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 审判 法院 行政 工作

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共8篇)

篇1: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政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行政审判正逐步

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工作开展

(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一是不知告。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是不愿告。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三是不敢告。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二是抵触司法审查。一些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对立情绪,配合程度不是太高。极个别行政机关不予配合,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变相对抗司法权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三是行政首长出庭率低。由于认为与百姓对簿公堂失身份、丢面子,加之害怕败诉或是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或是旁听则几乎没有,出庭应诉的大多是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本单位无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关因素干扰。一是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相当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中会不同程度的遇到来自权力的干预,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权力或是个人关系来施加影响,甚至请出相关领导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法院独立审判和公正裁决。二是群体性、同类性案件较为棘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设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这些案件大多为集团性诉讼,涉及为数众多的行政相对人,处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而在处理同类案件上,平衡难度大、难掌握;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上,容易导致“翻烧饼”,而这个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机关难以承受的。三是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难以裁决。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在实施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中作出了违法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存有严重瑕疵,如果判决行政败诉则会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大幅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此类案件令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四)非诉审查执行存在许多困难。一是缺乏执行基础。一些非诉执行案件基本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执行难度非常大。如计划生育方面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方面社会抚养费高达数万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较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中相当一些为在外打工人员,难以执行。当然,同时也存在恶意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二是执法不公引起攀比。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同类违章中仅仅处罚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在违章建筑强拆上。在数量众多且相邻的违章建筑中,行政机关有时只处罚了其中一户或几户,或是只申请强拆其中几户甚至一户,以至相对人心理不平衡,同时从执行者角度来看也显失公平。这类案件有的被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有的虽符合执行条件但往往难以执行。三是对抗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行触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数相对人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四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非诉案件的审查执行周期较长,执行效率不是很高,影响了行政效率特别是影响了对一些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效果。

不难发现,行政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做好行政审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奋发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要统一各级法院自身的思想,进一步重视政审工作,将行政审判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从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重视抓好行政审工作,从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从而进一步发挥政审判在支持改革、保障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首长的宣传教育,使行政首长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为行政审人员的审案进行指导,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进行示范,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要加大对行政审工作成绩做法、成效的宣传,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审工作,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服务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在社会上树立权威和公信力。总之,要努力营造法院自身重视、行政相对人信任、行政机关配合、全社会关注的良好环境

(二)强化沟通,实现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主要职能,而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主要目的。二者的有机统一也是建设法治盐城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级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定期帮助行政机关举办讲座或培训,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指导执法人员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通过事前行政机关搜集问题、现场执法人员提出问题、行政审人员带着问题等诸多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要通过个案专题报告、定期工作通报、行政司法联席会议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建言献策,帮助行政机关指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要根据办案实践,积极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机关提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机关当一次被告、长一次知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总之,要在良性互动中,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赢得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支持,也使行政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公正司法,坚持维护民利与支持行政并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公正司法。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双方,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官官相护”、“权权相护”、偏向行政机关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对人、刻意偏向相对人的不当做法,始终保持行政审判的中立立场。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审判的纠错功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非诉执行力度,缩短审查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要过细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要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发挥居中协调作用,努力钝化矛盾,在相对人正当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二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以人为本,提高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队伍建设是司法机关永恒的课题。由于行政审工作的特殊性,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又显得尤为重要。要进一步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逐步改变目前人少案多的状况;要将知识丰富、经验丰富的法官放在行政审判岗位,同时不断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审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公正司法观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要结合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要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加强对行政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拓宽行政审人员知识领域增强政审人员的审案实践能力提高政审判办案质量,尤其是要提高政审人员发现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的能力。要在行政审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促进行政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篇2: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调研组先后到了区法院、区政府法制办及部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形式,就区法院行政审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人民会法院行政审工作情况

