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法律 浅谈 法治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共8篇)

篇1: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前言: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

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二,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其三,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利的政府形式,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其四,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特别是由于私人财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差别)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此外还包括公职竞选、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法治。人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对待。平等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平等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充分实现人在各个方面的才能。平等权同时意味着可以享受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自由,因而也享有免遭其他人或个人联合体侵害的同等自由。西方这一优秀传统在我国要开花结果,我们首先要鼓励建立合理的长幼有别的家庭关系。既要做到孝敬尊重父母,同时也要让父母放开手让孩子们自己处理自己遇到的事情,父母对孩子给与指导和帮助,而不是要予以命令、强制和批评。其次要培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选拔公职人员的方式上从过去的“暗箱操作”走向“阳光操作”。公选注重人才的自选性,让人才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发动群众民主推荐、鼓励人才自我推荐,从而给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机会。这样通过外部环境外在地来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使我们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迅速的适应显型层面的要求。

篇2: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

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

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

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

(一)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

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要教育掌权者尊重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维护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家的各种制度有的放矢。

(三)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西方使用的“Democracy”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涵义:其一,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其

篇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探索和设计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孔子的“仁礼”学说, 孟子提倡的“五伦”及“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 董仲舒强调的“三纲五常”, 宋儒所重视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内容, 剔除其特有的历史政治内涵后, 诸如仁、义、礼、智、信等的价值观, 仍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准则。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中的荣辱观及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均体现了传统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等的价值观。

(一) 关于“仁”的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仁”含有“忍”和“爱”两方而含义。孔子曾专门对“仁”的精神力量的来源作出表述, 《论语·颜渊》云:“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简言之, “仁”的实施原则是推己及人、由近及远, “夫仁者,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仁”的实施原则还有另一方面, 即“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以上两方面概括起来就是孔了所说的“忠恕”, 前者为“忠”, 就是对待人、帮助人要真心诚意;后者为“恕”, 即宽容精神。孔子认为, 仁者的精神实质就是“爱人”, 只有具备了仁德意识的人, 才会持“忠恕”之道。爱人的出发点是能够推己及人, 进而实现自身与外界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社会中的每个人要想生存下去, 就必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如果社会的物质资料没有达到极大的丰富, 那么就势必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为生存而进行的竞争, 虽然和谐社会并不必然的排斥竞争, 但是如果社会中的人没有“仁”之心, 就致使竞争不择手段, 就无法做到每个人都“爱人”和“宽恕”, 如果采取不法的竞争手段却没有被有效的整治, 那么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自然无法实现。

(二) 关于“信”的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信”在中国传统社会已经备受珍视。“信任是一种相信而敢于托付的内心态度, 又可分为基于计算的信任、基于了解的信任、基于认同的信任之类。”[1]儒家“信”的特征, 是在礼的框架内言信。儒家之信, 是伦理之信、德行之信。我们在谈论儒家的“信”时, 必须要弄清两个要点: (1) 儒家并不从形式上追求“信”的内涵, 而是从实质上去把握“信”的本质。举例说, 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许下诺言, 去为不义之事, 如杀人、去偷盗, 即便许诺的人实践了其诺言, 那也不是真正的“信”。真正的“信”, 有一个大的前提, 就是为正义之事, 即“大人者, 言不必信, 行不必果, 惟义所在。” (2) 儒家认为不仅民众要讲“信”, 执政者也要讲“信”。“不信仁贤, 则国库虚”, 则表明儒家所宣扬的“信”的理念不完全是服务于君主的统治的。信任是一个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 如果缺乏了信任, 社会就会变成一台冷漠的机器。社会的发展就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试想, 如果人与人之间失去了信任的话, 就不可能形成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买卖或流转, 如果没有信任体系的存在的话, 就不可能有现代经济的发展。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能成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品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帝王条款”并不是偶然的, 它是对几千年“信”文化的一脉相承。但是, 目前“不信任成了当今国人的一种普遍性心态和情绪。”[2]所以, 我们需要重新回到中国传统文化的“藏经阁”中, 把泛黄的“自古皆有死, 民无信不立”、“言必信, 行必果, 承必诺”等这些有关“信”的优秀文化传承下来。同时, 法律是培养人与人之间信任的良好的催化剂, 如在经济领域, 有了合同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障, 就能引导、监督和保证各个参与市场的经济主体的行为合法和竞争有序, 促进“信任社会”的建立。

