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 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或 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数。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讨论:
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
5、重审、再审案件;
6、需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7、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0
1、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和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3、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
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审查和认定;
6、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一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写出书面审理报告,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将电子版报告传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管办分送各个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书面报告应当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提出的处理意见应载明有关的法律依据。文字要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业务学习的内容,由审管办或委托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和应当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院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在主持人的安排下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和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应当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和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正确处理的,可提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复议决定)的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合议庭应在15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在审议违法审判责任和案件过错责任时,应通知有关责任人到会,说明有关情况。违法审判和案件过错责任确认后,有关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审判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具体讨论的经过。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担任审判委员会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记明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除因上诉、申诉等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供外,其他机关查询必须经院长批准。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全院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予以书面通报。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通报由审管办负责编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篇2: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
篇3: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改革
一、实证分析: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
(一)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A区法院是一家区级法院, 该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各类辅助人员130余人, 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9名。在人员构成上, 该院审判委员会主要包括一名院长、四名副院长、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两名资深庭长组成。成员全部为法律专业毕业, 且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二) A法院2009年—2011年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分析
对该院审判委员会近三年讨论的内容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呈现讨论案件多讨论审判事务少的特点。
2009年—2011年A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中, 案件讨论占了较大比例, 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则占少数 (如表1) 。可见, 在实际运行中, 对案件的讨论以及评议仍然是审判委员会的最主要职能。
2. 审判委员会同意经办人或合议庭意见占大多数。
对讨论结果分析, 审判委员会极少提出颠覆性或完全相反的意见, 大部分情况下, 审判委员会均同意合议庭或经办人意见 (如表2) 。可见, 审判委员会大部分情况下是尊重合议庭审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剥夺或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
二、背离缺失: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现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行政化、待遇化倾向明显。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多是院长、副院长及业务庭负责人。2007年,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始任命, 且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与原来设置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目的不相符合。目前, 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多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且具备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党组化”, 与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审判的功能作用相违背。
(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个案化
正如对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一样, 当前, 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主要是对个案的法律适用等进行讨论, 缺少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具有普遍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 或对审判执行工作全局方向进行把握, 也较少发布指导性案例。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职能, 但是对“重大”、“疑难”的概念没有明确, 导致审判委员会实际运行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讨论, 成为个别合议庭的挡箭牌、避风港, 而其最重要的功能却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三)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分离”
大部分情况下,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 在听取合议庭成员中承办人的报告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裁判。在这种“审判分离”情况下做出的判断, 由于未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等进行仔细分析,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导致主观臆断。主审法官在汇报案件时, 容易因个人见解及素质等原因导致避重就轻, 且汇报过程中本身就有主审法官倾向性意见的影响, 导致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被某些学者讥讽为“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 (1) , 大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并没有参与庭审, 却对案件裁判享有投票权, 必将导致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至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2) 。
三、复归重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路径
(一) 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立法
审判委员会的定位及工作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立法上存在空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也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对其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为此, 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从立法层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性质、组成、运行程序、功能定位等进行明确, 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统一, 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二) 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针对审判委员会成员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切实改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减少委员的行政化色彩, 真正发挥审判委员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的积极作用。
1. 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度。
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竞争上岗机制, 允许法院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审判员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竞岗, 明确包括法律素养、社会评价、审判业务水平和调研能力等在内的评选标准, 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通过的考试、考核、测评等程序遴选出优秀法官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切实提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2.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推出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标准, 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等各方面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 及时报请人大予以免职。
(三) 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认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 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全局的指导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审判业务的指导。为此, 审判委员应在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某一类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性意见以及某类案件的量刑细则等的讨论决定上多下功夫, 定期对所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 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 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 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的完善
1.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制。
改变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听取主审法官简单汇报作出决议的模式, 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事先阅卷、旁听法庭、了解案情等模式, 让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情有整体的了解和把握。在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下, 也可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 参与庭审或观摩庭审录像, 通过更直观的了解, 让审判委员会委员作出更加公正的裁断。
2. 建立合议庭成员和不同意见法官共同汇报制度。
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 应吸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合议庭审判长和其他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并发表意见, 而不仅仅是审判长或者承办人一人到会汇报, 以尽可能地避免因汇报人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的肆意性、主观性, 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对抗性和提高决策的正确率 (3) 。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 1999.
