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辅助生殖技术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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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寅;伍琼芳(1)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南昌330006;(2)江西省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 2012;31(2): 108-114 不孕不育是一个高度遍及全球的生殖健康问题,近年来不孕症患者呈逐年增长趋势。该病已
成为影响人类发展与健康的一个全球性医学和社会学问题。自从1978年世界上首例“试管
婴儿”-英国的Louise Brown经体外受精(IVF)而诞生,辅助生殖技术(ART)逐渐成为不孕夫
妇的重要治疗手段。ART包括人工授精(hi)、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IVF-ET)、胞浆内单精
子注射(ICSI)、生殖细胞及胚胎冷冻技术等。而其他ART也在快速改革发展,包括一些建立
在辅助生殖与人类基因组之间的桥梁。一系列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如未成熟卵母细胞体外培
养成熟(WM)、移植前遗传学诊断(PGD)、单胚胎移植以及冷冻技术等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为降低常规IVF-ET的费用、风险等提供了可能。综述当前临床及实验性ART技术的相娑
提高辅助生殖技术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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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乔杰;李红真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生殖医学中心,北京 100083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 2013;32(1): 1-2 在世界范围内,约10%-15%的育龄夫妇受到不孕症的困扰。自1978年首例试管婴儿诞生
以来,辅助生殖技术(ART)呈蓬勃发展之势,并由此引发相关领域在临床医学和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等方面的快速进展。但至今,ART的成功率并不理想,且进步缓慢。探讨影响A
RT成功率的因素,并予以相应的改进,以改善ART成功率是临床医生和科研工作者不断追
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选择适宜的促排卵方案、深人研究导致不孕症的病因、降低ART的并发症,将有助于ART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来源库: 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
篇2:辅助生殖技术法
单
位: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
是
否
二、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是
否
三、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
是
否
四、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是
否
五、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是
否
是
否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是
否
八、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
是
否
九、非法辅助生殖技术宣传广告
是
否
负责人:
篇3:辅助生殖技术与前置胎盘
1 前置胎盘发生的高危因素在ART中的突出表现
有研究已表明, 年龄≥30 岁者发生前置胎盘的可能性明显增加, 尤其是≥35 岁时风险更大。原因可能是子宫肌层动脉血管硬化随年龄的增加比例相对增多, 减少了子宫肌层和胎盘的血液循环。有资料显示[2], 大约50%的IVF-ET女性年龄超过34 岁, 有19%的妇女年龄超过40岁, 我院生殖中心2003~2008年行IVF-ET患者的平均年龄为32岁, 明显高于自然妊娠初次分娩的平均年龄。加之由于多年的不孕不育, 拟行ART的多数患者社会和精神压力都非常大, 通过心理问卷调查, 发现有70%的患者存在焦虑和抑郁状态, 因此借助于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方式来排解压力的患者量也明显高于正常人群。吸烟可以导致低氧血症, 从而引起胎盘肥大, 增加了前置胎盘发生的机会。
1.2 过多的宫腔操作、经产与流产
流产和前置胎盘的关系已被国外大多数研究所证实。多次流产因清宫容易造成子宫内膜基底层受损, 甚至宫腔粘连、宫内感染等, 这样引起子宫内膜增生, 严重时引起内膜瘢痕。当受精卵宫内种植时由于子宫内膜发育不良, 为摄取营养可能使受精卵下移或胎盘面积增大向下延伸达宫颈内口, 也易发生前置胎盘。
采用ART治疗的患者中, 特别是需要进行IVF 治疗的患者中, 有报道继发不孕的患者占62.5%~71%不等;2001年, 我院黄薇等在调查中发现, 输卵管性不孕的患者中, 有88.2%的患者有人工流产史;1998年张丽珠等[3]报道在继发不孕、输卵管阻塞需要进行IVF治疗的患者中, 近47.2% 的患者有过人工流产史和 (或) 清宫史。因此, IVF患者中较高的宫腔内操作机会, 必然会导致前置胎盘的发生率增高。
1.3 多胎妊娠
近20年来, 随着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 ART日益成熟, 人们在治疗难治性不孕症的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 在ART中由于促排卵药物和移植多个胚胎的原因, 多胎妊娠率也明显升高。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协会1997年度报告显示, 在1997年的73069个ART周期中, 单胎分娩为62.10%, 双胎分娩为31.17%, 三胎分娩为5.15%, 四胎或以上分娩为0.15%。近年随着ART的临床应用, 多胎妊娠特别是双胎妊娠发生率还有逐年增多的趋势。Daniel等认为, 在这种医源性因素的影响下, 加之助孕技术和助孕对象条件的特殊性 (高龄初产妇女多、有宫腔操作史的患者多等) , 导致ART受孕双胎无论是产前、产时, 还是产后妊娠并发症发生率均高于自然受孕双胎, 其中包括前置胎盘的发生率也明显高于自然妊娠双胎。
2 ART过程中发生前置胎盘的特有原因
虽然借助于ART获得妊娠的患者本身存在前置胎盘的高危因素, 但ART本身存在可能会直接导致前置胎盘发生率增高的因素。而且在由ART获得的单胎妊娠的情况下, 前置胎盘的发生可能更多归咎于ART本身。
2.1 促排卵药物的使用
在ART实施的过程中, 通常会使用促排卵药物。促排卵药物的使用会导致体内甾体激素水平明显高于自然周期, 从而引起子宫内膜形态和结构的变化, 并干扰内膜上相关基因的表达。Horcajadas等[4]的研究中发现, 经过控制性超促排卵 (controlled 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COH) 取卵后, 等到子宫内膜种植窗的时间时, 许多调节子宫内膜容受性的重要基因都处于调节失控状态 (包括白血病抑制因子、糖蛋白、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等) , 降低了子宫内膜对胚胎的接受性, 同时由于COH后有可能影响滋养层细胞迁移的因子的异常表达, 使得胎盘在宫腔内的附着面积增大, 从而导致了前置胎盘的发生。
2.2 ET带来的前置胎盘发生的高风险因素
在IVF-ET中, 移植进入宫腔的胚胎与子宫内膜发生相互作用, 胚胎能否着床及着床的位置与两者都有直接关系。胚胎采用机械性方法通过宫颈被送入宫腔中段。移植管通过子宫颈内口时就可以使生殖道局部分泌前列腺素, 刺激子宫肌层发生收缩。在IVF中, 胚胎进入到宫腔后, 子宫肌层出现收缩的机会明显比自然周期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胚胎较早地被移植进入宫腔 (受精后2~5天) , 此时的子宫肌层的收缩还没有受到黄体期孕酮的作用而敏感性较高;②在COH后, 体内的超生理状况的甾体激素, 尤其是雌激素可以使子宫肌层对外界刺激特别敏感;③移植管在放入宫腔时都会对子宫肌层产生刺激, 引起其收缩。有报道在子宫肌层收缩的情况下, 约有15%的被移植胚胎直接被排出子宫外, 同时也使胚胎种植于子宫下段的机会明显增加, 导致前置胎盘的发生。
对于胚胎移植入宫腔的位置, 有学者[5] 的临床观察结果显示, 移植部位离宫颈内口较近、离子宫底较远时, 能够有效地减少输卵管妊娠的发生, 但是增加了宫颈妊娠和子宫下段妊娠的机会, 因此间接地增加了前置胎盘发生率。但对于宫腔内移植位置的选择目前仍有较多争论, 必要时可行B超检查协助监测移植管进行定位。
在ET过程中, 随着胚胎一同进入宫腔的还有10~20 μl的培养基进入到宫腔内。移植液是导致子宫肌层收缩的原因之一, 在进入宫腔的液体量较多时, 或者在移植过程中推入宫腔液体的速度过快, 同样会使胚胎的游走性增加, 胚胎可能会错误地游走进入输卵管形成异位妊娠, 同时胚胎种植于宫腔下段的可能性增加, 导致前置胎盘。
2.3 IVF和胚胎培养过程带来的高风险因素
在对哺乳动物的体外培养的胚胎的研究中都表明, IVF和胚胎体外培养会改变胚胎代谢的关键途径, 增加胚胎的压力, 改变了胚胎的糖代谢、能量供给, 使各种压力蛋白出现异常表达。胚胎本身的基因组学发生改变, 导致在早期胚胎进一步发育形成囊胚时, 细胞分化出现异常, 内细胞团/滋养层细胞的比例失调, 滋养层细胞的量明显增多。由于该部分细胞主要发育成胎儿的附属物, 最终使胚胎附属物, 主要是胎盘的面积增大, 导致胎盘向子宫下段延伸, 形成前置胎盘的机会明显增加[4]。
综上所述, 由ART获得的妊娠中, 前置胎盘的发生有其技术的特殊性, 因此, 在实施ART过程中, 要严格掌握各种技术及促排卵药物的应用, 尽量减少孕期母亲和胎儿的患病率。
参考文献
[1]Romundstad LB, Romundstad PR, Sunde A, et al.Increasedriskof pla-centa previain pregnanciesfollowingIVF/ICSI;a comparisonof ARTand non-ARTpregnancies in the same mother[J].Hum Reprod, 2006, 21 (9) :2353-2358.