所以, 只有现代法治理念和传统文化相结合, 才能真正有效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中国是个有着5000年文明史的国家, 法律文化自然有其独特性。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从整体的传统文化中汲取“仁”、“信”等优秀理念, 而且更需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其中的优秀成份。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吸收、糅合了法家的一些思想在内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结构。至于法家的思想, 虽然也自成一体, 但像韩非子、商鞅等, 主要将法律视为“统治之术”, 而非达到社会“大兴大治”的方式。但是, 需要肯定的是, 儒家法律思想在形成和发展中也糅合了大量的法家的思想, 只是最终的法律思想更多的以儒家的思想表现出来而已。

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 这种文化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历代法典都将伦理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并注重将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将伦理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像中国人或其他的高度文明民族, 政治思想的特点都在乎伦理而非在乎法律;而希腊人则从起初开始, 便将大部分的政治精力置于法律的建立与施行。”[3]于是, “礼法合一”就成了中国古代立法追求的最高成就。《礼记·乐记》曰:“礼者, 天地之序也。”按照儒家的说法, 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 合乎礼的法律就是“礼法”。“礼法”就是一种道德化了的法律。儒家认为, 法律就是实现道德的工具, 这是“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贯穿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唐律》被后来人所称道的是其“一准乎礼”, 就是说它完全贯彻了儒家的道德精神, 是一部合乎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典。正如著名的中国法制史学家张晋藩所说:“以礼入法, 使法律道德化, 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 使道德法律化, 出礼而入于刑。凡此种种, 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 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4]

(二)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注意汲取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 对今天的司法改革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很遗憾, 中国法的传统在清末已经基本中断。中国自清末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亦步亦趋地向西方法律靠拢。先是法的形式、制度、机构全面仿效西方, 伴随而来的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的彻底否定。“中国法传统在中国社会近代化伊始便被置于了近代法的对立面, 就法的类型而言, 虽然中国法传统自夏商西周宗法社会时, 中经春秋战国君主国并立的时代, 至秦大一统后直到清末改良前止, 数千年来一脉相承, 但是在近现代法中, 中国更多地继受了西方法系, 尤其是在法的分类、法的体系方面更是基本以西方法为模式。”[5]因此, 我们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 发掘其中的精华, 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 中国传统的司法思想, 提倡刑罚“疑罪从轻”、“明德慎罚”、“法不阿贵”以及反对司法冤滥、追求司法宽和。

“明德慎罚”就是注重修德、谨慎用罚的意思。“明德”是对各级官吏的道德要求, 它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就是“慎罚”。这种思想经过汉朝董仲舒的加工和改造, 演化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刑者德之辅”, 即所谓德主刑辅思想, 成为后世各封建朝代立法和司法的指南, 也成为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内容。即使像朱元璋这样喜爱酷法治世的人, 在晚年总结教训时也说过“善为国者, 惟以生道树德, 不以刑杀为威”诸如此类的话。结合中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明德”就是要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做到司法独立。因此, 我们目前的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应该是如何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

2. 中国传统的司法思想, 非常注重法官的品德问题, 主张从“自律”和“他律”两方面约束法官的行为。

如我国唐代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 要求有关的官员共同审案判决, 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对今天而言, 法官的道德建设依然是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经济独立, 如推行法官终身制等, 使法官不至于为生存问题而蔑视法律的权威。同时, 在制度上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加重对法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中国传统的司法思想, 强调法官必须严格执法, 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严格依法论罪。

我国古代断案很重视证据的作用, 如唐代法律认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口供、物证和旁证等多种。甚至古代一些最高统治者有时也亲自参加审判活动, 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如汉光武帝就曾“留心庶狱, 常临朝听讼, 躬决疑事”, 这对我国进行刑事方面的司法改革有一定昭示意义, 比如要避免刑讯逼供的侦查方式, 要坚持轻口供、重证据, 实施“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等。

