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关键词: 苏格拉底 教学法 教学 案例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精选6篇)

篇1: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0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无

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

(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

(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

(一)第一编 民法概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自愿原则

诚信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死亡

第一节

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 法 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条件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合伙的概念 合伙组织

合伙能力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 伙 组 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 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 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3.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异同。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第四编 代 理

第十章 代 理 概 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代理的分类,同时应对代理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了解。重点应掌握对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对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况也应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代理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分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行为人以特定人名义所作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特定人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须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传达的区别

2、与代表的区别

3、与行纪的区别

4、与委托的区别

5、与夫妻间日常家事的代理的区别

第二节 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代理制度的意义

1、充实了民事自由。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行为

3、申报行为

4、诉讼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2、复代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

3、论述复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内容,代理权,代理行为等知识,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代理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等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关系的概念

2、代理关系的特征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1、代理的基本关系

2、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代理人的代理权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义务:代理人须忠实于被代理人利益,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必须竭尽全力,勤勉工作,应切实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须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及时报告和移交代理结果的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密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对代理人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权,承受代理后果的义务。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因委托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要求代理人或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但不是权利或能力,代理权是指代理权限。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

三、代理权的产生

1、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依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而发生。

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4、追认或默认授权。

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3、代理权终止后的效果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三、代理行为

1、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3、代理行为的生效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3、简述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情形。

4、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十二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掌握表现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本章重点、难点]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

4、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对第三人负责。

5、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 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5、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法律后果。2. 试论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3. 试论表见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效力。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人身权的基本问题,如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问题,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身权的相关基础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权能、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 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与 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权能

1、控制权

2、利用权

3、有限转让权

4、人身利益处分权

四、人身权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权?它有哪些特征?

2、试述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第十四章 人格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详细介绍了各种具体人格权。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着重掌握几类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本章重点、难点] 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第一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 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性质

1、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2、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 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2、特征:主体的普遍性;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4、人格独立。

5、人格自由。

6、人格平等。

7、人格尊严。

第三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特征: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保护 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

2、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四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 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2.法律特征: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3.健康利益支配权。

第五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身体权与生命权

2、身体权与健康权

三、身体权的内容

1、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第六节

姓名权与名称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1、姓名权的概念: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1、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 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名称权的内容: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1、肖像权的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肖像权的特征: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主要是精神利益,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 利益,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肖像权的客体即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

二、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权使用权

第八节

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 护的人格权。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系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

3、名誉利益支配权

第九节

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与性质

1、自由权包括两部分: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

2、性质:以具体人格权自由为通说。

二、自由权的内容

1、行为自由权

2、意志自由权

第十节 婚姻自主权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2.特征: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人格利益,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全的婚姻行为能力,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1、结婚决定权

2、离婚决定权

第十一节

贞操权

一、贞操权的概念

贞操权,是自然人基于其保持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二、贞操权的特征

1、贞操权以性为特定内容

2、贞操权以自然人的贞操为客体

3、贞操权体现了自然人在性方面的适当自由

三、贞操权的内容

1、贞操保持权

2、反抗权

3、支配权

第十二节

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用权,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 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2、特征: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权与财产权益联 系紧密。

二、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的维护、保有权

2、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

第十三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1、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 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隐私权的特征: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格权?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2.什么是身体权?它与生命权、健康权各有哪些区别?

3.什么是肖像权?它有哪些特征?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信用权?它有哪些特征?信用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隐私权?

第十五章

身份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身份权的基本问题,如身份权的概念、特征,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一些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身份权及几种具体身份权的相关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亲权

亲属权

荣誉权

第一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身份和身份权的概念

1、身份的概念: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 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人格权的相同之处

2、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不同之处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也可以说义务)。

2、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亲权具有专属性,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权

2、财产管理权

第三节 亲属权

一、亲属权的概念及特征

1、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为亲属之间的权利,它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 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2、亲属权的特征

二、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三、亲属权的内容

1、抚养、扶养权

2、赡养权

3、代理权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第四节

荣誉权

一、荣誉的概念以及与名誉的区别

1、荣誉的定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授予一定主体的一种积 极性的评价。

2、荣誉权之客体与名誉权之客体的名誉的区别

二、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1、荣誉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2、特征: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荣誉权可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三、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取得权

2、荣誉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身份权?它与人格权的关系如何?

