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精选十篇)
农村婚姻 篇1
任何问题的出现, 背后必定有其原因, 农村离婚问题也不例外。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夫妻双方特别是女方独立意识增强, 传统婚姻观念淡化;男方赌博、酗酒、家庭暴力, 缺乏家庭责任感;社会流动性增强, 长期外出打工, 长久两地分居, 造成感情淡薄;婚姻替代资源增加, 夫妻信任危机频发;夫妻间吸引力弱化, 婚外恋增多;离婚成本降低, 动机不纯, 恶意离婚。总之农村离婚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当今农村对理想婚姻追求过程中的困惑、迷茫、浮躁。
农村离婚率的提高, 使得农村婚姻的不稳固, 造成农村家庭的破裂, 给孩子物质和精神上都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给老人的的赡养带来难题, 也导致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使得人们无法安心农业生产, 造成大量农田荒芜;最后农村婚姻的解体还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有些人参与嫖娼等违法活动, 不仅败坏了社会风俗, 而且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最主要的是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不利于农业的现代化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不利于农村社会管理, 不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婚姻稳定问题, 群策群力改变现状。
一、加快‘三农’建设, 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要严格按照“生产发展, 生活富强, 乡村文明, 村容整洁, 民主管理”二十字方针来指导新农村建设。为了实现二十字方针的目标, 各级党委,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因地适宜的调整农村生产结构, 加大农村基础建设的投入, 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 缩小城乡的贫富差距, 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 在当地;这样农民不用背井离乡也可以致富, 可以夯实婚姻的物质基础, 减少贫贱夫妻百事哀的发生的几率, 同时也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与此同时要加大对“三农”体制改革的力度, 彻底改变城乡二元户口模式, 可以让农民更好的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更重要的是可以消除不利于农村婚姻的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增强对农村适龄青年与已婚人员婚姻家庭等相关主题的培训, 引导家他们妥善处理好事业与家庭关系。
二、加大文明婚姻的宣传力度, 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弘扬婚姻家庭新风尚, 倡导家和万事兴的优良传统;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的宣传学习力度, 让男女双方学法、懂法, 用法, 特别是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运用, 提高他们双方的法律意识。同时要普及夫妻和睦、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观念, 培养夫妻相敬如宾的默契感, 增强双方的信任度;提高夫妻的家庭意识, 责任意识。同时培养夫妻共同的兴趣爱好, 生活习惯, 调适婚姻, 提高婚姻质量。另外要规范农民夫妻双方的道德行为: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活动, 促进提高农村家庭成员自身素质, 让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 提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由恋爱和谨慎结婚, 培养对恋爱, 婚姻家庭要慎重的好习惯, 好风气。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减少因草率结婚或草率离婚而引起的伤害。最终形成夫妻恩爱、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文明家风。
三、加大对农民工人文精神关怀的力度
人文精神关怀是所以人必须的, 农民工当然也不例外。人文精神关怀对农民工的婚姻生活的稳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能让农民工经济上去, 而精神更不上。这就要求加大对农民工人文精神关怀的力度, 急他们人文精神之所急, 想他们人文精神之所想。要多措并举, 不仅要对农民工宣传人文精神对其的婚姻生活稳定, 夫妻和睦相处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明白人文精神的重要性, 促使他们自觉的深入解剖自己有关人文精神方面的不足, 进而改善人文精神生活。与此同时, 要求我们为农民工创造能搞提高自己人文精神的基础, 加强这方面基础措施建设。比如:农民工廉租房等条件, 不但有利于农民工夫妻双方进城务工, 而且有利于子女进城入学;同时对农民工用工时, 要减少对性别、年龄等方面的歧视, 扩宽女性务工人员的就业范围, 增加女性农民工的用工岗位, 使得更多夫妻能团圆, 更多家庭能够团聚。
四、严格把关婚姻登记,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
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关口, 认真审查, 防止弄虚作假, 确保登记的婚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婚姻处罚力度, 杜绝无效婚姻和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发挥诉讼调解作用就要求尽一切可能维护婚姻稳固, 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更要在法律的前提下, 发挥主观能动性, 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 争取更多的希望, 更大的可能, 使得夫妻双方能够调解和好, 一定要尽到保护婚姻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使得离婚更加谨慎, 以降低离婚率, 实现婚姻稳定, 家庭稳定, 社会稳定的效果。
摘要:离婚增多, 婚姻家庭关系不稳, 已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现实的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婚姻稳定问题, 群策群力改变农村婚姻不稳定, 离婚增多的现状。
关键词:离婚增多,社会问题,改变,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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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现状问题 篇2
一、彩礼问题
自周代起,民间礼仪中就规定缔结婚姻要遵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征)、请期、亲迎。而纳徵礼是其中很关键的一步,因为收下了徵礼,就意味着同意了婚事,即“订婚”之意。徵礼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也被称为“聘礼”、“财礼”、“大礼”、“茶礼”。经历了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许多民间风俗已经消失,而彩礼风俗却经久不衰,一直延续下来,实际上彩礼风俗在当今的缔结婚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据上海交通大学史清华教授所进行的农村婚嫁调查:农民婚娶时的彩礼率(对问卷中问题“订婚时是否需要彩礼”,回答为“是”的问卷数占作答问卷总数的比率),山西: 2002年为98.1%, 2003年为93.9%, 2004年为89.9%, 2006年为97.4%;湖北:2002年为98.2%,2003年为91.2%。从这一结果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在我国农村,彩礼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彩礼率在各个年份几乎都达到90%以上,在不同省份所显示的地域性中婚前须支付彩礼在我国属于普遍现象。
然而,正是由于彩礼在我国缔结婚姻中的重要作用,致使彩礼成为很多人组成家庭的连接点,在农村中存有“父母之命,媒妁之约”的传统婚姻缔结思想,有些父母以自己的家长身份安排子女的婚姻,在嫁女儿时要求巨大的彩礼,并且有些地方还形成了彩礼的攀比风,这更深层次的引起很多家庭的财政危机。因为要担负起巨额的彩礼,所以向亲朋好友四处拒接外债,间接地延伸了更多家庭的财政危机以及家庭的和睦危机。
二、未婚先育
现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现象在农村地区的存在,说明它在农村是有其产生与存在土壤的。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对待非婚生子女的态度的社会问题和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现在在农村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未婚先育的那些父母本身在思想上就不够成熟,无法担负起养育小孩的责任把非婚生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养育,实际上爷爷奶奶辈的还要养育孙子孙女辈,这增加了农村中关于养老方面的负担。因为有些人原本可以存些养老金的,然而为了养育孙辈的只能将养老的费用放在最后。未婚先育的主要是80后,他们本身追求自由、自我,对于养育下一代根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这将极大的影响到非婚生的子女的教育问题及心理健康。对此,我们应深入研究其内在原因,了解其危害,将其与农村人口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思想上、精神上预防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育观和性爱观。
三、事实婚的普遍存在由于受旧习俗的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通过举行婚礼便得到承认的结婚习惯在我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许多男女对举行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却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它一直普遍存在。“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缘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同时我们发现有些事实婚姻中的很多家庭的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都登记他们为夫妻关系(据说大多数是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这就产生了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的矛盾。当然在现实中与事实婚有关的很多民事、刑事问题在不断涌现。例如有些人在已经有事实婚的情况下又与另一人去进行了婚姻登记,或者有两个事实婚姻,那么是否构成了重婚呢,又该如何处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在事实婚姻中彼此的人身、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对妇女而言。在事实婚姻中关于共同财产无法明确的做出判断,那么在解除事实婚姻时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就比较难以做出分割的比重。
四、异地分居
新农村婚姻怪现状 篇3
娶媳妇“明码标价”,普通人家娶媳妇花费最少不下五六万元,更排场点的婚礼要花掉10万元左右。结果,媳妇进门了,而公公和婆婆却往往因此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记者据对黑龙江省海伦县、木兰县、兰西县、泰来、五常、绥化等地的农村进行调查后,发现黑龙江省农村很多地方互相攀比,女方对男方明码标价,结婚大讲排场的现象相当普遍。
为了娶媳妇,高价抬款也要上
在黑龙江省兰西县,流传着一句顺口遛:三间瓦房不带坯,三金一踹一窝机。这句话代表着兰西农村很多青年娶媳妇的一个标准。“三间瓦房不带坯”是女方必提的要求,男方无论有钱与否,必须提供砖瓦房;“三金”指金项链、金耳环和金戒指,而且还要白金的;“一踹”指的是摩托车;“一窝机”指的是电视机、DVD、洗衣机、冰箱等各种家用电器,这些“一个都不能少”。除此之外,男方还必须向女方“过礼”,“大礼”和“小礼”加在一起,要3万元左右。因此,兰西农村的很多农民要想给儿子讨到媳妇,大都得付出七八万元。而大多数兰西农民为儿子娶上了媳妇,往往负债累累,甚至花高额利息“抬钱” (借高利贷)。许多农民自家养的小鸡下个蛋都舍不得吃,攒着卖钱,就为了给儿子娶媳妇。然而,父母从牙缝里挤出的钱,往往无法添满儿媳妇的“狮子大口”。在新媳妇过门,小两口成为万元户之时,也正是老人倾家荡产之日。因此,对于黑龙江省很多农村父母来说,儿子娶媳妇表面上是喜事,实际上已经成为他们最怕、最痛苦的事。
奢华的婚礼
在对黑龙江省很多地区农村婚事的调查中发现,如今农村娶媳妇的形式也逐渐与大城市接近。过去用农用四轮车接亲,现在最次也得用面包车,一般都得用轿车;现在的农村小两口结婚前还要拍全套的婚纱照,而且结婚时要全程录像,并制作成VCD或DVD;过去农村结婚,会有很多来吹喇叭送福的,现在干这行的越来越少,因为很多农村青年结婚时,必须按照女方的要求,请来乐队助兴。
海伦市东方红乡的付某,在娶媳妇头天晚上,通知女方要用一辆微型面包车和一辆大客车前去接亲,女方听罢大发雷霆,称“我不挑什么,但怎么也得用一辆国产红旗来接我”。因为怕女方第二天不肯上车,付某的家人一直跑到凌晨两点钟,才从海伦市租来了一辆红旗车!海伦市有很多奇瑞“QQ”出租车,一些人家租不起好车,就按女方的要求,租用十几辆“QQ”,靠车多勉强过了接亲关。
在有些地方,农村婚礼的奢华程度,甚至超过了哈尔滨这样的大城市。兰西县农民张某结婚时,因为前几年在哈尔滨挣了点钱,女朋友提出结婚时一定要风风光光,超过她周围所有人家结婚的场面。于是,张某被迫从哈尔滨租了一辆奔驰车,在附近市县又租了一辆奔驰车、4辆奥迪车,组成了一个豪华车队,排成队在村子中的土路上录像。新媳妇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但她的丈夫及公婆在外打工10几年攒下的钱,几乎全部在这场豪华的婚礼花费殆尽!
