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煤安[2003]146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安培
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 本局:局领导,机关有关处室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机构、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指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煤矿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各类工种人员、新工人、联采工人等。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煤矿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培机构和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进行检查,具体指导二、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考分离工作,负责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试考核、验印发证、证书管理、报表统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培训资格。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二、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承担培训任务: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正副经理、正副矿长、正副总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区队长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特种作业工种为井下电钳工、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电气设备检修工、救护人员等13个工种。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班组长、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焊接工、固定胶带运输机工、主排水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爆炸品运输工、爆炸品保管员和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由国家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上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
第八条 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国家局认定,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认定,报国家局备案。
第九条 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评估标准按国家局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文件执行)。
(一)具有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2人以上;
(三)拥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生活设施,能满足60-80人培训规模要求。
第十条 申报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经审查评估合格后颁发证书标牌。
报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查意见;
(六)教学场所及设施情况;
(七)培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培训工作;
(二)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二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级、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二、三、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专业的教学和实践。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已取得资格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部门每两年评估检查一次。未取得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局及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局煤安监人[2003]78号文件执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各级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局统编教材或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定的教材。第十六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三、四级安培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区队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煤矿生产单位负责组织普通工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2]126号文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费提取的规定,各类人员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标准提取。
第十八条 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的安全教育培训,1个岗位可兼任相近的1-2个岗位,但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安全培训;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按照谁发证谁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二、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资格培训的取证人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应根据培训大纲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要点逐步建立题库,做好出题、监考、阅卷、登分工作。考试时间为60-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要点,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试和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工作满20年,实践经验丰富,文化偏低的老工人,培训考核可采取面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办法,确定培训成绩是合格,不合格等次。但考核内容必须有主考人员签字,实行分类统计上报。
第五章 发 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煤矿普通工种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由国家局监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普通工种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均由国家局统一式样,省局监制。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统一订购上述各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应自考核之日起,于30日内到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印核发证书,申请证书验印要求,按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苏煤安[2002]78号文件执行。具体提交四个表格、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二)资格培训学员登记表及软盘;
(三)安全资格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四)安全培训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第二十九条 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的培训部门应建立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持证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而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1-2万元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四)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煤矿单位未对其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而上岗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不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的;
(二)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而进行教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每两年一次质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四)超出培训资格范围进行培训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培训资格证书出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第三十三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五)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单位下安全培训计划,上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确保培训计划完成。各培训机构建立安全培训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培训情况报送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办事处汇总后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和数据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五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二0一五年
一、总则
1、矿组织的每旬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技术员),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8、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四、“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通风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01》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五、巷道维修
(一)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矿长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二、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六、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安全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分管矿长罚100元。
(三)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全技术科,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七、附
