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保障甲方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确保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项目开发维护服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的安全,双方同意签定如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
1.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服务,所涉及的有合同、协议约束或存在事实合作、服务关系的项目开发维护工程活动(以下简称服务工程)。
2.乙方为服务甲方的信息化建设而了解、掌握的甲方专属局域信息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安全保密措施、各项参数等,以及甲方场地环境、硬件、软件、电子信息、商业资料等所有资料内容(以下简称专有信息)。
二、保密责任
1.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的安全保密监管,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和问题。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及时调整不合适的人员。
2.乙方必须在签定本保密协议后,才可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关专有信息,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的开发维护服务。
3.乙方同意严格控制使用甲方的专有信息,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任何专有信息,并对该专有信息的提供管理良好的安全保密措施。
4.建设涉及数据库、网络、服务器等信息系统,乙方须制定甲方认可的安全保 密管理方案,并采用适当的安全保密技术和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集成,有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5.乙方不能将甲方的专有信息用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其它任何目的。除乙方直接参与本服务工程的职员之外,不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严禁在系统建设中私设“后门”,非法访问系统。乙方应当告知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遵守本协议规定。
6.乙方发现保密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无条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7.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资料,不能以任何形式保留或擅自处理。
8.乙方承诺在甲方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修改portal页以及SSID。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信息泄密、丢失、破坏等事件,乙方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四、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对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予以解密或同意共享,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本服务工程中掌握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五、附则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密组织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日期:日期:
篇2: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乙方:姓名:家庭住址:
岗位:身份证号:
郑州嘉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学生体验网)(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郑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甲方劳动人事制度,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法律效力等同。
保密安全条款: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5.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
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内部制度、公司文件等等。
6.重点保密内容:各部门单位收入情况、财务状况、各类未公布的财务、行政文件(通知、决定等)。保密对象:公司员工、亲戚朋友、外部人事等。
7.要做好一切财务、物品、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泄漏或者损失。将
8.出纳为公司重要岗位,任职期最少为1年时间,合同期满不续约,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
离职申请,否则按照违约,扣除三个月工资。
9.出纳工作直接对财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负责,有财务主管和公司总经理直接管理。