2013年以来,区法院在行政审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职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为建设幸福好新铜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政审作为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有效方式,逐渐渗透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从调研情况看,区法院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行政案件。2013年至今年6月30日止,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54件,审结186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5件,审结84件。其中,201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4件。面对行政诉讼案件矛盾集中、易激化的特点,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重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权,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败诉、变更、撤销。2013年至今年6月30日止,经区法院审理,行政机关败诉22件,行政机关主动撤回执行申请20件,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区法院还积极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文书上网公开等便民诉讼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告状难、胜诉难、看不懂裁判文书等问题,对于弱化矛盾、减轻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维护行为相对人的诉权,确保司法公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近年来,区法院不但通过履行审判职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还积极发挥司法功能作用规范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问题,主动发送纠纷预防型建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理存在程序瑕疵的案件,积极发送裁判补充型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举证不规范等问题,依法发送裁判引导建议。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暴露出的违法或者瑕疵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5条,促进了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或裁定不予执行的非诉审查案件,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帮助分析原因,指出其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错误的重复发生,帮助其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区法院与行政机关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情况,在涉及群体性案件、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2013年以来区法院与区法制办、公安、国土、计生等部门召开研讨会30余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四是区法院根据业务特点对行政机关进行针对性培训,先后到区政府、区地房局、计生委、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等部门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及行政执法具体实务的培训培训人员1000余人次,提高了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区法院强化服务大局意识,通过诉前、诉中、判后和延伸服务等环节的全面协调、多元联动,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一是加大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协调力度,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通过协调,促成原告撤诉77件,撤诉率达41.4%。二是坚持诉讼和解与依法审判并举。坚持正确的行政诉讼协调理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将和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同时注重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对于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案件依法审判。如在审理涉及工业园区建设、城市建设领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力求做到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政策,在合法性审查中移送执行前促成拆迁户与区国土局达成拆迁协议12件,同时依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37件。三是加大审判公开力度。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积极推进“走出去,引进来”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工作,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群众参加庭审的旁听,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促进行政审工作公开公正。

(四)积极探索行政审工作新方法。

区法院在行政审工作中,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新机制和新举措。一是坚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努力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由开始的“不出庭”向“敢出庭”、“愿出庭”转变,并以此推动行政争议矛盾的化解。2013年以来共有16件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我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3人次。二是推进行政案件异地集中管辖制度。2013年以来,区法院报送交叉指定管辖案件22件,市一中院指定区法院管辖33件。在审理指定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11件。三是试行行政诉讼简易审判程序。在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2013年至今,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14件,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5天,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行政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有待增强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有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却没有相应提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在个别案件上还存在领导干预法院审判的现象。

(二)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不够好。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少数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法律素养的提高未能同步,片面强调维护自身权益而曲解法律,少数老上访户缠诉,在诉讼过程提出合理的诉求,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扰乱了法院审判和工作秩序。

(三)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还不完全适应形势犮展的需要。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施行,立案审查降低,受案范围扩大,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许多新类型案件也将更多的出现,对行政审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区法院行政审判队伍力量不足,整个行政审判庭只有4个人,其中审判员1人,书记员3人,人少案多矛盾突出不适应政审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工作建议

(一)坚持依法履职,有效发挥政审职能

政审判是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区法院要站在践行群众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高度,加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学习领会,按照法律要求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和方法,提升政审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坚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合理裁量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护。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畅通救济渠道,正确发挥协调作用,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防止因为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评制,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具体。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要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活动,尊重、理解、配合区法院的司法监督,及时履行区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重视并及时反馈区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多措并举,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当前,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审判的认识是为行政审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加大对行政审职能作用的宣传,使人们更多地了解政审工作,努力提高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同度,以行政审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审判的效果赢得行政机关的配合,以行政审判的实绩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要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宣传教育,使行政机关负责人认识到配合行政审判是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塑造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区法院要增加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要积极打造精品案例并广泛宣传,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鉴。

篇3: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关键词:行政法院,设立,问题

一、行政法院的概念和外国设立行政法院的目的分析

近些年来在我国不断有关于建立行政法院的思索和争鸣, 也有不少的文章出现。那么行政法院的概念是什么?设立行政法院的目的是为何?这是需要我们首先要回答清楚的两个基本问题。纵观世界上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的情况, 对于行政法院的概念一般可以这样下一个定义:在一国普通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法院) 系统之外设立的专门审理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争议的专门法院。

