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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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拆迁安全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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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

(一)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进行安置

二、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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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不管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都要对所拆迁和所调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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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产权调换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五、拆迁安置办法

安置是针对被拆迁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是来约束拆迁人的。

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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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被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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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拆迁注意事项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方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供参考.

为规范拆迁安置,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拆迁补助费和房屋拆迁地段划分做了适当调整,拆迁补助费(包括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适当扩展了城关区二类地段,雁滩、张苏滩、均家滩等地段由四类地段升至三类地段。新规定将于近期实施,现行这两项标准同时废止。

住宅:一类地段月补助10元/m2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即

二、

三、四类地段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9元、8元和7元。

非住宅: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月补助40元/m2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拆电话、电视也要补助

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设备发生迁移、安装、拆除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按恢复所需费用予以补助。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本〈标准〉执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助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搬家费一次性400元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

地段划分

看看你家被划在哪个地段

城关区地段具体划分为:

一类地段:雷坛河以东,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至雁滩大桥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解放门以东,兰山排洪道(铁三小)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望垣坪以北;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至雁滩大桥以东,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中山桥北端至靖远路至盐场路至盐雁大桥西端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东,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兰山排洪道至铁路以东,焦家湾南路与鱼儿沟路交接口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以北;望垣坪、伏龙坪;靖远路至盐场路以北的庙滩子、王堡堡城、朝阳村、李家湾、大砂坪、徐家坪等所有地段。

四类地段: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东,黄河以南,兰山山根以北地段;桃树坪边缘坪台。

说明:东部市场一带、新港城和金港城一带、兰新铁道线兰州站至解放门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等地段由过去的三类地段扩展为二类地段,张苏滩、北面滩、南面滩、均家滩和段家滩等地段由过去的四类地段扩展为三类地段。

七里河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武威路十字至任家庄路折七里河大桥南端以东,雷坛河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崔家崖以东,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南,建西西路至民乐路至兰工坪路接阿干铁路向东至沈家坡以北;崔家崖以东,武威路至任家庄路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崔家崖、秀川路以西,南山根以北,黄河以南的崔家大滩、大滩、东湾、下北滩等地段。

四类地段:民乐路至兰工坪至阿干铁路以北的东坪、西坪、彭家坪、龚家坪、龚家湾、晏家坪、西果园、五星坪、华林坪(阿干镇路以南)地段。

西固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寺儿沟排洪道以东,牌坊路至先锋路以西,西固中路以南,福利西路以北。

三类地段:西柳沟以东,深沟桥以西,环行西路至环行中路至环行东路以南,西固西路至西固中路至西固东路以北;牌坊路至先锋路至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至兰炼游泳馆以东,深沟桥以西,西固东路以南,马耳山山根、小坪子山根以北;西柳沟以东,寺儿沟排洪道以西,西固西路以南,柳沟大坪山根以北;寺儿沟排洪道以东,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西,福利西路以南,三元峁、石头坪山根以北。

四类地段:其他边缘坪台地段。

安宁区地段具体划分

二类地段:长新路以东,九州台造林站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桃林路至街坊路(含兰州师专、甘肃农业大学)以东,长新路以西,北山路以南,黄河以北。

四类地段:桃林路至街坊路以西地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政发〔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等六件规范性文件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由估价机构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五条 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七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八条 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后,进入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估价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屋拆迁评估岗位证的人员名单,及其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定期公布估价机构名录。

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未向社会公示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估价活动。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估价机构名录,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估价机构可采取拆迁当事人共同协商、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以被拆迁人代表投票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5至9名代表公开投票,由拆迁当事人代表共同验票,得票多者为确定的估价机构。

以抽签方式选择估价机构时,由被拆迁人推举1名代表,公开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按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估价机构。

第十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确定结果,与确定的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准确判断被拆迁房屋的权益状况、实物状况、区位状况。估价人员应当逐户实地查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与拆迁人和估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将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示5至7日,并进行解释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原估价机构的复核估价和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者面积有争议的,可以协商确定,并按协商确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计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初次估价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另行委托估价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维持原估价报告的,由申请人承担;变更原估价报告的,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改产权房屋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从本市拆迁估价机构名录中予以清除:

