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对两年内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请出建筑行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不准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杜绝违法分包。
把农民工直接纳入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少建筑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利用“包工头”的招工“通道”吸纳民工,利用“包工头”对民工进行管理,从而减少工程成本与一线工人的管理成本,这样就带来用工的安全隐患,所以应取消“包工头”环节,把农民工直接纳入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加大用工违规惩罚力度必不可少。
规范建筑施工操作行为,按规定使用“安全三件宝”“(安全三件宝”指的是现场施工作业中必备的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配电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建工程的“四口”、“五临边”,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靴;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有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此外,建筑四周的起重机、井字架、门式架、脚手架等施工机具还应有相应的防雷电措施。
10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行业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事故赔偿金额,使事故与经济损失紧紧联系在一起。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既有操作层,也有管理层和领导层,形成安全网络体系。其中还包括专职安全人员的信息资料、安全协议书、安全网络计划、安全生产教育计划、施工人员花名册、所有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安全措施计划体系等。
建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由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全国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可以供全社会点击了解,从舆论上监督施工企业。
国家的和谐离不开法律,安全生产同样离不开具体的规章制度,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达到“千斤重担人人挑,各个头上有指标”的效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各项工作都能够落到实处。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旁站制度、班前教育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奖罚制度等等。
11安全物资层面的构建
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投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救命钱”,要预防事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确保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安全费用的编制和审批制度,在确保安全方面保证加大投入,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基础。发展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和档案库。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
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施工人员在恶劣的环境中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在严寒、高温等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季节,在高空施工的时候,要充分做好安全措施,使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施工环境要采用合理的色彩,在建筑工地上做一些简易的绿化,在有空间的地方放置可移动的盆栽花草,在操作现场添加一些绿色、浅黄色或浅蓝色的背景,来调节作业者紧张、烦躁的情绪。在建筑物室内适当增大照明,对光照不足的作业环境,操作工具的色彩要有明亮的色调,以此增强作业人员的信心。在危险作业处使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同时,再辅之以色彩鲜艳、活泼逗人的卡通人物画来提示,诱发人快乐的感觉,从而使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在轻松中得到纠正。同时,还要减少噪声、粉尘等对施工人员的不利影响,使施工人员在良好的施工环境中进行施工。12高素质安全管理人才建设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型的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所以需要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仔细,并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很强责任感、使命感的高素质人才去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时刻铭记安全工作既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领导的命运、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息息相关。所以,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刻苦钻研安全生产技术和具体业务知识,还要学管理、懂业务、会方法,不断充实自己,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中,每项工作都要“用心”去想“,用心”去做,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工作要认真仔细,不怕得罪人,要有耐心、恒心,讲究方法,要做到脑勤、眼勤、腿勤、手勤、嘴勤,要多与职工沟通,在生活上多关心帮助他们,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多讲解安全知识、注意事项,使职工能够真正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在不知不觉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3安全文化建设的意义
安全文化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安宁,没有安全文化,就不能实现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文化的重要意义体现在:
安全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控制着每一个人的安全行为。因此,安全文化是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程。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已表明,培养和增强安全文化意识,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高度的安全文化,能使人们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条件,理解安全的重要地位,进而才会履行安全行为。安全文化以有形或无形的渠道、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传递在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用安全观念、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行为方式培育着每一个人,使之具有现代安全素质,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安全文化是大众的文化,贴近实际,容易理解和接受,安全文化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安全成为一种习惯。
安全文化以健康工作和职业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健康工作和职业安全的基础。培育安全文化理念、氛围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
安全文化的宗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是安全文化发展的源泉。
安全文化是与时俱进的先进文化,具有强大的精神推动力。安全活动就是不断地辨识危险、评价危险和控制危险的活动。
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永存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为确保安全,必须采用动态的、变化的和发展的安全文化方法,牢固树立只要有人在的地方就有人管安全,只要有施工的地方就有人管质量的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篇6: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1.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A 小于22CM大于2.8CM B 小于23CM大于2.7CM C 小于24CM大于2.6CM D 小于25CM大于2.5CM
2.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时,必须根据上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A 1.5m B 1.6m C 1.7m D 1.8m
3.事故情形是外墙双排脚手架直接搭设在自然土壤上,因不均匀沉降,脚手架倾斜、歪倒。这种事故情形叫做()A 施工用双排脚手架坍塌
B 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C 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D 零时围墙坍塌
4.零时围墙坍塌 A 随意施工 B 持证上岗 C 培训上岗
D 戴安全帽上岗
======多选题部分====== 5.以下哪些是属于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A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B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C 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D 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6.预防土方坍塌事故的安全措施有()
A 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 B 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降(排)水 C 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
D 坑(槽)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7.在施工现场,当发现身边的人不能咳嗽、呼吸、说话和哭泣,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告诉周围的人打电话。接着开始进行紧急救助。以下是救助的方法的是()
