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通用6篇)
篇1: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
国外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政策分析
1.清洁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为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各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组织、立法、规划方面加强对清洁能源发展的管理。
统一、高效的政府管理机构是保障清洁能源发展的重要基础。美国在能源部内设置了能效及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欧盟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委员会,英国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应用办公室,印度将原有的非常规能源局升级为非常规能源部。这些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本国在清洁能源发展领域的行政职能,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协调清洁能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推动清洁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
出台强制性法律也是一些国家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重要举措。美国仅联邦政府颁布的涉及清洁能源的法规前后就有52项之多,其中36项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和欧盟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印度虽没有专门的清洁能源法,但在其《能源法》、《节能法》等许多法律中都包含了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内容。
加强清洁能源的规划管理是各国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国普遍重视清洁能源规划,政府牵头对清洁能源资源进行详细评估,并制定明确的清洁能源发展目标引导清洁能源发展。欧、美一些国家对风能资源的详细评估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风能资源图谱精度达到1×1千米,美国加州的风能资源图谱精度甚至达到200×200米。在掌握详细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美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电力需求总量15%的目标。欧盟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
2.清洁能源生产相关政策
各国对清洁能源生产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价格激励等。
财政补贴。主要包括对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或清洁能源产品提供直接补贴,以及实施低息贷款的信贷扶持政策。如西班牙对光伏发电项目提供40%的投资补贴,加拿大为每千瓦时风电提供相当于风力发电成本与常规发电成本差额一半的产品补贴,意大利对屋顶光伏系统提供相当于项目投资85%的免息贷款。
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清洁能源税收减免,或是对非清洁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以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美国从1992年起对风电实施生产税抵扣政策,每千瓦时风电可享受1.7美分的生产税抵扣;加拿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实施每年30%的加速折旧,以减少固定资产税;欧洲多个国家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所得税;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征收电力税,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竞争力。
价格激励。主要是对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给予高于其他常规能源发电项目的售电价格,以鼓励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发展。价格激励可分为固定价格、浮动价格和特许权价格。固定电价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各类清洁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如德国在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各类清洁能源发电的电价。浮动价格是指参照常规电力价格制定一个适当比例,使清洁能源发电价格随市场变化而浮动,如西班牙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选择竞争加补贴的浮动定价方式。特许权价格指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的价格,英国在1990—2002年间曾经实行过招标特许权价格。
3.清洁能源电能上网相关政策
在清洁能源电能上网环节,各国主要通过配额制和强制上网制度保证清洁能源发电量的输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有条件的“全额收购”政策、严格设备入网检测和“对等义务”原则等手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配额制。即要求电力公司在销售电力时,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清洁能源发电。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以及美国的多个州目前都实行了配额制。丹麦、荷兰等国还规定,每收购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就可获得政府颁发的“绿色证书”,该证书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强制上网制度。指电力公司必须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随着风电等间歇性清洁能源发电规模的扩大,部分国家开始实施有条件的“全额收购”政策。如德国在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在危及电网运行时,电网运营商可以限制100千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出力;电网运营商可以选择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签订购电合同,通过对未能收购的电量给予合理补偿的方式实现“全额收购”。
设备检测认证制度。各国普遍通过严格的设备检测认证制度来保证并网清洁能源发电设备的质量。如丹麦实行了强制性的风电设备检测认证制度,英国、希腊等国实行的制度虽然不属于强制认证,但风电场投资者在购买设备时也都会提出认证要求。
“对等义务”原则。指电网运营商有义务收购清洁能源发电量,清洁能源发电商也有义务保证尽量减少对电网造成的冲击。如西班牙在规定电网运营商有义务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同时,也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有义务提前通知电网运营商将会供应多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如果实际供应量与预测量偏差超过允许范围,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要向电网运营商缴纳罚款。
4.清洁能源消费相关政策
在能源消费环节,各国对消费者的鼓励政策主要是用户补贴和绿色电价政策。
用户补贴主要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补贴。如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用户提供20%—60%的补贴,日本对家庭光伏发电产品的补贴额度最高达到40%。
