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关键词: 征地 补偿 拆迁 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共9篇)

篇1: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搬迁人:七十九团(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省道315线尼勒克至蜂场公路建工程顺利实施,经团研究决定,对315省道以南实施搬迁。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遵守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搬迁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315省道公路建设需搬迁乙方位于315省道以南。乙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搬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总额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甲方一次性付清,由乙方凭搬迁办出具的房屋搬迁补偿证明到团财务科领取补偿金。

五、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之前办理的土地、房产等证件由搬迁户交搬迁办公室,予以收回,并同时作废。

六、甲方为乙方协调办理好相关手续,乙方承诺2017年

月日搬迁完毕。

七、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就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性的承诺保证。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原因产生的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方双方签约后,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其它损失。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由伊宁垦区法院管辖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7年 月 日

篇2: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甲 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联系地址:。

福建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

(二)房屋产权属 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 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异地安置)。

第三条 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 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章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三)工业用房。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

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 元后,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 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以上1—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 元。第二种:协议双方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

评估所出具的 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 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 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 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 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 元。

3、果树补偿金额 元,其中:

树种,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元。

第六条 搬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6个月的补偿费,小计 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6个月的补偿费,小计 元。

3、搬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搬迁时房产租赁纳税凭证的租金标准 元/月,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个月租金补偿,小计 元,租赁关系由乙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 元。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4、大型机械设备 台,按 元/台计算,小计 元。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两次计算,小计 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两次计算,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4、大型机械设备 台,按 元/台计算,小计 元。

以上(一)、(二)两项搬迁补助费金额共计 元。

第八条 甲方优惠奖励措施

根据乙方对甲方房屋搬迁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补偿方案》优惠、奖励办法规定,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甲方给予乙方如下优惠奖励措施:

(一)乙方同意按《补偿方案》附表所列价格补偿、按期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1、甲乙双方确认的私人住宅的补差价减免率为 %,减免基数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算,应补差价待选房后,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时另行计算

2、甲乙双方确认的店面补差价减免率为 %, 减免基数按 《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算,应补差价待选房后,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时另行计算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二)乙方同意按《补偿方案》附表所列价格补偿、按期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1、私人住宅面积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2、店面按补偿金额 元的 %奖励,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奖励的金额为 元。

第九条 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

1、乙方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此拆迁补偿费用暂不发放给乙方,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2、乙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协议书签汀后,乙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理发放手续,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3、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万式,按双方确定的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补偿金额,扣除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所应补差价款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属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在本协议书签订,乙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理发放手续后的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 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 月 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

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万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方案》未作出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关数据,以附件为依据。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篇3: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一、数据来源与方法

1. 研究区概况

伊宁市位于东经80°04′~81°29′, 北纬43°50′~44°09′, 地处伊犁河谷中部, 伊犁河的北岸, 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现辖8乡、1镇、1场、8个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675.6平方公里。2009年末总人口45.92万, 其中城市人口31.17万, 城市化率达到了67.88%, 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37平方公里。

2. 数据来源。

选取伊宁市近郊塔什库瑞克乡、汉滨乡及巴颜岱镇作为调查点, 有意识的选取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 回收问卷84份, 问卷有效率为84%。

3. 内容与方法。

问卷涉及两块内容, 第一部分是农户基本情况, 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八个方面, 第二部分是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情况的调查, 包括农户征地拆迁意愿、对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及程序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在调查的过程中, 主要采取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

二、伊宁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情况

1. 征地拆迁现状

2010年, 伊宁市计划征收征用土地13 158.1亩。截至2010年7月, 已征收土地占72.08%。计划拆迁总户数345户, 其中拆迁集体土地的259户, 占计划拆迁户的72.18%。截至2010年7月12日, 已签订合同的占计划拆迁的45.22%, 其中涉及拆迁集体所有的房屋130户, 占83.33%。

2. 征拆安置补偿方式

伊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两种方式, 被拆迁人可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具体情况如下: (1) 房屋附属物 (指房屋用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以及配套的各类管线、设备等) 的补偿, 一律采用货币方式补偿。 (2)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照伊宁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给予补偿。 (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被拆迁人可选择伊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农牧民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拆 (搬) 迁正房实际建筑面积的1∶1.2的范围内, 以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调换, 具体调换方式如下:1) 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 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 按80平方米调换。2) 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 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按200平方米给予调换。对原房屋超出调换比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拆农户的调查分析

