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汕头市城市宏观研究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
1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案件标的、主观恶性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行
2 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轻微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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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七)胁迫、教唆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执法或者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
(十一)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巨大的;
(十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或者《基准表》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顺序为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基准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取减轻情形进行裁量。有法定罚款幅度的,在违法行为对应《基准表》规定的处罚档次给予降
5 档处罚;无法定处罚幅度或者违法行为符合《基准表》规定的轻微档次的,在法定罚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罚款金额下限以下给予处罚。
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轻微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轻微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严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6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行为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责任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别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7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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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2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行使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石拐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行使对所属城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60%。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储备土地,可以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和划分的范围,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的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抵押和交易。
实施前款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等影响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异地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使用拆迁安置资金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和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批准临时建筑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也可以异地调换。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类别不同房屋的,按原房屋用途实行异地调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以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放弃安置的,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70%的价格收购房屋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剩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0%部分给付房屋产权单位。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对其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私有自住房屋的所有人需要安置的,应当由拆迁人给予安置。安置房屋与原住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原住房的重置价与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的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和房屋市场销售价购置,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认定为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执行前款规定仍无能力购买安置房屋的,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的经济特困人员,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虽然产权明确,但至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时该房屋无人使用,而且产权人未向拆迁人主张权利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二倍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除按本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外,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四)提供无合法产权或者不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用房的。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不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擅自拆除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显失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评估服务费二至四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 违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违法拆迁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法阻碍拆迁工作造成损失的,违法阻碍拆迁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3日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2003
第三篇:《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研究》个人作业
(11月18日到课签到的同学,三题选一题做即可,作业字数不限;11月18日未到课未签到的同学,三题选二题做即可,每题字数不少于2000字,请于12月22日、12月23日作业纸质打印版交给唐冬云,会统一汇总快递发老师,过期不候)
1、对十八大后的中国经济如何看?
2、如何看第三次产业革命?
3、中国如何抓住战略发展机遇期,你认为这个机遇期有多长,应克服哪些困难?
第四篇: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研究
——基于我市财政效益审计实践
