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博弈

关键词: 趋利 博弈 理性 会计

会计博弈(精选十篇)

会计博弈 篇1

会计造假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一样, 是人的理性趋利和法律、制度、监管博弈乃至均衡的结果。自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被认为是古典经济学的主流思想之后, “理性人”为追求私利的最大化而使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的理念就成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不见的手”在分析一些经济学命题时显示出了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但也有其失灵的时候, 会计造假出于个人实体追求效用最大而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是一例。本文利用经济博弈分析和行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试图对会计造假与治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会计造假的博弈分析

(一) 会计信息造假与会计信息识假的博弈

完全竞争市场要求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完全的信息, 但在现实的市场中, 这一假设显然是不可能成立的。就会计信息来说, 信息生产者往往比信息使用者掌握更多的会计信息, 即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消费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因为人们在使用会计信息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导致了一些提供会计信息的主体不充分揭示其所掌握的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从而为一些不法会计主体提供了会计造假的环境条件。事实上, 对于任何一个“生产”或“消费” 会计信息的主体, 都能 (至少是期望能) 从“生产”或“消费”行为中获取收益, 这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会计信息“生产者”, 为了追求最大限度利润, 理所当然的要尽可能节省成本和尽可能增加收益。于是, 只要能蒙混过去, 会计信息生产者就会铤而走险的以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欺诈行为追求经济利益。然而在市场经济中, 除生产会计信息主体外, 每一个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也同样是理性经济人, 后者必然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抵制虚假会计信息。可见, 在市场经济中, 存在着具有相同本性的相互对立的两类理性经济人:一方是会计信息生产者, 另一方是会计信息消费者, 他们围绕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一直在进行着生产者造假与消费者识假的动态博弈问题。

假设会计信息消费者能识别出会计信息虚假的概率为P, 未识别出会计信息虚假的概率为1-P, 当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 信息消费者识别出虚假信息而造成信息生产者市场损失值为S, 信息消费者未识别出假信息而使信息生产者获得预期收益为R。当会计信息生产者不造假, 信息生产者获得真实收益为R′, 则这一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决策模型如图1所示:

显然, 若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 则期望收益为:-SP+R (1-P) , 若会计信息生产者不造假, 则预期收益为:RP+R′ (1-P) 。作为理性经济人, 当造假期望收益大于不造假期望收益, 会计信息生产者便会选择造假, 即:SP+R (1-P) ﹥RP+R′ (1-P) 。整理得: PR-R′/ R+S;在现实中, 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市场损失值S很小, 而获得的预期收益R远远大于不造假获得的真实收益R′, 因此, R-R′﹥R+S

由于专业的限制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 信息消费者较难识别出虚假会计信息, 这意味着虚假信息被发现的概率极小, 造假的预期收益越大, 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的可能性越大;信息生产者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市场损失值越大, 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的概率越小。这说明一旦信息消费者放松警惕, 会计信息生产主体凭借其信息优势, 为其实施虚假信息提供了前提, 会计造假将会充斥信息市场。

(二) 会计主体之间造假的博弈

由于会计主体在造假中将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 因此市场上一旦有会计造假行为, 且其造假行为一时没有被消费者识别, 会计造假的企业将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与会计不造假企业提供的真实会计信息展开资源竞争, 不造假企业在造假企业的“优势”信息的冲击下, 往往处于资源竞争的劣势, 而造假企业以其虚假的“优势”信息获得额外的资源分配, 从而诱使不造假企业放弃其不造假行为, 不得不融入造假行列。

假如市场上有两个竞争的会计主体 (A企业和B企业) , 他们面临着对会计信息造假或不造假的战略选择, 若两主体均造假, 则两者均获得高于不造假的预期收入, 其支付均为 R ; 若两企业均不造假, 则两者均获得相同的预期收入, 其支付均为R′ (RR′) ;若一个造假另一个不造假, 则造假者获得超额利益△R , 其支付为R+△R, 而不造假者发生支付为R﹣△R (R﹣△RR′) , 则这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下表1:

从前面假设可知, RR′, R﹣△RR′。则: (R+ΔRR) (R-ΔRR) ;如果成立, 博弈存在唯一的纯战略纳什均衡:两个主体均将造假战略作为其占优战略 (即造假;造假) 。这一博弈的分析充分揭示了一个现实问题:当市场存在造假会计主体时, 在造假主体的资源竞争干扰下, 常会诱使一些不造假主体放弃不造假行为, 加入到造假行列。

二、会计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加里·贝克尔关于犯罪及其惩治的研究一改前人的“以道德的颓废, 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的思维定势, 转而以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犯罪并将其分析扩展到了一般违法行为, 在不使违法蔓延的同时, 极大地节约了政府开支和社会资源。

行为人经济学假定社会具有一个能够衡量违法造成社会损失的函数, 并为研究方便限定了损失函数为:

L (p, f) =D (O) +C (p, O) +bpfO;

其中, D为违法造成的社会净损害, 他是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收益 (包括违法主体的收益和社会的其它收益) 的差额。C为治理违法所花费的社会成本 (包括查办、审理等费用) 。O为违法数量, p是查办力度表现为查处的可能性, b表示惩罚的形式系数, f为惩治力度, bf表示由f转化为社会成本的额度。为了便于分析, 将p而非CO视为决策变量, 而且系数b在这里也被视为大于0的常数。pf是上述模型中仅有的决策变量, 同时假定D′ (O) >0, CP>0, CO>0, OP<0, Of<0, 这些假定都与实际相符, 否则违法行为会被认为是一种有益的人类活动而“应予鼓励”。

L (p, f) 达到最优值的一阶条件为:

Lf=DΟf+CΟf+bpfΟf+bpΟ=0;

Lp=DΟp+CΟp+Cp+bpfΟp+bpΟ=0;

OfOp不为0时, 用OfOp约简, 移项得一个对称的表达式:

D+C=-bpf (1-1εf) (1) D+C+Cp1Οp=-bpf (1-1εp) (2)

这里:εf=-fΟΟf, εp=-pΟΟp

(1) 、 (2) 两个等式的左边表示增加违法数量O的社会边际成本。 (1) 式是由f减少引起的违法数量的增加; (2) 式则是由p的减少引起的违法数量的增加;因为C′>0, D′>0, 所以通过f增加的社会边际成本必定为正。又由于Op<0, Cp>0, 所以

D+C>D+C+Cp1Οp

即由p减少所增加的O的社会边际成本必定少于当f减少时增加的O的社会边际成本。如图2所示。

-bpf表示由违法活动产生的社会平均收益, 显然为负。因为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损失最小, 当 (1) 、 (2) 两个等式成立时应有

0<εf<1, 0<εp<1;并且此时边际收益:

ΜRf=-bpf (1-1εf) ΜRp=-bpf (1-1εp) ;

也均为正。如图2。

如果违法主体为风险偏好者, 即εp>εf (违法主体对查处力度比惩罚力度敏感) , 此时加大p是使违法造成社会损失最小的最优途径, 但并不是要无限加大, 而是由 (1) 、 (2) 决定的最优组合。

如果违法主体对风险持中性态度, 即εp=εf

-pΟΟp=-fΟΟfpΟp=fΟf;

进一步有:pΟp=fΟf。如果要使违法数量达到均衡, 应有pdp=-fdf, 即

fp=常数。

说明fp相互消长, 只要维持pf不变就可以使OD (O) 及bpfO不变。此时最优的策略应是增加f, 同时同百分比的减少p, 因为p的减少不但会减少C (p, O) , 而且也会减少L

