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版货运代理合同(共9篇)
篇1:常规版货运代理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该案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并提供相关法院裁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执行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执行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2、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交纳律师手续费人民币 元(请求金额的1%),交纳差旅费 元(请求金额的1.5%),复印费、材料费、通讯费100元。本案所需诉讼费、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再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15%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临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本案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相关方面的干扰,对此本所不承诺本案的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2、本案赔偿范围和损失数额最终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投资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低,甚至低很多。
4、该案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5、其他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326-4号
电话: 电话:0539-8312348
传真: 传真:0539-8312348
篇2:常规版货运代理合同
乙方:
总则:本合同绝没有任何欺骗乙方的行为,而是通过乙方有偿加盟的形式,不仅让乙方在配件单价上获得更多的优势,而是把甲方在技术培训、公司管理、市场开拓及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共享,实现双赢。
一、代理区域及时间
1、区域: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省____市为特约加盟经销商;2、时间:甲方授权乙方的加盟时间为2年。
二、品牌形象要求
乙方若惯名凯松公司对外宣传时,必须遵守甲方对凯松公司及KSC品牌形象的要求。
?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充分维护KSC的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 在卖场的设计,招贴宣传品以及名片等载体上使用KSC商标时,应当与甲方提供的商标式样的文字、文体、图案以及颜色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或扭曲。
? 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擅自撕剥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或更改其他商标。(工程机械配件行业网站:本网) 乙方不得将产品以次充好,损害甲方及用户的合法权利。
三、价格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零配件低于代理商价的10-20%,低于市场价的50%,并优先保证货品供应。
四、代理权益
? 甲方确定乙方为所签约地唯一代理商,公司不再发展其他商家并拥有未签约区域优先签约权。
? 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和有损济宁凯松公司品牌形象和利益之事,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加盟权。
? 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未续约时,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品牌标识形象。
? 乙方如果连续六十天不向甲方进货,即视为自动解约。
五、品质
甲方所销售商品为:
1、小松纯正部品;
2、小松OEM配套工厂部品;
3、公司生产的产品
4、小松替代产品。对上述产品公司均有标注,在乙方采购时甲方予以推荐和说明;并提供质保期。
六、退换货品
? 乙方在收货后及时数量和质量,3日内提出异议,甲方一天内给于答复。
? 对发现不良品质的产品,甲方及时给换货或退款,但已用产品,且无质量事故,不于退换。
? 根据乙方需求甲方为其而定的期货产品,不予换货及退款。
? 乙方开始经营时所备的库存产品,可换货及退款,退款时需承担5%的手续费。
七、发货方式及费用
1、发货方式:甲方听从乙方的发货方式,或双方临时协商而定;
2、发货费用:正常情况下,运输费用乙方负担,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而定。
八、公司支持
? 装修支持
对要求加盟凯松公司并希望成为凯松公司分支机构的公司,参考公司要求的销售店,公司按半年度销售总额3%或提供1000元现金作为门面装饰费。
? 市场支持及推广
1、在本区域内,公司不在发展其他销售商,并告之相关的销售商及直接用户的信息,帮助乙方跟进;
2、甲方将本区域内所有业务公司均转交给乙方,乙方不再签定其他的业务;
3、在本区域内,必须有甲方签定的销售单,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约15%的利润返还给乙方;
4、甲方免费提供相关的产品宣传手册、产品宣传单;
5、甲方提供网络推广及宣传,并提供提供网络库存供乙方参考。
? 技术支持
对配件、维修及市场开拓24小时提供电话咨询,答疑及解决方案。
? 培训支持
根据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零配件及维修的资料,对配件销售及服务人员提供培训,但食宿自理。
九、销售目标
1、甲方原则上不对乙方进货考核,但为促其快速发展,乙方年度目标进货参考额不应少于15万元。
十、济宁凯松公司拥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四份,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本着平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或者以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定为准。
甲方:济宁凯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3:常规版货运代理合同
2009年5月13日,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山东海阳核电站一期工程常规岛、BOP设计及技术服务委托合同”。这是我国第三代核电AP1000依托项目向自主化建设目标迈进再次跨出的重要一步。山东海阳核电站规划建设6台装机容量为125×104 kW的AP1000第三代压水堆核电机组。其中,一期工程建设2台AP1000核电机组,分别为我国三代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的2号、4号机组,预计投资约400亿元人民币。海阳核电站一期工程首台机组计划于2014年投入商业运营。
目前,海阳核电站一期工程建设正在顺利推进之中。1号机组核岛负挖工程于2008年7月29日提前2个月开工,2009年2月21日核岛负挖工程顺利通过国家核安全局验收。按照工程建设计划,1号机组核岛主体工程将于2009年9月开始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实现主体工程建设全面开工。2号机组核岛负挖工程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开工,2009年5月8日通过国家核安全局验收。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篇4:常规版货运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充当的角色主要有:纯粹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角色。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充当的角色不同,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中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人投保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在承保范围之内的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托中国外运集团国内外网络支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海陆空货运代理以及仓储、陆运和综合物流服务,同时还开展如展会运输、液袋包装、罐箱运输、代理保险等业务。公司成为中海、中外运集运、韩进海运、现代商船、阳明海运、马士基、美国联合航空、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船公司以及航空公司的主要代理,属于纯粹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这类公司只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向交通部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也可以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提供货运代理方面的服务。
