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篇1: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2015年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篇2: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30
赣府厅发〔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应急出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任务
1、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
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由政府举办的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补
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
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有
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原则上应
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采取多种方
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
聘执业(助理)医生、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
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
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
医。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
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
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
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加强业务指导和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
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
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
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
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
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
和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4、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
围。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
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
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
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
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
卡通”。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1、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1个村卫
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
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
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
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在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同时,要加快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和促进乡村
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
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
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
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
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
生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
医生,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
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
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
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
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
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
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
贴。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
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
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省
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生活补贴由乡镇财政
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实行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身体状况良好、仍能胜任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工作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七)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
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集中面授、远程视频
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2、增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
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
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
(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
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发改、卫生、财政、人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
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2、制定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
实施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实行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售补助、养老生活补贴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4、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
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篇3: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篇4: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5: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村医职责
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
(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及绩效考核的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并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绩效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和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二)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2011年,乡镇卫生院(含在乡镇执业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一级医院)和村卫生室的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原则上提高到45%-50%,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再另行提高补偿比例。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报销5元,个人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新农合基金。卫生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虚开处方、虚开发票、虚增费用、虚增人次等违规行为的村卫生室,要暂停或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及时追回流失的门诊统筹基金。
四、建立完善村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加强村医的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必须具有村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置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建立村医的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的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五、切实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
(一)对村医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完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政策。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报销5元并在村卫生室当场减免,参合病人个人自付1元。
(三)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村医的补助水平。
六、加快建立村医养老保障制度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在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七、着力提高村医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村医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省卫生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村医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村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扩大我省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规模,逐步提高村医中获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积极促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拓展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项目,争取为每个村培养1名全科医生或具有全科素质的村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面了解本地村医队伍结构、工作待遇等基本情况,认真听取村医的意见建议,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卫生部门要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作配合,共同将村医队伍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资金投入。省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村医队伍建设的投入和督促指导力度。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医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村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开展优秀村医评选和奖励活动,进一步提高村医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要大力宣传村医典型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村医、爱护村医的良好氛围。
