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关键词: 纠纷 机制 完善 多元化

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精选6篇)

篇1: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类调解组织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调解工作站(或中心户调解室)、村居调解工作室(或村居调委会)、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的调解,每个层次一般进行三次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镇有关部门职责,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负责调解处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扎实做好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建房办要妥善调解因房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人社所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等机制;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国土所要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民政科要加强服务与管理,依法调处养老、低保、优属、收养、监护等纠纷;环保所要协调化解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纠纷。其他部门要依据职权,坚持解决问题导向,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发挥信访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利用各方资源和独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要建立信访与诉讼、非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制度,将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处理,促进问题解决,实现息诉罢访。

工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涉及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共青团要依托共青团的组织网络和体系,着力抓好共青团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合理利益诉求的教育引导和服务,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

妇联要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着力加强“巾帼调解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室)”建设,协助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

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强化镇平台建设。成立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领导小组,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能定位,组建“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镇社会治理综治中心“一门两牌”,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部门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

(二)强化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办公平台,加强矛盾化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三)组建调解专家库平台。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资源优势,建立“柴胡店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和组织审核的方式,主要从相关领域或在职、离退休人员中选聘。

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由综治办牵头,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工农办、国土所、组织科、计生办、民政科、经管站、建房办等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二)排查研判机制。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坚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研判例会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调解专家,对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

(三)效力保障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威慑当事人严格按约履行。

(四)以案定补机制。根据市文件精神,镇试点推行“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五、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和信访压力,降低维稳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宣传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大力宣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有矛盾先调解”的理念,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按照选任条件,认真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重点从村居“五老人员”、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调解专家、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网格员中选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五)落实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镇平安建设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追责。

篇2: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信访,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信访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在改革开放的30年的大潮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群众上访反映问题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的责任。

满头银发的张克平老人今年已经80岁高龄,多年来她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脸上露出会心的微笑。这是因为她上访了30年的疑难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有些人说我讹诈政府,我就接受不了,必须讨个说法。”张克平说,“榆林市信访干部经过调查核实,能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说出的话令人信服,解决了群众的实际问题,树立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张克平反映的问题是,在1966年的社教运动中,政府将她家祖上留下的两处房产没收,其中有榆林市镇川镇南关一处四合院18间房子、6孔窑洞等,以及榆林市区南大街一处带有5间铺面的29间房子。在改革开放后,落实私房政策时只给退还了一部分。为此,张克平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2009年7月,在榆林市、榆阳区两级信访机构经过反复研究,做了大量的劝说、协调工作后,终于得到圆满的结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是一句口号,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上访者实际问题是我们实实在在的工作。”榆林市市长助理、市信访局局长任怀业说。

近年来,随着榆林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因政策落实、征地补偿、资源开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农村问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退伍军人安置、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全市信访总量持续增长,群众来市上访量从2005年的9806人次,上升到2009年的18886人次。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如何建立和完善解决实际问题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迫在眉睫。

“十一五”以来,榆林市信访联席办坚持建立和完善各项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夯实基层,一手抓解决问题,一手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市信访形势持续好转,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实现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群众进京非正常访从2006年的196人次下降到2010年的47人次,赴省集体访从2006年的70批1724人次下降到2010年的33批513人次。作为全市信访工作的主导部门,榆林市信访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赢得上访群众理解和信任,有效地化解了访民心中的积怨,一面面锦旗、一块块牌匾表达着人民群众对信访干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制度的健全是推动各项工作进展的有力保障。榆林市信访联席办按照有牌子、有人员、有台账、有制度的“四有”要求,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排查化解工作网络,重点加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建设,切实发挥其在信访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

全市各乡镇、街道办都成立了由镇党委领导,驻地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各村、居委会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设立了信息联络员。市直涉访单位,也都建立了相应机构,由一名副职主管,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本部门信访问题和及时报送信息。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考核力度,逐月对来访和排查进行核对,凡出现来市到省进京上访而县区未在事先排查报送的,一一记录在案,在考核中予以扣分,有效防止漏报、瞒报。

