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共17篇)
篇1:《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精神卫生法》宣贯活动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逐步迈向法制化管理轨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积极响应市卫生系统开展的《精神卫生法》宣贯活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真正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由市精神卫生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二院全力承担全市《精神卫生法》宣贯活动的具体实施,开展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现将宣贯工作小结汇报如下:
1、认真开展相关部门专题学习讲座。4月26日下午,由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起,市二医院组织“《精神卫生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在七楼会议室举行。会议邀请到了杭州第七人民医院陈致宇副院长和市法院毛耕炜法官进行授课。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四个县区和两个管委会精卫办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以及市二院全体职工共200余人参加了讲座,对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市二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以学习《精神卫生法》为契机,市二院开展了《关于开展学习贯彻卫生法律法规系列活动的通知》(舟二医办发【2013】3号),以自学、医院网站、网络在线学习、科室组织学习、医院集中辅导等方式进行学习,医院还举办了“《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来自各病区、门诊、药剂科、特检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9个科室参加了比赛,通过活动提高了全院职工对于《精神卫生法》的认知水平,为《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打下基础,同时也将促进医务人员学法、懂法知法及依法执业意识,对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动员各县区积极开展精神卫生舆论宣传,分发《精神卫生法》宣传海报和学习资料,在社区、机关、医院等宣传栏进行张贴宣传,做好解决病人实际困难的各类措施,为同意参与社区网络管理的病人做好知情同意签约。
2013年5月10日
篇2:《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今年10月10日是第21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是“精神健康伴老龄,安乐幸福享晚年”。为进一步提高我乡群众对精神卫生的关注和认识,积极预防和控制精神卫生问题,在院领导的精心组织安排下,举办了一系列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是发动村卫生室积极配合宣传,要求辖区6个村卫生室在10月10日前后黑板报或墙报,以广泛的形式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二是在医院门诊外悬挂宣传“精神健康伴老龄,安乐幸福享晚年”。的主题。营造全社会关注老年精神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是开展街头宣传,结合慢性病随访,深入居民集中点以及石关乡中心地带悬挂主题标语横幅1条,放置宣传展板1块。
四是在医院门诊部设立咨询台,开展精神卫生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共接受咨120人次,发放宣传单页200余份。
通过此次形式多样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了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精神保健意识,增进了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特别是老龄精神病患者的关注和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石关乡卫生院
篇3:《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1 活动实践过程
(1) 以实施“十个一”读书活动为抓手, 培养护生人文情怀。“腹有诗书气自华”, 苏州大学朱永新教授在《我的教育理想》一书中指出:“要想具有人文情怀, 读书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不读书的人, 不可能有人文情怀, 要培养人文精神, 首先要从接受人类文明的最精华的东西———书开始入手。”读书对于培养、充实、提升人文精神不可或缺。
近年来, 我院护理系广泛、深入开展“十个一”读书活动。包括“早读常态化”“读书交流常态化”“读书征文常态化”“读书论坛常态化”等系列活动, 切实引导学生多读书、乐读书、读好书, 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提高人文素养, 打好终身发展的基础。“十个一”读书活动以“孕育、成长、腾飞”为主题, 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分为“天使孕育”“天使成长”“天使腾飞”3个阶段, 读书活动以“每学期至少读一本好书”“做好一本读书笔记”“每月一次读书交流活动”“定期参加一次演讲比赛”“研究一个名人故事”“每年参加一次读书漂流活动”“每月一篇网络投稿”“在杂志期刊登载一篇原创文章”“毕业前完成一篇读书活动体会文章”等形式展开。在各项评优中, 把学生的课外阅读纳入其综合素质考核中, 真正营造“读书成为习惯, 书香溢满校园”的良好氛围, 帮助学生成才, 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同时, 充分发挥广播站等宣传阵地的积极作用, 每周播报各班读书活动实况, 每天午休时准时播放古今中外名曲供学生欣赏;每个班级精心刊出学习园地, 教室外的黑板报布置得精彩纷呈, 吸引每一位观赏者驻足流连。每月由图书馆出版一期导读宣传栏, 有目的地进行课外阅读指导, 以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和兴趣。据统计, 目前从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图书的学生较活动开展前翻了两番。读的书多了, 护生的视野明显开阔了, 写作水平有了进步, 谈吐、举止、行为变得文雅;同时也更懂护理职业的伟大和艰辛, 懂得爱、懂得宽容、懂得珍惜时间、懂得诚信的重要、懂得生活的美好、懂得友谊的珍贵……
(2) 广泛组织开展“六义”活动, 增强护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一是义诊。为市民测量血压、验血型, 并解答各类保健知识等;带领护生到扶贫挂钩点开展“送医送药下乡”活动。二是义演。学校与部分敬老院、特殊学校长期合作, 全体护生定期为老年人和学龄儿童进行文艺演出, 并帮助老年人和儿童打扫卫生、料理日常生活等。三是义务献血。近年来护理系共组织了15次大规模义务献血活动, 先后有3 000人次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 学校连续3年获评“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四是义务劳动。组织护理志愿者开展“营造清洁卫生校园”行动, 参加惠城区“除四害、讲卫生”和公共场所环保清洁义务劳动等。五是义务献爱心活动。近年来, 组织护生为兄弟学校患重病的学生捐款7 000多元, 为全市困难教师捐赠14 000元, 帮助了30多名困难师生。六是义务宣传健康知识。组织团员学生向家庭、邻居、亲友、社区、母校等义务发放健康宣传资料。通过“六义”活动, 广大护生在奉献爱心过程中净化了心灵, 增强了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