篇6: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是依靠广大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字精神,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着凝聚人道力量、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强全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对于切实增强市、区红十字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不断巩固和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基础,全面提升红十字会的自身能力建设和整体工作水平,实现我市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7号)精神,加强我市农区和城镇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动员社会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生活境况。通过切实加强农区和城镇社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扩大组织覆盖面,增强组织活动,发挥组织作用,为实现我市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组织保障,为构建和谐乌海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发展基层组织,基本建立基层组织网络。到2012年,用三年的时间全市镇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达到“六有”要求(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带头人,有稳定的会员和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会特色的活动,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辖区内居民入会率达到20%以上,会费收缴率达到100%;到2014年,在全市80%以上的农区村和城镇社区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且达到“六有”要求,辖区内居民入会率达到50%以上,会费收缴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全市农区和城镇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网络。
(二)开展红十字特色活动,基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基层红十字会组织为网络,以农区和城镇社区群众为依托,以辖区内的特困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改善民生、建设新农区、构建和谐社区为结合点,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具有红十字会特色的活动,使活动开展经常化,进一步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和弘扬红十字精神,基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建设
(一)镇、街道基层红十字会:会长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推选热心红十字会工作、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人担任秘书长,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组成为20人左右,其中担任红十字会领导职务的人员和所属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当然理事,从镇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医院、学校、企业等单位人中吸收部分热心红十字会工作的人员参加理事会,理事会成员首先要入会并成为红十字会的骨干,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能够积极开展
红十字会的活动;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和工作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上工作,部署下工作。
(二)村、社区基层红十字会:会长由村、社区主要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分
管领导担任,推选热心红十字会工作、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担任秘书长,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组成为10人左右,其中担任红十字会领导职
务的人和所属各自然村主要负责人是当然理事,推举热心红十字会、有威望的部
分村民参加理事会,理事会成员首先要入会,成为红十字会的骨干并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能够积极开展红十字会活动,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会员代表大
会或者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理事会议和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上工作,部署下工作。
四、工作职责
镇和街道基层红十字会在市、区红十字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红十字会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和本指
导意见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一)镇、街道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1、宣传培训:通过简报、媒体、标语等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活动,宣传红
十字会法律、法规和会务知识,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健康教育、防灾避险、科学
致富等知识;倡导敬老助残、扶危济困的社会风尚,宣传红十字会人道主义精神
和慈善文化建设;做好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工作。
2、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做好登记、发证、管理和会费
收缴工作,组织开展活动。
3、开展救灾救助活动。在发生自然和突发事件时,组织开展募捐救灾救助
活动;平时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救助款物的接受和发放
等工作。
4、建立志愿服务队或小组,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开展便民、助民、利民和邻
里互助等服务活动。
5、开展纪念“世界红十字会日”暨红十字博爱周活动。
6、分别指导村和社区基层红十字会工作。
7、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任务。
(二)村、社区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村、社区红十字会参照镇、街道红十字会工作职责,结合村和社区的实际,开展活动。
五、工作标准
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要达到“六有” 标准: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热心红十字事业的带头人。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组织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红十字会的组织机
构,并选好领导班子和理事会人选,特别是要选好热心红十字会工作的带头人。
(二)有稳定的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按照《中
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做好会员和志
愿者的发展、登记、发证、培训和管理工作。每个基层红十字会至少建立一支志
愿者服务队(组),能够在本辖区内开展活动。可以借助基层党组织、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推动红十字会工作;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和退伍军人等为会员和理事,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参照市、区红十字会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结合基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如会议学习、宣传信息、救灾
救助、会费和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等工作制度,能够简便易行,落实到位,并且
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和规范。
(四)有固定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会办公室或活动场所,有适应工作开展
需要的办公设备,镇、街道红十字会名称统一为“XXX(镇、街道办事处)红
十字会”,村、社区红十字会名称统一为“XXX(村、社区)红十字会”,并统一悬挂此名称的标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工作制度、会员和志愿者发展情况
等内容制作展板上墙;逐步建立固定的服务平台,通过创办红十字服务中心、志
愿服务站、博爱卫生站、爱心超市、募捐接收站等载体,开展红十字会特色活动,每个基层组织至少要建立一个这样的服务阵地。
(五)有红十字特色活动。红十字特色活动和品牌是红十字会组织的生命力
所在。要从农区和城镇社区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探索符合基层工作实际、党
委和政府重视、社会高度关注、困难群众急需、基层红十字会力所能及的特色服
务活动,如建立爱心超市救助特困群众,开展救灾救助、志愿服务、邻里互助以
及其他便民服务,把人道救助、公益性无偿服务、互助性抵偿服务、市场性有偿
服务结合起来,形成形式多样、适合基层群众需要、特色鲜明的工作格局,逐步
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
(六)有必要的经费保证。一是要积极争取基层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二是要认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做好
会费收缴工作,确保会费按时、足额收缴,并且把收缴会费作为对会员进行人道
主义精神教育的过程,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基层红十字会会费统一上交镇、街道
红十字会管理,其中80%用于村、社区红十字会活动,使用时有村、社区红十
字向上级红十字会申请批准。三是通过动员辖区内爱心人士、企业、居民采取结
对帮扶等形式,筹集活动经费。总之,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工作经费和救灾救助款
物,保证基层红十字会有必要的活动经费,真正能够发挥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新农区建设和街
道社区工作,制定镇、村和街道、社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计划,统筹协
调,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帮助落实基层红十字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和控制工作
所需的办公设备和基本的经费保障。要积极协助建设红十字(志愿)服务站、红
十字之家、博爱超市、博爱卫生院(站)。要加强指导检查,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把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配
合红十字会开展组织建设工作,推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各新
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积极
支持、参与红十字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领导责任制。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把
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各级红十字会能力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的一
项重要内容,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同时积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基层组织
建设工作的支持,定期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邀请他们参加基层红十字
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形成全方位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责,根据总体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推进措施,逐级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层层抓好
落实,切实抓出成效。为此,各级红十字会要多深入基层,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
研究和检查督导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附表:1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
(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
乙方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
3、2012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
各承担8.5万元。
4、乙方垫付2012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乙方%。作为确定盈余分
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
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
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10%。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保德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
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元额度(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
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乙方:
篇7: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1]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乡村医生为我省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