在婚礼中,“改口费”是必不可少的。20年前,当时的“改口费”大都是101元,婆婆留下1元,给儿媳妇100元,意为百里挑一。如今,这个价码早已过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1001元,意为千里挑一。而千里挑一也只是如今“改口费”的底线。很多女孩在出嫁前,希望男方更重视自己,希望自己是他“万里挑一”的对象,因此,男方必须得付出10001元,才能让新娘开心。
张某的父亲在婚礼结束后长叹了一声说,现在娶媳妇,真是往死了要呀!这是要父母的老命呀!
结婚前媳妇被人撬走
因为“钱”在农村青年的婚姻中占的地位越来越重,随之而出现的一些婚姻怪现象,也让人目瞪口呆。
某县农村一位姓白的姑娘,长得很漂亮。村里一位帅小伙相中了她,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小伙子家里很穷,东借西抬,迟迟凑不足4万元彩礼钱。不久,邻村另一小伙儿也相中了这位姑娘,当听说这位姑娘已经订亲,但对方4万元彩礼还没有给时,他开口出10万元彩礼。一个月后,白姑娘嫁给了邻村那位小伙,虽然她的丈夫有点罗锅,长相、条件与原来的男朋友无法相比,但她仍义无返顾。如今,被撬跑了媳妇的帅小伙还打着光棍,当地人也编了几句顺口溜调侃:老白姑娘向钱看,罗锅小伙不难看,帅哥还是光棍蛋。
娶不起媳妇,让你先“掉价”
很多青年男女相恋后,想靠自己的双手好好过日子,不再要几万元的彩礼难为男朋友及其家人,但女方的家长往往不让步,不给够彩礼,决不嫁女!被逼无奈,带着女朋友“私奔”的男青年越来越多。待到生米煮成熟饭,再向父母摊牌,这样,女方家自然没有了要价的底气。
泰来农村女孩赵某,在村子里是数一数二的漂亮姑娘,聪明小伙梁某,先是和女孩的哥哥套近乎,熟识后,开始追求赵某,赵家发现后坚决反对他们来往,女孩父母嫌梁某家穷。于是,梁某就鼓动赵姑娘和他一起出去打工。半年后,女孩怀孕回来了,可男方家并不着急张罗结婚。没办法,女方家只能主动“掉价”。原本可以要到3万的彩礼,最后只要了1万。在黑龙江省农村,很多谈婚论嫁的两家从相对象到结婚整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讨价还价、斗智斗勇的过程。
谁给的钱多就嫁给谁
农村找对象,很多女孩最注重一条:看家庭条件。家穷,小伙子长得再精神也没用;家里有钱,就是小伙子长得没样,照样娶漂亮媳妇。一位绥化的农村朋友说,他们屯就有不少这样的男青年。村里有一个青年,长得又瘦又单薄,但家里非常有钱,地也多,所以,村子里的很多姑娘都朝他使劲儿。两个曾经非常要好的姑娘还因为他争翻脸了。后来这个小伙娶了长得漂亮、身体壮实的小丽。其实,无论是在村民眼中还是在小丽家人眼中,他们俩儿极不般配——小丽都能把丈夫装下!
脑瓜聪明身体壮的女青年大受青睐
因为娶媳妇都要花费重金,因此,黑龙江省农村男青年娶媳妇时,往往最看重的并不是长相,而是女方的体格和脑瓜。农民王某说,农村人娶媳妇。当然也想娶好看点的,但对方首先要身体好,能干活,会过日子,娶个病秧子,长得再好在农村也没用!据了解,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体格好都是农村男青年及其家人相亲时,常常挂在嘴边的第一条件,而长相则过得去就行。
如今,黑龙江省农村青年在娶媳妇时,除了重视体格外,也开始重视对方的脑瓜。长相过得去,身体好,又有一定文化的女孩,嫁人时的价码也比较高。海伦市某村,姑娘出嫁价码在乡里最高。因为那个村的经济条件较好,姑娘受教育水平也比别的村高,姑娘出嫁时,不算房子也得要七八万元,是全乡闻名的?高价媳妇”村。
“现在的年轻人,只知道往自己身上划拉”
因为看好了娶媳妇是“改变生活”的大好时机,一些没良心的儿子也成了“奸细”,鼓捣“对象”不给够钱不上车!木兰县的蔡某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勤劳老实能干,过日子非常细心,恨不得一分钱掰成两半花。攒了大半辈子,盖了砖房,独生子也到了娶媳妇的年龄。他的儿子长得不错,身体又好,所以,邻居家的姑娘相中了他,主动来提亲。看到有姑娘主动来提亲,老蔡当然高兴。姑娘家还挺懂事,只要了3万元彩礼钱。不过,盖完房子后,老蔡手上只有两万多块钱,另外还有几十袋豆子没卖。所以,他就与未来的儿媳妇商量,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只有两万元。姑娘还挺“通情打理”,说可以先欠着。于是老蔡高高兴兴地开始筹办婚事。可结婚前几天,对方突然说想推迟婚期,老蔡不知何故,媒人捎话说,你儿子说你家还有豆子没卖,为什么不把豆子卖了,把彩礼钱“过”了?原来,儿子考虑到将来的小日子,向女朋友告了密。没办法,老蔡只好贱卖了豆子,补上了“欠款”。媳妇终于进了门,可老蔡心里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长叹一声说,现在的年轻人,只知道往自己身上划拉,根本不考虑老人今后的生活。
500块彩礼拆散一对鸳鸯
在农村要彩礼不仅仅是钱本身的问题,彩礼的多少还是身份的象征。谁家接了多少彩礼,总是屯子中人议论最多、关注最多的事情。很多青年男女本来两情相悦,但就因为在结婚前“过礼”时,对方拿不出女方规定的数目,女青年就坚决不肯“屈尊出嫁”。
有一位农村少妇杏花结婚4年了,日子过得非常艰难。丈夫脾气不好,她身上的伤疤好了旧的添新的。她曾经离过一次婚,为了孩子又复了婚。她说:“我就栽在500块钱的彩礼上了。”杏花最初结婚的对象是她的初中同班同学,两个人一个屯的,感情也非常好。杏花家条件非常不好,下面还有3个妹妹,当时杏花决定结婚的时候,说好彩礼钱8000元,可对方家里差500元拿不出来。杏花当时想,我也不比别人差,为什么我要“掉价”?再说自己还有3个妹妹,自己“掉价”了,妹妹们也会跟着受影响。而男方觉得别的条件我都答应你了,我对你还那么好,你难道就差 500元吗?就这样,因为500元彩礼僵了3个月后,谁也没让步,男方迅速娶了一个开价6000元的女孩,杏花也很快嫁给了出价10000元的丈夫。可嫁到夫家才知道,钱是丈夫抬来的,饥荒还是她自己的。杏花说:“前男友现在是队长,日子过得可好了,我就没那个命。”吃过苦果的杏花,对妹妹的教导就是找对象千万看人别看钱!
先结婚后恋爱,婚龄越来越提前
在农村,因为害怕好女孩都让别人家挑走了,所以,结婚年龄越来越靠前,往往十八九岁就结婚。一般二十三四岁还没结婚的农村小伙不是家穷就是有缺陷。所以,在农村因为年龄不够先结婚后登记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农村,结婚马上要孩子是很普遍的,所以,他们结婚后都要交早婚早育的罚款。因为钱不多,家家都不在乎。罚款和礼金相比,那是小巫见大巫。”
木兰一位乡干部说:现在农村的离婚率不比城里低。农村很多青年不到20岁就结婚了,年纪轻轻就有了孩子,因为年龄小、不成熟导致小两口矛盾非常多。再加之农村夫妻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越来越短,有不少认识一个月就结婚,时间长的,一般也就处半年。所以,这些年龄小、相互又不了解的小两口,婚后经常吵闹,天天闹离婚,家长也省不了心。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与20多年前相比,已经翻了几倍。因此,年轻一代的婚姻不可能还像20多年前那样,买几件衣服、一对皮箱、做两床被子那么简单,隆重一些本无可厚非。然而,婚礼越来越豪华,找对象“一切向钱看”,让本来很单纯的农村婚姻变得很复杂,埋下了许多矛盾的种子。
社会变迁与农村婚姻观念研究 篇4
对于一个从农村来的大学生来说, 自然会高度关注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 关注农村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 因为从一定程度上说, 人们的思想观念支配者人们的行为, 只有理清楚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我们才能真正的理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现象、问题, 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诚然, 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我国农村社会变迁受多重因素的影响, 在循序渐进的平缓过程中时而会发生骤变, 农村婚姻观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社会实践中首当其冲的被改变。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 尤其是国家对农村人口外出限制的口径放大, 使得大批农村人口流出农村, 进入城市。近年来, 随着打工潮 (民工潮) 的兴起, 更多的农家子弟通过受教育进入城市, 他们不仅开阔了眼界, 扩大了人际交往范围, 同时与异性交往的机会也增多了, 并且潜移默化的受城市现代化观念的影响, 逐渐认同并接受了城市的生活方式, 从而使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改变。
一、社会变迁理论概述
(一) 社会变迁的含义
社会变迁, 既可以用来指社会形态或文化模式发生的任何变化, 也可以用来指整体性的社会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更替过程。因此, 社会变迁就有着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变迁是指社会生活现象的变化与发展, 包括社会形态的量变与质变, 社会结构的变化, 社会功能的改变, 社会过程的推移以及社会制度和管理模式的改革, 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社会心理、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狭义的社会变迁则特指社会结构的变迁。本文将在广义的社会变迁的理论范围内进行相关的问题探析。
(二) 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视角
对社会变迁的理解不同, 缘于不同的社会研究视角。社会学研究者们运用历史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种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 形成了多种研究视角。20世纪80年代以来, 更多的学者投身到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行列, 其中本土学者居多。总体来看, 研究者们形成的研究视角可简单归类为社会关系视角、社会流动视角、社会结构视角和社会文化视角。
二、传统农村婚姻观念的特点和社会变迁对农村婚姻观念的冲击
婚姻缔结, 俗称订婚, 指择偶后, 宣告双方婚约开始的活动。这是中国农村约定俗成的传统。传统观念人们认为, 婚姻必须要由父母做主才行, 对于缔结婚姻, “父母之命不可违, 媒约之言不可无”, 而且把“媒灼之说”当成必要环节, 视为一种必然规律, 有所谓“天上无云不下雨, 地下无媒不成婚”之说。在人们看来, 不经父母做主同意认可的婚姻, 不经做媒自主的婚姻都是不道德的。因此, 儿女的婚事应由父母包办代替, 我们称之为包办婚姻。这种传统的婚姻观念有几个主要特征:保守性、规矩性、不平等性、临近性。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社会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 城镇化速度加快, 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法理社会开始代替伦理社会。中国社会的这种快速转型, 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的观念。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 农民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变化的特点基本可以概括为:开放性, 多样性, 落差性, 距离性。
三、农村婚姻观念变化的原因
(一) 爱情的地位开始上升
对于农村社会来讲, 婚姻缔结, 而爱情的比例是比较低, 但是随着社会变迁, 农村男女青年的自主性增强, 爱情比例在上升, 开始成为影响缔结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婚姻观发生扭曲
婚姻观扭曲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陋习偶观还有一定的市场根;二是婚姻道德观念混乱, 对家庭极不负责;三是部分家庭中仍存在男女不平等、重男轻女的思想。
(三) 农村人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科技的发展, 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单凭土地已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于是农村的男女青年大量涌入城市打工挣钱, 在城市居住的过程中, 农村人的思想价值观念逐渐被城里人同化。另一方面:我国普及十二年免费义务教育, 农村小孩也可以和城市小孩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 上不起学的现象已不复存在。这些农村人通过教育不仅提高了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 同时价值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在他们再回到农村的时候, 就会影响到其它中老年人的价值观念, 最终实现价值观念的变化。
四、农村婚姻观念变化产生的问题
(一) 婚姻道德义务不断淡化
婚姻不仅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更多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随着社会变迁, 这种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所削弱, 人们的功利性在增强, 而道德感在削弱。
(二) 农村婚姻成本增加
近些年听到好多农村青年高呼结婚一系列费用太高, 结不起婚。农村的结婚费用过高, 一定程度上造成家庭的沉重负担。同注重个人感情的现代婚姻形式相比, 传统村落社会中的婚姻是具有实际、理性和慎重的特点。这种婚姻更接近商品交换。即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前, 总是像买东西一样掂量双方条件的各个细节。结婚费用一般包括彩礼聘金, 请客费用, 建立新家的费用。彩礼聘金被认为妇女的“身价费”, 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来这种“身价费”不断飞涨, 成了农村许多家庭沉重的负担。近年来, 不少地区已超过万远水平, 甚至数万元的情况也不少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婚姻历来被当作整个家庭而非当事人的事, 因此结婚费用是家庭承担, 而且父母也认为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结婚费用的飞涨速度远远超过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 与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承受能力严重脱节, 造成家庭及家族的经济紧张或贫困, 导致了贫苦的家庭的婚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 而少数比较富有的家庭男子则在农村理性实际的婚姻观的一向较容易找到配偶, 结成美满的家庭。但一部分男青年结成自己的家庭则缺乏经济基础, 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三) 农村家庭稳定性降低