绿色电价政策是指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倡导用户以高出常规能源的价格购买清洁能源发电量。如荷兰政府规定用户有购买最低限量清洁能源电能的义务,美国部分州也提倡居民用户自愿以高出正常电价10%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能。
5.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相关政策
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分担研发费用、利用政府贷款等方式帮助开拓市场的政策,推动清洁能源技术和装备的发展。
各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研发阶段采取由政府分担研发费用的方式降低私人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如德国早期风机研发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给予100%资金补助,在研发和试验阶段给予50%—80%的资金补助。
在清洁能源市场开拓方面,各国政府也利用各种方式帮助企业迅速形成规模生产。如丹麦、荷兰等国通过提供政府贷款的方式推动风机产品出口,日本也利用政府援助渠道推动太阳能发电设备的海外出口。
二、对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启示
1.政府的支持引导是清洁能源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各国发展清洁能源的实践表明,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清洁能源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清洁能源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在市场化条件下,清洁能源资源的评估和规划,必须在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开展;清洁能源的生产、输送和消费环节,必须在由政府制定的合理可行的市场运行机制作用下,才能协调运转;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装备制造,也必须依靠政府对基础研究的大量投入以及对市场的培育才能发展壮大。
2.系统、完整的产业政策是保障清洁能源发展的必要措施
清洁能源发展较好的国家一般也是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支撑体系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国家。欧洲发达国家和美国的清洁能源发展政策,覆盖了清洁能源管理、生产、输送、消费、研发和装备制造的各个环节。在政策的配套上,既有宏观政策,又有与其配套的微观操作细则,增强了政策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出台了《能源政策法》后,各州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绿色电力采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等配套政策;丹麦在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同时,建立了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质量认证和标准化管理体系,保证了并网发电机组的质量,促进了清洁能源生产和输送环节的协调发展。
3.从技术手段和政策规范两方面入手,消除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障碍
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一是成本较高,二是清洁能源大规模开发对发电设备和电网技术要求较高。
根据各国发展清洁能源的经验,消除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障碍,必须从技术手段和政策规范两方面人手。技术手段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降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成本,提高间歇性清洁能源发电的预测精度,加强对清洁能源发电和并网的控制能力,提升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对电网的适应性和电网对清洁能源电能的兼容性;政策规范手段是指建立清洁能源发电设备的检测认证机制,严格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入网和运行标准,必要时对问歇性清洁能源发电机组的出力进行控制。从清洁能源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加强技术控制手段,严格设备检测认证和并网制度,有利于消除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障碍,推动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4.清洁能源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同与支持 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清洁能源利用成本要高于传统能源。消费者在享受清洁能源发展带来的环境改善的同时,也必然要承受能源消费成本上升带来的影响。清洁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同与支持。欧洲发达国家和美国都比较注重对清洁能源利用的宣传和鼓励政策,利用媒体广告、清洁能源示范项目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清洁能源的接受程度。正是因为消费者对清洁能源的认同和支持,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绿色电力价格等清洁能源消费市场的政策才能够得以顺利实施,对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也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
三、促进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建议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协调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制定清洁能源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大清洁能源技术研发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清洁能源产业链各部分的关系。
由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各类清洁能源资源量的详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统一协调清洁能源与其他电源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加快对清洁能源送出配套电网工程的审批;在风电等间歇性能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对调峰电源的建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组织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制定风能、太阳能清洁能源发电的技术标准和并网导则,并强制推广执行。推进清洁能源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准入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使企业消化清洁能源利用的核心技术,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科学高效发展。
加大政府科研经费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清洁能源企业和研究单位,集中力量,加快核心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建立国家级权威的清洁能源发电设备检测认证机构,保证设备质量,促进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健康发展。
