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 诉求 化解 群众利益 机制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共8篇)

篇1: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建宗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信访压力大,维稳任务重。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会议精神,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积案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真情实意为民解忧困,使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历史遗留的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为实现全市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自06年以来,全市法院连续开展了涉诉信访积案和重信重访案件的专项集中清理化解活动,一大批涉诉信访积案得到了有效化解,全市法院工作秩序、信访程序大有好转。2008年,全市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155人(次),登记来信502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12%;2009年接待来访群众855人(次),登记来信301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6.7%。今年1-11月份接待来访群众580人次,登记来信143件,同比分别下降17.2%和18%。涉诉信访态势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仍有部分涉诉信访积案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新的重信重访案件还在产生,个别已息诉的案件还在反复。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这就使人民法院面临的信访形势更加严峻,担负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一方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和振兴经济政策的实施,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深入,劳资、债务、投资分配,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资源开发等方面矛盾纠纷会相应增加,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将会上升;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预期和要求也进一步增强,个案裁判的社会传导效应和连锁反应,以及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也会增加。这些都决定了全市法院维稳和涉诉信访工作,必将更加繁重和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二、涉诉信访问题多发的原因。

引起涉诉信访案件高位徘徊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无法可依。目前,对涉及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成文法规,参照的是行政信访规范。参照行政信访制度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从另一方面打破了现行的法律规范,诉讼案件由二审终审演变成了三审终审。比如,中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行政判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终审二字即时失效,重又进入中院复查、省院复核和终结的往复循环。有时即使判决正确的案件也不得不再行审查,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如此,裁判至始至终无法得以终审,使各级法院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复查,去做息诉罢访工作,这样即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威信,也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是信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信访工作不相适应。目前法院信访干警年龄整体老化,知识结构普遍偏低,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新的法律主体、新的法律关系、新的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形成信访形势与信访干警的素质能力间的强烈反差,由于审判力量不足,抽不出业务知识比较全面,素质较高的中青年力量充实信访队伍,致使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信访工作的运行和考核机制有失科学。一些基层组织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即使正当合法的群众来信来访都是认为是“不光彩”的事,在给整体工作抹黑,一味的堵、压、哄、骗,致使很多能通过基层调解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处理,同时,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一些基层单位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手头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一些反映多年的问题被一年一年“稳控”下来,形成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处理。尤其是“信访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稳控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四是借机对历史问题翻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自中央下大力气、下大决心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以来,一批疑难信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文革期间的历史老案的当事人亦加入到正常的信访中以图翻案。近年来,我院收到的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属此类申诉案件就有刘多元、乔修亮、裴树堂等一批在文革期间形成、文革后期审判的历史案件,这些信访人的诉求都是要以现行的法律去衡量当时的判决,并要求全案平反、赔偿损失。这些信访案件的办理目前无法可依,作驳回处理后当事人一直缠诉缠访。

五是法院裁判既判力不强引发涉诉信访。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经依法撤销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现状是,同一性质的纠纷诉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上下级法院、异地法院裁判各异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正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尽统一,以致当事人互不相让、各执已见,最终导致上访。如今年中政委交办的杨福元信访案,在信访人十多年来不断信访的压力下,三级法院前后经过7次审理、重审、再审,本案被告人由原判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由原来的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但信访人至今未息诉罢访,反而更进一步提出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赔偿400万元的不合理诉求

六是低信访成本导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民商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走信访途径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特是去年新《民诉法》颁布施行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可不经二审上诉直接进入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申诉及再审程序,这就使很多群众择信“访”而非信“法”,以致二审法院信访量急剧增加,信访案件层出不穷。