(3) 深入开展“修身行动导师制”活动, 助力护生成长成才。2012年4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深化师生“导学”关系, 着力培育德技双优的医护人员, 我系启动了“修身行动导师制”活动。活动坚持从卫生行业教育特点和护生自身特点出发, 在高职实行年级辅导员制的同时, 选派科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建立“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科任教师—班主任 (辅导员) ”四级导师制教育模式。活动以思想引导、学业辅导、生活指导、就业指导、心理疏导“五导”为核心内容, 护理系全体教师全程参与, 以班级、寝室为单位, 要求全体教师每人联系1~2个学生寝室, 对学生进行全程跟踪培养, 在师生间建立起一种相对固定和连续的导学关系, 实现以“导师丰富的阅历、卓越的学识、独特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助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也使教师得到教育与发展, 完善自身人格。活动开展两年多来, 护理系全体导师讲求工作方式, 主动与学生建立密切的“导学”关系, 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 因材施教, 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 努力培养学生具备对他人的爱心、对事物的善心、对工作技术的精心, 成为追求高雅、谈吐文雅、气质形象素雅的白衣天使。
(4) 坚持举办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提高护生思想素质。大学生的思想是活跃的, 有其先进性的一面, 但也有不稳定性和不成熟性。因此, 对护生进行教育、引导、关心和帮助十分必要。近年来, 护理系团委将“以活动教育人, 以形象影响人”作为原则, 先后开展了“护理系读书节”主题读书活动;以“三心三雅”为主题的系列演讲、征文活动, 培养护生的文明礼仪;开展“珍爱生命”教育系列活动, “迎党庆、讲文明、树新风”书信节活动, “如何做个合格护士”演讲比赛, “假如我是患者”表演, “南丁格尔精神过时了吗”主题团会等各类活动。每年的清明节前后, 组织各班团支书到丰山进行祭拜先烈和扫墓活动, 接受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 使护生树立奋斗目标,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为培养合格卫生技术人才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也增强了护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5) 坚持推行“三寓”措施, 以“大德育”模式培育护生。一是寓德育于物质文化建设之中。我校地处东坡亭, 是宋代大文豪苏东坡寓惠旧居, 近年来修缮了校内东坡井、东坡亭等文化遗址, 新建了南丁格尔雕塑等具有行业特色的人文景观, 起到了“以物化人”的教育作用。二是寓德育于制度文化建设之中。修订完善《护理系学生手册》等管理制度, 让护生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中修身养性, 形成良好道德行为规范。三是寓德育于行为文化建设之中。护理系成立了总人数达一千余人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组织丰富多彩的系 (部) 文化活动, 坚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职业生涯设计大赛、文化艺术节比赛和“天使杯”文体联赛, 以及周末晚会、“五一”游园活动、社团艺术节等常规活动。同时, 结合专业特长, 坚持开展各种健康咨询、社区医疗服务等志愿活动, 促进护生的自我道德完善和服务精神养成。因措施得当, 我系“大德育”模式取得了显著效果, 护理专业毕业生以“团结协作强、友爱互助好、道德品行高”在实习单位和用人单位备受赞扬和好评。
2 思考
通过在活动中培养高职护生人文精神的实践探索, 增加了护生的人文学科知识, 使其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提高了团结合作能力, 增强了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从而增强其人文精神和素养[2]。但我们认为仍有许多地方值得进一步探究, 例如, 如何充分考虑学生个性, 让全体学生都能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学习与锻炼?如何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防止形式上过分热闹, 引导学生进行深层次思考?在专业课教学活动中, 如何融入人文学科?人文素养的提升有怎样的评价标准?等等。
护生人文精神培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伟大的工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其内涵也在不断提升, 需要我们不断研究与实践, 推陈出新, 以适应社会发展, 跟上形势步伐, 满足国家需要, 培养合格人才[3]。
参考文献
[1]张莉, 江智霞, 邓仁丽, 等.护理专业学生职业爱心素质教育的实效性研究[J].护士进修杂志, 2011 (1) :54-56.
[2]王以新, 张衡, 刘陶, 等.加强医学生素质教育的几点思考[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9 (10) :561-564.
篇4:精神卫生法草案争议
尽管《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并没有让黄雪涛很满意,然而,看完后她的第一反应仍然是欣慰:在没有任何官方渠道的努力下,深圳衡平机构所关注的五个焦点问题中的三个,在二审稿中获得了回应。
黄雪涛以律师身份介入精神卫生领域是从2006年开始,先后代理过邹宜均案、彭宝泉案等。2010年发起成立了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NGO——深圳衡平机构(以下简称为“衡平机构”)。
“二审稿删掉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收治标准这一条是很大的进步,但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监护人的利益审查与排除、代理人权力垄断等”,黄雪涛对《新商务周刊》记者说,“精神科到底是走向社会控制,还是走向社会关怀?这是一个基本论调问题。”
8月31日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同样在会议上被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却未获通过,这在黄雪涛,还有那些接受过非自愿治疗的患者来说,至少这意味着还有完善它的时间和空间。
“被精神病”一种
曾经因“99%的上访者有精神问题”言论引发争议的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9月15日在北京十月大厦发表的讲话中说:“‘被精神病’问题,只是一个小问题,极少发生,不可夸大;大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这才是大问题。不可能因为极少的情形而制定法律。”
事实上近些年因上访等问题被公权力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的案例时有发生,从徐武案到吴春霞案,争议不断。
2006年,武汉市市民刘某因进京上访,被中南路街道派人接回并以“偏执精神障碍”为由强行送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9天。
记者在一份武汉《关于市行政投诉中心第026号转办件调查情况的回告》文件中看到这样一段话:“经过对投诉人刘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将其收治,符合2006年6月26日武汉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解决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中具有违法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
而“向投诉人回告的情况及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一栏上则只有一句话:“因上述原因,无法与投诉人沟通。”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久,8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又发出了一份《关于依法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信访维稳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案,不应随意以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为由,拒绝受案、停止办案;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或擅自将上访人员以患有精神病为由予以强制治疗、住院治疗、关押。”
