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关键词: 重实效 新闻来源 化解 纠纷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通用6篇)

篇1: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江苏仪征创新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11-08-05 14:49:00作者:阮祥宝 薛健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江苏仪征市坚持抓源头、强基础,建机制、重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矛盾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关心到位。仪征市四套班子领导非常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人大、政协也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文件。近年来,仪征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仪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201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以两办文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各级调委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人数、人员结构、队伍素质和工作制度均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省司法厅领导阅后专门批示,全省推广仪征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3月,又以政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在4月底前完成司法行政专网接入并做好运行准备,以便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水平,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社会稳定态势,保证领导随时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动态。二是全面健全调解网络。2008年6月4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组成进行了调整部署,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使司法行政部门真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主力军。市调处中心下设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及意外伤害等7个专业调解小组,2009年以来,又相继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消费者维权纠纷以及流动人口等5个专业调委会,使矛盾调解工作进一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2010年8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在全市140个村、44个社区全面建立司法站,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矛盾调解工作。目前,市、镇、村(居)三级调委会加专业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网络在该市已基本形成。2010年12月,在全市合并行政机构、精简基层站所的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特批在十二圩、铜山两个办事处增设司法所。两个办事处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规范的调委会,及时填补了矛盾调解的组织空白。同时,市编委还在司法局增设了人民调解科,并列入司法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实战地位。三是不断提升保障水平。2009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财政拨款25万元,建设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改造后的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紧邻街道,面积近300平方米,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完备,并规范设立了办公室、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调解室、档案室,提高了便民利民水平,提升了矛盾化解效能。随着调解工作的逐步展开和工作实效的逐步显现,2009年和2010年,市委两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市调处中心事业编制由2人增加到6人,工作经费由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同时,市财政还按照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 50%的要求,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5万元用于发放调解员办案补贴,年终对调解员调解形成的案件卷宗进行考核,以调处矛盾纠纷的数量和案件卷宗质量为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矛盾纠纷能及时妥善的等到化解,减少对抗,增加和谐。2010年12月,经市政府特批,市调处中心单独组织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考试确保调处中心人员全部迅速到位。

二、强化管理,工作规范到位。大调解工作开展三年来,仪征市始终坚持以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坚持在调解组织的依法规范设立,调解工作的严格规范开展以及调解队伍的合理规范建设上下功夫,注重调解效能的提升,确保矛盾化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一是调解组织规范设立。《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立即带领司法局和调处中心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要求以此为契机,及时出台实施意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以市“两办”文件下发,并结合全市乡镇换届工作进行布臵安排,市委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检查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还专门组成6个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对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题督查指导。2010年12月,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同步对全市140个村的调委会、调解员的产生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部依法进行了规范。全市各村共产生调委会委员420名,配备调解员280名。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对全市44个居委会的调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了规范调整。2011年1月,在乡镇人代会召开期间,由人代会主席团提名推选产生了镇调委会。至此,仪征市所有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选举产生,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产生和规范运行为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奠定了基础。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专业调解组织也全部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从《人民调解法》颁布前的29名增加到现在的47名。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也都统一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识,实现规范化运作。二是调解协作规范高效。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融入到法院、公安等各个部门的工作全过程,在市法院、基层法庭以及各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专职调解员,切实做到了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此外,坚持矛盾调解与信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互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对接,六合-仪征、邗江-仪征等边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正常举办年会,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协调处理涉边纠纷,目前,已累计调处各类涉边纠纷90余起。调处中心还在大厅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推行援调结合,既便于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又便于适合调解的法援案件及时通过调解程序快速解决。三是调解队伍规范管理。市调处中心成立后,专门聘用9名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法律水平较高的专职调解员派驻各专业调委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也由市调处中心负责,使专业调委会实现实体化、独立化运作。

三、落实责任,职能发挥到位。一是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三排查”机制,即:市调处中心月排查、镇调处中心旬排查、村(居)调委会周排查的定期排查,重要时点的专项排查以及重点地区、人群和行业的重点排查。全市各镇全面推行“镇村干部包稳定”工作机制,所有乡镇政法综治中心都明确了纠纷信息联络员,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做到分类梳理,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臵。市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乡镇政法书记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限期完成。市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市、镇、村、组四级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作用,每周以《信息专报》形式将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工作进行通报,每月将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工作情况、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性纠纷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中重大纠纷以信息快报形式即时即报。