三、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根据院党组确定的“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总量;抓规范办理,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抓息诉罢访,强化信访案件的办理实效;抓无理访信访积案的消化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的工作方针和“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根本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一)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审判活动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而且要求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审判作风严谨,工作方法得当。一是严格遵循平等中立原则。在审判活动中,一些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言行不谨慎,甚至出现情绪倾向化现象,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和法院产生对立情绪,从而造成既是公正的裁判也让当事人难以顺情顺理地接受,或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缠诉。这种情况在我们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始终高度重视树立法官平等中立的司法理念,始终把平等中立贯穿在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此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我们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中,普遍运用调解、和解、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全市法院民商事一、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都达到70%,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2%以上。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逐年上升,使信访人数和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三是做好判后释疑和初访答疑。判决后,在送达判决书时,通过办案法官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全面理解裁判理由和依据,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申诉。当事人初信初访的,由信访人员和原办案人员共同接待,由原办案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给来访者解答疑问,掌握涉诉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访环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重点信访案件。针对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全市法院应以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和非正常上访案件为着力点,特别是把赴省进京访和重复上访作为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使重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一是争取各方力量化解矛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及信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社区(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借助上访人的单位、社会、家庭、舆论等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取得支持和配合,逐案解决问题,逐案化解矛盾。二是狠抓执行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涉及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比例相当大,通过执行工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使多年形成的执行积案及无财产执行的案件有突破性进展。执行中,对执行信访人急需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通过落实财产救助措施、解决低保、零就业家庭就业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三是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对重信重访案件及赴省进京访案件应确定包案领导、包案庭(室)和包案责任人,通过进一步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使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做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罢访工作,化解和处理好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继续搞好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使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进一步充实信访力量,把那些做群众工作有思路,解决纠纷有办法,说理释法有水平,思想疏导有耐心的同志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从信访力量上确保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四是通过建立和落实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信访案件报告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案件息诉制度、信访案件“双向规范”及信访工作考核考评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访工作。五是进一步落实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把涉诉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纳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干部提拔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篇2: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一、具体做法

1、领导精力到位。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镇党委、政府书记、镇长亲自过问,并为联动服务中心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追加了装修经费,调剂了办公用房,配备了精干力量。分管领导更是用相当多的精力倾注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2、人员配备到位。任何事情都需要人去办,人手太少忙不过来办不好事。近年来,我镇机关工作人员一减再减,但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人员却在增加,而且越配越强。去年我镇建立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鉴于其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根据“联动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4人”的规定,联系本镇实际,抽调镇里骨干,配足配强联动服务中心人员。半年来,我们不断充入调整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入调整时,不但注重在数量上配足,更注重在素质上配强,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个个都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从而保障了联动服务中心有人办事、有能办事。现在,我镇联动服务中心配有5名专职人员,且都是国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党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名,占80%;平均年龄 41 岁。

3、经费投入到位。因联动服务中心工作具有无偿服务性的特点,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它是为民办事的无偿服务机构,要搞好联动服务中心建设就必须由镇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这几年,我镇财政虽增幅较大,但我镇大事多,需要用钱的地方特别多。对此,我们遵守中央领导“舍得花钱买平安”的指示,几年来,镇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和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今年,列入镇财政预算的综治司法办公专项经费达38万元,使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

4、硬件设施到位。较好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是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联动服务中心形象建设的需要。在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中,我镇下大决心、化大力气,把租期未到贴款3万多元提前收回的12间街面房中的8间给了联动服务中心,为此镇里不但减少了租金收入,而且倒贴了承租方的损失。目前,镇联动服务中心群众候访室、来访纠纷受理室、纠纷调解室、信访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司法办公室、主任所长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一应俱全。内部设施配备齐全,购置了新的办公桌椅、书柜、沙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空调器等各7台(套),还配备了数码相机、扫描仪。

5、队伍管理到位。联动服务中心是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切实加强对联动服务中心的领导和队伍管理,是发挥中心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此镇党委、政府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建立规章制度,用制度来规范联动服务中心每个工作人员的行为。联动服务中心建立了值班、学习、例会、司法信访联动排查等10多个制度,使每项工作有章可循,做到有“规矩”,成“方圆”。二是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作出承诺,增强联动服务中心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联动服务中心的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三实行集中办公,方便管理。将原来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分散办公,改为集中办公,这不仅加大了对联动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力度,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有利于联动服务中心人员集中学习、互相交流、疑案会诊和突发性事件的有效处置。四是镇领导经常听取汇报,检查指导工作。镇里无论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经常去联动服务中心走走、看看、听听,切实解决联动服务中心人员的困难和问题,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

6、工作要求到位。对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镇党委、政府既要求他(她)们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又要求他(她)们在工作中自觉增强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联动服务中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真正做到服务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平时工作中,党政领导自觉做到加强领导但不越位,支持工作但不包办代替,注意充分发挥联动服务中心自身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镇党委、政府集体听取联动服务中心工作汇报每季不少于1次,支持他们大胆独立地开展工作,重大事件镇党政领导亲自到场指挥,具体工作放手支