这一“进步”解释了诸多“被精神病”现象的产生原因:“随意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擅自将上访人员以患有精神病为由予以强制治疗、住院治疗、关押”等。
“医生只能负责诊断与治疗,而上访的人是不是违法了、可不可以抓,这个是执法管理者的事情了,如果政府要滥用,我们也没办法。”湘雅医学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小平对这一现象显得很无奈。
从社会控制到社会关怀
9月10日,上海市卫生局颁布了《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规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精神病患调查,标准甚至包括“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整天躺在床上;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
而与此相呼应的是《草案》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
“老大哥会看着你”,黄雪涛调侃这一规定说,“现在整个《草案》的总体方向上,应该是从社会控制到社会关怀,而不是和维稳需要、利益冲突纠缠在一起。”
一边有基本的法律框架,一边是医疗系统,黄雪涛将此概括为精神卫生系统的“双轨制”。“两者同时进行就有冲突,因为法律人接触的是法律领域,意见跟医生不一样,而过去很多医疗规范都是医生起草的,跟实际的法律框架有重大差别。”黄雪涛认为,《草案》中权力过大的,是近亲属和医生,而忽略了对患者本身的利益保护和社会关怀。
“精神科一直以‘自知力’作为精神卫生的鉴定标准,限制公民法律上应当享有的自主权,这才是最明显、最严重、最关键的错误——自主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宪法权利”,黄雪涛的观点是“精神卫生法是关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社会法,而不是医疗部门法。”
而在国外,先进的精神病治疗则是由社区完成的。“许多发达国家,精神病医院都关门了,精神病人都到社区里面疗养。因为精神立法强调以自愿为主,自愿就不需要医院了,更不存在被精神病的问题了”,王小平介绍说。
黄雪涛担心的是,精神病医院会在不断扩张中变成一座座“超级病房”。
非自愿治疗
就在8月30日,人大会议闭幕的前一天,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联合十名非自愿收治幸存者,发起了《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的呼声,建言《草案》修改。
陈丹(化名)是这十人中的一员。
6月8日至今,陈丹都在忙着起诉她的父母。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
陈丹是一名工程师,在北京生活了十余年。因为婚恋问题的分歧,她与父母常年积怨,几无往来。
6月5日晚,陈丹父母和四个她从未谋面的陌生男子一拥而入她和男友的家中。无视陈丹的警告,一位自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科主任”的男子称要带陈丹去医院检查,被拒绝后,四人强行按住了她的手脚。
被强行带到回龙观医院后,让陈丹意想不到的是,医院直接跳过所有的程序,将她关进了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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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个小时的‘精神病人’生活之后,经过三级专家会诊,6月8日我被鉴定无精神范畴疾病,获准出院。”陈丹说。
出院后与父母的沟通中,陈丹父亲承认了那四人是医托,之所以将其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是因为觉得陈丹在婚恋的事情上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并且“态度很差,没有礼貌”。
尽管父母解释了很多,陈丹仍没有放弃起诉的念头。她准备了两份起诉书,却都陷入了瓶颈。出院后陈丹曾经报警,当地派出所以“家庭矛盾纠纷”为由拒绝受理,直到6月16日才正式接受报案申请。随后陈丹接到了事发管辖区公安部门下达的不立案的通知书。
对回龙观医院的民事起诉也遭遇困难。7月11日陈丹的代理律师陈继华向昌平区法院提交起诉书,被告知材料应当提交回龙观法庭,进行起诉登记。
陈继华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回龙观医院在实行法庭立案试点,立案回复期限是45天,至今已两个多月仍未有任何答复。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复期限则是7天。
记者致电昌平区人民法院,未获得相应回复。
9月18日,回龙观法庭告知陈丹,现在尚未确认管辖,让她继续等消息。
记者就此事采访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相关负责人,被拒接受采访。
“现在最大的困扰,就是寻求司法救济的阻碍太大”,出院后,陈丹搬了新住处,与男友的生活恢复了正常。
谁是监护人?
在《草案》二审稿里,监护人行使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权利;而被监护人,一审稿中“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也被取消,由监护人申请。
“二审稿中增加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个渠道有漏洞,被监护人的诉讼权由监护人行使,那如果被监护人要起诉的就是监护人会怎样呢?”黄雪涛认为这条规定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医生的思维模式是‘善意推定’,假定你有病然后进行检查、治疗,这在一般情况下无可厚非,是有利于病人的,但是放在精神卫生领域就很不妥,因为这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黄雪涛认为,医院缺乏监护人的利益审查与排除程序是制度上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以“自知力”为鉴定标准的医疗程序,采用的多是“谁送治谁监护谁接走”的程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诸如“谁支付医疗费用谁就是监护人”的闹剧频繁上演,这就导致很多精神病人自身和其他家属要求出院,但是未征得监护人同意就无法出院的情况。
《草案》对于非自愿治疗出院的规定,同样是需得到监护人同意。
“现在的监护制度问题根本上还是《民事诉讼法》上监护人制度的漏洞,特别是针对于成年人的监护,没有完善的规定。”陈继华律师说。
为此,十余名非自愿治疗患者在呼声中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条款。”
“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在他们看来,这是《草案》接下来需要完善的最大问题。
篇5:《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结
2012年10月10日是第22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精神健康伴老龄 安乐幸福享晚年 ”,我院为了纪念这一节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当日提供免费咨询,广大关注精神健康的群众和病人及其家属参加了这次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此项活动顺利开展,我院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公卫科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义诊,在统一安排的场地进行咨询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在统一安排部署下,发挥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开展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0日上午,在统一安排的情况下,设立宣传场地,拉起主题标语,印制了100余份精美的知识宣传资料,免费散发给广大市民,反复宣传精防知识及心理卫生知识。
开展义诊咨询活动。我院医务人员身穿白大褂,在上午来到宣传场地,设立咨询服务台,大力宣传促进心理保健的重要性,为我乡辖区内广大老年人服务,缓解心理压力,为患者义务进行诊断治疗。
