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共6篇)
篇1: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涉及我州的26个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解决全州生态环境保护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力度,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落实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重要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环保突出问题整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实现环境质量进一步持续改善,为建设“实力黔东南、活力黔东南、魅力黔东南、幸福黔东南”,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黔东南新未来筑牢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一)明确目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全州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2%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6%;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灭;城市(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全州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2%以上。全州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
(二)狠抓落实,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一分析盘点,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抓紧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
(三)举一反三,建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全面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坚持目标导向,紧盯具体问题整改、生态环境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加快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及时整改机制、督察督办机制等工作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 2 — 生态保护补偿等生态环境管控制度,基本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跨流域区域管理体制和统筹联动、联防联控的生态环保工作机制,解决好环保执法主体分散等问题,不断提高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和环保依法行政能力。
三、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强烈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深刻理解中央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在思想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站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真正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从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并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学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专题培训班,深刻领会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意义、思想精髓和立场方法,清醒认识我州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脆弱性,以及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乐观情绪等问题,坚决纠正把发展和保护割裂甚至对立看待的错误观念,进一
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开展以“守住两条底线,用好两个宝贝,全力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为专题内容的学习,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意识,增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筑牢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思想基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及环保8个重要文件相关内容纳入主题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党校、州人社局、州委宣传部,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提升不能下降作为底线;要按照《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保责任划分办法(试行)》,层层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州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2个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真正从思想上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到位,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州、县 — 4 — 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每年向州委、州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加强资金筹集和整合,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州级财政逐年增加州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持续加大对全州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投入;各县市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保持只增不减。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清醒认识到良好生态环境是黔东南经济社会发展极其宝贵的优势资源,以长远的眼光对待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具有黔东南特色的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健康养老、有机食品等生态产业。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生态红线划定和管控机制,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州环保局、州林业局、州国土局、州住建
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审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事项。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直目标办,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5.营造更加浓厚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氛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州级新闻媒体设置“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加快推进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 6 —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文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变成全州的自觉行动,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重大政治任务
1.思想认识方面:
一是加强对全州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的认识,研究出台《黔东南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干部职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和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发展中出现的环保问题;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委宣传部、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积极办理、回应群众环保投诉和关切。持续办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强化跟踪督察和信息公开。重点加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问题的查处,建立整改台账。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充分运用环保约谈、企业社会征信、挂牌督办管理制度等手段,对存在环境突出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
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严格执行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完善州级、县级举报平台,设立公开、固定的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发挥信访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信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决策部署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专项督查,对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落实不够有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的县市和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纪委、州委宣传部、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动机制调度,从制度层面严防“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设项目环保执法,— 8 — 从严查处新出现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统筹规划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规划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全州“一地两域十专项”规划,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及时补充评价,尚未完善的要进行修改完善。全面梳理产业园区规划的环评实施情况,对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及时整改完善相关规划。对未编制产业规划或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的园区,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做好园区产业规划编制,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全面梳理16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完善环境保护内容。严格规划实施,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发展系统性,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改革城市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强城市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规范化管理。统筹编制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与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指导各县市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要求,加强城管执法“1+5”模式,将城市油烟污染、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从环保部门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要求划转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城市管理、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等部门在对城市油烟污染、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整治的职责,理顺执法管理关系,落实责任主体职责。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州交通局、州规划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规定,对全州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全州产能底数。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的淘汰力度,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杜绝违规批准过剩产能项目,严控建设新增限制类产业项目,严禁建设淘汰类产业项目。
牵头单位:州工信委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4.饮用水源保护方面:
一是加快实施普舍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鸭塘街道中坝第五组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处理。建成普舍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成普舍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中坝 — 10 — 村五组一体化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保护区内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处理。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凯里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按照《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7〕20号),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在全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准备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全面取缔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农家乐、渔业养殖、农业种植活动以及与饮用水源无关的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饮用水源地有效隔离措施,严厉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完成黎平三什江饮用水源地、榕江归久溪和三角井饮用水源地、丹寨刘家桥水库饮用水源地、锦屏小江口饮用水源地、岑巩禾山溪饮用水源地、天柱鱼塘水库饮用水源地、黄平龙洞榜饮用水源地、黄平雷打岩饮用水源地、雷山鸡鸠水库饮用水源地、台江台雄水库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综合整治和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农委,黎平县、榕江县、丹寨县、锦屏县、岑巩县、天柱县、黄平县、雷山县、台江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是全力抓好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采取“一源一策”大力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大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整治力度,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基本消除污染源,全面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交通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5.城乡污水处理方面:
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其中,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项目共43个(含“十二五”项目13个);2018年6月前建成投运项目共64个(含“十二五”项目6个)。统筹推进全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工作,着重提升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全州共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9.51万吨/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能力8.55万吨/日。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 — 12 — 化城镇黑臭水体沿岸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配套管网。同时,强化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和老旧管网维修改造。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州新增污水配套管网714.48公里,新增雨污分流改造管网21.22公里,完成老旧污水管网改造76.69公里,全州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置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解决再生水利用量小、面窄的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州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规模2.53万吨/日。
牵头单位: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6.城镇垃圾处理方面:
认真落实《贵州省“十三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补齐“十二五”期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全州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出台《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工作方案》《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考核办法》、《黔东南州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黔东南州2017年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攻坚任务督查考核要点》等,全面开展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编制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研究全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乡垃圾收运系统布局、偏远地区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筹备问题。督促并指导县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凯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正常运行,三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2017年底前实现开工,同步推进各县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建成投运一批收运设施建设项目,2017年内完成40%的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力争到2017年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到2020年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全州建立“一村一点(房)、一镇一站(中转站)、一县一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片一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全面建成凯里市、三穗县、南部片区三个大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效解决全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7.重金属污染治理方面:
一是完成丹寨县历史遗留52.24万m3含汞废矿渣场的固化和生态恢复,有效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丹寨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按照《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摸清全州土壤污染底数,编制实施《黔东南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抓好辖区内重金属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强化源头控制,督促企业完成环保治理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切实 — 14 — 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国土局、州农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8.医疗废物处理方面: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黔东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16〕124号)等工作部署,加快黔东片区和南部片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建立全州医疗废物分片收集、集中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确保全州16个县市的县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州卫计委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9.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全面完成“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建设,督促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赤泥尾矿库2#渣场加快建设,确保2017年底之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现与1号库堆场无缝衔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贵州华星冶金有限公司多次重金属超标问题处罚工作落实不到位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确保渣场规范运行。同时,强化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合作,争取早日打破全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瓶颈,鼓励和支持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开展赤泥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天柱化工有限公司利用脱硫石膏等废
弃资源为原料发展利废建材,持续推动贵州蓝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矿渣微粉等项目建设,争取早日投产,有效解决周边工业企业冶炼废渣堆存等环境隐患问题。落实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
牵头单位:州工信委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凯里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岑巩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天柱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10.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黔东南关于加快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17〕22号)的实施,加快完成辖区内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2014年下达的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任务。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十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完成十大污染源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督促指导企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完善管理机制等措施,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能力,全面提升全州工业企业整体污染治理水平,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年内完成评估任务。严格工业企业 — 16 — 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1.禽畜养殖污染防治方面:
一是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同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项目,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是规范粪污处理处置方式,按照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工程全流程治理减排要求,开展畜禽养殖场治污情况排查,及时摸清全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排污治污情况,对污染治理未达标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逐一拿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未完成国家认可减排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督促业主按照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治方案,加大对整改工作的资金投入,配齐治理设施。确保到2017年底,全州规模以上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物实现100%资源化利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迁出或关停。确保到2018年6月底,建成全州畜禽养殖科学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畜禽粪污污染情况适时有效监控。
三是组织专家团队,对污染治理未达标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和指导养殖场按照要求,逐一拿出有效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确保到2018年6月底前,全州规模以上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牵头单位:州农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2.网箱养殖方面:
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网箱联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工作组,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清水江三板溪、白市电站库区违规网箱养殖治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依法开展无证网箱清理治理和网箱养殖整治工作。研究出台网箱拆除奖励办法等激励性措施,采取以州、县财政投入为主,积极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和落实网箱拆除资金,加快三板溪和白市库区的网箱清理和整改工作,确保三板溪电站库区、白市电站库区网箱养殖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降低流域的水环境承载负荷。
牵头单位:州农委
责任单位: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13.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方面:
严格按照《黔东南州2017年城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黔东南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利剑”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机制,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及时足额支付;全面推行项目标准化建设,严格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标准化建设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坚 — 18 — 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加快完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机制,推动全州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4.总磷污染方面:
积极协调黔南州人民政府加大境内磷化工业排污企业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确保重安江断面进水水质稳定到达规定类别。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15.自然保护区方面:
一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加快修复项目建设违规使用的林地。坚决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等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杜绝自然保护区内违建问题发生。建设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后续稳定运行机制。全面取缔或搬迁保护区缓冲区内畜禽养殖场。对实验区的养殖场、农家乐超标排放污染物进行限期治理。责令雷山县响水岩山泉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业运营,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对大唐贵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红阳风电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企业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完成达棒山风电场工程项目规划调整。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雷山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从江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台江县、榕江县、剑河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进一步提高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全面提升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健全县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加快落实林业自然保护区落界、功能分区规划等工作,科学编制全州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不断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编制全州21个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勘界立牌,建立和完善林业自然保护区信息数据库,并汇总到林地一张图上,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重新绘制各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标准图件。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6.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
理顺全州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体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归口到住建部门管理,发挥好景区管理部门对景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利用职能。以强化景区建设项目,加大对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资金的投入,尽快编制完成一批景区详规,发挥规划在景区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风景名胜区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执法,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违章建 — 20 — 筑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建设,严防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7.自然生态修复方面:
一是全面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对台江经济开发区、三穗县产业(工业)园区、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以及G211台江南宫至小丹江公路改造工程、炉山至下司快捷通道工程违规占用用材林地行为,由林业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及时结案或依法移交。督促项目业主采取异地补植复绿等方式,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后,并及时补办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凯里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台江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三穗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镇远县、榕江县、剑河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推进全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7年底前完善全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施工。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理,加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及管理,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使用矿山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环境治理。加快凯里市鱼洞河“黄水河”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已开工建设的三个矿区的煤矿废水治理工程,2018年5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凯里市鱼洞片区煤矿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及
水文地质专项调查,2018年6月底前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启动实施。持续推进榕江县新华矿区锑污染治理和从江县八当矿区锰污染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矿区地质环境调查,2018年5月底前制定治理方案并启动实施。
牵头单位:州国土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工信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是狠抓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按照《贵州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实施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注重工程治理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优化工程布局,调整树种、林种结构,兼顾生态恢复与产业发展,吸纳更多贫困户参与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8.环境执法方面:
全面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制度,深入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组织开展好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协调衔接机制,进一步增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 — 22 — 罪强大合力。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稽查工作,对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查处不力的,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19.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认真抓好《黔东南州工业园区全面推进清洁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通过财政投入与以引入第三方等方式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装置建设。确保到2018年6月底,全州纳入“100个成长工程”的15个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州工信委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0.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投入方面:
一是全面清理和对照检查2013年至2016年黔东南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总支出与节能环保支出比例情况,以及全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经费的支出情况,州本级和各县市财政要在逐步增加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的基础上,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环保生态项目资金支持,力争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