如果违法主体对风险持回避态度, 即εp<εfCp>0 将有MRp>MRf 又由于一定有MCp<MCf , 则 (2) 式的均衡条件将不能达到, 如果MRf=MCf成立, 则MRp>Mcp, 此时Lp>0;或者Cp<0时 (1) 、 (2) 式的均衡依然能够实现。如果Cpp>0 (查处的边际成本上升) , 则两种情形 (Lp>0;Cp<0) 都可以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释, 即这体现了一种法制清明和道德回归的社会现状。前者说明减少查办力度p使违法的社会成本L减少的同时使治理成本C也减少, 这是治国最愿意看到的情况。后者表现出查办力度在比Cp=0还低的水平运行而依然达到了相应的治理目标, 另一方面社会秩序的保持或 (1) 式的均衡由惩办力度保证, 这是全社会道德回归的表现, 即人人都不愿意违法, 而人人 (包括治理机构) 又都愿意同违法做斗争 (例如Cp<0) 。

从以上分析来看, 会计造假既是造假主体追求利益与监管在最小支出下博弈后利益均衡的结果, 也是一般经济行为谋求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方式。正如加里·贝克尔所言“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它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 此人便会从事违法”。这与人们从博弈论角度分析的结论完全一致。加里·贝克尔从其犯罪模型中得出虽然增加定罪的可能性 (查办力度) 对犯罪的遏制, 会优于增加惩办力度, 但是前者从其模型的社会成本角度显示了会占用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因此如何增加查办力度和惩办力度使其达到“最优配置”又取决于用同样社会成本去惩罚犯罪和用于投资, 哪一个“投资收益”更大。这恰是进行会计造假违法性分析并用于会计监管制度安排研究的原则。

经济社会系统的有序与协调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容和前提基础, 而在充满信息不对称和各利益主体理性行为客观存在的经济社会系统, 其能否达到有序、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 这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 将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也有利于提供有效的公共信息, 以规避与化解因理性行为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矛盾、冲突和无序现象。针对会计造假问题, 提出如下制度性建议:

建立监管法规体系。在协调《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之间关系的基础上, 及时补充、修改法律条文, 使监管部门在打击会计造假时有法可依;建立会计市场规则,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速度, 通过发达而完善的会计市场减少会计主体造假的生存空间;完善会计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对会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监督作用, 以实现对会计行为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化监管;积极开展预防体系研究, 建立以日常预防为主的政策规范, 确定会计造假的“预警”指标, 以促使监管机构对会计造假有效打击;合理配置会计监管资源, 选择多种方式打击会计造假行为 (如提高定罪概率、增加定罪后的惩罚力度等) , 提高会计主体的造假成本和边际风险成本, 大力加强会计的电算化建设, 以最少的会计监管资源实现高效能的威慑目标;建立以法律威慑为主, 制度建设为辅的综合治理会计造假的策略, 在加大执法力度, 严打会计违法典型的同时, 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 以制度引导会计主体的会计活动;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奖惩制度, 对会计监管机构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 促使其积极执法, 从管理上治理会计监管者的监管不力行为;建立信息揭示制度。对造假的会计主体及造假行为进行新闻“曝光”, 公布造假名单, 让造假会计主体的“信誉”受损, 同时对长期不造假会计主体应给予政策支持, 定期进行信誉等级的评定, 给不造假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文海涛, 孙敏.会计造假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12) .

[2]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 1993.

[3]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姚海鑫.关于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 2003 (5) .

[5]林丽, 郭桂花, 张红彩.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J].商业研究, 2004 (14) .

[6]龙子午, 陈万平.两大法系国家会计监管模式趋同及启示[J].财会月刊, 2007 (8) .

[7]宋在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博弈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 (3) .

[8]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博弈分析与治理对策[J].金融经济, 2007 (4) .

博弈--会计准则生成的规则 篇2

博弈--会计准则生成的规则

一、博奔理论的应用 博弈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参与人之间有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就是非合作博弈.

作 者:王运传 金立 郑植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刊 名:财会月刊(B财苑) PKU英文刊名: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年,卷(期):“”(5)分类号:F23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博弈 篇3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 博弈 效用

一、各方博弈与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究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会计差错和舞弊。会计差错大多由于财会人员粗心大意或业务水平有限所造成,现在纯粹意义上的会计差错将越来越少。会计舞弊说到底也是一种会计差错,但这种会计差错是会计人员“有意”造成的。会计舞弊是财会人员出于自保或获利目的,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具有较大弹性的情况下,财会人员利用法律空白或漏洞,通过内部串通,编制和提供具有合法外衣的虚假会计信息。

一直以来,遇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财会人员,似乎财会人员就是罪魁祸首。会计失真仅仅是因为财会人员未遵循职业操守所致。这是假设财会人员天然地具有职业操守。事实上,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财会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妥协性。那么谁能令财会人员产生妥协呢?显而易见,谁能左右财会人员的损益,谁就能对财会人员施加影响。损益包括经济上的得失,具体如雇佣者对财会人员聘用或解聘;损益还包括名誉上的褒贬,具体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的奖惩以及舆论监督使财会人员受到道德的内外谴责等。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任何经济行为都以成本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会计行为从某种角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是报告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是利益分配、财富转移以及绩效考核的数据基础,具有利益协调功能,也正是它的这种功能诱导人们去遵守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然而,经济或政治利益驱动并不必然产生会计舞弊,因为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许并不一致,在他们之间还可能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如果以财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制作者,那么能够对财会人员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用下图表示:

为了便于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会计信息失真背后的各方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假定:财会人员有胜任的业务能力,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能够保持会计职业操守,与以上关联各方不存在特殊关系;监事会、董事会代表着持有绝大多数股权股东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互相独立;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由此形成影响财会人员制作会计信息的四个决策主体。

1、外部监管者。从外部监管者设立使命来说,宏观上应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微观上强调为企业创造合法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理论上来说,在法制完善,外部监管者依法积极作为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上,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还远未理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包括GDP、财政收入在内的一些经济指标,对政府行政部门既有政绩考核的作用,又符合“吃饭财政”的现实需要,客观上存在着纵容企业做假账粉饰报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监管力量与全体被监管对象在数量上对比悬殊,且监管技术手段有限,全面监管难度很大,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只能以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手段,因此也给有意造假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2、内部监管者。主要指股东、董事会,外部投资者的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其内在必然要求, 但在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或市场环境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外部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可能会容忍和默许一定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

3、内部人。指接受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聘用或委派,对经济单元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人员,企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财务总监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负责人以及能够对财会工作进行干预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管理人员。内部经营者在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一致且内部监管者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将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而当内部管理者与内部监管者利益不完全一致或虽然一致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将可能授意或指使财会人员隐瞒或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4、利益相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某些时候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不利于债权的收回或投资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其他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施加影响,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以上四类决策主体各种可能的“效用”要求,我们简单地将其策略集设定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积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正向作用,“消极作为”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产生反向作用。满足了决策主体、策略集、效用三个基本要素,与企业会计信息有关存在四种博弈关系:(1)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2)外部监管者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3)内部人与内部监管者之间的博弈;(4) 内部监管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其中,前两个博弈是非合作博弈,后两个是合作博弈

以外部监管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博弈为例,对于经营者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部监管者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政府税收部门要征收税款,而企业则千方百计想要合理避税甚至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少交税不交税。因此,经营者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博弈,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那么可以推知经营者的考虑就是: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很小(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很低),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消极作为(H作为(H>F);如果政府部门监督的概率处于一般水平,经营者随机地选择消极作为或积极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于长远利益考虑,以及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审计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一般不会过分消极作为。然而无论如何,经营者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消极作为对经济发展显然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将会造成投资者利益和政府效益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对策

