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精选十篇)
非正式金融 篇1
(一) 非正式金融的概念
最早国外用“黑市金融” (black market finance) 、“地下金融” (underground finance) , 国内用“放贷者”等词来描述非正式金融, 专指那些政府经营范围之外的借贷活动。自经济人类学家哈特 (Keith Hart) 首次提出“非正式经济”的概念后[1], 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术语, 如“非组织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人们逐渐用“非正式金融”代替这些术语。
对非正式金融的定义, 至今国内外尚无定论。一般从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的角度对非正式金融进行界定。世界银行认为非正式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未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Schreiner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没有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的现金回报合同和契约[2]。国内有些学者的研究将非正式金融等同于民间金融, 即民间的资金融通 (姜旭朝, 1996) [3] (李丹红, 2000) [4]。也有的把非正式金融跟“地下金融”作同义词[5], 在指出“地下金融”具有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当局监管之外, 未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披露、非法存在、空缺纳税人义务和隐蔽性等特征的基础上 (江曙霞, 2001) [6], 进一步将地下金融划分为“灰色金融”与“黑色金融” (郭沛, 2003) [7] (朱德林、胡海鸥, 1997][8]。也有国内学者是这样定义的, 即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活动的总和 (赵峰, 2003) [9]。
(二) 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 历史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 以历史的角度审视, 金融 (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 从其诞生之日起, 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 世界上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 正式金融来源于非正式金融;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 从历史的角度审视, 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10]。
2. 辩证关系。
首先, 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其次, 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 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再次, 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它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 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 在一定条件下, 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 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 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 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 归根到底, 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三)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形式
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多样, 并且在各国有一定的差别。Ghate (1992) 根据是否通过中介和交易是否捆绑, 将非正式金融分成四种:临时借贷、专职放贷、捆绑信贷 (Tied Credit) 和小组金融[11]。Aryeetey和Udry (1995) 则根据是否储蓄或贷款, 将非正式金融分为三类:储蓄动员单位、贷款单位和既储蓄动员又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中介[12]。Tsai (2005) 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根据合法性进行了分类。合法的前提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活动必须不是高利贷性质的;半合法指的是由金融当局之外的部门予以注册的金融机构[13]。
王晓毅 (1999) 将非正式金融按照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进行了排序, 从低到高依次是:农户借贷、民间成会 (合会) 、企业社会借贷、银背或钱中、私人钱庄、基金会、城市信用社[14]。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官办色彩浓厚, 已经脱离了真正的信用合作的性质, 所以应将它们界定为正规金融。结合Ghate的分类标准, 有学者将中国非正规金融分为四种: (1) 临时借贷, 主要指亲友借贷、商业信用、民间集资等; (2) 专职放贷, 包括放贷者、银背、私人钱庄、典当商、其他民间借贷组织等; (3) 捆绑信贷, 主要指农产品销售商或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互联性信贷交易; (4) 小组金融, 主要指小额信贷、合会、资金互助社等[15]。
一国的国家金融体系可以用下图 (图1) 表示:
从图1金融体系的全部组成来看, 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非正式权益市场和非正式借贷市场, 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多集中于借贷市场上, 忽视了对非正式权益市场的存在与发展的充分认识。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小企业的融资出现了一种新的动态, 那就是风险资本对科技含量高、高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当这些中小企业被风险企业孵化并成熟以后, 风险资本再退出。
二、我国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逻辑
(一)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一般理论解释
Stiglits和Weiss (1981) 提出的均衡信贷配给模型为我们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理解非正式金融形成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框架。该模型认为, 由于不完全信息,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 银行会对贷款申请者实行定量配给。一般而言,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 银行难以把握其有效信息, 因此成为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尤其是在信贷紧缩期, 中小企业更是主要受害者, 因此它们有足够的动机通过非正式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
Steeletai (1997) 认为非正式金融利用当地社会关系和私人信息, 从而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有比较优势, 这是非正规金融产生的重要原因。林毅夫等 (2005) 证明了金融市场的分割和非正式金融的市场特征是三方主体各自优化行为相互影响的结果[16]。由于金融交易的特征,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是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显然, 这是从信息不完全角度揭示了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 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内生的。
因此, 从理论上可以认为, 非正式金融的生成并非空穴来风, 具有内在的必然因素, 具有典型的内生性金融制度特征。其内生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正式金融具有独特的信息筛选能力。
非正式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内生于乡土社会中, 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 以亲戚、朋友、邻居等亲友关系或本村本里等地缘关系为依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资金的使用方向比较容易了解, 可以减少甚至无需信息搜寻成本, 克服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履行合约问题。
2. 非正式金融以良好的信任关系为基础。
楼远 (2003) 指出, 非正式金融的基础是人际和社群信任, 即非制度信任[17]。非制度信任一般更具有稳定性, 违约或失信的结果往往受到非法律的制裁, 而这种制裁却有着很大的威慑力。无疑, 非制度信任对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具有天然优越性。
3. 非正式金融的融资活动灵活多样、简捷易行。
非正式金融组织一般小巧灵活, 常能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 许多在正式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可以充当担保品。而且, 非正式金融的业务活动操作简单, 合同的内容简明实用, 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高。
非正式金融在世界各地的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 没有体制区别, 不仅仅存在于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非正式融资活动也非常活跃。Christopher Woodruff (2001) 利用1994年和1998年的调查数据对小企业在初创阶段和发展阶段融资状况的研究表明, 在墨西哥, “尽管正规 (银行) 信贷对于调查样本中占大多数的企业比较重要, 但从整体来看, 这些企业极少获得银行信贷。而非正式的金融借贷——从家庭成员或朋友处获得的借款、商业信用等——在墨西哥更为普遍。调查数据显示正规银行信贷很少, 只有2.5%左右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阶段、约3%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之后曾获得银行贷款”[18]。根据Michael Aliber (2002) 利用对Nagpur和Kampala的调查数据所作的研究, 在乌干达和印度, “非正式金融是非正规部门的企业主创办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不论从哪个角度考察, 都远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金融支持”;在津巴布韦, “90%以上的非正规部门的企业根本得不到任何银行服务。即使有些企业主能够得到银行服务, 但大部分情况下, 由于他们没有抵押品, 不能向银行提供担保, 也无法获得贷款”。[19]在肯尼亚, 根据Anders Isaksson (2002) 的研究, 正规部门的小企业和非正规部门的企业向非正式金融的借款较多, 尽管从借款规模来看, 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的融资额不是很大, 但是从借款范围来看, 对非正式金融的利用较多[20]。根据Ernest Aryeetey (1998) , 在加纳等非洲国家, 虽然进行了消除金融压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 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中, 只有一半申请者有机会被银行考虑;而在申请贷款的微小企业中, 大约2/3的申请者可能被银行拒绝。”[21]
在台湾, 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台湾的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台湾的官营银行垄断体制下, 台湾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是极其保守的, 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要取得融资非常困难。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台湾一般银行、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和民间借贷市场。在中小企业总资本结构中, 负债比例高, 自有资本比率低;在借款来源中, 本国金融机构借款为主, 民间借款其次, 短期票券融资比率很小;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贡献有限;在20世纪60~90年代, 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国内借款来源中民间市场的比例高达35%以上。也就是说, 对于作为台湾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来说, 制度外金融是一个无法替代的信用筹措来源, 是企业赖以建立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且, 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台湾已经达到新兴工业化经济发展阶段而消失。
(二) 我国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逻辑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原因——金融抑制以及由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政府选择的金融抑制战略实际上发端于利率管制下的定向信贷配给以及政府在金融资源分配中的所有制偏向和制度歧视。
金融抑制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政府在抑制手段上, 直接采用了利率管制下的信贷配给制。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为非正式金融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基础: (1) 从供给角度看, 由于利率管制, 正式金融市场提供给存款者的利率不能反映其消费的时间偏好率, 因此, 储蓄者有着强烈的冲动到非正式金融市场去寻求更高利率, 造成资金的脱媒现象, 这就为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提供了来源; (2) 从需求角度看, 由于利率管制, 贷款利率不能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 也不能反映资本的边际生产率, 加上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 导致对资金的过度需求。由于资金短缺, 政府就会加强对有组织的金融资源的信贷配给。信贷配给就会导致部分借款者的资金需求无法得以满足, 促使他们在正式金融市场之外寻求资金的满足。
图2说明了存在利率管制和信贷配给时的信贷资金供求情况。SS和DD线分别表示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曲线, 不存在利率管制时的市场均衡利率为Ie, 均衡资金为Qe, 这时资金供求相等。假设金融当局规定利率为Ii, 低于供求相等时的均衡利率Ie, 这一利率下的信贷资金供给量和需求量分别为Qs和Qd, 因为Qs小于Qd, 资金短缺Qs Qd, 金融当局只好实行配给制, 将有限的资金按计划分配给大的借款人 (如国有企业) , 而得不到贷款的小借款人 (多为民营企业) 只有另寻他途, 到民间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
金融抑制还表现在正式金融机构垄断绝大部分金融资源, 在信贷资金投放中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偏向以及制度歧视。国有企业在信贷资金的获取上具有绝对优势, 而非国有企业则难以在正式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 或者面临较高的借贷门槛, 需要烦琐的手续, 或者根本在正式金融市场上融资无门。改革后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融通的, 尤其是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 要想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几乎不可能。实际上, 我国经济增长在改革后主要由非国有经济推动。据有关学者估计, 改革以来, 我国的国民经济总值62%以上是由非国有经济所贡献, 然而它们在通过国有银行获取金融资源时处于严重劣势地位, 相反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大量的金融剩余。金融资源大部分转移给了国有部门, 这与各自的经营活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极不对称。因此, 在正式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所有制偏向和制度歧视的状态下,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非正式金融有着强烈的需求。
在我国温州, 根据张仁寿和李红 (1990) [22]、史晋川等 (1998) [23]、史晋川和朱康对 (2002) [24], 程蕾 (2002) [25]、史晋川和叶敏 (2001) [26]等的研究中得出, 温州民营经济的融资特征是, 在创业初期, 以自有资金和民间融资为主;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以后, 以自有资金和银行借贷为主, 民间融资仍是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资金约束始终是制约大多数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例如程蕾 (2002) 对100家温州民企的融资状况调查发现, 企业在初创期7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在企业发展阶段, 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初创时的自有资金、留存收益以及银行借贷, 但是由于缺乏抵押物, 或者“抵押担保难以落实”, 企业发展所需贷款难以满足。浙江财经学院课题组在2000年7月对杭州和温州的调查表明:60%的中小企业的原始积累以自有资本为主, 约20%的企业以向民间借贷为主;杭州有74%、温州有5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贷款难。根据张仁寿和李红 (1990) 的估算, 1985年农村个体户、联户和乡镇企业资金需求达到6.5亿~7亿元, 其中银行信用社的借贷资金占总需求的30%左右, 民间借贷占36%, 其余为企业自有资金。根据1985年对苍南县前库镇10户批发大户、26家商店和9家企业的调查, 其资金需求为366.4万元, 除了自有资金外, 信用社贷款只能弥补38%的资金缺口, 62%来自民间借贷;乐清县柳市区的乡镇企业和家庭工商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50%是从民间借入的。而Kellee Tsai (2001) 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 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 (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 进行融资。1998年, 在全部银行贷款中, 只有0.4%的贷款是贷给私有企业的。
通过以上的资料, 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 即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 正式金融所占比重很小, 而内源融资和非正式金融是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非正式金融