资环保领域项目建设,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州县两级环保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设施设备经费以及环保系统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作为下步环保投入的重点予以支持,做好环境保护部门的能力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快推动全州环保机构建设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管改革,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待全省省以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改革结束解除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冻结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有关环保机构改革的要求,完善环境机构设置,加快组建州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控中心等新型环境监管机构,加快配齐配强环保机构和人员队伍;同步推进三穗县、黄平县、施秉县、岑巩县、台江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榕江县9个未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对州级及各县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已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州编委办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是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测网络。2018年底基本建成环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环保云”数字管理。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 — 24 — 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州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大数据”全覆盖。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1.考核体系方面:
一是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完善横到边纵到底的州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市目标责任任务,积极探索建立贯彻落实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的制度措施,研究出台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办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量化考核指标,突出水、气、土壤等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认真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国家和省级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黔东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黔东南
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等相关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各县市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贯彻落实《黔东南州州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将各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县级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工作中,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州直各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开展县级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会议上,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就环保工作进行述职,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群众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考核中不得评为“好”班子,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因环保工作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提拔对象和作为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对各县市领导班子及州管干部,每半年采取“晒实绩单”的方式,围绕分管工作完成、重大领办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填写好《黔东南州州管干部工作实绩公示表》,报经县市党政 — 26 — 主要领导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开展民主测评。同时,督促各县市党委在本县市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州纪委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全面把握中央环保督察契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中央督察组反馈的个性问题紧盯不放,完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防问题反弹;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
三、专项整治,围绕薄弱环节和领域,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尽快补齐短板。
1.完善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州、县市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州、县市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
牵头单位: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 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围绕整改重点任务,优化改革要点,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察督办力度,确保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牵头单位:州委改革办
责任单位: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与规划环评相符性作为项目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战略前瞻性、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的有机统一。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4.完善源头严防制度建设。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空间、总量和准入环境管理。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5.完善过程严管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深入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跨区域执法、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积极探索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 — 28 — 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加快组建州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控中心等新型环境监管机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财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6.强化后果严惩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快配套措施出台和落实,加快形成县级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等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合力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7.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加快环保机构改革步伐,充分把握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契机,抓好全州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探索实施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防治新模式。
牵头单位:州委编办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督查督办组、责任
追究组和宣传报道组,具体统筹全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改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县域的整改任务,牵头单位要与配合单位协调构建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要举一反三,通过推进整改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方面问题,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堵塞责任漏洞。
(三)严格督查调度。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环保局和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要切实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整改工作存在重大困难的,要及时组织会商,协调有效的解决措施。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组处理。
(四)严肃责任追究。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牵头,州环保局配合,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警示效应,以问责倒逼履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地方、部门和个人,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追责的追责。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 — 30 — 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严肃责任追究。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重点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1.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整改措
施清单
附件:
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
整改措施清单
一、涉及黔东南州的全省共性问题
(一)贵州省违法建设项目清理不全面不彻底
原因分析:地方重发展、轻保护,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整改目标:杜绝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纪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力提升项目建设源头防控水平。完善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意见,从制度层面严防“未批先建”等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动机制调度。(2017年12月31日前)
2.对新增的“未批先建”违法项目依法从严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长期坚持)
(二)考核体系有待健全。一是尚未建立横向到边的考核评价体系;二是考核不够严格;三是考核结果运用不够。
— 32 — 原因分析:对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认识还不够高。整改目标: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1.考核评价体系方面:一是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环保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二是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三是严格按与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2.严格考核方面:建立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和评分细则,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科学性。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方面:认真贯彻落实《黔东南州州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将各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化对环境保护考核结果的运用。
4.完善绿色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整改时限:第1.2.3项,2017年12月31日前,第4项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第1、2项:州环保局;第3项:州纪委、州委组织部;第4项:州发改委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考核评价体系方面:一是建立黔东南州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二是每年初州政府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33 —
层层压实责任;三是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贯彻落实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的制度措施;四是研究出台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2017年12月31日前)
2.严格考核方面: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量化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二是认真抓好《黔东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黔东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黔东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等相关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三是突出水、气、土壤等重点领域环境污防防治工作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着力解决各县市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2017年12月31日前)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方面:一是在开展县级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工作中,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县市党委、政府及州直各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开展县级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会议上,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就环保工作进行述职,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群众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考核中不得评为“好”班子,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二是在 — 34 — 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因环保工作受到问责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提拔对象和作为转任重要岗位人选。三是根据《黔东南州州管干部工作实绩民主测评办法(试行)》,对各县市领导班子及州管干部,每半年采取“晒实绩单”的方式,围绕分管工作完成、重大领办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效,填写好《黔东南州州管干部工作实绩公示表》,报经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开展民主测评。(2017年12月31日前)
4.定期公布绿色发展指数(2018年6月30日)。
(三)规划环评执行不到位。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普遍没有开展规划环评,也未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导致产业发展“一哄而上”,留下区域性环境问题。典型的如网箱养殖问题、环境敏感区旅游过度开发问题等。二是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滞后,导致园区建设出现同质化、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实施等问题。三是部分城市总体规划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城市总体规划中也缺乏环境保护内容,造成规划不合理,导致产城矛盾突出,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生活污染投诉高发。
原因分析:对规划环评制度认识不到位,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不健全。
整改目标:1.完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环保全程参与机制,杜绝规划编制与实施留下区域性环境问题;2.对全州产业园区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增加与完善全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专篇,做
到以规划环评引领产业园区规划,指导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3.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环评工作;4.建立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
整改时限:第1项、第4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2项、第3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农委、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州交通局、州规划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落实好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全面梳理“一地两域十专项”规划,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6月30日前)
2.全面梳理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情况,对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及时整改完善;对未编制产业规划或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复的园区,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做好园区产业规划编制、上报、批复等相关工作,并推进规划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2017年12月31日前)
3.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黔东南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环评制度,全面梳理16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完善环境保护内容。严格规划实施,— 36 — 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发展系统性,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改革城市管理和执法体系,加强城市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规范化管理。(2017年12月31日前))
4.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要求,加强城管执法“1+5”模式,将城市油烟污染、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从环保部门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要求划转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城市管理、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监等部门在对城市油烟污染、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整治的职责,理顺执法管理关系,落实责任主体职责。(2018年6月30日前)
5.积极统筹协调编制黔东南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与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指导各县市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2018年6月30日前)
6.加大落后产能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5年本)(修正)》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规定,严禁钢铁水泥等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2018年6月30日前)
7.研究制定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2018年6月30日前)
(四)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仍然突出
原因分析: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对淘汰落后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问责考核力度不够。
整改目标:1.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新出现的落后产能及时进行处置。
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处理好“转”与“赶”的关系,积极落实落后产能和落后生产工艺淘汰工作。
1.对全州需淘汰的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产能底数。(2017年10月31日前)
2.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的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2018年6月30日前)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杜绝违规批准过剩产能项目。(2017年12月30日前)
(五)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下降。2013年至2016年州本级财政无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预算支出情况。
原因分析:财政经费困难。
整改目标: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全州财政对生 — 38 — 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完善环保财政投入增涨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环保投入方式,确保实现全州环保投入实现逐年增涨。
1.对照检查2013年至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总支出与节能环保支出比例情况,以及全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大气污染支出情况,在2018年州本级并督促各县市逐步增加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2018年6月30日前)
2.从2018年起,在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指导部门和县市规范预算编制,将环保相关专项资金细化到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二级项目,按实际项目精准编列预算科目。(2018年6月30日前)
3.加快财政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完善环保项目储备库,提高环保项目储备能力,加强环保重点项目管理,检查环保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避免资金闲置,保障各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如期顺利完成。(2018年6月30日前)
4.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结合地方财力,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按照“大气
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工作任务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细化环保专项资金分类,重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水污染防治专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为全州环保事业提供有效资金保障。(2018年6月30日前)
5.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环保局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强化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018年6月30日前)
(六)环境监管能力普遍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监测能力建设为例,全州环境监测机构共计9个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原因分析: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越来越重,环保系统人员不足、能力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整改目标:切实加强全州9个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全面实现达标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加大对环保人、财、物的投入力度,着力提升全州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水平。
1.充实监管队伍。用好全州环保系统152名空编,进一步加强环 — 40 — 境监管能力建设,在用编计划上给予倾斜,通过招录、选调等多种形式引进环保专业人员,充实环境监测、监察队伍。(2018年6月30日前)
2.通过改革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摸清全州当前环境监管能力现状,有针对性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
3.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9个未达标县级监测站达标建设,配齐基本仪器设备,配强人员队伍,完成达标建设。(2018年6月30日前)
4.加强人才培训。通过“派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环境辐射监管等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2018年6月30日前)
(七)《“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差,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滞后,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普遍存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管网不完善、污水直排散排的现象。
原因分析:地方财力有限,资金筹措能力不足,规划意识不够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够严格、运营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
整改目标:
1.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下达我州城镇生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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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设施建设尚未建成的19个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2.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黔发改环资﹝2017﹞594号)要求,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新增实施一批污水管网工程,加快已建成污水处理升级改造。
3.分解落实“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后三年建设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州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置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实现雨污分流。
整改时限:第1项2017年12月31日前;第2、3项2020年前。责任单位: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围绕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设施和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加快建成一批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加快现有设施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全州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1.加快推进《黔东南州“十三五”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其中2016年已开工建设,2017年底建成投运的项目共43个(含“十二五”项目13个); 2017年年底开工建设,2017年年底开工建设,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项目共64个(含“十二五”项目6个)(2018年6月30日前)。对“十三五”后三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提出规划,分解下达“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后三年建设任务(2017年12月31日)。
— 42 — 2.加快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统筹推进全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工作,着重提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到“十三五”期末,全州共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9.51万吨/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能力8.55万吨/日。(2020年12月30日前)
3.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同时,强化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和老旧管网维修改造。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州新增污水配套管网714.48公里,新增雨污分流改造管网21.22公里,完成老旧污水管网改造76.69公里。(2020年12月30日前)
4.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解决再生水利用量小、面窄的问题。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州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规模2.53万吨/日。(2020年12月30日前)
5.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县市采取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新机制。鼓励采取以县市为单位,将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合理打捆,加强与国家和省无缝衔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或省级资金支持。同时,通过州级水务平台-黔东南州水投公司,盘活全州水务资产,全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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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2018年6月30日前)
6.实施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55公里管网建设(2017年12月31日)。
(八)《“十二五”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差
原因分析:地方财力不足,项目推进滞后。
整改目标: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补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未完成形成的缺口,力争到2017年底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按照近期补齐短板,远期实现水平提升的工作思路,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城乡垃圾统一收集转运系统建设。
近期整改措施:
1.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结合农村清洁风暴行动,开展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出台《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工作方案》《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考核办法》、《黔东南州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黔东南州2017年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攻坚任务督查考核要点》等,并抓好实施 — 44 — 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
2.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黔东南州农村清洁风暴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生活垃圾治理的工作专班,强化督促、调度、指导,全力推进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和设施建设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
3.编制全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研究我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布局、偏远地区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筹备问题,分解落实“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后三年建设任务,规划指导县市推进项目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
4.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黔东南州凯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800吨/日)正常投运(2017年9月30日);三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开工,建成投运一批收运设施建设项目,完成40%的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
5.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6.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调度督查、考核通报、约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对重点县、重点问题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对考核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排名靠后的县市政府县市长进行约谈。
(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违法处置现象高发
原因分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且分布不平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整改目标:1.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管理,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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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县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2.制定边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规范性机制,确保偏远乡镇及农村医疗废物按要求得到无害化处置。
整改时限:第1项2017年12月31日前,第2项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发改委、州环保局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确保全州医疗废物处理尽快全面进入规范化轨道。
1.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16〕124号)等要求,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全面做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依法处置。(2017年12月31日前)
2.加快我州黔东片区和南部片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
3.建立全州医疗废物分片收集、集中处理机制,确保全州县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实现全覆盖。(2017年12月31日前)
4.由州卫计委会同州环保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省直相关部门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编制和实施偏远乡镇、农村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导意见,确保偏远乡镇、农村医疗废物按规定得到无害化处置。(2016年6月30日前)
