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共6篇)
篇1: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类
立案决定书
检
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年月日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
批捕[ ] 号
XXX公安局:
你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检
捕意[ ]
号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公诉类文书
起诉意见书
检
移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部门审查起诉。
侦查部门名称:XXX
(侦查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例文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被告人陈X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XX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XX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XX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XX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XX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IPQQ2007.exe、IPQQ0750a.exe)。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腾迅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XX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例文2】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19××〕第8号
被告人张××,男,20岁,××省××县××镇××村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市无线电六厂工人,现住××市××区无线电六厂宿舍。1993年7月因打架曾被行政拘留15天。故意杀人(未遂)罪,1998年7月21日被××分局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
被告人张××于1998年初与被害人赵××(女,19岁,××市××路副食店营业员)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5月,被害人赵××以张××曾被拘留过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张××仍纠缠不休,遭赵××拒绝后,张××对此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1998年6月,被告人张××从本市××商店购得刀一把(长9厘米,宽2厘米)随身携带,多次到被害人单位门口堵截。1998年7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携带凶器再次到被害人单位堵截赵××。晚8时30分,赵××下班骑车回家时,张××尾随其后,伺机行凶。当赵××行至××路口时,被告人张××用自行车将赵××撞倒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刀子,朝赵的腹部猛捅一刀,继而又朝赵的胸部、腹部连捅四刀后逃跑。赵××被人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经医院诊断证明:①赵右前胸2横形伤口并刺破右肺上叶、中叶心包及右心房,心脏伤口约1cm:手术后见有活动性出血,胸内出血1200cc;②赵右上腹2伤口,刺破胸壁,腹部内脏未见损伤;③胸骨下部有两处1cm伤口,均未穿透胸壁;④赵右肩部刀刺伤一处,长约2。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恋爱不成,竟蓄意行凶报复,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严惩。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
孙××
1998年12月3日
(院印)附注: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5份。(4)照片8张。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邓玉娇,女,1987年 7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籍: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捕。案由:故意伤害案
起诉书号:巴检刑诉字(2009)58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的规定,我们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巴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凶器水果刀,也有邓中佳,罗文建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
2009年5月10日晚上八点左右,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到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黄德智在水疗区五号房要求女服务员即被告人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被告人邓玉娇拒绝,双方产生争执,随后邓玉娇进入休息室,邓贵大、黄德智继续纠缠,后在宾馆其他服务员的先后劝解下,被告人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沙发上,两人发生肢体对抗,被告人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被告人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到在沙发上,被告人邓玉娇随后就拿刀向前乱刺,刺伤邓贵大,黄德智,随后,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
二,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邓玉娇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邓玉娇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处于过失,应犯故意伤害罪。
其次,被告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条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二是防卫造成的后果应当相当于或略大于不法侵害。被害人邓贵大只是推了两次被告人邓玉娇,而她却用水果刀向被害人要命部位连续刺了三刀,这完全超出了邓贵大推人这一行为的防卫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邓玉姣以故意伤害罪,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陈彬、乔帅 2009年6月16日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斤,应付人民币7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抗诉类文书
【例文1】
××市××区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院章)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例文2】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200×]6号
被告人:李××,男,56岁,生于1933年6月18日,汉族,山东省××市人,中国银行××支行原行长,住××市大同街65号。
被告人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美元所获利润人民币15831.67元据为己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1998年8月16日以(1998)×刑初字号第10号判决书判被告人李××无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将炒卖外汇剩余款用于购买轿车一事属实,但炒卖外汇活动没有终结,认定李××非法占有利润款没有事实根据,于1999年3月26日以(1999)×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我院按判决监督程序抗诉。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年1月至8月,李××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主管下属企业××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卖外汇业务。李××卖出外汇后,获利20544美元。200×年5月,李××利用事实上已解体的××银龙贸易公司账号,将买美元的本金人民币68620元转回××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又于8月2日交给××科技工贸公司总经理赵××卖美元的利润6616元人民币,共余20544美元不交××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做账,个人非法占有。200×年的9月10日,李××用其中的19370美元为自己在×××区开办的××实业公司购买蓝鸟轿车l台。
被告入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侵吞公款,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存在定性错误。
