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关键词: 税务机关 税务 分局 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共8篇)

篇1: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一、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调取帐本:税务局(分局)局长以前会计、开付清单不能是收据、3个月内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3分)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一)2007年4月6日,某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

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

第四,税务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

(一)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存在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各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

篇2: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有可能会不定期接受税务检查。而税务检查涉及的程序繁多,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在检查中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很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接受税务检查时,企业应善于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税务危机的发生。具体来说,企业应当着重从如下八个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在检查之前,应向企业下达规范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可以拒绝检查,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力,侵害企业的利益。

第二,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被查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被查企业造成了损失,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求检查人员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在检查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掌握到企业的客户信息、购销合同、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专利技术生产工艺、工资情况等信息,其中有些属于企业保密的范畴,企业应当要求检查人员对其保密。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四,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将来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第五,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之前,应先根据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第六,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被查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企业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不仅可以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也可以对拟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在陈述申辩的时候,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同时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尽早避免错案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第七,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企业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被查企业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会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

第八,被强制执行时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扣缴的存款是否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是否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是否退还被执行人等。

篇3:浅谈如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则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大量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3、企业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计算方法

第一,成本计算中的税收筹划。首先,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有不同的方法,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利润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单就材料费计入成本这一点来说,企业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将留在手中材料化成资金占有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其次,费用的分摊利用费用分摊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最大摊入。

第二,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市场供求和白己的所需,确定生产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即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不违法,但税务部门可以调整。

三、税务筹划应握好三个结合

当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事业由于起步较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帮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结合点。

1、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

其实,税收筹划并不僵硬,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许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等,它的触角可达方方面面。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2、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

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宏观筹划,即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参考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况,整体纳税情况,认真分析税负差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定筹划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而微观筹划,则可以从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入手,采取局部技术革新和改进,达到局部节税的目的。总之,微观筹划是基础,宏观筹划是方向。我们要通过微观筹划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广,达到宏观筹划,来实现整体节税。

3、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

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国家则通过制定税法,将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因此,企业创立之初或新增项目开始时就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把税收筹划纳入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中,财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等等。

篇4:浅谈如何进行企业税务筹划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一、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

目前比较通行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法,都与必要的会计政策选择息息相关,可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是税收筹划的基石,并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成败。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则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大量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3、企业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计算方法

第一,成本计算中的税收筹划。首先,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有不同的方法,利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利润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单就材料费计入成本这一点来说,企业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将留在手中材料化成资金占有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其次,费用的分摊利用费用分摊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最大摊入。

第二,定价中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市场供求和白己的所需,确定生产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即从法律方面讲,企业之间转让定价或转让利润是不违法,但税务部门可以调整。

三、税务筹划应握好三个结合

当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事业由于起步较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帮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结合点。

1、单项筹划与综合筹划相结合

其实,税收筹划并不僵硬,它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计税依据到纳税地点的选择,从某一税种到企业应纳的所有税种,从税收筹划点到筹划技术的运用,从纳税人应承担的业务到享有的权利,从国内税收到涉外税收等许多领域都可以进行筹划和操作等,它的触角可达方方面面。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2、微观筹划与宏观筹划相结合

客观上讲,税收差别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宏观筹划,即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参考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的税负情况,整体纳税情况,认真分析税负差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确定筹划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而微观筹划,则可以从某一个税种的某一个环节入手,采取局部技术革新和改进,达到局部节税的目的。总之,微观筹划是基础,宏观筹划是方向。我们要通过微观筹划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逐步完善推广,达到宏观筹划,来实现整体节税。

3、项目筹划与经营筹划相结合

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国家则通过制定税法,将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因此,企业创立之初或新增项目开始时就开展税收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把税收筹划纳入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中,财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等等。

篇5: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篇6: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当税务局要到检查时,你首先要搞清楚,来的是国税局的,还是地税局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计交情况:

1、增值税:

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本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应交增值税

(7)本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说明

2、所得税:

应该准备好如下资料:

(1)根椐《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重大异常,是否超过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L、是否存在白条入账的情况。

M、对收入、成本、费用是否核算正确。

2、如果是地税局的,那就是主要检查营业税及个人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1

还有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个人所得税:

1)、对职工的各项补助是否按正常计入应税所得;

2)、对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是否代扣了个税?