10.出纳人员需上交毕业证原件交公司保管,离职时原件返还。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篇3:通信安全认证与保密协议研究
安全认证与通信保密是紧密相连, 密不可分的。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认证技术提供了辨认真假机制, 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中得到广泛应用。而通信保密是为了确保在开放网络中传输数据的隐私性。
通信保密不仅取决于加密算法本身的安全强度, 更取决于安全的密钥分配方案。密钥分配协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密钥由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 (TTP) 单独产生并分配给各个用户;另一类是密钥由通信各方共同协商产生。
2 安全认证研究分析
2.1 身份认证技术
身份认证是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一个人想要进入一个安全系统获取信息, 首先必须向系统证实自己的合法身份, 才能得到授权访问系统资源。这一过程就是身份认证。身份认证在安全系统中的地位极其重要, 是最基本的安全服务。在实际应用中, 受黑客攻击最多, 而且黑客得手最多的就是身份认证。所以, 身份认证技术的研究至关重要。
一般说来, 身份认证有三种:根据约定的口令进行身份认证;采用智能卡进行身份认证;根据人的生理特征, 比如指纹、脸型、声音等进行身份认证, 这种方法要求使用诸如指纹阅读器, 脸型扫描器, 语音阅读器等价格昂贵的硬件设备。同时, 由于验证身份的双方一般都是通过网络而非直接交互, 所以该类方法并不适合于在诸如Internet或无线应用等分布式的网络环境。 (1) 基于口令的身份认证方法, 在远程登录, 安全数据库访问,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等许多基于网络的应用中, 都需要对用户身份的合法性进行识别。基于口令的身份认证方法是最常用, 也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有两个弱点:①服务器端存放的用户明文口令表一旦被盗窃, 则系统中所有用户的口令均不安全, 将会给系统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②不能抵抗重传攻击, 即攻击者可以中途截获用户的口令信息, 以后使用该口令信息冒充合法用户进行登录请求, 从而给系统安全带来威胁。 (2) 基于智能卡的身份认证方法, 上述的基于口令的身份认证技术的优点是不需要附加的硬件设备, 比较容易实现。但它的缺点也非常明显:用户与服务器之间要经过数次通信才能完成识别过程。另外, 虽然服务器端不直接存放用户明文口令, 但仍然要存放与用户口令有关的一些信息, 给系统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隐患。
2.2 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实现网络应用中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保护和反拒认的基础。目前对数字签名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根据不同的具体应用, 出现了许多专用的数字签名方案。比如, 在电子选举、电子支付系统中有广泛应用的盲数字签名, 以及失败-终止数字签名, 不可否认数字签名, 指定的确定人签名, 代理签名以及群签名方案等。这里以群签名方案为例, 简单分析如下, 群签名方案允许群中的任何合法成员代表整个群体对一个消息进行签名, 而签名的验证者只需要知道该群体的唯一公钥, 就可以验证签名的有效性。一般说来, 一个群签名方案有以下特点: (1) 只有群中的成员才能代表群签发消息; (2) 签名的接收者可以验证签名的合法性, 但不能确定它是群中的哪一位成员产生的; (3) 当产生纠纷时, 通过群权威或群中部分成员的合作, 可以查出签名者的身份。
2.3 电子证据与反拒认技术
在现实的商业交易活动中, 人们常常借助于票证 (合同、发票等) 来解决交易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与此类似, 电子商务也必须具备这一机制, 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证据, 以便在产生纠纷时仲裁机构可以利用这些证据来解决纠纷。则系统必须为收发双方提供收发数据的不可否认性验证。要达到此要求, 就必须通过电子证据与反拒认技术来完成。反拒认就是为了保护事务的参与者, 以防止不诚实者否认参与了某项事务, 从而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拒认存在两种可能:发送者拒认和接收者拒认。发送者拒认是指发送者否认自己发送过某一消息。接收者拒认是指接收者否认自己接收过某一消息。借助于数字签名, 解决发送者拒认比较容易。然而, 解决接收者拒认问题却要复杂的多。在设计反拒认协议时, 必须要保证发送者和接收者所处地位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反拒认协议运行的每一个阶段, 发送者和接收者都不比对方更占优势;当协议运行完毕, 每方都拥有对方的反拒认证据。
2.4 公钥证书
公钥证书有时也称为“数字ID”或“数字证明”。如果甲、乙两方通过Intemet获得各自的公开密钥, 他们必须对这些密钥进行认证。甲方不能简单地向乙方询问其公开密钥, 因为在网络上可能存在非法的第三方截获甲方的请求, 并发送他自己的公钥。
3 通信保密协议安全问题分析
3.1 通信保密协议概述
由于国际互联网络的开放性和不安全性等特点, 用户间数据的安全传输变得格外重要。用户间的秘密通信不仅取决于加密算法本身, 更取决于安全的密钥分配方案。加密算法的研究相对较为成熟。为了减少用户的计算负荷和通信时间, 一般使用对称密钥对通信数据进行加密, 这就要求用户间共同拥有一个对称密钥, 该密钥又称为会议密钥。如何有效、安全地分配会议密钥, 已经引起密码学家的高度重视。一般地, 密钥分配协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集中式”密钥分配协议, 即密钥由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 (TTP) 单独产生并分配给各个用户, 该类协议的特点是协议设计简单, 但不足之处是过分依赖可信任的第三方, 容易受到攻击者的集中攻击, 且可能给TTP带来计算量和通信。量过大的“瓶颈”问题;另一类是“协商式”密钥分配协议, 即会议密钥由通信各方共同协商产生。目前, 许多研究均集中在这一方面。
