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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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精选8篇)

篇1: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是由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主办。从事“科技助老”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是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团体成员单位。本志愿者总队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志愿者总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组织和协调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提高上海的精神文明程度,为推进社会敬老爱老的风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志愿者总队以为老年人服务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第四条

本志愿者总队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适应上海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服务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集中志愿者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广泛的组织动员志愿者投身科技助老的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中。第六条 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本志愿者总队的服务形式有:“上门”服务、“结对”服务、“网上”服务等。第八条

规划、组织科技助老志愿者活动,为社区科技培训、扶老上网、帮助老年人学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大型公益活动、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等提供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积极参与本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完成市志愿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本市其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进行合作、学习与交流,扩大上海市“科技 助老”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本志愿者总队所有的志愿者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以物质为报酬,自愿参与本志愿者总队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为科技助老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十二条 本志愿者总队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各种所担任的志愿者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具备为本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六)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保留采取对其真实性调查的权力。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服务总队开展的各类活动,参加本志愿者总队的培训、调研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对本志愿者总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提供服务期间获得志愿者总队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获得上海志愿志协会的“上海志愿者证”和享受相关的权益和服务;详细可登入“上海志愿者网” http://递交。

(三)申请者经本总队考核合格后,可成为正式成员,即可参与本志愿者总队开展公益活动。

(四)志愿者若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中止服务的,须向相关活动领队告之,说明情况,总队将保留其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若连续3个月未参与活动,也未说明情况,视为自动退出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志愿者总队设领队一名,副领队三名,干事若干名。领队、副领队、干事组成本志愿者总队的常设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志愿者总队主要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志愿者总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产生志愿者各项目分队正、副领队;

(三)按照上级指示,组织和调配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和活动;

(四)发布志愿者服务信息;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并记录服务效果;

(六)提供志愿者总队开展活动所需的其他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一经志愿者总队审核招募为正式志愿者,颁发上海市志愿者卡。志愿者凭卡进行服务,服务期三年。届满如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期可顺延。

第十九条 任何志愿者不得未经同意以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的名义参与活动。第二十条 活动报名后,临时有事不能参与活动的,应及时向所在项目领队请假,连续5次报名后不参加活动的,取消其志愿者为该项目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次活动前请参加的志愿者仔细阅读各服务项目注意事项并遵守服务项目规则。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总队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志愿者在参加公开的服务活动时,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若不佩戴标识者,服务时间将不予记录。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每次公益活动的优秀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发展成为本组织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本组织采取的是志愿加入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请志愿者自律。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总队应当根据服务绩效对志愿者进行评定。对于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上海市“科技助老”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志愿者总队章程行为,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经志愿者总队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终止其服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志愿者总队制定章程修改方案,报经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核准。第二十九条

本志愿者总队因故中止时,须经志愿者总队会议提议,上海市科技助老行动办公室、上海市志愿者协会认同,由志愿者总队领队、副领队及干事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第三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

上海市科技助老志愿者总队

2012-5-13

篇2: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2000年5月上海市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组委会会议通过,经2006年5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理事会成立大会、2010年6月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志愿团)管理,促进开业专家志愿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开业专家志愿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是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的,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依托社会资源,发挥专家优势,弘扬和传播志愿服务精神,通过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为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第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坚持创新求实、指导开业、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及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公共开业指导服务的统一标志。

总则

第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各类意向创业者和已创业者为服务对象,重点为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主要提供与开业相关的策划,以及企业运营中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贷融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资理财、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创业政策等各个方面。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自主创业者的需求,不断丰富开业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开业专家与自主创业者在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基础上,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所提建议仅供自主创业者参考。

第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开业讲座”、“主题活动”等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建立社区校区、园区专家咨询服务站点,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三章

开业专家志愿者

第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公开招募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以下简称开业专家),常年接受报名

第十四条

开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个人报名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工作;

(二)在创办、管理企业方面有丰富经验,或在相关领域专业特长;

(三)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七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不宜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

(一)与各级公共开业指导服务机构存在协议服务和委托关系,并处于协议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程序是:

(一)个人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个人报名表》,签署《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志愿者承诺书》,并 3 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团体报名者应填写《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团体报名表》,并提供相应的证照及组织机构信息资料;

