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爱情悲剧之比较

关键词: 美学 讲解 理解 悲剧

第一篇:中西方爱情悲剧之比较

中西方悲剧比较

对于“悲剧”一词,我最初对它的理解是一些不幸的、痛苦的事情。然而在美学课上通过老师的讲解,我发现美学意义上的悲剧并不如我理解的那样。我知道了美学意义上的“悲剧”并不等同于“悲惨的事件”。下面先来说一下美学意义上悲剧的一些特征。

首先,悲剧的主人公必须是正面人物。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悲剧总是摹仿比我们今天的人好的人。”这就规定了悲剧主人公善的品格。这里所说的“正面人物”,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英雄人物,又包括那些默默无闻的平凡的小人物(《祝福》中的祥林嫂),但是他们共同一致的品格是进步、纯洁、善良。正面人物是多种多样的,他们的内心世界也是丰富多彩的。有的悲剧主人公不但以美的魅力去吸引观众的注意,而且以善的品质去引起观众的同情与怜悯。如莎士比亚笔下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他们以死殉情,用人文主义克服家族封建意识;还有的悲剧主人公内心深处充满了真理与谬误、进步与落后的激烈斗争,斗争的结局是:主人公内心深处的真制服了假,善克服了恶,美战胜了丑,然而却在这一倾刻遇到失败或毁灭。如莎士比亚的悲剧《奥赛罗》中的奥赛罗、《李尔王》中的李尔等。之所以悲剧主人公要是正面人物,这主要原因是为了唤起人的同情感,产生悲剧效果。

第二个恃征,在悲剧冲突的展开中,用美的毁灭来否定丑的存在。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充满了善与恶、进步与落后的斗争,新生力量在强大的邪恶势力之下暂时毁灭了,失败了,造成了悲剧,但是,悲剧可以摧毁一个崇高伟大的人,却不能摧毁一个人的崇高伟大,美的被毁灭只是具体形式,其精神却完全战胜了丑和邪恶势力。如普罗米修斯为人类取火造福,而被判永久锁在悬崖绝壁上被凶鹫啄食肝脏,岂不悲壮!然而他的精神之壮美却永远存留天地之间,并彻底战胜了宙斯的凶残。

第三,从悲剧效果来看,怜悯、恐惧、陶冶、净化、提升——这是欣赏悲剧逐步展开的心态感受。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悲剧必然首先要唤起人们的怜悯和恐惧之情,进一步在领略悲剧美的过程中,使自己的心灵得到陶冶和净化(即情感上的熏陶、感染与升华)。“恐惧”,是因为美的毁灭而引起的惊骇之情,但这种恐惧要适度,过多或不足,都可能影响悲剧的效果。由于悲剧的特殊性,它不但给人莫大的审美愉悦,还会给人以真的启迪:理想的道路并不平坦,而是充满了艰辛曲折;要实现理想目标,必须经受住挫折,准备付出代价,以赢得更加光明的未来。

了解了在美学上悲剧的特征之后,我们再来谈一谈中西方悲剧的不同。

首先,悲剧的主人公不同。西方古典悲剧,是对最重要最伟大的人物的一种模仿。其主人公一般是力量型的、进攻型的男性英雄,其目的在于强化悲剧的冲突。而中国古典悲剧强调的是忍耐,其主人公一般是受迫害的、善良弱小的女子。例如《窦娥冤》、《桃花扇》、《梁祝》、《娇红记》等,这些人物的人品往往完善的体现了中国传统伦理学的某些要求,如忠、孝、义等。软弱加上伦理观念的束缚,导致中国悲剧人物只能以忍耐为特征。总之,西方古典悲剧的主人公是敢于斗争的英雄,其中大多数是男人,即使是女人,也是和欧里庇得斯创作的美狄亚一样刚强的;中国古典悲剧的主人公基本上是受迫害的小人物,其中大部分是女子,就算是有地位的男性,也往往像《精忠旗》中的岳飞一样备受迫害。

其次,中西方悲剧冲突不同。西方古典悲剧的整个过程是冲突的逐步升级,其主人公是主动的,他们往往用行动来抗争;而中国古典悲剧则主要描写凄惨的遭遇,而不是剧烈的冲突。总的来说,西方悲剧冲突的双方是迫害与反迫害的关系,其斗争往往旗鼓相当,难分难解;而中国悲剧斗争双方主要表现为迫害与被迫害的关系,冲突的剧烈程度大为逊色。并且西方悲剧的外在斗争往往都以内在斗争为基础,而中国悲剧一般没有多少内心冲突。其中比较典型的人物就是窦娥,她的内心世界几乎没有理性的闪光,几乎没有矛盾斗争,一直都是默默承受,像窦娥一样没有判断能力的任务还有很多。《精忠旗》中的岳飞只知道忠于皇上,

却不知道什么是忠于皇上的最好方法、皇上是否值得忠于等问题,所以他只能被动地受害。《娇红记》的爱情悲剧也是由于认识上的不足造成的,他们把封建家长看作神圣不可反抗的。总之,中国悲剧内在冲突的缺乏是主人公不能进行积极抗争的主要原因。

再有,中西方悲剧的结局不同。别林斯基认为:英雄在结局必须死去,“如果没有这个牺牲或死亡,他就不成其为英雄,便不能以自己个人为代价实现永恒的本体力量,实现世界的不可逾越的生存法则。”可见西方悲剧的结局是英雄用生命去斗争,是冲突的白热化。与西方悲剧相反,中国悲剧往往以喜剧的形式结尾,是冲突的和解。朱光潜先生曾经指出:“随便翻开一个剧本,不管主要人物处于多么悲惨的境地,你尽管可以放心,结尾一定是皆大欢喜。”这种令人高兴的结局一般不是主人公自己争取到的,而是借助一种被西方人称为“降神”的外在力量实现的。《窦娥冤》的结局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其复仇是她的鬼魂借助做了官的父亲来进行的。有类似结尾的悲剧还很多,如《雷峰塔》、《精忠旗》、《长生殿》、《清忠谱》等。中国悲剧的这种结局是对主人公被动受苦的肯定。

