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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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精选5篇)

篇1: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摘 要:近年来改革步伐不断深入,综合实力也在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但社会各层次的问题也在日渐暴露,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其中信访问题尤为突出,这将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社会政治稳定。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必须创新社会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权益渠道以达到维稳的状态。同时需加强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 原因 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显,这样将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社会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规模的集群性

从信访主体来看,涵盖社会各个阶层与各个领域,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乡的被拆迁户、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具备时代特色的群体。既有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产生共鸣,于是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与申联,产生集体访、群体访。(二)活动的组织性与行为的对抗性

从行为激烈程度看,现在的一些信访人员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或喊冤叫屈,或采取静坐、下跪、拦截车辆,或围堵与冲击国家机关,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上访,并且有扬言自残、自杀给党与政府进行施压。

(三)矛盾的尖锐性与内容的涉法性 从复杂程度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纷争,也有社会管理、经济利益、体制改革,从反映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法规,一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四)惩治的微弱性与形势的严峻性

信访人大多事由问题需要解决的,但借机闹访的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到制裁的却很少,使得少数不法上访户有恃无恐、信访形势严峻。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

1、执法不公

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案件处理中参杂着关系、金钱与人情,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此外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办案能力欠缺

一些执法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在行政执法、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各个环节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造成执法过错与过失以及案件瑕疵。

3、有错不纠

个别执法人员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但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一错再错,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二)现实客观因素是重要原因

1、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

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于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与诉讼费。

2、情理法冲突,处理难度大

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错综复杂,于法不据,目前根本无条件,无法处理。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平反昭雪的案子,现在要求国家赔偿,支付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

3、穷尽法律手段与程序,申诉上访成唯一出路

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通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伏法,抱着申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多头写信进行申诉上访,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形成信访骨头案、老案、沉积案。

(三)信访人观念认识上的因素是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部分信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信访思想。

2、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而且由于其自身原因,当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时,为了其个人利益,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未获得满足,就走访途径。此外在农村以老年人为主,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无论是否有理总要求政府包揽。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口头上火法律文书中已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放弃该项法律赋予的权利。有的涉法信访还没有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没有穷尽法律手段或诉讼程序。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重视程度,畅通信访渠道

1、党委主导,部门配合

大多数信访案件并不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可以把问题解决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尤其是信访人的当地党委政府。

2、首长坐镇,定期接待

对于信访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应该立即解决。需要限期解决的需要研究后进行回复。对于限期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

3、反馈信息,下访寻访

及时发现了解信访信息,排查纠纷,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解决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务必依法处理,维护群众利益

1、坚持执法为民

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进行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在心里一定要装有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都要真诚关注,及时进行办理。

2、强化接访技能

对于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待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与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适用法律与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规范接待工作

专门设立群众来接待场所,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把“热情接待、热心服务、热诚倾听、热衷实效”作为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

(三)严格依法办结,正确息诉罢访

1、严格办理

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要严把事实与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依法终结

处理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且要依法终结,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到位、合法。

3、息诉罢访

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以程序办结了事,还需在解决问题上下工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要依靠社会力量,促使息诉罢访,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尽量利用各种渠道已于适当救济,帮助解决信访人的具体困难。

参考文献:

[1]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2]姜明安.改革信访制度创新我国纠纷与机制[J].中国党政千部论坛.2005,(5).[3]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2004,(2).[4]王冬行.政伦理视野下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8.[5]许志红.行政人格的涵义及结构试析.理论观察,2006,(1):61—62

篇2: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问题:

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

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

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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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与态势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总体形势严峻,并且呈现出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保持高位,涉诉信访所占比例较大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与竞争的激烈性明显增加,在新的社会结构建立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人们解决矛盾以及利益冲突的基本手段就是法律,当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时,往往会诉诸其他途径,信访就是其中一种途径。 由于我国当前司法、执法还存在诸多不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巨大就成为必然(见表1)。

注:数据来源于2011~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涉法涉诉信访主体多元化,案件涉及范围广泛,触及利益内容复杂

主体方面, 工人、 农民等仍然是主要的信访主体,城市拆迁户、国有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等具有时代特色的信访主体逐渐增多; 涉及领域方面,信访内容越来越宽泛,既包括过去常见的工人下岗和司法赔偿,也包括现在高发的城乡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医疗纠纷。 尤其是城乡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方面的信访案件,各地普遍存在,而且涉及人数较多,触及的利益规模较大,处理起来尤为复杂,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群体信访显著增多,闹访、缠访影响恶劣,信访的对抗性越来越强,化解难度增大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信访案件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态度越来越坚决,要求越来越高,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往往有意识地进行串联, 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堵门、拦车,或者进入北京的敏感地区进行上访。 这种现象在重要社会政治活动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此外,部分信访案件由于利益纠纷复杂、工作人员处置不当、 信访主体偏执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发展为闹访、缠访,虽然在信访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较大,影响恶劣,严重威胁和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种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原因。

( 一) 社会原因: 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制度性救济措施体系单薄

社会转型期间各种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制度性救济措施体系单薄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我国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进行着重大调整, 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阶层不断分化, 利益分配存在诸多失衡之处,导致社会矛盾大量产生。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 倾向于选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大量涌现的社会矛盾多以案件形式汇聚到各级政法机关。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当前利益冲突具有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非都能够得到支持,于是他们往往想方设法寻求新的途径对政法机关的裁决进行救济,因此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状态。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09 年开始,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高位状态,并有攀升的趋势(参见表2)。