5.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州县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分别 — 46 — 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定期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和经营信息。(长期坚持)
(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足。一是部分已建成的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部分产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因管网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已建成的产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均未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原因分析:园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园区企业进驻程度不高,加之地方财力有限,投入不足。
整改目标:全州纳入“100个成长工程”的15个产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部实现与环保监控平台联网。
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存在的问题,按“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2017年9月30日前)
2.完成全州纳入“100个成长工程”的15个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实现联网管理。(2018年6月30日前)
3.完成产业园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园区废水处理达到应收尽收,达标排放。(2018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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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成全州产业园区已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6月30日前)
5.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认真履行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产业园区配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负总责。结合规划要求,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2018年6月30日前)
6.认真抓好《黔东南州工业园区全面推进清洁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工作,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州工业园区全面推进清洁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考核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
7.保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排放污水达到相关要求后才能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2017年12月31日)。
(十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不到位
原因分析:部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一些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破产、倒闭、异地搬迁等状态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少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业务水平不高;环保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2013年下达的第一批6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 48 —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2013年以来未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企业进行清查、查处、曝光(2017年9月30日前),责令限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
2.长期停产、破产、倒闭关停、异地搬迁、技改等不具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县市按照有关规定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经州环保局汇总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不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月调度、季督查,确保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州环保局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联络员每月30日之前调度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情况报省环保厅和州委、政府。
(十二)企业整体污染治理水平低。部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厂群矛盾突出。
原因分析: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环境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整改目标: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废”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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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督导单位: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组、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十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完成十大污染源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促进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17年12月31日前)
2.督促指导企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等措施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能力,提升企业环保综合防治能力。(2017年12月31日前)
3.结合环保执法“利剑”专项行动等执法行动,深入开展重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隐患大排查,对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下、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查处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移送一批,并建立跟踪管理台账,做到“一工程一台账”、“一企业一台账”、“一县一台账”。(2017年9月30日前)
(十三)畜禽养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一是畜牧业生产方式仍以分散饲养为主,规模养殖比重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部分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没有建设配套治污设施或治污设施达不到养殖规模要求。
原因分析:全州农村产业发展滞后,畜禽养殖集约化发展的投入 — 50 —
篇2: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1月23日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如下。
一、高位统筹、全面部署,狠抓整改任务落实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安排。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意见反馈后,省委主要领导立即部署整改落实工作,要求把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以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和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所有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不留任何死角和盲区,同时要举一反三,更加严格要求,进一步查找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加以整改。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 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整改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共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共10次专题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其中7次专题研究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坚决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督促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等重点事项的整改,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
(二)建立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建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的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综合协调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整改督导组和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专门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多次研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把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压实责任,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各工作组和办公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有序推进整改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推动整改落实。省委专项督查、省政府专项督查双管齐下,加大跟踪问效力度,对各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3轮现场督导检查。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实现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所有州市全覆盖,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督察内容纳入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各州市党委、政府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改落实考核机制,出台了有关配套考核办法,对区域整改任务实行领导包干负责制。
(四)全面调度,定期汇总整改进展。建立问题台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46+4”个问题细分为立行立改类(34项)、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3项)、2017年底前完成类(16项)、中长期类(25项)共4类108项整改事项,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定期调度制度,每月调度一次整改进展情况,落实一项、销号一项,对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路径。
(五)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了整改信息公开机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省政府网站、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以及云南日报、云南卫视等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报道整改方案;在省政府网站、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云南日报和云南电视台等省级主流媒体共同开设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云南在行动”专栏,定期更新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重要信息,持续播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和部分典型环境案例查处情况;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定期登播有关整改情况,重点报道九大高原湖泊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执法以及典型案例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形成全民监督、全面整改的良好氛围。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报道了与督察整改有关的新闻、信息1205条,其中,省级146条、各州市1059条,制作了《云南环保督察宣传报道情况专报》21期。
(六)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进行严肃问责。经过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从严从实从速作了处理。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
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积极推进整改
按照整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准发力,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截至2017年12月底,108项整改事项已完成79项,正在整改29项。其中,“立行立改类”34项全部整改完成、“2017年6月底前完成类”33项全部整改完成、“2017年底前完成类”16项已完成12项,2017年底前应完成整改事项完成率为95.2%,“中长期类”25项整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把绿色发展纳入理论学习内容。深化党校和行政学院生态文明教学内容,省委党校2017年相关干部培训班增设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专题;云南农村干部学院2017年的12个班次中增设了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课程;云南民族干部学院在培训计划班次中安排了2期生态旅游村镇建设专题研讨班;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的平台增设了34门“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标准课件。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活动。主动接受 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
2.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未来10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以绿色发展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守生态红线;编制了《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作为发展重点,提出通过产业培育,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体系建设;在《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增设绿色协调发展专篇。发展壮大循环经济,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印发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退出生铁产能30.5万吨、粗钢产能50万吨,取缔产能551.6万吨;2017年进一步关闭12个煤矿项目,淘汰煤炭行业过剩产能154万吨。
3.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切实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 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次数明显增加。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明确把生态文明考核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制定《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常态化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对所有州市实现全覆盖。
4.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2017年省级共筹措环境保护资金27.43亿元,主要用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2017年对九大高原湖泊投入比2016年增加7.39亿元,增幅近1倍,“十三五”期间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滇池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2017年资金已下达;2017-2021年,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洱海保护治理专项资金,2017年资金已下达;每年筹措安排6亿元抚仙湖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连续补助5年。2017年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1310万元,同比增幅超过1倍。根据全省耕地资源状况,积极申请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和补助资金,已获国家批复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30万亩,造林补助资金从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累计筹集“森林云南”建设资金77.52亿元,其中省级预算资金17.03亿元。持续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选取 南盘江开展流域横向补偿试点,加强水质监测,实行按月通报,建立核算兑现补偿资金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沘江流域建立流域横向补偿试点。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2017年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1.51亿元,比2016年增加6.68亿元。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治理,截至2017年底,全省PPP项目库中储备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共有50个,总投资规模549.22亿元。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1.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出台《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的五级河长制责任体系,全省六大水系、牛栏江和九大高原湖泊河长全部由省级领导担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除了分别担任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之外,还分别担任保护治理任务艰巨的抚仙湖、洱海的河长。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深入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深化九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大力清理九大高原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抚仙湖沿湖13个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已有11个完成退出工作;老鹰地、仙湖锦绣等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人工沙滩恢复成自然岸线或湖滨缓冲带;对九龙晟景项 目样板区处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内的别墅进行拆除;滇池周边部分违规项目调整为生态湿地管理和宣传展示用房。加快九大高原湖泊“十二五”规划治理项目进度,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治理项目,截至2017年底,九大高原湖泊“十二五”规划治理项目完工率全部超过90%;滇池流域569个自然村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洱海保护开启抢救模式,对洱海周边约2500户餐饮客栈开展停业整治;异龙湖退耕还湖5711.91亩,建成流域林业生态林10.1万亩,生态补水八大工程全面建成。2017年,抚仙湖、泸沽湖水质继续保持Ⅰ类;洱海、阳宗海水质为Ⅲ类;程海(氟化物、pH除外)水质为Ⅳ类;滇池草海、杞麓湖水质为Ⅴ类;滇池外海、星云湖、异龙湖水质为劣Ⅴ类。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紧盯水质目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密切跟踪水质状况,强化水质分析;开展精准治污与水体达标试点示范,制定实施针对18个不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整治滇池流域海河,黑臭现象已基本消除;积极实施《沘江河水体达标方案》,2017年2-12月,怒江州金鸡桥断面未出现重金属镉超标情况;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2017年,地表水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断面水质总体保持稳定,达到或优于III类水体比例为76%,劣V类水体比例为9%,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46个州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4类共17个问题,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昆明、普洱、德宏、迪庆等4个州市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2016年46个州市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164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8.8%,比2015年提高1.2%。制定了《云南省金沙江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持续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等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保约束性指标,筛选确定2017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351个;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每月对各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调度、预警;督促2015年不达标城市蒙自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积极落实国家下达的指标任务。重点整治,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监管力度,2017年上半年对昭通、玉溪、红河、普洱、西双版纳等5个州市火电、钢铁、水泥行业共39户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联动,加强滇中城市群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全省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7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2%,完成国家下达的97.2%目标任务。
3.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制发了《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编制了《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编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实施农田、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等50个项目。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大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奖补制度,以达标排放促企业转型升级,个旧市沙甸地区拆除40座粗铅冶炼鼓风炉;对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全部工艺装备进行拆除;永久性关闭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5条硫酸生产线。多措并举,减轻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建立了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 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源解析工作;上大关小、减量淘汰,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编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加快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治理项目的实施,完成鸡街镇倘甸甸尾片区轻度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面积100亩。
4.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红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于2017年2月开始试运行;曲靖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17年正式建成投运。集中整治不规范运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临沧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5吨/日处理医疗废物搬迁重建项目于2017年6月建成投运;昭通市实施过渡性处置方案,通过建设昭阳区处置点,保证全市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制定了德宏州医疗废物过渡性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全州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参与全国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三)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立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率先开展《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布了《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新建1个极小种群植物迁地保护园。扎实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兑付理赔金额共计4256万元,受益农户3.8万户。编制完成滇金丝猴、亚洲象等多个个别种群的保护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全省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以上的重要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开展森林云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陡坡地生态治理等工程,2016年完成营造林610万亩、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165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135万亩,2017年完成退耕还林180万亩,2018年计划完成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210万亩。加强湿地保护,完成2016湿地面积增减和保护率核查,制定了全省湿地生态监测管理办法,新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4处,在12处湿地区域开展保护与恢复工作。强化矿山生态修复,落实矿山治理配套资金,加快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治理面积4500余公顷。
3.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加快制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启动《云南省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批复实施2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将全省非林业部门管理的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范围,由省级提供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增加人员编制194名;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由各州市县区参照《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省委、省政府派出5个督查组,对昆明、红河等8个州市25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拆除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处旅游设施和9处养殖场;制定《西双版纳州亚洲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投资100万元退出在保护区内的部分经济林木,逐步改善保护区内经济林木居高不下的局面。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优化调整云南元江、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增加面积3870.77公顷;将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已调整但还未使用的3488.4公顷林地,重新划入保护区;撤销《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批复》《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川县大龙潭自然 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对原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恢复设置,分别恢复自然保护区面积9333.3公顷和6660公顷。加大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牛栏江、金沙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与四川、贵州、西藏等相邻省区开展联动执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位于牛栏江控制区的寻甸县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草甘膦项目、位于核心区内的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氟化铝项目和5万吨/年磷酸盐项目全部进行拆除。
(四)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1.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编制了《云南省城乡发展规划》,立足“两个百年”发展目标,将“山、水、林、田、湖”要素融入城乡发展,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科学确定城乡发展定位、谋划城乡发展空间,提出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空间发展的指引措施。编制《云南省空间规划》,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在巩固23个县市区“多规合一”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其余106个县市区开展“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把握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环节,真正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实现城乡规划建设和空间管控的精细化管理。2.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狠抓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整改全省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十三五”计划新建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3870公里,2016年已完成1141公里,2017年计划新建1000公里,2017年12月底已全部完成,完工率100%。加大建制镇“两污”设施建设力度,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覆盖率达到89.65%,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到66.49%,共建成垃圾处理场295座、中转站268座、污水处理厂(站)394座、污水管网4272.27公里。
3.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出台了《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覆盖率达93.31%,同比提高43%;自然村垃圾有效治理率达88.20%,同比提高65%;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达58.05%,同比提高32%;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87.94%,同比提高33%;1155个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覆盖率达95.38%,同比提高54%;12605个建制村建成1座以上公厕,覆盖率达95.46%,同比提高64%;累计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738.62万平方米。全省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共计63827.06公顷,公园绿地面积共计16933.44公顷,现有公园累计1136个。4.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出台了《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等文件,层层细化任务,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对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加强以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水系为重点的全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投入力度,2017年筹措650万元在禄劝、武定等22个县市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建设;争取中央资金1.2亿元用于大理市洱海西北部入湖口区域、洱海海西、洱源县罗时江流域和永安江流域4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
5.积极推动“三创”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累计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州、1个国家级生态县、8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文明州、21个省级生态文明县、615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29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实施“绿色细胞工程”培育计划,推动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环境教育基地等系列绿色创建工作的开展,累计建成绿色学校3182所、绿色社区530个、环境教育基地70个。编制《云南省争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
(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1.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及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等重点改革事项取得突破。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126项改革已累计完成94项。
2.强化源头严防制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7州市18个县市区研究提出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优化环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把好环境准入关,将2015年、2016年全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未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退出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17年全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建设前100%完成环评审批。编制了《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守资源消耗上限。高度重视“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的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严格清理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省6600个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已完成清理整改6592个,完成率为99.88%。
3.强化过程严管制度。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34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督促检查常态化,对各州市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严格执行环保排放标准,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制定了《云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完成了全省8大行业企业摸底排查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评估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出台了《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快67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50个重点水域州市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定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对昆明市东川区因民镇、汤丹镇20座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