2、简述亲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简述亲属权与亲权的区别。

4、简述荣誉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民法学

(二)第六编 物权

第十六章 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充分理解物权的效力的内容,应掌握物权变动的概念、基本原则,并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一定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物权有一个基本了解,以为物权法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体系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以一定的物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

1、物权法的意义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物权利用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物权法的特征:适用的强制法性,内容的固有法性,适用上的公益法性。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与债权的共性: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客体不同,义务主体不同,效力不同,权利的设定不同,公示方法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二、民法学上的物权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较弱权利的实现。它包括两种情况: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特点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3、某些公法行为

三、物权行为理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

2、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交易的效力。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2、须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物权的特征。

2.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3. 试论物权的效力。4.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则。

第十七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权能,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理解和掌握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建筑物区分所有

善意取得

按份共有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权能

二、占有

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三、使用

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之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

四、收益

收益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所有物增加的利益包

括孳息与利润。

五、处分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由此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基本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权能行使的限制

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限制的概念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是指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亦有一定的义务,即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内容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二、所有权行使中限制的内容

1、客体上的限制

2、在权利义务上的限制

3、限制方式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成立条件。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遗失物的成立条件。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的条件。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六、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现在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中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第六节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共有的特征

二、准共有

准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三、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处分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六、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第七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特征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2、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3、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4、试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5、论述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的区别。

6、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

7、简述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8、试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9、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0、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1、简述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2、试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3、简述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4、简述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15、试述相邻疆界关系的内容及其保护方法。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和掌握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和消灭等。

[本章重点、难点]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上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发展

1、罗马法创设的用益物权体系

2、法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3、德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4、日本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

1、地上权的产生

2、地上权的期限

三、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三、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地役权的取得

2、地役权的消灭

[复习思考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特点? 2.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3.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4.简述地上权的法律特征。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包括具体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概念、内容、效力和消灭,以及各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处理规则。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担保物权有具体的理解,以加深对物权支配性、绝对性和对世性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权利质权

留置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财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或者依法产生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或依法产生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的内容

2、抵押登记

3、抵押权的标的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人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拍卖、折价、变卖。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的各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担保。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两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

4、出质人的权利: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作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依法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2、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3、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债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其占有物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2、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要件: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押的情形

2、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的情形

2、先设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3、抵押合同何时成立?什么样的抵押合同才有效?登记对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4、抵押权的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共同抵押?

6、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7、什么是财团抵押?

8、什么是质权?

9、动产质权何时成立?

10、在哪些权利上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11、什么是留置权?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12、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3、如何处理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14、如何处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15、如何处理留置权和质权的竞合?

第二十章 占有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占有的概念、分类、效力、保护及取得和消灭等。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掌握规定占有对于建立和完善物权法的作用,并加深对物权法体系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占有的性质

占有的取得

自主占有

直接占有

占有的效力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就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性质

德国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日本规定占有为一种权利。然而无论是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占有,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并无不同。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占有与持有

2、占有与所有

3、占有与占有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概念: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2、意义:自主占有是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和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在占有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果标的物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则他主占有人应对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之责,而自主占有人通常不负此种责任。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概念: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等,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物管领、支配的占有。

2、意义: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概念: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2、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原则上须返还原物。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概念: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2、意义: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不动产取得时效对善意占有要求的期间较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五、无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

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六、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或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3、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4、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1、事实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3、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占有的含义?

2、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何法律意义?

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何法律意义?

4、简述占有的效力。

5、简述占有请求权。

6、占有如何取得?

7、在哪些情况下占有消灭?

第七编 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债法内容的导论,本章概述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分类等内容。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对债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进一步学习债法的其他各章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概念、特征、要素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实质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包括债权和债务。

2、债的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2、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3、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

4、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概念: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

2、意义: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各种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则分别适用相关法律。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物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概念: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意义:在单一之债中,因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而在多数人之债中,因为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所以当事人之间不仅有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还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

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有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分。

2、意义:按份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劳务的债,即债之给付标的为劳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的赔偿之债。

三、单独行为

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遗赠、设定幸运奖等均属此例。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

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七、其他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设立也会产生债的关系

[复习思考题] 1.债是什么?

2.债的特征有哪些? 3.债的要素有哪些? 4.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5.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6.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如何分类的?其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7.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及债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履行两大民法理论问题。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债的要求执行债的各项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打下坚实的民法理论基础,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法律对债的履行的具体规定,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等内容,培养学生“信守诺言”的诚信意思与品德。

[本章重点、难点]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条件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的履行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债的适当履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移转一般概述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债的移转的特点

1、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化;

2、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原债权债务的内容。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有效的协议;

三、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债权的转让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有效的协议。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一并移转。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第五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第六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债的主体;但也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三、履行地点

当事人应按法定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四、履行期限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履行。

五、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部分履行。

第七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将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二、种类之债的履行

种类之债的履行,须将债成立时所描述的种类物变为特定物。种类之债一旦特定,即为特定之债,适用特定之债的履行规则。

三、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按份债务的履行

2、按份债权的受领

3、连带债务的履行

4、连带债权的实现

[复习思考题]

1、简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2、何为情势变更原则?在什么情况下可适用此原则?