另一方面,救济机制的不健全难辞其咎,救济手段单薄,观念存在偏差,各种措施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与配合。 首先,对于一些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利益纠纷,譬如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法院往往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司法救济大门紧闭。 以土地征收这种典型的损益性行政行为为例,除了平等主体之间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补偿金分配纠纷,大多数征收争议被正常的司法救济制度拒之门外。[1]尽管法院的做法往往是遭受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是这种表现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即使将来法院公平、合法的立案审理,民众一方的信赖也会大打折扣,一旦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满足,这种信赖可能就会消失殆尽从而引发信访。 其次,民间调解、行政裁决等手段缺乏充分的效力与说服力, 很难使弱势一方当事人相信救济的公平。例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基层人民调解显得力不从心,很难发挥良好的效果;民众一方提起行政复议的话,裁决机关又是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再加上当前我国部分基层政府同民众关系紧张、公权力凌驾于私权利之上的现实,很难避免利益受损的民众一方对行政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这是产生涉法信访的主要原因。 再次,各种救济手段之间衔接不畅,缺乏配合与协调,导致救济失灵,纠纷大量涌入信访渠道。 从大的层面来看, 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表现为基层调解、行政裁决、司法审判等主流救济手段和信访同时并重的格局。 这种格局的良性运行本应是调解为主,行政裁决次之,司法审判作为终局性保障,信访则作为特殊环节起着中介、监督、协调、信息传递等功能。[2]然而,由于各种救济手段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基层调解、行政裁决并未发挥解决纠纷的应有作用。 原本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救济也明显乏力,有时甚至退避三舍,将当事人拒之门外,使当事人往往既无法获得适当的行政救济,也无权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只有通过信访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数据来源于2010~2012 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法律原因:执法与司法公信力下降

一方面,民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提升,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谋求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政法机关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导致涉法信访的重要原因, 因为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3]归纳起来,执法与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受利益驱动,徇私、徇情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权威,一些高级政法领导干部的腐败更是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近几年影响巨大的杜培武、赵作海等刑事错案以及黄松有等高级政法领导干部腐败案就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典型例证。 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直接导致民众不相信司法裁决及其权威,严重阻碍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法治信仰的塑造,再加上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清官情结”、“青天意识”观念浓厚,导致部分利益群体信“访”不信法,这是越级信访、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二是司法与执法水平不高严重影响司法与执法的实际效果,导致不必要的信访发生。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导致当事人对政法工作存在误解,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信访。 还有个别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出现问题后害怕自揭家丑,不能及时采取恰当的修补措施, 结果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此外,“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些政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使利益纷争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合理期盼变得遥遥无期甚至难以实现,不但耗费巨大的司法与行政资源,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与执法的公信力。

三是部分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宗旨意识,司法与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有机统一引发信访。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经指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中国人习惯首先依据的是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法。[4]这种“情”与“理”不仅包括道德传统与人伦常理,具体到司法与执法工作中还包括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感情。 有些案件实际上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缺乏宗旨意识,没有恰当的行为, 使自身与案件当事人处于对立的地位,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从而引发信访。 这类案件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的比例较大。

(三)个人原因:当事人法治观念与维权能力不足

在我国,封建传统的“人治”观念对民众影响较大,在遇到利益纠纷时,一些当事人往往相信官员的个人魅力,而不相信法律,有了问题也是尽量找领导个人、高层政府,领导的地位与政府的级别越高越容易得到信访群众的信赖。 这是越级访、进京访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多数信访群众文化水平、法律素质较低,缺乏维权的基本技能与正确的法律观念, 有时对一些合法、合理的司法与行政裁决也不接受。 譬如,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不理解,由于搜集不到证据被法院判决败诉,但又认为自己有道理, 因此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而不断信访。有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刑事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了解,在司法机关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存在疑问不予立案、 不予起诉或者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时,因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而不断上访。 还有的当事人认为政府、法院是“万能的”,当一些法律无法调整的事项得不到政法机关的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与他们的期望有落差时,往往迁怒于政府或者法院,进而到处信访、上访。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应对之策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由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但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并不仅仅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的问题,甚至也并非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单独能够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涉法涉诉信访与法律权威、司法机关公信力密切相关,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政法机关履行职责的自身要求,也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政法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有所作为。另一方面,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具有复杂、深刻的社会原因,尤其是一些涉及制度、体制方面的问题,政法机关自身难以彻底解决,需要政府的积极行为,要从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体制等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标本兼治。

(一)治标之路

1. 对现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予以分流管理,一方面抓源头防范,一方面抓积案化解。 源头防范的重点是要重视初信初访,尽量在发现问题之初着力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冲突,消除或减少重信重访。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变接访为预防;二是变上访为下访、巡访;三是变等访为约访。[5]这些措施有利于切实了解信访群众的利益诉求,查明利益纠纷的真相与原因,拉近政法机关与信访民众的感情。 在注重源头预防的同时,也要花大力气化解积案。 要坚持宗旨意识, 深入调查纠纷的症结,合理、合法的解决信访群众的利益诉求

2. 规范信访程序,依法处置无理上访、闹访,落实信访终结制度。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一方面终结结论要合理合法,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做到息诉罢访。 针对部分上访人员的无理取闹,应当转变害怕信访的观念,尤其要摒除为了维稳一味放纵甚至花钱买平安的错误观念,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咨询制度,加强沟通与交流。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当事人及其亲属等参加,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依靠社会力量化解闹访、缠访。 二是对于部分闹访、缠访的人员,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坚决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不能一味姑息忍让甚至无原则的迁就。 同时,还可以明确,对于依法处理的违法闹访、缠访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也不再作为考核政府信访处理情况的指标,消除这一部分信访人员不正当的动机。