农村家庭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一社会问题引起了极大地关注。婚外情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这是社会生活多样化及婚姻道德观念不正常化而产生的结果, 由于经济及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社会生活呈现出多样化, 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一些不良的婚姻道德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侵入到人们的生活, 如:性自由、性解放、包二奶、养小蜜、交情人、一夜情等等。男女任何一方一旦在婚姻家庭中出现这些行为, 婚姻生活就不再平静, 家庭维持就有危机。
(四) 农村妇女的自主性增强
农村妇女自主性提高与整个社会妇女地位的提升是紧密相关的, 但是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那就是农村女孩的眼光越来越高, 而且流向城市的越来越多, 致使农村剩男越来越多, 大大增加了农村结婚成本, 女性在看似地位的提升, 其实又被当成了特殊商品, 这个问题也需要得到进一步关注和解决。
五、加强农村文化假设, 引导农村婚姻观念向良性方向发展
家和万事兴, 家定国安宁。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因此整个社会都要关注和谐家庭的建设, 为稳定家庭、建立和谐家庭倾心、倾情、倾力。就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而言,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加强农村婚姻法律知识宣传, 使农村婚姻法律化
社会的进步与法律体制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需要法律规范, 所以应加强农村普法工作, 尤其是婚姻法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使农村婚姻越来越规范, 农村婚姻家庭问题, 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和处理。
(二) 加强农村道德文化建设, 使农村婚姻道德化
农村婚姻道德建设, 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群众道德文化素质, 让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念。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而婚姻和谐是家庭和谐的基础, 所以要不断做好婚姻家庭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 以道德建设为基础, 促进农村婚姻道德化, 以积极正确的舆论为导向, 倡导良好道德, 努力实现社会风气良性循环。
(三) 引导农村价值观积极发展, 使农村婚姻文明化
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机构, 为群众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的作用, 通过设“信箱、服务卡”, 密切警民、官民关系, 营造“秩序好、群众满意、纠纷少、社区稳定”和谐环境;增设调解中心、发挥亲友团协助能力, 及时发现和处理矛盾纠纷, 使家庭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解决, 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级。加强正面文化宣传工作, 坚持依法依德相结合的原则。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农村传统社会结构, 农村传统婚姻观念也受到挑战并开始出现变动。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转型与微观婚姻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 分析中国农村传统婚姻观念的特点以及其在社会变迁的冲击下所呈现的新特点。
关键词:社会变迁,农村婚姻观念,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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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礼仪的社会功能 篇5
荣娥
【摘要】在农村社会中,人们不仅重视婚姻本身,而且对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婚姻礼仪倾注了相当的热情,究其原因不仅仅是源于文化习俗的惯性作用,更重要的是婚姻礼仪作为一项社会设置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婚姻礼仪作为过渡仪式的一种,具有五个方面的社会功能:乡土社会中的成年礼、社会角色的转换、婚姻合法性的确立、组建社会网络与传承社会文化、强化社会秩序。【关键词】婚姻礼仪;仪式;社会功能
在乡土社会中,婚姻礼仪是缔结婚姻关系,组成一个新家庭的重要环节,更是乡土社会中农民生活世界里最为重要的信仰仪式行为,它凝聚着深远的文化价值理念,也是乡民生活意义体系的体现。在农村社会中,作为传统文化资源之一的婚姻礼仪能得以形成并在社会剧烈变迁的今天仍然存在,可见其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本文基于我国中部农村的实地研究,通过对鄂中荣村半个世纪以来婚姻礼仪的考察来探讨农村婚姻礼仪的社会功能。
一、乡土社会中的成年礼
盖纳普一直将过渡礼仪的思想贯串于订婚与婚礼研究的始终,他认为婚礼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行动,是一种永久性地加入新环境的仪式。[1]婚事对于社会来说是平凡小事,对于个人却是一生中的重要事件。在汉族乡村社会中,没有类似于少数民族的成年仪式,婚礼同时也承担着成年礼的角色,个人一旦成婚就自然而然地意味着获得成人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尤其是婚姻———性关系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起成人的责任与义务。例如,传统仪式中,在婚礼那天,新郎剃“状元头”与新娘的“开脸”仪式,不仅仅是为了在这特殊日子中的装扮,而且具有成年礼的意义。尤其是姑娘的开脸仪式,因为在当地农村女子只有在结婚时才有这么一次“开脸”仪式,这个仪式成为一种成人标识,是从姑娘向媳妇转换的标志。村民们有如此解释:用新棉花搓成棉线扯脸、鬓角、眉毛,就像现在修眉一样,再用熟鸡蛋滚一下,脸就光亮、滑溜了。这就是开脸,开了脸就不是姑娘了,就是媳妇了。姑娘是不开脸的。现在不兴开脸了,换成到理发店做美容、化妆、盘头。(荣村村民RPP,女,83岁,口述)人们又称“结婚为”“做大人”,也即结了婚,举行过婚礼,才是成人,没成家就一直是小孩,纵然你早已独立。笔者家每年春节都有一次全家大团聚,逢吃饭时大人一桌,小孩一桌。可是去年在家庭晚餐上,比笔者小一岁的侄女因年前结婚被家里长辈准许坐到大人那桌,而笔者却因还是“小孩子”只能在小孩那一桌吃饭。可见在人们眼中,结婚与否已成为一个分类标准,人们被这个标准分为大人与小孩,而年龄与辈分在这个标准面前则显得苍白而无力。而在乡土社会中,结婚又以是否举行婚礼来作为判别标准。婚礼的举行昭示着个人从一种社会身份过渡到另一种社会身份,或者说是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角色,例如夫(或妻)、婿(媳)的全新角色。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人生的重大转折,特别是对于女性,婚礼过后,她就脱离原来的社会关系网络,进入全然陌生的家族关系体系。婚礼就是对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与有关系的人发生或短或长分离而设计的仪式,这种仪式的目的是要造成文化上具有高度价值的非分离或非孤立状态。婚礼仪式隔离出了一对新人,通过仪式,不仅将他们与现实人群发生频繁的互动,而且将他们置于神灵、祖先一体的神圣境界,[2]472从而克服了新人与原社会关系分离的状况。
二、社会角色的转换
(一)角色的分离
在姑娘未出嫁前,她最重要的社会角色是父母的女儿、兄弟姐妹的姐姐或妹妹,也即是娘家的一份子,而在婚礼后则要承担起新的角色,即妻子与媳妇的角色。在婚礼的准备阶段,为了顺利地实现其角色转换,原有角色在仪式中被分离开来。从男方“看期”通知女家,进入婚礼的准备阶段起,父母就不再让待嫁姑娘从事往常的劳动,而是开始让其准备自己的结婚用品,并且母亲开始给女儿讲解、传授性知识与为新妇后的待人之道,等等。也就是说,进入婚姻的准备阶段起,周围人就不再以原有的“姑娘”交往规则来要求她,而是不断向其明示暗示其马上为人妇的身份,也即姑娘提早进入对于未来角色的认知之中。然后,在送亲队伍出发,姑娘离开娘家前还有一个重要的“辞宗”仪式,即给祖宗上香,辞别祖宗神灵。姑娘辞别祖宗,上了花轿,离开娘家,就与原有的娘家女儿的角色分离,成了“泼出去的水”。当姑娘那会在家没觉得什么,可那会婚期一定下来,我就觉得我马上就要离开家了很舍不得,家里人也对我跟平时不一样了,特别好。出门那会,眼泪一下就下来了,就觉得我以后就是别家的人了,很舍不得爸爸妈妈。(荣村村民LSZ,女,43岁,口述)新娘刚被接到婆家,娘家的送亲队伍就被婆家人安排到附近其他人家“打坐喝茶”,待拜堂结束才接去吃酒。于是,在整个关键的拜堂仪式中,新娘要独自一人面对陌生环境与夫家人,与旧有的角色和生活场景完全隔离开来了。
(二)角色的过渡
根据盖纳普的观点,在过渡仪式中,跨越“边缘/阀限”是最为关键的,只有顺利跨越边缘/阀限,才能使仪式展演者完成新角色的“聚合”。在婚礼中,仪式主体经历过角色的“分离”之后,进入了“边缘/阀限”阶段,成为特纳所言的“阀限人(过渡仪式的仪式主体)”。这种“阀限”在性质上属于秘密性阀限,即只有“新郎与新娘”是阀限人。在仪式的操演中,除了作为阀限人的新郎、新娘外,还有三类仪式的参与者。第一类是仪式的指导者,如“牵亲娘”、“呼礼先生”与“支宾先生”等人。牵亲娘由新郎的姑姑担任,而且得是儿女双全、丈夫健在的有福之人,作为备受尊敬的长辈与过来人在新娘甫下轿开始至整个婚礼结束对新娘言行、礼节进行指导;“呼礼先生”与“支宾先生”一般是由村里有一定学识、口才,受人尊敬的文化精英担任,这样的人熟知一般人不懂的礼仪程序与仪式的象征意义,在仪式中扮演着指导者的角色。这一类仪式指导者在整个仪式进行过程中,指导着被与原有社会关系、生活情景隔离开来的新娘在仪式中扮演好阀限人角色以符合仪式秩序。第二类参与者则是配合表演者,这些配合表演者在婚姻礼仪的某一仪式性活动中参与、配合阀限人进行仪式表演,如在“接八字”中的媒人、陪“十姊妹”中的小姐妹等,这些人在某一仪式化活动中作为阀限人的配合者,强化仪式效果,凸现阀限人角色,使得阀限人角色过渡更加顺畅。第三类参与者则是仪式的观众,这主要是指各项婚姻礼仪现场的亲友、围观的乡邻。任何的表演都需要观众,有了观众的参与和互动,表演才会进一步推向高潮。仪式也是一种表演,一种向神灵、向人们自己进行述说的表演。而且,在仪式情景中,阀限人也根据观众的态度与反应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观众的热烈反响会将仪式表演推向极致。新娘与新郎在新郎家一起“拜堂”、“磕头”、“端茶”,这些仪式都旨在使新娘获得对新角色的认知并加以强化,即新娘已为婆家人、媳妇与妻子这样一个新的角色群。作为阀限人的新娘,处在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下,在仪式指导者的指导下,在参与者的配合与观众的起哄中,很容易就会遵循礼仪扮演好自己阀限人的角色,顺利向新角色进行过渡。
(三)新角色的聚合
根据盖纳普的观点,阀限人顺利跨越过渡阶段后,他的行为、观念再次处于稳定状态,其已经顺利实现角色的转换,在行为与观念上接受了新的角色规范。据了解,只要经历过正常的婚姻礼仪后的一对新人大都顺利地实现了角色的过渡,实现了新角色的聚合,能顺利地扮演好新的社会角色。新娘是否顺利地认可新角色,而且在新角色扮演中进入良好的角色互动,不仅表现在其外在行为上,而且深刻地反映在他们的主观情感上。我出嫁前老想以后到他们家生活真是太不习惯了,而且真要管他父母叫爸妈太别扭了怎么叫的出口啊?跟他哥嫂子也不知道怎么相处。可真到了那天,在那种情况下改口叫爸妈也没觉得什么,后来叫起来也就顺畅多了。(荣村村民XFH,女,28岁,口述)上了花轿,我就生是荣家人,死是荣家鬼了。当家的好不好都是我的命,我就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婚礼在旧房子里办的,不过也没事,我当时就想一家人了,以后刻点苦,几年就可以盖个新房子了。(荣村村民FZ,女,56岁,口述)刚开始嫁过来时,婆婆
对我可好了,比我妈还好呢,做饭的时候,都是我烧火,婆婆掌锅。我那会就想当个好媳妇,孝顺她。(荣村村民LSZ,女,43岁,口述)可见,只要是按礼节举行了婚姻礼仪的新人,大都能在仪式过后对于自己全新的社会角色有较好的认知,并能很快与婆家人进行良好的角色互动,顺利地实现社会角色的转换。
三、婚姻合法性的确立婚姻礼仪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属于社会设置的一部分。一对新人,经由婚姻礼仪的举行,获得社会权威和公众(包括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的承认,并建立社会的细胞———家庭。结婚的多种习俗,总的来说是针对着由于新娘的过渡给家庭秩序,特别是男方家庭秩序的干扰和威胁而采取的抵御和防范措施,同时又有促进家庭秩序
在新的基础上尽快恢复的作用。[3]220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一桩婚事的确立是从“接八字”就定下了,除非一方死亡,否则这桩婚事是很难解除的。因为在“接八字”仪式中,指代“姑娘”的生庚八字已进了男家门,禀告了祖宗神灵。而且,在接八字仪式中也告知了亲属,获得了亲属的认可。在熟人社会中生活的人们,“谁家的姑娘许了人,谁家的小子定了亲”,都为人所熟知,一旦毁婚就得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而在婚姻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我那个三媳妇也是自小给定下的娃娃亲,在娘家时就个性强,不饶人。还没过门呢,居然跟人吵架,一砖头把人头打破了,那个人就这样得了破伤风死了。听说她闹出了人命,这还了得,可我们又不能提出退婚。后来人家找她家赔钱,她跟她父亲找到我们家想办法,我们就没答应给钱,想就此惹怒她们退了这门亲。谁知道没甩脱手,就只好给娶进门了。(荣村村民RPP,女,83岁,口述)而之后的认亲、送节礼、头期、正期的酒席、婚礼更是进一步加强亲属与村民们对于婚事的认同。婚姻法颁布后,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确定了两者的夫妻关系并获得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禁止包办婚姻,提倡婚姻自由”的政治宣传下,婚礼取代“接八字”成为婚姻确立的标志。于是,往往在领取结婚证后,还要举行相应或繁或简的结婚仪式,进行一次公开性的仪式表演,以获得公众的承认。结婚是人生大事怎么能不办事呢?当然得办酒席,请亲戚朋友来热闹热闹,要不谁知道你结婚了?除了文化大革命那会不能办外,就寡妇拿脚不办,提个包袱就过去了。(荣村村民CHZ,女,76岁,口述)明媒正娶的,在婆家地位都不一样的。不办事,不成了私奔,那会被唾沫星子给淹死的。(荣村村民LYL,女,54岁,口述)在传统观念下,姑娘出嫁得明媒正娶,否则其婚姻的合法性就会受到置疑。而经历了正常婚姻礼仪的婚姻则为人们所认同与祝福。当然,婚姻礼仪的隆重与否表明了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同时也表明了男方家庭对女方的重视程度。
