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精选6篇)
篇1: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7、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
9、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0、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12、林某于1995年8月某日早晨4时许,到县火车站仓库中盗窃化肥1包,价值约100元。在用自行车载回家的路上,被乡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后,关押在乡政府一间办公室内。联防队员见林某态度不老实,遂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林某全身多处外伤,因心脏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不正确的说法是:()
A.乡政府的治安联防队享有行政职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乡政府是委托治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林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要求赔偿
D.如果林某生前还抚养了一个丧亲的侄女,该侄女也可以要求赔偿
1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1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15、张某于1998年2月份购买了一辆中巴,从事个体运营,但是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经乡政府税务干部核对,张某应缴纳税款400元。但张某在限期内未及时缴纳,乡政府于是将张某的中巴扣押,后张某缴清了税款而乡政府仍旧不交还车辆,给张某造成了损失。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行政赔偿?()
A.张某只能先向乡政府提出,因为乡政府实施了违法行为
B.应当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出,由复议机关一并解决 C.张某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张某既可以先向乡政府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6、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1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9、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20、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2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22、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
2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
B.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C.国家
D.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
27、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2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篇2: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
赵庆
(西安邮电学院,学生工作部,陕西省西安市,710121)内容提要:社会结构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决定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之间必然会有根本的差异,而文化的惯性力量和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一些积极特征,又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对传统法律文化有所继承,这使得二者存在暗合之处。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略和方法,也是一种原则性、根本的治国制度,它还表示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而从法律文化传统来说,现代法治能够从中汲取的有价值的东西需要好好斟酌。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文化,差异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二,用法律强制社会,维护君主的政治地位。“以法治国”回归了先秦法家“以法为本”、施政“一断于法”的思想。但是,以法治国所侧重者,乃法律工具主义,其实是以法治民,而非现代法治理念所蕴含的人文主义。与儒学的人治观相类似,法家同样认为法应为君主专制国服务。韩非子指出治国奉法的原因在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封建专制王朝下,法治从属于君权君意,是君主独裁、强权政治的手段和方式,充其量不过君主统制臣民的策略、方策。这样,法治同德治、礼治的推行,在实践上并无实质区别。“礼”是维持有别的规范,与国家机器相结合便成为治国的工具。在治国方面,“礼”的含义更多的是指社会行为准则,这时,“礼”所起的是规范作用,“礼”在满足欲望时,对人们思想和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在现代社会,以“礼”制为中心形成的宗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人情大于王法”以及“无讼”等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产生了强烈冲突,不利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此两者皆以“尊主安国”为旨归,以“民”为治的对象。此种“法治”,实不过人治之补充,始终处于人治所需的手段这样一种尴尬处境。纵观来说,在中国法治近百年的探索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观念的更新是非常重要的。法治观念的更新是促进晚清政治与法治改革的积极因素,也是 ①在迎接新世纪的挑战面前,中国人为自己所确定的目标所做的公开回答。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在中国这样的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而法律则成为皇权的“附庸”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性所代替。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和基本原则就是“亲亲”和“尊尊”,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百姓向官员称臣,官员向皇帝称臣,形成了“君君、臣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严密的君臣等级体系。在这样一个严密体系里,臣民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这种法律文化培育了臣民意识、权力崇拜和官员的治民思想。
(二)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清末以前,中国一直是处在自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这种经济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以人的依赖关系所组成的单位内独立进行的,其结果只能使人们从自然界里简单地再生产出能满足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同时也再生产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在这种社会氛围里,个体的独立性相应的会存在缺失,人们相互间的依赖关系成为其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个人要想拥有权利,就要靠自身在社会中具有怎样的身份,或占有怎样的社会地位;要靠自己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还要靠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个体在这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可以说既渺小又无足轻重,这就造成了人们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