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摆脱对诉讼的过分依赖。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发挥诉讼之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法律手段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的主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法院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纠纷。 要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扩大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同时,加强司法对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督,既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又切实保障其公平性, 提高处理利益纠纷的水平,使法院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治本之道

1. 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进程, 改善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下降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要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局,根本路径之一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 树立司法权威,塑造法律信仰。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彻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离不开善法之治,离不开民众的法治信仰。

具体来说,首先要纠正司法行政化的做法与倾向,真正做到司法独立。 唯其如此,在内部,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才不会不断地向上一级司法机构信访;在外部,才能抵御和消除行政权以及其他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涉,树立司法权威。 同时,要正确处理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政策、组织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 执政党的政策不能直接代替法律, 组织领导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办理具体的业务;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对其有否非法行为、是否违背正当程序的监督,不是对个案处理的直接介入。 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会成为真正的司法权力享有者,树立权威,才能切实避免群众针对涉法涉诉案件到各级国家机关广泛信访,避免发生高层领导直接干预、解决个案的涉法涉诉信访事件,最终形成司法手段在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最高和终局性效力这样一种局面。1

2. 强化民众法治意识,增强民众维权能力。 在涉诉涉法信访中,许多案件都源于信访群众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与能力,不了解法律相关规定,不清楚法律相关程序,对法律的裁决难以认同。 有些群众甚至采取违法的方式进行信访,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采取了过激行为,使本来相对较为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 因此,对于包括信访群众在内的社会民众,要通过各种途径的普法教育、法制培训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提高社会公众解决矛盾与纠纷的能力。 此外,应该积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为特定的社会公众尤其是信访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达到维权与守法的双赢。

篇4: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利益关系的不

断调整,城市拆迁、企业转制等社会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飚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原因

一是个别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

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政法机关是受理案件的最初关口,基层政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从目前执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公的现象,有些干警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推托搪赛,草率应付,取证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时过境迁,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无法进行最终处理,人为办成难案;有的干警不会办案,不会取证,违法办案,该扣押的不扣押,不该扣押的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办成了错案;还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是引发当

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一些政法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一些政法干警不做必要的法理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访

人长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接待、处理上访的实践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四是侦查破案能力、打击处理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案件有的在侦未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案件久拖不结,加害人不能被依法惩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这势必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上访求决。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对政法机关不信任,凭主观臆

断,缠访不止。信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约占70%,多数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往往依靠主观臆断想当然,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是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如孙某上访案,孙某因与人打架而受伤,不服法院判决,要求法院为其解决家庭困难。法院从帮困救助角度出发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后,又提出让法院为其解决采暖费、家人养老保险、孩子的学费等无理要求。

三是通过刑事案件改判,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上访人意图通过改

判来恢复政治待遇,得到更大金钱利益,获得心理平衡。如胡某上访案,胡某于1960年犯贪污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后其对此不服开始长期上访,要求平反。经各级法院多次复查后,最后被最高法院认定为终结访。胡某曾到老战士办参加活动,老战办以其是犯罪分子,不让参加,此事对胡某打击很大,现要求恢复老战士政治待遇并解决医疗费用及一处住房,从而不断进京上访。

(三)其他原因

一是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客观上也成为诱导上访人频繁进京的一

个因素。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上访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列入专项行动名单的期望通过进京上访能将自己列入名单,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在名单之列的,期望值加大,为实现过高要求,也频繁进京。一些涉法案件,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前,有望能以较低成本解决,但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后,上访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如张某上访案,张某因离婚一案对财产

分割不服,并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不服。法院在对违纪法官进行了处理以后,拟给其50万元让其息访。可是专项行动开始后,张某提出了不给200万元决不息访的要求,导致该案的解决陷入僵局。

二是对非正常访重交办案件,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

一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非正常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进京非正常访,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上级对非正常访案件目前只是交办,这就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访。对于有些上级交办的纯属无理的案件,无形中也给其他上访人造成了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政法

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的工作,树立政法机关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起错案都深挖背后的成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以此为戒,督促政法各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腐败滋

生的条件。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治本

下功夫,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专项战役持续不断,活动结束后信访事项又出现高峰期,导致新的战役再次发动的问题,要真正建立和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进工作,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掌握工作主动权。涉法

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自我消失。这就需要善于发现、及时掌握、尽早解决,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四)加强领导包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领导力度。从实践看,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息访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存在着工作没到位、感情没到位、措施没到位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亟需解决。为此,要扩大领导包案的工作范围,不仅要对上级交办的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对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要落实包案领导,并限期督办解决。对于已经落实包案领导,上访人仍不断上访的案件,要以听汇报、下督办单、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对于“瑕疵案”,加强督办力度,积极推动落实解决。同时,要成立督查组,抽调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警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用以解决“法律之外,情

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那些诉求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各地应迅速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并成立相应的临时性工作组织,负责明确救助范围、制定救助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协调有关单位。此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由政法委统一管理,由各责任主体或基层政法委负责发放。

(六)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

篇5: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理性思考

摘要:涉法涉诉信访属于法律主导型信访,其内容大多与法律有关,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激增,面临困境,解决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悖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革是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社会功能;解决路径

