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精选八篇)
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篇1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分析
什么是腐败?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角度人们对于腐败都给出了定义, 这些结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官员拿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从经济学的角度, 公共权力与个人私利之间是一种交换行为, 腐败可以看做是一种经济活动, 那么腐败的经济学定义是: 腐败就是官员或官僚集团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的一种经济活动, 在此过程中遵循的基本经济原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
1 从权力的需求与供给角度分析
腐败是官员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其他的个人和利益集团进行交换, 权力是交换的客体, 权力意味着一种对其他人的一定强制、支配和控制, 也就是说权力意味着特权, 意味着利益。所以权力就成为了稀缺资源, 使得人们向往权力, 追求权力, 对权力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这是对权力的需求。权力作为一种外在型的能力, 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通过权力主体的更换而发生转换。就是说某位官员所拥有的权力是有时限的。当他拥有权力时, 他就能“一呼百应”;当他离开这一职务时, 则会丧失权力, 就会“风光不在”。 这会让权力主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官员作为“经济人”要力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于是就拿手中的权力去交换, 这就是权力的供给。
2 从腐败的成本角度分析
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腐败, 因为官员在面对个人利益和权力时有不同的选择:一是公共决策与官员自身利益的选择, 二是腐败与廉洁的选择。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 公共决策越正确、越及时, 组织的利益越大, 组织的掌权人所分享的收益也越大, 不仅如此, 官员还可从中获得比一般成员更大的收益, 如对官员政绩的物质奖励、职位的晋升等。相反, 公共决策的效果越差, 官员的损失也许比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更大。另一方面, 公共决策与官员的私人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冲突:并非每一公共决策都能同时实现组织的收益和具体决策人的收益最大化, 因此便存在组织与官员两个不同的目标,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形下, 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 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做公共政策抉择, 表现为决策人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为自己谋私利, 其方式包括侵吞公共财产以及收受贿赂等, 这便是腐败了。
当公共利益与官员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 官员通常有两种选择:腐败或是廉洁。如果代理人选择廉洁, 他将得到相应的报酬, 包括即期收入和未来的预期收入, 加上作为一个廉洁官员的道德满足感。即期收入包括官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收入, 预期收入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如果官员选择腐败, 他获得直接贿赂收入, 但是他将为此付出各种成本。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进行的。官员们选择腐败, 因为腐败的收益大大高于成本。
(1) 显性成本:
腐败的直接成本很小。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 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 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等。
(2) 隐性成本:
包括法律处置成本、经济处罚程度、精神或名誉损失、未来收益损失, 以及贪污受贿所付出的道德代价。目前, 我国腐败的隐性成本是不高的。首先是财产罚很少, 其次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 最后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
所以, 在我国, 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 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 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 而且失去了自由, 被判刑, 甚至失去了生命, 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 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参考文献
[1]林吕建.驾驭权力烈马———公共权力的腐败与监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3.
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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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3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4
二、当前腐败现象的对策分析„„„„„„„„„„„„„„„„„5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5
(二)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5
(三)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6
(四)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6
内容提要
近年来,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
首先,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
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再次,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最后,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二、当前腐败现象的对策分析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设计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也就是说,要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
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
查”。
(三)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四)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这是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被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腐败问题成因及其对策分析 篇3
【关键词】腐败;公共权力;监督
十八大以来,许多省部级干部纷纷因为腐败问题落马,反腐力度之大,查处官员级别之高,甚是罕见,这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再次引发了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腐败问题的思考。为什么这些曾经被党和人民寄予厚望,功勋卓著的人最后却晚节不保?人们在感慨、惋惜的同时,希望能探询他们腐败的深层次原因,以便出台相应的措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一、腐败问题成因探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各种体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衡。在领导的权利地位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不相称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时,腐败的发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因此,腐败的产生是领导干部的主观思维和周围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公共权力的增殖功能使领导干部腐败具有可实现性。
腐败总是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腐败分子总是把公共权力当作一种特殊商品用来换取私人的利益。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提出一个广为流行的观点:“权力趋于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因为公共权力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阿尔蒙德语),也就是说,它从事的是人们普遍需要和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社会有价值的事物或资源的分配工作,而且这种分配带有一种人们必须服从的强制性。而掌握这一权力的高官,往往就会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个权力,当有他人需要使用相关的资源时,就可以把利用该项权力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再说那些得到资源的人也会“知恩图报”,他们都会在给领导者这样那样的好处,以表感激之情。当公共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而成为领导者个人的“权利”时,腐败就不可避免了。
2、理想信念动摇、价值取向扭曲、宗旨意识淡化是我国高官腐败的根本思想原因。
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诱因。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诱惑,有的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各种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二是由于所处的地位顯赫,许多妄图从领导干部那里获得好处的人总会绞尽脑汁来取悦干部,尽可能地满足他们方方面面的要求,一旦领导放松对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就会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这些人就能从领导那里得到想要的好处。三是有的领导干部具有攀比心理,当看到别人能吃山珍海味、住别墅、开宝马奔驰、送子女留学海外,内心就会有一种不平衡,这就容易导致他们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满足个人的私欲而放弃自己的党性原则,放弃共产主义追求,最终成为历史的罪人。
3、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高官腐败敞开了方便之门。
监督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监督机制和形式应该能起到极大的作用的,但在实际中,它们的监督作用却很难真正得到发挥。
党内监督主要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具体实施,但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党委领导的行政负责制,同级纪委很难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于一个职权大于自己的领导,其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即使想监督,也没有能发挥自身作用的真正空间,而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等诸多因素的考虑,纪委也很难去实现对其他高官的监督。