完善排查、登记、报送、会商交办各项制度。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重大事项以市委办、政府办或联席办名义发文,确定包案领导,落实责任单位,责令限期解决。把排查、报告、化解、稳控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有效防止责任不清、任务不明。2009年以来,榆林市信访联席办共排查出较大矛

盾纠纷448件,其中农村土地征用类57件,城镇房屋拆迁类13件,国企改制类30件,涉法涉诉类43件,复退军人问题15件,劳动社会保障问题73件,环境保护类5件,干部作风类30件,其他160件。已化解412件,化解率为92%。各县区联席办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982件,排查率达到98%以上,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能够在基层得到化解。

建立信息汇集分析机制。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为基础,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保证了信息传递渠道畅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信访将成为群众上访新的重要渠道。榆林市信访局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成外网网站,综合开发利用信访信息资源。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整理、总结具有超前性、前瞻性的信息,以摘报和信访信息的形式及时报送,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就重大信访问题提出建议,及时推广各县区好的经验做法。

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榆林市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维稳办、行政效能办、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2008年5月14日,榆林市委常委会又决定为市信访局增设督查科。各县区也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定边、横山、榆阳等县区还配备了正科级督查专员,以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力量,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督查。

经过不断探索和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由榆林市信访局起草,经榆林市委常委会研究,并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下发五项重要制度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劝返稳控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考评长效机制的意见》。围绕着这些核心制度,榆林市信访联席办、市信访局又进一步制订了具体的操作运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健全和完善了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基础、以领导接访下访包案为措施、以劝返稳控为弥补、以督查督办为抓手、以考核考评为动力、以责任追究为压力,各项常规工作有章可循,权责明确,紧急事件快速应对、安排合理的制度体系。为全市信访工作有序、稳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积极落实六项保障措施

2007年11月,榆林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全市信访工作,形成了常委会会议纪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性文件。会议通过了加强信访工作的六项重要保障措施:一是为市信访局配备两名正县级督查专员,强化督查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的职能;二是各县区信访局长统一由县长助理兼任,便于工作协调;三是市财政设立200万元突发事件应急基金和信访救助基金,由市信访联席办审核认为应该给予帮助的,确定救济数额后,市财政局拨付到基层相关部门,用于解决信访疑难案件;四是保证信访业务经费,南六县按所辖区人口每人1.5元预算,北六县按每人2元预算;五是建立信访工作全面考核制度,对年终考核倒数第一,且进京、赴省访、中省案件未完成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六是明确市、县区两级信访工作机构统一设为行政机构,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各县区均召开了专项会议研究相关事宜,保障措施逐步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下访和县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

2008年“6·28”会议之后,榆林市根据中省会议精神,迅速启动了各级领导干部下访和县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榆林市信访联席办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人都要参与到大接访活动中来,主要领导要首先作出表率,做到“四个一”,即每月至少主持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参加一次接访活动,化解处理一个信访突出问题,督办一次工作进展,并带动本辖区、本部门全体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处理信访疑难问题和下访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等工作制度。

在大接访期间,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市长胡志强分别就该市中央立案的榆林市第二毛纺厂改制、榆阳区居民尉迟达侠私房改造的问题,以及省上立案的复员军人安置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接访,现场解决了许多问题。各县区委书记带头接访,通过开门接访、主动约访、深入下访、跟踪回访等形式,主动走到群众中去,使很多积累多年的疑难问题得到解决。

榆阳区离休干部魏某反映的问题是,在城内李学士上巷20号有他祖产院落一处,70年代初先后被政府强行指定给王礼、卢士祥两家修建并无偿占用面积共362.19平方米。现要求政府给予退还原物或经济补偿。