[2]韩克芳.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00.3.
[3]李连峰, 邝希聪.审判委员会机制探微[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3.
[4]阐玲.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完善[D].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2007.9.
篇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
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臵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
3、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或提请免职:
1、工作消极,不起表率作用;
2、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委员会工作的;
3、泄露审判委员会秘密的;
4、违法违纪受法纪处分的;
5、其他情况不宜再做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的。
十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或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发表正确意见者除外)。属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
十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
1、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的除外)。
2、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的新型案件。
3、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案件。
4、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5、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议达不成一致的案件。
6、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7、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的案件;
8、要求上级法院复议的案件;
9、需强制执行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行的案件;
10、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的民事、行政案件;
11、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的;
12、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
十三、下列案件,审判委员会不予研究:
1、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合议庭议而未决的案件。
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上述案件不受此限。
十四、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委会例会召开前三天写出书面审理报告或其他汇报材料,送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审理报告或汇报材料应文字简练,概括全面,争议焦点明确,并提出处理意见,写明法律依据,打印成文。
十五、需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填写《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登记表》,报主管院长批准,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临时急需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由院长提交。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应当就所汇报的案件进行系统全面的陈述,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提请审委会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承办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只对基于所汇报的案情而作出的结论负责。
十七、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轮候制,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登记的顺序研究讨论。等候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议室外等候,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研究案件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当在场。主管领导不在场的,除主持人决定进行讨论外,原则上不予研究。
十八、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审委会会议,并可对所汇报的案情进行说明或补充,院长或主管院长安排对所汇报案件进行审查的,可提出审查意见或案件存在的问题,供审委会讨论时参考。
十九、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案件,承办人至迟在三日内请审判委员会与会委员签名,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长同意,可以延期。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裁判文书副本报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篇5: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现将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0_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_件,审结_件,年审、结案件数在安庆市法院系统内位列前三名。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_件,执行标的额_万元。行政审判庭配备正、副庭长、审判员_名,书记员一名,保证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受案范围不断拓宽,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自1999年8月我院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以来,始终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当作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众所周知,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案件数量少,制约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上级法院采取了以诉权保护为中心行政审判目标管理制度,以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一是推行行政审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保护诉权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二是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当事人诉权,疏通诉讼渠道;三是拓宽受案范围,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2005年,我院受理当事人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当事人不服县人事局、教育局行政录用等案件在全市范围内均属首例,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其中诉上海市劳教委的案件在安庆日报下午版作为案例进行了专题特别报道。由于措施得力,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受案数逐年上升,从1999年的二十几件到2002年突破百件大关。近几年均在五、六十件左右。从2000起,我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综合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05年我院行政庭庭长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三等功。
2005年我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7件,审结57件,被告涉及公安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交警大队、计生委、交通局、商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苏州市劳教委等十四类主体,案件类型分别为行政颁证、行政处罚、行政侵权、行政不作为、计生管理、劳动教养、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大类。原告胜诉率达66,案件上诉维持率百分之百,未出现检察机关抗诉和本院再审案件。今年上半年,共收各类行政案件14件,已审结13件,其中因主体不符合驳回起诉的3件,原告撤诉1件,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3件,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6件。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狠抓审判质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优质服务
1、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一是认真审理涉农行政案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2003年以来,我院受理涉农行政案件26件,均积极慎重地予以审理,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有效化解了农民群众与基层政府的矛盾;二是依法审理好经济行政案件,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服务。行政审判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息息相关。2003年以来,共审理此类行政案件30件。同时,还依法审查执行了一大批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执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某个体工商户诉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县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个体工商户就同一产品的质量、包装问题进行重复查封、重复处罚。我院受理后,认真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审理后,安徽电视台以此案作为专题进行了法制宣传的报道。三是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社会保障制度、拆迁安置等类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集团和群体诉讼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做到快立、快审,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职能作用,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规范审判活动,注重程序公正,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近几年来,我院所办行政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裁判公正,经得起上级法院的质量评查。我们的做法一是加强业务学习,严把案件质量关,要求行政审判法官不仅要熟悉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同时要了解熟悉涉案的行政法律法规。二是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强调坚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规范了案件的审理程序,杜绝了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现象。三是严抓审限,院里规定了超审限将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细则,没有一件超审限的案件,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大大缩短,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锐意改革,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提高了行政审判水平