二是积极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市90%的社会矛盾纠纷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家庭纠纷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群体性纠纷不出市”的目标。对突发性、群体性重特大矛盾纠纷,市调处中心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介入调处,各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09年3月,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因青山镇公益墓园“小青山墓园”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的荒山地交界处引发的用地矛盾,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部分村民以青山镇团结村正在兴建的墓园工程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多次到工程现场进行阻工。虽经多次座谈沟通、收效甚微,特别是3月16日,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30多名村民来青山镇团结村讨说法,并扬言若不给满意说法,将继续阻止工程施工,兵戈相见。由于该工程为扬州化工园区重点工程,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工期在急,处臵不当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矛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青山镇调处中心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联调机制职能,主动与六合区东沟镇进行沟通,提出三点意见:

1、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防止群众到工程现场阻工;

2、由涉及的双方镇、村、组三级选派代表,3日内召开双方代表联调会,商讨解决方案,确定边界界址;

3、待权属确定后,再根据权属归属进行合理分配补偿。并按照事先提出的方案,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群众代表沟通并现场确界,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0多次协商,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公平合理的原则,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双方群众利益,也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完工。一场极易引发双方群体性械斗的纠纷终于定纷止争。

三是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在不断规范市调处中心和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派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接待受理、分流指派、直接调处和协作调处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每年定期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和实务培训辅导班。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运行一年多来,各项工作运行规范,成效显著,已累计调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736起,调解成功723起,成功率达98.4%,涉及赔偿金额2810.94万元。

医患纠纷调委会2010年8月中旬实现实体化运行后,仪征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聚集了几十名亲属到医院大吵大闹,调委会立即派出两名优秀调解员于当日晚9时赶到现场,找到几名死者家属代表,与之深入进行思想沟通,全力化解失控情绪,确保事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2天耐心细致地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最后一次调解整整持续了10多个小时,至次日凌晨才结束。仅用两天时间即成功调处该起非正常死亡重大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也得到了市委分管领导的书面肯定和赞扬。近年来,市调处中心还成功调处了30多件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广泛好评。目前,市调处中心已成为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协调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2008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9446件,调处成功9258件,调处成功率连续三年位居扬州市前列并顺利通过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2008年,市调处中心被省综治委表彰为全省集中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被仪征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市调处中心下属的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10年被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被评为扬州市“十佳公调对接站(调解室)”。(文/阮祥宝 薛健)

篇2: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土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互助县按照中央、省、地政法综治维稳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稳定、创平安、促和谐、谋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把构建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强化排查、有效化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当前全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整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和干群矛盾纠纷。由于农村划分宅基地不清、村务厂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思想工作跟不上和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引起的农民争山、争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债权债务矛盾纠纷高发。二是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城镇贫困群体的日益扩大和加重,使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失业职工以解决生活困难为由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三是农村邻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民群众思想狭隘、观念陈旧,自我利益为重,常为小事、琐事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四是城镇外来务 1 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这些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受骗上当、劳动所得难以追回时,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五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因未婚女青年不愿意出嫁脑山地区,导致男性大龄青年增多,结婚费用剧增,围绕这些现象引发的嫁娶彩礼攀高、退婚、骗婚、离婚、弃婚、逃婚等事件时有发生,幼无抚、老无养的问题在农村日趋增多。六是县城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以提高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各种不合理要求阻扰建设,引发矛盾纠纷。七是个别权属纠纷和给付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执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因素等,导致执行任务重,执行难度大,久执不结,造成矛盾纠纷等。

二、全县矛盾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全县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矛盾纠纷的内容上看,经济利益纠纷相对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群众在资源分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再加上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行为还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异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反映出强烈的利益性;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呈多元化的趋势。从基层大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的纠纷,还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 2 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容、标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从矛盾纠纷的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利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方式滞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从矛盾纠纷的解决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另外乡镇政府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从矛盾纠纷存在的现状看,法制宣传教育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过分追求心理平衡,因不懂法致使由受害方变成施害方,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有些村级组织存在“软、懒、散、瘫”现象,不敢正视出现的矛盾纠纷,抱着“能拖就拖,拖一时算一时”的消极态度,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个别问题群体化;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激起民众不满产生纠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部分村的群众村干部失去信心,抵触情绪较重,故意不 3 配合村干部工作,干群关系紧张。

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健全。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缺乏。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四是部门责任和考核工作还未完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很多时候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五是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大。工作浮在表面上,没有扑下身子去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虽做了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没有真正达到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即: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㈠进一步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要强化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责任;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确保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

