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通用11篇)
篇1: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云主机业务服务合同》。
十、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单位盖章:
日期:
篇2: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本(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网络接入服务的的合法管理人(所有人)。
本(人/单位)已了解《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本(人/单位)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将网络资源以任何形式转租给第三方。
2、本(人/单位)所经营管理的网站必须先备案(BBS需进行专项备案),未取得备案号不得启用网站,不得违反“先备案,再接入”原则;若由上级相关部门查到未备案,自愿关闭服务器一周。并承诺在备案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做好备案变更操作,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本(人/单位)承诺对于所经营管理的站点若含有色情、淫秽等低俗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及罚金(并承担第三方的损失)及机房封存服务器处理。
4、本(人/单位)承诺不利用网络进行复制、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违法言论和内容。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本(人/单位)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御措施以保障网站和服务器的网络安全,并承诺不利用网络接入服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并责任到人。
7、本(人/单位)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 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接受停止网络接入服务和不退款的处理,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直接赔偿。
8、本承诺书作为本(人/单位)所签署的《网络接入合同》等相关协议和网站电子协议相关条款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单位)盖章:
篇3: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网站备案管理对促进互联网网站的规范化运行、净化互联网网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充分认识到真实性核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动“二三四”工程, 积极推进江苏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 历经5个月, 已全面完成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 全省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准确率超过90%。
江苏作为全国互联网网站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的互联网大省, 拥有89家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各接入服务商名下接入网站数总计32万余, 通信管理局早启动早部署, 把握核验工作的两大重点, 一是接入服务商的存量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全部完成, 二是整体备案信息的准确率提升。紧紧围绕这两个重点目标, 深入推进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今年, 江苏管局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综合管理平台上线, 共发现和处置省内接入的未备案网站33419个, 保证进行真实性核验的网站信息为全省实际全量信息。 (刘明芳)
篇4: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关键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5)21-0012-05
一、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在各行业、各领域快速拓展。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伪造基站、BIOS后门、高斯病毒、短信僵尸等各类网络攻击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已经成为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部门为保障教育信息系统的安全,逐步推出了相关政策和工作办法。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概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以下简称等保)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的综合性工作。[1]
系统定级备案的实施是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和问责的需要。通过备案可以使信息化主管部门知道在哪里、由什么人运行着何等重要程度的信息系统,为信息安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本文着重论述高等院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实施,所指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网络构成的对教育行业相关业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处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2]
1.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基本分类
信息系统定级是等级保护的第一步,需分析系统的业务信息类型和系统服务类型,确定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3]高等院校信息系统中,招生管理类、数据集成类、校务管理类、基础网络服务类等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安全或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影响高校正常行使工作职能,侵害学校、教师、学生及部分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引起法律纠纷等;教学支持类、科研管理类、公共服务类、信息发布类等信息系统业务信息安全或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影响高校正常行使工作职能,侵害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引起法律纠纷等。[4]
2.高等院校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高等院校的信息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保护原则。在高等院校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学校各二级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进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并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重点保护原则。将学校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招生、教务、科研等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依据相关标准建设安全保护体系,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