一、李××的炒汇活动已经终结。李××向××中银科技工贸公司隐瞒了获利20544美元的事实,炒卖美元是××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账面明确记载,××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共计支出购外汇款人民币686200元,于1997年5月收回购汇本金人民币686200元,8月份收到炒汇利润6616元人民币,并对此项业务作了决算。被告人李××交给公司人民币6616元时讲,这次炒卖美元连赔带挣就这些了。李××以此向中国银行××支行汇报炒汇生意已经做完,挣了6616元人民币。被告人李××也承认炒汇获人民币6616元。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同时李××侵吞炒汇利润行为已实施终了,一、二审法院认为李××主持的炒卖外汇活动未终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二、李××用赃款大部分为自己开办的××实业公司购车,进一步证明了李××将公款非法占为已有。200×年9月上旬,李××在××区以个人名义将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美元利润中的19370美元在××林木加工厂购买蓝鸟轿车1台,发票开的是××联合贸易公司,但李××多次供述,其驾驶员徐×也证明该车是××实业公司买的,××实业公司系李××的个人公司,因此这台车实际权属李××。所以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车的所有权属于××联合贸易公司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了严肃国法,严厉惩治经济犯罪,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此致
××××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二00×年七月十八日
(院印)附:1.被告人现住××市××街65号;
2.证据目录、证人与二审无异,不另行移送。
【评析】
该刑事抗诉书系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其突出特点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刑事抗诉书首先指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然后针对裁定书中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裁定书认定李××炒汇活动未结束,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刑事抗诉书举出具体事实说明被告人炒汇已经结束,而且已将炒汇所得据为
己有。然后又针对裁定书认为被告人未动用公款为自己购车的观点进行驳斥,被告人利用炒汇所得的利润为自己购车,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刑事抗诉书从以上两个方面驳斥了裁定书中的错误观点,从而证明了被告人构成了贪污罪,因此裁定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由于刑事抗诉书运用了事实反驳法,因而有理有力,十分令人信服,正因为如此,提出抗诉的理由是非常充足的。
篇2: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985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2007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2007年3月10日
(院印)
不立案通知书范本:
××省××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检经×字(2007)第8号
××县××局张××来院控告李××贪污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李××于2006年1月至10月利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00元,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2007年10月20日
(院章)
批准逮捕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批捕[XXX]XX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XX年X月X日以(X)×公捕字第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起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案由和案件来源:
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X X X盗窃一案,由X X X公安机关侦查终结,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移至本院审查起诉……”。
4、如果是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写为“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罪(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量刑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附项:
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起诉书实例范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2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3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 256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20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4号。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8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2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19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
5、月8 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3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艳,女,2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1室治疗。3月1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 206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日1时许,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方法对被害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另案处理)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2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情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危害结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册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检刑一诉字(2004)168号
被告人刘波,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高中文化,系私营企业老板,家住龙南县马牯塘镇龙洲村庙上。因涉嫌绑架于200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芳,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系私营企业老板,家住龙南县龙南镇文化街下南门35号。因涉嫌绑架于200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波、刘芳绑架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间,被害人邱廷钦所经营的香港裕诚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科称裕诚公司)先后数次委托被告人刘波、刘芳及肖良天(另案处理)合伙经营的江西省龙南县辉鸿工艺品厂(以下简称辉鸿工艺品厂)加工工艺品,订单累计金额为1635384.00元人民币,辉鸿工艺品厂将所有货物交裕诚公司后,拿到1221684.40元人民币的货款,扣除未扣应扣的费用79693.01元人民向,剩下334006.59元人民币的货款裕诚公司未支付给辉鸿工艺品厂。
2003年1月间,被告人刘波指使其公司保安李辉阳(另案处理)带人到深圳来,刘波并准备了二把玩具手枪、二把刀及二捆包装用胶纸。同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刘波、刘芳、肖良天、李辉阳及李辉阳带来的三个人(后五人别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排校新村刘芳的出租屋内商定若邱廷钦不同意付货款就将其绑架,并分了工具。之后,由肖良天驾驶租来的面包车七人一起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塘坑村茶山路21号楼下,肖良天等人在车上等候,被告人刘波、刘芳上到位于该处四楼的裕诚公司工艺设计部,与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商谈付款未果后,刘波即决定动手,并按照相馆事先约定,使眼色叫刘芳下楼通知其他同伙,被告人刘芳即以要找开瓶工具为借口下楼,被害人陈永江见刘芳许久仍未上楼便走下楼查看,四楼办公室只余下刘波、邱廷钦,刘波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邱廷钦脖子上,同时,在楼下守候的李辉阳等四人也进入21号楼内,用刀逼住被害人陈永江,用包装用的胶纸将陈永江双手捆绑及封嘴,将陈永江押到四楼后,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邱廷钦的双手捆绑并封嘴。之后,一伙人用面包车,将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带至江西省龙南县的龙南别墅关押,并向邱廷钦索要150万赎金。邱廷钦被迫给其员工邱春乐和其妻兄蔡乐诸、朋友于永成打电话筹款。应被告人刘波要求,邱春乐于次日(13日)晚在深圳市京达会所2106房将现金7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刘芳,并于同日(13日)由于永成的员工余玉梅将49万元人民币汇入刘芳指定的户名为“刘芳”的帐户中,同年1月14日,再由余玉梅将31万人民向汇入刘波指定的户名为“利红兵”(刘波的妻子)的帐户中,被告人刘波确认150万已收到后,于同年1月15日将被害人邱廷钦、陈永江释放。
上述犯罪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刘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刘波、刘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严恒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起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管。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日期)