2.进一步完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财税政策
与国外政策相比,我国目前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财税政策中偏重于生产环节,对输送和消费环节的鼓励力度不够,应进一步完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财税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和覆盖面。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改变目前的风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定价方式,将招标定价机制改为固定电价机制,按资源情况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不以价格作为中标的评判条件。
为保证风电等间歇性能源的接入和送出,往往需要增加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并建设配套的电网接入和扩容改造工程。对其他电源提供的调峰等辅助服务,应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对电网企业满足风电接人和运行的投资,应建立合理的补偿或成本分摊机制,按照建设成本和一定的投资回收期确定补偿标准。
3.提高清洁能源电能控制水平和电网智能化水平,完善“全额收购”政策
深入研究风电等间歇性清洁能源运行规律,开展对风电机组出力的预测研究工作,提高预测精度。加强清洁能源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和运行控制水平,使清洁能源发电设备具有较好的电网适应能力。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调度和控制技术水平,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适应清洁能源大规模接入的要求。
参照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全社会成本最低的角度出发,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度,允许电网运营商在特殊情况下限制风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也允许电网运营商通过合理补偿方式来调整清洁能源收购额度,降低对调峰机组的需求,减少电网投资,提高电网利用效率。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意识
加大环境意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政策,提高消费者对清洁能源的接受程度,通过各类媒体向消费者介绍清洁能源对改善生态、提高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建设清洁能源利用示范工程,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率先使用清洁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清洁能源的投资,鼓励电网企业开展绿色营销,销售清洁能源电力;对自愿高价购买清洁能源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绿色能源标识等方式给予鼓励。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意识,为清洁能源拓展更大的市场,增加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为清洁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篇2: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
国外充电桩行业发展情况介绍
一、美国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2014年12月份美国市场共销售电动乘用车(含EV和PHEV)11286辆,2014年全年电动乘用车累计销量为118682辆,占新登记机动车占比的0.73%。与2014年11月相比,2014年12月份美国电动乘用车销量保持了回升的态势。
2014年12月,美国市场纯电动乘用车共计销售7419辆,环比上升20.1%,同比增长49.1%,该月的纯电动乘用车销量达到了全年最高值。其中日产聆风销售量为3102辆,占41.81%,稳居当月销售量榜首。2014年日产聆风在美国市场创造了新的历史销售记录,销售量达到30200辆。与之相比,2013年聆风共售出22610辆,发售前两年的年销量则低于10000辆。与往常一样,特斯拉汽车公司没有报告的Model S电动豪华轿车2014年12月的销量,其2014年12月销量登记数为1900辆,高于本年其他月份,2014年共计登记销量16550辆。宝马i3 12月再次突破1000辆关卡,销售量为1013辆。在美国上市的8个月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表现不同寻常,配备各种先进技术的i3在2014年共售出6092辆,如果2015年继续保持如此销售强势,i3有望进入三大最畅销纯电动汽车行列。
2014年12月份美国售出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3867辆,占机动车市场的0.26%,环比上升7.1%,同比下降22.2%。2014年12月美国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销售量小有回升,但在整个机动车市场中的占比仍旧低迷。2014年12月丰田普锐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销售量为492辆,环比上升9.1%,同比下降46.5%,自2014年8月起,丰田普锐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销量一路下滑,2014年9月至12月连续四个月销量未过500辆,该年的销售总量为13264辆,与2013年销售总量相比,增长率为9.7%。雪佛兰volt 12月销售量为1490辆,同比下降37.7%,2014年共销售18805辆,与2013年总销量相比下降18.6%,表现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2014年美国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总销售量一路下跌,几款在销车型纷纷表现不佳,伴随着整个美国机动车销售总量的走低,以及国际油价的一路走低,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市场迎来低迷期。
传统混合动力乘用车市场在2014年12月销量小有回升但仍不乐观,该月销量为33302辆,环比上升7%,同比下降8%,2014年12月份HEV在机动车市场占比仅为2.22%,达到全年最低值,2014年传统混合动力乘用车销量共计452152辆,与2013年总销量相比下降8.8%,全年总销量在机动车市场占比为2.75%。| 2015年1月雪佛兰沃蓝达与日产聆风两款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并不理想。从2014年下半年以来,油价持续下降,美国市场的大型SUV与传统燃油车型销量重新升温。雪佛兰沃蓝达1月美国销量为542辆,与2014年1月相比下降了41%,这是该车自2011年8月来最低的销售成绩。日产聆风1月销量为1070辆,自2013年2月来创下新低,打破了持续上升的局面。2014年1月,日产聆风售出1252辆。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除了联邦政府力推新能源汽车外,美国各州与地方政府也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政策鼓励更多的民众购买、驾乘新能源汽车。美国各州与地方政府在鼓励民众使用新能源汽车问题上往往通过直接与间接财政政策相结合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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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政策“开枝散叶”的目的。直接财政刺激政策表现在减税上,而间接刺激政策则表现在免费上。通过减税与免费政策的双重激励,美国民众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与以前相比有所提高。
(一)直接刺激政策