4.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 有“疑罪从轻惟赦原则”。

即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 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原则。《尚书·吕刑》有“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 其审克之”的规定, 要求对适用五刑有疑义的案件从轻宽宥, 以赎刑代罚;对适用赎刑有疑义的案件从轻赦免, 不追求刑事责任。而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各方面的压力下, 往往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的提高, 而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而要解决这个难题, 必须是从法律制度上坚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总之, 我们现在应该把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放在一个战略的高度。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 如果我们否定了全部的传统文化, 就等于一座大厦没有了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与人为善”、“和为贵”、“诚信”、“礼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人合一”等等, 都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和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因此, 我们现在所做的不是重新创造一套全新的文化或者干脆照办照抄西方的文化, 来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而应该是充分挖掘和大力发展中国优秀文化, 使其引领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 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的文化基础, 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摘要: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 如果我们否定了全部的传统文化, 就等于一座大厦没有了根基。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决不能轻易的抛弃几千年的传统文化, 应该把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如“仁”、“信”等思想文化, 放在一个战略的高度, 同时更需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其中的优秀成份。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国家,仁,信,传统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萧伯符, 易江波.中国传统信任结构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J].中国法学, 2005, (2) :34.

[2]刘焯.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J].法学, 2005, (7) :12.

[3][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著, 黄辉等译.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D].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4.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D].法律出版社, 1997.34.

篇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但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有所不同。

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当代中国必须实行法治,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从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方式急功近利地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是失败的。真正走上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

中国要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找到症结,对症下药,加速法治化建设与发展。

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只有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而事实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建设。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1、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地落伍时,不约而同地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不尊重、维权意识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

2、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自身的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性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凡事立场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国法治建设需中西合璧、取长补短

中国要奋起,必须致力于人为地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

1、理智地看待道德

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地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地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2、认真地对待私权利

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一方面掌权者要尊重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公民要积极行使权利、维护权利。

3、充分地培养民主平等

篇5: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应注意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应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篇6: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摘要: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民族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我们要正确认传统文化,汲取有益思想,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文化;重要性 1 基本概念

文化(culture),从词源上讲,原指对土地的耕作,后引申为树木、禾苗的培育,对人类心灵、知识、能力的培养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3】 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保留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它是起源于过去、融合现在与未来的动态的主流观念和价值取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存在,广泛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

【2】 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文化的关系

2.1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宝贵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广泛,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国民素质,风土人情等,经历千百年的历史积淀,已潜入人心,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

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在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过程中,仍有许多富有生命力的内容值得我们批判性的继承与发扬,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和忧患意识,以及“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奋斗进取和宽厚待人的精神等。

毛泽东清醒的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明确提出了继承历史遗产的任务,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正确提出了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他指出,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他的特点,有他的许多珍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文化纲领中做了全面的论证和阐释,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

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不应该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的珍贵遗产。

【4】

式来说,就是在天地人之间,以人为中心,在人与神之间,以人为中心。胡锦涛继承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提出一切发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一切发展必须依托认得主体性,一切发展必须以人为目的。

二,以和为贵。中国文化注重和谐统一。中国传统文化植根于农耕文明,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身心和谐等。“以和为贵”的思想作为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保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多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修身立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排在首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注重的就是个人的素质修养,并以此作为为人处世之本,如儒家思想中的“五日三省吾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当今社会中,人们缺少信仰、道德滑坡,导致各种社会问题频发,“修身”就显得愈发重要。

【5】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中,既要批判性的继承传统文化,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邓小平是这一方面的典范。在面对关系到国家、民族命运的问题上,邓小平摒弃了“盲从权威”的教条化、绝对化的僵化思想,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开放经济特区、农村试点改革,一系列的举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强了全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号召和支持文化界整理和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传统文化的精华更充分地融入中国现代文化中,这也是对批判的继承方针的真正贯彻。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不仅将有机地融入中国现代文化之中,而且将融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中。

四,舍利取义。义利合一是价值追求的理想状态,二者冲突,舍利取义。孟子有云;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命亦可舍去,更何况利益呢?中国共产党对此进行了很好的继承,提出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舍弃个人利益。

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3.1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特征,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向来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文化精神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用中国传统

3.2 传统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根源,没有这种文化的继承,就无法保持中华民族在文化上的延续性,就将失去民族的独立性。一个国家失去了其文化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便会失去其根本,也就失去在世界上存在的独立性,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文化的建设,对中国赢得世界,走向世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培养国人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中国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产,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称道:长城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以中国古代历史故事为素材的影片,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在全球公映;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分布在117个国家和地区;剪纸、皮影戏等传统民间文化被搬上舞台,令世人称奇。这些传统文化如一颗颗明珠,在当今世界文化的洪流中流光溢彩、熠熠生辉。