1. 被拆迁户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被访者男女性别比例为13∶8;汉族与少数民族族别比例为71∶13;年龄30岁以下的占31%, 30~49岁的占51.2%, 50岁及以上的占17.9%;被访者文化程度高中及其以上的占50%, 初中学历的占31%, 小学及其以下的占19%;平均每户4.3人;被拆迁户房屋土木、砖木与砖混结构比为15∶35∶14;家庭人均收入2 000元以下的占29.8%, 2 000元~5 000元的占40.5%, 5 000元~10 000元的占22.6%, 10 000元以上的占7.1%。

2. 被征地拆迁农户意愿分析

调查问卷显示, 40.5%的农户愿意房屋征收拆迁, 59.5%的农户不愿意房屋被征收拆迁。不愿意拆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安置地点等方面, 其中: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占19.1%, 补偿标准过低的占23.5%。

3. 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及实施的满意度。

(1) 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主观认识。关于“您对伊宁市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统计中, 没有农户表示完全了解, 9.5%的居民基本了解, 66.7%的农户了解一点, 23.8%的农户完全不了解。关于“您是否看过伊宁市相关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文件规定”调查时, 有92.7%的农户选择没有。 (2) 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实施程序的评价。对于“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吗”调查时, 1.2%的农户表示满意, 63.1%的农户表示一般, 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 2.4%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您对自家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体感觉”调查时, 有2.3%的农户感觉很满意, 15.6%的农户感觉较满意, 43.1%的农户表示一般, 21.7%的农户表示不太满意, 17.3%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

4. 拆迁的顾虑。

在“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最关心的问题”调查时, 房屋拆迁的赔偿的占30.8%, 房屋确权占24.5%, 就业问题占22.1%, 医疗和养老占18.8%。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问卷在调查农户拆迁意愿时, 有3/5的农户不愿意拆 (搬) 迁, 补偿标准低、方案不合理、安置地点以及就业问题是主要原因。在对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调查时, 1/4的农户完全不了解, 9/10的农户没有看到过相关的安置补偿文件规定。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调查时, 63.1%的农户表示一般, 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通过问卷中的问题“您在征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的统计, 发现房屋的拆迁赔偿、安置房的确权、就业问题是农户比较关心的问题。通过访谈调查了解, 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 真正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并不多, 大多数农户只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理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 因此政府采取强行拆迁的现象很少。

农户拆迁意愿调查时, 3/5农户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偏低”, 这在中国土地征收拆迁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是由于集体土地上农户房屋拆迁管理政策几乎为零所造成的。目前中国正面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中,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政策几乎为零。虽然依据现行的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属于征地拆迁范畴, 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 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将农户房屋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 而将其定义在“地上附着物”中。伊宁市虽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参考新计价字[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制订了伊政办[2010]188号《伊宁市城乡房屋拆 (搬) 迁安置管理办法 (试行) 》, 对被征地拆迁农户进行安置补偿, 但在采用货币补偿时只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市场重置价给予一定补偿, 没有体现对房屋底下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民后续生活的安置补偿, 所以一定程度上农户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五、结论与思考

伊宁市被征拆农户的安置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多数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这种方式, 因为政府鼓励这种方式, 并给予按产权调整后的安居房或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助。

针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被征地拆迁农户整体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建议政府层面从以下几点做起: (1)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合理实施土地征用行为, 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和法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政府应按照科学补偿原则, 给予被征拆人合理补偿, 规范因征地所引发的农村房屋拆迁相关问题。 (2) 做好土地报批和房屋评估、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土地报批是依法用地的前提。所有在建项目, 都要依法办理各种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要超前谋划, 科学调度, 确保依法用地。房屋评估、测量等业务工作是基础性工作, 要依法依规, 按方案操作, 精心细致, 科学严谨, 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扎实的基础保障。 (3) 亮化征地拆迁整个过程, 对被征拆农户发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文件, 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政府的做法, 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 (4) 健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对失地农民重新就业培训的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例如,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就业创业优惠机制、养老医疗保险机制和资金筹措管理机制等。

摘要:以新疆伊宁市为例, 采用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现状及被征拆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分析得出:针对货币及产权置换这两种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拆农户倾向于选择第二种方式“;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地点不合理”是影响农户拆迁意愿的主要因素;而造成其整体满意度较低的原因在于“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不了解”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实施程序不太满意”。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被征拆农户,伊宁市

参考文献

[1]新疆伊宁市统计局.新疆伊宁市2010年统计年鉴[K], 2010.