从以上的阐述中我们知道, 我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 是现实金融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 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 普遍存在、渗透于我国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的非正式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 发展不平衡, 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 总的来说, 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 即使是破坏型的, 也全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因此, 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对待和处理我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 不应简单地限制甚至取缔各种非正式金融活动。
(一) 基本原则
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 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我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
我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 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和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包括正式金融资源与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 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 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
(二) 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1. 遏制的手段不可行
非正式金融在发展中有其缺陷,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缺陷的存在, 就对其采取遏制手段, 强行禁止。因为非正式金融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 它的存在有其现实的经济社会原因, “一刀切”的做法只会使它的存在更加隐蔽, 继续沿着灰色甚至黑色金融的轨道发展, 而不可能达到遏制的目的。例如尽管我国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起诉, 但仍有非正式金融机构冒险行事。而且遏制方式使得非正式金融继续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 政府不可能掌控其规模、参与群体、资金流向、组织形式以及是否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存在联系, 因此一旦问题爆发出来, 有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2. 政府应引导非正式金融的健康发展
遏止是不可行的, 当然完全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也只会让问题更糟。如盘剥人民的高利贷现象更加猖獗;政府制订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也可能因非正式金融的影响而被打乱。为了既能有效地利用非正式金融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其优势, 又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其缺点带来的危害, 政府能够采取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对非正式金融进行规制, 也就是说放弃自己是制度唯一供给者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 重视市场诱致下民间自发创造的制度安排, 将非正式金融纳入政府监管范围, 使其逐步走向合法化, 转为正式金融。对于非正式金融存在的投机、欺诈现象以及与正式金融的竞争问题, 有人认为:第一, 投机和欺诈现象之所以存在, 主要还是因为非正式金融不具有合法性, 不能得到政府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因此, 承认非正式金融的合法性非常重要。承认其合法性, 可以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下所产生的融资形式逐步纳入到政府“看得见的手”的监控之中, 使非正式金融从阴暗面走向光明面, 摒弃其原有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社会现象, 从而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增加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二, 有竞争才会有动力, 竞争的存在会加快正规金融的市场化步伐, 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对金融的需要;并且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市场份额的抢占只是很小一部分, 它更主要的还是对正式金融部门出现的金融供求缺口的填补。
总之, 对待非正式金融, 重点在于引导, 促使其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 还要注意学习非正式金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以修正某些过时的规章制度, 实现制度安排的合理变迁。当然, 对于非正式金融中只具有危害成分的黑色金融 (如高利贷、投机、欺诈等行为) 要严加取缔。
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非正式金融问题, 具体来说:
(1) 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 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 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
(2) 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 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 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 也不要放任自流。
(3) 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 即对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 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 根据其具体情况,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非正式金融 篇2
一、非正式金融及其体系
(一)非正式金融的含义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formalfinance,FF)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开始。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就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IF1+IF2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IF=IF1+IF2+IF3+IF4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standarddefinition)。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IF=IF1+IF2+IF3+IF4+IF5+IF6+IF7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作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二)非正式金融体系(informalfinancialsystem)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financialproducts)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banking),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insurance),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stocks),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bonds),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funds),非正式博彩类产品(informalgambling)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derivatives)等。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financialinstitutions)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informalbanks),非正式保险公司(informalinsurers),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informalfundmanagers),非正式证券公司(informalbrokers),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informalfinancialcounselor),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informalfinancialsupervisors)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informalfinancialbroadcastmedia)等。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financialmarkets)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stock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bond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fund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loanmarkets)及非正式博彩市场(informalcasinos)等。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financialrules)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它不仅作用于非正式金融,而且是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正式金融规则的缺陷;二是非正式金融操作规则;三是现实金融惯例。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financialactions)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financial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financial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financial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financialexit)。([!--empirenews.page--][1][2][3][4]下一页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
(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1.历史渊源关系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2.辩证关系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离不开中国的基本金融国情,即中国是高速发展着的发展中大国,存在着比发达国家严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弱有效,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由此造成的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有着鲜明的本国特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部分,二是蕴藏于正式金融内部的部分。而后者更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如下:
(一)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当前,中国有着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体构成。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若按非正式金融主体的业务性质,可如表1进行划分:表1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主要的非正式金融行为相应的典型举例(1)非正式金融主管以媒体社论干预金融市场/以司法解释超越主体金融法律/政府机构对金融活动的干预人民日报/最高法院/政府机构(2)非正式商业银行。民间资金存贷/向证券投资客户违规融资浙、闵、粤等的地下钱庄、标会/向客户融资的证券公司(3)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正式批准或登记而从事基金或委托理财业务私募基金/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部门(4)非正式保险公司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业务福建、潮汕地区的地下外资保险/农村互助保险会(5)非正式证券公司从事非法的证券经纪代理业务各类地下投资/咨询公司(6)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虽未被正式承认或注册,但实际已控股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中的两个以上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此外,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直接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参与者与临时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主动性,可划分为: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专业性,可划分为:业内参与者与业外参与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往往也是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临时、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者;而中国的许多正式金融机构则往往成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长期、主动、直接参与者。
(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除一般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内容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更多地蕴藏于正式金融市场当中。如表2所示:表2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非正式金融市场典型举例(1)非正式股票市场民间产权交易市场/股票的大宗场外交易/股票衍生品市场(2)非正式债券市场未经正式批准的单位集资、乡村集资/金融机构高息揽存/民间票据市场/债券衍生品市场(3)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标会贷款/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4)非正式基金(理财)市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私募基金市场/民间委托贷款/基金衍生品市场(如:智能理财帐户)(5)非正式博彩市场深沪股票市场/地下非法赌(球、马)场/发票抽奖市场(6)非正式保险市场福建、广东地下境外“黑保险”市场/民间互助会/未经核准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市场/未经核准的网络保险市场(7)非正式集资市场各类集资性会员卡市场/垄断或局部垄断组织的各类无偿性收费(如机场建设费;电话的初装费、月租费;学校赞助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中国禁赌的法律环境下,深沪股票市场在承担着中国正式金融市场功能之外,实际上还承担了一项为中国巨额游资(约5000亿元)服务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功能——赌场(casino)功能。
(三)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相当一部分蕴藏于正式金融产品当中。如表3所示:表3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典型举例(1)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banking)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洗钱/资本外逃(2)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insurance)民间互助基金会(3)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stocks)私募股权凭证(4)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bonds)单位集资/民间个人集资(5)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funds)私募基金/委托理财/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6)非正式博彩类产品(informalgambling)中国部分A股、ST股/税局可抽奖发票等(7)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derivatives)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8)非正式货币(informalcurrencies)金银贵金属/网络货币/政府白条/假币(9)其他非正式金融产品融资性会员卡/未核准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
(四)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所谓的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就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实际存在的指导和调控正式金融或非正式金融的金融规则。本论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五大非正式金融规则”:1.境外例外原则。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信集团等在境外可不受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进行跨业并购,从事金融混业经营,从而成为例外。2.个别例外原则。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中国国内普遍实行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下,被默许或允许以个案方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而成为中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例外。3.边缘例外或交叉例外原则。如:中国各类体育/福利彩票事业、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做庄行为在中国法令禁赌的环境下而成为例外的边缘性赌市。4.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原则。如:海尔集团被默许参股金融业而成为中国由非金融机构主导金融集团的企业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5.约束局限例外原则。也可俗称为“鞭长莫及”例外原则。即由于种种约束局限,正式金融无法或难以发挥效力而形成的非正式金融的既成事实。这里的约束局限包括观念约束、物理约束、经济约束、人力约束、地理约束、体制约束及法律约束等等方面的局限。如:中国股市中非正式金融占统治地位的现实情况,就是体制约束局限的例外结果;对农村金融的相对放任或无可奈何,就是自然地理、经济、人力、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约束局限综合作用的例外结果。