二,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重建国人的社会道德。当今中国道德滑坡,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日益冲蚀着人们的心灵,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的人比比皆是,在当今“一切向钱看”的社会背景下,诚实守信、自强不息、律己修身、见义勇为等中国传统美德为人们提供了行事准则,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涌现出了一批批楷模,如建国初期的铁人王进喜、人民的好干部焦裕禄;当今社会的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最美妈妈吴菊萍等。

三,优秀的传统文化可以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意志。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文化也受到了冲击世界文化的冲击,崇洋媚外的思想日益风靡。毫无选择的吸取西方文化,结果就导致了国人的信仰缺失,无所归依,中华民族成了一个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一个不知道自己民族文化自身特质的民族。在这种情形下,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够使国人找到精神寄托和价值信仰,进而凝聚中国力量,抵御和抗衡西方文化的渗透和入侵。

四,优秀的传统文化有助于提升国家软实力,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十八大报告指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

多元文化的交融与共享,是中国也是世界文化发展的主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保障。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对于我国在国际社会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华文化的繁荣复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优秀的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我们只有吸收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摈弃一切传统文化的糟粕,同时,保持中国文化的独立性,抵御外来文化的侵扰,勇于创新,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提高文化软实力,使中国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 考 文 献]

篇7: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 法律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一提法源自管仲,且在(C)学说那里常被提及。A.儒家B.墨家

C.法家

D.阴阳家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A)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经济法

3.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每年(D)定为国家宪法日。

A.9月4日

B.10月4日

C.11月4日

D.12月4日

4. 在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把人权的内容以“三大板块”细分为(C)。A.十项

B.十五项

C.二十项

D.三十项

5.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规定出自于(D)。A.《宪法》

B.《民法通则》

c.《刑事诉讼法》

D.《出版管理条例》 6. 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C)。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7. 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B)。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8.“凭个人的智慧去治理国家,这是国家的祸患。”这句话是(A)说的。A.老子

B.孔子

C.庄子

D.孟子 9.“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观点的提出入是(A)。A.邓小平

B.陈云

C.彭真

D.习近平

10.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这是(B)提出的见解。

A.商鞅

B.张居正

C.王安石

D.王阳明 11.“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此话为(B)所云。A.老子

B.孔子

c.庄子

D.孟子 12.“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此话是(B)说的。A.周文王

B.周公

C.孔子

D.韩菲 13.“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以后,便起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这是民主革命的先驱(A)说过的一句话。A.孙中山

B.李大钊

C.陈独秀

D.廖仲恺 14.“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是(C)的名言。A.老子

B.墨子

C.孔子

D.孟子

15.在我国传统道德中,概括为“三达德”是指(D)。A.仁义礼

B.礼智信

C.知仁礼

D.知仁勇 16.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并成为区别不同道德类型显著标志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的是(A)。

A.道德原则

B.道德规范

C.道德范畴

D.道德概念

17.在我国提倡的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中,属于最基本或者最低层次要求的是(C)。A.诚实守信

B.奉献社会

C.爱岗敬业

D.办事公道

18.按照孔子所说,一个人如果爱好仁德而不爱好学习,他的弊病是(A)A.愚

B.绞 C.贼 D.狂 19.“道不同,不以为谋。”这句话出自(C)。A.《诗·小雅·大东》

B.《荀子·正名》

C.《论语·述而》

D.《荀子·尽天下》

20.朋友关系在中国古代属于“五伦”之一。在处理朋友关系时,古人讲求的是(C)A.义

B.序

C.信

D.别

二、多项选择(每题3分,共45分)

1.2000多年前,东方的(A)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而西方的(D)则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A.韩非

B.商鞅

C.苏格拉底

D.亚里士多德 2. 下列部门法中,属于私法的有(AD)。

A.继承法

B.税法

C.诉讼法

D.婚姻法 3. 中共十七大就提出保障公民“四权”,也有人把这“四权”称为新公民四权。该“四权”是指(AC)。

A.知情权与参与权

B.知情权与参政权 C.表达权与监督权

D.表达权与批评权

4.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ABCD)。

A.刑事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仲裁法

5. 我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ACD)。A.罚金 B.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ABCD)等基本原则。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对“法治”概念作了最经典描述的当属(ABCD)。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洛克

D.卢梭 8.“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内容是(AD)。

A.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

B.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C.科学立法和执法必严

D.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9.人事相处,有许多较优或较劣的选择性安排。下列选项中,属于次优类的行为安排是(BC)。