3、简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

4、何为债的移转?

5、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6、简述债务承担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7、哪些债权、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8、在债的移转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对债的移转会发生何种影响

第二十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保证与定金的主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并熟悉我国合同担保尤其是保证、定金制度的基本制度及理论。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担保的种类

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定金的成立与效力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3、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二、保证

1、保证概念与法律性质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3、保证人

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定期保证与无期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继续的保证与一时的保证

5、保证人的权利:抗辩权,追偿权,代位权

6、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的免除

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履行合同前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3、定金的成立

4、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

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3、简论保证合同的内容。

4、哪些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万一其作为了保证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5、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此权利由谁享有?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6、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7、债的当事人一方给付给对方的金钱,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定金的性质?

8、简述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十四章 债的消灭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债的消灭的各种方式与途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债消灭的各种方法,正确处理债在消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清偿

抵销

提存

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概念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意义

第二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一、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以清偿的意思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3、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承担;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2、法定抵销的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4、抵销的效力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2、提存的要件: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必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必须存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完全相同。

3、提存的效力

四、免除

1、免除的概念

2、免除的方法

3、免除的效力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成立

3、混同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2、何为代物清偿?何种情况下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的效力如何?

3、何为清偿抵充,如何抵充?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与方法。

5、简述提存的要件与法律效力。

第八编 合同之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合同的概念和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特征、分类。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为合同法部分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2、简述合同的基本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介绍了要约与承诺这一对概念,同时本章还设涉及合同的内容等相关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作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的要约与承诺的相关问题,了解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本章重点、难点] 契约自由原则 要约与承诺 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

篇2: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马 东 升

为适应法学知识创新与法学教育创新的时代要求,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计划设置、课程的开设上针对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受教育的对象和未来对人的发展能力的要求,有意识的在课程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教学质量的评价、课程教学与素质教育的融合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民法学》已形成了自身特色鲜明、体现教育创新思想的远程教育形式下的教学模式

一、以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为指导,确立新的教学思想与教育目标

民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的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定位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从重视知识的传授向重视能力培养转变;从以学习知识为主的“知识目标观”向以学习方法为主的“能力目标观”转变:从“培养知识型人才观”向“培养创新型人才观”转变。

二、加强课程教学设计的创新研究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我们以专题形式,将民法中的热点问题、法学的前沿问题、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十个专题的形式,通过案例讨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着重学习、领悟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民法的概念,通过对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市民法理念的学习,将民法观念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中契约 自由、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的学习,确实掌握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通过案例讲解与讨论,掌握法律实践的一般要素等。

在教学设计中,突出以“学”为中心,在教学设计中更加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促进学习能力的提高;教学设计的目标体现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支持服务,引导学生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下的学习,提高师生使用信息技术教与学的能力,提高市电大辅导教师利用信息化设施开展远程教育的实际能力。教学设计和教学组织方案的重点如下:

(一)教学设计中重视教学各要素的分析

网络教学各要素的分析是网络教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重点分析学习者、学习环境、教师、网络教学资源:

1.学习者。随着我院法学教育的学生层次的提高,从经济法专业到律师实务专业,再到法学本科专业。学习目标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问题的学习,着重解决如何分析解决身边的基本法律问题;二是研究性学习,着重解决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专业动手能力。

2.学习环境。学习环境的功能是为学习者完成学习行为提供资源、工具和人际方面的支持。任课教师利用个人电子邮箱等手段,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学生可以将学习问题、自编案例等发至任课教师电子邮箱,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答疑,还可将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较好的案例在班上讲解。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仅使教师与学生之间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还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促使了学生知识面的拓宽和理论联系实际精神的培养。并附之以教师课后解答、专题讨论、专题讲座 2 等方面的支持。

3.教师。远程开放教育“以学为中心”、“自主学习为主”的教育观念,要求教师在网络教学环境下更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角色,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教师的导学作用。所以在教学设计和组织中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和对师资的教学交流研讨。

(二)重视教师导学的作用

建立网络答疑平台。任课教师利用个人电子邮箱等手段,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学生可以将学习问题、自编案例等发至任课教师电子邮箱,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答疑,还可将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较好的案例在班上讲解。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仅使教师与学生之间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还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促使了学生知识面的拓宽和理论联系实际精神的培养

三、强化网络教学资源的支撑

为了避免国际国内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同教育层次课程设置雷同、讲授内容相似的问题,我们在教学媒体上设置了民法专题的vod光盘,在借用的文字教材上,在教学导学中和网络平台上教学大纲中明确教学内容。同时,为配合学员学习,制作了网络课堂、在网络平台上制作了法庭传真、虚拟法庭、案例分析,平时练习、历届试题等学员喜欢的栏目。教学中,将使用服务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学资源的使用率不断提高。