4.强化后果严惩制度。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6年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户次,对1279户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款7195.39万元,按 日计罚6户、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户、责令限产停产48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2起。2017年共对2073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04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件380件,处罚案件数、处罚金额和典型案件数同比增长62.1%、98.8%、177.4%。
5.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机构及队伍建设,全省共新增编制623名,县级环保监测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为12名。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和能力建设,保障督察工作需要。强化全省环境执法统一管理,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优化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强化全省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
三、持之以恒、整改提高,推动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政治责任。云南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全面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好,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把七彩云南建设成为祖国南疆的美丽花园,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二)以问题为导向,坚决完成整改任务。始终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继续以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和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措施手段更硬,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所有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继续实行定期调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切实强化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督促督办。对正在推进、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倒排工期,挂账督办,不完成整改决不罢休;对 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同时积极推广整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环保责任,坚决防止问题反弹。采取全面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适时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回头看”,全面掌握实际情况,严防已经整改完成的问题和正在整改的问题出现反弹。对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问题出现反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抓环保工作不力的,绝不姑息迁就。完成对各州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四)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环境交流合作,强化与周边省份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构建“三屏两带 一区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争取早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森林云南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及周边生态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提升森林、湿地、草原、农田、水域等生态系统功能。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全面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污染综合治理。坚持重拳治理、有效治污,紧盯薄弱环节,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深入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长江、珠江等六大水系和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确保出境跨界水质安全。在滇池、洱海、抚仙湖先行开展“三湖生态圈”建设,严禁一级保护区和核心区经济开发活动,加快推动区域内违章建筑拆除,有序推动人口转移;以水生植物群落恢复和重建为重点,建设“水下草场”;以入湖河口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为重点,实施湖滨带湿地连片建设工程,提升湿地环境效能;以湖滨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裸露山体、可视面山、“五采区”恢复为主,开展林地建设与植被恢复,提升沿湖陆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和污染截留能力。全面 排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落实农村饮用水各项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分类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
(六)坚持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走“两型三化”的产业发展路子,推动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园区优化布局,发展壮大循环经济,深入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持续开展生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绿色系列创建。抓好环境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拓宽舆论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
(七)盯住薄弱环节,着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以建设“七彩云南、宜居胜境、美丽家园”为主题,以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属地管理,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在城乡全面实施治 乱、治脏、治污、治堵、改造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的“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改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圈、改厕、改灶、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七改三清”行动,突出抓好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着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特色风貌,优化提升城乡自然生态功能,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幸福家园。
(八)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狠下功夫,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量化、实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狠抓考核问责,完善生态文明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准确划分市场行为红线、政府行为底线,推动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绿色发展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构建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
问题整改情况
附 件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情况
第一部分 整改落实类46项问题
一、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至目前尚有2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中未取得环评批复的26个项目,其中,昆明市9个、曲靖市1个、玉溪市1个、保山市2个、楚雄州2个、红河州3个、大理州1个、普洱市1个、怒江州1个、西双版纳州2个、临沧市3个。截至2017年底,26个项目中昆明火车新南站出入通道工程、武定至倘甸至寻甸高速公路等16个项目完成环评审批、备案(含1个依法不需要环评项目);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桥头堡”信息产业服务基地、神农国际农产品物流商贸城项目等10个项目未开工建设(含2个退出项目)。2015年、2016年云南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已经从2017 27 年云南省“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退出。
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部分规划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2016年底完成的《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设绿色协调发展专门篇章。按照要求,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有关7个具体行业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2个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截至2017年底,此项工作已完成。
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了《云南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布局规划(2016-2030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续开展“十三五”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三五”开工建设的74个高速公路项目,已全部完成环评审批。
省农业厅针对《云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云南省辣木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云南省蓝莓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4个规划未开展规划环评审查问题,制定印发《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厘清了需要开展环评的规划 28 目录,落实了规划环评工作责任,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要求,4个规划环评工作已完成。
三、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30个园区尚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其中规划修编后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有23个),25个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时间在规划审批后,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部分园区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批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62个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8个已报审。
(二)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昆明市18个省级工业园区中,安宁工业园区、海口工业园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宜良工业园区、禄劝工业园区、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盘龙都市产业园区、空港经济区等8个园区未执行园区总体规划或规划修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昆明市18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信息产业园、海口工业园区、宜良工业园区、富民工 29 业园区、盘龙都市产业园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等7个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曲靖市12个工业园区中,宣威特色工业园区、陆良特色工业园区、马龙工业园区、师宗工业园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工业园区、罗平特色工业园区、会泽工业园区、富源工业园区等8个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25个已建污水处理设施、16个正在建设、29个正在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的问题
(一)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未落实对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政府督查室自2017年3月开始,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对全省各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 30 管执法的通知》情况纳入督查内容,并已开展了3轮督查督导。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络划分及“土政策”清理工作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一是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出动检查人员59400余人次、排查企业12150余户;全省共排查工业园区129个,排查出问题198个;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项目12238个,排查出问题5800个;排查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企业3760户,排查出问题1656个;排查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1438户,排查出问题1081个;排查饮用水水源地238处,排查出问题187个;对167个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了水质监测,159个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达标率为95.2%;排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609起,排查出问题701个;对2个工业园区实施挂牌督办,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946件,办理适用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环境违法案件103件,共处罚款3475余万元。二是全 31 省16个州市和129个县市区政府均制定了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方案制定率和公开率为100%;全省共划分一级网格16个、二级网格83个、三级网格413个、四级网格1234个,五级网格3430个;网格方案中明确了监管区域、对象、内容、责任,实施分片包干到人,加强规范执法,巩固监管成效,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制定了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建立污染源动态信息库。三是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13件。
(三)云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的意见》中部分内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废止,截至2014年6月30日,已完成全省31个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均扩大了产能并改变了生产工艺,均未获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评批复)的现场核实验收,其中15个机械化改造煤矿项目已获得了验收批复文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进行了清理,向省政府提交了《2017年云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全省31个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中,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项目5 32 个(2016年关闭退出4个、2017年关闭退出1个),2016年底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8个,未取得验收批复和生产能力公告(确认)的项目7个,取得验收批复和生产能力公告(确认)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11个。2017年4月,印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机械化改造项目验收批复及能力确认文件的通知》,对获得已验收批复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11个机械化煤矿项目,撤销其批复文件,并通过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煤矿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未将环境保护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为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省政府已批准将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纳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擅自批准在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的转型升级改造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经清理,涉及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项目转型升级煤矿项目共23个。截至2017年底,23个煤矿项目已退出4个,保留项目还有19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2017年4月,省煤炭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撤销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叠水煤矿等19个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方案确认意见的通知,撤销了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未履行环保、水保等手续的叠水煤矿等19个煤矿项目转型升级方案确认意见的文件;曲靖市印发关于撤销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关煤矿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撤销了同意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保留煤矿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核意见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撤销曲靖市麒麟区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转型升级煤矿已下发矿区坐标范围的通知,撤销了涉及独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煤矿已下发的矿区坐标范围。
六、部分湖泊保护条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滇池保护设施的规定不明确,第四十五条对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生态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和禁止建设的“其他房地产项 34 目”也没有明确界定;《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制定历史遗留项目的退出措施,严重影响条例执行和保护工作开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工委,省法制办已组织有关部门完成了修订《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阳宗海保护条例》的修订建议已纳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7立法工作计划》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七、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八文件”不力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委、省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整改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共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共10次专题研究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积极组织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理论学习内容,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党委(党组)学习活动中。
八、《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 35 年)》对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领域和保障措施都作出了具体安排,但没有按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多数地区和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一些纳入近期目标(2015年)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2017年3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26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加强了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的实施,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
2017年3月15日至21日、4月17日至28日、7月3日至13日,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开展对各地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督导检查的同时,先后3次对《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2016年选定南盘江流域(昆明市与曲靖市交界断面)开展流域横向补偿试点,积 36 极协调流域上下游,将横向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广到全省生态价值较高的怒江、澜沧江以及跨省的赤水河流域等地区。
加快推进《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已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一档”项目,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力度,2017年已下达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1310万元,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比上一年明显加大。《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发布了《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2017版)》;新建了1个极小种群植物迁地保护园;编制了全省及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实施;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工作,2016年兑付理赔共计4256万元,受益农户3.8万户;编制完成滇金丝猴、亚洲象等多个个别种群的保护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全省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以上的重要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
九、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省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7 “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存在漏项
(一)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农业厅印发了《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系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云南省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畜禽污染整改方案》,落实了国家“水十条”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有关要求。
(二)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执行率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发展改革委已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通报督促和培训。截至2017年12月,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已全部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达到100%;129个县市区已有126个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达到97.7%,同比提高了27.1%。
(三)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制定产能规模标准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2017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2017年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大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畜禽规模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省农业厅制定印发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改造农村牲畜养殖圈舍实施方案及《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9 划定方案的通知》;出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四)部分州市未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截至2017年11月底,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已经全部启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已划定禁养区1417个,划定的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4396个,已关闭或搬迁3936个,占82.7%。
十、云南省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2015年底时全省仍有30692辆,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认真落实《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淘汰工作力度。公安部门严格执行黄标车注册、转移限制措施;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多部门配合,加强针对机动车拆解和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达到年限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力度;公安部门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报废监销、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和路检路查等工作。通过各种措施,2014-2017年,40 全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共42.19万辆,完成率112%。其中,2014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8.50万辆,完成率126%;2015年淘汰黄标车4.96万辆,完成率107%;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3.19万辆,完成率106%;2017年淘汰黄标车5.54万辆,完成率94%,淘汰老旧车9.69万辆。
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3月,昆明市印发了《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27个部门在环境监管中的责任。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一)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以及《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7年1月,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将生态文明考核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内,企业管理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与重大破坏的,扣减企业管理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10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等次;在县市区党委书记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中,已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5分增加至9分,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
(二)昆明市各区市县、开发(度假)区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分值占比2013年至2015年逐年递减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重新配定2016考核权重,加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标权重配比,按区位和经济发展状况,分为3个板块进行考核,其中,核心区由2015年的9.2%提高到12%,增幅达30%;拓展区由2015年的8.8%提高到14%,增幅达59%;生态涵养区由2015年8.75%提高到2016年的15%,增幅达71%。实施“一票否决制”,凡生态建设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曲靖市在2011年至2015年对县市区的考核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分值比重呈下降趋势,资源环境占考核总分的比例由2011年的7.2%下降为2015年的7%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曲靖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曲靖市2017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明确综合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占考核总分权重不低于8%,考核指标由2016年的5项增加到8项。曲靖市委组织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四)红河州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个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不够,2011年至2013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分别占 43 环保工作分值的25%、15%、12%;从2014年开始,环保工作只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红河州委、州政府印发《2016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16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激励项目(扣分项)进行考核评分,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辖区内水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一并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2017年起,红河州委、州政府与各县市党委、政府签订《红河州县市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机制,将23项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委、政府考核内容。
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一)云南省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一是对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况进行了梳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纪委在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等方面共问责495名个人、24个单位,其中厅级干部5人。二是成立了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为组长,省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各室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进行严肃问责。经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从严从实从速作了处理,对33个责任单位、11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被问责33个单位中,厅级单位10个、县处级单位13个、乡科级单位10个。被问责的110名责任人中,厅级干部25人、县处级干部50人、乡科级干部31人、其他干部4人。其中,9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4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免职2人、停职检查1人、诫勉问责25人、通报问责5人、批评教育9人。
(二)昆明市没有运用《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2010年5月印发)、《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 45(2015年3月印发)追究责任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建立纪检、环境保护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加强检查,对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严不实的行为,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问责。2016年,共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纪问题88件,处理人员94人。2017年,共查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纪问题6件,处理人员18人。
十四、2013年至2016年6月,云南省委督查室没有针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八文件”开展专门督查,针对《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尚未开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省委督查室向各州市印发关于对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和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组织各州市对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八文件”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46 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行自检自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督导组,先后对曲靖、玉溪、文山、大理等8个州市开展了实地督查,并对发现问题整改进行了督促督导。
十五、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一)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截至2016年6月,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环境案件数量和行政处罚总额分别为1321件和5293万元,按日计罚罚款总额和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128万元和42件、35件、8件,均位列西南四省(市)最后一位,并且差距明显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2016年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共出动97387人次,检查企业38376户次,对1279户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共处罚款7195.39万元,按日计罚6户、查封扣押生产设施35户、责令限产停产48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6起,适用行政拘留移送公安机关42起。2017年共对2073户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4304 47 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件380件,处罚案件数、处罚金额和典型案件数同比增长62.1%、98.8%、177.4%。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严惩,启动按日计罚,共计罚款2300万元。