(二)个人和团体报名者,经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的开业专家志愿团分团(以下简称区县分团)办公室受理并初审,报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开业专家志愿团成员

(三)开业专家志愿团正式成员,由开业专家志愿团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开业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开业专家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十九条

开业专家聘期为一年。在聘期内积极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开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

第二十条

开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开业专家志愿团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

(三)对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和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开业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

(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的自由;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开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开业专家志愿团的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执行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接受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指导和安排,完成开业专家志愿 团交办的各项服务任务;

(三)尊重自主创业者的意愿、人格和隐私等权利,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维护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开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不得利用开业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开业专家志愿团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

(六)向开业专家志愿团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开业专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

(一)年龄超过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

(三)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不能继续参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

(四)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本人要求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

(五)不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开业专家义务;

(六)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开业专家退出开业专家志愿团,由区县分团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手续并收回志愿服务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区县分团协商推荐产生,人数不超过开业专家志愿者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开业专家志愿团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罢免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政治素质好,管理协调能力强,热心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社会声望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开业专家志愿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副理事长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团办公室),市团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第三十六条

市团办公室是开业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开展对外宣传

(三)组织开业专家培训与交流;

(四)编发内部刊物,反映开业专家志愿服务情况及相关信息;

(五)联系、指导区县分团办公室的工作。

(六)完成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在各区县设立分团。

第三十八条

区县分团设立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区县分团的日常管理职责。

分团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开业专家选举产生,报开业专家 7 志愿团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县分团应当遵守章程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条 区县分团下设区县分团办公室,区县分团办公室设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区县分团办公室是区县分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区县分团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开业专家申请报名,并负责初审;

(二)受理开业专家的退出申请,或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开业专家退出的申请报告;

(三)受理开业咨询指导服务的需求登记,组织开业专家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组织开展本区县分团开业专家的培训与交流;

(五)完成区县分团的其他工作;

(六)接受市团办公室的指导,完成市团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按行业领域专业特长及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行业小组、专业小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有关开业专家招募退出、开业专家咨询服务、区县分团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开业专家的服务时间和质量作出评估,作为专家表彰、续聘、劝退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四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四十五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的活动经费用于下列范围:开业专家交通及误餐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题咨询服务的活动费用,开业专家志愿团的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课题调研经费、表彰慰问费,开业专家证书、胸卡等制作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应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循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依法接受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开业专家志愿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篇3:长春心语协会志愿者管理浅述

(一) 长春心语志愿者总会与志愿者之间的沟通

建立有效的上下沟通渠道, 在制定和选择服务活动时能多听取志愿者们的意见和想法就是十分必要的。[1]具体说来长春心语志愿者总会一方面可以缩短与各个分会负责人举行理事会的时间, 比如每周一次, 这样可以让分会负责人随时了解总会最新活动的安排并及时通告下属其他志愿者会员, 也可以使总会通过分会负责人掌握各分会志愿者们的最新动态和想法, 从而制定更加符合志愿者们意愿的活动。另一方面总会可以在制定活动之前, 通过网络QQ等渠道, 组织志愿者会员共同讨论, 从而依据大家的意见制定合理的服务活动。

(二) 志愿者之间的沟通

志愿者之间拥有良好沟通能够增加彼此之间的感情, 增强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凝聚力。因此, 对于长春心语志愿者协会总会而言, 要经常组织各个高校之间的志愿者联谊活动, 比如由于吉林大学南区和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距离较近, 总会就可以组织两个志愿者分会进行一场羽毛球友谊赛, 比赛奖品由总会提供, 并为获得名次的同学办法获奖证书;对于各个高校分会而言, 分会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志愿者们就志愿者服务问题、学习问题、生活问题等进行讨论, 当然也可以效仿总会在分会志愿者内部举办各种比赛和活动, 增进志愿者们的交流和了解

二、完善小额经费保障机制

小额经费看起来小, 却对志愿者们的服务心态和能否持续性参加服务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 会严重打击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关于如何完善小额经费保障机制, 据笔者了解2014年4月在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建筑学院、长春师范学院等几所分会的负责人的共同努力下, 长春心语志愿者总会曾制定出一个小额经费使用办法。具体如下:长春心语志愿者协会总会, 会在每个月月初交给各分会负责人小额活动经费50元整, 该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资料的打印复印、公交车费的报销等。每个月月末由各分会负责人上交一份小额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总会会审核该报表并依据报表情况对花销超过50元的部分给予另外报销, 对使用金额不超过50元的分会, 把剩余的钱数留给该协会下个月使用。据笔者调查了解, 这一举措确实有效地解决各分会面临的小额经费问题, 也大大促进了志愿者们的服务积极性。