A 不要试图取出患者咽喉内的异物,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异物更深入地嵌入气道 B 开放患者呼吸道,轻轻后仰患者头部并向下牵下额 C 清理口腔并明确呼吸道已开放,行口对口人工呼吸二次 D 如果异物已吐出但患者无呼吸,应开始心肺复苏
======判断题部分====== 8.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条件的差异性,决定了建筑施工没有固定的通用施工方案。因此,也就没有通用的安全技术措施。
错
9.施工人员进入地下管道进行施工时,应该配带氧气瓶或采取相应的其他措施,井口处设置向井内通风的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监视管道内的施工情况。对
篇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简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日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7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3、监测不力,救援不及时。加强对沟槽施工边坡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预案在统一指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而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我们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沟槽施工采取自然放坡是土方施工保证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之一,必须根据土质和沟槽深度进行放坡。深度为7m的沟槽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但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还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建立保证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机制。
2、按规定对土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提高其应急抢险能力。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土方施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才能避免事故扩大。
3、落实工程总包、分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9.6”模板支撑体系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天井顶盖现浇混凝土的梁、板、柱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区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56平方米,工程造价11800万元,发生事故是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的顶盖,原先设计为观光井,后建设方提出变更,2007年6月22日,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柱。
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郑州市某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刘某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开始搭建,28日基本搭建完毕。9月4日上午,建筑公司项目部施工员张某,该公司安全员陈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监理张某对B2区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格。
9月5日上午8点,项目部施工员史某、监理张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再次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认为合
格。10点钟,甲方驻工地代表焦某组织,总监代表尹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张某,项目部执行经理赵某,项目部施工员史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搭设情况进行验收,当时提出脚手架架体稳定性不好,需继续加固。下午,杨某和陈某等人对支撑体系进行了加固。9月6日早饭后,陈某带领5名架子工继续加固支撑体系。7点钟左右混凝土班长张某通知准备打混凝土。8点张某在没有给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带领23名工人上到B2区裙房四层顶,准备为中厅四层天井顶盖梁板柱进行混凝土浇筑,因混凝土未到,8点30左右劳务公司工长张某在工地又问项目经理能不能浇筑混凝土,项目经理说可以,随后张做了分工,并安排杨某先浇中厅顶板,再浇四周顶板,最后浇中厅的大梁。9点左右,总监代表尹某在医院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体系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于某下发工程暂停令,于打印好后签上总监的名字,交给项目部的资料员王某,王收到后代签了项目经理名字,便把工程暂停令放在项目经理的办公桌上离开,9点30左右,模板支撑体系加固完毕,杨某看了以后对陈某提出了立杆间距稀了,应在梁的下面增加立杆。陈某回答增加立杆不好往里顺杆,要加立杆时间最少两天,杨没在说什么,这时泵车已到,10点钟开始打混凝土。中午工人轮流吃饭,14时左右,项目部工长张某,发现钢管已经弯了,模板支撑体系已经变形,立即用
对讲机向杨某汇报,杨某通过对讲机叫张某让工人加固,张立即跑到楼顶看到工人正在浇筑,立即让工人停止操作,赶快下去,但工人不理,14时25分左右正在干活的工人只有3名跟张某向东跑,刚跑出不到2米就听见轰的一声,中厅四层天井的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了。此时正在B3区的陈某听到响声后立即跑过来,看到中厅四层天井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就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调集200名武警战士,200名消防官兵,300名公安干警以及800多名民工和100名医护人员对现象进行搜救。同时紧急调来有关建筑专家、技术人员和专用搜救设备,制定了科学的抢险方案,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搜救。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是一起生产安全较大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对项目部执行经理、工长、安全员、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监代表、监理等8名管理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经济处罚。项目监理被吊销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安监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等
被撤职处理。
其他10多名各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单位的处罚:
建筑总包单位、劳务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监理公司暂扣监理资质证书一年,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公司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班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导致B2区地上中厅四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体系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重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体系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工人立即撤离,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建筑公司对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公司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后,工地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的事故,近几年来应该发生的不少,从这些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不外乎是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从目前情况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基本上都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公司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这是教训之一。
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紧急状态,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半个小时的时间,但工人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
体系变形以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所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这是教训之二。
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的程序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上交代,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对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导致整体坍塌,这是教训之三。
四、预防对策
1、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标准、从新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编制、审核、审批制度,把好技术方案关,同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和随时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并正确的处理。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4、加强特种工的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五、专家点评
从这起事故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操作人员未见施工方案就组织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把
施工方案变成了一个摆设。
2、未按要求进行验收,前面几次验收都认为合格,最后一次验收认为不稳定,需要加固,既然发现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之前就进行混凝土浇筑。