上海飞远物流有限公司是交通部批准的无船承运人经营企业(NOC-NV01493),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编号 00019679),建立了以海运为主,结合内陆运输仓储、报关服务的现代化物流运营体系。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不一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CRIMT)是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CRCT)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业务基本上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国际(海铁)联运业务、国内物流业务、互使箱业务和自备箱经营业务等。
一、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或收货人直接向承运人索赔,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当国际货运公司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纯粹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明确的书面指示。纯粹代理人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不能进行双方代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纯粹代理人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案例1:托运人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 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始发站):PARIS(巴黎);Airport of Destination(到达站):SHANGHAI上海;No of Pieces(件 数 ):25;Gross Weight(毛重):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申报运输价值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处理信息):KEEPCOOL(保持不热)。并指定由当日最早班机出运。航空公司由于工作不慎造成货物OFLD(OFFLOADED,卸下,拉货),发现后改配当日晚班飞机出运。到目的港又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货物存放冷库保存,第二日收货人办完清关手续提货时发现该批胆固醇已经全部变质。
收货人应通过航空货运代理人向承运人航空公司索赔。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位于法国和中国两个国家,属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华沙公约》。按照公约,货物在承运人航空运输期间,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该票货物在目的地航空站内因航空公司地面人员的过时发生货损,属于保管期间。因此,航空公司应该在收到货主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赔偿。货物的损失属于全损,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了声明价值4850美元,承运人应按照货物申明价值赔偿。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主的纯粹代理人,办理提货、接货、报检报关仓储、转运分拨和短途运输和记录货物的残损、短缺、灭失情况收集证据、协助收货人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在交接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件数短少时,应在接货同时,取得货运的商务记录,到时凭此向相关责任人-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二、无船承运当事人身份的责任—运输合同纠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代理人或契约当事人。第一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国际货运代理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种情况,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但当货代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货代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人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运送货物,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货代将承担运输中货损货差以及延迟交货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在收取报酬方面,赚取运费差价,被认定为当事人,货运代理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1:某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案例2: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少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三、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签发的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要确定是在那一段发生的,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段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香港某出口商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个集装箱的货损是否负责?如果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
四、货运代理承担合同责任——标准合同纠纷
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二款规定: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客户义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有关责任保证、费用、公司免责、责任限制、通知、保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条款。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这类纠纷特点:违背了标准合同中的要求,货运代理要按照标准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康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确条款规定,货运代理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船舶抵港后,由于火车车皮未能及时办妥,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及时运抵B城交給收货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代理賠偿储运过程中货物损失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价变化的损失。虽然该货运代理从事的是纯粹的代理业务,组织安排货物运榆,按所安排货物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即几千元人民币,但由于他们缺乏经验,以当事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定有货物抵达目的地时间的保证条款,致使必须承担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货运代理虽然只收取了代理费,但由于是运输合同协议的当事人,违反了协议订明的货物抵达时间的保证条款,故对货物迟延所产生的责任要承担责任,同时对货损货差也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货运代理以“混合”身份出现时承担的责任。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1]牛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8P44.