总之,此次宣传活动我院领导重视、大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宣传教育覆盖面广,在10月10日第二十二次“世界精神卫生日”这天,紧紧围绕“精神健康伴老龄 安乐幸福享晚年”主题,广泛动员全院医务人员力量,开展了宣传教育,咨询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了广大市民的自我精神保健意识,促进了精神疾病的早期发现及早期干预。今后将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公众心理健康问题,加强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篇6:卫生活动小结
大班组卫生主题暨洗手活动小结
本次活动,大班组幼儿开设洗手知识专题健康教育课,以儿歌、故事、游戏等活泼有趣的形式,向幼儿介绍洗手知识,学习正确的洗手方法,引导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同时利用图片展览的形式向幼儿宣传讲卫生的好习惯,教育幼儿怎样正确洗手,什么时间应洗手等相关卫生知识,呼吁幼儿通过“洗手”这个简单但重要的动作,加强卫生意识,以防止感染到传染病。教师还带领幼儿学念“洗手歌”,做到人人会念“洗手歌”,个个学会正确洗手。同时,号召幼儿当一回宣传员,将老师准备的反馈表给予家长,向家长进行宣传,向行人宣传,向社会宣传,让大家一起参与到卫生教育主题活动中,用积极的行动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
活动开展后,幼儿们学会了正确的洗手方法和健康的理念,做到了“人人会洗手,个个都健康”。幼儿园将洗手日活动与健康卫生、预防手足口病工作及节约用水紧密联系在一起,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为小朋友们愉快学习打下了基础。
篇7: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今年4月是第23个爱国卫生月,为提高公民健康素养,预防和控制春季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宜昌市夷陵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发的夷爱卫办[2011]3号文件要求,邓村乡卫生院开展了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我们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对邓村乡直各单位,个体户进行了清洁大检查,现将活动情况小结如下:
一、4月4号,我们与乡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联系,制定了本次活动方案,并成立了以周宗惠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22号,乡广播站以爱国卫生知识为主题进行了一周的广播宣传,同时广播通知各单位、个体户、农户各自进行了清洁大扫除,营造了爱国卫生月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
邓村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举办黑板报共17期,悬挂横幅3条,以加大宣传力度。
四、26号,在乡政府领导朱成明的带领下,对学校进行了检查,27号抽查了几个单位和个体户,检查结果均为环境整洁。
五、28日组织发放老鼠药,共发放老鼠药228包,顺利开展了灭鼠行动。
六、本次活动共清除小广告12处、清理垃圾堆2吨、清理卫生死角5处、清扫道路2000米。
本次活动得到了政府领导及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各部门的协助下取得了预期效果。
篇8:《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自愿”原则并没有完全从概念上明确, 自愿究竟是如何体现的该法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这个“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的主体又是谁根据下文规定, “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经患者的监护人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 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启动住院治疗的主要前提条件是患者监护人同意, 而患者本人的意愿根本无从体现。
而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也应当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如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异议, 经再次诊断和鉴定后未推翻医疗机构诊断结论, 其监护人必须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否则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判断权属于医疗机构, 而启动住院治疗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判断权和执行权合一, 造成专断的可能性增大, 难以实现权力间的相互监督。且公安机关有协助的义务, 公权力的介入极易导致对患者权益的侵害和公权力的滥用。由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重度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并避免危害他人, 但强制医疗毕竟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医疗机构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使机关, 却能自行做出决定更能驭使公权力机关执行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其正当性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将矛盾集中于医疗机构身上, 可能造成权力滥用和不作为两种不良后果。
可见, 《精神卫生法》确立的制度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的判定, 以医疗机构做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以患者本人、监护人和医疗机构为不同情况下的启动主体, 其核心仍然是“自愿”与“非自愿”的结合而不是真正的“自愿”。
当然, 在中国现实国情下, 无论病况如何, 真正会主动地“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应该是为数不多的。对于有暴力倾向、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重度精神病人, 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 不可能完全适用自愿原则。非自愿住院治疗不是“自愿”原则的例外, 而是“自愿”中的应有之义。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病保健的原则》规定, 为防止病情严重恶化, 允许进行非自愿治疗, 但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 而且这种最后手段的运用必须有良好的权利滥用防范机制。[1]采用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非自愿治疗, 才能尊重和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对于个人人身自由的支配及是否接受治疗的自主权。因此, 我们关注的不应仅是“自愿”与“非自愿”的字面表达问题, 还应包括精神障碍判定的严密程序和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住院决定权赋予司法机关, 这不是简单的权力配置的问题, 而是关乎患者的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宪法性问题。[2]探索建立对精神病障碍患者非自愿治疗的司法审查制度, 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
摘要:《精神卫生法》提出了对精神障碍者实行“自愿治疗”的原则, 但从具体条文和可预见的实施状态来看, 该原则事实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自愿”的真正内涵并未延展到与之相关的各项规定中。为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对“自愿治疗”原则进行深入检视和探讨。
关键词:精神障碍,强制治疗,自愿治疗
参考文献
[1]顾加栋.论精神障碍病患非自愿治疗特别限制原则[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2 (10) :762.