篇6: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情况汇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
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三、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调解是民事审判过程中工作量最大、最关键、最主要的工作。法不容情,但调解是集“法、理、情”于一体的司法制度。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要求,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要充分发挥调解在民事审判中
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优越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机制,使调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认识、措施、指导”三到位。对需判决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做好诉讼引导、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减少
篇7: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县本级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由县司法局提名,报县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县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2021年1月1日后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5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篇8: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11月12日在**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政工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经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在推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各种利益矛盾频繁发生,广大人民群众通常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商事审判工作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高度重视,将此类问题列入二oo八年常委会议题,并在今天的会议上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 勇《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去年以来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按照《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开展执法检查,成立由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的四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城关、毛坝、高桥、洄水、蒿坪、红椿等六个片区召开评议会,开展工作视察、问卷调查。在评议会前,各乡(镇)人大对本乡(镇)有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组织人大代表、干部、群众座谈,形成评议材料,参加片区评议会。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领导,有关人大代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群众代表、案件当事人等分别参加评议。县人大办下发了执法检查通知。法制民政工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提出了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公正效率这一主题,确定了检查的十个重点内容,抽调有关法律骨干组成了问题核实组,深入县人民法院对评议中揭摆出来的案件、“三类”(上诉、抗诉、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案责任制的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等情况进行调查。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在电视、网站上予以公告后,干部、群众和有关案件当事人纷纷提供情况,执法检查组掌握了大量信息。县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同步开展了自查并报送了结果,邀请有关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进行座谈,注重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专项工作汇报做了准备。从而使执法检查工作真正在全县各地深入开展,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一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通过判决、调解和执行1000多件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可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特点有:一是加强了队伍管理和教育,转变了干警的工作作风;二是加强了法官的素质建设,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抓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应对了繁重的工作局面;四是抓制度建设,提高了管理效能;五是抓基层基础建设,基层法庭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六是接受监督意识有了增强。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召开评议会、工作视察、问卷调查、人民群众反映、重点问题核实和法院自查报告等方面情况汇总,集中反映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与效率方面的问题,具体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差,处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现纰漏较多,影响了法官整体执法水平。
2、个别法官心术不正,执法理念发生偏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有吃请和收受好处等不正当行为,诉讼负担明减暗增,败坏了法官的声誉,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3、部分法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水平低,不思进取,四平八稳,凭“经验”办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审判工作的需要,办案质量较差。
4、有的法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执行案件乱表态,有执法不严、畏难情绪,工作没到位,措施没跟上,钻法律空子,规避“执行难”,久拖不执行、执行不 到位问题存在。
5、制度缺位导致监督不力。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不彻底。县法院制度虽建的不少,但案件监督机制不完善,案件把关制度不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未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6、司法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的不够好,特别是内设机构职级不明确,一定程度上未真正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法律援助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保障不够,“打官司难、“告状难”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对法院的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抽查了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民间借贷、特殊侵权、遗产继承、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几类案件,并将这些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提出了纠正建议,特将这几件案例材料附后,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一并审议。
四、分
析问题原因
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出了问题,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缘于法律规定。民商事案件主体双方属于平等地位,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实际中,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当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必要证据,法院判案凭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就不能支持诉讼主张。这样,即或有理却无据,导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决结果令当事人不服。
2、缘于诉讼制度。法院属于诉讼环节的最后阶段,特殊的诉讼地位赋予法官一定的权限,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又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权的法官极易滋生特权思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现失衡,导致裁判不公问题虽禁不绝。
3、缘于案件复杂。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呈急遽上升趋势,种类繁多,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法律法规宽泛,甚至还有涉及法学原理、公序良俗处理问题的案件,加上法官办案力量不足,受办案时限限制,仓促上案、疲于应付、准备不足、处理问题草率,难免出现办案质量低下、执法不严的问题。
