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改革

关键词: 搞不好 卸任 国有企业 热议

定位改革(精选十篇)

定位改革 篇1

对这样批评, 国有企业往往抱怨, 在公众舆论中为什么总是得不到理解, 横竖不是、左右无缘?但是, 无论有怎样的批评和抱怨, 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前行。为了解决一些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 国有企业总是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例如, 在应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 我们看到, 像美国这样非常反感国有化的西方发达国家, 也不得不采取了直接国有化的措施 (政府直接购买一些企业和特别是银行的股份, 直至实现控股) 。可以说, 全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都是“在批评和抱怨中前行”的。因此, 当研究国有企业和评价国有企业绩效时, 我们总是会回到一个老话题上:在市场经济中, 国有企业究竟是干什么的?其功能究竟如何定位?其绩效究竟如何评价?

一、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双重绩效标准

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中, 国有企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简言之, 在计划经济中, 国有企业是一般的企业组织形式, 即计划经济的根本制度逻辑决定了, 经济运行可行性的必要条件是, 原则上, 所有的企业都应是国有企业, 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 (或计划经济尚不发达的一定时期内) 非国有企业才可以作为特殊企业 (补充形式) 而存在, 而且将来也一定要向国有企业转变。因为只有这样, 指令性经济计划才可得以贯彻, 计划经济才具有现实可能。但在市场经济中, 国有企业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即市场经济的制度逻辑决定了, 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各个企业应作为无特权的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个人或法人都有办企业的权利。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 为了解决特殊问题, 或者在特殊产业中, 国家才有必要投资设立企业, 参与市场过程 (或者替代市场机制) , 而且国有企业往往被赋予一定的特权, 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特殊义务。当然, 各国有不同的国情, 何为“特殊情况”、“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产业”、“特殊义务”, 各有不同的定义或规定。我国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区别于一般市场经济制度的独特性质, 对国有企业的存在领域和产业范围也有其区别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情况。但是, 这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必然有别于一般企业这一市场经济制度逻辑的基本性质。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非同一般的特殊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家设立的企业, 国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 因此, 国有企业必然具有区别于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一般企业 (非国有企业) 的特殊性质, 对其绩效评价也就必然具有同一般企业不同的要求和标准。确切地说就是, 国有企业的绩效, 一方面, 要体现在跟一般企业相同的经营效率和效益的自身表现上, 另一方面, 还必须体现在是否实现了其所有者——国家和全民——的意志和利益的特殊要求上。

因此, 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接受双重绩效评价。第一, 作为企业, 要评价其经营效率的高低, 是亏损还是盈利, 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等。第二, 作为特殊企业, 必须评价其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要求。当然, 对国有企业的上述两种绩效评价属于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属于市场评价和企业效率或竞争力评价;第二层次是属于所有者利益 (国家和人民意志) 评价。其实, 对一般的 (非国有) 企业也有这样的两层评价。只不过是, 人们通常假定, 对于一般的企业, 第二层次目标同第一层次目标是重合的 (其实, 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也未必完全重合)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二层次的评价必然具有比一般企业更高的要求。当然, 对于有些国有企业, 也可能有两层评价是基本重合的情况, 但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 或者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整体来说, 没有超越第一层次评价标准的第二层次评价标准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 国有企业必然要承担国家和人民意志所赋予的责任, 这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理由。实际上, 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这样要求国有企业的。换句话说, 如果否定上述第二层次的绩效评价要求, 实质上就是否定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其实, 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绩效评价要求都是具有切身感受的。

无论是否正式承认双重绩效评价, 无论是否自觉认识到必须进行双重绩效评价, 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 对国有企业的双重绩效评价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实际上, 没有哪个国有企业的高管会天真到认为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则是同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的, 或者有可能变得完全相同。曾经有些人从纯粹的抽象概念出发, 设想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具有跟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的机制和绩效要求的一般企业。他们认为, 国有企业既然是“企业”就不应有除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或者是“实现出资人股权价值最大化”) 之外的其他行为目标。其实, 真正了解国有企业, 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有直接体验的人都明白, 现实情况决不是那样, 而且永远不会变得那样, 除非不再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可以完全“形似”, 但不可能完全“神似”。形象地说,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总是在形式相同的“躯壳”中依附着实质不同的“灵魂”, 因而其行为也必然各有不同的追求。

二、国有企业绩效和改革成效的评价准则

无论在理论上人们如何定位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功能, 无论不同的经济学学派如何看待国有企业, 在各国的现实经济中, 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除了“效率”、“效益”、“规模”、“增长”等一般性指标外, 总是还涉及下述的一些更重要的内容。之所以是“更重要的内容”, 是因为前者通常只决定对国有企业经营状态的一般评价, 而后者则决定了企业是否有必要保持国有的国家决策。

第一, 是否能比一般企业更有利于 (或更可行地) 实现一定的重要供应目标。从理论上说, 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通常是要求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条件 (可以承受的成本) 下, 提供一般企业无力生产、不愿意生产的产品或服务, 或者垄断某些具有特殊利益性质而不宜让民营企业涉足的产业, 以及保证某些特别重要产品的供应安全。例如, 保证作为社会生产和民生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的产品和服务的普遍供应、保证某些基础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稳定、避免重要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中断风险、实现某些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重大突破等。当然, 在各国现实中, 国家专营某些高盈利产业以获得更高税收和利润也是常见的现象, 但在市场经济发展达到了较发达的阶段, 这种情况越来越少。

问题是, 为了实现一定的供应目标, 往往必须付出一定的效率损失代价。国有企业确实会存在经济效率低下的现象, 这不仅是由于国有企业体制上的局限 (任何一种企业制度都有由其性质决定的优点和缺陷,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企业制度) , 更重要的是, 国有企业特殊的供应目标决定了即使效率相对低下也不能任其关闭或中断供应。换句话说, 在制度逻辑上, 低效率的一般企业是不能存在的 (市场竞争自发地淘汰低效率企业) , 而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却可以存在, 只要国家没有决定终止其存续, 或决定实行非国有化。例如, 各国的国有邮政服务常常是低效率的, 但仍然可以长期存在。总之, 以一定限度的 (或者可能的) 效率损失为代价, 实现特定的重要供应目标是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能够做到既实现了国家所要求的特定供应目标, 又实现了经济高效率 (或高效益) , 那当然最好。但如果难以两全其美而必须在高效率 (高效益) 与实现特定供应目标之间做出取舍, 那么, 在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中就得进行利弊权衡、多目标分析和综合性评估了。