篇9:精神卫生法进退之间
“不可以随便走动,走路被架着胳膊,上厕所要报告,护士站在对面看着。”王丹对《瞭望东方周刊》描述,24小时被监视,“每天9点到次日5点强制睡眠,睡不着不可以,坐起来不可以。”
王丹向本刊记者讲述这些的时候,语言流利,逻辑清晰。而她遭遇这段意外仅仅是因为与父母在选择恋爱对象问题上有分歧。父母觉得王丹从以前乖巧听话变得非常叛逆,感到无法理解,认为她精神出现了问题。
2012年6月5日晚上6点左右,王丹与男朋友下班回家,看见从老家赶来的父母等在自家楼下。“之前和父母有过冲突,不大愉快,所以我们没打招呼就直接回住处了。”王丹说,十多分钟后听到敲门声,“我没有开门,过了一会就听到撬锁声,门被撬开后,父母带着4个陌生人进来,强行把我带走,说要带我去精神病医院检查。”
“我后来得知,那4个陌生人是父母在精神病医院外认识的‘医托’,他们的职业是帮助‘患者’的近亲属将不愿意就诊的‘精神病人’以绑架的方式强行带到医院。那天我被弄到医院办完手续后,就被强行带到了病房。”王丹说,在病房门口,医生将她的手机、手表和首饰全部取下,给她换上了病服。
王丹不是被亲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首例或特例。在“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等见诸报端并引发社会争议的事件中,当事人都是因家庭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的。
此外,因其他形形色色理由“被精神病”的案例也不鲜见。2011年4月武钢职工徐武因上访而“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上访照片被当地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基于此,自2011年6月10日《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开始,法律能否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从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后形成的一审稿,到2012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二次审议之后的二审稿,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均有部分修改和完善,而个别条款目前仍然存在被滥用的隐患和不够细化的尴尬。
比如关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目前法律层面还不明晰,从2012年8月15日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年版)》中可见一斑。该规范指出,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对辖区内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开展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调查。而一份名为《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的调查问卷表明,“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行为异常人员将成为上海市社区开展疑似精神病患调查的线索。
“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的进步与局限
在什么情况下能将他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诊断和住院呢·这一直是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中被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从《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到二审稿,有部分修改,也尚存争议点。
关于非自愿诊断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7条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于上述界定,社会舆论的担忧是“扰乱公共秩序”有被滥用的风险。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不当言论等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争议之下,《草案》一审稿将“扰乱公共秩序”删除。
此外,一审稿还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又做了细化。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27条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一审稿改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而“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规定又引发了质疑,这个实体条件被认为扩大了医生的权力,存在医生权力滥用风险,故二审稿将此项删除。
“这是个很大的进步。意味着医院不得再以此作为理由强制‘患者’住院。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不再由医学标准决定,而由法律上的实体标准来决定。”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但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看来,“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之一,是有合理性的。
“这有国际法根据。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16条b款规定:‘判断力受到损害的精神病人,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可以非自愿住院。’”戴庆康对《望东方周刊》说,至于在实践中此条件可能被滥用的问题,“应通过完善患者的救济权利来防止,如异议权、复诊、鉴定、诉讼、赔偿等,因为其他情形也同样可能会被滥用。”
“我认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的真正问题是,如何界定‘伤害自身的危险’或‘危害他人的危险’。”戴庆康说,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伤害或危害尚未实际发生。
“这种可能性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剥夺或限制自由·这需要法律明确的。”戴庆康说,“从国际公约规定及各国实践来看,这种危险必须是即时会发生的,或明显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的。”
黄雪涛认为,目前确立的危险性原则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精神卫生法最为关键的进步点”,“但‘危险性’的细化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直到明晰”。
亲属送治权滥用风险
2012年6月8日,在精神病院待了3天后,经过3级专家会诊,王丹得以离开医院。“这期间我一直声明自己没病的事实并要求出院,但医护人员称他们是按程序办事,而且由父母强行送来诊治是没有问题的。”王丹说。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24条规定,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26条规定,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此,一审稿做了微调,其第23条规定,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而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规定,是存在滥用亲属送治权的风险的,“不太妥当”。
“实践中,在夫妻反目、父子成仇的家庭矛盾中,可能会出现以当事人涉嫌‘精神障碍’为由强行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诊断甚至直接强制住院治疗。”李轩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如果法律对此不加严格限制,则“被精神病”可能威胁到每一个正常人。
李轩建议应该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经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他近亲属明确反对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拒绝进行诊断的,其近亲属不得强迫”。
在送治主体上,一审稿删掉了“监护人”的表述,而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险行为时在原来“当地公安机关”的基础上增加了“近亲属、所在单位”。二审稿没有再做修改。
“一审稿把‘监护人’这个词去掉,是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黄雪涛说,在过去的立法中很流行使用“监护人”这样的表述,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而我们遇到的不少案例中,医院认为是监护人的人,其实不具备监护人的身份,因为监护人涉及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实践中这个环节往往缺失。立法者也清楚这一点,所以把这个词去掉,改成了近亲属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的表述。”
关于在送治主体中增加了“所在单位”是否妥当,黄雪涛认为,其实罗列谁具备送治权并不重要,“虽然在一些个案里,的确有人因为跟所在单位不合而被单位送入精神病院,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把单位列进来就不对呢·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最关键的是在进入收治程序后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设置救济权。”
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害
