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关键词: 解读 条例 城乡规划 辅导

第一篇: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城乡规划法学习辅导讲座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一、立法重点

(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1、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  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 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

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 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  规范城市设计管理

2、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  各级人民政职责规划主管部门职责  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 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

(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

1、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

 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第五条)  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规划。(第十条)

 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2、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

 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划的衔接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1、程序性要求规划审批前的公告

规划许可前的公示

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2、实体性要求

 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 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

 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

1、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 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

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

2、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

 限定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 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

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  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

(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

1、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  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

 “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  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  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

2、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  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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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  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法律责任

3、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  简化农民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

(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

1、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

 专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2、赋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

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并对城市设计规范制定、开展城市设计的主要区域、城市设计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规定。

(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监督

1、人大的监督管理

 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审议  重要事项的决议、决定

2、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  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  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  基层组织和机构的监督义务和权力

(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与规划管理的工作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明确有关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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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

 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 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补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验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违法查处

二、重要条款解析

(一)总则

 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明确政府职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明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

第五条 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 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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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镇发展战略;

(2)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3)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4)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区域; (5)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 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 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 省政府指定镇总体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审批。  明确市、县域和乡(镇)域整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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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要求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 明确乡规划的人大审议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审议

第十四条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细化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详的衔接

第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规定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审批

 加强专项规划的部门协调规划综合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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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审批。  专项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1)保护规划的人大审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1)编制主体和审批机关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审批。 (2)规划内容要求

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3)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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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防灾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第二十二条)

修改的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1)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详进行修改的;

2)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3)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第二十二条) 修改的程序

同《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拟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取规划区域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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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规划审批公布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 村庄规划修改

第二十三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或者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城市设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对城市、县人民政所在地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 总体原则

第二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 规划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有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 区划调整与城镇、村庄布局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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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  相邻城市的区域协调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 事关公共利益的规划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

1)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7]64号)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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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前期工作,提出选址建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 2)项目报批前申领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2)批准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论证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三十

一、三十二条)

分级管理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选址意见书内容

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重要建设工程或敏感地段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与出让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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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规划条件的依据和地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内容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住宅项目规划条件的特别要求

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划拨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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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转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已建成用地改扩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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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补偿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均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其他许可的衔接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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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的公示(第四十条)

环境敏感项目选址前的公示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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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民建房等 与相关许可法律关系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规划要求(选址、规划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四十一条)

申报材料对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2)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已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四十一条)

办理程序

1)乡、镇人民政提出审查意见; 2)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城市、镇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应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申报材料、程序可按照本条办理。  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住房(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件

乡、村庄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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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

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十个工作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十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计算,程序完整、材料齐备、符合规划技术要求专家评审时间不计

 建设工程验线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时间:建设工程开工

程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工作期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法律责任: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委托: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变更(第四十五条)

基本原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办理程序: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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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禁止性规定: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补偿要求: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变更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原则: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程序: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补偿要求: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

六、四十七条)

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3)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

六、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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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 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特别规定: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第四十八条)

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 申请核验应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3)经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失效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 住宅变更用途的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规划许可的衔接

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责任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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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办理程序

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部门的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四)监督检查

 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汇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 对建设工程的社会监督(第五十四条)

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

 公众的建议权和查询权(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

 基层组织的权力和义务(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第五十六条)

应当许可不予许可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许可;违法作出许可的,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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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机关应当给予赔偿,并应当根据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法律责任

违反统一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的;

2)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未依法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的。  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改变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的;

3)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4)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规划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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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备案规定的责令补办  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内容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3)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4)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5)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 地下空间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对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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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1)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2)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验线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变更住宅用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附则

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原有地方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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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条例解读

《条例》六大纪律分章解读之二:

组织性 是保证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

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当前,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条例》六大纪律分章解读之三:

守廉洁 保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案例故事

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近年来,中央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同时实行“凡提必查”,此次又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均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不如实向组织报告“裸官”行迹终败露

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某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党纪链接:《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

选好、用好村两委干部对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一些地方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送礼拉票、贿选成风。此风不刹,伤害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关乎的是人民赋予权力的归属,动摇的是党的执政基石。