A.以怨报德

B.以德报德

C.以怨报怨

D.以德报怨 10.相对地看,廉洁自律的天敌是(AB)。A.贪

B.欲

C.爱

D.恨

11.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曾提出“克己、虔诚”等品德内容,并系统地论证了其中的四种基本德性。此即“希腊四大德性”,其具体内容是指(AD)。

A.聪明和勇敢

B.正直和虔诚

C.克己和节制

D.节制和正直

1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下列选项中,完全契合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内涵的是(ABD)。

A.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B.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C.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

D.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13.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历来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下列选项中,符合该题意的是(ABCD)。A.“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B.“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C.“公义胜私欲”

D.“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4.下列选项中,属于道德修养途径有(ABCD)。A.省察克治

B.与社会实践相联系 C.慎独自律

D.积善成德

15.2014年5月4日,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围绕培育核心价值观要在哪些方面去做努力的问题,总书记也为青年人支了三招。这“三招”是(ABC)。A.要勤学

B.要修德

C.要明辨

D.没收财产

三、判断题(每题1.5分,共15分。正确打“√”,错误打“×”)1.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2.在法律的语境下,权力不同于权利。(√)3.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作“基本人权”或“人权”。(×)4.专家的伦理义务高于普通百姓。(×)5.按照儒家文化,“贫而无谄,富而无骄”的境界高于“贫而乐,富而好礼”。(×)6.在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只强调义而不涉及利。(×)7.儒家提出的“省察克治”,说的就是道德自律问题。(√)8.道德是个多层次多方面的规范体系。(√)9.我国《宪法》不涉及道德建设的问题。(×)10.任何职业道德都具有强烈的纪律性。(√)《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按照孔子所说,一个人如果爱好仁德而不爱好学习,它的弊病是(A)。A、愚 B、绞 C、贼 D、狂

2在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12 年 6 月发布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年)》中,把人权的内容以“三大板块”细分为(C)。A、十项 B、十五项 C、二十项 D、三十项

3“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以后,便起 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这是民主革命的先驱(A)说过的一句话。A、孙中山 B、李大钊 C、陈独秀 D、廖仲恺

4“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此话为(B)所云。A、老子 B、孔子 C、庄子 D、孟子

5在我国提倡的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中,属于最基本或者最低层次要求的是(C)。A、诚实守信 B、奉献社会 C、爱岗敬业 D、办事公道

6“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此话是(B)说的。A、周文王 B、周公 C、孔子 D、韩非

7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是(C)。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8“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 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这句话出自(A)。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C、《十八大报告》D、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9根据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 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将被依法追究(D)。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伦理责任 D、刑事责任

10“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这是十八大后(B)的讲话内容。A、胡锦涛 B、习近平C、李克强 D、张德江

11在实现廉洁自律的有关基本要求中,最重要的是(A)。A、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B、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C、防微杜渐,过好“金钱关” D、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12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这是(B)提出的见解。A、商鞅 B、张居正 C、王安石 D、王阳明

1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A)。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D、奉献社会

14“道不同,不相为谋。”这句话出自(C)。A、《诗·小雅·大东》 B、《荀子·正名》 C、《论语·述而》 D、《孟子·尽心下》

15“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名言的发明者是(C)。A、孟德斯鸠 B、卢梭 C、阿克顿 D、托克维尔

16在现代社会,由于权利和义务的构成和内涵极其丰富多样,其中,有人认为,权 利是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权利意味着 “可以”,义务则意味着“不可以”。该见解属于(D)。A、主张说 B、自由说 C、利益说 D、资格

17朋友关系在中国古代属于“五伦”之一。在处理朋友关系时,古人讲求的是(C)。A、义 B、序 C、信 D、别

18“人权入宪”是个值得纪念的事件。我国在(D)的 3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 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第 33 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内容。A、2000 年 B、2001 年 C、2002 年 D、2004 年

19在道德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并成为区别不同道德类型显著标志的最根本的 行为准则的是(A)。A、道德原则 B、道德规范 C、道德范畴 D、道德概念

20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每年(D)定 为国家宪法日。A、9 月 4 日 B、10 月 4 日 C、11 月 4 日 D、12 月 4 日

21在我国传统道德中,概括为“三达德”是指(D)。A、仁义礼 B、礼智信 C、知仁礼 D、知仁勇

22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包括基本规范和特殊规范。其中,“五爱”构 成了基本规范。在这“五爱”里,首要的爱是(B)。A、爱人民 B、爱祖国 C、爱社会主义 D、爱劳动