三、完善激励机制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志愿服务活动能否顺利完成和能否持续进行的必要保证, 全面完善激励机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 工作激励

工作本身就是志愿者寻求的目的。志愿者进入中心后, 首先要给志愿者合适的岗位, 让他们尽快参与到中心的工作中, 从而满足他们在工作参与中的成长要求。比如笔者的访谈对象同学, 他加入长春心语志愿者协会的目的就是想锻炼自己的组织能力, 那么如果工大分会的负责人了解到这一点就可以在安排服务工作时有意识地让刘同学多承担一些组织领导的角色, 这样他在工作中得到了他想获得的激励, 自然也就更愿意留在协会, 更愿意继续服务下去。[2]

(二) 价值激励

很多志愿者会员参加志愿者协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价值, 让自己的人生过得更有意义。那么, 时刻让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们感觉到自己参加活动的意义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就是长春心语志愿者总会及其分会负责人所要重点做的工作之一。根据社会工作中小组工作的理论, 负责人可以在每次活动之前就向志愿者们讲述他们所要参加的服务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这样可以让他们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另外, 在每次活动结束之后, 负责人也要把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聚集在一起, 再次讲解他们所参加的这次服务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这样可以再次强化志愿者们的自我价值认同感。

(三) 荣誉激励

荣誉是众人或组织对个体或群体的正面评价, 是满足人们自尊需要、激发人们奋力进取的重要手段。从人的需求来看, 人人都需要肯定和荣誉。精神上的成就和满足往往足以支撑志愿者做出更多的“牺牲”。目前, 长春心语志愿者协会在荣誉激励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有: (1) 每年的年末以各高校分会为基本单位评选出若干优秀分会、优秀组织者及优秀志愿者。 (2) 为服务满一年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 (3) 给予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并获得名次的志愿者颁发证书和奖品。[3]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长春心语志愿者总会要多与各高校分会的校方负责人做好沟通, 如果可能, 各高校校方也可以对在长春心语志愿者协会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荣誉上的奖励。这样可以使大学生志愿者获得社会和学校的双份肯定, 从而使他们更坚定自己的志愿者服务之路。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

[2]王妮丽, 崔紫君.非营利组织中的志愿者及其管理.云南社会科学, 2003年.

篇4:拜耳:“自我运转”的志愿者协会

志愿者协会是拜耳公司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核心组织,以协会年会、各地分会的形式实现“自我运转”,如自主制定年度活动及财务计划等。像拜耳医药保健公司的员工志愿者主动发起的血友病救助项目一样,这种管理模式能够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让志愿者探索服务项目与自身工作内容结合,由此也推动拜耳专业优势与品牌影响力的发挥。

《WTO经济导刊》:志愿服务项目的选取和策划,往往遵循一定的标准,比如结合公司的专业优势或企业社会责任核心议题,拜耳对此有什么样的考虑

原博雍:拜耳志愿者协会由社会责任部门主管,更侧重于公益项目。项目选择上,首先是要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持续。可操作性必须考虑到,员工技能上是不出其外、难度不大,容易上手及互动性强的项目,地域上最好是在工作地周边的,便于持续参与。

其次,肯定要与拜耳公益的四大板块(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社区发展、教育)相契合,服务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这几个领域与拜耳“科技创造美好生活”的企业理念相一致,并且大部分都应用到拜耳的业务、资源优势。

《WTO经济导刊》:志愿服务正成为企业开展商业运营、经营管理等之外的又一项共同语言。在你看来,员工参与志愿服务能够为公司创造怎样的价值?

