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共6篇)
篇1: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
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态):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的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
[答案]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3)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考试大/收集/后在被害人哀求下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而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财物。
(5)不应当追缴。因为根据《刑法》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其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
[解题思路]
本题综合考察行贿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窝藏罪、诈骗罪等具体犯罪构成,以及总则性的共同犯罪、刑法适用空间效力、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等问题,具有相当综合性。解答的关键是分别以每一个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为考察点,然后逐层分析,如以宋某的行为为例,其在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一是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行贿的行为;二是在国外赌博的行为;三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四是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然后根据具体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是否都构成犯罪。
[法理详解]
(1)就宋某的行为而言,其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向有关人员送礼达2万元,违规办理出国手续的行为,属于行贿性质,构成《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其在国外赌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主体必须是赌头或者赌棍,而且必须出于以营利为目的。再者,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且宋某既非军人,也非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宋某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既然如此,那么第(5)问的答案也就出来了。宋某作为包工头,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建筑,/考试大/收集/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遇到涉嫌犯罪的金某后,将金某倒卖许可证和走私凭据带走隐藏或者销毁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销毁罪证,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
(2)就金某的行为而言,其遇到涉嫌犯罪的宋某后,为宋某提供隐藏的处所、提供隐藏逃匿的费用,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其产生故意杀害宋某后,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具体实施该杀人行为,但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金某意志以外因素造成的,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3)覃某明知金某的杀人故意与具体计划,虽然有些不太情愿参与,/考试大/收集/但还是负责为其传递了该犯罪信息,与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自动退出,但并没有阻止另外两名共同犯罪行为人刘、黄去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是由于具体实施杀害宋某的刘、黄二人自动放弃而未得逞,这是覃某意志以外因素造成的,应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因其在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在被害人宋某的哀求下而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二人回到金某处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金某的信任,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的行为应构。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篇2:刑法案例分析案例及答案
论文名字:(刑法案例分析)作者名字:方茜
作者学号: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20094543
刑法案例分析:
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
【案情】
被告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
被告人李启铭,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男子(李刚儿子)酒后驾驶一辆朋友的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从照片可明显看出是平底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现场,造成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撞碎,两被撞女生一人昏迷,一人倒地不能动,昏迷女孩头部有血迹。事发后,有学生去通知校警卫室,有学生去通知校医,有学生拨打了110、120,也有学生记下造成事故车辆车牌号。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18日,记者登陆河北大学BBS获悉,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女生左腿骨裂,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转院治疗。
【相关进展】
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对肇事者的嚣张跋扈极度愤怒,并自发人肉搜索。肇事者名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22岁。随后,网友们将其手机、QQ等曝光。18日,对于记者的采访,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选择回避,一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现在无法提供其它信息。19日,有网友将李启铭一些生活照,及其女友照片悉数挂到网上。另外,一名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女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世的陈姓女生是她的师妹,名叫陈晓凤,为人十分温和,父母事发当晚赶到保定。