㈡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教育等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实现保发展和保稳定的有机统一。

㈢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体系。矛盾纠纷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纵向从县、乡到村社,横向覆盖到各领域各行业,集预防、发现、受理、调处、化解功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努力构建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形成上下对接、横向联动、布局合理的调解网络,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㈣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民间调解的辅助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生态移民安置以及人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㈤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等九项对接机制,切实增强联动调处的功能与实效。县级以上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乡镇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篇3: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篇4: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关键词:矛盾纠纷;研究;健全机制

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检验各级党政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机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准确、高效,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菏泽市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现突破菏泽战略,实现菏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关键在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由于当前社会阶层、经济利益群体的差别,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从矛盾的性质上看,主要的、基本的矛盾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是能够解决的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是如不能及时化解,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菏泽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表现:

1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

由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复杂化、思想文化意识的多样化,社会阶层的分化等因素,矛盾主体由过去单一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更多地转向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2社会矛盾的客体多样化

矛盾纠纷情况由过去的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矛盾,更多地转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住房问题、劳动人事纠纷、环境污染、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工伤理赔、干群关系等矛盾。

3社会矛盾的形式群体化

在实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改革发展中涉及利益纷争的矛盾往往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民事转刑事案件等,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

4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的性质复杂化。由过去的民事矛盾发展到民事、经济、行政矛盾交叉重叠,且大多涉法涉诉、具有政策性诉求或牵涉公民权利等复杂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难度加大了。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必须联系菏泽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畅通民意,保障民权;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并增强法治观念,科学防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菏泽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不断发展,形成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多元利益主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增多。如收入差距拉大、企业改制减员、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从制约矛盾产生发展的制度层面上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机制不健全,对矛盾纠纷的预防、控制、解决能力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瓶颈”制约问题,将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菏泽市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从2007年起菏泽市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进入经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多发期。随着全市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加:而且,今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和调整的力度还会继续加大,社会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增加。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从菏泽市目前的状况来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尚不健全,不能满足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因此,着力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菏泽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化解资源的体系。从调解类型上看,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渠道的角度,包括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信访、社区、协会组织等。从实质和效果上看,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民间调处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不足;政府绩效评价机制导致各级政府和组织只忙于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行政调处机制的功能设置不合理,调处解决纠纷的职能弱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多元的机制设计,不同的调解部门和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的机制;立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较薄弱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说明我们在解决纠纷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也反映了实践中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与估计不足,导致化解矛盾机制未能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菏泽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样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现在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在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从总体来看,这些改革尝试都是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创造的,大部分机制都立足于运用本土资源来解决当地的纠纷,机制创新多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推出一种工作方式,较少从全局上来考虑各机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利用率不高,具有地方个性特色,缺乏全面统一的共性特色。

总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总的来说理论上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与理论模式,实践中也还在探索当中。由于“发展和稳定”一直是评价各级政府绩效的两个重要指标。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一手抓稳定,一手促发展,在维护地方稳定工作上,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其实,如果多注意改革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将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立足于菏泽市情,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实践中,挖掘各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总结其中的运行规律,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菏泽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是理论研究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根据菏泽市存在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及调处化解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运行规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应坚持全面覆盖、切实有效、防治结合、稳定长效、各方联动、责任监督的原则。以此出发,确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基本思路对策。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从目的上看,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

社会矛盾化解不仅关系到纠纷处理本身,而且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稳定和谐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即以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为目标。因此,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工作目标,不应只停留在化解争端和息事宁人的层面。矛盾化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善后和救济性措施,同时也是建设社会和谐的主动性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构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而且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行为的调整,关键又是考核评价机制的转型。在理念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能够真正衡量一个地方社会稳定的状态和质量,而不是单纯以“平安无事”的标准,进行简单化的评价。一方面要将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内容列为创建“平安菏泽”和综治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信息采集机制、民意收集机制、量化评估机制和多元参与机制。以调动纠纷化解工作的转变。同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责任到人,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从主体上看,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整体联动的协调机制

要协调各类调解机构,建立相互强化的合作治理机制。现在的各类矛盾调解机构和资源,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减少相互抵触和消减的现象,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是极为必要的。

1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党政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目前有发展前途的社会调解资源,包括社区积极分子、律师、人民法官的庭外调解、非政府组织以及专业化的调停机构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解手段的作用,要解决和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社会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其次要发挥社会调解的积极性。最后要实现社会调解行为的规范化。