按照目前的规定,一旦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并进入收治程序后,送治的近亲属有可能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一审稿、二审稿均有规定,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一般意义上比较好认定。但实际中,由于认定程序的缺位,医生可能在法院没有做出监护人认定时就直接把送治人当成监护人。”黄雪涛说,这意味着成年公民的自决权可能因近亲属的主观判断和医生诊断而遭受否定,事实上形成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对此,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也认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是医生的范围,“医生既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能力,这是法律层面要解决的,医生要做的是通过一定标准有效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病。”杨磊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邵武陈国明案”等案件中的非自愿住院“患者”,均有能力自主委托代理人,却因“监护人”阻拦,代理权被粗暴否定,使其自救行为不断激化,进而发酵为公共关注事件。
对此,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在2011年6月23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建议信》中曾提及,应保障非自愿住院人员的特定委托代理权限,比如非自愿住院患者有权在近亲属中或近亲属以外,自行委托代理人代为表达异议,行使诉讼权利。此外他们建议,监护人资格应在非自愿住院之日起15天内申请法院宣告,并确认监护人资格。
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多处提到“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黄雪涛认为这个词也是不够确切的,“法律不能默认谁是监护人,所谓的监护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而代理关系最重要的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不能有利益冲突,如果代理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发生代理行为,那么这个代理就是无效的。使用‘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这样的词,意味着缺失了利益冲突的审查环节。”
李轩认为,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种特别程序,即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否强制治疗,应由法院开庭审理、鉴定确认并作出决定。
“这种特别程序的规定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也是精神卫生立法应当充分借鉴,甚至遵照执行的。”李轩说。
精神病鉴定实质未变
目前当医生做出对某人进行非自愿住院的决定,并要求监护人去办理住院手续时,当事人若提出异议,是如何处理的呢·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2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黄雪涛认为,上述规定相当于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判断的权力,“这也就是说,要救一个人出院就找医生,医生不行就找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有‘司法’两字,但他们还是精神科医学专家,本质仍是医学判断。而决定一个人是否该送精神病院救治的权力,不能只是掌握在精神科医生手里,而应该诉诸法律。”
一审稿仍维持了对复诊有异议时“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二审稿修改为“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
“把‘鉴定机构’前面的‘司法’二字去掉,又明确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其实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最后仍是医学专家的判断。”戴庆康说,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在于司法鉴定有着特殊的定义。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精神卫生法并没有规定患者不服诊断结论就有提起诉讼的权利,针对某人是否精神病人的问题,没有进入诉讼,自然就没有司法鉴定的问题。”戴庆康说,虽然二审稿用“鉴定”代替“司法鉴定”,但是进行鉴定的仍然是司法鉴定机构。
“既然叫鉴定,就意味着精神病鉴定是决定某一个人能否获得自由或是否应当限制自由的证据,而不是判决。”戴庆康说,还应有一个中立机构来评判,而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设置这一评判机构。
戴庆康认为应在立法上建立针对精神疾病诊疗决定的司法审查机制,允许患方针对医方的诊疗决定(因为该诊疗决定涉及对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提起诉讼。
“司法审查不能代替医学判断,司法审查的法官不比精神病学专家更高明,不会比精神学专家更擅长于作出一个是否有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的决定。”戴庆康说,但因为精神病学诊疗决定会成为剥夺和限制自由的证据,“法治的最低要求是这一证据具有证明力,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成为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有力证据,因而精神病学界的诊疗决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对于患者如何维权,二审稿新增了诉讼权利。第78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也是一个进步。问题是没有可行性的细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黄雪涛说,比如患者被近亲属送进精神病院后怎么去诉讼,“送诊人给医生一个指示,医生一般就以妨碍治疗来拒绝其他人会见。医院会认为送诊人就是其代理人,其他可能更合适的代理人就没有办法进行会见,诉权也就没有办法实施。再加上司法诉讼时间漫长,诉权也会变得没有可操作性。”
复诊鉴定程序争议
除了诉讼权利,精神障碍患者的复诊鉴定程序是保障患者在对诊断发生异议时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审稿曾制定“二次程序”,患者、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注明“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二审稿将此修改为“一次程序”,删除了患者、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解释说,做出如上调整,主要是考虑到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成本高,错过了患者的有效治疗期,对患者不利。
“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因精神疾病的鉴定可能会带来限制或剥夺自由的可能,而精神病判定的特殊性,如主观性,较难借助仪器、化验等科学手段判定,决定了精神病诊断出错的几率比其他医学领域要多。”戴庆康说,“应分情况处理,只要鉴定结论认定无病或虽有病但无需住院,则无需进入第二次鉴定;但鉴定结论认定有病并且需要住院,而患方不服的情况下,应允许在患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再次鉴定,并通过质证和庭审由法院采信其中之一的鉴定结论。”
在杨磊看来,鉴定本身并不困难,“一般医院都可以,问题在于这本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医学代替不了司法,鉴定之后还是应该通过司法审查来决断是否可以对一个人强制住院,现在缺乏这个环节。”
杨磊坦言,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有一定的主观成分,“很多律师担心医生由于利益关系将没病的人诊断成有病,但不应该以此对整个精神医学界进行质疑。”
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即有自我伤害行为和伤害危险的患者,如果监护人同意住院而患者不同意,一审稿允许患者提起复诊和鉴定,即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对复诊结论还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二审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解释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因此,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如果患者还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没有自知力也可能不算严重患者,医学上没有明确严重患者的概念,严重患者不能提复诊、鉴定,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磊说。
篇10:餐饮业卫生活动小结
六月份以来,餐饮XX继续对所管辖区内餐饮业卫生要求不合格的从业单位进行整治,以全面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依法经营和安全意识,切实做到让百姓吃到放心、卫生的食物,确保各从业单位卫生环境达到标准。
督促各餐饮单位全面办理和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以有效提高换证率。要求整改的从业单位卫生环境及厨房操作间有所改善,从业人员均能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上岗工作,个人卫生也基本达标;大中型餐饮业食品加工处理区有相应的专间,并做到专用,小型餐饮单位加工区有了明显的界限;厨房墙壁、棚顶、地面达到了餐饮业要求的标准;餐具洗消间按照“一洗、二刮、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进行了布局,并增设了与餐具数量相适应的电子消毒柜和保洁柜;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区分类上层架存放,采取了“防蝇、防尘、防虫”措施;洗手间设置了水冲式便池;餐厨废弃物收集装置在加盖垃圾桶内,并与城镇垃圾回收站签订了合同。
在这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常抓不懈,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长效,逐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确保餐饮单位提供给百姓舒适整洁的就餐环境。本月共检查餐饮业单位257家,出动执法人次771次,换证率上升10%。
XXXXX
篇11: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自4月14日爱国卫生月活动启动以来,县爱卫委力度空前、及时指导、大力督办,每天检查。各单位办公楼卫生、门前四包、院内卫生,责任区治理工作迅速开展,城区街道、小区,处处呈现出干净整洁的新面貌。