第二, 是否能有效解决重大特殊社会经济问题和发挥应对紧迫危机的独特功能。各国国有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往往同一定时期的重大特殊社会经济问题相关。许多国有企业或一些国家实行国有化举措往往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或者为了应对重大经济危机中出现的紧迫困难。例如, 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中, 为了解决“too big to fail” (企业太大而不能破产) 的棘手难题, 美国和欧洲国家都采取了相当突出的 (甚至是相当鲁莽的) 国有化措施, 以至使一些私营金融机构 (例如, 花旗银行等) 和大型私营企业 (例如, 通用汽车公司等) , 按我们的标准, 已经变成“国有企业”了。因此, 对国有企业绩效的评价必然包含其在解决重大特殊社会经济问题和应对紧迫危机中是否发挥了有效作用的内容。换句话说, 如果国有企业对解决重大特殊社会经济问题和应对重大危机作出了突出贡献, 那么, 就可以获得较高的绩效评价, 即使为此而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效率损失的代价。

第三, 是否有助于改善市场运行秩序和产业组织结构。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性质, 并可以得到国家强大财力的支持, 因此, 国家在不同的产业中设立和发展国有企业必须考虑其对市场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有的特殊产业中, 国家法律规定了国有企业处于专营或行政性垄断经营的地位, 禁止或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在有的产业中, 虽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地位, 但由于国有企业实力强大或者受到国家的特别支持, 处于稳固的经济性垄断或寡头地位, 而这种垄断结构甚至垄断行为由于被政府认定为合理, 并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和制裁;在另一些产业中, 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处于基本平等的竞争地位, 从理论上说, 如果凭借其市场势力而形成垄断, 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或制裁, 或者国家将采取主动措施消除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和行为。这三类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尽管有其不同的产业组织特征, 但在评价国有企业绩效时却有一个共同的准则, 即国有企业的存在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或者是否必须以国有企业来替代市场竞争, 而这种替代可以使相关产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秩序更有效或者更合理。如果仅仅从国有企业自身的盈利性来看是有利的, 但却妨害了整个产业的运行效率和市场绩效, 那么, 这样的国有企业绩效也是不应获得积极评价的。也就是说, 国有企业的绩效不仅体现在自身的经济效益 (盈利性) 上, 而且还必须体现在其所在的整个产业甚至整个国家各个产业的总体市场绩效上。总之, 国有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它自己要独善其身, 要发展、要强大, 它们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责任, 那就是, 整个国家产业发展的状态即市场结构和运行秩序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而会变得更优 (最优或者至少是次优) 。

第四, 是否能成为社会的“公平标杆”。对于一般企业, 追求效率是其主要的甚至是唯一重要的经营目标, 与其他组织相比, 其收入分配制度更倾向于经济上的刺激性, 即以较大幅度的收入差距来鼓励员工勤奋工作, 特别是高层管理者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通常很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当然也必须考虑形成激励机制, 以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但是, 同一般企业相比, 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通常更强调公平性。因为, 既然由国家 (所有者) 规定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或分配原则, 那么,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就应成为国家所认同的社会收入分配状况的“公平标杆”, 即合理收入分配的参照系。从道理上说, 国有企业是政府可以直接调节其收入分配的领域, 如果在这样的领域都无法实现公平分配, 那么, 整个国家的公平分配就更无望了。因为有什么理由可以相信, 在政府只能间接调节的社会收入分配领域, 能够比政府可以直接调节的国有经济领域, 更有希望实现更公平的分配呢?除了收入分配之外, 在员工就业的稳定性、劳保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 国家也总是要求或者规定国有企业充当社会“公平标杆”的功能, 有些国家 (其实是大多数国家) 干脆将国有企业员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的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和福利标准更是体现着国家对公平标准所设定的全社会参照系。

三、中国国企改革的得与失

改革开放30年来,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自1992年~1994年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并决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后, 经历了1997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政策, 特别是实行了以“抓大放小”为内容的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重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使得中国国有企业的整体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企业被推向市场, 改变了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性质, 并且大多数实行了公司化改造, 大面积亏损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企业数量减少且平均规模扩大, 特别是在许多行业中产生了一些巨大型的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 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达到世界级大型企业的规模。因此,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困扰我们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包袱沉重、技术落后、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而不得不实行“政策性破产”的现象, 已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一些“新型国有企业”成为国内市场竞争中的“巨无霸”, 而且以令世界瞩目的姿态进入国际经济, 让外国竞争对手第一次感受到中国国有企业的威胁性力量。如此看来, 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 即摆脱经营困境和提高效率和效益,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国有企业从过去那种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 向市场经济中的自主经营主体转变的改革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也就是说,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所期望的定位转换已近完成。

那么, 国有企业改革任务是否就算完成, 改革的最终目标就算已经大体达到了呢?当然, 不可能等到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变得态势良好, 才算改革成功。非国有企业中也总是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处于经营困难而将被淘汰的境地, 那是市场竞争中必然的和永远存在的现象。因此, 如果仅仅是从企业本身的经济绩效状况来衡量, 那么, 国有企业改革真的可以算是接近完成了, 而且同非国有企业相比, 许多国有企业已经是相当强大了。既然已经做大做强了, 继续走下去一定还可以更大更强, 那么, 今后的事情岂不就主要是经营发展问题, 而不再是改革问题了吗?或者, 既使是还要继续改革, 也只是完善性或补充性的改革, 而不再是根本性, 方向性的改革了吗?

问题绝不是这么简单。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一席抱怨, 其实是具有极为深刻的含义的。那就是, 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确实取得了不容怀疑的成就, 但是, 人民和社会仍然有很不满意之处, 而且这种不满意并不能仅仅通过国有企业再做得更大更强, 赚更多的钱而消除。因为“国企搞好了你们还是骂”, 原因就在于, 人民和社会并不仅仅满足于国有企业的“独善其身”, 而且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兼善天下”。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就是兼善天下, 甚至必须是“专善天下”。对于国有企业, “善其身”只是“善天下”的前提, 如果仅仅做到“善其身”, 而不能“善天下”, 则“善其身”也不能得到满意评价。这就是国有企业。

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 国有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不是表现在它自身的绩效上, 相反, 各地区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国有部门规模 (以其产出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衡量) 越大, 地区经济增长率越低。……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每下降10%, GDP实际增长率将上升1.6%~2.3%。”换句话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国有企业的贡献并不主要表现在自己发展的“善其身”上, 而主要表现在促进了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善天下”上。

那么, 从“善天下”的角度看,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何所失呢?可以从上面论述的四个方面来讨论。