3.2 Diffie-Hellman算法
Diffie-Hellman算法是第一个公钥算法, 其安全性是基于有限域上计算离散对数的困难性。Diffie-Hellman算法非常适合于密钥协商。
假设n是一个大素数, g是Zn上一个本原元, 通信实体A、B分别选择一个大随机数x和y。协议如下:
(1) A→B:X=gxmodn
(2) B→A:Y=gymodn
(3) A计算:K=Yxmodn
(4) B计算:K=Xymodn
3.3 多用户间密钥协商协议研究
Diffie-Hellman协议是一个经典的有两个通信实体参与的密钥协商协议, 但它并不适合于多用户的情况。Becker和Wille提出了两个具有不同拓扑结构的密钥协商协议, 即“超立方体”密钥协商协议和“章鱼”密钥协商协议。Burmeste等人提出了一个“树型”密钥协商协议, 这三个协议均适用于多用户间的密钥协商。但是, 它们拓扑结构过于复杂, 实用性不强。M.Steiner等提出了三个密钥协商协议, 这些协议推广了Diffie-Hellman方案, 即把两个通信实体扩展到多个。M.Steine:等提出的三个协议拓扑结构均为线形的, 结构简单, 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其中, GDH.1是为了说明设计思想而提出的一个协议, 计算负荷和通信负荷均较大。GDH.2和GDH.3侧重点不一样, 前者主要希望能尽可能地减少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通信负荷, 而后者则希望能尽可能地减少协议执行过程中的计算负荷, 并对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协议GDHZ进行分析, 指出其中的安全隐患 (该类攻击同样适用于GDH.3) , 并提出了一个新的会议密钥协商协议M-GDH.2。该协议在没有明显增加计算负荷和通信负荷的情况下, 安全性较GDH.2协议有很大提高。
4 结语
信息的安全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即信息的保密性和认证性。安全认证主要包括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公钥证书以及电子证据与反拒认机制等。身份认证在安全系统中的地位极其重要, 是最基本的安全服务。所以, 身份认证技术的研究至关重要。数字签名用来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是安全认证的一个热点问题, 群签名技术由于在电子投标、电子支付系统中的特殊用途而备受关注。电子证据与反拒认机制是最重要的网络安全认证服务之一, 在信息处理系统和电子商务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主要是在通信双方发生纠纷时进行公正仲裁。通信保密是信息安全技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秘密通信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安全地分配会话密钥。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分速发展, 目前通信网络受到的安全威胁也愈加明显, 有效地保护重要数据信息, 即提高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已经成为一个迫切任务。分析了基于密码技术的几个关键认证问题, 即身份认证技术、群数字签名、电子证据与反拒认机制等, 也分析了通信保密协议安全。
关键词:信息安全,身份认证,数字签名,通信保密
参考文献
[1]傅伟玉, 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探讨[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2009, 01.
篇4:保密协议:在私情被发现之后
偷欢被捉
徐苏兰是湖南资兴市人,她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和一对儿女,丈夫对她关心体贴,儿女聪明可爱。
如果还有美中不足的话,就是丈夫常年在外面做生意。开始还没什么,可是时间一长,她就觉得缺少点什么,尤其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她感到孤独极了。这天,徐苏兰感冒了,头昏脑胀,高烧不止,吃了几片药后不见好转,她躺在床上思念丈夫,如果丈夫在家该有多好……
这时门被推开了,邻居胡如雄走到她床前,伸手摸了一下徐苏兰的额头说:“烫手,你睡着不要动,我马上去叫医生。”徐苏兰无力拒绝。
一会儿胡如雄把医生叫来了,医生给徐苏兰打完针就走了。胡如雄陪她说话:“你丈夫太不像话了,整天就知道赚钱,一点也不关心你,病成这样也不回来。”听了这话,徐苏兰好像受了天大的委屈,眼泪流了下来。胡如雄忙握住她的手劝她别难过,以后他会常来看她的,因为感激,她的手没有抽回。
之后,胡如雄常来徐苏兰家里坐,陪她聊天,问她哪里不舒服,需要什么帮助,徐苏兰一一回答后,觉得胡如雄很有男人味,她对他的好感一天天多了起来。一天傍晚,徐苏兰因胃口不好,不想吃东西,胡如雄得知后,买来徐苏兰最喜欢吃的芝麻汤圆,亲手做了一碗热气腾腾的汤圆送到徐苏兰手里,说不清是感激还是需要,她把碗放在桌子上,扑进了他的怀里。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随后,胡如雄常常深夜溜进徐苏兰的家里。又是一天深夜,胡如雄悄悄朝徐苏兰家里走去。此时徐苏兰的邻居吴佳打牌回家,见一条黑影走进了徐苏兰的家里,吴佳以为是小偷,拿起一根木棍摸到徐家,房门没有栓,他悄悄跟了进去,猛地踢开房门,举起木棍怒吼道:“小偷,不许动!”他拉开电灯一看惊呆了:展现在他面前的是赤身裸体的徐苏兰与胡如雄。