(三)儒家化的法律文化:虽然在秦代时,秦始皇推崇的是法家的思想,但是由于秦朝的迅速灭亡,使后来的各朝各代统治者开始注重安民、抚民。西汉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首肯和支持,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这个进程亦即学者所谓的“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即中国古代法律于此开始逐渐接受儒家礼教的影响和支配。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专制的状态。
(四)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君主统治臣民,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进而厌恶它,最终排斥它。人们习惯于对待任何事物都采取不偏不倚,中庸的态度,不喜欢从表达自己的立场,以免惹祸上身。所以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根本区别,既是现代化社会对传统农业社会结构的影响,又是政治体制不同、法治与人治模式的影响造成的。所以,回顾以往传统的以法治国论,究其实质乃以法律为强化手段的彻头彻尾的人治论。由于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所以法治中的最大获利者只能是君主和官僚;而平民作为法治的对象,从法律中所得者却几乎只是义务。法制越缜密,君主的权力就越大,平民失去的利益和自由就越多。同时再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又存在一些继承之处,这是文化惯性力量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部分的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功绩,虽然其制度载体已经消亡,但文化惯性的强大力量使其仍然潜在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塑。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积极特征具有跨时空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对其加以继承和借鉴。这两个因素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又存在有继承的地方。
纵观目前的情况,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与此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则是中国迈向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文化精神使人们形成思维惯性,乃至言必孔孟,行必亲情,于是现代法治精神很难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施展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实现从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精神向现代法治精神的转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从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提供根本的文化保障。法律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虽然国情的差别和时代的特点,产生出诸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也像其他文化一样,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的共同特性,是可以超越国界和时代局限而相互间产生影响的。
当前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治现代化革命,法治革命实际上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巨大变化,是法治建设的独特环节和阶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这片土壤培育出来的文化产物,是中国法律观念的历史沉淀。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客观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其有用的优秀成分加以继承利用,对于不适合社会法制现代化的部分坚决地予以批判,甚至抛弃。总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大胆地吸收西方现代的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制度性法律文化心理,注重法律价值培养,使法律文化心态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又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打破法律二元文化结构的现状,寻求观念与法律制度整合,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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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篇3:浅析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在世界范围内, 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 以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为标志。我国法学界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才开始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场和方法。法律文化的结构有两大部分构成:其一是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 (法律制度文化、显型法律文化) , 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结构和法律设施;其二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 (法律精神文化、隐型法律文化) , 是指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 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 (法律观念) 、法律思想。是指内隐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 它指导并制约着这些法律现象的变化和发展。
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部分与精神文化部分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一方面, 法律制度文化是法律精神文化的制度化形态。法律精神文化一旦上升到制度文化层次, 为国家政权所接受, 就开始了国家强制力保障运行的文化过程, 产生更显著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 法律精神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反映, 也是法律制度文化过程的指导思想。没有法律制度文化, 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 但是, 法律制度文化过程一旦离开相应的法律精神文化, 就会失去精神动力。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比较容易改变, 而其深层结构较难改变, 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活动起着潜在的指引作用。
