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表达(精选十篇)
利益表达 篇1
关键词:利益表达,资源/关系,情感/意识,政府议程
我国目前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再加上农民本身作为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方式有限,导致我国目前因农民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为此,对农民利益表达问题进行文献研究很有必要。本文在回顾已有研究基础上,将从农民利益表达研究路径以及农民利益表达效果两方面对文献进行归纳分析。
一、农民利益表达研究路径
1、资源/ 关系视角
资源/ 关系视角在研究当代中国农民利益表达中具有重要地位,带有明显的经济学研究取向,深受斯科特思想的影响。斯科特重点描述了东南亚农民采用诸如嘲笑、偷懒等小动作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资源/ 关系视角侧重分析农民在抗争中所运用的手段和策略。
裴宜理认为中国民众通过抗争表达利益的方式都是在遵守规则。李连江、欧博文两位学者通过研究提出“依法抗争说”。他们认为,农民是运用国家政策和法律维护自身经济政治权益不受地方政府侵害, 是一种政治行为。为了超越李连江、欧博文的“依法抗争说”,于建嵘进一步提出“以法抗争”。 “以法抗争”是直接运用法律武器作为自己抗争的手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色彩。但是,应星以“合法性困境”为逻辑起点,通过四个案例总结出 “草根动员”的弱组织性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直接批判于建嵘的观点,即农民抗争具有强组织性与政治性。应星也提出了“以气抗争”,认为利益冲突是农民维权的原发性基础,“气”是行动再生的推动力量。吴毅认为“合法性困境”的逻辑起点本身并不牢靠,它忽视了转型中国政治特征的复杂性和过渡性,简单化了行政权力和人际关系网络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基于此,吴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更直接归因于乡村社会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董海军在 “以法抗争”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以势抗争”,认为弱者身份可以成为农民抗争的一种资源。折晓叶研究了中国农民在本土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情况下所采取的利益表达策略,认为农民的表达手段是通过运用“韧武器”,即采取非对抗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利益表达渠道的局限性以及农民本身资源的稀缺性,从“依法抗争”到“以势抗争”往往并不能取得理想效果。因此,一个更适合农民自身情况的新的解释框架——“以身抗争”逐渐建立起来。王洪伟通过对艾滋病人抗争行为的研究,发展出了“以身抗争”,认为身体作为一种资源本身就可利用来表达利益。黄振辉的表演式抗争,韩志明对“闹大”现象的研究以及徐昕提出的“以死抗争”都是“以身抗争”典型。田先红认为以往农民抗争的研究没有跳出农民弱者地位开展维权的范围,他通过个案调查发现,农民牟利型利益表达开始凸显。
农民除了通过“以身抗争”动用内在资源外,还可以动员自身的关系网络表达利益。吴毅认为,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官员本身就包含于一个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之中, 在网络中的人各自掌握一定的资源并且与其它成员之间以互惠的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身处网络中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既躲不开又自觉运用这一资源。正是这一义务使得失地农民在表达利益时,可以动用各种资源和社会关系对其利益表达的客体——基层政府施压。冯仕政认为一个人的经济地位高,他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表达利益的方式越有效,反之则选择沉默。石发勇研究发现,不仅民众善于调动自身关系网络表达利益,地方政府也用关系网络来动员民众的支持,化解社会矛盾。
2、情感/ 意识视角
持情感/ 意识视角的研究认为,抗争者之所以采取行动,不是出于怨恨、愤怒、就是出于责任感或自觉的伦理意识。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特别强调 “生存伦理”对东南亚农民反抗的独特重要性。李培林指出:利益格局变动确引发社会冲突数量的增多,但“利益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的不满才是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李培林,2005)刘能从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的研究传统中,综合出了一个解释框架,认为怨恨是都市集体行动的关键变量。何艳玲通过对城市经济抗争的研究发现,公平感、心理因素也是导致环境冲突的原因之一。如果把农民抗争的情感因素归于怨恨、不公平感,那么理性意识决定抗争者采取何种行动。有学者认为,农民抗争行为是理性的。当农民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在选择抗争的方式时会考虑“成本- 收益”,表现为抗争过程中理性计算意识。在具体的抗争方式上,相较于正规而繁琐的法律抗争,农民往往采用法律之外的抗争方式,抗争的结果取决于利益的政治化博弈。即使是极端的“以死抗争”,仍然是基于理性考虑的,因为“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反映行动者的本意,用行动者的眼光衡量,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詹姆斯 •S• 科尔曼,1999)吴长青认为农民抗争行动本身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策略范式的解读范围,其忽视了抗争行动的道德逻辑与伦理因素。因此他将伦理带入到农民抗争的研究之中,认为: “伦理在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更是中国农民抗争行动的重要维度。”(吴长青,2010)
二、农民利益表达效果
1、议程设置
农民利益表达要想取得效果,必须使得其表达的问题被政府关注,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而对问题界定便是进入政府议事日程,解决农民利益表达问题的第一步。弗兰克与布莱恩认为人的偏好是固定但多维的,只要对问题做出不同的界定就能影响人们对事件的偏好,从而决定事件能否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问题的定义形成既可以是自上而下的过程,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詹姆斯 •E• 安德森,2009)王绍光根据议程提出者的身份以及群众参与的程度不同区分出来六种类型的议程设置模式, 总体可认为中国是自上而下的议程设置模式。但是,农民是社会抗争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本身就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在定义社会问题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然而,与官僚、利益集团以及企业家等社会上层而言,农民由于受到知识水平、自身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反而缺乏界定问题的能力。面对利益侵害,通过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利益诉求,他们往往通过向公众和社会诉苦,展示其困境,表达内心的不满与诉求。但是,一般的诉苦行为并不能引起政府的注意。利益诉求进入政府议程是充满竞争的过程,政府本身没有足够的时间、资源以及意愿去考虑其中的大部分诉求,只有竞争中获胜的问题才能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因此,社会问题必须要通过焦点事件、指标、符号、反馈等来促使政府部门关注这些问题。格斯顿也认为社会问题进入政府议程需要“促发机制”,也就是一个重要事件,给政府产生压力。就此而言,农民利益诉求要想进入政府议程,最快捷的方式便是激烈的个体或集体行动,在视觉上给公众以冲击,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增加政府解决问题的压力。
尽管农民通过激烈的个人或群体性事件能够自下而上的把利益诉求进入政府议事日程,但是解决问题的路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金登认为,社会问题进入政府议程并且能够得到解决需要问题流、政策流以及政治流的结合,他称这样的结合点为“政策之窗”。当“政策之窗”被打开的时候,政策制定者以及参与者必须迅速采取行动,抓住时机以便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基于此,农民利益诉求的有效解决还必须等待政策的成熟,满足政治需求的考量。
2、个体到集体的转化
农民利益表达群体的规模会影响表达效果,集体的利益表达效果明显会强于单个人的利益表达。但是作为个体的农民抗争并不会自然转化成集体抗争。奥尔森认为,作为理性的个人,在采取行动前会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个人理性并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并且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中,集体不行动才是自然结果。为了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提出了两种方式解决此困境,一是个体如不参与集体行动,便受强制;二是“选择性激励”。 (奥尔森,1995)但是于建嵘认为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解释力不够,为此他提出了“压迫性反应”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农民之所以维权抗争,是因为“集团”外部“压迫”超过他们忍受的阀值,而不是基于“集团”内部的“赏罚分明”做的选择。 邓大才认同阿罗不可能定理,认为个人偏好只有在严格条件下才能加总形成集体偏好,而农民以家庭为行动单位, 只有面临生存威胁时,才会参加集体行动。
早在奥尔森之前,勒庞从心理学角度去解释个人为何参与集体行动。他认为,只有形成了共同感情与思想的团体才能成为集体,集体心理支配着集体行动。因此,集体心理的形成过程决定集体行动发生的内在机制,而集体心理来源于人类共有的本能和情感。(勒庞,2005)基于此,国内文献中也有通过感情心理方面去研究个人为何参与集体行动。郭景萍认为唤起参与者的情感认同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黄岭峻通过对农民工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的研究后发现,只有通过共同意识的构建才能使个体不满传导为集体不满,从而参与集体行动。
参考文献
[1]李培林等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2]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层[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利益表达 篇2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编辑部 发布时间:2008-11-25 阅读:263次
李森
[摘要]当代中国利益集团表达行为的总体特征为:整体性、不平衡性、群体化、社团化及从注重物质利益向要求政治权利过渡。
[关键词]利益集团;利益表达;特征
[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8)20-0022-02 利益表达就是利益主体向各级公共权力机构或其人员提出利益诉求,希求得到维护和保证的过程。总体来看,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利益表达呈现出以下特征及趋势:
一、利益表达的整体性