[2]Tuzovic L, Djelmis J, Ilijic M.Obstetric riskfactors associated with pla-centa previa development:case-control study[J].Croat Med J, 2003, 44 (6) :728-733.
[3]张丽珠, 魏志新, 刘平, 等.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中影响临床妊娠的因素———附559个周期分析[J].中华妇产科杂志, 1998, 33 (12) :727-730.
[4]Horcajadas JA, Riesewijk A, Polman J, et al.Effect of controlled ovarian hyperstimulationin IVFon endometrial gene expression profiles[J].Mol HumReprod, 2005, 11 (3) :195-205.
篇4:现代辅助生殖技术
指以非性交方式将精子置于女性生殖道内(多为阴道内和宫腔内),使精卵结合达到妊娠生育的一种辅助生殖医学技术,人工授精包括供精人工授精和夫精人工授精。
供精人工授精
供精人工授精是指使用别人的精液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1.男方患无精症或严重少精症而久治不愈者;2.近亲结婚不宜生育者;3.输精管结扎术后,不可逆不育者;4.男方患有遗传病或智力、体格状况严重低下者;5.免疫性不孕、不育或男方生殖力低下而要求强烈者;6.RH因素不合者。
夫精人工授精
夫精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1.男方精液正常,但性交有障碍,如阳痿、早泄、逆行射精、截瘫、阴茎畸形等,不能使精子正常射入女性生殖道内;2.精子数量较少、精子畸形率高及精液不液化等;3.女方阴道、宫颈畸形,精液不能正常进入生殖道内者。
试管婴儿
“试管婴儿”是从卵巢内取出几个卵子,在实验室里让它们与男方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然后转移胚胎到子宫内,使之在妈妈的子宫内着床,妊娠。正常的受孕需要精子和卵子在输卵管相遇,二者结合,形成受精卵,然后受精卵再回到子宫腔,继续妊娠。所以“试管婴儿”可以简单地理解成由于实验室的试管代替了输卵管的功能而称为“试管婴儿”。尽管体外受精原用于治疗由输卵管阻塞引起的不孕症,现已发现体外受精对由于宫内膜异位症(endometriosis),精子异常(数目异常或形态异常)引起的不孕症,甚至原因不明性不孕症都有所帮助。研究显示一个周期治疗后的妊娠率在40%左右,出生率稍微低一点。
单精子卵胞浆注射:
又称第二代试管婴儿。将近一半的不孕夫妇的不孕原因是由于男性因素造成的,表现为精液检查的异常,包括浆液中精子的数量减少,精子的活动能力下降、死精子增多或正常形态的精子数量减少,严重的少精症或无精症患者可以通过单精子卵胞浆注射进行治疗。即使精液中只有极少量的存活的精子,或在无精症的患者如果从睾丸及附睾中穿刺能够得到少量的活精子,都有可能通过这种技术得以妊娠。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卵子从女性体内取出后,选择活力好、形态正常的单个精子用显微注射器将其直接注射到卵细胞内,继续培养确定卵细胞已受精并分裂后,将胚胎移植到子宫腔内使其继续生长发育成胎儿。这项技术为过去视为不治之症的男性不育患者带来了希望。
单精子卵胞浆注射(ICSI)技术中促排卵,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步骤与常规试管婴儿相同,值得注意的是“ICSI婴儿”和“试管婴儿”出生缺陷率并无差别。但理论上ICSC有可能将一些影响男性生育的异常染色体,变异基因或其他遗传缺陷传给下一代。
编辑提醒: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男科病防治中心主任郭应禄说:“过去,我们的斗争对象是‘电线杆医院’、‘厕所医院’,现在恐怕要转移到‘电视医院’了。”
医院广告在现在商战中已占据一席之地,已从过去的无照游医乱贴广告到现在的明星代言、上荧屏,而医治不孕不育症的广告更是让人感觉充满希望,但同时又很迷惘:北京新兴医院的事件大大冲击了广大患者的“明星效应”心理。现在医院的广告大多是宣称自己“专而全”,究竟什么样的医院才是可靠的呢?本刊建议广大患者就医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了解医院等级
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十等。即一级甲、乙、丙等,二级甲、乙、丙等,三级特、甲、乙、丙等。一级医院是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和卫生院;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三级特等医院是我国最高水平的医院。
业内人士对医院的评价从高到低依次是:卫生部部属医院或国家重点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省级医院;省一级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大型、地方中型(原地区一级的医院和现在的市一级医院)和省一级专科医院;大型厂矿职工医院、县一级医院等二级医院;中型职工医院、医务室、卫生院等;私人诊所。
2、辨别诊所是否合法
一看墙上有没有行医执业许可证;二看许可证上标明的开诊项目及所盖公章的真伪,比如开诊项目中是皮肤科,就不能诊治别的科室的疾病;三看是否有贴着医生本人相片由省卫生厅盖章颁发的医师执业许可证;四看诊室有没有消毒设备,如灯管透明、较细的消毒灯(紫外线灯);五看输液瓶上是否标明药名,发药是否有处方留据,药品是否有厂名厂址、批号、效期。
3、精心挑选医生
如何找到一个好医生,我们咨询了很多业内人士的意见,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1)看知名度:一般名气大的医生,水平也较高。老教授往往知名度高,但年轻医生中也不乏医术精湛、医德高尚者。
(2)看职称:一般情况下,选择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生为好。这些医生年富力强,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反应快,对新的医药信息比较了解,一般疾病都能胜任。
(3)看学位:博士、硕士等高学位的医生,往往对某一专科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有较高水平。但医学是实践科学,经验靠积累而来,所以在看学位时要结合临床经验。
(4)看医德:医德包括品行和责任心。如果医生向您暗示送礼或诊疗不认真,这个医生肯定医德欠佳。医术与医德一般都是相辅相成的。当然,也有少数医生医术很好,医德却很差。但一般而言,医德好的人,医术都很高明。
4、别让医托拖着您走
“医托”惯用的招术是:找目标—搭讪,套取病情—介绍“黑医”看病—卖“药”狂赚。医托一般会拎着医院放射科的袋子,或抱着小孩,假装是来看病的,随后就四处搭讪,寻找目标。甚至一路跟踪,偷听您与亲友聊天、打电话的内容。来自农村、操外地口音的人往往成为他们的首选。套取病情后,“医托”就见机行事,装成您的熟人、老乡,诉说在大医院看病的种种不是,然后说自己或亲戚得同样的病在哪里看好的,吹嘘一番那家医院如何好、医生技术有多高明……看到您有些心动,“医托”就会拿出纸和笔,写好医院名称、地址及前去的路线,甚至陪您去看病。当您怀着莫大的感激之情见到“好”医生时,您鼓鼓的钱包就换成了一堆不知名的药粉或草药。
5、听听第二种意见
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您也不能一味地相信某个医生或医院,有时也要懂得寻求“第二位医生的意见”。例如,当你治疗一段时间无效后应考虑听听其他的声音。
专家建议,第二个医生的专业程度应不低于第一个医生。如果两位医生意见不一,也是以专业程度不低于第二个医生的标准,来寻求第三位、第四位医生的看法。
6、取药以后注意核对:取药后您应将所领到的药品和处方核对,核对药名、剂量、用法和有效期,如有不同,及时更换。
篇5:辅助生殖技术现状与展望
1978年7月25日,随着世界首例试管婴儿Louise Brown的诞生,揭开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研究的序幕,此后,体外受精(IVF)技术不断成功用于多种不孕症的治疗。目前,世界上已有超过400万的婴儿通过该技术出生,IVF技术发明人Robert Edwards博士也因此获得了2010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ART对于人类的重要意义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中国生殖医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ART在近30年里也飞速发展。
一、中国ART的发展现状
中国内地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在北京大学(原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诞生。随后首例赠胚试管婴儿于1988年6月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原湖南医科大学)诞生。1995年2月,中国首例冻融胚胎试管婴儿诞生。目前,中国内地已经有百余个生殖医学中心能够开展常规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VF.ET)技术,且能保持稳定的成功率。中国ART衍生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技术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1992年,在比利时诞生了人类首例卵母细胞胞质内单精子注射(ICSI)的试管婴儿。1996年4月,中国首例ICSI试管婴儿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诞生。目前,无论是来自自然射精的精液,还是取自附睾、睾丸、逆行射精膀胱内的精子行ICSI,甚至是精细胞ICSI,都获得了成功。然而,ICSI技术避开了人类生殖的自然选择过程,有可能会增加后代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已有研究表明,Y染色体长臂基因或基因簇微缺失与无精或严重少弱精有关。此外,严重少精子症、弱精子症患者染色体异常包括嵌合体比例较正常人群高。因此,ICSI手术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并重视术前的遗传学咨询及检查。1989年,英国学者Handyside成功地采用PCR技术分析卵裂球的性别构成,完成了世界首例植人前遗传学诊断(PGD),开创了产前诊断的新纪元。中国首例PGD于1999年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完成。随着荧光原位杂交(FISH)技术在植入前诊断染色体非整倍体及胚胎性别获得成功后,多重PER、荧光PCR和多色FISH等技术,特别是1999年以来开展的间期核转换、全基因组扩增和比较基因组杂交技术相继用于PGD,促进了PGD技术的应用。目前中国有2O余家PGD中心能够进行相应的研究和临床应用,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冷冻技术在中国生殖医学领域的应用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中国首个人类精子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原湖南医科大学)创立,并于2004年向社会开放自存精子服务。随着女性生育年龄的推迟、癌症患者的增加,女性生育能力保留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卵母细胞及卵巢组织冷冻技术逐步应用于临床。2006年1月,我国首例、国际上第2例“三冻(冻卵、冻精、冻胚胎,再解冻移植入母体子宫内)”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目前,国内开展卵母细胞冷冻的中心有30余家,尽管2011年应用卵母细胞冷冻技术治疗的患者仅有300余例,但临床妊娠率也达到了30% 的较高水平。
但是,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多胎妊娠率高,促排卵药物的过度使用,配子捐赠在临床应用时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等相关问题。
二、中国ART的管理现状
自2001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2001年卫生部第l4号部长令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颁布《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2007年颁布《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并公布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成为人类ART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截至2011年,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调查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共有178家ART治疗中心,覆盖除西藏外的3O个省级行政区域,年开展ART治疗超过18万个周期,临床妊娠率近5年来稳定在40%左右。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严防ART商业化,引导中国ART沿着健康、实用的轨道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35岁以下妇女第1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了多胎妊娠的发生。但是,进一步减少ART的合并症,还有待于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近年来,虽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但是仍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单位违规开展人类ART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工作。已被批准的单位,有的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妊娠分娩”的规定;有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业务。这些导致ART在一定层面的滥用,多胎妊娠等并发症的增加,给家庭和社会增加了经济负担。2013年2月5日,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启动了人类ART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ART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ART的行为;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在开展人类ART过程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ART的行为;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随着活动的开展和深入将有效地促进我国ART管理水平,促进ART质量控制与评估标准的制定、ART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国家级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立、ART质控与评估的开展。
三、中国ART的科学研究现状
