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共6篇)
篇1: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修订),会计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 2 月3 1 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 6 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 个月)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 月 31 日、2 月 28 日、3 月 31 日、4月 30 日、5 月 31 日、6 月 30 日、7 月 31 日、8 月 31 日、9 月 30 日、11 月 31日、12 月 30 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 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 1: 1(1 元以上净资产折 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 131 号): •公司法‣ 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 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注: 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
(六)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第 11 条第(10):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 50 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51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 9 5 年5 月2 5 日 财税字[1 9 9 5 ] 4 8 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7 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 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 2006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 程序。2006 年 8 月 31 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 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臵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因此,对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十一)代验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十二)国有股权的鉴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其他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十三)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十四)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 注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评估备案 产权交易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十五)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B、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十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规范 A、如果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臵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需要注意的是: 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臵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 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十七)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十八)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
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案例: 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九)职工持股会清理案例(绿地集团借壳上市)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十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实际控制人: 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 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 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 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 10 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二十四)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1)进行产权界定(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3)产权交易所交易(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清理甄别“挂靠” 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红帽子企业)(1)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2)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 年第 1 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 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 5 %。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 年 10 号令第 57 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六)红筹拆除问题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零对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转让,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1)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2)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
(二十七)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 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二十八)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第 66 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3、其他方式规避(特殊行业)案例: 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 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 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 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财务独立: 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 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业务独立: 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十)业务与技术的合规性问题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7)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高新技术企业合规问题)
篇2: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2014-04-18 高慧律师 我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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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
(六)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十一)代验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收回。如果拟挂牌公司已经将代验资进来的注册资本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支付出去,或者做坏账消掉,则构成虚假出资,该等情形,中介机构需要慎重处理,本着解决问题,规范公司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瑕疵,在公司没有造成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给出的意见进行补足,具体应当以审计师给出的意见做财务处理。
(十二)国有股权的鉴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其他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十三)国有股投资的决策程序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十四)国有股投资与退出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
注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评估备案 产权交易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十五)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B、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C、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十六)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规范
A、如果职务成果或者职务发明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至公司,此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减资程序规范,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但是此种情况下,该等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不能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因,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但是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但是不能进行专项减资,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但是会计师可以在减资的验资报告进行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十七)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
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十八)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
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九)职工持股会清理案例(绿地集团借壳上市)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认定)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十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十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二十四)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3、《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红帽子企业)
(1)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进行认真界定,由各投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据此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划清投资来源或出资人,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2)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10号令第57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六)红筹拆除问题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零对价格(按照注册资本转让,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
(1)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