4、缘于队伍结构。现行法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未接受过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专而不专”现象客观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岗位上边工作边探索,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问题突出。整体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偏大,有些法官进取心差,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工作马虎、懒惰,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对基本案情没有吃透,加之在处理案件时渗杂人为因素,使一些本不复杂的案件也会出现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甚至错案的问题。
5、缘于制度缺位。县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不少制度,类似《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对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廉政意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办案责任制度不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遏制错案的发生惩戒不够,客观上出现漏洞,容易钻制度缺位的空子。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不全面,普遍反映基层法庭基本坚持了这一制度,反响较好,而近年来县法院机关却没有很好落实这一制度,一方面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未在审判工作很好地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缺位、缺失,几起有各种问题的典型案件正是出现在这些地方。
6、缘于执法环境。由于诸多原因,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实的不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县委、人大、政府虽尽最大可能的改善了法官工作、生活条件,着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在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率先在全市提高办案经费,着实为审判工作解决了不少困难,调动了法官一定的工作积极性,但法院内设机构副科级职级未落实。
五、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现本着帮助法院进一步规范执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改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法院权威的目的,对县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要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在提高政治素质上下功夫,要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统一执法思想,在认识上要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要让“政治上信得过、作风上过得硬、工作上有本事、专业上很精通”的法官担重任、挑大梁,要把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官手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在提高业务素质上下功夫,要出台更为优惠配套的政策,进一步激发法官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工作激情。大兴学习之风,要把昂扬向上的竞争机制引入队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华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努力使审判工作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2、要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思想,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反对主观臆断,克服盲目轻信,一切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努力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弊端,要求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合法,杜绝畸轻畸重、裁判不公。要立足办“铁”案思想,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突出辩法析理工作,落实民商事审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要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让审判进村组、进院落,扩大社会效果。要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层调解行为,尽可能地将一些轻微的民商事纠纷能够就地得到调解处理。要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克服为难情绪和“怕”字当头,积极寻求破解“执行难”的新方式、新途径,要使审判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最终通过执行措施得以变成现实来取信于民。进一步提高法院威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篇9: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按照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和处臵突发事件分队(组);
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配备武器、警械具。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前,应当对车辆、武器和警械具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车辆、武器和警械具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第七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不足情况时,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执行。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警力的部署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三、实施要求
第十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所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警务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领受任务后,应当认真审核提押手续和申请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申请部门予以补正。
第十三条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到达看守所或被告人羁押场所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提押手续。将被告人提押出监区时,应当对照提押票逐个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案由等情况,并对被告人进行搜身,防止其携带危险、违禁物品。
对被告人必须使用戒具。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被告人,应当使用脚镣。
同案被告人应当分车押解,不具备分车押解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串供事件。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专车押解。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残及串供。
押解途中,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执行押解任务的囚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或临时羁押场所后,押解司法警察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看管司法警察应当核对被告人的数量、身份、案由,了解、掌握被告人身体和情绪状况等情况。
对被告人出入羁押室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和押解司法警察等,要逐一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纪律,同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
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与女性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单独关押。
看管期间可以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
看管司法警察应当经常巡视看管场所,严密监控被告人的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加强看管措施。
第十五条 值庭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人法庭,确定警卫法庭的位臵。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和制止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或强制将其带出法庭。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值庭司法警察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控制;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值庭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出入法庭,并保护证人、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臵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经批准,可以让被告人在羁押室签收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特殊情况处臵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臵,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臵的警戒线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臵,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四)具有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篇10: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事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9〕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
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相关文章:
教师思想工作总结 教师思想工作总结个人(优质8篇)01-15
以感恩为主题的演讲稿300字实用(五篇)01-15
转正工作总结1000字(模板8篇)01-15
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先进事迹材料01-15
初中地理组教研工作计划 地理组教研工作计划优质(4篇)01-15
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语文件4篇(优秀)01-15
法院审判程序问题01-15
物业各岗位岗位职责(八篇)01-15
物业公司各岗位职责6篇(汇总)01-15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