四、改革与实践探索

(一)课程的教学设计注重“学教并重”,突出教师的导学和助学作用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在民法专题课程教学设计中,针对法学学科的实际情况和课程定位,围绕教学的核心要素:学习者——学习环境——教师——网络教学资源 运用系统化的观点和方法,将教学设计的为:

教学对象的分析→教学目标的制订→教学策略的选择→教学评价的设定 该课程的教学设计是在对学习者、目标、策略、评价这四个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

课程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科学合理,有新意。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育技术的成果和手段;各种辅助教学媒体分工合理,互为补充,构成有机的整体,共同体现课程特色。

课程教学大纲、多种媒体一体化设计方案、课程教学设计方案等教学文件齐备,编写规范,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指导作用强。

每一专题的讲授内容按照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规律,进行严格科学的设置

在内容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从以下四方面为抓手:

第一,继承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体系,使学员在提升的同时有一个知识的过渡,循序渐进;

第二,紧密围绕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立法趋向;

第三,突出自身特色,以民事实务为学员学习的重点,以理论探究性研究为辅;

第四,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利用多年与法院系统合作办学形成的良好的合作关系,把新型案件及时引入教学。

(二)打破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创设“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

课程在教学模式探索方面具有创新精神,在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方面鲜明的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同时又反映出教师的 4 导学作用。特别是该课程借鉴霍姆伯格“引导教授式对话”的理论,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采用了“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具体采取以下几个环节:

(1)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如:案例情境;问题情境;虚拟法庭环境等。在学习情境中学生进行观察、思考、操作,利用多媒体设置案件情景,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发表意见后,教师再进行归纳,法理分析,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通过课堂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变学生的受动为主动。

(2)指导学生观察民法知识的特征、相互关系等并进行思考、协商和发表意见。

(3)学生对呈现的情境进行操作实践,验证与原来思考的意见是否一致。主要用信息技术的播放法庭传真,重新展示学习情境。

(4)指导学生进行知识重构,把思考和实践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要求学生完成小论文,发表热点综述等,把对知识的思考和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利用在先线测试,形成性考核自我评价。

以上述模式的教学,使学生在教师“善教”中“乐学”。

(三)构建新型的教学结构;高度重视课程合各类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

建设立体化的教学媒体

建立《民法学》教学资料库。完善民法学教学大纲,开发和建立电子教案、习题库、参考文献库等网络资源,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开发与完善《民法学》多媒体课件,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收集有关资料和图片,购买相关音像资料,借鉴其他兄弟高校的多媒体课件资源,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完善《民法学》多媒体课件,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以此增强教学效果。

(四)设计多元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理论为基础,设计了四环课程保证体系: 5

从重视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向重视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重转变;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弱化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强调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诊断与分析功能;强调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内在学习动力。

重点放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课程考核的质量评价标准的设计上,在总结以往形成性考核评价标准的缺陷后,在教学目标——教学活动——教学结果这一过程中根据教育对象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多元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远程教育开放课程考核质量评价系统结构体系框架图:

不但对学生学习的在书面知识的掌握、技能的熟练程度进行评价,而且对学生的(情感体验、探究能力、协作精神)(字幕)等方面的也予以评价。从以往由教师为单一评价主体标准转变为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主体标准,从而反映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动态性。

现代教育评价理论认为评价的最主要功能是改进与调控,是客观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展,把教学的成果作为教师不断改进教学的参照,作为学生终身学习历程中的一种记载。

(五)抓内涵建设,重视教学组织和管理

组织课程教师课前备课、双向视频直播课堂现场交互、现场文本视频音频交互、适时教学信息通报;网上进行教学经验交流、课程教学问卷调查等,使各教学点教师利用网络技术交流教学情况,有效地组织、改进了该课程的教学过程。

该课程教学开展多年。根据目前情况看,师生教学观念确实在转变,利用信息技术教与学的能力在提高,对教学模式改革和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与教学的全体教师对本课程网络教学模式予以充分肯定,教师认为该课程教学改革实验有益于开放学员的学习,对自己教学水平有很大收获:

(六)强调实践教学。并将素质教育贯穿于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案,有机的安排该课程的实践教学。

任课教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民法知识解决民事案件。要求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咨询。重点抓模拟法庭和网上观摩庭审及虚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开展了模拟法庭辩论大赛,开展司法专题讲座,而在课堂教学中不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民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该课程实践教学中选题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针对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详细安排,每周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课后解答难疑,确保课程知识落到实处。通过学习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本课程教学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 7 业;平时课堂讨论和发言以及课后作业,都计入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开展多种方式的讨论的,对疑难案例、热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辩论等。