最后,中西方的悲剧精神不同。这个不同是由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决定的。西方社会“从古希腊开始就有海洋文化和商业文化的特征,崇尚个性和自由,富于冒险和开拓,讲求力量和技术;具有批判精神、怀疑态度和否定勇气。”因此,西方悲剧中主人公的悲剧结局基本上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惊天动地的斗争体现了他生命的价值,他的死是问心无愧的。因此观众不会因为主人公的牺牲而绝望,而是被他不朽的斗争精神所感染。而中国文化是内陆形的,“它的政治思想是稳定,它的哲学思想是中和,它不是一种进取性,而是一种保存型的文化。”中国文化缺乏怀疑和否定的力量,中国人往往对不合理的东西采取容忍态度,反对矛盾冲突。 所以中国悲剧人物的内心往往被一些封建教条所占据,只有一些片面的“忠、孝、义”等。这些人物不敢向传统观念挑战,所以他们的外在行动也就不能和西方悲剧人物一样大刀阔斧。小人物充当悲剧主角也是中国人对不合理现象容忍的结果,因为小人物就像路边的小草,任人们的脚踩却一点也不反抗。这些善良弱小的人物没有能力也没有想到积极地创造幸福,但又不甘心受苦到底。因此中国悲剧只好依靠外在的力量实现结尾的大团圆,以便获得“诗的正义”,即中国人所说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这种快乐的结尾从表面上看是受苦人的希望,实际上却是被迫害者的精神鸦片。观众看了这种戏,虽然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但心中积极进取的欲望却被大大地削弱。总之,中国悲剧的这些特征都是由其保存型的文化所决定的。

以上这些就是现实中的悲剧和美学意义上悲剧的差别以及中西方悲剧主要的一些不同。

第二篇:论中西方爱情悲剧结局

论中西方爱情悲剧结局的文化蕴涵和美学意义

中西方戏剧中都有大量的爱情剧,“愿天下有情人皆成眷属”,这是中西民族的共同心理,也是中西戏剧的永恒母题。

爱情剧有喜剧,也有悲剧。喜剧的结局基本相同:有情人终成眷属,夫妻团圆。悲剧结局则大不一样:有情人不成眷属,甚至以男女主人公血淋淋地陈尸舞台作为结局,这往往是西方爱情悲剧的一大特征。而中国的爱情悲剧,即使有情人真不成眷属,剧作者也会设法用浪漫主义手法,以幻想的方式让他们“团圆”起来。同是爱情悲剧,为何结局各具特色这与中西方的传统文化,民族欣赏心理和审美追求是否紧密相关?这是本文探讨的中心所在。

我国明末清初的戏曲家孟称舜创作的《娇红记》和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剧作家莎士比亚创作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可以说是中西方文学史上里程碑式的爱情悲剧。两剧主题相同—都颂扬了男女间真挚、热烈的爱情,反对封建势力对自由幸福爱情的摧残,但两剧的结局却不一样。

《娇红记》描写申纯和王娇娘为了追求自由婚姻,敢于同封建伦理和豪门贵族作斗争,最后双双殉情的悲剧。但作者并不以此作结,为了歌颂他们“两人皆一而终,至于段身而不悔”的精神,作者让男女主人公“仙圆”,以“合家作结,坟上长满了花草,月儿照着墓顶的棠梨一对鸳鸯向九天展翅飞去”,一对情侣水远相伴相随。不仅《娇红记》如此,其他的爱情悲剧如《长生殿》、《牡丹亭》、《梧桐雨》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等,都以“团圆”结局收场。这样的结局表达了人民对善良美好生活的追求,寄托了对邪恶势力不甘屈服的精神,但另一方面又反映出一种不敢正视黑暗的、血淋淋的现实,以“团圆”结局来逃避现实,将矛盾冲突和谐化的心理倾向,这一弱点正是几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积淀的具体体现。

梁漱溟先生在论及东方文化时指出“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这种精神是建筑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其基本特征是向内调适。由于生产力低下,靠天吃饭便不可避免。在严峻的自然面前人们只能千方百计地调整自己去顺应它,于膜拜中力争“天人合一”。这种在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中所滋蔓的“天人合一”的向内调适心态,向社会其它生活领域浸淫的结果,则必然产生竭力缓解调和伊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倾向。它在哲学上的反映便是一元化的有机世界观和企求稳定和谐的实用辩证法。中国古代先哲也提出了许多成对范畴,看到事物包含着对立的两面,但他们不是强调双方冲突的尖锐性与必然性,更未认识到对立 面的斗争乃事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化的动力。他们最乐于申说的是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渗透,企求维持整个系统的均衡、稳定与和谐。老子以守雌、贵柔、无为来达此目标。庄子干脆以“万物皆一”的相对论取代客观事物的一切差异,从而标举反对任何斗争。而孔子为首的历代儒家则竭力倡导“和为贵”、“忍为德”的“中庸之道 ”调和各种社会矛盾。

中国先哲们的哲学思想在戏剧艺术创作上,则表现为悲喜相间,不把悲喜绝对化的“中庸”的艺术处理手法。即使是悲剧也有悲孔喜,有哀有乐。我国的一些戏剧理论著作待别强调和谐、适度。李渔的《闲情偶记》在总结剧本创作的“十忌”、“七要”时就特别指出要忌“悲喜失切”,“要安详”。由是中国爱情悲剧的“团圆”结局,在悲之后,加上小喜,使悲剧气氛得以缓和,使尖锐的矛盾冲突得以和解,正是以“调和持中”为根本精神的中国文化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孕育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欣赏心理。中国老百姓大体上不欣赏悲剧。王国维

在《红楼梦》评论中说“吾国人之精神世间的也,乐天的也,故代表其精神之戏曲小说,无往而不著此乐天之色彩。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比王国维早三百年的李渔说得更彻底“传奇原为消愁设,费尽杖头歌一阂;何事将钱买哭声?反令变喜为悲咽,惟我填词不卖愁,一夫不笑是吾忧”。由此可见,血淋淋的大收煞、过于悲哀的结局与我们民族的文化心理是格格不入的。

西方的爱情悲剧则与此不同,更多的是从悲剧角度去表现积极的爱情主题。中国爱情悲剧往往遵循“悲一欢一离一合”的模式,西方则偏重于“悲一欢一离一死”的结构。

《罗密欧与朱丽叶》描写了男女主人公一见钟情,不顾家族的世仇,生死不移的爱情。莎士比亚精心地塑造了一对热情奔放,为情而生又为情而亡的纯情形象。然而凄惨的悲剧结局——两个热血恋人陈尸舞台,又与狂热而美好的爱情形成鲜明对比,“使得悲剧更为驱人热泪、动人情肠,引人啼嘘。”莎翁的另两部爱情悲剧《奥瑟罗》和《安东尼和克丽奥佩特拉》也都有着同样的结局。西方其他的爱情悲剧如《欧那尼》中的欧那尼与素儿在新婚之夜双双自杀;《费德尔》中的费德尔服毒自杀„„