(一)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拆迁估价业务的;

(二)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定有错评、漏评或未被采用的分户估价报告超过全年分户估价报告总量10%以上(含10%)的;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拆迁人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全部费用,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数额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确定。

补偿安置费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7日内,将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60%的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 一个拆迁项目设立一个帐号,专户储存。

第六条 拆迁人使用专户储存专项资金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拆迁人存储专项资金的额度,结合拆迁补偿安置的进度,分期分批返还。 拆迁人以货币补偿和购买现房的方式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返还相应比例的专项资金;以期房补偿安置的,按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余额分期返还,期房建至±0以上返还20%,主体封顶后返还50%,竣工验收合格返还10%,拆迁补偿安置完毕无遗留问题的返还剩余20%。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签定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动用专项资金直接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过渡补助费、歇业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户数、面积等重新计算专项资金项目受让人应足额将专项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造成拆迁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7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过渡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歇业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商业铺面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库房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其他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以一类地段歇业补助费标准为基数,每降低一个地段递减10%。

三、搬家补助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

四、拆装补助

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设备发生迁移、安装、拆除等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按恢复所需费用予以补助。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以上标准执行。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助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5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地段划分规定

一、城关区 一类地段

雷坛河以东,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二类地段

解放门以东,兰山排洪道(铁三小)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望垣坪山根以北;天水南路至天水中路至天水北路折盐雁大桥以东,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中山桥北端至靖远路至盐场路至盐雁大桥西端以南,黄河以北;白塔山山根、九州台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雁园路至张苏滩折南河路经南河路桥至段家滩路至嘉峪关北路、嘉峪关南路至铁路以东,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西,黄河以南,铁路以北;兰山排洪道(铁三小)至铁路以东,焦家湾南路与鱼儿沟路交接口以西,铁路以南,兰山山根以北;望垣坪、伏龙坪;靖远路至盐场路以北的庙滩子、王堡堡城、朝阳村、李家湾、大沙坪、徐家坪等所有地段; 四类地段

雁东路经南河路桥沿雁儿湾路折深沟子排洪道至焦家湾东路以东,黄河以南,兰山山根以北地段;桃树坪边缘坪台。

二、七里河区 二类地段

武威路什字至任家庄路折七里河大桥南端以东,雷坛河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 三类地段

崔家崖以东,雷坛河以西,兰新铁路以南,建西西路至民乐路至兰工坪路接阿干铁路向东至沈家坡以北;崔家崖以东,武威路至任家庄路以西,黄河以南,兰新铁路以北;崔家崖、秀川路以西,南山根以北,黄河以南的崔家大滩、大滩、东湾、下北滩等地段。 四类地段

民乐路至兰工坪路至阿干铁路以北的东坪、西坪、彭家坪、龚家坪、龚家湾、晏家坪、西果园、五星坪、华林坪(阿干镇路以南)地段。

三、西固区 二类地段

寺儿沟排洪道以东,牌坊路至先锋路以西,西固中路以南,福利西路以北。 三类地段

西柳沟以东,深沟桥以西,环行西路至环行中路至环行东路以南,西固西路至西固中路至西固东路以北;牌坊路至先锋路至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至兰炼游泳馆以东,深沟桥以西,西固东路以南,马耳山山根、小坪子山根以北;西柳沟以东,寺耳沟排洪道以西,西固西路以南,柳沟大坪山根以北;寺耳沟排洪道以东,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西,福利西路以南,三元峁、石头坪山根以北。 四类地段

其他边缘坪台地段。

四、安宁区 二类地段

长新路以东,九州台造林站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三类地段

桃林路至街坊路(含兰州师专、甘肃农业大学)以东,长新路以西,北山根以南,黄河以北。 四类地段

桃林路至街坊路以西地段。

规定中的地段划分不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5日发布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地段划分(附图)》同时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工作,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强制拆迁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会是听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听证事项的相关事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不就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本规则所称听证当事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被邀请参加听证的非当事人。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证据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拆迁人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七条 听证机关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听证当事人和听证参加人。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各一人,听证员二人。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代表数额,由听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听证会邀请的听证参加人应当是社会信誉良好并与该拆迁事项无利害关系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参加听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通知;