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学生普遍能够系统掌握了我国现行民事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并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努力做好教学支持服务。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的要求,我们加强研究,努力探索,形成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教学模式改革为主要依托,以网络环境为基本载体,以校园文化活动为重要手段,以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最终目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互补,网络教育与常规教育并举,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共进”的素质教育基本思路和模式,实现了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

五、评价

《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果,近五年来学生评教均成绩在93分以上。充分体现了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和实用性的教学目的。《民法学》课程涉及的内容作为与社会联系最紧密普遍受到同学们的关注。民法本身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部门法。

篇3: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系统讲授式教学方法”仍然是“研究型教学”的主要方法之一

有人认为, 所谓研究型教学方法, 就是将教学模式完全改变为研究式的, 教师的系统讲授的方式已被完全取代,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这是对研究型教学方法的误解。单一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固然有很多弊端,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系统的讲授就是不必要的。因为,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有前提和基础的, 一定要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 民法学也不例外。没有关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了解, 又怎么能形成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呢?如果没有系统的讲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过程, 那么后续的研究和实践又从何谈起呢?

因而, 对《民法学》的研究型教学必须保留系统讲授的方法, 只是应当对讲授的时间做出合理的安排。具体而言, 就是在《民法学》课程的教授初期, 因涉及基础知识的积累和熟悉过程, 仍然以教师讲授为主, 而在课程的中期和后期则应让学生以研究的方式更多地参与到教学中来。

二、应用“换位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换位式教学方法, 即学生授课方式。此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备课过程的资料搜集、分析和整理活动大大提高拟授课学生的研究能力。但是这种方法的弊端是仅仅锻炼了个别授课学生的个体能力, 而对于大多数听课学生却没有发挥作用, 相反, 因受能力和水平所限学生讲课的效果难免弱于教师讲解, 这使听课学生对这种教学模式产生反感。实践中, 许多学生都对学生授课方式提出了质疑。

对此, 笔者认为, 换位式教学方法有其积极有益的一面, 适当应用是肯定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一点, 在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中必须同时配合有教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总结、评判。例如, 在学生讲授《买卖合同》一章时, 在讲到标的物所有权、风险和交付的法律关系这一重要问题时, 讲课的学生自己也弄不清楚, 而听课学生更是不知所云。此时, 教师就应及时介入, 以自己的成熟系统的知识理论为学生解决困惑。否则听课学生会因对授课学生讲解内容的正确性的不信任而对这种教学方法产生抵触。

三、应用“答疑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答疑式教学方法, 即学生提问式教学。但现行的教学环节中, 答疑多是安排在课程结束之前, 一般就是两个学时, 其他时间教师都是忙于讲课, 极少为学生安排单独的提问时间。实践中, 有很多好学好问的学生都感叹, 有好多不明白的问题却找不到足够的提问时间。例如, 民法中对“意思表示”的认定是个难点, 学生经常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疑惑, 单纯依靠课堂上教师的讲解还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因而, 笔者建议, 可以尝试在每一次课结束前留15分钟专门的答疑时间, 取消课程结束后的两学时答疑。这是因为, 学生的许多问题都是在课堂学习中产生的, 如果把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到最后解答, 其效果显然不如在问题产生的当时就立即得到回复和解释。

四、应用“提问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提问式教学方法, 即引导式授课方式, 这种方式是对答疑式教学方法的一种重要补充。重视学生的自主思维固然重要, 但同时也要正视他们思维方面的局限性, 有些时候, 站在学生的角度还不能从更深层次去思考问题, 或还不能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去理解某些规定。例如, 有些教师专门为学生安排了大块的答疑时间, 但学生却无问题可问。是所有的内容都理解消化了吗?是任何疑惑都没有了吗?显然不是。很多时候, 学生没有问题想问, 不是所有的课程内容都掌握了, 而是因为对自己的要求过低, 仅满足于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的机械记忆, 没有举一反三的思考习惯, 对知识的扩展和实际应用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自然这样的学生问不出问题。当然还有的学生想提问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但是囿于学生自身的认识能力的限制, 所提的问题往往比较浅显, 更具深意或更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学生并没有发现。对此, 提问式教学方法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实践中, 教师的提问往往采取随机的形式, 所问的问题也多是一些基本的原理和概念。在此笔者建议, 教师应当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精心设计所提问题的提纲, 提纲应与民法学体系相对应, 问题的排序应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设计, 而且问题必须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

五、应用“讨论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法理不辩不明”, 采用辩论的方法加强学习效果是高校《民法学》教学中公认的好方法之一。但是,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许多学生却对“讨论式教学方法”反映冷谈。学生们普遍认为效果并不理想, 每次讨论无非就是大家坐在一起, 就某一个问题各抒己见或争论不休, 到最后也没有统一意见, 也不知道谁说的有理, 谁说的没理。几次活动下来, 大家都感觉既耽误了时间又没有太多收获, 所以兴趣锐减。如民法中关于某合同的效力有无的问题经常会发生争议, 而讨论后又往往是无果而终。