1、制定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行业特性制订具体的行业(业务)会计制度,便于同一行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同时减少企业内部监管者和内部人有目的地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度。同时,建立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备案制度:在新办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已有企事业单位年检备案时,要求各单位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在进行登记和年检时,随同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工商、社团管理、税务部门留作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存续期间,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制度和方法送交有关部门备案。还要补充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监管部门和企业法人的会计责任,加大对会计信息监管强度,加重对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从业门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完善公司内部的监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建立经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等。此外,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过程中,所有者可通过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等于固定底限薪金与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及公司的一定股份之和的对策,以达到纳什均衡。要使债权人与所有者的博弈达到均衡,可由前者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限制股利发放水平的高低,限制企业的高风险项目投资;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从而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3、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构成。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监督的职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成为中小企业外部监督的主导力量。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其运行成本低,而其审计结果却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性,为了有效提高其成本-效益原则,国际上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我国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形式,明确规定:只有合伙制事务所才有资格负责上市公司的审计,以增强会计事务所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与其风险相对应。政府部门今后可以逐渐脱身于直接监管企业会计信息,通过对中介机构加强管理,继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当然,外部监督是促进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同时也不能忽视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

4、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不进行严格的民事处罚,对审计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就没有落到实处。另外除了从法律规范上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让法规能够行之有效地执行。目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证券犯罪的诉讼机制、举证责任和法律审讯人才的培养,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严格执行的法律程序,才能让企图违规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 黄宏勤: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失效的博弈分析 . 市场论坛, 2006, 9

[2] 陈运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博弈分析 . 财会月刊, 2006, 24

会计造假博弈分析综述 篇4

在经典博弈论的研究范式中, 给定参与人的策略空间、效用函数, 理性的参与人通过其最优选择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最终达到博弈均衡。参与人的个人效用函数不仅取决于其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 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这种选择是在存在着外部相互作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参与人所获得的效用不仅与他自己选择何种策略有关, 而且还是其他参与人所选策略的函数, 参与人之间的利益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经济的博弈均衡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对于这种矛盾和冲突, 不在于否定个人理性, 关键是通过制度创新, 建立起一种新的使得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基础上能够达到集体理性的机制。

经典博弈论的基本假设有两个:一是强调个人理性, 假设当事人在进行决策时, 能够充分考虑到他所面临的局势, 即其必须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弈者之间行为的相互作用及其可能影响, 能够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二是假设对弈者最大化自己的目标函数, 能够选择使其效益最大化的策略。其划分角度有两个, 第一个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 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第二个是参与人对有关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知识, 可以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将两个划分角度结合起来, 经典博弈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1)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会计造假博弈。对于大量企业存在的会计造假现状, 从博弈论角度对该现象的分析, 与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相吻合, (造假, 造假) 成为严格的占优策略 (如表1) , 因此,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造假行为的发生成为了会计造假者理性选择 (纪色煌, 2005;张敏, 2006;王彦, 2007;程安林, 2009) 。

(2) 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会计造假博弈。对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会计博弈。假定企业所有者得到真实会计报表的效用为R, 得到真实会计报表需支付的成本为C, 得到虚假会计报表的效用为0, 得到虚假会计报表需花费的成本为0;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会计报表的效用为A, 提供虚假报表的效用为B, 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可能遭到的惩罚为F。则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博弈的得益矩阵 (见表2) 。

如果R-C大于0, 理论上讲, 所有者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来索取真实的会计信息, 然而在实际当中, 所有者尤其是大股东获得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却不一定大于为获取它而付出的成本C, 有些大股东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的成本很小, 然而由于大股东处于公司控制者的地位, 要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的成本很小, 这样便意味着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他的效用很小。另一方面, 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上市公司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时也同时实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 因此当经理人能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使上市公司受益时, 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甚至可能会鼓励经理人弄虚作假, 如获取配股资格从而能筹集到更多资金的情况。对于众多的中小股东, 他们的投资带有极强的投机性, 会计信息的真假便对他们而言价值并不大, 而且他们得到真实的会计信息却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因此他们也没有积极性去获得真实的会计报表。通过以上分析, 现实中需要真实会计报表的主体处于“缺位”的状态。

对于上市公司的经理人, 如果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大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效用, 经理人的最佳战略选择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当B-F>A时, 经理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将是去冒一定风险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目前, 经理人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效用有时很小, 相反可能会因业绩不佳拿不到奖金, 甚至被撤职, 有时上市公司将因此而失去上市资格或配股资格, 这种情况对公司的所有者及经理人都将是不利的。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被查出的可能性不大, 惩罚力度也不大。对于经理人而言B-F经常是大于A的, 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某些上市公司最终会选择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在我国, 上市公司缺少真实会计报表的需求者, 而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着想, 不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这样一来, 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之间最终形成了均衡“造假, 造假”, 各自得到的效用分别为“B-F, 0” (王宝庆, 2008)

2. 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现实当中, 企业做假账与否、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与否、监管部门监督时能否发现问题、是否有人举报等都是不确定的。从企业和监管部门两者参与人构成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考虑, 可以构建表3的支付矩阵 (姚海鑫, 2003;贾国栋, 2009) 。

其中:a为会计做假账所得收益;f为企业做假账被发现后的处罚;c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d为企业做假, 监管部门不检查, 被举报或案发后, 对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p为企业做假账的概率, (1-p) 为不做假账的概率;q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 (1-q) 为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督的概率;r为监管部门监督时发现问题的概率, (1-r) 为没能发现问题的概率;w为监管部门不监督时有人举报的概率, (1-w) 为没有人举报的概率。

根据该企业和监管者双方构成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并求解其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1) 对于企业而言, 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 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将降低;如果减小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 则企业做假的概率会加大。惩罚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威胁。企业做假时, 增大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企业做假的概率, 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 企业做假账的概率会降低。相反, 如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概率下降, 如监管水平不高、执业环境差、职业道德水平差等, 做假账的概率就会上升。即使监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企业做假时被举报的概率增大, 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做假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若加重对监管部门的惩罚, 使其有压力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则企业做假的概率将会下降。也就是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会降低企业做假的概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 (或不监督时的节约成本) 增大时, 会使企业做假的概率上升, 因为此时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2) 对监管部门而言, 加大对企业做假的惩罚力度, 将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降低, 从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增大, 因为此时它可能会“搭便车”。企业做假时所得到的收益越大,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越大, 因为此时企业做假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 做假水平也可能更高, 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监管部门增大监督检查力度时发现企业做假的概率增大, 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 监管部门不检查的概率就会增大, 这是由于监督水平提高和威慑作用, 企业做假账的概率会降低, 使监管部门不必经常去监督。

3.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截至目前, 国内会计造假博弈文献运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的均为两阶段分析。

李智 (2005) 、刘建秋 (2006) 等通过建立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两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来分析经营者报酬契约对会计诚信的影响, 并分析基于会计诚信的最优经营者报酬契约安排形式。

根据该模型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对于经营者 (会计规则执行者) , 最优的会计造假程度与其在企业中被授予的股权份额、企业规模成正比, 因此, 经营者在企业中股权利益的实现是引起经营者会计失信行为的根本动力, 规模越大的企业, 给经营者的会计造假行为带来的收益越大, 其会计失信的可能性也越大。同时, 会计造假程度与监管部门对会计执行者违规的处罚力度、违规被发现的概率成反比, 处罚力度越大, 违规被发现的概率越高, 会计诚信就越容易实现。

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 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授予的股权比例与企业规模成正比, 规模较大的企业所有者更倾向于为了自身利益对经营者员实行股权激励, 所有者对经营者股权激励的程度与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市场对会计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成反比, 这是因为股权激励的利益驱动给经营者提供了会计违规的动力, 而会计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给企业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往往十分巨大。

4.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顾晓安 (2007) 从企业经营管理者与中小股东的投资博弈从信息传递的角度, 利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动机和原因, 求得此博弈的子博弈精练贝叶斯均衡解, 即上市公司都选择传递好的信息, 而投资者都选择投资, 从而得出在上市公司信息传递中存在混同均衡的结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目的之一在于企业想要造成会计信息的混同均衡:具有不同赢利能力的企业 (信号发送者) 选择相同的会计信号, 让投资者 (信号接收者) 辨识不清其真实的经营状况, 使得会计信息失效。从而造成整个投资市场的混同均衡, 即投资者在会计信息无效的情况下无法对公司盈利情况准确作出判断, 盲目投资, 或者其会计信息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依靠其他内部消息。