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山东大学省立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分别筹建了辅助生殖、生殖内分泌、生殖遗传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这是我国生殖医学研究发展史上一件尤为重要的事情。围绕当前国际及国内重大的生殖医学问题,这些重点实验室组织全国各地生殖中心与科研院所承担了“雌性生育力维持调节机制研究及生殖资源库建立”、“排卵障碍相关疾病发生机制研究”、“辅助生殖诱发胚胎源性疾病的风险评估和机制研究”等重大研究项目,紧密追踪辅助生殖相关研究的前沿方向,以创新ART、提高辅助生殖的效率、明确辅助生殖的风险与安全性为主攻研究方向,采用临床与基础相结合的研究手段,推动我国生殖医学研究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通过这些全国性大型的合作研究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女性生殖健康相关疾病的发生机制、提出女性生育能力保护的策略、进一步完善ART风险评估及各项临床标准的建立、促进分子与细胞遗传学诊断方法的改善与相关评价体系的建立。
四、中国ART的展望
回顾过去的30年,控制性超促排卵、冷冻保存、ICSI、改良的胚胎培养技术、经阴道取卵技术、配子捐赠等技术的发展成就了生殖医学的今天。展望未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深对ART的安全性研究,ART的改进及人文关怀研究,重视生育能力保留问题,发展PGD技术,开展干细胞在ART及再生医学中的应用研究,体外培养的研究,加强对辅助生殖机构的监管,推进ART规范化培训,建立我国健康、安全、高效的ART平台。
1.ART的安全性研究:辅助生殖本身非生理性的特征,引发了相应的“生殖安全性问题”。其可能与高流产率、早产、先天性畸形、低出生体质量、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表观遗传学修饰异常、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等成年期疾病发生有联系。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建立长期随访和报告制度。同时,提高胚胎培养水平、胚胎筛选能力、囊胚培养能力,提倡单胚胎移植,减少多胎妊娠也将是未来几年内ART管理的重要环节。
2.ART的改进及人文关怀问题:常规IVF治疗过程需要一定的刺激时间,多次的注射,频繁就诊及监测,造成患者压力和焦虑情绪增加,迫使一些患者退出治疗。有必要开发性价比更适合我国目前发展中国家国情的ART。郎景和院士多次强调,医师要加强人文修养,给予患者的首先是关爱、帮助、慰藉,要充分考虑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患者健康和疾病的影响。对于接受ART治疗的患者更应该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
3.生育能力保留问题:随着生育年龄后延及妇科恶性肿瘤的治疗,女性保留生育能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卵母细胞冷冻、卵巢组织冷冻为她们带来了希望,也成为生殖医学重要的研究方向。加强生育能力保留相关基础机制的研究,才能使我国的生殖医学研究处于国际领先行列。
4.遗传性疾病PGD的研究和应用:随着高龄、反复自然流产、反复IVF失败女性的增多,使需要应用PGD的患者也在增加。同时,随着与疾病有关基因的研究的深入及数据的积累使得植入前基因诊断成为现实。如BRCA1、2基因与乳腺癌和(或)卵巢上皮性癌的发生相关,对于有乳腺癌和(或)卵巢上皮性癌家族史的个体,上述两种基因的植入前筛查将有助于排除携带这两种基因的后代。目前对于某些隐性遗传病,我们通常采用产前诊断。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在一张芯片上同时检测500个基因,如果某一隐性基因纯合子与一种严重的疾病有关联,我们可以用该方法在胚胎植入前进行筛选、排除。多基因诊断芯片的开发与应用有望成为PGD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明确,PGD是一把双刃剑,目前虽然对PGD儿童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未提示胚胎活检影响生长发育,但模型动物的结果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随着囊胚玻璃化冷冻技术的成熟,囊胚期活检可能取代卵裂期胚胎活检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5.干细胞在ART及再生医学中的应用:克隆羊多利的诞生开创了体细胞生殖的先河。多利羊只具有单亲的遗传物质,它的出现是生殖医学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克服了诱导基因组融合并保证胚胎的正常发育等一系列科学难题。如今这种研究思路已被用于各种哺乳动物模型中。如果我们能实现体细胞生殖,那么我们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依赖于精卵捐赠,与之伴随的社会和法律争议也可迎刃而解。2012年10月,13本京都大学研究团队在Science发表论文,成功从小鼠的人工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PS细胞)中培育出卵母细胞,并使其体外受精后产下健康后代。该研究团队2012年成功从小鼠的iPS细胞中制造出具有生殖功能的精子。这两项研究成果如果能用于人类,则可通过人体的皮肤细胞制造出iPS细胞,再用iPS细胞制造出的精子和卵母细胞进行体外受精,使无法产生精子或卵母细胞的夫妻获得继承自身遗传基因的后代。
人类胚胎干细胞是目前再生医学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优化多种成体干细胞分离纯化和体外培养技术,改进干细胞定向诱导分化的条件,建立骨髓等来源的成体干细胞定向诱导分化技术,并对诱导细胞的免疫表型、分化调控、生物学特征、体内外功能、临床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已为干细胞治疗的临床应用奠定了基础。积极推动干细胞临床标准的制定和干细胞研究相关人员的培训应成为干细胞技术研究良性发展的必要元素之一。6.在体外受精并培养胚胎至成熟技术的研究:英国作家Aldous Huxley在其1932年出版的《美丽新世界》小说中将体外受精视为科幻,如今体外受精技术已成为现实。他当时还描述了另外一个概念—— 体外培养,即在体外受精并培养胚胎至成熟。自从该书出版后,世界各地学者开展了一系列体外培养的尝试,20世纪50年代13本的研究者曾成功地在体外培育出一只发展至妊娠中期的羊胚;二战后,Johns Hopkins大学也有学者在体外尝试培养啮齿目动物胚胎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随着主要研究人员的退休,该项目也中断了。根据目前一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实验室中培育人类胚胎的时限是两个星期,也导致该技术进展缓慢。一旦这种技术实现,对代孕的需求以及与代孕技术有关的争议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也应该认识到这项技术的伦理争议,比如参与克隆技术研究的科学家可以不用代孕母亲而完成他们的实验;还将对劳动女性的劳动保障及健康保险产生冲击,意味着女性不再需要产假;父母的职责也会因此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的联系可能因此削弱。
篇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马国灿
副组长:郑 杰 金红柱 王宏达
成 员:鲁百云、刘和法、应鑫德、邱晓毅、毛小明、阮伯金、徐来潮、凌秀凤、何炳福、董 华
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等,并进行监督;审核绍兴市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划;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集中整治等重大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妇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阮伯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有关处室和单位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计财处: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工作;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费预算申请工作。基妇处:组织实施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并实施绍兴市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现场论证;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管理;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相关项目的管理。
医政处:协助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协助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卫监食安处:负责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监察室:负责协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按纪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科教处:组织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及岗位人员的培训。
市妇幼保健院:为制定全市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基妇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现场论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信息收集和数据分析;定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
篇7:辅助生殖技术法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5月14日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2002年3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部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将同时废止。
附件: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2、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临床医师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
(2)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
③至少一人具有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技能; ④至少一人在卫生部指定的机构接受过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术培训,并系统掌握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能;
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至少有一人在卫生部指定机构受过本技术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实验室技能;
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有专门人员受过极体或胚胎卵裂球活检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的操作技能,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所在机构必须具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技术条件。
(3)护士
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受过生殖医学护理工作的培训,护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3.场所要求
(1)场所须包括候诊区、诊疗室、检查室、取精室、精液处理室、资料档案室、清洗室、缓冲区(包括更衣室)、超声室、胚胎培养室、取卵室、体外受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及其它辅助场所;
(2)用于生殖医学医疗活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60平方米;
(3)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4)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5)主要场所要求:
①超声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②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邻近,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有洗手设备; ③精液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④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⑤体外受精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胚胎操作区必须达到百级标准;
⑥胚胎移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4.设备条件
(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2)负压吸引器;(3)妇科床;
(4)超净工作台:3台;(5)解剖显微镜;(6)生物显微镜;
(7)倒置显微镜(含恒温平台);(8)精液分析设备;(9)二氧化碳培养箱(至少3台);(10)二氧化碳浓度测定仪;(11)恒温平台和恒温试管架;(12)冰箱;(13)离心机;
(14)实验室常规仪器:pH计、渗透压计、天平、电热干燥箱等;(15)配子和胚胎冷冻设备包括: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 申报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必备具备显微操作仪1台。
5.其它要求
开展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临床常规检验(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影像学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2)生殖内分泌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
(3)细胞和分子遗传学诊断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产前诊断技术的认可资格;
(4)开腹手术条件;(5)住院治疗条件;
(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
(二)管理 1.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 3.机构必须按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供必需的各种资料及报告;