为人拉票破坏选举

2013年11月,我市某区村级换届选举期间,某村党员夏某来到同村党员李某家里,把1500元钱交给李某的妻子,要求李某在村支委选举时选其指定的人选。随后又到同村党员沈某家里,打算将钱交给沈某,要求为其指定人选拉票,但遭到拒绝。2013年11月,夏某因破坏选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4年1月,夏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党纪链接:《条例》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性 是保证】

——系列漫画

案例故事

越到往后,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只会越来越严。一些明显违反作风建设新规定的做法应严禁,一些以前在做但现在不符合或不适应作风建设新要求的决策,应及时终止或取消。

风景名胜区开会 后果很严重

2014年6月,成都市锦江区某社区先后组织社区议事会成员、社区党员到邛崃市天台山景区、都江堰市青城后山景区开会,两次活动共计花费28575元,并在该社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报销。该社区党委负责人魏成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

党纪链接:《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案例故事

身为党员、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借子女婚嫁、生日祝寿、乔迁新居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败坏了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必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受处分

2015年4月16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在该县国际大酒店举办乔迁新居宴,预定26桌,实际开席19桌,违规收受红包礼金20352元。2015年8月17日,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刘红玲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刘某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20352元被收缴。

党纪链接:《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1 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内容

三、支付解约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2 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新型用工组织用工也要规范

由于会计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此次《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五、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 3 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

六、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在内,共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篇: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中心组学习资料

2004年第3期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公司宣传部 2月18 日

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看法:“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 2 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表示,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 3 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波表示,“一把手”要以权谋私搞腐败,首先要破坏党内民主,破坏监督制度。“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位专家表示,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划分对党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黄苇町 4 说:“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监督职责专家指出,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黄苇町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 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负责人 5 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黄苇町也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黄苇町认为,“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完)

复杂多变的台湾局势

过去的一年,是台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两岸关系经历严峻考验的一年。一年来,泛蓝、泛绿两大政治势力围绕2004年的所谓“总统”选举展开角逐,竞选异常激烈;陈水扁当局纠合各种“台独”分裂势力加快谋独步伐,特别是企图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台独”分裂势力的猖獗活动,使两岸间的紧张局势进一步加剧,但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人员往来与各项交流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总统”选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定于今年3月20日举行的台湾“总统”选举,是当前台湾各派政治势力之间最大的权力争夺战。目前是泛蓝(由连战所在的国民党、宋楚瑜所在的亲民党

6 等组成)连战、宋楚瑜与泛绿(由陈水扁所在的民进党、李登辉主导的台联党组成)陈水扁、吕秀莲两组候选人对决的态势。这次选举结果不仅决定今后台湾各派治实力的消长,更关系到未来台湾政局和台湾前途走向,并将对两岸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蓝绿双方全力以赴,斗争空前激烈。

去年初,国亲两党成功实现“国亲合”、“连宋配”,标志着“泛蓝”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使陈水扁失去了再次坐收渔翁之利的机会。一段时间里,连宋的支持率一直以10个左右百分点领先于陈水扁。陈水扁为扭转这一局面,一是拉高选举层次。陈水扁将这场选举定位为“一场‘一边一国’对‘一个中国’的选战”,相继提出公投、“制宪”,将选举焦点集中于重大政治议题,转移选民对经济状况和民进党执政能力的不满,激化省籍矛盾和统独争议。二是刺激经济景气回升。通过大幅举债、增加大型建设、放宽对境外资金投资股市的限制、加紧对外招商等,扩大内需,拉抬股市,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好转。三是通过“扫黑金”、“抓弊案”,打击“泛蓝”。这是陈水扁的“杀手锏”,现在“剑已出鞘”。前不久,台检察机关已就“兴票案”传宋楚瑜到庭说明,并要宋让其小姨子陈碧云自回台作证。最近,民进党紧紧抓住国民党党产问题不放,并由党产延伸到连战的家产,质疑国民党1900亿新台币党产、及连战200亿新台币家产的“来源不正”。四是蓄意在两岸关系方面频频制造“台独”事端,对我挑衅,企图以此“制造悲情”、刺激选情。五是千方百计地争取美国的支持。