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目前,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存在原因及对策,但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很少提及,甚至认为涉法涉诉信访的存在是对法制社会的挑战,而忽略了信访制度的政治功能和法律功能。另外,在解决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时,更多从信访接待制度上找原因,而忽略了执法者社会道德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悖论。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入手,探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涉法涉诉信访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以理性思考,以期找到当前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改革。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近年来我国的诉讼率逐年攀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一方面说明当前我国的法制进程正在逐步推进,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维权。但是伴随着诉讼率的上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持续增多。近年来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形成了一个又一个信访高潮,甚至影响到了地方的社会稳定。纵观当前的信访形势,可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数量逐年增多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呈上升趋势,2003年甚至出现了信访洪峰。对于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状况,我们可以参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处理群众来访信件147499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19659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群众来访信件3995244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另外,涉法涉诉信访主体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有因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因民事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公的案件当事人,也有相当一大批是因为案件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当事人。信访内容也涉及征地拆迁,拖欠工程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等方方面面。

(二)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情况严重

通过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调查,在所有涉诉信访的人中,只有48.9%的人是逐级信访的,这也意味着有一半以上是越级信访的。而且其中上访不止一次的占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三次以上的居然有62.5%,可见重复上访的现象有多严重。重复上访中,上访老户比较多,有些上访户无固定工作,把上访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内容,甚至是精神寄托。集体上访也存在相当数量。集体上访者往往是同乡村民或者是同厂职工,他们因为共同利益受损,从分散走向联合,形成集体上访的局面。而一些地方机关对于上访问题久拖不决,或者是互相推诿,使上访者失去耐心,越级上访就是其必然的选择了。由于对正常信访处理的不及时,无故拖延、久拖不决,甚至给上访者造成这样的认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既然合法逐级上访解决问题很难,于是大量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闹访现象的出现就不难理解了。

(三)涉法涉诉信访中弱势群体占突出地位

涉法涉诉信访中,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所占比重较高。这些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不适应,包括对一些法律的了解很少,比如民事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等。有时,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有情绪,不理解,如果执法人员态度粗暴,缺乏耐心解释,就会上访。

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裁判不公、执行不到位和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等。在这些信访问题中,不排除那些无理取闹的上访户,但大多数的上访确实是有问题亟待解决的。正如有学者所说:“在群众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以上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有关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者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背后必定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如此突出,仅仅归结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上访人员的观念,恐怕只是一个表象,其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因素值得我们探究。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深化阶段。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使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都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我们这个社会是由13亿人口组成的,其中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在转型期的过渡阶段,充满不同群体利益的调整、冲撞,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当种种社会矛盾涌向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却很难交出令群众满意的答卷。究其原因,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直接原因

公信力是权威的基础,没有公信力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无论多么科学和完美都很难给社会带来稳定。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不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容易引发抵触情绪,甚至导致一些正确的判决或处理决定也会引起对此判决或决定不满意的群众的无端非议。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司法权威尚未完全确立和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缺失。

司法权威尚未完全确立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这就必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当中的权威地位。而法律的权威地位是依靠社会成员对其认同和无条件遵守来实现的。法律的遵守一方面要靠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后者更需要以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前提。“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法律实施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的耗费也将减少„„一般说来,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树立人们对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确立对司法的信仰,因为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是通过司法过程的实施逐步建立起来的。静止的法律条文通过司法过程变为鲜活的现实为人们直接认知,司法机关作为正义、公道的化身,彰显出法律的权威。因此民众认同司法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认同法律的权威。如果司法不具有权威性,那法律就很难确立其权威地位。当前,我国的司法权威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尤司法不公和地方维护主义最为突出。

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是法院归地方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是指导监督关系,各级法院的人、才、物都归地方管辖,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审判时很难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事实上,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干预法院审判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当地的企业和外地的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外地企业虽然持有证据,事实清楚,却很难胜诉,即使胜诉了也很难顺利执行,就是一张“法律白条”,这背后地方保护主义就起着巨大作用。

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缺失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工作态度和行为作风的基本标准。但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减退,“官本位”、“权本位”思想重新抬头。司法机关服务理念的缺失除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外,在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于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当前司法权威需要加强,如果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亲民、便民易令司法丧失“使人敬畏的尊严”。诚然,国家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但司法的权威性“并不是指法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使人惧怕的威严的威慑力量,也不是指法院应当像封建衙门那样使人感到恐惧……也不应当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相反,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司法的民主性是我们倡导现代司法服务理念的根基之一,司法只有具有民主性,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权威性。现代的司法在发挥基本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诉讼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而由此观念指导的司法服务,亲民、便民只是其基本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充分实现涉讼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现代司法工作中,要体现尊重人、帮助人、关怀人这样一种人文关怀精神。然而,在培育司法服务理念、倡导司法民主的同时,要避免“司法应与民众打成一片”的观念偏差。司法服务并非“与一般民众打成一片”,陷入“人情案”、“关系案”中难以自拔。尤其是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对司法公正是一种灾难。对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正确理解,是加强司法服务功能的前提。而司法服务功能的缺失也是造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不断攀升的原因之一。

(二)法院对案件的错判与执行难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现实原因

从目前的信访情况来看,涉法涉诉信访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尽管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但从法院和检察院最近十余年的信访量基本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尤其是法院的信访量要远远大于检察机关。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的审判职能往往会触及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激增的现实原因。