有人一度说李启铭醉酒驾车撞死女大学生一案已有了审判结果,即李启铭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李启铭被实习单位开除,李刚被调往其它分局做副局长。张晶晶已经给河北大学及保定**局北市区分局软禁在医院,禁止媒体记者采访。同时河北大学已经将死者和伤者的同一宿舍室友女生(现大一)全部保研。
10月24日晚间,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发表微博称,“河大校园车祸”肇事者已被批准逮捕。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最新发布: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一案,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县公安局管辖,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届时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
11月4日以后,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的“李刚门”事件变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网上传出,受害方陈晓凤一家的代理律师张凯被打,并透露李刚家已与陈家私下“和解”。
“河大飙车案”受害者陈晓凤家属代理律师博客上写到:11月5日,陈林电话再次无法接通。下午三时接到其父亲电话说:“张律师,我代表全家感谢你,以后会登门拜访。我们的事情已经解决了。我问:怎么解决的?他说:我不方便说。半小时后,收到律所电话:陈家到律所解除了合同。”
记者调查,在11月初,李启铭家人和陈晓凤父母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现在陈晓凤父母已经拿到了协议中约定的46万元赔偿。
河北警方12月21日证实了这一消息。但警方同时表示,“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律师认为,双方和解对于李启铭将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会有“很大影响”。
“你说我能不恨这个孩子(李启铭)吗?我等着法律判决。”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私下跟记者表示。但按照协议约定,陈广乾不得再和李家有联系,不得和媒体接触。
知情人士透露,赔偿协议上规定,李刚赔偿陈家所有费用总计46万元人民币,双方担保人分别为保定市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和南四仲村村主任。陈广乾说,签署协议前后,作为肇事方代表的李刚始终未出面,协议是李刚在上面签好字之后拿给他签字的。陈广乾说,协议中规定“双方不能再联系,不能接触记者”。陈林告诉相熟的朋友,为了防止陈家与外界联系,这46万元并没有当场给陈家,而是由位伯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直到12月20日,陈广乾才肯定地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了这笔钱。“我们只想早点解决,多几十万少几十万对我们来说也就那样。”陈广乾还是走来走去,“我们拖不起啊。”
至目前为止,事发地河北大学还没有做出任何的表示。在该校的网站上见不到任何关于此事件的情况说明,没有介绍该校将如何处理此事,如在未来将如何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相反,据媒体透露,河北大学禁止任何学生参与此事的讨论,并严禁学生参与媒体访问,校方出台了禁止学生在学校轮滑的规定,却未出台禁止机动车入校的规定,坊间对此议论纷纷。
据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21日下午,河北大学校园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接受央视独家采访,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道歉,鞠躬。采访中李刚多次哽咽,不能自已。
该事件目前在网上仍没有已获证实的判决消息。但我们可从下面的信息转载中窥出事情的结果。
以下为转载内容:
今天下午从张凯律师的博客[5]中得知,“李启铭案”中的死者家属于肇事者李启铭方达成和解,双方“私了”;作为死者方的代理律师,张凯被解聘。当李启铭肇事后的表现激起了全民公愤的时候,这早已不仅仅是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事情了,舆论界的空前关注、新闻界的大力宣传、法制界的一阵亢奋
不安;对于这样一场公共案件的审判,其判决结果的意义应当是历史上重要的一笔。然而“事与愿违”,虽然张凯律师早已预料到了,但是从他的文中我们难免会感觉到他的不满与无奈 “最坏打算”终究还是没能够避免。至于他们受到了“威逼”还是“利诱”已经不重要了,这件案子突然“告终”了,然而它留下的几层阴影又该如何扫去?
首先是陈晓凤的家人的哀痛。他们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了一位年轻的女儿、妹妹,谁能想到今年刚考上大学就遭遇如此不幸?生命的脆弱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共鸣。突然间就少了这样一位至亲之人,谁愿意承受这样的现实?也许他们并不想这样妥协,只是事实让他们不得不如此,外界的喧嚣对于他们而言又算得了什么呢?
其次是法律界的悲鸣。与张凯律师一样,满腔正义的人士正准备再一次维护法律与正义的尊严之际,却突然遭到了冷水。即便他们顶着很大的压力,但仍然敢于放手一搏,我们为这样的律师鼓劲,却突然发现前面路断了。他们最大的遗憾,也许并不是可能发生的失败,而是半途而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终止。正如张凯律师最后的发问:“然而,我们想要的仅仅是这个吗?”当然不是,我们需要的是包括整个程序和结果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正义。
然后,便是公众的纠结。从一开始不遗余力地声讨,然后关注案件的一步步发展,最后等待公正判决的时候,却戛然而止。可以这么说,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舆论起到了绝对的监督作用,而最终结果是“无疾而终”,他们当然难以接受;然而只是难以接受,比起张凯律师,他们更是无能为力。也许用不了一段时间,舆论的哗然之声便会悄然退去,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判决,只是很难再提起。
最后,是留给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标本。李启铭案是一个公共事件,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带着我们所处时代的各种元素,掺杂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官与民、法制与人性、正义与妥协、舆论宣传与监督„„包括落幕的形式——“完美”大结局,种种蛛丝马迹,都是这个时代某一块影子,尘封也罢,再提起也罢,挥之不去。
我想,此事大多数的民众应当与我一样的感觉吧:怅然若有所失,却不知其所以然。至于最后究竟会如何判决,虽然目前难以预料,然而这一转折性的“私底下协议”似乎已经在公众心中宣判了。即便还有悬念,也再无波澜。一场起于舆论的公众事件,终究将在舆论中归于安静。这些个文字,且当做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罢!