购车补贴通常是以税收抵免与退税的方式,由州政府向电动汽车或者可替代燃料汽车的车主发放。这种补贴对于个人买家与租赁公司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以汽车租赁公司为例,州政府将退税优惠直接发放给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租赁公司,而租赁公司则将该优惠补贴分解到运营成本中去,消费者最终会从租车中获得价格上的优惠。美国一些州一般情况下不分电动车与可替代燃料车以及油电混合动力车等车型,对新能源汽车车主给予相同标准的税收优惠,而有些州则会按照电动车的电池容量给予不同的退税优惠。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给予购买新能源汽车车主上牌照减税与注册登记免缴相关费用的优惠。以华盛顿州为例,凡是在该州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只要凭借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所出具的新车节能减排证书,车主就可以在上牌照时免缴36美元的注册登记费用。
美国许多州对于家用充电桩与公共充电桩的生产与安装成本都给予税收抵免、减税与财政直接补贴等优惠政策。一般而言,美国各州都会按照充电桩生产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一些州不但对于生产成本给予优惠,对于安装成本也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有些州则选择其一给予税收优惠。
(二)间接刺激政策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此外,美国一些州还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停车免费等政策优惠。在美国夏威夷州,电动车车主泊车可以享受全免费的待遇,而在内华达州,停车泊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给新能源汽车停用,而另一部分则划拨给传统能源汽车停用。由于新能源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各州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的区域则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美国20个州目前要求每年或每两年对所有汽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而驾乘电动汽车的车主则无需按要求到指定车管所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因而,这些车主也就无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尾气排放检测相关费用了。当然,在美国一些大城市云集的州,新能源车主每年或每两年也需要按照要求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年检,但车主所缴纳的年检费用并不高,平均为10美元/台车年检费用。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美国一些州也开始向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像汽油、柴油这些传统能源因消费量减少而导致的税收收入损失。从2013年至2014年,美国各州都相继颁布法律,对新能源车主征收能源替代费。当然,这种对车辆进行年检收费的标准并不高。除华盛顿州与北卡莱罗纳州对新能源汽车年检收取100美元/台车的费用外,很多州的收费标准都控制在50美元/台车这样一个水平。
二、日本
(一)日本电动车车企担负起筹建和运营维护角色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2013年7月30日,丰田、日产、本田和三菱四家车企签署协议,共同宣布将联合在日本扩建电动车充电网络,未来将兴建1.2万座充电站。目前日本总计拥有约4700座充电站,其中快速充电站1700座,常规充电站超过3000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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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车企未来将总共兴建12000座充电站,达到当前总量的2.55倍,包括4000座快充站和8000座常规充电站,并承担起在商业设施等地设置充电桩的成本及8年内充电桩的维护费用。不过此次协议未给出完成1.2万座充电站兴建的时间框架。
(二)日本便利店依托客流量,积极扩充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运营规模
为方便消费者利用购物时间对自己的电动车进行充电,日本便利店巨头将加快完善电动车充电设施,期待以此增加客流量。全家便利店在2014年3月底之前将可为电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快速充电的店铺增加至650家,期待达到同行业数量之最,并成为首个能源补给设施遍布日本全境的便利店企业。罗森便利店也计划在2015年5月前将电动车充电桩由目前的12个增至200个左右。
(三)与日本政策银行合作推行充电会员制,提高充电设施的运营效果
四家汽车制造厂商(丰田、日产、本田和三菱)与日本政策银行在2015年内还将实行电动汽车会员制。只要拥有会员卡就可以到任何一家充电桩去充电。而且会员还可以享受短信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将提供哪里有空闲的充电桩以及充电完成与否等信息。
日本充电服务公司希望2014年年内使日本全国范围内的充电桩从目前的6000个增至12,000个左右,并希望通过承担部分费用和提供服务,来促进日本电动汽车的普及。其中在一些商业设施(如大型购物中心、家庭用品商店、家庭餐馆等)以及行车停留时间较长的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安装8000个左右的普通充电桩;而在一些停留时间短的场所(如高速公路停车场、便利店、加油站等)安装4000个左右的快速充电桩。
在日本,充电桩的建设不仅有政府在推进,丰田、日产、本田、三菱这四个本土大车企还与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共同成立了“日本充电服务”公司,主动承担起充电桩的安装成本和8年的免费保修。
在日本按照目的划分,则包括三种充电模式:在私人住宅或公寓里将电量充满的基础充电;在商场购物或饭店用餐时的目的地充电,将车辆放置在附近充电站进行充电,仅需充至足够返程的电量即可;半途充电,电量不足时在高速公路监测站、路边服务区、加油站等充电设施进行电量补充。
因此,四家日本车企针对以下几方面展开合作:
(一)加速兴建电动车充电站。1.2万座新充电站中,传统充电站将主要设于大型商场、DIY店铺、饭店等地,原因是上述店铺客户逗留时间较长;而在高速公路监测站、汽油站等地点则将建造快充站。
(二)暂时性承担充电站的安装及维护费用,推广充电站。
(三)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例如可以使用同一张卡在任意一家车企授权的充电桩上进行充电,而早先各品牌电动车充电存在局限,只能在相应的车企制造的特定充电桩上进行充电。
(四)加强与政府机构展开合作。日本政府计划到2020年,将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和混合动力车的比例提升至全日本新车销量的15%-20%份额。
三、德国
(一)新能源车激励政策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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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2014年9月24日,德国环保部发表声明称,内阁已支持一项议案,将安排市政当局为新能源车提供免费停车和使用公交车道等条件,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电池动力车、燃料电池车和部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典型代表是宝马i3纯电动车、戴姆勒Smart电动车等,必须符合条件为混动车二氧化碳排放不高于50克/千米,或电动续航里程超过30千米。
电动车将拥有专属标签,以便被每个人轻松识别。随着可选的电动车型号增多,销量将攀升,并且上路的电动车数量也将不断增长。
到2020年电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是德国多年来一直坚持该目标。2013年5月在德国政府举办的柏林电动车推广峰会上,默克尔重申了该目标,并表示在该领域跨境合作非常重要。2014年初,德国电动车保有量大约为21,000辆,按照目标,在6年内将达到当前近50倍。
(二)新能源车意义重大
德国一方面试图保持在汽车产业的优势,一方面又希望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环保效果。根据数据统计,运输交通占据该国二氧化碳排放的16%比重,2012年总计排放1.40亿公吨,较2001年的1.61亿吨有所降低。