(五)中国的[!--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下一页 非正式金融活动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4所示:表4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序号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典型实例1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创新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2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基金 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3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博彩市场;非法金融;洗钱4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中国股市的“投机市”、“赌博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5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附加性收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6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7中国网络金融问题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8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9中国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10中国金融的非正式或初级混业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代理性等混业交叉经营/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六)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就是“三大趋势”并行。即“正式化趋势”、“升级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并行。1.正式化趋势。这是与世界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相吻合的。其突出地表现为良性非正式金融的建立在日益增强的不可取代性、重要性和公开性基础之上的日益迫切的向正式金融的转型要求、现实和趋势。2.升级化趋势。这既是非正式金融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压力或助长的结果。其突出地表现为非正式金融创新与正式金融创新日益融合,如网络金融。3.国际化趋势。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整体系统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非正式金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过去我们关注较多的是正式金融的国际化而较少关注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中国非正式金融国际化,目前突出地表现为:不良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如:跨境洗钱);非正式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外资对A股市场的地下渗透,内资向境外投资、博彩市场的地下渗透)以及非正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
三、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中国现实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格局的认识和判断大为改观。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业界和学界关于中国金融几个重大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的重大纠正,如下列所示:1.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wealthmanagementmarket)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5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基金总规模/结构经正式批准设立的600亿元/单一结构600亿元正式基金+5000亿元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资金/多元混合结构主导力量正式基金主导非正式基金主导主要问题两大问题:(1)规模问题:正式基金规模占股票市场流通规模的比重还太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机制问题:正式基金的各项管理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两大矛盾:(1)普遍低下的正式基金管理水平与需要较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之间的矛盾;(2)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与新兴的具有重大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之间的矛盾战略措施扩大基金规模;推进基金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以债券基金取代股票基金作为中国现阶段基金主流品种,以回避上述两大矛盾2.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6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投资者规模/结构6800万户/散户为主400万实活户+4000万虚户+2400万休眠户/大户为主主导力量正式基金及大型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的投机性大户(庄家)主要问题国有股减持流通;正式基金规模不足;缺乏对冲机制;资金贫血市场的整体性失信、结构性失衡、体系性失缺;市场功能的异化或非正式化战略措施壮大机构投资者;实现股票全流通确立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债并重”战略和中国股票市场的“低价-小波”长期战略;设立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流通市场)3.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7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政策状况连续性较好,有效性较强战略方针有较好连续性,但具体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存在较大的跳跃性、反复性和临时性;政策效力出现短期反效和局部失灵监管状况力度较大,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力度集中在少数大要案,对众多中小案无暇顾及而仅仅施加有心理压力;抑制金融创新;效率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束缚而大大降低;效果是大案偶发、中小案频发主要问题监管法制建设薄弱、滞后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摇摆不定,并由此不断引发监管决心的起伏不定战略措施加快监管立法确立以“长低长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并坚定相应的监管决心4.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8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正式金融总量(FF)+民间金融总量(IF3+IF4)正式金融总量(FF)+非正式金融总量(IF1+IF2+„+IF7)中国金融总量结构以正式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占少数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构的动态性和可转化性;非正式金融力量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局部)占据主体(支配)地位中国金融主导力量正式金融主导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主导性的动态性中国主要金融力量的性质正式金融为正面力量,非正式金融为负面力量,少数民间金融为补充力量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历史进步性和创新性主要问题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难以控制,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扰,对民间金融左右为难对非正式金融缺乏历史辩证的认识和科学动态的战略方针和体制性安排战略措施对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区别对待,相互分割,强调壮大正式金融,谨慎开放民间金融,把非正式金融排斥于壮大金融总量战略之外对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中的IF3~IF7实施统一战略,以非正式金融督促正式金融,统一对待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区别对待非正式金融中各类别,以壮大金融总量为目标5.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9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金融竞争者正式金融,外资金融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外资金融金融竞争重点国内正式金融与外资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国内正式金融、国内非正式金融、外资正式金融、外资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问题国内正式金融力量薄弱,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缺乏国内金融总体力量的整合,总体金融战略及体制滞后战略措施加速改革正式金融体制,壮大国内正式金融竞争力制订国家总体金融竞争战略和体制,将国内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总体金融力量,壮大国家总体金融竞争力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中国金融界对中国金融若干重大问题的主流观点与中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偏差;由[!--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下一页 此所引出的许多重大战略措施则要么是基本无效的,要么是走了大弯路的,要么甚至是干扰金融改革开放大局的。以上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纠正还仅仅是初步的。随着对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研究的深入,对中国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化。
四、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
(一)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中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的大国,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与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同样包括正式金融资源和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对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
(二)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战略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战略方针,就是“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具体来说: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也不要放任自流。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根据其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禁止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就是排除那些有害于正式金融、有害于积极型和中性非正式金融发展的非正式金融的干扰和破坏。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是现实金融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普遍存在、渗透于中国的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总的来说,在数量规模上,积极型的虽不多、但有朝气,中性、消极的不少,具有一定的破坏力。在地位上,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发展不平衡,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总的来说,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即使是破坏型,也是反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建议因此,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以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为主线,采取“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深入挖掘各种金融资源潜力,同时排除各种有害金融的干扰,以达到从总体上壮大中国的金融力量的总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和发展真正面向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金融理论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特别是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形成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体系,开发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学”这一新学科。2.制订《金融创新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法》,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引导扶持其按一定的市场定位进行发展。对现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甄别,扶优限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开辟正道、大道,使其少走小道、邪道。3.有序地逐步削减中国的各种各项金融抑制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寻找突破口,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办金融,鼓励发展多种多层次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配套、补充和外围环境,同时成为孕育未来新金融的肥沃土壤,从而改变现有新型金融机构来源单
非正式金融 篇3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交易机制
一、前言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龙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他们的定论是:“从短期来看,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其作用并不大。”因此他们主张将非正规金融融入到有组织的金融体系。在金融发展理论的指导下,80年代末许多发展中国家实施了低息贷款政策,以期通过扩大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村的资金供给来挤出非正规金融。但政策的推行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大量农村人口仍然无法获得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仍处于重要位置。
在我國,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从总体上说是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里并行推进的。其一是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领域,由非正规金融组织媒介或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交易。其二是在经济金融改革过程中政府由上而下安排、有组织培育的正规金融领域,由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的金融活动。前者虽然备受理论界的质疑,一直是政府打压、限制的对象,但它始终应客观需求而存在着,尤其是1998年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大规模地从农村金融领域撤退,以及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的被清理和取缔,非正规金融大有迅速分集农村金融、发展壮大之势,从而对正规金融产生一定的“挤出”或“替代”效应。
二、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交易机制上的主要差别分析
下面笔者先从对我国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机制的思索出发,尝试性地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存在和发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合理性,从而对非正规金融政策的效应进行理论探讨。
1.行为目标的不同
对于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其行为目标与其他金融机构并无二样,在存款市场主要是动员储蓄,在贷款市场上主要是转移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工业发展,在对农户的信贷支持上,则是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并存。这就决定了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重视吸储而忽视资金配置。
一般来讲,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如下特征:(1)家庭经营规模小决定了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方面的贷款需求规模不是太大,贷款数额小;(2)农户贷款需求季节性特点明显,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3)农业生产对象不仅生产期受气候影响大,保存起来也比较困难,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定的生产周期和生物属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等。于是,因生产性资金缺口而提出的信用需求就必然体现出季节性、长期性、风险性和零散小额等特点。即使只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农业信贷所固有的风险高、收益低、成本高、资金周转慢这些属性,也注定了农村金融安排的特殊性。就中国农户而言,非生产性信用需求往往占更大比重。这其中除了一部分用于维系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这种非生产性支出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还处于幼稚和不成熟阶段,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村金融制度也必然是初级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现代金融制度则从来都是崇尚效率和节约的。这种情况在农村的普遍程度也恰恰给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