23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C)。A、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B、先公后私、先人后已C、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24中国古人对教育的功能作用与学习的意义有很多充满智慧的阐释,如 “教也者,义之大者也;学也者,知之盛者也。义之大者,莫大于利人,利人莫大于教;知之盛者,莫 大于成身,成身莫大于学。”这段话出自(D)。A、《论语》 B、《资治通鉴》 C、《孟子》D、《吕氏春秋》

25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此话出自(B)之口。A、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B、德国法学家耶林C、中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 D、英国哲学家培根

26“凭个人的智慧去治理国家,这是国家的祸患。”这句话是(A)说的。A、老子 B、孔子 C、庄子 D、孟子

27“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出自于(B)。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C、《十八大报告》 D、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7“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此观点的提出人是(A)。A、邓小平B、陈云 C、彭真 D、习近平

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A)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A、宪法 B、刑法 C、民法 D、经济法

29下列关于道德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A、在道德体系的构成要素中,道德规范具有统驭全局的最高地位 B、职业道德对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具有补充作用 C、职业人士负有自觉维护职业荣誉之义务 D、各种职业道德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局限性

30下列选项中,属于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的内容的是(A)。A、“养心莫善于诚” B、“恭敬之心,礼也” C、“不学礼,无以立” D、“事思敬”,“不居功”

31蔡元培先生认为 “人生学业,无一可以轻易得之者。当艰难之境而不屈不沮,必达而后已,则(B)之效也。” A、责任心 B、勇敢 C、正直 D、诚实

32“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的规定出自于(D)。A、《宪法》 B、《民法通则》 C、《刑事诉讼法》 D、《出版管理条例》

3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是(C)的名言。A、老子 B、墨子 C、孔子 D、孟子 34法律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这一提法源自管仲,且在(C)学说那里常 被提及。A、儒家 B、墨家 C、法家 D、阴阳家

35根据 2013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 到(C)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A、三百次 B、四百次 C、五百次 D、六百次

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作和根本任务,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中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7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 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重新审理。这项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始于(D)。A、周朝 B、汉朝 C、三国 D、唐朝

38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B)。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39“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 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此见解出自(D)。A、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B、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C、法国哲学家波普尔 D、英国哲学家培根

二、多选题

38在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12 年 6 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年)》中,把人权的内容以“三大板块”。下列权利中,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板块 的有(AB)。A、工作权利 B、健康权利 C、残疾人权利 D、知情权与参与权

39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关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 是什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BCD)。A、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B、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C、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 D、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40下列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C)。A、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 B、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 C、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D、道德与法律一样,具有“他律”的性质

41下列表述中,符合集体主义原则的是(ABC)。A、以众人之力起事者,无不成也 B、众人所助,虽错必强,众人所去,虽大必亡 C、一滴水如何才能使它不干涸?—把它放到大海里 D、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42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里特(约公元前 460~公元前 370 年)说 “要留心,即使 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作坏事,而要学着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 在中国古语中,与这段话的意思契合的是(ABC)。A、《诗经·大雅·抑》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 B、《礼记·大学》载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 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C、《礼记·大学》曰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D、《论语》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43我国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ACD)。A、罚金 B、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44、2014 年 5 月 4 日,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围绕培育核心价值 观要在哪些方面去做努力的问题,总书记也为青年人支了三招。这“三招”是(ABC)。A、要勤学 B、要修德 C、要明辨 D、要践德

45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历来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下列选项中,符合该题意的是(ABC)。A、“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B、“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C、“公义胜私欲” D、“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46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ABCD)等基本原则。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7下列选项中,属于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点的是(ABCD)。A、已成立的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 B、“良好的法律”是治的前提 C、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 D、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普遍服从善法

48人事相处,有许多较优或较劣的选择性安排。下列选项中,属于次优类的行为安 排是(ACD)。A、以怨报德 B、以德报德 C、以怨报怨 D、以德报怨

4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 列(ABCD)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 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0、2014 年 10 月 8 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领 导干部提出了“三严”和“三实”的基本要求。其中,“三严”是指(ABD)。A、严以修身 B、严以用权 C、严以求德 D、严以律己

51中共十七大就提出保障公民“四权”,也有人把这 “四权”称为新公民四权。该 “四权”是指(AC)。A、知情权与参与权 B、知情权与参政权 C、表达权与监督权 D、表达权与批评权