[2]张莉娜,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
篇5:常规的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波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货物铁路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基本事项
1. 货物种类:甲方产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宣传促销品(以下简称“甲方货物”)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业务(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处打“√”):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的发运。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的接车。
包括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之间的短途运输。
包括甲方货物自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之间的短途运输。
3. 甲方货物包装:纸箱
4. 甲方货物铁路车皮、铁路集装箱发运的起运地点及/或接车的送达地点为:甲方指定的 仓库,地址: 。
5. 其它约定: 。
第2条 乙方资质及运输工具要求
1. 乙方承诺: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之食品饮料货物运输的合法资格和充分能力,其指派用于运输甲方货物的车辆均具有合法、齐备的营运资格,从事货物运输的司机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丰富的驾驶经验,其依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乙方保证不会利用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机会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除应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商誉在内的一切损失。
2. 乙方所派用于承运甲方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常温食品饮料运输安全、卫生等法规及商业
惯例的要求。除特定货物外(双方另行约定),运输车厢应干燥、卫生、平整、无污染、无异味、防雨、防晒,并且具备防止货物掉落之设施。有污染、有腐蚀性、车箱破漏及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辆,不能用于装载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保证车皮、集装箱车箱符合储存食品饮料装运要求;有“禁”装标志、有污染、有腐蚀性、有异味、车箱破漏、车门损坏、不能施封及其他不适合装运食品饮料情况的车皮、集装箱,不能用于装载甲方货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装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严禁将甲方货物与有毒、油腥、易污染物品、违禁品、危险货物等不适合与食品饮料类产品共同存放的物品混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3条 货物发运的业务要求
1. 车皮发站: ,铁路集装箱发站: 。
2. 甲方须提前 1天 将车皮、集装箱发运计划报乙方,并同时提供货物种类、到站、收货人等发货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负责车皮、集装箱发运计划申报、落实,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3. 乙方不能按期落实甲方铁路发运计划的,应赔偿甲方逾期发货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00
元/车皮、500 元/20尺箱给甲方。
4. 若乙方代理事项包括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发站的短途运输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乙方承运车辆必须持按甲方规定格式开具的提货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仓库装货。甲方每次约车的前置时间(自甲方通知乙方派车起至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止,但 17 时至 8 时除外)为 24 小时。乙方车辆到达甲方仓库后必须服从甲方调度,并有责任协助甲方合理摆放货物。装车完毕,承运司机对装车货物进行不拆箱检验并在送货单据(甲方《产品提货单》等,下同)上签收,同时取得当次运输的送货单据。
5. 若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铁路发站的短途运输由甲方负责,甲方送货汽车进站后,乙方必须在一小时内组织人力进行装卸,并保证装卸每个车皮不少于6人,每个车皮装车时间不超过4小时,集装箱不超过2小时。乙方每延迟一小时应支付甲方50元违约金。
6. 车皮、集装箱监装由乙方负责,具体要求为:
(1) 装车前必须清扫干净车箱,关死扣牢车窗、车孔,加垫塑料膜或废纸箱。冬季需保温时还应沿车箱侧壁及底板粘好棉絮,产品顶层辅好薄膜胶纸或棉絮,材料由甲方提供。
(2) 按照甲方排运单序号及数量要求装车,货物不得倒置堆放,同一订单货物必须分品种、分规格、分批号集中堆放。
(3) 产品堆放紧凑、间距均匀。顶层产品落差不超过1层。
(4) 重的货物不得堆放在其他货物上面;做到重不压轻、大不压小。
(5) 车箱门口产品堆放必须交错码垛。
(6) 要求装卸工人必须爱惜甲方货物,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践踏、盗取甲方产品。
(7) 货物装车完毕,应清点数量,无误后关上车门并施封,用铁丝加固车门,并及时将车号、封号报给甲方。
7. 乙方须在装车次日上午9点前,将领货凭证按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甲方指定收件人,如因乙方未及时将领货凭证寄出而造成收货人无法按时收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 车皮、集装箱抵达目的地后,如果出现原封货物短少、损坏、受潮及污染等情况,乙方应甲方货物市场价及受影响的货物数量在一周内全额赔偿给甲方。
第4条 货物到达接车的业务要求
1. 车皮到站: ,铁路集装箱到站: 。
2. 甲方货物到达到站后,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好人员及仓库库位接货。
3. 乙方应及时办理接车手续。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办理下站手续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车皮开封时必须有甲方人员在场监督。
4. 甲方货物在下站过程中如果有发现破封、破损、短少、受潮及污染等情况,乙方须向铁路部门索取有效货运记录,以供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之用。
5. 货物装卸时,不得损坏、践踏、盗取甲方产品,严禁野蛮装卸。
6. 如果甲方货物自铁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途运输由乙方负责的,乙方应安排好运输车辆。甲方货物下站并经甲、乙双方清点确认后,至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仓库、办理好入库手续前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货物市场价全额赔偿给甲方。集装箱由乙方负责送甲方指定仓库,待甲方监装员或仓库保管员到场验封后方可开箱卸货。
7. 甲方货物自铁路到站站台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途运输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接货车辆到达车站后,乙方须保证4小时内将货物卸入甲方指派的车辆内。
第5条 费用结算