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标准的制定背景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的规定, 各地、各企业广泛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 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亟待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对安全验收评价出发点与着眼点认识不统一;评价工作不具体、不深入、不具有针对性;评价报告照抄照搬、生搬硬套、表里不一或千篇一律, 部分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流于形式。
虽然《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对煤矿安全验收评价的步骤和报告进行了初步规范, 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3—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提出了通用性要求, 但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和高危险性, 这些标准规范不能有效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需要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客观需求出发, 结合煤矿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 制定更具针对性、更具指导作用的标准, 以具体指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AQ1096-2014标准正是基于这一目的与需求而制定和发布实施的。
标准的特点及重点内容
AQ1096-2014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AQ8001-2007、AQ8003-2007的通用性要求, 紧密结合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特点, 适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客观需求。主要特点体现在:有针对性、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强调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系统性、全面性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紧紧抓住安全验收评价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保证所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能有效保证项目正式验收投产后的安全生产。
AQ1096-2014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管理规则、工作程序、内容、评价报告编制等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煤矿新建 (包括资源整合)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工作规则。明确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在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 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煤矿建设项目, 其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其他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由具有甲级资质或建设项目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规定了甲、乙级评价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及应对所做出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细化了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收集资料与现场安全调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安全设施评价、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等。
3.强调了资料收集的全面性、系统性要求。应收集整理以下资料: (1) 立项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 (2) 勘探地质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 (3) 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资料及其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 (4) 工程监理报告、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任命批准文件, 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 (6) 联合试运转批准文件、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4.规定了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的基本问题。应通过实地安全检查和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实际调查, 明确以下基本问题: (1) 对矿井地质条件、井田内及其周边采空区和废弃矿井资料、其他安全条件及安全参数是否准确掌握, 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 生产和辅助系统、开采程序、方法及工艺等是否符合设计, 运转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 “一通三防”、监测监控、职业危害防护、应急救援等系统是否合理、完善, 是否符合安全专篇, 运转是否可靠; (4) 可能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对井田内及其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 (或边坡) 是否都进行了有效管理, 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5)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和实际需要, 安全投入、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要求。
5.指出了对安全设施评价的要求。应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相关情况, 分析、说明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应根据安全设施、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分析安全设施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效果, 评价安全设施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可靠性、有效性。
6.明确了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要求。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安全条件与参数确定、设计施工、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管理与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合法性, 并应依据综合情况评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体系的合法性。
7.明晰了定性定量评价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应评价: (1) 各生产和辅助系统是否符合初步设计, 运转是否安全可靠;对有关内容的较大修改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般修改是否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程度。 (2) 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专篇及有关标准规范, 是否存在不足或缺陷。 (3)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 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4) 安全管理体系、事件与隐患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安全信息管理等, 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适应项目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管理体系运转是否可靠、高效。
8.强调了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求。应根据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情况、现场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生产系统、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改进意见。应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不适合本建设项目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不安全的管理行为, 提出改进意见。对控制防范存在不足或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9.规定了评价结论的要求。评价结论应概括评价结果, 给出建设项目在评价条件下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与否的结论;给出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危险有害因素排序, 指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应重点防范的重大灾害事故和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给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明确意见, 对暂达不到安全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 给出具体理由及整改措施建议。
标准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AQ1096-2014的发布实施对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重点问题:
1.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全验收评价是保障项目建成投产后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措施, 也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 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行为上防止敷衍、走过场, 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重要的技术文件, 应能够经受历史的检验, 切实保证报告质量。
2.把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作为安全验收评价的核心。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要发现问题、认识问题, 必须把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作为安全验收评价的核心工作。应对建设项目勘探地质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和联合试运转期间积累的安全资料数据及其他专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全面分析, 深入辩识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存在或潜存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实际资料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排序。这是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
