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共6篇)
篇1: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高平市发展和改革局1#安置楼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方 案
施工单位: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4年3月30日
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一、工程目标:
1、安全隐患整改目标: 1)确保无重伤、无死亡事故; 2)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3)轻伤事故频率不大于1%。
1)符合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特点,组建精干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项目的人、财、物按照项目施工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布置,统一计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本项目安全有效的运行。项目部班子主要成员的职责:
1、领导班子: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组成,负责对工程安全的领导、指挥、协调、决策等重大安全隐患事宜,对工程进度、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等负全部责任。
2、技术部:负责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对施工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安全防护设备的检验、试验工作。
3、施工部:负责组织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劳动组织安排和工程安全隐患整改的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因素管理。
4、安质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序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物资部:负责安全防护材料和机械、工具的购置、运输,监督控制现场各种材料和工具的使用情况等。
6、机械部:负责施工机械调配、进场安装及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7、核算部:负责工程资金管理,编制工程安全预算,验收及统计等工作。
以上各室在经理部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各尽其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安全无事故工程顺利完成。
三、施工责任分解:
1、项目经理安全责任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地方政府及各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例、规范、规章制度,国家强制性标准。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努力做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安全生产形式,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员安全责任
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做到不违章指挥并对操作施工中的不安全环节提出建议改进。熟悉掌握操作技能并帮助,督促班组严格执行。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编制切合实际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参加安全检查,对违章作业班组及个人严肃批评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坚持不改的有权停工。参加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经常检查所辖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高空作业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
落实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参加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安全员(安全资料员)安全责任
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到每日巡视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项目经理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奖罚办法并严格执行,协助项目经理与施工队伍、分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对公司安全部门密切配合,定时间、定措施,将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做好现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监督工地所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参加施工现场大、中、小型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的安、拆验收工作,及时索取各项原始资料。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安全管理资料等,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并做到一旦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