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民族、集体至上观念占主流。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对这种政治价值取向进行调整,力图兼顾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 将之统一起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的不断分化,利益群体日益表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的特征,“利益的分化过程也是一个利益聚合的过程,这个聚合过程便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形成。”(杨光斌:《政治学导论》,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相似的社会地位、相同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上的利益集团不断增多,这种共同性是形成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在这种政治文化的氛围中,每个群体成员既受到这种政治文化的支配,又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维护群体利益的倾向,形成了共同的社会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从总体上说,在社会转型期,尽管个体和群体利益表达意识在不断增强,中国社会各利益群体虽然有各自特殊的利益,但他们的利益在整体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刘学军:“中国的政治文化及其对国民行为的影响”,见刘建飞:《政治文化与21世纪中美日关系》,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5页)这种社会转型期政治文化“可能不像西方文化那样过分突出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它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二、利益表达的不平衡性
在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利益表达呈现出不平衡。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受到政治身份、家庭出身以及严格的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我国的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社会结构主要呈现为“两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一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框架。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推进及政治体制改革,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为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并由此导致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目前中国除了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外,还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六大新的社会阶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自身也发生了显著的分化。据统计,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从业人员人数已超过1.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1.5%,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这部分人基本是改革成果的享有者,成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但同时,社会中也分化出了相当一批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据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至1.8亿之间,约占总人口的11%至14%。(覃道明:《多元利益格局需要创新诉求表达机制》,湖北日报,2006年11月16日)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形成新的利益体。“利益的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
益现状,不同的利益现状必然导致不同的阶层所要表达的重点和关注的中心不同。”(蒋俊明、阎静:《转型时期人民利益表达要求的变化及挑战》,《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在共同认同社会主流政治文化存在的同时,不同利益群体中也存在着多元亚文化,这些多元亚文化反映着不同利益群体价值取向的差异性。从利益表达的主体来看,我国农民利益集团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颇深,受传统政治文化中臣民意识和计划经济时代对利益表达的抑制的影响,农民普遍缺乏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利益表达意识。农民往往将国家整体人格象征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皇权视为不受任何制约的、唯一的东西,而看不到自身的力量。由于农民利益表达的愿望弱、依附性强,渠道窄,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表现出政治冷漠和被动的承受利益损害,因此利益表达往往对政府决策影响力弱。弱势利益群体从而产生受挫感,利益表达的主动性、自觉性受到严重削弱,从而产生农民利益群体与社会的隔离与断裂。由此可见,由于不同利益群体多元亚政治文化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影响差异,也相应地造成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表达的不平衡。
三、利益表达从单位化向群体化、社团化演变
改革开放以前乃至其后的很长时期内,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都是通过单位组织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作为联结国家与个人间的纽带和桥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单位化”,这种以单位组织为载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成为一种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单位可以把社会冲突传达到体制内,从而将企业职工和国家体制联系起来,它也可以把社会的利益紧张局限或化解于单位内,从而阻止社会冲突进入国家的机会。单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控制性的国家行政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是具有利益组织化及传输作用的政治性组织。单位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基层社会稳定的结构性基础。(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改革开放后,通过单位组织来进行利益表达、化解冲突的机制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发挥作用。与单位体制的日渐式微相对应,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开始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因而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相对于借助行政组织、单位组织进行利益表达的方式相比,群体利益表达、社团组织利益表达的自发性、组织化程度还较低,缺乏有机协调,不能很好地聚合和表达组织成员的意见。
四、从注重物质利益表达向要求政治权利过渡
伦斯基认为,一个社会中权利的分配决定了报酬的分配。某个公民或某个群体拥有多大的政治权利,决定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利益。换言之,一个利益均衡的社会必然是建立在权利均衡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利的平等分配是政治利益及其他利益平等分配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权利是实现政治利益从而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基础。因而,谋求政治权利成为实现利益最根本的途径。正如王沪宁先生所说:因为“经济发展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每一个集团,每一个阶层都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由于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要求参与政治生活,要求了解政治体系的活动过程,尤其关心政治体系的决策,关心政治体系将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后果。”(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集团利益诉求及利益表达意识的逐步成熟,利益表达、利益整合及利益吸纳渠道的逐步增多,利益表达制度日益健全完善,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已经超越了初始阶段的物质性利益表达,它们已经认识到政治权利的分配是决定物质利益的关键,因此不再仅仅停留于物质利益的满足,而更加注重政治权利的争取与维护。从社会转型期利益集团的整体利益表达情况看,正在从注重物质利益表达向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过渡。(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
利益表达 篇3
对这一现象,舆论的反应是比较两极化的。一极是持强烈批评的态度,这从一些评论的标题就可以看得出来,如:“政协委员的经济人角色要不得”、“新社会阶层的责任在哪里”、“政协会议不是房地产作风的后花园”等;而另一极则是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如:“每个利益集团都要有自己的张茵”、“有利益的声场才有表达的真实”、“张茵发声与赵本山落选一样让人高兴”等等。
在我看来,这两种舆论,都有合理之处,但也都有片面性,原因就在于,这些人作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在两会这样的场合,既有权为本集团的利益代言,但也不能只谈本集团的利益,而应该同时兼顾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一个利益博弈时代,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应该为本集团的利益辩护,现在大家都视为天经地义,这无须多说。那么,他在代言的时候为什么又要兼顾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呢?这是因为,两会这种组织形式,内在地规定了这是一个寻求整体利益的场合,最大限度地寻求整体利益,这是两会的天职所在,也是一切民主的真谛。
由于没有任何集团的利益可以凌驾于其他集团之上,所以任何利益集团在寻求自身的利益的时候,都必须兼顾到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与其他利益集团达成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不同利益集团妥协的基础,是它们的共同利益,所有的利益集团妥协的基础,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没有整体利益、共同利益,只有本集团的利益,大家早就回家各玩各的了,还开什么两会呢?