(3)同步建设原则。按照等保要求,在学校新建和改建的信息化项目中,将信息安全建设与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实施。
(4)动态调整原则。高等院校信息系统的应用功能、服务对象、范围等会根据政策、管理办法、新业务需求而发生变更、扩展。当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定级、备案,实施安全保护。
三、高等院校等保定级备案管理办法的研究
1.高校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等院校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1)二级单位难以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
(2)系统、网站的建设注重业务应用的实现,缺少安全设计和部署,开发环境与生产环境混淆,没有足够的测试急于上线,缺少安全防护意识。
(3)系统的不断改造升级,增加了网络安全的脆弱性,降低了系统的安全状态。
(4)部分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及网站底数不清,依然存在各自为政开设网站的情况,安全防护不统一。且存在科研教学机构替其他用户单位在校内开发、运营系统的情况。
(5)由于学校人员组织、编制等限制,无法严格按照等保要求组建专门的、专业的安全运维管理组织,配备岗责明确的职能人员。二级单位的系统管理员、网站管理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相对欠缺、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不足以开展安全自查、安全防范和风险分析排查。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研究信息安全保障机构的建立、校内定级备案工作流程、自查监察管理办法等,以改进高校等保定级备案工作。
2.高校信息安全保障机构的建立
以高校现有校院两级管理实体为基础,确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专家组以及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统一管理与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全校的信息安全建设与运维的管理职责得到落实。
本文建立的信息安全保障机构实质上是一个三级机构,如图1所示:
(1)信息化主管部门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信息化主管部门通常包括两类:
一类是宣传部、信息办等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级网站的内容管理,包括网站审批、舆情监控;负责信息安全组织机构的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
另一类是信息中心、网络中心等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校级系统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以及应用和数据安全;根据等级保护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对二级单位的系统网站进行安全监测、整改等工作。
(2)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级单位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为本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各业务系统及管辖下的网站在形式、内容、运行方面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统筹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化管理制度,审批确定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运维方案和应急预案。
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申请建设、改造升级以及撤销,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依法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定级工作,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3)二级单位信息安全工作实施小组
二级单位信息安全工作实施小组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①信息安全员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接受本部门第一责任人、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协调本部门的系统管理员、网站管理员以及信息发布员实现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主要有以下工作:
协助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统筹本单位的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本单位的二级网站和三级网站,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以及自查等实施工作。
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管理,学校固定IP、域名等网络资源的申请、配置、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与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支持校内外信息交流和交换、数据上报。
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对系统安全策略、系统备份、日志管理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制订管理办法。
②系统管理员和网站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和网站管理员应是在职教职工,根据所负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应的信息安全等保等级进行相应技术和管理工作,从服务器、数据库、应用服务等多层面进行系统的补丁升级、定期备份、巡检、应急响应、故障解决等工作,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③信息发布员
信息发布员是网页具体内容的审核发布人员,应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性,能根据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要求更新、撤销、归档网页信息。
④资产管理员
通常高等院校各二级单位都有固定资产管理员,虽然这些管理者不是信息化专业人员,但是负责软硬件各类设备的管理,因此也应纳入等保安全保障体系范畴。
3.校内定级备案工作
高等院校,特别是理工类高等院校内的系统/网站繁多,且教学、科研、服务等应用目标不同,管辖等级不同(校级、院部处级、实验室以及群团组织等),但无论系统大小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各系统主管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分类、系统重要程度及实际的安全需求,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院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进行定级(高校一般不涉及四、五级系统),实施安全保护。原则上安全等级应不低于建议级别;对于承载复杂功能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可高于建议级别;对于承载多个业务功能的信息系统,应以建议的最高安全等级进行定级。其中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信息门户系统、招生管理系统等为重要保护对象。[4]
本文设计的高等院校内部定级备案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本工作流程中,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关键节点在于二级单位在新建系统或网站时,需要申请服务器、固定IP以及二级域名等网络资源。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通常可以在此节点要求二级单位完成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以防疏漏。