摘要: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是对一级政府、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在一个财政年中的全部财政活动进行综合审计。目前,我国财政效益审计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专项资金上,触及宏观服务型效益分析的非常少。本文在总结我市近几年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探索实践基础上,从审计过程和程序、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评价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对其基本模式进行了全面研究;揭示了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一些独有特征;进而讨论了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与科学发展观、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政府绩效评估以及宏观经济等新时期普遍关注的话题的相互关系。
主题词:宏观服务型、财政审计、效益审计
一、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概况
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是通过对一级政府、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在一个财政年中的全部财政活动进行宏观综合分析,以评价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总体成效,可分为政府级的综合效益审计、部门财政支出效益审计、单位财政支出效益审计以及活动(一项活动,如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包含若干个专项资金)财政支出效益审计等类型。政府级的综合效益审计分全国性和地方性宏观综合效益审计,其中地方性宏观综合效益审计又可细分为省、地(市)、县等综合效益审计。近年来,我国财政资金效益审计有了一定的进展,但绝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单个专项资金的效益评价上,而针对一级政府或一个部门某段时期全部财政活动的宏观服务型综合分析触及较少。2006年以来,我市一直坚持开展全市财政资金宏观服务型综合评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宏观服务型效益审计经验,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完成的。
本文所提的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西方国家在实践中纷纷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财政管理改革,如英国的“效率稽核”,美国的“政府再造”,新西兰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改进计划”
1等等。20多年来,西方国家通过实行政府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在促进政府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改进政府形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各个国家考评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如澳大利亚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范围侧重于政府部门,即该部门一个财政所有财政资金的总体效益状况;美国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范围侧重于活动,而不是单个项目;西班牙公共支出绩效考评的范围侧重于单个项目和专项资金。澳大利亚公共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主要有:一是制定部门事业发展目标。部门事业发展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和绩效计划的重要依据,由政府内阁、财政部和政府各部门共同制定。二是编制绩效计划,设计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计划与部门预算紧密联系。三是编制公共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在一个财政结束后,政府各部门都要编写并提交本部门的公共支出绩效考评报告,以提供绩效考评的基本信息。四是开展绩效考评,评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先由财政部对各部门提交的绩效考评报告进行考核,再报议会审议通过。五是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由审计部门对政府各部门工作和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
二、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基本模式
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与传统审计一样,要遵从审计法、各项审计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模式与传统财政审计和一般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类似,但又有自身特点。本文从审计过程和程序、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方法等几个方面对其审计模式进行说明。
1、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程序
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阶段和程序与一般专项资金审计基本相同,也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整改阶段。但它毕竟不同于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每一阶段仍有其自身的特点。(1)准备阶段:要对被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文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审计方案;还要制定宏观目标,准备大量宏观的、微观的评价指标和标准。(2)实施阶段:根据宏观目标收集证据;总结、评价和分析全部证据。(3)报告阶段:根据审计证据提出审计结论,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编写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工作报告并向本级政府、人大报告,同时公告审计结果,以便公众对审计结果和建议的认可。(4)整改阶段:跟踪调查,促进
报告建议的有效落实。
2、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目标
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审计,揭露管理不善造成的效益差、效率低问题,揭露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改进管理,从整体上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实现政府的绩效目标服务。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揭示的是效率的总体状况、重大决策的总体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水平,而不会拘泥于单个专项资金的效益好坏。当然,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同样要分析单个专项资金,只不过是从统计学的观点来分析若干个专项资金中效益好和坏的比例,以及此类问题形成的原因和相关管理漏洞。
3、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范围
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主要从整体上和全局上去看问题,既包括经济效益,又包括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效益。其范围包括对政府组织、项目、活动或职能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和系统检查,可以确定为以下几方面:对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决策进行评估;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包括经济、社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效率、廉洁自律状况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评价评估;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估。
4、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对象
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客体即审计对象与一般财政审计有所不同,包括: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者、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执行者、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者、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者等。