【我的观点】
一、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实际上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监狱法》规定的都是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监外执行,也就是说在我国并没有监外执行的规定。普通民众往往将缓刑当成监外执行,实际上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如下规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
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办理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共安全专家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即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的交通运输。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实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并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见,重大事故的参考是:“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付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虽然从表面上看,李启铭的行为确实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之后也确实存在逃逸行为。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是公共环境中的交通运输场合:如高速公路,城市街道等专供车辆运行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本次“校园车祸”发生在河北大学的生活校区内,校园车辆的进出有严格限制,并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其次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区限速5公里/小时,而肇事车辆远远超过此速度,是明显的故意放纵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只是一种过失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从媒体曝光表明:
第一、李启铭当时的车速很快,据目击者估计有80到 100公里(校园时速应当限制在20公里),速度鉴定书上写着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刹车痕,这说明肇事者在撞人前后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性质特别恶劣;
第二、在主观方面,我认为李启铭存在着间接故意。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启铭应该清楚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
第三,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的校园生活区,李启铭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应当对学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启铭醉酒后驾车高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启铭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李启铭属于醉酒驾驶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旅行救助义务,而是继续驾车送女友,沿路返回的时候被保安和周围同学截下,且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由此可以看出李启铭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性;
第五、我认为被撞的并不是特定遇害的两位同学,在该路上通行的任何一位同学和老师都有可能会收到危害,因此,该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应当是公共安全。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篇3:刑法学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
一、案例教学在刑法学中的作用
(一) 让课堂教学生动化
刑法学相对于普通课程而言, 在理论性上更强, 对于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否会构成刑法犯罪、应当判处什么级别的刑罚以及刑法实施的相关依据等, 容易让学生产生抽象感, 认为刑法学只是相关刑法条例的罗列, 难以产生学习兴趣。若能够运用案例将理论融入其中, 原本抽象的理论将浅显化、通俗化, 教学将更为生动活泼。
(二) 提升学生能力
刑法学中的各项基础理论学习是为了让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到知识点, 对现实案例加以合理判断, 依照刑法对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刑罚。刑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法学类型专业课程, 案例的使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典型案例, 在课堂讨论中提升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环节将案例与争论点罗列出来, 将给学生更为清晰的分析思路, 为其提供逼真的实践机会, 优化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选择原则分析
(一) 案例需不断更新, 与时俱进
就目前刑法学案例教育而言, 对案例的选取上通常存在一定程度的延续性, 即每个学年教授的内容中总会出现相同案例, 年复一年的让学生了解。虽说这类型反复使用的案例更具教学特点, 但长期固定不变的案例容易让学生产生疲倦感, 不利于学习兴趣的提升。
教师在案例选取中可多上网查找有代表性、影响范围广的案例。例如, 李天一强奸案、南京幼童饿死案、北京摔婴案、四川特大传销案等。在网络的帮助下, 即使没有教材的帮助, 教师同样能够结合刑法学知识融入其中展开教学。虽然新鲜案例可能只适应于刑法学分论教学, 但若能替换旧案例, 学生兴趣将大幅提升, 课堂讨论也会更为热烈, 因此教师应保障案例常新。
(二) 案例需与刑法实务相关, 具有典型性
案例选取应具有典型性或是重大性, 换言之, 案例应具有针对性或是代表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常会出现在电视媒体、报刊杂志中, 教师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范围较广。但是在选取时, 并非所有刑法实务案例均能够用于案例教学中, 教师应选择有代表性, 较为典型的例子让学生掌握刑法学理论知识。
典型案例能够按照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分类, 例如界限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 典型性案例更能够吸引学生展开讨论, 让原本偏向枯燥的刑法学变得不再乏味、单调。由此可见, 在刑法学案例教学中使用典型性案例是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 教师应注重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原则, 对刑法实务的教学起到辅助性作用。
(三) 案例应难易适度, 便与讨论
教师在刑法学实务中选取的教学案例应注意难度的控制, 既不能难度太高, 又不能太容易。高难度的案例有时连检察官、法官都难以决定, 学生在学习时易产生困惑或争论;过于简单的案例会使得讨论时间过短、讨论点偏少, 让案例失去讨论的价值。
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应控制好难易程度以及争论性, 其中争论性必须包含合理性成分, 让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能够自行发现争论点, 从而引发争议, 让其运用刑法学中的各项观念将具有争议的意见表达出来, 最后再由教师总结归纳。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案例应具有争议性便于讨论, 但若争议性让案例上升到了困惑以及复杂程度, 对于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可能无从下手。因此, 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应考虑到学生层次, 案例复杂性注意控制, 让讨论在激烈而又清晰中进行, 提升学生刑法学案例分析能力。
三、结束语
在刑法学教学中, 融入案例教学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氛围, 还能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总结让学生对其中包含的原理有效掌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层层分析、逐渐深入, 在案例选取的各项原则下增强案例的应用性与实践性, 提升刑法学课堂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孟庆华, 王法.刑法学实务案例教学方式探析[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4 (01) :113-117.
[2]胡陆生, 胡梦桐.论刑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运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 (03) :88-92.