撤回起诉决定书
检
撤诉[
]
号
本院以________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原______________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请予注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撤回起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以被撤回起诉的被告人为单位制作。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不起诉决定书范本: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
院(院印)
年 月 日
××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李××贪污一案的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对此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贪污一案的指控是正确的,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无误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李××身为工商银行的会计,属于国家干部,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的。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却前后三次挪用公款,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有涂改的账目、证人证言、查账的结论为证。三次挪用公款达三十余万元。这些,被告人一一承认,我就不再多讲了。被告人李××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且数额巨大,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市××局与××市××公司曾签订购销铝板合同,但因市××局的款被李××挪用,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对方汇款,结果被对方罚违约金一万余元。银行是票汇结算单位,被告人挪用存户的来往信汇款项,使当事者和其他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产生了对银行的不信任感,破坏了国家银行的声誉。被告人李××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不学法、重义气,受了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旧道德观念的影响,不顾银行制度,利用自己工作之便,将公款大量借给好朋友、老同学去用,支持他们搞非法活动,而自己成了人民的罪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给予严惩。
最后,我再次告诫被告人李××,我国的法律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 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公诉人:林××
抗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审判监督程序用)
检 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情况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 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经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争议的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按二审程序抗诉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印章)提请抗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刑字(19××)第017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于19××年9月26日以(19××)×法刑上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陶 ××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被告人舒××有期徒刑五年。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对部分主要情节的认定不符合事实,量刑明显错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
被告人陶××,化名周×,女,28岁,汉族,初小文化,××省××县人,外流工。因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化名李×,男,22岁,汉族,初小文化,××省××县人,外流工。因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于1980年经人介绍,在家乡与被害人任××结婚,婚后两三年夫妻关系较好。1984年10月,被告人陶××与被告人舒××一同外流到××省××县、××县等地,非法姘居。当陶的父亲病危时,陶、舒相继回家。处理完陶父丧事后,陶再次同舒外流。任气急,于19××年1月27日深夜,放火烧毁陶母房屋,并砍伤陶母及外甥女熊××。同年4月,任在火车上遇见陶,即跟随陶到××,陶遂起杀害任之心,并要求舒帮助,舒一再表示不敢下手。5月3日晚8时许,陶、舒、任由××返回××途中,陶、舒在水田中致任窒息死亡。后将任尸体移至马坟桥下,用芦苇掩藏。作案后,两被告人一同畏罪潜逃,于5月19日被抓获归案。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
被告人陶××、舒××故意杀人一案,××分院于19××年7月15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开庭审理,8月9 日以(19××)×法刑一判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不服,于8月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被害人任××确是作恶多端,致家庭关系恶化,陶××要求正当离婚不成,又摆脱不了,遂起恶念。舒××既与陶××有非法关系,又出于同情陶××的困境,在陶××与被害人发生扭打时,帮助陶行凶,致被害人死亡”为由而改判。
(三)提请抗诉的理由
1.××人民法院对部分主要情节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具体是:(1)认定“陶、任婚后因任经常进行盗窃、诈骗、赌博等犯法活动,作恶多端,致家庭关系恶化”。据我院调查,任××在家乡表现一般,只是在1983年有一次诈骗了20余元。陶任夫妻俩关系一开始是好的,后有争吵拌嘴,但任始终没有虐待陶的行为。被害人任××因陶第二次出走××省,气急才于1986年1月27日放火烧了陶母家的茅房,并用刀砍伤陶母及外甥女(均系轻伤)。所以,××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作恶多端是不妥的,以作恶多端作为家庭关系恶化的原因是没有依据的。
(2)认定“上诉人多次要求离婚,因任要诈取1000元,未成”。据我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陶××所在的组、村、派出所、法庭、县法院等有关单位,均证实陶未提出离婚要求,至于“任要诈取1000元”,只有陶的口供。
(3)认定“被告人舒××受陶母之托和陶的要求,同陶外出到××省××等地作杂工”。经查陶母及陶的姐姐证实,根本没有这回事,陶的出走,陶的家人事先均不知晓。
(4)认定“任在火车上遇见上诉人,向上诉人诈取钱财未逞,随即跟上,上诉人被逼无奈,遂起意杀害。任××在去××途中,又向陶逼钱,并扬言回家再‘算账’„„”只有陶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认定依据不足。
2.被告人陶××、舒××故意杀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作案后又畏罪潜逃,二审法院仅判 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仅判舒××有期徒刑五年,量刑明显错误。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现将陶××、舒××故意杀人一案的案卷 材料共六册上报,请予审查。
××人民检察院
1987年4月27日
(院章) 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民事抗诉书
(2007)浙检民行抗字第85号
沈洪钦等40位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系金樟林、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申诉人(案外人)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40位股东。诉讼代表人沈洪钦,男,54岁,汉族,住嵊州市雅石路1号。诉讼代表人陈洪明,男,39岁,汉族,住嵊州市南马路171号6单元601室。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金樟林,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龙会中路30号401室。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越秀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裘星,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嵊州医药总公司)系1997年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初始登记股本为164.9万元,每股1元,每个职工均持股成为股东。其中金樟林为董事长,持8万股。2000年5月,中共嵊州市委下发嵊州市委[2000]10号文件《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嵊州市10号文件),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该文件规定:要坚持合法的原则。要严格操作程序,坚持按《公司法》、《嵊州市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企业章程办事,确保工作不留后遗症。为贯彻该文件精神,嵊州市政府向包括嵊州医药总公司在内的许多企业派驻指导组。2000年9月20日,嵊州医药总公司成立“调(整)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嵊州宾馆召开了股东大会,时任嵊州市商业局局长的田建钢在会上作了动员,提出了公司增资扩股、金樟林提高持股比例的初步方案,征求股东意见。但股东大会没有决定具体的方案,也没有作出任何决议。