为何西方的爱情悲剧有如此众多的死亡结局?这与西方的文化传统不无关系。西方文化是以古希腊的商业文化和作为其子体的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工业文化为基础的。这种文化的基本属性是以个人或民族或整个西方为中心的向外扩张。它要求人们在对待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等关系上,不但不要回避冲突,而且要勇于迎接冲突,甚或主动地挑起冲突,在冲突中夺取闪光诱人的未来。这种精神反映在哲学上则是物质与精神截然二分的世界观和强调斗争的辩证法。西方多数的哲学家,无论是唯物、还是唯心的都乐于强调一事物之对立的两方面之间的矛后冲突的必然性与对抗性,而且或多或少地强调一方战胜、否定另一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总之,不仅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上帝与人世,本体与现象之间分庭抗礼,而且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自我与非我、感性与理性之间也相互颉颃、不可

调和。

与此哲学思想相辉映,西方的悲剧理论也鲜明地贯穿着强调冲突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的思想轨迹。亚里斯多德的悲剧理论坚决反对善恶各有报的“双重的结局”,力主由“顺境转人逆境”的“单一的结局”。在黑格尔那里,悲剧的产生与矛盾冲突紧紧地捆在了一起。他认为悲剧根源于两种对立而又各具片面性的理想的冲突,因为悲剧主人公坚持实现自己片面的理想,冲突的对抗性则势所难免,最后导致彼此将对方否定或破坏。之后的悲剧理论家基本上沿着黑格尔的冲突论界说悲剧。别林斯基明显受黑格尔的影响,认为悲剧的实质,“在于人心的自然欲望与道德责任或仅仅与不可克服的障碍之间的冲突斗争”结局永远是悲惨的破灭或主人公的死亡。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爱情悲剧中众多的“死亡”结局是与西方的传统文化紧密相联,并有其理论作为基础的。 中西方爱情悲剧结局迥然不同,但都能为观众、读者所接受,并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世代传颂,除了因为它们各自都是以传统文化作为基础之外,还因为其中包含了一定的美学意义,符合东西方民族的审美习惯、欣赏心理,从更深层次表现或预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客观生活的历史性相融合,所以一经诞生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西方爱情悲剧经久不衰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各自内部的和谐美。由于各自的文化背景不一样,因此中西方的“和谐美”的内涵是不同的。美学史上最早提出和谐概念的是古希腊学者毕达哥拉斯。他认为美的本质就是和谐,一切事物凡是能够看出一定和谐关系的,就是美的。亚里斯多德把和谐美确定为“秩序、匀称与明确。”比例适度,和谐统一,这正是西方传统美学观的体现。到了公元五世纪,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对于和谐概念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他将和谐美发展为“对立统一的和谐。”这种“对立统一”和谐美的哲学思想在戏剧创作上则表现为对立统一,矛盾冲突的悲剧和谐美。西方的爱情悲剧无不表现出这种和谐美。以《罗密欧与朱丽叶》为例:罗密欧与朱丽叶之间真挚、狂热的爱情与两个家族间世代的怨仇是矛盾冲突之所在,最后一对情人青春的鲜血使得两个对立的家族言归于好,“爱”的力量消融了“怨”与“恨”,一切矛盾都对立统一和谐地消融在爱河之中了。

中国戏曲是以“中和美”作为其美学理想的。它是“天人合一 ”、“物我合一 ”、“心物一体”的和谐统一,亦即人与物、人与人、主体与客体、心灵与外界的和谐。这一美学思想和儒家中正保和的美学思想是一致的。儒家诗教理论的核心是“敦教化,纯风俗”,“怨而不怒,乐而不淫”。“怨而不怒,乐而不淫”这是对艺术审美的要求。由于受这种美学思想的影响使得我国文学形成重教化、重感情的传统,在一切作品之上都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薄纱。即使是悲剧也有悲有喜,喜乐相间。悲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就包含着喜剧的情节(送友)、场面(结拜)、人物(银心、四

九、媒婆以及同窗中的丑角)等等。《白蛇传》 中《游湖借伞》 一场,充满了诗情画意和喜剧色彩,它与《断桥》、《合钵》,恰成鲜明对比。这种悲喜相间的结构方式不仅调节了舞台气氛,减轻了欣赏者的心理负荷,而且赋予我国戏剧一种错落有致的节奏感。不仅如此,由于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中国古典爱情悲剧往往不让矛盾完全破裂,引起悲伤和绝望,而是用最后的亮色—大“团圆 ”的结局,使理智对情感有所节制、引导。这与西方悲剧着力渲染悲剧人物的不幸、悲剧与失败,以单

一、强烈、持久的悲剧感受“净化”人的心灵的审美追求是完全不一样的。中国爱情悲剧的“团圆”结局是符合我国中和之美的诗教理论传统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欣赏心理和审美心理的反映,它体现着独特的美学风格,具有不可低估的艺术生命力和表现力。

中西爱情悲剧结局各异,但却具有它不朽的魅力,其原因还在于它真实而完美地将表现历史的必然趋势和民族审美理想统一起来。

西方悲剧偏重于在复杂戏剧冲突中表现出很强的哲理性,让观众,读者从主人公的牺牲中体会历史的必然趋势,而中国悲剧重伦理冲突,它很少在冲突中表现出很强的理性或生活的必然逻辑。因此,展示历史必然趋势的任务常常自然放在冲突结束后的团圆结局中去完成。莎剧《罗密欧与朱丽叶》是十六世纪九十年代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品。当时的英国正处于封建主义崩溃、资本主义兴起的时期。资产阶级的个性解放、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必将代替封建家长包办的儿女婚姻。作为这个时代的先进代表伟大的人文主义者莎士比亚,在这部爱情悲剧结尾安排这样的结局,使观众读者自然领悟到个性解放要取代封建主义的必然趋势。《娇红记》是明代末年的爱情悲剧。明代后期封建社会经济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意识形态领域也出现了左派王学倡导个性解放,市民阶层不断壮大。他们反封建的要求不断加强,在爱情婚姻问题上,反对妇女“三从四德”,反对封建门第等级观念。整个明末的戏剧、小说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一点,充分说明这个时期性爱的特点变化及其进步性。《娇红记》中男女主人公申纯和王娇娘的爱情则比较典型。悲剧中的王娇娘在爱情问题上痛感“婚姻儿怎自由,好事常差谬”,非常羡慕和佩眼“卓文君之白求良偶。”她希望自己的爱人是和她“死同穴,生同舍”的“同心子”。而申纯则更把恋爱放在科举功名之上“我不怕功名两字无,只怕姻缘虚”表示出明显的叛逆思想。他们二人的婚恋观是进步的,是那个历史时期的必然趋势。由于这种追求自由幸福的爱情思想与明末封建势力强大的社会环境大相径庭,所以他们的反抗斗争终成悲剧。“仙圆”结局正是历史发展趋势的预示。结局虽然有浓厚的道教色彩,但作者并不是以仙境作为逃隐遁身的场所,而是作为当时期望实现自由理想和新的道德规范的艺术手段。这种消极浪漫主义的形式表现了积极向上的历史倾向,客观地折射着美的光彩和鲜明的历史进步趋势。用以鼓舞斗志,振奋人心,加速审美情感的升华,让观众从悲剧结局所展示的必然趋势中看到光明,看到希望,激发改造现实的斗志和勇气。