二、会计造假演化 (进化) 博弈

进化博弈论的研究起源于生物学领域,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动物和植物的冲突及合作, 为达尔文的自然选择过程提供数理基础。进化博弈理论结合经典博弈理论及生态理论研究成果, 以有限理性的参与人群体为研究对象, 利用动态分析方法把影响参与人行为的各种因素纳入其模型之中, 并以系统论的观点来考察群体行为的进化趋势。正是基于其在生物物种与种群的竞争进化演变规律分析中的成功, 众多学者纷纷将其概念和前提加以修正, 将其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来解释并预测人的群体决策行为。

近两年, 国内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演化博弈方法来研究会计造假问题。纳超洪 (2009) 从舞弊者之间竞争角度出发, 量化舞弊三角理论, 构建三个鹰鸽演化博弈模型, 解出舞弊演化路径及均衡点, 竞争者舞弊与否不仅受舞弊的预期成本影响, 还受评价标准高低的影响, 当舞弊成本较低时, 博弈双方可能都舞弊, 但舞弊成本很高时, 受评价标准影响, 仍然存在舞弊的可能。黄维民 (2009) 对上市公司之间的策略选择进行了进化博弈分析, 根据各种参数赋值的差异判断演化博弈均衡的稳定性, 再由博弈的稳定性剖析上市公司违规与守规的策略选择状况, 并对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进行了演化博弈分析, 根据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参数赋值差别判断其博弈的稳定性, 再由博弈的稳定性剖析上市公司与监督方的策略选择状况。演化博弈分析比经典博弈方法更为先进, 预计未来将会成为会计造假博弈分析的主流方法。

三、总结与展望

博弈论引入会计造假分析之后, 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 总结如下:

1.会计造假博弈的参与人可能包括:企业所有者 (包含大股东、中小股东) 、经营者 (公司管理层, 主要指经理层) 、投资者、中介机构 (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 (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等。对会计造假相关关系人分析比较全面。

2.绝大多数会计造假博弈文献都是基于非合作博弈, 基于合作博弈的会计造假博弈文献较少。

3.从经典博弈到演化博弈, 会计造假的博弈分析视角逐渐全面。

4.在经典博弈的会计造假文献中, 博弈参与人全部为双方, 没有多方参与人的博弈文献, 在现实生活中, 上述会计造假博弈的所有可能参与人可能是双方, 也可能是多方。因此, 多方参与人构成的会计造假博弈需要进一步开拓研究。

5.在经典博弈的会计造假文献中, 静态分析文献多于动态分析文献, 完全信息文献多于不完全信息文献。

6.在动态分析文献中, 全部为两阶段博弈。有限次 (n较大) 和无限次重复博弈有待进一步研究。

7.在对博弈模型均衡的解释方面, 与我国的现实很吻合, 不同的博弈模型的结论具有很强的一致性。

8.会计造假博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设计优良的会计造假治理机制, 从所查阅文献来看, 在机制的设计考虑角度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如加大惩罚力度, 加强监管等。但是长期以来, 尤其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 这些机制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 成效并不显著, 造假现象依然普遍。因此, 会计造假博弈研究仍然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纪色煌.从博弈论角度看我国的会计造假.华东经济管理, 2005;1

[2].姚海鑫, 尹波, 李正.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会计研究, 2003;5

会计博弈 篇5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博弈分析

作者:吴霞

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

尽管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但还存在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我国政治经济的正常运转秩序。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用博弈论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舞弊存在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博弈三方模型的描述与假设

造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所涉及的直接利益主体有三个: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据此建立起来的博弈模型称之为三方模型,其关系如图1所示:

假设:(1)该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做出最优化的理性决策。(2)假设证监会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即审查或不审查;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有两种行动可以选择:造假或不造假;会计师事务所也有两种选择:违规或不违规。(3)假设每个参与其他参与人的行动选择的了解不一定准确,本模型参与人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二、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证监会的子博弈及其分析

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证监会的策略组合有以下四种策略:(监管,造假)、(监管,不造假)、(不监管,造假)、(不监管,不造假),相应的支付矩阵如表1:

博弈模型表述中:E0代表上市公司的正常收益; E1代表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所获得的额外收益;P1代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所作的惩罚;C1代表证监会监督上市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S1表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社会造成的负效用;μ1为证监会的监管概率;λ1为上市公司的造假概率。

根据该支付矩阵,可计算求得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最优造假概率λ1*以及证监会的最优监管概率μ1*,它们分别为:

λ1*= C1/(P1+S1)(1)

μ1* =E1 / P1(2)

综合数学推理过程可以看出,在证监会选择是否监管,上市公司管理高层选择是否造假的博弈中,Nash均衡是存在的,Nash均衡为:λ1*=C1/(P1+S1);μ1* =E1/P1。

从式(1)得出:(1)证监会的监管成本C1越高,上市公司管理高层造假的概率就越高。(2)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P1,越大,上市公司管理高层造假的概率就越小。(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社会效用S1造成的损害额越大,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证监会自然会加大惩处力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降低。从式(2)得出:上市公司的非法收益额E1越大,证监会审查概率相应地也就越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惩罚力度P1越大,使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不敢轻易造假,也使得证监会的审查概率下降。

三、会计师事务所与证监会的子博弈及其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与证监会的子博弈与前一个博弈基本类似。会计师事务所与证监会的策略组合有以下四种策略:(监管,违规)、(监管,不违规)、(不监管,违规),(不监管,不违规),相应的支付矩阵如表2 所示:

博弈模型表述中:G0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收益;G1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所得的额外收益;P2代表证监会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C2代表证监会查处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S2表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社会造成的负效用。

根据该支付矩阵,可以计算求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优违规概率λ2*以及证监会的最优监管概率μ2*,它们分别为:

λ2*=C2 /(P2+S2)(3)

μ2*=G1 / P2(4)

综合数学过程推理可以看出,在证监会选择是否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是否违规的博弈中,Nash均衡是存在的,Nash均衡为:λ2*= C2/(P2+S2);μ2*=G1/P2。

从式(3)得出:(1)证监会的监管成本C2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概率就越大。

(2)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P2越大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概率就越小。(3)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违规操作致使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社会效用S2造成的损害额越大,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证监会自然会加大惩处力度,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概率降低。

从式(4)得出: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违规操作而得的非法收益额G1越大,证监会的审查概率相应地也就越大。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力度P2越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威慑力越强,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敢于违规操作的概率减少,从而使得证监会的审查概率下降。

四、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子博弈及其分析

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比前面两个博弈要复杂。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组合有以下四种策略:(造假,违规)、(造假,不违规)、(不造假,违规)、(不造假,不违规),相应的支付矩阵如表3。

在以上博弈模型表述中:E0、E1、P1、G0、G1、P2同上; X1代表上市公司管理高层造假被证监会查到的概率;X2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因违规操作被证监会查到的概率;X3为上市公司造假而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的概率;C3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查成本;L为会计师事务所因拒绝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面临的一些损失。根据该支付矩阵,可求得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最优造假概率λ3*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优违规概率μ3*,它们分别为:

λ3* =C3/(P2 X2-G1-L)(5)

μ3* =E1X3/(P1X1+E1X3-E1)(6)

综合数学过程推理可以看出,在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是否违规,上市公司管理高层选择是否造假的博弈中,Nash均衡是存在的,Nash均衡为:λ3* =C3/(P2 X2-G1-L);μ3* =E1X3/(P1X1+E1X3-E1)。