(二)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昭通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121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14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分别仅有2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求立案查处的24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1户自行关闭、1户达不到立案查处条件未查处外,其余22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均已查处到位。
(三)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丽江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20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2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分别仅有0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丽江市对督查组抽查的20户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中发现 48 12户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对3户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对9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4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共处罚款16.2万元。
(四)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对保山市开展督查时抽查了17家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有10家,但当地发现并依法进行处理的仅有3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2015年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结束后,保山市对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保山有限公司、腾冲海华木制品厂、腾冲滇科经贸有限公司、腾冲艺缘艺术品有限公司、施甸沙坝脚红砖厂、隆新食品有限公司下村屠宰场等7户企业,均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28.337万元。
(五)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在红河州稽查后,移交地方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有2件未依法查处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红河州依法依规对省环境监察总队移交的2个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建设的环 49 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款7万元,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款9万元。已取得验收组的同意验收意见。
十六、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一)省级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下降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篇3: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一、深刻理解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性
十八大刚刚结束, 中央政治局便召开会议, 提出了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实事求是的思想品格, 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念和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心。八项规定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体现了民心所向, 展示了改革创新的新政新风, 表明了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的决心, 对于激发人民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热情, 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八条规定承诺庄严、掷地有声、言简意赅, 为各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要把八项规定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认真学习规定, 熟悉条文、领会精神、把握实质, 进一步提高对改进作风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深刻体会规定中浸透的实干兴邦态度, 体会其中蕴含的求真务实作风, 进一步认识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 为实现全行稳定健康发展、争创一流业绩而不懈努力。
二、领导干部要在落实八项规定中起表率带头作用
中央提出的八条规定, 为全党改进作风建设制定了一把标杆, 关键是落实在行动上。我们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认识, 要在落实八项规定中率先垂范, 要以身作则, 身体力行, 从自身做起, 从现在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 认真落实规定、严格遵守规定, 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研, 带头密切联系群众, 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实在具体的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 抓紧制定相关的贯彻落实措施。八项规定中明确要求精简会议、规范活动、精简文件、改进调研、开短会、讲短话等, 现实具体, 极具操作性。要把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纳入到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进行学习, 加深理解, 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在各级党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时,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都要围绕八项规定内容, 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深入查找班子、领导干部过去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各级领导干部, 要始终把心思用在实干上, 把精力放在务实上。要真抓实干, 务求实效:要尊重群众, 以人为本;要严守纪律, 加强督促检查;要振奋精神, 确保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
学习贯彻中央提出的作风建设八项规定, 关键在落实。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 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作风建设工作要不要等靠, 要立即行动起来, 迅速解决目前机关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迅速行动也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具体表现。从当前各级机关所普遍存在作风建设的问题看, 应重点解决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解决机关作风松散问题。作风松散是很多机关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上班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外出办私事等, 这些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不严。有的领导干部本身作风就很松散, 很难把一个机关作风带好。所以, 抓机关作风建设, 领导干部本身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严格管理队伍。机关作风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放松,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 增强干部职工执行机关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是要解决会风文风问题。会风文风问题由来已久, 各级机关在这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会议就是走形式, 会议内容完全可以通过非会议的形式进行传达或部署;有的会议, 安排的内容很多, 开会的时间很长, 各级领导讲话都要进行传达。而领导讲话的内容都差不多, 很浪费时间和精力, 还浪费工作资源。在改进会风方面, 对可开可不开的会, 一定不开;可讲可不讲的话, 坚决不讲;能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开的会, 就不要召开现场会;能用电话或电子邮件说明白、部署清楚的事, 就不要开会。对机关发文也要进一步严控, 对必须得发文的才发。对发文内容也要严格把关, 少说空话套话, 能简短到什么程度就简短到什么程度, 一句话说清楚的不用两句话表达, 力求简短精干。
三是要解决铺张浪费问题。铺张浪费现象在一些机关仍然没有杜绝。办公用品管理浪费、车辆使用管理上的浪费、电子耗材的浪费、水电管理上的浪费、招待费超支等依然存在, 铺张浪费现象还是比较惊人的。有些单位和部门根本不计算费用成本账, 过日子大手大脚, 这些现象必须杜绝。对物品采购必须严格控制, 能用的物品都要继续使用;车辆管理必须从严,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车辆, 杜绝公车私用, 严格管理车辆费用支出;用水用电严格控制, 减少浪费;招待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审批, 严控标准。要想方设法控制各种不合理费用支出。
四是要解决调研不够深入、质量低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领导干部在这方面的带头作用也不够突出。高质量调研理论文章比较少, 调查研究是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一定要起好带头作用。要亲自组织调查、亲自参与研究问题、亲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防止走形式或挂名应付任务。要转变作风, 真正了解实事民意, 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文章, 指导实践工作。
五是要解决工作标准低、质量差问题。应付工作、消磨时光、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的现象在一些机关仍然存在, 这与中央和上级行的要求不符, 与争创一流业绩的目标更不相容, 这种现象必须得到扭转。要强化责任意识, 调动职工积极性;要强化管理, 加大考核力度, 推动自觉履职;要大张旗鼓地树立和宣传正面典型, 对脚踏实地、埋头苦干, 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干部, 要给予鼓励,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 要严格追究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要凝心聚气, 把广大干部职工的精力集中到推进事业发展上来。
参考文献
[1]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9
[2]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习近平.努力克服不良文风、积极倡导优良文风[J].求是, 2010.1
[4]刘伟平.领导干部要做改进文风的表率[EB/OL].新华网, 2010-9-27
篇4: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从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为此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其中,对中部地区的发展给予了高度关注。
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格局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在原来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划分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布局的设想。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继而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2005-2006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中部崛起战略做出了总体部署。去年4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明确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以四大区域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格局初步形成。
中部六省地处华夏腹地,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一个天地钟毓,人杰地灵,物产丰富,资源富集,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宝地,在农业、能源、矿产资源、旅游、区位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中部地区为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大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突出贡献。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对于形成中东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需要。中部地区是我国粮棉油主产区和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具有明显的综合资源优势。我国的中长期发展面临着资源瓶颈等多方面的约束。加快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更加有效地发挥中部地区粮食生产、能源开发和资源接续等方面的优势,是保障实现国家总体战略的需要。
第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国家的整体发展和科学发展,有赖于各个区域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具有众多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但是,正如大家看到的,这些优势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很多方面还表现为潜在的优势。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目的就是要将中部地区的各种优势有效地发挥出来,将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加快中部地区的发展步伐,通过比较优势的交换和内需的扩大,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完整的战略框架,缺一不可。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中,中部地区位于几何图形的中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不仅对于区域均衡发展,而且对于承东启西、连南贯北,形成各大区域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让不同地区的人民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享受公共服务的水平还相对落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必将有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利于让中部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这是和谐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既是千载难逢的机遇,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挑战。中部地区崛起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表现在,一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还不牢靠,“三农”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是产业发展的层次较低,经济结构调整任务繁重;三是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弱;四是人口就业压力比较大,环境承载能力不强;五是开放水平还不够高,体制性的制约因素还不少。
面对这些难题,一方面,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决策的精神实质和具体部署;另一方面,要从中部地区及六省各自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理清思路,把握重点,强化措施,去破解难题,进而有序地推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为此,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实现中部地区崛起,必须明确战略定位和努力方向。中部地区的战略定位和努力方向,中发[2006]10号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表述,就是“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即努力把中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及联接东西、纵贯南北的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我理解,这是从全局角度对中部地区提出的要求,完全符合中部地区的实际,构成了促进中部崛起的基本骨架。
其次,实现中部地区崛起,必须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中心。中部地区崛起的过程,就是一个经济结构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跃迁的过程。这个经济结构,不仅包括产业结构,而且包括就业结构。中部地区现在已经具备实现这个跃迁的基本条件。但问题在于中部地区在实现这个跃迁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照搬东部地区乃至国外的现成经验,而必须走出具有中部特色的崛起之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开始就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走统筹城乡发展的道路,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的道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超前的眼光、创新的精神和新的举措。
第三,实现中部地区崛起,必须始终致力于消除关键性制约因素。在推进经济结构跃迁的过程中,中部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比如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环境、生态等。实施中部地区崛起,要在综合分析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扬长避短,集中力量克服阻碍我们前进的短板问题和体制性障碍,不断为新的发展创造条件、积蓄力量。
第四,实现中部地区崛起,必须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亿万人民群众是中部地区崛起的力量源泉。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必须始终着眼于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推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各项工作中,要始终把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要使中部地区崛起的过程,成为不断改善民生的过程,成为凝聚人心、聚集民力的过程,成为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五,实现中部地区崛起,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就是要消除体制性障碍,开放就是要赢得新的发展机会。没有这两条,中部地区崛起就会事倍功半;有了这两条,中部崛起就如虎添翼。因此,能否坚持推进改革开放,是关系中部崛起成败的关键,也是面临的最大挑战。
近年来,中部六省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喜人的态势。2006年,中部六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等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有的指标名列四大区域之首。希望中部地区继续保持这种好态势,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
中央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非常重视,最近批准成立了“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中部办),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承担。中部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提出中部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和落实。中部办的设立,标志着中部地区崛起进入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阶段。
自去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10号文件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明确了各部门在促进中部地区工作中的分工,确定了中部地区26个地级以上城市比照执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243个县(市、区)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这两个比照政策的具体内容,目前正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协调。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部办要着重做好四件事情:第一,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确定两个比照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二,继续协调和督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细化本部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各项政策措施;第三,加强对中部地区的调查研究,帮助中部地区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的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第四,年内适时召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工作会议。总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部办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工作。
中部六省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把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目前的主要工作:一是要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各省要从本省的省情出发,结合国家的战略部署,找准自己进一步发展的位置,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二是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省要研究提出自身的长期战略和近期的工作计划,在整体推进工作中,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三是要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要紧紧围绕中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理解好、运用好国家政策,编制好政策的实施方案,务实操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四是要加强合作,共同发展。中部六省之间,以及中部与东部、西部和东北之间,要自觉地加强互动,加强合作,努力形成良性互动、携手并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篇5: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标准落实督察整改意见,高质量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全力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下称“两个高水平”)提供更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强化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
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着眼长效,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既解决好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好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普遍共性问题;既解决好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着眼常态长效,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巩固形成制度规范加以落实,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持续推动绿色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我省“十三五”规划以及各项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以督察整改— 2 —
为契机,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全方位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保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转化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力争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强省富民发展的新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充分发挥环保倒逼机制作用,以环境硬约束出清落后产能,加强准入把关、标准引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把生态经济、美丽经济培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的新引擎。
(三)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我省归纳梳理出46项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27项,占整改任务总数一半以上;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42项;需要长期努力的4项整改项目,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坚持动真碰硬抓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质
量。
(四)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聚焦共性问题的关键症结,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提供制度保障,巩固和深化督察成果。重点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环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法制保障,突出标准引领,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系统完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勇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于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按照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当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 4 —
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责任导向,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体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省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制定实施“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碧水行动计划,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治,全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0年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研究制定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断面实施“一点一策”管理,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巩固“清三河”(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和剿灭劣V类水成果,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等的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地方特色涉水行业整治提升,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2018年起全面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控制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求。
2.持续推进蓝天工程。制定实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坚持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步改善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突出重点、精准施治,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6 —
各项措施。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工业行业以及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工业园区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强化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及工业锅炉的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进一步提升油品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着力推进净土工程。深入实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
和严格管控三类耕地范围,分类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形成动态更新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启动100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实施《浙江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短板问题,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30万立方米/日。有序提升污水处理标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实现一级A排放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域推进实行更严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积极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深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确保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实现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2%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
2.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围绕督察指出的生活垃圾处— 8 —
理能力及渗滤液不规范处置等问题,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扎实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提升、标准和制度建设、文明风尚等五大专项行动。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细化制定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等专项规划。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发展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静脉产业,推进省级静脉产业试点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18年年底,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分别达到80%、50%以上。科学规划设施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安全环保原则,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垃圾处理项目,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城镇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7.6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开展治理设施提升改造,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不达标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场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达标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持续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逐年抓好规划项目落地。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市均具备基本满足各类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的相应能力。建成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成覆盖固体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平台。在完成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存
量清零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动态化清零,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清理,严防超期贮存的环境风险,严打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老大难”环境问题
1.深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行动。全力整改督察指出的部分行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全面排查评估超标排放企业情况,结合企业的日常监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开展自查,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排查评估基础上,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经整改能够达标排放的企业,纳入达标排放企业名单;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予以依法关闭,到2020年年底,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惩处力度,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排污。
2.深化推进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项目问题,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优化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快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建设项目和农家乐等,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10 —
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综合性措施,有效改善水源水质,到2020年年底,除嘉兴市外,其他设区市的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加强供水安全保障,优化饮用水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整治提升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及落后设备淘汰问题,深化推进“脏乱差”“低小散”企业排查清理和整治提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16个部委出台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常态化严格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到2019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
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到2019年年底,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整治,小微企业园区集中度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五)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全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按目标要求,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立基本单元生态红线台账,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整改督察指出的违法围填海、海水养殖污染等问题。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编制实施市、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加大滨海湿地、河口、海— 12 —