3、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4、当发现模板支撑体系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不及时的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
1、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专项施工方案要遵守建质【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编制的方案必须按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实施。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贯彻到施工班组的作业人员。
2、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对于这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支搭过程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从基础垫板、布杆、间距的控制、剪刀撑的设置,螺栓的扭紧力度等细节要严格的把关,严格执行方案提出的要求,保证体系符合方案的要求,把隐患消灭在支搭过程中。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有专项的应急预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演练。一旦发现危险,有序的迅速撤离,把损失降至最低。
4、把好最后一道关,支搭完成后一定要按照施工方案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隐患必须认真的组织整改落实,不要怕麻烦,存在侥幸心理,对隐患习以为常,事故往往就出在麻痹大意中。
5、要认真的执行规范、制度,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比较完善,但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的不多,大都成为摆设或墙上画。特别是企业如果都能按规范、制度落实,人人都按自己的责任去做,事故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5993.6m,合同造价1.18亿元。发生事故的是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的顶盖。
2原设计为观光井,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后,由设计单位下发变更通知单,将观光井改为现浇混凝土梁板。
该天井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劳务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照常规外脚手架搭设方法搭建支撑系统并于28日基本搭设完毕,经现场监理人员和劳务单位负责人验收并通过。9月5日上午再次进行验收,总监代表等人提出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不好,需进行加固。施工人员于当日下午和次日对支撑系统进行了加固。6日8时,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混凝土施工班组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9时左右,总监代表通过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系统没按要求进行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下发工程暂停令。9时30分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加固完毕。10时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项目工长发现钢管和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立即通知劳务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要求施工班组对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班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跑到楼顶让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但施工人员置之不理,14时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等8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
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劳务单位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按常规的外脚手架支搭模板支撑系统,导致B2区地上中厅4层天井顶盖的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差,支撑刚度不够,整体承载力不足,混凝土浇筑工艺安排不合理,造成施工荷载相对集中,加剧了模板支撑系统局部失稳,导致坍塌。
2、间接原因
(1)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险兆没有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让施工人员立即撤离的指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现场指挥失误。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清,针对性不强,而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
(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组织整改、验收,安全员在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整改的情况下就在混凝土浇筑令上签字。
(5)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未组织严格的验收,把关不严。
(6)监理单位监理员超前越权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总监代表没有按规定程序下发暂停令,对下发暂停令仍未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的追查原因,加以制止。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从近几年来发生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施工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执行,或者没有方案就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起事故看,如果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可能就能保证安全,但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就违章的指挥架子班按脚手架的常规做法施工,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从事故经过看,这起事故并不是突然发生的。从发现支撑体系变形到倒塌有30多分钟的时间,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听从指挥,如果从发现支撑系统变形后,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就不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3、在施工程序上安排不合理,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方案执行,而是由工长口头交代,采取先浇筑中间板,后浇筑梁的方法。造成局部荷载加大,导致本已无法承受压力的支撑体系加快变形,最终整体坍塌。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违反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上管理不严,施工技术管理松懈、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技术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这起事故中的施工人员在未见施工方案也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随意组织搭设模板支撑系统,反映出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施工方案形同虚设。为赶工期,现场负责人心存侥幸,未按要求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在消除隐患之前进行混凝土浇筑。这起事故提醒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施工方案,并履行编制、审核、审批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操作程序,对主要部分用书面形式进行传达,对施工人员就新的施工方案内容进行培训。
2、加强监督检查。这起事故集中反映出施工管理人员对工艺不了解,盲目的安排施工造成工序不合理,施工过程没有管理人员指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把好现场安全监督关。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发现模板支撑系统变形后,施工人员不听指挥,未及时撤离现场,表现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从发现模板支撑系统架体变形
到整体坍塌有三十分钟时间,若施工人员能够听从指挥及时撤离现场,完全可以避免出现如此惨痛的人员伤亡。这起事故警示我们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处置不安全因素。
案例三:
XX省XX市“10.10”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
2、地点:张家店沣水镇刘家村建筑工地;
3、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10日10时20分左右,进行10号楼顶层混凝土作业施工,田某(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
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将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公斤)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儿童。