4.机构的各种病历及其相关记录,须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格管理;
5.机构实施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6.规章制度
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病案管理制度;(3)随访制度;
(4)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5)接触配子、胚胎的实验材料质控制度;(6)各项技术操作常规;(7)特殊药品管理制度;(8)仪器管理制度;(9)消毒隔离制度;(10)材料管理制度。 7.技术安全要求
(1)要求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包括供氧、气管插管等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和设备等;
(2)采用麻醉技术的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抢救设备和人员;(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
(5)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35岁以下妇女第一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
(6)与配子或胚胎接触的用品须为一次性使用耗材;
(7)实施供精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参照人工授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适应症
①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 ②排卵障碍; ③子宫内膜异位症; ④男方少、弱精子症; ⑤不明原因的不育; ⑥免疫性不孕。
(2)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适应症 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②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
③生精功能障碍(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 ④免疫性不育; ⑤体外受精失败; ⑥精子顶体异常;
⑦需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查的。(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适应症
目前主要用于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4)接受卵子赠送适应症 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5)赠卵的基本条件 ①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
②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③对赠卵者必须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参照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④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 ⑤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 ⑥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100%。 2.禁忌症
(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技术 ①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
2.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95%; 3.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70%;
4.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x100%〕;
5.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二、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3)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的反馈信息;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
(6)具备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人,护士1人,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3)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须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资格和经验;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
(6)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7)同时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一人,其他人员可以兼用。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3)生物显微镜1台;(4)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1台;(6)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7)液氮罐2个以上;(8)冰箱一台;(9)精液分析设备;(10)水浴箱1台;
(11)与精液接触的器皿等须使用无毒的一次性耗材。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 3.机构必须及时做好不育夫妇的病历书写并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
4.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
5.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6.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
7.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
8.机构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及报告。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夫精人工授精(1)适应症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宫颈因素不育;
③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④免疫性不育; ⑤原因不明不育。(2)禁忌症
①男女一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②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心理疾患; ③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④一方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2.供精人工授精(1)适应症
①不可逆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 ②输精管复通失败; ③射精障碍;
④适应症①②③中,除不可逆的无精子症外,其它需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其交代清楚: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也可能使其有自己血亲关系的后代,如果患者本人仍坚持放弃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助孕的权益,则必须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助孕;
⑤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⑥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2)禁忌症
①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②女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 ③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④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技术程序
(1)严格掌握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
(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严禁以多胎妊娠为目的使用促排卵药;
(3)通过B超和有关激素水平联合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4)掌握排卵时间,适时实施人工授精;
(5)用于人工授精的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分离处理,行宫颈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20×106;行宫腔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10×106;
(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
(7)人工授精后14-16天诊断生化妊娠,5周B超确认临床妊娠;(8)多胎妊娠必须到具有选择性减胎术条件的机构行选择性减胎术;(9)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如不具备选择性减胎术的条件和技术,必须与具备该技术的机构签定使用减胎技术协议,以确保选择性减胎术的有效实施,避免多胎分娩。
2.质量标准
(1)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液,复苏后前向运动的精子不低于40%;(2)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5%(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人工授精周期数×100%)。
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二)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三)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六)禁止实施胚胎赠送;
(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
(八)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
(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十)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十一)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十二)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十五)禁止克隆人。〖FL)〗 附件2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人类精子库是以治疗不育症及预防遗传病和提供生殖保险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
(一)机构设置条件
1.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其设置必须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中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人类精子库必须具有安全、可靠、有效的精子来源;机构内如同时设有人类精子库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分开管理;
5.设置人类精子库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二)人类精子库基本任务
1.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 2.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 3.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
4.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5.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
(三)工作部门设置及人员要求
1.工作部门设置
根据人类精子库的任务,下设4个工作职能部门:(1)精液采集部门:筛选献精者,采集精液;(2)精液冷冻部门:精液冷冻与保存;
(3)精液供给部门:受理用精机构的申请、审核其资格并签定供精合同和供给精液;
(4)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供精者及用精机构人工授精结局的反馈信息等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2.工作人员要求
(1)精子库至少配备5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构成如下:
①配备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配备1名具有医学遗传学临床经验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③配备实验技师2名,要具备男科实验室操作技能并熟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生物细胞冷冻保存有关的知识及冷冻保存技术,掌握传染病及各类感染特别是性病的检测及其它临床检验知识和技能;
④配备管理人员1名,具有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有一定管理能力。(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场所和设备要求
1.人类精子库各种工作用房的规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JP〗(1)供精者接待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2)取精室2间(每间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有洗手设备;(3)人类精子库实验室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4)标本存储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5)辅助实验室(进行性传播疾病及一般检查的实验室)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