组建社会网络
范·盖纳普强调,婚姻礼仪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起到巩固家庭联姻的作用。公共聚餐是婚礼仪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必要的集体参与仪式,这种集体参与涉及到构成社会的所有群体。[1]在荣村,一桩婚事涉及到众多仪式参与人,虽然没有包括社区内所有的社会群体,但是也尽可能地延伸到双方家庭所能触及到的所有社会网络中的节点。一方面举办婚礼的家庭希望有更多的参与人加入到婚礼;另一方面参与人也希望加入到更多的婚礼之中。按照惯例,东家①会对参加婚仪的人选有所取舍,人们也会对是否参与婚礼有所衡量,其考量标准主要是依据其与该家庭的亲疏远近。这种以个体为中心向外推衍,越推越远,越推越薄的差序等级结构,费孝通称之为“差序格局”。[4]27用差序格局来描述荣村的社会关系极为贴切,就以亲子关系三角为基础延展的亲属路线而言,既有“自己屋里人”(宗亲)和“娘屋里人”(姻亲),也有一般的乡邻朋友。血缘远近与交往密度的区分,在亲属关系与社会关系中就引出了差别,出现了等级序列。在选择婚仪参与人时,人们就按照这种等级关系来决定是否告知。实际上,人们选择参与人的过程就是衡量、检验、建立与强化社会网络的过程。同样,受到邀请的人家也会依照与举办婚礼家庭的关系远近,决定是否参加以及由谁参加与所送人情、礼物的厚薄。人们参加婚仪与否的决策,以及由谁参加的决策,通常都会加以慎重的考虑。一般而言,婚期的酒席与典礼上,亲近的亲属,包括宗亲与姻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必须参加。例如爷爷奶奶、伯父伯母、叔叔婶婶、堂兄堂嫂等宗亲,姑姑姑父、姥姥姥爷、舅舅舅妈、姨妈姨父以及他们的子女等姻亲。宗亲,即“自己屋里人”都要帮忙张罗、招待客人,姻亲则作为客人光临。这也就意味着,一次婚礼就相当于一个家庭全部亲属关系的展示。在婚姻礼仪中,亲属到场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互相显示姻亲家庭的社会地位;第二,提供精神上以及财物上的帮助;第三,再现并强化亲属关系;第四,对婚姻表示认同。有些亲戚,走着走着就不走了。我几个女儿早都出嫁了,独生儿子又在外头工作,家里就只剩我们老两口,我们十几年都没办过事了。可亲戚族人做事不去人情又不行,不去以后谁还认得你啊?一个湾子里的随礼我都没参与了,姨侄姑娘做事我也没去,但那些连筋带骨的族里人和姑舅亲戚不去是不行的。别的事可以不去,也可以少赶人情,但婚事不去就不行了。嫡亲的亲戚都不去,那是打主人的脸呢!去送个人情,做做客,这样你才能跟大家保持关系。(荣村村民SHZ,女,76岁,口述)这个案例说明,习俗在渗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之后,会对人们的生活施加其独特的影响力,参与婚姻礼仪,赶人情成为一项义务,如不履行就会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就会被人们排挤出圈子之外。在一个生活于这种社会圈子中的家庭,被排挤出交往圈是为人们所极力避免的行为。这也说明,人们在一桩桩婚事中通过出席与提供物质支持等方式来对亲属关系进行再现与确认。参加婚礼是一种双向选择,这种往返存在着互惠关系,支配着与举办家庭有关的人们参与进来。村民们用“来往来往,有来有往”、“有礼近面”来解释为什么要参加婚礼。“有来有往”说明了婚仪中的互惠原则,而“有礼近面”则说明参加婚礼可以缩短社会距离,促进社会关系的深入发展。互惠不仅仅是财物上的互惠,更多的是社会网络上的互惠。就参加婚仪的村民而言,受邀参加婚仪就表明个体与社会网络之间保持着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该个体可以从这种联系中获得归属感与认同感,而对于人际交往范围相对较小的群体来说,这种社会认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参加婚礼,无论是否被邀请都意味着个体游离于围绕着婚礼所构建的社会网络之外。就举办婚礼的家庭来说,如果来参加的人多,婚礼十分“排场”,就证明该家庭“有人缘”、“有面子”,拥有的社会关系比较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声望。在荣村,人们向来注重日常生活中相互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在人生礼仪和传统节日中更是如此。社会网络就是在日常小事中一点一滴逐渐累积起来的,多年来人们习惯于这种缓慢与持久的来往。
五、传承社会文化,强化社会秩序
传统性的婚姻礼仪不仅仅只是一项典礼,更是一种文化,一种蕴涵着丰富民间文化的仪式展演,是对民间俗信、价值观、生活伦理的展示与教化,其中凝聚着深远的文化价值理念。在农村社区中,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婚事中,社区文化得以传承,现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得以强化。仪式在中国文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本质就是借行动与表演以达到目标。柏克莱大学中国史教授David Johnson认为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行动,中国人的道德是借行动来表达的,道德伦理不是理论的存在而是实践的行动。[5]仪式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几千年的文化情感和人们的生活经验;仪式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人类行为类型。换言之,仪式行为是一种带有重复性、间或性的文化操演类型。以哭嫁为例,它始于掠夺婚,表现了出嫁女子对男权思想的抗争和对母族的依恋情结,昌盛于封建社会时期,表现了出嫁新娘对于包办婚姻的强烈不满和对媒人的谴责。到了当代,则主要表现为一种对父母的依恋,哭嫁被赋予了截然不同的涵义,具有了和笑同一的表情意义,成为新娘抒发欢愉之情的特殊手段及方式。[6]哭嫁仪式的意蕴流程丰富而多变,已成为承载传统文化的一种形式。再如“坐席”,讲究的是“席位”与“身份”的协调。得按照“上下左右,左主右次”的座序,遵循先亲戚、再朋友、后宗族的顺序,以舅、姑、姨父为尊,安置其坐贵宾上席,以舅父为最大,必须安排坐上席的首位。这里面就蕴涵着“尊卑有序,内外有别”的伦理准则,如安排不当就可能会引起宾
主不欢而散的场面,这样就约束了更多的人不得不遵守这一规则,否则会被人指责为“不清白”、“不讲礼信”。①我1998年嫁大女儿时,请我兄弟做支宾先生,那会我还是村支书,队里、镇上来了不少人,于是到了安排大酒时,席位不够,坐不了那么多人,我兄弟安排了镇上领导坐了席,我们孩子只有一个亲舅舅在外地没回来,还有好几个堂舅本来在打牌,一看席都开了,也没安排他们,一气之下就回家了。我当天晚上上门给几个舅兄赔礼道歉说了许多好话,才把他们第二天给请去吃酒,要不去这一趟,这亲戚就全给得罪了。(荣村村民RYS,男,57岁,口述)从上面这个案例可看出,在礼仪中不按惯例行事,使得亲戚拂袖而去,而主人迫于今后交往需要不得不去赔礼道歉,这个违背礼仪惯例的事例使得人们在当地“尊卑有序,内外有别”的社会秩序面前更加重视礼仪程式,于是通过“坐席”,坐席席位规则更加明确,现存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得以在仪式操演中得以强化。文化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来表述与传承,人们正是在一代又一代人、一桩又一桩婚事中,演绎与传递着关于婚姻、家庭伦理与价值判断等人们对于生活的朴素的认知与信仰。
六、结语
婚姻礼仪作为过渡仪式的一种,因其具备五大社会功能而得以传承延续。从个人层面来看,婚姻礼仪是乡土社会里个人成长过程中的成年礼,并使其顺利实现社会角色的转换;从家庭层面来看,婚姻礼仪的举行是为了使新成立家庭确立其在社会中的合法性;而无论对于举办婚礼的家庭还是对于参与婚仪的个人,婚姻礼仪都具有组建社会网络的作用;从社会层面来看,婚姻礼仪作为一种民俗文化,具有传承社会文化,强化社会秩序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
[1]Gennep,Arnold van。The rites of Passage[M]。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0。
[2]石瑞。从负面看中国人的婚姻[A]。马戍,周星主编。21世纪:文化自觉与跨文化对话[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罗梅君。北京的生育、婚姻和丧葬———19世纪至当代的民间文化和上层文化[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David Johnson Edited。RitualOpera,Operatic Ritual———””Mu-lian RescuesHisMother””In Chinese Popular Culture[M]。IEAS publications,1989。
浅谈影响农村婚姻稳定的原因和对策 篇6
[关键词]农村婚姻稳定;人口社会学因素;对策
家庭婚姻一直是社会学的研究重点与热点,学界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探索不断。近年来农村的离婚率极大走高,反映出农村的婚姻稳定出现了变化,也让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农村的婚姻稳定问题。目前的主要研究角度有法律角度、经济学角度和社会学角度,但是聚焦于人口学角度,从人口的变化研究农村婚姻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笔者选择从此角度出发,对农村地区农村婚姻稳定问题产生的人口背景因素进行探讨,并试图提出其应对之策。
一、农村地区的离婚现状与研究视角
婚姻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通过婚姻联接成的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有一半的人在农村,农村的婚姻稳定问题更不可以疏忽。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中国人口矛盾在近几年充分暴露,目前农村的婚姻稳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湖南宁乡县为例,2005年农村离婚率占总离婚得69.99%,到了2010年农村离婚率就占了总离婚77.78%[1],反映出农村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已经超过了城镇离婚率的趋势。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宁乡的案例仍属于个案,从全国范围来看,城市的离婚率依然是高于农村的。
婚姻家庭结构的研究是人口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人口群体处于不同的婚姻家庭结构会有不同的人口过程、结构和变迁。反过来说,不同的人口过程、结构和变迁又反作用于婚姻家庭结构。“婚姻是由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2]人口过程、结构和变迁都会导致男女数量、结构和关系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婚姻的变化。
婚姻研究的学者对于婚姻的稳定提出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徐安琪和叶文振的研究从婚姻的质量、成本变量、婚前因素、夫妻异质性、双方互动模式、控制变量和婚姻替代六个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六个要素的实证分析能较为实际的体现中国婚姻的主要特点。因此,笔者借鉴他们的研究模型,以婚姻的质量、成本变量、婚前因素、夫妻异质性、双方互动模式、控制变量和婚姻替代为基本要素,从人口过程、结构和变迁在这几个要素的不同表现,研究农村婚姻稳定。
二、影响婚姻稳定的人口社会原因
(一)人口生育率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
从徐安琪和叶文振的研究来看,多子女有利于减少夫妻的离婚意向。他们研究发现“每增加一个孩子,就会使父母的离婚意向单位下降12.3%。”[3]中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在农村地区严厉的贯彻一胎政策。控制人口的政策使农村的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使80年代,90年代结婚的夫妻大都只有一个孩子,表现为80年代开始大量出现的独生子女家庭。并伴随经济的发展,生养孩子的成本不断上升和农村地区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转变,目前农村地区青年夫妻生育的孩子数量是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的生命周期是与生育孩子这一人口再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中孩子是夫妻的情感与生理互动的结晶,也是血缘联系的唯一纽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农村夫妻孩子数量的减少使得夫妻间的联系纽带严重松化。表现为农村家庭内部联系脆弱、夫妻信任的危机和家庭成员合作机会减少。另外,孩子的成长过程往往就是夫妻孕育和培养精力投入的体现。随着孩子数量减少,夫妻双方在孩子身上的投资也会逐步减少。农村孩子数量的下降让夫妻在承担家庭生育责任之外有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他们把这部分多出的时间精力放在了家庭之外。
(二)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离婚现象
根据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年末人口统计显示:2014年末,我国男性人口70079(万人),女性人口66703(万人),男性比女性多3376(万人)。[4]中国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男女比例失調又会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影响农村的婚姻。直接表现在,农村长期“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多喜欢生育男孩,即农村本身就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男女比例失衡。
1、由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加剧的早婚现象导致农村婚姻基础不稳固