第一, 关于“是否能比一般企业更有利于 (或更可行地) 实现一定的重要供应目标”。依据这一评价标准, 在许多方面, 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许多国有企业确实做到了;但在不少领域, 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到, 因为, 它们并没有比一般企业更好地实现社会要求它们实现的供应目标。而且, 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 而是普遍的和系统性的。例如, 一些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有企业按照商业化的方式经营, 已经赚了大钱, 收回了投资, 却还继续收费营利。典型的事例就是首都国际机场高速公路。这样的国有企业其行为同处于垄断地位的私营企业没有什么两样, 而且把原本具有公共品属性的公路蜕变成了不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 (经济学属性上的) “私人品”。再如, 进入房地产业的国有企业, 其行为也同一般私人企业没有太大差别, 而且其垄断势力更强。在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中, 社会和人民所要求的“供应目标”, 显然不同于一般工商行业。国有企业进入这些特殊领域, 而且通常是国家政策倾向于让国有企业优先进入这些领域, 那么, 国有企业的行为仅仅表现得像私营商人, 即使是高效率的私营商人就可以了吗?很显然, 这并不符合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要求, 即使国有企业因此而获得了更多利润, 缴了更多的税费, 也不会改变事情的性质。

第二, 关于“是否能有效解决重大特殊社会经济问题和发挥应对紧迫危机的独特功能。”在这方面, 国有企业总体上显然是做得比一般的非国有企业更好。无论是抗震救灾、应对重要产品市场供需发生突发情况, 还是当国际金融危机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系统性风险爆发而需要采取救市措施时, 国有企业都能担当重要责任, 甚至牺牲自己的直接利益。当然, 在个别领域, 也有的国有企业行为受到社会诟病。例如, 有些重要产品价格波动或供应短缺时, 也有的国有企业反而趁势牟利。前些年, 春运期间实行火车票涨价制度, 显然不是解决特殊社会问题的有效方式。今年, 试点车票实名制, 实际上是用让亿万乘客付出代价的方式来解决倒票“黄牛”问题, 这就像是“高射炮打蚊子”或“杀鸡用牛刀”。这样的制度使火车票从“可转让”变为“不可转让”, 实际上是提供给消费者相对贬值的车票, 作为国有垄断企业的铁路部门计算过消费者的价值损失吗?而且铁路系统搞一个庞大的实名制车票系统和复杂的管理系统也要付出巨大成本。可见, 即使是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方式来解决特殊问题, 应对特殊情况, 也有一个如何采取“有效解决”方式和控制成本的问题, 至少不应因此而让人民或消费者付出过大的代价。

第三, 关于“是否有助于改善市场运行秩序和产业组织结构”。这是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功能的一个重大的和关键性的问题。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市场结构 (或产业结构) 特点。从我国经济改革30多年的经历看, 大多数产业都表现为从过去的由国有企业垄断的市场结构 (产业组织结构) , 向竞争型或者垄断竞争型的市场结构 (产业组织结构) 转变。因此, 我国的市场结构 (产业结构) 正变得越来越具有竞争性了, 其中,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的问题是, 当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显著提高, 以及国有企业的一些独特优势突出地发挥出来之后, 其出于自身利益 (做大做强) 的积极进取性市场竞争行为, 是否能实质性地和长远地有利于促进各产业市场结构 (产业结构) 的不断改善和优化?目前, 关于“国

是否存在“国

进民退”问题引起很大争议。从统计数据上看, 进民退”并不难以提供“国进民退”的确切证据;但民营企单纯是一个业感觉经营环境越来越不利, “好赚钱的都被国比例问题, 而有企业和跨国公司占了”, “办企业太困难, 还是一个公平不如炒房子”;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方式吸引

投资, 而且各种扶优扶强政策和促进兼并重竞争的市场组政策, 都显然更有利于大型国有企业。因此, 秩序问题。是否存在“国进民退”并不单纯是一个比例问题,

而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问题。

总之, 国有企业自己做好了, 强大了, 赚钱了, 有竞争力了, 当然是好事, 但这只是实现了一个方面的目标;更重要的是, 国有企业还要对其他企业的发展环境, 为整个国家产业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发挥职能和承担责任。在这方面, 国有企业的改革显然还做得很不够, 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特别是中国还有许多被国有企业垄断或者国有企业具有很强市场势力的产业, 一般非国有企业很难进入, 即使政策开放了, 但由于实力悬殊极大, 也难以同在位国有企业竞争。这样的产业, 其整体市场绩效是不佳的, 而且很难形成较强的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 关于“是否能成为社会的‘公平标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由国家严格规定, 实行平均主义的工资标准。当时, 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基本上就是全社会劳动收入分配标准的参照系。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竞争, 工资制度越来越具有激励性, 特别是随着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分化, 企业间和企业内的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这样的变化当然具有积极性和合理性,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趋势。

问题是, 当我们肯定在国有企业效率和效益不断提升过程中收入分配更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的同时, 决不能忘记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公平标杆”的职能。其中, 涉及两个基本要求, 第一, 企业高管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及福利待遇差距应保持合理限度;第二, 不同行业的企业间的收入差距应保持合理限度。目前, 在这两个方面国有企业的表现都有非常不尽如人意之处, 在某些方面, 有的国有企业甚至成为社会公平的负面“榜样”, 受到社会的严重关注。例如,

当我们肯定

在国有企业有的国有企业高管收入一味同国外“同类企业”效率和效益攀比 (其实, 他们攀比的是性质不同的私人企不断提升过业, 而不是真正属于同类的国有企业) 达到畸

高水平, 同一般员工的收入水平严重脱节。再如,

程中收入分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同一般竞配更体现了争性行业差距巨大, 成为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效率优先”大的一个突出问题。有人指出, 2008年, 由国原则的同时, 有企业垄断的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

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 而其收入

决不能忘记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这样, 尽管国有企业作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总体上具有较好为社会“公的表现, 但在担当“公平标杆”方面, 确实存平标杆”的在未能满足人民意志的突出不足之处。特别是,

对这一问题, 国有企业普遍地在主观上缺乏自觉性, 而往往强调只要企业有经济效益就可以自定收入标准。在2010年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上, 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说, 据全总去

职能。

年就职工收入所作的专项调查显示, 国企高管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 呈现利益群体分化态势。调查显示, 75.2%的职工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太公平。2008年20个行业门类收入差距为4.77倍, 有的高达10倍。据上市公司年报分析, 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 从2006年6.72倍扩至2008年17.95倍。这表明,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从过去的平均主义状况很快转变为超出社会容忍度的过大差距, 并对社会产生了显著的负面示范作用, 以至受到广泛批评并引起中央纪律检查部门的严重关切。甚至在今年 (2010年) 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将“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 完善监管办法”, 作为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解决人民对收入分配不公严重不满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足见此问题之严重性和影响之广泛。

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再定位

以上论述表明,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 经过近30多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 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第一次改革定位, 即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目前, 在经营和投资决策以及收入分配决策上, 中国国有企业已经是全世界国有企业中自主权最大的国有企业了;中国国有企业高管的自主决策权恐怕也已经是全世界国有企业管理者中最大的了。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管理者呼吁的“放权让利”要求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超常态地实现了。我们很少看见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像中国的国有企业那样自主地实行“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的一般企业行为方式。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在相当大程度上必须实行“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做”的行为原则, 即国有企业的设立、投资、工资制度以至预决算等重大决策, 通常须有专门立法, 或须经立法部门批准。可见, 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商业化以及利润最大化动机 (所谓“经济人”行为) , 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正因为如此, 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才有了显著提升, 实力大为增强, 整体经济效益大幅度改善。

