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医师协会范文
超声医学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
超声医学包括腹部超声、妇产超声、心脏超声、血管超声、浅表器官及肌肉骨骼神经超声、介入超声等,是一门专业性、综合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临床医学三级学科。为切实提高上海市超声医学专科医师的整体素质和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超声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操作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超声医学人才,根据<<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超声医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必须是医科大学或医学院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基地(实习医院),必须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内分泌科等相关科室,且要求以上科室都必须有一定的床位数。各临床科室提供的检查病种能满足培训要求,包括各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日门诊量≥5000 人次,日急诊量≥100 人次,病床数≥500 张。
(二)超声医学科:所在科室必须是医学影像和核医学博士点。
1、科室日均工作量:检查例次(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人等)≥500 人次(不含体检)。具体要求如下: 腹部≥250人次,妇产≥100人次,心脏≥50人次,浅表器官(含肌骨神经)、血管超声≥70人次,其他(床旁、急症、术中等)≥30人次。
2、诊疗疾病范围:作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所在科室必须包括腹部超声、妇产超声、超声心动图、介入超声、浅表器官(含肌骨神经)、血管超声、急诊超声等亚学科诊疗范围(注:介入超声包括介入诊断、穿刺、介入治疗、术中;经阴道超声业务纳入妇产超声范畴);超声诊断病种要涉及循环、消化、泌尿生殖、内分泌、骨关节等各个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且比例要适合;疑难病占常见病、多发病的比例≥5%。
1 急诊超声亚学科的规范培训,是专科医师能力培训的重要环节,其综合能力的提升对于在地方/国家发生突发事件时专科医师及时有效参与抢救有重要意义。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对急诊超声亚学科应有相应的软硬件支撑,包括相对独立的人员编制及梯队,固定的诊室及超声诊断设备(具有造影功能)。为使有限的医疗资源真正用于急需的病情评估上,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对急诊超声业务制定严格的检查指征制度并有效管理,急诊超声亚学科的建设将作为基地考核的重要内容。
3、新技术:超声医学已开展超声造影、三维超声、弹性成像等新技术。
4、医疗设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20台。
5、医疗质量:
(1)超声影像物理诊断符合率(包括与手术、病理对照和临床最终诊断对照)≥95%。
(2)介入治疗有效率≥90%,且并发症发生率≤5%。
6、为保证质量,接受受训医师的容量应与基地培训能力成比例,每个基地每期(批)原则上≤6 名,基地培训能力较强者经认可后可适当增加名额。
7、具备符合培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及示范教室等教学设施。
二、超声医学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师资条件及要求
1、超声医学专科医师培养采用导师制,并组成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人员组成要合理,符合专科亚学科培训要求。
2、导师与受训者的比例一般为1 : 2。超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师资人员配备要能满足受训学员的接受额度。
3、导师及指导小组成员条件 (1)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专业研究生学历或已受聘研究生导师;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在8年以上,有自己专业研究方向;最近5年内在专业统计源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 > 5篇。 (2)指导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2 应具有高年资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有自己专业研究特长;最近5年内在专业统计源刊物发表相关论文 > 2篇。
另外,介入超声指导老师应从事介入超声工作5年以上。
4、培训基地学科带头人条件
(1)学科带头人应取得主任医师职称,并具研究生学历。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有完整带教二届研究生的经历。
(2)从事超声专业医教研工作超过15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近1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EI)论文≥ 10篇,在中文专业统计源刊物上发表论著15篇以上。 (3)在本地区医学界具有较高知名度。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局级科技奖,并且目前正在承担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管理
1、培训基地要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经验,有系统的培训方案、计划、岗前培训、入科教育、考核、定期评估等记录,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资料保存完整。
2、科室有专人管理超声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按各阶段具体培训计划要求组织考核。
3、对受训者和指导老师有动态的管理评估机制和记录。
4、医院和培训基地要将各亚学科(包括急诊超声亚学科)建设规划、专科医师培训任务作为评估学科建设和指导老师业绩的考核指标。
3
第二篇: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专家目录
序号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及职务
前任会长 丛玉隆
主任医师、教授 解放军总医院检验科 2
现任会长 张 曼
主任医师、教授、博导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检验科 3
候任会长 尚 红 主任医师、教授、博导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4
副会长
张 捷
主任医师、教授 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检验科主任 5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副会长 10
副会长 11
副会长
副会长
常务委员 14
常务委员 15
常务委员 16
常务委员 17
常务委员 18
常务委员 19
常务委员 20
常务委员 21
常务委员 22
常务委员 23
常务委员 24