4、伤亡情况: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田某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5、事故级别: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6、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1)嘉隆公司出借单位资质并将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嘉隆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嘉隆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李某,嘉隆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公司出借施工资质、违法转包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某,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施工合同、投标、质量等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出借单位施工资质,与刘家村及无资质的施工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违法转包套取利益,违反了《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处以上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杨某,施工队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个体安装队伍安装塔吊,未按规定对塔吊进行验收,使用不具备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塔吊,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6)田某,施工现场负责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招用无资质塔吊安装队伍,使用无塔吊操作资格的人员,未组织制定塔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7)靳某、邹某,建设单位负责人。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未办理住宅楼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等手续即开工建设,使用无资质监理单位,工程合同虚签、倒签、管理混乱,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纪处理。
8)孙某,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未取得监理资质,擅自承揽监理业务,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王某,塔吊安装负责人。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承揽工程。对塔吊未尽检查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处以6万元的经
济处罚。
10)张某、董某,沣水镇长、副镇长。对辖区内大量存在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引咎辞职。
11)张店区、淄博市建设、城管执法、教育部门的有关责任人负有不同责任,分别给予引咎辞职、撤职、行政警告处分。
7、工程概况:
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淄博嘉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贰级资质)。2008年9月11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刘家村10号居民楼建筑面积4441平方米,合同造价355.21万元。因此时杨某组织的个体施工队已经开始该居民楼工程的施工,嘉隆公司与刘家村村委会将合同签订时间签为2008年6月10日。同时,嘉隆公司与杨某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
杨某施工队是个体施工队伍。经常借用他人施工资质承揽工程,2007年前曾借用淄博庄园建筑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了刘家村1-5号住宅楼。后来庄园公司因故不再出借资质。2008年6月,该施工队在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继续承揽了刘家村10号住宅楼建设,为应对主管部门检查,杨某打电话给嘉隆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商谈借用嘉隆公司资质。2008
年9月11日,杨某安排田某(杨的内弟,该项目施工经理)找到嘉隆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嘉隆公司在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与刘家村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刘家村)自2004年开始实施旧村改造工程。目前在建的9号、10号两栋住宅楼均未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工程监理人孙某(《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签订人),施工现场监理人。2005年9月前担任淄博泰山监理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4月孙某以泰山公司经理身份与刘家村签订该村3号、5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2005年10月,孙某离开泰山公司自己成立一家建筑设计公司。2008年6月,刘家村10号住宅楼开工,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孙某已不再担任泰山公司经理职务的情况下,要求继续由泰山公司实施工程监理,泰山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因此没有接受监理委托。
在泰山公司不接受监理委托的情况下,孙某不愿放弃对该工程的监理,便伪造、使用淄博鲁鑫建设监有限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刘家村在没有审查鲁鑫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的关系及资质的情况下,签订了《工程监理补充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监理。
塔吊安装人王某在不具备安装条件和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安装了发生倒塌事故的塔吊,塔吊安装属个人违法行为。
二、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技术、管理原因:
未按规定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管理失控,缺失对关键部件的检查,存在重大隐患。
2、直接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塔式起重机塔身第三标准节的主弦杆有一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一根宽度为140毫米的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实测为110毫米。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
(5)建设、城管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直至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通过原因分析,总结该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四、预防对策:针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教训,明确指出需要在技术管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执行法规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杜绝建筑行业重大事故。
五、专家点评:分析、点评事故的主要问题,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规程,提出防范事故的要点措施。
这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无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客观规律;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防范措施: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吸取教训,依法实施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应加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二十八: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某居民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由于施工地点临近某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死亡、2名儿童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4441㎡,合同造价355.21万元。施工单位与某私人劳务队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工程进行了整体发包。该工程的监理通过伪造、使用某监理公司的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合同、协议用章)承揽到此项工程的监理任务。
事发当日,塔机司机(无塔式起重机操作资格证)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机向作业面吊运混凝土。当装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约700㎏)吊离地面时,发现吊绳绕住了料斗上部的一个边角,于是将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过程中塔身前后晃动,随即塔机倾倒,塔机起重臂砸到了相邻的幼儿园内,造成惨剧。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队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等5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塔吊安装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等14名责任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施工、政府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分别受到罚款、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图17:山东省淄博市“10.10”塔机倒塌事故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塔身第3标准节的主弦杆有1根由于长期疲劳已断裂;同侧另1根主弦杆存在旧有疲劳裂纹。该塔吊存在重大隐患,安装人员未尽安全检查责任。
2、间接原因
(1)使用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从事塔吊安装作业。安装前未进行零部件检查;安装后未进行验收。