(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

(四)提出证据、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查阅听证案卷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听证会;

(二)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参加人的质询;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核实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姓名,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对听证当事人进行质询、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作听证总结发言;

(七)听证当事人、参加人阅看听证记录并签字,听证当事人、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员在记录上注明;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准确记录听证工作人员、听证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和听证当事人、参加人的发言重点。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记录、案卷资料一并报听证机关。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的姓名、单位以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过程和各方的主要意见、观点;

(五)听证调查认定的事实。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时,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纳听证各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按期进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可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必须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勘察等情形的,听证机关可决定中止听证。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关应在七日内决定恢复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听证机关可决定终止听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的拆迁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拆迁纠纷已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已送达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制拆迁人);

(二)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但被强制拆迁人仍拒绝搬迁;

(三)拆迁人将货币补偿资金足额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并有产权调换房屋的方案;

(四)拆迁人提供了与被拆迁房屋类似的过渡用房。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二)货币补偿资金已交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管的证明;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基本情况的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进行听证;经审查批准强制拆迁的,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第七条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及被拆迁房屋的座落;

(二)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主要原因法律依据;

(三)安置和过渡用房的地点及具体情况;

(四)责令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日期;

(五)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

(六)市、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及日期。 第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15日前,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拆迁人,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由拆迁人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3日前,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拆迁公证手续;

(三)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于强制拆迁实施之日的2日前,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被强制拆迁人单位代表,在强制拆迁实施时到场对拆迁活动进行证明;

(四)强制拆迁实施时,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划定强制拆迁现场范围,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要求被强制拆迁人配合拆迁;

(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六)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组织人员当场将被拆迁房屋拆除。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房屋验收注意事项

(一)、收房日期和形式

(二)、需要准备的验收工具

(1)、房验小锤:用来检查墙面、地面、窗台空鼓。

(2)、稍大一点的水桶:用来检查地漏、排水管是否通畅。

(3)、卷尺:用来检查房屋净高等。

(4)、验电插头:用来检查插座有无脱线、不通。

(5)、网球:用来检查排污管道有无障碍物。有显示日期功能的相机(带闪光灯),律师建议最好用光学相机—用于房屋有问题时留影取证。

(三)、验收过程和具体步骤

第一项:查验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上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还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3)、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必须具备

(4)、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取得,要带走。(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据此承担保修责任。必须取得,要带走。

( 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部门(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必须具备,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管线如何走,哪些墙可以打,配电箱及配线箱的使用说明等。第二项:核实面积,计算和落实房款得多退少补问题。

第三项:验收房子。

第四项:核对买卖契约上注明的设施设备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通常在这方面,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但是也要仔细核实。

第五项:对公共环境的验收。

验收房子:

1)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阳台裂缝危险大)

提示】:由于新房子空关时间较长,在门窗轨道里会有一些灰尘和建筑垃圾,所以切不可很冲动,用蛮力推拉门窗,一感觉有阻塞感的时候,仔细查看一下,用扫帚清楚后就可以看了

2)检查墙体平整度、是否渗水、是否有裂缝【提示】:特别是查看一些墙体是否有水迹,特别是一些山墙、厨房卫生顶面、外墙等地方,如有的话,务必尽快查明原因

3)仔细检查地面,仔细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

提示】:如有空鼓,一定要责成陪同物业人员尽快修复,否则在装修中会很容易打穿楼板,妨碍邻里关系。以上2-3项可用工具小榔头和塞尺。

4)水电煤畅通情况和能否正常使用。打开龙头查漏堵,尽可能让水流大一点、急一点,一来看看水压,

二、来试试排水速度。(一般新房子会配一个简易龙头给业主)。用万用表测量各个强弱电是否畅通。

提示】:关闭分闸,检查各个分闸是否完全控制各分支线路。

5)验收下水情况,先用面盆盛水,再向各个下水处灌水,分别是台盆下水、浴缸下水、马桶下水、厨房和卫生及阳台地漏等,基本是每个下水口应灌入两盆水左右,应听到咕噜噜的声音和表面无积水。