然而,德国消费者对电动车热度仍然未达到较高水平。2012年德国乘用车销量308万辆,其中只有不到3,000辆为电动车。2013年,欧洲电动车销量前四名国家分别为荷兰2.87万辆、法国1.5万辆、挪威0.87万辆和德国0.68万辆。德国仅能排名第四。
汽车运动垃圾车运动型乘用车全挂车安全校车有轨电车稀浆封层车柴油货车甲醇燃料汽车甲醇汽车SUV特种车因此,德国汽车行业正在大力开发电动车产品,以推进达成目标。根未来三四年内,德国汽车行业将向替代性汽车动力系统投资120亿欧元,约合155.2亿美元。
(三)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
德国各企业也为电动汽车的发展贡献力量。受德国政府鼓励,各企业纷纷投入到电动汽车的研发中。到目前为止,企业共投资170亿欧元进行电动汽车的研发工作。2013年下半年,许多电动汽车新车型投入到德国市场中,如宝马i3、雪佛兰沃蓝达、特斯拉Model S等。在2014年,也会有16款新能源汽车投入德国市场,其中有8款纯电动汽车,包括针对大众市场的大众e-up,奔驰B级车等。
多种新车型的投入是德国电动汽车销量爆发性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以宝马为例,宝马i3在德国售价约3500-4000欧元,比宝马3系的价格高25%左右,但宝马3系每次加油费需100欧左右。因此传统燃油汽车高昂的使用成本也成为德国电动汽车销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四、英国
(一)电动增速高于混动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2015年3月,英国电动汽车销量出现迅猛增长,达到6114辆。其中,纯电动汽车注册量为1905辆,与2014年同期的823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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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增长131.5%;插电式混动车注册量为4209辆,与2014年同期的388辆相比剧增984.8%。车型方面,三菱欧蓝德插电式混动车以3300辆的成绩名列榜首,日产聆风成绩也不错,交付了1254辆。
2015年一季度,英国纯电动汽车注册量达到2633辆,同比增长114.2%;插电式混动车注册量则为5924辆,同比剧增1007.3%。从3月销量和一季度销量差异可以看出,一季度电动汽车销量大部分来自于3月,且与纯电动汽车相比,英国消费者更青睐插电式混动车。
另外,与电动汽车相比,混合动力车在英国的表现较为平稳。2015年3月,英国混合动力车注册量为8221辆,同比增长9.6%。2015年一季度,英国混合动力车注册量达到12227辆,同比增长11%。
在英国,混合动力车的发展比较稳定,增长平缓,而电动汽车则增长潜力很大。2014年,英国电动汽车总销量为15361辆,与2013年的3833辆相比,增长3倍。2015年2月,英国交通部透露,自从2010年电动汽车补贴项目启动以来,已有2.5万多名司机提交了补贴申请。
电动汽车可以为英国带来的好处很多。电动汽车的大规模使用,可以将英国石油进口量削减40%,并节省130亿英镑的燃油费。到2030年,英国道路上行驶的电动汽车将达到600万辆;到2050年,英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增至2300万辆,氮氧化物和微粒等空气污染物几乎可以完全被消除,呼吸系统疾病减少所带来的健康价值将超过10亿英镑。
(二)政府强力扶持
英国电动汽车销量的增长与政府的扶持密不可分。在英国,消费者购买一辆电动汽车可以得到相当于新车售价1/4的补贴,补贴上限为5000英镑,大大刺激了英国消费者对电动汽车的热情。
英国低排放汽车办公室和英国交通部计划斥资3200万英镑,到2020年,在所有M类和A类公路上设置快速充电桩,方便驾驶者有需要时随时快速充电。(注:在英国,道路编号分为A、B、C、M、R五类,其中A类为主干道及部分重要的次干道,M类为高速公路。)
在相对好管理的政府公务车采购方面,英国向电动汽车倾斜。英国政府2014年宣布,计划斥资500万英镑为15个政府部门和机构购置140辆电动汽车,日产聆风、丰田普锐斯、雷诺ZOE、起亚秀尔电动版、三菱欧蓝德插电式混动车、沃尔沃V60插电式混动车等车型在采购清单内。此外,英国政府还计划投入5000万英镑,帮助地方政府购置更清洁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研发方面,英国政府计划为车企提供1亿英镑,用于超低排放车辆的研发,目的是使英国成为环保车研发、设计和制造领域的领头羊。目前,日产、雷诺、丰田、通用、三菱等车企在英国销售电动汽车或混合动力车。捷豹路虎也计划扩建其位于英国考文垂的研发中心,加大超低排放车辆的研发力度,为其纯电动汽车的投产铺路。
(三)消费者青睐环保车
与此同时,英国消费者对于电动汽车的态度正在悄然发生转变。2014年6月,英国政府调查发现,只有1%的英国人表示会购买电动汽车。2014年12月,英国汽车协会(AA)对1.6万名司机进行民意调查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不过,2015年初,AA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4%的受访者表示燃油经济性是其购买新车的一大标准,55%的受访者倾向于购买低排放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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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英国司机在汽车选择方面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他们想要可靠、安全、舒适和便于维修的节能车,电动汽车无疑是理想的备选车型。
五、法国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充电桩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2014年,法国电动汽车上牌量增长超过20%。2014年全年共有10560辆电动汽车申请牌照,而2013年申请牌照的电动汽车数量为8779辆。2014年,电动汽车上牌量占全年所有新车上牌量的0.59%。
2015年9月,法国电动汽车市场共售出2709辆电动汽车,增长率为14%,电动汽车销量在汽车市场中占比达新高,为1.28%。2015年1月至9月,法国共销售18224辆电动汽车。法国本国产的电动汽车销售展现出积极信号,标致iOn电动汽车销量为94辆,排名第六;而雪铁龙C-Zero获得16个月来的最好销售成绩,注册上路的汽车为47辆。从整体来说,电动汽车市场雷诺的电动汽车占比依旧最大,达到50%,聆风占比10%,大众则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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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
1 国际新能源使用与开发发展现状
1.1 全球使用新能源占比逐渐增大
从表1中, 我们不难看出, 新型能源的占比在逐渐增大, 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 世界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能力逐步提高, 已经能够在一次能源中占有一定的份额, 且其占比稳步增长。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力、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等。[2]
专家预计在未来20年间, 全球一次能源需求将以每年15%的平均速度增长.到2030年达到16 800百万吨石油当量 (Mtoe) 。[3]如此巨大的能源需求是任何一种新能源在短期内都无法满足的。而矿物燃料的资源目前看依然较为丰裕, 价格也比较低廉。因此, 可以预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传统的矿物燃料仍将是世界能源生产消费的主体。
1.2 以美国为例看发达国家新能源发展状况
美国政府对新能源和气候问题非常重视, 特别是奥巴马上台后对新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计划, 刺激了全球对新能源的重视。美国政府制定的新能源发展计划明确提出未来十年将投资1 500亿美元来发展新能源, 特别是开发清洁型新能源, 美国政府希望新能源成为经济复苏的引擎, 以此来刺激美国经济发展。
美国政府对新能源的发展也非常支持, 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 以此来领导、组织、推进新能源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新能源和节能增效的法律法规保护和促进新能源发展, 其中包括鼓励扩大核电站建设,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提倡能源节约等。