设立行政法院的目的可以从行政法院的典型国家——法国来看这一问题。法国是最早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之一。法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原因有二。第一, 法国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分立, 在法院系统方面也应体现这一原则。他们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活动, 行政案件只能由专门的法院来审理而不能由普通法院来审理。第二, 由于历史原因, 在法国资产阶级兴起的时候, 资产阶级把持着政府而封建阶级则把持着法院。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经常被法院动用司法审查权而废止, 因此政府和法院存在着尖锐的对立。法国大革命以后,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为了制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涉而制定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这直接导致了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德国行政法院的设立稍晚于法国, 在德国, 凡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均由德国的行政法院来审理。从法、德两国的情况来看, 两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属于“双轨制”, 即在法院设置方面存在有互不隶属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双系统, 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其他案件由普通法院或一般法院来审理。其他国家如瑞士、瑞典、比利时、意大利、芬兰等国均设有行政法院。

从上述各国的一般情况来看, 设立行政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三权分立思想, 通过设立行政法院来实现权力间的制衡, 即通过专门的行政法院运用特殊的程序适用特别的法律来审查行政权的行使。另外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 行政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性质也不一样, 这也需要由专门的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

二、我国近现代历史上设立行政法院的沿革

我国在历史上自清朝末年起就有建立行政法院的动议, 并在其后的历史过程中设立过行政法院系统, 这一段历史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 1906年清朝末年变法改革中, 清政府将当时的大理寺改组为大理院负责管辖民事、刑事案件, 并准备设立行政审判院专门负责行政诉讼案件。1907年, 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 其中第2条规定:审判衙门掌审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但关于军法或行政诉讼等另有法令者不在此限。从该条可以看出当时清政府在审判机构方面采取的是类似西方的二元体制。但清政府当时为兼顾立宪改革的名义并为了维护旧官僚的利益, 决定不将都察院改组为专门的行政审判机关, 而同时另行创设行政法院, 并拟定了《行政审判院官制草案》。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结束, 上述行政法院创设的动议及相关法案当然也没有了下文。

(二)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月, 南京国民临时政府成立, 在成立之初即由宋教仁起草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 该草案第14条规定:人民得诉讼于司法, 求其审判, 其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 则诉讼于平政院。

北洋政府成立后, 于1914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组织令》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与职权。该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公布实施的行政审判机关组织法。此后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平政院处务规则》、《诉愿法》、《行政诉讼法》等文件, 创建了有关平政院组织与运作的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10月颁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3条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 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1931年5月,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训政时期约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律有提起行政诉讼及诉愿之权。1931年12月颁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6条规定:司法院设立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南京国民政府在法律上也采取了西方的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司法体制, 确认了人民的诉愿权与行政诉讼权的并存, 而且应该说明的是《国民政府组织法》在我国历史上首次使用了“行政法院”这一名称。

中国成立后, 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院制度当然被否定和摧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一元化的司法体制, 即在我国没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分类, 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来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但这种一元化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特殊的体制背景下, 目前在行政审判方面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要设立行政法院的建议和想法。

三、理论建议设立行政法院的原因综述

目前在我国的法院体制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均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法律工作者的广泛注意和讨论,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些问题也是有的专家学者建议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原因,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

1.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人员数量和素质之间存在有较大差距和矛盾。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人民群众越来越重视法律作用, 当自身利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时都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虽然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但面对纷至沓来的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比较薄弱的行政审判力量是无法应对的, 这不仅表现在各级行政审判庭法官数量的不足, 而且也表现在各级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上。另外, 如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案件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 只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官在面临这样的难题时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应对

2.法院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严重不足, 受到多方面干预。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难以实现独立的根源在于财政和人事方面的先天不足。在财政制度方面, 我国很长时间以来是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体制, 各级法院的所有经费均来自于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在人事制度方面, 法院的法官均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罢免和任免。在现实中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掌握了法院的人事权, 财政部门掌握了法院的财权。在这种处处受制于人的局面下, 法院难保不会从倾向于地方利益的角度下去行使司法审判权, 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尤为突出。正是这种先天不足使得地方各级法院的独立性大大降低, 也无力对抗地方的各种对抗。

3.在法院工作体制中法官的“官”身份也使得在案件审判中法官的独立性出现了问题。在具体的法院工作中, 一个法官总会有其上级, 法官也有行政官员的官的身份的存在, 一个普通法官之上必定有其上级官员, 如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在案件的审判中因“官大压一级”一个法官不得不听取和尊重其上级领导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这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表现的是非常突出的, 有时候一个领导的一个“招呼”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有关行政法院建立的几个难点