从前一段时间看,陈水扁的支持率有所上升,与连宋的差距在缩小。其主要原因,一是陈水扁在公投、“制宪”等重大政治议题上,对泛蓝步步进逼,占据了主导优势。二是美国放宽对陈水扁过境的政策限制,给一些台湾民众造成美国支持陈水扁的印象。三是台湾经济在世界景气上升的带动下,情况出现好转。四是李登辉一再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对一些本省籍选民产生了刺激作用。泛蓝面对泛绿的攻势,基本上以守为主,守中有攻。

7 目前两大阵营大体上势均力敌、旗鼓相当,整个选情十分复杂,形势还不明朗。现在选情的基本态势是:泛绿取攻势,支持率有所上长;泛蓝处守势,支持率出现下滑。从近期台湾的一些民调看,“连宋配”的支持率略高于陈水扁,但已非常接近(泛蓝领先3到5个百分点)。总的来看,双方胜率均为“五五波”,连宋和陈吕都有当选可能,但均无胜选的把握

二、公投风波仍在发展中

民进党自1986年成立以来,就主张台湾的前途应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自决”。后来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但始终没有放弃公投“自决”的基本主张。2002年8月3日,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同时声称要“认真思考公投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这番话,反映了他的“台独”本质,也为他现在推动公投埋下了伏笔。

民进党当局去年“参与世卫组织”的图谋再遭挫败后,5月20日,陈水扁提出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对此,我们迅即表明了坚决反对的原则立场。6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法国与布什会晤时,就台公投问题郑重表明了我立场,引起方高度重视。6月初以后,方通过国务院、在台协会对台当局拟举行公投可能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表示“高度关切”,并强调美国“严肃看待”陈水扁上台时作出的“不会推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的承诺,实际上警告台不要搞“统独公投”,如举行其他议题公投也须“后果自负”。对此,台当局不得不向承诺不搞“统独公投”。6月27日,陈水扁宣布就“核四”等民生议题举办公投。陈水扁选择此时推动公投,既是出于竞选考虑,也是为了落实以公投决定台湾前途的主张,为今后进行“台独公投”创造条件。

陈水扁在推动公投的同时,竭力推动“公投立法”。去年11月27日,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台“公投立法”的形势发展到目前状况,首先是陈水扁当局推行分裂路线的必然结果。提升陈水扁过境美国的待遇,客观上起到了 8 助长其“台独”气焰的恶劣作用。但最直接的原因是泛蓝在“公投立法”问题上的立场出现重大退让。去年

5、6月间,国亲两党出于选举的考虑,害怕被扣上反民主、反改革、“联共卖台”的帽子,丢失票源,放弃了原先反对“公投立法”的立场。9月份台“立法院”新会期开始后,国亲两党提交了“公投法”草案,其中所谓“全国性”公投适用事项包括法律复决、立法原则的创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原则创制,与民进党的主张几乎一致,但国亲两党版草案当时还列有“排除条款”,即公投不适用“宪法制定及中华民国国号、国旗及领土之变更”等事项,对实施“台独公投”作了限制。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陈水扁把国亲两党的“公投法”草案说成是“鸟笼公投法”,说它仍在限制台湾民众的民主权利。结果,国亲两党在压力之下,再次作出了重大让步,11月13日宣布,对公投事项“不做范围限定”,即放弃了“排除条款”,不再排斥“统独公投”,实际上为民进党推动“公投立法”开了绿灯。

台“公投法”的通过,并不等于已经实现了“台独公投”,更不是实现了“台独”,但它为“台独”分裂势力日后利用公投手段进行分裂活动提供了条件,留下了隐患。从台“立法院”通过“公投法”的表决过程及最后结果看,有几点值得注意

1、民进党“立委”蔡同荣主张进行“台独公投”的条款,即公投事项适用于“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遭到否决。

2、公投的适用范围没有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但也未明确排除进行此类公投的可能性;民进党主张公投包括“制宪议题”的条款遭到否决。

3、国亲两党关于发动公投的“门槛条款”获得通过,对举办公投作了较严格的技术限制,其中包括公投提案人需达选民千分之五以上;设立公投审议委员会决定公投议题;“行政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公投。

4、台“行政院”版主张的“防御性公投”条款获得通过(即:第十七条:“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 9 民投票”),为“台独”势力在特定情况下扩大解释、搞“台独公投”预留了空间。