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和海岛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用海用岛规划、海岸线保护统筹、海湾海岛修复和沿海绿色长廊、洁净海滩、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开展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年底,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3.切实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切实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对复垦和沿海滩涂、重点港湾湖库、海域海岛及海岸线的生态修复。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4.推进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大花园建设行动纲要,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深入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节水型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等建设,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化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
市建设。到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比率达到50%。扎实推进湖州、衢州、安吉“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1.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部署,按要求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积极抓好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构建责任清晰、规范履责的监管格局。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坚持和深化河长制,全面推行湖长制,推进湾(滩)长制国家试点。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坚持环保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相结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构全覆盖。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打造环保执法最严省。
2.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一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环保数据互通共享,强化“最多跑一次”信息支撑。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环保管理模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大力实施绿色发展财政奖补制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PM2.5— 14 —
等指标计算)挂钩。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区域绿色指数挂钩分配制度。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不断优化生态补偿方式。
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建立健全鉴定评估管理和资金保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体系,争取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水权、林权、土地、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配置方式改革。
6.积极构建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完善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加强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全面推进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以绿色金融改
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全省绿色金融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已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下设省整改协调小组和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整改协调小组。
(二)提升监察能力。强化环境监察职能,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层层跟踪督办机制,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设区市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整改协调小组加强对各设区市、各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零盲区。省整改协调小组根据整改进展情况,结合前期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强化跟踪问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 16 — 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全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单位实施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格局。
附件: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还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一些领域还存在短板。省委、省政府强调较少的一些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得就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到位,对一些工作存在放松要求、工作不实、监管不严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进生态环保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保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保重要举措。
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环保目标任务,纳入每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督查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强化督导考核。
3.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在全省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纪问责。
4.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1遍。通过督察,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5.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2018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地选取部分乡镇开展生态环境报告试点;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也明确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明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等部门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新增燃煤小锅炉问题
突出。2014年以来全省新增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940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以下有829台,仅金华市就新增315台。全省仍有240台煤气发生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但至督察时仍未淘汰到位,环境污染和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7年11月底,各设区市全部淘汰改造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940台违规新增燃煤锅炉;2018年3月底前,做好已淘汰改造新增燃煤锅炉的验收核实工作。2018年9月底前,淘汰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40台煤气发生炉、所有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配备高效烟气治理设施且排放达标的化工原料制气等特殊工艺除外)、机械行业直径1.98米以下水煤气发生炉。全面排查违规新增燃煤锅炉和落后煤气发生炉,发现一台,淘汰改造一台。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3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督导组、履职监察组、宣传报道组3个专项工作组,组织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相关意见的整改落实。
2.全面部署落实。下发《关于迅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 20 —
意见坚决淘汰非法新增燃煤锅炉的通知》《关于开展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时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地一策、一炉一策,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3.强化部门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做好整改工作,会同各地各部门按时间节点推进整改落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验收。省经信委按照职能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加强工业领域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工作。省环保厅依法将高污染燃料设施纳入全省环保检查重点内容,加大违规设施的查处力度。省质监局负责对燃煤承压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察,指导、督促各地新增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4.加强信息化管理。实行淘汰一台、核实一台、注销一台、上报一台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加强数据库建设,在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基础上,新设“新增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两个子系统,强化信息采集审核、签字确认,完善数据闭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准确。
5.严格复查验收。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5个小组,由各部门各带1组,分地区地毯式全面进行复查验收。对出现淘汰工作不落实或不彻底、边淘汰边新增、淘汰后又重新启用及数据不实等情况,— 21 —
加强督查执法。按照全省面上抽查30%、被抽查县(市、区)100%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淘汰到位、台台过关。
6.完善长效机制。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压实各地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尤其是对燃煤改生物质等容易出现反复的项目,加大复查力度和密度,坚决杜绝再次出现边淘汰边新增、重新启用等情况。推进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工作,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加快实施设区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在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但浙江省工作方案要求长三角区域的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城市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导致提标改造工作滞后,影响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截至2016年底,上述4个城市仍有48家污水处理厂未按国家要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宁波市6家,占全市总处理能力的41.6%;温州市22家,占75.6%;台州市11家,占40%;舟山市9家,占29%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关停1座。2018年12月底前,3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其余2座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一级A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建设投运。对已实施提标改造的44座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加快设备调试运行,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2018年10月底前,其余2座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同时,加快推进异地新建的3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造,其中1座于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12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其余2座于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现场检查和定期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四、在推进工作中,特别是在解决一些“老大难”环境问
题过程中,一些地方力度不够,工作不实,导致有关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杭州桐庐县在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12幢别墅,占地面积2836平方米。桐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13年以来开展的多次检查排查中,均未上报上述违法违规项目,也未进行清理整治。杭州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3年以来在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规审批“滨江东方海岸”等商业或地产项目,现场督察时两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造成不良影响。嘉兴市不仅没有对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原有5个商业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又于2014年违规审批占地面积达8000平方米的嘉德别墅项目。目前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占地达7.12万平方米
——杭州桐庐县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12幢别墅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依法拆除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2018年6月底前,依法拆除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12幢别墅。
2.由于现有取水口在富春江航道附近,结合桐庐县千岛湖配水配套引水工程,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自来水— 24 —
厂取水口调整上移,依法依规同步开展县城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
3.举一反三,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清理关停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可能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4.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宣传,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查、发现、报告、整改制度。
——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网迅硅谷科技园待建1号楼建设(建筑面积24270平方米)。
2.建立生态保护屏障,2018年4月底前,拆除网迅硅谷科技园配套房8600平方米,复绿8700平方米,东方海岸区域复绿14000平方米。堤塘护栏加装隔离网。
3.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依法依规开展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因项目所在区域建有百年一遇的防洪堤塘,陆域上的— 25 —
水不会进入钱塘江,根据区划技术导则,做好钱塘江(闻堰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调整和萧山分区规划调整,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嘉兴市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封闭保护区内雨水排放口,确保雨水不直接排入保护区内河道。希尔顿酒店、嘉盛龙庭、越秀春天商务楼、中瑞商厦4个房地产项目临河道一侧砌筑隔离堤坝物理隔断工程,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
2.完善新塍塘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防护隔离设施。
3.在石臼漾水厂与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间建设原水输水管线,将石臼漾水厂取水口上移700米至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出水口,改河道取水为湿地取水。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优化调整新塍塘饮用水水— 26 —
源保护区(昌盛中路以东)区划。
4.加强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五、一些地区清理违规项目滞后问题也比较突出。2016年7月浙江省审计发现台州市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74家排放废水企业,但台州市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组织开展综合整治。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11家农家乐、二级保护区有5个度假村,温州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绍兴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着手清理
——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问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家乐,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7年7月,瑞安市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对库区农家乐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8月,已全面关停6家农家乐,拆除有关经营设施。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已拆除农家乐死灰复燃。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优化调整工作。
——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问题。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家乐。
整改措施:
1.实施整治关闭。2017年7月,新昌县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库区农家乐进行摸排整治。2017年8月10日,已全面关停5家农家乐,拆除农家乐厨具设施。
2.消除环境隐患。2018年2月底前,做好5家农家乐关停的后续处置工作,注销相关证照;6月底前,5家农家乐所在建筑,除必要的供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用房外全部拆除,消除环境隐患。
3.持续加强监管。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加大巡查执法工作力度,坚决防止库区内农家乐死灰复燃,确保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农家乐和度假村问题。
责任单位:衢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省旅游局。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家— 28 —
乐,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度假村,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明确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已制定实施《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期限,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负责整改推进工作。
2.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已制定出台黄坛口乡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和失地农民保险、耕地补偿、园地流转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一级保护区内农家乐关闭和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关闭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1家农家乐,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农户房屋腾空工作,并拆除部分房屋。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房屋拆除。
3.妥善处置度假村。2017年11月30日前,已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月亮岛、湘思岛、太阳岛、水月湾、卧龙山庄等5个度假村。2018年6月底前,拆除5个度假村内的餐饮、住宿设施,对5个度假村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或拆除,对于合法的建筑物由国有公司予以收购和管理。
——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排放废水企业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涉水工业企业搬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4家涉水企业已全部搬迁处置到位。
2.实施里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退出生态补偿办法,对搬迁企业进行生态补偿。第一批补偿资金已于2017年12月31日拨付至水源保护区所在街道,经公示后将陆续发放到村集体和企业。
3.发挥街道和供水、供电、市场监管、水利、环保等单位联动作用,会同库区各行政村加强日常巡查,防止企业新增及回流,严肃查处顶风作案的企业。六、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浙江龙盛、闰土等11家染料化工企业在道墟镇填埋12.48万吨危险废物,存在环境隐患。绍兴上虞区政府对此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没有妥善处置。2016年11月,绍兴市政府将其列入全市重大环境隐患整治清单,要求尽快整治到位。但上虞区政府直至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现场检查后才开始治理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整改时限:2018年2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危险废物,全面查处农场违法问题,开展污染场地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加快实施清理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危险废物开挖清理工作,对清出的危险废物及疑似污染土壤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基坑中土壤经检测全部达到修复目标值并完成阶段性验收。
2.立即责令农场停业。2017年8月28日,已责令农场停止营业;2017年9月底前,已拆除农场违法建筑,清除场地上有关种植物,收回及撤销农场有关补助资金和所获荣誉。
3.启动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2月底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生态修复主体工程建设,实施局部覆土回填和生态修复,确保监测指标合格。
4.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动态监控措施,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场地环境实施长效监管,严禁场地范围内种植非生态修复有关农作物。
七、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通车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设置声屏障等降噪设施,长期噪声扰民。近年来,余杭区政府又陆续在杭徽高速两侧开发建设住宅和学校,噪声敏感点不断增多,群众反映不断,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直至2017年8月督察组进驻前,余杭区才启动该路段声屏障安装方案的设计工作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降低噪音对沿线群众的影响。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已完成隔声屏障安装的设计、安全评估、高速路政和高速交警等相关审批工作。2017年12月中旬,已完成庭院深深、乐山红叶、五常翡翠湾3个居住小区投诉点的隔音屏安装工作。
2.加大施工力量投入,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全力推进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声屏障主体安装工作,4月底前完成相关工程验收。
八、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督察组进驻期间,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核查后发现,该企业在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群众反映强烈
——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加强整改,依法达标排放;举一反三,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
整改措施:
1.编制整改提升方案。2017年9月,已对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收集、运输、贮存、焚烧等全流程开展检查,查找问题症结。成立驻企指导组,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督促企业加快对软硬件进行全面整治提升。
2.加快开展整改。2017年12月底前,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已完成医废焚烧炉及车间全密闭负压安装、更新布袋除尘、除臭设备、新增燃烧机和两级喷淋安装等工作,并正常运行;完成炭化炉及车间密闭负压工程、废气设备处置工程整改等工作;停用原有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炉。
3.强化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加大对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以及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开展责任追究。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5.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2018年1月底前,已制定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2018年6月底前,全面摸清底数,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问题。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抓好现场处置和生态修复;举一反三,健全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体系。
整改措施:
1.迅速处置,生态修复。截至2017年9月8日,掩埋点已全部开挖清理完毕。开挖期间,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全程动物防疫消毒灭源工作,防止发生次生影响。2017年9月下旬,已完成对大银山相应区块的生态修复工作。
2.立案调查,严肃问责。对偷埋病死猪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人员已移送检察机关;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3.举一反三,强化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等长效化管理制度措施,调整优化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加强乡镇收集场所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水平。
九、宁波鄞州区政府2014年承诺在电镀集聚区企业投产前对泰安学校实施搬迁,截至2017年6月,该园区已有12家企业陆续投入生产,但政府承诺的学校搬迁至今未落实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教育厅。整改时限:2018年2月15日。
整改目标:按时完成泰安学校整体搬迁工作。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学校搬迁方案。泰安学校搬迁新址距离鄞州电镀集聚区约2公里,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学校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已落实相关附属工程及运动场建设场地。
2.紧扣2018年第一学期投入使用目标,倒排落实学校建设工期。2018年1月10日前,已完成现场施工;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学校验收及搬迁。
十、2011年温州鹿城区政府承诺,2012年底前搬迁“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的62户居民,但直至督察进驻时才启动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62户居民搬迁。
整改措施:
1.温州市鹿城区成立由1位副区长任组长、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工作组,加强对后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督查。
2.2017年9月,已启动改造范围土地征收工作,12月底已完成入户丈量、建档等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房屋年限认定、旧房评估等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腾空和拆迁工作。
十一、浙江省产业发达,各类特色行业企业众多,工业污染监管难度大、任务重,加之一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局部污染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把环境准入关,深化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低小散”企业整治提升,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环境准入关。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推进各类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即“三挂钩”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即“三线一单”)约束。组织开展我省大湾区区域环评工作,积极从生态环保方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2.深化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治理。深入实施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整治提升。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按照关停一批、提升一批、入园一批的要求,制定实施排查整治计划。
3.加快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治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 36 —
整合提升小微企业集聚片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低小散”“脏乱差”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推动中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发展。
4.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环保执法与司法联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护水斩污、清废净土”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排污者实施严惩重罚。
十二、2013年新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绍兴市政府承诺实施印染废水“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项目,依托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并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以便将相关区域一百余家印染企业生产废水全部集中处理后,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提标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仅对加药系统进行改造,以化学需氧量达标代替全部污染物达标排放,导致2016年以来60万吨/日污水处理线一直超标排入杭州湾。对此问题,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绍兴市及柯桥区政府作了汇报,但没有引起重视。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为使该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通过考核,擅自改变监测评价标准和在线监测点位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厂废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实施应急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其他行业废水按行业要求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密监督监测,对超标纳管企业落实限停产和污水限排应急管控措施,倒逼企业达标排放。同时,对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投加系统及管线等设备实施改造,提升污泥回流比达到100%以上,提高污水碱度,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单元脱氮工程。设计建设60万吨/日的工业废水脱氮工程,2017年11月开工,确保于2018年9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工业污水处理单元稳定达标排放。
3.规范废水排放监测。严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所列污染物项目和后续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第41号)要求,开展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和所有纳管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监督性监测评价,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2018年4月底前将工业废水二期、三期处理设施出水管整合为1个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作为监控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的点位,未整合前,在二期、三期排污口每日分别采样进行手工监测和评价,并建立相应台账。
4.对有关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责任。
十三、绍兴市上虞区大量工业废水超标纳管问题十分突出。2013年以来,上虞水务集团对纳管企业只收费、不监管,导致企业超标纳管成为常态。2016年纳管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最高浓度分别高达21700毫克/升、825毫克/升和922毫克/升,使承接废水的上虞区水处理公司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废水纳管监管,实现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公司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强化工业废水超标纳管监管。2017年6月底前,已建立工业企业废水超标纳管联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强化分质提标工程日常运行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已完成废水分质提标工程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提升改造并投运,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出水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金华市行业性、区域性污染问题突出,相应监管工作没有到位,群众反映强烈。金华东阳市涂膜产业集聚区23家企业中有18家未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直排,— 39 —
周边群众长期投诉;东阳市有含喷漆工艺的家具企业1392家,但仅198家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污染问题突出;永康市655家五金涂装企业中,300家未建废气治理设施,群众反映较多
责任单位:金华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18家涂膜、1194家家具、300家五金涂装企业的整治提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集中整治。制定东阳涂膜和红木家具行业、永康五金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等方面全力推进整治。确保2018年3月底前完成涂膜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80%的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9月底前完成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
2.整合兼并,促进转型。坚持高进低退、扶优扶强和“三个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淘汰关停一批)的原则,鼓励涂膜企业整合兼并,做大做强,推进小微园区建设,实现红木家具和五金涂装行业集聚发展,加快行业性、区域性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监管,防止反弹。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持续加强区域性特色行业监管力度,结合“双随机”抽查与全省“蓝— 40 —