基于上述几个重要原因和其他方面的许多问题, 许多学者倾向于在我国建立一套行政法院系统, 但如果真要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系统, 我们还必须认真面对和思索以下几个问题:

1.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 必然要为这一系统提供大量的经费用以支付行政法院的硬件设施、法院工作运转及法官、行政职员的工资福利等, 而根据前述情况, 这笔庞大的经费必然由地方支付,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对行政法院的建立给予大力支持呢?这更别说在财政经费更加吃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了。

2.如果要建立行政法院系统, 在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 是不可能按照现行的法院系统来设立的, 只可能按大行政区划分, 所以行政法院只可能设立在大城市和中心城市, 这必然会使得行政案件的高发区县乡一级地区的原告不得不长途跋涉去外地起诉, 这也必然会增加民告官的诉讼成本, 从而忽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贫弱者的权益保护。

3.另外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建立了行政法院, 那么行政法院与地方人大、政府的财政、人事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否仍有“官”的色彩?更进一步讲, 行政法院能否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和法官独立, 这才是至为关键的核心所在。如果这一核心问题无法解决, 就算行政法院建立起来了也必然会走回到目前法院所处的情况的老路上去。从相反的角度来看, 如果行政法院的建立就解决了上述问题的话, 那何不让目前的法院系统进行这种体制改革呢, 一步到位不是更好, 这样的改革则更加彻底。

综上所述, 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缺乏历史经验和现实可行性, 目前仍有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支持是难以实施和实现的。

参考文献

[1]马骏驹, 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法学评论, 1998, (6) .

[2]陈娟.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4) .

篇4: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关键词:行政终局行为;土地征用;受案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62-01

一、问题的缘起与简要介绍

近年来,由土地征用、征收引起的行政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处理后很多当事人因自己的诉请得不到满足,纷纷走上了上访的道路。无疑,只有处理好此类案件,才能减少当事人的上诉、上访,为和谐社会增添助力。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延安市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是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下砭沟村的一家工厂,陕西省政府做出的《关于延安市规划区2008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此文件可以证明省政府对下砭沟村做出过征地批复。加工厂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省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其做出的征地批复,加工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诸如土地征用类案件在法院并不少见,它确属一种行政终局行为,并且大多都没有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处理,法院的处理结果大多都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本案件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经过复议机关实体处理,并且确切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所以才成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处理起来也需慎重对待,下面本文将从学理上进行简要分析。

二、行政终局行为的界定

行政终局行为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具体行为,当事人不服时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终局行为可以具体分为两类:1.选择但终局型行政行为。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但如果选择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后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2.单一型行政终局行为。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为最终裁决,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对行政终局行为经复议机关处理后法院处理结果的分析

在前述案例中,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应属单一型行政终局行为,即《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决定。这种征用土地的决定一经作出就是终局裁决,不能再申请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复议,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而在该案例中,省政府不仅受理了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的复议,而且做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维持了其做出的征地批复,显然属于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诉诸到法院后,形成了多种意见,其中有四种意见比较集中,笔者简要概述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属于行政终局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就应直接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应属行政终局行为,复议机关本不应该受理但受理了复议申请,并维持了其做出的征地批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并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用裁定来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因为这显然涉及到实体处理了,应下一个判决驳回当事人起诉,并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该用一个裁定来驳回当事人起诉,再用一个判决来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究竟应适用哪一种意见,一时难以决断。

四、破局,路在何方?

从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删除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述,而是强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充分体现“控权”的基本思想,同时还突出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这是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所不具备的。

行政终局行为在我国是排除司法审查的,所以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终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不予审查,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也是在上述四种意见中比较确定的观点,无可非议。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显然是实体处理了原行政行为,故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也必须对其复议决定作出处理。但问题是用裁定还是用判决对本案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在前述案例中,当事人起诉了一起行政终局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这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复议机关处理了本不应该受理的案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如果要撤销该复议决定,则涉及到实体处理,必须用判决来处理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意见,应用一个裁定来驳回当事人起诉,再用一个判决来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只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程序的严谨。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484页。

[2]戴银燕,《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及可诉性探析》,[J]载河北法学,2002年11月,第20卷。

[3]陈龙江,曲福田,《土地征用的理论分析及我国征地制度改革》,[J]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篇5: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通知