(2)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
(二十七)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
1、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但是应该根据该员工在农村参加该险种缴费情况给予补偿。
2、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如提供员工宿舍、补贴员工租赁房屋的租金等方式),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
(二十八)劳务派遣的合规性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66条有关劳务派遣员工的使用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其他方式规避(特殊行业)
案例: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九)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十)业务与技术的合规性问题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篇3: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新三板”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习惯性俗称,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2015年9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打破了一直以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的历史定位, 意味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同于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 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由于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不设门槛, 给了那些尚未盈利但具有较强经营活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打开融资渠道的更多机会, 因此大量发展潜力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有到新三板挂牌的计划。本文就大量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与研究。
二、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1. 财务、税务问题处理的规范性
(1) 财务规范性
合法合规经营, 是对拟挂牌中小微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 财务规范自然也包括在合规经营范围之内。作为拟挂牌企业, 会计核算等各项财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应坚决杜绝内外两套账等不规范行为。
首先, 大量中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 由于资金实力等原因, 在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较难吸引到企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加入, 尤其对优秀财务人员更是求贤若渴。由于中小微企业现有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局限, 可能在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合理性、会计核算的准确与规范性等方面存在不足, 导致在财务方面不符合新三板挂牌要求, 需要进行大量整改工作。
其次, 中小微企业在决定申请挂牌前, 在企业创立初期基于成本等方面原因可能没有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内核时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内部控制的不规范往往容易导致产生管理方面的漏洞, 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财务危机。作为未来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拟挂牌企业务必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系统, 并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监督, 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 税务规范性
税务问题对于拟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来讲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首先, 如果拟挂牌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对后续教育不重视, 会导致财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 为企业税务处理带来隐患。
其次, 在运用税收政策的时候, 由于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及其他原因, 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务处理上产生错误, 如因纳税调整不规范而导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申报不准确, 因此在挂牌前的整改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大量需补税的情形。这不但会增加企业由于补缴税款带来的资金压力, 还会在企业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给挂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 企业历史沿革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在拟挂牌企业的历史沿革中, 可能会在股权出资、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法人治理结构及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玼。
(1) 关于股权出资
首先, 在部分拟挂牌企业的成立初期, 由于资金不到位及其他原因, 在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时存在出资不实、出资不及时或出资方式不合法等情况, 从而引发相关法律问题。
其次, 股份代持。“股权清晰”是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必须要“股权明晰”。拟挂牌企业在股权出资时由于各种原因, 会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企业在决定挂牌后应采取合理、合理的方式对已存在的股份代持行为还原, 并作相关披露。
(2) 工商变更
拟挂牌企业出于战略发展及优化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考虑, 往往会经历若干次工商变更。以股权转让为例, 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召开股东会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章程修改不规范等情形, 尤其国有股权转让时, 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 从而为挂牌工作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 法人治理结构及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规定, 但部分拟挂牌企业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比如以《公司法》禁止的身份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在挂牌前必须组织整改, 以消除对挂牌工作的不利影响。
3.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规定, 虽然对拟挂牌企业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 但将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对拟挂牌企业的重要考量标准, 以下针对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1) 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明确
拟挂牌企业必须主业突出而明确、产品适销对路, 如果没有真实、明确、具体的主营业务作为支撑, 没有建立健全适合企业发展的商业模式, 企业将很难具备长期持续经营能力。换言之, 如果企业不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总收入中占比70%以上) , 而是以营业外收入 (如政府补贴) 等偶然性收入为主, 并且没有适合的商业模式, 则企业将很难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2) 关联方交易
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 拟挂牌企业往往会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安排来影响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 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已经发生关联交易, 则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公允性等必须合规, 并且对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方式等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
虽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拟挂牌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作明文禁止, 但如果拟挂牌企业经常发生关联交易或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不但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还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影响。为保证新三板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应最大程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影响并进行充分披露, 同时应向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能证明关联交易合理、必要、公允的资料。
(3) 持续亏损对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影响
尽管新三板挂牌对拟挂牌企业的利润指标未作要求, 但并不意味着亏损状况不会对拟挂牌企业产生影响。当拟挂牌企业出现连续两年以上亏损, 且亏损局面可能在短期内无法扭转;同时企业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扭亏措施, 或采取的扭亏措施无明显效果, 将势必影响到对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企业应确立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 制订详细的盈利计划,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这都是必不可少的。
(4) 业务过于集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与建议
如果拟挂牌企业的主营业务过于集中, 产品过于单一, 一旦产品市场需求、销售价格等出现较大波动, 将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 这意味着企业存在潜在的重大经营性风险, 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此, 拟挂牌企业应积极转变经营思路, 拓宽业务范围, 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 最大化地避免因业务过度集中带来的经营危机, 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5) 同业竞争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影响与建议
实际控制人名下是否同时拥有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 拟挂牌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兼任实职等都是券商尽职调查及内核时关注的重点。由于同业竞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拟挂牌企业的经营独立性, 当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时, 必须在挂牌前全部消除。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将同业竞争企业转为子公司、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
三、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服务,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于规模、实力、经营理念等方面原因, 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整理。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均可参考本文提出的建议,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存在的可能影响挂牌工作的问题认真梳理并实施整改, 争取在新三板早日成功挂牌。
参考文献
[1]白建红.新三板挂牌的若干财务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 2014 (11) .