那么,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在两会这样的场合,究竟应该如何“表达”利益呢?我认为就是要用最大的努力,来说明本集团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一致之处。只有令人信服地说明了这一点,也才能够使其他利益集团心悦诚服地妥协。当然,这种“说明”并不仅仅是指巧舌如簧,说得天花乱坠,也包括自己在利益上的真实让步,用事实来证明自己是尊重他人的合理利益的,并没有把本集团利益凌驾于共同利益之上。
以这个标准来衡量,则无论是张茵、穆麒茹,还是罗金保、王瑞祥,他们的表现都不及格,因为从他们各自的一套说辞中,人们只看到了霸气和强词夺理,却没有看到寻求共同利益的诚意。显然,他们不明白,“表达”不是目的,唤起舆论和公众的认同,赢得其他集团的妥协才是目的。他们如此倾情表演的结果,究竟是有利于他们的利益,还是最后因为犯了众怒而最终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真还很难说。也许他们挣钱、做官是一把好手,但做一个民主气氛中的政治人物,他们都还很稚嫩。
群众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及对策 篇4
1) 在中国历史上, 繁荣昌盛的时期, 执政者都异常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表达。大唐盛世, 李世民的经典名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就是对人民力量的生动写照。同样, 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史上, 也总结出“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只有坚持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 化为系统的意见, 又到群众中实施下去, 才能在群众的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如此循环往复, 才能使党的政策方针不偏离轨道, 在正确的道路上进行下去, 否则就会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2) 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群众利益矛盾更加复杂, 多元。随着传统单位制的瓦解, 利益表达诉求找不到合适的出口, 导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 一些群众更愿意采用偏激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因此, 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 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3) 政府政策的制定可以从群众利益中去寻找依据。近些年, 政府上马的某些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遭到群众的强烈反对, 如果事前有听证, 广泛宣传, 征求大家意见, 一些事件可完全避免。例如, 2014年海南海口三江镇民众反对建麻风医院掀翻执法车事件, 如果事前加大群众科普宣传力度, 消除群众误会和顾虑, 可能就不会发生那么大规模的冲突。
2 中国目前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1) 目前群众对如何依法进行群众利益表达途径还不是很清楚。现代社会群体利益呈多元化形式, 每种利益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 且都需要依法进行利益诉求表达, 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 导致部分群众在表达自己的合法利益时, 找不到途径, 不清楚自己应该通过哪些部门, 走哪些手续表达自己的合法利益,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能出现有病乱投医的情况, 找不对解决问题的单位, 还误解政府部门不办事, 影响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
2) 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还存在立法不完善, 不配套的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 利益格局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利益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很多都是以前没有出现的情况。在处理利益纠纷中, 依靠现有的法律来解释, 发现有些已经行不通, 新的法律的出台, 远跟不上新情况的发展。或者有些政策和法律已有, 但是到各部门的实施还有个过程, 而且有些实施过程非常漫长, 在这个过渡时间段怎么解决群众利益, 都需要有具体的措施, 配套需要跟上。
3) 政府对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还不是很重视, 使得部分群众采用过激的行为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各级部门, 尤其是基层政府对自己的岗位定位不清楚, 基层政府解决的就是基层老百姓的事情, 而经济发展的具体问题是不归政府的, 政府需要解决的就是维护好公平、正义的环境, 让人们在合法环境下自由发展。所以部门基层政府不重视群众利益表达, 认为这个和发展经济比都是小事情, 经济发展放第一, 群众事情可以往后面放一放, 甚至不去理会, 长此以往, 群众矛盾越来越大, 民怨越来越大, 政府不论做什么事情, 老百姓都不支持, 不相信, 就会导致大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就越来越多。有些群众多次向政府反应自己的利益诉求都得不到回应, 只有通过造成一定的公共危害, 才能引起政府重视, 比如, 2013年北京机场, 冀中星自制炸药引爆机场, 引起公共安全危机判罪6年, 这起事件就是由于其对自己在东莞被打伤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满而引发的, 此次事件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 解决办法
1) 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民众法制观念, 同时在电视媒体, 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上加强宣传, 使民众了解通过何种途径能够解决自己的利益问题。
2) 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立法, 使群众问题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2014年10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使得群众问题解决找到了有利支持。只有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 完善相关群众利益诉求方面法律,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 才能找到法律依据, 解决纠纷, 才能做到有标准参照, 才能有法可依, 执行判决结果才能做到有法必依, 才能让民众心服口服。
3) 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律意识, 基层政府要从经济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切实做到把老百姓的事情放在首位, 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意识决定行为, 只有真正把老百姓当回事, 才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把大矛盾化解成小矛盾, 把小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领导干部的群众意识提高了, 给群众办事的效率才能提高, 办事的满意度才能提高。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到不仅给老百姓办事, 还要办得让百姓满意, 这样和谐社会才能长久下去。
摘要:群众利益一向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201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写入其中, 足见中央政府把群众利益诉求表达问题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畅不畅通, 实施效果好不好, 将是考验一个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
关键词:群众利益,机制
参考文献
[1]薛金礼, 孙津.以基层政府角色转换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以H县为例[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3.
利益表达 篇5
今天,拿到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说“自己眼前一亮”。
他注意到,报告有9处重要修改。其中第8处的修改意见是:报告第三部分“2012年主要任务”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段,在“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一句后面,加上了“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这句话在文件打印时被加粗加黑。赵林中指着这句话,提高嗓门对记者说“加得好!”