当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次定位目标后, 必须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如果说, 在实现第一次定位目标时, 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主要涉及本文前述的第一层次评价标准;那么, 当改革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时, 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就主要涉及本文前述的第二层次评价标准了。因此, 下一阶段,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应继续向下述定位方向推进。

第一, 实现更有利于经济整体有效运行和保证基本民生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稳定普遍供应的国企改革方向。其中, 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机制、取消垄断性高价和商业化融资成本导致的公共产品的过高私人品化价格 (例如, 公路收费等) 、消除因行政分割导致垄断性供应结构而产生的阻碍新技术运用的现象 (例如, 实现“三网合一”以及更具革命性的新技术运用) 等, 将成为国企业改革须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第二, 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重大民生事业工程, 以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突破, 特别是形成保证国家安全的危机应急机制等方面, 发挥更有效的功能。国有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 使之有条件和有能力更好地承担起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特种部队”的功能。现阶段, 中国最重要、最迫切的经济问题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最重要、最迫切的社会问题之一是实现社会财富巨大增长的惠民目标;最重要、最迫切的产业发展问题之一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重要最严重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之一是提高整个国家和各领域应对风险 (特别是系统性风险) 和危机 (包括外部危机的冲击) 的能力。在这些方面, 国有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并可以发挥特殊优势。

第三, 在改善市场运行秩序和产业组织结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过去实行国有企业专营制度, 而现在不再必须保持国有企业特许专营的产业, 应尽快取消民营企业禁入限制, 让这类产业尽快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对于本质上应是竞争性的, 但国有企业占据过大市场份额, 或具有过大市场垄断势力, 因而形成过强进入壁垒而影响产业有效竞争秩序和整体竞争力的产业, 应采取更开放的政策, 使国有企业主动放弃垄断行为,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市场竞争的相对均势, 从而改善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对于产业分散化程度过高, 因而有必要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而提高产业集中度的产业, 要避免采取行政性强制手段或对民营中小企业具有“驱逐性”效果的政策措施和管制标准, 使在提高产业集中度过程中能够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相对市场均势;对于没有必要由国有企业长期占有较高份额, 而只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而超常进入的国有企业 (例如一般房地产业) , 国有企业应适时实行退出战略。总之, 在我国现阶段, 各类产业的有效竞争格局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类应是国有企业占有优势的产业;另一类应是国有和民营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相对均势的产业;再一类是应由民营企业占优势的产业。这三类产业形成优化的分布格局, 才能实现产业竞争的有效市场结构, 使市场经济运行更有效率, 并更有利于在有效竞争中形成中国整个产业的更强国际竞争力。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之一。在实现这一国家经济战略的根本要求上, 国有企业理应更加自觉地发挥积极作用。这才不违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

第四, 在发挥收入分配“公平标杆”功能、扭转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偏向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如前所述, 实行改革以来, 国有企业在维护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有功也有过, 有积极贡献, 也有负面作用, 也许可以看作是对改革之前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矫枉过正所产生的后果。在下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 采取积极有效方式, 建立既体现效率原则也体现公平原则的合理收入分配格局, 并以此作为全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标杆和国家扭转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偏向的调节杠杆, 是一项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改革内容, 也是国有企业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特别是真正体现公有制主导的经济制度的效率——公平性质特征的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任务。这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必须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

五、从国企改革再定位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 我们就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 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战略决策, 使得国有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有许多研究和讨论, 其中, 也曾经有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解, 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 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国家控股之外, 其他性质和行为均与民营企业不再有本质区别, 即国有企业可以成为一般的企业, 一切都可以“在商言商”, 不应再负有其他的责任目标。但是, 深入的理论研究, 特别是企业的实践表明, 这样的理解是没有可靠根据的。从理论逻辑上说, 如果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那就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规则, 包括其微观主体行为规则和整体规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体规则, 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营责任。因此, 如果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 那么, 中国国有企业就只能改革为现代国有企业, 而不可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般企业, 除非将国有企业改变为非国有企业。也就是说, 如果要保持企业的国家所有性质, 就必然具有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性和经营责任。因为如果国有企业可以改造得同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 那么, 也就没有必要保持国有企业性质了。而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 无论在哪个国家, 无论人们主观上怎样认识国有企业, 在实际运行和管理中, 国有企业总是被作为赋有特殊经营责任的企业来对待和运用的。

例如, 国有企业总是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战略定位, 不能任意实行“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的经营和投资战略。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自主地改变国家赋予其必须实现的一定的重要供应任务, 不能任意放弃国家决定其从事的主营业务, 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在特定情况下, 甚至必须实行即使不赚钱甚至亏损也要生产的原则。再如, 为了解决特殊的经济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国家发生严重危机时, 国有企业总是被要求发挥特殊的功能, 更大规模和更高深度地进入该经济领域。而当解决了特殊问题或克服了严重危机后, 国有企业又往往被要求适时退出, 避免过度存在而对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 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往往在非常时期更能发挥作用, 而在正常时期, 其局限性往往反而表现得比较显著。这突出地体现了国有企业非同一般的性质和优缺点, 也表明国有企业赋有非同一般的经营责任。

又如, 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方向必然最终由国家决定, 其高层管理者由国家选任, 由国家规定大体统一的收入标准, 并且国家通常会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行为进行特别监督 (国家审计) 和提出较高的道德标准。当然, 这样的原则并不排斥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业化原则, 国有企业归根结底是商业组织而决不是国家组织。所以,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经营责任并不否定其具有企业的一般性质, 即国有企业仍然是完全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 而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主权所有制性质 (即以国家财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而同样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原则。

总之, 在各国的现实经济中, 国有企业总是具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特征, 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和社会责任, 也实行着具有显著特点的管理制度, 并具有特殊的企业文化。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或者也可以说, 必须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和原则, 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实现国有企业根本性质的再塑造。当然, 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 国企改革再定位决不是走回头路, 而是继续向前走, 向更高水平的改革目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只是停留于完成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途中 (如果那样, 国有企业可能蜕化而丧失公有制企业的良好性质, 成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阻碍者和不当利益的攫取者, 使改革半途而废) , 而必须坚定地走到实现完善的和合意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彼岸, 将改革进行到底。这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什么必须实行再定位的根本原因。 (摘自:《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3月12日编辑:王露)