持他们。

二、工作成效我镇联动服务中心建立后,由于加强了规范化建设,其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通过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成功调处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平息了许多突发性矛盾纠纷,化解了较多的信访案件。去年9月中旬开展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以来,“联动中心”已受理群众来访43批、187人次。共涉及民间纠纷28起,调处成功28起,调处成功率100%,其中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7份,涉及金额32.8万元,全部履行完毕。信访的案件有44起,人数185人,办结44起,办结率达100%。有效地预防了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我镇的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一些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走诉讼之路。如比较有影响的普林寺箱包厂和时代服装公司的劳资纠纷案,经联动服务中心正确引导后,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联动服务中心建立后,我镇的整个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现了“5个转变”,即信访、调解工作由过去各自孤军作战变为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来信来访、矛盾纠纷受理的部门更加明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由被动变为主动;调处时间由长变短;调处效果越来越好。基层和群众比较满意,也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几点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加强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建设,并非多此一举,而是构筑调处新格局,基层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处理来信来访职能的全面到位;并非增设机构,而是对来信来访、矛盾纠纷受理、调处力量的真正强化;并非包办一切,而是在矛盾纠纷、来信来访特定的对象上,有关部门联动处置的有效落实。

1、设立联动服务中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维护人民利益的实际行动。实践证明,这一模式符合当前农村的客观实际,顺应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方向。

2、设立联动服务中心是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特别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如果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来信来访不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就有可能激化,甚至演变成社会治安问题,这样势必牵扯群众乃至各级领导大量的精力,从而影响新一轮农村创业的进程。联动服务中心在受理信访案件、排查矛盾纠纷中,通过热心、耐心、细心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督促办理,为民排忧解难,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增进内部团结,把群众用于信访的精力解脱出来,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投身到生产建设中去,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3、联动服务中心是强化普法教育,推进依法治镇的有效载体。镇联动服务中心在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信访案件时,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恪守“依法”两字,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依法办事。在受理信访案件中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农村的普法宣传由单纯的说教式宣传变为以案释法、寓普法于接访、调处之中,为农村普法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篇3: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土地纠纷的处理办度,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上访农户对国家有关政策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只是片面地从自身利益出发,越级上访,力图通过给上级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由于少数地方土地资源权属变更,以及国家各项惠农政策陆续出台,新增人口和劳力等情况的存在,仍可能引发新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三是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没有保障,调解仲裁人员专业素质偏低。

二、对策和建议

1.继续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土地承包政策。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继续让法律法规和政策下乡、进村、入户,不仅要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调解仲裁人员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且要让农民群众理解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工作中,着眼于把群众上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思路,变农民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排查和化解并重,使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地管理责任制、 案件包保责任制、领导信访接待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落实工作预案,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排查和整改,继续接待和协调处理好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的上访工作。既要抓好一般性案件的处理工作,又要重点抓好越级访、群体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和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工作制度,及时转交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少数解决难度较大的上访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能解决的尽快解决,对依法不能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尽量向群众解释清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征得群众理解和信任,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3.积极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仲裁员,搞好业务培训,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调解为基础、仲裁为依托、司法为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 健全土地资源台账,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

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在巩固农村资源纠纷集中整治和作风建设涉农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按照抓重点部位、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的原则,健全“排”、“调”、“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上下联动的新机制、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做到劲不松、力不软,促进工作早安排、矛盾早排查、问题早解决。行跟踪,落实案件包保责任人,促进上访案件的有效解决。