9月26日,嵊州医药总公司向体改委报告,称:“公司召开了党、政、工、董、监事会联席会议,制订了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施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股权转让办法、医药药材总公司章程及修改意见,现一并上报,请审批”。9月27日,嵊州医药总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57名代表,代表构成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司基层各部门选举产生,一部分为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当然代表。在该次会议上,以48票同意,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实施方案》、《嵊州医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嵊州医药总公司股权转让办法》三个方案。9月30日,嵊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嵊体改[2000]37号批复,同意嵊州医药总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对企业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增资扩股总量为88.16万元,原则上由经营者以现金认购;本批文下发后,请尽快办理验资和变更登记等形式。同年10月17日,金樟林向嵊州医药总公司交纳人民币88.16万元。但此后,嵊州医药总公司一直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2000年3月始,由于嵊州医药总公司部分职工离职,共有19.5万元的股份退回公司,该部分股份由金樟林购买。2002年11月,嵊州医药总公司伪造2002年11月8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同时将2000年9月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三个方案变造为2002年11月8日通过,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变更登记,嵊州医药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4.9万元变更为253.06万元,其中金樟林个人总计持股115.66万股。
2004年7月22日,股东沈洪钦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金樟林利用职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擅自为自己增加和私自受让公司股份107.66万元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绍中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沈洪钦的诉讼请求。沈洪钦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浙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并对案件事实作出了重新认定,但又认为“嵊州医药总公司之增资扩股行为并非金樟林个人所为,而是公司行为,嵊州医药总公司的股东对该行为有异议的,应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现沈洪钦以金樟林个人为被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遂裁定:
一、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沈洪钦的起诉。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5)浙民二终字第12号司法建议书。
2005年4月14日,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联名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嵊州市工商局依据省高院裁定撤销嵊州医药总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嵊州市工商局于2005年4月20日向嵊州医药总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嵊州医药总公司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当时金樟林担任嵊州医药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不但不改正违法行为,反而在工商局责令改正期间,于2005年6月16日以公司注册资本为253.06万元赶发股权证,其中金樟林个人股份为1306600股。为此,医药公司70名股东于2005年6月17日联名向嵊州市工商局举报,嵊州市工商局于2005年9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医药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罚款8万元并撤销医药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办理的增资变更登记。2005年12月6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嵊州医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64.9万元,其中金樟林个人投资为42.5万元。
2006年3月6日,金樟林以嵊州医药总公司为被告,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1、确认2000年9月27日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2、确认金樟林向嵊州医药总公司缴纳881600元新增股本金的行为合法有效,确认该新增881600元股本金已增值138400元,合计102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嵊州医药总公司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该公司的组织、行为不受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其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审查,应依公司章程及相关行政规章评判之。公司增资扩股属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得依公司现状及股东意愿在合法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私权自治。但应当肯定的是,由于企业改制涉及面广,地方政府依规范性文件对改制过程予以指导,有利于消除矛盾、解决困难,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本案中,在改制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嵊州医药总公司就增资扩股等事项召开了股东大会进行了动员,并在此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三个方案,其中包括增资扩股、原告增持股份的方案,两次会议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故现嵊州医药总公司召开职工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体现了民主议定、民主管理的原则,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上述决议作出后,已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各股东均未提出异议,该决议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于2000年10月17日向被告缴纳881600元新增股本金的行为,已为被告所接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嵊州医药总公司股权证所证实,故该行为当然有效,无需再次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其向被告新增的881600元股本金目前已增值138400元,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诉讼请求缺乏合理的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0年9月27日被告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金樟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00年9月27日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增资扩股方案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和当时的嵊州市委指导文件均明确规定增资扩股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医药总公司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增资扩股方案与上述规定直接相悖,剥夺了其他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的原则和精神。
1、嵊州医药总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的意见》(嵊市委[2000]10号文件)也规定:“实施增资扩股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绩效、资金需求、职工入股承受能力以及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先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在上报市体改委核准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嵊州医药总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大会是企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最重要方式,股东依法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和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和经营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代表或代替。因此,依据上述章程和文件的规定,2000年9月27日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增资扩股方案的决议由所谓的“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表决通过,显然违背了以上程序,严重剥夺了公司极大多数股东参加会议和表决的权利,应属无效。