常务委员 25
常务委员 26
常务委员 27
常务委员 28
常务委员 29
常务委员 30
常务委员 31
常务委员 32
常务委员 33
常务委员 34
常务委员 35
常务委员 36
常务委员 康熙雄
主任医师、教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检验科
主任
王学谦
教授、 研究员 天津市天津医院院长、所长
吕 元
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华山医院副院长、检验科主任
胡丽华 主任医师、教授、博导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
医院
王 前
主任医师、教授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院长检验科任 王兰兰 教授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主任 郝晓柯 主任医师、教授 陕西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王清涛 教授 北京朝阳医院检验科主任
孙 芾 主任医师 北京和睦家医院中心实验室主任 田亚平 主任医师、教授 解放军301医院生化科主任 王成彬 主任医师、教授 解放军301医院
贾 玫
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验科 赵 昕
主任技师、副教授 北京医院检验科主任
崔 巍
研究员 北京协和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李永哲 研究员 北京协和医院风湿免疫
曹永彤 副主任医师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检验科主任 徐英春 研究员教授
北京协和医院检验科主任
王培昌
教授、主任技师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主任 张远春 主任医师
北京燕化医院院长 仲人前 主任、教授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实验诊断科科主任 李 莉
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府伟灵 教授、主任医师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任 李连青 主任医师、教授
山西省临床检验中心主任 单保恩 教授
河北医科大学附属四院
刘 勇 教授、研究员
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检验科主任 王 琪 教授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
谢 风 主任医师、教授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检验科主任
辛晓敏 主任医师、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 潘世扬 主任医师、博导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晓军 教授
南京军区总医院检验科主任
陈 瑜 教授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 谢鑫友 主任医师、教授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37
常务委员 吕建新 教授
温州医科大学检验医学院,检验医学教
育 部重点实验室 38
常务委员 马筱玲 主任医师
安徽省立医院
39
常务委员 沈佐军 主任技师、教授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40
常务委员 欧启水 教授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科主任 41
常务委员 王传新 教授、博导
山东省齐鲁医院检验科主任 42
常务委员 马万山 主任医师
山东千佛山医院
43
常务委员 兰小鹏 主任技师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检验科主任 44
常务委员 张 展 主任技师、教授 河南郑州大学三院院长
45
常务委员 46
常务委员 47
常务委员
48
常务委员 49
常务委员 50
常务委员 51
委员
52
委员
53
委员 54
委员
55
委员 56
委员
57
委员 58
委员 59
委员
60
委员
61
委员
62
委员 63
委员 64
委员
65
委员 66
委员 67
委员
68
委员 69
委员 70
委员 71
委员 任
72
委员 73
委员 74
委员 75
委员 76
委员 李 艳
主任医师、教授
湖北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刘文恩 主任医师
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验科主任
姜 傥 研究员
中山大学医学检验系主任,附属第一医院
检 验医学部主任
李 山
教授
广西医大附属第一医院
符生苗 研究员
海南省人民医院中心实验室主任 魏 军 主任技师、教授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副院长 陈东科 副主任技师
北京医院检验科 王大光 副主任技师
北京医院检验科 谢志贤 主任医师
北京医院检验科
齐 军 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检验科主任
王建中 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检验科 柴庆波 教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 张会英 主任技师
北京积水潭医院检验科主任 苏建荣 教授
北京友谊医院检验科 鲁辛辛 主任医师、副教授 北京同仁医院
刘贵建 主任医师、教授 广安门中医院检验科主任
郑永刚 副主任技师
北京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检验科主任 梁国威 主任医师
北京航天中心医院 主任
赵秀英 主任医师、教授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检验科主任 白 洁
主任技医师
解放军301医院南楼二层检验科主任 司全金 主任医师、教授
解放军301医院南楼心血管一科 汪德清 主任医师
解放军301医院输血科主任
王海滨 副主任技师
解放军附属第一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毛远丽 主任技师
解放军302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主任 马 聪
主任医师
海军总医院检验科 王冬环 主任技师
北京医院临床检验中心
王学锋 主任医师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检验科主李 智 主任医师
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检验科主任 高 硕
教授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检验科 姚 智
教授
天津医科大学副校长 刘德敏 教授
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 刘树业 主任技师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77
委员
彭 林 院长、研究员 天津市儿童医院 78
委员
张
鹏 主任技师、教授、博导 天津市肿瘤医院 79
委员
张连祥 主任技师
天津市胸科医院
80
委员
蒲晓允
教授
重庆市新桥医院,三军大二院
81
委员
廖 璞
主任技师
重庆市临检中心、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 82
委员
陈 鸣
主任医师、教授
第三军医大学附属三院 83
委员
张进顺 教授