中西不同的文化土壤孕育了相异的审美理想、民族欣赏心理和美学追求,反映在爱情悲剧的结构上则表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方式。但不管是西方的“血淋淋”的大收煞,还是中国的“有情人终成眷属”式的“大团圆”,都分别符合中西方的传统文化习惯,真实地反映了人民的理想愿望,表现了历史的必然趋势,与中西民族的欣赏心理和审美理想相一致,因此具有它永恒的魅力。

第三篇:《荆棘鸟》与《穆斯林的葬礼》爱情悲剧比较研究

摘 要: 本文立足于《荆棘鸟》与《穆斯林的葬礼》两部小说文本,运用平行研究的方法,从宗教和性格两个方面分析两部小说爱情悲剧成因的相似点。

关键词: 小说《荆棘鸟》 小说《穆斯林的葬礼》 爱情悲剧 相似之处

小说《荆棘鸟》是澳大利亚作家考琳麦卡洛的作品,1977年在美国出版后不久便风靡全球,被誉为“澳大利亚的《飘》”。小说讲述了克里克家族三代人的生活经历,着重描写了梅吉与拉尔夫的感情纠葛。小说《穆斯林的葬礼》是由中国作家霍达所作,完成于1987年,获第三届矛盾文学奖,并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发行。小说叙述了一个穆斯林家族三代人的坎坷命运,两代人凄美的爱情故事。这两部小说诞生于不同的国度和年代,却在爱情悲剧这个主题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一、宗教桎梏

宗教对文学有着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在《荆棘鸟》和《穆斯林的葬礼》这两部小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是基督教的经典《圣经》还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都信仰和崇拜一个主宰宇宙万物的造物主。对这个造物主,基督教称为基督,伊斯兰教称为安拉或真主。信仰各自宗教的信徒们受着宗教教义的制约,遵守着经典的教条,凡是违背造物主的意愿将受到无尽的责罚。基督教宣扬神圣之爱,《圣经》倡导慈善、怜悯、同情等道德品质,立下爱的法规:①第一,“尽心尽力爱上帝”;第二,“爱人如爱己”。同时基督教也强调人应以至高至全的上帝为生存中心,不能违背上帝的旨意。天主教教义规定神父不能结婚,因此拉尔夫与梅吉的爱情注定不为社会所容。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为治理社会而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却成了阻碍梁冰玉与韩子奇、韩新月与楚雁潮之间爱情的无法逾越的障碍。

《荆棘鸟》中的拉尔夫神父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为了要成为红衣主教而不懈地努力奋斗。②“教士的心境不受红尘俗物的干扰——没有对女人的爱欲,没有对金钱的迷恋,也没有因为要听命于他人而于心不甘”。他所信仰的宗教不允许一个神父去恋爱结婚生子。拉尔夫的世俗感情之门在见到梅吉之后悄然打开,而梅吉对拉尔夫的情感也从少时的依赖渐变为成熟的爱情。梅吉没有受过太多的教育,宗教教义对她来说只是一堆条文戒律。然而她清楚地明白,拉尔夫是教士,依据天主教的教律,教士是不能结婚的。虽然梅吉与拉尔夫相爱,但迫于宗教信仰和自己前途的压力,拉尔夫离开了梅吉去追逐自己的理想。梅吉随后嫁给了长相酷似拉尔夫的卢克,然而婚后却被完全忽视。在得知梅吉生活不幸之后,拉尔夫抑制不了内心的感情,冲破了宗教的束缚,对上帝的虔诚败给了人性的本能。然而,拉尔夫不能将他的爱情公之于世,他最后实现了理想成为了红衣主教,也为他对信仰的不忠付出了代价:拉尔夫和梅吉的儿子戴恩年纪轻轻便溺水身亡,在戴恩死后拉尔夫才知道他是自己的儿子,随即也抑郁而死。

《穆斯林的葬礼》中的梁君璧是典型的虔诚的穆斯林。她的一切言行代表着宗教的教义,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循着伊斯兰教工修制度。③“她每天要做五次礼拜,而且第一次的‘榜答’(晨礼)是最为重要、万万不可省去的”。丈夫韩子奇为了躲避战火,保护自己多年来收藏的珍贵玉器,离开妻子儿子到伦敦避难,一起前往的还有梁君璧的妹妹梁冰玉。在伦敦十年的时间改变了一切,韩子奇与梁冰玉相爱,并且生下了女儿韩新月。十年后在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回到家中,梁君璧自然是不能容忍。在她看来,梁冰玉和韩子奇的结合是有罪的,是伊斯兰教所不允许的。④“他们的结合,没有‘古瓦西’,没有证婚人,没有婚书,也没有举行宗教仪式,当然是非法的,是真主和穆斯林所不能容忍的!”“《古兰经》中赫然有这样的戒律:‘真主严禁你们——同时娶两姐妹!’”梁冰玉最终离开了自己所爱的人,包括自己的孩子。梁君璧捍卫了神圣的信仰,使韩家摆脱了耻辱,却造就了爱情悲剧。韩新月身患重病,危在旦夕之时,与她相爱的楚雁潮成了她的精神支柱。在这危急时刻,梁君璧以楚雁潮是“卡斐尔”(汉人)为理由,将他拒之门外。这也成为导致韩新月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梁君璧一生捍卫着伊斯兰教的教义,但韩子奇在死前说出自己不是穆斯林的事实,对她来说则是无比的嘲弄和讽刺。

二、性格使然

西方传统的文学理论对悲剧的划分按成因可分为:命运悲剧、性格悲剧、社会悲剧和心理悲剧。但复杂的悲剧不能这样简单划分,这些成因相互交融。爱情悲剧的主人公们自身的性格缺点则是悲剧产生的又一个诱因。⑤亚里士多德要求悲剧人物不应当太好,否则他的不幸就会使我们反感;他也不应当太坏,否则就不能引起我们的同情。理想的悲剧人物是有一点白璧微瑕的好人。两部小说中的男主人公们正是具备了这样的特点。拉尔夫与韩子奇都有着常人所没有的才干,取得了事业上的成就。在面对爱情与事业的选择时,变得退缩懦弱。性格的裂变使得美好的爱情沦为悲剧。