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塔吊、施工升降机、搅拌机、挖机等机械要专人驾驶,人证合一,组织职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四、安全隐患整改管理目标步骤
安全隐患整改目标管理分为目标的制定、目标的执行、成果的评价、实行奖惩等步骤。
1、目标制定: 项目部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必须自上而下地共同商定切实可行的总目标,为了使企业全体职工的力量集中到企业的总目标上来,各部门、职工都要制定与公司总目标相一致的分目标,从而形成以安全生产总目标为中心完成总的目标体系。
2、目标的执行: 当目标制定完毕转入执行过程中,项目部同部门和职工就实现各种具体目标内容和条件达成协议为实现目标而努力。
3、成果的评价: 首先由下级自已进行,然后由项目部进行,最后共同决定,启发执行者对执行情况作自动总结,促进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发挥更大作用。
4、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都要明确自己应负的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其责,事事有其主。2)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建立各种安全操作制度。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企业自行组织的经常性检查、专业检查以及由地方安全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6)建立工伤事故调查制度,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处理工作及“三不放过”的教育工作。7)加强劳防用品的管理工作,按规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发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1、临时用电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用电,一设备一闸箱,闸箱要配锁由现场电工专人管理,禁止两设备一闸箱,把现场接头多的电缆线从新拆换,三级配电箱要更设两电保护,三项四线要更换五芯电缆线;工人宿舍禁止做饭烧水、及乱接乱扯,2、高空作业
要对外墙批涂料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工人上吊蓝施工。施工吊蓝要检测备案,高空作业人员上吊蓝前要检查安全绳,检查安全锁、检查配重及其它安全设备。
3、安全防护
防护要规范,施工升降机每层的60公分处要加一道护栏,电梯井要严加看护,防护不到位的要加固,按规范操作。施工通道要规范架设。安全隐患部位要挂禁示牌及安全员专人看护。
4、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如: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都必须齐全有效,并且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实需要移动时,必须经工地施工管理负责人同意,并需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复原。
5、安全标牌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还应设红灯示警。
6、文明施工
工地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有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牌,并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概况、安全纪律(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临空扔物;食堂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大师傅必须有健康证。
7、防火
1)施工现场应有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暂设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考虑和落实。施工现场严禁燃烧废品垃圾。2)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应符合防火规定。3)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
一切架空线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堆放等处,应张贴醒目的防火标志。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消防水池和灭火器。要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并划分防火责任区。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高平市发展和改革局1#安置楼项目部
2014年03月30日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处罚。
搅拌机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场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搭设二层防护机棚,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及防雨、防冻条件,并不得积水。
2、固定式机械要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装有轮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5km/h。
3、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4、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位工作情况,仪表、批示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5、移动式搅拌机长期停放或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应做好清洁和防锈工作。