[2]张娟.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反思[J].特区经济, 2007, (3) :164-166.

[3]袁凌云.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J].理论导报, 2010, (3) :42.

[4]沈玲珍.关于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与探讨, 2006, (3) :30-32.

篇4: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资源

国土资源部表示,在征地制度改革中,首先将明确征地范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同时,拓宽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等多种安置模式,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

完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在征地制度改革中,还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有改善,对农民房屋拆迁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要单独给予补偿,重分宅基地的采取房屋重置价安置,不再分配基地的则按当地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安置。

此外,法律修订中还将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篇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注意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

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

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2、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

3、违约责任陷阱

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

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

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

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

4、不留底陷阱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5、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

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

哭天抹泪,又有何用?

6、五证陷阱

国家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

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

7、规划改变陷阱

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8、应该与谁签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

有些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9、拆迁户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举不胜举。

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商业拆迁,都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

拆迁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却又比商业谈判更难。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方的实力强于我们,对方有着政府背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协调配合,此外资金实力不容小觑。

面对这样的对手,我们该如何是好?就该放弃谈判吗?就该妥协吗?教你五招获得更多拆迁补偿!

1、前期摸底

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 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2、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

面对拆迁人送达的五花八门的文件资料,例如拆迁通知、补偿决定等,哪些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短时间内是无法弄清楚的。

大部分被拆迁人为了怕麻烦,草草了事,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文件的具体内容,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若是日后想要质疑或改变其内容就会困难重重。

所以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倡导拆迁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文件的内容,不给对方以空隙,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内容要及早咨询专业人士。

3、千万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原件

一些拆迁人会借机索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的证件,很多被拆迁人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就将证书的原件交给了拆迁方。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

权属证书是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千万不可轻易交出,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4、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就会问“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之类的问题。

如果你以为这已经是在协商,那你就错了。

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在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就已经输了,因为拆迁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

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冷静,判断时机。

时机未到时尽量少开口说话,以免丧失获得高补偿的机会。

5、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

大部分被拆迁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轻易的搬迁无疑就向拆迁人释放了“维权决心不大”的信号,拆迁人据此可能会大大降低支付的补偿款。

篇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文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08]73号、资府发[2008]152号、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工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 ㎡(其中: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0]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0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4人× 75元/人•月×12月=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第四条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篇7: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报告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我们是长铺镇长铺村一组、十组的村民,同时也是罐头厂——滑塘口沿线的居民。今年,县委、县政府改善县城环境,建造花园式县城,而征用了我们的土地。作伪绥宁的一份子,我们都很愿意为其贡献一份力量,但是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之所,失去土地,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提住房了。6月10日我们在参加了由贵局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后,我们相信县委、县政府是能够说到做到的,也愿意尽力配合好贵局和拆迁办的领导搞好拆迁工作。

但是,滑塘口沿线因为地下输水涵洞堵塞、水土流失严重等原因造成了该地段山体不稳,极易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更是成为县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我们住在这里,每天总是在担心,特别雨天。现在,我们只希望贵局能够为我们这些失地农民考虑,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将安置预留地的位置放在好一点的地方,能过让我们在晚上睡上一个好觉。

报告妥否,请批示!