1. 车皮发运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车皮发运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 铁路运输费用:以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为准(包括铁路大票、、等,其中铁路发运其它费用中已列支的费用类型不允许在铁路大票中的费用重复体现)。
(2) 铁路发运代理费用:包干费 元/车皮(包括:铁路手续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领货凭证特快专递邮寄费、等)。
(3) 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发站的短驳运费: 元/吨。
(4) 除以上(1)(2)(3)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2. 集装箱发运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集装箱发运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 铁路运输费用:以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金额为准(包括铁路大票、、等,其中铁路发运其它费用中已列支的费用类型不允许在铁路大票中的费用重复体现)。
(2) 铁路发运代理费用:包干费为: 元/20尺箱(包括:铁路手续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领货凭证特快专递邮寄费、等)。
(3) 甲方货物自甲方指定仓库至发站的短驳运费: 元/吨。
(4) 除以上(1)(2)(3)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3. 车皮接车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车皮接车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 接车皮费用:包干费为 元/车皮(包括:铁路手续代办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等)。
(2) 车站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驳运费: 元/吨。
(3) 除以上(1)(2)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4. 集装箱接车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集装箱接车工作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接集装箱费用:包干费为: 元/20尺箱(包括:铁路手续代办费、车站装卸费、车站服务费、等)。
(2)车站至甲方指定仓库的短驳运费: 元/吨。
(3)除以上(1)(2)项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5. 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会计结算月)所发生的有效的、合格完整的由铁路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据的回单联原件等交甲方核对运费金额。甲方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具运费发票(发票抬头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交甲方办理付款手续,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费发票必须是甲方能抵扣税款的国家统一运输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后,在30日内将运费汇付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甲方因此无法抵扣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承运后四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合格完整的运费结算单据及发票,且未向甲方提交书面延期结算申请时,甲方将不予结算运费。
第6条 运输质量及保险
1. 乙方必须确保甲方托运货物的安全。若乙方负责车皮、集装箱发运、接车以及自甲方指定仓库与铁路车皮、集装箱站台之间的短途运输的,甲方货物由完成起运交接手续至送达交付前,货物的安全及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为其所承运的甲方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已包含该货物保险费用。
(1) 乙方承运的甲方货物途中遇险,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2) 甲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雨淋、污染、破损,无论乙方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乙方应负责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2. 铁路车皮、集装箱在铁路运输阶段的货物运输保险,由甲方购买。但当发生需要理赔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 不可抗力条款
1. 如果一方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其应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清楚地向对方指出可以预测到的后果,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由相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相关证明。
3.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把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减到最低。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尤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减轻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重新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8条 保密条款
1. 乙方对在订立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取得的有关甲方及甲方货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地址、甲方货物品种价格、运输数量等,应当作为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为本合同约定目的而使用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2. 即使本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仍然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3. 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司机等参与本合同履行之雇员及其他临时委派人员遵守本条规定,若上述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 转让、转运条款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即使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仍应与承接其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 在甲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甲方指令乙方将货物转运除目的地外其他地点的,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费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事宜依照本合同规定进行。