当前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 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十年以来, 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1年3月10日上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截止到2010年底, 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可以说, 如何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已成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
二、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一) 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 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受传统影响, 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虽然有所觉醒, 但追求权利的意志还不坚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 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 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 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培养的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培养尊重别人权利的意识;二是要培养争取自己权利的意识。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别人权利的氛围, 自己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要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就必须明确目前社会公众权利意识呈现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1.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存在不平衡性, 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城市比农村的权利意识要强。因此, 我们应兼顾这种平衡性, 有区别地采取措施;2.我国公众长期受义务束缚, 权利意识一旦萌芽, 极易产生叛逆思想, 过分强调自己权利, 而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在鼓励公众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要教育公众履行义务, 特别是尊重别人权利的义务;3.我们应强调维护权利手段的合法性和维护合法的利益, 而不是不择手段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现实中, 有一部分人虽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却采用了不适当的方式, 如以跳楼相威逼, 围堵政府机关等;还有一部分人受极端个人主义影响, 不惜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通过非法手段追求个人利益, 如房地产行业中的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现象等, 这些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只有引导公众建立正确的权利意识, 才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 转变普法思路, 提高普法效果, 营造适合现代法治的法律文化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 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 是全社会共同参与, 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我们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 (从过去注重法律知识的宣讲向更加注重法律精神的传播) 、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
首先, 普法教育内容的侧重点应该转移。1.加强对程序法的宣传。普通社会公众认为目前“打官司”难和比较难, 把“打官司难的原因”归因于不了解诉讼程序;2.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宣传。要打开普法教育的局面, 就必须将其定位端正, 更多地告诉人们“你有权干什么”。在中国, 依法维权的意识总体上仍很薄弱, 要使法律能真正地“走入寻常百姓家”, 就必须让人们充分感受到法律对他们权益的保护;3.加强对老百姓用法的宣传。普法不仅是让老百姓学法, 更重要的是让老百姓学会用法, 这也是目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软肋。
其次, 普法教育对象应有所偏重。我国目前普法的重点应放在三类人身上:一是农民。农村受经济基础、文化水平等制约, 整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二是青少年。青少年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较少, 又处于学习新东西的黄金时期, 易于接受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青少年时期形成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影响其一生, 踏入社会以后, 他们就会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生力军;三是领导阶层, 特别是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需要高素质的领导, 作为一个部门的决策者, 领导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反映在决策中, 政府工作能否沿着法治的道路前进, 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行为还会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促进或延缓法治进程。
(三) 改善法治现状, 增强人们对公权力的信任
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法律信仰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 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可以说, 一个国家的法治现状, 左右着这个国家民众对法律的态度。要改善法治现状, 需从政府和司法机关入手, 一是要依法行政。政府机关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他们能依法行政, 老百姓就会认可法律的权威。二是公正司法。司法公正, 老百姓对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才有信心。三是治理腐败。腐败问题一天不除, 我们所追求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就无法完全实现。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 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 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即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 普通公民都是可以做的, 体现了鼓励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的精神。而对于政府和司法机关而言, 其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即政府和司法机关只能做法律规定 (框架) 内的事情, 这一理念有助于防止政府随意扩大权力、抑制公民和社会创新活动, 甚至侵害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在现实中, 极少数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损害了群众利益, 破坏了法制统一, 是司法、行政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 建立尊崇法治的法治文化, 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 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 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努力实现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建设,现代化
