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

关键词: 加以 广告 宣传 企业

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共8篇)

篇1: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

第一条定义

企业对外宣传,是变相的广告,或称广义的广告。其实质是一种公关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销。一般认为,企业对外宣传是指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广为宣扬或加以通报,以期得到更多的了解、注意和理解;而广告则是利用各种媒体,加以宣传、展示,以使更多的人来购买或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和劳务。

第二条宗旨

(一)在追求企

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追求社会效益;

(二)尽量避免当地社区对企业的误解、不满和攻击;

(三)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努力;

(四)在不影响本企业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向社区居民通报企业发生的事故事件;

(五)树立企业形象,展示企业风貌,宣传企业业绩。

第三条素材

(一)企业举行各种活动;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业绩和成果,如决算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确定的新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推出的新产品、新服务项目;

(四)企业新工厂、新店铺、新设施的状况;

(五)企业人事组织制度的变化和高层经营者调动情况;

(六)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如募捐、赞助活动)。

第四条管理

(一)在通常情况下,应在每月一次的对外宣传会议上提出不同的对外宣传策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在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不经过对外宣传会议,直接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实施;

(三)每一次对外宣传活动结束后,应提出专门报告,对其内容、效果及反应作出分析评价。

第五条素材的取合标准

(一)必须更好地融会贯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观念,为企业的总体发展服务;

(二)应当考虑对外宣传的正作用和副作用,有利于维护和提高企业形象;

(三)在对外宣传活动时,是否考虑与本企业保持良好关系的左邻右舍的利益。

第六条宣传要项

(一)与企业领导决策接轨

对外宣传必须保持宣传口径的统一,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经营决策展开,真正体现经营决策者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针。

(二)讲求效果

应准确把握对外宣传接受者的反应,不断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反馈、提高宣传敖果。

(三)符合社会的价值判断

决不能为宣传而宣传,更不能随意拔高,夸大其词。在考虑自身效果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效果。

(四)强化全体职工的对外宣传意识

强化每一职工的公关意识

(五)尊重事实

对外宣传应以事实为根据误导。让每一个职工都加入到对外宣传行列。向公众展示企业的真实面貌。力戒虚假不实的宣传。

第七条组织实施

(一)负责对外宣传活动的是宣传部;

(二)另设对外宣传委员会;

(三)宣传部部长及科长由对外宣传委员会主任任命;

(四)对外宣传委员会设秘书处,附属于宣传部,秘书长由宣传部长兼任;

(五)对外宣传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对外宣传计划;

(六)特殊情况下,宣传部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接受总经理的指示,组织实施有关活动。

第八条宣传方式取舍

在组织对外宣传活动时,要对下列各种形式的优缺点及费用——效果比进行综合比较,择优而行。

(一)本企业媒体

1.邮政广告;

2.宣传画:

3.印刷品:

4.张贴物。

(二)企业外媒体

1.公开宣传;

2.广告。

(三)各种活动

1.冠以企业名称的大会、音乐会等;

2.时装表演、产品展示等;

3.社会穿益活动;

4.演讲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

(四)社会公益活动

l.募捐:

2.奖学金、奖教金、捐款助学等。

第九条费用预算

同其他促销活动一样,对外宣传活动,不仅要考虑其效果,而且要核算其成本,力求少花钱、多办事、高效果。一般来讲,对外宣传活动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二)日常费用

1.旅费;

2.住宿费;

3.编辑费;

4.会议费;

5.资料费;

6.通信费;

7.交际费;

8.杂费

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

篇2: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

大道宣之,源远流长,一时芳名,世人皆访。晋江,是中国传统的民营企业之乡,拥有着得天独厚的经济优势和深厚长远的历史背景,这里孕育了无数的百强企业,而晋江城投就是其中的一颗新星。

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是我市主要的城市建设主体和投融资载体。公司下辖有全资子公司4家(市政公司、滨江公司、城北公司、公路公司),控股子公司2家(房建公司、国家体育公司),总资产共计 211.92亿元。其主要职责在于承担晋江城市建设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自成立以来,我们承建了世纪大道南拓、人工湖、八仙山公园、晋江人城雕生态公园、棚户区改造、沿海大通道及金融广场等晋江市重大工程,我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坚实的财政背景,在晋江市内乃至省内、国内都具有极高的企业商誉,涉及行业之广,业务范围之泛,人员素质之高,都使我司有着强有力的竞争能力和可挖掘的发展潜力。同时,我们希望通过推广自身企业文化,不仅仅让外来投资者感受我们企业鲜活有力的脉搏,更是想感染晋江市大小企业,乃至带动一股风潮,激发晋江市内企业的热情,让他们意识到企业内部文化塑造和传承的重要性,也是对我们自身骄傲的企业文化的一种肯定。

此前我们正积极努力地将自身带出省外,逐鹿国内,并为将来面向国外做好前提和巩固基础,通过文化软实力来包装推销自己,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晰的认识到我们城投深厚的企业文化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这也是我们做好这本宣传册的初衷。