提示】:做好这些后,确认没问题,要尽快将这些突出下水(如台盆下水、浴缸下水、马桶下水)拿一塑料袋罩着水口,再加以捆实,而象地漏等下水需要塞实(记得留一可拉扯掉的位置)。

6)验收地面下水情况。在厕卫放水,浅浅就行了(约高2cm)。然后约好楼下的业主在24小时后查看其家厕卫的天花。

提示】:在全部用完水后,应再打开水表,看清楚水表数字,记录下来,同时要记录电表数字。

7)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提示】:通常在这方面,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但是确实要仔细核实。

8)测量一下房屋的层高,用5米卷尺即可,采样数据来源地点与具体数据,最好把水表、电表数字、楼高、马桶坑距、浴缸长度和宽度、冲淋房尺寸、吊顶高度都记在一个自己的小本子上,同时把一些验收房子的数据和问题写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纸张上。

最后好了,检查完这些工作,如果没问题的话,那就交钱去吧;若有问题,需要同物业人员确定解决方案解决日期,看解决结果是否影响收房,若影响,需要进行交涉了

2012年10月25日

第四篇:房屋验收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新房入住先看手续是否齐全

新房子拿到手时,一定要先看《综合验收合格证》,如果房屋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房主入住后无法办理“三证”或房屋有质量问题,将无法得到现有法律的支持。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消费者在入住新房时,务必看

相关文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接收尚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商品房,消费者 不仅无法办理“三证”、房屋无法进行抵押、转让,而且房屋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瑕疵、配套设施到位等问题。消协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拿新房钥匙前先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主要是《综合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测绘成果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消费者可以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

付的违约责任。

假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已到,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通知可拿钥匙,如消费者又急等入住的,那么在办理交房手续单上最好注明:因该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交付日期以该楼盘通过综合验收日期为准。另外对于部分通过综合验收的房屋,消费者在接收房屋的时候最好对着合同看看房屋的建筑质量(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是否渗漏等)、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是否和当初合同相符,如果发现不符,应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因开发商对商品房或小区配套设施进行修复整改而导致逾期交房的,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篇:房屋租赁注意事项

承租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法务部建议租房屋之前,应当赴该房屋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工商局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A、核实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a.如果出租方非产权人,应要求出租方提供其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如:

1、出租方与产权人为租赁关系,出租方应提供产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房屋的转租证明;

2、如产权人委托出租方管理该房屋,并有权出租方房屋的,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委托书(此项最好做个公证委托)。

b.如果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出租该房屋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

B、查询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同时还要明确该房屋是否违章建筑。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如系违章建筑的,将面临拆迁等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我司将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C、查询该房屋是否设立抵押。如果房屋出租后设立抵押的,该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则承租人很可能因抵押权人主张权利而被迫搬离房屋,由此可能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承租前,应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如已经设定,建

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房屋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营业执照。如果房屋已被他人注册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仍未注销的,会导致我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因此,房屋租赁前,要到工商局查询该房屋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如发现该房屋已被他人注册营业执照的,要与出租方进行沟通,要求出租方进行协调,在合同签订前使房屋满足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E、房屋转租的期限是否超过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原合同的租赁期限。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转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房屋租赁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复印件)

2、如果出租人(转租人)系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明(复印件)。

如系自然人的话,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如系转租人出租的,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此证明最重要,最好是原件)。

4、出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转租人对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最好,复印件)

以上证明如系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最好出租人、转租人的公章均盖,最少加盖转租人公章。

2、出租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明最好加盖出租人及转租人二者的公章,转租人的证明只需加盖转租人的公章即可。

3、同意转租的证明最好是原件。

4、原租赁合同最好要加盖二者公章,最少加盖转租人公章。

5、如有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加盖转租人公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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