如果是校级系统、二级单位重要业务管理系统,通常需要经过经信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可以在立项之时就进行相应的定级备案、安全规划,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控制,以确保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维护整个安全生命周期中贯彻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4.自查监察管理办法
(1)等保自查
学校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各二级单位每年都应参照等保的要求项和控制点,对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依据保护级别制定安全策略,规范管理和技术实施,并定期检查。包括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基本情况、技术防护情况、信息安全产品使用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情况、应急处置及容灾备份情况以及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并填报自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2)安全监控
信息化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利用可利用的安全技术、产品以及工具了解和评估系统的安全状态;从物理环境、网络、系统、应用、数据,到最终的用户终端汇集安全监控审计信息(详见图3),并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信息化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还应配合教委、公安局等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安全的抽查、整改工作,完成每年度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汇报,保障敏感时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3)整改管理办法
对于自行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上级下达的整改通知,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二级单位,落实人员限期实施整改,并配合系统主管单位将系统调整到“最安全”和“风险最低”状态。整改完成后,二级单位以书面形式上交整改报告,说明安全问题描述、原因、整改措施等。对于影响严重的系统或不能按期整改完成的系统,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网络服务,经核准整改效果后方可销案,同时加入重点安全监控名单。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和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寻求领导层和校外专业团队的指导。
四、高等院校等保定级备案管理系统探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以及自查整改的实施,大多是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然而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需要结合技术的和非技术的手段保证全校等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可扩展性。
目前已经有公司推出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应用软件实现各种备案信息的录入、批量导入/导出、审核,从而进行备案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以及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备案状况。但是,这些系统大都缺乏分层管理、数据关联、约束检查,使等保信息还是处于分散的状态中,也不便于校内日常信息安全工作管理。本文从信息化人员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制度管理的角度出发,讨论此类系统的设计思想,以实现定级备案工作在高校实施中的有效落地。
1.数据关联与约束(见图4)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照表,通过Dept_code、Administrator、Assets_Manager、Assets_code、Rules_code关键字实现系统与部门、系统与管理员、系统与资产、系统与制度的关系。可以知道一个二级单位有哪些系统,分别是几级系统;可以知道每个系统使用了哪些固定资产,管理员是谁;可以知道每个系统建立或使用了哪些制度,是校级的还是二级单位内部的,等等。例如,通过上述关联可以很容易得到如表1所示的查询统计表。
而从表2不仅可以获得二级单位各系统的资产信息(软硬件),而且可按系统、部门进行汇总计算,获得国外产品百分比统计等信息。
通过资产编码Assets_code关联资产信息和资产检查表,按照资产类型编码对应的技术要求-Technology_checkcode、Technology_Description检查项填写资产检查表的检查结果,并记录日期,可以用作后续的变更记录和跟踪。
通过系统编码System_code从系统定级信息获取系统安全等级G_level,对应到管理要求表得到相应的检查项信息,再根据“制度-管理检查项对照”自动获取校级制度,便于二级单位的管理制度检查信息的填报。
这些关系的建立,不但可以获得更多的级联信息,而且可以进行约束。例如,通过制度的“共享标志”约束其他部门是否能使用二级单位自定义的制度;通过在系统备案基本备案信息中录入的资产数量Assets_number来验证资产信息是否填报完备,等等。
2.数图关联
资产管理涉及机器设备、软件系统等方面。梳理资产是实施等级保护的过程中重要的一步,以确定学校各系统的资产,明确责任人、物理位置、使用情况以及数据信息交互情况。
高校信息系统的资产管理大多还处于手工管理的离散状态,即便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也只是从财产角度对各类资产进行注册在案(其分类与信息化角度不同),没有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记录更为详尽的管理信息、运维信息。
本文建议建立基于拓扑结构图的信息系统资产管理,便于基础信息的录入、等保检查项检查和直观展示。因为,如果只是通过二维表或者树状结构图的形式输入资产信息,难以直观地了解到哪些网络设备、哪些服务器、哪个数据库以及哪个Web应用是一个系统的。但是基于拓扑图资产信息管理,可以通过图形符号的方式建立资产之间的关联,便于掌握一个系统的整体资产情况。例如,一台服务器的符号可以连接服务器、中间件、数据库、应用等多层资产,逐一录入(包括没有固定资产的免费资源)。如果少了哪一层资产没有填报(没有需说明理由),即当前备案信息尚不完备,则该系统应该是不允许访问的状态。从等保管理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就可以停止其运行服务。
五、结束语
每个高等院校都会有自己的信息化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办法,信息化建设进程也不尽相同,在具体应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时,不应一味追求所有的安全项,而是要根据学校自身信息化建设情况、特点,兼顾可操作性设计和实施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稳步渐进地落实等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中国教育信息化网.北京市市属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工作办法[EB/OL]. http://www.ict.edu.cn/laws/difang/n20140623_14386.shtml,2014-06-23.
[3]沈昌祥,信息安全保障建设中的等级保护[J].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7(11).
[4]教育部办公厅.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试行)[Z].2014.10.