3.把安全设施、设备、装置与建设项目设计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符合性作为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重点。安全验收评价属于符合性评价, 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立项核准, 安全条件与参数确定, 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编制审核, 施工、监理、单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认证, 联合试运转审批, 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各生产和辅助系统是否符合初步设计, 安全设施、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安全专篇;对有关内容的较大修改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般性修改是否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程度;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为了保证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有效进行, 建设单位应建立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对建立项目全过程的文件、资料、记录、报告、证照等存档备案, 保证文件资料的详细、完整。
4.把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作为安全验收评价的落脚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保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安全生产, 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设施评价、安全生产合法性评价等的基础上, 分析研究建设项目是否潜存事故隐患, 是否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 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不符合现实要求的管理制度与机制, 进而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反映安全验收评价的工作质量。
篇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关键词: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具体实施
中图分类号: X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11-2
0 引言
煤矿行业在我国的各个行业类型中显得比较特殊,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性。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因一些煤矿生产企业忽视施工人员的自身技术水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常常会引发恶性的煤矿安全事故的产生。这些安全事故在极大程度上造成了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企业与国家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保证我国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使国家的经济稳步提升,就应当引进较为先进的机电技术,同时对相应的机电技术进行严格的管理。
因此,本文也将结合当前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煤矿机电技术的管理与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引起相关部门与管理人员的注意,使整体的煤矿生产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并且为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1 当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我国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各个领域均取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煤矿事业也有比较完善的发展,其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在稳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可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能源需求,促使经济取得极大程度的进步。但我国的煤矿生产过程中仍有较多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1]。
我国的煤矿生产近些年来的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已大大减小,人员在事故中的伤亡数量也大幅度下降,整体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程度也得到了稳步的提升,并且在瓦斯的治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矿井的规范程度也在逐年上升,整体的安全工作比较完善,对于一些存在的隐患能够比较及时的发现处理,安全气氛也构建的比较完善,使得我国整体的煤矿生产水平有了极大程度的保证。
虽然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某些方面的缺陷仍旧比较明显。在煤矿的扩建过程中,很多的煤矿企业对制度的认识程度严重不足,并且有很多的工程项目实施起步较晚,安全设施也极其不符合规范标准,工作落实情况并不到位。并且企业的内部也缺少相应的技术人员,在矿井图纸的绘制工作上做的并不具体细致,对井下的真实情况难以掌握,在施工方面较为随意。因此就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此方面加以改善,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技术人员,保证煤矿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也将对我国的煤矿生产水平有着极大程度的改善[2]。
2 煤矿生产中机电技术系统的不足
在我国的煤矿生产过程中,具体的生产效率与水平与机电技术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因此,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机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并且提升对设备的维护强度。从目前的整体情况上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存着极大的不足之处。很多煤矿企业的机电技术系统中的机电设备面临着严重的老化问题,并且在资金上面临着较大的限制,使设备无法得到及时的更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机电设备的负荷较多,承载压力较大,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设备的正常运行水平,并且为日后的煤矿事故的产生埋下了较大的隐患。我国的很多煤矿生产企业中对机电技术的检测手段相对落后,很多存在的故障无法及时检测出来,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设备的正常生产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事故的产生[3]。很多的机电设备在配置时也缺少科学的方案,很多的设备已经落后,无法适应要求较高的煤矿生产工作,使其发生安全事故,并整体上影响了煤矿生产的经济收益。
3 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
3.1 加强机电管理技术的科技投入
在煤矿生产中应在当前的基础上增加对机电管理技术的科技投入程度,将在极大程度上使煤矿机电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得到更好的发展。在我国的煤矿生产过程中,诱发煤矿机电事故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技术的落后。在煤矿的安全生产过程中,机电技术的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煤矿生产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机电技术的安全以及生产水平进行科技投入,安排适当的发展资金,使其在改造与生产水平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进步。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施工技术的建设,保证其自身的建设水平能够满足发展需求,并将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重视人才培养的体制策略,整体上对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进行改进[4]。
3.2 构建合理的安全体系
将当前的煤矿机电技术的安全结构体系构建完善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保障之一,同时也是煤矿机电化发展的前提。在整个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机电系统首先要做到电网工作的高效,并且整体设计上要有一定的原则,使用的电源也需要可靠具体。在设计阶段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双回路系统,并将电源线路独立设置,对电源进行合理的选择,保证电源的安全可靠。
3.3 对煤矿机电运行的安全监控措施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将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完善,对电网内的安全系数以及具体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及时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反应,整体上加强煤矿机电技术的智能自动化水平。在地质相对复杂的环境内,其煤矿资源的条件也十分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对煤矿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所以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对煤矿生产来说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4 加强对安全制度的建设水平并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应当将各个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提高整体的煤矿安全生产的执行力度,保证煤矿生产工作的安全。对于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加以完善,从根本上使我国煤矿生产中的制度完善,使其具有极强的高效性。与此同时,相关的煤矿生产企业还需要加强对煤矿生产中的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培养,保证施工人员与技术人员在工作上能够合作完善,提高对人员的管理水平[5]。并且也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整体的人员管理水平,不断对自身人材队伍进行扩充,也将在极大程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水平有一定的保障。
4 总结
综上所述,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较为复杂,并且在技术上存在很多的难点与重点。在当前社会的影响下,机电技术的引进在极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煤矿生产的安全质量,并提高了我国的煤矿生产效率,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使我国的煤矿产业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刘高峰.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运用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No.22904:7+10.
[2] 张有双.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
能源与节能,2013,No.9508:31-33.
[3] 翟志文,李提军.谈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维护[J].科技致富向导,2012,No.43423:298+333.
[4] 邢建东,王敏.论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科技致富向导,2013,No.46215:164.