原博雍:拜耳志愿者协会开创性的“自下而上”模式在国内有着明显的优势。拜耳志愿者协会通过挖掘热爱志愿服务的积极分子,个性化地根据公司特点、部门构成、业务构成、区域办公室情况,设计了协会的架构和职责分工,“自下而上”建立起来。

协会的管理层都是活动中挖掘出来的普通员工,公司高层只作为指导和资源提供方,甚至活动参与者,并不直接参与到协会的管理和运作中。最终推动拜耳志愿者协会成为拜耳员工自己的平台,实现了自我运转

同时,为了实现团队的独立运作,拜耳非常重视志愿者团队的能力建设,将培训看作志愿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不仅开设了针对不同层次与需求的志愿者培训课程,还组织一年一度的全国志愿者协会大会和各地分会的团队建设活动,保证了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与成长。

《WTO经济导刊》:很多成功的志愿服务项目往往为人们争相效仿的对象。在项目设计以及实践当中,如何实现这种可复制性、推广性?

原博雍:前瞻性、可操作性、创造共享价值是让项目具有推广性的几个关键点。以“拜耳——农村发展”项目为例,涉及的学校条件改善、人畜饮用水改善医疗卫生支持、社区发展资金内容,都是围绕重庆万州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传统扶贫的单一捐赠模式不同,这个项目所秉持的社区主导和社区发展基金驱动模式,为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的实践支持。项目通过对农户进行农业培训,提高农业技术和技能,进而发展拜耳自己的产业,这也是创造共享价值模式的核心。

篇5:志愿者协会章程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天丰集团大农业的宏伟战略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天丰集团文化体系建设,集团总部决定成立“天丰青年追梦志愿者协会”。成立协会旨在将就职于天丰集团的青年有效地凝聚起来,增强天丰青年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天丰青年的工作激情提升天丰青年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激发青年团体的内外潜能。以协会开展活动为契机和平台,实现集团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储备人才、使用人才的战略构想

集团将立足于战略发展需要,选用工作作风严谨、责任心强、执行力强,有理想、有抱负的优秀青年为协会的中坚力量,努力将“天丰青年追梦志愿者协会”打造成一支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各类公益性活动,有梦想、有感召力、传递能量的队伍。协会会员将循序渐进地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抢险救灾、流浪救助、慰问照顾孤寡老人、伤残人士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及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募捐服务,为改善社会风气,调节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协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二、协会宗旨

愿做天丰青年,紧随天丰发展,弘扬天丰精神,志愿服务社会。

三、协会口号

天丰青年 追梦未来 社会公益 真我风采

四、协会组织架构(现任领导人)

会 长: 杨首麟、杨树德

理 事 长: 杨航

副理事长: 谷传红(运营管理部

秘 书 长: 何彦军

副秘书长: 杨勇(销售一公司),刘法则(邮政事业部)唐德奎(生产事业部),王哲(农产品事业部),杨晓冬

协调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后勤保障成员

人会员:凡认同协会宗旨,工作积极向上,热爱志愿服务的天丰青年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五、协会志愿活动的价值意义

(一)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递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奉献社会。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三)对服务对象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接受个人化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志愿者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志愿者以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五、协会号令

追梦之行,始于足下;宏图志愿,当下出发。

六、志愿活动践行之旅详表

1、在公司内部开展志愿活动项目:读书演讲比赛,文艺晚会,拔河比赛,体育比赛(各类球赛、棋赛),劳动技能竞赛,岗位比武,旅游,户外拓展,企业发展论坛。

2、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项目:献血;关爱老人活动(进入社区或者敬老院,给老人一些情感的关怀、为老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助残(宣传、号召全社会公众平等对待残疾人,协助残疾人学习基本生活技能,促进减少社会公众与残疾人的交流障碍,关爱聋哑儿童等等);植树节活动;清明烈士陵园扫墓活动;募捐;情系农民工;环保义务宣传和捡垃圾等一些力所能及环境保护活动;关注弱势群体(包括贫困重症患者募捐救助、流浪人员物资关怀等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血液、遗体捐赠、戒毒、传染病预防宣传),关注青少年问题(关爱单亲家庭青少年、问题家庭青少年、关爱孤儿等等)。

七、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和集团总部负责。

八、协会工作执行机构

协会工作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下设综合协调组、项目开发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落实对应工作。

九、理事会构成与职权

协会理事会由集团总部推荐,会员大会选举和本会特别邀请的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理事会报集团总部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会议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理事会报集团总部确定

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定期切合实际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时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务;

