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以及《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创新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带动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我市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了《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企字[2002]12号)。
(一)支持原则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市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泰安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泰安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泰安市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山东省及泰安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处利息的30%至5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前全市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初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协商确定本县(市、区)上报项目,分别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六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
(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和人个提报的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申请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的意见,审定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五)、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属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拨付县(市、区)财政转拨县(市、区)以下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获得的创新资金经费可视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无偿资助资金冲减“管理费用”;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定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生后年度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聘请专家或机构的项目评估、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局从创新资金中据实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规定支付。
(六)、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五份)。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项目合同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收齐分别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递交所管理的创新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依据项目合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向验收合格者颁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主办: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技术支持:泰安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17539号
第二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件汇报(梅厂)
大碱厂镇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汇报
一、动员会议召开情况
全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动员大会后,镇党委立即召开了书记办公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及企业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桐利书记、张勇区长的讲话,吃透精神,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领导机构成立情况
镇里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长、工业副书记和武装部长担任,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办、城建办、工商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张春旺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方案制定、举措,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一) 方案。
通过区会精神的学习贯彻,结合碱厂实际,制定了《大碱厂镇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五年全镇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
(二) 举措:
1、推进镇内现有中小企业转型。继续落实完善市、区级技改贴息及资金扶持政策,引导鼓励镇内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升级力度;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引进创新要素,对现
有镇内中小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增加科技含量,促进一批中小企业转变为活力强、发展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抓好项目引进,迅速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今后全镇招商引资的重点,紧密围绕电子产品、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等主导产业,大力引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力争到2015年,全镇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发展到50家,年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占全镇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家以上。
3、努力协调扶持资金
(1) 积极协调国家、市、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十二五”时期,国家各级政府将拿出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要全力包装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资金,为企业搞好政策服务。
(2) 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大力吸引民间资本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积极引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政府对企业融资的担保范围,提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鼓励有条件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要努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提供良好条件,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通过帮助解决安家、子女入学、家
属就业等实际问题,吸引领军人物、尖子人才和高层次技术型人员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外来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要加强人才培训与交流,开展创业培训、企业成长培训、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及职工素质培训。要建立健全企业家激励机制,着力构筑栓心留人的环境,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为优秀企业家带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飞跃搭建平台。
5、全面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软硬环境建设,努力打造外部环境优美、治安环境良好、配套设施齐全的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 落实责任
完善责任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指标。招商办牵头组织落实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进工作;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落实现有企业的提升改造以及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培育工作,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5年内每名处级领导干部要引进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注册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靠前,提供优质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建立镇村上下联动、镇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作用,近日我镇通过召开镇、村、企业负责人会议,镇主要街道悬挂布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大力宣传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的热情,在全镇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的优良文化,努力形成“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的社会氛围,推动我镇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宣传活动中张贴标语150条,发放宣传材料400余份,实施方案40余份。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大碱厂镇共有内外资企业42家,涉及乐器、皮鞋、服装、纸制品、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行业,我们认为可以申报的企业有6家,目前全镇已有腾达集团、仁和电子、康尔医疗、佛尔豪4家企业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完成了网上登记注册,下一步准备进行入网认定。
六、存在的问题、困难、意见和建议
操作上的意见:
1、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导向性。具体表现在:科技创新计划经费总体较少,而且只是在近年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缺少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引导,除了相对宏观的引导,企业更需要具体的支持措施。
2、扶持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不到位。由于制定部门不同,制定时期不同,针对问题不同,政策上存在重复、矛盾、空白,一些政策流于文件形式,缺乏可操作性。优惠政策的享
受门槛高,需经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企业很难享受切实的优惠。损伤着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步伐。
3、融资问题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目前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不够,缺乏配套的专门为其提供服务的优惠政策;现有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障碍重重。科技中小企业由于其技术开发活动的不确定性、长时效性,技术开发失败后回旋余地小,相较别的企业,投入资金更多,风险更大,故企业资金多用于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转,列入研发计划的资金不多,且多流于计划,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创新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
2010年11月8日
第三篇: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 请 指 南
天津市武清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
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 请 须 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使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第一章基本要求
一、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纳税信用和
银行信用良好;
6、税收贡献能力强。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5.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
(2)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3)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天使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2.对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指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到两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对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
一、申请截止时间
受理截止时间:2011年4月15日
申请截止时间以纸质申报材料送交到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为准。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企业需在武清科委网站上(http://kw.tjwq.gov.cn)下载《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并按要求填写;
2.企业将填写完成的《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的书面材料一式6份左侧装订成册报送到各乡镇街、开发区及示范工业园区进行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区科企办;
3.区科企办对上报企业进行初审,合格后通知企业填写申请书。
第三章附则
1. 天津市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的咨询工作。
2. 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企业应预留备份申请材料。
3. 联系电话:8213881982138876
E-mail:tjwqkqb@163.com
附件:
武清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第四篇: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题)申报指南
2016-2017 年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题申报指南
本专题旨在支持我市创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创
客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一、支持方向
(一)创客项目
支持创客在众创空间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初创项目
支持初创企业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研发活动。
(三)创新项目
支持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研发活动。
二、不支持项目
(一)电子信息领域不支持企业官方网站建设类项目(平台类网站项目除外)、一般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
(二)生物医药领域不支持烟酒类项目及产品。
(三)环境与资源领域不支持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水处理技术、城市混合垃圾和畜禽粪便制肥技术、常规锅炉脱硫除尘技术、油烟净化技术、工业废物制造建材项目、一次性餐具及相关材料技术、未经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技术、室内空气净化空气清新剂及常规消毒技术、低技术水平重复生产的低端微滤/超滤膜材料、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产品、缺乏核心技术且无扩展的自动监测系统。
(四)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不支持对环境有显著污染、高
排放低效率的技术与产品,以及技术已经成熟的一般性产品。
(五)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
学、军事学等领域。
三、申报条件
(一)创客项目
1.符合总指南通知中的申报基本要求。
2.创客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尚未注册成立公
司或 2016 年 1 月 1 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创客项目,可依托所在
众创空间申报创客项目。
3.创客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纳入我市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
的运营单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可提供项目实施必要的场地条
件和技术支撑条件。
4.每个众创空间最多可报 2 项。
(二)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
本方向支持对象为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
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总指南通知中的申报基本要求。
- 2
万元,营业收入不超过 30,000 万元。
③项目计划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不包含各级财政支持经
费)。
四、申报材料
(一)需在网上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 报 单 位 在 广 州 市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系 统
(http://wsbs.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填写项目申报
书,并上传附件材料(复印件有效),要求如下:
1.创客项目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众创空间资质证明。
(4)创客与众创空间签订的服务(孵化)协议。
(5)创客项目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
(6)创客项目如已注册公司运营,需提供项目公司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初创和创新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组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2014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
- 4
第五篇: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决定》精神,鼓励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设立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区创新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区创新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区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向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区创新基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1 第六条 区创新基金来源为区级科技三项经费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区科技局是区创新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订和完善区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参与审议区创新基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区创新基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具有优势项目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区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技
2 术领域;
(二)技术创新性强,实用价值高,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六)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由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先期审核通过并推荐。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在每年在项目组织前发布年度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符合区创新基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写、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
第十四条 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须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意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荐理由等进行说明,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标准备案、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区创新基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其它区级专项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区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相关科室依据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区创新基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制订。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区创新基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区创新基金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一式四份),并将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项目所在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辖区内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区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由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督促企业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对人为欺诈申报、恶意停止的项目,资助项目经费按原渠道全
5 额归还。否则,相关园区、乡镇、街道两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任何区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应定期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告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对在立项、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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