参考文献
[1]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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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借鉴吸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尽管它曾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因为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国情的改变,它的地位也逐渐被撼动。“鸦片战争后,中国虽然在法律上还算得上一个主权国家,没有完全沦为殖民地,但是,在文化上却可以说被彻底打垮了。西方文明借助‘现代化’的浪潮,征服了中国。”①先进之人渐渐从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先后探索向西方学习而弃传统文化。
一、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没落的原因分析
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被逐渐摈弃,从当时的条件看,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自此,沈家本、伍廷芳等开始变法修律。这虽是为固守封建传统,但一定程度上却引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和观念,使法律实现了形式上的西化。随着当时社会危机的加深以及西方法治文化的渗入,改革者们愈加认为传统法律文化已经过时,应从内容上借鉴西方宣扬的平等、自由观念。从现代法治理念的角度看,传统法律文化的境况与其和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矛盾有关。具体而言,它们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冲突:
(一)中央集权思想与权力有限思想的冲突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这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专制统治的记载。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亦如这句话描述的这样,主张中央集权,强调权力至上。现代法治理念中则强调权力的有限性,认为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其授予、行使主体、职权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责任都需要法律进行规定,权力在横向上应当分为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在纵向上应当分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两种层级的法律应当相互制约。
(二)重视公权与重视私权的冲突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②家族和阶级的观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以公权为核心,强调公权至上。现代法治理念中则更重视私权,如提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人权作为一项各个国家都重视的问题被写入到宪法中,如我国现行宪法在第33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倾向与传统法律注重公权形成鲜明的对比,二者冲突明显。
(三)皇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冲突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最简单的一句话恰恰道出中国古代皇权的强大。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认为是一种统治工具,它是辅佐皇帝统治的处于从属地位的一项可以因“人”不同而变更的工具,皇权始终高于法。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至上”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法律规定人人平等,任何人违背法律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若存在一场“平权”与“特权”的较量,在法律这个维持秩序的工具下“平权”一定是被所有现代人所认可的观点。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契合分析
(一)整体、系统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值得现代法治借鉴
《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传统法律文化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对于现代法治进程的推进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法治需要从整体出发,考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方面。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的功能应当得到全面发挥,譬如《刑法》,实施中不应单单认识到惩罚功能,还要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政治教育、对普通民众的威慑力等预防功能以及保障功能、保护功能等等。另外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同样应注重整体性。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容忽视。
(二)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综合治理模式与现代社会法律主治可相协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进程中,儒家学说占据了主要地位。从儒家的整个发展过程看,“仁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大致可以概括统治者的治国思路。这种思想虽强调“礼治”的等级观念,并将法律放在了从属于“德”的地位,但德、法并用的治理模式对于现代社会“依法治国”的模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强调法律主治的同时,道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不仅要“依法治国”,而且也要重视“以德治国”理念的运用,二者进行协调。
(三)重义、重信的传统价值取向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重义轻利”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深远影响。它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应当“先义后利”,反对“重利轻义”和“见利忘义”。“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道德准则。“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如是说。且不说这种重义、重诚信的思想植根于何土壤,单就其表达的价值理念看,这种思想对当前经济活动的“应然”秩序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若想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义之财”当禁止。诚信与人交,相互的经济活动才会更顺利,诚信作为当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帝王条款”,应格外重视。
三、辩证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以完善现代法治
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传统社会,现代法治理念产生于现代社会,两种不同文化观念的产生土壤有政治、经济因素上的差别,对问题的理解存在差异无可厚非。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上述具有“先进”意义的观点存在,在构建现代法治的进程中应辩证对待,不能只是一味摈弃。