摘要:国有企业须接受双重绩效评价。第一, 作为企业, 要评价其经营效率的高低, 是亏损还是盈利, 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等。第二, 作为特殊企业, 必须评价其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要求。对国有企业的两种绩效评价属于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评价和企业效率或竞争力评价;第二层是所有者利益 (国际和人民意志) 评价。当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次定位目标后, 必须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如果说, 在实现第一次目标定位时, 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就主要涉及第二层次评价标准了。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只是停留于完成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途中, 必须坚定走到实现完善的和合理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彼岸。这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什么必须实行再定位的根本原因。

国企改革再定位的思考 篇2

2013-11-07 14:16 来源: 价值中国 作者: 卫祥云

据报载,由国资委牵头草拟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型。该意见将“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路线图,还会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其所处行业特点推进改革,在战略定位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国资监管体系,设定推进改革的时间表。”

当华夏时报某记者向国资委求证时,国资委相关人士回复称“并不了解改革方案最近进展情况”,并同时表示: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不是一个单项方案,不仅涉及到国资委各个司局,还涉及到其他部委。由此看来,国企改革的许多问题确实需要国家高层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顶层设计了。同时,也需要认真吸收政府研究机构和民间智库的理性建议。而不是由目前的国资委搞一个指导意见就能够解决的。国有企业从1979年国务院宣布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至今已有24个年头。从起初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产权关系明晰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特征,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经历了又一次飞跃,也为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1996年,由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主导的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改革,则是国有企业调整战略布局的重大改革。通过改革,一大批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市场,尤其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大面积退出;虽然其间不免国有资产流失和一大批老职工付出了改革的代价,但这是不得已的被动选择,亦是顺应时势和潮流的正确决择。现在看来,如果不是当时的审时度势,今天将交更多的学费或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

国有企业改革最后阶段的起点应该是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中明确提出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按照“公益性与竞争性”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我认为这句话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即牵住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牛鼻子。因此,我曾发表多篇论文并出专著阐述“国企改革新思路”。提出国有企业应该分为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和竞争性三个领域,认为“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应该成为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并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必须退出竞争性领域”。当然,退出的时间和路径可具体分析和研究,前提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顶层设计。

最近,国企改革确实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广大学者及经济学家的广泛讨论。我在对此现象感到高兴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对国企改革的再定位问题阐述一点观点和看法,以引起关心国企改革的同仁们和专家、学者的认真思考并提出理性的改革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四个维度问题。

部分业内人士和经济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有四个维度的目标:一是作为一般企业的目标,即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应该是真正的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有活力和创新能力。二是作为国有企业的目标。即国有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国防产品、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研发活动等。三是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目标,即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达到分配合理、职工收入差距不大、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权利、企业盈利和全民共享等要求。四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企业的目标,即既要表现在发展生产力上,在改进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上起到表率作用,也要表现在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上,在合理分配、民主管理、承担社会责任上起到模范作用,并引导其他企业逐步增加社会主义因素。

从以上关于国企改革目标的四个维度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来看,显然是经济学者的一厢情愿和美好愿望而已。如果是针对某国有企业而言,四个维度具有不可置疑的正确性。但如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再定位而言,按照这四个维度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一定会成为“四不像”,在实践中也难以具体实施和操作。无法指导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二、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与改革的问题。

从2011年起,国资委陆续派出8个工作组赴央企调研,涉及到央企改革重组52个课题,参与调研的人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不仅有国资委的官员,也有政府智库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及法律界人士。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提出将国企分为“功能性”和“竞争性”两种类型。“十二五”规划中将国企明确为“公益性”和“竞争性”。而我提出的观点应该是三个类型:即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和竞争性;其理由是“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是客观存在,与公益性目标有重合的地方,但不完全一致,因此应该单列为一类有利于分类改革。在国企分类改革上,广东省已先行一步,把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和准公共性两大类。以上三种分类方法,虽表述不大相同,但实质并无大的差别。实际上,功能性、公益性两种叫法必然包括自然资源垄断性国有企业;而准公共性也必然包括公益性和自然资源垄断性国有企业。因此,关于国有企业的分类虽然有各种建议和意见,但“殊途同归”,分歧不大,只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准确表达而已。

据说,参与国资委指导意见讨论的人士提议将现有国有企业分为四类。即公益性、竞争性两类有其合理性,且与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相一致。而所谓的公益为主、市场为辅或市场为主、公益为辅两类则非驴非马,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是这样分类,还不如“十二五”规划中的表述更为合理,更利于具体改革目标和措施的实施。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提出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只是手段,目的是通过分类对症下药,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和办法,而不能把手段当作目的。

三、关于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问题。

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问题,本是一个无需争议的问题。

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早已提出“有进有退”的国企改革战略方针,而改革开放的实践和国有企业脱困的现实也无疑证明了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正确性。

虽然,目前我国仍有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和40%的国有资产分布在一般加工生产行业和商贸服务行业,但这不是继续留在竞争性行业的理由。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研究员的研究表明:过去几年,国有企业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方面的增值速度,都远不如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市场表现远不如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效益指标也远逊于民营企业。我也计算过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两者相比至少相差50%。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不应该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观点有三。一是个别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还有利润;二是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可能会引起经济社会混乱;三是给外资企业乘虚而入的机会。殊不知,这不过是“半夜看三国,替古人担忧”之虑。针对上述三个观点我的意见是:一是目前个别企业有利润不等于今后会有好的发展,个别不能代表一般;二是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战略决择,可以设计退出的时机和路线图;三是盲目认为国内民营企业竞争不过国外私营企业的观点经不起推敲,存在崇洋媚外之嫌;不给国内民营企业的机会何以判断其竞争力不如外企呢?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谈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时提出:“对竞争性国企而言,需要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它们的最终体制模式将是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划运行。”邵副主任讲得很好,但国企改革的实践证明,要做到“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谈何容易?举目四望,环顾全球,还真难找到在竞争性领域搞得好的国有企业。再看看国内上市公司,信手拈来真不乏在竞争性领域造假的国有企业。如果说过去部分国有企业靠行政垄断、价格保护、贷款优先和官商勾结还能够得以存活的话,今后难道还要让这些企业继续拿国有资产交学费,重复“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的老路吗?难道“过去的路已经错”,今后还要再错十年、二十年吗?难道国企脱困的历史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当然,关于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问题,我认为有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退出方式。如果说,过去我国国有企业的大面积退出是不得已的被动退出,现在则已经有些“好了伤疤忘了疼”。因此,我们现在是应该明确主动退出的时候了,因为我们实在找不到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存在与扩张的好处是什么?当然,退出的方式方法和时机要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分步实施,逐步解决。