5、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需要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各个效益要素进行审计,包括:政府宏观决策的总体水平;政府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力度;政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行政效率总体水平,国有资产和经营收益管理水平以及政府现行项目中哪些风险比较大,哪些容易产生腐败,哪些是低效的或无效的等等。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围绕上述活动全面延伸。
6、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国家人事部的《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组,设计了一套评估体系,用3
3个指标来评估政府的绩效。这套标准体系对于我们开展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是一个很好的参考。在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需要考虑建立不同层次的指标体系,如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有些指标可能会适应于性质和业务相似的部门,有的指标可能只适用于某个单位或部门。指标中还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在相当多的部门,非财务指标所占的比例可能会更大一些。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评价指标比较宏观,如财政管理方面的指标就可能包括:财政预算目标的执行情况;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收入总体情况和质量状况;财政支出结构状况;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政府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和工作绩效情况等等。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评价指标的建立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可能会决定评价工作的实际意义到底有多大,而且指标会因部门而异,因单位而异,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庞大的指标库。对于那些可比性指标,将来也可能需要建立标准值数据库。评价指标的确定将会是建立绩效评价体系的重点和难点。
7、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技术和方法
由于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在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项目中通常要运用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包括管理学、计算机技术、工程项目管理、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等。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除了需要财务审计中常见的技术和方法外,还需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1)调查研究是一种既简单又复杂的工具,它可以用来调查事实、收集信息,也可以用来收集对特定问题的不同观点。调查有面谈调查、电话调查和函证调查。(2)统计分析也是财政效益审计中的常用方法。在评价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时,可以应用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统计分析的方法,找出因果关系、差距及影响原因。(3)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测评,要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以及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进行总体评价。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技术和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开展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应把握的几点
开展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建立财政资金的问效和问责制度,是对公共经济管理的保驾护航。它在促进政府改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工作,大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服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新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中专门对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明确要求。一定要把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工作和《决定》的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全面支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工作还要突出从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入手,以规范化为原则,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促进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是切实推进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与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有机结合。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所评价的资金往往包含若干个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效益评价的成果是宏观服务型评价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因此,要从评价一般的专项资金效益入手,以揭露效益上存在的问题为主,综合运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趋势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将若干个专项资金效益评价成果有机统一到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分析中。
三要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把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与政府的绩效评估有机结合。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与公共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审计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公共管理为审计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审计离不开公共管理大环境,并受其影响和制约,但审计反过来又可以影响公共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把钱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主要目标,也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目标。宏观服务型的财政效益审计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绩效评估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四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宏观服务型财政效益审计成果的作用。审计结束后,应对财政资金总体效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对违法违纪问题还应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财政效益审计工作报告应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应依法实行审计公告,财政效益审计报告应该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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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包头市地下水环境问题研究
摘要:论述了包头市地下水出现的区域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质恶化,地下水资源枯竭和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并提出建议与对策。让保护环境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地下水
水环境问题
人类活动