中国近代以来大量移植外国法律,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却步履维艰。苏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的建立不可能靠法律移植,大量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必须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演化创造的理由之一就是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方的生产方式,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任何知识都是具体的,地方性的或者说至少有大部分的知识都如此,因而希望大量的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不切实际的,利用本土资源,重视传统和习惯建立现代法治才是历史的必然。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观念,正是对过去传统经验认真总结后的一次提炼,同时也在告诫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应当辩证地看待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
“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一切彻底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④我们的法律制定出来需要在中国实行,而中国人的观念里传统占主要地位,若要一部法律得到认可和很好地实施,吸收传统精华很重要。所以法律工作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将传统法律中与现代法治理念中相冲突的部分予以排除,相契合的部分予以借鉴吸收,并根据時代的需要,赋予传统法律文化新的内涵,使其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现代法治建设中重放异彩。(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夏勇.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J].比较法研究,2005(1)
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篇5: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
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
篇6: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
[内容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仅对中国文化发展起来决定作用,又广泛传播于东亚地区,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儒家文化圈”。其中韩国是对儒家文化的保留最多的一个国家,这不仅促使了韩国经济的崛起,也被运用的韩国国民的社会生活当中。在现代的法治建设方面,韩国也没有放弃与儒家传统文化的相融合。本文梳理韩国对儒家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回顾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法治建设;分析近代韩国法治的困境并探讨这一过程中儒家文化的境遇;总结其利用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启示,为儒家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互动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韩国;儒家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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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对儒家文化的承继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思想界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有四家:儒家、道家、墨家、道家,其中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是形成最早,以孔子办学授徒为起点,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对人们影响持久又深远的儒家文化。不仅对我国现代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也广泛传播于东南亚地区,对东南亚地区的文化有着深厚的影响。甚至促进了东南亚国家经济的腾飞。
朝鲜①是东方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韩国古代大致可以分为三国以前,三国时期,高丽王朝,李氏朝鲜。根据中国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北方居民不断向朝鲜迁移并先后建立政权即所谓的古朝鲜。其中有殷末周初,殷王箕子率遗民逃往朝鲜,在今平壤一带建立政权史称“箕子朝鲜”;有韩国学者认为,箕子从时代上来讲早于孔子,孔子是对当时社会的文化和思想的总结和创新,儒学的形成渊源可以追溯至孔子之前,因此箕子流亡到朝鲜半岛的说法意味着原始儒家思想已经传到朝鲜半岛②。公元3世纪,百济统一马韩,新罗统一辰韩,中国东北部兴起的高句丽迁都平壤,于是在朝鲜半岛形成了三国争霸
① 韩国与朝鲜在历史上同一个国家,本文所用韩国是指二战后的大韩民国。
[韩] 琴章泰:《韩国儒学思想史》,韩梅译,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②的局面,即古朝鲜历史上的三国时期。中、韩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儒家文化是在战国时期即朝鲜三国时期,随着汉字传入自然而然的传入的,这一时期韩国吸收儒家制度与规范,并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实现了折衷。327年朝鲜半岛第一个国家高句丽在中央设立太学,向贵族子弟传授儒家经典,这是朝鲜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传播儒学,标志着儒家文化开始在韩国传播,所以三国时期及三国以前是儒家思想传入韩国的开端;公元7世纪新罗在唐朝政府的帮助下征服高句丽和百济首次完成朝鲜半岛统一,7世纪新罗在中央设立国学,招收贵族研究儒学经典,这说明儒家的制度、礼俗、规范已经在朝鲜社会确立,随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朝鲜政治改革的思想基础。8世纪末开始,许多贵族开始留学唐朝学习儒家文化,崔致远是这一时期朝鲜优秀的儒学思想家。但在公元9世纪,新罗因内部分裂走向衰落,到10世纪初时又形成后高句丽、后百济新罗的后三国局面,918年后高句丽大将自立为王,改国号高丽,并重新统一朝鲜半岛,即高丽王朝。高丽时期是儒、佛、道并存发展,高丽太祖的统治纲领《训要十条》尤其强调儒教的仁政,958年实施了科举制,这一系列事例都说明高丽时期是儒家文化在韩国的地位确立时期;高丽建国后继续扩张,却不断受到蒙古军队的进攻,直到1258年高丽降服于元朝,但在元末农民起义后高丽又拜托元朝的统治;在高丽王朝后期大将李成桂先后废黜冒王逼迫恭让王退位后,大将军李成桂利用儒学为思想武器进行了改朝换代的社会变革,自立国王改国号朝鲜,创建了朝鲜半岛上历史最长的国家——李氏朝鲜。李氏朝鲜从朝鲜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一直持续到衰落。自李氏王朝建国之日起,儒家思想变成为了国家的正统思想。因此全国兴起了儒学热潮,选派更多留学生到中国研习儒学经典,这一时期儒学思想家有李珥、李滉。可以说,朝鲜半岛的儒学思想在李氏朝鲜时期达到了顶峰;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朝鲜也不了避免的沦为殖民地,二战后伴随日本无条件投降朝鲜获得独立。但由于历史原因,朝鲜半岛分裂为南北两部分。1948年北部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部成立大韩民国。受西势东渐形势的影响,韩国文化受到西方的冲击,反邪卫正派排斥西方文明,坚守性理学阵地,东道西器论者要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主张弹性吸收西方文明,文明开化论者认为因打到儒教,吸收西方的先进技术及价值观和宗教,在西方势力不断妥协斗争中也确立了新的儒学理论。