大道宣之,源远流长。晋江,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之乡,拥有得天独厚的经济优势和深厚长远的历史背景,这里孕育了众多优秀的企业,而晋江城投则是本土升起的一颗闪亮的新星。

2009年,晋江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城市转变提升,晋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下辖有市政、滨江、城北、公路等4家全资子公司,房建、国家体育等2家控股子公司。按照“拥湾面海、一核两翼,三大走廊、多区联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公司积极呼应、对接大泉州环湾发展战略,主动融入泉州980平方公里环湾规划,重点建设滨江、城北、桥南、梅庭等核心区块,打造海西新兴海湾型城市。5年来,伴随城市建设项目的推进,公司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公司目前已成为晋江最主要的城市建设主体和投融资载体,在晋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经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篇3:现代企业宣传的内容与作用浅析

文章提到的现代企业宣传有别于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手段对资金支付企业进行提高知名度的有偿宣传;这里所指的企业宣传是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为宣传企业决策、凝聚员工向心力或者宣传本企业自主文化等而进行的活动。

有了名词的定义, 需要分析一下企业做宣传的目的。上述的名词解释中提到“为宣传企业决策、凝聚员工向心力、宣传本企业文化而进行的活动”这些宣传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员工功效, 争取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这也是作为一个企业的根本目的。那么企业是怎么通过企业宣传的内容起作用来达到此目的的呢?

1 通过宣传企业决策让员工了解国家和企业的方针政策

企业通过宣传决策, 为企业员工设立了一个共同目标, 要求或者呼吁所属员工共同为之奋斗;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的宣传部门或者宣传工作者的一些活动、会议或宣传资料等了解企业在近期的一些重大决策或者当前形势, 了解企业将要或者正在施行的政策措施等。通过这些宣传活动, 员工能够明白企业的重要决定, 更能了解、明白如何保证自己的切身利益。如在一些煤炭企业, 每年都需要通过行政或党委文件安排全年的安全工作, 煤矿的宣传工作者将每年的安全文件宣传当作年初的重点宣传工作, 员工也会特别关注今年的安全工作重点, 如何保证自身的安全, 保障自己的安全利益;再如有一些生产厂房车间会把上级的任务奖励通过会议或者宣传资料告知员工, 员工便会自觉地规划自己的工作, 以期望获取更高级别的资金奖励等。

2 通过宣传任务目标、实事形势凝聚企业员工的向心力

企业通过宣传手段将近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或者实事形势告知企业员工, 通过宣传使得员工树立共同的目标, 凝聚员工向心力, 形成强大的核心共同力, 达到提高员工效率, 提高整体效率, 最终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再一种形式是在企业遇到危机, 企业员工利益受损时, 如企业效益下降、职工工资降低, 这时企业的形势任务宣传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及时宣传国际国内变幻形势, 一方面要重点宣传企业决策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防止形势恶化。宣传是为了稳定员工情绪, 稳定内部工作状态, 凝聚军心, 共同应对危机, 以求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

3 宣传企业文化, 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以提高企业效益

百度百科中这样定义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为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树立的, 被组织成员认为有效而共享, 并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和认知。企业文化集中体现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主张, 以及由此产生的组织行为。企业通过宣传本企业文化首先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提高个人工作效率;其次, 通过宣传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可以凝聚人心, 增强向心力, 进而形成强大的共同动力;第三, 通过宣传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可以无形中形成一种约束力, 从心理到行为上约束企业员工进行正规操作, 遵章守规;第四, 通过宣传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形成一种精神崇尚, 指导员工提高文明度, 提高精神素养;第五, 通过宣传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可以使员工不断要求进步, 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 提高个人效率。

上述所说的企业宣传是企业内最基本的宣传内容, 其最主要的功能及目的就是上情下达、凝聚人心, 提高员工效率。很多知名的企业也很注重其他宣传内容, 而笔者认为, 如下所述的宣传手段、内容及作用不仅能提高企业知名度, 更能提高职工归属感, 使命感及荣誉感, 从而提高员工积极工作的心态, 其隐性功力非常强大, 应该引起企业掌门人的重视。

3.1 宣传树立普通人榜样, 激励普通员工走上成功之路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 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成功来之不易, 若从普通员工中选取成功的典型, 就会带给普通员工希望, 以此来激励普通员工学习榜样、努力工作、刻苦专研, 并像他一样走上成功之路。企业宣传部门要以此为宣传重点, 就会给普通员工这样的印像——企业尊重人才、重视人才, 同时重视人才培养;在这样的企业中工作会有成功的希望;“我们”都会有晋升机会;“我”通过努力一样可以获得像“他”一样的成功!这种效应是相当有影响力的, 会大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3.2 宣传社会公益, 提升企业和员工社会责任感和综合素质