由于我坚决斗争和各方面压力,台湾当局未敢在“公投法”中纳入直接允许“台独公投”的条款,也未敢进行赤裸裸的“台独公投”,但围绕公投问题的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去年11月29日,陈水扁借口台湾正“遭受大陆导弹威胁”,提出要引用“公投法”的“防御性条款”,在2004年3月20日“总统”选举当天同时举行“防御性公投”,并将公投的议题初定为要我撤除部署台湾对面地区的导 弹和要我放弃对台使用武力。这是对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海和平的严重挑战。我与之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特别是温家宝总理在去年12月出访美国时积极开展工作产生了重大效应。美国奉行“以台制华”战略,阻挠我解决台湾问题,但不愿因“台独”引起台海局势紧张而损害美国的利益,最近公开表示,美国反对台湾举办任何会改变台湾地位或走向“台独”的公投。布什直接点名台湾当局领导人企图单方面改变现状,并明确表示反对。陈水扁当局为了争取美国理解和支持,试图派团赴解释,遭到美国的拒绝。但出于选举的需要,陈水扁尽管受到很大压力,仍不愿意放弃公投,否则可能导致败选。在此形势下,陈水扁当局骑虎难下、进退两难。1月16日,陈水扁发表电视讲话,声称坚持推动3·20“和平公投”,并宣布两个公投议题,用和平色彩和进口美国武器装备等对原来的议题进行包装,以迎合美国的需要、争取美国的支持,而实质没有变化。因此,我们反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搞“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远没有结束。

三、两岸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随着台湾局势和围绕台湾问题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两岸关系跌宕起伏、扑朔迷离。究竟怎样判断当前的形势,看法不尽一致。我们的看法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两岸关系基本格局,虽然受到严峻的挑战,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台 10 湾政局发生复杂变化的大背景下,“台独”分裂势力膨胀迅速、活动加剧,力图改变现状,两岸间围绕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空前尖锐、激烈。有关台湾问题的积极因素、消极因素都在快速发展,解决台湾问题的历史进程已经逼近关键期。

现阶段,最大的问题是台湾当局顽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并在危机感的驱使下,开始将“台独”分裂主张付诸行动。陈水扁上台以来,在两岸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陈水扁上台初期,竭力隐藏自己“台独”分裂的真面目,围绕一 个中国原则问题与我周旋,并且不断表现出改善两岸关系的姿态(提出“四不一没有”、“统合论”、取消戒急用忍政策等)。2001年底台湾“立委”选举后,民进党实力有所增强,陈水扁开始显露“台独”分裂本质,加紧进行“渐进式台独”,直至公开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分裂主张。去年以来,陈水扁在竞选连任目标驱使下,危机感加深,明显加快了“台独”分裂的步伐,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去年最明显的特点是,陈水扁当局在两岸关系上交替使用两手,但以硬的一手为主。

陈水扁软的一手,是在两岸交流、“三通”协商等问题上作出某些姿态。去年8月13日,陈水扁提出“三阶段”的两岸直航时程表,第一是准备阶段,在选举前提出两岸货运便捷化措施;第二是协商阶段,在选举后开始协商;第三是实现阶段,时间是今年底。15日,台“行政院”发表“两岸直航之影响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承认直航有助于大幅降低两岸货运和人员旅行成本,扩大两岸贸易,发展台湾经济;但强调直航将对台湾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安全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扩大协商“三通”时的两岸政治分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难度,没有提出如何开启直航协商的办法。因此,这份报告实际上是一份不直航的报告。

陈水扁硬的一手,就是蓄意推进“渐进式台独”活动,并且大肆攻击一个中国原则、“一国两制”,猖狂鼓吹两岸“一边一国”,对我挑衅。陈水扁去年5月20日提出推动台湾加入世卫组织”的公投,9月28日宣称2006年要“催 11 生台湾新宪法”,此后逐步形成了一个“台独”时间表:2004年实施首次公投;2006年“公投制宪”;2008年正式实施“新宪法”使“台湾成为正常的、完整的国家”。最近甚至鼓吹今年的选举是“台湾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圣战”,提出“两边三国论”,逼我作出过激反应。陈水扁的“台独”分裂活动在不断升级。他把过去不能讲、不敢讲、不便讲的等极端“台独”言论,都明目张胆地讲出来了,过去的“政治禁忌”已变成堂而皇之的“选举诉求”。李登辉为保住“台独”政权、延续其分裂路线,一再向激进“台独”势力发出“要保卫本土政权”的号召。扁李联手策动了去年9月6日“台湾正名”大游行和10月25日“公投制宪”大游行 。随着选举的临近,“台独”分裂活动有可能更加猖獗。陈水扁与李登辉等商定,要在2月28日举行100万人参加的大游行。事态的发展表明,陈水扁不仅仅是为了选举,他正以选举为掩护,有计划、有预谋地争取在2008年前,完成公投、“制宪”、“建国”三个重大步骤,最终实现“台独”目标。