6、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7、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8、空车运转,检查搅拌筒或搅拌叶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9、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探摸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10、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的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链条扣牢。
11、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混凝土清除干净,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荷载时启动搅拌机,反转除料者除外。
12、作业后,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然后进行检修。
13、作业后,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14、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链条扣牢。
混凝土振捣器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前检查各部位应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2、振捣器不得放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道路和干硬的地面上进行试振;如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切断电源。
3、插入式振捣器软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并不得多于两个弯,操作时振动棒应自然垂直地沉入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
4、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妨碍散热。
5、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的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
6、用绳拉平板振捣器时,拉绳应干燥绝缘,移动或转向时不得用脚踢电动机。
7、振捣器与平板应保持坚固,电源必须固定在平板上,电器开关应装在手把上。
8、在一个构件上同时使用几台附着式振捣器工作时,所有振捣器的频率必须相同。
9、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10、作业后,必须做好清洁、保养工作,振捣器要放在干燥处。
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规定
1、升降机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进行空载、动载和超载试验。
2、空载试验:即不加荷载,只将吊篮按施工中各种动作反复进行,并试验限位灵敏程序。
3、动载试验:即按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载荷进行动作运行。
4、超载试验:一般只在第一次使用前,或经大修后按额定载荷的125%逐渐加荷进行。
5、由专职司机操作。升降机司机应经专门培训,人员要相对稳定,每班开机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地锚、缆风绳进行检验,并进行空车运行,合格后方准使用。
6、物料提升机严禁各类人员乘吊篮升降;禁止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面穿越。
7、要设置灵敏可靠的联系信号装置,做到各操作层均可同司机联系,并且信号准确。
8、保养设备必须在停机后进行;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需重新在卷筒上缠绳时,必须两人操作,一人开机一人扶绳,相互配合。
9、司机在操作中要经常注意传动机构的磨损,发现磨绳、滑轮磨偏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立即解决。
10、架体及轨道发生变形必须及时纠正;严禁超载运行;司机离开时,应降下吊篮并切断电源。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保证安全,必须采用安全保护措施,加装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条件未具备时,应有牢固可靠的保护接地装置,同时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站在绝缘垫上。
2、使用前先检查电源电压是否和电动工具铭牌上所规定的额定电压相符。
3、长期搁置未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还必须用500V兆欧表测定绕组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得小于7MΩ,否则必须进行干燥处理。
4、操作人员应了解所用电动工具的性能和主要结构,操作时要思想集中、站稳,使身体保持平衡,并不得穿宽大的衣服,不戴纱手套,免卷入工具的旋转部分。
5、使用电动工具时,操作者所使用的压力不能超过电动工具所允许的限度,切忌单纯求快而用力过大,致使电机因超负荷运转而损坏。
6、电动工具连续使用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微型电机容易过热损坏,甚至烧毁;一般电动工具在使用2h左右即需停止操作,待期自然冷却后再行使用。
7、电动工具在使用中不得任意调换插头,更不能不用插头,而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8、当电动工具不用或需换工作头时,应及时拔下插头,但不能拉着电源线拔下插头;插插头时,开关应在断开位置,以防突然起动。
9、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发现绝缘损坏,电源线或电缆护套破裂,接地线脱落,插头插座开裂,接触不良以及断续运转等故障时,应即修理不得使用。
10、移动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能用拖拉橡皮软线来搬动工具,并随时注意防止橡皮软线擦破、割断和轧坏现象,以免造成人身事故。