一个企业, 尤其是一个知名企业应要求公益心, 要为社会作贡献, 这个贡献不仅仅是为国家上缴了多少利润, 为国家贡献了多少利税, 还包括很多, 诸如为社会稳定做了什么工作, 对地区绿化有什么贡献, 同时还包括宣传公益。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公益心就像一个自私的大款只知道为自己敛财, 却不知道帮助他人。就像他丧失了一个人的社会性一样, 孤独地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企业的所作所为还影响着员工的想法和做法, 会直接影响到员工平时的所作所为, 缺乏责任感, 素质不高, 自然不会尽百分百的责任, 最终影响企业效益。另外, 作为一个知名企业所负担的社会责任会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员工也会以此为荣誉。宣传部门要适时宣传社会公益, 才能赢得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好感, 提高知名度, 使员工为企业荣誉而努力工作。这一做法的社会影响力也不容小觑。

3.3 宣传社会需求, 提升员工文明素质

当下社会呼吁正能量——见义勇为、诚信、热心助人、尽职尽责等是时下社会乐于见诸的。作为一个企业, 应当弘扬社会正能量, 鼓励员工响应社会呼吁。大力宣扬本企业内部的“正能量”人物、事迹等。虽然这样的宣传和生产企业的主要任务关系不是很紧密, 但是, 这对提升员工的文明素质是一个直接的动力, 一个企业员工文明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该企业是否是文明企业、是否是现代企业, 同时影响着社会甚至是世界舆论的评价, 也直接影响着员工的荣誉感、归属感, 间接影响着企业的高产高效。

4 结语

篇4:企业宣传手册版式设计杂谈

关键词:版式设计;企业宣传册;设计项目

一、版式的设计形式原则的应用

版式的设计形式又可称为版式的编排形式,它是平面设计美感程度的重要表现。不同的编排形式在设计表现上有着不同的效果,但是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区别和相互关联的。掌握排版的形式原则是设计的基础,使设计师在设计中有依据可循,并且为设计创新提供了方法。同时,企业画册或产品型录也成为了设计师经常面对的设计项目之一,设计师从客户手中拿到各类型产品介绍资料时,甚至是一些我们从未接触过的行业时,如何在最快的时间为画册设计作出定位,选择适合展示该类型产品的版式设计往往是让设计师棘手的问题。在版式设计中,图像、色彩易于引起作者的重视,文字的编排也不应忽略。文字不是简单的说明和图解,它不仅是版式设计的重要构成因素,甚至有时就是图形,或者文字就是版面的主题。

二、企业画册的艺术与实用性

为了使版面构成更好地为版面内容服务,构思立意是设计的第一步,也是设计作品中所进行的思维活动。主题明确后,版面布局和表现形式等则成为版面设计艺术的核心,也是一个艰辛的创作过程。怎样才能达到意新、形美、变化而又统一,并具有审美情趣,这就要取决于设计者如何将理性的版式设计原理运用到画册的设计中,让读者感性的认知产品。

版面设计就是运用文字、图形、色彩等通过点、线、面的组合与排列构成的,并采用夸张、比喻、象征的手法来体现视觉效果,既美化了版面,又提高了传达信息的功能。突出版面信息的作用,而且又能使读者从中获得美的享受。尤其是进行企业画册的版式设计时,整体的版式要体现企业的文化,细节上的处理也是反映企业品质的关键。具有象征性的图标、合理的图表设计、软文的摆放都是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例如建筑住宅行业的画册通常体现居住环境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和舒适感。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使得楼书设计品质得到极大的提升,在楼盘销售阶段开发商会提炼出楼盘的卖点,设计出符合自身楼盘定位又极具风格的楼书。如万科·西街庭院画册设计(图一),在版式设计上运用线条对页面进去分割形成建筑效果图中的视点,让读者仿佛置身在环境优美的建筑中,画册中几何形的运用既体现了建筑行业的特征也体现万科品牌的品质感,空白空间面积较大的版面设计突出了高档的都市生活印象。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一份设计品质较高企业画册已经成为一个公司或企业不可或缺的对外宣传和展示的重要媒介。例如政府、企业招商画册;房地产公司楼书;政府、公司、企业、酒店等形象画册、学校的招生宣传画册等等。一个成功的企业画册设计,能够将一个公司的企业精神、核心理念和企业文化展现得淋漓尽致;一个成功的企业设计,能够帮助企业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一个成功的企业画册,能够深刻打动它的潜在客户;一个成功的企业画册,能够为公司树立大气的企业形象,凝聚企业竞争力,帮助企业在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先声夺人。因此,设计师应灵活的将版式设计的原理运用到企业画册的设计中,以一定的理论作为基础和标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设计出兼顾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企业画册。

三、风格与品牌气质相吻合

在企业画册的设计中,版式设计本身并不是目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传播客户信息的手段。版式设计的前提是版式所追求的完美形式必须符合主题的思想内容,通过完美、新颖的形式,来表达企业需要传达的品牌气质。设计师将繁杂的文字内容通过精心设计,运用视觉化语言表达出来,使受众更好的感受公司文化和理念,并对企业所宣传的产品一目了然。一个成功的企业画册版面构成,首先必须明确客户的目的,并深入去了解、观察、研究与企业文化或所宣传产品有关的方方面面,与客户良好的沟通则是设计出优秀作品的开端。如图二三是笔者为某工业设备公司设计的产品画册,设计师与客户沟通后明确首先要突出该公司主推的产品,其次要使消费者对同一型号不同规格的设备的图片和技术参数一目了然,设计师以此为目标设计出的画册版式使客户相当满意。