在赵林中看来,虽然增加的只有12个字,但说明中央政府在做好群众工作的认识上和代表们有共识,重视和尊重民意。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解释这样的修改原因时说的,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为了“充分反映民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几天的讨论中,提起信访,代表们总是有说不完的话:“为什么信访、不信法?为什么信上、不信下?”„„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朱勇说,修改前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到信访工作时,只有“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这几个字。
讨论中,很多代表认为,当前基层社会矛盾比较复杂,群众还有许多不满的情绪,仅仅说“改进和加强”,力度还不够,不足以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有不少代表认为,应该将“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担任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前,朱勇在安徽省信访局做了4年局长。在他看来,一些群众上访,有的确实是政府工作没做到位,或者是政府也做了工作,但群众还不满意,还有困难。群众的不满和困难需要有一个渠道来疏导、反馈,得有人听他们的不满和困难,继续解决群众的难题。所以要建立一套机制,让群众畅通地表达他们利益诉求。
朱勇说,代表们的这个意见被采纳,说明政府重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且承诺要建立解决问题的渠道。
赵林中也认为,与修改前只有“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相比,新增加的12个字预示着政府在原有信访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有新的机制和举措来维护群众的权益。
赵林中说,既然政府有决心提出要建立渠道让群众表达诉求,那么之前就应该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真正做到老百姓的难处有人听,有人管。
5年来,赵林中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总有一条是推广“枫桥经验”。作为公安部特约监督员,赵林中的一个联络点是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镇。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枫桥就形成了一套解决群众矛盾的机制——“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在赵林中看来,这套经验至今还在发挥作用,核心就是基层政府要建立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化解群众矛盾。
此次大会期间,朱勇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建议,特别提到如何化解群众的不满和矛盾。
朱勇建议,司法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整合有关方面力量,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朱勇还建议,应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推动劳资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化解工作。解决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队伍、调解平台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防止因决策不当产生社会矛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在朱勇看来,新增加的12个字意味着政府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正常的沟通制度和联系渠道,及时了解群众诉求,防止因投诉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和宣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成志说,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级政府也很重视信访工作。解决群众的难题,各级政府一定要按法律办事。虽然中央政府提出健全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的认识可能还有待逐步提高。
朱勇也认为,各级基层政府要把解决人民的诉求当做大事来抓。
利益表达 篇6
关键词: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现状和对策
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各企事业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还带来了不少的劳动关系问题。职工是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满足职工的利益诉求,解决职工实际关心的问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够被调动,企事业单位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1]。然而,当前我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在诸多方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需要引起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重点关注。本文就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当前我国職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状
从本单位(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制定的现状发展来看,单位对于职工利益诉求的重视程度较高,制定了相对合理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为单位员工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近几年来,本单位员工获得的部分荣誉包括:2008年4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特授予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2008年1月被评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3月在浙江省“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中,评为先进班组(省总工会、省精神文明办),2007年7月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共青团中央、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10月职工王芳获微笑列车项目突出贡献支持奖(中华慈善总会、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2014年3月,员工谯明霞在2012—2013年度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评为先进个人(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除此之外,本单位还出版企业文化丛书八期,包括《微笑》、《我有一个梦想》、《我爱这本书》、《身边的那些人那些事》、《我心感动》、《我们的读书会》、《我与明珠》、《正青春》等。这说明,本单位职工在精神需求方面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但是从企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完善、运作流程以及机制的完善方面来看,企业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相关对策
1.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也为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和渠道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支撑。要求企业和单位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与职工的交流和谈论,适时了解职工的思想活动和关心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职工的心理压力,解决职工的实际需求[2]。例如,企业可以利用移动客户端的微信、QQ、飞信等APP,也可以利用其它交流软件如论坛、MSN、Facebook等与职工进行适时互动。 这些交流方式和手段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并予以满足,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需要企业能够建立多层次的管理和沟通模式,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首先,企业可以开通职工维权热线来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还能够通过完善工会信访接待机制、完善职工董监事制定以及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定等方法,为职工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3]。其次,企业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变化不断更新和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例如,建立不定期或者定期的对话机制,建立意见箱机制等。
3.加强对职工无声诉求的关注
职工的利益诉求也许并不一定需要用言语来进行表达。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部分员工为了长远考虑,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选择被迫妥协。虽然表面来看,这些职工并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满,但是实际上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工作态度开始不够认真、经常缺勤或者直接辞职。这些行为虽然并没有通过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过程表达出来,但是却是需要企业管理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4]。企业应该加强对职工无声诉求的关注,及时了解职工的利益和矛盾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4.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实现民主管理
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需要企业能够以职工为中心,实现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只有当职工群众能够实现民主管理,职工队伍的真实意愿和思想变化才能够被理解和接纳,职工利益诉求也才能够被准确表达,职工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5]。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应该要进一步建立职工区中明智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实现民主监督、管理和决策,尊重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益。要做到这点需要企业能够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创新民主管理形式,提高职工的参与度,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各企业在职工利益诉求满足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当前我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还存在若干不足,主要体现在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完善、运作流程不够清晰以及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还有待完善等方面。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企业灵活运用信息技术,拓宽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同时要求企业能够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对职工无声诉求的关注,并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实现民主管理。
参考文献:
[1]仇翠萍.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3,04:39-40.
[2]刘琼.关于建立多层面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24-26.
[3]刘琴.离岗退养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与运用[J].现代妇女(下旬),2014,07:84.
[4]漆明龙,刘光明,何春林,曹文常.工会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的研究与实践[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2:15-17.
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成因透视 篇7
关键词: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社会公共服务
“戾气”是中医学中的概念, 又名疠气、疫疠之气。如今将其应用于社会心理学和社会生态学之中, 即指“遇事即爱使狠斗勇、取径极端的心理或风气, 会以多种暴力形式体现出来, 如话语暴力、行动暴力以及其他各种隐性的暴力与强迫”。近年来, 我国公民在表达利益诉求时, 时常会呈现出情绪的极端化和暴戾化现象, 既存在于现实社会中, 也存在于虚拟网络中。这种现象对社会稳定、人民安全以及生产生活带来极大挑战, 如此探讨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形成机制成为必要之举。本文试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分析致使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原因。
一、政府失范: 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政治因素
( 一) 政府维稳思维阻碍公民利益表达。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各方利益冲突不断、矛盾重重, 就此政府往往打出“稳定压倒一切”口号, 忽视底层群众感受, 大搞“狠化维稳”, 这样就造成“越是要强调社会稳定、强化维稳工作, 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众的利益表达; 民众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 社会中的利益格局就越是倾斜, 尤其是底层群体受到的损害也就越大; 利益格局越是倾斜, 利益矛盾和冲突也就越尖锐, 不满情绪也就越强烈”。怨气积累到一定程度, 就有可能一触即发, 以极端暴力的方式发泄出来。而且针对社会发生的个体极端事件, 政府经常采取“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措施, 达到压制矛盾的目的, 而不是查找事件爆发的源头因素, 即重事后处理而非源头预防, 重技术处理而非调查根本缘由。
( 二) 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助长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 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起到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但是据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 “政府说什么都不信”的占到41. 2% 。主要表现: 一是服务意识缺少, 颠倒“主仆”关系, 不能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从而不仅失去民众给予的信任, 而且民众就此产生对政府部门的怨气。加之不顾民众的公共利益, 贪赃枉法, 势必引起民众的不满。二是社会规则失守。“规则必须以公权与私权的适当划分、各就其位为基础, 政府首先遵守规则”, 但是事实上, 部分政府部门不仅不遵守规则和法律, 甚至采取暴力方法处理问题, 致使政府的公信力丧失, 而且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怨声载道, 必然会激化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 甚至激起民众用暴力等手段来发泄怨愤, 获取利益。三是贪官倚权自重、化公为私, 通过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 侵害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挤压他们生存空间; 同时对“民众的疾苦熟视无睹, 对民众的呼声充耳不闻, 对民众的合理诉求漠然置之”。以上三方面因素, 直接导致民众对政府信任感和满意度降低, 对于反映社会问题的信息, 宁愿相信民间的“小道消息”, 也不相信正式渠道的信息, 甚至在谣言的诱导下, 出现暴力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公共服务的缺失是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社会因素