考察中国农村经济中的农户,其行为比较符合“道义小农”命题,但又不能完全被其解释。中国农户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比如因婚丧嫁娶等“面子消费”而进行的借贷),因此,华裔学者黄宗智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核心内容是一等式和一逻辑。一等式是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一逻辑是“拐杖逻辑”,它说的是在等式的两个部分收入中,家庭农业收入好比人的双腿,而非农收入就相当于拐杖。而拐杖只有在双腿不好的时候才可派上用场。这个等式和逻辑所刻画的情景,大概从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即便是如今,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农家庭而言,全部收入仍以农业收入为主,非农收入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只充当“拐杖”。在这样收入结构和逻辑下的中国小农拥有明显的“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这意味着,当农业收入不足以供家庭周转时,农民最初的反映将是谋求非农收入,而不是人们所想当然的那样立即寻求借贷(外源融资),只有当小农家庭的维生费用超过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时,信贷需求才会产生。然而,如果我们认定小农产生信贷需求这个条件成立,也就可以确认大部分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救助性的(维生性的)。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学者认为黄宗智小农等式不再对中国农村经济具有太大的解释力,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已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村镇,他们被认为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条件。但我们看到的是,大多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因而,即便是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理论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因此我们说基于中国农村的特殊的经济环境,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符合其经济需要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中国小农普遍保持着温饱无忧的生存目标,当农业收入不足时,首先想到的是赚取非农收入;进而,就要在亲朋好友间寻找无息或者低息的人情信贷、互助信贷,或是申请国家的官方低息信贷支持;以上均不可得时,就只能迫于生存压力而勉强接受民间的高息借贷。
2.信息可传递性不同
虽然说信息成本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在考察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困境从而从反面了解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时,依然要把信息成本的影响放在首位上。信息成本主要来自搜集和使用信息与评估信息、价值的成本。在农村地广人稀,农村居民居住的分散性十分显著,一个地区内的正规金融机构要获得借款人详实可靠的相关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也对之缺乏动力。搜集信息的成本高昂,使用这些信息的成本也很高昂。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诸如城市企业和个人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使得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变得非常困难且不可行。这样借款人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上的优势损害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尽管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信息处理和加工的单位,它代表存款者对贷款进行监督,以使借款人选择有利于银行的行动,但当信息确认或监督的代价太高,如同以上说的情况时,它就会对农户进行信贷配给,使得农村金融服务成为一小部分群体享用的“奢侈品”(这部分群体往往同政治势力结合起来),从而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相比正规金融的无力,非正规金融却有着极大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将款项贷给十几里以外的陌生人不同,非正规金融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因此,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就在于:事实上,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农户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已经事先存在于借贷当事人双方,而无论贷款行为发生与否。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正规金融所必须进行的贷前调查以建立信贷关系的费用在非正规金融里是不存在或者是相当低的。在非正规金融中,正规金融所需承担的这种费用是内化于当事人大量平常生活中的。中国的农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以家族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在圈子内信息的传递是非常便利且具有社会联系纽带的作用。聊天、信息交换不仅是经济活动,同时还是不可或缺的社交活动,是农村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信息的内化同样降低了事后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3.惩罚的可置信性不同
正规金融交易对违约的惩罚主要依赖法律系统,但事实上,我国无论国有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都是在没有很好的产权基础上成立的,发生政府效用替代金融机构效用是自然而然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大量事件便是政府的指定贷款、干预贷款,要不就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人控制,预算软约束的问题无法避免。对于大多数农民和小农家庭,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是很大的,借款人获得一次贷款的机会相当偶然,难以形成在未来持续获得贷款的稳定预期,因而借贷双方就很难形成长期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制约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借贷双方的交易表现了明显的短期性。这种交易的短期性无疑反过来进一步激励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从而陷入越是贷款难越是违约,越是违约越是贷款难的两难困境之中。
与正规金融不同,非正规金融交易对于违约一方的惩罚不仅包括可能依赖的法律系统,更主要是依赖社会关系的约束与监督,诸如舆论谴责、社会排挤等非法律惩罚有时更为有效。特别是同一区域的借贷或是具有特定关系群体内的借贷,而其关系比较稳定,有着长期互动与合作的预期而且违约信息会迅速传播,违约者会受到群体性、社会性的惩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款人恶意违约的动机和行为。如张维迎(2001)曾经讲过一个乡村社会发生借贷时信守承诺的故事。乡村里人们借贷交易无需书面合同或借据,甚至没有说清还款日期,但贷款人并不担心借款人违约,而借款人也会信守承诺。这是因为借款人他要祖祖辈辈在这个村庄生活下去,不仅要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次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就被全村人知道,在乡村社会,违约及失信的结果是违约者的声誉和信用损失、被逐出其所在的社会网络以及日后的追索。而恰恰是这种非法律途径的制裁措施有着莫大的威慑力。
三、结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融合
综上所述,非正规金融已成为农村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在我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从体制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产生强烈的制度需求,但由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我国现行的正规金融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是我国农村企业和居民为争取现行制度框架内不可能获得的“外部利润”,在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进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因现有正规金融制度服务供给不足而由非国有经济部门进行的次级制度安排。非正规金融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供给不足,在为解决农村中的融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国农村的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当然,非正规金融活动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导致了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更进一步的来说,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活动只能针对少数的对象展开,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有其自己相对固定的客户。这造成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如果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信息优势将会减弱,势必要求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因此,笔者认为非正规金融不仅不会影响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还是对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根源及其表现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它在我国并不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压制可能带来更为不利的结果,只有消除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消极影响,发挥非正规金融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才是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上的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金融秩序中的法律与商业规范[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
[2]Meyer Nagarajan ,G. Rural Financial Markets in Asia: Policies Paradigms,and Perform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3]Bottomley,J.A.(1975): Interest Rate Determination in UnderdevelopedRural Areas.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57 , 279-291 ( May)
[4]李建英.試论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J].农村经济,2005 (9)
[5]马九杰.农村金融:多元竞争与互补合作[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 (2)
[6]IFAD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The matic Study.Volumel-Main Report.Report No.1147-cn Re .2001, 256-267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建立的探讨 篇4
非正式金融是指超出现有法律之外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符合我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的利益需求, 具有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但是, 非正式金融这种处于法律和监管灰色地带的金融体系也存在较大风险。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 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 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 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 对非正式金融建立规范的法律规制, 确保其有序发展是必要的。
一、非正式金融概述
非正式金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具有隐蔽性的、与当代法律规制相对抗的、有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尚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 既包括上述的狭义非正式金融, 还包括地下金融和民间金融。目前最标准的定义认为, 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有效监管范围之外, 由市场主体自发创造, 服务于正规金融难以有效满足其金融需求的市场主体的金融活动。
二、非正式金融的发展
非正式金融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着莫大的联系, 是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缺乏合法的商业出路与正式金融融资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异常活跃, 民营企业数量的增长, 规模的扩张, 资金需求量增多, 为地下钱庄的资金输出提供了动力。有关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文献大体有比较一致的阐述:我国经济市场化发展初期, 非正式金融快速发展, 占正式金融的比重日益增加;当我国经济市场化达到发达阶段, 非正式金融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三、非正式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通过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和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 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根据Minsky的金融脆弱性理论, 随着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即没有偿债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 非正式金融将极易发生危机, 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另外, 由于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垄断问题, 从当代社会经济背景出发, 确定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 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必要的手段。
四、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建立
(一) 通过建立完善的非正式金融组织机制, 从源头应对信用风险危机
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为了有效经营和管理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制衡的程序的总称, 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合理的操作原则。应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的现代的科技手段、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法律规制和其他内容的培训, 使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提升, 消除盲区。现代风险评估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技术工作, 提高内部控制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是必要的。
(二) 完善关于非正式金融的立法, 及时促进金融法律体系的建成
通过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合理的必然的。但不可否认, 现在我国非正式金融仍然处于紊乱状态, 有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因此, 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制定各种法律规制, 明确区分黑色金融和正常非正式金融, 建立综合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
首先, 应该承认正常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加大对本土正常非正式金融的支持;第二, 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制完成对黑色金融的打击活动, 以保障经济社会更好的发展。经济学家早就注意到, 地下经济活动具有逃避或躲避社会现有监督技术的特征, 比如不申报或漏报收入、偷税漏税、逃税避税等。打击黑色金融, 把非正式金融活动规范化标准化。最后, 对民间资本流动加以正确引导, 及时促进非正式金融建立法律体制, 实现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法制化, 创建一个新的金融组织形式, 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有效统一的监管。
(三) 构建和谐行政的服务型政府, 建立完善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
非正式金融 篇5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的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 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4)。
[3]柳松,程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及其发展趋势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5,(8)。
[4]孙莉。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内在性及其正规化[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2)。
非正式金融 篇6
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On formal financial and informal financial vertical connection research review
