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岗位检查制度(精选6篇)
篇1:公司安全岗位检查制度
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安全的基本含义,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两者缺一不可。告诉人们怎样去识别危险和防止事故危害。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和有害因素,从而采取对策加以消除,达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的;通过检查增强领导和群众安全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检查可以相互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精神,了解安全生产状态,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国经字第2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每季度和每月下旬组织由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带队,由质量安全部、施工管理部、技术管理部、保安后勤部、劳动人事部、工会等部门人员所组成的检查组对生产现场进行的生产质量、安全大检查,检查重点是
(1).查安全管理,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
(2).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
(3).查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保养、维护以及安全防护设
施的使用管理情况;
(4).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查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行为;还应进行应知抽查,以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6).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劳保用品是否配戴并正确使用;
(7).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否编制、收集、归档;
(8).查施工现场有无重大安全隐患。
如对以上内容查出的问题除应进行记录外,还应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项进行整改。季度检查按部颁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评定。
2.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垂直升降机、脚手架、电气、塔吊、压力容器、防尘、防毒等)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对于新搭设的脚手架、垂直升降机(龙门架和井字架)、塔吊等重要设施、设备在使用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经常性检查
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对施工现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通常有
(1).工地施工环境是否安全良好;
(2).工地机电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3).工地安全人员是否上岗履行职责;
(4).工地生产工人是否违章作业;
(5).工地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妥善;
(6).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是否检查安全。
4.季节性安全检查
由公司领导组织公司有关部门、科室人员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暑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安全施工(生产)带来的危险重点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为
(1).雷雨季节前,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检查,测试、维护情况;
(2).汛期前成立防洪抢险队,防洪器材、措施落实情况;
(3).冬旱季的防火检查;
(4).对要害部位、危险作业、易燃易爆等项的检查。
5.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前后,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科室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是
(1).防止职工思想松懈、思想麻痹;
(2).节日加班,更要重视对加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检查的要求
随着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安全检查工作也不断的进行改革、深化,不论何种类型的安全检查:
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并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2.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采用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应记录每项扣分的原因。
3.安全检查后要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哪些检查项目达标;哪些基本上达标,但是具体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完善;哪些项目没有达标,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整改。受检查单位(项目部)根据安全评价要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4.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5.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事例表彰奖励安全工作中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对于违章违纪和安全隐患严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篇2:公司安全岗位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检查是一个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制止违章行为的过程。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可分为:
(1)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
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
检查有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生产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有否执行审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检查的形式
(1)生产岗位日常检查
生产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进行自检,确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为主,主要有:
a.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安全,还有安全防护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可*。
c.作业场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操作要求是否明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解决后才作业,如自己无法处理或无把握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待问题解决后才作业。
(2)安全人员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内容包括:
a.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产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违章违纪行为。
c.协助生产岗位工人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3)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
全厂性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车间的检查每个季度一次。全厂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是以企业和车间、部门负责人为主,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参加组成检查组,按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主要是检查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查管理为主。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领导思想上是否重视安全工作,行动上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查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隐患整改等)开展情况,查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主要危险源,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要重点检查。检
查应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规定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组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根据检查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公司、车间的安全状况,继而研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车间对班组的检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同的季节会有不同的气候,也给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季节性检查是检查防止不利气候因素导致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落实,如雷雨季节检查防雷设施,潮湿季节检查漏电保护等等。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考核。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安全值班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安全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项目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检查落实安全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安全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拆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8)参与配合或接受所在单位的安全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事故单位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10)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所担负监督的生产安全状况和安全行为规定检查负责。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标准的执行落实,除了要抓好严格的管理外,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巡回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五、奖励与惩罚是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控制手段之一。实行强化管理对减少事故及隐患的发生、降低事故频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经济奖励与惩罚除了按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管理制度》等相关《企业管理标准》要求执行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突出贡献成绩或违反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奖励和惩罚。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3、凡能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出显著成绩的;
4、凡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改进成效显著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6、对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劝阻不改、行为恶劣的给予处罚或处分;
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0、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1、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2、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又不及时对提出的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和违反重点治理安全达标要求的;
13、对各级管理部门下发各种形势安全隐患问题通知单或停工单后,不能认真组织、按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单,又给企业或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14、下达的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和确立安全生产达标项目及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要求,不能实现或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直接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
篇3:公司安全岗位检查制度
(一)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下简称IAEA) 是国际原子能 (核能) 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IAEA通过并且我国签署的关于核能安全检查的国际公约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
IAEA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 对各国核能安全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IAEA对各国的核能发展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的机会, 对核事故或辐射提供援助, 如日本在福岛核事故中就向IAEA发出了援助申请, 也得到了IAEA的援助。这些公约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报义务, 有关国家和IAEA有知情权;第二、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有提供迅速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第三、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 开展提高核安全的技术合作, 保护个人、社会、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第四、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IAEA通过的这些公约多是鼓励性质的, 也就是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它们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来得以实现。
(二)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