[2]汉鼎.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八大攻略[J].经济导刊, 2012 (Z2) .
篇4: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关键词】新三板;融资;投资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为新三板,是专门为非上市的公众公司设置的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新三板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全国中小型企业,一方面协助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缓解其资金压力和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基础良好的企业,通过新三板的融资机制协助其进一步扩大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
新三板挂牌要求与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比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经营规范;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及持续督导等。新三板的挂牌要求没有财务指标的限制,与主板和创业板形成鲜明对比,正好符合创新型企业、高速发展的中小企业的企业生命周期特征。同时,上述条件对于拟挂牌企业的规范作用恰到好处,设置了基本要求但要求并不高,挂牌企业容易满足条件,不必消耗时间刻意去满足大量复杂的条件,有利于增加拟挂牌企业的活跃度,企业满足了上述基本条件后也对提升我们资本市场的企业质量有十分重要的贡献。
截至2015年12月上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显示挂牌企业数量约为4,500家,较2014年增加约2,000家,挂牌数量增长快速。一方面,国家大力支持新三板资本市场建设,新三板不断得以扩容;另一方面,新三板挂牌对中小企业而言是前所未有的机遇,吸引力巨大。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程序较主板和中小板而言,主要优势是行政审批快速,挂牌流程便捷,政府支持。相对于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漫长排队等待和详细的审核流程,新三板更侧重于对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诚信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大部分企业都能挂牌成功,挂牌时间仅几个月左右,较上市流程缩短大量宝贵时间,是及时捕捉商机的重要支持。同时,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例如对挂牌企业进行奖励和财税支持,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能逐步提升中小企业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管理能力较低,在财务、法律、税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借助挂牌机会,在会计师、券商、律师等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协助下,参照各方提出建议的基础上修正日常管理上的缺陷,使企业朝着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公司在公众投资者面前的良好形象。同时,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借助主板券商持续督导在日常经营中不断强化和巩固对现代企业制度理念的理解和实践。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可以实现多种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挂牌公司可以在新三板中进行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渠道的拓宽,中小企业由挂牌前单一的债务融资渠道基础上增加了股权融资渠道,融资机会大大增加,同时政策允许企业挂牌与定向发行股票合并进行,企业较以前缩短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时间,融资更加便捷和高效,企业自主性也大幅增加。挂牌后的公司成为公众实体,市场对其的估值将较之前得到提升,公司资信状况提升,企业向银行等债权人进行融資的门槛下降,资金成本在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下降进一步降低。再者,挂牌后公司股权估值提升,股权流动性大幅增加,这将吸引风险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的热捧,与挂牌企业一同发展壮大。
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后成为公众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知名度的提升将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非公众公司在市场宣传、客户获取、政府支持等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我们既要看到目前新三板快速的发展,也有必要认真思考下新三板目前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向,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挂牌企业诚信监管、投资者门槛、挂牌公司分层方案等。
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后的财务信息出现较大幅度的落差,对挂牌数据真实性存有疑虑。挂牌前财务信息均为盈利,各项指标正常,但是挂牌后财务数据出现巨额亏损,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主要表现为期后进行大额退货并冲减当时利润,挂牌前财务数据存在舞弊虚构不实销售交易,刻意漏记已发生成本及费用,对利润进行大幅调节。部分挂牌企业在账面净利润主要依靠非经常性损益来进行维持,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一些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进行任意调节,通过对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不当的资产评估虚增资产账面价值等。还有部分企业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将已投入的资本金重新转入私人账户,或者以关联方的名义向挂牌企业借款,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还款日等。
新三板突出特点之一是不针对财务指标进行量化,挂牌企业的价值判断从政府手中转至投资者,充分体现市场化发展特点。政府应充当市场监管者,分行业进行挂牌企业的财务数据的统计,参照中位数和平均值制定风险识别指标,利用大数据概念结合数据库,结合挂牌企业在挂牌前、中、后的财务信息的变动进行分析和比对,如识别出财务数据失真对挂牌企业及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其诚信和法律的宣传及教育,为每个挂牌企业设置诚信档案,对其进行诚信评分。