形势表明,当前我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尖锐、复杂,但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外部环境没有改变。一年来,在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下,我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对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紧紧抓住遏制“台独”分裂、争取台湾民心两个重点,以两手对两手,妥善应对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坚决遏制陈水扁当局利用公投和“公投立法”进行分裂活动。克服“非典”疫情给对台工作造成的困难,继续大力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保持了两岸贸易、台商投资继续增长的势头。去年1~11月,新批台商投资项目4025项,合同金额74.98亿元(增长26.5%),实际利用30.1亿元;两岸贸易522亿元(同比增长29.8%),年贸易额首次突破500亿元大关。从1988年到去年11月,大陆方面累计批准台资项目6万多个,合同台资超过695亿多元,实际利用台资超过360亿元;两岸贸易总额累计超过3000亿元,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两岸人员往来现在每年达 12 300多万人次。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地开展涉台外交工作,第7次挫败台湾当局挤入世卫组织的图谋、第11次挫败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的图谋。从总体上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的大框架没有改变,两岸关系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综合各方面情况看,陈水扁上台后,我们通过坚决的斗争和艰苦的工作,基本遏制了公开“台独”危险,避免了出现最坏的状况维护台湾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并且促进了两岸交流与往来的发展,维护了两岸关系大局的基本稳定。目前台湾问题的总体战略态势是:两岸力量对比继续朝着对我有利的方向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持续发展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大多数台湾同胞不支持“台独”,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行一个中国政策,以及美国政府不支持“台独”,制约着台湾分裂势力贸然实施彻底的分裂步骤。但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遏制“台独”势力、抵御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斗争,仍面临复杂的形势,斗争尖锐、激烈,形势严峻。当前对台工作的首要战略任务依然是遏制“台独”、防止“台独”。(完)

第五篇:《问责条例》解读

强调制度治党,是十八大以来抓党建的一个突出亮点,我们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四中全会提出要以党章为核心,形成党内的法规体系。把党内各项事务用党内法规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比如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等。这些纪律规矩成为管党治党的标准和尺子,让党员领导干部有章可循,有敬畏感和自觉性。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纪就是治本。我特别认同这个道理。

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要求,是党员的正面行为规范;纪律处分条例是定下来的党纪,违反党纪的该怎么处分,规定得很全很细也很严。这两项党内法规有独特的定位和独特的作用,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此外,我们还有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党组条例、统战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等。在问责方面,现有的5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

那么为什么还要专门出台这个问责条例?一方面原因是现有的问责规定虽然多,却没有准确界定责任主体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所以我们发现有人虽然不敢违纪了,但是也不作为了。对这样的情况也应该办法应对。问责条例主要就是解决失职失责的问题。不光是对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组织。可以说,问责条例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使得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点发布时间:2016-06-30 28日傍晚,新华社发消息称,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核心内容有哪些?其侧重的问责对象和去年刚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对象有何不同?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该条例是如何给权力加锁的!

廉政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而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不可相互替代。

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记者注意到,在上个月,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开的关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总书记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总书记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总书记在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求,正是为了解决以前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的问题。”湖南省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向解释说,目前党内法规中关于问责的规定包括《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尽管这些规定都各有侧重,但是总的看来,确实存在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的问题。此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强调党委、纪委的组织责任

2016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从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获审议通过,可以计算出,期间仅仅用了半年时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有何不同?邓联繁教授认为,两者侧重的情形、处分和问责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

就问责方式来讲,《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

“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全面,可以看到,近几年多提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相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方式将会更为全面。”邓联繁教授说,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个党内问责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此次问责条例则面向所有党员。

此外,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还强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以上这句话也出现在今天的会议通报中。邓联繁认为,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可以看出,问责条例同样强调组织要把责任担起来。