参考文献:

[1] 芦影.平面设计艺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篇5:【企业文化宣传手册】

品,为中国的经济腾飞做贡献。

人人品管: 落实标准: 满足客户品质要求 全员参与;限时处理;最高限度杜绝不良发 客户信任 公司的核心竟争力是人才和执行力,再好策略和销售能力,如果没有好的人去执行,都是空话.(右图为竞争力三角分解图)执行力要求 拓精机致力于帮助员工最大地发挥潜能,提供良好的励炼机会,并肯定其成就.1、经营企业就是经营人心;

2、建立学习型团队,把用人工作转变成工作育人;

3、尊重理解,强化沟通;98%的矛盾是误会,98%的经营是人性,人性的本质是面子;

4、木匠走进大森林,无才不能用;1+1〉2:伙伴关系不仅是平等更是互补,互补的前提是双赢;

5、竞争原则:参与竞争合作,更高更快更强;人才市场化。

6、自我超越、团队学习、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系 统思考;

7、用文化凝聚人心,用制度驾驭人性;千里马是跑出来的,不把千里马和普通马放在一个马槽里进食。拓精机对人才的要求: 立意高远,求实进取 诚信谦虚, 德才兼备 高级人才的要求: 1.具有极强的上进心,并能上升为事业心 2.具备一眼看到底的能力、定战略能力 3.有自知之明,能正确看待自己和他人的成绩 1.适才适岗 2“给您没有天花板的舞台” 3.为每个人提供机会,每个人都有相当的舞台,每个人都有成长的机会 4.“在赛马中识别好马” 对人:平等、信任、亲情、欣赏 对事:认真、严格、主动、高效 1.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2.以企业事业为己任,把个人追求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融,共同成长,进步。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2.其它管理法则简介 2.1 OEC管理法则(日高日清管理法则):

OEC全称:overall every control and clean 即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三全原则管理的具体体现 ,要求每天的计划的工作必须完成,今天完成的事情必须比昨天有质的提高,明天的目标必须比今天更高。做到事事有人管,物物有责任人。2.3 8/2处事原则 将时间,精力,金钱优先花在起决定因素的20%那一部分上面。排定优 先顺序,分清主要层次的这种处事方法,带来的是原有生产力四倍的回报。聪明第二 七.警 言 名 句 一.创新人才的基本条件

负责任,肯学习.

勤动手,不怕错.

守纪律,重团结. 二.成功与失败的分野:

成功的人找方法,失败的人找理由. 三.成功的途径:

抄 研究

制造

发明

四.成功的三部曲:

策 略,决心,方法,再加上有好 的人才与系统去执行.

五.成功的省思:

轻而易举的成功是事业大忌. 成功是失败的妈妈. 成功是一名很差劲的老师,它只会教会你无 知与胆识,不会给你带来下一次成功的经验和智 慧. 六.错误的省思:

错误并不可怕,怕的是一而再三的 犯同一种错误. 七.处事精要 7-1.看事情的方法: 望远镜,放大镜,显微镜.7-2.处理事情的流程: 逐层办理,限时处理.7-3.处理事情的步骤: 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选定题目,拟定对策, 执行步骤,效果对比,制定标准.八.学习的方法;工作中学习,学习后工作.做比说重要,习比学有效.九.“机会”新解: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十.人才七选: 1.个性及内在特质.2.工作意愿.3.有责任心,进步心,企图心.4.努力程度.5.工作历炼.6.专业技能.7.教育背影.八.编后说明 1.本手册适用于拓精机公司各部门员工。2.本手册可作为新进员工的教育训练的教材之一。3.本手册最终所有权归拓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成败第二 工作要求 决心第一 认真第一 速度第一 完美第二 结果第一 理由第二 工作态度 一.办事沉稳细致,思维活跃,有创意 二.合作意识强 三.优秀品行,强烈责任感,敬业心,原则性强 四.善于与各类的人交往,待人公平工作精神 一.车间工作精神 认真,严格,主动,高效 二.办公室工作精神 激情,认真,高效 * * 拓 精 机 拓,愚公移山铭志,坚持进取 1.建设企业文化的目的 2.企业文化基本功能 3.企业文化与价值观 1.企业文化的定义 2.企业文化滋生过程 3.企业文化的特征 2.经营理念 1.公司简介 6.核心竞争力 一.前言 二.企业文化的基本架构 三.拓精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3.管理理念 4.品质管理理念 5.核心价值观 7.人力资源政策 8.人力资源七步法则 9.人力资源七步法则图 10.拓精机的人才观(一)11.拓精机的人才观(二)12.拓精机用人之道 13.对人对事的态度 14.核心理念 四.拓精机管理法则 2.5W1H自我检讨法则 1.PDCA 循环法则 1.对比明细 五.其它管理法则对比 2.其它管理法则简介 六.总经理语录摘要 2.工作态度 3.工作精神 1.工作要求 八.编后说明 七.警言名句 企业文化力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要进一步推动拓精机的持续发展,真正成为国内的优秀企业,就要借助于企业文化力。企业文化反映了一种致力于物质生产的精神气质,一种企业经营哲学和自我超越的生活态度。实践证明: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关系到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做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一个企业成熟与否的三个标准: 第一,战略目标是否清晰 第二,核心竞争力是否突出 第三,企业文化是否健全,适用 ① 导向功能 ②教育功能 ③ 凝聚功能 ④ 激励功能 ⑤ 约束功能 ⑥辐射功能 ⑦改善人际关系功能 ⑧规范企业形象功能 ⑨促进有效管理功能 ⑩提高经济绩效功能 1.企业文化的定义 内部资源配置 外部竞争环境 企业自身定位 思想理念 文化概念 企业文化 两高 两强 一远一细 企业文化创新力强 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强 胸怀千万里 心思细如丝 1.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个性特质 工作氛围 个人空间 公平提升 合作精神 品牌建设 2.经营理念 3.管理理念 品质对任何企业都相当重要,它是价值与尊严的起点,是公司赖以存的命脉。4.品质管理理念 简捷创造 精确品位 德信共享 核心价值观 支持导向 德信共享 目标导向 客户信任 创业导向 简捷创造 规则导向