从式(5)得出:(1)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C3越大,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就越大。(2)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强度P2越高,查处的概率X2越高,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就越小。(3)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而得的非法收入G1越多时,它越倾向于和上市公司同谋造假,因而使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越大。(4)会计师事务所因拒绝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面临的可能损失L越大时,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向上市公司妥协,从而使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造假概率越大。

从式(6)可得出:(1)上市公司管理高层因造假所得的非法收益E1越大时,非法收益中分给会计师事务所的那一部分也越大,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概率也就越大。(2)上市公司造假而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的概率X3越大,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概率也就越大。

(3)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惩罚强度P1越高,查处的概率X1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概率也就越小。

五、三方博弈模型的综合分析

由以上证监会与上市公司管理高层、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管理高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三个子博弈,得到三者最优监管概率。通过对以上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证监会加大对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惩罚P1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P2既可以减少证监会的最优监管概率,也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最优造假概率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优违规

概率。由此可以看出,证监会加大惩罚力度是治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的最佳办法。

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未发现上市公司管理高层在会计信息披露中造假的概率X3越大,其最优违规概率也就越大,事实上当X3为100%时,也即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审计水平低下或者审计责任心缺乏等原因而导致几乎一点都未发现上市公司管理高层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造假行为时,等同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管理高层同谋造假。而会计师事务所因拒绝上市公司管理高层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面临的损失L增大时,上市公司管理高层的最优造假概率会增大,这也印证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水平的缺乏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参考文献:

[1]刘志远:《浅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时代金融》2006年第10期。

[2]丁红燕:《浅议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编辑 熊年春)

基于博弈视角的会计信息造假分析 篇6

会计信息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会计信息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的博弈是一个混合策略博弈问题,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指这样的混合策略组合,这时谁都无法通过改变自己的混合策略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是稳定的,它是博弈各方通过博弈所应该达到的结果。假设单位违规的概率和监管者监管的概率分别为U,V;U,V∈[0,1];监管者监管所需的成本,单位违规给政府带来的损失, 罚款收入,单位违规收益,单位违规损失分别设为A1,A2,A3,A4,A5。双方的混合战略对策矩阵可用下表表示。

如果给定了单位的违规概率, 则监管者选择监管(即V=1时)和不监管(即V=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U)=(A3-A2-A1)€譛+(- A2)€?1- U)= A3U-A2U-A1

E(0,U)=-A2€譛+0€?1- U)=-A2U

令E(1,U)=E(0,U),得U=A1/A3

根据此计算结果,可以推知监管者的策略如下:如果单位造假的概率U小于A1/A3,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单位造假的概率U大于A1/A3,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单位造假的概率等于A1/A3 ,监管者进行监管或不监管是等效益的,即单位既可以选择监管也可以选择不监管,换句话说:如果A1/A3 的值越小,则单位造假的概率就越小。即:A1要在不影响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小,要降低监管者的监管成本;A3要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大,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震慑力。

博弈角度对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的建议

1、会计信息造假对造假者的预期收益模型

会计信息造假对造假者的预期收益表现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的获得。其公式为:预期收益(A) =会计信息造假带来的利益(B) €?P,其中,P为会计信息造假者造假行为未被发现的预期概率。P的高低取决于监管者的监管力度, 监管力度越大, P的值就越低。会计信息造假给造假者带来的利益在军事单位中主要表现为:单位负责人因“优秀业绩”拓宽了其“在职消费”的空间和物质报酬、职位的提高以及造假单位争取到更多的经费等。

2、会计信息造假对造假者的预期成本模型

会计信息造假对造假者的预期成本表现为造假费用的支出(C)和受到的惩罚(D)。其成本公式为:预期成本(A′) =费用( C) +处罚(D) €祝?-P) 其中:费用( C) =会计信息造假所产生的各种支出; 处罚(D)包括:警告、处分、降职降衔、判刑等处罚手段给会计信息造假者带来的经济和非经济的损失。

因此,会计信息造假对造假者的预期净收益预就是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 即:预期净收益(E)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 A - A′。设会计信息造假的数量函数为D (Q) , 则D (Q) 是预期净收益函数。则有:

D (Q) = f (E) = f { A ,A′}

在给定P的情况下, 预期收益A越高, 会计信息造假的数量就越大, 会计信息造假的数量与其预期收益A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在给定P的情况下, 预期成本A′越低, 会计信息造假的数量也就越大。因此, 对于会计信息造假者而言, 只要会计信息造假的预期收益A高于预期成本A′,即预期净收益E大于零, 造假者就有“博弈”的动机。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均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会计信息造假者与监管者之所以在(造假)这样一个状态达到均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会计信息造假者的预期收益大于造假的预期成本,使得会计信息造假者有利可图。基于这个结论,我提出如下消除会计信息造假的建议,即加大惩处力度,提高造假成本,使得造假成本大于造假获得的额外收益。

打假的过程,就是造假与不造假的博弈过程。会计信息不造假只有在跟造假的博弈中获得胜利,人们才不会随波逐流地“顺应形势”,屈服于不公平、不合理、低效益的会计信息造假的队伍。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博弈分析 篇7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主体

博弈主体包括: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个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得到保值增值;经营者关心经营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价值和企业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 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 围绕企业应当怎样披露会计信息这个问题博弈各方出现了利益冲突, 由此产生不同的行为选择。

1、政府部门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保障公众利益的重任, 它要求企业真实、充分、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 及时足额缴纳税收, 以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从债权人角度分析, 它们关注的是能否按期收回贷款, 也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并尽早采取对策, 以减少贷款风险。

3、所有者以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 它们最需要经营者披露真实、充分的会计信息, 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利润分配情况, 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

4、经营者是会计信息的披露者, 其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信息优势。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经营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即经营者从其自身利益考虑, 操纵信息披露质量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

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博弈分析

1、分析假设。

作为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种选择:一是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不监督, 不检查。而作为经营者也有两种选择:一是披露会计信息;二是为操纵会计信息虚假披露。

2、博弈分析。

按照假设给出描述所有者和经营者利得博弈分析表1。 (表1)

其中:L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的成本, C为经营者舞弊后要付出的代价, R为经营者舞弊为其带来收益; (假定只要所有者实施监督, 企业的舞弊就会被发现, 且C>L) 。并且所有者监督的概率是q, 不监督的概率为1-q;同时, 经营者真实披露的概率是p, 虚假披露的概率是1-p。则经营者的期望为:

当经营者期望收益E (m) 为零, 则Q=R/ (C+R) , 此时为经营者是否真实公允提供会计信息的临界点。它表明当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管的概率小于Q, 经营者将有利可图, 从而操纵会计信息 (舞弊) ;相反, 若大于Q, 实施舞弊造假的经营者收益为负数, 即当经营者造假成功收益较小时, 作为理性的经营者将会选择真实公允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因此, 它客观上要求所有者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才能使其放弃舞弊的企图, 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1、分析假设。

(1) 模型中是两家规模、效益等各方面都基本相同的公司A和B; (2) A和B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都在有限范围内追求利益最大化; (3) 信息可以自由流通。A可以选择守信 (披露的信息符合质量标准) 和不守信, B也如此。 (表2) 故有四种组合 (假设E3>E4>E1>E2) :

策略一:双方都守信, 双方各得利润E1;

策略二:A守信, 得到利润E2, B不守信, 得到利润E3;

策略三:A不守信, 得到利润E3, B守信, 得到利润E2;

策略四:双方都不守信, 双方各得利润E4。

2、博弈分析。

该模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 开始双方都守信。此时, 双方都得到利润E1。此情况将一直延续到有一方选择不守信。然后, 他将永远选择不守信。一方面是由于不守信得到的额外收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只能用新的不守信行为来掩饰过去的不守信行为。此时, 不守信得到“E3-E2”的超额利润, 而守信方只能得到E2的利润。利润差的存在导致守信方也选择不守信。最后, 双方都不守信, 各自得到利润E4。

(2) 双方一开始就都选择不守信。这是达到了纳什均衡, 都得到E4的利润。该博弈处于稳定状态, 并一直持续下去。

四、其他博弈

除了上述的博弈之外, 对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博弈还有很多。

1、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政府要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就必须利用反映各个微观主体的经济信息, 而会计报表是获取这些信息最主要的来源。另外, 它还要对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 来课征企业税收等。因而, 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弈

2、企业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博弈中的裁判员、监督员, 起着维护博弈秩序的作用, 因此研究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博弈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 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是分离的, 审计关系由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三方关系人所组成。因而, 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都存在博弈

五、总结

博弈论在会计上的应用无疑会给会计领域带来新的研究方法, 而最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给了博弈论的更大的研究空间。但根据上述对博弈主体及各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策略分析, 还存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博弈主体不到位。政府机构是博弈的参与人, 它有自身的“效用函数”, 其效用主要体现在制度制定的垄断权和控制权。这是不符合博弈规则的。二是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无论从空间上还是从时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 理想的会计制度应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 成为博弈各方自觉自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J].上海三联书店, 1996.