同时,进一步强化主办券商对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使挂牌企业按照股转系统披露制度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再者,目前对于挂牌企业,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一职,因此信息的披露难免有失专业,因此法规需要尽快落实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一职。最重要,还是挂牌企业及管理层本身,需要恪守诚信原则,完整和真实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制度对财务信息进行恰当披露,使投资者和财务信息使用者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作出价值投资的合理判断,使新三板形成良性交易的循环。
目前,新三板法规规定的投资者范围较为狭窄,限制了股权交易的流动性。根据股转系统管理细则的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企业的股票公开转让: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②实缴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①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具有会计、金融等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机构投资者,由于手握充裕资金,因此交易条件不难满足,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门槛较高。我国投资者散户占比较高,单个散户手中资金难以满足上述法规要求。
因此,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①降低投资者所持证券金额及进入门槛;②根据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及风险识别能力、过往投资收益率状况等指标进行等级划分,不同等级投资者匹配不同的入门标准,对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薄弱及投资能力较低的,需要提高门槛,并进行教育及定期评估和变更评级。降低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将使新三板市场更为活跃,提高目前的成交额和股权流动性,提高新三板市场对挂牌企业和投资者的吸引力。
近期全国股转系统出台了中小企业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分层方案主要将不同层次的企业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创新层企业具有高盈利能力、高成长性、高活跃度等特征,基础层则是针对挂牌以来无交易或交易极其偶发且尚无融资记录的企業,还包括有交易或者融资记录但暂不满足创新层准入标准的企业。
创新层企业需要满足三个准入标准之一,每个标准侧重点不一样,分别考察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增长潜力、资本规模等指标,可以从更多维度对企业进行评估。股权系统同时设置维持评级标准,每年在挂牌公司公布年报后系统自动对其进行层级调整,考虑到对挂牌企业的支持和促进,维持标准的要求较准入标准低,同时对当年未满足创新层维持标准的企业将会发出风险提示,这有利于挂牌企业和投资者提高关注和风险意识,对满足准入标准的企业也可以从基础层调整至创新层。
本次股转系统出台分层措施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将不同水平的挂牌企业按照盈利能力、成长性等特点进行划分,有利于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的时候更有针对性地筛选,更快速和高效进行判断及决策,提高效率。其次,对于监管层,分层后可以针对不同层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制度,提高制度的适用性及灵活性,尤其对于创新层可以逐步提高对其在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的教育及要求,对于基础层,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再者,对于挂牌企业自身而言,处于较高层级表示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和公司治理水平较高,能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关注,提高其股权和债权融资能力,对于处于基础层级的企业也可将高层级企业作为参照对象,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形成良性竞争。
对于目前的分层措施,可以看出富有创新性,但可以预见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无论在规模和质量角度来看,都会形成更大的差异,部分企业通过新三板进行一系列的收购、兼并,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使企业资产规模不断提升和壮大,同时,企业不断进行股份增发,补充资本,资金实力会不断提升,从而提高其盈利能力和企业质量。因此,分层改革的方向将会由目前的两层再进行细分至四层甚至更多,同时监管层也需要尽快设置行之有效的转板制度,转板条件相对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而言,在转板阶段应有适当下调,之后逐步提升要求。加大对优秀中小企业的鼓励,使新三板中处于金字塔顶层的优秀企业有机会顺利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刺激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发展和提升。
新三板诞生时间不长,但是其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惊讶,短短一年间,挂牌企业数量和成交额几乎翻倍,这既有赖于政府当局对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视,也有赖于投资者对新兴资本市场的需求和信心。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多方共同利益,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及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常见报端,新三板市场的出现有助于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减少对债权融资一直以来的依赖,缓释其财务风险,也一定程度上扩充了投资池,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充分调动和活跃了民间资本。
新三板的发展需要行政当局、投资者、挂牌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机构等共同努力,恪守诚信和商业道德信条,持续打造更加规范、高效、创新、灵活的资本交易市场,共同推动新三板市场朝着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明 编.上海交通大学.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研究.2014年.