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以前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联络员需经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过渡时间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须配备合格乡村医生,确保每个村有卫生室、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
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
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执行。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 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
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继续执行1万元标准)。各地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对执业(助理)医师适当提高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
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人民政府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篇8: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首先肯定了“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 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这是对乡村医生队伍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肯定。《意见》同时也指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 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 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队伍建设。
在充分肯定乡村医生队伍的基础上, 《意见》按照保基本, 强基层, 建机制的要求, 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从实际出发,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改善执业场所, 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 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规范执业行为, 强化管理指导, 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 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个“总体要求”, 高度概括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村卫生室建设的要点和目标, 切实可行, 经过努力, 在近期内完全可以实现。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 《意见》对“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做了若干具体的规定, 对这些规定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
在“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方面, 《意见》强调: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 保管相关资料, 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在“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方面, 《意见》提出:一要“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 “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 或者由政府、集体举办,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 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二要“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人口有1名乡村医生, 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 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 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 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在“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方面, 《意见》要求:一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 (助理) 医师证书, 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二要“强化县级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 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 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 加强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 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做到收费有单据, 账目有记录, 支出有凭证”;三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四要“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其服务行为、药品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签”。
在“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范围”方面, 《意见》做出了两条规定:一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的各项政策, 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二是“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与此同时, 必须加强监管,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 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方面, 《意见》强调“要建立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 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情况下,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除此之外, 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各地还应“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此外, 《意见》还特别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意见》要求: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 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在“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方面, 《意见》要求“各省 (区、市) 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援农村等多种方式, 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与此同时, 《意见》还要求“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 着眼长远, 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 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 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 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 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 (助理) 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为了着眼长远,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结合摸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 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方面, 《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投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协作配合,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与此同时, 《意见》特别强调要“落实资金投入”, 对各级政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并及时拨付到位,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付力度, 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总之,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内容很全面, 很具体, 很切合实际。既包括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又包括村卫生室建设;既提出了鼓励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新的政策措施, 又对加强管理、指导与监督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有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基本要求, 也有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履行职责的要求;既提出了当前必须达到的工作目标, 又能着眼长远, 提出了“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等问题。作为一个亲历农村卫生60年的老卫生工作者, 看到这个文件备受鼓舞。相信随着这个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 我国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必将迅速得到加强, 农村卫生工作发展滞后的局面必将迅速改观。
当然, 这个文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根据我个人的了解, 当前乡村医生反映最强烈的有两个问题:一是新农合后, 有的地方“农民看小病被乡镇卫生院垄断, 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影响”。对此,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 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相信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贯彻, 这个问题应该能够很快得到解决。另一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主要是上世纪50~70年代培养的老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问题。这些老乡村医生, 为农村卫生事业奋斗终身, 为保护农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如今年事已高, “老有所养”的问题却未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来, 老乡村医生和老民办教师是一对“孪生兄弟”, 一向被视为农村的知识分子, 享受同等待遇。早在1981年,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 (1981) 24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凡经考核合格, 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 发给‘乡村医生’证书, 原则上享受相当于当地民办教师的待遇。”[1]可是, 民办教师的问题在上世纪末就已得到解决, 而且是采取“民转公”的方式在“九五”期间每年由国家安排专项指标的办法解决的[2]。而老乡村医生的问题至今未获解决, 这次《指导意见》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引导他们“参加新农保”, 或由地方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这究竟能落实和解决到何种程度就很难说, 和民办教师相比, 未免有欠公平、公正。其实, 这些老乡村医生的的数量并不比民办教师多, 充其量全国不过几十万人, 解决这些人的问题应该不会很难。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应当引起国务院和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
另外, 我还有些担心, 《意见》中提出的有些要求能否在全国各地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现在还有待观察。特别是涉及到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偿,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县, 能否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地落实到基层、切实达到合理的补偿水平, 还有待通过实践来检验。关键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加大贯彻实施的力度, 落实资金投入。对于一些老少边穷地区, 省级和中央财政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加大转移支付投入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1) 24号][Z].198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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