在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广下, 美国的再生能源的使用逐年增长, 由2010年的39.1百万吨油当量增长到了2012年的50.7百万吨油当量, 增长了29.7%。这归功于美国的能源部在2010年推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此外, 美国还对生物能源进行补贴和减税优惠政策, 消费者补贴也是新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4]
2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状况
2.1 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各项占比
在2012年, 我国消费的一次能源中原煤占了极大的比重 (68%) , 这与我国贮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有很大关系;其次为原油, 占比为18%;水力发电和天然气分别占7%和5%;再生能源和核能分别只占1%。
2.2 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我国的能源消费正在朝着清洁、高效、多元化、市场化和可持续方向发展。可再生能源在我国使用主要集中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和水力能等。
2010年, 我国水力发电产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6.7%:次年增长为6.9%;2012年增长为7.2%。从这方面看我国对于新能源的使用水平有所提高, 且对水力这种能源使用范围在扩大。其他可再生能源合计在2010年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0.5%;2011年增长为0.67%;2012年跃升至1.2%。
2.3 针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法规和政策逐步健全
2000年8月, 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颁布的《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系统地分析了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市场开发的潜力、预期效益、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200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2007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修正案) 》出台;2009年8月, 我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草案)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全面获得政府财政补贴,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管理也将进一步完善。
3 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因地制宜地选择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重点
从国家层面来说, 如果在制定发展方向上错了, 南辕北辙, 一切努力都是白费。例如:从资源分布来看, 太阳能在我国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高原的总辐射量和日照时数均为全国最高, 四川盆地、两湖地区、秦巴山地是太阳能资源低值区, 我国东部、南部、及东北为资源中等区。风能在我国主要分布区域是长江到南澳岛之间的东南沿海及其岛屿;内蒙古从阴山山脉以北到大兴安岭以北;新疆达板城, 阿拉山口, 河西走廊, 松花江下游, 张家口北部等地区以及分布各地的高山山口和山顶。
3.2 大力培育新能源自主创新企业、增强科研院校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来看, 我国在新能源开发利用中依然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在许多关键领域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仍然不够, 整个技术开发体系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 这直接导致我国新能源利用技术不高, 成本太大。所以, 我们应当大力培育新能源自主创新企业, 给其各种优惠条件, 让其主动地、无后顾之忧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创新能力。另外, 我们还必须增强科研院校自主创新能力, 不能止步不前。我国应加强需求拉动和政策导向力度, 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设置一定的经费让其尽力发挥出自身能力, 注重技术研发体系的系统化布局和创新能力建设, 从而实现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突破。
3.3 制定合理的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主要有补贴政策、税收政策、融资政策、价格政策和产业政策等, 这些政策无疑会助推我国开发和利用新能源的进程。另外, 增值税方面, 要尽力降低可再生能源增值税税率, 或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最后, 应到大力调整和改善财政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 对于科研院校要加大补贴力度, 在其科研过程综合运用各种补贴手段, 还应该对有关企业制定信贷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
3.4 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 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引进国际发达国家先进技术, 增强学习与交流, 建立新能源开发合作机制, 加快新能源产业化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我们应加强学习和合作机会, 把先进的技术引进来;在新能源开发方面也应对外开放, 充分利用国外资源, 加强合作开发, 多开展能源领域的对外交往活动, 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参考文献
[1]苗杰民.世界清洁能源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7) :694-699.
[2]王楠, 王越.管窥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J].中国石油企业, 2009 (10) :36-37.
[3]井志忠.日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模式[J].日本学论坛, 2007 (01) :74-79.
篇4:国外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窥望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计划,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达到促进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73年美国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光伏发电计划,要求到2000年太阳能电池总产量达到1400MW。同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明确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要比1988年增加75%。丹麦提出2000年风力发电量要达到全国总电量的10%。奥地利生物质能开发量要占到全部一次能源需求量的20%。日本政府制定的《新日光计划》(1994—2030),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量和常规能源的节能量要占能源供应总量的1O%,2030年分别达到34%。
巨大的投入