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记者梳理发现,中央曾从亲友问题、经济问题、生活问题等多方面给这只笼子上了多把“锁”,而今日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可以说是又加上了一道“锁”。

问责制度在党内虽然早已有之,但正式出台一部基础性的党内问责条例,这还是头一次。那么,按照最新问责条例,到底在什么情形,党员领导干部会被问责?今天正义君就带大家一起学起来。

一、只能独善其身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蔡晓滨曾经是青岛日报社的党委书记,还是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过节的时候,下属给他送了购物卡,可是他坚定的拒绝了。大家说,他是不是好干部?可是这个“好干部”却被问责了。

原来,在他任职期间,单位内部出现请客送礼、公款宴请,收受贿赂、瞒报收入甚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而这位党委书记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不正之风蔓延。最后,该单位5名班子成员,19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蔡晓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2016年6月17日,中纪委通报,这位党委书记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青岛这位书记,也许认为只要自己不违纪就可以了,独善其身看似没有问题,可作为一把手,正是党组织中“关键少数中的少数”,这样的人一旦奉行“独善其身”,对单位的违纪行为不加管束,不严查深究,整个单位风气自然会越来越坏,日积月累,等到大问题出现,就已经不可挽回了。这样的干部看似“清流”,实则无能,应该被问责。

二、纪律涣散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点评:该案例中,由于该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纪律与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按照新出的问责条例,这样的党组织应该被问责。

三、奉行“好人主义”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宫海曾经是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的副县长,他在任时有人多次反应其生活作风有问题,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于此事,宫海的领导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却没有如实向上级报告。直到上饶市委向费长辉征求意见,准备选拔宫海出任万年县委常委时,他依然为宫海打掩护。由于费长辉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宫海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况,致使宫海重用后又被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6年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费长辉也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有为尊者讳的习俗,这本身就是一种陋习,与我们党所提倡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符,而党内的一些干部更是把这种陋习发挥到了极致,不但为“尊者”讳,对同级下级的错误也不加以批评指正。奉行“好人主义”,以为你好我好大家好。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都好不了,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

四、拉帮结派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拢腐蚀一些领导干部,还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同时,赵少麟的儿子赵晋搞起了房地产,一度成为当地的“最牛开发商”。为了巩固父亲的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赵晋又开设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大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最终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被开除党籍。2016年7月,因涉嫌单位行贿、骗购外汇案,被提起公诉。

点评:像赵少麟这样的人,作为党员干部,却并没能坚守共产主义信仰。他们把自己等同于旧社会的腐败官僚,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在他们眼里党纪党规,甚至是国法都无足轻重,以为拉上个小“山头”,自己就是“山大王”,“一朝权在手,天下任我走”。他们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最终不但要被问责,还要依法受到审判。

五、反腐不给力的干部,要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案例:2015年7月,上海市委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公款旅游问题,城建集团纪委于是将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转至城建置业纪委组织调查。城建置业纪委仅凭相关人员的说辞及编造的材料作出反映不实的调查结论,城建集团党委、纪委未严格审核就将该结论报告市委巡视组。8月,上海市纪委经过调查发现,城建置业公司的公款旅游问题属实,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处理。

2015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上海城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被诫勉谈话,城建集团纪委书记朱晨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城建置业董事长裴建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城建置业总经理袁继康也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城建置业纪委书记张连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该案例中,城建置业纪委的干部们不仅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对于巡视组发现的问题也不积极的调查,认真核实,导致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新的问责条例明确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要坚决,要扎实。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反腐,不仅反不了真正的“腐”,自己也逃不过组织的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就是这五大类。当然除了这五种情形,条例也规定了可以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那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党员干部们,对于这个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你都学懂了吗?党中央对于从严治党那可是下了真功夫的,不要再存在侥幸心理了,赶紧行动起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更加严格的标尺衡量自己的言行吧。

三项法规傻傻分不清?

七一前夕,中央再出重拳。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以说,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不仅让共产党员头上多了个“紧箍咒”,还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了坚实一步。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继印发。这些条例是否让你觉得傻傻分不清?事实上,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早已吹响,不论你是不是党员,这些规定,其实离你不远。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中共中央政治会议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内容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总的来说——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关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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