11、电动工具不适宜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并应存放于干燥、清洁和没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12、对于非金属壳体的电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应避免与汽油等溶剂接触。
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能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并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规程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篇2: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过程中达到“三保”(保质、保量、保时)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强制化隐患整改,严格标准,严肃要求,严明纪律,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对于文明生产检查出问题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二、对于检查出的一般安全、质量隐患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三、对于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的对段责任人处罚500元,相关部室不按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处罚部长300元。
四、如因原材料、配件、设备等原因影响未能按整改期限整改的,追查造成影响的责任,处罚责任者200元。
五、因客观原因整改不了的或需延期整改的,需提前向安监科汇报原因,对不提前汇报的视为不整改,将追究责任,按第一、二、三条执行处罚。
六、隐患整改必须达到合格,如验收不合格视为不整改,按第一、二、三条执行处罚。
七、安监科、安瓦员、安检员对隐患跟踪检查、复查,对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到位的,将对其追查责任处罚50元。
八、对于查出隐患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手段是通报、重罚、强制停止作业的办法。
九、强制执行程序由安监科主管:
1、发通知单,一式三份,经各分管部门签字,写明停的原因及手段下发到段队一份,并在小班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2、通知单同时交安检室一份由当班安检员持单子去执行。
3、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安监科通知解除强制停止作业。
十、重复性安全、质量隐患,对责任人通报、重罚,强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黄牌警告,安全、质量问题不能重复发生三次,否则严肃处理(段长降为副职,考察三个月仍无改进预与解聘。)。
十、本规定自2014年4月30日执行,解释权归属新疆兴和煤矿。
篇3: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国内化工生产装置中一般设置了UPS柴油发电机作为后备电源, 当发生装置电源停电故障停车时, UPS柴油发电机紧急启动送出电源, 由操作人员赶往现场重新启动某些重要电机, 对装置进行处理, 以安全停车或等待恢复开车。扬子公司的醋酸和一氧化碳装置中, 重要设备的电机设置了特殊的保护系统——电机紧急重启动保护系统, 其功能是当装置正常运行时, 无论是重要的单台电机, 还是互为备用的在运行电机, 当发生电源故障电机瞬间掉电停止, 电气电源立即切换恢复或UPS柴油机紧急电源启动送电, 那些在装置正常运行时掉电停转的重要电机系统, 必须立即重新自动启动起来, 以保证装置、设备能安全处理和停车。对压缩机来说, 将自动紧急重启动停车前运行的润滑油泵, 如果是UPS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 就重启动紧急油泵和盘车马达进行润滑和盘车, 保证压缩机安全停车。就反应器而言就是原运行的电机紧急重新启动, 打循环降温以使反应器安全停车处理, 这是通过DCS系统的电机控制模块非正常停电机的记忆原理实现的, 避免了事故状态下, 由操作人员跑现场启动多台电机的时间滞后和可能的人为错误给设备带来的危害。该装置重要电机都设置了重启动系统, 由于DCS逻辑控制组成的上述系统存在隐患问题而使启动多次失败, 装置存在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隐患, 这里通过测试分析处理电机紧急重启动问题, 并结合CO压缩机的紧急润滑油泵和盘车马达重启动为例, 分析和处理装置电机紧急重启动系统的安全隐患。
2 电机紧急重启动控制系统启动原理
为了说明电机紧急重启动控制系统启动失败的原因, 首先说明电机紧急重启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原理。在图1中, 两路6 kV电源进入电气配电室, 经高压开关柜分别送入MV01、MV02高压段, 再经变压器TB01、TB02变压为380 V到CO01和CO02低压段开关柜, 向CO装置所有电机供电, 其中有3台6 kV高压、5台380 V低压重要电机设置了紧急重启动控制系统, 它们主要在八种电源掉电故障情况下, 通过DCS逻辑判断停电类型和记忆停电前运行的电机, 去实现电机紧急重启动以保护装置设备的安全。
(1) 当CO1段380 V电源发生故障电机停运, CO01电气开关信号XS5605、XS5614断开, 如果CO02段电源正常, 母联开关XS5616闭合, 由CO02段对CO01恢复供电, DCS系统逻辑判断CO01段开关断开信号和母联闭合的信号状态, 去紧急重启动CO01段掉电需重启动的电机。当CO02段380 V电源发生故障时原理同CO1段。
(2) 当MV01段6 kV 01电源发生故障, 电气开关XS5600断开, 如果MV02段6 kV 02电源正常, 母联开关XS5602闭合, 由MV02段电源对MV01段恢复供电, DCS系统逻辑判断MV01段开关信号和母联闭合的信号状态, 去紧急启动MV01和CO01段需要重启动的高、低压电机。当MV02段6 kV 02电源发生故障时原理同MV01段。
(3) 在上述4种电源故障情况中, 只要母联开关没有合上送电, 说明对应段上的电源也是故障的, 电气控制室将自动快速启动UPS柴油发电机后备电源供电, 同时柴油发电机启动信号XS5617、X5618开关合上送DCS系统, DCS系统逻辑判断4种情况的母联开关和柴油发电机信号条件, 启动电机紧急重启动系统中更重要的部分电机。