人大监督主要是由人大代表来监督,但是纵观我们的体制,人大代表的监督很多时候有点走过场的意味,往往是由上级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政府机关或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很难做到有效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是各级新闻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是被现代社会充分证明了的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手段。但是在现行制度下,一方面我国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影响到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往往都是在腐败发生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时候才会引起相关媒体的重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我们国家采取的“党管媒体”原则,很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报道在播出或登载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
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这些领导干部来说,根本就起不了什么作用。人民群众往往通过举报、上访、寄匿名信等方式来实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但由于人民群众虽然在法律上是国家的主人,但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很难在反腐败方面得到体现。许多发现领导干部有腐败问题群众在进行相关的举报或上访时,有时根本连大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能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二、监督措施
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是不是无能为力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共产党历来都很重视反腐败问题。1945年7月,时任国民党参政会参议员的黄炎培先生在访问延安时,向毛泽东同志询问中共能否打破历史上屡屡出现的“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人存政兴”,“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毛泽东同志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先生对此表示高度认同,他认为民主是打破这个周期率的有效途径。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进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党中央在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预防腐败的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新形势下,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笔者认为,当今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具体有效的措施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再加上相关的制约权力的机制还不健全,因此,处在领导岗位的领导容易独断专行。腐败往往导致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干部的集体性腐败,造成严重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力约束机制“重德治、轻制度”的特征比较明显,强调把领导干部的品行和廉洁自律作为权力约束的主要力量,所以,民主制度的作用没有真正得到有效发挥。政治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克服腐败现象的根本性措施。
第二,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许多腐败高官的倒下,都与人事任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由于手中掌握着人事任免权,为自己的腐败提供了一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卖官”现象严重发生。我国原有的人事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比如说干部能上不能下。因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领导干部辞职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坚持“任人为贤”,反对“任人为亲”,特别要管理好一些实权较大的部门如国土厅、财政厅、交通厅等领导干部的任用问题。
第三,就是要加大反腐敗的力度,树立中央的权威。对于省委书记这样的“一把手”来说,省级的各种监督机制对他的约束力已经很微小了,有的根本就起不了作用,只有不断提高中央的权威。
第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政务公开不仅是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一向重要制度,而且是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实行政务公开以后,就会给领导者造成一种威慑力,促使其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公共权力的作用,而不是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谋求个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几率。
第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毛泽东同志说过“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经常被强调。干部在领导岗位上过于长久,往往忙于具体政务,很少重视对自身政治素质的学习改造。我党近期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思想教育的好形式,必须防止领导干部“走过场”、“秘书代劳”,真正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在思想上加强其“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坚定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领导干部对腐败的“抵抗力”。
我国经济改革时期中的腐败成因分析 篇4
我国历史中涉及腐败的现象屡见不鲜。翦伯赞提到, “自殷商以降, 跟着私有制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 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 (2) 。追溯至黄帝时期, 蚩尤被描述成“惟始作乱, 延及于平民, 罔不寇贼鸱义, 奸宄夺攘矫虔” (3) 。宋朝有官僚“黩货暴敛, 十有六七”, 元朝时有“贪污害民者十盖七八”, 在明清时期则是形成“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弥漫天下”的危机, 华夏土地可以说是“无官不贪”。 (4)
一、概念的界定
(一) 腐败
我们可先追溯腐败的本义来探讨“腐败”的内在含义。《中华辞典》释意为:“腐烂。《汉书·食货志》:‘太仓之粟, 陈陈相音。充实积于外, 腐败不可食。’也泛指堕落。”《辞源》解释为:腐烂发臭, 陈旧迂陋, 腐朽败坏。以上虽然是指自然现象的物质变质, 但客观描述的字眼下也能体会出腐败也意味着一种堕落、变坏的趋势。英国《牛津英语辞典》中陈列了腐败的九种解释, 其中一种可用于政治生活的是:“因为贿赂或恩惠致使放弃公共义务, 正直变质或被破坏, 腐败活动的采用和存在主要和公共机构有关。”
现代社会, “腐败”这一概念被引用到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 特别是在政治学研究的范畴, 可政治学术界关于“什么是腐败行为”这一问题的理解却各有千秋。桑图里亚 (Josef J.Senturia) 主编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 第六卷 (1993年版) 规定了腐败的传统定义, 即“滥用公共权力以谋私” (5) 坦茨 (Vito Tanzi) 在桑图里亚之后给出了一个范围更广的定义, “腐败是通过关系而有意地违反规则从而在该行为中为私人或相关个体谋取利益” (6) 。亨廷顿 (Samuel P.Huntington) 对腐败所下的定义是“腐败是一种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 (7)
(二) 经济改革
经济改革是指经济的体制由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经济改革标志着经济活动从集权管制到分权自由, 从全盘公有制到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从封闭到开放。
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 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从一个“全能”的角色, 逐渐从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退出, 这种转变使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减少, 经济自由化程度也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后, 引入了市场经济, 有了价格的信号, 需求诱发供给, 什么样的商品消费者评价高, 资源就自然被引导到该生产什么样的商品。” (8) ;这种财政分权化和行政分权化使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变大;伴随着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逐渐发展并在中国经济成分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 许多公有制部门也走向了非公有化的进程;此外, 在改革开放政策里确立的中国经济与此同时也加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分工格局中。
二、经济改革机制中的腐败成因分析
(一) 腐败成因的一般理论
产生腐败的原因, 早期的研究者比较注重从伦理的角度挖掘腐败产生的深层根源, 例如人性道德, 资源的稀缺等角度解释腐败的产生。例如, “腐败总被看做是道德问题。腐败的原因是由于一些邪恶和不诚实的人获得了权力地位和公众的信任。” (9) 而乔·S·T·奎 (Jon S.T.Quah) 则认为“如有足够多的资源能满足人类的一切需求, 就不会有腐败的产生, 腐败根源于世界资源的稀缺。” (10)
苏珊·罗斯一阿克曼 (SusanRose一Ackerman) 认为腐败相当于贿赂, 并使用委托一一代理理论解释腐败为什么发生。她认为腐败是“第三方以额外支付的行为来影响, 改变代理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代理人及第三方的费用均未上报给委托人”。在这种支付行为的过程里, 由于第三方能够获取到同行业和其他竞争者无法掌握的资源, 所以会存在着相对这笔支付而大得多的利益反馈。作为人民权力的被委托者, 在本人的判断下 (有学者认为是完全理性判断, 公共选择流派则认为是有限理性判断) , 在支付行为中收受贿赂, 暂时获取了个人收益, 因此腐败行为会产生。与此同时, 她认为因现实信息必然存在着非对称性, 所以作为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的官员自然就有了腐败, 收受贿赂的机会。坦茨认为, 如许可证、执照等某些特定的文件凭证, 在不透明的管制体制下, 存在着导致人民与政府沟通时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增加的可能, 在这种条件下往往会发生腐败行为。我们要注意到, 拥有政治权力的主体, 其身份都有双重性:作为人民利益的代理人和作为自身利益的拥有者。
行为主义的盛行致使越来越多的研究转向实证分析, 许多研究者们开始关注经济问题、法条例、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具体因素与腐败的关系。英国学者刘易斯 (Arthur Lewis) 认为“在某些国家腐败的原因之一是公务员的薪金太低”11。
在政治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 各国对腐败的研究也随之深入, 更多的人不再局限于用一种原因来解释腐败的问题, 而是从政治制度、社会体系的大框架着眼, 认为腐败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亨廷顿在这一阶段是关于腐败理论的权威学者。他指出, 腐败的含义、程度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区分, 这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所以, 他提出了三方面原因:首先, 现代化涉及人的价值观转变。其次, 现代化创造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第三, 现代化通过它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转变来加剧腐化。12需要指出的是, 亨廷顿进而说明, “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13, 认为现代化时期腐败的适度存在有其合理的一方面。
(二) 经济改革产生腐败的机制
当前以“钱权交易”为特点的腐败, 通常在以下二种经济环境下不会产生:一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在该体系下企业无法作为商品生产的竞争主体, 货币和商品的规律无法起到主导作用, 在这种条件下, 权钱交易的难度非常大, 基本可以杜绝类腐败现象的发生。另外一种就是市场经济体制, 由于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并非个人, 各类资源要依靠市场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规律进行配置, 而国家则仅仅依靠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资源配置进行宏观上的调控。配置资源的权力所有者的变化, 使“权钱交易”依附的条件不复存在。在该环境下, 唯一可以滋生腐败的或许是国家调控这一环节, 但该环节也会因监督制度的健全和调控方式的规范化而使腐败行为的产生减到最少。综上所述, 能够存在“权钱交易”的土壤和媒介, 通常处于市场和计划之间, 也可以说, 是存在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而形成的过渡体制中。