河北北方学院 84
委员
张金艳 主任技师
河北省肿瘤医院
85
委员
李永军 主任技师
河北医大二院检验科主任 86
委员
87
委员
88
委员 89
委员 90
委员 91
委员 92
委员
93
委员
94
委员
95
委员 96
委员 97 委员
98
委员
99
委员
100 委员
101 委员
102 委员
103 委员
104 委员
105 委员
106 委员
107 委员
108 委员
109 委员
110 委员
111 委员
112 委员
113 委员
114 委员
115 委员
116 委员
117 委员
118 委员
119 委员
120 委员
冯志山 主任技师
河北省儿童医院
戴二黑 教授
河北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杨 波
主任技师
山西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检验科主任
梁红萍 主任技师、 教授 山西省人民医院检验科
赵克斌 主任医师、教授
山西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检验科主任
任建平 主任技师、教授
山西中医药研究院(山西省中医院) 张军力 主任技师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托 娅 副主任技师、副教授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检验科 丁海涛 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检验科
温志国 主任医师
内蒙古北方重工医院检验科主任
牛广华 教授
辽宁省中医院
袁 宏
教授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检验科主任 孟冬娅 主任技师
辽宁沈阳军区总医院检验科主任
张蕴莉 教授
辽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续 微 主任医师、教授
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检验科主任 吴皓瑜 主任医师
黑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
关秀茹 主任医师、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
郭微媛 主任医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二院 彭士云 主任医师、教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三院 陶玉斌 主任医师
哈尔滨解放军211医院
姜晓峰 主任医师、教授、博导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张 葵
主任医师、教授
南京市鼓楼医院检验科主任
马 萍 副主任医师、教授
江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芦慧霞 副主任技师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吕时铭 主任医师、教授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医院 徐笑红 主任技师
浙江省肿瘤医院检验科主任 周永列 主任医师、教授
浙江省人民医院检验中心主任 伍严安 主任医师
福建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 张忠英 主任技师、教授
厦门市中山医院主任 宋秀宇 主任技师、教授 厦门市中心血站 段 荣
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邹学森 主任医师、教授
江西省肿瘤医院检验科主任 胡志坚 副主任技师、副教授 九江学院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王保龙 主任技师、教授 安徽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 张炳昌 副主任技师
山东省立医院检验科主任
121 委员
汪运山 主任医师、教授 山东济南中心医院副院长兼检验科主任 122 委员
宋卫青 主任技师、教授 山东省青岛市市立医院检验部主任 123 委员
王国礼 主任技师
山东威海市医学会
124 委员
孙长义 主任技师
河南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125 委员
康运凯 副主任技师
郑州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126 委员
孙自鏞
教授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127 委员
曹友德 主人技师
湖南省人民医院检验科
128 委员
唐爱国 主任技师
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验科主任 129 委员
谢小兵 主任技师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30 委员
131 委员
132 委员
133 委员
134 委员
135 委员
136 委员
137 委员
138 委员
139 委员
140 委员
141 委员
142 委员
143 委员
144 委员
145 委员
146 委员
147 委员
148 委员
149 委员
150 委员
151 委员
152 委员
153 委员
154 委员
155 委员
156 委员
157 委员
158 委员
159 委员
160 委员
161 委员
主任技师 郑卫东 主任技师
朱学海 主任技师
周涌 副主任技师
胡朝晖 副主任技师
杨红玲 主任工程师
裘宇容 主任技师、教授 周义文 主任医师
秦 雪
教授
戴盛明 主任技师
黄之虎 副主任技师
覃 西 主任技师、教授 黄文方 主任技师、研究员
秦 莉 主任医师
王开正 主任技师
熊 杰 副主任技师
陈 端
主任医师
牛 华
主任医师、教授
王玉明 主任医师、教授 杨红英 主任医师、教授 渠 巍
副主任医师
任健康
研究员
杨江存 研究员
陈 葳
教授
王香玲 主任技师
李燕平 副主任技师 魏莲花 主任技师
赵玲莉 主任医师
阿祥仁 主任医师
黄艳春 主任医师
徐菲莉 主任技师、教授 王昌敏 主任技师、教授
湖南儿童医院儿研所
广东省人民医院病理医学部检验科
广东东莞市东华医院检验科主任
广东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检验科
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主任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广西柳州市工人医院检验科
广西民族医院检验科主任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检验科主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实验医学科副主任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成都军区总医院检验科主任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副主任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
阳市妇幼保健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
陕西省人民医院输血科主任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甘肃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中心副主任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青海省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肿瘤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第三篇: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