《荆棘鸟》中的拉尔夫的身份是信仰天主教的神父,虔诚地信仰上帝,认为自己是上帝的“传声筒”,自己的一切都归属上帝包括灵魂与肉体,自己是个完美无缺的教士。在基兰博期间,拉尔夫的付出与努力也得到了教民的认可。⑥“他的耐心与仁慈博得全体教民的喜欢,以及部分教民的由衷爱戴”。同时拉尔夫也是个充满权欲的野心家。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宗教信仰已经开始淡化,人们热衷于追逐金钱与权力,拉尔夫也不例外。由于得罪了主教,拉尔夫被发配到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的基博兰,并且经常受到玛丽·卡森的刁难。为了实现成为红衣主教的愿望,拉尔夫圆滑地应付着一切,现实使得他开始变得虚伪。梅吉的出现彻底撕开了拉尔夫信仰的面纱。面对梅吉,拉尔夫背弃了天主教禁欲主义思想,从灵魂上开始背叛上帝。然而拉尔夫克制自己对梅吉的感情,甚至一再地拒绝梅吉的表白,为的是满足对权势的欲望。拉尔夫最终凭借着玛丽·卡森的巨额遗产和自己的才干成为了罗马红衣主教。但是,拉尔夫始终摆脱不掉人性的束缚。在麦特劳克岛和梅吉再度相见后,拉尔夫一度对自己所崇敬的上帝产生怀疑。然而为了自己的权势和地位,拉尔夫再一次离开了梅吉。拉尔夫内心一直处于纠葛矛盾之中,最终对上帝的信仰和对权势的渴求葬送了他与梅吉之间的爱情。

同样,《穆斯林的葬礼》中的韩子奇也是在内心痛苦矛盾之中作出错误选择导致爱情悲剧的人物。韩子奇是乞丐出身,由于对玉器非常迷恋被梁亦清收为徒弟,并且掌握了精湛的玉器雕琢的技术。在梁亦清去世后,梁家陷入困境。韩子奇身负为师傅报仇的志愿,甘心为仇家做工三年,学得技艺,最终凭借着自己的能力重振了师傅的奇珍斋,并且将其发展成为京城有名的玉器行,被尊称为“玉王”。在韩子奇眼中,玉是他的命,是他的一切,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围绕着玉器藏品。战争爆发后,为了保护自己的收藏,韩子奇远赴伦敦避难,却无视妻子要他留下的请求。藏品安全了,韩子奇担忧起国内的妻儿,内心无比痛苦,开始后悔自己的选择。在担忧妻子的同时,在伦敦的十年,韩子奇却与同去的妻妹梁冰玉相爱了,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与妻子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重振奇珍斋,而没有真正的爱情。回到家后,妻子对他和妻妹的结合十分不满,家庭一度陷入危机之中。为了藏品和自己的名誉,以及韩家的声誉,韩子奇没有听取梁冰玉的劝告而离家。在自己的事业面前,韩子奇退缩了,牺牲了爱情和自己的幸福,从此生活在内心的折磨之中。韩子奇本人并不是回回,却冒充回回过了一生,至死才敢说出真相。这也表现出韩子奇本人虚伪懦弱的一面。

三、结语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经过近三千年的的历史积淀,对教民的生活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到了现代,虽然宗教的束缚有一定的减弱,但影响仍然巨大。《荆棘鸟》与《穆斯林的葬礼》中的爱情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宗教思想的桎梏。虽然有梅吉和梁冰玉的抗争,但最终以失败告终。拉尔夫与韩子奇自身性格裂变也推动了悲剧的上演。 -

注释:

①《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22章第37-38节.

②[澳]考琳·麦卡洛著.曾胡译.荆棘鸟[M].南京:译林书版社,1998:69.

③霍达.穆斯林的葬礼[M].北京:p111.

④霍达.穆斯林的葬礼[M].北京:p664.

⑤朱光潜.悲剧心理学[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9:99.

⑥[澳]考琳·麦卡洛著.曾胡译.荆棘鸟[M].南京:译林书版社,1998:71.

参考文献:

[1]雷士理.基督教百科[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霍达.穆斯林的葬礼[M].北京:p664.

[3][澳]考琳·麦卡洛著.曾胡译.荆棘鸟[M].南京:译林书版社,1998.

[4]《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22章.

[5]王俊忠.现代与传统的二难抉择——评《穆斯林的葬礼》的人物形象[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5,(2).

[6]朱光潜.悲剧心理学[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9:99.

第四篇:中西电影文化比较(爱情观)

爱情观——中西电影之比较

爱情,是电影永恒的题材,甚至可以说是电影中最大的一个题材类型。无论是纯洁正常的爱情亦或是猥琐畸形的爱情,电影里皆有反映。

但由于民族文化、民族性格、历史情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中国与西方的爱情观念的差别在电影里亦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首先,在恋爱与婚姻的关系上,中西方的认识就是不同的。

中国人的恋爱离不开婚姻,可以说是更看重婚姻。电影《非诚勿扰》中有句经典台词“一切不以结婚为前提的恋爱都是耍流氓”就很好地阐释中国人的恋爱与婚姻的关系。中国人的爱情往往是以婚姻为前提的,恋爱关系确认后的一段时间里就会选择结婚。随着时间的流逝,浓郁的爱情细化于生活的点滴。彼此习惯了对方,相爱变成了相知,夫妻间的情感往往变成一种融合了爱情和亲情的复合感情。如此,相濡以沫,白头到老。

与中国人相比,西方人更相信一见钟情并乐于享受恋爱带来的感觉,而不是婚姻带来的束缚。西方的恋爱往往与婚姻无关。电影《初恋50次》的中,男主角亨利·罗斯(亚当·桑德勒饰)一开始就是个不婚主义者,但却极其喜爱享受恋爱,所以我们能看到他大大方方与形形色色的女人们在初识之时就能不断表达爱意乃至发生各种风流韵事,但很快又急于摆脱她们。

可以说,在爱情上,西方人只要求曾经拥有,不要求天长地久。

其次,在爱情的表达方式上,中西方的方式也迥然不同。

中国男女表达爱情的方式历来主张含蓄、拘谨、谨慎的。在古代中国的正常的婚姻嫁娶,必须是“父母之约,媒妁之言”,因而男女都被套上沉重的精神枷锁,在爱情表达上只能是拘谨的。

不得不强调的是,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一贯重男轻女,女子一直被“三从四德”所压迫,因而中国女性在爱情表达的含蓄性这一点上的表现尤为明显。在《梁山伯与祝英台》中,就算是具有反抗旧习俗精神的祝英台,也只敢在完成学业后暗中委托师母转递给梁山伯玉扇坠、让梁山伯去她家提亲,而不敢当面表明心意。