[2]吴联生.企业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的责任违约安排[J].经济研究, 2001, 2.

[3]杜兴邦.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及其博弈[J].会计研究, 2002, 2.

[4]姚永智.博弈中的会计监督[J].会计之友, 2002, 6.

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篇8

一、会计信息披露和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综述

1.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向信息的使用者传递反应企业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经济信息, 包括会计信息, 以及与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委托-代理的权责关系, 经营者必须通过披露会计信息将自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给所有者。投资者亦需要通过分析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 做出理性的经济决策。同时, 会计信息披露也是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2.博弈理论

博弈论 (Game Theory) 也称对策论, 是通过选择战略来实现效益最大化, 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中, 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称为决策主体, 又称参与人或博弈方。

博弈论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如果相互发生作用的参与人之间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就是合作博弈;如果不存在, 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 要求效率、公正、公平;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 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 也可能是无效率的。经济学家研究较多的是非合作博弈[2]。

博弈论还有很多分类, 例如:按博弈行为的时间序列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 决策主体在选择时不知道对方采取的是什么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决策主体按一定的顺序行动, 后行动者知道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动。按决策主体对其他人的了解程度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在博弈过程中, 每一位决策主体对其他人有准确的信息, 反之就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因此, 根据博弈行为的时间序列和决策主体对其他人了解程度的不同可以得出四种均衡概念, 即:纳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 、贝叶斯纳什均衡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Sub 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 、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Perfect Bayesian Nash Equilibrium) 。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3.基于博弈理论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1944年, 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恩合作了《博弈论与经济行为》, 将博弈理论应用于经济领域, 奠定了理论体系基础。20世纪50年代, 关于博弈理论的研究迅速发展, 出现了著名的“讨价还价”模型 (纳什和夏普里) 。纳什的《N人博弈的均衡点》 (1950) 和《非合作博弈》 (1951) , 给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 为非合作博弈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在, 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为完善的学科, 成为现代经济管理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 基于博弈理论, Matsumura、Ella、Mae、Etal (1992) [3]的研究表明, 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审计测试要求、增加审计费用等方式均有助于减少会计信息失真。Morton、Sanford (1993) [4]、Robert J Bloomfield (1997) [5]的研究也发现可以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来降低审计风险。Bruno S Frey (2000) [6]的研究表明, 加强立法、规范管理层薪酬结构能有效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Henry N Pontell (2002) [7]认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 必须调整公司治理模式,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William E Shafter (2005) [8]则认为关键是要合理调整上市公司的利益分配函数。

二、会计信息披露博弈方及其要求

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方可以简单地分为会计信息的披露者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两个大类。通常情况下, 企业经营者受托于投资者和债权人, 是生成会计信息的主体;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则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税务机关、投资者、债权人、审计人员, 以及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主体。会计信息的披露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需求不同, 有时甚至相互对立和冲突, 这就引发了关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博弈问题。下面就几个主要的博弈方进行分析。

1.企业经营者与政府监管部门

政府监管部门具有宏观管理职能, 要制定合理的经济增长目标, 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率, 都是基于分析会计信息来完成决策。因此, 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企业真实披露会计信息, 对经营者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企业可能会为了逃避监管, 隐瞒部分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企业经营者与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为了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款,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希望企业真实披露会计信息。但是, 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例如少交税甚至不交税, 会虚增成本, 虚减利润, 从而导致双方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根本区别。

3.企业经营者与投资

投资者是企业的出资人, 委托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并通过分析经营者出具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对企业发展作出正确的决策。但是, 由于信息不对称, 企业经营者为了在投资者面前树立良好经理人形象, 吸引更多的资金, 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 调整有关财务指标, 粉饰报表, 以达到夸大经营业绩的效果, 引发道德风险。

4.企业经营者与债权人

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通过了解贷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情况, 从而决定下一步的资金使用方向。而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 可能会通过调整有关会计指标、美化财务状况的方法, 欺瞒债权人, 以借入更多资金或者缓解偿债压力。

5.企业经营者与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做出判断, 也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审计报告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鉴证作用, 其审计意见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越高, 审计难度就越小, 审计成本越低, 审计风险也越小。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 其年报中均需要披露年报审计意见, 截至2011年4月30日, 有212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报, 其审计意见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我国上市公司 2010 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9]

6.企业经营者与供应

供应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是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提供者, 与企业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供应商通过分析真实的会计信息, 例如企业的资本结构、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从而决定对企业的信用政策。企业经营者则可能为了较低的采购价格或较长的还款期, 而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指标。

三、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博弈的现状

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博弈方及其要求的分析, 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情况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博弈主体不到位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来看, 其制定者是财政部门, 属于政府机构, 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未经历多重博弈的过程。因此, 根据博弈理论, 应该在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中, 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各博弈方的利益均达到较为理想的均衡状态。

2.博弈环境不良

由于会计信息的受益主体较为复杂, 各博弈方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不同的利益驱动, 因此, 对于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不同程度的要求, 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人, 往往只注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短期目标, 约束力不强, 内部控制建设较弱;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完善, 违规成本较低;监管部门力度不够, 对会计信息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手段, 且反应迟缓。这些都造成了博弈环境不良, 不利于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充分的博弈

四、基于博弈理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1.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 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及时披露。从整体上讲,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监事会监督职权,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设立审计委员会, 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改进对管理当局进行绩效评价的方法, 降低单一会计指标的影响, 降低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的动机, 并通过激励、信誉和监督等方法来削弱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从业务流程上讲, 要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企业业务范围、规模大小和管理水平合理设置职能管理部门, 互相监督, 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2.加强会计法规建设

为改善信息提供主体的博弈环境,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应积极探索新的思路,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 加快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完善以会计准则为主的会计规范体系和内部控制框架, 减少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操纵利润的空间。

由于会计制度的形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会计准则的制定应更具公开性, 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参与程度和分析能力, 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 加强博弈各方的信息交流, 使新准则能更好地满足各方利益, 达到相对均衡状态。

3.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具有宏观管理职能, 有较强的权威性, 有权依法对会计信息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通过法律、法规保证会计准则的贯彻执行, 迫使经营者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 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的纳什均衡。在监管过程中, 应注意明确区分不同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职责, 达到统一协调, 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督检查办法和操作规范, 完善处罚机制, 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会计舞弊的成本, 遏制企业作假。

4.强化审计人员作用

加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对于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 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完善审计制度, 为其独立性提供法律保障;其次,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加强对独立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业务、行业自律方面的检查, 强化其公正立场;第三, 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 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

5.发展市场调节手段

监管不是万能的, 由于存在监管成本, 因此, 虽然监管部门有必要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但更重要的是发挥会计信息的市场调节手段, 通过市场调节来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

五、结论

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 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为我国经济发展构建更好的信息平台, 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是一项迫切而又艰巨的任务, 需要会计学术界、实务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只有从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出发, 制定相应的对策, 才能在满足个体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 使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摘要: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 而且涉及到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会计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实质上是博弈论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论文主要介绍了博弈理论的概念、发展及分类, 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针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结合博弈论的基本原理, 分析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信息披露博弈的方式, 提出了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博弈论,企业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

[2]以纳什 (Nash) 、泽尔滕 (Selten) 、海萨尼 (Harsanyi) 等为代表.