4月18日,县政府市容指挥部再次召开督办会议,传达县委县政府、市容整治指挥部的爱国卫生活动会议精神,指挥部朱部长总结了成绩、经验、指正缺点和不足,部署了工作任务、责任、目标。要求各单位要组建机构,制订方案,扎实开展活动,进行卫生考核圆满完成路段的整治要求。
英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响应县委县爱国卫生委员会号召,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门部署工作,制订卫生管理方案加强单位办公楼、及门前院内卫生管理。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从4月14日至4月23日开展为期一周的卫生整治专项行动,走上街头进行整治清扫、平面、立面垃圾,维护街边花坛整洁,美化了环境,秀美了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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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11年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2011年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为了推动和引深创建国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活动”本辖区广泛开展了以除害灭病,环境卫生整治为中心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文明、卫生、健康、和谐为主题。注重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着手改善社区卫生环境与面貌,加强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居民卫生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一、社区书记、主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次卫生活动的领导,与驻地单位共同协商,相互配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卫生整治活动,切实改善内外环境卫生面貌。
二、积极动员,广泛宣传。我们开展了“预防疫病”做到 早预防早治疗的卫生讲座,利用黑板、科普画廊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在社区发放宣传资料和展图,交通法规宣传,同时为做好消灭四害宣传,对需要蟑螂药,老鼠约的居民进行规范放置的指导。
三、对小区卫生死角,绿地,车棚等清埋干净,使环境卫生面貌得到 进一步优化,党员楼组长带领群众对大楼共用部位进行整治,得到大家积极支持,人人动手,真正体现社区是工家,卫生靠大家。
篇13:《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以“精神卫生法与全民心理健康和幸福”为主题的精神卫生法 (草案) 座谈会于2011年11月29日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清华大学心理学系等十几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此次座谈会。2011年10月29日, 全国人大公布了《精神卫生法 (草案) 》。20多年来, 《精神卫生法》一直是精神病学界和心理学界非常关注并积极推动的一部法律。本次座谈会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精神卫生法 (草案) 》提出了修改意见。 (1) 预防大于治疗, 须更重视13亿国民的心理健康促进问题, 让《精神卫生法 (草案) 》更具普适性。与会学者认为, 《精神卫生法 (草案) 》在关注到1600万重性精神病的诊断与治疗的同时, 也关注到全国2~3亿有不同程度心理问题的人口需要规范和科学的职业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疾病预防与保健的需求。 (2) 将临床与咨询心理学规范整合到《精神卫生法》当中, 让《精神卫生法 (草案) 》更具科学性, 给心理学以足够的空间, 让心理学在促进国民心理健康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次座谈会, 通过对《精神卫生法 (草案) 》进行讨论和修改, 进一步推进了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 对促进全国人民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篇14:社区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一、组织开展爱国清洁月活动,提高社区环境卫生质量。
1、3月份我们为了迎接4月份爱国卫生月的到来,我们组织社区志愿者把辖区内的垃圾广告,都用涂料全部清除干净。
2、“在爱国卫生月”工作中,我们组织楼长志愿者和党员20人,大家自带工具,利用半天时间把辖区的建筑物残余垃圾清除,同时还清除居民楼上的楼道杂物,彻底清除了卫生死角,辖区内不在有脏、乱、差的现象。
3、在社区保洁清扫工作中,我们清扫保洁员们他们不怕苦,不怕累,每天都把社区内的卫生扫的干干净净,能够及时把垃圾清理出去,我们今天能有这么好的卫生环境,这是离不开他们的辛勤汗水,所以我们更要珍惜他们劳动的果实,给我们社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卫生环境,居民的卫生意识也大大的加强了,保洁人员各尽其责,爱岗敬业,我们树立“宁我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思想,消灭卫生死角,达到“四清两无”,居民对环境卫生非常满意。
二、全面开展春季灭鼠,灭蟑活动。
为了加大卫生月和“创建国家卫生城”的宣传力度,我们社区不定期出板报2次,①期是:如何防鼠,老鼠能传播哪些疾病。②期是:蟑螂能传染哪些疾病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板报活动,使广大社区居民认识到“四害”的重要性,我们还在辖区内的各楼口撒灭鼠药50多处,同时得到社区居民的好评,也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201x年4月18日,我们社区组织居民楼长答题活动,答题内容是:“创建卫生城知识”,社区主任闫俊蕊给居民讲了很多有关健康方面的知识,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最主要的危险因素及预防,经常梳头有什么好处等等,这次答题参加人数20多人,得到了居民的好评,效果非常显著。为了方便居民健康教育能够开展起来,定期出板报,我们还给居民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使他们了解健康教育的紧迫感和重要性。
社区的这项活动将长期开展下去,为实现和谐的精神文明社区抛砖引玉,开好头,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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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弘扬民族精神月活动小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伟大的领袖毛主席的宣布下成立了,几十年来,中国人民攻克了一道又一道难关,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如今的中国已经让世人刮目相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让民族走向振兴、走向繁荣,让国家走上富强,我班在弘扬民族精神月中做了不少实事,现总结如下:
1、组织学生认真查阅资料,让学生了解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走过的风风雨雨,也让他们真正了解我们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了解中华民族的伟大与坚强;在网上下载了关于藏独、疆独的新闻信息,了解到目前仍有少部分分裂民族分子存在着野心,我们要坚决反对分裂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组织学生观看了《走进新中国》爱国教育专题片。
3、组织学生观看了网上流传的“一次感人的家长会”,让同学们懂得了家长的艰辛和良苦用心,每位同学都感动得流下了热泪。
4、创办了庆祝教师节和国庆节黑板报各一次。
5、以“我和我的祖国”为主题,出了一份专题小报。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祖国的沧桑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进一步培养和激发了同学们的爱国主义情感。
6、利用班会的形式,结合庆祝教师节迎国庆等活动,集中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如在教师节来临之际,大力倡导“尊师重教”之风,用一温馨的话语来祝福每一位老师,为老师献上自己的一声真心祝福,使教师们感受到温馨与愉悦,心里充满着感动之情。尊师重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通过庆祝教师节,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
7、利用晨读时间加强学生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篇16:第29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小结
4月5日上午,泸州航道局在白塔广场设置宣传点,开展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活动。今年的活动主题为“历史与展望——为了人民健康65周年”。
在悬挂大幅标语、摆放展板等浓厚的.宣传氛围中,该局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了《夏季常见的肠道传染病》、《吸烟与疾病》、《市民十不规范》等宣传资料,赠送了“捕鼠王”,并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帮助居民普及卫生和健康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健康生活方式,养成文明健康行为。宣传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篇17:《精神卫生法》活动小结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 是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大宪章, 是人权法。台湾精神卫生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及治疗精神疾病, 保障病人权益, 支持并协助病人于社区生活。该法在第三章“病人之保护及权益保障”专门规定了病人 (患有精神疾病之人) 的权利及对其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规定需要体现在具体制度安排和规定中, 为此该法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对病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1.对其人格不得歧视