社会公共服务是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 主要包括教育、基本医疗、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公共安全等, 发挥着维护社会基本公平、 消解社会成员负面情绪、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然而, 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本身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特别是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 给社会带来众多前所未有的不确定因素, 往往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就会殃及他国, 如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 中国许多中小企业破产倒闭, 致使工人不得不处于失业状态。面对不断扩散的不确定因素, 一些社会成员有着很强的不安全感、 无力感、焦虑感, 缓解这种心理, 一是需要民众自我调节, 适应社会复杂情况; 二是政府要及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给予民众基本需求。相反, 如果政府没有及时出现, 供给社会公共服务保障, 就有可能致使当事人因一些事情的刺激, 导致情绪失控, 从而以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 宣泄自己的怨气。
三、贫富差距拉大和社会结构失衡是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经济因素
( 一) 贫富差距拉大, “蛋糕”分配失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先富帮后富”政策, 为了发展经济, 使政府有了 “效率第一”的偏好, 不但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维护公平的原则, 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未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甚至为了增速经济而直接介入市场,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如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 2013年为0. 473, 2014年为0. 469, 2015年为0. 462, 尽管呈下降之势, 但远远超过0. 4的警戒线。社会贫富差距越大, 底层群体的不平等感和对社会的不满意度就越强。“不患寡而患不均”, 巨大的现实落差必然会激起贫困者的“无名怨气”, 甚至质疑富人财富的合法性, 尤其当一些富人不但没有去反哺社会, 反而到处地炫耀或“为富不仁”, 民众敏感神经就会被刺痛, 一些强悍的弱势者的怨气甚至被激化为“戾气”, 转而以暴力方式来与之抗衡。
( 二) 社会结构失衡, 底层群体难以改变阶层身份。贫富差距的客观存在, 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结构的失衡。众所周知, 比较稳定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结构, 两头小中间大, 人数最多的中产阶层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清华大学教授李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得到“倒丁字型社会结构”, 在对比“五普”和“六普”的ISEI社会结构之后, 社会结构呈 “土字型”, 中产阶层有所扩大, 但是在全社会比例仍然较小。 可以说“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和“土字型社会结构”没有本质上的变化, 下层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都属于两极式的 ( 或直角式的) 连接方式, 从而导致社会群体之间以至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中。不同阶层的生活收入的巨大差异, 以及底层群体转变为中产阶层有极大难度, 都可能使底层群体心生怨气, 为“戾气”的生成提供土壤。
四、价值观异化: 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内在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 传统价值理念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逐渐减弱。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没有跟上社会急速发展, 社会正能量宣传不到位。与此同时在信息现代化时期, 网络媒体拓宽了人们视野, 但也使各种良莠不齐的文化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中, 尤其众多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又较多崇尚暴力, 社会价值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和失序。社会价值观的异化和失序使得部分民众缺少明确的价值导向, 面临正误、美丑等方面判断困境, 价值信仰呈混乱状态, 导致许多社会成员面对社会诱惑时, 表现出缺少坚定信念、长远目标取向和执着精神, 难免随波逐流。由于没有正确价值信仰、精神支撑, 其抗挫折、抗打击能力必然有限, 产生挫折感、不安全感和无力感, 这种社会心理产生之后, 一旦受到刺激, 可能就演化为社会“戾气”。
五、新媒体是公民利益表达“戾气”化的助推手
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 通过互联网、电脑和手机等载体, 传播信息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包括网站、微博、博客、手机、手机报纸、手机游戏等。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网络信息传输的即时性、开放性; 第二, 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 在网络空间网民可以平等交流; 第三, 网络参与途径呈多样性、高技术性, 如微信, 通过扫描二维码, 即可进入微信群进行讨论和观点分享。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15年6月, 我国网民数量达6. 68亿, 互联网普及率为48. 8% 。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 94亿,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比例由2014年12月的85. 8% 提升至88. 9% 。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作为互联网的基础应用, 使用率均在80% 以上, 普通百姓对新媒体非常熟悉并大量使用。但是在新媒体时代, 一些大众传媒为了吸引大众眼球, 提高公众的关注度, 增强讨论激烈程度, 着重描述弱势人物的遭遇, 同时一项网络调查结果显示, 高达七成的人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 鉴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很快就加入到口诛笔伐行列; 一些媒体甚至以曝光诸多暴力事件的细节为卖点, 这样进行新闻报道, 不仅渲染社会不安气氛, 扩大了居民不安全感, 而且势必造成民众认识上的误区和行为上的偏激, 更有甚者可能成为一些人仿效的目标。这样来看, 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的特点, 为公民政治参与创造条件, 便于形成强大网络舆论。但其中也掺杂的网络表达“戾气”的声音, 在网络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 越来越起到助推作用。
我国出现一些民众情绪极端化或者行为暴戾化的现象, 既有政府权力不受监督导致行为失范的因素, 也有公共服务覆盖不全面、层次低下不能化解民众心理危机的因素。既有经济快速发展导致贫富差距拉大乃至社会结构失衡的因素, 也有社会文化建设落后导致价值信仰危机的因素, 同时新媒体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此可知, 化解社会戾气, 要注重民生改善, 重塑社会公平正义, 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熊培云.社会戾气的文化解读[J].中国图书评论, 2011, 8:29~33
[2]郭于华.化解社会戾气先要约束权力[J].南都周刊, 2010, 32
[3]于建嵘.以规则建设化解社会戾气[J].南风窗, 2010, 11:23~25
[4]陈乃举.化解社会戾气[N].沈阳日报, 2015-1-19 (5)
[5]李强.我国正在形成“土字型社会结构”[N].北京日报, 2015-5-25 (18)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构建论析 篇8
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 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政治生活参与度低、组织分散、心理脆弱等。在目前的中国, 主要是指贫困的农民, 城市当中的农民工, 下岗、退休与无固定职业的贫困者, 残疾人, 城乡中的孤寡老人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受害者。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安定有序, 但弱势群体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危及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些年来, 我国弱势群体参与的恶性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且呈现出参与人数增多, 涉及方面扩大, 表现更加极端, 暴力行为加剧等特点。这些现象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只有通过构建合理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 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2.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但实际上,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结果与其他群体是不一样的, 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利益表达机制构建, 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 规范利益分配, 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是政府制定科学政策的的必要前提
政府要制定科学的政策就必须了解各个群体的需求, 在充分了解各群体人民需求的基础上, 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但是弱势群体往往因为地位低下、占有的社会资源少、信息机制不畅通等原因使得利益表达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他们基本上成为了决策的被动接受者, 政府也不能全面、及时的了解他们的需求, 这严重削弱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困境
1. 利益表达主体自身能力不足
利益表达主体是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性因素, 它是由承载社会不同利益的阶层、群体和个人构成的。 (1)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时常陷入困境,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表达主体自身能力存在不足。
⑴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意识较弱。一般而言, 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 政治文化素质也较低, 社会关系资源也较弱, 而且往往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较深。这就使得他们经常基于在政治生活中的顺从的角色, 服从决定而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的利益主动争取权、行使话语权。
⑵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能力不足。我国弱势群体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经济贫困, 缺乏必要的资金条件, 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解决生存的问题上。经济窘困使他们缺乏相应的利益表达能力, 纵使有利益表达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利益表达权利。
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低。虽然我国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维护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但是他们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组织, 通常都只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利益表达, 以个人微小的力量进行抗争表达力量过于薄弱且不具代表性, 这就使得他们在利益诉求时屡屡挫败。
2. 利益表达客体态度消极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只是维护其权益的第一步, 最终决定利益表达效果的还是利益表达客体的回应程度。 (2) 在我国, 利益表达客体一般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但是, 部分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因为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对工作不负责, 敷衍了事,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更是经常采取漠视、拖延, 甚至是不予理睬的态度。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弱势群体维权失败, 使得他们的利益表达苍白无力。
3. 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 民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 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仍然不够健全。
⑴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效率低下。虽然我国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体制内的渠道, 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等, 但是这些渠道在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 并不能高效、准确地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传达到决策层, 从而阻碍了弱势群体利益的实现。
⑵体制外的利益表达频繁发生。当弱势群体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其正当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时, 他们便会寻求体制外的渠道, 其利益表达方式渐由理智型转为情绪型。体制外的利益表达不仅不利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愿望的实现, 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成为了威胁社会稳定的一颗“毒瘤”。
三、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路径
1. 促进弱势群体自身的发展
⑴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政府应该通过外部启蒙的方式, 使弱势群体树立维权意识, 懂得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自主进行利益表达, 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 在实践中提升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 逐步使弱势群体树立法治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另外, 广泛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弱势群体可以更全面、及时、有效地了解到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及自身所处社会的具体情况, 这样就更有利于弱势群体在参与政治时有针对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应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努力增强弱势群体的民主参与意识, 实现弱势群体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培养弱势群体独立的政治人格和自主、自治能力。
⑵改善弱势群体经济状况。就业是民生之本, 就业无保障是造成弱势群体经济贫困的根本原因。政府应创造更多适合弱势群体就业的岗位, 使他们在经济上走出窘境。政府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努力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 切实救助社会弱势群体。除此之外, 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对于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水平、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2. 加强对利益表达客体的约束
⑴加强对利益表达客体的执政理念教育。部分官员往往服务意识和仆人意识不强, 各级官员应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 把民众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并树立利益共享的执政理念, 要求各级官员要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据, 将公共资源公平地分配到不同的社会群体中, 真正做到利益共享。