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慢, 下表是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核能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 核能安全立法应当体现强烈的社会法本位的价值取向, 所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也应当以社会性为其主要特征, 保障核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社会本位立法价值取向又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安全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体现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鲜明的表达着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的态度, 安全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安全保障下利用才能实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第二十一条的“三同时”制度就是保证核能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报告书中就能很好的起到对生态安全检查监督作用。“三同时”指的是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核能生态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 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核能安全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管理上的安全。技术上要与时俱进, 管理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 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 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
(二) 科学性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要讲究科学性。检查监督要形成统一而系统的体系。核能立法本身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要以核能科学技术为支撑, 指定具体的技术量化标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要贯彻到底, 在核能源的利用上做到未雨绸缪, 遇到危机情形时有应急措施。中央与地方要相互监督, 形成统一的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对核设施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做到科学性。
(三) 经济性
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核能的利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能源上的不足, 对我国的生活生产都有很大的影响。核设备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核能源的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同样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核污染的治理与防治需要一定的技术与经济。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就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核设施进行严格管理与检查以减少核污染。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规定核能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又采取了许可登记制度对核能设施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央与各地方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
三、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立法的主要缺陷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的影响, 国务院暂停了核电新项目的审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放弃了发展核电事业。据报道, 核电新建项目审批将在今年上半年重启, 这预示了我国的核电能源将再次起步, 在利用核电造福人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核能利用存在的问题, 集中精力预防和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核电能源的安全发展, 否则将得不偿失。结合表1和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可以看出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缺乏专门的基本法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核能法》或《原子能法》作为核能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我国的核能源立法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是立法进程缓慢, 唯一出台的一部法律就是2003年6月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次全部都是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而且相当散乱, 不成体系, 缺乏整体性, 加上立法陈旧, 最早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定, 而核能技术是不断创新的, 这些对于核能安全的规制都相当不利。
(二) 缺乏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不力
例如,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这就可能出现权责不统一, 权力交叉, 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完善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中生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核原料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使得一旦发生核能生态安全事故后果将极其严重, 影响的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所以, 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应当注重防患于未然, 建立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辅的检查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对核能安全利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其中有不少需要完善改进之处。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制定《原子能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保障核能生态安全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法, 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而且散乱无章、不成体系。要完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 就要以一部基本法为依托, 作为核能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与其他制度相结合, 使核能生态安全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废料的处理等各个环节, 这样才能保障核能利用中的生态安全。
(二)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辐射安全管理司) (简称核安全司) 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 内设有多个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 但是没有细化出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虽然在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员) , 履行监督任务, 但是这种监督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应当针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负责包括核能生态安全在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可以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可以派驻的监督组 (员) 进行, 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三) 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听证制度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nlc202309031316
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手段,为确保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本着防患于未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现状制定以下制度。
一、安全检查内容
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检查各专业工种班组在施工现场安全作业、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使用”及“四口保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和施工机具,划分优良(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69分以下)三个等级,作为评价各专业工种班组的施工现场安全操作。重要项目的检查,各对应专业班组在基坑支护、模板安装、脚手架搭设、物料提升机安装和各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经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专职安全员的检查验收,再经公司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准移交使用,并办理改签证手续,确保安全责任。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安全大检查:1.一月份着重对施工现场的机械维护保养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
2.四月份着重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3.七月份着重检查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4.十一月份着重检查工地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并结合全年任务指标进行验收评比。
二、各项目部应每月根据自己的施工现场、驻地及不同季节的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及早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各作业班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每旬检查一次的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难于治理的应及时上报。
四、各项目部在机械设备进场时应加强检查验收力度,以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五、公司根据季节和上级要求将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小组由总工室、安全部、工程部、劳动人事部等组成。
六、安全检查中查出中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给责任人,引起整改人员重视。对有即发生事危险的隐患,安全员应责令停工,被检查班组必须立即整改。对于班组长违章指挥的作业行为,工地专职安全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对性质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及罚款。被检查的班组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项目部,由工地专职安全员复查,经复查验收认定隐患消除后,此事方为结束
建筑公司安全检查内容
1、企业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事故预防等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兼)职人员的配备比例,管理系统能否进行有效的活动。
3、企业经理(队长)及有关领导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4、新工人(包括临时工)进行三级教育、职工岗位安全技术教育情况,企业领导、队长及安全员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5、经济承包合同中有无安全指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外包合同中有无安全内容,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落实。
6、今年以来,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告、调查和及时结案,是否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了处理。
7、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查要围绕预防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事故”一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进行。主要设施、设备为:脚手架的搭设、“三宝”及“四口”防护、临时用电线路配置、龙门架与井字架、塔吊及其他起重设备、基坑基槽支护等。施工现场三大危险源的治理。
8、高层外架、悬挑架、异型架体、摸板支撑架的搭设和吊车口、井口、通道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9、塔吊、门井吊、施工电梯等大中型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及安全使用;
10、高处作业防高坠和物体打击的安全防护措施。
11、雨季施工“四防”安全措施雨季施工中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滑跌措施,有无专项方案、专人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建工地文明卫生检查
12、结合7月下旬国家对我市的“创卫”验收,对在建工地的“创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内容:是否落实文明卫生工地管理制度;城区主要街道旁工地围墙高2米以上、其余地方工地围墙高1.8米以上,围墙进行美化、彩化或书写“创卫”标语;建材堆放是否整齐;工地建筑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材料和垃圾运输时无遗洒、滴漏;是否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噪音工作;工地食堂、厕所、民工宿舍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建筑公司安全检查程序
1、确定安全检查的对象、范围、日期,制订安全检查的计划。
2、根据安全检查的规模和重要程序,组织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3、制安全生产检查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检查的各个项目。
4、根据各项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定检查表中各个项目的评分方法和评
标准。
5、对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检查结束后做好总结,写好安全检查报告。
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8、对安全问题的整改要确定责任,尤其是要确定领导的责任。问题由谁负责解决,何时解决,要落实到人。
9、问题解决后,要进行效果评价,包括隐患是否彻底消除,是否安全可靠,有何经验教训等。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篇6:企业公司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二.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三.每季度进行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7)轨道的安全状况;道轨的接地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8)钢结构、传动机构的检查;
(9)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
(10)大型起重机械的防风、防倾覆措施的落实情况;
(11)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维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五.每周检查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3)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六.每日作业前应检查的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七.起重机械在必须的情况下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八.新购、大修、技术改造的大型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按规定进行调试与技术试验,未经调试与技术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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