经工作组调查,魏某多年上访反映宅基地被侵占的问题情况属实。榆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政才负责接手此信访案件后,主动与上访人约访,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此案问题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给予妥善处理。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处理此类问题应给予退还原物或经济补偿。鉴于上访人宅基地被王、卢侵占是政府行为所致,加之两家已居住多年,且有的房屋进行了翻修的实际,他们又不同程度的办理了相关手续,现退还原物难度很大。依据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估价所的估价报告结果,通过协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魏家经济补偿,共计总地价1068190.00元。至此,一个时间长达近20年之久的信访积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2003年,佳县朱家洼村民高巧英之子万喜耀与吕改生之子何小飞因套兔发生纠纷,继而厮打致何小飞死亡。经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万喜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受害人家属认为量刑过轻,多次进京上访,并将何小飞的死体抬放在高巧英家中,致使高家也被迫上访。榆林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杨树业得知情况后,迅速召集涉法、涉诉相关部门领导成立专案协调组,研究案件处理办法,并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经过大量的法理、情理等多方面的说服劝导,最终双方相互达成谅解。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佳县信访局对受害人家属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受害人家属主动掩埋了尸体,双方均保证不再上访。

榆阳区退休教师马志勇反映的文革期间其祖父金银玉器被查抄一案,多年来得不到解决,马志勇不断上访。时任市委常委、榆阳区区委书记刘汉利(现任榆林市政协主席)召集相关部门,主动约见上访人解决问题。按照政策依据和档案记载,在确认事实后,经过反复协商,对上访人进行了合理的补偿,上访人十分满意。

神木县华能电厂新建煤矿,在开挖过程中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又不肯兑现承诺的补偿款,引起群众不满,形成群体上访事件。时任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现任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了解案情后,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从政策、法律、情理等几方面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当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米脂县农民申马则,文革期间被错判为反革命罪,服刑15年后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其要求赔偿15年冤狱费8万元的问题不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上访人多年来不断在各级上访。在大接访过程中,包案领导时任米脂县委副书记王乃延和米脂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张生贤先后三次到上访人家中座谈,一方面真诚开导,一方面积极解决其反映的问题。了解到上访人的生活困难,通过多方努力,向其提供了58074元救助款,申马则深受感动,表示从此息诉罢访。

2008年,榆林市各县区在大接访活动中接待群众来访1101批,涉及13616人次,当场解决287批,确定领导包案492批,落实责任单位322批。其中县委书记、县长接待413批,涉及5432人次。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着力破解信访难题

在大量的信访案件中,最棘手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此类案件时间跨度大,往往是几十年前的事件,调查取证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逐步调整,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以及物价的上涨等诸多原因,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很难和上访者的诉求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积案。

为此,榆林市联席办将2009年定位为“积案清理年”。除按时报结本年度中省交办的全部案件外,以历史遗留问题和三跨三分离案件为攻坚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因案施策、对症下药,转变思路,创

新举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大力开展积案清理活动。对带有政策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综合施治,彻底解决了一批信访老案。

榆阳区尉迟达侠、张克平、马志勇等老上访户反映的历史遗留案件,过去挤牙膏式一点点研究解决,一直不能息诉罢访,反而使上访人要求越来越高。2009年榆林市对个体访政策适度放宽,两级信访联席办一个口径做工作,两级政府拿出上百万元一次性解决了这些遗留积案。

榆林市信访联席办规定,对上级交办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梳理出来的重点案件,都要实行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五个一”责任制。严格落实“五包措施”,即包案领导要向市信访联席办全权负责案件的受理、办结和稳控等事宜。不仅要包解决问题,还要包沟通反馈、包思想工作、包息诉罢访、包稳控措施落实,除工作调动外,一包到底,不得换人。通过这个办法,使一些处理难度较大的钉子案、骨头案最终得到解决。对反映的问题有一定道理,但暂时不能解决的,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群众理解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榆林市信访联席办本着以调解为主,多管齐下的方针,逐渐形成了一套“依法办事、兼顾情理、对症下药、多措并举”的办案思路,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利益矛盾。