早婚对婚姻的结构稳定有极大的负面作用,早婚也就意味着不能以一个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致使农村青年对自己的婚姻错误估计造成的婚姻不匹配时刻威胁着婚姻的稳定。理论上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思想的解放,农村的早婚现象应该逐渐下降,但近年来农村的早婚却是愈演愈烈。究其根源就是农村自身的比例失衡和城市的婚姻挤压致使农村的青年不得不承受婚姻重压。凸显在农村的大龄青年在婚姻市场上处于极度被动的地位,滑向光棍行列的成为大龄青年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农村家庭的父母纷纷选择倾其所有在儿子低龄阶段采取婚姻攻势尽早结婚,以防落入光棍的队伍。农村的早婚在男女比例失衡的冲击下难以遏制。早婚使农村青年的婚姻有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许多早婚的夫妻在婚前理想化的婚姻很难在农村的婚姻现实中得到实现。此外,早婚的农村青年的婚姻物质基础与情感基础都是相当的脆弱的。他们的婚姻更多的是父母的包办,感情基础大多不够结实。而且他们的婚后生活面对社会巨大的生存压力,又是他们在脆弱的婚姻难以支撑的。
2、由人口比例失调引起的可替代性资源变多催化了离婚意愿
男女比例失调让女性除了在婚姻市场上获得了主动地位,也让女性在婚后有了更多的男性替代资源。替代资源使女性的选择空间变大,却反过来破坏了婚姻的稳定性。替代资源的大量客观存在会极大的刺激了女性替代意识的产生。更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形势下,大量的农村青年选择进入城镇打工,夫妻的分离使婚姻功能弱化,夫妻出现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了替代意识的产生。而在身边又普遍存在的替代资源,增加了替代机会。
(三)人口流动加剧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生活面临严重挑战
城市背景下的农村婚姻稳定也因为人口的流动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口流动引起的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的变化,城市文化新观念对于原有的农村婚姻观念发出了挑战。传统农村地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姻观念一直得到存续,许多共同生活并不幸福的夫妻“将就”着他们的婚姻。特别是农村的女性青年在婚姻中大多处于从属被动地位,在婚姻中压抑着自己的情绪。在人口大量涌向城市的过程中,也是一次农村人思想的城市化过程。在婚姻自由的城市文化陶冶下,平等的婚姻观念让过去的男尊女卑思想不得不遭到质疑。新的观念注入使许多“将就”的夫妻出现了婚姻危机。第二,夫妻单方进城的农村婚姻家庭,在夫妻双方长期的分居的过程中会呈现新的变化。大多数农村青年都离家太远,回家的成本太高,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困难。时空的距离让夫妻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不能常态化,在精神难以相互扶持,情感缺乏共鸣。
(四)受教育程度促使农村青年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大多数的农村青年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攀升,掌握的信息也更为丰富。一方面,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夫妻双方对于婚姻的期望指数提高,他们不仅对于婚姻的物质生活水平要求更高,同时对于婚姻给以自己的精神享受也有更大的期待,对于对方在婚姻中扮演的家庭角色要求也就提高了,对于婚姻满意程度的标准也有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夫妻“夫唱妇随型”关系受到了挑战。这些更高的婚姻要求都受到目前农村本身落后性的限制,也就成为了农村婚姻的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女性劳动参与率与职业发展可能性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升使女性的思维能力与掌握知识技能的能力得到提高,大多数的农村女性在接受了义务的教育后掌握必要的谋生技能已经不成问题,也让她们能直面现实社会的各类挑战。她们开始不需要在婚后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庸,有了扩大交往网络的基本素质,能够走出原有的社区。独立的女性个体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不断在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二者间转换。婚后女性在婚姻幸福感不能满足、婚姻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可以不再“忍辱负重”。自身独立的经济能力有更强的自主性,即使婚姻破裂仍然没有后顾之忧。
三、保持农村婚姻稳定的相关对策
农村婚姻不稳,农村家庭的必然有分崩离析的危险,农民的幸福生活也就是无稽之谈。所以保持农村婚姻稳定事关农村的稳定大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部分。
(一)构建新的婚姻观
构建新的农村婚姻观念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婚姻观念直接变现为人在婚姻中的行为。扭转农村的婚姻观念直接影响婚姻的稳定。目前,农村的许多婚姻观念已经严重影响农村的婚姻状况了。过去的夫权型婚姻观念虽然客观上有稳定婚姻的积极意义,但是它是一种非正常的稳定。即它本身是落后的、腐朽的观念,是一种不合理的婚姻压迫,它使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不能得到伸张。然而,一些不当新观念引入又使许多农村青年在反抗夫权型夫妻形态的同时轻视婚姻,视婚姻如儿戏。这就需要广泛的运用媒体宣传拒重视婚姻、婚姻平等对话的社会观念。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积极作用,走进农民的家庭之中,把正确的观念输送到农民的头脑中,使夫妻之间可以有良性的互动,寻找夫妻在维持家庭和谐的平衡点。
(二)引导正确的生育观念
2015年国家开始准备完全放开二胎政策,从家庭婚姻结构稳定来看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农村的生育观念近年来有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农村青年夫妻在面对二胎时持保守态度。除了在生育政策上放开,还需要一些正确的引导,配套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此外在积极引导农村家庭由一胎向二胎的转变的过程中,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优生优育观念,使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孩子的成长。既要保持孩子的健康成长,还需要谋布一个发展的成长环境。增加婚姻中夫妻双方在孩子身上的投资成本,担负更大的家庭责任,从而将农村的青年夫妻将视线重新回到家庭之中。
(三)发展农村经济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开办特色农业,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普及农业生产的科学知识,提升农民的劳动技能,让农民致富在家乡。不仅要缩小城乡的经济差距,减少农村青年的外出流动。而且还要通过农村的经济优势回流已经外出的农村青年。实现农民创业就业在乡村,实现农村青年就近迁移,减轻农村的男女比例的失衡程度。从客观上稳定农村的婚姻家庭结构。
(四)延长农村人口受教育时间
农村青年大部分完成的都是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的比率在农村青年的比率不高。这部分青年大多在14到16岁之间,由于没有继续深造的机会,不得不过早的进入社会生活中,他们进入社会生活中就迅速的面临婚姻问题的考量。特别是许多女青年在未到法定的婚龄的年龄段就已经成为大量男性的“抢夺”目标。职业中专的有效推广是目前现实条件比较可行的方法之一;当然尽力的寻求教育公平,保证农村人口公平升学應该成为教育部门需要秉持的正确理念;而普及高中教育则将是未来延长农村人口教育时间的必然趋势。尽量延长青年受教育时间,可以让他们在学校中掌握正确的婚姻理念,能对自己的婚姻有一个更加成熟的思考,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婚姻破裂的风险。
四、结语
农村婚姻是当前的一个重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婚姻有了新的变化。从人口社会的角度来看,各种人口的复杂因素是当前的农村婚姻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人口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许多的政策方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对婚姻稳定产生积极的效果。综上言之,农村的婚姻稳定涉及多个方面,而人口的因素的变化则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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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 篇7
当前在我国农村婚姻成立方面,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与现实之间, 存在着较大差距。如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包办, 事实婚姻、早婚的大量存在等种种问题。虽然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 但是由于普法和执法没有达到一定力度, 在很多农村区域法律形同虚设, 而农村人群一般都用传统落后的方式去处理这些问题, 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而, 让农村人群认识到法律与传统习惯的差异以及学会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已刻不容缓。
二、农村婚姻成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 是要求男女双方遵守法律规定的自由, 不是无条件的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但是, 目前在我国农村,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 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在农村, 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早婚、包办婚姻的大量存在。
1. 早婚。
这里的“早婚”是指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属于无效婚姻, 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 当前在农村, 早婚现象却非常普遍, 已经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早婚者一般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达到法定婚龄再办理结婚登记, 有的直接不登记。早婚折射出民众的法制观念淡化, 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 早婚当事人对婚姻责任和义务没有充分的了解, 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 婚姻破裂、家庭解体, 给社会带来各种不安定因素, 而且容易引发多种矛盾纠纷, 甚至上升为刑事案件。早婚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陈旧的历史习惯, 我国历朝历代规定的法定婚龄都较低;二是早婚者的文化水平较低, 由于我国目前教育资源失衡, 早婚者的文化程度大多处于初中及以下, 并且法律意识淡薄, 根本未认识到早婚违法。三是农村人群经济条件普遍较差, 即使知道早婚违反婚姻法规定, 但为了降低婚姻成本, 仍然通过非法途径完婚。四是地方监管不力, 部分基层部门对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 基于人情、习俗等原因, 对早婚放任自流。另外, 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也是造成早婚大量存在的一个原因, 据2014年数据显示, 我国人口的男女性别比已经高达120:100, 很多男性连结婚都成问题, 也就不会在意对方是否符合法定婚龄, 是否能“登记”以领取结婚证成立合法婚姻也就更不在他们的考虑范畴之内。
2. 包办婚姻。
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的规定,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男女双方当事人人格平等, 各自有权按照法律规定, 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而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 (包括父母) 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 强迫他人的婚姻。因此, 包办婚姻主要是不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是侵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 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现象, 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恩格斯说:“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我国古代大多是包办婚姻, 但从1950年《婚姻法》施行婚姻自由原则以后, 包办强迫婚姻随之大为减少。但不可否认的是, 由于受封建习俗的影响, 加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仍然较为落后, 在我国农村, 尤其是偏远地区, 包办婚姻仍然存在。例如, 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的存在量仍然很大, 这些都是包办婚姻的表现。包办婚姻中,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 婚后会矛盾重重, 最终导致各种形式的畸形婚姻状态;包办婚姻中, 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极易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产生各种纠纷, 从而使家庭破裂, 子女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常常发生家庭暴力, 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对于社会和谐非常不利。