长铺村罐头厂——滑塘口沿线居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篇8: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不断创新, 积极探索,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发生,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健全征地拆迁补偿费机制, 实行“三个统一”

采取“单一帐户、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统一管理”的资金管理方式实行集中核算, 即:统一银行帐户;统一资金结算;统一会计核算。

1、统一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征地专项资金专户, 对各镇 (街道) 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分户核算。

2、统一资金结算。

(1) 征地拆迁补偿款村务公开。在征地过程中由镇 (街道) 派人负责监督土地丈量到户, 经被征地户确认签名后, 并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议后, 汇总造册报送征地核算中心, 由征地核算中心负责办理银行存折 (卡) 发放到户;房屋及附属物须由中介评估公司负责评估, 经被拆迁户确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 需经村务公开栏公示后汇总报送征地核算中心, 由征地核算中心负责办理银行存折 (卡) 发放到户, 实行“阳光发放”。

3、统一会计核算。

核算中心根据各镇 (街道) 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分别为各个单位建立会计分户账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薄, 编制会计报表, 管理会计档案, 并为各镇 (街道)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财务公开提供真实资料, 实行“阳光操作”, 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管理运作, 加强检查督促

现行创新做法是:采用“阳光”发放, 由征地核算中心根据各项目征地拆迁协议、征拆安补偿方案及相关会议纪要进行审核, 上报县 (区政府主要领审批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办理存折方式直接拨款至被征地拆迁户。存折当天办理完毕后, 由各镇报账员办理统一领取, 把存折 (卡) 发放到被征地拆迁户手中。经多年来运作, 未发现镇村干部挤占、挪用、冒领、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情况, 也没有因此而出现群众信访的情况。

三、严格制度管理、健全审批程序

针对补偿款发放过程的具体问题, 征地核算中心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规定, 健全审批程序, 严格收支管理, 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严把审核关, 具体做到“四规范”。

(1) 规范资金管理。对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采用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以转帐方式划拨, 直接办理存折到户, 并定期对账, 确保征地资金的正确使用

(2) 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征地补偿款拨款审批手续, 款项拨付须经核算会计审核无误后, 由资金会计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审批后, 再办理拨款。

(3) 规范村集体资金使用。规范拨付给被征地村 (居) 委会属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及留成款, 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由村集体统一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发展生产, 严格支出管理。

(4) 规范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公平、公正、公开”, 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维护群众权益, 源头预防腐败

征地拆迁补偿费核算中心直接以办理银行存折 (卡) 发放到户, 实现了保障群众权益、预防干部腐败和推进开发建设的“三赢”效果。

一是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创新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机制, 改变逐级拨付的做法, 实现“一杆子插到底”, 直接发放给群众, 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对征地资金开设专户, 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健全财务制度, 保证征地拆迁补偿款专款专用, 避免群众征地拆迁后不能及时足额地领到款项, 或者款项被克扣、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切实维护了广大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效预防了党员干部腐败的发生。通过这一改革创新, 从根本上切断镇村干部向征地拆迁补偿款“伸手”的机会, 起到了防微杜渐、堵塞漏洞的作用,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对征地拆迁过程的公开, 实行“阳光操作”, 加强了群众对镇村干部监督。镇村干部集中精力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是全面加快了石化新城建设的进程。通过这一新机制的建立, 减少了拨款中间环节, 简化程序, 缩短了拨款时间, 征地拆迁补偿款拨付由过去的30个工作日, 缩短为5个工作日, 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在征地拆迁之前, 实现相关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 取得了群众对开发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为项目进驻落户和动工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总而言之, 目前我国国内征收有及集体土地过程中, 拨付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款大都实行“逐级拨付”的通用做法现状, 想要进-步建立健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款拔付体系, 需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制, 通过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发放实行全方位“公平、公正、公开”, 健全财务制度, 进行规范化管理运作, 实行“阳光”操作, 加强了群众对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款发放全程监督, 避免补偿款项被克扣、冒领的情况发生, 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能及时足额地领到补偿款, 切实维护了广大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闽政[2004]2号文件1.闽政[2004]2号文件

篇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关键词: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价值 补偿 分配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b)-0246-01

1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由来

我国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有相应规定,这些权利是作为私人财产来进行对待的,因此在没有获取所有人的同意下,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侵权行为。征地拆迁的时候,需要合法的进行,对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商,获取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的行为,这一过程复杂多变,需要我们以解决问题为初衷来进行协商,不要意气用事。我国从1982年开始就在宪法中对公民使用权进行了保护。国家、企业、个人等都不能够随意的强制获取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如若违反则属于违反行为