(6)档案管理室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 2.人类精子库仪器设备配制基本标准(1)能储存1万份精液标本的标本储存罐;(2)程序降温仪1套;(3)34升以上液氮罐2个;(4)精子运输罐3个以上;
(5)37摄氏度恒温培养箱和水浴箱各1台;(6)超净台2台;(7)相差显微镜1台;(8)恒温操作台1套;(9)离心机1台;(10)电子天平1台;
(11)加热平台及搅拌机各1台;(12)计算机1台及文件柜若干个;(13)冰箱1台;
(14)纯水制作装置1套(或所在机构具备);(15)精液分析设备。
3.人类精子库或其所在机构必须具备染色体核型分析的技术和相关设置。
(五)管理
1.业务管理
人类精子库必须对精液的采供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供精者、用精机构反馈的受精者妊娠结局及子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档案库,控制使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获得成功妊娠的数量,防止血亲通婚。具体包括:
(1)建立供精者筛选和精液采集、冻存、供精、运输的流程;(2)按流程顺序作好记录;
(3)作好档案管理:精子库档案管理应设专用计算机,所有资料应备份,文字资料应放置整齐有序,注意防火、防盗及保密。人类精子库资料应永久保存;(4)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第一次供出去精液的数量最多只能提供5名不育妇女使用,待受者结局信息反馈后,再以递减方式(下次提供的受者人数=5名受者-其中已受孕人数)决定下一轮发放的数量,以确保每一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5)精子库必须将供精者的主要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和生物学特性的标志等上报精子库中央信息库,予以备案,信息库工作人员必须对各精子库提供的信息保密;
(6)各精子库必须将拟定的供精侯选人身份情况上报精子库中央信息库,信息库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以确保供精者只在一处供精;
(7)做好随访工作:每月定期收集用精机构精液标本使用情况并记录受精者的有关反馈信息,包括受者妊娠、子代的发育状况、有无出生缺陷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
2.质量管理
(1)人类精子库必须按《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严格筛查,保证所提供精子的质量;
(2)人类精子库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业务和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操作手册及人类精子采供计划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等;
(3)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人类精子库进行自查,检查人类精子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精液质量、服务质量及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并随时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或抽查。
3.保密原则
(1)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尊重供精和受精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2)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精者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人类精子库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精者的社会身份资料;
(3)除精子库负责人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查阅有关供精者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
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
(一)供精者基本条件
1.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
2.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 3.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4.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
(二)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
1.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2.出于“生殖保险”目的
(1)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
(2)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
3.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
1.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 2.人类精子库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
3.人类精子库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
4.人类精子库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
5.人类精子库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
6.人类精子库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7.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
8.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四)供精者筛查程序及健康检查标准
所有供精志愿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均要进行初步筛查,初筛符合条件后,还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达到健康检查标准后,方可供精。
1.供精者的初筛
供精者的年龄必须在22-45周岁之间,能真实地提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一般病史和遗传病史,回答医师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按要求提供精液标本以供检查。
(1)病史筛查 ①病史
询问供精者的既往病史、个人生活史和性传播疾病史。 A、既往病史 供精者不能有全身性疾病和严重器质性疾患,如心脏病、糖尿病、肺结核、肝脏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高血压、精神病和麻风病等。
B、个人生活史
供精者应无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没有吸毒、酗酒、嗜烟等不良嗜好和同性恋史、冶游史。
C、性传播疾病史
询问供精者性传播疾病史和过去六个月性伴侣情况,是否有多个性伴侣,排除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供精者应没有性传播疾病史,如淋病、梅毒、尖锐湿疣、传染性软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乙型及丙型肝炎,并排除性伴侣的性传播疾病、阴道滴虫病等疾患。
②家系调查
供精者不应有遗传病史和遗传病家族史 A、染色体病:排除各种类型的染色体病;
B、单基因遗传病:排除白化病、血红蛋白异常、血友病、遗传性高胆固醇血症、神经纤维瘤病、结节性硬化症、β-地中海贫血、囊性纤维变性、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先天性聋哑、Prader-willi综合征、遗传性视神经萎缩等疾病;
C、多基因遗传病:排除唇裂、腭裂、畸形足、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先天性心脏病、尿道下裂、脊柱裂、哮喘、癫痫症、幼年糖尿病,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的高血压病、严重的屈光不正等疾病。
(2)体格检查
①一般体格检查:供精者必须身体健康,无畸形体征,心、肺、肝、脾等检查均无异常,同时应注意四肢有无多次静脉注射的痕迹; ②生殖系统检查:供精者生殖系统发育良好,无畸形,无生殖系统溃疡、尿道分泌物和生殖系统疣等疾患。
2.实验室检查
(1)染色体检查:供精者染色体常规核型分析必须正常,排除染色体异常的供精者;
(2)性传播疾病的检查
①供精者乙肝及丙肝等检查正常;
②供精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检查阴性;
③供精者衣原体、支原体、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和弓形体等检查阴性;
④精液应进行常规细菌培养,以排除致病菌感染。(3)精液常规分析及供精的质量要求
对供精者精液要做常规检查。取精前要禁欲3-7天。精液质量要求高于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精液及精子—宫颈粘液相互作用实验室检验手册》(1999年第四版)精液变量参考值的标准:精液液化时间少于60分钟,精液量大于2毫升,密度大于60x106/毫升,存活率大于60%,其中前向运动精子大于60%,精子正常形态率大于30%。
(4)ABO血型及Rh血型检查;(5)冷冻复苏率检查
应进行精子冷冻实验。前向运动精子冷冻复苏不低于60%。
3.供精者的随访和管理:精子库应加强对供精者在供精过程中的随访和管理(1)供精者出现下述情况,应立即取消供精资格: ①生殖器疣; ②生殖器疱疹; ③生殖器溃疡; ④尿道异常分泌物; ⑤供精者有新的性伴侣。
(2)至少每隔半年对供精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精子库应追踪受精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4)供精者HIV复查:精液冻存六个月后,须再次对供精者进行HIV检测,检测阴性方可使用该冷冻精液。
4.对外提供精子的基本标准
对外供精用于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冷冻精液,冷冻复苏后前向运动精子(a+b级)不低于40%,每份精液中前向运动精子的总数不得低于12x106。 附件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五)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七)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为了促进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一)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1.严格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2.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
3.应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服务,为供精者和自冻精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
4.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供精者和自冻精者在精液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供精者应是完全自愿地参加供精,并有权知道其精液的用途及限制供精次数的必要性(防止后代血亲通婚),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供精者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情况下,有权终止供精,同时在适当补偿精子库筛查和冷冻费用后,有权要求终止使用已被冷冻保存的精液;
3.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自精冷冻保存者采用该项技术的必要性、目前的冷冻复苏率和最终可能的治疗结果; 4.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建立完善的供精者管理机制,严禁同一供精者多处供精并使五名以上妇女受孕;
2.不得实施无医学指征的X、Y精子筛选。
(五)保密原则
1.为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的权益,供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
2.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
3.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六)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1.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 2.人类精子库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
3.禁止买卖精子,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 4.人类精子库不得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七)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精子库应接受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生殖医学、护理、群众代表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审查;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精子库进行监督,并开展必要的伦理宣传和教育,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 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和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面积不得少于100 M2,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各不少于20 M2。另外,医疗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小型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
(6)二氧化碳恒温箱;
(7)液氮罐2-3个;
(8)冰箱。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批准证书的精子库获得精源。
3、医疗机构必须实时做好医疗记录、随访,供精人工授精的对象应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