法〔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做好试点法院的遴选工作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集中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考虑司法环境较好、行政案件数量较多、行政审判力量较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并制定试点方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物资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力争各方面的理解与配合,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法院要研究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人员,行政审判庭设置不少于两个合议庭,所需审判人员可以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择优调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选调充实。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贯彻司法便民原则

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出台试点方案,支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试点工作。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与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工作。对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适时进行调研解决。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争取对试点工作理解关心和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篇6: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京高法发[2007]1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2007年4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二)针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行政登记类案件时,如何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

答:登记机关在进行行政登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理解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但考虑作为行政登记的专门机构,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可要求行政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时履行较高的必要合理意义务。例如,申请人在登记机关预留有印章、签名的,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件与预留件进行比对,并对是否一致作出合理意义务的判断。

2、行政登记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了行政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认为该行政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行政登记机关在办理行政登记时,尽到了必要合理意义务,但当事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认定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此类案件的处理,可视行政登记行为的具体特点、情况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3、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认定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确实违法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离婚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确属违法的,法院应作出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判决,也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确认无效等方式予以处理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单独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收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4、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臵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臵争议进行裁决。这里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包括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因此,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安臵补偿争议进行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要求补偿,承租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不予支持。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具体的管理职权有争议,法院开庭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

答:此类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该行政机关确实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该项具体职权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6、行政机关未对举报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 该举报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答: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该行政机关具有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该举报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且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已经转为居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等情况,可认定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8、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应当如何审查起诉期限?

答:应当依据卖房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审查。

9、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处,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 4 行查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

10、有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矿产进行运输行为,依据《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审理?

答:相关管理部门对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而进行运输行为认定为参与违法采矿行为,并依据《北京矿产资源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

11、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或者地方对残疾人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凭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发放残疾人证。因此,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法规的授权,发放残疾人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残疾人证上所记载的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监护人依法确定后,残疾人联合会拒绝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残疾人联合会履行法定职责

12、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有关行政机关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 5 屋进行拆迁,如何处理

答:征收集体土地,并同时进行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的,应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行拆迁安臵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臵。

13、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臵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答:区、县房屋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就拆迁安臵争议进行裁决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裁决的房屋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整改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针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中做出的责令整改通知,通常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该类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但是如果该类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受案范围。

15、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并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之前,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法院应当对在后起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并中止审理。法院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如果被诉 6 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则后起诉的案件因受前判决效力的羁束,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在后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确认无效、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生效判决,导致出现国家赔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告知在后起诉原告就国家赔偿等问题另行起诉。

16、法院在审理“行民交叉”行政案件时,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出现了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应认真分析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行政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17、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需要开庭?

答: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找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核实有关案情。

18、什么情况下法院应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

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1)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4)存在不宜执行的其他情形。

19、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 7 效:(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没有写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3)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禁止行为;(4)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行为;(5)没有依法送达;(6)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20、法院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中,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

答、明显违法是指:(1)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1、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法院办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又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应执行情形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裁定不予执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篇7: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

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纪要》精神,经县政府与县法院协商,决定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现就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目的意义

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良性互动机制,扩大良性互动范围,增强良性互动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府院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和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县法院领导和县法院相关庭室参加,通报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全局性、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协调涉诉行政争议,共同化解干群矛盾。府院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视具体工作需要发送有关部门遵照执

行。

(二)日常工作县政府法制办与县法院行政庭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落实府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良性互动各项措施探讨解决行政争议突出问题、协调化解重大行政争议等。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县政府和县法院领导,必要时提交府

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县政府和县法院分别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会议议题,组织会务,起草、整理有关会议材料等。

三、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法院审判庭应相互通报、交流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重大工作部署,新颂布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复杂敏感案件的办理情况,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以及法院对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建立联合调研制度

(一)相互邀请参加工作考察、调研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讨,形成共识,统计法律适用标准。并视工作需要,组织联合专题调研,指导和规范某一类行政行为或行

政诉讼活动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邀请县法院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备案审查等工作,县法院应积极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专业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作为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

(三)共同梳理、编撰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行政执法及行政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工作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规范行政执

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二)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

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提出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通报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审判工作,杜绝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不履行的“五不”现象。