环境保护对策
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生产的必备物质条件,而且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如果利用不合理,就会破坏资源,恶化生态环境,给社会带来灾难。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排在世界第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到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工业迅速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大,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地下水是中国北方城市重要的供水来源,地下水环境的好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然而近年来地下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地下水污染,地下水超采等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类生命的健康,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本文总结了包头市地下水环境恶化带来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引言的内容可包括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方法、范围和背景等。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
1 包头市概况 1.1自然概况
包头市地处内蒙古高原的南端,阴山山脉横贯市区中部,形成北部高原、中部山地、南部平原三个地形区域。包头,源于蒙古语“包克图”,蒙古语意为“有鹿的地方”,所以又叫鹿城。居住着蒙、汉、回、满、达斡尔、鄂伦春等31个民族。它的地域辽阔,总面积为2769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为146平方公里,辖9个旗县区,总人口230万,其中城市人口160多万,是全国23个市区人口超百万的大城市之一。 这部分应与地下水的赋存有关,如地形、气候、水文及地下水的赋存状况、地质等
1.2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包头的大规模建设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国家“一五”计划的实施开始的,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全国十三个较大城市之一。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与发展,包头已成为一座新兴的现代化工业城市,形成了冶金、稀土、重型汽车、机械、能源、化工、轻纺、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
“十二五”和“十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经济强市和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组建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产业集群,实施一批大规模、高水平的工业项目,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争取率先在自治区和我国中西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把包头建成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强市,进而建成全国的经济强市。
这部分应与地下水的利用有关的社会经济发展,如人口,工农业生产、城市的绿化等概况。
2 包头市地下水利用现状
包头市属于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冬季寒而长,夏季短而热,多风少雨,温差大。多年平均降水量200-350毫米,多年平均蒸发量2000mm~2200mm,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贫乏。根据2002年全国水资源普查结果,本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0. 14亿m3,其中:地下水资源量8. 00亿m3,地表水资源量2. 14亿m3,人均水资源量422m3,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2427m3的17(,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m3,是严重缺水城市。
包头市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均,大青山及南部平原包括市区、土右旗、石拐区水资源量为7. 15亿m3,占全市水资源总量的70%;后山地区包括固阳县、达茂旗、白云区,水资源量仅有2. 99亿m3,为全市水资源总量的30%。2005年以来,包头市境内连续干旱少雨,地表水资源趋近干涸,地下水资源量下降,本市水资源量明显低于常年,尤其是后山地区缺水更为严重。
包头市地下水分布按空间分为山前冲积平原区和黄河冲积平原区,包头市的饮用水源井全部分布于山前冲积平原区。主要有昆都仑河扇、东达本坝沟扇、刘宝窑子扇、八拜扇和阿善沟扇。地下水源地分布较为分散,且许多井位已嵌入居住区和工业区,问题非常突出。
3 存在的问题
3.1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污染主要指人类活动引起地下水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和生物学特性发生改变而使质量下降的现象。地表以下地层复杂,地下水流动极其缓慢,因此,地下水污染具有过程缓慢、不易发现和难以治理的特点。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即使彻底消除其污染源,也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使水质复原。至于要进行人工的地下含水层的更新,问题就更复杂了。
3.1.1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机关、学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厕所粪尿、洗衣洗澡水、厨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业、医院和游乐场所的排水等。
随着包头人口的增加,人们的生命活动要消耗大量的粮食,蔬菜和能源,同时也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这些垃圾一般以填埋法处理,而这些被填埋于市区周围的垃圾,随着日晒雨淋及地表径流的冲洗,其溶出物会慢慢深入地下,污染地下储水层。因而,生活垃圾还有居民区的化粪池都是造成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渠道。
有的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只是靠地表水体的自净能力来消除其中的污染物,但水体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据统计包头有80%以上的河流遭到污染,有的污染相当严重,甚至不能用于灌溉农田,同时也污染了地下水源。 3.1.2农业退水
农业退水指在农业生产中农作物栽培、牲畜饲养、食品加工等过程排出的污水和液态废物。其中主要含有各种微生物、悬浮物、化肥、农药、不溶解固体和盐分等生物和化学污染物质。农业退水是造成水体污染的面源,它覆盖面广、分散,并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地面水体。
农业施用的化肥和粪肥,会造成大范围的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增高。农药对地下水的污染较轻,且仅限于浅层。农业耕作活动可促进土壤有机物的氧化,如有机氮氧化为无机氮(主要是硝态氮),随渗水进入地下水。天然的咸水会使地下天然淡水受咸水污染等。
据统计表明,农业用水约为总用水量的80%,占据了包头市地下水使用量的大头,但真正被有效利用的水只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1/3左右,多半损失在送水过程之中。这就是导致包头地下水减少不可忽视的原因。
3.1.3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水。
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大量的各种各样有毒有害的废水,工厂通过化学,物理,生物等各种方法处理而排入城市的下水道,河流或直接排入水沟中,让其自行消失,这些都是导致地下水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
虽然农业用水浪费量更大,但是,由于工业企业的自备水源井都在城市市区,过量开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对城市的长远发展后患无穷。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而且开采不均,部分地区补采失调,现已导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和土右旗山前地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性地下降落漏斗已经形成。潜水水位累积下降幅度最大达25.57米,承压水水位累计下降幅度最大达43.67米,一些地段的承压水已成为层间自由水,这应该引起有关高度人士的重视。
3.2地下水质恶化
地下水水质恶化是地下水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导致地下水质量下降的现象。