“扑通!”胡如雄跪在了吴佳面前:“吴佳,我们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千万不要传出去……”徐苏兰也再三哀求他,希望他保密,并拿出2000元钱塞给他。
吴佳感到事情太突然,他没有去接徐苏兰的钱,眼睛盯着她裸着的身子一动也不动,他说:“我会为你们保密的,今后就看你们对待我的态度了。”
一份“保密”协议书
吴佳是个心术不正的人,那晚他一直没有睡着,徐苏兰饱满的身体在他眼前晃来晃去,他觉得机会来了。
第二天,吴佳走进了徐苏兰的家里,见吴佳突然来到,徐苏兰不好意思地低下了头。吴佳早就看透了她怕“丑事”外扬的心理,他“唉”地大叹一声,阴阳怪气说道:“按照本地风俗,看见男欢女爱的事可是要倒霉的,你看怎么办?”徐苏兰急忙向他承认错误,说大人不计小人过,希望他保密,她愿以钱保平安,如果2000元嫌少,她给他4000元。当即,她从抽屉里拿出4000元递到了吴佳的面前。
吴佳用手一挡,皮笑肉不笑说:“小徐,你是知道的,我并不缺钱,我所缺少的,你心里应该最清楚。”说着,他就去摸她的脸。徐苏兰火了,随手就打了他两耳光:“请你放尊重一点,我虽然一时糊涂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但我并不是淫妇,我是不会答应你无耻的要求的!”吴佳摸着被打得火辣辣的脸,眼睛一瞪说:“你以为我会强奸你,做违法的事?!我将你与胡如雄的风流事,告诉你的丈夫,告诉胡如雄的妻子,不犯法吧?”吴佳气冲冲地就要走。
见状,徐苏兰急了,她来了个一百八十度转弯,“扑通”跪了下去,双手抱住吴佳的腿哀求道:“吴佳,你别走,我求求你千万不要向外张扬。”见时机成熟,吴佳鼻子一哼:“看在我们是邻居的份上,我答应你不告诉你丈夫,你呢?我想你是个聪明女人,我的要求不多,就一次。”徐苏兰忍了,不再吭气,吴佳猛地扑在她的身上,达到了可耻的目的。
谁料一个星期后,吴佳又溜进了徐苏兰的屋里,又提出非分要求。徐苏兰想了想,最后咬着牙,皱着眉再次满足了吴佳的可耻要求。随后,吴佳隔上一个星期,便走进徐苏兰的家里,向她索爱,徐苏兰出于种种考虑,一而再、再而三让吴佳达到了卑鄙的目的。
一天晚上,吴佳又走进了徐苏兰的屋里。徐苏兰痛苦地说:“我们不能再这样下去了,让我丈夫知道他会同我离婚的。”吴佳拍着胸脯说:“好吧,我保证这是最后一次。”岂料,吴佳得逞之后,把一份早已写好的东西递给徐苏兰说:“为了使我们的事能有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我写了个协议,咱们按协议办。”
徐苏兰接过一看,只见上面写着:
徐苏兰与胡如雄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吴佳捉住。为了不影响互相的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佳保证为徐苏兰、胡如雄保密,绝不将他们的风流韵事向外张扬。
二、作为回报,徐苏兰每月应满足吴佳二次性要求,不得拒绝。
三、此协议时间为一年,如有一方违反,必须赔偿一方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
“签字吧!”吴佳得意地说道。徐苏兰明明知道,这是一份敲诈勒索性生活的协议,她足足呆了一个小时没有在上面签字。吴佳不停地劝她签,说一定按协议办,一年后绝不纠缠她。徐苏兰一时拿不出主意,迫于压力只好违心地在上面签了字。
忍辱多年
荒唐的协议签订后,每月吴佳乐滋滋地按时来到徐苏兰家里,徐苏兰痛苦地应付着。与此同时,她爱着胡如雄,偶尔也同胡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因怕胡如雄做出过火的事,得罪吴佳,她没有把吴佳勒索爱的事告诉他,因为只有一年时间,她想熬过一年后就平安无事了。在痛苦的熬煎中,徐苏兰迎来了“协议”期满的日子,徐苏兰大大地松了口气自言自语说:“ 我终于熬到了头。”
可是时间一到,吴佳再次来到她的家里,又对她动手动脚,徐苏兰咬牙切齿地说:“这是最后答应你一次。”吴佳笑而不答,完事之后,溜走了。
然而,徐苏兰并不知道,自己同胡如雄的关系只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吴佳向她勒索性生活却是一种严重地侵犯人身权力的犯罪行为,是一种邪恶。在邪恶面前的胆怯,是一种比邪恶本身更可怕的东西。因为它是一种腐蚀剂,它使正义在沉默中窒息,同时,它也是一种刺激素,使邪恶在沉默中复活,甚至膨胀,不幸的是,徐苏兰的软弱壮大了吴佳的色胆。
过了一段时间,吴佳嘻皮笑脸又来到了徐苏兰的家里。一进屋把房门一关,吴就对徐苏兰动手动脚。徐苏兰禁不住怒火中烧:“你这牲畜,说话不算数,我忍受不了,活不下去了。”说着她拿起一把菜刀,对着自己的脖子就要自杀。吴佳被怔住了,扑过去夺下了她手上的菜刀,他担心出人命案,脱不了干系这才溜了。为防止吴佳再来纠缠自己,徐苏兰没告诉任何人,把孩子送回娘家,到外地打工去了。
在外地过了两年平安日子后,因为想孩子,她回到家里看孩子,为保险起见,她特约了丈夫一起回到家里。徐苏兰一回到家里,吴佳就知道了,因为有她丈夫守着,他老实了几天。大约是第四天,徐的丈夫走亲戚去了,言明晚上回来,她丈夫前脚走,吴佳看见了,马上溜进了徐苏兰的家里,他一把抱住徐苏兰就要往她的脸上啃。她怕被别人发现,满足了吴佳的兽欲。
这次回来后,徐苏兰继续到外地打工,期间,她陆陆续续隔上一年半载回家看小孩处理家务事,吴佳看见了,闯进徐苏兰的家里,她总是忍着。
因外面工作难找,2003年3月,她回来后,不再外出。吴佳得知后,非常高兴,这天晚上他溜进了徐苏兰的家里。徐苏兰早有准备,拿起一根扁担朝吴佳打去。“哎哟!”吴佳捂住被打痛的脑袋,跑出了徐家。
一连几天吴佳没再进徐苏兰的家。第八天,徐苏兰的后门响了,感觉中她发现有人进来,她再次拿起扁担自卫。“苏兰,我来了。”有人喊她,徐一听是情人胡如雄。胡见她拿着扁担问怎么回事,徐扑在胡如雄的怀里,把几年来吴佳向她索爱的事含泪说了出来。听着,胡如雄大吃一惊,责怪徐为何不早告诉他。胡如雄搂着徐苏兰安慰她别怕,说他咽不下这口气,要想办法报复他。
沉重的代价
自从胡如雄得知徐苏兰长期受到吴佳的凌辱后,晚上总是来到徐的家里,他说要保护她。
5月8日傍晚,胡如雄又来到了徐苏兰家。深夜,徐的房门被重重地推开了,吴佳带着两个男青年手持木棍闯了进来。
“好呀,你徐苏兰养野汉子,捉奸捉双,捉贼捉赃,这回你们跑不掉了吧,你们败坏社会风气,走,到镇派出所去交待问题。”吴佳站在旁边得意地说。因为当场被抓到,无话可说,胡如雄穿上衣服从后门溜了,徐苏兰答应向居委会作检讨,并给了他们每人100元钱,暂时平息了抓奸风波。