(2)塔吊安装和使用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没有对钢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非常明显的重大隐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转半径范围覆盖毗邻的幼儿园达10m,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5)建设、城管、教育等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存在的非法建设项目取缔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3、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其中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塔吊安装单位无资质施工且未严格履行验收手续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在大型机械设备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这起事故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包单位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惨痛的教训再次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并完善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有资质、有技术力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2、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事故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断裂这一现象,充分暴露了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保养
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建筑业市场发展较快,一些大中型机械设备逐渐开始由规模较小的租赁单位,甚至由劳务队伍管理,造成设备日常维护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很多设备带故障运行。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3、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操作和日常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北京市海淀区“2.21”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0日,某施工单位对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地中的一栋南北长24m,东西宽5 m,高9.2 m的三层轻钢结构外挂水刷石板活动房进行拆除,至21日上午已将三层屋面板及二、三层墙板拆卸,剩一层墙板及一、二层顶板未拆。午饭后,施工单位32名作业人员继续进行拆卸作业,13时左右,临建房屋在拆卸过程中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90天;劳务分包单位被停止投标资格90天,并建议将其主项砌筑作业分包
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停止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60天,提请建设部吊销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被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二)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三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作业,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管理原因
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工程监理末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末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白某,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者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部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末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作业人员直接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末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末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三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末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未按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和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1、劳务分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劳务队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末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2、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负责入,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土建工长赵亮,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安排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直接责任。
3、总承包单位总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知白某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而末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的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作业入员停工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末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对事故发生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监理有限公司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作业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事故原因分析,上述人员受到相应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预防对策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加强对作业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加强对已实施的标准、规程的宣传,规范涉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4、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落实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使其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
5、进一步明确总包单位对工程分包队伍,特别是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着力解决
“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劳务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6、施工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作业人员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因施工作业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时,未能按“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这一基本原则进行拆卸作业,再加上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使得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得以发生。追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管理混乱,以包代管。项目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难尽其责;土建工长,项目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亦严重失职。一是末组织编制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技术方案;二是技术交底不符合要求,达不到让每位参加拆卸作业的人员知道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保证其实施这一目的;三是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均疏于监管。看似简单的工程往往隐藏着危机,这一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某仓储用房工程施工
现场的临时活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16人受伤。
该活动房南北长24m,东西宽5m,高9m,是一座3层的轻钢结构外挂水泥石板活动房。当日,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安排的施工人员已将3层屋面板及2、3层墙板拆除,仅剩1层墙板及1、2层顶板未拆。午饭后,32名施工人员继续进行拆除作业,13时左右,该房屋在拆除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土建工长、劳务队负责人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等6名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总包、分包、监理单位分别受到降低施工资质等级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停止投标资格90天、停止投标资格60天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虽提出加设剪刀撑作为拆卸过程中钢架的临时固定措施,但未明确加设剪刀撑的位置、数量、方法等具体事项,使得安全技术交底不具可操作性。
(2)施工人员在拆卸临建用房过程中,未遵循规程所
要求的先安装件后拆卸、后安装件先拆卸的原则,且在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房屋钢架采取加设剪刀撑临时固定措施的情况下,3层房屋同时进行拆卸,导致房屋水平失稳,最终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换为只有项目经理培训证、未取得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而使该项目主要领导在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组织管理项目工作。
(2)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只对劳务队一名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未按规定向劳务队伍的施工人员直接交底,致使其在不了解作业程序和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拆卸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从上至下逐层拆卸、未加设剪刀撑、3层房屋同时有人进行拆卸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现场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作业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后,未履行监理责任,既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制定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也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严重违章作业行为。