4、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获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在查阅档案时,授精医疗机构均应隐去受者夫妇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非相关人员一律谢绝查阅。
5、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
6、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和技术资料。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女性因宫颈粘液分泌异常、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③免疫性不育。
④原因不明的不育。
(2)供精人工授精
① 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
②输精管绝育术后期望生育而复通术失败者及射精障碍等。
③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④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
⑤原因不明的不育。
2、禁忌症
(1)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的精子和卵子结合障碍。
(2)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3)女方患有遗传病、严重躯体疾病、精神心理障碍。
(4)有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史并证实为女方因素所致。
(5)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6)女方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技术程序
(1)选择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
(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禁止以多胎妊娠为目的应用促排卵药物。
(3)通过B超或有关激素水平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
(4)在自然月经或药物促排卵周期掌握排卵时间,适时人工授精。
(5)人工授精可行阴道内人工授精(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TI)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处理后方可注入宫腔。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可使用新鲜精液,供精人工授精则必须采用冷冻精液。
(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
(7)人工授精后14-16天确立生化妊娠,5周后B超确认临床妊娠。
2、质量标准(1)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中注入的前向运动的精子数以100万以上为好。
(2)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子,复苏后活动率必须高于35%。
(3)每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0%。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 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由生殖专科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2)如同时建有精子库,必须分开管理。
(3)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4)生殖专业技术的在编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临床和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护理人员不少于2人。
(5)机构在编医技人员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6)机构在编技术人员不得由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兼任。
(7)一人只能在一个机构内具有在编人员资格。
(8)外国医师来华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有关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规定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行医管理规定执行。
2、在编人员要求
(1)医生
①临床医生须具备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名具备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生殖专业的人员,须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③至少一名医生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促排卵药品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控制。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
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
④医生每人每年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50个治疗周期。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主持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临床工作20个周期,工作质量达到标准,由上级医师签字后方可独立工作。
⑤机构中应设有或指定男性生殖临床医生从事男性生殖工作。
(2)实验人员 ①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医学或生物学硕士以上学位,并掌握系统的临床胚胎学知识和细胞培养技能。每人每年至少完成5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周期的实验操作。新人员须在上级医师督导下完成30个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周期的实验操作,上级医师签字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
③至少一人具有精液分析和处理的技能。
④开展冷冻胚胎的机构,至少一人受过配子、胚胎冷冻技术培训,掌握系统的低温冷冻生物学知识及配子、胚胎冷冻技能。
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的机构,至少一人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室技能。
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的机构,必须具备熟练的胚胎显微操作技能,至少一人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
(3)护士
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
3、场所要求
(1)机构专用面积不小于200m2。用于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面积不小于60m2。
(2)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3)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
(4)超声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5)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工作区临近。
(6)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面积不小于15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7)体外受精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m2,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其中胚胎操作区达到百级标准,并具备温控条件。
(8)胚胎移植室:面积不小于10m2,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4、设备条件
基本专用仪器总投资不少于150万元。
(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
(2)负压吸引器:压力可调范围0-0.02mPa;
(3)妇检床;
(4)超净工作台:水平气流式和垂直气流式各1台。如果建立层流室达到百级标准,此设备可免;
(5)解剖显微镜;
(6)生物显微镜;
(7)倒置显微镜及显微操作系统(含恒温平台);
(8)精液分析设备;(9)至少2台二氧化碳培养箱。(推荐使用红外线二氧化碳传感器培养箱);
(10)恒温平台和保温试管架;
(11)冰箱;
(12)离心机;
(13)实验室常规仪器:纯水制作装置、天平、电热干燥箱等;
(14)配子/胚胎冷冻设备,包括:程序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
5、其它要求
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细胞/分子遗传检验条件;
(2)血液生殖激素检测条件;
(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放射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
(4)开腹手术条件;
(5)住院治疗条件;
(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
(二)管理
1、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1)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材料管理制度。
(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5)各项技术操作常规。
(6)仪器管理制度。
(7)病案管理制度:包括病人的身份资料、病史资料、治疗经过记录、结果和随访资料,并按要求上报。
2、技术安全要求
(1)要求医疗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配备吸氧、气管插管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
(2)建议使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实验用人白蛋白或血清代用品,并须证实其安全性。
(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
(5)每周期移植卵子、合子、胚胎总数不超过3个。(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适应症
①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精子与卵子遇合困难。
②排卵障碍。
③子宫内膜异位症。
④男方少、弱精子症。
⑤不明原因不育。
⑥女性免疫性不孕。
(2)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适应症
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②梗阻性无精子症。
③生精功能障碍。
④男性免疫性不育。
⑤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受精失败。
⑥精子无顶体或顶体功能异常。
(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适应症
凡是能够被诊断的遗传性疾病都可以适用于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GD)。主要用于X连锁遗传病、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及可能生育以上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4)接受卵子赠送
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者或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5)接受胚胎赠送
①夫妻双方同时丧失产生配子的能力。
②夫妻双方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携带导致遗传性疾病的基因,不能产生功能正常的配子。
③不能获得发育潜能正常的胚胎。
2、禁忌症
(1)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患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2)提供配子的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3)接受胚胎赠送/卵子赠送的夫妇女方患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或具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4)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机构每年进行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不得少于150个周期。
2、受精率不得低于60%。
3、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
三、技术实施人员行为准则
1、必须严格遵守知情、自愿的原则,与夫妇双方签定知情同意书,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2、实施此类技术时,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合子和胚胎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4、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胚胎转送他人。
5、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6、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7、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8、禁止对配子、合子、胚胎实施基因操作。、9、禁止克隆人。
10、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行女性体内移植;禁止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10-0发文机关: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
(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