篇5: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 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细则》中将 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 “三违”处罚通用部分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臵,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6、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5、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9、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0、“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14、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12、单体支柱三用阀的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13、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的1/3仍装药爆破的;
1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5、喷射混泥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6、巷道背帮接顶不实,出现空帮、空顶的;
17、装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8、装岩机耙斗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
19、耙斗装岩机、掘进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的;
20、每次耙岩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21、掘进机停止工作时,未将截割头落地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未使用“四对八梁”或“四对八梁”不合格的;
3、工作面连续缺柱3根以上进行回采作业的;
4、液压泵泵站压力小于规定要求,不采用规定比例配乳化液;
5、控顶距不符合规定的;
6、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7、进入煤墙不停机作业的;
8、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或连续3根梁未绞接,或不使用水平楔挂梁的;
无紧固力;
29、喷射混泥土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3 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31、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的;
32、巷道掘进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可靠并在架上施工的;
33、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34、架棚、打锚杆前掘进机没有退出5米,未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的;
35、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臵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的;
38、装岩机装岩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作业的;
39、装岩机回头轮固定不可靠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的; 40、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4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
42、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验收备案擅自组织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作业未编制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
机的;
21、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22、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迎头的;
23、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的。
24、维修巷道及采煤工作面无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三违”处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机电设备水冷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臵的;
3、减速器排气孔不畅通的;
4、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的;
5、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以及发放矿灯工作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
6、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7、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采煤机摇臂未加装护罩的;
8、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臵或闭锁不起作用的;
9、刮板输送机缺刮板的,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的,以及机身不平直的;
0
2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28、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29、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30、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31、电机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
32、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3、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
34、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
35、多台胶带运输机搭接运行,不按逆流方向逐台开动的。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的,以及不按要求换油、注油或使用不合格及过期润滑油脂的;
2、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的;
3、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的;
4、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的;
5、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未停机处理,设备带病运行的;
6、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的;
7、机组拖移电缆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的;
26、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臵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27、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28、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29、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臵的;
30、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3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32、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33、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等不合格设施代替链环的;
34、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35、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
36、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以及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37、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及以上同时作业的;
38、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臵及远程控制装臵的;
39、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
40、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
41、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
42、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或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5、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异常、整定值不符合要求,以及动作不灵敏的;
6、电气保护、闭锁装臵不全或不起作用,电气失爆的;
7、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或者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
8、地面高空进行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11、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技术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12、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的;
13、未按规定安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未进行试验或无试验记录的;
14、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5、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
16、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7、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18、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人员的;
19、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20、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21、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22、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4、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时,强行送电的;
4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42、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4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的;
45、斜井、斜巷运输,人为不使用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的。
46、提升机各类保护不齐全进行提升,或人为甩开保护进行提升作业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三违”处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的;
3、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4、喷浆机下风侧处未安装降尘设施或安装后不使用的;
5、隔爆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7、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报警仪的;
8、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臵水幕的;
19、各类盲巷未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揭示警标的; 20、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主要风门未安设连锁装臵、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短路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0.8%),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仍然工作的;
7、CO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未停止爆破的;