⑵改革利益表达客体的考核制度。可以采取民意测验的办法, 把官员的政绩考核直接与民意挂钩, 使各级官员不敢忽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同时完善监督机制, 人民群众、媒体与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对领导者执政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 以保证其执政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对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必须从严处理警示他人, 从而在全体公职人员中形成一种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
3. 完善利益表达渠道
⑴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合理安排人大代表的人员构成, 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可适当增加代表弱势群体的代表人数。建立人大代表的竞选制度, 选民可以从民间选出能够代表其利益的竞选者作为人大代表, 这样既能保证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 又能保证他们能进行及时的沟通。完善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对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人大代表, 如果情况属实, 应当予以立即更换。
⑵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应当尽可能地包含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代表人物, 最大限度的凝聚起他们所联系的群众, 把他们各自的利益充分表达和协调起来。要坚持参政为民的使命,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优化民主监督的方式。还要加强与各社会团体的联系, 如与大众传媒进行合作, 积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问题, 促使政府关注并努力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
⑶改善信访制度。信访部门是利益表达的重要环节, 信访部门可以考虑强化信访部门对案件的交办权、通报权、查处权和追究权等, 并通过法律法规使信访部门的这些职权明确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只有赋予信访部门必要的实权, 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信访部门的效能。
摘要: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正义以及政府政策的制定, 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必要性、面临的困境以及构建路径, 并从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客体与利益表达渠道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注释
1刘美玲.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设想[J].科技资讯, 2011 (5) .
从法治视角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 篇9
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
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内涵的准确界定是确保社会弱势成员实现自身利益的首要环节, 是构建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根本前提, 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利益表达这两个概念。关于弱势群体, 简而言之就是指在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那部分人群。目前学界研究通说认为,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障碍以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 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 其内部可能并没有组织化, 仅仅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简单集合。在我国现阶段, 由于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和社会失调等主要原因催生了这部分人群的产生, 他们之所以弱, 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几乎没有分享到改革转型的收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承担了因社会转型而带来的较高成本。利益表达则指的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曾这样描述利益表达“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 政治过程就开始了, 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是利益博弈的基础和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由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可以界定为, 是指社会弱势群体向党和政府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的一种正当行为, 是他们追求政治民主以及合法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通过这些行为和方式来影响国家和政府以制定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实现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分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 实现社会资源和收益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 因此必然要求采取合理的举措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 形成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目前有的观点认为, 允许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有碍社会稳定, 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离。这种看法是肤浅的, 作为政府权力运作的逻辑起点以及政府制定政策的动力源泉,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形式上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冲突。这是因为利益表达意味着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和利益制度的重新创设, 在这一调整、创设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一定的利益差异和矛盾。但利益表达在本质上反映了社会利益制度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 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从而为提高社会和谐程度提供制度性资源。并且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 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和冲突, 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 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 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便是这样一个有能力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 并由此实现利益大致均衡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也正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和纠纷, 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此外, 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要求整体的社会系统内部, 相互关联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均能良性发展。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则与社会和谐的目标追求不相适应, 如果关闭利益表达的大门, 只会导致利益矛盾更加尖锐和激化, 从根本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 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求得一种平衡, 构建和谐社会的底线是社会的稳定, 上限是利益的表达, 两者之间部分的就是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三、和谐语境下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 利益表达是法律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
公正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伦理基础,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护和实现公正的有力保障, 法律的全部作用和基本价值都是紧紧围绕促进和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而展开的, 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当前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 但是市场经济往往不能自发产生公正的结果, “即使在市场经济发挥很好的地方, 分配的结果也不能按照社会所喜欢的那种减少收入和财富分配过分悬殊的方式得以实现”。市场的固有缺陷导致贫富矛盾日渐突出, 利益群体不断分化, 最终产生了利益格局失衡的状态。法律的正当范围应是维护社会正义, 因此必须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大力加强社会公平建设, 并依照各种社会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益平衡。反之如果对这种利益失衡的状态听之任之, 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 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 从体制外寻求维护自身利益乃至谋生的出路, 而这会极大降低社会的和谐程度, 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 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 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 构建和谐社会, 必须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安排和规范不同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 并创设均衡性的利益制度和利益整合机制, 从而形成一种大致均衡的利益格局。要在利益矛盾中求协调、在利益差异中求一致、在利益对立中求妥协、在利益冲突中求共存, 以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平分配”。
(二) 利益表达体现了法律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人权理念是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 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没有人权的保障便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 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影响力微弱, 因此在社会转型中逐渐被遗弃到边缘地带, 成为社会弱势阶层。这部分社会成员在权利的分配、享有和救济上均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 承受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随着社会改革向纵深推进, 他们在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权利的过程中与社会强势阶层的冲突和摩擦会愈加激烈, 而这种矛盾一旦激化触及社会底线, 社会稳定便发生动摇。因此, 必须通过利益表达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政府应通过法律手段尊重弱势群体的生命和价值, 肯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法律权利是人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 依靠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 避免了人权保护要么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然状态, 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的弊端。应当明确的是,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是政府的一种责任而不是恩赐, 更不是弱势群体向社会的一种乞求, 创设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实现法律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因此, 应当将其上升到宪政的高度去认识。而这也有利于使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制度化、权威化, 避免类似于“送温暖”工程、“社会帮困”等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彻底性, 有利于深入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的性质, 从而找到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正确路径”。
(三) 利益表达也是完善理性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理性法律制度是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关注实质法治, 要求一切人和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 要求完善利益调控的法律机制并建立社会公平的保障体系, 是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结合, 是和谐社会法治精神的内涵。长期以来, 法律过于重视效率而忽视了公平, 表现在对那些容易给社会带来经济增长的行业和阶层尽量提供照顾和优惠, 而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弱势阶层和群体给予的保护则十分有限, 甚至对他们的利益根本不予考虑。法律的厚此薄彼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日渐萎缩, 难以切实享受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 背离了和谐社会的目标宗旨。马克思说过,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 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恣意横行。因此, 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机制, 应当建立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 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规范的利益表达, 引导弱势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在此意义上讲,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总之,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 数量也日趋增加, 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建立规范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对他们的利益诉求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关照, 能够有效缓解和减少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转型中的弱势群体[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2 (3) .
[2]、 (美)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
[3]、李津燕.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J].党政干部论坛, 2007 (12) .
[4]、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M].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
[5]、王金柱.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效率与公平[M].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7.