篇5:企业挂牌新三板之重点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及解读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
(二)具体要求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3)《公司法》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国有股、外资股的设置必须由有权部门出具批复,券商、律师应确认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特别提示:若以评估值进行调账,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只能从改制基准日起算两个完整的会计。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关于本条,原来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已废止)中规定是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与业务明确来比,应该说老的规则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股转系统新挂牌规则的修订过程中,把此标准相对降低了。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4)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如企业只有偶发性交易事项则不适合挂牌。收入确认是审核重点。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ª¡ª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4、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业务需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取得这类许可或资质。(4)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
(5)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以券商和律师的认定为主)。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总的原则是: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7)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8)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不能违法。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可以有条件接受,前提是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必须归还,资金占用的视具体情况进行整改或提出改进措施,但应披露信息。
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备用金应专门说明,且企业要求有专门管理制度。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能碰;关联交易是黄线,要规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然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严苛的要求,但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量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要停止、要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但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企业放的更宽,同业竞争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
5、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案例索引:现实当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股份代持现象,例如: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40万元和60万元成立A公司,但张三最高学历是初中毕业,为了使A公司对外树立高科技企业形象,张三借用他的表弟王五理科博士的学历背景,在工商登记材料上将A公司40万元出资登记在王五名下,另外 60万元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这样王五实际上是代替张三持有 A公司40万元出资。如果出现 A公司这种股份代持现象,就会被认定为股权结构不清晰,权属不分明,需要在申请挂牌之前消除股份代持现象。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5)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6)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的,申请新三板应停牌,新三板可以挂牌的区域市场应摘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6、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的挂牌规则将中介机构的作用提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上,包括,若一定期限内无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续督导,则将会做出终止挂牌的处理。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内核机构根据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
二、挂牌中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主体资格问题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
案例索引:光电高斯(430251)《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之 9¡°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律师对公司在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2、股东适格: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
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所)、县以上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个人。
案例索引:【随视传媒(430240)】 反馈意见一:公司存在境外公司或个人通过境内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公司业务领域是否存在属于限制外商投资或再投资的情形。顾问律师对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境外公司或个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的业务领域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进行逐一比对,详细论证了外资股东投资该公司不属于限制投资或再投资的业务领域。【网动科技(430224)】有外籍股东未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设立时股东马滨系澳大利亚国籍,后进行规范,马滨退出,工商部门出具说明,股东出具承诺。