二、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法制建设
①“就儒家文化的程度而言,古代朝鲜是中国本土之外最为彻底的地区。”因此,自中国儒家文化传入朝鲜以来,不仅儒家的思想观念根植于朝鲜民众心中,儒家的法律文化也深刻的影响了朝鲜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韩国法的起源带有儒家文化色彩
“箕子八条”一直被看作是韩国法的起源,也是是朝鲜法制文明的最初形态。三国以前的古代朝鲜没有统一的国家形态,一些小的国家或部落联盟虽然有一定法律制度但都比较初级。早在“箕子朝鲜”时期,就以“箕子八条”为治,而箕子本为殷王,那么“箕子八条”本身就已经带有源儒家文化的色彩。在朝鲜的法制建设还有没有开始对中国具体仿效时,就已经打上儒家文化的烙印,这也是韩国法律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历史渊源。
(二)借鉴儒家文化的内在精神于法制建设
朝鲜长期学习借鉴中国的儒家文化,自然而然也将儒家文化的精神运用于法制建设之中。在古代朝鲜典籍《增补文献通考》中有记载:“高句丽大武神王十一年令曰:‘其十恶中,准律用刑者外,犯别罪合被重杖者并征赎。’”②“十恶”是魏晋南北朝时北齐所创,隋唐继续沿袭,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内容。高丽时期,取法于唐律时就确定了以儒家精神为原则的取向,“特别是接受了唐朝‘一准礼乎’的礼治精神,法律成为维护家庭伦常,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③。李氏朝鲜时期,太祖命群臣编纂《经国大典》作为国家的基本典章,当时儒家的信奉者郑道传奉旨编撰了《朝鲜经国典》,他根据儒家的基本理念,仿照《周礼》六官分掌六典的体系,也撰写了朝鲜的六典④,在《朝鲜经国典》的基础上历经四朝完成了李氏朝鲜最重要的法典——《经国大典》。随后,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朝鲜又先后制定了《前续录》、① 彭林:《中国礼学在古代朝鲜的播迁》,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转引自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7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②版社2012。
③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8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 ④《后续录》、《大典通编》、《大典会通》等法典。朝鲜的法制并不只是表面的模仿中国法律的体制,其法制建设的内在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因此,即便是现代的韩国法治也难以脱离儒家文化影响。
(三)大量仿行中国的法律制度
朝鲜半岛与中国为邻,当时的中国较之朝鲜相当发达,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各种方式陆续传入朝鲜,法律制度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时期,朝鲜都效仿了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早在朝鲜的三国时期,百济、新罗、高句丽三国分别以不同的途径引入了中国的典章制度。百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体制,新罗全面以中国的制度模式构造其国家体制,高句丽原在中国境内,迁都平壤后政治制度没有变而是仿行秦汉的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以百济浸染汉文化之深,则其法律必自汉、魏两代脱胎而出,为无可疑惑之事也。”①诚如杨鸿烈先生所言,百济的法律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不仅在朝鲜的古籍中有所记载,在中国的古籍中也略有记述:在《后周书·异域传》中“百济及其刑罚,反叛退军及杀人者,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人犯奸者没人夫家为婢。”这些法律规定都与魏晋的法律极为相像。新罗在朝鲜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了朝鲜半岛,新罗具体的法律文本均无遗留,但新罗当时官员的名称与唐朝官员的名称一致的甚多;在制度上逐渐建立几乎同中国一样的模式,新罗中央政府的四部八府就是就是仿自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高丽时期的法律全面借鉴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发达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高峰,韩国成文法的历史就可以追溯的高丽法典。李氏朝鲜时期,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自开国之初就确定沿用《大明律》,以表示对明朝的尊崇和对中国文化典章的承继。
三、韩国近代法治之路
(一)韩国近代法治的困境和改革
韩国同中国一样,近代历史都是以被动的方式开始的。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战败,随之签订了《南京条约》,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76年朝鲜在日本的炮舰政策下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开始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此时,所有朝鲜原有的法律的都被废止,在日本人的指导
① 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下完成了一批新的法律,1897年日本帝国主义改朝鲜为“大韩帝国”,建立傀儡政权;直至1910年日本取消“大韩帝国”之名,设立朝鲜府,韩国正式被日本正式吞并,相应的,朝鲜半岛的法律也由朝鲜府所制定。在包括中韩两国在内的整个东亚被迫开始近代历史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历来受朝鲜所效仿的中化文明在世界上已经不再占优势,以往被尊崇的儒家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文化的空前挑战;西方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强势袭来,让人们不得不被动接受,为了尽快收回本国法制主权,朝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将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的难题。
在殖民地时期(1876—1945)韩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完全受日本的控制,全面受到日本法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朝鲜分为南北两部分,南朝鲜于1948年正式建国,国名“大韩民国”,韩国的法律制度广泛受到英国和德国的影响。“1945年到1962年是韩国法制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对韩国的整个法制现代化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①”首先清算了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大量法律,然后在此基础上编撰了新的法典。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编撰了一系列法典: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典、刑事诉讼典、商法典,从而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②
(二)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的境遇
在韩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也是全面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过程,韩国的以儒家文化为主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明传入的挑战,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面临西方法治主义的考验。因此,在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面对强势存在的西方文明,韩国选择了筛选留存。无论外国的法律文化是被动传入韩国还是韩国主动吸收,都没有让韩国与原有的传统文化决裂,因为一直受深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传统文化是大韩民族的精神支柱。二战后,韩国进行“清算旧法”“创立新法”的改革,由于儒家文化影响深远持久,因此在改革中韩国法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儒家传统文化因素,这可以称之为“儒家思想道德观下的立法”③。