JinL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stitute of finance,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 611130
The paper keywords: formal financial informal financial vertical connection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about formal financial and informal financial vertical connection research. Foreign aspects, this innovation began in the 1980 s. Domestic research less, has just started, but in recent years, also have a lot of scholars concern.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代理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代理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代理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
[2] 邵兴忠.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以浙江省为例.上海金融.2008.
非正式金融 篇7
“效率”一词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概念, 在论述问题时被广泛应用。帕累托将其定义为“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 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 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 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 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 称为“帕累托最优”, 也称为帕累托效率 (Pareto Efficiency) , 更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 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此时经济恰好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1]。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 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使任何两种产品对于任何两个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 任何两种生产要素对任何两种产品生产的技术替代率都相等, 从而达到任何资源的再配置都已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同时, 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谢作诗认为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 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和帕累托标准是等价的[2]。金融效率是衡量金融组织好坏的标准。在所有的经济体中, 不论过去还是现在, 西方或者东方, 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 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关于中国的金融效率已有多人进行研究, 但对金融效率没有一致的概念及统一的标准。王振山认为金融效率指的是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也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 (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将有限的金融资源 (货币和货币资本) 进行最优的配置以实现最有效的利用[3]。郭新明认为金融效率指一个金融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开始金融交易活动, 降低交易费用, 激励金融参与者更加用心地工作, 促使储蓄更有效率地转化为投资, 效率指标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健全的关键指标[4]。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都认为金融效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2003年以来, 国内有学者开始关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 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正规金融的配置效率较差, 如刘民权等 (2003) 认为由于受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 非正规金融的业务活动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其他人则对非正规金融制度的配置效率进行整体上的分析[5]。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崔慧霞 (2005) 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于降低代理成本、减少内部人控制、减少道德风险、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有重要的作用[6]。周天芸 (2004) 认为中国的非正规金融制度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7]。卢峰、姚洋 (2004) 则证明了中国非正规金融中商业信用配置资源的相对效率比一般的是要高一些[8]。但这些看法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 对于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的关注相对较少。
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方面给予经济发展大量的支持与帮助, 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城市到处可见, 服务品种遍及存款、贷款、理财、信用卡等多方面, 而且服务态度良好, 与之相对应的农村情形却大不相同, 在西部偏远农村, 村民要翻过几座大山才可以见到一个小小的储蓄所,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 本文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 配置效率
对配置效率的衡量更根本的是在产出方面, 即在当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下, 资金是否被运用到产出最高的领域。这可从单位贷款所支持的经济增长量 (GDP增量) 加以考察。通过表1看出, 农业GDP/农业贷款、乡镇企业增加值/乡镇企业贷款和全国GDP/全国贷款相比较均有较大差距, 这恰恰说明农村剩余资金大量流向城市这种制度安排没有在资源配置上起到应起的作用, 如果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三农”, 则资源配置状况将会更加优化[9]。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业统计年鉴》。
相比较而言, 当前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引致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更加明显。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衡量,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当然, 这种低效的资金配置的存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的渐进转轨做出了贡献, 可认为是改革的成本, 或是为取得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一方的支持所做的补偿。当前传统农业己在向现代农业转变, 而乡镇企业也与标准的现代企业日益趋同, 资金已成为紧缺的生产要素, 增加对农业尤其是对农村企业的资金供给, 不仅仅能够提高农民收入, 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速度, 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二) 适应性效率
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创立之初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两者主要办理有担保抵押的大额贷款, 针对农村的小额无担保抵押的贷款一概不予理睬, 而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正是规模小、风险高、无担保, 这样, 正规金融机构完全不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长期以来, 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农业业务, 邮政储蓄只存不贷,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则将资金大量流入能够提供担保的大额的非农领域, 资金大量外流表现出来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分散的金融需求的不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入,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寻找适合农村的发展思路, 邮政储蓄则改组成邮政储蓄银行, 适应性逐渐加大。
(三) 运行效率
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四家机构的经营状况看,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整体长期低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效率有所提高。
1.农业银行在1997—2007年营业收入逐年增加, 但营业利润却一直为负, 只有加上投资收益后税前利润才转为正数 (1998、1999两年依然为负) 。其他研究指出, 与其他三大国有银行相比, 长期以来, 农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最差的一个[10]。截至2007年年末, 中国农业银行的驻县城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0.3%, 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下降了3.7%、2.6%和0.4%[11], 这表示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改制之后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幅度提高, 运行效率相应提升[12]。
2.农业发展银行1997—2006年经营规模不断缩小, 在机构、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人均效益必然不断下降。营业利润在2001年转变为正, 而在此之前需要财政的大量补贴才能运转, 这表明农业发展银行在收缩政策性贷款范围的情况下自身效益有所提高。但这并不是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的, 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政策性金融作用与国家对它投入的巨额资金相比并不相称, 持续下降的经营规模必然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有关的案例分析也显示了农业发展银行运行效率低下:财政补贴不能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 信贷资金不能封闭管理, 同时粮食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难以保证。表明其运行效率有提高的潜力。
3.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长期不好, 近几年有所好转。仅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有关的分析报告看, 行社分家后, 1998—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三年增亏, 根据谢平等提供的具体数据, 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 不良率为37%, 资不抵债缺口总量达3 019亿元[13]。作为一个整体, 农村信用社在技术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14]。从200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和以县 (市) 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 825家后[11],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初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截至2007年末, 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比改革之初提高了20%, 达到11.2%, 不良贷款比例9.3%, 与刚刚开始改革之时相比下降了28%[12]。
4.邮政储蓄银行在2007年初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等服务农村的有效形式。产权制度开始起步, 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理念为“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与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11年10月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资产接近人民币4万亿元 (6 352亿美元) , 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位列第六。
2012年1月21日, 经中国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亿元, 拥有3.7万营业网点, 3万亿元个人储蓄存款, 9亿银行账户, 400多万小额贷款用户, 1 000多亿元支农资金。2011年2月10日, 全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余额总规模突破了3万亿元, 达到30 299亿元。11月9日, 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突破7 000亿元。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
与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相对应, 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也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 配置效率
从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来看, “中国非正规提供的融资规模为9 500亿元, 占中国GDP的6.96%”左右。上文己经证明, 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缺乏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 而把资金投向了城市和国有企业, 如果将资金投向农业和乡镇企业是可以带来更大的产出的, 而对农业和乡镇企业提供资金的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 非正规金融组织为其附近的缺少资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方便, 提高了闲置资金的配置效率, 也使资金闲置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意义。
(二) 适应性效率
与存在几十年的正规金融相比较, 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了几千年, 以乡村“熟人社会”为基础, 具有分散化、灵活、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所进行的交易正是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它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 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 彼此熟悉, 甚至连彼此的祖祖辈辈都了解, 因此不容易相互欺骗, 或者欺骗的成本很高, 因为有族长或者左右的监督和惩罚, 这种惩罚有时候不是经济上的惩罚, 而是风言风语的摧残,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从而有效避免正规金融机构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一种硬性的约束, 能促使社会成员自发服从、自我执行, 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 并节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 违约概率极低。同事非正规金融能够充分利用乡村既有的信息资源和组织资源, 合同都是建立在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的基础之上, 同时它具有重复交易的特点, 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较好的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高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三) 运行效率
据银监会统计, 2007年末我国有7 800万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11]。2007年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7.67亿元, 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村镇银行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31个省 (区、市) 。截至2007年底, 自从开始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总共计发放贷款3.9亿元, 整体运行良好, 可喜可贺的是目前已有6家公司实现盈利, 经营利润共计1 682.29万元, 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正规度也在逐步向银行类靠拢。《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2010) 》报告, 小贷公司短期贷款余额1 952.57亿元, 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 全国小额贷款机构数量5 247家, 从业人员数58441人, 实收资本4 257.03亿元, 贷款余额4 892.59亿元, 发展迅速, 运行效率良好。
四、效率比较分析
(一) 边际成本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 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逐渐加大, 非正规金融组织服务在规模和范围方面逐渐改变原来的状态, 比如业务活动范围就已经扩展到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陌生人, 这样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贷款机构对贷款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掌握的难度加大, 可以想象规模扩大到某一点时会失去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15]。同时, 非正规金融组织之所以一直是在地下经营, 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具有管理体制和先天的制约, 当资产迅速增加到一定范围时, 经营管理的成本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16]。因此, 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边际成本呈现先下降达到某一点而后上升的趋势, 从图形上看, 呈现出“U”形 (如图1所示) , 图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只有一个交点M。在点M之前, 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规模小, 边际成本曲线较为平坦, 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 在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之下[13]。