篇6:现代企业员工手册

二0一0年三月

公司致词

欢迎你加入本公司!本公司的发展,有赖于每位员工不懈地努力和竭诚的奉献,正是因为你们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共同拓展我们的事业。

你是我们从众多求职者中严格选拔出来的,本公司对你寄予厚望。希望你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熟练的工作技巧、热情的服务态度及勤勤恳恳的敬业精神。本公司将为你提供理想的工作环境及专业培训,给予你良好的福利待遇,使你尽快成为我们团队中的高素质成员。

作为公司的一员,今天你会以加入公司为荣,明天公司会以你为荣,我们期待着因你的到来而使公司更加生气勃勃。

这本《员工手册》旨在帮助你了解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使你能尽快适应新的环境,迅速投入到工作中去。请你认真阅读,深刻领会。若有疑问,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公司简介

-------------第 4页 总

-------------第 5页 入职程序

-------------第 6页 员工须知

-------------第 7页 奖惩办法

-------------第12页人员调整

-------------第14页劳动报酬

-------------第16页劳动保护、保险与福利

--------------------------第17页其

-------------第18页

第一章 公司简介

武汉睿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汉南区纱帽镇碧云轩,是集投资管理、融资顾问、贷款担保咨询、中介咨询、不良资产管理于一身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类新锐企业。

公司业务范围覆盖武汉市本地区,同时向市外及省外地区辐射扩展。在业务操作上率先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致力于为各地区有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最优质、迅捷的投资及融资服务。

公司下设客户服务部、资信调查部、信用评审部、资产保全部、投融资管理部、财务部、办公室共七个业务职能部门。

公司管理团队均是具有丰富的银行或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优秀管理人才,具有审时度势、锐意进取的职业情操。一方面在公司内部积极加强团队建设与管理,提高团队的专业服务技能,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为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建立了较好的社会合作体系,使公司在同业与各合作银行中口碑良好,发展前景广阔。

公司秉承“诚信、专业、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对客户诚实无欺、对合作伙伴信守诺言、对员工言行一致,以专业的服务态度、高效的业务水平为核心,以“合作互利、和谐共赢”为企业的经营目标,以“携手共进、回报社会”为已任,为实现企业与社会“同发展、共繁荣”而不遗余力。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员工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指的员工,包括所有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聘请的专业人员,依照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员工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第四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1、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3、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5、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员工享有依据规章制度晋升的权利;

7、员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五条 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1、员工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员工有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和规程的义务;

3、员工有服从公司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4、员工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5、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员工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员工离职时,本手册应当交还公司。

第三章 入 职 程 序

第八条 公司聘用员工,应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和计划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对外或内部招聘。第九条 员工入职程序:

(一)报到

经考核通过和相关人员的综合测评,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办公室统一通知实习人员到公司报到,进入试用期。报道程序包括:

1、填写《员工登记表》;

2、签署《员工承诺书》、《保密协议并竞业禁止合同》。如遇资信调查员、风险管理员、出纳人员岗位需填写专指的承诺书;

3、申领办公用品和其他用品;

4、申领临时工作号牌和考勤卡。

5、如任职资信调查员、风险管理员、出纳岗位的人员,根据公司业务的特殊性考虑,将组织进行家访工作,了解该人员家庭背景、道德品行等情况,还需提供保证人并填写《保证书》,以防止公司内部风险的发生。提供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有稳定的住所;

(2)具有足够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3)公司认为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试用与转正