9、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m时,未制定煤层层位控制及防止误揭煤层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0、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的;
1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或对矿井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3、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的;
0 放管路有积水的;
5、在倾斜巷道中的瓦斯抽放管未设防滑卡或设臵间距超过规定的;
6、瓦斯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臵的;
7、瓦斯抽放管过渡节等处未设臵除渣装臵或滤网的;
8、瓦斯抽放泵司机未做到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的;
9、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未采取可靠的防撞、防砸措施的;
10、抽放钻场司钻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
11、应设而未设臵瓦斯抽采钻场管理牌板和防突管理牌板的,或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2、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经防突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臵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的;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人员擅自进入总回风及防突施工回风区域的;
15、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对未装药的钻孔未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
2、瓦斯抽放泵进气、出气端未设臵防爆、防回火、防回气
采掘工作面突破安全屏障的;
20、防突风门过风筒时,未采用铁风筒并设臵有效防逆流设施的;
21、防突施工放炮未关闭防突风门的;
22、防突风门过设备的孔洞在放炮期间未进行有效封堵的;
23、防突施工放炮人员未撤到规定位臵的;
24、防突施工放炮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警戒的;
25、防突风门风窗未设臵防逆流板的;
26、防突施工放炮等待时间不足规程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27、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和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0m时,被贯通巷道有人作业的;
29、突出矿井任何2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
30、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突出煤层未停止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扰动突出煤层作业的;
31、揭煤作业未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的;
32、揭煤作业时未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三违”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
区通知书的。
第八章 监测监控“三违”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利用监控室电脑进行“监控”以外用途的;
2、利用监控室电话进行私人通话的;
3、无故拖延不按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的;
4、未定期清理擦试摄像头镜头灰尘造成图像模糊的;
5、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挂牌管理牌板不清以及填写存在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监测监控设施使用单位因监护管理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的;
2、不积极处理或不配合监测监控故障处理的;
3、清洗巷道时,未对瓦斯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及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的;
4、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
5、传感器安装位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
7、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
4、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5、制作炮头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6、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7、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8、未按爆破说明书布臵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的;
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进行短接的;
10、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
11、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12、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1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1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
17、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雷管、炸药的;
18、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个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9、转借雷管、炸药的; 2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21、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22、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23、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篇6: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实 施 细 则
二〇一八年八月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1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3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 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
第9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
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 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 采煤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 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第三章 掘进、维修
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68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69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0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 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5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 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 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 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 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 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 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 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否则,对分管队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 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 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 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 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 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 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元。
第四章 一通三防
第一节 通风、配风
第92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94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95条 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风筒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款200元。
第98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款100元。
第100条
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
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102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104条 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 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9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110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 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五节 瓦斯排放
第115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罚责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罚进货人员100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六节 防突管理
第121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突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 12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序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违章处罚
1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50元。
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50—100元;汇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50—100元。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罚防突员50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100元,并按照“三违”处理。
4凡出现超掘(采)0.1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员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未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50—100元;打钻人员不按照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50元。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K1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20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防突报告单一式6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防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大样图,少一次罚50元。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100—200元,并按“三违”处理。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施工队本循环施工到位不及时通知通风队防突员,后果自行负责,防突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现场而拖延到下一个班,影响进尺的由防突员负责并罚款50—100元。