天保卫”“护水斩污”等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对未经许可擅自恢复生产、整治后治理设施仍不正常运行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十五、受自身陆源污染源和长江携带入海污染物影响,2016年近岸海域劣四类海水比例为60%,海水优良率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三门湾4个重要海湾水质全部为劣四类,杭州湾是全国水质最差的海域之一。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域已成为全国赤潮发生最频繁的区域之一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全省入海河流全流域及入海口(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0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重要海湾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改善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保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5年均值稳定向好态势。
整改措施:
1.综合整治入海陆源污染。制定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特别是杭州湾等重点湾区新一轮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工作,在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入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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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口信息以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海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总氮总量控制。
2.强化近岸海域水质监测。2018年起在全省近岸海域布设30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季度开展监测;在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港湾布设3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月针对重点指标开展监测。加强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入海污染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3.在做好本省陆源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长江周边有关省份开展长江流域污染的联动联治,以切实减少近岸海域的入海污染物。
十六、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对海洋开发利用统筹不够,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入海排污等问题比较突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违法围填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养殖问题得以整改,入海排污口全面整治,达标排放,海洋生— 42 —
态保护工作持续发力。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滩面巡查和污染源整治,启动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围垦项目的用海审批和确权制度。
2.加强执法监管。2018年组织沿海各地开展违法围填海活动大排查,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督促各地自2018年起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3.规范海水养殖。2018年6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依法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乐清湾海域无争议浅海和滩涂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督促宁波市取缔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含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违法养殖),完成宁海县超规划养殖的清理整顿;2018年12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全面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和宁波市(含宁海、慈溪)分别完成2.57万公顷和2.09万公顷范围内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2019年6月30日前,摸清上述范围内有争议海水养殖区域情况,因地施策,全面完成— 43 —
养殖证核发工作。通过加强监督执法,落实依规持证,构建长效管控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养殖不回潮不反弹。
4.严控入海排污。深入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坚持治旧控新,加强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将全省入海排污口信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协同监管,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入海排污口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定期通报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纳入各类考核督查,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现有排污口整合力度,能纳管的一律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逐步消减入海排污口数量。
在上述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水围塘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以及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十七、宁波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近年来,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未经审批,实施7个重点填海围垦项目,违法围填海面积1.03万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依法用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通过可行的工程措施和手段,尽可能恢复海域自然属性、— 44 —
湿地功能和原海域审批用途。
整改措施:
1.全面查处论证。责成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的7个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按照“一事一策”的要求完成工程性整改措施技术论证。
2.分类实施整改。对象山黄沙岙、道人山及宁海下洋涂3个项目中改变养殖用途的部分,海水可以自然进入等有条件恢复养殖功能的,分别于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恢复原养殖审批用途;高滩等区域无法恢复养殖功能的部分,维持现状,不再进行违规开发利用。
对象山水糊涂二期项目中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部分,通过拆除部分堤坝,退还多围面积的措施,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
对杭州湾新区十二塘项目,于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内非法养殖取缔工作。通过新建闸门措施增加纳潮量,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对属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梅山七姓涂项目,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区域的排查、梳理,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督促属地立案查处。
对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项目,于2018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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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拆除中隔堤,2019年6月底前在横堤上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等规定和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围填海管控规定和要求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和办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管理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度,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十八、温州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温州市及苍南县、乐清市、平阳县等地政府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先后组织实施5个滩涂围垦项目,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305.5公顷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5个滩涂围垦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整改措施:
1.开展精准排摸。对5个围填海项目中尚未确权的海域,— 46 —
全面停止围填海活动。2018年6月底前完成5个区域围填海项目的排查、梳理,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的区域,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2.严处违法用海行为。对未经过区域用海规划审批的浅滩一期违法围填海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6月底前处罚到位。同时,加强4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并依法查处。
3.加强沿海湿地保护。严守海洋生态红线,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推进湾(滩)长制工作。开展红树林种植、增殖放流、滩涂贝藻养殖、浅海藻类养殖等,加快恢复滩涂湿地功能。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前,不得违法开发。
4.强化长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属地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每月组织巡查1次,持续开展“海盾”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十九、国家规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区域禁止围填海。但督察发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7月以来在重点河口海湾违规审批44宗围填海项目,共564公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和嘉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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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与规范,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方案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整改措施:
1.根据44宗围填海项目均依据国务院批复的现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审核审批,其中1宗为国家中心渔港改扩建项目情况,以及其他在标准海塘内侧历史已成陆区域及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情况,严格落实渔港改扩建项目按批复要求仅用于渔港配套设施,加强对该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和转让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监管;标准海塘内的项目落实属地责任,禁止一切越过标准海塘的施工活动;对国家原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按国家海洋局新的规定执行。
2.根据2017年国家海洋局《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的实施方案》,国家海洋局2018年将组织地方划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等禁止围填海域,纳入红线管理。积极争取国家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的划定试点,配合国家制定划定标准,按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3.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围填海管控办— 48 —
法》,严格落实2017年10月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管控要求,加强用海项目的审查,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一律不批。
二十、杭州湾是我国重要河口海湾,浙江省将其划为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2013年,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开工建设“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该项目由宁波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在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围涂5347公顷。目前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违法围海达3560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责成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2.拆除长3524米、顶宽10.8米、底宽18米的中隔堤,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增加纳潮量。在建塘江工程横堤合理位置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具体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论证,2018年12月底前项目开工,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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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管理要求和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在湿地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高滩区域部分,维持现状,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5.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及用海预审管理规定、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以及湿地保护等规定和要求,将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纳入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
6.加强巡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稽查;海洋与渔业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二十一、浙江省各级海洋部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围填海行为,也未要求恢复海域原状,仅对少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沿海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规范执法,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组织全面排查,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分类处理。
整改措施:
篇6:黔东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在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体检”和有力指导。8月1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意见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省委、省政府完全赞同、诚恳接受、照单接收。为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突出环保问题整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总体目标
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着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有力有效解决,使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11个移交案件和72个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到位,推动全省大生态战略行动取得新成效。
(一)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一分析盘点,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拉单挂账、办结销号,做到抓紧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对制度层面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没有具体整改任务的地方和部门,也要举一反
三、自查自纠,抓好整改。
(二)形成生态环保长效机制。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我省加强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形成环保督察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断提高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2%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6%。地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9%以上。全省9个中心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2%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2%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23%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重点举措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1.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将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每年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学习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落实长江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及环保8个重要文件相关内容纳入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通过学习,深刻领会贵州守住两条底线的重大意义、思想精髓和立场方法,清醒认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脆弱性,以及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乐观情绪等问题,坚决纠正把发展和保护割裂甚至对立看待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增强守住两条底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传达贯彻中央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州)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2个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红线,层层分解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相关部门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入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开展绿色发展、生态脱贫、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绿色绩效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创新试验,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全面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促进产业发展和城市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强化源头防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科学合理、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坚决守住开发强度的警戒线。调整优化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负面清单,限期关闭和搬迁红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千企改造”工作,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积极稳妥化解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减少排污总量及强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切实加强考核评价。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环保指标并提升考核权重。2017年对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公布绿色发展指数。完善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严格执行生态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听取环保部门意见,对任内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目标办、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着力营造更加浓厚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在省主流媒体开设“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深入开展“贵州生态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全社会加快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按照打造“知名品牌、著名平台”和“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的要求,继续办好用好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加快论坛成果转化应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二)以最有力举措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双十”(十大污染源和十大行业污染治理)行动。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城市施工扬尘、餐饮油烟、汽车尾气整治工作。按照贵州省《关于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和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实施方案》和《贵州省推进十大污染源治理和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问题整改省领导包干负责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包干负责制,年内完成贵阳市小寨坝片区开磷集团污染源、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120万吨氧化铝尾矿库工程等十大污染源的治理,以及钢铁、火电等十大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摸底排查,制定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确保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督促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持续加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建立河长会议等相关制度,定期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制定清水江、湘江河、金钟河、南明河、松桃河、鱼洞河、马岭河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的水体限期达标方案。系统研究治理乌江、清水江总磷污染,对流域内磷化工企业厂区全面实施“跑冒滴漏”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洋水河、瓮安河沿岸涉磷工矿企业废水达标排放整治和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制定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等措施。制定全省网箱养鱼专项整治方案,2018年1月底前将乌江干流、珠江、清水江等重点流域库区网箱养殖面积减至规划面积内,全面取缔无证养殖。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八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3.全力抓好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采取“一源一策”大力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大贵阳市“两湖一库”、遵义市中桥水库等全省168个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综合整治力度,2017年底,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基本消除污染源,全面整治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大力整治重金属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加大历史遗留汞渣、尾渣库、锰渣、铅锌废渣消纳处置和预警监测力度,提升重金属渣库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加快推进铜仁历史遗留汞渣、“锰三角”区锰渣、黔南州独山县、毕节市赫章县、威宁县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铅锌废渣、含锑废渣治理工程建设,对现有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涉重金属企业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到2020年底,全省重点行业的主要重金属排放量削减到2013年水平。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5.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严格用地准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6.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统筹优化全省功能区划,加快四大类12小类保护区域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抓紧完成全省各级保护区范围划定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依法取缔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项目,全面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落实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项资金。对威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遵义市赤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清理和整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7.认真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将采矿权人列为开采活动异常目录,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8.着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贵州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9.持续抓好群众环保投诉问题整改。坚持不懈办好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充分运用环保约谈、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挂牌督办等手段,强化跟踪督察和信息公开,加大对油烟、废气、噪声、扬尘等群众投诉热点问题的查处。对群众长期举报、久拖不决的环保突出问题,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市(州)级举报平台,设立公开、固定的环境保护督察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发挥信访渠道作用,及时收集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信访局、省纪委监察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三)更加扎实地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力度。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用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和平台,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保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实施重点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实施《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环保十二件实事,加快重点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跨区域联合、司法联动整治流域,大力推动“第三方治理”,通过重点流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全面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确保“十三五”期间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按计划推进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园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8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739.52公里。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贯城河各支流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集中整治各类园区企业水污染,2018年6月30前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4.提升危废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能力。加快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基础设施,落实医废、危废、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依法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加快建设投运一批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2018年7月31日前增加处理能力达5000吨/日以上。2018年底前完成贵阳高雁垃圾填埋场升级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全面提升环保督察、监管和执法水平
1.完善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突出问题包干督察机制,省、市、县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实行省、市、县党政领导包干督察,限期完成整治。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的做法,持续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内实现全覆盖;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2.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成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测数据联网直传并向社会公众实时发布。2018年建成覆盖跨市州境考核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3.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监测网络。2018年底基本建成环保“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环保云”数字管理。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大数据”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4.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深化环保执法“利剑”行动,加大环保执法部门联合与司法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下设办公室、督查督办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地要相应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组要认真查办移交案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警示效应,以问责倒逼履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或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地方、部门和个人,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追责的追责。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本地区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督查督办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组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宣传报道组要督促落实整改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平台,及时公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重点问题整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和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在相应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贵州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贵州省违法建设项目清理不全面不彻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2015年底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11月前,贵州省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不到3000个,但在2016年12月重新清理时却清理出11784个,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仍有2267个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省仍有282个未完成整改,其中30个为“未批先建”。
原因分析:不少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保护,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
整改目标:1.限时完成30个“未批先建”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改;2.限时完成252个“久拖不验”项目的整改;3.依法严肃查处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8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2017年8月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时,全省未完成整改的30个“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已完成整改22个。其余8个未完成整改的“未批先建”违法项目立即停产、停建、停止使用。其中:兴鑫驾校、草海驾校、威胜驾校、鑫达驾校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恢复原状;威宁县殡仪馆、威宁县职校教学楼、金领蓝湾、前进大厦项目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拆除恢复原状。
2.2017年8月1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时,全省未完成整改的34个“久拖未验”项目于2018年6月30前完成验收备案。其中:(1)24个辐射类项目: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城市钢厂搬迁建设新特材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项目: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3)绥阳县垃圾卫生填埋场、凤冈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4)遵义三一五厂天义厂: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5)绥阳县广利铅锌矿: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6)构皮滩电站: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7)黔西县金坡煤矿、黔西县坤元煤矿、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3.对2017年初省政府按期报送国务院“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清单后新出现的瞒报、漏报、新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贵州省部分省级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不及时,贯彻不到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部门没有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原因分析:“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意识不强;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力度不够。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不够的问题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有关单位。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各责任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各责任单位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