篇5: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本安全责任书适用于使用枫信科技公司虚拟主机、主机租用、主机托管、专线租用、代理合作等业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信息源责任单位以及枫信科技下属各网站平台合作信息源责任单位或个人。信息源责任单位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以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许可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办理备案手续,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要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若信息源责任单位违反备案相关规定,徐州枫信科技造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用户应对其开展业务资质、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因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五、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枫信科技公司有权对信息源责任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六、若违反上述规定,枫信科技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纳为相关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附件。
七、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并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篇6: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查看“五证”“二书”。
“五证”是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盯紧公摊面积。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
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增加补充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关注房产证办理。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保留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搞清房屋坐落位置。
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明确所售房屋抵押。
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对策: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篇7: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一、验证备案类型
1、主办单位所属区域:(省、市、区/县)区
2、主办单位性质:军队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个人 /社会团体
3、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台胞
4、主办单位证件号码:根据上边证件类型填写对应证件的号码
5、域名:
6、产品类型:阿里云 /万网主机(轻云、云虚拟主机)
7、备案服务号:(根据购买的主机类型申请备用服务号)
---提交以上备案信息审核期(审核期为一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将会以短信和邮件形式通知,另审核时,工作人员也会拨打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沟通)
二、通过验证后提交备案信息
1、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2、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主办单位名称图示)
3、主办单位证件住所:(工商营业执照证件证件住所图示)
4、主办单位证件通讯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5、投资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6、主办单位负责人姓名:
7、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一般为身份证)
8、单位办公室电话:
9、负责人手机+短信验证码:(这里网页填资料时需要手机的短信验证)
10、负责人邮件地址:
11、个体工商户有无字号及公章:有 /无
三、上传资料(网站信息)
1、网站主办人身份正(正反两面)
2、企业营业执照(清晰照片)
3、下载、填写、上传核验单,核验单填写要求如下:
--以上资料上传完成后需一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
四、当面核验(办理拍照)
根据工信部要求,备案时还需提供网站负责人当面核验照片,此操作需在阿里云初审通过(上面提交的资料由阿里云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 当面核验可有两种方式:
1、到阿里云核验点进行拍照操作;
2、在备案系统申请邮寄幕布(邮寄幕布需在阿里云初审通过后,且申请时请填写可接收快递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一种:前往核验点免费办理拍照:
到核验点进行拍照,工作人员会协助将照片上传系统,去核验时,只需网站负责人带着本人身份证及备案订单号即可。第二种:申请免费邮寄幕布
注:需等待幕布邮寄(2~3个工作日)
如所在区域无核验点,可选择申请幕布,阿里云会将背景幕布免费快递幕布,收到幕布后可自行拍照上传照片,另如果您之前已经用幕布背景拍过照片,可以直接点击上传,如没有请点击【申请幕布】。(需收件人的姓名手机号地址信息)
五、审核
1、阿里云审核上传资料
2、通信管理局审核备案资料
篇8: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关键词:铁路施工;安全协议;设计与实现
引言
近年来,我国铁路进行路局直管站段的运输与改革生产力布局的调整,铁路的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难题,其中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铁路施工作业基本上仍是手工进行,在铁路的施工安全管理上存在共享度低下,运行部门掌握困难;计划信息统计和整理困难;安全管理差错率高、难度大等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如今传统的施工方式已经落伍,远不能适应铁路安全管理的需要。因此,通过使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开发铁路施工安全协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铁路局施工安全性,非常必要。本文根据铁路施工安全的要求,提出关于铁路施工安全协议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并找出系统的实现方法。
1.铁路施工安全管理信息化现状
当前许多铁路站段已经成功接入4M以上的宽带,已经具备了信息化管理施工安全的设备条件。而在理论知识方面,铁路施工单位经过数十年的经验积累,也已经大量具备,这给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目前许多研究人员已经开始对有关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发,已取得许多优秀的成果与成熟的局部单击软件系统,其中就包含编制施工方案与铁路施工方案管理系统、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1]。
但是,由于一些技术上的原因,目前国内铁路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功能单一,因此其使用范围受到限制,特别是单击软件系统难以实现对相关部门的管理[2]。目前日常业务流程与绝大部分安全管理系统结合得还非常不够,无法非常全面的进行管理,不是只侧重施工计划管理就是只侧重数据分析,而往往不注重全面的施工安全管理流程,完全意义上的数字化安全管理系统还远未形成。因此往往导致缺乏对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无法为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作充分准备。
2.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违章施工层出不穷
分析所有发生在铁路施工中的事故,不难发现大部分都有着相同的原因:作业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不遵循规章制度,缺乏熟练的操作方法与技术,执行规程规定不严格。
2.2 应急预案不实用
在进行施工安全管理时,对铁路施工的行车办法、影响范围、机械组织、人员安排、作业流程与施工方法等常规程序上各级管理部门做得比较详细,对常见的突发状况可以及时恰当地处理,而对于缺乏可操作性、不灵活、格式化的应急预案,如果出现特殊状况就很难起到作用。
2.3相关部门准备与配合工作不到位
铁路施工工程非常复杂,尤其是枢纽的施工与較大的站场改造,涉及单位非常多,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工作不到位,对整个施工的顺利与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3. 系统的设计
3.1 总体框架
系统采用S/B架构,用户可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访问系统。使用C#编程语言,以Framework 5.0 为平台,采用V.F作为后台数据库。其总体框架如图一。
3.2系统设计
这个系统分为安全协议管理子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子系统与系统管理子系统3个部分。
3.2.1安全协议管理子系统
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乙方)起草,乙方输入相关数据并编辑修改协议正文后,保存协议。之后,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签名,加盖电子印章。此后乙方发起系统自动生成协议签署。如果协议另一方同意该协议,则手写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若不同意,附上理由,返回协议。
3.2.2 电子印章管理子系统
按照单位印章口令、印章图案,生成具有证书信息、唯一序列码和单位信息的电子印章。系统管理用户可以查询单位的电子印章,并能对电子印章口令随时进行修改。
3.2.3 系统管理子系统
使施工安全协议模板管理,书签保存与管理,模板文件编辑、创建得以实现。
4.系统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中关键技术的掌握与建立相关系统应用的机制,实现铁路施工协议安全管理系统。
掌握系统应用的关键技术,如Oracle 二进制大型对象字段的读写、VSB脚本与JavaScript脚本的转换与Ext.Net组建框架的应用等。
配合这个系统,辅助建立相关系统的应用机制。展开远程培训,并对远程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控制,一方面在干部选拔、职称评审与机关公开招聘等方面对员工培训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对各基层站段与培训基地提供培训经费支持。同时对远程培训进行严格的计划与考核,使系统规范地运行[3]。