1973年以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只有少数国家政府资助光伏电池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基础研究。此后,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拨款急剧增加,1977~1985年累计达70亿美元;1993年为7.16亿美元,占能源研究开发拨款总额的7.5%(不计核聚变),其中美国2 26亿美元,日本1.88亿美元及德国1.13亿美元。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继续保持增强势头,美国政府大幅度增加节能和洁净能源项目预算,1994年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拨款增至3. 47亿美元。欧盟制定的“研究与技术发展计划即RTD计划”,1994—1998年4年间,用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总费用增加到580M ECU(欧洲货币单位)。
优惠的政策
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率和经济竞争力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商业化初级阶段,由于新技术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市场发育的关键因素。
税收优惠。对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和用户购买产品给予税额减免或税额扣减优惠。日本,韩国把征收石油进口税的部分收入用来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丹麦政府根据风力发电技术发展的阶段和获益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政策。德国对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实行投资补助,初期为投资额的30%,以后为24%,现在为17%。
政府补助。日本政府为太阳能热利用装置(热水器和被动太阳房)给予补助:如,民间团体电视宣传费,1994年度补助6995万日元:公共设施购置,安装费用补助50%,1 994年度补助金额为3 75亿日元。
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日本政府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系统给予低息贷款,自1994年10月起,贷款年利率为3.9%,偿还期分别为5年和10年;1994年此项优惠贷款总金额为87亿日元。美国能源部促进私人企业开发利用地热和生物质能,为地热利用项目提供5亿美元贷款担保,为生物质制取乙醇提供2.4亿美元贷款担保。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属于资本密集技术,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对高风险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按创新技术项目对待。各国根据其税制采取不同的做法。在美国,风险投资基金促使风电场迅速发展;一些公司还建立了为期10年的住宅太阳能专用基金。
加速折旧。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投资在3年内折旧完毕。美国规定风力发电设备可在5年完全折旧。德国允许私人购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折旧期为10年。
开拓国际市场。可再生能源是迅速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发达国家为保持其优势技术的领先地位,一般选择一两项技术,从研究开发,产业化到出口,给予重点扶持。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光伏技术,丹麦和荷兰的风电技术,加拿大的太阳能热利用,瑞典和奥地利生物质能技术,美国则对所有可再生能源技术加以支持。目前,美国可再生能源工业有数千家公司,年销售额超过50亿美元;为开拓其国际市场,成立了可再生能源贸易委员会,主席单位为能源部,成员有商务部,进出口银行,贸易援助署、海外援助署,海外投资署等。
其他措施
重视资源调查与评价。OECD国家政府对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等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数据库,为民间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提供依据。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勘查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资源与化石能源一样,分为总资源量、技术可开发储量和经济开采储量三个等级,对其的发展预测,规划,以及项目设计和评估是很重要的。
严格设备的规范和标准。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制定了太阳能和风能设备,被动太阳房的效率和可靠性标准,规范和测试程序,这对保证用户对新产品的信任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必须通过国家检测和鉴定,发给制造许可证。日本通产省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制定太阳能热水器标准,已实现标准化。
提供信息服务。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商业化初期,其经济性能、技术可靠性和寿命方面产生的许多问题,往往是安装和使用不当以及缺乏维护造成的。所有OECD国家都在这方面作出很大努力,建立了广泛而可靠的信息系统,实施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在加拿大,建立了12个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地区办公室,为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每月答复讯问2,2万次。
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管理和协调,许多国家和政府设有统一的专职机构,如美国能源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局,印度的非常规能源部等,负责实施和指导扩大可再生能源局生产和利用计划,支持高风险长远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指令性援助计划。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负责太阳光发电,风力发电,燃料电池,新型电池蓄电系统,地热利用,煤炭气化和液化技术开发等。
篇5: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
快速阅读首先起源于美国,适应20世纪初的经济巨浪和文化巨浪的冲击,社会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的形势而产生。当时,出版物猛增,读者若依靠传统阅读法来阅读,便不能不堕入茫茫书海之中,被信息淹没。然而,初期的速读研究进程十分缓慢。后来一次模仿性试验使人们认识到眼睛的瞬间感知能力的巨大潜力,从而,解决了速读的基础问题---- 眼睛具有对文字的高速识别能力。
当时,美国空军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发明了一种叫做速视仪的装置,训练飞行员对飞机的识别能力。他们惊奇地发现,当小得像一个斑点似的飞机图像以1/500秒的速度在屏幕上显现时,经过训练的普通人都可以分辨出来。当阅读学家得到这一信息后,马上意识到,这是对快速阅读有重大意义的成果。他们决定把这一成果应用到快速阅读训练当中,并照猫画虎地使用上述装置和方法。他们也发现:当逐渐缩小字母尺寸和缩短显现时间,直到屏幕上同时显现出四个非常小的字母而显现时间只有1/500秒时,受训者仍可以辨认。这一结果证明,经过训练的普通人可以在一分钟分辨12万个字母,如果按每个单词平均6个字母来计算,就相当于2万个单词;而美国人的平均阅读速度h;每分钟200个单词,只是其1%。可见,人在阅读速度方面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
②.在美国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科技、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快速阅读开始进入推广阶段。最初,是举世闻名的哈佛大学开办了第一期快速阅读训练班。在其带动下,这种训练班很快在各地的大、中、小学校中普及,国家和各种基金会纷纷投资,集中一批专家学者专门进行研究和推广,并创办学校,出版专著,设立学位,使这一新学科很快茁壮成长起来。现在,美国有专门研究和传授快速阅读的速读学院,可以为学习者授博士学位,现代化的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也在快速阅读训练中发挥其作用,使训练的过程更富于趣味性,更多姿多彩,也更易于见成效。