设f1 (x) 和f2 (x) 分别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函数, 它们满足:
1. 当x<m时, f1 (x) >f2 (x) , 当x>M时, f1 (x) <f2 (x) 。
2. f1′ (x) <M0;当X<时, f′2 (x) <0, 当x>M0时, f′2 (x) >0。
由上可知, 显然有:M>M0 (如图1所示) 。
(二) 平均成本
假设正规金融的固定成本为cf, 由于现实状况, 非正规金融没有固定成本。那么, 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1 (x) 、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2 (x) , 分别如下: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极小化条件分别为:
其中式 (3) 无解, 因为
故正规金融的成本最小规模为无穷大, 这是由假设条件“f1′ (x) <0”决定的, 如图2所示。
而由式 (4) 得:
设x=M1, 即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极小化的规模值, 有如下方程:
设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曲线交于点M2, 如图3所示。由图1和图3可知, M2与M、M0、M1之间的关系为:M2>M>M0;M2>M1>M0。其中, M2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 M0为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 M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 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
由图3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规模有一个边界, 也就是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优分界点, 此时由非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M2时, 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均分别大于相应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 此时由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则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介于M与M2之间 (即M2>Md>M1) 时, 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大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 其平均成本则小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 由于决定总成本的是平均成本, 这时由非正规金融来提供供给的总成本更低。可见, 从发展的规模来看, 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不是何时何地都绝对的有效率, 它们的效率发挥有分界点M2, 在规模大于M2时, 正规金融更有效。相反, 非正规金融更加有效。
五、结论
非正式金融 篇8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实践与理论的双重选择
世界银行认为, 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在世界许多国家, 包括发展中国家、转轨经济国家甚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着非正规金融活动, 它对各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 由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态势, 造成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资金供需矛盾, 形成金融市场“空洞”, 而这正好为具有融资灵活、服务多样、信息充分的非正规金融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使其获得快速成长的空间。据统计, 中国农村2.4亿个家庭中, 大约只有一成五的农户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八成五的农户则要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农村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取得快速发展, 得利于其在资本实践中体现的优势:
第一, 拥有丰富的微观信息资源。相对于城市, 农村地区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信息闭塞, 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却因为和借款人生活在同一个区域, 存在生产、贸易、亲情等多种联系, 从而使其拥有比正规金融更加丰富的信息资源, 并且在监督和控制方面也比正规金融更有成效。例如, 在巴基斯坦, 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仅为2%, 而正规金融部门的违约率则高达30%。第二, 提高了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相对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抵押等操作方式减少了贷款的违约风险, 使得农户小规模贷款或短期投资成为可能, 这会有助于提高资金运行效率, 实现经济增长。第三, 灵活便捷的操作方式。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操作方式上的比较优势更为显著。它表现为以互助担保、互助信用为主体的信贷活动, 有效衔接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 弱化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交易障碍, 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补充。
非正规金融的具有的合理性与不可跨越性, 在理论上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金融抑制理论解释认为, 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实施利率高限、信贷配给、高准备金率和外汇管制等金融抑制政策, 刺激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并阻碍资本的形成, 而过度资金需求迫使金融机构采用非利率的手段进行资金配给。国有部门能够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廉价的政府补贴资金, 而非国有部门只能求助于昂贵的不受利率限制的非正规金融, 从而促进了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基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信贷配给理论认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合约实施高成本,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广泛存在, 利率水平不是金融信贷机构决定的惟一参数。当出现过度信贷需求时, 金融机构可能求助于非价格配给而不是提高利率, 结果是即使不存在利率高限, 信贷配给也能使市场达到均衡。信贷配给导致信贷市场分割, 非正规金融得以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 农村经济具有强烈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根据清华大学2009年初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报告》的分类, 我国农村地区可以划分为四类区域, 即贫困农区、传统农区、发达农区和现代农区。相对于城市, 农村地区尤其是传统和贫困农区, 由于个体收入水平偏低, 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的金融服务水平也相对较低, 换言之, 农户的收入状况构成其预算约束, 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的总体水平。在微观经济学中, 收入对消费的限制是通过一条预算线来表示的。假定某一个农户, 在某期实现收入为Y, 他可以在实物和金融产品中进行选择, 实物的价格为Pr, 金融产品的价格为Pf, 如果以Xr表示农户对实物的需求量, 以Xf表示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 那么农户的预算约束函数为:PrXr+PfXf≤
由图可见, 农户的消费只能在阴影表示的范围内, 即低收入限制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 同时低端的金融服务水平也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收入水平也就很难提高, 最后导致农村金融水平和农户收入陷入恶性循环。在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时刻, 农村金融市场所表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困境, 需要政府积极应对, 审慎处理。非正规金融的适时贡献, 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
据中国农业部农研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显示, 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 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仅占年末借款余额的19%, 占年内累计借款余额的26%, 而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则占71%。从借贷的地区结构数据看, 东部地区农户资金借贷来源有81%来自非正规金融, 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一比例分别为76%和60%。这些数据共同表明, 在实践上, 非正规金融已经以其庞大的融资能力和广开信贷的操作方式, 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求矛盾。
二、中国进一步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约因素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当前虽然已经成为广大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一条重要渠道, 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更关注短期利益, 与宏观金融环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掣肘, 并且其本身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着缺陷, 这就使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富有效率, 限制了它在规模和效益上的进一步发展。
1. 非正规金融与现行金融体制之间的摩擦
(1) 农村非正规金融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实施效果
(1) 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削弱了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能力。由于非正规金融的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 (一般要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 , 这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愿意把手中持有的暂时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和信用社, 减少了正规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来源, 影响信贷业务的开展, 同时也加重了农户和企业负担, 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 非正规金融的“逐利”性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国家宏观金融调控表现在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上, 但是由于非正规金融往往只考虑资金投入的微观效用, 因而在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很容易使资金流入国家产业政策所限制或禁止的一些行业、企业, 有的甚至可能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3) 非正规金融易成为滋生农村金融风险的温床。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以外, 并且缺乏规范的监管, 容易滋生高利贷、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以山东汝城非法集资为例, 汝城城标会打着“互助合作“的幌子, 以筹集巨额资金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 共涉及6000人参与, 涉及金融达1.3亿元, 22名会头携款外逃的金额达1100万元,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金融市场秩序。
(4) 非正规金融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首先, 由于非正规金融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 民间借贷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其次,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非正规借贷利息所得是否征收并未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这两点直接导致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甚至产生影响国家税收稳定的严重后果。
(2)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与管理办法还需完善。历史上, 我国对非正规金融曾经有过片面的认识。上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银发[1997]378号) 和“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国务院[1998]247号) , 以及“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6号) , 将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 被宣布为非法, 大大限制了包括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内的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
虽然, 2004年~2006年中央连续3个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 力求“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通过“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规范明间借贷”。但是, 由于条例中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准入与监督缺乏全面规范, 同时我国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 因此要实现非正规金融在各地的规模效益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2. 当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缺陷
(1) 信息范围狭窄。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重要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范围往往是针对农村少数对象展开, 而且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常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 这内生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现象。
(2) 规模效益水平较低。首先, 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 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 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其次,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 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 难以实现规模优势。
(3) 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散机制。由于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 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 使农村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但是,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局限性限制了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时, 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 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
(4)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在关系型交易中借助血缘、地缘而具有软信息优势, 但是在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变化上却常常是“盲人骑马”。因此,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较高。
三、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思考
1. 给予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明确农村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的性质和地位。只有法律上的认可, 并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才能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创造有利宽松的外部环境, 帮助它们克服经营障碍, 逐渐规范运作, 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央行正在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规范民间金融, 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2. 放松市场准入限制, 健全金融监管制度, 打击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非法行为
(1) 农村金融体系中, 农村非正规金融最贴近市场, 同时盲动性最强, 参与主体羊群效应最明显, 抗风险能力最差。必须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 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本范围, 建立非正规金融合理的产权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检测系统, 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