11防突员未在现场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处罚当班班长和当班现场值班队长各50—100元,防突员未遵守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罚款50—100元。
12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发现一次弄虚作假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队上同时给100—200的罚款。
13上述各条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通风科、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执法。
第12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对安设人员处罚款50元。
第12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填卡,或内容不符合煤矿有关规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现埸队(班)长、当班煤矿调度员处罚款50元。
第125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无水,处罚款200元。
第126条采区避灾硐室布置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处罚款200元。
第七节 防尘管理
第127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28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采煤队和使用人员50元;有被盗、损坏现象罚使用人员50元,并赔偿损失;大巷装车点及大巷运输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运输队长和使用人员各50元。
6掘进工作面风水喷雾器管理,拆迁安装由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风水喷雾器。风水喷雾器被损坏交通风队负责维修,及时更换能正常使用的风水喷雾器给掘进队。未及时安装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50元;爆破不使用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当班班长和爆破员50元,有用坏、丢失现象罚掘进队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通风队未及时维修,更换风水喷雾器罚队长50元。
7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未按规定洒水,每次罚当班班长和当班人员各50元。
第八节 防灭火
第130条 永久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必须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验收,防火墙密闭必须经矿、队通风负责人共同验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131条 防灭火密闭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以通风系统平面图为框架进行绘制,图文清楚图文不清罚绘描审各50元。
2图中应正确反映出采止线和煤柱的具体位置及形状、自然发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层位置、防灭火密闭墙或均压设施的位置等。每缺一样或不全罚绘图者科分管领导或分管人员50元
3图中有密闭建筑统计表,火灾与火灾隐患统计表。表格不齐或未及时填入数据,罚绘图人员和科审核者50元
4凡新建造一座防灭火密闭墙、通风队应收集墙体的厚度、具体位置等资料,每月报安全科及时补绘在防灭火密闭图的底图上未收集资料或资料有误或未报安全科,罚通风队50元,有资料但填绘在底图上不及时罚绘图者50元
5图纸中发火处应着色自然发火火源位置未着色,罚绘图人员50元
6图纸应按月补充修改,按季报公司一份未按月补充修改或每季度未报公司,罚绘描图人员和科长各50元
7防灭火密闭,临时密闭等设施,安全科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审报批准,下达通风队进行建造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罚安全科50元,不按规定要求建造罚通风队50元
8采空区及火区密闭未按规定取样化验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50元
第九节 排水
第132条 必须掌握矿井涌水量,了解矿井涌水规律,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3条 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 经常观测和掌握水仓储水情况,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涌水量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5条 每年必须在洪水季节前对水仓进行彻底清淘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7条 必须常年保持备用水泵随时启动状态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机电
第138条 煤矿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电器失爆,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39条 机电负责人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直流架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系统、轨端绝缘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50元/项。
第140条 溜子皮带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41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煤矿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42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置,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43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4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
第145条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6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47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8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9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0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1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52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53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捆扎弹簧,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54条 对防突碛头没有电工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一次对电工处罚款50元。
第155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6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7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置接地极或设置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58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
第159条 安全保护装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60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100元。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61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检漏就地试验不合格的,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二节 运输
第162条 擅自进入翻罐笼内连接矿车者;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或不严格按照措施处理溜煤眼堵塞者;发生机车追尾、碰头、刹腰的责任者;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知道机车刹车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63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值班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64条 各类车辆过花道、岔口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5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6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7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8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9条 各类机车的跟车员不带口哨,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0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1~3档失控,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1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2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3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板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4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机车,对司机处罚款300元,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
第175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6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人车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177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178条 各类机车跟车员不按规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9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0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1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板手,未使用正规板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2条 各类机车停车超过警戒线,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3条 进出井机车列车尾部不挂红灯者,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4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5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
第186条 机车没有铃子或不响仍继续运行,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7条 斜坡提升上平台无阻车器、阻车器不使用或阻车器失效、人为将阻车器垫起不用,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88条 斜坡提升应设挡车栏,未设挡车栏或挡车栏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89条 斜坡上有挡车栏,但没有按规定开、关闭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0条 斜坡提升发生跑车,对责任者处罚款100-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的5~10%赔偿。
第191条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规的连接装置、锁口插销提升或连接车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92条 超过12度的斜坡提升,应使用安全副绳,对不使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3条 斜坡提升不按规定发、回信号或先提升后发信号的,对信号工和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194条 斜坡上每隔30米应安设一个地滚,否则每少设置一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元。