平等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 其人格权、人性尊严更应当有法律的特别保障。台湾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对病情稳定者不得以曾经罹患精神疾病为由, 拒绝其就学、应考、雇佣或其他不公平的对待。对精神病人人格权的歧视最常表现在就业上, 对此, 申请人可以根据“就业服务法”、“劳动基准法”等法律向“劳工委员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欧美各国, 隐私权虽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并未为宪法所明确规定。在美国, 最高法院曾经通过判决的形式, 从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中引申出为宪法尚未规定的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台湾精神卫生法第24条规定: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对病人进行录音、录像或摄影, 并不得报导其姓名或住所, 严重病人需征得保护人的同意;精神医疗机构着眼于保障病人安全时, 可以在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治疗机构安装监看设备。此时, 对病人隐私权的限制必须受限于比例原则, 这表现在:一是必须着眼于病人安全的考虑, 也就是说是针对有伤害他人或自己倾向的病人;二是必须对病人隐私权的侵害最小, 如安装监看设备的场所, 不得将录音录像用于治疗、安全等其他目的。
3.会客权不受侵犯
台湾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规定:会客权的主体为病人本人而非其他人, 精神医疗机构非因病人病情或医疗需要, 不得予以限制, 严重精神病人的保护人更不能以任何借口限制病人的会客权。该条虽然对病人会客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也对医疗机构限制病人会客权作出了限制:根据病人病情或医疗的需要, 即在通常情况下,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的会客权, 并为病人会客提供一定的便利, 在病人会客过程中不得无故打断、限制。但是笔者认为, 这条规定对会客权限制的条款过于宽泛, 不明确, 实际上医疗机构可在任何情况下剥夺病人的医疗权。
4.申诉权
病人或严重病人的保护人认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病人权益的,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精神照顾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主管机关申诉。该主管机关应就其内容加以调查、处理, 并将办理情形通知申诉人。该条将申诉的形式规定为书面形式,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病人的申诉权。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严重病人, 其会客、通讯、人身自由等都可能受到医疗机构的限制, 书面形式的申诉将给这些病人造成一定的困难, 甚至完全无法行使申诉权。当然病人或保护人还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5.严重病人享受免费强制住院 (社区) 治疗的权利
台湾精神卫生法26条规定:严重病人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费用, 由主管机关负担;接受强制社区治疗的费用, 原则上由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在保险范围之外的, 由主管机关负担。
对严重病人的保护人的规定
为了协助严重病人就医、照顾其生活等, 湾精神卫生法制定了严重病人的保护人制度。该法第3条规定, 严重病人是指呈现出与现实脱节之怪异思想及奇特行为, 致其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经专科医师诊断认定者。该条对严重病人的认定采用的是医学标准。经诊断或鉴定为严重病人的, 应当设置保护人一人。选定保护人应当着眼于严重病人的利益, 可以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属中选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病人涉讼, 其利益相反, 或有其他情形认定其执行保护职务有偏颇者;受停止全部或一部亲权宣告, 或经由亲属会议撤退其监护人资格者;体力或能力不不足以执行保护职务等人, 不能成为严重病人的保护人。
保护人的产生可由亲属之间互推产生, 也可由地方主管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选定。严重病人无保护人时, 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或鉴定后, 将其就医及陪同人员之相关资料, 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选定保护人。地方主管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通知无法产生保护人时, 可邀请病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属等会商选定。
严重病人保护人产生后, 应当填写自愿充任保护人同意书递交医疗机构, 后者于7日内通报严重病人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
保护人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本着有利于严重病人利益的原则。该法第29条规定, 严重病人情况危急, 非立即给予保护或送医, 其生命或身体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的, 保护人应当予以紧急处置。紧急处置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即着眼于保护病人或他人安全, 采取的措施对病人权利限制最小。如果病人经专科医师诊断, 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 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 前往精神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对病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社区治疗许可的规定
强制住院治疗、社区治疗等治疗措施, 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病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台湾地区于1990年颁布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严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疗时, 应当由两位以上专科医师鉴定, 经书面证明有全日治疗之必要者, 应强制其住院。只需两位专科医师的书面证明, 就可判断精神障碍病人是否应接受强制就医, 这项规定忽略了病人拒绝就医, 所以为学者诟病。 (唐宜祯、吴慧菁、陈心怡、张莉馨《省思严重精神疾患强制治疗概念》, (台湾) 身心障碍研究, 2011年第1期)
根据对强制就医的批评及保护人权的呼声, 台湾在2007年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15条规定:精神疾病强制住院、强制社区治疗有关事项, 由“中央主管机关”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进行审查。审查会的成员包括专科医师、护理师、职能治疗室、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由此规定可了解到, 由审查会介入强制住院或强制社会治疗的需求评估, 不但将专科医师权利限缩, 最终决定病人强制住院或社区治疗的单位并非医疗体系而已, 其他专业人士对病人治疗的观点也开始受到注意和重视。审查会召开审查会议时, 可通知审查案件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到场说明, 或主动派员访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审查会具有一定的中立性, 由其决定对患者是否实施强制治疗, 对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另外, 台湾精神卫生法第42条、45条将强制住院治疗、社区治疗的期限限定为6个月, 但经两位以上主管机关指定的专科医师鉴定, 认为有延长之必要的, 经审查会许可, 可以延长, 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权利救济的规定
权利必须得到救济。“救济先于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对病人权利的规定在于为其提供完善的救济体系。为了保障病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台湾精神卫生法对强制住院、社区治疗的条件、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能对病人实施具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住院方式。基于此, 该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对于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的严重病人或其保护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对法院裁定不服的, 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提起抗告。这条规定给予限于危急中的病人及其保护人以诉权, 保护病人的人身自由不受医疗机构的限制。
病人权益促进相关公益团体, 可以对强制治疗、紧急安置、社区治疗进行个案监督和检查, 发现不妥时, 应当立即通知各主管机关采取改善措施, 还可对强制住院治疗、紧急安置向法院申请停止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
现行法律在为病人提供救济的同时, 也授权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进行监督, 为病人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权利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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