对此笔者认为, 应用“讨论式教学方法”的关键固然在于“讨论”本身, 其意义是营造一种氛围让学生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 哪怕是错误的见解, 并与同龄人进行及时的交流。但这种方法往往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环节, 那就是对讨论结果的评价。在某一个问题研究之初, 学生固然可以通过讨论各抒己见, 而且无论见解正确还是错误, 成熟还是幼稚, 因为讨论过程本身就是在锻炼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当讨论到达一定的阶段, 学生所希望的就不再是讨论本身, 而是所讨论问题的答案, 他们需要通过结果的公布来评价自己的思考是否正确, 如果错误错在哪里。这是很正常的思维方式, 但实践中的讨论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这种正常的需求。所以, 建议在真正研究型的讨论式教学中, 必须有教师的适当参与, 对于每一个讨论的问题在讨论结束时都给予学生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并对产生错误观点的学生的错误之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六、应用“作业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在《民法学》课程引入“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实践中, 许多教师都习惯于采用大作业的方式, 让学生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的法律问题 (如针对《物权法》是否违宪) 写一篇小短文或小评论, 这种方式的确可以锻炼学生用法律的视角去关注社会问题的能力。但遗憾的是, 同“讨论式教学方法”一样, “作业式教学方法”也存在着只有思考过程而无最终结论的弊端, 尤其是那些颇具争议的民事案件, 完全让学生自己去判断并作出评论, 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对此应采取在教师的主导下, 先做作业然后讨论继而总结的教学方式。

另外, 实践中还有的教师留完了作业就算完成了任务, 既不组织讨论也不做任何总结, 这样的作业式教学方法当然流于形式。

七、应用“实践式教学方法”的难点

在研究型教学理念融入《民法学》课程后, 许多学校都在课程设计上大幅度的缩减理论课的学时, 而大量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例, 如安排学生旁听案件、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诊所、公益代理等。这些实践性教学活动固然对学生的研究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个别实践性教学方法也表现出了一些负面的效果。例如, 在街头义务法律咨询的过程中, 大部分学生都难以应对过往行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难题, 如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等, 有的把问题推给带队的老师, 有的则含糊其辞的解释, 活动结束后, 许多学生都产生了很强的挫败感。事实证明, 不是所有融入实践的学习方式都是适合学生的, 像这种面对面的法律咨询式活动是大学阶段的学生无法单独应对的。所以笔者建议, 可以采用网络法律咨询的模式开展实践教学, 遇到不能立即解答的法律问题, 可以自己查找相关的法律书籍或咨询教师, 如此反复操作, 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然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另外, 实践性教学的比例也不宜过大, 因为在大学本科阶段, 是基础知识的积累阶段, 如果过多地采取实践性教学方法, 则必然会严重影响理论性教学的学时, 其结果就会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 在《民法学》课程中应用“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同时, 必须注意各种方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应重视方法的实质而非形式, 应注重学生对方法的接受效果, 同时决不能忽视教师在各种方法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只有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才能使“研究型教学方法”真正发挥实效。

摘要:改变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模式”是目前高校《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 在肯定“研究型教学方法”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应看到“研究性教学方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和障碍。拟就如何正确理解“研究型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以及如何对现实困难进行有效应对等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以期对相应的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学,研究型教学方法,难点探究

参考文献

[1]解思忠.大学生素质读本[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7.

[2]田思瑞, 等.义务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10.

篇4:民法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关键词:课堂教学;媒体资源;实践性教学环节;知识的融汇贯通

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专业必修课,该课程的特点在于: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广泛的应用性,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部分之一。民法学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该课程不仅是基础理论课,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1。课堂教学重在联系实际、举例、以案释法

民法直接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发展,涉及到法人的生产经营,同时也涉及到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部分之一。可以说,民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民法学理论性的东西也不少,容易使人感到抽象,而不容易搞懂。对于抽象的民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因此《民法》课程的课堂教学重在联系实际、举例、以案释法,具体的概念、原则、规定,教材上都很明确,关键是要将这些固化的知识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学生才能切实领会。民法课程的课堂教学特点:注重把理论和实践、法律和生活进行有机的融合,寓法理和观点于事例中。

2。运用媒体资源进行教学

不仅课堂教学的内容、方法力图联系实际,而且网上教学资源的设计同样突出了对知识的掌握是“活”’的。为了弥补中央电大教学资源的空缺以及开放教育面授课的有限性,本人依据民法教材的内容将教学资源分为若干专题,每一专题都由“教师指点”、“知识要点”、“特别提醒”、“自检自测”和“实例思考”五个板块组成。其中:

“教师指点”——意在讲授某项具体法律制度之初,指出该项制度的主要内涵,强调本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并就这部分内容适当展开。并承上启下前后章节的内容,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指明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给学员一个初步印象。

“知识要点”——旨在明确本板块知识的重点、难点,罗列本单元的主要学习内容,为学员确定学习方向,并与“教师指点”相呼应。知识要点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和现象穿插在知识点的讲述中;适时提出问题,引发思考;特别提醒注意,加深印象。

“特别提不”——主要针对学习中易出错、易混淆、易忽略,含糊不清的问题,一一列举,提醒特别注意。

“边学边练”——与“学习指点”、“知识要点”、“特别提醒”相配合,帮助学员对疑、难问题及时进行自我检测,牢固掌握所学知识。

“实例思考”——结合教学内容,精选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供学员讨论,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直观且便于加深学员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学习手段。

3。开展多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习法律知识,学生就应该多看、多想、多问、多辩。所以,我是这样来开展的:

实施案例教学法。民法不仅是一门实用性的法律科学,而且也是一门应用型法律学科,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就是结合案例学习。“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法律学习就如同纸上谈兵一样。怎样才能将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最好的一种方法就是“案例分析”。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分析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意见。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案例教学从具体、形象的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并激发学员学习民法的兴趣和热情,同时也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不至于学和用脱节。因此,在学习中非常注重案例教学的方法。

开展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对生活中的案例进行交流讨论,老师同学一起探讨问题。教师不应该总是站在传授理论知识的角度教授课程,教师在课堂讨论上的作用就是促进讨论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在最后为课堂讨论作出总结。在这个过程中,学员要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增强感性认识。这样就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课堂讨论这种模式的教学中,学生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就能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深对民法学理论的理解。课堂讨论教学的实质和目标是老师和学生共同攻克难关,协调处理所面临的法律事务。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师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然后协商讨论达到共识,从不同的角度将理论探讨推向深入,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组织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老师和学生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学生在运用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老师的指导应该是一种平等对话式的指导。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学生则亲自接触案件,处理法律事务,老师只是作为“旁观者”发言,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传授。老师和学生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双方不必追求对同一问题的共同见解。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好”与“不好”、“对”与“错”的判断,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让学生能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创造能力。这种形式的教学可以极大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

组织课程实习、法庭审判旁听等。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如果学生不真正接触具体案件,并从头至尾完成整个过程,那么其中的某些技能、素质是永远提不高的,或者根本无法学会。在课程实习中,由于这时接触的是真正的案件和当事人,使学生不得不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再单纯地依赖老师,而要亲自动手和自我处理,其独立性就会大大加强;这时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实际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这时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转换。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他们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一般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

案件,从而尽心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责任感也会大大增强。同样如果他们认识到负有一定的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

4。注重知识的融汇贯通

民法课程的教材设计是将各项法律制度按照章节顺序进行分门别类划分的(结果),这样就容易造成在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仅按照教材事先划定的章节内容进行讲授,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为一体的法律知识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脱离的板块。学生学到的只是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知识,而难以学到法律的综合运用。为了打破这种人为的藩篱,使学生的学习更具真实性和实用性,在民法课程的教学中,注重了民法各项制度问的融汇贯通。具体是这样实施的:

第一次面授课上就指明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学生初次接触民法课程时,就对民法知识的有机联系有一个总体的印象。

在讲授某项具体法律制度之初,指明该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它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承上启下前后章节的内容,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学员进一步明确知识的整体性。

运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的方式训练学生学会知识的融汇贯通。虽然民法教材的设计是将知识分门别类按照章节顺序进行划分的结果,但是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不会因教材的划分而随之进行相应划分,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其中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同时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最后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虽然有些知识在课堂上已经学过,但学生可能没想到过如何综合运用它。通过这种形式的教学,能使学生打破章与章之间的界限,明确民法知识的整体性、系统性。通过引导学生对生活中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使他们学会知识的融汇贯通,真正提高灵活运用、随机应变的能力。

虽然有些知识在课堂上已经学过,但学生可能没想到过如何综合运用它。通过这种形式的教学,能使学生打破章与章之间的界限,明确民学知识的整体性、系统性,使学生能够真正提高灵活运用、随机应变的能力。

篇5:环境资源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环境资源法学(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

二、学时与学分: 学时:54 学分:3

三、适用专业: 法学

四、参考教材

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 2004年3月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0年

五、课程目的、性质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环境资源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内容,包括重要公约条约及国内立法,构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体系,能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的特殊研究方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八、课程主要内容及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章:绪论

教学要求:初步了解环境资源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学习环境资源法 学的重要意义,对该学科有基本的认识,初步建立环境资源法的学习体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况,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本质和作用,并对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有所认识。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环境资源法的国际和国内的发展概况。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六章:环境权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权发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和意义。第七章:资源权与物权