目前,美国80%以上的高等院校都开设有快速阅读课程,许多中小学校都把快速阅读列入教学计划,使学生尽早掌握这种高效率的学习方法和工作方法。由此可见,快速阅读这一新兴学科在美国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并已具备了相当高的学术地位。
③.在欧洲的发展
在英国,剑桥大学应用心理研究中心引进了哈佛大学的教学方法,并进行了改进,利用电影胶片的长度来控制银幕上的阅读材料的显现时间,采用电影教学的方式开办成人快速阅读训练班,使这一方法有了新发展,推广的步伐更大些。
在法国,196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速读协会,许多学者从语言学、心理学、生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研究阅读的本质、阅读的心理特点以及阅读效果最优化的问题,用以解决读物设计、阅读指导等具体问题,并设计出各种快速阅读和快速学习的训练程序。同年,《快速阅读课本》被定为教科书向全国发行。到20世纪70年代,快速阅读法在法国成为独立学科,并把它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80年代初,法国在全国的小学校推行;创造性阅读法;,其目的在于利用儿童掌握的文化知识及其应用知识的能力,培养他们独立阅读的能力。
④.在前苏联的发展
前苏联也是开展快速阅读研究和推广比较早的国家。早在20世纪代,列别利斯撰写了《脑力劳动入门》、波瓦尔宁撰写了《如何读书》、乌斯诺夫撰写了《提高口语和书面语的技巧》等书,呼吁社会各界对快速阅读给予足够的重视。1966年,敖德萨的两名研究人员波斯托洛夫斯基和谢苗诺夫,用他们自己制造的阅读加速器开始试验快速阅读法。1970年的试验小组的试验表明:经过一定时间训练的人,阅读速度能提高3倍。后来,他们又训练了四五百人,其中大部分学习者的阅读速度提高了两三倍。
此后,快速阅读实验室、快速阅读学校在前苏联各地纷纷建立,他们把普及工作的重点放在中小学,把快速阅读作为正式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取得了丰硕成果。1982年,前苏联在新库兹涅斯克召开了快速阅读法科学实验会议,来自各加盟共和国的200多位科研工作者和教师出席,有60多人在会上做报告或发表演说。这次会议对宣传推广快速阅读和进一步发展有关的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⑤.在韩国的发展
欧美国家的速读研究和推广,起步很早,运用了机械、光学、电子等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教学,但是学生的普遍水平只能达到每分钟几千字,极少有人能达到万字以上。把速读训练效果推向每分钟万字以上,并取得大面积优异的教学成果的,是韩国速读专家金龙镇(也译作金涌真)先生。 在韩国,金龙镇把气功的强身健体、开慧益智的功能与快速阅读相结合,使其如虎添翼,教学效果大大提高,远远超过了欧美。
韩国政府认识到快速阅读法是一项极具价值的成果,在1981年12月颁布的;私设讲习法令;中允许采用速读课程作为教学科目,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速读学院、速读讲习所也得到认可。教育委员会也推荐速读法,使它在许多中小学被列入特别活动。教师一旦取得速读讲师的资格,工资就会提升。而成为专职速读讲师的人,其工资将比原来高出一倍。因此,以中小学教师为首,从事教育的人们都尽可能地学习快速阅读。
不仅如此,在韩国不论是政界、军警,还是企业界的各种组织,都希望通过快速阅读训练来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持有速读讲师证书的军官,除能得到技能徽章外,还能得到特别津贴。所以,传授快速阅读的学校几乎遍布所有城市,仅汉城一地就有几十家。
在韩国,对快速阅读起巨大推动作用的,还有每年一度举行的最佳速读竞赛大会;。从全国各地预选出来的200名左右选手汇集在汉城,进行竞赛表演,大会由KBS(韩国广播电视)向全国转播实况。竞赛时,根据年龄层次分别制定规则、标准,比赛阅读速度和理解记忆程度。取得1983年冠军的,是一位中学一年级的学生,他六十分钟读完了9本书,共计114万字,对书中的内容理解记忆达60%以上。
⑥.在日本的发展
篇6:国外新能源发展情况
近年来,欧洲的污泥产量增长趋势明显,一方面是因为污水管网的服务人口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水质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污泥量的增加给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极为严格的相关法规也加重了污泥的处理处置难度。
欧洲正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为使污水厂出水水质更加安全的相关标准更为严格;另一方面,严格的污水处理法规也导致了污泥产量的明显增加,因此需要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当污泥投海的处置出路被越来越广泛地禁止后,其他处置方法所占份额有所增长,迄今为止土地填埋仍是较便宜的处置方法,然而相关的填埋限制和法令降低了其经济性。
二、欧洲污泥处理处置行业配套政策
欧盟污泥相关标准的制定是以污泥处置的安全性和环境可接受程度为基本出发点的。参考欧盟的污泥农用标准,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污泥农用标准。标准主要包括农用污泥重金属浓度限值、土壤重金属浓度限值,并对单位面积土地污泥施用量、施用频率、施用时间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
为了从源头降低污泥的环境污染风险,欧盟制定了《城市污水处理法规》(91/271/EEC)。《欧盟废物指令》(75/442/EEC)、《废弃物焚烧准则草案》(94/08/20)、《欧盟填埋指导原则》、《污泥管理规范》(1999/3I/EC)等也分别对污泥处理处置与管理进行了规定。此外,《污泥农用准则》(86/278/EEC)(现行准则为修订版“91/692/EEC”)的影响较大,是欧盟成员国制定污泥法规的基本参考框架。欧盟各成员国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污泥法规,如德国的《废物处置法》、《污泥法》和《污泥农用准则》;英国的《污泥农用法规》、《控制废物法规》和《废物收集与处置法规》。
为了保障污泥农用不会对植物、动物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1986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欧洲议会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泥农用土地保护法令》(86/278/EEC)。该法令对污泥农用的准入条件及污泥施用全过程的监控都作了规定,是欧盟有关污泥的主要指令,也是各个成员国制订污泥标准时参考的基本框架。此外,欧盟有关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还有欧盟废物指令(75/442/EEC)、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欧盟废物填埋指令(1999/31/EC)。这些标准对污泥的处理处置、焚烧和填埋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三、欧洲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技术路线
欧洲污泥处置最初的主要方式是填埋和土地利用。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可供填埋的场地越来越少,污泥处理处置的压力越来越大,欧洲建设了一大批污泥干化焚烧设施。由于污泥干化焚烧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同时污泥中有害成分又逐步减少,使污泥土地利用重新受到重视,成为污泥处置方案的重要选择。
图表1:欧洲各国污泥产生量和最终处置情况(单位:亿吨/a,%)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近几年总的趋势是土地利用的比例越来越高,欧盟及绝大部分欧洲国家越来越支持污泥的土地利用。前瞻产业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污泥处理处置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德国、英国和法国每年产生的污泥(干重)分别为220万吨、120万吨和85万吨,作为农用方向土地利用的比例分别已达到40%、60%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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