1. 经济自由化与腐败
过去由于意识形态的紧张对立, 计划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模式在很长历史阶段内被认为是“水火不两立”, 再有政府对企业的各种限制, 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压制。自中国进入经济改革的进程来, 中国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持续深刻的探索, 不断地对政府的定位进行调整, 使得政府逐步从市场应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中退出, 在市场的准入、定价、行政审批等诸多领域放松管制, 这直接导致了中国经济自由化程度的显著提高, 但也要注意的是这, 经济的自由化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作用。
首先,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全部资源都被掌握在政府手中。可随着市场价格机制作为新的因素被引入进经济改革的政策里, 原有的体制并未完全废除, 这直接产生了经济资源的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并存的局面。在这种价格“双轨制”过程里, 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从事寻租活动, 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转移到市场。同时,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也使部分掌控社会资源的商人在获得了一部分财富后利用便利跻身官场, 将市场中的牟利思维带入到公共权力的运作之中。另外的部分从商者则利用价格差来谋取暴利。其次, 随着市场的逐渐开放, 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允许市场进入, 可是由于原有体制僵化, 审批非常繁琐与严格, 使得行政审批成为腐败多发地带。一些私人企业往往通过私人关系或贿赂行为谋求经营许可的批准。
2. 分权化与腐败
裴敏欣14一研究指出, 财政的分权化改革使国家财政收入的水平大幅降低。财政的分权削弱了中央政府对资源的再分配能力, 从而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包括基层公务员与环节干部的收入与福利得不到持续保障, 出现了巨大的财政黑洞, 这种状况为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提供了隐性的空间。
“一说到政府内部腐败, 多数人会马上想到围绕供货和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行贿受贿行为”15。政府的采购通常是产生腐败的重灾区。从行政分权化之后, 经济和行政的决策权从中央逐步向地方过渡、转移, 其中涵盖了投资的决策权、项目的立项权等。所以, 许多重大项目的审批权转移到地方, 这使地方政府在采购活动中的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里, 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政府采购规模愈发庞大, 则为腐败提供了大片的土壤。
3. 非公有化与腐败
非公有化意为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 非公有化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6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私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提高。
非公有化, 作为产权制度的改革, 其中大片的公私利益转换领域无疑是腐败分子的乐土。首先, 国有资产的非公有化为少数投机分子利用改革窃取公有资产创造了时机, 不法商人通过行贿和私人关系使得原先的国有资产被压低购价从而得谋取暴利;其次,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增加了腐败的需求量。其中大片涌现的新经济主体作为政治上的弱势方, 往往用行贿的手段谋求资源和保护。
4. 经济全球化与腐败
中国经济改革, 对外开放的整个过程就蕴含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里。经济全球化改革在我国主要包含外资投资、国际贸易及人员国际交流三种形式。
首先, 在改革开放早期, 中国的行政体制转变滞后, 相对僵化。与此同时, 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诸多意识使政府对经济干预依旧很多。许多外国投资商人为提高办事效率, 获取有利自己企业的政策法规, 经常会通过行贿的方式来换取一个良好的未来企业发展空间;第二, 在国际贸易行为中, 大量企业存在着通过行贿获得进口指标、出口配额, 退税优惠和补贴的可能;最后, 全球化也使得腐败分子以对外交流的名义秘密转移赃款、外逃更加容易和隐蔽。
三、结论
【秘书腐败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篇5
摘要:秘书部门是介于领导部门和职能部门之间的中介辅助层的办公部门。领导部门是决策层,秘书部门辅助领导部门决策并且协调各职能部门执行工作,它是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一座桥梁。本文在秘书的地位职能的基础上对秘书腐败的成因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了预防惩治秘书腐败的对策。关键字: 秘书;腐败;成因;对策
腐败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促成的社会现象,它会造成司法不公正,国策失平衡,法律加剧官重民轻方向,官员枉法徇私舞弊,直接损害人民根本利益,直接加大国家内外忧患,酿就社会局势动荡分裂,严重堵塞政府正常职能,加大官民矛盾,随之而来的变会成为社会综合矛盾等等,以上都是造成政府在人民心中威信下降,熏陶厌恶政府的内心反抗情绪的根本因素。
党的十八大报告部署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七项任务“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深刻阐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清醒认识和坚决态度。
秘书作为领导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桥梁其工作在国家行政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特殊地位,近年来有关秘书腐败的实例不断上升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都决定了秘书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必然经历严峻的考验。
因此本文正对党政机关秘书的腐败成因及解决办法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 秘书的职能及中国秘书的职业现状
1.秘书部门的职能:
(1)调查研究是秘书的一项基本功。【1】秘书部门是辅助领导的工作的,它在辅助决策、起草文稿、总结工作、答复询问等工作时必须要以实际情况为准。而实际情况则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已存在的各种信息;另一方面则是调查研究。所以秘书的一项基本功是调查研究。
(2)协调工作在秘书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协调是领导的职责任务,秘书的协调是经过领导授权的,或者在秘书职责范围内进行的。秘书的协调工作分为:政务协调、关系协调、内务协调,秘书必须正确的运用协调艺术进行辅助协调。
页1(3)秘书应当很好的处理公共关系。
(4)组织会务,帮助领导把会开好是秘书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议作为推进领导工作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一种沟通信息、传达指令、交流的感情的方法之一。秘书应当辅助领导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了:会议文件工作、会议组织工作、会议的后勤保障、会议的保密工作以及端正会风等工作。
(5)督促检查又是秘书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级领导工作中心进行,这样便会有利于:第一,有助于方针政策的落实;第二,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机关作风。
以上便是目前秘书部门的主要职能。
2.中国秘书职业现状:
(1)从客观环境方面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环境待遇不优。无论是工作环境,还是政治、经济待遇,以至家庭后顾之忧的解决,由于市场化、感情化的因素增多,秘书人员的许多实际问题不可能都依靠领导、单位解决,往往是“埋头苦干”地搞,不如“东奔西走”的跑,由此产生了心理不平衡。
第二,评价机制不佳。长期以来,不管在企业中还是国家行政单位中,我们在评价秘书时,忽视了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对秘书人员的评价往往由其服务对象的个人印象和好恶决定,存在着很大随意性。这种评价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秘书的工作积极性遭到挫伤。
第二,激励机制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秘书工作人员落入低收入阶层,尽管他们在工作中扛大梁,挑重担,任劳任怨,但得到的报酬与他们付出的劳动代价却落差很大。由于没有建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在评价秘书工作绩效时,往往忽视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文字秘书人员工作实绩的隐形性得不到认可,加之激励机制不活,得失反差明显。
(2)从现今我国秘书队伍自身着手,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知识结构看,杂家多,专家少,缺乏相应的专业水平。据调查,我国秘书人员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秘书理论教育,其知识结
页2 构和能力素质往往表现出种种不适应,不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欠缺,就是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处理信息的能力不足等等。此外,秘书后续教育跟不上,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和教师,加之没有比较完善的专门培训体制,也是影响秘书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实践能力欠缺。绝大多数没有在基层工作或锻炼过,大多数是直接从学校分配上岗的,加之缺少在基层锻炼的机会,大多数秘书人员担任管理者或领导者能力不足。既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又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管理创新能力;既具有秘书才能,又具有现代领导才能的复合型、高素质秘书人才相当缺乏,这与市场经济和现代行政管理对秘书人才的要求极不相适应。
其三,竞争意识不强。社会发展要求秘书人员树立强烈的竞争意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习惯将秘书的职业角色定位为舞文弄墨的“吹鼓手”,有的甚至把某些领导出了问题的责任推到秘书身上,以致秘书的公众形象欠佳,秘书职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进而直接影响了秘书人员竞争意识的确立;另一方面,秘书职位的卑微与领导地位的权威形成鲜明对比,使一些心理素质较差的秘书容易滋生自卑心理,造成工作上缺少动力和热情,忧前顾后,缺乏信心;再者,秘书时常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很少有独立自主大胆的开展工作的舞台,导致自主意识淡化,依附心理增强。
二. 秘书腐败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我们且一起来看以下报道,内容是部分受到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及其秘书的犯罪事实:
2008年12月7日,安徽省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前,陈世礼的秘书王传东也因受贿50多万元,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经法院查明,王传东在2001年7月至2006年5月任陈世礼的秘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殊地位,安排他人与陈世礼见面,为他人在工程承包、产品推销、企业并购、项目规划、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自己从中获得好处,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6.8万元、美元0.2万元、购物卡2.4万元。在陈世礼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秘书王传东成为一个重要的幕后“推手”,这是陈世礼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