理事会接收入会会员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入会资格审查,表彰在提供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月一般举行一次,会期由理事长确定

十、理事长职权

1、召集并主持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

3、执行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5、决定协会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6、本协会的法人代表是理事长,其职责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十一、秘书长职责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十二、办事机构职责

综合协调组职责

1、协助理事长组织协调本协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安排秘书处日常工作。

2、筹备组织本协会及理事会的有关会议,提出会议议题,起草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纪要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3、收集整理各界对本协会的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

4、负责掌握协会工作情况和各工作小组的协调工作,负责协会活动的具体安排调度

5、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项目开发组职责

项目开发组既是对外联系的窗口,又是具体工作的执行部门。

1、普查、挖掘、开发会员特质特长,建立人才信息库。

2、整合项目资源,建好项目资源库,为协会举办各类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及重点活动项目推介。

3、收集整理相关活动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跟踪社会开展志愿服务动态。

4、调查了解社会志愿服务需求,每月策划一个活动项目,拟制活动实施方案。

5、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后勤保障组职责

1、制定、落实协会开展志愿活动宣传工作方案,对口联系新闻单位协会重要活动、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2、在集团网站开辟“天丰青年追梦志愿者活动专栏”,及时发布协会工作部署、进展情况、重要动态,典型经验等。

3、摄制、整理、保存协会开展活动的图片和声像资料。

4、协调、请领、携带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器材与车辆。根据活动需求制做条幅、彩旗等物品。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4、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5、向本协会推荐理事;

6、有退会的自由。

十四、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赋予的任务;

3、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退会须提前三个月申请

十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1、本协会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2、本协会经费来源为集团拨款与自筹。

3、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为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特别资助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4、经费的管理办法:经费的使用管理由秘书处的后勤保障组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具体承办,严格执行集团的财经制度,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六、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七、本章程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6: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xx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xx市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

(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

(三)弘扬志愿公益文化;

(四)引领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区县委办志愿者协会,市工、青、妇、民政、教委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各类志愿者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本会报告本团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凡热心志愿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文化宣传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志愿服务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由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于理事会的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对外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取得的收入除按相关规章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社团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产和孳息完全属于协会,不得用于分配和他用,应继续为志愿公益事业所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予以分配,应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xx年12月5日xx市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xxx年9月23日xx市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篇7: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协会性质: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社区居民、干部职工等自愿参加,并志愿为社区居民群众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2)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根据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生活需求,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倡导无偿服务、低偿服务、有偿服务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五助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区建设。

(3)协会职责:协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提出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对全体会员进行培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帮助居民解决生活难题的能力。做好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络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以“一助一”为主要形式的志愿服务。

(4)会员:协会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原则。凡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的公民,经申请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得到协会提供的信息;有权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会员履行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5)协会领导机关: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的职权是: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任务;确定工作计划,审议协会工作报告。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6)登记管理。成立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凡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海曙区望春街道春城社区志愿服务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服务站定名为海曙区望春街道春城社区志愿服务站,是热心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社区弱势群体、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的社区组织。

第二条 本服务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服务社群 共建和谐”的志愿精神,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构建和谐社区而服务。

第三条 本服务站的住所在宁波市海曙区望童北路45弄1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服务站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志愿者为社区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等公益事业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服务需求者的各种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面向社区居民招募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四)指导、协调志愿者服务站的活动,贯彻落实上级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五)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影视以及一切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和开展其它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服务站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服务站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服务站章程

2.有加入本服务站的意愿;

3.具有组织管理机构,能独立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4.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

1.承认本服务站章程

2.有加入本服务站的意愿;

3.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志愿者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4.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并持之以恒;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6.具有一定的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7.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8.善于学习,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会员入服务站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提交入服务站申请书;

2.本服务站负责人对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3.填写《团体会员入服务站登记表》; 4.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

1.提交入服务站申请,必要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情况的 说明

2.填写《个人会员入服务站登记表》;

3.本服务站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服务站组织的联谊、学术研究和其它活动权;

(二)对本服务站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服务站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服务站推荐会员;

(五)请求本服务站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服务站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服务站的章程执行本服务站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服务站活动,努力完成本服务站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服务站报告工作;