(二) 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是依法实行婚姻登记, 当事人结婚、复婚、离婚, 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夫妻关系才受到保护。在目前的农村, 事实婚姻仍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约占农村婚姻的60%至70%, 这种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婚姻, 在农村中普遍存在, 同时埋伏下诸多不稳定的隐患:一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 如果发生纠纷, 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子女抚养教育等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相应的较完善的保护。二是影响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事实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在成立婚姻时故意不登记, 逃避国家法律对婚姻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从另一方面导致了前述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严重影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农村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传统习俗。由于受传统的婚姻缔结习俗的影响, 农村中许多人认为, 按照风俗习惯, 只要公开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 就是夫妻, 没有必要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当然就更不知道需要进行婚前体检;二是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婚姻法律知识欠缺, 认为结婚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 是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 与国家法律, 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没有认识到结婚与法律有关联, 不了解结婚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 也无法认识到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约束及保护作用, 忽略了婚姻法律同其他如宪法、刑法等一样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虽然结婚自由, 但国家公权力有权适当干预。三是地方管理部门监管不严。根据调查, 目前对农村中这种不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另外, 还有前述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从婚姻登记机关获得登记, 不得以而维持这种不登记“结婚”关系的婚姻也是事实婚姻存在的一个原因。
三、当代农村婚姻成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婚姻成立实质条件方面。
1. 早婚。
一是破除婚姻旧俗。政府应注意对教育的投资平衡, 人们的文化水平越高, 就越能摆脱历史旧习的影响。中学应增加婚姻法知识的教育, 自觉抵制“早婚”。二是加强法制宣传, 加强早婚危害性宣传, 可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专门设立宣传组织, 联系村干部积极深入农村加强宣传力度, 向村民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让广大农村人群认识到早婚对自己和后代所带来的危害, 从思想上加以防治。三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强对婚姻登记部门人员的素质培育, 对早婚实行综合治理, 对早婚者依法给予处罚。既然在我国农村早婚现象成为一种常态, 那么从逆向思维的角度反思一下我国目前的法定婚龄是否存在不合理, 或许当前的早婚也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从1980年《婚姻法》才开始提高法定婚龄, 之所以提高, 是因为当时我国人口增长压力太大, 实行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国策, 但从世界各国及我国实行提高法定婚龄几十年的实践来看, 法定婚龄高低与人口数量高低之间没有必然因果联系。因此, 我国的法定婚龄也许可以适当降低, 这样, 就不会出现那么多挑战《婚姻法》权威的早婚行为, 同时, 还可以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2. 包办婚姻。
一是加强农村人群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意识, 对于包办者, 普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着重消除其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其普及婚姻法知识, 对其阐述包办婚姻带来的危害, 让他们学会换位思考, 了解包办婚姻当事人因婚姻不合意而承受到的痛苦, 以此减少包办婚姻。二是加大对被包办一方的帮助力度, 很多包办婚姻的当事人大都认识到包办婚姻的危害, 但是迫于父母压力等各种原因, 最终委曲求全。对此, 执法与普法人员应当竭力解除其思想包袱, 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法律帮助。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 包办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经撤销, 从成立时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 婚姻是合法的, 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包办婚姻产生的纠纷时, 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区别情况, 依法妥善处理。虽然是包办婚姻, 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对于超出撤销权期限, 因包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 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 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应当准予离婚。但不管当事人婚姻情况如何, 对包办者应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 或予以行政处分或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以暴力包办婚姻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 实践中在处理包办婚姻纠纷时, 应将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但经本人同意的订婚区分开来, 以免扩大打击面, 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二) 婚姻成立的形式条件方面。
目前, 事实婚姻在农村广泛存在, 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 对事实婚姻应当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但承认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制裁。
1. 立法方面,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事实婚姻经历了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认阶段, 按照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补充规定:未办理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从1994年以后的不承认有了一些松动, 因此, 在强调结婚程序要件的同时, 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承认事实婚姻应具备的条件, 婚姻当事人应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非近亲, 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仅仅欠缺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即未办理婚姻登记, 这样的事实婚姻才能予以承认;对于结婚实质条件上存在瑕疵的事实婚姻, 不予承认。
2.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地方部门监管力度。
婚姻登记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 从对农村人群的婚姻观念进行改变。尽力减少因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行为而不予登记的出现, 认识到结婚是私权与公权的结合, 合法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另外,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责任, 公正执法, 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处理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 从而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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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 篇8
建国后的五十多年来, 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无论是在经济、政治, 还是在文化层面。作为婚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消费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伴随着中国不断高速的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 中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其中最突出的群体就是农村大学生。历来信奉“知识改变命运”的农村大学生在这样的流动背景之下, 受现代化的影响, 他们的婚姻模式必然对传统的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农村大学生作为从农村流出的精英分子、城镇化的主体, 他们的婚姻问题不仅有关于中国城市化、现代化, 更是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因此, 笔者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消费状况产生了研究兴趣, 并试着对其进行浅析。
二、文献回顾
笔者搜集相关的文献, 发现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类主要针对农村婚姻消费。如崔明堂、王广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目前农村青年的消费大约在2—10万元之间, 农村各分项的消费更是比以前的花费高了许多倍。”贾永梁则调查得到“婚姻消费不断升级, 而且这种火势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 婚姻消费的来源, 200对中依靠父母资助的占80%, 自己存款或借款结婚的仅占20%, 完全靠自己挣钱办事的没有”的资料。武汉大学的陈俊秀在《“乡风文明”与“理性选择”—基于对某中部农村婚姻支付的调查》中更进一步的指出在中部农村整个婚姻支付的过程中, 男方的支出普遍高于女方, 更确切的说在婚姻消费的大肆铺张的婚嫁排场和婚事消费, 基本上全是男方买单。这种婚姻消费的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风文明”的要求背道而驰。另一类则主要针对大学生婚姻消费的研究:陈晨得到这样的结论, “初恋年龄提前、恋爱消费较高。调查显示, 在大学生群体中, 一对校园情侣每月的基本花费大约在2000元, 相对于普通大学生平均每月约600元的生活费来说, 这笔消费极高, 而对于来自农村的青年男女来说更是‘天价’, 因为他们每月所得工资往往都没有这么多。”虽然在学术中既有对农村婚姻消费的研究又有对大学生婚姻消费的研究, 但笔者发现对农村大学生的婚姻消费仍然还是一个空白。因此笔者很有兴趣对其做浅析。
三、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为视角的农村婚姻消费类型分析
1、婚姻消费与婚姻成本