页3 2007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腐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秦裕无期徒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干部群众称为“上海第一秘”。经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
另外,在秘书腐败案中,影响较大的还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51万多元,被判处死刑;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的秘书陈健,受贿人民币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长黄超的秘书何世平,受贿人民币24.3万元,被处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炬的秘书蔡建辉受贿港币109万元,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郑筱萸的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也因巨额受贿分别被判刑5年和“死缓”。
秘书的腐败也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败呈现出了明显的职业特征。【2】秘书处与领导者的决策权与执行者的执行权之间,起到了一个桥梁辅助沟通以及上传下达的作用。如果秘书很好的运用其职权便能辅助领导做到治国安邦,其中秘书腐败一方面在于个人意志不坚定收到腐败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一旦领导腐败一些秘书便不能自已深陷其中。
三. 秘书腐败的成因
秘书腐败的成因分为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 1.内在因素:
(1)秘书本身的自我定位不明确。目前秘书的错位自我定位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秘书人员自我定位过高造成的自大狂妄。一些秘书自认为是领导最近最亲密的人,自认为自己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殊不知自己本应该的定位是人民公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国家领导人公务人员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一些秘书人员却自我定位不明确狂妄自大加上社会上一些错误观点例如:将秘书看做领导的“亲信”、“边缘人”、“准领导”、“通天者”等的诱导,造成腐败滋生。第二,秘书人员自我认同感不强,自卑心理滋生。秘书人员作为行政体系中的重要人员,作为领导者与职能部门之间的重要桥梁却,没有一个体面地拿得出
页4 手的职位认同感,再加上从古至今秘书人员担负着“小秘”、“领导的附属品”、“跟屁虫”等骂名,并且现在秘书“领导私有化”现象不断出现,秘书不仅要解决处理领导的日常工作生活甚至还要顾及领导的家人家事,秘书的职能更加模糊导致自卑心理的产生从而一起腐败思想的滋生。第三,秘书人员对领导人员的惟命是从。一些秘书人员对领导人员惟命是从,当领导人员出现腐败是不仅不敢及时举报制止甚至在领导的指挥下沦落为帮凶参与腐败。
(2)秘书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错误导向。人的内在因素决定了人的价值导向从而决定了人生观的选择,一些秘书人员有如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取向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人生道路选择,促使他们选择通过腐败来获取自身需求。
(3)秘书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例如,在学历方面从高中生到硕士生;在专业方面从秘书专业到“相关专业”,甚至没有专业要求,因此,至今还有很多从事秘书工作的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秘书专业教育。而秘书专业要求不高的结果,是使秘书工作质量总体水平显得极不稳定。一些秘书人员未受过高素质的教育导致自身素质不高自身克制能力不够导致腐败。
2.外在因素:
(1)法律因素:秘书的选拔程序不规范,领导者可以随意选拔秘书,致使秘书人员素质差距很大,工作质量不稳定,腐败现象屡屡发生。【3】我国目前对秘书选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7年8月劳动部颁发的《秘书职业技能》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技能鉴定规范(秘书)》等行政法规。【4】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对秘书的工作性质、任职资格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秘书的任职资格和工作性质不明确;又加上社会对秘书专业认识不足,导致了秘书的选拔极不规范。领导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拔自己的秘书,导致了任人唯亲的出现,从而导致了秘书就是领导的亲信腐败滋生。
(2)传统文化因素:秘书文化带有浓重的“官本位文化”积垢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是一个转型期的社会。【5】转型期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无不具有变的特征,也无不打上古与今、中与外各种因素影响的烙印,容易造成政治机体的病变。腐败作为转型期社会的通病,其实就是整个社会制度与文
页5 化双重机理综合病变的结果。现阶段秘书腐败的滋生与蔓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秘书文化的欠健康,而其主要的病理之一则是我国的现行秘书文化带有浓重的“官本位文化”积垢。熟悉古代中国行政体制的人都知道,封建社会的幕僚绍兴师爷,就是古代秘书腐败的代表,他们投机弄权、操纵办案和鱼肉百姓,因而口碑很不好。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在做所谓打倒“封、资、修”的工作,但由于政治体制的弊端和认识上的误区,封建思想尤其是封建官僚思想的影响还远未消除,这就给新时期的秘书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3)社会环境:当前,社会环境虽总体是好的,但实际上并不和谐安康。一些社会不正之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对秘书极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特别是现在说什么“某某是我提拔的”、“我是某某提拔的”言传,致使许多人得到提拔重用后不感谢党组织,而只是感激某个人。而有些领导干部任人唯亲,提拔的也确是“自已的人”。这样一来,很容易把党组织分成宗派,丧失了党在领导干部中的威信和凝聚力,从而滋生了跑官、买官、卖官等不良现象,为秘书腐败的蔓延提供了环境。
(4)经济因素:第一,市场化的资源交易,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逐步市场化,而市场经济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是资源交易的市场化。可是,正是经济资源配置与交易的市场化,为秘书腐败创造了连续不断的机会。第二,秘书收入低下。当前,秘书收入低下是不争的事实,因为整个政府公职人员的收入都低下,但秘书收入似乎显得更低。这一系列的经济因素一定程度的导致了秘书腐败的产生和不断地扩大。
四. 秘书腐败的预防措施
1.健全秘书选拔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规章上明确领导秘书的行为规范,在制度上设置一道道清政廉洁、拒腐防变的关卡,丰富和完善党纪、政纪法规。【6】要深入开展秘书普法教育,使领导秘书彻底明白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学法、知法、守法,杜绝滥用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2.注重秘书人员的自身素质提高,建立稳定高质量的秘书培训制度。加强教育注重秘书“不腐败”思想的建立,从根本上加强秘书人员自身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
页6 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第一,秘书应当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要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埋头苦干,爱岗敬业,淡泊名利,耐得艰辛,甘当无名英雄。要坚持严格按领导意图办事的原则,坚决反对先斩后奏之大忌。四要强化作风。要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每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决不能看领导脸色行事,违心表态;要实时保持谦虚谨慎,“自知而不自见,自爱而不自贵”,密切联系群众,决不可自以为是,盛气凌人。第二,秘书人员应当正视自己的身份。作为秘书人员应该正确的处理与领导与群众的关系,领导与秘书是上下级关系,也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内,他们是同志;在群众面前,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务的人民公仆。
3.应当适当的提高秘书人员的待遇。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秘书人员的待遇在整个行政体系中是处于相对较低的境地,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秘书腐败的滋生。适当的提高秘书人员的待遇使之在基本生活的以保障的基础上生活得以更加充实从而一定程度上杜绝腐败的产生。
4.构建我国一个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官文化”。传统的“官本文化”目前对我国的行政体系依旧有着十分坏的影响,而构建一个属于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官文化”与秘书文化是可以母与子的关系。一个健全乐观清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官文化”对于建立我国廉政文化和秘书的清廉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很好的融入“中国梦”的思想来构建我国“主流官文化”。
参考文献:
【1】 陈贤华·秘书工作论[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4)【2】 田丽·秘书腐败现象解析[M]·河北:学术从论,2009(1)【3】 田丽·秘书腐败现象解析[M]·河北:学术从论,2009(1)【4】 费锦红·对我国秘书立法的思考[M]·浙江:大学生读写资源,2007 【5】 徐忠献 吴广贤·秘书腐败的文化机理及对策研究[M]·浙江: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21)
【6】 茅丹·试论秘书的腐败[M]安徽:安徽文学出版社,2009(4)
腐败犯罪的成因与治理思考 篇6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 腐败犯罪 司法 法治建设
腐败犯罪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也成为当前严重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在腐败犯罪中,高官[1]的腐败犯罪最具有代表性,在罪名上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为典型。近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等腐败犯罪呈高发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丑恶的现象,已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的头号问题。[2]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必要而迫切。
我国腐败犯罪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众多,本文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以下简称陈某受贿案),并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分析其原因,探究惩治和预防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司法途径。
一、陈某受贿案简介
(一)案情介绍
陈某,男,系河南省原省委常务副秘书长、省委委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省纪委“双规”。2012年1月6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某提出的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10日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3]
(二)陈某受贿案审判过程