2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机制

当前最能够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就是利用一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权力,在行政权力的框架下形成协调和合作。党政部门领导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要建立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平台。形成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集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的工作格局。

3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功能,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的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消融矛盾。要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信访中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科学分类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有性质与程度的区别,应当根据当前社会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特点或发展到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应该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及时化解。包括介入主体、资源配置、化解策略等方面的设计。从而形成科学分类、依次介入、手段多元、相互强化、整体协调的“分类”与“合作”的治理体系。

5完善各类调解途径的衔接机制

加强各类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为有效地发挥调解资源的功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要解决好各类调解途径之间的具体衔接问题。“接口”问题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调解功能,关系到一个矛盾纠纷是否能够最终化解。衔接问题的解决,要以科学认识社会矛盾发展规律,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科学定位为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问题,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评价、共识建设等等。

(三)从过程上看,要建立健全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水平。要完善排查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要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治理,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损失,降低调处化解的成本。为此,要建立防、控、治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如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的排查、防控机制等。要尽快实现由过去被动调解向主动排查和积极调处的转变;实现由过去依靠习惯性的、传统的调解方式向依法以德调解的转变;实现由过去的随意性调解向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转变。要努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从形式上看,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要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成熟与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当厘清各种矛盾性质和类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此,要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形成长期、有效、稳定的领导责任机制、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考核查究机制、基层基础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严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和灵敏的信息处理机制。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只有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的长期稳定有效。

有一些地方,在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建立五种长效机制,值得推广。这五种机制是:一是责任到位机制,即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约束行为;二是相互协作机制,即实现各单位之间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默契配合,突出整体作战的优势;三是迅速反应机制,即对突发性重大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蔓延扩大;四是宣传教育机制,即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宣传形

式,使群众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是排查调处机制,即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排调”网络,保证矛盾纠纷不遗漏、不扩大,有效维护地方稳定。

(五)从结果上看,要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判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好坏的标准是实践,我们只能根据实践标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具体来说就是看我们建立的机制是不是能够有效地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和谐菏泽建设。为此,我们需要从菏泽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现存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建立起符合菏泽市情的社会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六)从实践上看,要不断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合治理、信访资源,充分利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整体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合治理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合治理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合治理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篇5: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总结

调 研 报 告

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1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护稳定工作,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预防,通过总结街道综治维稳办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我**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站就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积极深入基层进行了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位于**区的东南部,东与**区**道办事处**街接壤,南至**路,西至**街,北至**路,面积**平方公里,居民***户、***人,是本市高档次居民住宅小区较为集中,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十分发达的新兴现代化城区。街道辖区的特点是“五多一少”,即:商服网点多,居民住宅小区多,专业市场多,学校多,驻辖区部队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少。

(二)社区。街道现有*个社区居委会,社区的特点是“三多三少”,即:成型的楼房住宅小区多,平房户少(仅有不到200户); 社区四周的商服网点多,驻区的大型机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加工型单位少;社区的租房户、空挂户和流动人口较多,常驻人口少。

(三)辖区单位。街道辖两个公安派出所(**、**),有较大机关企事业单位35个,其中辖区县处级以上的单位6个(主要集中在部队),其余均为中小型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此外街道四周和辖区内还有二千多家从事餐饮、洗浴、自行车、小食品、五金建材、电器、家具批发等商服店铺,三产业十分发达。

二、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区**街道综治维稳办按照“大调解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机制,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构建了“一办、七站、十四室”(一个街道综治维稳办,七个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十四个社区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分类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采取“三五四”的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有效提高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三个建立”,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一是建立机构。首先在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设在街道综治维稳办。其次在社区依托综治维稳工作站成立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社区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二是建立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预警,努力做到苗头早发现。从街道到社区上下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对各种动态性、苗头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汇总、分析、预警,保证矛盾纠纷早预测、早发现、早分析,掌握主动权,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发展和扩大,切实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组织专项、集中、重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的利益关系、主体类型和内容形式,建立联动运作制度、责任制度、处置制度、保障保障等,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建立档案。在街道和社区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将排查出的问题分类登记、归口办理,落实每一个矛盾纠纷的责任,注明处理期限及结果。并在每月的综治维工作会议记录中,体现一个月以来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