(五)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当承担出庭应诉职责,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对本单位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领导批准,可以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有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端正应诉态度,熟悉相关案情和法律,做好充分应诉准备,应当尊重法院、听从指挥,规范应诉行为。法院应有效制止对行政机关和出庭应诉工作

人员恶意攻击等行为

六、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

(一)对涉及省市县重大项目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民生案件等,政府与法院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多元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积极推进判前协调化解,对能够在判前化解的行政争议,法院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建议函,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着力化解。

(三)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约谈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逆、合法性评判无法解决矛盾或短期内引发大量纠纷的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可联合约谈行政争议所在乡镇县政府责任部门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县政府和县法院领导汇报,以促进行争议及时有效化解。

七、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制度

(一)法院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通过总结行政案件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以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进展等情况,深入分析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能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和改进

工作提供参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普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积极加以应对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威胁或者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执行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需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以及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争议尚未彻底解决或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

(三)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把个案司法建议与类案司法建议相结合,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建议质量

(四)对于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研究、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及县政府

八、优化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严禁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设置障碍。严禁借各种理由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错误做法

(三)在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积极探索建立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和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权。县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

九、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审能力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政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调剂、充实本单位法律专业人员提升依法行政、行政应诉能

力。

(二)试行行政审人员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岗位交流挂职,熟悉各自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实际运作,相互了解执法办案情况,提高各自的执法办案水平。

(三)相互邀请参加各自培训活动,互派授课人员。积极参加省政府和省高院、市政府和市中院联合开展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人员培训活动。探索开展县级行政

应诉工作人员培训课程。

十、建立良性互动保障制度

(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应定期总结,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府院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议定的事

项得以及时、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二)县法院行政庭应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司法建议的统计工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以及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评估管理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

篇8:关于法院行政审工作思考

一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内容

行政秘书是一种专业职务和广泛的社会职业[2], 主要面对领导及与领导相关的各项工作, 核心是“领导意图及决策”, 其地位是辅助协调、参谋, 是领导进行各项事务处理、决策、执行的助手。新时期,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协调工作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是二级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师生之间的重要桥梁与枢纽, 因此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协调沟通工作是行政秘书的首要职责。正确领会领导意图, 全面辅助领导完成各方面工作;对待同事真诚主动, 虚心学习, 积极沟通, 学会换位思考, 体谅他人, 并能尽最大能力帮助他人完成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待师生要秉着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的宗旨, 传达好领导的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 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发展。

2办文工作

文书撰拟与处理也是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中的“重头戏”, 它包括收文发文、网上公文管理、文档整理归档以及各种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会议纪要以及各类通讯报道撰写等工作。学院公文与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的撰拟不仅仅是简单的“笔头功”, 更是体现了秘书人员人文素养、职业态度和专业思维, 是秘书职业综合水平的集中反映, 也是必须勤学苦练、扎实掌握的基本技能

3人事工作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要积极协助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学院人事工作, 把好人才引进第一关, 优化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专门的教师信息库, 便于学院对全体教师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发放、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4日常工作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除了要做好以上几项主要工作之外, 还会涉及日常行政事务处理, 譬如会务筹备和接待;扫描复印重要文件;会议通知;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函电文件处理;信息资料的收发、整理及利用;网站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处理突发、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院系行政管理层请示报告等。

二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的特点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学院的中心工作而展开, 是院系管理层的参谋和助手, 因此其主要特点有:

1服务性

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服务于领导、服务于教师、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其他部门以及服务于来宾[3]。服务于领导, 即要深刻领会领导工作意图, 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 井然有序地完成各项工作;服务于师生, 即要坚持以人为本, 尽最大能力为师生提供便利, 并做到态度真诚, 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的职能

2参谋性

参谋是指出谋划策, 为院系行政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和设想, 提供决策的参考依据和方案, 充当学院领导的顾问和智囊, 及时解决领导遇到的难题和疑惑[4]。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是连接院系领导和各部门以及师生的桥梁, 他们熟悉与教师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要求, 应当与学院科研秘书、教学秘书、教务主管以及学生主管保持通畅的联系, 时刻把握好学院各方面的进展与动态, 为领导修改和重新决策提供依据, 从而推动院系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当好领导工作的助手, 协调领导处理党、政务, 教学、管理矛盾, 使领导可以集中精力开辟创新活动和决策, 适时地为领导提出建设方案, 做好参谋工作