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 连续两个月,乙方每月累计有2次未能按时落实并完成甲方的车皮、集装箱发运或接车计划。
2. 因乙方原因,乙方累计有3次未能按时落实并完成甲方的车皮、集装箱发运或接车计划。
第11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 因甲方原因,甲方连续两个月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内容支付运费给乙方。
2. 乙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但乙方必须至少提前45天书面正式通知甲方。
第12条 其他
1. 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时补充合同条款。
2.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同意妥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特此签署并确认以上合同条款和条件:
甲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篇6:委托代理合同版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7:规范版营销代理合同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营销代理、总体策划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乙方对甲方生产的茶油进行推广策划和销售代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为甲方生产的茶油品牌的指定营销代理,甲方不再委托其它代理公司进行该项目代理范围内的营销策划代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以续签合同,如须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须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决定,补充协议视为该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四条 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提供茶油品牌策划及销售组织管理建议及执行,与甲方共同进行茶叶市场推广及执行并负责销售执行。
1、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商标的备案登记、注册工作,并进行商标图案设计。
2、乙方负责产品的包装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设计。
3、乙方负责提供市场营销、价格策略等整体营销推广方案。
4、负责提供销售组织与部署的建议并负责执行。
5、负责提供整体和阶段性的市场调查及分析,负责提供专题性市场和竞品分析及建议。如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则应及时提供市场最新情报。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生产资质、产品质量标保等相关法律规定批文和手续。
2、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生产产品,保证产品生产、包装环节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一切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负责承担商标申报注册产生的所有费用。
4、为乙方提供积极支持,与乙方通力合作,以使乙方能顺利开展工作及将双方确认的建议贯彻于执行中。
5、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6、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报告分析等工作文件、策略、管理企划,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7、按时保质向乙方、客户交付产品,如有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生产、销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销售策划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要按时、准确、保证完成。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及时配合执行。
2、乙方所有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文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以书面文件及不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形式向甲方汇报及跟踪执行。
3、乙方应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累计考核),如实际阶段性目标未达到预期销售计划则双方应协商提出相应措施予以调整。
4、乙方应按照双方同意之决定严格执行。如乙方对有关市场策划、销售各方面的策略和执行决定有异议,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超过三个工作日不予回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
5、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6、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第七条 双方日常工作机制
1、合作中所有关于销售策略、销售资料、销售收费、对外宣传口径等工作都需要甲方盖章或代表签字确认,乙方才能组织实施。
2、甲乙双方代表定期举行项目营销会,沟通包括销售客户、销售成绩和市场情况等与销售相关的事项。
3、甲乙双方代表每月进行一次项目销售总结和计划例会,总结当销售工作情况, 对下个月的销售工作计划进行讨论和部署。
4、乙方定期提交给甲方的各类报表、销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表等。
第八条 代理合作费用
乙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合作内容,甲方须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营销代理费5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30万元,以茶油支付20万元。现金部分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6个月内再支付10万元,12个月内再支付10万元;茶油乙方可以随时提取。从第二年度开始,每年营销代理费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增长20%,支付期限与第一年相同。同时,乙方保证:合同期内,每年产品销售额比上一年增长20%。未达到要求,相应扣减营销代理费。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咨询性的资料除外)具有完整有效 的所有权、处分权和知识产权。如因此导致他方涉入侵权纠纷并侵权事实成立的,视为该方严重违约。所有法律后果应由实际的责任方承担,同时,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双方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2、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销售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合理协调并及时通报乙方有关工作进展;