2、判决认定“由于在股东大会上没有决定具体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对增资扩股方案)予以表决。”无相应的规范依据。首先,按照上述嵊市委(2000)1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增资扩股只有提出方案的权利,再由股东大会去决定,而无权决定由“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予以表决。其次,公司章程已经对增资扩股规定了上述刚性的程序的要件,而修改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显然无权决定更改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因此,董事会无权决定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对方案予以表决。
3、嵊州医药总公司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增资扩股方案剥夺了其他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的原则和精神。根据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各地应在不违背股份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前提下,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法释(001)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国有企业改制的纠纷案件应当严格适用法律与国家改制政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政策的有关地方性改制文件,不能作为办案依据。”以及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时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医药公司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法律依据,而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基本权利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医药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仅违反医药药材总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2000年9月27日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的产生程序和方式明显存在不当。
2000年9月27日的该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公司基层各部门选举产生,一部分为企业管理层人员作为当然代表。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大会,即使允许以“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代替,则所有“股东代表”需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该次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并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当然代表”则根本未通过股东任何形式的选举,如此产生的“股东代表”显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导致一些不是“代表”的股东未能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判决确认由这些“股东代表”参与的会议所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合法有效显属不当。
(三)原审判决认定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增资扩股决议“已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各股东均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
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沈洪钦于2004年7月22日已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金樟林利用职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擅自为自己增加和私自受让公司股份107.66万元的行为无效。2005年4月14日,嵊州医药总公司多名股东联名向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嵊州市工商局撤销嵊州医药总公司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原审判决认定在增资扩股决议履行过程中嵊州医药总公司各股东均未提出异议明显与事实不符。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本案中沈洪钦等嵊州医药总公司的40名股东是否是本案利害关系人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公司的部分股东是本案股东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理由如下:从实体分析,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原审确认嵊州医药总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嵊州医药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对公司各股东的实体权益影响甚巨。判决确认增资扩股方案合法有效实质上确认了金樟林增资部分股权的成立,在公司总的所有者权益一定的情况下,增加金樟林个人股份数相当于稀释了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每一份股权的价值量。因此,本案判决会对公司股东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嵊州医药总公司的40位股东属于本案股东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范畴,有权针对本案提出申诉。另一方面,从程序上看,由于医药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作出是公司行为,作为股东的申诉人对该行为有异议,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方案无效。但是,由本案判决可知,该方案已经获得了合法性有效性的确认,再提起确认之诉显然会遇到判决既判力的障碍。因此,本院认为该部分股东可以作为本案的申诉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向你院抗诉,请依法予以再审。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章)
篇3: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
一、对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腐败的本质是以“公权谋取私利”。司法腐败也不例外, 只不过司法腐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权谋取私利, 而且, 司法腐败具有渎职性。司法腐败不仅给国家管理秩序造成危害, 而且贬损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 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产生的罪恶胜过一百次犯罪”, 司法腐败较之其他腐败的危害更甚。腐败案件最终要进入司法程序, 试想连惩治腐败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无法远离贪渎的侵蚀, 其结果将会怎样?“黑老大”文强等巨腐大贪的落网, 在让人咋舌的同时引起了更多的思考,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已经迫在眉睫。
在我国, 围绕着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产生了各种监督机关, 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监察审计的行政监督, 纪委的党内监督, 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等。在以上几种监督中, 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以其监督效力的国家强制性, 监督手段的司法诉讼性, 以及在监督范围、方式、力度等方面的特点, 成为主要的监督形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替代, 在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 对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的监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判决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以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而广义的法律监督除包括狭义的法律监督外, 还包括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因为, 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的监督。 (1)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 以期追究违法的机关、个人的责任, 故而与法制精神相契合。在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保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办事, 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 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同样, 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也是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所必不可少的。可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也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武器。