直至近代,虽然人人皆知自由恋爱,但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向喜欢的人表达爱意前总犹豫再三。爱情最经典的表达——“我爱你”,亦仍是比较难说出来。过于露骨的爱情表达方式,尤其是女子过于露骨的爱情表达方式,在西方很正常,但在中国,女子避免不了会遭受各种非议,轻则可能被指“这女孩一点都不矜持”,重则恐怕就背上了“不知廉耻”的骂名。

而西方人表达爱情的方式就显得直白、开放得多了。西方人自古就特别崇尚爱情,很早就有了“平等爱情”“爱情至上”之说。西方男女交往相对自由,社会尊重自由恋爱,家庭干涉小。人们可以公开谈论自己的感情,社会舆论对此也予以容忍和支持。人们在个人生活中对自己倾心的对象往往公开表露爱意,无须顾忌是否会遭到社会的轻视、是否会遭到道德批判、是否会被他人指指点点。

西方人,不管男女,经常是第一次见面,眼光就离不开对方。往往会用直白的语言或是连绵不断的甜言蜜语,乃至用更具体化的行动来表达爱意——《恋爱刺客》中,三个女子为一个男子大打出手。他们甚至会为了心爱的女人决斗,比如电影《特洛伊》中麦尼劳斯和他的兄弟迈西尼国王阿伽门农就为了海伦兴兵讨伐特洛伊,引发特洛伊木马之战。

中西方的爱情观在一点上的差异尤其巨大——对性的看法。

中国的传统观念不仅羞于谈爱情,更是耻于谈性。中国的传统婚姻是以生育为基础,然后是婚姻,最后才是性爱。中国的传统观念是绝对反对非婚性行为的,认为那样是只求一时享乐不顾后果的行为,没有婚姻做前提的性行为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而且,对女性的要求远比男性苛刻。未婚先孕的女子,往往被人指指点点,未婚妈妈往往被人轻视,结婚时不是处女的女子往往更会背负“淫荡”的罪名。男性顶多就戴上“花心”的头衔。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性爱观念还是稍微开放了些。

而在西方,次序却是完全颠倒的。西方人以性爱为基础,然后是婚姻,最后才是生育。他们认为性是生理要求,恋爱中的情侣发生性关系是亲密的表现,属正常现象。在中国道德中所不齿的一夜情,在西方却是很正常的事。《穿PRADA的恶魔》Andy Sachs (安妮·海瑟薇饰演)在有男朋友的前提下却也能与自由作家Christian Thompson发生一夜情。欧美电影电视剧中性爱场景的尺度也远比中国来得大得多,就像《Lie to me》,其中不仅男女关系混乱,其开放尺度也不是中国广电局所能允许的吧。

通过中西方电影中的爱情观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西方爱情观相差甚远:西方人重视恋爱,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西方人的爱情表达方式直白而热烈,中国讲究含蓄委婉;西方人对待性观念随意自由,中国则比较保守。

我个人觉得中国在对待男性与女性的爱情公平程度方面,应该向西方学习。学习其男女平等的观念,才能有利于双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发展真挚的感情。我们也可以借鉴西方爱情观中的某些成分,如重视婚姻的同时也要重视恋爱,重视恋人间的言语沟通,男女都敢于主动追求幸福的爱情生活。至于其他方面,没什么好强求的,环境不同,观念不同,自然就“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了。

第五篇: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摘 要

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 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一.绪论

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1]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方的古中国法。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整个的东亚。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发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显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笔者认为: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二者的差别,虽然以后的社会环境对法制有巨大的影响,但仅仅是一种催化作用。起源上的差别导致了二者的不同的发展方向。

以下我们着重从这两种文明的起源来分析二者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二. 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

西方法制文明与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深刻的渊源,我们在研究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同时,对古代西方(尤其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做一个粗略的研究,以此来探讨西方法制起源的特点。

(一) 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形成

大约公元前6000年左右,希腊半岛上居住着的阿开亚人,在移居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和迪林斯等地以后,在那里建立了奴隶制王朝。大约公元前8世纪前后,才出现“希腊”(hellens)这个代表希腊半岛的各希腊部落的名词。

古希腊的地理位置包括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亚五大部分。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从希腊各城邦的建立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征服,古希腊历史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其后伴随着亚历山大帝国与罗马帝国对东西方世界的征服与统治,古希腊文明被带到了所征服的地区。具体到法律制度,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影响了西方的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以上这些引自何处?是你自己写的?

一定的法律制度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同时法律制度又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意识,受人们活动的影响。古希腊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特点,国家组织方式决定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的特点。

首先,在地理上,古希腊位于地中海地区,属于多山的地貌,粮食产量很小,但却盛产橄榄、土陶和葡萄酒。同时希腊毗邻的海洋,其发达的海洋运输达到了同时期的最高水平。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希腊的经济以手工业、商业与对外贸易为主,加强了希腊人的对外联系,从而也丰富了希腊人的眼界,形成了开放的希腊奴隶制文明。古希腊人从事着简单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换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古希腊,形成了大量的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平民。这种社会结构在公元前6000年原始社会解体时已经形成。

其次,古希腊是由大小数以百计的城邦组成,并且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制度与实施的法律,这为古希腊的“智人”提供了比较、分析政体优劣的前提,也为这些的“智人”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他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自己可能受到某一个城邦君主的迫害。同时各城邦从未统一,但彼此都有民族认同感,从而使他们的宗教、语言、民族心理、制度、风尚、观念、情绪都基本一致。国家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各城邦的学者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各个城邦的统治阶级与学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得出优劣。这也是各城邦的统治者积极进取的前提,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再次,是发达的私有制,这是法制文明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古希腊的法制文明起源比较晚,但却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社会生产只需要个体的劳动就可以完成,不再需要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相互协作来完成。因此,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古希腊的原始氏族解体的比较彻底,他彻底的摆脱了氏族的血缘联系,发展为独立的个体财产所有者。而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可以拥有私权力来对抗公权力的形成与实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之中实际上就是这种私权力来制约了社会公权力的发展,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这种私权力的实施,古希腊发达私权力在权力制衡的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古希腊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他不能像东方文明那样以农业生产为主,便利的海上交通使得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而商品交换要求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这种商品交换就很难进行。商品交换的发达促进了私权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古希腊的财产私有观念及以私人个体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形成较早。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古希腊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并在权力制衡的天平上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二) 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特点

由于原始社会的解体在古希腊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此古希腊的法制文明有着自己特点:

1、古希腊法中相对于东方法制文明私法比较发达。比如:“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控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 [3] ,体现了这种权利是自然地过渡,而不是家长的赐予,这与中国古代的“子为父纲”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梭伦立法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直接的体现着古希腊时期发达的私法。

2、古希腊在法制文明的贡献并不仅在于立法,其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还在于法律思想上的贡献。其中以苏格拉底(Socrates 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等人的思想为代表。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 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而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希腊的法制思想,其中苏格拉底的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

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 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5.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 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三) 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的文明渊源于希腊文明,古希腊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与殖民以及希腊文明的对外传播,对罗马起了很大作用。

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岛上最古老的居民是利古利亚人,西西里岛上的西库特人和西卡尼人也被认为是土著居民。公元前12世纪左右,伊利里亚人和伊达里亚人相继到达意大利。公元前10世纪前后,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开始向意大利半岛移民,腓尼基人最早侵入西西里。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人也开始向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移民,建立了许多的移民城邦,称为大希腊。公元前7世纪,迦太基势力渗透到了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南部,并与伊达里亚人联盟,与希腊人争夺霸权,后来罗马与迦太基吞并了希腊。

古罗马文明比古希腊文明要晚,古罗马的法制文明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只对法制作了原则的探讨,古罗马则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开始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古希腊为后世留下的成文法不多,但是却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制的著作,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之中,其法制思想影响着后世的立法。

罗马法是系统的、宏大的、具有开创性的,对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到建立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罗马法也由狭隘的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了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王政”时期

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不多。古罗马“王政”时期是罗马原始社会解体及阶级社会的形成时期,是由氏族社会向传统国家过渡的时期,在法制领域大量的沿用了氏族社会的习惯法。国王掌握绝对的权力。他是大立法官、军队的首领、大祭祀长,其权力仅仅受到来自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遏制。元老院就是元老议会,由不同部族首脑组成。按照宪法和传统习俗,元老院有权通过或否决国王的任命以及判定国王的立法和诉讼。公民大会由罗马的全体男性公民构成,按照亲缘关系分成30组;它授予君主行使权力,而这一点由元老院最后正式批准。

共和国时期

由于大量的财产所有者的存在,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出现了贫富分化。“王政”时期的第六代王塞尔谁·图里阿(约公元前576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造成了人们对社会依赖的减弱。平民和罗马贵族的不断斗争为制定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到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与东方诸法合体不同的是,私有制在《十二铜表法》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帝国时期

这一时期是罗马最稳定与繁荣时期,大量的法律诞生。其中有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以及非官方的法令集。主要代表有:《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等三部法律汇编。虽然它保留了君主制的思想,但他继承了罗马法的精华,对西方世界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极早的确立了人、物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贡献。罗马法为西方近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框架,特别是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以后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法律制度总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法律总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古罗马帝国的崩溃后,日耳曼人取得了政权,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日耳曼人的法律制度上升到主要的地位。由于西方日耳曼民族相对于古罗马文化的落后,为了统治的需要,他们汲取了先进的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取得了世俗政权权利的基督教会,在此时期继续延续,于是,基督教会的教会法也就作为一部分的世俗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认可。因此,私权力的强大所形成的法制文明并没有因为古罗马的崩溃而崩溃,作为罗马帝国的影子的基督教取代了罗马帝国使得罗马法在教会法中得到了存在。[5]其代表就是《教会法》的存在,其在中世纪欧洲存在各世俗国家。《教会法》狭义上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基督教于325年颁发的第一部教会法,后随着罗马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以及教会法又吸收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而形成,中世纪以后,随着世俗国家权力增大,教会法逐渐衰落了。其特点主要是:(1)在法典的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2)在法律精神和原则上,运用了罗马法学的原理,消除了教会法中的矛盾和习惯法中的粗俗因素及原始痕迹。(3)在法典的实质上,强化了教皇对宗教及各国和教区的统治权,确立了教皇集中管理教会财产的制度。

在西方法制起源上,整个西方文明起源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的特点:即个体私有者的私权力的发达,使得国家机构出现保护私权力的权利划分,私权力在对抗公权力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等的地位,即出现制衡原理。由于法制文明的继承和延续,这些特点一直影响到西方的现代法制。

三、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文明产生于气候湿润、适于耕种的黄河流域。文明起源的不同导致了以后发展的差异,中华文明以及其中法制文明呈现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特色。

(一)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中国是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公元前三十世纪的炎帝、黄帝时代,中国大地上就开始了原始的农业文明。经过尧、舜、禹时代的发展,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形成了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宗族国家集团的联盟。商、周是这种宗族国家的发展阶段。从周后期开始,宗族国家制度出现衰落,最终为新兴的君主专制的领土国家所代替。

农业文明的特点是原始社会解体没有摆脱血缘的联系,由于铜制工具的硬度较差,生产力水平有限,生产方式需要简单的劳动协作形式,个体劳动、个体家庭及个体经济不够发达。由于大河流域的农业文明发展的要求,氏族要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必须要求氏族成员紧密合作,才能使氏族得到生存与发展。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有氏族的血缘关系的氏族公社发展成为了宗族国家。这种农业文明的氏族社会的内部社会分工比较发达,而氏族以外的社会分工却不发达,社会只是需要公权力来调节氏族成员的全体的利益,氏族成员也需要这种公权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氏族内部的财产公有,没有产生完全私有的个人财产,因此私权力没能取得与公权力制衡的平等地位,私权力让度给了公权力来实施。因此这种由原始社会解体而来的宗族国家取得了强大的公权力。

同时农业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需要交换就可以维持自己或氏族的生活,而氏族内部是财产的公有,不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农业文明的土地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的氏族所有,氏族成员不可能独立于氏族之外,氏族成员必须依靠整个氏族才能获得生存。在氏族的解体过程中产生的宗族国家形态,统治阶级特别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的协作精神,由此导致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或国家利益的刑事、行政、经济等公法体系很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却不发达。

从古代国家的形成来看,人类脱离动物界所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制度是原始社会,所建立的第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氏族有了剩余产品,随着氏族的进一步分化,出现贫富分化,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走向瓦解,出现阶级,进而进入阶级国家。古代中国也是在这种原始社会的前提下建立阶级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在共产父系大家族解体的时候分离为分财别居的父系家族与一夫一妻制家庭并存,社会开始由个体家庭构成。尽管这种个体家庭尚未脱离家族组织独立存在,但它已经是财产和生活的基本的单位。于是,原来家族以上的氏族变为了宗族,氏族以上的部落则形成了族姓。[5]中国古代早期的国家是很多不同族姓的宗族部落通过相互兼并或联盟融合形成的。早期的国家形态是宗族部落国家,其发展途径是由众多分散并立的部落王国到集中统一的宗族国家集团联盟。[5]在这种国家形态中,社会的组成不是单个的个体的人,而是家庭。社会由家庭组成,国家有大的宗族组成。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社会,需要确定家庭与国家的绝对的权威来保障社会的稳定,继而出现了发达的公权力来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因此在中国境内形成统一的中央政权的国家则是不难理解