三、事故教训
1、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规定,委派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员,在临建用房拆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未组织编制技术方案,对安全技术交底审查不严,未对作业现场实施技术指导。
2、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工程施工,从技术措施到现场作业疏于管理;负责临建用房拆卸作业组织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土建工长,发现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加设剪刀撑作为临时固定措施后,未能立即要求施工人员停工整改。
3、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队负责人,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进行临建用房拆卸作业。架子工长负责临建用房拆卸工作,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4、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在临建用房拆卸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理职责。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管理混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从技术措施到作业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宿舍、办公室等临建用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
2、切实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通过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保证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使他们掌握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以及保证措施得到实施的方法。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技术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安全技术交底中技术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的内容和管理责任,加强安全与技术部门在现场管理中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
3、进一步明确总、分包管理责任。总包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普遍性问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4、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要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监督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管理、施工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篇8:建筑安全施工事故高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1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 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反过来促进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 创建优良工程, 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 发生伤亡事故, 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 生产势必会遭受影响。因此, 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2 建筑施工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各种信息渠道经常会听到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企业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建筑行业会有这么多的事故呢?
从法律和政府监管方面来讲: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虽说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 但是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对落实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 操作性不强;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 管理目标不明确, 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从建筑企业自身来讲, 可以从两方面来讲:首先、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 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 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 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 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 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 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 本来素质普遍偏低的员工队伍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其次、安全管理硬件基础薄弱。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 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三是施工现场的硬件设备的危险状态, 如存在缺陷、老化或强度不够等是事故发生的一些重大因素。
3 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措施及对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尽量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3.1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
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改变单调枯燥的方法, 通过寓教于乐, 采用安全演讲、知识竞赛、报刊、安全漫画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贯彻。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 积极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和安全技能的培训。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气, 真正实现开展安全工作的目的。
3.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环环相扣, 不掉链子, 不会脱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终端责任制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才会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3.3 强化制度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因此, 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在此基础上, 还要结合实际,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等制度。
3.4 必要的安全投入是确保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二是安全警示、标语、标牌、规章等视觉可视标示的投入;三是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 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安全上的必要投入, 对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作业规范运作等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这些客观投入再加上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 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前提。
3.5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作为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 并对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凡对有章不循, 违规不纠, 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还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 给予如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投标的处罚。作为施工企业, 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 对企业信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 应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或免予处罚, 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我否定, 也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埋下隐患。
3.6 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 应按照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并根据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尽量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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