二、合川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
2009年, 该院在立案监督中, 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2件3人。在侦查活动监督中, 对侦查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 决定追捕6人。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追诉漏犯3人, 追诉漏罪7条。在刑事审判监督中, 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起抗诉2件4人, 上级检察院均支持抗诉。在刑罚执行监督中, 认真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严格监外罪犯执行检察, 建议对9名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外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 通过提起抗诉, 开展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审判机关现已依法改判5件。
三、合川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 强化监督意识, 提高执法能力。
该院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活动, 使干警克服了“两种思想”, 树立了“两种观念”。即克服监督工作影响检警关系的思想, 树立监督既是办案也是配合的观念, 变被动办案为主动监督;克服监督工作不易出成绩的思想, 树立监督是职责、无功便是过的观念, 变一般监督为特色工作, 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干警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 完善工作机制, 拓展监督途径。
该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苦练内功, 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在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 找准监督重点, 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在对案件实体裁决不公进行监督的同时, 加大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力度, 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三是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如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后, 与学校、社区、家庭一道做好帮教工作,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 创新监督方式, 突破工作难点。
该院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 参与监管机关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审核把关等方式, 将监督关口前移, 加大了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力度。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 在纠正违法办案活动的同时, 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法不当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向他们提出综合性的监督意见, 帮助其建立内部防控制度。将挖掘案中线索与鼓励群众举报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深挖细查, 如对容易出现漏犯漏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单位犯罪案件和在逃、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审查力度。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 深入街道、乡镇散发宣传资料, 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鼓励群众控告、申诉、举报。通过这些举措, 该院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督案源不足的困境。
(四) 强化内部制约, 自觉接受监督。
该院始终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促进法律监督工作良性发展。在内部监督制约中, 该院强化各业务部门间的监督制约, 以及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联动;强化以案件督察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 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四、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律监督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干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缺乏充分认识, 顾虑较多、信心不足, 将法律监督工作视为软性任务, 致使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二) 法律监督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干警法律监督能力不高、经验不足, 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发现后又碍于情面, 不能妥善解决。
(三) 法律监督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检察机关内部尚未形成法律监督合力。上下级之间的配合不够有力, 一体化程度不高。内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够通畅, 工作衔接不到位, 存在相互“扯皮”现象。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亟待建设。
五、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 敢监督, 深刻认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敢”监督, 主要是解决干警在思想上的畏难情绪, 名正言顺地开展好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 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一是加强法律监督是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提高执法公信力,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保障司法制度公正高效运行, 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推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是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促进诉讼渠道畅通, 督促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和按政策办事, 确保公正处理各种纠纷案件,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为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重要基石。
(二) 能监督, 切实提高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水平
“能”监督, 主要是解决如何提高干警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法律监督能力是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石和关键, 应着重加强以下三种能力的建设。一是要提高发现应监督案源的能力。深入研究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措施手段和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 协同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主动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 争取公关、法院相关部门的配合。二是要提高运用法律、证据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手段进行监督, 不失职、不越权。提高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 诉讼活动是运用证据判断法律事实的过程, 只有善于分析、运用证据, 才能使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要提高综合素质能力。作为监督者, 应当具备与被监督者相当或更高的法律知识、政策知识, 才具备基本的监督条件。
(三) 会监督, 不断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会”监督, 主要是对监督结果的检验, 监督得好不好, 还要看被监督者是否心服口服,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断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是突出监督重点, 保证法律监督工作实效。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和关键环节, 整合监督资源, 集中监督力量, 提高法律监督实效。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 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正确处理,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加强与政府的联系, 主动争取支持。正确处理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关系, 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 做到配合不忘职责, 监督不伤感情。