【捷虹股份(430295)】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形成、演变及退出过程 顾问律师对捷虹股份职工持股会形成、演变、退出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退出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出具结论性意见,认为持股会是特定历史过程的产物,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其演变及退出过程合法有效。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 2.1 条第(四)款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对于中捷农场设立捷虹股份前身的国有资产出资的来源以及国有股权退出的相关程序,顾问律师对中捷农场的历史、公司历史上的两次增资和国有股权退出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就上述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论证,认为沧州市国资委对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其主体是适格的。
3、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企业历史上验资报告如果没有,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案例索引:【和隆优化(430290)】
一、重点问题 1、2004 年 8 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 506 万元。(2)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顾问律师详细说明了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和隆优化有限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于现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其用于出资的“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未能实现预期的价值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存在出资时的出资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
4、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4)出资不实问题。一般通过补足出资的方式处理,补足出资后即可挂牌;也可进行减资。但是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而言,补足出资后,还要根据出资不实的部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范运行相应的时间。
(5)出资不当问题。可采用出资置换的方式用现金置换相应的不当出资。类似案例还有如:奥尔斯(430248)、今日创(430247)、联动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源出资430266)
5、股份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1)对待代持的态度:目前,对于公司上市时存在的股份代持,证监会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允许存在代持。之所以禁止代持,一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代持,将有可能导致股权不清,容易发生纷争,导致公司不稳定;二是代持将有可能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三是代持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可能产生腐败。为此,证监会官员明确表态:员工持股进行代持的,除了有特殊政策,否则不被允许上市。特殊政策当时一方面指股份制试点初期如全聚德等进行定向募集的公司,披露清晰、能拿到有关批文;另一方面指中国平安等因股权结构拿到特批的员工持股案例,其他情况均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特别提示:2011年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案例索引:【联宇技术(430252)】
一、关于桂子胜、桂勇、桂子荣等三人持股情况
顾问律师对上述三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 944 万元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中的 500 万元为其自有资金,该款项中的 444 万元为向股东桂子胜的借款;桂子胜直接受让股份公司股份时足额支付了股份转让款,该款项为其自有资金。对于前述款项桂子荣未提供资金支持。据此,律师认为,武汉宏博源投资有限公司、纽英伦商务咨询(武汉)有限公司以及桂子胜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真实、有效,桂子胜、桂勇、桂子荣之间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神州云动(430262)】2008 年9 月4 日有限公司设立时名义股东杨清利的全部4 万元出资及2010 年1月20 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清利认缴的9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均为受孙满弟委托而出资。杨清利系孙满弟岳父。2012 年2 月8 日,名义股东杨清利将其所持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孙满弟,恢复了孙满弟真实股东身份,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上市前对于发现的代持,解决的思路:一是让企业进行整改,让实际出资人复位。整改时,很多保荐机构会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必要时要录音、录像,让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承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以后出现问题,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由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将上述材料置于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和说明。二是股份转让,让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三是请求司法确权。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代持,可提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上市前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即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案例索引:【连能环保(430278)】反馈问题: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龙能自动化尚未按照法规的要求办理环评,但其目前所实施的项目内容、项目性质、规模、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连亮自动化环评批复中的内容基本相似,且未出现对周边环境污染情况。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若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律师认为,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尚未办理环评手续、龙能自动化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办理完毕环评竣工验收手续,存在瑕疵。但最近两年,股份公司、子公司连能机电科技、子公司龙能自动化及其控股子公司连亮自动化没有受到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同时,连亮自动化已经在积极办理中,预计于 2013 年内完成验收。龙能自动化出具了关《关于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承诺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公司上海市捷华环评事项的说明》,承诺督促龙能自动化、连亮自动化及时办理完毕环评手续。若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而遭受任何罚款、违约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时,由本人负责赔偿连能环保科技其及下属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上述问题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索引2:【捷虹股份(430295)】