四、关于国资委的再定位问题。

高职课程改革的基本定位和改革方向 篇3

关键词:高职英语 教学课程 基本定位 改革方向

高职教育改革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要能够培养出适应岗位和职业实践需求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当前高职院校的公共英语教学中,选用的教材基本上与专业无关,教学内容也缺乏专业背景,由此造成了高职公共英语与实践之间的脱节。比如,学习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生,只是靠普通英语教材并不能满足其专业发展的需要,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也不能轻松阅读该专业相关的外文资料,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同样对涉及该专业的英语说明书条文等束手无策,这样的结果久而久之会导致学生产生英语无用论的心理。

一.反思高职英语教学过程,深入英语课程教学研究

1.提高高职英语教学的实效性和职业性

依据高等职业教育提升学生综合事业技能的教学指导思想,高职英语教学的开展应体现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的目标,增强英语教学的职业性。高职英语教学研究要注重提升教师团队的整体实力,特别是英语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教学中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具体的、相对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独立兴趣的培养,灵活安排教学课程,发挥高职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多媒体技术,促进职业情境的生成,培养学生的职业性。同时,积极探讨高职英语教育向专业英语课程链接的途径。张程等专家研究了有关高职英语教育向专业方面的深化,从理论角度详细地分析了高职教育机构怎样让公共英语课程与专业英语课程链接。高职英语教育团队应在这些前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下,积极探索课堂教学实施途径和方法,加强职业内容在高职英语教学中的渗透,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自身素质,为将来就业做充分准备。

2.大力倡导多元化高职英语教学模式建构

高职英语教学改革教学模式,首先要转变以“知识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陈旧教学模式,要由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过渡,以知识为中心向以能力为中心过渡,以单一技能向综合实践能力、职业能力过渡。教师要及时转变观念,由学生来作为课堂的主导。比如在一些高校中,教师通过布置网络作业来引导学生开阔国际视野,开放思想,探究课题;通过邮件写信、QQ交友等方式进行英语交流,营造英语口语练习氛围和机会等。对于教师来说也是另一种新鲜感,在这种新鲜感中,学生和老师都赋予教学模式一种新的活力,进而有助于英语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更新高职教育改革理念,端正高职英语教学态度和认识

职业技能和职业能力是员工承担职业的责任,完成职业本身的相关工作,以及达到任务要求的综合能力。据调查,德国的知名企业家和职业教育机构都普遍认同,职业能力是由个体的专业知识技能和重要技能共同构成,而重要技能就是指非专业技能,其中包括英语交际、应用能力技能。换句话说,任何形式的职业能力论,基本上包括专业技能和专业以外的相关技能两部分。高职英语不能归于“无用处学科”之列,更不能打着“加紧发展专业课程”的旗号,大幅缩减英语课时。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综上所述,河南省部分高职院校应加强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高专英语教学改革,为培养优秀毕业生及打造较强职业能力而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周彦每.代体宾语的认知范式:心理模型与语用推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2]杨岚.人文教育:高职英语教学不可或缺的主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8)

[3]周彦每.概念本体论下代体宾语的语义搭配与生成机制[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高专英语任务型阅读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研究”(2015-GH-231)

语文教材改革需要准确的价值定位 篇4

中国教育报刊发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院一副教授的文章指出, 近年来, 各种媒体对于语文教材改革的报道几乎不绝于耳。应该说, 它既反映了长久以来存在于中国语文教育界的教材编写过于“意识形态”化的痼疾, 也反映了新一代语文教育工作者在面对新的时代语境时所产生的困惑与焦虑。对于正在进行的语文教材改革, 有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分歧较大。赞成者认为, 随着现代社会变革的日益加剧, 人们的价值观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 当下的学生需要吸取更丰富、更新鲜的知识, 更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学作品来塑造他们的现代品质, 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而反对者则认为, 思想性较低的通俗文学入选语文教材将对青少年的成长起到负面作用。该教授认为, 文学不仅是一种知识, 更是一种情怀, 一直是思想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的捍卫者, 因而语文教材的编写、文学教育范式的改革都应紧紧围绕文学的基本价值来进行, 充分考虑文学的特性, 去除意识形态的遮蔽, 使文学回到文学。

新课程改革下的教师角色的定位 篇5

武安市上团城乡 马腾

教师是新课程改革理念的直接应用者,是新型学生发展的引导者、塑造者,是课程实施过程中最直接的参与者,新课程改革成功与否,教师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新课程的实施效果。为保障新课程的顺利实施,更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教师的角色必须发生转变,因此急需对新型的教师角色作以认真的思考,加以重新定位。

一、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而不是领导者

教师即促进者,指教师从过去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中释放出来,促进以学习能力为重心的学生整个个性的和谐、健康的发展。“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即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师最明显直接、最富有时代性的角色特征,是教师角色特征中的核心特征。

当前学生的学习方式正由传统的接受式学习向创造性学习转变,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从传授知识的角色向教育促进者的角色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不能再把单纯的知识传递作为教学的主要任务,充当“知识传递者”的角色,而应该把形成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方法以及灵活的知识迁移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任务,担当起一个“学习促进者”的角色。担当“学习促进者”的教师对学生获取知识过程的关心甚于对他们掌握知识结果的关心,对于学生掌握知识方法的关心甚于对他们掌握知识的量的关心。

二、新课程要求教师也是学习者,是学习活动的参与者

传统的社会中,赋予教师以知识的至高权威的角色,这样对教师的知识和能力会有很高要求,似乎教师的储备一定要多于学生。在不知不觉中给教师背负了太多的“应该”,包揽了太多的“必须”,逼迫教师去扮演“超人”的角色。教师也是一个普通人,不可能无所不知,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困难不是教师个人所能解决的,有许多新兴的领域是教师未必熟悉的,有不少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是难以回答的,有不少现代化工具是教师还不会使用的。所以,要允许教师自身的无力与无奈,承认自己某方面的无知,相对于学生来讲,他们只是阅历比较丰富,在专业知识上先走一步而已。为此,教师也要不断的学习,甚至要主动地向学生学习,“不耻下问”,这样既能从学生那里学到他尚不了解的东西,也从学生那里深化原有但还不甚清晰的东西,在课堂教学中就常常有教师感受到与学生思想碰撞而产生灵感,得到了不少来自学生的启发。所以,通过师生之间的共同学习,教师才更有可能更简洁迅速地获取更多的知识。所以在新课程改革之下的教师在教学中只是一个协调人,是信息源(途径)的提供者,即如何正确选择有效的信息源和判断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具体的信息的传输者,为此教师为学生的学习尽可能多地提供资源,营造一个积极的学习的环境,让学生自己健康、和谐的发展。