3.各责任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工作任务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任务落实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明确责任处室,开展定期调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贵阳市对部分国家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研究贯彻不够及时。2013年以来,除贵阳市委常委会研究过生态文明改革方案、市政府常务会书面传达过两办通报有关内容外,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没有组织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多数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代替。没有针对《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在2017年9月30日前组织补充学习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2.针对《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10月3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3.贵阳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4.贵阳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四、遵义市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分新修订法律法规跟踪学习研究力度不够,部分工作部署安排不及时。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未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播州区政府2013年至2016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95次,议题总数595个,无环境保护专门议题。截止督察进驻,遵义市尚未就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出台实施方案或意见。2014年至2016年,遵义市中心城区PM2.5年均值浓度分别为57、42、44μg/m3,均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35μg/m3的限值要求,全省排名一直靠后。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5.出台大气污染达标计划,按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整改时限:第1、2、3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进行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遵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遵义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4.2017年10月31日前,就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分别出台相关实施方案或意见。
5.201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组织实施遵义市大气污染达标计划,按完成目标任务,确保从2020年起中心城区PM2.5年均值浓度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35μg/m3)的限值以内。
五、遵义市个别县级政府存在乱作为问题。
(一)土政策仍未杜绝。遵义市《新蒲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3〕126号)第25条规定:“对在新区投资鼓励类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列入省、市、区重点企业的,实行区相关部门重点挂牌服务。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以外的其它检查。《桐梓县”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意见》(桐党办发〔2017〕1号)向桐梓县环保局下达招商引资任务1亿元。2017年,播州区向环保局下达招商引资任务4000万元。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在2015年6月底完成土政策清理;
(二)播州区(原遵义县)政府环境保护“乱作为”长期存在。2007年12月,原遵义县(2016年6月成立播州区)政府为引进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县新厂项目,与其签订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为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在协议有效期内无偿使用。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遵义县财政出资630.8万元,为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建设了15套油烟净化设备,并支付了2016年和2017年运行费用227万元。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由播州区政府负责建设,由遵义市播州区国投集团公司具体实施。2010年2月至2015年2月,遵义市播州区国投集团公司拨付工程设备款、窝工费、设备维护费、污水处理应急整改费、维修费等共计186.96万元。此外,《协议》规定:“遵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打击刑事犯罪、安全检查、计生检查外,其他部门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在2009年9月底至2011年4月油烟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且多次引发投诉未得到及时处理。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播州区仍然未批先建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羽蛋鸡生态循环一体化农业项目,目前已完成投资4000万元,建设100万羽蛋鸡鸡舍及配套设施土建工程,在国家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该项目并未列入清查名单上报。
原因分析:重发展轻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整改目标:1.立即废止“土政策”;2.遵义市全面排查清理辖区内“土政策”及违法协议(合同);3.彻底纠正播州区政府“乱作为”行为;4.完成播州区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整改。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土政策”,责令新蒲新区修改或废止《新蒲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3〕126号)第25条内容;责令桐梓县、播州区修改或废止下达环保局招商引资任务的文件规定。
2.遵义市政府立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违法合同(协议)的清理排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
3.立即废止《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协议书》,督促老干妈遵义分公司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并制定搬迁方案。4.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贵州一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羽蛋鸡生态循环一体化农业项目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5.遵义市委、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铜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均没有安排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重要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7月印发后,铜仁市迟至2017年1月才制定实施方案,截止督察进驻时,铜仁市尚未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补充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
2.铜仁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区(县)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铜仁市委、市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区(县)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4.铜仁市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印发并组织实施铜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七、黔南州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部分工作研究贯彻不及时。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均没有安排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重要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于2016年9月印发,但截止督察进驻,黔南州尚未印发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7月印发,黔南州迟至2016年12月才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黔南州部分市县“土政策”清理不彻底,个别市县政府干预司法活动。2016年,都匀市政府、荔波县政府分别向都匀市、荔波县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2.5亿元和1亿元,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在2015年6月底完成土政策清理;惠水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会议决定并出具专题会议纪要,由县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转林业局作行政处罚,涉及企业故意毁坏林木案16起以及惠水县水利局滥伐林木案。督察进驻后,惠水县委、县政府下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改,要求惠水县公安局对已撤销的案件进行了重新立案调查,责成中共惠水县纪委对部分涉及人员进行了立案审查,但尚未对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追责。
原因分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力度不够;抓落实的力度、深度有差距;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不力。
整改目标:1.对学习及部署限时进行补课,提高认识,提出具体的措施;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时传达学习、分析研究的机制;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环保督察“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形成长效机制;4.清理废止相关“土政策”;5.把“党政同责”落到实处。
整改时限:第1、2、3、4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5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8份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和研究部署。
2.黔南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从2017年第4季度开始,每季度至少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一次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3.黔南州委、州政府出台学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机制,并于2017年第4季度开始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县(市)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4.黔南州委、州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土政策”的清理和废止,明确不再给各级环保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
5.黔南州委、州政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惠水县16起企业故意毁坏林木案、水利局滥伐林木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八、考核体系有待健全。一是尚未建立横向到边的考核评价体系。省级相关部门未按环保法要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二是考核不够严格。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仅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对工作情况无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不具差异性,难以发挥考核作用。如2015年的考核中,9个市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得分相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考核得分最高分和最低分仅相差0.38分。贵州省市县经济综合发展测评办法仅考核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2016年考核中,对9个市州、88个县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指标,均以满分记入综合测评。三是考核结果运用不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未纳入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贵州省市县经济综合发展测评、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六盘水市在2014年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合格,但没有及时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并问责。
原因分析:对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认识还不够高。整改目标:1.对环境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六盘水市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2项目标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17年12月31日)。
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1)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修改完善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增加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完善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指标计算方法;(2)调整优化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功能导向类的指标权重,调整环境保护负面扣分指标设置;(3)将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纳入省级机关专项目标管理范围(2018年6月30日)。
3.修订完善《贵州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调整优化测评办法,增加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完善相关指标计分方式方法。(1)调整修订指标。进一步梳理指标体系中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发展综合指数、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指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4项指标,增加反映“山青”“天蓝”“水清”“地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指标,更加科学、全面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2)调整完善方法。及时整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指标的计分方法,客观反映各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引导各地更加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2017年上半年及以后全省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中,按照各市、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实际值计算得分,计入综合测评。(3)科学分配权重。整体考虑、统筹处理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创新开放、提质增效、民生改善、生态建设、群众满意度等七个类别的测评指标,科学分配各项测评指标权重,提高生态、环保等相关指标权重(2018年6月30日)。
4.修改完善《贵州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修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增加环保指标测评体系的权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对环境保护负面扣分情形进行调整完善(2018年6月30日)。
5.建立省直单位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将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进行管理,按照专项目标管理办法抓好落实,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018年6月30日)。6.充分运用考核结果。(1)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专项实绩考核。在考核评价中,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对没有完成的,进行批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要听取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3)严格问责。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存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进行问责。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4)在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类评先选优工作中,要听取环保部门意见。(5)加强省级机关环保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运用。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考评省直责任单位,未按绩效要求完成的记入“负面清单”,考评结果交省直目标绩效办,记入年终考评总成绩(2018年6月30日)。
7.定期公布绿色发展指数(2018年6月30日)。8.六盘水市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2017年12月31日)。
九、贵阳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要求在绩效考核指标上的权重不够、量化不足。比如,市直部门考核权重仅5%,且部门间没有体现权重差别;市属企业权重由2013—2014年的10%降至2015—2016年的5%。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金钟河7个断面中有5个断面持续超标,但贵阳市没有严格按照《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考核问责。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目标意识不强,考核不认真、不严肃。整改目标:在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的权重。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修改绩效考核办法。加大生态文明考核权重,确保所有目标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在考核中分值权重占比不低于10%(2017年12月31日)。
2.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一票否决”指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一票否决”细则(2017年12月31日)。
3.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按照《贵阳市金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对17人进行问责,由分管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对涉及的区(市、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2017年12月31日)。
十、遵义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一是遵义市政府未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与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二是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未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体系。三是考核不严格。根据遵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的通报》(遵府办函〔2017〕31号),各县(市、区)2016环境保护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未拉开考核等次。2015年、2016,市政府对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全部为优秀,与全市空气质量在贵州排名靠后的实际状况不符,遵义市环境保护河长制2015考核结果显示,虽然湘江河等水体污染较重,但参与考核的14个区(县、市)均为优秀,并无等次差别,考核流于形式。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好,考核办法不科学,考核不严格。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环保考核机制,严格环境保护考核。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按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与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201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2017年终考核,并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12月31日)。
2.修改完善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等生态环境考核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部门年终综合考核,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2017年12月31日)。
3.严格考核。根据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严格考核,拉开档次,强化考核结果应用(2017年12月31日)。
十一、铜仁市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2013年至2016,铜仁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和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未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对市直部门的考核内容。2015年、2016年,铜仁市政府未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向市人大报告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2013年至2017年4月,铜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未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过专项督查督办。
原因分析: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不强,环保责任落实不好。整改目标:强化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绩效考核,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督查机制。
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市政府与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绩效考核(2017年12月31日)。
2.完善考核细则。制定《铜仁市201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细则》《铜仁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2017年12月31日)。
3.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工作完成情况(2018年6月30日)。
4.建立专项督查机制。铜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办(2017年12月31日)。
十二、黔南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完善,考核不严格。黔南州政府在对《黔南州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批复中,将州环境保护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列为实施责任主体,未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其他牵头单位纳入实施责任主体。黔南州未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任务实施情况纳入各牵头部门综合绩效考评日常督查考核中,2017年以前也未把相关工作目标列入除州环保局以外的各牵头部门职能目标考核中。
原因分析: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制度落实不好。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严格考核。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强化部门责任。立即梳理《黔南州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涉及的责任单位和部门,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2017年12月31日)。
2.严格部门考核。根据《黔南州2017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黔南州2017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及工作内容,严格考核。自2017年第4季度起,将相关任务实施情况纳入各牵头部门综合绩效考核(2107年12月31日)。
十三、贵州省规划环评执行不到位。一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普遍没有开展规划环评,也未统筹考虑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导致产业发展“一哄而上”,留下全省性或区域性环境问题。典型的如网箱养殖问题、环境敏感区旅游过度开发问题、涉磷产业流域性污染问题等。本次督察查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如下: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编制的《贵州省特色渔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十二五”特色农业发展专项规划》《贵州省“十三五”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山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贵州省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林业厅编制的《贵州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水利厅编制的《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实施方案(2013—2020年)》《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的《贵州省能矿资源深加工产业重点生产力布局规划(2013—2020年)》及相关的4个子规划。遵义市工能委牵头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工业发展总体规划》《遵义市“十三五”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等9个规划,市林业局编制的《遵义市林业(园林)发展“十三五”规划》,市农委编制的《遵义市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市发改委编制的《贵州省遵义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市住建局编制的《遵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市交通局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市旅发委编制的《遵义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等。其他下沉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的规划也普遍存在以上情况。二是产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滞后,导致园区建设出现同质化、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全省上报的107个产业园区中,有13个主导产业有煤化工产业,仅六盘水市4个县(市、区)就规划建设了10个园区,其中有6个主导产业为煤化工。全省有51个园区未及时编制(修编)产业规划或编制的规划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其中国家级6个、省级38个、市级5个、县级2个),有36个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实施(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27个、市级3个、县级4个),未能发挥规划环评引领、指导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三是部分城市总体规划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城市总体规划中也缺乏环境保护内容,造成规划不合理,导致产城矛盾突出,油烟、噪声、污水、垃圾等生活污染投诉高发。典型的如贵阳老干妈污染问题、桐梓污染围城问题、铜仁鹭鸶岩取水点问题、兴义宜化污染扰民问题等。本次督察查出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城市规划如下:《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其他未下沉市(州)、区(县)也存在类似问题。
原因分析:对规划环评制度认识不到位,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不健全。
整改目标:1.全面清理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各类省级规划;2.查缺补漏,对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各类省级规划限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3.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规划环评制度;4.限时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编制(修编)以及规划的审批工作,适时开展园区规划的跟踪环评;5.完成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影响篇章的编制工作;6.建立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9月30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4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5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第6项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省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执行规划环评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排查结果,对未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规划,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并组织审查。
3.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的专项规划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各地在组织编制涉及实施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交通等十个领域专项规划时,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在规划中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委托第三方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报告书审查意见建议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第三方编制(修编)产业规划,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滞后于规划实施的产业园区,按照园区入驻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环评。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市(州)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的督导。督导遵义市立行立改,完成遵义市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整改,督促其他市(州)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环评自查工作,推动全面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加强基层调研,指导各地在建设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督促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立即补充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各市(州)开展自查,对没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的城市总体规划,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
6.研究制定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察问责机制。
十四、产业结构调整“转”与“赶”的矛盾仍然突出。一是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省落后产能情况底数不清。其提供的资料显示,全省需在“十三五”期间化解淘汰落后产能还有约8万吨炼铁、1万吨造纸、18万吨铁合金、134万吨水泥,但督察发现,仅黔南州就有3条造纸机生产线、3万吨造纸产能尚未淘汰。二是过剩产能淘汰滞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现场检查时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288台160KA电解槽仍在生产。三是部分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贵阳市清镇市波渡河铝土矿煅烧炉采用属于落后工艺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黔南州存在6台硅锰矿热炉、6万吨铁合金产能未淘汰,涉及3家企业,存在3条造纸机生产线、3万吨造纸产能未淘汰,涉及3家企业。铜仁市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2个100立方米化合桶属于淘汰类落后产能,目前仍然未被淘汰。四是在化解过剩产能本身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部分地区仍在违规批准新增过剩产能项目。如兴仁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违规建设20万吨/年电解铝过剩产能项目。2013年5月,该公司煤电铝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目前,发改部门对热电和铝棒材加工进行了立项核准,但电解铝项目至今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产能等量置换仍在办理过程中,未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原因分析: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市(州)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问责考核力度不够。
整改目标:1.全面清理全省落后产能,摸清落后产能底数;2.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按时完成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288台160KA电解槽淘汰工作;3.尽快出台我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新出现的落后产能及时进行处置;5.将兴仁登高铝业项目纳入《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中“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意见表”范围内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完成符合条件的产能指标交易。
整改时限:第1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2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3项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第4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第5项目标2018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党委和政府。
督导单位:省整改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1.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全面掌握全省落后产能情况(2017年10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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