(二)发挥“五个作用”,及时排查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一是发挥街道综治维稳办作用。为整合基层维护稳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街道综治维稳办一直重点着力于基础力量的整合协调、综治工作机制的完善,通过建立社区综治工作站、倡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警务室和协调 警民联动机制,搭建起基层维护稳定的平台,将维护稳定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从更高层次上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公共安全服务。街道综治办成立两年多来,在所辖社区共建成巡防队、治安巡逻队、矛盾纠纷调节队等各类志愿者队伍25支,志愿者达300余人,安全稳定信息员14人。2010年,街道综治办协调整合多方力量,高质量完成了的全市大排查大调解工作。

二是发挥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的作用。根据区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辖区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办,并于2009年,分别在7个社区建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一把手担任,副站长由外勤民警和1名社区副主任担任,下设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室、反邪教工作站、社区关爱分团、社区警务室六个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稳定,及时掌握社区治安总体情况、排查调处社区矛盾纠纷、宣传政策法律以及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反协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等综治维稳工作。工作中维稳工作站充分发挥 “近民”优势,不断强化综治维稳的基层基础工作,使 “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做到综治维稳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推动了全街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三是发挥司法调解室作用。基层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矛盾激化。为此街道在社区建成了“法律援助室”“调 解小组”“司法调解室”等基层司法调解组织,面向群众,服务群众。工作中,坚持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节工作相结合,通过办理民事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较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司法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办事处的整体任务,根据矛盾的轻重缓急,有重点的调处了一批矛盾纠纷。年初至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9起,有效地保证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的和群众的安居乐业。下一步街道还打算联合妇联、残联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机制,在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机构,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发挥人大政协工作室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政府与群众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切实为百姓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街道党委在社区成立了“人大政协工作室”,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延伸到社区,让代表工作更加透明和具体,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能发挥人大作用。工作室内制作了代表图板,将本辖区代表的姓名、职务向群众公开。成员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地产开发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各行各业,每周定期轮流在工作室接待群众来访,帮助解决居民面临的困难,倾听百姓呼声,传递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仅把群众的意见下情上达,同时还很好的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情下达,释疑解惑。人大政协工作室成立2年多来接待来访群众200多人,组织助学、助困捐款4次,金额共计1万多元。社区人大政协工作室的建立为增进政府与群众联系,为化解 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发挥综治志愿者作用。社区面对的社会矛盾多数属于居民内部矛盾,本着老百姓的事让老百姓自己帮助解决这一原则,街道综治办决定发挥各类综治志愿者队伍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7个社区共建有。“夕阳红”志愿者调解工作室、党员志愿者调解室等志愿者队伍4只,同时整合治保会、调委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社区综治维稳服务站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街、居、群众三级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构建治保、调解、帮教、普法、巡逻“五位一体”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

(三)强调“四个突出”,以机制创新促进化解社会矛盾。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早”。

调解关键在预防,街道综治办不断加强“五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依靠社区宣传板、文化长廊、社区QQ群、市民大课堂等多种途径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观念,争取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干部依法行政,百姓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突出“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工作中着重保证三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月排查一次;三 6 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通过及时排查,准确掌握信息,街道综治维稳办掌握了调解和稳控的主动权。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巧”。

街道综治办要求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行为,在调解中我们的发言力求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慎重提及,不轻易评判。评判过程中,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不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

街道综治维稳办每年都定期对各维稳工作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阶段和考核评价,同时将考评结果作为向区政法委推荐先进集体、个人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对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想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 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超前化解”工作机制。要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营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和谐局面,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建立一种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的矛盾超前评估化解机制。

(三)整合资源,构建“大调解”网络。希望今后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整合资源,将综治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种群防组织有效地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

(四)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是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湛的调解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调解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篇6: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建宗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信访压力大,维稳任务重。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会议精神,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积案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真情实意为民解忧困,使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历史遗留的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为实现全市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自06年以来,全市法院连续开展了涉诉信访积案和重信重访案件的专项集中清理化解活动,一大批涉诉信访积案得到了有效化解,全市法院工作秩序、信访程序大有好转。2008年,全市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155人(次),登记来信502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12%;2009年接待来访群众855人(次),登记来信301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6.7%。今年1-11月份接待来访群众580人次,登记来信143件,同比分别下降17.2%和18%。涉诉信访态势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仍有部分涉诉信访积案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新的重信重访案件还在产生,个别已息诉的案件还在反复。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这就使人民法院面临的信访形势更加严峻,担负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一方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和振兴经济政策的实施,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深入,劳资、债务、投资分配,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资源开发等方面矛盾纠纷会相应增加,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将会上升;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预期和要求也进一步增强,个案裁判的社会传导效应和连锁反应,以及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也会增加。这些都决定了全市法院维稳和涉诉信访工作,必将更加繁重和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二、涉诉信访问题多发的原因。