陈某受贿案的整个审判过程查阅不到,只能粗略知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定了陈某如下犯罪事实:(1)1995年至2011年间,陈某在任杞县县委书记、开封市委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张某等39人所送贿赂共计726万余元人民币、8000美元、价值9.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及价值31.59万港币的手表5块;(2)截止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对其本人财产中的252.61万元人民币,8.82万美元不能说明来源;(3)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河南省委副秘书长期间,违反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分配的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指使省委办公厅工作人民出具虚假证明,为其情人、家人及朋友向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购买内部价格住房9套,经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9套住房的市场价与内部价购买差额共计193.22万元人民币。[4]依据(1)(2)(3)所认定的事实,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
(三)陈某案的进展追踪及简评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表示要提起上诉。[5]然而截至目前,二审未见开庭及宣判报道。陈某对于普通人而言只是一直“被打了的老虎”,人们无从得知也不热心知道该案的执行情况。
就陈某而言,他手握公权力,本应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然而却走上了贪腐的犯罪路;就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本身而言,太多信息未公开,整个过程更像是“灰箱操作”,缺失公众参与;纪委起了重要作用,从被双规到检察院介入再到宣判持续了两年多时间。虽然司法应惩罚陈某本人,但司法的作用和价值更应该是通过追究腐败者刑事责任,发挥法的作用尤其是规范作用,预防类似犯罪,实现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由和正义的价值。很难说陈某受贿案起到了规范作用,因为依据我国已经落马的腐败官员数量来看腐败的不只有陈某,而是成了“陈某们”。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腐败并非当下中国所特有,历史上也有大贪官,外国也有腐败。但是,当下我国腐败犯罪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却是罕见的。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所言:“当下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6]笔者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揭示腐败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内在因素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陈某们”具有能力和意愿实施腐败犯罪行为。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能力。“陈某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水平,并且“陈某们”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中的“大老虎”更是手握重权、身居要职,加上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贪污、受贿、索贿都有了可能。另一方面,“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和“赌徒”的心理,以及对物质条件的畸形追求增强了“陈某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意愿。“陈某们”的腐败犯罪之路大多经历过这样的过程:“激情满怀、辛勤地奋斗拼搏,走上了一定的位置、掌握一定的权力——‘好处涌来、欲望开始膨胀,为自己收受贿赂找‘正当理由,在忐忑不安与心惊胆战中慢慢‘伸手——肆无忌惮、越陷越深——东窗事发、悔之晚矣。”[7]因为腐败盛行,许多国家工作人员都认为即使处罚也轮不到自己身上,一些人被处罚后还认为自己冤枉,是自己倒霉,成了“杀鸡儆猴”的牺牲品而已。
(二)外在因素
“当下中国的腐败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8]内因固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行为中起了重要作用,但腐败在当下中国如此盛行却不只是“陈某们”个人品德败坏、贪婪、素质低下的结果。制度性障碍、司法障碍、社会监督缺失等外在因素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障碍。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主要依靠前两种手段,主要在市场失灵时运用行政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则是多依靠行政手段来干预配置市场资源,“陈某们”大多手握行政审批权,他们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力寻租”,通过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还谋取暴利,多人还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来侵占公共财产。
在司法方面,我国有“重典治吏”的传统,《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9]即“重《刑法》典”。以受贿罪为例,原《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原《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据原《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若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则最轻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死刑。可见,我国立法对于腐败犯罪是很严厉的,但“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又给司法留下了自由载量的空间。立法中关于数额的确定性的规定导致了受贿9.99万和受贿10万的不同处罚结果,受贿10万和受贿100万的同一法定刑幅度。司法的有限容忍,又易误导人们,给人们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巨额腐败犯罪的出现。再比如,受贿罪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主观的状态是一个很难认知的过程;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成立以来就争议不断,认为有违“罪刑法定”,有人主张废除,有人主张改名。[10]
腐败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发现难、调查难、取证难的特点。受贿罪发生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贿者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往往不会去主动曝光;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了利益,一般也不会去主动揭发,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他们也不会配合。“陈某们”身居高位,牵涉的利益庞杂,“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时有发生,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物力有限,这加剧了其依职权主动侦查腐败犯罪行为的难度。我国未建立起完备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取证困难。
在监督方面,监督缺失是导致腐败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的被动性和社会监督的缺失决定了手握行政权的官员只能主要依靠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和自律,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然而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他律可靠,但是纪委的人、财、物也是有限的且其监督会涉及更多的利益衡量。公众主要是通过实名制举报来参与监督,但是这对举报者而言存在一定风险,而且绝大部分公众只是在“陈某们”被查处后才知道消息,消息量小,公众参与热情受参与途径少的消极影响。
三、治理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行为盛行对我国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甚至是致命的,对腐败犯罪的有效治理关系到我国的方方面面。针对我国腐败盛行的原因,本文认为应该从教育、法治、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几个方面着手处理腐败犯罪行为。
(一)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方面,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来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用法律法规规制他们的行为,关注他们的需求,注重提高他们的个人修养和自觉。管理学大师马斯洛曾经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该需求层次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较大的科学合理性,[11]在我国需求的最高层次应该是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陈某们”的落马往往是大快人心,但是这也不得不说“陈某们”的堕落于国于民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法治建设,人才先行。另一方面,加强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人们往往误以为教育就是对学生的教育,而忽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能够进入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起初基本上都是品学兼修、德才兼备的人。通过不断第学习和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强化其责任意识、培养其职业自豪感,向其宣传“陈某们”的腐败过程和后果,可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愿意实施腐败犯罪行为,并能更加爱岗敬业。
(二)加强法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完善法制体系,实现赏罚分明,增加犯罪成本,实现依法治理。“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2]立法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因此应通过加强立法解释等来弥补不足,处理好灵活性和稳定性问题,增加法的可预测性。《刑法修正案(九)》以立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实行“有限容忍”,一定程度弥补了之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因此,对于发现的腐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必须依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对于腐败犯罪案件和处罚执行结果适度公开,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作用。此外,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民主监督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一方面,加强国家机关间的制约与监督,保持司法的中立性,监督的独立性尤其是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监督。国家机关的人财物都是有限的,而许多受贿案件都是民众检举揭发、媒体曝光的,因此,要根治腐败犯罪行为必须发挥社会和网络舆情的监督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白箱里”运行。由于网络舆情是把双刃剑,因此还应对其进行规范,支持,引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内容,令人期待我国未来将有更多健全制度、遏制公权滥权的法规出台。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番话或许寓示,我国的反腐廉政建设将从此踏入一个新台阶,一套从根本层面上遏制腐败的法律制度将逐步建立。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批贪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相继受到法律制裁。腐败犯罪频频出现并被追究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法在发挥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法律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充分法律作用的同时不可忽视经济和行政手段。在依靠司法机关和队伍力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和民众的力量。依法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并反思腐败滋生的原因,通过强化教育、实行法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势必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出现,有效治理贪污腐败犯罪,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全方位的发展。