胡如雄同样是个法盲。他与徐苏兰偷情属违反了道德,而吴佳长期以此为借口,向徐索爱,实行敲诈,则是犯罪行为,如果胡如雄马上报案,吴佳理所当然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可是,胡如雄没有去报案,第二天他约徐苏兰出来,提出了杀死吴佳的想法,徐苏兰想起多年来遭受吴佳无尽的欺凌,早对吴佳恨之入骨,她当即表态同意除掉他。当下胡如雄提出用老鼠药放入吴佳盛酒的搪瓷口杯里将他毒死。徐苏兰表示赞成。
5月27日,胡如雄、徐苏兰到街上买来三包老鼠药,经过一番密谈准备晚上下手。晚上,徐苏兰一番打扮有意来到吴佳家里,约他到野外山坡上作最后一次了结。吴佳一听来了精神,随徐苏兰上了山。
徐苏兰把吴佳引走后,胡如雄潜入吴佳家里,将三包老鼠药放入了吴佳装酒的搪瓷里。深夜,得了徐苏兰便宜的吴佳,精神亢奋回味着与徐的所做好事回到了家里,他拿起酒杯,从搪瓷里倒了一杯酒喝,这还不过瘾,接连又喝了三杯。倾刻,吴佳肚子剧痛,他捂住腹部痛得他在地上打滚,仅几分钟时间,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吴佳就死在了家里。
篇5: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接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 *****类应用服务合作]项目(“项目”)。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2.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2.6.4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2.6.5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6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5条、第2.6.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2.10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
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于年月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双发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或提供平台维护、技术支撑的有效期限。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6.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6 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6.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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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数据安全及保密协议
甲方: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马鞍山市花雨路3号
邮编:243011
电话:0555-2365285
乙方: 马鞍山万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桃源路桃花村6栋502室
邮编:243011
电话:0555-2367179
为了共同做好马鞍山市房地产税控系统网上解锁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所承担的权利及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一套前置服务器设备,并协助乙方对其进行
使用前的调试。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前置服务器设备进行监督及管理。
3、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前置服务器的维护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前置服务器。
2、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安装税控管理端软件及维护前置服务器。(李珩 证件号码***031)。
3、乙方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4、乙方技术人员进入机房进行各项维护工作前,需告知信息中心本次的工作内容及目的。
5、乙方技术人员进入机房时,应自觉遵守机房的管理条例。
6、乙方技术人员进入机房后,不得擅动除指定服务器外的其他设备。
7、自觉维护专配的前置机设备,硬件出现异常应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8、在与征管软件对接后,未经允许不得向其数据库写入或更改数据。
9、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地税局数据库及软件系统的各种数据。
10、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税控管理系统内纳税人的企业及经营信息
11、乙方应认真维护税控专用服务器,确保其不受本地及网络的病毒及其他攻击。
三、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时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认可确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甲
乙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篇7:网络实验室保密协议
1.实验室内各组各个模块的源代码和相应文档现在除了各自负责人掌握外和给相应总负责人汇总外,不可以给其他人(包括同组内其他模块人员)。
2.如果需要,各个模块之间可以提供接口,提供可执行文件。如果需要更多的,请发信给相应总负责人,说明原因。视情况而定。