在处理涉法涉诉案件上,对诉讼能力和经济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建立了由信访和司法部门共同组建的信访法律援助制度,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师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司法机关判决没有实质问题,但办案过程中有瑕疵的,主动认错,取得理解。判决确有错误的,积极引导和帮助其通过再审渠道解决。执行不到位的,积极协调督促解决。赔偿方无赔偿能力,但受害方生活困难的情形,通过信访救助基金、民政救济、基层帮扶等多方力量协调解决。对已经处理到位,但上访人由于多年上访导致生活困难,思想上也有些转不过弯的案件,信访工作机构主动对上访人在生活上多加关心,适当放宽给其一定的经济和政策帮助。同在本市内的三跨三分离案件,由市联席办牵头协调解决。问题发生在外地的人案分离案件,榆林市信访联席办要求本地政府主动与事发地协商,寻求解决办法,使一些多年来因部门和地方之间、县区和县区之间,以及本地和外省区之间责任不清沉积下来的信访老案得到彻底解决。

清涧县老上访户袁保阳,因儿子在京打工期间坠楼死亡,对北京警方作出的自杀结论无法接受,多年来流浪北京,以捡拾破烂为生,不断上访讨说法。过去清涧县采取民政救济的办法给了不少帮助,但根本问题没有解决。2009年该县转换了工作思路,由清涧县司法局局长带领法律援助工作组,赴京帮助协调解决,最终在北京西城区政法委的帮助下,使袁保阳得到30万元的补偿,终于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

严格督查督办严肃责任追究

加强督查督办。在原有的督查长效工作机制外,大接访期间,榆林市信访联席办为了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从市委、市政府抽调120名干部组成16个工作组,由市级领导带队,深入各县区、各部门下访督办。督查重点是“五查五看”,即:查源头治理,看哪个部门,哪个县区上访量居高不下;查领导责任,看领导接待日有没有落在实处,包案领导有没有作为;查基层建设,看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构有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查问题处理,看中省市交办的案件有没有按期结案;查依法处理,看对上访中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没有尽到责任。

严格考核考评。榆林市信访联席办确定以进京访、案件办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赴省访、来市访、班子建设、经费投入、领导接访、信件办理、信息化建设等10项信访主要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对平时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列入扣分项目,计入年终考核。

强化责任追究。榆林市信访联席办规定凡出现5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和10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地方,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如出现影响全国、全省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事件的,县区和部门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2008年以来,榆林市信访联席办多次对出现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进京非正常访、集体上访的单位和县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特别是对于靖边县11名群众集体进京非访事件和绥德县27名群众

集体进京上访事件,进行了专门通报批评。先后针对横山、神木、府谷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事件在全市发了3次通报批评。并特别强调涉访县区要对此进行责任倒查。县区主要领导也对有关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2009年6月15日,横山县殿市镇发生一批10人次集体非正常访事件,省市领导亲自过问,责令横山县进行责任倒查。横山县纪检委按照规定就地免除了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的职务,包片领导和村干部也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全力推进信访联合接待大厅建设

2009年底,陕西省将榆林市确定为“一站式”联合接待大厅建设试点,榆林市立足市情工作实际,全力推进信访联合接待大厅建设,有效协调和解决了大量信访疑难问题,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2009年10月,榆林市信访联席办组织市县信访局长和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分管领导,对沈阳市及沈河区信访大厅的运行模式、硬件配备、管理流程等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考察学习受到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长胡志强在《学习考察报告》上批示要求认真学习“沈阳经验”,结合榆林市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市委书记李金柱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集体观看了沈阳模式纪录片,讨论通过了实施意见,决定以市联合接待大厅为龙头,以榆阳、靖边、米脂三个试点县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沈阳模式”,实现全市信访工作模式的整体转变。

学习沈阳经验、建设信访大厅,不仅要搞好硬件设施、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实质精髓、立足实际讲究实效。基于这种认识,榆林市将建设信访联合接待大厅作为全面加强信访工作的基础工程和取信于民的民心工程,强力启动,扎实推进。