(一) 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
(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
(一) 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 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其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九条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与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每个考核周期必须采用的业务水平测试形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考核机构和考核对象,其中采用第
(二)种形式进行测评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各考核机构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考核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免于业务水平测评的对象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审核并上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情况;
(二)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况;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与医师的考核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医德规范、医学伦理道德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情况;
(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师的医德档案制度,开展医德考评,并将医德考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第二十六条 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考核机构提交本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表》。
考核机构应在一月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通知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构对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应当综合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考核机构应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本市采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完成信息录入、复核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参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医师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考核对象本考核周期结束时仍需参加考核;发生第三十一条第
(二)、
(三)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本市范围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同时向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出具的《医师定期考核表》,如考核不合格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其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执业行为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良好执业行为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记录。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与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完成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后,《医师定期考核表》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存入医师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原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而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经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参加考核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第三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及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于相关机构未按本市规定组织评定或考核的,其对医师作出的评定或考核结果无效。
各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师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第一执业地点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其中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各执业地点分别进行评定,并由第一执业地点汇总后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地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为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定期考核。
第四十八条 军队注册医师、外籍医师以及港、澳、台短期行医医师不参加本市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实施,有效期为2年。
第四篇:我院举办首届医师协会医师节茶话会
本报讯(通讯员 王莹)25日下午,我院举办庆祝首届医师协会医师节茶话会,会议由院党总支成员、医务科长李正宝主持,院长李太恭、业务副院长尹燕东作重要讲话并向各位医师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愿。
中国医师协会确定每年6月26日为“医师节”,同时正式发布《中国医师宣言》。今年6月26日为首届医师协会医师节,其主题是“医师协会大家庭概念”,以宣传学习“医学大家”为主要内容,弘扬医师“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展示当代医师精神风貌”的理念。