摘要:检察法律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具有重大意义。当前, 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能力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因此, 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要做到敢监督, 能监督, 会监督。
关键词:法律监督,司法腐败,检察院,合川区
参考文献
篇4: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关键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必要性;现状;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151—02
一、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只有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为解决和改善民生服务,检察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强化并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正是集中体现和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1.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正当化。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演化成一套精密的规则,其核心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展开纠纷双方的平等对话。通过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以及裁判者对决定的说理,这一决定因为过程的公正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在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督机关的自我约束,更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检察机关以理服人、以身正人,既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1.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表现在: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3.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
4.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5.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三、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
1.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审查案件的过程既是一个归纳分析推理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只有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加论证,才能把案件审查清楚,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以保证案件质量。所以首先检察干警要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具备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多样性的案件特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应建立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的真知灼見。其次,这种思维能力还应是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则进行的思维。法律工作者应该从法理、法律精神、社会现实情况等多方面考虑案件,他们的法治视野以及法律适用的思考应该有别于普通公众,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脱离法理和法律,甚至违背人情和公理去考虑问题。最后,还要具备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能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或口头中条理清楚的表达出来,以显示“看得见的公正”。因此,只有提高检察干警的司法实务水平和法律职业素质,才能适应释法说理制度的需要。
2.探索法律文书改革,将填充式文书规范成说理式文书。检察文书是“微缩的法治”,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现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员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检察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等问题,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职的形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文化需求已不相适应。在当前健全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的呼声下,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就是迫在眉睫的与时俱进的改革。采用说理式法律文书,详细阐述理由和依据,尤其是力求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让当事人不仅知道结果,还知道“为什么”。当事人知悉了人民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质上还是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也规范了办案人员办案的行为,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法律文书,真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3.寻求说理形式的多样化,将法理融入文书,将情理表达于口头,刚柔相济。对作出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刑事不立案、不批准逮捕和不支持抗诉等决定时,应因案制宜,制作相应的说明书,如《退回补充侦查说明书》、《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理由说明书》、《建议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论证书》等,要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观点而不采取其他的观点,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揭露和驳斥相关观点的谬误,有立有驳,令人信服,增进国家机关在办案中的理解、沟通和配合。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要求立案、请求抗诉等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答复的文书中,除事实、证据的分析外,还寓情于其中,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感性因素,可以充分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取得最佳的说理效果。另外,还宜兼采用口头答疑,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以心理疏导为主,以理说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深入案发地,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调解机构等共同进行劝解、调解;也可分别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到检察机关单独进行劝解、调解,积极开展刑事和解等方法,缩短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取得实效。
篇5: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
【现状】:
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应当走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很多律师首先想到的途径便是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但这种再审的后果如何?如果法院不受理或者通知不予受理再审怎么办呢?当然,除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外,另一条途径则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向法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但是,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实践,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判决,向省一级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以及对受理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等的情况,最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会让当事人先向省一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依据】: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请抗诉程序】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张洪 律师
篇6:检察院法律文书写作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2011年7月16日至8月9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还一些无辜人民群众的清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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