为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榆林市政府信访集中接待场所向外租赁、面积狭小、设施陈旧、秩序混乱的问题,市上投资500余万元新建了信访大厅,总面积达1200平方米,设施齐备,配置超前。大厅分上下两层,近500平方米的接待厅冬暖夏凉,宽敞明亮,为上访人员专门设置了座椅、饮水处,能够一次性同时接待上访群众300多人,极大地提高了接待承载能力。

新改造的榆林市信访大厅全面实现了现代化办公,信访大厅工作人员每人配置一台电脑,打印、扫描、传真、音像采集、电子显示屏、服务器等设备一应俱全,完成了市县两级信访信息网络和政府政务网络对接。所有接访、办案和公文的流转均通过内网运行,市信访大厅与各县区信访大厅之间可以随时召开视频会议,为联合接待大厅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大大节约了办公经费。

为了能让信访大厅真正实现决策有权威、指挥有力度、运行有规范、调处有效率,榆林市委、市政府将信访大厅职能定位由原来以协调、接待为主,调整为“接待受理、直接调处、协调指导、监督查处”为一体的综合性办事机构。

信访大厅与市信访局合署办公,大厅主任由市长助理、信访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信访局分管接待的副局长和四套班子副秘书长担任,下设管辖登记分流处、案件审查督办室、综合协调室等三个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登记分流、指挥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管理。设立4个县区接待窗口和涉法涉诉、国土资源、住建执法、交通工信、农林民政、能源环保等6个部门接待窗口,并有2个县区13个部门入驻。其他业务量小、未进驻大厅的部门按照来访量的变化弹性安排,随叫随到。此外,在大厅候访区增设4个工作台,为来访群众提供茶水、问卷调查、资料发放、程序咨询等服务,让来访群众不出大厅就能得到专业的、终结性的答复,初步形成了“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信访工作模式

信访大厅建立后,榆林市委组织部从进驻部门各选定一名业务素质强的副县级后备干部代表本单位进驻大厅。市信访局对每一位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统一组织培训,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道德规范专门培训。大厅接访人员统一制服,挂牌上岗。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干部,由信访大厅向组织部门提交考察报告,建议优先提拔使用。

信访大厅建立以来,首先把制度建设作为信访大厅高效运转的纲领,先后出台了《信访大厅主任例会制度》、《信访大厅组织规则》、《信访大厅管理规则》、《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关于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管理规程,明确了信访大厅的职能职责,理顺了信访大厅的运行机制,将信访大厅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为了进一步规范接谈、交办、督办工作程序,专门制定了《信访大厅工作细则》、《文明接访守则》、《职业道德规范》等工作规程,统一制作了格式化的来访登记表和信访事项交办单、督办单、责任追究建议单,形成了“一表三单”的工作流程,确保信访大厅各个环节顺畅运行。

为了真正使信访工作强基固本、实现市县两级信访机构的有效对接,榆林市规定,各县区必须在原有基础上新建或改建信访大厅,并要求各级财政在足额预算信访经费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信访专项经费。明确规定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信访基金,北六县不少于100万元、南六县不少于5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信访疑难问题。

榆林市信访大厅运行以来,累计接待来市上访群众45000多人次,妥善解决了尉迟达侠、张克平、袁保阳等一大批信访疑难积案。信访大厅在推动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增强干部群众互动互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发挥出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

篇3: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篇4: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篇5: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全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新社会治理理念的确立,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区始终把排查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排查化解稳控责任。按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稳控局面”的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任务来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多管齐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哪里有问题就整治哪里”的工作方法,制定了《崆峒区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为组长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暨社会治安秩序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明确了排查化解的责任,在全区组织开展为期

4个月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行动。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根本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同时,健全完善了党政领导包案制度(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推行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抓落。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始终保持法院干警正确的正确方向,政治上的清醒与警惕。