[3]Matsumura, Ella, Mae, Etal, Fraud Detection:A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2, Vo1.67, P753-762.

[4]Morton, Sanford, Strategic Auditing for Fraud, TheAccounting Review, 1993, Vo1.68P825-839.

[5]Robert J Bloomfield, Strategic Dependence and The As-sessment of Fraud Risk:A Laboratory Study,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7, Vo1.72, P517-538.

[6]Bruno S Frey, Yes, Managers Should Be Paid Like Bu-reaucrats, The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2000, Vo1.16, P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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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博弈 篇9

会计信息仿真度的高低取决于供需双方不断博弈所达成的纳什均衡。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供方——会计信息生产者有两种行动策略: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窗饰;需方——会计信息需要者也存在与之对应的两种行动策略:默认或申诉。在供需双方收益函数的数量关系不同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也是不同的,要使得供需双方的博弈达成“双赢”格局,亟需政府监管部门介入,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对生产者的惩处力度和对需要者的诉讼补偿

一、会计信息仿真度与供需双方的博弈

高仿真度的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一个企业特定时日的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某种程度上,会计信息可以看作是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供远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利益相关者了解情况,并依此做出相关决策。这部分利益相关者也就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者。由于会计信息生产者和需要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并不完全趋同,因此在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利己倾向。具体而言,会计信息生产者在其行为过程中会有意强化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减弱对自己不利的因素。但仍可置信,会计信息生产者的“利己”也存在一个相关的度,不可能做到“毫不利人,专门利己”。这个“度”实质是由会计信息需要者与会计信息生产者经过多次博弈,达成的一种均衡,这种均衡是会计信息需要者与生产者之间利益的相互逼近。

在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过程中,生产者如果一味强调自己的利益,在信息生产过程中片面地强化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必定会招致需要者的不合作、抵制甚至反对,最终使得会计信息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在现实中,这是有实例可寻的,譬如,我国在关联方交易会计准则公布以前,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其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资产转让来构造利润美化报表。但这种状况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因为会计信息需要者的强烈不满和反对,财政部通过制定会计准则、制度的形式规定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收益不确认为利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这一例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折射出会计信息生产者与需要者对会计法规、制度的不同理解和要求。会计信息需要者注重的是会计信息的“实质”,他们在主观上更看重所获知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够真实反映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生产者更注重的是会计行为的“形式”,也就是会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因为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会计行为的合法性与会计信息的仿真度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这构成了一对制度上的矛盾。在现实中,很多会计信息生产者在追求会计信息“利己”时,所运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会计制度和准则没有明显的正面冲突,生产者采用的做法是有意曲解会计准则、打制度的擦边球或者牵强附会地理解会计制度。

二、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在博弈中的行动策略

(一)会计信息生产者的行动策略:财务报告粉饰与窗饰

需要说明的是,在会计信息生产者与需要者的博弈过程中,我们不对实质上的会计信息生产者(企业控制者)和形式上的会计信息生产者(会计人员)进行区分;我们假定会计信息需要者都需要仿真度较高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对生产者行动策略的引导为“非常规性会计行为”,具体分为两种: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窗饰[1]。会计信息生产者在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有三种选择的可能:第一,常规性会计行为;第二,财务报告窗饰;第三,财务报告粉饰。财务报告窗饰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它不仅能合法地美化企业的财务报告,让会计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企业控制者获益,它也能让会计信息需要者和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获益[2]。换言之,会计信息生产者所进行的财务报告窗饰实质是一种“利己利人”的“自私”行为。

基于经济人假设,我们设定实质上的会计信息生产者对财务报告窗饰要求强烈,他们会责令形式上的信息生产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尽可能地采用窗饰手段。因此,在对会计信息供需双方进行博弈分析时,对生产者的行动策略,我们只考虑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窗饰这两种。

(二)会计信息需要者的行动策略:默认与申诉

在对会计信息仿真度高低的要求上,会计信息需要者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由于需要者与生产者对企业信息占有不对称,加之成本方面的考虑,需要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自己去加工、生产会计信息。企业控制者以财务报告为载体,将经过其加工后的会计信息传递给需要者。在这一过程中,会计信息需要者对于信息生产者操纵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难以尽数明了。出于理性,需要者会对会计信息仿真度持谨慎怀疑态度。

在对一份财务报告的可信性进行了初步的判断后,会计信息需要者有三种选择:第一,认为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会计信息仿真度高,默认这份报告的价值,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关的决策;第二,认为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会计信息仿真度低,以中断与企业的利益合约为手段向会计信息生产者抗议,如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第三,认为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会计信息仿真度低,以诉诸媒体或政府部门的方式向会计信息生产者施压,索要高仿真度的会计信息。其中,第二种选择与第三种选择的区别在于会计信息需要者对待生产者不满的表现方式上,前者较为消极,后者较为积极。

在会计信息需要者不能有效鉴别生产者采取的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是“粉饰”还是“窗饰”的前提下,需要者只有两种选择:默认生产者的行为,如上述第一、二两种选择;或对生产者的行为进行申诉,如第三种选择。

三、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分析

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模型对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可能的行动策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定:①会计信息生产者对某一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窗饰”手段,可获益M,会计信息需要者也可因此获益m;②会计信息生产者对这一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粉饰手段,可获益N,会计信息需要者将因此受损n;③如果会计信息需要者对会计信息的仿真度持怀疑态度,并采用申诉手段向生产者施压时,他需要因此付出成本c;④会计信息需要者申诉成功的概率为i,成功后可获利p;⑤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粉饰诉讼失败将付出代价Q,其可能发生的概率是j。其中,i是j的一个影响因子;另,N>M,对会计信息生产者而言,运用“粉饰”手段要比运用“窗饰”承当更大的风险,相较而言,生产者放弃“窗饰”追求“粉饰”就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模型见表1。

对这一模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会计信息生产者与需要者之间的博弈有三种可能的行动组合:第一,(财务报告窗饰,默认),在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窗饰时,需要者的占优策略是默认这种行为;第二,(财务报告粉饰,默认),在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粉饰时,如果需要者进行申诉的收益小于申诉的成本(ip申诉),在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粉饰时,如果需要者进行申诉的收益大于申诉的成本(ip>c),需要者通过申诉向生产者施压就是占优选择。申诉),在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粉饰时,如果需要者进行申诉的收益大于申诉的成本(ip>

这三种可能的行动组合都可能成为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生产者与需要者收益函数的数量关系而定。在Q>(N-M)/j时[3],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是(财务报告窗饰,默认),这意味着在政府部门对“作假账”的惩处力度足够大时,会计信息生产者会丧失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在Q<(N-M)/j时,如果需要者的诉讼收益小于成本(ipc),纳什均衡为(财务报告粉饰,申诉)。

四、对会计信息供需双方博弈达成的纳什均衡的分析

上文对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进行了分析,针对三种可能的纳什均衡,我们能一一找到与其相适应的资本市场环境。(财务报告窗饰,默认)这一行动策略组合成为纳什均衡是资本市场和法规、制度成熟的表现。现实中要达到这种状况是很困难的,姑且不论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我国,即便是美国,会计诚信危机也是长期以来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障碍,前几年频繁爆发的安然公司案、世通公司案、莱得艾德公司案、施乐公司案就是明证。