婚姻消费的名词在许多学者的论文中都出现过, 而且, 许多学者把婚姻消费等同于婚姻成本。朱考金、杨春莉在《当代青年的婚姻成本研究》中认为, 目前对于婚姻成本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广义上的婚姻成本是指完成婚姻形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情感、金钱、机会等一系列物质和精神的总和。通常所说的婚姻成本是指狭义的婚姻成本, 指完成婚姻形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的总和。这些学者在考察婚姻消费时注重消费的具体的金钱和情感, 仅仅在形式上做浅层次的分析, 当然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婚姻消费的过程做详细分析, 比如疏仁华在《当代青年农民婚姻消费的特点及原因探析——以铜陵市农村为例》中认为“婚姻消费是指与婚姻相关的一系列消费活动, 它包括定亲与结婚费用。他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种消费活动。作为非经常性消费, 他是每一个家庭都要进行的一项活动”。但大多数学者往往都非常乐意从定量分析上去考察婚姻消费, 许多学者称之为婚姻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消费和婚姻成本只是考察的视角不同, 他们是对同样婚姻主体、婚姻内容的不同的称谓。笔者在日常生活的观察中特别是从小在农村的生活经历, 让我觉得婚姻作为农村人重要的一笔支出, 农民很少计较在婚姻消费中的成本, 他们更看重在婚姻消费的过程中所达到的心理的满足。因此, 仅仅从成本上做分析不能完全的深入剖析农民在婚姻消费中的真相。笔者认为如果从行为上对婚姻消费做分析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婚姻成本的提法, 与我国传统文化中把婚姻看作红色大事的观念相悖, 虽然传统上的婚姻形式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 但农民还不至于像市场体质下把婚姻也作为一个买卖, 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农民更愿意用婚姻消费来理解自己的行为, 而这种行为对未来家庭的影响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才是我国农村农民考虑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当代农村大学生不断增多, 农村大学生的婚姻在当代农村越来越成为农村农民关注的对象。物质和精神, 乡村和城市哪个才是农村大学生关注的重心, 哪个才能在农村大学生的婚姻中得到满足, 成为笔者考虑的问题。因此, 笔者形成了“婚姻消费是两个家庭中的成员之间 (通常是适婚男女) 或者两个家庭成员之间与媒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或精神的行为”。
2、马克斯·韦伯的社会行为理论
马克斯·韦伯在分析社会行为时认为:以最有效的方式达到目的的行为可以称为目的合理性行为;以自身的绝对价值所持的自觉信仰的行为称为价值合理性行为;以感情冲动和感情状态的行为称为情绪的行为;通过习惯进行的行为称为传统性行为。
3、农村婚姻消费类型
受马克思·韦伯的影响, 并结合我国学术界对婚姻消费的研究, 笔者对婚姻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行为进行理想类型的划分。笔者认为, 不论婚姻消费是超前还是畸高, 婚姻消费的行为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以传统的风俗习惯为主要消费行为为传统型婚姻消费;以法律为主要的消费行为为合法性婚姻消费;以目的为主要消费行为为合理性婚姻消费。
第一类:传统型婚姻消费
传统的婚姻模式使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形成了一种固定模式, 一般要经过见面、订婚、结婚三个主要环节。与此对应的是在见面时的见面费, 订婚时的订婚钱, 在结婚时候还有各种各样的一些小的花费, 如新媳妇的上轿钱、给送客的送礼费等等。这三部分的花费我们统称为彩礼消费。彩礼消费是传统型的婚姻消费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 疏仁华在《当代青年农民消费的特点及原因探析》中, 他对383例农村青年婚姻消费的调查与分析中认为, “当今青年在婚姻消费上具有消费能力的超前性、消费方式的奢侈性、消费结构的失衡性、消费水平的低质量性及观念的滞后性等一系列特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生活方式的改变, 当今青年人在婚姻消费的内容和形式上的花样是层出不穷。但内容和形式怎样变, 一个普遍的事实被农民和学者所接受:婚姻消费的成本越来越高。据CNN2006年8月报道, 美国的一家结婚书籍的出版社对1619名新婚妇女的调查表明, 平均每次结婚要花费27852美元, 其项目大体上和中国结婚相同。如果以购买力评价计算, 二者也大体相当——如今当代青年结婚的成本畸高, 已经赶超美国。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100对新人和恋人进行的一次婚恋的专项调查显示:以恋爱开始到领结婚证为一个计算单位, 除去建房、装修等大宗消费, 72%的新人恋爱全过程的花费在12000—35000元。
第二类:合法型婚姻消费
婚姻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专指结婚证的办理, 结婚证的工本费不是很高, 但要办理结婚证在某些地区必须有专门医疗机构的婚检证明及各种户籍、婚姻状况的证明和介绍信, 这些往往会增加一些隐性的花费。但由于农村法律观念淡薄, 有些青年新婚夫妇, 往往省去婚前体检的程序, 甚至一些人为此而不办理结婚证明。合法型的婚姻消费对于维护婚姻的合法性、稳定性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由恋爱而建立的婚姻, 不能因为恋爱时爱得死去活来的就认为可以省略这个本本了, 特别对于女性, 在受到伤害时才后悔没有领取结婚证, 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懊悔不已!
第三类:合理型婚姻消费
为了促使一对婚姻的成立, 在经济上的花费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农村, 更是把婚姻大事作为自己家庭的头等大事来做。崔明堂、王广金认为“婚姻成立的消费是包括举行婚礼之前的双方亲人见面、约会、吃饭、给配偶家亲朋买礼物等方面的花费 (恋爱花费) 、彩礼嫁妆、衣服被褥添置、压箱钱、压轿钱等。”从这些消费内容上看, 农村的婚姻呈现出明显的传统习俗的继承, 农民的婚姻消费行为是合情合理的。从社会学的角度看, 婚姻的性质一方面体现为个体层面的一种联合, 及两个个体组成一个实体单位;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层面的一种制度设置, 即一个接受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当人们前往政府部门进行婚姻注册时, 所完成的是一个社会单位的确认过程, 获得的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但是婚姻更重要的仍体现为个体层面的一个新的联合体的组成, 因此获得个体所生活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这种合法性尤其在农村表现的最为强烈, 甚至一个婚姻的成立在农村不是看你什么时候领的结婚证, 而在于什么时候请大家吃喜宴。
四、小结
社会转型背景下, 由于规范的约束力减弱, 甚至规范真空的存在, 大大增加了农村婚姻消费行为合理的风险。农村婚姻消费畸高、农村婚姻物质化是当前农村婚姻消费最突出的问题。用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来研究农村婚姻消费的行为, 对我们正视并解决农村婚姻消费种种不理性行为, 是一个理性尝试。
摘要:本文以农村青年为研究对象。笔者以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为研究视角, 通过对婚姻消费的社会行为的分析, 明晰了婚姻消费的“理想类型”, 即传统型、合法型、合理型三种类型, 以希望引起学术界对农村青年这一群体的婚姻消费行为的关注。并“解释”农村婚姻消费种种不理性行为, 在现代化的转型中, 如何转向“理性消费”。
关键词:现代化,婚姻消费,社会行动理论,农村青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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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 篇9
关键词:西部农村,婚姻状况,思考,社会学
自实施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以来, 临洮县“因村施策育产业, 精准扶贫促发展”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定西市临洮县农村的婚姻现状
通过对临洮县连儿湾乡花儿岔村的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 我们了解临洮农村人们的婚姻现状, 并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
(一) 男性与女性严重的择偶失衡。数据显示, 花儿岔村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大致为16:10。 (1) 近10年来, 本村注册结婚的男女192人, 其中有103人为村内的女孩子, 她们中有37人由父母做主嫁到村外发达地区, 28人通过读书 (打工) 沿着山区农村—丘陵农村—平原农村—城郊农村—城市的“梯变路线”安家城市。本地农村男性则用2万—10万元不等的现金到比本村更贫穷的地区“找”媳妇 (越贫穷彩礼钱越高) , 或者是和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女孩 (身体缺陷、遗传病等) “劣质婚姻”。 (二) 高昂的婚姻消费。贝克尔认为, 贝克尔认为, 当稀缺的妇女被分配到数量更多的男人中间, 提供更多定金的男人更容易娶到妻子, 男人们争夺稀缺妻子的竞争会抬高定金的数额。 (2) 以甘肃省临洮县为例, 2014年一个普通家庭为儿子从盖房子—订婚—结婚的婚姻消费大概15—40万不等。而2014年临洮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381元 (3) , 农民为了给儿子完成终身大事, 大部分人要从很早就开始省吃俭用的攒钱。 (三) 普遍存在的“早婚”、“闪婚”现象。西部农村的“早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到法定年龄, 只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二是早婚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 不存在外在的舆论压力, 也不会受到专门机构的限制和处理。“闪婚”现象多见于青年农民工中。他们利用回家的短暂时间, 经介绍以数千元甚至数万元“彩礼”迅速确定恋爱关系, 在很短时间内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 (四) 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就甘肃省临洮县而言, 2012年离婚案件139件, 2013年离婚案件370件, 2014年离婚案件415件, 2015年截止目前不到半年时间里离婚案件数已达到186件。 (4) 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的原因有:一是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出现了婚外情;二是农民外出打工导致长期分居导致婚姻破裂的。三是一些年轻人通过“闪婚”组建家庭, 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又“闪离”。
二、定西市临洮县农村婚姻状况的分析
(一) 相关的农村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80年代、2001年颁布了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次婚姻法的颁布体现了婚姻自由, 也增加了婚姻观念的随意性。第二次婚姻法的颁布出现了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的规定, 但两性观念的解放导致大量的婚前婚外性行为;第三次婚姻法的颁布强调“性”要与婚姻结合, 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惩戒, 离婚时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婚姻法解释二》 (5) 对彩礼返还问题的相关规定给借离婚之名骗取彩礼为实的人可乘之机。 (二) 农民日益增强的攀比心理。在结婚这种事件性活动中, 农民更希望把孩子的婚事办得体面风光, 而青年男女也很少有人考虑父辈的艰难, 他们往往忽视家庭经济状况, 盲目攀比。这种攀比之风对农村的社会风气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也正体现了现代社会与传统文化冲击下我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时代特征。 (三) 农村传统观念与现代婚姻观念的碰撞。农民在城乡之间多元流动, 城市中带有的外来的西方文化开放自由、注重自我, 与农民自带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封闭保守、注重集体的价值体系进行碰撞。
三、定西市临洮县农村婚姻状况的思考
(一) 加强经济建设, 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缓慢发展的农村经济已造成诸多的连锁反应, 严重影响了社会各方面。只有农业发展、农村社会繁荣、农民生活富裕了, 农民的社会关系才会扩大, 才有机会建立自主选择、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家庭。 (二) 加强文化建设, 鼓励节约礼仪消费。首先, 加强“男女平等原则”在农村的切实贯彻。提高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其次, 加强农村的文化建设, 围绕戒奢从简的礼仪消费方式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再次, 可以发挥村民自治的优势, 以村为单位建立红白理事会, 专门负责和引导村里红白事办理的相关事宜。 (三) 加强法律建设, 对传统婚俗加以关怀。第一, 是对传统婚配年龄加以关怀。第二, 是对现实中的离婚过程加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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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 篇10
聘礼纠纷一般可称为婚约财产纠纷, 是指婚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婚姻聘礼, 因为特定原因致使婚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或者因为给付聘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 给付方请求接受方返还聘礼引发的财产纠纷。聘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姻的基本程序在我国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 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制度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核心就是聘礼, 女方以接受男方财务的方式表示许婚, 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下来。