利益表达 篇10
利益表达指社会各阶层的人士,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由于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所拥有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相对不足,其利益表达空间狭小、利益表达通道不畅。因此,揭示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不能的深层根源,对引导和规范其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利益有序有效表达,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行动策略和选择
斯科特认为,诱发农民反抗的根源并非贫困本身,只有当他们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遭受到侵犯时,农民才会奋起反抗,并且反抗形式往往限于运用那些个体式的、秘而不宣的“弱者的武器”。[1]由于制度缺陷,失地农民在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欠缺,对事物和行为的主体判断与认知上客观存有差异,致使大多数失地农民普遍选择沉默,部分失地农民采取较为激进的利益诉求行动,集体维权行动也时有发生。
(一)“沉默羔羊”普遍失语
失地农民共同的生存状态是土地被征、房子被拆、补偿不到位,但面对政府承诺和“请体谅政府难处”的“哀告”,大多数失地农民除私底下议论、抱怨外,最后选择“沉默”这一弱者惯常的不作为方式来表达自己利益。选择沉默与其说是“明哲自保”手段,不如说是丧失“话语权”和对切身利益不可控制的无奈之举。其原因在于:知识能力欠缺制约农民对各种社会行动规则和行为规范的理解和掌握,造成其对社会行动缺乏应有信心,不仅影响其行动效果,也会反向“强化”农民与“现代知识”间的裂痕。许多失地农民难以认知和理解各种“文本”程序和规则,看不懂政府发放的各项通知决定,无法理解各项补偿金换算公式,更不知道如何“合理又合法”地表达自己利益。另外,信息缺失和制度缺陷又使失地农民陷入话语权丧失的无奈境地。一方面,中央、省、市等上级政府关于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相关制度、办法和规定,经历漫长“公文旅行”后,仍停留在政策制定者那里,只有少量信息进入广大农民的视线;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普遍存在“口袋政策”和“信息过滤”,失地农民信息“失真”在所难免。在这种政治生态下生存的失地农民,面对戴着“国家面具”、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要征便征、要拆便拆”的地方政府,很难有更多的行动选择空间。
(二)“个人吁请”手段激进
个人吁请是以失地农民个人及其家庭为主体,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向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主张其权益的行为。失地的部分农民采取较为激进的利益诉求手段。
第一,道德控诉是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常态。在公正和合法性观念指引下,失地农民将目前的生存困境归结于作为权力精英的政府官员对其合法权益的剥夺,在公共或公开场合宣泄自己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失范行为的不满。
第二,不懈上访是失地农民直达国家权力高层的便捷通道。但信访制度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等规定和转信不办信的行动取向及上级政府需要“了解普遍性情况”与上访者渴求“解决具体问题”之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导致上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的个案少之又少,当终点又回到起点后,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访、越级上访乃至缠访、闹访的事例屡屡发生。
第三,纠诉缠讼是失地农民必要时维权的行为选择。面对国家强力介入而造成的生存困境,农民向官员提起诉讼时少了集体良知的拷问,但面对强势与强权,以法维权依然是一条充满荆棘、坎坷与无奈的道路。
第四,暴力抗议是部分失地农民激进的行为选择。当合法权益和利益遭受到用金钱或权力编织的利益集团任意践踏时,农民极易采取一种“豁出去”与“敌人”同归于尽的行为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3]
第五,以死抗争是个别失地农民极端的行为选择。从“农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社会大环境视角来考量其真实生存状态及有关上访自焚、讨要征地补偿款未果、服毒自尽等行为,就能透过村民间存在的人际关系冲突、精神情感焦虑、农药易于得取等表象,看到农民频频自杀的实质所在,在所有的求诉路径都用遍之后,身为弱者,不得不以生命为代价来发出对“施暴者”最严厉的控诉。[4]
(三)“集体维权”行动趋向
当失地农民利益受损忍无可忍时,会在某个“焦点事件”或“焦点人物”刺激下,合理合法或合理不合法地“群起闹事”。因此,组织起来抵制发生的种种非政策甚至非法行为,己成为农民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趋向。
第一,集体上访向政府“诉苦”。在群体上访尤其越级上访中,上访者通常夹带着对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失范行为的“控告”,农民集体行动这种“未经判定”的道德正义性,会将行动所“指控”的政府部门置于一种“不道德”的尴尬境地。
第二,“民告官”寻求法律援助。随着普法运动开展、农民精神文化素质整体提高,“法院见”已成很多农民遭到不公正对待时的口头禅。在农民心目中,法律是公正的,任何问题一旦交由法律解决,就该得到公正审判;法律是严酷无私的,一旦对簿公堂,不能讲任何关系或情面。
第三,“群起闹事”以暴促变。当失地农民在制度框架内的利益表达走不通或不见效时,会选择静坐、示威、游行、骚动、暴力冲突等“以闹促变、以闹求解”的“闹事”策略,即与政府直接对抗。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被农民视为解决问题的法宝时,这一行为方式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就被不断放大,为使问题真正进入当政者“视野”,农民不惜群起“铤而走险”把事情“闹大”。
二、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的错位与缺失
由于制度和体制安排局限,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空间狭小,利益表达通道不畅,致使其利用既有利益表达渠道主张其权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的虚置与堵塞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人民代表、政治协商、信访、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人民利益表达制度体系,从形式上看,公民利益表达途径多元化,人们可选取不同路径求诉合法权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民意代表机构有名无实。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长期实行“确认型选举”或“安排型选举”,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很少成为代表候选人,被“政治安排”为人民代表的农民,也大多把这看作向上流动的手段。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名额和比例与农民人口结构并无关联,农民在决策过程中声音过于弱小,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处于边缘化状态。
第二,政协制度困境。政协制度更多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组织”的职能,从民主党派人员构成看,是与底层社会没有多少利益关联的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干部型政党”。尽管近年来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为弱势群体呼吁,但毕竟不是基于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动。
第三,信访制度链条断裂。在信访制度下端,由于信访属地管理、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和“转信不办信”事实存在,信访部门将民众提出的申诉转给案发地政府,可能会导致当地政府对信访者的打击报复,进一步诱发官民冲突。在信访制度上端,由于基层信访机构事实上的“无能”和民众对基层处理结果的不满或不信任,民众越级上访,导致中央信访部门接待压力大,信访立案机率低,解决率更低,上访成功率下降,但代价却越来越高。
第四,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形同虚设。政府“热线电话”、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仅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众意见的管道,至于民众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民众意见能否被采纳,在法律制度上并无任何保障,民众只能寄希望于个别好干部的热心和真诚,其制度措施明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
(二)大众媒体利益表达通道不畅与制约
我国大众媒体在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及其影响来看,失地农民的利益还无法经由媒体渠道得以充分表达。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媒体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角色有余,承当“社会公器”角色不足。我国传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注重“正面宣传”,忽略“公共空间”构建。这有悖于媒体内在的公共属性,也与党和人民的期望相去甚远。大众传媒不仅要做执政党和政府的“传声筒”,还应是社会的“公众代言人”,及时传送出公众的声音,表达社会的愿望和利益诉求。
第二,在微观层面上,大众媒体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关注中存在着在公正与市场之间徘徊的矛盾。一方面,大众传媒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或自身新闻源的需要,会提供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反映失地农民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利益协调;另一方面,在受众群体选择上有所偏向,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公正”与“市场份额”之间,嫌“贫”爱“富”成为很多大众传媒的选择。[5]以失地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被漠视。
第三,以新闻效应为报道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众媒体对失地农民利益的关注。大众传媒对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等问题反应迟钝,通常在报道过程中,将其当作一般的社会新闻来处理。只有当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在较大范围内产生影响时,媒体才会对此予以注意。这种以追求“轰动性”为标准的报道方式,无疑把众多失地农民诉求利益的声音淹没。
(三)地方政府的行动逻辑和“非问题化”策略
处于压力型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政绩偏好,形成“控制———稳定”的行动逻辑,通过对“强力控制”和“妥协”两种手段的运用,以“非问题化”策略来应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
第一,就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关系而言,行政科层化赋予上级对下属具有绝对的权威,充分确保其权力和意志在基层得以实现。但具体实践看,在“稳定压倒一切”和“一票否决制”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运用“围、追、堵、瞒、骗”等“非问题化”技术,将农民利益诉求行动所引发的“问题”化解于无形的动力,而地方党政权力高度集中、利益共同体高度结盟又为其提供实现“非问题化”的资源保证。