1、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办公室将对其进行培训和综合考评,决定能否转正。

2、员工通过试用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制作工作服和正式工号牌。

3、员工如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表现优异者可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可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4、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请假累计超过5天,试用期将会被顺延。若连续请假超过5天,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员 工 须 知

第十条

员工仪表及日常行为规范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统一着工作制服,且注意仪表,保持服饰整洁。男士应保 持衣冠、头发整洁;女士应打扮适度,宜化淡妆,勿戴过多饰品,一律不得穿拖 鞋(包括凉拖)。新入职员工在工作服未下发之前,工作时间必须着正装或职业 装。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罚50元/次。

(二)员工工作时间应配戴工牌,否则,扣罚50元/次。工牌若有遗失、被窃,应当即向办公室报告,安排重新制作,收取工本费50元。

(三)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办公区域吃零食;不得在公共财物上乱 涂、乱画;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违者扣罚50元/次。

(四)不准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嬉闹,工作时间不准窜岗,扎堆闲聊。违者扣 罚10元/次。

(五)不准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事;工作时间不得玩游戏、睡觉、打私人电话、写 私人信件,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违者扣罚50元/次。

(六)不准随意调换座位;不得私自加配抽屉、柜、门钥匙;不得随意动用他人 的电脑和办公物品;不准私自删除电脑应用软件等软件系统。违者扣罚50元/ 次。

(七)爱护公共财物和办公设备。节约用电,做到随手关灯,下班后关闭各种电 源和自身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违者扣罚50元/次。

(八)不准带客户入员工区位,若因工作需要,可在会议室进行接待。违者扣罚 50元/次。

(九)电脑中不允许储存游戏和电影,USB接口为禁用状态,如需拷贝须经部门 负责人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案予以拷贝。

第十一条 电话管理

(一)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用于开展业务,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拨打私人电话。

(二)员工因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在指定电话上拨打。如私打长途电话或信息台的,一经发现,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并罚款50元/次。

(三)应在电话铃声响三声前及时接听,迟接电话须表示歉意。接听外线电话的 标准用语为:“您好,睿圣丰。”当有急事需接听方等待时,应说“请稍等”。要 适时的使用礼貌用语。否则,扣罚50元/次。

(四)应仔细、耐心倾听对方讲话,绝不要打断对方解释。对重要急需转告他人 的事项,应准确记录、及时转告电话内容,并敦促同事回电,主动帮助解决客户 提出的问题。

(五)谈话结束,表示谢意,等待对方先挂电话。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除公共区域安排清洁工清洁外,每个部门均有卫生清洁区域。区域内应 制定环境卫生值日制度,每部门应安排员工轮流对部门办公区域进行清洁检查。每周五及节假日前进行大扫除,由办公室统一监管。

(二)办公台附近不得随意乱堆乱挂各种物品。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办 公现场。扣罚50元/次。

(三)下班前保持办公桌桌面整齐,座椅归放置桌位下方。重要资料、文件须在 上锁的抽屉或办公柜保存。扣罚50元/次。

(四)办公物品实行定位管理,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管理

(一)、作息时间

1、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对公司因工作需要所做的合理加班要求,员工无特殊困难应当接受,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员工补休或补偿。特殊岗位的员工因工作性质采用特殊工作时制的,按照其部门规定执行。

2、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公司可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的工作时间,节假日是否安排值班或加班由各部门视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打卡及考勤记录

1、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考勤采用上下班指纹打卡方式。

2、根据考勤记录,作相应处理。凡迟到5分钟以内者,扣罚50元。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扣罚100元。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者或无故不到岗者,作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为一次扣款基数,将扣除日工资300%,月累计旷工3次者或年累计旷工10次者,按除名处理。

3、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脱岗。如因公务需要外出者,必须口头报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外出。部门经理外出,必须报分管执行总经理同意。否则,违者扣罚100元。

4、如有员工漏打考勤卡或因工作需要不能打考勤卡的,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缺勤说明单》,并由分管执行总经理签字确认。否则,以旷工处理。

5、投融资客户经理、资信调查员、风险管理员为外勤工作人员,外勤人员根据部门相关考勤规定进行出勤。第十四条 请假管理规定

(一)事假

员工如需申请事假,应提前一天申请,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后休假,事假应本人申请和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他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假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请假单的一律无效。事假扣除日工资全额。

1、假期审批权限

(1)经理级以下员工一天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内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执行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经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经理级员工一天内由分管执行总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的经分管执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全年请事假天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事假的情况将与工资绩效考核挂钩。

2、经审批后的请假单须在请假前交于办公室备案,作为计算考勤的依据。如未及时上交经审批的请假单,均视为旷工。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请假,紧急情况由家人或朋友电话联络直接上属和办公室,事后补写请假单;

2、病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天数扣除日工资的100%;

3、批假权限:请病假在三天内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病假在一周内者,由分管执行总经理签字;病假超过一周者,应出示市级医院的病历和病假条,报请总经理批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4、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者,一律按缺勤处理。如因急病确不能及时请假者,归岗后,应立即到办公室补办手续。