业务副院长尹燕东首先向辛勤奋战在临床一线的全体医师致以节日最诚挚的问候。他在讲话中阐述了医师节设立的原因和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呼吁全社会尊重医师,实现对医师职业和高尚工作的真正理解与支持,让医师尤其是年轻的医师获得更多的职业自豪感、归属感,激发医师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热情,提高医师依法行医的意识,提升医师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
院长李太恭作重要讲话,要求全体医师把成为“业务上的尖子、医德上的高标”作为自我价值实现的最高境界,争做德技双馨的好医生。他说,作为医师,要“医乃仁术,无德不立”,要意识到治病救人这一职业的崇高神圣,工作中要恪守医德,对病人的生命、健康要有高度责任感,心系病人安危,严谨认真,一丝不苟。在当前医疗环境下,作为一名医师不仅要有过硬的医疗技术,还要有必要的人文修养。每一位医师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要注重提高自身的人文修养,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医疗环境,不断提高服务病人的本领,做到德医双馨,以赢得患者的认可和信赖。
全院各科主任、医师50多人参加了座谈和交流。医师们各抒己见,就当前的社会形势和患者需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情况,针对医院发展、科室建设、医疗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医师节期间,医院还将举行巡回义诊活动、疑难病例讨论比赛、电子病历评优等活动。
第五篇: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2012年6月1日北京)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
(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
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
(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止妊娠者,须经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签署医学意见,转产科临床处理。
4、进行服务告知,将本机构开展的产科超声检查服务内容告知孕妇,Ⅲ级和IV级产前超声检查应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时机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
1、早孕期超声检查(孕13+6周以内):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2、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产前超声检查)
3、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
本指南推荐产前超声检查的3个重要时间段为11-13+6周、孕20-24周、28-34周。
四、各类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证、检查内容及要求存留图像
(一)早孕期超声检查
1、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可以选择经腹部或经阴道检查。 (1)适应证 证实宫内妊娠 临床可疑异位妊娠 评估孕周 诊断多胎妊娠
了解胚胎/胎儿情况(存活或死亡) 早孕期出血查因 早孕期下腹痛查因
评估母体盆腔包块、子宫畸形 临床怀疑葡萄胎 辅助绒毛活检 (2)检查内容
①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形态。 ②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③测量头臀长,观察胎心搏动。
④子宫及双附件,观察子宫形态及肌层回声、子宫与妊娠囊的关系,双侧附件有无包块。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包括妊娠囊在内的子宫纵切面、横切面,测量胚长或头臀长切面。 (4)注意事项
①头臀长应在胚胎最大长轴切面测量或在胎儿正中矢状切面测量,此时胎儿为自然伸展姿势,无过伸或过屈。
②超声不能够诊断所有异位妊娠,目前国内文献报道异位妊娠的经腹超声检出率为40.9%-76.0%,经阴道超声检出率为75.6%-95.8%。
2、11-13+6周NT超声检查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尤其是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 孕妇年龄<18岁或≥35岁孕妇<> 夫妇一方是染色体平衡易位携带者 孕妇染色体异常
孕妇患有如贫血、糠尿病、高血压、严重营养障碍等疾病 孕妇吸烟、酗酒
孕早期有X线照射史或病毒感染史 有异常胎儿妊娠史 有遗传病家族史 试管婴儿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及绒毛膜性 ②胎心搏动
③胎儿生物学测量:头臀长 ④测量NT ⑤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胎盘厚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⑥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需评估肌瘤位置 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胎儿正中矢状切面、胎儿头颈及上胸部正中矢状切面(NT测量图)。 (4)测量NT的注意事项
①NT建议在头臀长为45-84mm时测量,相当于11-13+6孕周。
②标准测量平面是胎儿正中矢状切面,此切面亦是测量头臀长的标准切面。 ③应尽可能放大图像至只显示胎儿头颈部及上胸部,令测量游标的轻微移动只能改变测量结果0.1mm。
④应清楚显示并确认胎儿背部皮肤及NT前后平行的两条高回声带,测量时应在NT最宽处测量,且垂直于NT无回声带,测量游标的内缘应置于无回声的NT外缘测量。 ⑤应测量三次,并记录测量所得的最大数值。 ⑥有颈部脑脊膜膨出时,注意辨认,避免误测。
⑦有脐带绕颈时,需测量脐带绕颈处上下NT厚度,并取其平均值。 ⑧应明确区分皮肤和羊膜,避免将羊膜误认为皮肤而误测NT。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 ②胎方位
③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④胎儿生物学测量 ⅰ双顶径 ⅱ头围 ⅲ股骨长度 ⅳ腹围
⑤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股骨长轴切面、测量胎 心率图(多普勒或M型)。 (4)注意事项
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主要进行胎儿主要生长参数的检查,不进行胎儿解剖结构的检查,不进行胎儿畸形的筛查。 ②若检查医师发现胎儿异常,超声报告需做出具体说明,并转诊或建议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
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号)规定,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适应证以外,还适用于有以下适应证:孕妇阴道出血、孕妇下腹痛等。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 ②胎方位
③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④胎儿生物学测量 ⅰ双顶径 ⅱ头围 ⅲ股骨长度 ⅳ腹围