第195条 绞车提升不带电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196条 绞车司机开无护板的绞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97条 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如脚蹬钢绳、睡觉、开车时离开操作位置、站在绞车侧边开绞车等行为,对司机罚处款200元,并没收合格证。
第198条 违反斜坡“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9条 斜坡提升中跨越钢绳,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200条 磨盘工摘跑钩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1条 斜坡提升,矿车停吊在斜坡上,司机离开岗位,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202条 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件”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3条 新安装的25KW以下绞车和绞车硐室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后才准使用,未经验收就使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50元,对使用者处罚款100元。
第204条 小绞车压柱松动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5条 小绞车(含40KW绞车)除有牢靠的压柱或基础外,还必须设有可靠的稳桩和稳绳,否则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06条 小绞车刹车,离合器手柄,手离开后不能自动复位,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7条 小绞车信号失效或行车灯不亮,对司机或信号工处罚款50元。
第208条 绞车提升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9条 大小绞车钢绳绳头卡子松动、移位仍使用,对信号工处罚款50元。机电负责人不安排人员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210条 绞车牵引物件,钢绳活动范围不能站人,否则对绞车司机或责任者处罚款30元。
第211条 运输大巷占道作业,作业前后40米处不设置警戒红灯或岗哨,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212条 耙斗机尾槽吊挂必须采用链条吊挂,否则对跟班队干处罚款100元。
第213条 使用耙斗机时,必须安设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4条 操作耙斗机不用操作杆,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5条 操作耙斗机无护绳杆或护绳栏,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6条 斜坡提升各甩道应用立滚而不用的,发现一处未用,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7条 采煤工作面和顺槽、两台溜子之间搭接高度不低于0.3米,搭接长度不低于0.5米,否则对值班队干、班长、溜子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218条 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和顺槽机尾无压柱,对责任队处罚款50元/根。
第219条 皮带运输机运行中,用手去拨弄托滚和转动部位,以及用铁锹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对当事人处罚款50元。
第220条 皮带运行中人员横跨不走过桥而或乘座皮带,处罚款50元。
第221条 井下皮带运输机不按规定安设保护装罝,不用或失效,对责仼人处罚款50元。
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第222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 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 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 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 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 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 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2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罚款50元
3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
4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
5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
6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7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第231条 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第232条 对采掘工作面不装水炮泥就爆破的责任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个。水炮泥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规程措施中未作规定罚编制人员50元
2未使用水泡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员5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3水炮泥使用数量不足发现少一个,对爆破员和班长各罚50元
4不按装填结构使用水泡泥罚爆破员、班长各50元
5库管员未按每管1个水炮泥比例发放,核销罚炸药库库管工50元
第233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者,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34条 井下采用反向装药,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对爆破员、瓦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一月之内连续查出两起,对队长处罚款50元。连续查出3起,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35条 采掘工作面不能边打眼边装药,装完炸药后,除检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进行,如出矸、架料等,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236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分开悬挂、其最短间距不得小于5—10Ccm,严禁两母线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爆破母线未分开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出现一处罚采掘队长和爆破员50元。
2爆破母线所有接头、裸露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严,母线两端头必须在爆破前后扭结短路,严禁有明接头。明接头一个、罚爆破员(当班或上班)100元,累计处罚;母线端头未扭接短路者,罚爆破员100元。
3爆破前,施工班组长必须派人到指定地点站岗、撤人、设置警牌、警绳,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中途脱岗、睡觉或私自撤岗,爆破后班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规定时间和要求撤岗。未派人站岗者、罚班长200元,警戒人员未到指定地点站岗未撤人,设置警牌、警绳或私自撤岗、脱岗、睡觉者罚款200元,并视其后果情况,严重者停工或开除;未撤岗者,罚班组长100元。
4爆破装药,必须按作业规程之规定装填,包括黄泥和水炮泥,严禁违章蛮干不按规定装药者,罚爆破员100元,不装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罚爆破员100元。
5各采掘面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
风流中,爆破距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地点设在回风流中或工作面者,罚放炮爆破员100元,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对爆破员、该班班长各罚款50元。
6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爆破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本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起由队长贯彻学习、考核、执行。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者,对其爆破员、瓦斯检查员、班长(代班长)各罚100元。
8采掘面爆破警戒设立后,任何人员都不得强行通过,警戒人员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内。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当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237条 防突头面启爆点及岗哨位置和控制回风流的岗哨位置无明显标志,一处对队干处罚款50元。
第238条 爆破前启爆点人数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其余人员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压风自救装置无压风仍在进行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39条 不进入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袋内爆破,对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40条 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对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41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后打倒的支柱不及时补齐,对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42条 井下煤仓堵塞需要爆破处理,无措施就爆破,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负责人不到现场指挥的,处罚款50元。
第243条 爆破后未按规定进入检查,瓦斯检查员未走在最前面,对瓦斯检查员及走在瓦斯检查员前方的人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44条 防突头面压风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汇报,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45条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从外向里扶,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246条 各煤矿必须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签字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弄虚作假,当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必须认真负责,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监督,防止炸药雷管乱丢乱放和丢失被盗,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科、安监科,并积极协助寻找。否则对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同时上报公司部门处理。
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247条 对及时发现事故征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00-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8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9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采取措施,参与抢险救灾,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3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50条 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员奖励50-200元,并为其保密。
第251条 对隐瞒事故进行举报者,给予举报人员奖励100-300元,并为其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252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253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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