(四)维护本服务站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五)向本服务站反映情况,支持本服务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时须向本服务站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退会须向服务站提出申请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服务站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振兴社区志愿者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个充满温情、爱心和相互关怀的社区,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社区志愿者的性质:为社会、他人志愿奉献个人时间和精神,不计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与人方便、关爱他人。

第四条:社区志愿者服务的目的:营造相互关怀的社区,融洽社区人际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宿感,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共筑共建爱的社会。

第五条:社区志愿者的意义表达爱心、关怀的行动,体现互助互爱,互相学习的精神;人人平等参与,互相引发潜能,共同贡献社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为他人排忧解难;提供人力资源协助,加强社区建设和改善社区服务品质;协助弱势群体社区的沟通;丰富个人的生活体验,发挥个人专长,体现个人价值;尽公民职责,回馈社会。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年龄在7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爱心、乐于助人,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

第七条:对入伍申请人的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研究后,予以批准。并发给“社区志愿者章程”和“社区志愿者服务记录册”以及“社区志愿者工作牌”。第八条:社区志愿者应享有的权利 l 了解服务的价值与成效的权力。l 选择决定参加与否的权力。l 获得合适的指导和培训的权力。l 参与筹划场面者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力。l 在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力。l 请求帮助的权力。l 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力。l 申请服务记录登记的权力。l 要求相应返还时间的权力。第九条:社区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l 遵守本章程,完成服务机构指引的事项。

l 用责任心、爱心、恒心履行服务承诺、坚守工作岗位。l 用平等、友善、热诚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l 主动学习、发挥所长、参与服务。

l 感同身受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尊重他们的隐私和自主权。l 尊重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遵守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引、规则、虚心接受服务机构的批评。l 向服务机构主动反映、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来改善服务。l 积极参与工作交流,研讨和训练活动并做客观的检讨和反省。l 用自身的行动扩大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影响。第十条:志愿者入伍、退伍实行志愿的原则。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实际成立一支35人组成的灵便、高效的社区志愿者筹划协调组织指导机构。成员社区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爱心、责任心、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同志14人组成。秘书长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其余的14人分别担任青少年、巾帼、老年人、残疾人、治安、计生、卫生、城管督导志愿者队伍的召集人。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要分别成立与上述召集人相对应的志愿者队伍。第十三条: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1、界定服务计划的目的,及要达成的目标。

2、明确志愿者工作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形式(活泼化、趣 味化、多元化)。

3、根据特定的需求,决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及工作性质。

4、合理运用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尽可能地给志愿者多元化的工作。

5、确定服务活动的名称,讲明每一项活动的意义

6、适时任命活动时志愿者的职位。

7、适时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前的必要培训。第十四条:秘书长的职责:

1、协调机构成员开会。

2、组织机构成员、筹划服务活动,确定服务名称

3、做好活动记录和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时间储蓄记录。

4、给经审批后的志愿者发放《志愿者章程》、《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服务记录册》。

5、负责机构的外联活动的宣传

6、受理社区居民的各种请求并协调有关召集人组织志愿者予以解决。

7、做好各志愿者(队伍)的登记。第十五条:召集人的职责

1、根据机构的决定召集本志愿者队伍参加活动。

2、为志愿者在记录册上填写服务时间、内容签名证明

3、指导志愿者完成机构确定的任务。

4、负责向机构介绍、推荐志愿者。

5、督促志愿者外出服务时带上工作牌和记录册,以便区别和证明

6、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社区志愿者服务内容如下:

1、文书:打字、书信整理、翻译、电脑操作等。

2、教练:协助语言、音乐、体育运动的训练项目

3、娱乐:提供场所给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

4、护送:特别看顺和护送行动不便的伤残人士,无人照料的孩童,体弱的长者等。

5、探访:为缺乏关怀的病者、长者、儿童、弱智人士等做住院和家庭探访。

6、劳动:参与公益性的劳动,协助改善社区环境,家居清洁及各种维修等工作。

7、结友为伴:志愿者可以大哥哥、大姐姐的身份,辅助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以朋友的身份关怀有需要的人士,协助他们投入社区增加他们对生活的信心。