四、关于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顾问律师对公司是否取得经营范围内所必需的行政许可、行业许可证书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公司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许可范围、许可证书有效期间予以图标列示。
案例索引3:【随视传媒(430240)】反馈意见二: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未来公司运营是否会受到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顾问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领域主要为互联网广告数字营销和技术服务,公司不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提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前述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公司。另外,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的数据主要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或公司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意主动收集,为数据的间接收集和使用方,直接的数据收集方和记录方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应当遵守《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收集的用户数据,并未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且为批量分析使用,不针对某特定主体,也不会指向某特定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公司通过互联网采集相关数据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4:【倚天股份(430301)】重点问题 2、2012年 11 月 25 日,公司因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云母带生产活动,收到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告诫书,公司于 2013 年 2 月取得设立霸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请律师对上述 事项核查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篇6:企业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关键词: 新三板; 常见问题; 内控机制
最近几年,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前身系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报价转让系统,2012年扩容,2013年挂牌,2014年做市制度的实施引爆新三板,挂牌公司和融资额都出现了爆发性增长。截止2016年5月16日,挂牌公司7167家,总股本4178.19亿股。与如此火爆的新三板行情相反的是,新三板2014年、2015年年报披露时,却频频报出各种年报延迟披露、临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而这些延迟披露、更换会所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不难看出,其背后隐藏着的是财务规范、内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面对众多还站在新三板的门外跃跃欲试的众多中小微企业,如何在跨入新三板的行列前就将这些财务规范隐患扼杀。本文旨在从财务会计的角度,通过总结接触过的新三板项目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的梳理,最后终结为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内部规范的规定对前期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还原,来真实反映财务报表数据,才能助其顺利挂牌,并在挂牌后仍能顺利运行,符合监管及对外公开披露的需求。
一、常见问题分析
作者认为,目前大多有意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而国内的民营企业有个普遍的现象就是,法人和法人代表不分,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于是各种避税手段纷纷上场。集中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公私不分,股东个人的收支与公司业务混淆
对于挂牌的中小企业中,大部分是私营企业,公司、个人之间往往有着大量的交易,如借款、如代公司支付各种费用等。这种行为,一方面这是大部分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的想法,企业就是他的,没有必要严格区分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借贷或者将个人的消费由企业来承担,从而抽取企业利润,规避通过股利分配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而如果需在三板挂牌,就需要严格区分公司股东个人、公司两者的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首先,绝对杜绝股东占用公司款项,如有发生及时归还。股东占用资金,一个是股东本身出资不到位,在首次出资后抽逃了资金;一个就是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将其投入到公司股东的其他业务中去,获取利益流入个人口袋。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就是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投入再生产,而由于股东没有切实履行应有的出资义务,或为了个人利益将其抽取后用于公司以外的事项,就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根据全国股权系统2015年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合法合规性的核查下就包含对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的审查,需要核查出资瑕疵形成的原因,对公司的财务影响,以及其后弥补瑕疵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中,需要核查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并披露其发生及解决情况。所以对于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在公司挂牌前解决,并考虑占用资金的时间长短、金额大小等,考虑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其次,部分业务的收支通过个人账面结算。由于申请挂牌的企业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没有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往往按照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来进行业务操作,货款的支付、收取可能通过个人账户,并没有通过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而个人账户中包含了个人的交易记录又包含了公司的交易记录,无法严格区分。就会导致帐外的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没有在公司报表上体现,最终报表反映的不是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所以必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分公司业务,不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支付款项。对于前期已存在的事项,需要将个人账户的对账单中与公司相关的交易整理出来,恢复到公司账面,并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当然有些业务比较特殊,如公司在天猫开设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充值,是无法通过银行实现的,只能利用个人账户进行,则应该将该个人账户仅用于充值服务,从公司账户打款到该专设的个人账户,再有该个人账户打款到支付宝帐号,该个人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并有专人保管,定期对账。