三、结束语

篇4: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篇5: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11-08-05 14:49:00作者:阮祥宝 薛健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江苏仪征市坚持抓源头、强基础,建机制、重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矛盾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关心到位。仪征市四套班子领导非常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人大、政协也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文件。近年来,仪征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仪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201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以两办文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各级调委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人数、人员结构、队伍素质和工作制度均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省司法厅领导阅后专门批示,全省推广仪征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3月,又以政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在4月底前完成司法行政专网接入并做好运行准备,以便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水平,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社会稳定态势,保证领导随时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动态。二是全面健全调解网络。2008年6月4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组成进行了调整部署,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使司法行政部门真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主力军。市调处中心下设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及意外伤害等7个专业调解小组,2009年以来,又相继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消费者维权纠纷以及流动人口等5个专业调委会,使矛盾调解工作进一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2010年8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在全市140个村、44个社区全面建立司法站,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矛盾调解工作。目前,市、镇、村(居)三级调委会加专业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网络在该市已基本形成。2010年12月,在全市合并行政机构、精简基层站所的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特批在十二圩、铜山两个办事处增设司法所。两个办事处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规范的调委会,及时填补了矛盾调解的组织空白。同时,市编委还在司法局增设了人民调解科,并列入司法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实战地位。三是不断提升保障水平。2009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财政拨款25万元,建设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改造后的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紧邻街道,面积近300平方米,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完备,并规范设立了办公室、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调解室、档案室,提高了便民利民水平,提升了矛盾化解效能。随着调解工作的逐步展开和工作实效的逐步显现,2009年和2010年,市委两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市调处中心事业编制由2人增加到6人,工作经费由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同时,市财政还按照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 50%的要求,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5万元用于发放调解员办案补贴,年终对调解员调解形成的案件卷宗进行考核,以调处矛盾纠纷的数量和案件卷宗质量为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矛盾纠纷能及时妥善的等到化解,减少对抗,增加和谐。2010年12月,经市政府特批,市调处中心单独组织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考试确保调处中心人员全部迅速到位。

二、强化管理,工作规范到位。大调解工作开展三年来,仪征市始终坚持以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坚持在调解组织的依法规范设立,调解工作的严格规范开展以及调解队伍的合理规范建设上下功夫,注重调解效能的提升,确保矛盾化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一是调解组织规范设立。《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立即带领司法局和调处中心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要求以此为契机,及时出台实施意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以市“两办”文件下发,并结合全市乡镇换届工作进行布臵安排,市委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检查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还专门组成6个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对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题督查指导。2010年12月,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同步对全市140个村的调委会、调解员的产生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部依法进行了规范。全市各村共产生调委会委员420名,配备调解员280名。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对全市44个居委会的调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了规范调整。2011年1月,在乡镇人代会召开期间,由人代会主席团提名推选产生了镇调委会。至此,仪征市所有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选举产生,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产生和规范运行为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奠定了基础。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专业调解组织也全部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从《人民调解法》颁布前的29名增加到现在的47名。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也都统一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识,实现规范化运作。二是调解协作规范高效。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融入到法院、公安等各个部门的工作全过程,在市法院、基层法庭以及各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专职调解员,切实做到了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此外,坚持矛盾调解与信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互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对接,六合-仪征、邗江-仪征等边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正常举办年会,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协调处理涉边纠纷,目前,已累计调处各类涉边纠纷90余起。调处中心还在大厅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推行援调结合,既便于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又便于适合调解的法援案件及时通过调解程序快速解决。三是调解队伍规范管理。市调处中心成立后,专门聘用9名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法律水平较高的专职调解员派驻各专业调委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也由市调处中心负责,使专业调委会实现实体化、独立化运作。

三、落实责任,职能发挥到位。一是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三排查”机制,即:市调处中心月排查、镇调处中心旬排查、村(居)调委会周排查的定期排查,重要时点的专项排查以及重点地区、人群和行业的重点排查。全市各镇全面推行“镇村干部包稳定”工作机制,所有乡镇政法综治中心都明确了纠纷信息联络员,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做到分类梳理,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臵。市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乡镇政法书记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限期完成。市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市、镇、村、组四级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作用,每周以《信息专报》形式将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工作进行通报,每月将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工作情况、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性纠纷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中重大纠纷以信息快报形式即时即报。

二是积极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市90%的社会矛盾纠纷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家庭纠纷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群体性纠纷不出市”的目标。对突发性、群体性重特大矛盾纠纷,市调处中心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介入调处,各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09年3月,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因青山镇公益墓园“小青山墓园”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的荒山地交界处引发的用地矛盾,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部分村民以青山镇团结村正在兴建的墓园工程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多次到工程现场进行阻工。虽经多次座谈沟通、收效甚微,特别是3月16日,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30多名村民来青山镇团结村讨说法,并扬言若不给满意说法,将继续阻止工程施工,兵戈相见。由于该工程为扬州化工园区重点工程,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工期在急,处臵不当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矛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青山镇调处中心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联调机制职能,主动与六合区东沟镇进行沟通,提出三点意见:

1、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防止群众到工程现场阻工;

2、由涉及的双方镇、村、组三级选派代表,3日内召开双方代表联调会,商讨解决方案,确定边界界址;