三、新课程中的教师是“平等中的首席”,而不应是居高临下的包办者

传统的教学是把学生建立在人的客体性、受动性、依赖性的一面,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的不断销蚀。在新课程改革下,教师本身要确立与学生平等的观念,克服“唯我独尊”的传统观念。但在教学中教师也是教学的主体,还起着主导的作用,所以教师不仅仅是平等者,而应该是“平等中的首席”。“平等中的首席”(是美国著名教育家多尔对教师角色的界定,他指出:在教师与学生的反思性关系中,教师不要求学生接受学生教师的权威;相反,教师要求学生延缓对那权威的不信任,与教师共同参与探究,探究那些学生所正在体验的一切。教师同意帮助学生理解所给建议的意义,乐于面对学生提出的质疑,并与学生一起共同反思每个人所获得的心照不宣的理解。即在新的教育观中,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要求相互理解,进行平等对话与共同探究;师生学习的对象不是预设的,是由教师和学生所共同探究的,并在探究过程中共同创造知识、创造自己;课程就是探究的过程。但多尔不仅仅认为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关系,教师无疑还是一个“领导者”,但是是作为学习者团体的一个平等成员。)教师作为“平等中的首席”,他本身的作用并没有被抛弃,而是得以重新构建,从外在于学生的情境转向与情境共存。权威也转入情境之中,教师是内在于情境的领导者,而不是外在的专制者。

四、新课程中的教师是合作者,而不是孤立者

学校教育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师生之间新型关系的建立(他们在教育过程中更应成为活跃的合作者),依赖于教师同他们的同事,同其他可能的合作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的发展,依赖于教师同学生的家长,同与教育过程有关的社会其他人之间的新型关系的发展。新课程的综合化提出了“教师要合作”这一重大要求。新课程倡导教师与学生合作、教师与教师间合作、教师与家长合作,教师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

五、新课程中的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而不是研究成果的消费者

课堂教学改革中教师的定位 篇6

【关键词】课堂教学改革 教师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120-01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在我省高中全面展开,这给我省高中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的确,从对我市高中课改背景下的教学调查中发现,很多教师还没有完全摆脱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在实际教学中还存在许多困惑,课堂教学改革中的教学行为还没有真正体现新课标的要求,教师要变了!

一、教师角色要重新定位

在新课程教学改革中,教师角色定位应发生转变。首先从教师职能来看,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学生健康心理、健康品德的促进者;还是催化剂,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调适,学会学习的方法。英国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也指出“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当今信息时代学生获得知识信息的渠道多样化了,教师不再是学生唯一的知识源。教师在传授知识方面的职能也变得复杂化了,不再是只传授现成的教科书上的知识,而是引导学生去探究,去寻找知识海洋的能力。其次,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不仅要钻研教材,还要研究学生。因为个体的个性、兴趣、爱好、发展目标等因素不同,所以在他們的成长道路上设置不同的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总之,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不再是执行者。

二、教师观念要彻底更新

教学要改革,教师就要在思想上真正认同课程改革。如果教师在心里对课改还存有顾虑,犹豫不决,瞻前顾后,就不能积极投身到课改中去,那么新课程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在教学过程中也会感到迷茫、困惑、焦虑、不安,觉得新教材知识无体系,内容没有到位,要点没有讲透,甚至会出现抵触课程改革的现象。所以,教师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就是进行“洗脑”,以彻底转变课堂教学观念。

三、教学行为要强化创新

教师的一切教学活动必须从学习的主体性发展、全面发展出发,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上,建立起立体的目标框架。在完成知识与技能目标的同时,让学生在探究、体验、交流、分享、相互激励与碰撞中发现知识的来龙去脉,促使学生在头脑中自动生成知识,完成有意的建构,在学生自主探究的过程中,教师还应及时引导,给予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帮助,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同时积极引导学生的情感走向,促使学生树立民族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发展学生自信、自立、自强的优秀品质。

课堂上教师要善于捕捉和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和学习灵感,帮助学生检视和反思自我,挖掘学生发展的潜能,唤起学生成长的渴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设计恰当的学习活动,为学生营造和维持学习过程中积极的心理氛围;帮助学生对学习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并促进评价的内化。

论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与改革取向 篇7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改革努力,我们可以看到,围绕着以政府职能为中心的体制改革在每一个阶段都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这些改革包含着组织效率、职能效率和政治效率改善的价值,也隐含着组织效率、职能效率和政治效率提高的基本逻辑。本文将在总结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成果基础上,分析其中所包含的基本价值以及隐含的基本逻辑,并分析其未来的基本走向。

一、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内容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各级政府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大力推进政府职能重心的转换,即由原来重阶级统治职能转向重经济管理职能。

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既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的职能仍然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政府职能范围尚不够清晰。政府的职能范围定位问题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过去我国政府是“事无巨细,包揽一切”。虽几经调整,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未能规范,不仅“越位”问题上没有彻底解决,而且还派生出“错位”和“缺位”等新问题。

第二,权力资源配置尚未优化。一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至今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至今也未能真正理顺,从而引发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协调,导致整个行政系统缺乏活力。

第三,组织结构不甚合理,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不够完备。我国的政府部门权力过于集中, 同时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政府组织结构及其权力、职责配置还不尽科学,职能交叉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决策、执行、监督缺乏相对独立,导致决策难以实现科学化,执行过程相互扯皮,效率低下,并滋生了大量腐败问题。

二、政府职能转变面临的新挑战

1、加入WTO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WTO”规则要求,我国政府体制必须更加规范化,管理经济必须更加透明化,政府职能必须更加国际化,即履行宏观调控、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等有限政府职能。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职能和管理方法都面临着新的调整。一方面,政府部门有些权力需要削弱,像把不该管、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政府也将增加一些新职能,像建立现代监管制度,建立增强竞争出口的生产支持体系等等,这也就是说,政府管理体制、职能定位、管理方法面临着新一轮“洗牌”。

2、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网络化、信息化的普及发展,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生产模式、流通模式和消费模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使政府传统的管理与服务,在方式方法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网络化和信息化发展,要求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方式方法要有新的变革。

3、我国开放型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使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职能履行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困难。

随着对外开放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建立起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认真研究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认真研究如何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把行政性审批降到最低限度;认真研究如何为社会提供应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的行政运转效率;认真研究如何在全球化趋势下加强和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规避经济风险,维护自身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

三、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取向

1、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现行政府机构的运行情况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减少层级、压缩部门,精减人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律化。同时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企业管理人员由行政任命向市场选择的转变。同时这也是实现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格局的需要。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随着政府职能的定位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部门必须将依靠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的模式转变为利用经济、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和调节经济运行的模式。这些都直接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大幅度调整和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实现公开审批、规范审批、依法审批。

今后除了稀缺资源分配需要政府审批、并有数量控制外,其他普通资源的许可没有数量控制。而且特许事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是否给与特许。这样既可以防止政府机关滥用权力,也体现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使政府权限的公开化,便于民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3、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保障制度。