最后,与公司、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流、交易往往最多的形式是现金。大额的资金流入或者流出如果通过现金实现的,往往背后有股东的操纵,当然不排除其行业交易习惯是现金交易的外,但是这里强调的是大额,行业交易习惯是现金的行业往往是少量、频繁的交易。之所以股东、公司间的交易喜欢用现金,系由于现金没有轨迹,不像银行存款,可以通过银行对账单反映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等。故而现金交易容易被怀疑成是虚构交易。所以一方面要避免现金交易,另一方面对于不开避免的现金交易,应建立现金交易的管理制度,每天的现金及时解现,收款和解缴的人不应该是一个人,形成牵制制度等。
(二)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匹配是最集中的财务问题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为了节约公司的成本,聘请兼职人员或者不具有财务基本知识的亲友担任财务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出具报税报表,完成每月的报税任务;有些虽然聘请了专职的财务,其账务处理的目的也仅是为了满足税务需要。由于担任财务工作人员的不专业及报表使用目的仅考虑为了报税需要,所以一旦需要启动新三板申报工作时,就会出现各种财务问题,其中最难解决、最花时间,也是最普遍的就是收入的确认和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首先,在准备进行新三板挂牌前,对公司来说出具报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税务部门,所以这些公司的财务眼中,他们报表编制都是为了满足报税的需要,于是乎一些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与税法的规定相悖的,就均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了。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报表的编制是依据会计准则而不是税法。最简单的就是,普遍的财务都认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是开具发票,因为税务上申报时就要求申报的收入与开具的发票都一致。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得判断的重要依据是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而根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显然收款是税法上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时点,而会计准则上收款未必发生了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既然两者的不同,就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重述财务报表,既然对收入进行了重述,那么相应的成本也需要按照与收入匹配进行重述。其次,既然为了满足保税需要,就要进行税务筹划。于是通过延迟或者提早开票,将收入应归属的会计期间随意分配;不考虑当期已确认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关系,随意结转成本;通过暂估成本等行为,推迟所得税的缴纳等,导致出具的财务报表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
这也是目前新三板前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所需花费的工作量最大。如何拨乱反正,业务不同的公司往往会采取不同的策略,但大致的思路都是差异不大的,一方面是首先确定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方式,划分各期间的收入,然后配比正确的成本,如生产型企业通过完整的实物盘点,按标准生产法下计算成本,倒推各期的存货;如提供劳务的企业,可以按项目归集成本费用,做到收入与成本的一一匹配。
(三)同业竞争
目前接触过的拟新三板企业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股东同时拥有其他与拟挂牌企业业务相同或者是相似的企业。原设立多个业务相似或者相同的公司可能是为了避税,或者是为了享受税收、注册地园区的补贴等。
首先,如果拟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的交易对象也非管理规范的企业,那么就可能存在随意签订交易合同,原与拟挂牌企业签订的合同,最终却由可能是股东控制的另一家企业完成,或者相反;或者业务收入体现在拟挂牌企业,但是相应的成本却体现在另一家股东控制的企业等等。这就导致了拟挂牌企业业务不具有独立性。
其次,即使拟挂牌公司的交易对手都是规范企业,但是作为公司股东也会希望通过公司间成本费用的分配,达到利润最大化,税赋最小化。如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人与费用承担人不一致,人工成本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
拟挂牌的企业在同一控制人下同时存在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通常认为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公众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通常,对于这些同业竞争的企业采取的策略通常是关、并两种手法。所谓关,即关闭这些业务相同的企业,这个适用本身这些公司没业务,比如仅是为了获取补贴而设立的公司,后续没有业务发生,或者设立后没有开展过业务;所谓并,就是由拟挂牌企业出资收购股东的股权,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这比较适用非拟挂牌企业本身承接特定客户的业务,无法转给拟挂牌公司等。
但是在采取关、并手段前,拟挂牌公司和非拟挂牌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则应遵循还原的准则,应属于谁的收入成本就应划分到谁的账面。
二、总结
从上述问题的发生的原因到最终解决的办法,实际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即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出现公私不分,个人业务与公司业务混淆的原因,其一缺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合一,他们控制了整个公司的运作,没有人对管理层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其二,缺乏业务层面的控制,如现金管理制度等,管理层可以随意支配使用现金,对现金的使用也没有限制。虽然原来的管理模式符合初创期公司的成本、流程精简的需求,但是一旦公司不断壮大,必定需要匹配的内部控制流程配套。
出现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问题,其中不乏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的原因,而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司本身没有建立起与完善财务核算体系相匹配的内控流程,采购入库没有入库单,销售出库不获取对方的签收,对于存放在的委外加工物资不进行跟踪管理。都是在内控流程环节出了问题。
而设立同业竞争公司,规避税收,更是内控的缺陷。收入成本张冠李戴,在设定完整的内控制度下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且是不容许的。而公司正是利用这种不完善的内控才得以实现这种移花接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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