(三)婚假

1、本公司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依法领取婚姻登记证者,可向公司申请婚假休假(且应出示婚姻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经批准后可享有三日带薪假期。

2、员工申请婚假休假同时,也可申请不超过十五日的事假。

(四)丧假

1、本公司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含配偶父母)辞世,向公司申请丧假,经批准后可获三日带薪假期。

2、员工申请丧假同时,可申请不超过十五日的事假。

(五)产假

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已婚女员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生育指标,其生育时依规定享有带薪(发放基本工资)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六)工伤

员工因公(工)负伤需休息时,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办公室审批并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年假

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工作年限以社保缴纳时间为依据)

第十五条 加班规定

(一)因工作原因需加班的,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及分管招行总经理批准后,第一联交于办公室备查,作为今后调休和计薪的依据,而第二联暂由个人保管

(二)因加班而需调休者,凭第二联个人保管的《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及分管招行总经理批准,并交由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调休。

(三)加班的计薪规定详见公司《工资支付方法》。

(四)未按规定办理者,一律按缺勤处理。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使用规定

(一)员工应当爱护办公用品,严格按照物品用途谨慎使用。

(二)公司员工不得将公司的车辆、设备、房产等办公用品和其他财产擅自赠予、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三)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器材等,不得转借、转让。并有义务妥善保管,如非正常损坏应予以修理、赔偿。

(四)其它具体规定详见《行政事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 惩 办 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奖励现金50-2000元:

(一)工作努力、态度积极、超质超量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三)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四)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五)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六)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七)年终评比成绩优秀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者。

(八)对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九)对公司技术、管理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为公司创收利润者。

(十)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违反本手册第十条之规定,按《办公行为规范》扣罚10—20元。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扣罚50-500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使车辆、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4、玩忽职守,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害者。

5、擅自篡改、删除记录或伪造各类报表、人事资料及其他资料者。

6、在工作期间,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

7、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

8、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9、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后,可立即解聘除名,员工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动手打人、出手帮凶、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3、工作服务态度恶劣,为获取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4、故意损坏办公物品、各类设备及公司其他物品者,应按市值双倍赔偿且立即解聘除名。

5、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按《竞业禁止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论处后,立即解聘除名。

6、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印章、信件者。

8、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9、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二十条

员工奖惩均由部门书面叙明具体事实,报送办公室调查核准后,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例,报办公室批准执行。如出现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情况,由办公室、当事人所在部门的主管上报总经理核定。

第六章

人 员 调 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调动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

(一)员工能力出众、工作勤奋、成绩突出或达到公司规定的条件,公司将予以晋级及工资调整。反之,将予以降级。

(二)员工的考核标准,详见《绩效考核方案》。

(三)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岗位调整,员工应当服从。第二十三条

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不受此限制。第二十三条

退

(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征得部门经理、办公室、总经理的意见后,员工将被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或即时辞退。被辞退员工的当月薪金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发放。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因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导致甲方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

4、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有权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即时辞退,亦无须提供任何补偿: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4、出现其他违反公司政策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离职手续

批准辞职或收到辞退通知后,你应到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本部门工作交接手续,先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二)归还公司有关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作号牌等,由办公室签署意见;

(三)财务部清理有关财务事宜,并由财务部负责人及数据管理员签署意见;

(四)由分管执行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

(五)将已签署完毕的《员工离职表》交由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核算当月工资,按照《工资管理办法》发放工资。

第七章 劳 动 报 酬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绩效考评办法》、《工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资结构及发放方式

(一)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员工发放工资。

1、标准工资采用计时工资制,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性质发放薪金。

2、员工的绩效工资和奖励酬金的发放标准参照《员工绩效考评办法》《工资管理办法》

(二)公司每月一次以法定货币支付员工工资,发薪日定在每月8日,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从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贡献等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从而参照考核结果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对每位员工进行定级,并对其工资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对本人的工资情况保密,相互之间不得打探和泄露,违者即时辞退。

第八章

劳动保护、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护

(一)公司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员工可依规定领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健食品,确保工作安全及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休假

本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在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的权利。

(一)员工享受的假期应按时休完,不得积攒,如有特殊原因需顺延,必须报办公室批准。

(二)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元旦1天;

春节3天;

清明节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三)休假的程序:

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由办公室事先通知,各部门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排休,并报办公室备档。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公司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员工工作情况为员工建立其它类型的保险。

(二)公司将适时地提供员工培训机会,通过系列培训,来提高个人素质、专业知识,并协助规划未来的发展,便于更好地成为符合公司、社会发展要求的新时代复合型人材。培训种类有入职培训、晋级培训、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等。

(三)公司积极组织各项文娱活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例如公司周年庆祝活动、晚会、郊游、有益运动比赛等。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因公事需要出差的人员,差旅费用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权利保障

(一)享有法律和公司制度赋予的权利,公司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

(二)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且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

批准、修改与解释

(一)本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本手册视实施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修改。