(2) 同时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优胜劣汰机制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 不是政府直接干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 而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3) 坚决打击农村高利贷、标会、私人钱庄等具有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进行金融欺诈, 有效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3. 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引入退出机制
为了实现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该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于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可以鼓励和保护;对于有息民间借贷要适当规范契约, 避免借贷纠纷;在东部沿海较发达商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 政府可以不干涉和少干涉;在西部和内陆地区政府需要对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指导等。与此同时, 国家金融当局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利益,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让非正规金融组织承受破产压力, 让问题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被兼并, 只有这样, 才能培育出通畅、健康的农村金融体制。
4. 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 通过对民间信用资料的大量收集和分析, 建立信用制度, 对农民开设信用档案等;另一方面, 鼓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适度竞争与有效合作, 使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能够共享客户信息, 实现双方在资金、信息与履约机制的优势互补, 从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最后, 政府还应在引导二者的合作上要有所作为, 支持部分满足条件的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5. 学习借鉴他国经验, 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参与
我国某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与国外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开展多领域合作, 学习和吸收他们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办法和经验来指导我国的实践。例如, 大力推广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 为使更多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提供便利;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等, 都不失为金融体制创新的好方法。
总之, 在中国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起步阶段, 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和开放化程度的提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农村社会的信用习俗、农民的金融文化理念在短时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尽管非正规金融在制度、监管和操作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 但是随着国家立足建立多层次、可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制这一宏图大略, 农村非正规金融将会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会为国家经济、金融体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摘要:在发展中国家或农业落后地区, 普遍存在着二元金融结构, 即一方面是以商业银行、地方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正式机构性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则是以合作基金、信贷协会和私人放贷构成的非正式或非机构性的农村信贷组织和模式。非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矫正市场失灵和弥补资金缺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空间, 指出现阶段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弥补经济转轨时期的资本市场滞后, 解决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融资困难和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的纵深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并据此提出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二元金融结构,非正规金融,羊群效应
参考文献
[1]王双正: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8
[2]江曙霞 秦国楼:现代民间金融的政策与思考[J].决策借鉴, 2000 (4) :16~18
[3]卓 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 2006 (8) :112~113
[4]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 2004 (1) :34~35
浅谈我国非正规金融 篇9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正规化,构想
一、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形式及其详细的运行模式
(一) 灰色金融主要有私人借贷, 私募基金等形式
(1) 私人借贷:私人借贷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互助性质的, 另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
(2)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只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类是合法的且具有官方背景的私募基金。如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等;另一类是非法性的民间私募基金, 因目前缺少一部明确的法律界定合格的投资人, 设立时既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也没有公开的管理办法对资金利益进行监管等原因。 所以民间私募基金目前处于非法、半公开的状态, 这一类的民间私募基金则属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
(二) 黑色金融主要有地下钱庄等主要形式
(1) 地下钱庄:因其大量提供扰乱公共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 所以无法得到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近年来, 随着民间资本的急速增长, 投资渠道缺乏的问题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及地下钱庄的高收益, 吸引着大量的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将闲置资金涌入地下钱庄, 这为地下钱庄的存在提供了资金保障。
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业务类型, 大致可将地下钱庄分为两类:
一类是存贷型。主要从事非法吸收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为非法商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等。其经营策略主要以高利息为主。
另一类是汇兑型。主要从事非法外汇买卖, 帮助部分企业逃避关税、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活动。一般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和边境贸易活跃地区。
(三) 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地域特点
(1) 以间接金融活动为主的“浙闽模式”
这是一种以间接信用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民间金融模式。
(2) 以企业直接融资为主的“北方模式”
中国北方的大部分省份, 非正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以不同的形式如:债权式、信托式等直接向社会非公开集资。由于募股人数的不特定性以及没有监管部门的约束使其风险大而且企业通过宣布破产逃废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二、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经济效应的分析
(一) 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
(1) 有利于推动新兴市场领域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由于正规金融往往存在对资金的安全性追求矫枉过正的问题, 而新兴市场经济领域通常发展前景难以预估, 所以正规金融主要为传统经济领域服务。而非正规金融的存在, 充分地为新兴市场经济领域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新兴市场经济领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 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的官方背景, 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的可能性偏低, 而非正规金融则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位。
(2)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对正规金融机构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出于资金安全性上的考虑, 审批程序往往极为繁琐。这就无法满足人们临时性、短期性的资金需求。而非正规金融因其区域性特点形式上则更为灵活, 如可以一天24小时营业, 抵押物的更加多元化及获取信息更容易且准确性更高, 使其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提高利润水平,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常常有更好的运作效绩, 资金的坏账率也更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能形成对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 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二) 对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1) 非正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正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2) 民间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大
三、对非正规金融的构想
(一) 规制驱除非正规金融中的消极因素
对于扰乱金融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 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地下金融组织和活动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从法制角度讲, 这类黑色金融活动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金融企业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诈骗、洗钱、转移非法收入、骗汇、逃汇、赌博过程中的融资等, 这些法律明令禁止的金融交易始终是规制驱除的对象。在东南地区、西南边境贸易地区,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钱庄从事的基本上都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业务, 与跨境经济犯罪活动融合在一起, 监控非常困难, 这就需要公安部门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协调一致, 相互配合, 共享信息, 更加有效地打击黑色金融。
针对北方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对民营企业集资和变相集资应进行严格监管, 企业管理部门、企业联合会、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 跟商业银行都有义务监控企业集资行为, 金融机构通过检测存款和货币周转, 判断是否出现异常现象, 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央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者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于企业之间的转贷行为, 商业银行应做好自身的风险控制, 对企业行为加以引导和监控。
(二) 扶正管理具有积极效应的民间金融组织
扶正管理具有积极效应的民间金融组织, 使其合法化。金融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影响的公共性决定了该行业不应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行业, 需要有较高的准入门槛。民间金融组织规模小, 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 决定了并非扶正管理任何个人所办金融业务, 而是要以一定的形式组成具有适应农村和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需要的金融组织, 所以应鼓励非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合并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 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可引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战略投资, 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同时解决非正规金融机构因资金来源有限, 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的风险, 但引入正规金融机构的战略投资, 并不意味着引入正规金融机构的管制, 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制度或是出于同行业竞争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 这无疑削弱了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在非正规金融组织公开化、合法化后, 将按照合作制自愿组成新的合作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中来, 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保障机制, 解决退出机制的问题。同时, 还应从法律, 法规上制定一个适应能力强, 有弹性、有自我纠错能力的全新监管机制, 而不是直接规定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因为即使再详细的列举也不能穷尽具体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可能形式, 且过度监管极易阻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不能充分发挥非正规的金融的作用。准入机制、具体监管措施、退出机制将使非正规金融得以更健康的发展。
(三) 加大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创新力度为正规金融提供借鉴
长期以来, 我国金融机构因金融管制等原因存在着金融创新缺乏的问题, 无法满足社会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而非正规金融因其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大、信息优势、抵押优势等特点, 且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程度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会更高, 且市场化的竞争将会促使非正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 增加金融供给, 使得其适宜承担金融创新的试点工作, 允许在可控范围内进行金融创新, 而这里的可控范围则需金管部门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金融危机已经证明, 金融的过度创新所衍生出的连锁问题波及范围极广, 危害极大。但这并不应成为否定金融创新的理由。相反, 金融危机导致了流动性的短缺, 国际市场需求继续萎缩, 全球通货紧缩趋势明显,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外部经济环境更加严峻, 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中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经济增速持续下滑, 已成为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目前撬动民间资本最快捷的办法之一就是大胆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推出系列政策释放民间资金, 比如加快推出《放贷人条例》, 将以前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通过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 尤其是非正规金融的创新, 增加金融产品的供给, 同时反思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全面推广提供借鉴。
结束语