篇4:刑法学案例教学的构建与反思
刑法学案例教学构建反思教无定法,教师每年面对的学生不同,教学方法也是年年探索。每当我们从激情课堂中走出的时候,总会觉得有一些不足和遗憾,如若能勤总结、善思索,我们的课堂将更加完美,我们的教学经验、方法与教学艺术也会在这种不断解决不足和弥补遗憾的过程中得以提升。现就法学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过程三方面进行教学反思。
一、刑法学课堂教学理念的思考——案例教学突出理论与应用的二重性
1.教学内容设计思路上,一般把抽象的法条和理论知识通过堂课教学设计和方法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生活常识,所在在讲课理念上,必然遵循的一个教学思路是化抽象为具体,化复杂为简单,化理论为生活,为实现这一教学理念和思路,这一过程必然会涉及到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互动式教学是三位一体,目的是能够让学生根据现有的知识结构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内容。而其中案例教学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比如,我在讲课的过程之中大量的借鉴和引用了司法案例和生活案例,诸如,“囚歌王子迟志强案”、陕西“枪下留人案”、北京“李天一轮奸案”,通过实际司法案例增强了对抽象知识点讲解的具体化。
2.在刑法学学设计目标上需要兼顾以下条件:第一,课程涉及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过程要有效率,精炼有效,抓住课程的核心内容;第二,设计目标要考虑到与相关知识点的密切联系,以期实现学生的“知识迁移”和“融会贯通”;第三,设计目标要有层次性,注意与各法学课程素养能力分解的有效结合。在讲解刑法学知识的同时,在讲解《刑法总论》的知识必然涉及到《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如讲述刑法总论中的正当防卫中案例采用了陕西延安“枪下留人”案就涉及到故意杀人罪等。
3.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在课堂上对学生的知识引导。首先,学生项目活动中需要重新定位师生关系,教师不再是教学过程中全权的主导者,学生作为主导者的同时,需要教师的有效引导,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教师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学生总结和深入思考,避免学生仅仅流于对活动本身的关注,缺乏深入思考,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深层次思维,免得失于肤浅。第三,要兼顾学生人数和活动参与人数的容纳量,专业型授课模式也许不能做到每个人参与项目活动,但是要设计活动参与人和其他学生之间的联系和互动,调动起所有学生的积极性。这就是我所有的授课都必然会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在教学设计上也基本带着问题进行课堂内容,体现教学课堂中的“以学为本”的理念。
二、刑法学课堂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案例教学注重生活化与理论性的思考
在该门课程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原则。而案例教学是贯彻这一教学原则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方法。在讲授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如罪刑法定原则,完全是一个理论课,涉及到很深的理论知识,我重点引用了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个是在讲解民主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苏格拉底之死”的历史案例;一个是在讲解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禁止有罪类推的时候引用了“囚歌王子迟志强流氓案”。案例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将学生将来可能遇到的一部分典型的刑事案例展现给学生,为学生们提供大量逼真的实战演习机会。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具体注意以下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认真的选择案例”。选好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由于刑法学分论课是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加上课时十分有限,因此案例的选择不可随意,应根据教学要求、教学任务、教学目的及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案例。这样,既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教学内容,又帮助学生解决了法律方面的思想实际问题。
1.案例要贴近现实生活。笔者尽量选择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周光正抢劫案、西安宝马彩票案等案例。这些案例贴近社会现实和实际生活,有的还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学生很感兴趣,讨论案例时,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十分活跃,教学效果很好。
2.案例要典型。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因为典型的案例能够解释和说明刑法学分论的某一法律原理或者能够说明临近的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分论的有关原理,使刑法分论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
3.案例要有系统性。学生们掌握知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受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学习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对所学的知识往往前后不能贯通,导致容易熟悉而不易深刻,容易弄懂而不易领悟。而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就可以在浅层知识与深层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对学生系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能起到贯通的作用。
4.案例要有一定的难度。在选择案例时,笔者特别注意案例的难度。考虑到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另外,考虑到案例如果过于难,学生们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就会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也不选择过难的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对同一个案例提出多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刑法学案例教学过程的反思——案例教学过程与结果的纠偏
刑法学是一个体系性、逻辑性很强的学科,同时针对刑法学知识点也存在众多的学术观点,所以在教学过程之中要注重把握知识点的前沿性。比如,在课堂教学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章节的内容时候,明显感受到教学过着中学生会感觉它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但同时也是大量学生(学者)对一个刑法问题懒得解释或者无能解释的借口。所以,碰到具体问题,不要简单说:“依据罪刑法定,所以无罪”,这是典型的不讲理由。只有穷尽文字的可能含义,才可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行为排斥在犯罪之外。所以,在讲课的内容上要具体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髓。除此之外,我觉得在教学过程,尤其是法学教学过程要注意防止以下问题:
1.课堂教学过程防止以偏概全。一定要注意不能以案例中的个别情节作为定性的根据,不要错把案例中的次要事实作为主要事实,这就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切忌片面性,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2.课堂教学过程防止感情用事。刑法学课程讲授的是犯罪的事,而犯罪是所有善良的人都很痛恨的事,但决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不能带着感情色彩分析案例,那样会使学生误入歧途。所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切忌主观,一定不能先入为主。
3.课堂教学过程防止匆忙定论,不讲说理的过程。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案例分析过程是一个很细致的过程,需要认真准备课堂教学的过程和环节。不能对案例的事实缺乏认真思考的情况之下匆匆忙忙兄弟下结论。
课堂教学,由于时间、对话者、交流环境的限定,永远是一个挂一漏万的工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很多地方会给人以一掠而过的感觉。所以要有好的教学理念,合理的教学设计和认真的教学态度以及高质量的教学过程。如果说法学职业的终极目标是“心中充满正义,眼睛游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那么法学课堂教学的终极目标是教会我的学生“如何心中充满正义,如何使眼睛游离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篇5: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一)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五是从审级上看,案例报送不平衡,编报案例多集中在一审,二审案件比例比例明显偏低。究其原因,除了审判实践中刑事一审案件实际中所占比例本身较高外,也暴露出中院和高院的一线刑事法官参与撰写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案件编报工作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案例发现、培养、跟踪、撰写机制,致使部分疑难、典型的案例不能有效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是从控辩审角度看,上报的编报案例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据统计,2014全省院编报刑事案例均属于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且编报案件所阐释的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案件注解均是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展开。这说明,控辩双方的争议意见对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编报刑事案例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
七是体例规范角度看,案例编报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从已编报的刑事案件看,其格式体例并不统一,主要分三类,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案例选格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格式。和类似疑案争鸣式对某一焦点问题的分歧观点进行论述的格式。这种格式体例的不统一,导致所编报的案例基本要素的缺失和表述的不规范,如关于证据的采证问题、对“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的内容表述不准确问题。
二、刑事案例编报反映出的疑难案突出问题
1.对被告人定罪问题
(1)罪与非罪。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任务。2014年案例编报中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的案例共有4篇,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以“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进行辩解。归纳相关个案的裁判要点,我们认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申而论之,一是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三是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四是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2)此罪与彼罪。只有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地适用刑法。2014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罪名的选择的案件有26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聚众情形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和认定。通过对具体个案裁判理由和注解内容的分析,发现审判实务中对于上述罪名的选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承办法官能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的异同,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二是部分个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过多地考量了量刑幅度问题,在罪名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选择,鉴于此,我们把焦作市修武县编报的谷怀有等盗窃案作为典型案件编报,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指导。
2.量刑情节认定问题
(1)是关于自首的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 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4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出现以下新情况:
一是对于自动投案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同,属于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形。河南省高院刑四庭上报的张庆臣故意杀人案的观点具要较强的指导意义,即是不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供述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之前,还是在之后,如果其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犯罪证据之后,说明其虽投案,但对抗司法机关对其处理,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律构成特征,不构成自首。