第二,从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关系来看,地方政府作为权力垄断者,可合法运用国家强制力控制社会冲突、整肃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管理者,能合情合理利用一切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增促社会整合。而失地农民处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可资利用的资源和手段挑战权力与地方政府。但在利益面前,任何群体都会采取自认为适恰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利益抗争。失地是因政府征地而起,失地农民抗争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在“控制———稳定”逻辑之下,地方政府用“恩威并举、软硬兼施”的“非问题化”策略回应失地农民利益诉求。一方面,滥用警力,以权压法,以压求稳,强力控制;另一方面,必要的妥协即强势政府对失地农民“开口子”,但政府妥协仅是默认,并没有正式承认失地农民“违规”行为的合法性。
(四)国家主导的“乡政村治”治理格局
乡村基层政治分为“乡政”和“村治”两个层面:乡政权力运作是围绕乡镇政权为主体形成的,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最基本的运作;村治权力运作是围绕村民自治村委会为主体形成的,是村民表达利益、参与国家及社区事务、影响政策执行等自主权力的行使。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权利框架下,国家完全主导社会,农民的政治空间和行为能力被压缩在极度狭小领域,其利益很难得到充分而有效表达。
第一,就乡政村治模式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来说,处于“压力型”体制下的乡镇基层政权正不断演变为国家政权与村民之间的“承包者”或经纪人,且其“赢利型”(掠夺型)取向日益明显,[6]使国家权力在农村符号化、异质化和空壳化,导致基层政权政治整合力弱化、管辖权虚化。面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利益诉求,不是消极无为,就是暴力高压,农民利益表达的出路更加狭窄。
第二,就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村委会来说,村民自治是自治不足、管理有余。在农民土地征用过程中,村委会没有多少发言权,更不能形成制衡作用,无法实现其预设的“维持现存社会治安,传达村民的各种意见、要求和建议”的职责。乡政村治的推行,“一方面是国家权力上抽和横向收缩,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结果,站在国家政权面前的不是集体,而是一个个单独的农民家庭农民个体。”[7]在具有雄厚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的国家权力面前,个体农民纵然有着多么强烈而渴求的利益表达欲望,制度的贫血只会无端地增加其利益表达的成本。因此,在乡政村治治理格局下,广大农民求诉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的道路,依旧充满坎坷和风险。
三、实现利益有序有效表达的理性思考
基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观需要,通过改进信访制度、提升大众媒体作用等手段,进一步疏通和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通过组织化程度的提升,积极拓展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空间,从体制层面进行制度创新,为失地农民利益有序有效表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疏通和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
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本身是社会必要的安全阀,同时对于下层不满情绪及社会能量来说,又是一种泄洪装置,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一,改进信访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与民众有序有效沟通的制度性安排。整合信访资源,加强信访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完善信访机构职能,将处理、化解民间纠纷等功能从信访机构职能中剥离开来;坚持推行信访联席制度,建立定期排查和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信访工作通报提醒制度、综合考评制度,取消信访量排名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政府处理突发、偶发、大型信访问题的能力;适时出台《信访法》,以统一的法律规定信访的接受主体、接受内容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明确划定信访机构的职能范围;条件成熟时建立信访委员会制度,与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并列,制定《信访委员会法》,对信访监督专员的产生、任期、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在失地农民利益表达上的功能和作用。修改《选举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代表的数量和质量,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体现出城乡选民的平等性;改善农民选举活动,强化利益表达功能,在选举起点上确保农民利益表达制度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强化人大和政协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监督政府权力运作的途径和方式,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真正成为合格的“百姓代言人”。
第三,完善政党代表制度,使失地农民看到党在接受其利益表达过程中的广泛存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积极探索“人民利益代表”代表人民利益的路径和方法,强调“到群众中去”的利益代表过程,更强调“从群众中来”的利益表达过程,使失地农民看到党在保障其权益、实现其合法利益的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8]
第四,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中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农民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习惯,通过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对选举村级领导人的有效参与;通过村民会议制度,保障农民参与包括土地征用、土地转让等村庄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通过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政治生活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度,使农民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农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政治素质,使其获得更多有效政治信息,减少制度外的利益表达行为。
第五,提升大众媒体作用,使其成为“党和政府之喉舌”,担当起“社会之公器”,成为社会各阶层话语诉求与利益表达的平台。改变传统的单向式、灌输式的传播模式,关注社会公众的声音,对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给予应有的社会关怀;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改变一切屈从于市场、唯“财”是求的错误倾向;加大对各种侵犯失地农民权益事件的介入力度,强化舆论监督,防范权力机关腐败,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二)积极拓展失地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空间
利益表达的组织空间指一个社会中具有相同或类似利益的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允许组织起来。由于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等诸多方面因素制约,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因此,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对于维护和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搭建失地农民与政府沟通协调的平台和载体、规范失地农民利益表达行动、维持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
第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应提高对农民组织化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引导而不领导、扶持而不干预,”[9]为农民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即《农民组织法》,对各种农民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机构设置、活动原则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农民组织成长提供可靠的法律环境;各类农民组织要敢于并善于表达农民要求和意愿,既需要政府大力帮助、引导和支持,但政府又不能违背其意愿和组织原则,越俎代庖、操之过急。
第二,降低失地农民与政府“交易”成本,增加利益表达效度。农民组织既是失地农民与政府协商与对话的平台,也是失地农民与政府矛盾的缓冲机制。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可通过组织工具向政府集中阐发其在土地征用方案、补偿款发放办法、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上的利益和要求,并就政府业已出台的相关决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批评。对政府来说,可根据被征地农民集体传递出的信息,全面准确地了解其诉求,保障土地征用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实现更合理的价值分配,满足失地农民要求。当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出现矛盾冲突时,政府可通过农民组织向被征地农民作出解释,失地农民的不满也可在组织内得以宣泄和释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采取过激行动的可能,及因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所拥有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相对不足,其利益表达空间狭小、利益表达通道不畅。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关涉社会和谐稳定,引导和规范失地农民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利益有序有效表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利益表达,行动,思考
参考文献
[1]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M].程立显,刘建,译.译林出版社,2001:242-243.
[2]张鸣.关注农民中的失语现象[J].决策与信息,2006(8).
[3]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1).
[4]黄光国,胡先缙.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2.
[5]朱胜龙.报刊:“嫌贫爱富”为哪般?[J].新闻出版交流,2003(2).
[6]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J].社会学研究,2002(1).
[7]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Z].中华书局,2000:322.
[8]马银录.向农民道歉[J].新华文摘,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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