5. 结论
广西铁路局应用本系统近两年,共有141个单位和部门,6744人经过此系统参加网络远程学习。经统计分析,仅2011年就节约了相关费用将近140万元。同时,本系统在提高企业整体的科技应用能力与职工干部的研究创新能力方面都有很大成效,这使铁路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
参考文献
[1]李勇辉,刘仍奎,方圆等. 铁路局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设计[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05):17—19
[2]卫军,夏慧军等.ExtJS Web 应用程序开发指南[M].2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篇9: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部长: 王旭东二OO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 1
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审核。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 ┃主办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性质│┃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网站名称│┃ ┠──────┬─────┼──────┬────┬────┬────┨ ┃网站负责人 │姓 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基本情况│││││┃ ┠──────┼─────┼──────┼────┼────┼────┨ ┃│││││┃ ┠──────┴─────┼──────┴────┴────┴────┨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网站接入方式│┃ ┠────────────┼─────────────────────┨ ┃服务器放置地│┃ ┠────────────┼─────────────────────┨ ┃网站首页网址│┃ ┠────────────┼─────────────────────┨ ┃网站域名列表│┃ ┠────────────┼─────────────────────┨ ┃IP地址列表│┃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 ┃的内容│┃ ┗━━━━━━━━━━━━┷━━━━━━━━━━━━━━━━━━━━━┛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篇10: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省金融办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省金融办公章等要素。
第八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实际办公地、组织形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附件1);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附件2);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合规经营承诺书(附件3);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附件4)和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公司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主要发起人及前三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附件5);
(九)公司主要业务类别及描述;
(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递交的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二)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三)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的监管工作;
(三)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
(四)准确、及时填报或提供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并做好技术配合,同意并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资金存管银行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五)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银监分局报送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省金融办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
第十三条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材料。
如在该时间节点前无法完成整改的,机构需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书面原因说明及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本指引第八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以及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如有);
(二)待偿余额前三大借款人尽职调查报告(如多次借款,提供最新一期);
(三)最新一期平台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待偿金额(列表);
(四)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用户画像;
(五)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安全测评报告;
(六)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
(七)第三方征信等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八)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三个月内)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标的成交金额、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
(九)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的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为不超过50个工作日。其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材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在收到材料起2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材料提交至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第四章 备案后管理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省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八条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省金融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
省金融办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金融办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广东银监局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备案变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并进行公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将变更情况报送省金融办(附件6)。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业务数据等刻录成电子资料提交注册地所在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注销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省金融办注销其备案。
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并进行公示: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
(四)备案后连续一年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
(五)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等。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若被发现与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省金融办有权拒绝接受由该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广东银监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对省金融办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具体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篇11:备案-信息安全管理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2010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系统升级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在此期间,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http://)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http://)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三、网站主办者可通过新系统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并进入企业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四、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期间,可能会给您办理网站备案业务带来不便,请予谅解。如有问题,请与为您提供服务的接入服务企业联系或拨打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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