52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ACD)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 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A、权利公平B、结果公平C、机会公平D、规则公平

53以下对社会公德的理解中,正确的是(ABC)。A、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B、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 C、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D、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最高层次

54下列选项中,属于道德修养途径有(ABCD)。A、省察克治 B、与社会实践相联系 C、慎独自律 D、积善成德

55“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内容是(AD)。A、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 B、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C、科学立法和执法必严 D、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56下列关于职业道德评价的特点的表述中,错误是(ABC)。A、评价对象限于从业者及其所属行业或单位的职业行为 B、评价标准主要是依据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 C、业界内外的人士均可成为评判者 D、评价不能具主观情感的色彩

57下列部门法中,属于私法的有(AD)。A、继承法 B、税法 C、诉讼法 D、婚姻法

5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ABCD)。A、刑事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仲裁法

59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曾提出“克己、虔诚”等品德内容,并系统地论证了其中的四 种基本德性。此即 “希腊四大德性”,其具体内容是指(AD)。A、聪明和勇敢 B、正直和虔诚 C、克己和节制 D、节制和正直

60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围绕“增强全民 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提出的具体要求是(ABCD)。A、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B、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C、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D、健全依法维权 7 和化解纠纷机制

61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宪法从大的方 面提出了需要完善之处。下列选项中,属于此内容的有(ABCD)。A、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B、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C、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D、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62相对地看,廉洁自律的天敌是(AB)。A、贪 B、欲 C、爱 D、恨 63、2000 多年前,东方的(AD)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 ;而西方的()则提出“法 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A、韩非 B、商鞅 C、苏格拉底 D、亚里士多德

64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对“法治”概念作了最经典描述的当属(BC)。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洛克 D、卢梭

6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下列选项中,完全契合社会主义集体主 义内涵的是(ABD)。A、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B、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C、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利益 D、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65下列事项中,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是(ABCD)。A、犯罪和刑罚 B、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C、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D、仲裁制度

66下列关于道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C)。A、我国“儒商”文化中,具有重视以德为本和修德为先等优良传统 B、有多少种天职,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 C、职业道德评价具有教育、监督等作用 D、职业道德评价的主题具有特定性,即只有道德家才能做出此类评价

三、判断题

1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是外控式的评价机制。正确 2法治政府实质上就是有限政府。正确

3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拒不执行。错误 4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正确 5在法律的语境下,权力不同于权利。正确

6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称作“基本人权”或“人权”。正确 7儒家提出的“省察克治”,说的就是道德自律问题。正确 8道德是个多层次多方面的规范体系。正确

9道、德、伦、理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因此,绝不能交替使用的。错误

10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正确

11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 求具体分

12法治的生命线是公平和正义。正确

13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正确

14是否以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其它社会形态道 德的显著标志。正确

15我国是禁止再次委托授权立法权的。正确 16我国《宪法》不涉及道德建设的问题。错误

17对应人们生活与工作的社会领域,道德可分为公德和私德。错误

18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正确

19道德的发展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同步性和平衡性。错误 20社会主义道德实质上就是共产主义道德。正确

21按照儒家文化,“贫而无谄,富而无骄”的境界高于“贫而乐,富而好礼”。错误 2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正确 23在义和利的关系问题上,儒家只强调义而不涉及利。错误

24我国现行宪法所倡导和认可的“五爱”是典型的社会公德。正确

35公司等商事主体的活动受商法的调整,并只遵守商法的基本原则。错误 26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错误

27社会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 产生的28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错误

29任何职业道德都具有强烈的纪律性。正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确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同等地位和效力。正确

32专家的伦理义务高于普通百姓。正确

篇8: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主义自诞生至今已近160年, 在曲折的发展历程中, 既取得过伟大成就, 也遭受过严重挫折。作为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相应推进,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形成之前, 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个阶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 把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 在几十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 进行了一系列民主法制实践, 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奠定了基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巩固革命成果, 其中以1954年宪法最为著名。这一阶段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问题有所涉及, 但囿于形势, 始终局限在对敌斗争和巩固政权的狭小政治空间之内, 把法律仅视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工具和手段;以政策代替法律、以群众运动代替法律制度的情况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之后严重起来。但这一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探索仍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为后来的理论与实践奠定了基础。