二是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自首认定,如何界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王金波危险驾驶案的裁判要点具较强的指导意义。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如实供述饮酒的事实,还要如实供述驾驶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2)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正确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7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一是网络化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如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中,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判人员均对被告人杨智勇为销售的药品架构销售网站是否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存在分歧。钱进、苗永丰、李谦等5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对被告人钱进、苗永丰、李谦、张园、秦翠玲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亦存在争论。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如龚广军贪污案,被告人龚广军作为任连军(原县委书记)的专职司机,在明知汇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公款的情况下,仍将该款项转出供任连军家属购车使用。虽然被告人主观无侵吞该款之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占有该公款,但其协助行为是任连军贪污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任连军是共同犯罪,均构成贪污罪,但系从犯。
(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量刑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侵财类刑事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对数额认定存在的争议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他人贿赂后,将部分贿赂款送给他人,用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是否应当扣除送给他人的部分?二是虚开增值税犯罪中虚开数额的认定?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否应当相加计算?三是如何认定和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数额?
对于第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做了具体规定,从上报的编报案例看,多是依据该解释的相应条款进行计算。安阳中院编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例专题则对该解释的部分条款的适用进行了阐释,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前提下,针对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包含其中特定对象的数额;如果行为人在收到投资人本金的同时即已经将利息事先予以扣除的,甚至在收到本金之前即已经预先支付了利息的,则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在集资款到期后支付约定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初次的借款金额为准,不宜将初次借款金额与续借金额的累计计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属于集资户应得利息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关于缓刑的适用
缓刑作为一种对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在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从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例分析,关于缓刑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适用缓刑实质要件的把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一般来说,只有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才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从编报的案例看,认为对缓刑的适用只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还是不全面的,还应考虑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条件以及社会治安的形势等因素。如三门峡中院编报的谢某某污染环境案,围绕污染环境犯罪中量刑环节的“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展开论述,提出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主体的再犯罪危险,应综合考量犯罪主体对已犯环境污染犯罪的悔罪态度、地位作用和危害程度,以及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客观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又如鹤壁鹤山区法院上报的刘庆杰交通肇事案,面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同辆车乘坐的被告人的妻儿,肇事者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至亲;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带来情与法的博弈。提出司法机关应该综合判定合理地处理该类“悲情肇事”案件。首先应以法理为基础,维护法律地位;同时也要以情理为考量,追求公平正义。要充分考虑对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因素、外在条件等酌定情节,既达到刑法惩治犯罪的司法目的,又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程度地避免给交通肇事而破碎的家庭带来二次伤害,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情理与法理面前,最大限度地谋求两者的平衡。
(2)关于缓刑的撤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编报的案例看,审判实践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理解较为统一,但对“情节严重”则存在分歧。如南阳市唐河法院上报的刘进生盗窃案,在依法认定刘进生的盗窃行为既不属于“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其盗窃的数额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相差甚远,但仍做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判结果。针对此问题,课题组综合分析认为,“情节严重”是引起缓刑被撤销在程度上的要求,犯罪分子偶尔地轻微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不足以导致缓刑被撤销的,否则,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是不公平的。理解“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是多次违反同一规定,也可以是多次分别违反了不同的规定;二是违反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接近犯罪标准的,如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盗窃,数额接近1000元;三是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的;四是犯罪分子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具有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3)缓刑适用率过高,判决轻刑化问题较为突出。从编报的专题案件分析报告内容看,该问题主要集中在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等三类案件,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降低了此类犯罪的犯罪成本,既没有实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刑罚的目的。课题组综合分析后认为,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在立法层面,法律对上述三类刑事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偏低,本身就存在轻刑化问题。二是被告人普遍存在认罪态度“好”和悔罪表现。从编报的专题案例分析,此类案件均存在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三思想认识不到位,无论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还是党政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危害和影响认识不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多夹杂着地区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等因素。四是案件本身存在取证难题,如环境污染类刑事犯罪,很难证明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且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和具体造成的损失。因此,课题组认为,对于上述三类案件的审理,应严格掌握缓刑适用的条件,慎重适用缓刑,以便更好地发挥缓刑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4.证据证明力的认定问题
整个的审查起诉和公诉的过程,都贯穿着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问题。如何对贯彻“疑罪从无”、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所形成的裁判要点值得借鉴和学习。该案的裁判要点有三:一是虽然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变证据确能够证明犯罪案件发生,但是这些证据与犯罪人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则不具证明力。二是虽然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人曾经出现在犯罪现场,但是被告人并非是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唯一人,则证据证明力极低。三是虽然被告人曾多次作过有罪供述,而且在判处其死缓的情况下服判未提起上诉,但并不能否定“无罪供述”的合理性,不能推定“有罪供述”具有强证明力。
5.法律概念理解问题
(1)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明知”。在2014年全省刑事案件编报工作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上所占比例较高,从形式上看,此类案件既有专题性分析,又个单独的个案解读,但其中焦点均集中在对被告人是否“明知”的判定上,通过对上述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分析,裁判被告人是否“明知”的判定方法可以统一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行为人一旦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即构成犯罪。但是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被告人在豆芽中添加的物质是否明知有毒、有害物质对于本案中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至关重要。如何认定故意犯罪中的“明知”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认真考量,在审判实践中把握尺度难以统一。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属于危险犯,二者存在想象竞合问题。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在实践中如何把握,以什么标准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满足了“其他危险方法”的要求是一个难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指的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属具体危险犯,即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没有发生侵害结果实属偶然;是否存在这种具体危险,需要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而且只有形成了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才成立犯罪,这种类型危险犯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断。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还必须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并且已明确纳入刑法规范,则应当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直接适用相应条款,不宜认定为本罪,以免将本罪的适用范围任意扩大。
(3)对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逃逸行为”。从全省法院报送的2014年案件编报看,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所占比例较高,且多涉及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课题组综合分析发现,全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已经从传统的对义务履行的分析转为对事实行为的判断,将其定义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逸的行为。综合具体个案的裁判要点,我们认为,下列八种情形,均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①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②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③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嫌疑,报案后不顾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④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⑤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⑥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⑦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关于加强刑事案件编报和刑事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是建立和完善刑事典型案件编报机制。应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流程管理和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等渠道,及时发现具有指导性、典型性和疑难性的刑事案件,拓宽刑事案件的来源。
二是规范和统一刑事典型案例的编写体例。应形成与刑事案件相符合的案件编写体例,并对体例格式的要求进行具体明确细化。如增加对刑事证据的排除和认定、量刑环节的控辩等。
三是增加和丰富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应加强对近几年来编报的刑事案件的整理和研究,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出裁判相同或相近的规律,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需要。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二)一、危险驾驶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概况