(三)本手册解释权归办公室。

武汉睿圣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篇7:现代化企业对外宣传手册

一、适用税率相关规定:

(一)适用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5项属于税收优惠,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详见本手册“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规定”部分。

(二)过渡性优惠税率

1、企业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⑵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⑶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相关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

2、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3、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②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 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问题: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09年11月09日)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136号、国税函„2009‟173号)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不征税收入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4、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居民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09]123号文件中对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要同时满足的九个条件、免税资格申请、需报送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取消资格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深财法„2010‟5号文件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财税„2009‟122号的文件精神,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及免税手续备案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免税资格条件、需提交申请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受理时限、受理程序、免税备案办理及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财税[2009]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予以明确。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免税收入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5行“

4、其他”。

5、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7、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8、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9、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3)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内,用每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5个,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4)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 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的有关纳税凭证。

三、收入方面相关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 销售货物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 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对于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7、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 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臵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臵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臵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处臵资产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处臵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臵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内处臵。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

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有关规定详见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10年10月27日)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及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财税[2009]69号)

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 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确认(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

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臵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臵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臵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臵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臵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臵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臵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臵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52行第三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52行第四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

 企业所得以外币计算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终 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四、扣除方面相关规定

 基本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实性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成本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费用扣除:

1、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国税函[2009]3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臵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臵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关于以前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工会经费: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1)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前提是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2)财税[2009]63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3)关于以前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继续使用。

6、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 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关于以前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5)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纳税人发生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4)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财税[2010]45号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3)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 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6)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7)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11、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i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ii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iii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财税[2008]121号)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一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i金融企业,为5:1; ii其他企业,为2:1。

③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i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ii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5)企业投资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31号)

①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12、财产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3、劳动保护支出及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税前列支: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4、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6、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准备金调整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 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六类准备金支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准予税前扣除。

①财税[2009]33号规定,证券行业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②财税[2009]48号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

③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

④财税[2009]64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⑤财税[2009]110号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⑦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准备金税前扣除申报的填报口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国税函„2010‟148号)

 税金扣除

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损失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相关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终了后的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三)企业以前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包括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

2、企业因以前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的相应行次。

 其他支出扣除: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资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1、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臵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7)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税[2009]49号文对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进行明确。

3、固定资产折旧及处臵的规定

⑴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⑸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⑹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⑻关于已购臵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 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2、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 存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存货的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存货的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该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投资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1)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成本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臵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3)投资损失扣除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如发生需审批、备案的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需要审批、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包括:

1、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⑴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⑵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⑶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2)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0)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5)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6)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9)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20)国债利息收入

2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六)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 关税收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七)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八)税收优惠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财税[2009]69号)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 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臵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臵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臵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动漫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转制方案批复函; d、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e、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f、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g、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 函;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3)计算公式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主表及附报资料

①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32(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已安臵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6、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财税[2009]69号)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h、审计报告;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购臵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9]69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国税函[2010]256号)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9、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0、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及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财税[2009]69号)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资料;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业务概述

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 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亏损结转相关规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可以用以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弥补亏损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简介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分为A类和 B类,分别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A类)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在编制时,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具体步骤是: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按照纳税人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附表

一、附表二又分别设计了三个附表,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分别填报不同的附表,主要反映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以及税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征收入项目。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别进行调整,并设“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列计算调整额。数据取自于附表

七、附表

八、附表

九、附表

十、附表十一,并直接计算填写。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以前的亏损弥补、本可弥补以及可结转以后弥补亏损情况。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本表将新税法和实施条理中规定的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其他分别列示。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本表填写纳税人境外所得确认、应纳税额、应抵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和摊销时产生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附表十•资产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相关行次。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权投资持有、转让处臵所得(损失)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对应关系

序号 主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附表七 附表八 附表九 附表十 报表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收入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弥补亏损明细表 税收优惠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对应关系

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三、附表

四、附表

五、附表六 主表、附表三 主表、附表三

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五、附表

六、附表

七、附表

八、附表

九、附表

十、附表十一 主表 主表、附表三 主表、附表三 附表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调整表 附表三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三 附表三 附表三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九、汇算清缴相关规定

(一)汇算清缴范围:

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办理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 纳税人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

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我局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有关资料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它事项

1.企业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2.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篇8:《现代电镀手册》广告征订

由沈品华、储荣邦、张立茗、郭忠诚、张绍恭等主编, 秦宝兴、屠振密、李宁等主审的《现代电镀手册》, 由20几位国内著名电镀专家和教授倾力编写, 历时近4年。该手册共约600万字, 分上下两册, 手册具有高、新、特、全等特点, 包括各种电镀工艺、电镀机械和电镀废水、废气处理等, 力争做到“一册在手, 电镀全有”, 是迄今为止最大部头的电镀专著之一;也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十一五”重点图书。出版社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准, 尝试在该手册中以广告形式介绍与电镀相关的产品, 这是一个很难得的商机。该手册即将出版, 请有意宣传自己产品的单位尽快与机械工业出版社郎峰小姐联系。电话:010-88379534, 传真:010-683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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