注释:
[1]此处的“高官”是指省部级副职级及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以及军队、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见彭新林:《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载《当代刑法问题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页。
[2]参见欧伟贞:《我国高官腐败现象的法理分析》,载《湖北成年人教育学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参见《河南工人日报》2014年2月11日。
[4]同[3]。
[5]同[3]。
[6]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7]参见《落马官员忏悔录里的畸形人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4月2日。
[8]同[3]。
[9]参加欧阳本祺:《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
[10]参加王天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
[11]参加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篇7
(一) 司法权力寻租、司法腐败概念
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 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 从而得到垄断利润 (亦即经济租) 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 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 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司法权力寻租, 即是利用司法权力寻求超额收入。司法权力寻租不同于行政权力寻租的根本点在于, 司法权力寻租是运用国家司法权力来进行寻租, 而司法权力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力寻租危害极大。腐败是指运用公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司法腐败是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腐败与权力直接联系, 没有权力则没有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腐败是运用司法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是司法权力滥用的直接后果。司法权力受到监督, 那么司法腐败是可以避免的。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关系密切, 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寻租的过程和结果, 即运用司法权力为个人谋取利益。司法权力寻租则是司法腐败的最终目的, 最终获得超额的收入。可以说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是司法工作者利用司法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反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意思是一致的, 只不过是对同一个事物从不同角度进行的概念表达。
(二) 司法寻租与司法腐败的危害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危害后果严重。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是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寻租与司法腐败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摧残。
首先,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当民众通过行贿等寻租手段来影响司法判决时, 社会就会认为司法的公信力不再可靠。司法丧失公信力, 将会使得各种社会矛盾无法在司法裁判的轨道中解决, 社会秩序陷于不稳定的状态中。现实中, 某个地方的司法不公现象严重的话, 那么必定产生各种各样的上访, 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极大影响了社会的法治信仰, 加重了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 降低了司法效率。当大家都认为司法裁判存在腐败, 能够通过关系、财物进行活动时, 社会对司法丧失了信心, 对法律丧失了信心, 那么对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都不会信服, 各类上诉、申诉加重了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 而法院司法权力寻租的话, 更是加重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 低效率不可避免。
最后, 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所产生的外部性由全社会承担。一方当事人通过行贿等寻租手段与司法机关勾结, 从己方角度来看是获得有利的司法裁决, 但是对方基于司法腐败而丧失了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机会, 承受了非公正的待遇, 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此种损害产生外溢效益, 不仅仅是对单个的个体产生影响, 还会产生连锁反应和示范效应。最后使得全社会承受了此不经济性。
二、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的工具
(一) 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指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 既不会感情用事, 也不会盲从, 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 其行为是理性的。在经济活动中, 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司法权力与司法腐败中, 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思维的出发点是理性经济人假设, 即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理性的行为。
(二) 供求关系分析
供求关系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它同时也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上的反映。在目前司法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 而民众对司法资源的需求确实旺盛的, 特别是法律制度和实际的法律实施。从法律市场的供求关系来看, 任何一方的稀缺都会造成市场上“价格”的波动。
(三) 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的逻辑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对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当事人采取寻租活动的根本动机在于对自己成本效益的切身思考, 只有效益明显大于成本时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才真正实现。
三、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一) 司法权力垄断了争端解决机制
在法律市场中, 司法权力垄断了所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是由司法权力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司法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司法机关以司法裁量权, 并且国家通过暴力手段保证司法裁量的最终执行。从效率的角度来看, 撇开司法机关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争端的私力救济效率最高, 成本最低。争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 且程序漫长。而现实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在遇到争端时, 会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依靠司法权力来解决争端。其核心在于, 私人救济依靠当事人的诚实守信, 而当前社会特别是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诚信成本巨大, 私人契约的约束力有限。因此不得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争端, 即司法权力。毫无疑问, 司法权力垄断了争端的解决机制。当整个争端解决市场只有司法权力一家时, 司法权力的寻租和腐败就有了现实的基础。
(二) 司法制度存在缺陷为司法权力寻租腐败提供了客观环境
无论是司法权力的寻租还是司法腐败, 都需要有滥用权力的空间, 即在具体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司法制度完善, 那么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是没有容身之处的。毋庸讳言, 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缺陷, 为司法权力的寻租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空间。首先, 司法机关行政化严重, 司法难以独立, 法官无法独立办案, 外来干预过多。司法权力无法抗拒行政权力的干预, 地方党委政府插手司法审判的事情时有发生。其次,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司法程序设计不合理为某些法官的寻租和腐败提供了制度空间。我国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潜规则, 结果在实践中为法官留下了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为某些法官的寻租和腐败提供了空间。最后, 法官没有职业化、专业化, 仍然是以公务员的标准来要求法官, 在身份、薪酬待遇、职务等方面没有体现出法官的价值, 在主观动机上为司法权力的寻租和腐败创造了空间。
(三) 司法人员、当事人成本效益的考虑
法官、当事人包括律师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行动时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模型进行理性的思考, 从而做出采取何种行为的决策。当法官没有外界过多的束缚时, 往往会以理性人的角度来决定行为。根据理性人的决策, 如果收益明显超过成本, 理所当然的会采取行动;如果成本明显超过收益, 毫无疑问是不会采取行动的。司法人员寻租和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的情况下, 利用司法权力寻租和腐败的概率大大提升。当事人在争端解决中为寻求额外的利益, 有足够的动机去寻租, 通过行贿等手段实现获得超额利益的目的。一旦, 外界的限制和束缚减少, 使得行为的成本远远少于收益, 那么司法权力的寻租和腐败将不可避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司法腐败盛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当事人通过成本效益的衡量发觉成本低而收益高, 这司法腐败不可避免。
四、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解决对策
(一)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多渠道的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 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审判, 让法官成为案件的裁判者。在司法腐败中往往是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 办案法官无法依照法律来独立审判。其次, 在司法制度上着力打造高效率的司法体制。司法腐败的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制度上的缺陷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 低效率的司法运行体制造成了当事人行贿的重要动机, 建立一整套高效的司法体制, 能够大大降低当事人行贿的行为动机。目前制度背景下, 司法权垄断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供求不平衡, 除公力救济外, 还应当多渠道晚上争端解决机制, 大力发展私力救济, 如民间调解、仲裁等。作为司法供给的一方, 限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不可能解决全部的争端, 因此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善多渠道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 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实行司法人员专业化