3.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不允许带走与实验室相关的代码及文档和数据(已经发表的文章除外)。
4.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前,有义务与责任,毫无保留的把负责的部分传递给实验室接替的人。
5.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后一年之内,不得把实验室当前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课题(/项目)的研究思路(/开发途径)透露给第三方。
实验室有权违约者要对因违约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任。
_________网络实验室(盖章):_________
成员签名:_________
篇8:商业接洽始于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一般是交易双方初步商业接洽后签订的第一个法律文件, 也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最常遇到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作用是通过法律方式约束潜在信息获得一方, 从而使得信息披露一方更加放心披露自身的保密材料和信息以便更好的促进双方商业交易。作为信息获得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 充分理解保密协议, 可以更好的判断自身公司对外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衡量潜在风险;而作为信息披露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 充分运用保密协议, 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公司的机密信息。在涉外商业接洽中, 保密协议的运用则更为常见, 因为外资企业通常都会要求在谈判开始前就签订保密协议, 以保护商业谈判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了保密协议的法律保护, 谈判双方也会更加容易开诚布公的进行商谈, 提供详尽的数据, 从而更好的促进双方达成商业交易。
一、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任何一家公司都可能在不同的保密协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息披露方或者信息接收方, 又或者同时作为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收方。在商业接洽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 那么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时的策略当然也就不同。信息接收方当然希望保密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范围越窄越好, 泄密责任越小越好, 保密时限越短越好。而信息披露方则希望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1]所以作为公司法务人员或律师, 要为自己服务的公司建立不同的策略和保密协议模板:单向接受信息, 单向披露信息以及双向 (既接受信息同时又披露信息) 。另外, 还需要建立公司相关层级领导审批制度, 以保证不论作为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 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信息披露方希望“保密信息”这张网撒得越大越好, 最好涵盖所有形式的信息, 不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电子形式的, 甚至包括信息接收方根据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 (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图表) 。具体的, 可以将“保密信息”定义为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不为公众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样品、技术、规格、图纸、设计、构思、工艺和测试方法等。而且对于口头披露的保密信息, 应当在口头披露时明确表明为保密信息, 并在披露后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口头信息接收方发出保密信息的摘要, 同时表明为保密。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信息披露方务必要求信息接收方收到具体保密信息时进行签收, 以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1]
然而信息接收方则希望在“保密信息”的定义中排除以下内容:1、信息接收方已经掌握的信息;2、社会公众通过一般查询可以获得的信息;3、信息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信息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
所以, 不论是信息披露方还是信息接收方的法务人员或律师, 在起草和审核保密协议时, 一定不能闭门造车!务必要与业务人员一同把关, 研究每个项目中保密信息的内容、性质、重要程度、来源以及使用目的。并据此在与对方的商业谈判中, 划界清楚, 不至于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为今后的商业活动铺平道路。
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当然是信息接收方。那么是否仅仅是信息接收方这一家公司呢?