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以各种学习活动为载体,认真查摆工作作风存在问题,充分征询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做人民满意的法官。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和审判形势,完善学习和工作培训机制,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岗位竞赛、法律文书评比、岗位炼兵活动,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

三是健全干警的目标责任制与业绩考评制度,搭建起工作竞争平台和岗位竞争平台,落实“一岗双责”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仅仅以“十率”为依据,更要以胜败皆明、定纷止争、案线路事了为依据,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为依据。

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促进干警廉洁自律。

(三)切实规范涉诉信访工作

信访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投诉请求等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保护合法的上访者,以保证当事人的申诉权,通过审查确有问题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对无理的上访者,充分做也释明工作,给其一个合理的“说法”。对违法上访者,给予法律制裁。

一是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我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泰宁法院关于集中开展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泰宁法院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应急预案》、《泰宁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制度》、《泰宁县人民法院院长接访、下访工作办法》、《法庭“首问责任制”》、《法庭信访、接待工作方法》。此外,我院在审判、管理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真正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事。

二是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的各项工作机制。①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纳入法院工作重要议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院领导包案处理,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抓,立案庭为具体工作职能部门,各案件承办庭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信访、申诉问责制》,以提高干警办理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责任心,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评定。②进一步推行首问责任制。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给予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予以登记,约定时间给予解决,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结率与息诉息访率。③贯彻落实案件“判后答疑”制度,做好案件判决的释明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来访及时对生效判决的初访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接待,对承办法官有异议的来访由法官所在业务庭庭长接待,对业务庭庭长有意见的来访由主管院领导接待,增强干警“人人都是信访责任主体”的观念。④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纵向联动。对二审法院改判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下级法院不便处理的,及时主动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问题解决。加强与人大、政府、信访局、司法局等的横向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面广、当地影响大、情况复杂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主动与各部门协调处理,及时化解不和谐因素。⑤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分析会,建立起案件讨论制度。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认真排查输,突出排查上访老户,已线线路未息案件,排查正在审理的敏感性案件,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化解不稳定因素。

三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办案干警的接待行为,善于做来访群众的“倾听者”,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正确引导信访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告知当事人风险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预防无理滥诉、缠诉。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接待,凡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甚至对来访群众“冷、横、硬、推”,造成矛盾激化的,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日,严肃查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保护合法上访”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对无理取闹、无理缠访的闹事的上访者,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制止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的行为发生。

(四)构建“大调解”格局,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是正确认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调解与审判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两种手段,也同样都是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在促进“案结事了”这一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当前形势下,践行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既不能一味的强调法律效果,而不顾社会效果,也不能一味的追求调解率而使有的个别案件久拖不判,要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最终促进矛盾的化解。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目前我院已经出台了《泰宁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办法》、《泰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在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度是工作的保障,特别是完善相关的程序,切实规范调解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结束。明确可以调解案件的范围,哪些能调与哪些不适合调,鼓励进行诉前调解,但不能因此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同时要明确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相关协议的效力。通过制度规定,避免调解过程的随意性,同时也对法官的调解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

三是调执结合,进一步提高调解结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当事人不论通过诉讼还是调解、仲裁等各种方式解决纠纷,最终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合法的利益,所以利益能否得到执行至关重要。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即时履行的,应当促使当事人尽量当场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可以为义务人设定担保惩罚条款,为执行工作打好基础。对需要分期履行的,采取回访的方式,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四是构建起大调解网络,实现诉调对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协调等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度。建立由法庭和辖区司法所各一名专职人员作为协调人,定期召开席系会议,密切配合各乡镇司法所,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指导。同是法庭在巡回办案时及时了解各乡镇存在的民事纠纷基本情况,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积极主动向基层调解组织了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在做好诉讼案件的同时,继续强化行政非诉案件协调说教机制,尽可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做到慎用警力,尽最大能力执结案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篇6: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 下一篇:矛盾纠纷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