3、若因产品本身之缺点、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2、若因乙方在销售代理工作中之缺点、缺陷或擅自承诺等其它乙方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或提起仲裁,则乙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一方无理由解除合同,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双方就已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工作及销售结算费用。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费用,若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仍未付款,则乙方有权自逾期15日之即日起,除应收款外,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如逾期付款超过45天,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出现其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在合同期内,如乙方连续 个月未完成双方确定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提出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5天内,乙方应移交所有的销售策划及客户资料等,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据实支付乙方应得代理费。
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视为免责。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常规版混凝土买卖合同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沥青混凝土面层成品料的供应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混合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拌和好的混合料价格(该价格固定不变、包含加工费、柴油、燃料费、运杂费、材料款、税金等,混合料所需的改性沥青由乙方提供)
1、改性沥青混合料中面层AC-20 到场价: 改性沥青混合料上面层AC-13 到场价:
2、沥青混凝土面层成品料的级配要求以业主要求的配合比为准,其他技术指标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具体用料数量以实际施工及业主要求工程量所需数量为准。
3、日供成品料数量按甲方的需要提供。
4、成品料到施工现场后,经业主检验合格后确认,如有异议,应在甲方检验后立即提出。
二、质量要求
1、沥青混合料必须符合技术规范、业主与项目部的级配要求。
2、混合料应拌和均匀,无花白料。
3、沥青混凝土面层粗集料规格与质量技术要求: 沥青混合料所需的石灰岩碎石、玄武岩必须符合业主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项目部的质量和级配要求,并经甲方验收认可。所供石料应石质坚硬,洁净,无杂质,不含风化、近似于立方体颗粒,具备一定的规格与级配。
沥青混凝土中面层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各种沥青混合料出厂技术指标要求。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乙方负责组织自卸汽车运输方式供料(每车载重大于20吨)。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组织自拌和站运料至甲方施工现场,并按甲方指定方法卸料。
四、计量
沥青混合料重量以乙方磅秤数量和拌和站的电脑记录为准,如双方对数量有异议,可到第三方磅秤进行公正。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计重误差大的乙方承担。
五、结算与付款
结算日期:乙方凭甲方签认过的有效过磅单结算联(过磅单必须按日并分规格整理)与甲方委托人员核对后,办理上批次的工程款结算。 付款日期:业主相应工程款到位后三日内。
六、工期要求
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生产期间,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施工,甲方提前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正常生产期内,甲方应以电话方式(不排除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理组织生产供料。
2、乙方应帮助甲方组织车辆运输的有关工作。
3、如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对生产配合比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4、沥青混合料供应期间,由于供料进度、标的物质量、不按极配要求供料等原因,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性要求和通知等,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保质保量的供应甲方,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1、乙方供应沥青混合料达不到质量规范要求。
2、不按甲方约定数量供应(如沥青混合料供应过多等),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3、甲方施工任务结束。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9:规范版贸易代理合同格式
乙方:
1.乙方负责与国外供货商联络,确定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
2.承担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银行费用、换单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检验检疫费、运输费、仓储费等),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或交给第三方代付;
3.乙方应在接到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后按时向代收银行缴纳税款;
4.如代理进出口商品属免税、许可证商品,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证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5.守法经营,不伪报、不满报,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如实申报、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于伪报商品名称、夹带走私物品、高值低报、少报通关数量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在贸易合同执行中,如因国外客户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违反合同致使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代理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五、甲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对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经济、刑事等纠纷,甲方不负连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适用《对外贸易代理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作为本协议的准据法。
七、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据以审批、核算、对外付汇等。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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