引起涉诉信访案件高位徘徊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无法可依。目前,对涉及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成文法规,参照的是行政信访规范。参照行政信访制度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从另一方面打破了现行的法律规范,诉讼案件由二审终审演变成了三审终审。比如,中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行政判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终审二字即时失效,重又进入中院复查、省院复核和终结的往复循环。有时即使判决正确的案件也不得不再行审查,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如此,裁判至始至终无法得以终审,使各级法院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复查,去做息诉罢访工作,这样即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威信,也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是信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信访工作不相适应。目前法院信访干警年龄整体老化,知识结构普遍偏低,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新的法律主体、新的法律关系、新的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形成信访形势与信访干警的素质能力间的强烈反差,由于审判力量不足,抽不出业务知识比较全面,素质较高的中青年力量充实信访队伍,致使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信访工作的运行和考核机制有失科学。一些基层组织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即使正当合法的群众来信来访都是认为是“不光彩”的事,在给整体工作抹黑,一味的堵、压、哄、骗,致使很多能通过基层调解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处理,同时,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一些基层单位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手头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一些反映多年的问题被一年一年“稳控”下来,形成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处理。尤其是“信访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稳控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四是借机对历史问题翻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自中央下大力气、下大决心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以来,一批疑难信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文革期间的历史老案的当事人亦加入到正常的信访中以图翻案。近年来,我院收到的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属此类申诉案件就有刘多元、乔修亮、裴树堂等一批在文革期间形成、文革后期审判的历史案件,这些信访人的诉求都是要以现行的法律去衡量当时的判决,并要求全案平反、赔偿损失。这些信访案件的办理目前无法可依,作驳回处理后当事人一直缠诉缠访。

五是法院裁判既判力不强引发涉诉信访。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经依法撤销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现状是,同一性质的纠纷诉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上下级法院、异地法院裁判各异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正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尽统一,以致当事人互不相让、各执已见,最终导致上访。如今年中政委交办的杨福元信访案,在信访人十多年来不断信访的压力下,三级法院前后经过7次审理、重审、再审,本案被告人由原判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由原来的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但信访人至今未息诉罢访,反而更进一步提出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赔偿400万元的不合理诉求。

六是低信访成本导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民商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走信访途径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特是去年新《民诉法》颁布施行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可不经二审上诉直接进入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申诉及再审程序,这就使很多群众择信“访”而非信“法”,以致二审法院信访量急剧增加,信访案件层出不穷。

三、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根据院党组确定的“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总量;抓规范办理,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抓息诉罢访,强化信访案件的办理实效;抓无理访信访积案的消化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的工作方针和“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根本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一)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审判活动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而且要求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审判作风严谨,工作方法得当。一是严格遵循平等中立原则。在审判活动中,一些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言行不谨慎,甚至出现情绪倾向化现象,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和法院产生对立情绪,从而造成既是公正的裁判也让当事人难以顺情顺理地接受,或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缠诉。这种情况在我们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始终高度重视树立法官平等中立的司法理念,始终把平等中立贯穿在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此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我们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中,普遍运用调解、和解、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全市法院民商事一、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都达到70%,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2%以上。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逐年上升,使信访人数和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三是做好判后释疑和初访答疑。判决后,在送达判决书时,通过办案法官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全面理解裁判理由和依据,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申诉。当事人初信初访的,由信访人员和原办案人员共同接待,由原办案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给来访者解答疑问,掌握涉诉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访环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重点信访案件。针对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全市法院应以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和非正常上访案件为着力点,特别是把赴省进京访和重复上访作为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使重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一是争取各方力量化解矛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及信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社区(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借助上访人的单位、社会、家庭、舆论等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取得支持和配合,逐案解决问题,逐案化解矛盾。二是狠抓执行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涉及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比例相当大,通过执行工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使多年形成的执行积案及无财产执行的案件有突破性进展。执行中,对执行信访人急需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通过落实财产救助措施、解决低保、零就业家庭就业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三是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对重信重访案件及赴省进京访案件应确定包案领导、包案庭(室)和包案责任人,通过进一步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使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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