任何事物均是把双刃剑, 非正规金融也是如此。它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 并不是某一特定阶段的产物, 但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化只是过渡性制度安排, 非正规金融并不会随经济的发展而自然消亡, 其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政府的取缔可能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为不利, 通过正规金融来挤压或取代非正规金融难以实现亦非最佳选择。因此, 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应给予其准确定位, 不能持忽视、歧视甚至敌视的态度, 合理地放松管制, 通过制度的完善, 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 依法维护金融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必要的制度创新, 将那些已有一定规模, 机构建立比较完善, 财务制度比较健全, 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的非正规金融合法化, 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其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加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交易合作, 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建军等.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2]初本德.地下钱庄问题深度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8.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浅析 篇10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机制, 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它既是一个国家的现实问题, 又是一个理论问题。虽然理论界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但对非正规金融的内涵界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亚洲发展银行的定义为, 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蓄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郭沛认为,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 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其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本文认为, 所谓农村非正规金融, 是指通过非政府监管渠道, 利用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 为农村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资金融通服务的形式及其活动。它不仅包括非组织化的农户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 还包括银背、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民间商业信用、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各类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融资等组织化行为。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优势和劣势分析
(一) 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1、信息优势。
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鉴别上。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 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 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 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 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 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2、担保优势。
非正规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首先, 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例如, 房产、土地等, 这类物品要么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当作担保品, 要么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嫌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或者物品实际价值低而不愿意将之作为担保品。但是, 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 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 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 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担保品。其次, 关联契约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关联契约是非正规信贷市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 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的关系外, 还在其他市场上 (如商品市场上) 存在交易关系, 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种存在于信贷市场之外的交易关系, 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 事实上也是一种担保。再次, 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 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 或称隐性担保机制。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 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 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 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 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 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的还款, 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持, 一旦借款人违约, 则这种联系被破坏, 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 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别的制裁方式, 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3、交易成本优势。
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 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 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要有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 操作难度比较大。其次, 虽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经济落后地区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较低, 这进一步降低了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再次, 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 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 也节省了交易成本。譬如, 私人借贷可以不分白天黑夜地进行交易, 这减少了借款者的等待成本。此外, 借贷双方还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进行创新和变通。相反, 正规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的创新却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管制而发生扭曲, 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最后, 非正规金融契约的执行常常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 从而避免了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所需的高昂费用。
(二) 非正规金融的不足。
尽管非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 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 这些优势是相对的。导致非正规金融范围和规模劣势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信息因素。
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款活动只能针对少数的对象展开, 许多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有其自己相对固定的客户, 这造成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
2、交易成本。
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导致信息优势减弱, 势必要求它具有更规范的管理手段和运行机制, 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质管理者和员工, 这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
3、法律上的不利地位。
有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 因此经营这类金融业务需要考虑被政府打击的风险。尽管非正规金融可能因为活动范围的扩大而获益, 但范围的扩大使得被政府发现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 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 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 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 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 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 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 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 然而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 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 难以实现规模优势。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蔓延性, 但这种蔓延性又往往很隐蔽。通常这种蔓延性不是由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每个当事人都在自己的小圈子里活动, 但这些不同小圈子的活动在一定情况下又能够被联结在一起, 结成长长的链条或互相交叉的网络。在正常的情况下, 人们不会注意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可一旦某个环节中断, 其影响面就可能非常广。只要有一个环节衔接不好, 债务危机就可能延伸至链条上所有的企业, 整个社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都会被打乱, 同时造成社会信用状况的整体滑坡。此外, 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往往是非法运行, 并依靠一些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合同的实施。一些非正规金融参与者向政府的官员行贿或提供回扣。这些会破坏社会的法制基础, 增加官员的腐败, 给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建议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 其作用在很多地区甚至已超过正规金融, 但却一直不具有合法地位。对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我们既要看到它的积极作用, 也要看到它的消极作用, 绝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取缔它。
第一, 政府应该从态度上正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我国, 由于长期以来总是国家控制着农村正规金融体系, 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总是不放心, 总是认为普通民众之间的借贷活动会导致很大的金融风险。事实上, 尽管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正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争夺有限的资本供给, 但是大多数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并不具备扰乱金融秩序的能量。既然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够做得更好, 为什么不让非正规金融去做呢?此外, 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意义上是正规金融服务状况的镜子, 反映了正规金融在相关方面存在的不足。这实际上为正规金融体系指出了改进的方向。强行地将这面“镜子”拆除可能不利于正规金融部门及时发现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 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应该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 按照非正规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 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式制度之中。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要将非正规金融国有化或由现有的正规金融组织去兼并收购业已存在的非正规金融, 而是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 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非正规金融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这样, 既能减少非正规金融经营上的制度不确定性, 减少它们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也能减少非正规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为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
第三, 建立适合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实际上, 发展非正规金融本身的涵义当中就包含着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金融业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监管, 不监管等于不发展。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问题较多, 不是因为这种经济形式本身有问题, 而是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因此, 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应更加深入化、系统化、科学化。
第四, 对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一是对于亲友间体现互助的小规模借贷活动不必干预, 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 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农村企业的集资活动, 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但毕竟是目前农村企业迅速成长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因此, 与其在发生风险时才采取事后处理的态度, 不如事前监督, 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事前备案制度是可供选择的有效方案之一, 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核控制和减少风险, 同时也可以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三是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活动, 由于其组织化程度高, 涉及金额巨大, 一旦发生风险, 后果严重, 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重点予以监管。
第五, 建立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服务体系。首先, 应加大法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资产的保障,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自身实力相对较弱、规模小, 法律应当严厉惩治某些信用低下的贷款企业。对于某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临时性、短期性支付困难, 中央银行应充分及时地给予支持。其次, 应协助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提升服务能力, 诸如非正规金融组织结算手段落后的问题, 如果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能发挥自身联行和电子结算中心的优势, 为无联行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将大大提高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能力。另外, 随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逐步发展, 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应进行更为完善的改革, 诸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等, 以及在规范中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进一步规范, 以真正实现农村非正规金融服务农村经济, 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完善与效率提高的目标。
总之, 随着人们对非正规金融运行的内在机理、优点和不足、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等方面认识的加深, 相信人们长期以来对非正规金融所存在的偏见将会逐渐得到消除, 客观公正的政策将会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摘要:随着我国正规金融从农村纷纷撤走, 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迅速壮大, 并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然而, 由于非正规金融掌握信息的有限性和得不到法律承认与政府保护, 所以存在许多缺陷, 并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一些破坏作用。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 绝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取缔它, 而应持辩证的观点, 扬长避短, 因势利导, 促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农村发展,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1]鲁靖, 邓晶.中国农村金融行为与金融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5.
[2]蒋俊鹏, 郭沛.中国农村金融组织空间结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 2005.
[3]柳松, 程昆.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绩效、缺陷与治理[J].农业经济问题, 2005.
[4]姚耀军, 陈德付.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理论及其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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