教学要求:掌握资源权和物权的概念和内涵。第八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系和基本要求,并能够分析其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正确认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情况,明确自然资源保护法各个子法之间的关系,并掌握其内容。第十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教学要求:本章阐述了环境污染防治法基本概念、原则、历史和相关理论,同时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作介绍,并掌握各个基本防治法的内容。第十一章: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体制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并掌握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及种类以及环境行政制裁,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加以了理解。第十三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第十四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刑法对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加以认识。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篇6: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开放教育《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2019年9月启用)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知识#

课程性质

统设、必修(省)

所属专业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专业

课程代码

00382

建议开设学期

第1学期开设,一个学期

学时/学分

72学时/4学分

教学对象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

先修课程

《法学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是以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的一门独立学科。《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必须同上述课程紧密结合,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多种媒体

教学资源

《法学基础知识》,韩竞主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录像教材:暂无

IP课件:暂无

微课程:暂无

网上文本辅导资料:包括课程教学文件(课程说明、教师介绍、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辅导(课程教学(学习)资源的特色及其运用、课程的特点与教学要求、课程的教学(学习)建议)、教学活动资料(文本)、学习指导(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文本)、网上形考任务等。

学习的平台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

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

课程简介:

“法学基础知识”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综合课。

课程目标:

1.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让学习者接受比较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其具备继续完成本科学习的基础,达到我国教育部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2.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素质,让其正确理解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自己贡献。

3.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教学要求层次

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应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相应的考核要求和具体的考核内容。

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

领会是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所给定的问题有完整、深刻的理解

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能够准确的理解把握和记忆;

应用是在了解、领会、掌握的基础上,对本课程所要求考核的教学内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评判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或法律问题。

教学方式

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自学。学生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

2.教学辅导。

面授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运用远程教育教学技术,采取在线辅导或实地面授的方式,通过导学、讲解重难点、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3.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

考核评价

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考试题由新疆电大统一命制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本课程期末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即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合成。其中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30%,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70%。前提条件是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必须及格。也就是说,每个同学必须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完成本课程要求的网上学习任务。本课程的形成性考核项目共3项:上线次数、浏览资源次数(文本)、总在线时间。

第二部分

教学资源的使用和教学环节

一、课程的学时分配

课内学时分配表

序号

教学内容

课内学时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六章

经济法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二、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使用说明

教学资源使用信息表

教学媒体

主要内容

主要作用

时间安排

文字教材

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主要任务是传递基本教学信息,指导学生自学。

它是本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一切概念、观点和知识的理解、掌握均应以主教材为准。为学生自学提供指导。

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

网上文本

资源

讲授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制作了重难点辅导、章节练习、期末复习指导等资源。

网上教学文本资料的特点是信息量大,可以将文字教材无法承受的大量教学信息等上传到网上,供学生自学。

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学习资源,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形考任务。

按时更新。

三、主要教学环节

(一)网上教学

网上教学既是国家开放大学实施教学的重要手段,也是巩固教学成果,检验学习效果的一种方法。因此,要求参加开放教育的学生必须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的学习任务。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课程学习资源,完成网上形考任务。

(二)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学生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参与网上教学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

(三)面授辅导

在本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各分校、教学点应适当安排面授辅导,由辅导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文书实例分析与讨论。面授辅导的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可掌握在20学时左右。既可以分次进行,也可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方式及时间由各教学点自行确定。

(四)考核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上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考试由新疆电大统一命题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对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序号

名称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四节

法的运行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

1.法的作用的分类(识记)

2.权利的构成要素(识记)

3.法律事实(识记)

4.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5.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6.法的作用。(理解

7.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理解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1.我国的政体和国体(识记)

2.宪法的修改条件(识记)

3.国家主席的任期(识记)

4.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范围(运用)

5.我国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运用)

6.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运用)

7.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限制(运用)

8.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9.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10.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运用)

11.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运用)

12.宪法的修改条件(运用)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理解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第四节

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识记)

2.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识记)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运用)

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运用)

5.行政处罚的设定(运用)

6.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理解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5.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6.掌握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7.掌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及其具体表现

8.了解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了解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0.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1.了解消费者的权利的具体内容

12.了解经营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3.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

14.税法概念

15.税法要素

16.税法体系。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的分类(识记)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分(运用)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运用)

4.刑事诉讼中回避适用的主体(运用)

5.不起诉的种类(运用)

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实行拘留的情形。(理解

7.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条件。(综合运用)

8.关于回避(综合运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中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识记)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识记)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识记)

4.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运用)

5.诉讼保全的种类与条件(运用)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运用、理解

7.关于财产保全(理解、综合运用)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1.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识记)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运用)

3.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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