图1中如果润滑油泵X4701A正常运行因电源故障停转, 另一段瞬间恢复供电, DCS逻辑判断电源故障类型, 判断掉电前X4701A泵是运行的, 将重启动X4701A泵, 如果是两段电源故障, 电气UPS柴油发电机启动发电, DCS逻辑判断后紧急启动紧急润滑油泵X4703和盘车电机X4708。
各电源段上的紧急重启动电机, 是按照德国LURGI公司设计提供的时间顺序4, 6, 10, …, 20 s时间先后启动的, 以避免电机同时启动产生电源负荷过载, 造成二次电源故障。该系统在进行电气电机紧急重启动与DCS系统回路联合调试中, DCS系统逻辑和顺序控制都能够使电机掉电后, 所有电机都可以按上述情况启动起来, 而在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是醋酸装置有些电机能重启动, CO装置电机却不能重启动。为了查找原因, 我们在装置全停检修期间, 按上述情况将装置断电进行电机紧急重启动测试, 通过多次测试, 查找到两个影响了电机紧急重启动成功的主要原因。
3 电机紧急重启动控制系统启动失败原因分析
3.1 设计上的原因使电机报警时装置电机不能紧急重启动
从测试观察并通过对设计资料的分析, 得出醋酸装置有些电机能重启动的原因是由于CO气体介质装置比醋酸液体介质装置的操作风险程度要高, 德国LURGI公司设计的CO装置中, DCS系统控制电机的方式与醋酸装置DCS控制的电机有一些不同, 在电机启停控制逻辑条件中加了报警停止电机的条件, 当电机出现报警时停止运行电机, 因此当电机正常运行时发生电源掉电故障, 电气MCC电机控制中心 发出电机报警送到DCS系统, 这样当DCS逻辑判断电源故障而发出电机紧急重启动信号时, DCS的电机启动逻辑因电机报警出现停止条件而不能启动, DCS内部产生了启动冲突, 这严重影响了CO装置的安全性。图2显示CO装置所有电机重启动系统因电机报警停止运行的示意图。
通过测试和分析发现, DCS系统逻辑和顺序控制都能够使电机模拟掉电后按上述情况启动起来, 而真正发生电源掉电故障时, 却不容易重启动电机, 原因是在电气与DCS控制回路联合测试中, 电气人员是将电机开关柜放在测试位置模拟启动的, 所以在DCS系统和电器开关柜上都显示重启动电机能正常重启动, 而在真正发生装置断电测试过程中, 当电机掉电停止的时候, 电机控制系统发出电机停电报警, 当另一段电源恢复供电的同时, DCS逻辑系统发出紧急重启动脉冲, 但电机在报警期间是不能启动的, 这种报警状态在电压恢复后将保持20 s左右, 这时DCS发出的重启动脉冲 (脉冲保持时间为2 s) 已经消失, 由于装置电机紧急重启动是按照LURGI公司设计的4, 6, …, 20 s时序分批启动的, 使得在紧急重启动中启动时序排在较后面的电机有时能够成功启动, 因此电机报警是影响电机紧急重启动不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3.2 UPS柴油发电机紧急后备电源的启动速度影响电机紧急重启动
在化工装置中以前的UPS柴油发电机紧急后备电源, 是采用柴油发电机怠速运转热备用启动方式, 即装置正常运行情况下, 柴油机以每分钟几百至一千多转的速度怠速运转处于等待状态, 当柴油发电机启动系统检测到全装置电源故障后, 柴油发电机控制系统迅速加大油门达到正常转速送出电源, 送出电源的时间非常快, 但柴油发电机这种长周期怠速运转的成本高、污染大。扬子公司配置一台500 kW380 V大功率的UPS柴油发电机作为紧急后备电源, 采用快速继电器、蓄电池组、启动电动机等组成的快速自启动系统。柴油发电机采用停机冷备用方式, 当柴油发电机启动电路检测到全装置电源故障后, 快速启动单元首先启动电动机, 电动机带动柴油机发动并快速提速达到正常运转速度以送出正常电源。柴油发电机功率越大, 从发动到转速达到正常的过程就越长, 启动后输出正常电压的时间也越长, 经测试这个过程大约需要15 s左右, 也就是说, 当柴油发电机启动系统发出柴油机启动信号后, DCS系统的逻辑判断也几乎同时得到柴油发电机启动信号, 并立即向需要紧急启动的电机发出启动脉冲 (脉冲维持时间2 s) , 但由于柴油发电机从启动到正常送出电源需要15 s, 当被启动电机得到正常电源时, 而启动电机的信号早就消失了, 这是影响电机紧急重启动不成功的第二个重要原因。
4 处理电机紧急重启动系统启动不成功的方法
4.1 设计原因使CO电机紧急重启动不能启动的处理
经了解, 送到DCS系统的电机报警信号, 是MCC马达控制中心ABB INSUM电机控制系统发出的电机综合报警信号, 它包含电机的热敏温度、电机电流、掉电、过载、短路、跳闸、堵转、电机开关小车摇出等十多种报警状态, 该信号被送到DCS系统显示。当电机出现上述报警, 电气ABB INSUM电机控制系统根据电机不同的报警, 具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电机温度高、电流大只报警不停电机, 其它的报警不允许启动, 以及发生故障联锁停电机等功能, 而DCS系统只需要显示该电机的综合报警就行了, 要具体知道电机发生了什么报警, 可以到电气控制室INSUM电机控制系统上查看, 没有必要在DCS系统中重复设备, 因此我们通过变更审批程序, 将CO装置DCS系统所有控制电机启动停止控制逻辑中, 修改成与醋酸装置一样, 取消了电机报警停止电机的逻辑, 改善了CO电机紧急重启动的状况。
对于电机在断电停止发生报警期间限制启动电机的因素, 这种报警在电压恢复后会保持20 s左右时间, 在这期间DCS发出重启动脉冲已经消失, 因此启动时间顺序在之前的电机不能启动, 处理的方法是根据电机掉电, 对应段电源即刻恢复供电后, 对电机报警进行复位就可以很快使电机正常启动, 在组态中利用电机重启动脉冲信号的上升沿去使电机复位, 然后利用启动脉冲的下降沿去启动电机, 这样大大提高了电机紧急重启动的成功率。如, 将重启动电机X4701ARESTART.PV.ON信号脉冲上升沿去使电机快速复位为正常, 然后利用启动脉冲下降沿去启动该电机, 组态如图3所示。
4.2 UPS柴油发电机启动后备电源的速度影响电机紧急重启动的处理
由于UPS柴油发电机紧急后备电源从柴油发电机启动电路检测到全装置电源故障后, 是首先启动电动机带动柴油机发动并提速到正常运转速度送出电源, 这个过程大约需要15 s, 这是柴油发电机采用冷启动备用方式的固有问题, 在电气方面难以提高柴油发电机送电速度, 因此解决的方法只有考虑被保护设备延时启动的允许程度, 这是将具有柴油发电机紧急供电的电机紧急重启动延时20 s左右, 等待UPS柴油发电机电源正常送出来后去启动电机, 图4是压缩机的X4703紧急油泵延时保持20 s启动图, 只要UPS柴油发电机在20 s内送出正常电源就能立即启动, 而其它X4708压机盘车电机, X6103冷冻水电机的延时通过修改顺控表时序参数来实现, 这种分开启动时序的电机延时了20~30 s启动, 被保护设备是允许的, 它保证了电机紧急重启动的成功, 大大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
5结束语