3、待权属确定后,再根据权属归属进行合理分配补偿。并按照事先提出的方案,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群众代表沟通并现场确界,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0多次协商,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公平合理的原则,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双方群众利益,也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完工。一场极易引发双方群体性械斗的纠纷终于定纷止争。

三是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在不断规范市调处中心和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派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接待受理、分流指派、直接调处和协作调处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每年定期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和实务培训辅导班。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运行一年多来,各项工作运行规范,成效显著,已累计调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736起,调解成功723起,成功率达98.4%,涉及赔偿金额2810.94万元。

医患纠纷调委会2010年8月中旬实现实体化运行后,仪征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聚集了几十名亲属到医院大吵大闹,调委会立即派出两名优秀调解员于当日晚9时赶到现场,找到几名死者家属代表,与之深入进行思想沟通,全力化解失控情绪,确保事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2天耐心细致地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最后一次调解整整持续了10多个小时,至次日凌晨才结束。仅用两天时间即成功调处该起非正常死亡重大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也得到了市委分管领导的书面肯定和赞扬。近年来,市调处中心还成功调处了30多件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广泛好评。目前,市调处中心已成为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协调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篇6: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一、超前谋划、精心部署,坚持组

织领导工作到位

街道在指导辖区街属企业改制过程中,认真借鉴区内其他改制企业的经验教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积极发挥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功能作用,把建立健全各项组织领导工作摆在首位。一是加强改制工作领导。针对近年来企业改制推进步伐明显加快,改制企业较多的情况,街道及时成立了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企业厂长、书记、工会主席参与,坚持每月定期或适时召开企业改制工作推进会,全面分析形势,了解工作进度,研究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认真分析影响企业改制进度的不稳定问题,制定措施、落实责任。

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团结。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个别企业长期不组织开展党员和群众活动,自身建设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积极引导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在“稳人心、得人心、聚人心”上狠下功夫,促使企业领导和班子成员用真情去做工作,用真心去感化个别重点人员,用实际行动去帮助困难职工等;针对个别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人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思想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街道分管领导积极采取政策宣讲、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方式提高其政策水平、统一其思想;针对在册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资产分配等存在分歧的问题,街道分管领导与企业领导一起,亲自数次约访双方代表,最终达到存大同求小异的共识。

三是加强信访维稳力量。街道及时研究出台了“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方案”,并在街道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成立企业改制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熟知企业改制程序、政策法规以及群众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街道及时请区信访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有企业改制经验的同志,按照政策宣传员”、“企情调研员”、“群众服务员”的标准,加强对信访维稳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提前预防、有效掌控,坚持把不稳定因素排查到位

街道为有的放矢地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按照企业改制的总体规划要求,对拟推进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容易引起上访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仔细调查摸底;对改制企业谋划在先,控制源头,以减少企业改制上访问题的发生。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利用在职职工大会、退休职工大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将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组织领导、工作程序、依据的法规政策、企业帐目等对群众进行宣传、公布,增强职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规律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改革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改制领导小组与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一起,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方式,以书面问卷调查、上门入户了解或召开座谈会的多种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群众对改制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个人诉求。如今年在指导重庆服装厂改制过程中,街道仅在前期指导企业向各类群体下发问卷调查达500余份,组织街道党员干部和企业清算领导小组上门走访150余户,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13次,收集到在职工群体、退休职工群体和与现企业已无劳动关系等3大群体涉及资产分配、劳动保障等5个方面的意见和诉求107条。

三是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掌握初始信息和获取改制企业的内幕信息,街道积极指导清算领导小组物色顾大局、听招呼且在群众中有一定感召力的职工群众或老党员、老模范担任信息员,充实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力量。如今年7月12日,在得知重庆服装厂原除名、辞职等人员串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近200人,准备于次日集体到市委上访后,街道领导与企业领导分组连夜上门找到重点牵头人黄某某等6人,给其讲明厉害关系,通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大规模到市非正常上访事件。

四是认真梳理归类。指定专人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提请改制领导小组与企业清算领导小组逐条研究,对一般性的意见建议或诉求,及时由企业清算领导小组派人采取面谈、电话等方式直接向当事人反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如资产分配等热点、难点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街道和企业对各类群体的各种诉求以及摸排出来的重点人员,建立“矛盾纠纷”、“信访诉求”、“重点人员”三本比较规范的基础台帐,并按“五个一”的要求逐件逐人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对矛盾纠纷产生原因、涉及人数、包案领导、责任人、解决措施和办结时限“六清楚”。