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上述人员须接受卫生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殖医学专业技术培训。
外籍、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技术人员来内地从事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活动须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临床医师
①专职临床医师必须是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生殖医学硕士学位的妇产科或泌尿男科专业的执业医师;
②临床负责人须由从事生殖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担任;
③临床医师必须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掌握女性生殖内分泌学临床专业知识,特别是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月经周期的激素调控;
掌握妇科超声技术,并具备卵泡超声监测及B超介导下阴道穿刺取卵的技术能力,具备开腹手术的能力;具备处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种并发症的能力;
④机构中应配备专职男科临床医师,掌握男性生殖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技术。
(2)实验室技术人员
①胚胎培养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或生物学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②实验室负责人须由医学或生物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具备细胞生物学、胚胎学、遗传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细胞培养技能,掌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技能,具有实验室管理能力;
③至少一人具有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技能;
④至少一人在卫生部指定的机构接受过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术培训,并系统掌握精子、胚胎冷冻及复苏技能;
⑤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至少有一人在卫生部指定机构受过本技术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显微操作及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实验室技能;
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有专门人员受过极体或胚胎卵裂球活检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该项技术的操作技能,掌握医学遗传学理论知识和单细胞遗传学诊断技术,所在机构必须具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技术条件。
(3)护士
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书,受过生殖医学护理工作的培训,护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3、场所要求
(1)场所须包括候诊区、诊疗室、检查室、取精室、精液处理室、资料档案室、清洗室、缓冲区(包括更衣室)、超声室、胚胎培养室、取卵室、体外受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及其它辅助场所;
(2)用于生殖医学医疗活动的总使用面积不小于260平方米;
(3)场所布局须合理,符合洁净要求,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求无毒,应避开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源和放射源;
(4)工作场所须符合医院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各工作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设施;
(5)主要场所要求
①超声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I类标准;
②取精室:与精液处理室邻近,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有洗手设备;
③精液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④取卵室:供B超介导下经阴道取卵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⑤体外受精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并具备缓冲区。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类标准,建议设置空气净化层流室。胚胎操作区必须达到百级标准;
⑥胚胎移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环境符合卫生部医疗场所II类标准。
4、设备条件
(1)B超:2台(配置阴道探头和穿刺引导装置);
(2)负压吸引器;
(3)妇科床;
(4)超净工作台:3台;
(5)解剖显微镜;
(6)生物显微镜;
(7)倒置显微镜(含恒温平台);
(8)精液分析设备;
(9)二氧化碳培养箱(至少3台);
(10)二氧化碳浓度测定仪;
(11)恒温平台和恒温试管架;
(12)冰箱;
(13)离心机;
(14)实验室常规仪器:pH计、渗透压计、天平、电热干燥箱等;
(15)配子和胚胎冷冻设备包括:冷冻仪、液氮储存罐和液氮运输罐等。
申报开展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必备具备显微操作仪1台。
5、其它要求
开展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常规检验(包括常规生化、血尿常规、影像学检查、生殖免疫学检查);
(2)生殖内分泌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
(3)细胞和分子遗传学诊断实验室及其相关设备;若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产前诊断技术的认可资格;
(4)开腹手术条件;
(5)住院治疗条件;
(6)用品消毒和污物处理条件。
(二)管理。
1、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
3、机构必须按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供必需的各种资料及报告;
4、机构的各种病历及其相关记录,须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予以严格管理;
5、机构实施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
6、规章制度
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病案管理制度;
(3)随访制度;
(4)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5)接触配子、胚胎的实验材料质控制度;
(6)各项技术操作常规;
(7)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8)仪器管理制度;
(9)消毒隔离制度;
(10)材料管理制度。
7、技术安全要求
(1)要求机构具有基本急救条件,包括供氧、气管插管等用品和常用急救药品和设备等;
(2)采用麻醉技术的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抢救设备和人员;
(3)实验材料必须无毒、无尘、无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实验用水须用去离子超纯水;
(5)每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35岁以下妇女第一次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
(6)与配子或胚胎接触的用品须为一次性使用耗材;
(7)实施供精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参照人工授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适应症
(1)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适应症
①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
②排卵障碍;
③子宫内膜异位症;
④男方少、弱精子症;
⑤不明原因的不育;
⑥免疫性不孕。
(2)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适应症
①严重的少、弱、畸精子症;
②不可逆的梗阻性无精子症;
③生精功能障碍(排除遗传缺陷疾病所致);
④免疫性不育;
⑤体外受精失败;
⑥精子顶体异常;
⑦需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查的。
(3)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适应症
目前主要用于单基因相关遗传病、染色体病、性连锁遗传病及可能生育异常患儿的高风险人群等。
(4)接受卵子赠送适应症
①丧失产生卵子的能力;
②女方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携带者或患者;
③具有明显的影响卵子数量和质量的因素。
(5)赠卵的基本条件
①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
②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③对赠卵者必须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参照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④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
⑤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
⑥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100%。
2、禁忌症
(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①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
2、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95%;
3、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70%;
4、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x100%〕;
5、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二、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3)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的反馈信息;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
(6)具备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人,护士1人,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3)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须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资格和经验;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
(6)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7)同时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一人,其他人员可以兼用。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4、设备条件
(1)妇检床2张以上;
(2)B超仪1台(配置阴道探头);
(3)生物显微镜1台;
(4)离心机1台;
(5)百级超净工作台1台;
(6)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
(7)液氮罐2个以上;
(8)冰箱一台;
(9)精液分析设备;
(10)水浴箱1台;
(11)与精液接触的器皿等须使用无毒的一次性耗材。
以上设备要求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二)管理。
1、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定《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2、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
3、机构必须及时做好不育夫妇的病历书写并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
4、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
5、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6、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
7、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
8、机构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及报告。
(三)适应症与禁忌症。
1、夫精人工授精
(1)适应症
①男性因少精、弱精、液化异常、性功能障碍、生殖器畸形等不育;
②宫颈因素不育;
③生殖道畸形及心理因素导致性交不能等不育;
④免疫性不育;
⑤原因不明不育。
(2)禁忌症
①男女一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②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心理疾患;
③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④一方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2、供精人工授精
(1)适应症
①不可逆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症、弱精症和畸精症;
②输精管复通失败;
③射精障碍;
④适应症①②③中,除不可逆的无精子症外,其它需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其交代清楚: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也可能使其有自己血亲关系的后代,如果患者本人仍坚持放弃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助孕的权益,则必须与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助孕;