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处理了装置电机紧急重启动系统中的隐患问题, 保证了装置被保护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在分析处理电机紧急重启动问题时, 需要了解电气电机控制系统的特点, 考虑与DCS系统关联的系统是否存在冲突, 排除系统间内在的冲突隐患, 另外在处理电机紧急重启动时序分配时, 不但需要考虑被启动的电机不能同时或多台电机时序过近的启动, 因为电机启动电流是运行电流的4~7倍, 要防止造成电机启动电源过载产生二次电源故障, 又要考虑电机重启动的时序在被保护设备停电的允许时间内, 使电机紧急重启动系统可靠地保护设备的安全。
摘要:在化工生产装置中, 为保证装置的安全稳定生产, 装置除设置有备用设备系统外, 而且还设置了UPS柴油机紧急备用电源、重要电机紧急重启动等特殊保安系统。针对电机重启动系统不能正常重启动电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对每个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法, 总结了提高装置设备安全的问题。
篇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生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防事故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或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除后,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接受举报(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邮编:350001),举报电话: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电子信箱:fjaqxh@126.com。
属于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范围的或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省安监局直接调查处理或转由各地安监局调查处理。属于跨设区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属于省直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安监局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规定。
第九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举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及时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特别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受理查处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5: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处理规定范文
为了使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特制定本规定。
1、生产车间员工对在线质检员提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必须积极采取措施。
2、生产车间主管和工段长必须积极配合在线质检员的检测工作,对提出须改进的操作应立即执行。
3、所有车间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技术科人员的检查工作。
4、对于技术科人员提出的问题有疑义的可向技术科直接上级提出,并由相关上级仲裁解决。
5、对于车间人员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和技术科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协调解决的办法。
6、对于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车间主管必须在相关报表上签字确认。考核办法:
1、对于鲜明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在线质检员提出后,工段长没有积极配合解决,视具体情况直接提出处罚办法,由当班主管确认。
2、对于车间主管没有积极配合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情况,由技术科提出处罚意见,报生产厂长确认。
篇6: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根据《安全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2013年8月安全环保部下发),结合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1、各车间、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2、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要重视安全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组织车间(或部门)有关人员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并制定隐患整改计划,督促隐患整改按计划完成。
3、各生产车间、机修车间、电仪车间、机动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物资部、质量管理部、消防保卫部根据《安全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每月20日交《安全隐患检查表》到安全环保部。不按规定范围检查给予车间主任(或部长)扣奖30元/次。
4、不报《安全隐患检查表》到安全环保部的车间、部门,每次给予车间主任(或部长)扣奖30元、副主任(或副部长)扣奖20元、同时给予车间(或部门)扣奖50元。
5、对于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到位的按每处给予车间主任(或部长)扣奖30元、副主任(或副部长)扣奖20元、同时给予车间(或部门)扣奖50元。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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