由于排污水质不达标污染了包括地下水在内的其它水源,使全市水资源从单一的资源性缺水转变为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并存。目前,由于受污水和污染物随排乱放的影响,包头市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超标问题严重。城市规划区潜水超标污染面积达577平方公里,承压水超标污染面积为61平方公里。
目前,包头市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总排放量约1.0亿立方米,而污水处理能力虽已达到25万立方米/日,但污水利用量很小。因此,有关人士指出,加强污水资源的研究和转化,充分利用污水资源,也是缓解水资源紧张局面、减少对其它水资源污染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包头市供水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增多,截止到现在,全市工业项目中书面提出申请用水的总量已达到87.97万立方米/日。目前包头市的供水能力仅为51万立方米/日,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黄河水的流量在逐年减少,以后包头市生产生活用水对地下水的依存度会越来越高。
包头市封杀违法超采地下水的当务之急是,让大量还未发现的偷采行为浮出水面,并对违规者予以重罚。但有识之士指出,这一任务任重而道远. 3.3地下水资源枯竭
地下水资源枯竭是过量开采地下水或地下水补给来源被阻截而导致含水层疏干的现象。
包头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每年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资源仅为6.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443立方米,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8%,其中,城市规划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200立方米。然而,这个严重缺水的城市却在过量超采地下水。目前,该市共有地下水开采井约1.2万眼,每年开采地下水3.83亿立方米。其中,在地下水资源量仅为1.02亿立方米的城市规划区,各类地下水开采井占到2900眼,年开采量达1.38亿立方米,超采3600万立方米,开发利用率达到了135%。
大规模违规超采地下水,不仅导致城市地下水补水量不足、地下水位下降,还形成了“水源倒挂”的恶性循环。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包头市青山、昆都伦两城区居民的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河水,约占总用水量的70%。而大量的优质地下承压水却用于工业、农灌和绿化,仅有少量的承压水用于生活饮用水,而且多数地下水浪费惊人。而作为包头市主要饮用水源的黄河水含沙量大,水温高,污染严重,水处理成本相对较高,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质难以保证。
据统计,在包头市水务局限期封停的首批35眼自备水源井中,洗浴业就占了24家,而大部分是未经审批违规开采。而且,目前全市洗浴行业只批准了18家开采使用地下水,但现在有许多洗浴中心都在偷采地下水,有关部门近几年每年都能查处十几家,而且许多洗浴中心往往是自来水和违规自备水源井并用,查处难度很大。
3.4地下水位下降
地下水位下降后,由于破坏了原地层的受力平衡,在地面载荷(压力)作用下被疏干的含水层就会被压缩,因此可造成地面下沉,建筑物倾斜、开裂,桥梁、道路变形等严重的后果。另外,地下水位下降还可引起海水倒灌、咸水入侵等污染淡水资源的现象。 包头市地处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近年来由于连续干旱缺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补给量明显不足。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下水位以每年一米左右的速度下降,每年都有大批的水源井和水源锐减或干枯。特别是城区规划区内的工业、绿化、宾馆等取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包头市将依法开展为期两年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专项治理。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今年年底这个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地下水源井将被完全封闭,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量减少500万立方米以上,完成水源置换工作任务的40%。预计在2011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4 对策与建议
4.1加强法制宣传,改变固有观念
在加强水资源的统一宣传规划与管理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严格管理,奖惩分明,使有限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另外要加强宣传,说明水资源的宝贵和发生危机的后果,让人人都了解水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道理,强化人人爱惜水、节约水的观念。同时要加强水资源的经济保护,比如适当提高用水价格;限额用水,超额罚款。
4.2合理、有效的开采
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是地下水环境趋于平衡的保证。破坏性开采,会造成不可补救的后果,权衡水资源情况,建议:农牧业用水要充分利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禁止用深层地下水灌溉,灌溉要采取喷灌和滴灌新技术,降低用水定额。减少自备水源,自备水源不利于管理、浪费较大,虽然采取收费措施,但收费低,漏洞较大,应尽量减少自备井,采取集中供水。
4.3开源节流
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应该积极地进一步开发水资源,扩大供水量。兴建水利工程设施,引地表水灌溉,以减少农业开采地下水量。在开源的同时,还应十分重视节流工作,这是目前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措施。农业灌溉方面,要减少渗漏损失,采取喷灌、滴灌等先进技术,制定合理的灌溉水量和选定最佳的灌水时间,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这不但能缓解供水矛盾,而且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活用水方面,应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如在洗涤衣物时采用“少量多次洗涤法”,根据不同的需要重复使用,用洗菜水浇花、拖地板等。总之要节约每一滴水。
4.4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 水资源是人类生活的源泉,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至关重要。水源污染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环保执法部门应严格废除渗井、渗坑排放废水,教育人们养成讲卫生、不乱倒污水、废物的好习惯。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率和重复利用率,封闭废井,杜绝混采井,防止深层水污染。
4.5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节水研究工作。如工业生产中如何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清洁生产新工艺,节水型的新工艺、新方法;污水处理的新工艺、新方法等。农业上要研究节水灌溉的新模式,即既要节水又能增产。同时还应开展科学开采地下水、保持水循环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科学研究工作。
对策与建议部分要针对存在问题,不要泛泛而谈
5 结论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满足工业、农业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在加强法制宣传、改变固有观念的同时,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经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开源节流;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使地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保证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结论是文章的主要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如果不能导出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或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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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环系
09级城规
杨燕燕
09124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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