8、功课辅导:协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处理功课疑难。长时限地给学生帮助

9、调研工作:协助机构收集资料或做资料处理,进行适当的调查研究工作。

10、美术设计:设计海报,宣传指导或其他美术创作等。

11、联络与接待:协助机构筹备活动时的联络及接待工作。

12、策划大型活动:协助机构组织策划大型活动。如综合晚会、游艺晚会和志愿者服务计划。

13、专业协助:志愿者以专业知识协助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如医疗、康复、电脑程序设计、音响制作等等。

14、管理工作:志愿者以成员的身份参与机构管理,策 划。

15、校务工作:学生以志愿者身份,为学校和同学 服务,如督导值日帮助同学打扫校内卫生等。

16、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宣传环保、打扫卫生、美化市容等。

17、其他:发挥创意做有特色别具风格的服务事项。第五章 时间储蓄与返还

第十七条: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实行服务时间储蓄和返 还机制。

第十八条:服务时间储蓄以召集人在服务记录册上登记证明的时间为准,志愿者凭记录册可到机构秘书长处进行时间储蓄登记。储蓄时间志愿者如有需求,随时可以申请返还。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时间达到16小时以上,若个人有需求,可向秘书长或者召集人申请返还。秘书长、召集人应组织其他志愿者为其服务。服务完成后、其他志愿者在记录册上加上服务时间。接受服务的志愿者在其记录册上减去相应的服务时间。第六章 志愿者的福利与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确因服务需要,机构酌情给予志愿者2元的交通费和5元的膳食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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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集体合作经济, 保障上海市区 (县) 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市联社) 是在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 由上海市各区 (县) 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及其成员单位和本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 是区 (县) 联社和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联社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实现“中国梦”的要求, 进一步解放思想, 坚持改革开放, 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 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 不断深化改革, 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合作经济, 互助合作, 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四条市联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市联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 增强经济实力, 强化服务功能, 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市联社及各区 (县) 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是本级联社资产所有者代表,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市联社加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以下简称总社) , 为其成员单位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联社的工作任务

(一)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理论研讨, 向政府反映情况, 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法规, 制定市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并督促实施。

(二) 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 做好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为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法律等多方面服务, 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 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积极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四)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调整结构, 推进技术进步, 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 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完整性, 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 独立开展社务活动, 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 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地区互助合作, 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促进各地区集体合作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 管理运营市联社资产, 设立互助合作基金, 行使出资人职能, 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增强经济实力。扶持成员单位, 行使好出借款的监督、管理, 提高成员单位的经营能力。

(九) 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 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九条市联社由成员单位组成, 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各区 (县) 联社及所属成员单位和市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性质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 承认市联社章程

(三) 自愿加入市联社。

第十条申请加入市联社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由市联社或区 (县) 联社进行初步审核, 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 选派代表出席市联社代表大会

(二) 参加市联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 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四) 向市联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 参加市联社管理, 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 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 遵守市联社章程

(二) 执行市联社决议。

(三) 完成市联社布置的工作, 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 向市联社报告工作, 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意见、要求。

(五) 维护市联社整体利益, 支持联社工作。

(六) 接受市联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 依照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通知市联社。成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 可视作自动退出市联社。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市联社对在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 且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经营优势的成员单位,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 可发展成为理事单位并推选单位负责人担任市联社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四章联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市联社代表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市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市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 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制定和修改市联社章程

(六) 选举和免除市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市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联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市联社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市联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 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九条市联社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市联社代表大会召开时,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市联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 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市联社代表大会, 执行大会决议,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工作任务, 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 市联社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必要时,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决定市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审定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 决定市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和特邀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特邀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 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 经理事会确认后, 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可设名誉顾问和名誉理事, 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 统一处理市联社的日常工作, 管理市联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市联社的监察机构, 对市联社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职权。

(一) 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以及市联社《章程》、市联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 向市联社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 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监事由市联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必要时, 可召开临时会议, 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 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资财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联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及其收益, 以及借给成员单位资金, 均属市联社资财。

第三十五条市联社及其各区 (县) 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联社及其各区 (县) 联社对本级联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市联社资财要独立建帐, 加强财务管理资产运营, 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联社资金来源

(一) 成员单位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 市联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 市联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 市联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 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市联社资金用途

(一) 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 由市、区 (县) 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二) 兴办市联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 在市联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 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联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联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市联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市联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由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市联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联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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