2014 年,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88 件,判处罪犯288 人,相比2012 年、2013 年均增加76 件,增幅为35.84%。其中第一季度60 件,第二季度55 件,第三季度97 件,第四季度76 件,平均每月审理24 件,也就是说每个月就有24 件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几乎是每天一件。危险驾驶案件已经成为除盗窃案件以外犯罪数量最多的案件。醉驾入刑以来,虽然酒后驾驶的风气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是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刑法及相关的量刑规则依法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犯罪人员概况
2014 年,我院共判处危险驾驶罪犯288 人。其中男性273 人,占全部罪犯的94.79% ;女性15 人,占全部罪犯的5.21%。本地人口154 人,占全部罪犯的53.47% ;外地人口134 人,占全部罪犯46.53%。其中五十岁以上罪犯33 人,四十岁至五十岁的罪犯为89 人,三十岁至四十岁的罪犯为97 人,二十岁至三十岁的罪犯为65 人。所判处罪犯中大部分为初中以下学历,法律意识淡薄。绝大部分罪犯并无前科劣迹,只有少数罪犯曾因违章驾驶受过行政处罚。
(三)酒精含量概况
我院审结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酒精含量主要集中在100-300 mg/100ml 之间。其中酒精含量在80-100 mg/100ml 的有19 人;在100-150 mg/100ml 的有91 人;在150-200 mg/100ml 的有94 人;在200-300 mg/100ml 的有80 人;在300 mg/100ml 以上的有4 人。危险驾驶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罪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入罪标准的一倍以上,还有相当一部分罪犯的酒精浓度大于200mg/100ml。根据量刑规则,酒精浓度越高,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也就越大,所判处的刑罚也会越高。危险驾驶案件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案发时间地点概况
据统计,危险驾驶案件发生在19 时至24 时的案件共计168 件,占全部案件的58.3%。发生在0 至7 时的案件为43 件,占全部案件的14.93%。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危险驾驶案件受饮酒习惯的影响较大,一般来说,晚餐饮酒的人比午餐和早餐的人要多,所以夜间发生醉酒驾驶的情况也最多。夏季饮酒的人比冬季饮酒的人数要多,据统计,第三季度危险驾驶的数量为97 件,占全部案件的33.68%。而第一季度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为55 件,占全部案件的19.09%。
(五)造成交通事故的损伤情况
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只要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不管有无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根据统计数据,危险驾驶案件往往伴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据统计,没有发生事故的危险驾驶案件仅为62 件,占全部案件的21.52%,其余226 件均造成了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有的既有人身损伤也有财产损失。其中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有143 件,仅造成人身损伤的有28 件,既造成人身损伤又造成财产损失的有55 件。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一)案情简单,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期限较短
危险驾驶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收集比较容易,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多为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报警或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均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庭审中也能自愿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统计,288 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7 件适用普通程序,其余281 件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4.32 天,审理期限比其他案件要短。
(二)自首坦白率高,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
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能自愿认罪,绝大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一是因为这类犯罪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收集也比较容易,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根据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因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判决以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不会上诉,危险驾驶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
(三)取保候审率高,宣判后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于危险驾驶的刑罚较轻,若是案发时就对行为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明显违反逮捕的适用条件。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宣判以后,需要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时,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据统计,审结的288 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有253 件适用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占全部案件的87.8%,取保候审率在各类案件中是最高的。
(四)刑罚较轻,但适用缓刑率低
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是拘役一到六个月。大部分罪犯刑期为二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但是2014 年所判处的288 名罪犯中仅有8 人被宣告缓刑。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率低是因为这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为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对这类案件判处实刑可以起到更好的威慑效果。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是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观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 只要小心一点, 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 有的则心存侥幸, 感觉喝点酒没事, 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 人们在饮酒后, 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医学专用抑制作用, 触觉迟钝, 视力下降, 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 应变能力减弱, 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 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派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 必然盛情款待, 一醉方休;婚庆嫁娶, 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 走亲访友, 饮酒能够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而在亲戚朋友的盛情劝说下, 有些人禁不住美酒的诱惑, 安全意识被抛到脑后,使得醉驾成为可能。特别是青年人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青壮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
(三)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 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就不必大惊小怪。即使现在刑法已经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许多驾驶员也知道醉酒后驾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对于要承担什么责任、喝了多少酒要承担责任不甚清楚。这种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有行为人不主动了解、关心法律的原因,也说明当前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有待提高和加强。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 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四、危险驾驶案件的防治对策
(一)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 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要积极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推动形成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而严密的惩防体系。要探索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案件审理方式,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较为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应畅通渠道,建立公检法联动快侦、快诉、快审工作机制,力争大部分案件都能依法快速审结。
(二)严格执勤执法, 强化安全行车管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 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 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 及时发现隐患, 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 强化安全行车意识, 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三)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法律宣传让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从内心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强烈观念。一是要确立宣传对象,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外地户籍居多、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较低等特征,应将农民、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车站、饭店、酒楼、KTV 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调动群众拒绝危险驾驶的积极性,不但自己与家人不危险驾驶,在与朋友、亲友聚会时也能减少他人危险驾驶的发生率。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篇6:案例分析—刑法学
案例
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 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 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 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 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 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 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
2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 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 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 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案例
3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 市出境。某年4月
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析]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 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案例
4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分析]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刘某某于1993年3月 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 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
5赖某,男,25岁,工人。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 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案例6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便把石某找回来,要 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 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 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 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问题]
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案例8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问题]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9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 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 “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 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问题]