作为信息披露方, 通常来说总是会要求保密协议下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只包括信息接收方, 还需要包括信息接收方的关联方。若从最有利于信息披露方的角度来定义, “关联方”可以定义为:控制其他法律实体、被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或与之共同受控于其他法律实体的任何法律实体。如果某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实体足够的投票权从而能够选出另一实体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多数成员, 该通过其他方式主导另一实体的管理和事务, 该实体将被视为“控制”另一实体。
作为信息接收方, 则往往坚持只有信息接收方这一主体承担保密协议项下的义务, 而使其关联方免于承担义务。
一般商业谈判中, 双方经过商谈之后的妥协结果通常是这样的:1、若信息接收方的关联方有途径接触保密信息, 则义务主体包括该关联方;2、对于没有途径接触保密信息的关联方, 被排除在义务主体之外;3、义务主体不包括信息接收方的被投资公司。
四、保密信息的使用、披露以及事后处理
保密协议中另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是界定如何使用和披露保密信息以及合作结束后如何处理保密信息。
对于商业接洽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 必须对其使用目的进行清楚和明确的界定, 比如保密信息仅可用于“评估某项目合作可能性”、“测试某型号产品特性”或“仅限于股权收购谈判”等。从另一侧面, 在某些保密协议中, 还应特别针对不允许的使用, 进行明确排除, 比如保密信息不可用于“同类产品的研制开发”等。
对于保密信息接收方再次披露的限制:
(一) 禁止未经许可向第三方再披露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许可, 信息接收方禁止向第三方披露 (甚至包括其关联公司、外部顾问等) 。如果商业目的的需要, 一定要求信息披露方允许的话, 信息披露方则需要考虑要求该第三方与信息披露方也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与信息接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 向员工披露的限制
信息接收方必须在“确有必要知道”的前提下向员工披露, 并要求获知信息的员工与信息接收方签有合格的保密协议, 或者在信息接收方企业内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和企业政策以确保员工不会将保密信息再次泄露给第三人。
(三) 政府、法律强制要求披露
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法院令的要求, 需要信息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 信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披露方, 给予信息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要求提出异议, 以寻求保护令或适当的救济。信息接收方只能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 且仅限于其被强制要求披露的范围。
那么商业接洽后, 如果未达成商业合作, 那么已经披露的保密信息应当如何处理呢?这在实务中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所以一定要在保密协议中提前界定清楚, 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作为信息披露方, 往往要求信息接收方按照其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来返还或者销毁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材料, 以及信息接收方基于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 (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报告、财务报告等) 。
另一方面, 信息接收方则应当力争信息披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信息披露方应当在要求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时提供书面通知;比如信息接收方需要保留选择返还或是销毁保密信息的权力;比如信息接收方有权保留下列材料:基于保密信息自行开发的工作产品的副本, 应法律规定或合规要求存留的保密信息, 以及电脑备份系统中常规存储的保密信息。
通过上文分析, 可以知道, 保密协议不仅仅局限在公司和员工之间, 更为重要的保密协议其实存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本文认为, 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清楚定义保密信息, 理清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以及限制保密信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是公司之间保密协议最为重要的四个法律特点。
参考文献
篇9: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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