在目前司法人员管理体制下, 司法人员的职位、薪酬是与公务员一致的, 但是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对职业的认同感和技术性是司法人员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要求。因此职业化、专业化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必然发展方向。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必然要求提高法官的待遇,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专业人员的薪金待遇明显超过行政公务员人员的待遇, 遏制司法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同时要注意到“高薪养廉”的局限性, 从行为动机上来看, 只要司法人员没有足够的束缚你, 收益超过成本, 所谓高薪养廉是无法起到遏制司法腐败的目的的。
(三) 加大违法成本加强司法监督
遏制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根本还是“制度反腐”, 通过构建缜密的制度体系, 防止出现司法寻租和司法腐败的温床, 让司法权力在正确的道路上运行。首先加强调整相关立法, 对立法的模糊地带予以明确。其次, 对司法权力的运行加强监督, 实现权力的制衡。切实做到, 权力监督做到环环相扣, 让司法人员切身感受到违法成本的高昂, 而不敢以身犯法, 只要违法则付出高昂的代价。
摘要: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是危害司法公平公正的毒瘤。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逻辑起点是理性经济人假设、供求关系理论和成本效益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原因在于司法权力垄断了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制度存在缺陷为司法权力寻租腐败提供了客观环境和司法人员、当事人从成本效益的考虑进行寻租。解决司法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对策是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多渠道的解决解决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实行司法人员专业化和加大违法成本加强司法监督。
关键词:司法,寻租,腐败,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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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腐败之经济学分析 篇8
一、政府审计的概念和职能
政府审计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 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 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政府审计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政府审计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履行职责之规范性及其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它既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 又是民主法制建设、国家治理的工具。
政府审计有两个主要的职能:一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中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是对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因此在我国, 政府审计的边界包含了所有公共经济活动领域, 具有更为强烈的公共性特征。
二、政府审计的特征
我国的政府审计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监督, 它还与行政监督、党纪监督、法律监督等相关联, 共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监督体系, 而且在经济活动日益成为社会中心活动内容的情况下, 政府审计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监督、党纪监督、法律监督的线索和依据。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 我国的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 不仅拥有检查权, 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 因而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综合来看政府审计具有如下特征:
1. 审计的主体是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
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证性, 确保审计质量, 切实达到监督经营管理者严格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目的, 政府审计的主体必须是能够代表政府的、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 并在经济上、组织上与被审计对象保持独立, 即政府审计活动是专职的, 既不隶属于被审计单位, 也不依附于任何其它经济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
2. 强制性是政府审计的重要特征
首先, 政府审计是政府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政府通过法律授权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承担的管理政府财政财务收支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强制性审计监督, 有关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其次, 审计权限是政府意志的体现, 具有政府强制力。为确保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我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一系列的审计权限, 从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审计实施中进行检查、调查, 直到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等, 贯穿于审计监督的全过程。最后,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政府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审计决定,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等。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 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3. 审计成果的衡量
审计成果的衡量主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多少, 涉及金额多大以及移送法办的人员职务和数量为标准。
三、政府审计腐败之经济学理论分析
新中国的审计监督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特别是随着政府审计的不断深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开展, 审计机关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审计地位的确立和审计权力的强化, 审计腐败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审计人员价值观念的变化, 逐渐有蔓延的趋势, 审计监督乏力的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因此, 如何防止腐败, 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腐败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而严肃的问题。笔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审计腐败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探讨。
1. 委托——代理理论
政府审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国家的全体公民是委托方, 但在现实中, 行使委托权力是公共权力机关, 即政府是实际的委托方。我国的政府审计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委托管理体制。
这样一来, 政府审计如何接受“委托——代理”任务, 如何开展审计工作, 如何行使自身的审计权力, 必须听命于政府。另一方面, 政府审计的核心职能就是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和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这样, 对于政府审计来说, 其委托人与被审对象是重叠的, 即属于自己审自己。因此, 对政府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影响最大的是政府自身的态度和行为。由于受到不可避免的“权势”影响力的左右, 政府审计的立项、过程和结果必然会随着政府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而出现微妙的变化。因此, 对委托人自己进行审计, 政府审计机关就是发现了一些问题, 也不能把问题提出来, 只能消化在政府内部。这就为审计腐败现象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由于政府审计中委托代理的存在, 使得各方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双方对有关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的把握程度不同, 某些参与人拥有信息, 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信息或拥有部分信息。可以说信息不对称贯穿了审计的全过程, 按其发生范围来看, 主要体现在信息的外部不对称和信息的内部不对称。
(1) 信息的外部不对称
委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出现, 使得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出现了信息不对称, 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审计部门毕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 即使通过一定的技术和方法能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信息, 但总是不如被审计单位对自己的信息了如指掌。因此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处于信息弱势, 不像被审计单位那样全面透彻地了解自己单位的情况。
(2) 信息的内部不对称
审计任务是由审计部门组成由单个审计人员构成的审计组完成的。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人员各自的能力和特长, 进行科学的分工, 各人负责一部分。所以, 审计部门作为审计风险的承担者, 并不是被审计单位信息的第一掌握者, 必须通过在一线工作的审计人员。因此就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而言, 审计部门就成了处于信息弱势的委托人, 而审计人员则成为掌握优势信息的代理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审计人员是审计部门获取被审计单位信息的重要保障。
正如第一部分介绍的那样, 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部门, 受法律保护, 具有强制性。在我国现阶段, 其主要目的区别于社会审计的目的, 不是以公证性审计为目的, 其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 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这种查罚相结合的目的必然与某些被审计单位或其人员存在利益冲突。于是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审计部门的道德风险:
第一, 外部的道德风险。在现实中,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 甚至有些信息是虚假的。只有被审计单位充分占有自己单位的信息, 为了逃避处罚, 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被审计部门必将向审计部门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于是就形成了审计部门面临的外部道德风险, 使审计组很难获得真实全面的审计信息, 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从而给审计组带来遭遇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所以, 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审计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成为审计腐败一个很好的保护屏障。因为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审计人员只能把风险降低而不是消除, 那么在这一过程中, 审计人员利用这种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加上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审计权利, 与被审单位之间完成一次不正当的交易并非难事, 而且审计腐败的责任难以认定。因为我们在分析审计失败时, 往往在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和审计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那么, 审计人员恰恰可以利用这种界限的模糊性。
第二, 内部的道德风险。为了隐藏其隐瞒违法违纪信息, 被审计单位还会通过一些物质手段来收买审计人员。而审计人员受自身素质和道德的影响, 也有发现了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信息, 隐瞒不报、操纵审计过程和审计结果的情况, 这直接导致了审计腐败的产生。
2. 契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和人之间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交易。交易的进行必须靠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来维持。从这个意义上说, 审计活动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样, 作为衡量审计服务质量高低与否的标准——审计准则更是一种契约关系。
在现实中, 审计准则制定者的理性是有限的, 不可能在事前将审计准则相关的全部信息都写入审计准则条款中, 也无法预测未来发生的各种偶然事件, 更无法在审计准则中为各种偶然事件确定相应的对策以及计算出事后的效用结果。而且即使其预测到了未来发生的所有可能事项, 把其拟定成相应的条款, 也会使审计成本大幅上升, 造成价格与成本相脱离, 限制其向完全性发展。而在审计约定书签订以后对审计准则的执行状况的考核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如审计独立性判断的模糊性, 重要性原则的人为性, 以及谨慎原则的主观性。因此, 审计准则总是不完全的, 而在这个不完全契约中, 由于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代理人的不作为很难被认定, 这必然使其在规范审计行为方面不能做到十全十美。那么, 这就给审计腐败提供了契机。
3. 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的概率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 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 由于体制上的缺陷, 加上种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使腐败的产生有机可乘, 而对腐败的惩治又不够有力, 导致腐败成为一种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审计腐败行为的主要特征就是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滥用执法监督权, 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
(1) 审计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从审计活动的实际情况看, 审计腐败行为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审计腐败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利益交易, 这种利益交易对审计人员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成本, 只需要付出一点点精力和脑力。因此, 审计腐败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直接成本非常小。
审计腐败的机会成本也是非常小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审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 按照不同的职级领取工资, 一般来说收入是相对固定的, 即使审计人员将从事腐败活动的时间、精力等资源用于本职工作上, 其收入也不会有增加, 工作业绩也不会有明显的提升。另一方面国家对公务员从事经济活动有很多限制, 如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等, 因此使审计人员将这些资源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益微乎其微, 相反如果从事审计腐败活动, 则回报往往是比较丰厚的。
审计腐败的受惩成本, 这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审计人员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决策时所要首先考虑的成本, 是目前审计腐败行为的主要成本。一般来说受惩成本在一定时期是相对固定的, 随着腐败严重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也不同, 当腐败十分严重时将被判处死刑, 腐败成本达到最大化。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 受惩成本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腐败被查出的概率和受惩程度的大小。审计腐败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那就是多数是集体腐败行为。因为审计主体活动是以审计组为基本单位的, 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权力运用绝大多数要通过审计组共同完成的, 审计组就形成了一个“利益风险共同体”。一般而言, 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是一个个独立的“理性经济人”, 是一种以利益为纽带的组合体, 集体腐败行为相比个体腐败行为而言, 主体人员相对较多, 因此不象个体腐败那样隐蔽, 其行为为众多圈内人所共知, 因此就隐蔽性而言, 它是脆弱的, 圈内任何人的倒戈都会导致“利益风险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暴露。这种不得不把自己的安危互相寄托在“盟友”手中的行为, 就增加了审计腐败行为暴露的概率, 从而增加了审计腐败的受惩成本。但从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情况看, 并没有使腐败行为的受惩成本最大化。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腐败者由于涉及腐败的程度不深, 在追回腐败所得之后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就算结案了。腐败者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的惩罚, 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一些人的腐败行为, 增加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二是当腐败者被缉拿归案时, 发现他已将腐败所得挥霍一空, 国家遭受了巨额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加大对腐败者的经济惩罚力度, 不能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 还要进行罚款, 以使对腐败者的经济惩罚成本达到最大化。
审计腐败行为的精神成本主要有两种:
一是可能被发现的心理负担。从理论上讲, 腐败程度越严重, 腐败主体需要克服的心理障碍越大, 其腐败成本相应也越大。但在通常情况下, 权力主体一旦涉足腐败, 随着次数的不断增加, 所需要克服的心理障碍会越来越小, 心理成本会不断加速递减, 预期利润会不断扩大, 其腐败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被发现或惩治之后的身败名裂。腐败程度越严重, 曝光的机率越大, 惩罚的力度也越大, 因而腐败成本也就越高。但从现实情况看, 由于种种原因腐败被查处的概率较低, 而且一些腐败案件并没有将行贿者和受贿者的有关信息公布, 没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腐败者身败名裂, 这就使腐败的精神成本大大降低, 不足以对腐败者形成心理和精神上的震慑。同时, 腐败者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曝光及受惩概率, 一般都会努力寻求政治上的“庇护”, 通过收买领导和权力部门, 建构有利于其长期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共同利益体系, 以提高其腐败的“安全性”。加之目前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刚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现象的大量存在, 使得腐败者实际接受处罚的可能比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审计腐败总成本=审计腐败的直接成本+审计腐败的机会成本+审计腐败的受惩成本+审计腐败的精神成本。通常情况下, 审计腐败的总成本越高, 审计腐败发生的概率就越小。
审计腐败收益是指由于审计监督权力的不正当运用而为权力人带来的非正常收益。腐败收益由于受益对象、受益大小、受益期长短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多变性等特点, 很难有一个比较精确的统计数据, 但其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寻租的权力能给对方带来的利益多少。
(2) 审计廉洁的收益分析
当出现腐败机会和诱因时, 审计人员面对两种选择:腐败或者廉洁。如果审计人员选择廉洁所得到的相应报酬, 称为审计廉洁的收益。它包括即期收入和未来的预期收入, 以及作为一个廉洁审计人员的道德满足感和晋升提职的期望。即期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预期收入包括住房、养老金、医疗保险等;道德满足感是一种效用函数, 它与审计人员本人的思想品质及社会责任感有关, 也与社会风气和社会赞誉有关, 对于那些具有良好审计职业道德的利他型审计人员来说, 他们在反腐败问题上的立场越坚定, 他们的道德满足感的效用函数就越大。对社会而言, 对腐败的揭露和反对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越大, 廉洁的审计人员的信任感和荣誉感就越强。同时, 机关用人机制越科学, 对未来晋升的期望越强, 也从正面更加激励了审计人员的廉洁行为, 从而增加了审计人员的廉洁收益。
根据以上的分析, 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成本——收益模型,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审计人员从事腐败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 他就具有了从事腐败活动的动机。其腐败的潜在收益越大, 他为此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审计人员的廉洁收益比其腐败的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 他就具有了廉洁的动机, 其廉洁的收益越大, 他为政清廉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是产生腐败或激励廉洁的微观机制。
审计部门本来是审计别人违规违法的, 是遏制腐败的重要屏障。但现在我们不少的审计部门已经成了违规违法的“急先锋”, 腐败的“保护伞’。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较好地解释了审计腐败问题, 这为我们进一步从根本上提出解决的措施提供了基础。
摘要: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检查会计帐表、凭证以及相关资料, 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政府审计主要职能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公营事业运转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但是随着审计地位的确立和审计权力的强化, 审计腐败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审计人员价值观念的变化, 逐渐有蔓延的趋势。因此,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腐败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而严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审计腐败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审计腐败,经济学,政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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