据笔者调查,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80%以上的确存在问题。在证据采信、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公正,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当事人不满,引起上访。其中,司法人员的腐败是出现错判现象的主要原因。司法腐败已经给我国司法系统造成了很大危害,直接影响了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需要严加整治。此外,案件的执行难也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案件判决公正,却难以执行,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后会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都造成了执行难以继续的状况。针对“执行难”,1999年中纪委、国家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6年,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于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依法惩处。虽然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难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最高法院在1997年-2001年对全国法院的执行收案、结案、未结案件的统计表明,未结案件差不多是五分之一,这些未结案件的当事人很容易成为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

(三)再审制度的规定不够科学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法律原因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也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但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导致涉访涉诉上访激增的原因之一。比如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科学设计:一是再审的主体没有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再审,这就使得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很容易被推翻。二是再审启动的理由不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当事人认定有错误的都可以提请再审。三是申请再审的时间不限。《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检察院对于超出2年的涉法涉诉人员,由于其长期缠诉缠访,甚至越级上访,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也不得不提起再审,从这个意义上说,再审的时间限制基本是无限的。另外,诉讼程序的复杂和耗时,诉讼费用的高昂,也使得有些当事人觉得法律过于复杂,显得不可捉摸。他们不理解,明明自己有理,没有证据却赢不了官司。他们也不理解,通过法律维权,还要交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这么麻烦。于是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就选择不再上诉,直接去上访。他们认为打官司还不如采用上访这种成本低、没有形式限制、又能够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更有效果。

(四)社会文化环境的长期影响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历史原因

我国是有着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有了什么不平和冤屈,在心底里期望出现“包青天”式的清官,可以为民做主,为己伸冤。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与古代社会相差甚远,但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依然深远。通过信访这种现实渠道,可以把材料送到上级官员手中,如果能碰到一名“清官”,不畏权贵,雷厉风行,为民做主,那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于是就有了出了事到“上头”找领导比在家打官司更加可行的想法。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社会地位相当,收入分配相同,贫富差距不大,人们的社会心理总体是平衡的。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人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实行市场经济后,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社会地位的变化,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使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容易心理失衡。在涉法涉诉信访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据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调查显示,上访者中62%是农民,82%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当自身利益受损或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用一些特有的方式进行反抗,而信访制度的存在为贫弱者维权和反抗提供了一个灵活、便宜的制度工具。

(五)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悖论”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根本原因

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也是民众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冲突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下,群众为了解决各种问题纷纷越级上访,给上级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于是中央采取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禁止越级上访,并对地方党政规定了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以通过对地方政府施压来求解。在对地方逐级下达的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群众进京或赴省上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如果完不成这些指标,轻则通报批评,重则“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党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应对来自中央的压力。截访(地方官员采用某些手段把上访群众拦截在中央或省市有关信访部门之外,强制性带回原籍)、销号(地方政府贿赂上级信访部门,以求减少信访登记量)、拘留、罚款、劳教等就成为一种默许的工作方式。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上访人员的压制常常激起更大的怨恨。有些上访人员本来可能是无理上访,但被地方政府打击后,比如拘留,却成了他们重新上访的理由。信访制度从减压阀变成了增压器,这和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已大相径庭,造成了“信访悖论”。信访制度的重大缺陷也说明进行信访改革势在必行。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呈现的积极意义及其改造构想

黑格尔说:“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这句哲学名言也可以用来解释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在当前中国的现状。信访制度形成于新中国,又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进一步繁荣壮大,说明自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也就是说,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代中国治理的特殊需要。综合起来,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之下,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人民进行民主参与的意识及形式极其有限。国家一再强调“信访”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而信访人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在维权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政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其参政能力,同时也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启动自下而上的权利监督机制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的产生。虽然中国权力监督的设置巨大而周密,包括政府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党的监督,但这些监督无一例外都是自上而下的内部性监督,有效性不足。为此,建立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尤为必要,而信访监督正具备这样的特点。通过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把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反映到国家相关部门那里,虽然给国家管理带来麻烦和压力,但同时也给国家提供了大量的了解社和证据,查处了许多官员的贪污、受贿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时,信访制度的存在在官员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信访是法律之外的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涉法涉诉信访所反映的多是社会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化解矛盾,处理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同时,信访制度自身也充满着缺陷和危险。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激增,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愈演愈烈,置司法系统于尴尬的地位。再加之信访问题的解决又掺杂许多偶然的因素,很多上访人经过辛辛苦苦长达数年的上访之后,真正解决问题,达到自己满意的为数并不多,而此时希望的破灭带来的伤害会更大,不仅会导致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的下降,严重的甚至造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

面对当前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从思想理念、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的设计等三个层面予以考量,以期找到解决对策。在思想上,司法人员要确立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

要想改变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现状,从源头上讲,要从人的思想抓起。目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下降,除了司法体制的问题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执法不公,怠于职守,甚至置群众利益不顾,枉法裁判所造成的。据一位专门从事法院信访工作的法官说,当前涉诉信访案件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一类确实是由于判决不公或久拖不决引起的;一类是判决无误,但百姓不理解(比如刑事案件的判决,杀人者却不一定判死刑,这与老百姓认同的“杀人偿命”的价值观念相冲突)造成的。除了第一类外,后两类信访案件的形成或多或少都与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及工作作风有关。

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的下降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滑坡现象。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成对比的是我国传统美德的衰落,甚至连“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幼童掉到井里,要不要拉一把”这样简单的问题,也成了媒体讨论的热点。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道德迅速解体,急需确立新的道德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一再强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能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养,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相信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将会急剧下降。因此,笔者认为,从思想上端正观念,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在司法制度上,实行“诉”“访”分离,树立司法权威