当前国内法学界关于聘礼问题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给付聘礼的行为的属性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 针对婚姻聘礼纠纷的普适性开展研究。目前国内对于婚姻聘礼的给付行为的性质也达成了一定共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生活困难”等语词的理解也有了可行的参照。然而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婚姻聘礼纠纷法律问题的针对性研究相对较少, 专门就贵州这个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下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聘礼纠纷的法律研究更是一片空白。贵州是一个多民族共居的省份, 许多民族都保留着各自特殊的婚俗习惯,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聘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是法律问题, 也是民族问题, 解决好民族地区的群众的纠纷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农村少数民族婚姻聘礼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亟待提出。
二、聘礼概述
( 一) 聘礼的由来
聘礼又叫彩礼、聘财, 是我国传统婚姻的前置程序, 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在我国农村, 聘礼被视为男女双方婚姻的前置程序和订婚的必备物, 而聘礼的主要方式就是送彩礼。
早在西周时期的《周礼》里规定婚姻礼制的“六礼”婚姻制度, 是婚姻聘礼的源头。“六礼”的内容里“纳征”就是指送聘礼。女方家庭以接受男方送来的彩礼的方式表示同意缔结婚约, 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20 世纪初。
1934 年4 月8 日中央苏区颁布施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中就有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直至新中国成立, 其后颁布施行的几部《婚姻法》均未对婚姻聘礼作出明确规定, 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 二) 聘礼纠纷的类型
在现行婚姻法框架下, 人民法院在处理聘礼纠纷时主要按照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来处理聘礼问题。2004 年4 月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问题的条文, 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聘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给人民法院审判彩礼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 也产生了如下社会争议, 影响社会和谐。
1. 双方未成就婚姻而造成的财产纠纷
婚姻双方在聘礼给付后因特定原因致使双方未能最终成就婚姻, 而接受方按照地方风俗已经向给付方赠送了嫁妆或婚约双方已经实质生活在一起等缘由致使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得不到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2. 双方离婚后产生的纠纷
在这里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一类是婚约双方最终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 另一类是聘礼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双方离婚以后给付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没有得以实现而产生的纠纷。
( 三) 聘礼的性质
对于聘礼的性质, 法学界历来说法不一, 纷繁复杂, 但比较统一的就是都在法理上承认了聘礼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这也是解决聘礼纠纷或称为婚约财产纠纷的重要前提。
时下主流的一种说法就是, 聘礼给付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说。《合同法》对于合同附条件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同样也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首先聘礼给付约定的双方结婚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给付聘礼的行为也是明确的表示为了促使双方成就婚姻, 这一条件本身是不违法的, 因为它并没有强制的要求接受方结婚, 而是作为聘礼给付这一赠与行为的条件。换言之, 如果给付方不是出于对未来双方结婚的考虑, 是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无端的向对方赠送大量财物, 如果缔约双方最终没能成就婚姻, 聘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婚约中赠送的财物。这一赠与行为自双方成就婚姻时生效, 该聘礼行为的解除条件就是双方没有最终成就婚姻, 这样双方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产生了, 婚约中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党恢复原状。
三、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特殊现状
( 一) 特殊的民族婚俗
在贵州, 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保留有自己特殊的婚姻习俗, 像贵州安顺地区苗族的“跳花坡”、抢婚, 男女双方通过在民俗集会“跳花坡”上认识, 相中对方, 然后以假意抢婚的方式将女孩子带回家, 女孩子要假装很不情愿的被“掳走”。最后, 男方通知女方父母, 在乡间邻里就会默认了这样的形式的“婚姻”。
近年, 贵州某法院就曾经处理过一起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聘礼案例。李某某与杨某某都系苗族, 两人在“跳花坡”集会上认识。当天李某某便将杨某某带回家中, 按照民族婚俗向杨某某家提亲并赠送了彩礼若干, 杨某某也按当地习俗给李某某家赠送了嫁妆, 后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得到了族中的认可。不久后杨某某在未告知李某某和家人的情况下奔赴广东打工, 李某某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杨某某一家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聘礼。在双方调解过程中, 李某某家所在的村寨与杨某某家所在的村寨都扬言要踏平对方的地盘, 一度火药味十足, 幸得当地政府出面调停, 才没有把事情闹大,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民族问题无小事,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 我国法律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怎样在应用法律法规和尊重民族婚俗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
( 二) 妇女权利在纠纷中的保护
在贵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由于婚约形式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 致使很多女性在这种不受法律认可保护的事实婚姻里蒙受损失。笔者在探访中曾经了解的一个案例里, 王某某与张某某均系苗族, 家住安顺市西秀区内, 两人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王某某 ( 男) 与张某某 ( 女) 一起回到家里举办了婚礼, 王某某向张某家赠送了聘礼48000 元, 并将张某某“娶过门”。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 同居半个月后王某某便又外出打工, 张某某则在家务农, 两个月后王某某通过电话告知张某某自己没想好结婚, 要求张某某离开他家。并且以双方没结婚为由要求返还聘礼, 张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向邻里哭诉, 族里长辈均表示要惩罚王某某, 并要他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还要求王某某到张家门头挂红。
在这一案例里, 作为女性的张某某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与王某某同居在一起, 其最终没有成就婚姻的情况下, 王某某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然而, 这期间的未婚同居中对于女性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女性的贞洁观念依然很重, 如果一个女孩子有过案例中这样的履历对于未来的婚姻势必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终生都不结婚。这样, 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就愈发显现出来了
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
贵州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 由于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 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婚姻法》的冲突长期存在, 是有其社会根源的。
( 一) 少数民族婚俗与《婚姻法》的冲突
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由于本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限, 人口素质普遍不高, 学法懂法的意识不够, 习俗与法律的冲突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源头。
少数民族地区, 当地百姓对于本民族婚姻习俗依然持保留意见。在很多地区, 人们对于婚约的理解几乎等同于婚姻缔结, 所以对于婚姻聘礼纠纷中聘礼的返还持反对态度的较多。那么, 婚姻聘礼纠纷的原因就应该是人们对于《婚姻法》的了解和民族婚俗观念的冲突。因此, 在婚约双方订婚并给付聘礼以后, 婚约双方及其周围的群众就默认了这一婚姻的实际效力。然而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人们对于成就婚姻的理解和现实法条的冲突就成为了婚姻聘礼纠纷的主要原因。
( 二) 教育发展水平不足
贵州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均分布在落后的山区, 交通闭塞, 教育资源匮乏, 导致山区教育水平提不上来, 当地百姓学法懂法的意识也严重不足。
全国56 种民族中, 在贵州原住的少数民族就有18 各, 他们其中都分布在毕节、黔东南、安顺等边远地区, 民族地区的教育普及度严重不足。国家对于农村教育的投入受自然条件、教育成本等原因的影响收效甚微, 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现状令人堪忧。在我们现行的教育体制下, 对于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普及很难做到让受教育者真正知法懂法, 进而对其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有法制参照。农村地区尤其多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普及问题影响了人们的婚姻观念, 也成为农村婚姻聘礼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针对性解决方案
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婚姻聘礼纠纷中的特殊现状, 笔者整理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方案, 以供参考。
( 一) 做好法律知识宣传, 在聘礼纠纷问题出现时充分应用当地政府疏导调解,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聘礼纠纷案例中, 解决好聘礼纠纷问题, 是处理好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少数民族同胞中出现的聘礼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当地政府调解的有机结合, 灵活解决其中的对于事实性质的判定, 就聘礼纠纷中“还与不还”、“为什么还”、“怎么返还”、“返还多少”的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并让群众理解并接受。
( 二) 加大婚姻登记制度的宣传, 让登记结婚的观念深入人心; 深入基层探访调查, 加紧完善农村尤其民族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应该加大宣传投入, 让民族地区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常识, 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让广大群众中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抓紧时间完成婚姻登记程序, 让纠纷解决有据可循。
( 三) 在未婚同居案例中要求返还彩礼的, 应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酌情考虑返还的比例。由于在大部分未婚同居的案例中, 女性的群益收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甚至有的还育有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 法律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 保障妇女权益就涉及到了聘礼纠纷中返还数额的问题, 还有就未婚同居事实中女性权益受损的赔偿问题都会让返还的具体数额有了可酌情考虑的空间。
六、结语
贵州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少数民族的地区, 特殊的婚俗习惯造成的婚姻聘礼纠纷问题成为了我们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 解决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实践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群峰.彩礼返还规则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