在现实中,(财务报告粉饰,默认)与(财务报告粉饰,申诉)是会计信息生产者和需要者之间普遍存在的两种纳什均衡。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在对生产者的“粉饰”行为进行惩处时,很难确定生产者的既得利益,惩处力度难以与之匹配;第二,需要者因“搭便车”思维的影响,申诉的积极性并不高。

很明显,(财务报告粉饰,默认)是比(财务报告粉饰,申诉)更不理想的一个纳什均衡。如果不能保证会计信息需要者的诉讼收益大于诉讼成本,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将永远保持这种畸形的均衡。从收益函数上看,会计信息生产者进行财务报告粉饰完全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生产者的获益是以给需要者造成一定的损失为前提的。进行财务报告窗饰则不然,会计信息生产者在“利己”的前提下也做到了“利人”,这一行动策略能够实现生产者和需要者的双赢。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会计信息需要者没有权力直接惩处生产者。要使得生产者与需要者的博弈朝良性发展,实现双赢,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是必须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相关政府部门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要改善这种局面,只有监管部门采信需要者的申诉,同时加大对生产者的惩处力度和对需要者的诉讼补偿,会计信息供需双方的博弈均衡才可能达到理想的状态:(财务报告窗饰,默认)。

参考文献

(1)对于二者的区别,详见拙作《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优化的比较研究》,载《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当时作者在分析“非常规性会计行为”时未能发现窗饰”这一术语,使用了“财务报告优化”这个名词。本文所指的“财务报告窗饰”一词与“财务报告优化”是等意的。

(2)详见拙作《财务报告粉饰与财务报告优化的比较研究»,载《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博弈分析 篇10

关键词:会计信息,博弈论,监督,不监督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了解企业的途径, 是他们做出相关投资、管理决策的依据, 也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制定宏观经济管理计划的依据。由此,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就非常重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9年7月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真实反映”作为可靠性质量特征的首要内容,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 对此, 我们可以运用博弈论加以分析, 寻其根源, 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会计信息失真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1) 理性指导个体行为, 即个体始终以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指导自身的行为, 这一点不仅仅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同样也适用于会计信息监督部门。

(2) 信息不对称的双方非合作, 即企业与企业或者企业与会计信息的监督者不会为了谋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串通”, 双方的各自利益是不一致的。

(3) 个体行为主要受其意图制约, 不受技术制约, 意图决定技术。

(4) 企业和会计信息监督者对相互双方在各种情况下的得失都完全了解, 但他们在做出决策时并不知道对方做出了什么样的决策。

二、博弈模型建立

由于在企业会计信息造假问题上, 实际涉及到三方博弈关系, 即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会计信息监督部门, 因此, 在模型构造方面我们采用两种博弈模型原型, 即“囚徒困境”以及“小偷与守卫”。

1、囚徒困境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1.1、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的博弈原型是:警察抓到了两个嫌犯, 但是缺乏足够证据指控二人。为了让他们招供, 将他们分别关在两个房间, 让他们不能结成攻守同盟, 并分别告诉他们:如果先于对方招供的话, 将获得宽大处理;如果自己不招供, 而对方招供的话, 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最终, 两个犯罪嫌疑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都将选择招供。

1.2、博弈模型的构造及矩阵分析

假设参加博弈的双方为垄断某一行业的两个实力相当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A、B, 博弈的双方在市场竞争中, 都有造假或者不造假两种策略, 这样, 有如下几种情况:

(1) 假设A、B企业均不作假, 双方公平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 A企业得益为X, B企业得益为Y;

(2) 假设A企业作假, B企业不做假, 由此A企业的得益状况将得到改善, 新增得益为X1, 而与此同时, B企业将面临一定量的损失, 损失量为Y1, 这样两个企业的得益分别为, X+X 1, Y-Y 1。

(3) 假设A企业不做假, B企业作假, 则A企业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损失量为X2, B企业的得益状况将得以改善, 新增得益为Y2, 这样两个企业的得益分别为X-X 2, Y+Y 2。

(4) A、B两企业同时作假, 这是A、B双方都无法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新增得益, 此时双方得益为M, N。

起初, A、B两企业不做假策略, 但是由于利益最大化的趋势, 两个企业都有改变策略的动机, 并且两个企业都知道对方都有这样的动机, 在这种情况下, 都会估计对方将会改变策略, 于是必然会有一个企业首先打破这种均衡而选择造假, 而无论哪一方造假, 另一方必然也跟着造假, 导致双方都造假, 从而达到新的均衡。

1.3、由模型所得出的结论

企业正是因为身陷“囚徒困境”而选择“作假”策略, 对于企业而言, “作假”其实是一种无奈——大家都在造假, 我不造假, 吃亏的岂不是我?也正是因为如此, 为数众多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因此, 可以说, 造假实际是企业的一种必然趋势。不过我们说过, 在企业造假问题上, 实际上存在着三方博弈关系, 即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会计信息监督者, 由于企业与企业的博弈最终形成一种均衡, 因此, 企业与会计信息监督者之间的博弈可以简化为一个企业与一个会计信息监督之间的博弈。对此, 可用“小偷与守卫”模型加以解释。

2、“小偷与守卫”和企业与会计信息监督者之间的博弈

2.1、“小偷与守卫”博弈模型

“小偷与守卫”博弈模型原型是:小偷欲偷仓库, 在他偷窃时, 如果守卫睡觉, 小偷就能偷得价值为V的赃物;如果守卫没睡觉, 小偷就会被抓而遭受-W的负效用。守卫睡觉, 小偷未偷, 则守卫有S的正效用;守卫睡觉而被小偷得手, 则守卫面临着-D的负效用因睡觉被窃要被解雇。而如果小偷不偷则无得失, 守卫不睡也没有得失

2.2、博弈模型建立及矩阵分析

博弈的双方分别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企业以及会计信息监督部门,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策略, 企业也有“作假”和“不作假”两种策略, 博弈的双方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则。这样, 有如下几种情况:

(1) 如果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没有监督, 那么作假得逞, 企业有一定收益, 收益量以W表示, 而会计信息监督部门却蒙受一定的损失, 损失量用-Y表示;

(2) 如果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时,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进行了监督, 则企业者将面临惩罚, 产生一定的损失, 损失量以-X表示, 而会计监督部门没有损失;

(3) 如果企业没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也没有监督,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 而会计信息监督部门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 没有蒙受损失, 并且免去了监督的投入, 这种情况下, 会计信息监督部门具有Q的正效用;

(4) 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而会计信息监督部门进行了监督, 则双方都没有得益。

这样, 双方的得益矩阵如下表所示, 表中第一个数字为企业的得益, 第二个数字为会计信息监督部门的得益。

2.3、由模型所得出的结论

在上述模型中, 如果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那么对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来说, 最好的策略是选择查账, 但是如果会计信息监督部门选择查账, 那么对企业来说最好的策略是不做假账, 而这样, 对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来说, 最好的策略是不查帐, 如此循环往复。

3、依据博弈理论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措施

依据“囚徒困境”的经济模型, 在M>X, N>Y的情况下, 企业与企业之间博弈的最终结果都是做假, 达到一种均衡,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只有让M

其次, 加强对会计信息监督部门的奖惩力度。会计信息监督部门包括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证监会等政府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非政府部门, 对于政府部门可以以查出虚假会计信息的罚款收入的较高的比例作为对其进行奖励, 反之, 会计信息的直接使用者可向会计信息监督部门提出连带赔偿;对于非政府部门监督机构,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 为了赢得客户, 他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为企业的虚假会计信息进行粉饰, 对于他们, 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对其进行奖惩, 譬如税收优惠、连带赔偿, 行政处罚等等。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7;

[2]、付佳勋.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治理[J].财会月刊, 1998 (4)

[3]、刘晓.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研究[J].辽宁商专学报, 199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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