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分析]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 罪。案例10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 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 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问题]
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分析]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 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 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案例1
1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 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分析]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 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自信的过 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伙,属于犯 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案例1
5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罪的性质。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案例12 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 纵队向前行走,杨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 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行走,被 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问题]
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 右拐,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心理态度?(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分析]
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事责任?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分析] 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 会发生蛇咬伤、咬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 件下,朱某对是否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肢的严重 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也持放任 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案例16
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卫的条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 泵皮碗突然破裂,刹案例13 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救。经 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系机械故障。
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父死亡。[分析] 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分析] 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 疏忽大意的过失,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 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见但因其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能改 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案例14 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 到,即没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案例17 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市摊贩。杨某某,[分析] 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 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 某某已经预见到自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 剔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
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分析]
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 刺入赵某某的腹部,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问题] 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分析王某和杨某的行为 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 为处于何种犯罪阶[分析] 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蒲某尾随 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 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案例20 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eww欠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负 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 保险柜,未能窃取柜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中的现金。于是,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因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的李 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案例18 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民币也原封未动。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问题]
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 说:“晚[分析] 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晚 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 制了物品,但财物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 轮将睡在地上的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吴某当场轧死。犯罪人也 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问题] 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理由。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 某仍应以[分析] 盗窃未遂处理。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案例
21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长,已经失效。中不可能 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问题] 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案例19 [分析]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 声起床,具——毒药的效力有 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答不上来,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 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具 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了抢钱。案例22[问题]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 某,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
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既遂的成立。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 意志以外的现象案例27
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员抓 获。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问题] 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止犯罪的继 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议书。法院审核了 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分析] 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 中,刘某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 邻村撬门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破锁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 着手实施。但是,在继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问题]
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种情况下刘某停止 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分析] 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止论处。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的犯 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案例25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象不能犯。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案例23 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李某,男.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8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李某乘邻居陈×云(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 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行并罚。不同意,李即 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案例28
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问题] 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 奸。陈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分析]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 起,盗窃物品有生铁、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向陈赔礼后走掉。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问题] 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 车准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 之前,行为人积极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分析] 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元,二王共得320.50元。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问题]
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之前,观 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 下来是由于犯罪人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罪?为什么? 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分析] 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的特征。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案例26 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了犯罪人 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ll时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王,让其准备车子拉 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的共同犯罪。(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 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某回头一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 前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止了犯罪,属于犯 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案例29 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 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论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处。[问题] 本单位武器库,案例24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 屋,用尖刀逼住岳某,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理由。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分析] 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出库的路线。某夜,刘 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撕碎 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 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未能得逞。大恐,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问题] [问题] 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 [分析] [分析] 财物,属 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实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 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 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犯罪,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案例30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问题]