⑤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⑥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
(2)禁忌症
①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
②女方患有严重的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
③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④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技术程序与质量控制。
1、技术程序
(1)严格掌握适应症并排除禁忌症;
(2)人工授精可以在自然周期或药物促排卵周期下进行,但严禁以多胎妊娠为目的使用促排卵药;
(3)通过B超和有关激素水平联合监测卵泡的生长发育;
(4)掌握排卵时间,适时实施人工授精;
(5)用于人工授精的精子必须经过洗涤分离处理,行宫颈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20×106;行宫腔内人工授精,其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10×106;
(6)人工授精后可用药物支持黄体功能;
(7)人工授精后14-16天诊断生化妊娠,5周B超确认临床妊娠;
(8)多胎妊娠必须到具有选择性减胎术条件的机构行选择性减胎术;
(9)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如不具备选择性减胎术的条件和技术,必须与具备该技术的机构签定使用减胎技术协议,以确保选择性减胎术的有效实施,避免多胎分娩。
2、质量标准
(1)用于供精人工授精的冷冻精液,复苏后前向运动的精子不低于40%;
(2)周期临床妊娠率不低于15%(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人工授精周期数×100%)。
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
(三)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
(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六)禁止实施胚胎赠送;
(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
(八)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
(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十)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十一)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十二)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
篇8:辅助生殖技术法
辅助生殖技术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 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将人类发育的早期过程转移至体外进行, 随后再将胚胎移植到子宫里从而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 包括人工授精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 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 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自1978年, 第1例体外受精婴儿Louise Brown诞生以来, 三十多年来利用ART技术出生的婴儿已达四百余万。随着ART技术不断成熟和发展, 包括单精子胞浆内注射和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等的广泛应用, 出生子代占人群比例的增加, 其子代的出生缺陷成为关注的焦点。ART子代出生缺陷的风险是否增加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早在上个世纪已有学者对ART子代的出生缺陷进行描述, 指出IVF子代神经管畸形和大血管移位的发生率增加。2002年, 澳大利亚的一项研究发现ART婴儿出生缺陷率较自然妊娠增加2倍, 欧洲各国及美国的多项研究也发现ART子代低体重和极低体重儿发生率、神经系统发育异常及先天性畸形的发生率明显增加;此外一个大规模的, 长达10年的来自各国基于循证医学数据表明ART子代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增加[1]。由于ART的特殊性, 其子代发生出生缺陷的原因与自然妊娠颇为不同。本文关注ART技术本身, 包括控制下超促排卵 (controlled 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COH) 、卵母细胞体外成熟培养 (invitromaturation, IVM) 、体外受精 (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 、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 ICSI) 、胚胎体外培养等及父母的不孕遗传背景对子代发生出生缺陷的影响。
1 ART技术
1.1 COH
COH是当前最常用的获卵方式, 其利用促性腺激素刺激卵巢, 从而获得较多成熟卵母细胞用于IVF, 极大的提高了IVF成功率。然而COH过程中使用过多的促性腺激素药物将会造成一个完全不同于正常卵泡发育过程的非生理状态的内分泌环境, 从而影响卵泡发育, 如可能导致卵泡发育过快或促使低质量卵泡发育导致卵母细胞发生DNA甲基化异常而发生印记缺陷等。有报道显示, 大剂量促性腺激素药物会影响卵母细胞正常的减数分裂、发育潜能和表观遗传修饰, 通过干扰卵母细胞正常减数分裂, 使其染色体发生畸变, 导致非整倍体形成。另外, 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和拮抗剂 (GnRH-a和GnRH-ant) 本身与黄体功能不全具有相关性, 可以影响子宫内膜容受性。COH过程对卵母细胞和子宫内膜容受性的干扰可直接影响子代的健康。大样本的临床研究发现, 卵巢刺激药物可显著增加出生子代低和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率。同时促排卵药物增加了子代先天畸形, 如神经管缺陷、食管闭锁的发生率。最近, 促排卵药物与子代发生肿瘤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也引起了极大关注。
1.2 IVM
IVM即将未成熟的卵母细胞从卵巢中取出, 在体外模拟卵母细胞体内成熟的环境进行培养、受精, 用于IVF-ET, 是试管婴儿领域的一项前沿技术, 专门针对一些卵子成熟障碍的不孕患者, 特别是顽固的多囊卵巢综合征、卵泡发育迟缓、卵巢过度刺激征的患者。IVM目前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包括卵母细胞成熟率低、受精率低、胚胎发育潜能差, 与正常胚胎相比更易出现卵裂阻滞和延迟等。其原因可能是由于部分卵子在获取时已经启动退化程序, 从而失去成熟能力或胞质不完全成熟, 减数分裂过程中染色体数目异常, 氧自由基使细胞活性降低, 发生透明带变性等。基因印记的重建擦除, 染色质的重新构建贯穿卵母细胞的整个成熟过程, 而IVM技术可能会影响这一系列进程, 导致表遗传改变, 影响基因表达。目前, 国际上利用IVM技术出生的婴儿数较少, 现有的研究未发现IVM后新生儿期不良结局出现明显增加, 随着该项技术推广, 对于其出生子代的随访工作应该紧密进行。
1.3 IVF
IVF是指精子和卵子的受精过程在体外人工控制的环境中完成的技术, 简称IVF。由于它与胚胎移植技术 (ET) 密不可分, 又称为IVF-ET。现有文献报道IVF子代的早产率和低出生体重比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群。但同时有研究证明IVF单胎子代的出生体重与正常人群相比并没有出现明显统计学差异, 因此认为, IVF子代增高的早产率与低出生体重率与IVF技术下多胎妊娠发生率增高有关。
1.4 ICSI
ICSI是指通过显微操作, 将精子注入卵胞浆内, 即完成受精, 主要用于男性因素引起的不育, 也可用于传统IVF或其他辅助受精方式失败的患者。然而ICSI本身作为一种有创技术, 同时又避开了自然选择的机会, 使基因异常的精子或卵子受精几率增加, 提高了ART子代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研究表明, ICSI子代新发染色体数量及结构重组的发生率均较普通人群有所增高。这种染色体异常发生率的增加可能与亲代染色体异常的遗传有关, 也可能与ICSI过程避开了自然选择对基因异常的精子或卵子的淘汰作用有关。
1.5 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screening, PGD/PGS)
PGD/PGS是指在胚胎移植前, 取部分遗传物质进行基因和染色体层面分析, 以排查特定的遗传病风险, 或移植整倍体胚胎, 进行活检的细胞从卵母细胞的极体到卵裂期胚胎的卵裂球或囊胚的滋养细胞, 以胚胎卵裂球为主。非整倍体胚胎移植是反复着床失败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重要原因, PGS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降低流产率,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PGD和PGS操作涉及胚胎打孔和卵裂球吸出的物理损伤及遗传物质一定程度的丢失, 其影响分近期和远期两种, 目前的研究发现, 单个卵裂球吸出对囊胚的形成率并没有显著性影响。同时对PGD/PGS儿童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也未提示胚胎活检影响其生长发育。但由于这些技术的临床应用时间尚短, 子代健康状况缺乏大样本、长时期、多中心的对照研究得出的确切结论。然而在小鼠胚胎活检模型中发现胚胎活检可提高小鼠成年后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的发生风险。可对我们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1.6 胚胎体外培养
动物实验表明体外培养过程中培养液的不同组分亦对胚胎发育产生影响。葡萄糖含量、血清浓度等均有可能影响卵裂率, 影响DNA甲基化及基因印记过程, 从而使子代出现印记异常, 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的发生。
2 遗传与环境因素
2.1 ART作用于个体发育的敏感时期, 影响遗传的稳定性
ART作用于配子发生/成熟、胚胎早期发育等敏感时期, 特别是排卵前的卵子成熟阶段、受精、围着床期、胚胎发育早期 (受精6周内) 及相应的生殖细胞发生 (生殖嵴发育) 阶段。促排卵尤其是IVF促排卵过程中, 往往产生多个卵泡同时发育, 从而出现非生理性高浓度的雌激素水平, 且在孕早期也维持较高雌激素[2]。因此ART使得卵母细胞和胚胎处于超生理剂量雌激素环境下, 这种紊乱的内分泌作用配子和胚胎发育的关键时期。超促排卵作用于卵母细胞印记基因完成重编程的时期, 在胚胎发育早期, 原始生殖细胞印记发生广泛甲基化, 而在随后的胚胎发育期间发生甲基化重建并维持其甲基化状态。着床前胚胎的体外培养恰施于印记基因广泛去甲基化的敏感阶段, 这些ART干预极可能通过表观遗传修饰改变影响受精/胚胎形成及后续发育潜能, 由于印记基因在功能上相当于单倍体, 极易因外界环境的改变发生突变, 而ART的操作过程中, 包括卵母细胞体外培养、体外受精、ICSI、胚胎体外培养等, 会影响基因组、印记组广泛擦除, 印记重建及维持等各个阶段, 从而影响子代健康, 导致个体发生出生缺陷, 甚至可能通过影响子代性腺而引起疾病的隔代遗传。研究表明, ART男性子代其Y染色体生精基因 (AZF) 的微缺失发生率增高[3]。2013年一个大样本的回顾性调查发现, ART子代多个基因存在三核苷酸重复序列的动态突变率增高, 这提示ART子代存在一个遗传不稳定性[4]。
2.2 表遗传的改变影响着胎儿生长和发育
ART出生有基因表观遗传修饰异常, 从而影响胎儿生长发育。ART出生后代表现出更多的胚胎来源肿瘤和印记基因相关疾病, 如Beckwith-Wiedemann综合征 (BWS) 、Angelman综合征 (AS) 及视网膜母细胞瘤等罕见遗传病的患病率增高。一般人群中, 由于甲基化缺陷引起BWS的发病占其发病原因的40%~50%;然而在ART人群中, 因甲基化异常引起其发病占发病原因中的90%。AS的病因中, 印记缺陷约占5%, 而ART出生的71.43%的AS患者中发生印记缺陷。也有研究指出, 肿瘤抑制基因RB1的高甲基化使得其失去了肿瘤抑制功能, 从而引起视网膜母细胞瘤的发生。有学者通过抗5-甲基胞嘧啶抗体染色后的免疫荧光检查发现, 超促排卵后的鼠胚有20%存在异常的甲基化模式, 这一表遗传异常与出生缺陷存在一定相关性。
2.3 男女双方不孕遗传背景
多项研究表明, 严重排卵障碍、卵巢储备功能降低及男方少弱精症等不孕疾病都有遗传倾向, ART技术一定程度上违背自然界中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 使得不能生育的患者得以生育子代, 其不良基因势必也会遗传给下一代, 影响子代的生育力或伴有其他功能的缺失。此外, 不孕的遗传背景使得配子不仅携带不良遗传物质, 且使配子在发育时期处于一个不良的内分泌环境, 如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高雄激素血症的环境, 子宫内膜异位症患者腹腔液对卵母细胞和胚胎的伤害作用等都有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的发生。
2.4 ART对胎盘有负面影响
ART可能造成胎盘发育不良和功能障碍而影响胚胎氧和营养供给, 从而对胚胎生长发育产生不利影响, 其直接结局将表现为低出生体重。
总体而言, 大多数ART子代都是健康的。但是在全球出生缺陷居高不下, 且发病机制远未揭示的前提下, 在ART子代低出生体重和表遗传疾病增加的流行病事实的背景下, 在ART非自然生殖的特性以及缺乏临床前基础研究和安全性评估而直接临床应用的背景下, 在ART子代出生缺陷风险增加与亲代遗传背景及ART的非生理性操作的相关性不明确的现状下, 在国际上推进标准化的促排卵ART过程, 关注ART启动前父母健康状况, 妊娠时期及分娩过程的评估, 推动ART的安全临床应用, 对于降低ART子代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Hansen M, Kurinczuk JJ, Milne E, et al.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birth defects: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J].Human reproduction update, 2013, 19 (4) :330-353.
[2]Hu XL, Feng C, Lin XH, et al.High maternal serum estradiol environment in the first trimest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increased risk of small-for-gestational-age birth[J].The Journal of clinical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 2014, 99 (6) :2217-2224.
[3]Feng C, Wang LQ, Dong MY, et al.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may increase clinical mutation detection in male offspring[J].Fertility and sterility, 2008, 90 (1) :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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