可以将涉法涉诉信访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诉求,须按照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另一种是就涉法涉诉问题到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上访,则根据情况,予以解决。需要提起再审或有异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据诉讼程序解决,除此之外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这样做有利于强化裁判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对于再审的规定,也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诉讼制度,限制再审的提起,取消基层法院的再审权,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针对诉讼成本过高,有两个渠道可以解决。一是降低诉讼费用,对于低收入人群可以免收诉讼费用,使百姓能打得起官司。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也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在程序设计上过于复杂,对于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少的人来说,不了解相关规定,不知如何获取帮助。其次是法律援助的适用面太小,法律援助的对象有限,涉法涉诉信访中的一部分情况完全可以接受法律援助,但很多人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以致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可加强社会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在信访制度上,进行相应改革,加强其监督功能

要想摆脱信访当前存在的困境,真正使之成为于国于民有益的一项制度,必须进行科学的改革。笔者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信访应转变其功能,逐步剥离其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功能,充分实现其权利监督的功能。在制度上,可以把各个部门的信访撤掉,成立一个统一的信访机构,成为人大的职能部门,独立于政府并可以监督政府。但在过渡期内建议保留法院、检察院的信访部门,因为在短时期内,涉法涉诉信访的数量仍然不少,而法、检两院的信访部门可以就地消化掉一大批。信访机构受理信访案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接受,也就说必须是经过了法律救济的一切方式后,才能向信访机构投诉,否则不予受理。信访机构具有调查权并且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这样一来,信访既能够发挥其社会监督的功能,又不影响司法的地位和权威。

对完善我国转型期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思考

字数: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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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看,信访制度使得高层与底层民众有了直接的交流和了解,有利于及时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信访制度是不太符合法治要求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政治方法与法治方法相杂糅的混合型制度。由于对信访制度的性质等基本问题认识不够,目前存在关于该制度的种种非议或褒扬。笔者基于我国转型期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理性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凸显了我国

转型期政治与法治的张力

信访是公民寻求公共权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以及公民对公共权力之行使所采取的一种监督,它得到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规定可见,现行信访制度有两个基本功能——实现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涉及法律问题和诉讼问题的信访,或者说是与法律和诉讼有关的信访。如果把涉法涉诉信访理解为一种诉讼行为(上诉或申诉),则为什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司法已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还要寻求通过非法治的或者说是法治之外的信访方式再次处理呢?如果把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定为信访,那就意味着司法机关也成了一个信访机构,成了国家信访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可见,涉法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本身就反映出政治与法治的杂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的时代背景下,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存在有着或多或少的尴尬。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制度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实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关。

1.我国不少法律本身就是政策性法律,即以法律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政策。政策是党和政府在政治活动中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其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性等特征。而法律是规范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稳定性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按照这些标准,我国现行的不少法律其实就是政策性法律。“法治”是“法律之治”,政策性法律兼有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难以操作性。如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涉及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矛盾很难或者无法以土地所有权为法律上的责任标的予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执行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政策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的结果①。

2.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到法院信访的条款,但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给予实质性限制,特别是对申诉的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这使当事人频繁申诉和不断上访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客观上纵容了当事人的涉法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止的局面。②

3.当前司法权威缺失和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诱发涉法涉诉信访的因素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实施,我国的法官独立制度得到了初步确立。但现实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这决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足和权威性缺乏,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究竟能否独立行使裁判权产生怀疑。此外,实践中一些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把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利的工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不到居中、公平裁判,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激发了民众通过信访维权的意愿。

4.诉讼是一种需要支付成本、能够产生收益的活动③。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消耗的社会总资源,包括国家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而负担的财政预算即公共成本,以及诉讼当事人为取得个案的司法救济所承担的资源耗费即私人成本。④以公平裁决为终极追求的司法诉讼在法理上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救济途径。法律为了实现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公平正义,不得不在诉讼程序上叠加设计,从而必然增大了各类诉讼成本。我国各类司法诉讼周期长、投入大、成本高、执行难等决定了程序正义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实体不正义的一面,而信访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和恣意成分,但它包含了实体正义的一面,具有可诉内容广泛、解决方式快捷灵活、程序无终极性等司法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一些民众因而弃讼择访。⑤

三、在法治框架下对涉法涉诉信访

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质上是用政治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功能错位的制度,它的存在说明我国的法治发展还不成熟。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彻底、系统的改革,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和配套机制。

1.坚定不移地树立依法治国的改革观念,摒弃那种试图阻止或遏制民众信访的错误观念,逐渐弱化、缩小涉法涉诉信访这一“制度外的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强化司法权威。通过强调“依法治国”和树立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2.加强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建设,确保司法独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案件受理机构,扩大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维护地方的司法权威,迅速平息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对关系到基本社会民生和特殊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要扩大缓交、减交、免交案件诉讼费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酌情缓收、减收、免收诉讼费,并设定快捷绿色结案通道,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大大降低公民诉请司法维权的成本支出。同时,要大力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特别是要努力实现司法机关的重要人事待遇和办案经费与同级人民政府的逐步脱离,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的氛围。

3.引入判后答疑制度,使司法取信于诉讼当事人,从源头上消除涉法涉诉信访现象。涉法涉诉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片面理解而产生对立情绪所引起的。所谓判后答疑,是指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存有异议、疑问,原审法院须就裁判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向来访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培养和确立法官的公正司法理念,注重推进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明确答疑时间、内容、条件和责任,将法官依法、公正、及时判案与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判后答疑可以加强对涉诉群众的法制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避免审理瑕疵,实现判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4.通过宣传信访渠道的救济效能,降低群众对信访效果的过高预期。在我国目前的信访制度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消除信访对社会秩序的非正常影响,往往对信访公民采取虚假承诺、强行堵截等方式,使涉访当事人暂时被劝回或带回,如此反而引发了更多信访事件。只有从思想上消除涉访当事人对信访渠道的不切实际的价值预期,其才会自觉选择司法解决途径,才有可能给政府的信访工作减压,最终根除越级上访现象。