韩国的民法领域保留了儒家的礼治和伦理传统,在日本吞并韩国之前,韩国的民法是完全仿行中国的体制,因此,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更是深厚儒家文化的影响。首先,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韩国开始起草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年轻时都受过儒家教育,这对韩国民法典儒学色彩突出有一定的影响。其次,①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4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何勤华等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参见杜文忠:《会通之路:儒家对韩国现代法律的影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②③在家庭方面,韩国非常注重家族制度,这种制度源于儒家思想,是儒家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韩国民法典》第778条规定:“家族血脉的继承者,如果与现有家庭决裂,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建立或恢复家庭,应当有义务成为户主,即一家之主。”户主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在韩国也同样历史悠久,集中体现了韩国传统的家族制度,虽然西方认为是遗留下来约束个人自由的旧制度,但在这已经融入到了韩国的法律和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中,并起到了良好的维护家族和谐的作用。最后,在民法领域,儒家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其他婚姻家庭制度,比如同姓同本禁婚制度、父姓制度等,但有些制度随着韩国现代化的发展,也在不断被修改,以更加适合社会的需求。
韩国的刑法领域也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韩国刑法典》第151(2)条规定:“如果与罪犯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户主或家庭成员,为了罪犯的利益而与之提供庇护,则不受刑事处罚。”《韩国刑法典》第155条同样有这种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为其隐瞒证据伪造或改变证据的行为进行豁免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儒家文化里浓浓的“亲亲相隐”的色彩。
孝道是儒家文化的内涵之一,韩国民众也非常注重孝道,这在韩国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韩国社会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民族都应尽量保持尊敬及孝顺老人的优良传统。”由此,韩国对儒家文化优秀传统不但保留在道德层面,也上升的法律层面,这中对儒家文化双重吸收的形式也保证了所指定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除了在法律制定方面,韩国非常重视儒教的道德教育作用,并以其深化儒家文化对韩国法治的影响。1995年,韩国儒家学者召开大会,通过了“儒教宪章”建立了全国性的儒教组织。根据宪章规定,韩国承认儒教是宗教,并设立发展儒教事业的专门机构和培养相关的人才,以继续传播和弘扬以孔子为和核心的儒家思想。
四、韩国利用儒家文化进行法治建设的启示
韩国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但仍然保留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并将传统文化与本国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起来,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如何利用好有优秀的传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良法美意是古代朝鲜儒家理学的法律理念之一,这种理念的核心思想是良好的法律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社会风俗之上。好的社会风俗是法律产生的基础。①当时的法观念认为,法要符合古代周礼的要求,要顺应民意,取得民众的信任。只有以民意为基础的法才能与天地四时的自然秩序相一致,成为“良法美意”②,因此良法的基础就是“民信”、“民意”。这与中国古代的“良法之治”如出一辙,在我国所谓良法不仅要行使其本身法律的效能,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众人愿意接受和服从。这在高丽时期就已经有所体现:高丽王朝的法律虽然取法于唐律,但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是根据自身的情况的有所删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良法之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二)立足本土优秀文化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尤其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近代也遭受了西方文明的冲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顾着发法律移植而忽略从本土文化中寻找资源,那么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对待本国传统文化,韩国有着丰富的经验供我们学习。韩国在近代法制建设中,从来没有彻底放弃过传统文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韩国完成一系列新法的编撰后,仍然非常重视儒家文化在国家各方面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作用,使韩国成为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得最好的国家。那么中国作为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更应当重视本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结合,不断从儒家文化中撷取精华,抛弃糟粕,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儒家文化结合的更好。
(三)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对法律的补充性功能
无论是古代朝鲜还是古代中国,起初所谓的法就是治理百姓的工具,因此,只能依靠儒家文化中道德和礼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法律对人们的日常行为的约束仍然有诸多的不完善,韩国就很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的补充性功能,从而以道德规范社会的规范体系,以礼来调整社会秩序。道德规范所体现的儒家文化的精神,在法与道德结合中,礼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礼是儒家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道德和礼也被人们所熟悉,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法治,另一方面,也应该注重道德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同时法与
①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②礼的结合也会让法治在尊重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秩序基础上更加合乎人情,以保证法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四)东亚法治建设经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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