作为历史转折点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迎来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自此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在总结新中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邓小平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 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指出要完善立法, 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肯定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同时, 摒弃了其中法律工具论等错误思想和理论, 提出了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 为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指明了根本方向。

在上述理论发展的基础上, 十三届四中全会后, 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导下,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实现了第三次创新。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 改“法制”为“法治”, 第一次开创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根本准则, 并写入宪法;第一次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 论证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适应时代发展新形势,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理论与经验, 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 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强大生命力。

党的十六大以后,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 面临着经济要发展、政治要稳定、文化要繁荣、社会要和谐的一系列任务, 在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三次理论飞跃的基础上,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 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下, 明确地提出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决策, 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

2 法治理念的含义透析

“法治” (Rule of law) , 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策, 历史源远流长。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差异, 古代东西方的“法治”思想存在明显差异。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源于春秋, 盛于战国, 强于秦, 衰于汉;西方法治思想则起源于古希腊雅典时期。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认为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 即法不过是帝王治理国家、防止暴民作乱的器具。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表述为“法律的统治”, 与这种治国方式相对的是“人治”, “人治”是指执掌国家权力者主要依据自己个人的判断、好恶去处理国家政务。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最好的一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与最好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相比哪个更优越时, 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主张法治的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 依靠理性统治的治国模式, 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认为,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亚里士多德主张,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迄今为止, 法治或许是人们所能寻找到的一种最为科学与理想的治国方式, 历经完善与阐扬, 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 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选择。2005年9月, 胡锦涛同志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针对法治问题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 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法治与理念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实践理性化的最高理论形态, 也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最后根据。简言之,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它是反映法治性质、宗旨、结构、功能和价值取向的观念和信念, 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是法律文化的积淀、法制原则的结晶, 法治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一般而言, 法治理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思想的时代性, 体现时代发展的潮流, 是时代精神的一部分;二是文化的传承性, 蕴涵历史反思的结晶, 是民族传统的要素之一;三是结构的政治性, 反映特定国体和政体的要求, 构成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 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高历史形态的法律, 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其本身既是手段, 又是目的。法治理念是法律根本和最后的依据, 是法律的终极出发点。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

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解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 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 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现代西方法治理念、总结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而形成的先进理念;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问题所作的历史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共同构成了现代法治理念, 现代法治理念是二者的对立统一。一方面, 二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类型, 在阶级本质与意识形态上存在根本的分歧、冲突与对立;另一方面, 二者共存于联系日益密切的全球化时代, 不可避免的存在交叉, 相互产生一定影响。因此, 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方面要认识到其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 也不能因为二者存在区别就扣上绝对化的帽子, 非此即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以人为本”作为价值根基和精神实质, 并以此指导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 而“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追求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根本不同。在西方法学理论中,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制度应以“天赋人权”为终极追求, 历史法学认为应是“民族精神”, 社会学法学则从成本消耗的角度出发追求利益方案“最大的效果”, 分析实证法学则将价值判断的正确与否仅仅局限在法律规范的体系范围内考量。诸如此类的西方法治理念非但不能在具体实践中促进人的解放, 反而使人被异化, 变成按市场要求扭曲发展自己的“单向度的人”, 从而失去了作为人的自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以人为本”蕴涵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过程中, 内在的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同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方面内容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内在的考量尺度。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核心内容, 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限制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大前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 要求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 始终把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就是在极大提高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公平正义是法学理论最古老的命题之一。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这样解释:“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美国的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是为了公平的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倡的“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良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人类社会的本能诉求, 是法的实质与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 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的性要素, 执法为民是实质内容, 公平正义是价值体现;执法为民是对公平正义的实质界定, 公平正义是对执法为民的技术保障。服务大局是针对社会处于转型期、面临复杂情况而对法治建设特别强调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当前中国的大局, 法治建设要服务于这个大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认为,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 根源于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不可独立于社会而存在, 法律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法律表面上所具有的决定一切的力量恰恰是由于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服务大局不是指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 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本身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依法办事就是按照人民意志办事, 就是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形成是人民的选择;从现实的焦点透视, 中国共产党是唯一能够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中流砥柱。但是, 党的领导最主要的是通过组织上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领导本身并不是目的, 而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手段或方式。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新进展, 是在继承与发展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理论及江泽民依法治国思想基础上提出的现代法治理念。本文借回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做了回顾, 并以法治理念为起点, 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定含义, 以此来论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新发展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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