5.构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援助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和谐社会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良性化解的社会。司法援助在建立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应将讨要工资、抚养费、赡养费、工伤赔偿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事项以及涉及产品质量、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的纠纷都纳入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同时进一步放宽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使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能免费、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考虑到人口的流动性,应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注释

①我国关于信访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定》也在制定过程中。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机关如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有专门的信访部门。不仅司法机关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均可接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现实中信访处理工作非常混乱。②崔素琴、曹源:《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对策研究》,《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0页。③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83页。④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⑤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68页。

作者简介:杜爱霞,女,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郑州 450007)。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字数: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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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本不应该成为法院工作主要内容的涉法涉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涉法涉诉问题从表达自由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本不应该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被归于涉诉信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信访是当事人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将涉诉信访变为当事人行使自由表达权的一种补充渠道,进而规范治理涉诉信访。

关键词涉诉信访 表达自由 补充性

作者简介:鲁琳,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汲长彪,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2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表达自由功能的契合 在我国,言论自由一词耳熟能详,而表达自由提法的出现则是近几年的用语,实际上,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内涵是有区别的。钱端升、王世杰先生指出:“国人常有称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oin)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rfeedom。fSpeech)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意见自由,除却言论,著作,即刊行自由而外,亦尚有其他种类。教学自由,演戏及映演自由,广播自由,秘密通讯自由,信仰自由,及集会自由等等,该无不可看作意见自由。”在此,所谓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对于表达自由的表述不同,本文采用最广泛的定义,将涉法涉诉信访视为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某种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表述自己的诉求的表达行为。“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并且强调要依法保障。表达权就是指人们将原来隐匿于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的一种自由权利,它暗含着公民个人就公共事务或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即表达自由。”豏“如果你在国家的统治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发言机会,那么与那些有发言机会的人相比,非常有可能你的利益无法受到同样的重视。”豐“如果没有表达自由,人民不能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吐露心曲,诉说怨懑,人民的意志就无从产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就无法按照人们的意志来治理。那就无所谓民主政治,而只有专制、独裁。”豑表达自由是民众不可剥夺的人权,信访是民众在广义上行使自己的表达权。信访是在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起着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救济的功效。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及时化解,或矛盾解决机制的高效。有相当大一部分涉诉信访,并非真正的是有问题的,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各种利益和社会抉择机制的冲突,并且以信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表达自由对其传统观念的修正

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和来访。豒涉诉信访比较其他信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信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涉诉信访的大量出现有着各种深刻的、复杂的原因。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不能绕过对其原因的考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历史传统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行使职权。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直接结合,更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豓近些年行政权具有扩张的趋势,虽然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提出,但是当事人仍然在遇到纠纷时习惯于求助于政府。

(二)司法的不独立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令人堪忧。首先,党委应当仅对法院进行政治领导。非常普遍的是对法院的人事任免过多干涉,并经常发生对法院具体审执活动下达指令和批示的情形。其次,人大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审查。再次,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对行政违法的制约无能为力,使法院的地方化现象十分的严重。最后,有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案件还在审判中就开始四处信访,向法官施加压力;有些当事人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以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而地方为了维持稳定而对法院施加压力。

司法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难以具有公平性,当事人,往往不服判决,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三)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

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这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第一,法官素质问题。虽然职业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基层法院,高素质法律人才尤其匮乏。致使一些案件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二,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廉、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给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信官不信法,认为不公平的时候,就通过上访的途径从而发生涉诉信访。

(四)法制意识提高,自我救济意识强烈

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以让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去寻求自身权利的救济,虽然律师队伍近些年发展迅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并且民众还不太习惯依赖于律师,基于对自身的绝对信任,往往自己寻求救济,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另一原因。

轻程序、重实体。一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一定能胜诉,并且一旦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便认为法院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而要求改判。还有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五)民众的传统观念,强烈的胜诉诉求

无讼传统对民众的深远影响,民众虽然敬畏法律,但内心却是排斥和自觉接受的。一旦发生诉讼,为了官司胜诉倾家荡产在所不惜。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救济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制不够完善,法谚:“裁判者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诉讼。”但是在目前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拒绝裁判的现象,大量存在。“立案控制,对于某些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等事项,如果立案时发现案件矛盾可能激化而有信访的潜在可能时,即暂时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把矛盾分流给其他机关解决。审判控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情绪,出现信访苗头的,一般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以避免或者减少判后信访的发生。”豔即使进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不满意,而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当事人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满足情况下,只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大量的涉诉信访问题就产生了。

(七)其他原因

我国目前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一旦家利益受损,便反复上访。而且,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字数: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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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本不应该成为法院工作主要内容的涉法涉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涉法涉诉问题从表达自由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本不应该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被归于涉诉信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信访是当事人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将涉诉信访变为当事人行使自由表达权的一种补充渠道,进而规范治理涉诉信访。