2 显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必要性

2.1 现行法律的要求

2.1.1 宪法层面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基础,是对行为进行约束的标准,凌驾于权利之上。社会的稳定和谐,一方面需要通过宣传来进行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则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这样才能确保其实现。如果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执行是规范的,那么社会肯定能够达到稳定和谐的状态。宪法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都进行了说明,在对其进行使用前,需要获取所有人的同意,对其进行补偿。

2.1.2 法律层面

除了宪法外,土地法、房地产法等都针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进行了说明规定

2.2 现实拆迁工作的要求

进行拆迁的时候,只要被拆迁人是合法拥有其产权和使用权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搭建的违章建筑不在受保护的行列之中。

3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中的近况

我国法律对于征地的规定虽然有,但是并没有细化,因此严谨性和明确性都不够,可操作性也没有,这也是引起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的土地法对于征地给予补偿是有规定的,但是有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进行有偿收回,这样就导致了其冲突,而在冲突的时候,宪法是高于一切的,因此,以宪法为准绳。

4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合理分配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收回,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使用存在期限内,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公共事业问题,那么需要进行收回时,需要对使用给予一定的补偿,土地的能够价值是根据社会的生产能力、城市的发展等多方面问题波动的。还有就是房屋立足于土地之上,进行拆迁的时候就必然会有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方存在差异的情况,这样就会引起矛盾。所以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候,需要和被拆迁人进行沟通交流,从大家、小家利益进行说服,很多的被拆迁人通过做思想工作以及协商,都可顺利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政府提供了土地发展的权益,将城市规划统一,政府能够对土地的环境、用途、容积率等等进行调节,已达到最佳状态。尽管如此,房屋所有人仍然能够对土地的增值进行享有,也就是说,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比起偏远地区房地产价格要高一些。事实上,国家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只是对土地增值的初次分配,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时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对土地所有者和房屋所有者各自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予以合理调节。对于城市土地所有者以及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价值分配比例不能够非常的详尽,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来让其获得的经济补偿比起拆迁前房屋评估价格要高一些,从而对行政推动型下的房屋拆迁评估进行技术上的修正,使其尽可能接近市场自由交易型下的房屋拆迁评估。可在现有的房屋拆迁评估基础上,增设拆迁奖励费,并根据房屋拆迁与房地产价格市场走势的关联度,对奖励费的标准适时进行动态化调整,确保被拆迁户在被拆迁后能够买得起同类地段、同种类型、同等面积的房屋。这是因为,除了房屋拆迁评估价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自由交易价这个主要因素外,由于地租驱逐理论规律作用,适宜用于拆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用房开发建设更多地集中在空间集聚度不高的老城郊地区,市场有效供给的安置房源往往远离被拆迁房屋,不论城市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还是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都要使已习惯于过去居住区环境的被拆迁人对求职就业、交通出行、就医购物、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重新进行组织安排,无形中使被拆迁人被动地增加了生存成本,对此也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补偿,只有通过设立拆迁奖励费等形式对房屋拆迁评估价进行修正,才能使其与真实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尽可能接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增加了此项内容,将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在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分配上,不仅要坚持被拆迁人获得的经济补偿应略高于拆迁前房屋评估价格的原则,还要分别处理好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私有住宅、经营用房等不同属性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分配。商品住宅的拆迁补偿,需在区分转让土地、划拨土地的基础上,有所区别地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分配。据考察,我国城市私有住宅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祖遗房产;解放后城市土地部分私有制时期购置的房产;解放后由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私宅;解放后在各个时期擅自建造的房屋。笔者认为,前三类私宅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合法的,其土地使用人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按比照划拨土地的房产。

5 结语

房屋拆迁涉及到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拆迁征地的问题,如何合法的开展这些工作,让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需要我们去努力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让社会更加的稳定,工作开展也更加顺利。进行征地的时候,需要有耐心,和被拆迁人进行溝通,取得理解,将问题一一解决。

参考文献

[1] 刘照云.基于《物权法》的征地拆迁补偿创新[J].中国房地产,2009(3):28-31.

[2] 刘刚.快速发展的越南受困“强拆综合征”[J].共产党员,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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