马克思认为,东方法律文化根源于“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也赞同马克思的观点,指出:“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的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7]马克思在论证东方不存在私有制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者,表现为土地的共同体所有权形式,那么共同体成员即个人也就从来不曾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8]

在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同时,中国法制文明的两大来源——礼与刑——也逐渐积淀,并影响后世。

礼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制度。礼:本是一种盛放祭祀贡品德器具,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是用礼器表示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9],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不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10]

。但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将这种意识国则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力量与强制力,礼便进一步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则。至此,礼便完成了其有一种仪式活动到一种法制渊源的转变,可以说,礼也是一种调整社会的法律制度。

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对外战争的军法,古文献中多有“始于兵”、 [11] “师出以律” [12] “兵狱同到” [13]的记载。由于中国原始的氏族的特点,氏族成员只靠习惯来调节氏族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始的公有制要求氏族以血缘关系组成共同体,氏族成员之间不需要刑来调节,而对于氏族之外的则要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方法来对待,随着氏族的对外扩张,军事活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的组织纪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统一的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靠原始的习惯不能适应对外战争的需要,即“师出以律”。在氏族发生贫富分化时,则将军法加以改造用以调节氏族成员的日常生活,故氏族的军事长官也就成了最早的法官或狱官。由此,形完成了其由对外的一种做法到对内的转变,刑便成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由此可见:礼与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社会习惯,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将二者加以改造便形成了调整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二者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起源。

(二) 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自起源起便独自发展,到近代以前很少受到外来的影响,与西方法制相比,中华法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现象,它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被统治者用做统治的工具,礼的功能在于“别贵贱”,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因而得到国家法律秩序的强制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的评判是非的准绳。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礼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准绳,“礼不下士人,刑不上大夫”,礼法的结合是封建专制国家有效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有效手段。

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法治。氏族的血缘关系确定了在中国国家制度中必然有所反映,在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社会,适应家族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的存在,确定了父权的统治地位,儒家学说又为其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夏,商,周的宗法制则是最明显的表现。而宗法制的影响与自然经济的存在,促进与巩固了家族、父权在社会的地位,家族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是中华法系的另一特点。

不发达的私权力产生的重刑轻民,中华法系渊源于不发达的私权力,决定私权力的在于个人私有财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原始社会的解体没有彻底打破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决定了私权力的不发达,而相反则产生调整氏族成员利益的强大的公权力,刑体现了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而私法的不发达则是私权力不发达的体现。

行政权力—吏治的发达。私权力的不发达而产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控制国家活动,需要通过权力媒介,这就是官吏。为了治理国家,促进社会的稳定,中国吏治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理论体系,进而制定了完备的吏治法规,加强了检察机构与法律的建立,制定了详细的官员考核制度。从而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之发达在整个世界文明史上首屈一指。

“朕即国家”— 法自君出。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使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同时也享有最高的立法权,统治者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这是君主专制的政体决定的,不改变封建专制政体,这种情形很难改变。

独特的司法审判秩序。由于中国不发达的私权力,中国社会也缺少民主法制的土壤,司法权没有独立,而成为专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统治者集大权于一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没有产生独立的司法秩序,进而也无法限制王权,也无法限制专制政体。中国司法始终与立法、行政一起构成了中央与地方的专制统治。

其他方面,中华法系的其他特征,没有以上六种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法系,诸如:诸法合体,西方早期的法律也是诸法合体,只是没有中国延续那么长。

由此可见,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人,氏族的血缘关系没有彻底的解体,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的私权力很难对抗发达的农业文明所产生的公权力。因此,中华法制文明的公权力很发达,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代统治者不断将这种公权力强化,因此形成了专制的法制文明。

四、 中西法制起源的比较

从前文所论述可以看出,中西法制在起源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了二者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形成了权力制衡的私权力发达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为以后的资本主义民主法制奠定了基础。而在中国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宗法法律制度,进而在以后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的法律制度。二者差别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下面我们从其起源的各个因素来系统的比较二者的不同,因主要的问题在前面已作详细的论证,在这里制作系统的整理。

首先,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主要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解体出来的财产所有人不同,这是二者起源不同的最主要的原因。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人,而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摆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氏族成员没有完全脱离氏族他们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财产。

其次,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巨大差异,除去前一原因外,还有其他很多的因素。

地缘因素:中华法制文明处在大河流域的冲积平原,气候温暖湿润,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是,周边环境不利于和外族交往,从而使中华文明在以后的发展中相对封闭。与此相反,作为西方法制起源地的古希腊与古罗马,自然条件就恶劣的多了,地势多山,资源相对贫乏,但二者都是临海的文明,有利于进行海上贸易。

经济因素:首先:古罗马与古希腊文明起源比较晚,但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因此单个的氏族成员的生产力水平比较高,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原始社会解体的血缘关系解体的比较彻底。而中华文明是一种农业文明,农业文明本身需要氏族成员的合作,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彻底的摆脱氏族血缘的联系。再次: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发达的海上交通条件中,西方的文明很早的就进行了商品的交换,商品的生产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促进作用。

以上几个因素,促进了西方的法制文明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而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的解体的过程中却没有产生相同的群体。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在国家权力的制衡的过程中能与国家的公权力去的抗衡的地位,体现为私权力的发达,相反则体现公权力的发达。

这两种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中西法制的不同,而这以后的发展道路上的不同的历史环境,使得二者向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

五、 结论

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有着各自不同的起源,他们最终适应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需要,也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发展受限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因此二者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表现为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形态、文化现象、民族心态等等,归根结底我们都可以在二者法制的起源上找到根据。

因此笔者认为:造成二者法制巨大差异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他们拥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私权力,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保护他们的私权力。在西方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利益的制约因素,使它缺乏建立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力量,因此西方社会的民族法制、社会制衡原理才会有赖以生存的土壤。而东方的中国社会就缺乏这种社会土壤,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中没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能力,而统治阶级则取得了强大的国家政治权力。因此它具备了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这种国家机器在后世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被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也就无可厚非了。

至于这两种文明优劣,笔者认为:这两种法制文明在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对各自的社会起了各自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无所谓孰优孰劣,尽管近代西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的领先地位,世界的价值标准是以西方的为标准的,而中华法制文明走向了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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