3)、每月个税是否按时缴纳?把每个月的纳税申报表汇总装订起来

4)、对职工的年终奖及单项奖是否代扣了个税?

5)、对于其他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纳入应税所得?

6)、是否存在以其他发票冲账的情况?

7)、其他应扣应缴的情况。

营业税:

各类企业的营业税的检查重点不同。

(一)文化体育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帐科目,如: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帐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帐,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帐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帐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帐单(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帐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帐款”及“预收帐款”帐户的明细帐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帐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篇7:合作建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这里的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方式一般由两种:

(1)纯粹“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何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由以下两种: ①土地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人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甲方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相互交换,然后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报批建设项目,合作建房。此时,甲、乙双方是在各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建房。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收营业税,而乙方只是以货币购买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对其征收营业税,对建成的房屋,只有甲、乙双方各自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销售时,才可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营业税;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由于没有货币结算,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人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专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其营业税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企业出售、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lO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预售房产如何纳税? 1.营业税

一般来讲,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房产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作了特殊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另外,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并非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要按销售不动产应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而是仅以纳税人收到的与销售不动产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销售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让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其他规定,也应在销售方结算时纳税。

再有,如果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预收款大于最后与受让方结算的价款,对其超过部分的已征税款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人,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人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①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②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③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房产转租如何纳税?

甲企业将房产租赁给乙企业,乙企业又将其转租给丙。对此甲企业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乙企业应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给甲企业的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

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营业额应如伺确定?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决定对房地产营业税税收优惠进行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人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普通住宅以2年为时间界限,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租赁年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明确: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征税,而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均按差额纳税吗?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经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20项的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款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房地产企业打出“买100㎡送20㎡”的口号。此行为属于折扣销售还是属于对外捐赠。如伺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打出“买l00㎡送20㎡”活动,应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即企业按l00格记销售收入,按120㎡的开发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属于先打折后销售不属于对外捐赠,只需按实际收到的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商品房预收款应何时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在取得预收款收入的次月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提前解除租房合向取得的违约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

收取次年房产租金,伺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关于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当年收取次年的租金收入,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应作为次年收人,但在缴纳营业税上,应在取得营业收入款项的次月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关于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作为房产所有者,无论房屋是否出租都负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只不过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单位收取次年租金时,不必随营业税一起缴纳房产税,次年的房产税应在次年缴纳。

与房屋租金有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如伺纳税?

与租金有关的“滞纳金”、“违约金”具有价外费用性质,属于与出租财产有关的收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并人营业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业务如伺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回购”、“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至于“购房回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整体购入的房产装修后分块出售如伺计算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销售外购或抵债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按照售价扣除买价或抵债金额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整体购人的房产装修后分块出售可参照规定计税。

转让建工项目如何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l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如伺计征营业税?

财税[2003]l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的应以全部销售收人为计税依据。这是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的新变化。

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能否冲减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因此,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扣额,只有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能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

企业租入房屋给员工居住,再向员工收取的租金是否要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将房屋转租给员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单位销售不动产应如伺计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l6号)的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产权的转让。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涉及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凭证,应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在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后缴纳营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人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转让在建厂房不能转让收人扣除已支付工程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l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个人将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能否享受营业税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l72号)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营业税的征免规定。其购房时间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根据财税[2006]75号以及国务院2008年12月l7日的决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6]75号以及国务院2008年12月l7日的决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纳税人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包销房地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资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境内的房地产,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l10% 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有权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缴营业税。

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O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个人销售自建的房屋是否免税,个人销售购置的房屋如何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O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地规定,购人原价应为购买住房取得的合法凭证。据此,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时是免征营业税的,销售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取得时的合法凭证,按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涉及的税种由哪些?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契税。以房产抵顶公司债务应交什么税?

篇8:税务检查通知

赤峰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四 条款我局决定从年年日至2009年12 月 31日期间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届时将纳税资料准备齐全,接受检查。如你单位有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受检查或以上检查人员应回避的,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章)

2010年10月13日

告知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告知你(单位)的义务、权利:

一、你(单位)的义务:

1、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向检查人员介绍本单位概况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帐薄、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帐号及有关资料。

2、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检查底稿和取证资料上签章或押印。

二、你(单位)的权利:

1、对检查结果,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对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3、对检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4、对检查人员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以及引、诱、逼供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国税机关及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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