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分析]
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 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 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案例
31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 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问题]
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 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 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案例
32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 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问题]
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 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 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例3
3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 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 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案例34: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 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 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 [分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 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案例3
5孙明亮,男,19岁。某日晚8时许,孙明亮陪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见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某某、张某某,郭鹏 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 不及,遂返回将陈某某、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等四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即将二人截住。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 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闻听,照蒋小平面部猛击数拳。蒋小平挨打后和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至垃圾堆 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 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孙 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 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 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4)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36
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 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 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分析]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 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37
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 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 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 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例38
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 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 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 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对吴玉海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分析]
对吴玉海应当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执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应当对犯罪人 执行死刑,同时也给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机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吴玉海在死缓期间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 人,应当依法核准执行死刑。案例39
江某某,男,20岁,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入某监狱劳动改造。江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由于种种原因,在死刑缓期2年期满后,没有得到及时减刑,遂产生了脱逃的想法,并邀约犯人黎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起逃跑。此后,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划逃跑之事,并做了充分的准备。某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进了厕所,先后翻过厕所窗 户,顺窗外水管下到监院后,钻进监房下水道逃出监狱。[问题]
对汪某某能否核准死刑?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对汪某某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故意犯罪,(2)汪某某在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犯罪,依法应当将对其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方 法,本案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案例40
许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邻居。李见许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许上夜班之机,强奸了房某,并威胁说如果告发即杀死房的全家。房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声。李 见房懦弱,又多次强奸房。房无奈把情况告诉了许。许在气愤之下找李评理,趁李不注意,许掏出螺丝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脏,致李死亡。许回家 后,把情况对其家人诉说一遍。其父要许投案自首。在其父劝说下,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 安人员将许逮捕归案。[问题]
对许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分析]
(1)许某在和李某评理时,趁李某不注意,用螺丝刀刺破李某的心脏,致李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许某的行为是自动投案。我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 人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的方式进行并罚。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案例
43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查实确已准备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也视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为自动投案。许某在其父劝说下,同意投案自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首。但其母因心疼儿子,要许吃完饺子再走。害他人被拘留。杨 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正在吃饺子时,接到报案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将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许逮捕 归案,可以认定许某是自动投案。如果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许某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 可以成立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案例41 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价值人民币[问题]
2400余元)割断后盗走,得赃款800元,花470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元买了l台“美多”牌收录机。回家后,其妻王[分析]
某追问收录机的 来历,陈讲述了盗窃事实。其(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妻遂劝陈投案自首,将赃物返还,争取宽大处罪并罚。(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理。陈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最后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王说:“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发你,还要 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你离婚。”这时陈勉强同意投案。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即返回,不想投案。后在其妻的苦苦劝说下,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 的公安机关投案。投案 后,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案例44 对陈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李广,男,24岁,某公司会计。李广于1996[分析] 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9000元,被法院判处(1)陈某用汽割机将5根吊车重轨割断后盗走,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8年5月10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缓刑考验期 结束,李广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2)许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我国刑法规定,何违法犯罪行为。1999年3月20上午,李广自首是指犯罪 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广将张某打成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伤。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问题]
法机关发觉,或者是已被发觉,但犯罪嫌 疑人李广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分析]
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李广不构成累犯。因院投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并非犯罪嫌疑人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动投案。陈犯罪后,其妻力劝陈投案自首,陈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 行完毕。而普通累犯是开始坚决不同意,经苦劝仍犹豫,后来勉强同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5年内又在 其妻的苦苦劝说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罪不放心,陪同陈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尽管陈犯。所 以被告人李广不符合累犯的条件。某在是否投案的问题上反反复复,犹豫不决,案例4
5最后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劝和陪 同下才去投案,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也不影响投案的成立。投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年。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按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自首处理,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案例42 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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