关键词涉诉信访 表达自由 补充性

作者简介:鲁琳,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汲长彪,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2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表达自由功能的契合 在我国,言论自由一词耳熟能详,而表达自由提法的出现则是近几年的用语,实际上,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内涵是有区别的。钱端升、王世杰先生指出:“国人常有称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oin)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rfeedom。fSpeech)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意见自由,除却言论,著作,即刊行自由而外,亦尚有其他种类。教学自由,演戏及映演自由,广播自由,秘密通讯自由,信仰自由,及集会自由等等,该无不可看作意见自由。”在此,所谓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对于表达自由的表述不同,本文采用最广泛的定义,将涉法涉诉信访视为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某种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表述自己的诉求的表达行为。“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并且强调要依法保障。表达权就是指人们将原来隐匿于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的一种自由权利,它暗含着公民个人就公共事务或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即表达自由。”豏“如果你在国家的统治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发言机会,那么与那些有发言机会的人相比,非常有可能你的利益无法受到同样的重视。”豐“如果没有表达自由,人民不能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吐露心曲,诉说怨懑,人民的意志就无从产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就无法按照人们的意志来治理。那就无所谓民主政治,而只有专制、独裁。”豑表达自由是民众不可剥夺的人权,信访是民众在广义上行使自己的表达权。信访是在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起着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救济的功效。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及时化解,或矛盾解决机制的高效。有相当大一部分涉诉信访,并非真正的是有问题的,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各种利益和社会抉择机制的冲突,并且以信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表达自由对其传统观念的修正

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和来访。豒涉诉信访比较其他信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信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涉诉信访的大量出现有着各种深刻的、复杂的原因。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不能绕过对其原因的考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历史传统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行使职权。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直接结合,更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豓近些年行政权具有扩张的趋势,虽然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提出,但是当事人仍然在遇到纠纷时习惯于求助于政府。

(二)司法的不独立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令人堪忧。首先,党委应当仅对法院进行政治领导。非常普遍的是对法院的人事任免过多干涉,并经常发生对法院具体审执活动下达指令和批示的情形。其次,人大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审查。再次,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对行政违法的制约无能为力,使法院的地方化现象十分的严重。最后,有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案件还在审判中就开始四处信访,向法官施加压力;有些当事人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以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而地方为了维持稳定而对法院施加压力。

司法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难以具有公平性,当事人,往往不服判决,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三)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

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这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第一,法官素质问题。虽然职业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基层法院,高素质法律人才尤其匮乏。致使一些案件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二,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廉、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给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信官不信法,认为不公平的时候,就通过上访的途径从而发生涉诉信访。

(四)法制意识提高,自我救济意识强烈

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以让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去寻求自身权利的救济,虽然律师队伍近些年发展迅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并且民众还不太习惯依赖于律师,基于对自身的绝对信任,往往自己寻求救济,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另一原因。

轻程序、重实体。一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一定能胜诉,并且一旦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便认为法院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而要求改判。还有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五)民众的传统观念,强烈的胜诉诉求

无讼传统对民众的深远影响,民众虽然敬畏法律,但内心却是排斥和自觉接受的。一旦发生诉讼,为了官司胜诉倾家荡产在所不惜。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救济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制不够完善,法谚:“裁判者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诉讼。”但是在目前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拒绝裁判的现象,大量存在。“立案控制,对于某些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等事项,如果立案时发现案件矛盾可能激化而有信访的潜在可能时,即暂时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把矛盾分流给其他机关解决。审判控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情绪,出现信访苗头的,一般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以避免或者减少判后信访的发生。”豔即使进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不满意,而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当事人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满足情况下,只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大量的涉诉信访问题就产生了。

(七)其他原因

我国目前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一旦家利益受损,便反复上访。而且,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对待涉诉信访问题的错误观念,认为涉诉信访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是错误的观念,信访发生有很大部分是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再有就是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当事人很难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表达自由,允许任何人以合法的方式对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信访的受表达方具有特殊性、唯一性,即国家机关。当民众对自己的利益表达又更加有效的渠道时,涉诉信访就会大大减少。对于信访的重视方向的认识,使得信访问题异化,甚至领导“一票否决制”,对司法机关将大量精力浪费在应对信访上,影响本应该加强的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基于表达自由的进路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路分析

对于涉诉信访的解决,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当分类解决。对于涉诉信访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将其视为民众的权利救济、自由表达方式之一。在此基础上化解涉法涉诉问题。

(一)增强司法独立

很多问题出于司法的不独立,而对信访的错误认识,进而不信任司法,更加剧了司法的不独立。中国的司法在很多时候是不独立的,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人大、党委、有关领导,虽然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关注有促进了案件的解决,但是很多往往是在对司法独立的干涉,使得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认为是司法部公正,加剧对司法的不信任。在这种背景下,涉诉信访就难以避免,并且陷入了这样的“怪圈”:上级和领导越是重视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案件就会越多。我们必须纠正一种传统错误:以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借口,随意启动或者指令法院启动司法程序或改变既定判决,诉讼的事情,必须也只能在司法系统内解决。对待涉诉信访的解决不应该成为侵犯司法独立性的借口,看似是在解决问题,其实将涉诉问题推向了深渊。只有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是解决涉诉信访的关键。

(二)转变传统认识,完善表达自由机制

对于某些当事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或者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并顽固坚持,既不能接受法官的答复和解释,也不接受法院判决,从而坚持上访的途径来解决的问题。有些上访当事人既不了解执法程序和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也不理解客观事实与主观愿望的差距,总是在主观上坚持认为有理就能赢,将其视为当事人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其问题也迎刃而解。信访人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再审程序,其信访的目的只是向法官施加压力,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将其依照法律解决,不给这些人任何幻想,此类涉诉信访问题将不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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