3事务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一方面, 行政秘书工作头绪多、事务杂、范围广。小至接听电话、收发传真、扫描复印, 大至撰写学院计划总结, 为领导出谋划策, 从与科研秘书、教学秘书、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合, 到与本院院长、书记、各系主任以及与校办、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保卫处、工会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另一方面, 行政秘书工作又有很强的专业性, 比如公文写作会涉及多种文体, 人事管理带有严格的政策法律, 学院网站管理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能力。如果缺乏专门训练, 没有一定的业务素质或态度马虎, 就很容易出纰漏或犯错误或无法胜任工作, 以致给学院工作带来损失[5]。

4被动性与主动性的统一

行政秘书工作是一个被动与主动的矛盾体, 既要贯彻好领导的决策和意图, 按照领导意图办事, 不能自行其是, 又必须要主动去做, 要在授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 如何在正确领会领导的意图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将工作完成得更富创造性, 取得新的突破和实效, 也是行政秘书工作的一大挑战

三如何做好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

新时期, 大多数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具备较高学历, 素质修养好、工作能力强, 但大多数并非秘书科班出身, 也不是学院相应专业人员, 以致于行政秘书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挑战性越来越强, 因此如何做好新时期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第一, 思想政治素养要过硬。

行政秘书要熟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 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工作中准确领会领导意图, 传达上级指示, 并能做到思想上与党组织的高度一致, 不在工作中出现大的纰漏。

第二, 专业业务素质要加强。

行政秘书多非秘书科班出身, 而行政秘书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不断加强业务素质是做好行政秘书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业务素质包括专业知识能力、文书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各种素质能力。行政秘书可以通过学习秘书学、行政管理学等著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修养和行政服务水平[5]。实践工作中, 行政秘书要不断加强文笔书写能力锻炼, 不断总结归纳各项工作经验, 并及时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 使繁琐的事务成为系统性工作,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 行政秘书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行政秘书要掌握秘书学等专业知识外, 还需要了解办公室工作密切相关学科知识, 熟悉有关教育管理理论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具有较强的文化功底, 丰富的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行政秘书才能真正做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6]。

第三, 自身心理素质要好。

行政秘书工作是一项工作面广、突发性强的工作, 时常会成为领导和师生之间、教职员工之间、以及学院和不同部门之间矛盾的焦点, 因此保持良好的心态极为关键。不管在怎样的环境下, 行政秘书都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乐观的心态, 认清事实, 分析情况。不管是被误解还是被伤害, 都要自觉地克服困难, 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面对挫折和失败。再者行政秘书工作还是一项事务繁杂的工作, 是时常会被人忽视的一个工作岗位, 因此行政秘书工作者必须正确地认识自我、评价自我, 要抱着“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的工作态度, 不能急于求成, 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不断地总结分析每一件小事的收获, 不仅仅停留在事务性的层面上, 要努力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秘书的道路上快速成长。

第四, 团队合作精神要极佳。

二级学院办公室是一个小团队, 共同撑起学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为学院教学科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 作为一名行政秘书, 必须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应该主动了解和协助教学和科研秘书的相关工作[7], 譬如新专业申报、教学质量检查、课程建设验收、科研项目申报和论文发表情况等。这些虽然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 但关系到学院的荣誉和全局, 应该积极配合, 并尽自己最大能力将各方面信息资料进行搜集整理, 以备各项工作中需要相关材料,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总而言之, 新时期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使命, 只有全面认识其工作内容和特点, 并在实践中不断分析, 不断总结, 不断创新, 培养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 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增强办公室团队的凝聚力, 才能真正做好新时期高校二级学院的行政秘书工作, 不断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在行政管理事业上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饶舒, 刘睿, 饶良辉.高校行政秘书岗位之析[J].科技信息, 2009 (12) :401-403.

[2]林静.管理秘书实务精讲与实训[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3]张宁.高校教学院系办公室行政秘书服务意识与能力培养初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 30 (10) :201-202.

[4]肖荣英.浅析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的特点和现状[J].中国校外教育, 2010 (8) :352-353.

[5]袁彩君, 杨金田.高校二级学院行政秘书工作探讨[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3) :80-82.

[6]刘爱敏.论高校院系行政秘书的素质要求[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 29 (10) :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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