三、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把矛盾

纠纷化解到位

街道和企业坚持“从治本上化解矛盾、从源头上保持稳定”的工作思路,按照法、情、理、帮相结合的原则解决企业问题,实施了以帮助企业相关人员再就业和帮扶济困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措施,起到了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作用。一是协调好企业拆迁矛盾。在危旧房改造中,为防止辖区面临拆迁的企业职工为拆迁补偿问题而到市到区集访或异常

访,街道领导及时向企业清算领导小组讲明相关政策和依法有序上访的相关要求,并且承诺可由街道指派专人代为其反映诉求。重庆服装厂在今年的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职工非正常上访,而是通过街道领导积极协调相关事权单位,如实汇报企业的处境和现状,在拆迁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争取利益补偿。

二是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针对退休人员反映的医保问题,街道监督企业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针对部分职工反映企业存在经济问题,街道切实监督企业及时公布审计帐目,讲明审计程序和方法,消除职工疑虑;针对原正常调入职工反映厂外工龄的问题,街道指导企业经过清算领导小组多次会议和职工大会,通过按本厂工龄80%计算的决定,达到了街道、企业、本人“三满意”的效果;针对改制企业中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要求解决工作的问题,街道通过社会保障平台,积极联系地区商会和社会单位推荐工作岗位;针对企业原协议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解决“两保”的问题,街道请区劳动局的领导和同志以及律师,进行了无数次艰难沟通和政策解释,最终予以化解;针对原辞职等与现企业已无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参与资产分配的问题,街道引导企业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辩证地看待,在广泛针求在册和退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合情合理灵活解决,收到了花小钱保稳定的社会大效益。

三是开展好帮扶济困工作。街道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了帮扶救助困难家庭机制,制定了帮扶救困基金管理办法,形成了日常化的帮扶救助制度。街道与企业一道对企业特困职工家庭甚至经常到企业上访的原解决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通过“送温暖”、子女助学、困难帮扶、联系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开展救助活动,得到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四、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坚持信访维稳责任落实到位

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信访问题,街道加大力度、多策并举,创新思路,抓好企业改制的信访维稳工作。一是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针对目前改制企业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推行“一案一包”的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街道领导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停访息诉的“五包”责任制。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二是坚持集体研究制度。针对企业改制引发的疑难、久拖不决的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排查、梳理,由包案领导具体抓,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请区信访办、区体改办指导,一起研究解决措施,及时妥善地化解影响企业改制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不让现在的问题成为以后的历史问题,不让历史问题遗留历史。

三是坚持联合接访制度。为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企业职工信访和投诉,坚持街道领导、企业领导和司法工作者或请体改办的同志共同参与接访,听取职工呼声,对简单问题现场答复,对疑难复杂问题,落实街道和企业领导共同包案限时化解。

篇7: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局的实施意见

关于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

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创新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形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对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现就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 “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形成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市、乡、村、村民小组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按照“小纠纷不出村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的总体目标,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进京赴省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市司法局牵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围绕当前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全面排查掌控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按照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发挥乡镇、村、村民小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各级干部的包保责任,妥善运用各种办法,及时有效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发挥综治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认真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行政调解由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综治办牵头,各级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功,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负 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对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畅通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畅通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注重强化专业调解的行业作用。建立健全城市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发挥专业组织调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的优势,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大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是“大调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肩负起“大调解”工作的重任,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各类问题有效解决。各级治调主任、调解员是“大调解”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牢牢把“大调解”工作抓在手中,务实工作,不辱使命。

搭建工作平台。“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要积极搭建与“大调解”工作机制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发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的作用,加强村公共服务站建设,完善说事室,聘请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复退军人等“五老人员”为综治维稳信息员,按每10户1名,建立档案,延伸调解网络。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落实工作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各村委会和单位也要落实专门的大调解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和办公场地,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制定建设,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规范调解程序。各级调解组织要规范调解的受理程序,搞好受理登记,认真了解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对事实根据进行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整理归档,做到一人一卷。

严格检查督办。市综治委把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定期和不定期到各地各部门检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而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XX年3月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XX年3月 印发

篇8: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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