⑤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ⅰ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大脑半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ⅱ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怀疑胎儿心脏畸形者应建议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或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IV级)。
ⅲ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 ⅳ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 ⅴ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 ⑥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许可情况下,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脐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膀胱水平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面、股骨长轴切面、孕妇宫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M型)。 (4)注意事项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但有时因胎位、羊水过少、母体因素等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超声报告需做出说明。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 (2)检查内容 ①胎儿数目 ②胎方位
③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④胎儿生物学测量 ⅰ双顶径 ⅱ头围 ⅲ小脑横径 ⅳ股骨长度 ⅴ腹围
⑤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ⅰ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大脑半球、脑中线、 侧脑室、丘脑、小脑半球、小脑蚓部、颅后窝池。 ⅱ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皮肤的连续性。
ⅲ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 ⅳ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
ⅴ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室流出道切面、右室流出道切面。怀疑胎儿心脏大血管畸形者,建议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 ⅵ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
ⅶ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 ⅷ胎儿四肢: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双侧胫骨、腓骨。 ⑥胎儿附属物检查
ⅰ胎盘及脐带: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脐带血管数目。 ⅱ羊水量:用羊水最大深度或羊水指数评估羊水量。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侧脑室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鼻唇冠状切面、双眼球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左室流出道切面、右室流出道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脐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脐动脉水平膀胱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面、肱骨长轴切面(左、右)、尺桡骨长轴切面(左、右)、股骨长轴切面(左、右)、胫腓骨长轴切面(左、右)、孕妇宫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M型)。 (4)注意事项
①虽然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对胎儿解剖结构进行系统筛查,胎儿主要解剖结构通过上述各切面得以观察与显示,但期望所有胎儿畸形都能通过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检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目前国内外文献报道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出率如下,供参考。 无脑儿的产前超声检出率:87%以上。 严重脑膨出的产前超声检出率:77%以上。 开放性脊柱裂的检出率为61%-95%。
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的产前超声检出率:60%-86%。 胎儿唇腭裂的产前超声总检出率:26.6%-92.54%。 单纯腭裂的产前超声检出率:0%-1.4%。 膈疝的产前超声检出率:60.0%左右。
房间隔缺损的产前超声检出率:0%-5.0%。 室间隔缺损的产前超声检出率:0%-66.0%。
左心发育不良综合征的产前超声检出率:28.0%-95.0%。 法洛四联症的产前超声检出率:14.0%-65.0%。 右室双出口的产前超声检出率约为70.0%左右。 单一动脉干的产前超声检出率:67.0%左右。 消化道畸形的产前超声诊断率:9.2%-57.1%。 胎儿肢体畸形的产前超声检出率:22.9%-87.2%。
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受一些潜在因素影响,如孕妇腹壁脂肪厚可导致声衰减,图像质量差;胎儿某些体位可影响一些部位观察(如正枕前位难以显示胎儿颜面部、心脏观察困难,胎儿面贴近宫壁难以显示颜面部等);羊水过多时胎儿活动频繁,难以获取标准切面;羊水过少时缺乏良好的羊水衬托,胎儿结构显示难度加大等。因此,当一次超声检查难以完成所有要求检查的内容,应告知孕妇并在检查报告上提示,建议复查或转诊。 ③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建议在孕20-24周进行。
4、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 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神经系统检查、胎儿肢体检查、胎儿颜面部检查等。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发现或疑诊胎儿异常、有胎儿异常的高危因素、母体血生化检验异常等均可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IV级)。
(三)有限产前超声检查
有限产前超声检查主要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而进行的产前超声检查,比如:有阴道出血的孕妇,确定胎心搏动或临产时确定胎方位。多数情况下仅适用于急症或床旁超声。
五、胎儿安全性
一般认为产前超声检查是安全无害的,目前尚无研究证实诊断性产前超声检查对胚胎、胎儿产生不良影响。胎儿超声检查应遵循“最小剂量”原则,即完成该检查尽可能使用最小超声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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