首先要着力清理各类行政考核指标,凡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导致各级政府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在此基础上,着手制定一套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保证政府公正、高效履行职能的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的绩效指标设计要做到四个体现: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有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指标。二要体现当代绩效管理的原理。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运行几十年,有一套成熟的经验和技术。在绩效指标的设计上,主要围绕“三大E”展开,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 (Effectiveness) , 这些原则和方法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三要体现我国的国情。我国地区差别很大,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绩效指标的设计也要体现其特点。

4、强化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建设。

现在,我国有关政府的职责和作用的法律规范很少并且过于笼统,使得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随意性的空间很大,而有效约束的力度很小,难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尽快强化政府职能的构成内容和运行程序的规范。在完善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政府行为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督法律法规的同时,应调整对政府行为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没有允许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得施行,否则就视为违法。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促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规范化。

5、培育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介和有效途径,应当通过机构改革等方式把现在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为此,政府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将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为了强化社会组织的功能,政府对社会组织要积极予以引导和管理。一是要理顺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逐步建立起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政府间接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二是要针对目前中介组织小、乱、散的情况,扩大规模,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使中介行业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四是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者素质。要在健全用人机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从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服务质量。

归根结底,政府职能转变使许多由政府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建立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健全市场组织,完善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的组织程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与培育市场机制是相辅相成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还得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创造和引导。只有形成了健全的市场机制,政府职能转变才可能真正到位。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所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的分析, 及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论述, 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改善政治与行政关系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 就政府职能定位和改革取向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职能转变,行政审批,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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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和平.公共行政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3.

[3]周天勇.中国政治体制改革[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2, 9.

[4]曾峻.试论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质量的关系[J].社会科学, 2000, (03) .

定位改革 篇8

1 高职英语教育概述

高职英语教育与本科英语教育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不仅仅是为了能够让学生掌握英语基础知识, 同时也需要学生具有听、说、读、写能力, 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外交上的正常交流, 所以高职英语教育方式与本科英语教学的方式是不同的。高职英语教育应该要以培养专业性人才为目标的, 教师在教学中更应该要加强学生的交际能力, 这样才能够充分的体现出高职英语教育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2 高职英语教育现状

2.1 学生整体素质不高

高职院校的学生整体上来说来源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每个学生的情况也不同, 这样就导致了很多学生的基础知识薄弱、语言功底较差。在课堂上对于老师讲解的知识理解不到位、知识运用情况不好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学生在运用英语时不能灵活的转变。在高职英语教学中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要求不高, 对于能力的要求较高。但是, 高职学生的学习能力不是很好, 同时对于英语的学习兴趣也不是很好, 这样就会导致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很难能够做到因材施教, 对于教学的质量也不能够保证。

2.2 教学观念没有转变

目前, 在高职教育中还是有很多教师的教育观念没有改变, 对于知识的传达超过培养能力的重视, 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说明教师的教育观念还没有转变, 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上, 这样就忽视了高职教育主要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突出就业的学校特点。有部分的高职英语教师在上课、备课的时候经常还是突出知识的讲解, 教导学生如何的积累知识, 这样他们就将课堂变成了学习知识的课堂, 而不是学习能力的课堂, 也就根本没有把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

2.3 采用传统教学模式

目前, 高职英语教学中多数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方法, 这就会忽视英语这门学科的特点, 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导的地位, 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 这样就会导致教师以传授知识为主, 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另外在高职英语教育中教师多数情况下还是“重语法, 轻交际”, 教师利用大量的词汇去讲解语法, 甚至是忽视语言实践。

2.4 师资力量薄弱

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 英语教师的师资力量严重缺失已经成为各个高职院校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 是各个高职院校中的教师人数不够, 每个学校几乎都在扩招, 这样就使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加, 但是教师的数量却没有增加, 就会使英语教师的工作量不断的增多, 所以在课堂上就会采取不合理的教学方式, 从而使教学质量有所下降。在另外一方面, 高职英语教师很多都是毕业于师范大学, 他们对于英语教学的方面能有着很好的把握, 语法方面也能够分析的透彻, 但是他们对于学生的语法不通等问题缺少一定的教学经验, 从而使教学质量降低。

3 高职英语教学的改革

3.1 改变传统教学理念

高职教育不断的改革下, 也要求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 注意不应该以传授知识为主, 而应该以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为主, 这样才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3.2 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高职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能力主, 辅助以向学生传授知识。所以应该将高职英语课堂上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 根据学生的特点而改进学习的方式。比如说不同的专业就可以根据本系的特点选用适用本系学生发展的英语教材。也要结合学生未来方向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 这样学生才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学习英语、运用英语。

3.3 加强师资力量

第一, 高职院校应该招聘足够的英语教师, 这样就能够缓解原来英语教师的压力, 从而提高英语课堂教学的质量。第二, 高职教育本身的特点就非常特殊, 所以在培养教师的时候不仅仅要注重专业知识也应该要重视其实践能力。第三, 教师自身应该不断的提升自身能力, 经常主动与其他教师交流学习, 某种程度上就会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 让学生了解到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什么样子的。

3.4 使用合理教材

在高职教育中若是想要将知识能够有效的传授给学生, 那么在教材的选择上就更应该格外的注意。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要注重实用性的原则, 最好能够来源于生活, 内容应该要有一定的趣味性, 这样学生才会有兴趣去学习英语。另外也会解决学生基础薄弱等方面的问题。教材的选择上不应该选择篇幅过长的、里面生词难词较多的、有大量阅读的, 以减少学生对学习英语所产生的恐惧感。

4 结语

综上所说, 高职英语教育若是想要能够在新时代下获得长足的发展, 就应该要有所改变。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 高职英语教育应该是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 也将更加专业化, 对于学生在就业选择上也会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高职英语教育发展一方面不仅促进了高职教育的发展, 在另一方面也能使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知识与技能。

参考文献

[1]刘晓玲.高职英语教学作用、定位、现状与改革[J].教育研究与实验, 2009 (8) :73-75.

[2]刘艳红.从高职英语教学现状谈高职有效教学策略[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1) :25-36.

[3]葛仲夏.浅谈高职公共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教改对策[J].新课程:教育学术版, 2011 (10) :114-117.

[4]李建树.关于新形势下高职英语教学的一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 2010 (12) :85-87.

[5]张玉瑜.“支架教学”在高职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12:12-14.

军工行业结构调整与改革战略定位 篇9

一、军工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军工行业是指从事各种国防工业或军事工程建造活动的产业。军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生产部门, 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 对关联产业的发展有巨大带动力;军工行业可以吸收大量的消费资金,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军工行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军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 军工行业体制机制缺位。

由于国有独资企业独大的特点直接带来了机制不活等一系列弊端。也正是由于产权结构单一, 导致军工企业对外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接受社会监督, 对内又很难营造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及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企业领导体制, 已十分不适应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激烈竞争的需要, 由此大大影响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二) 企业综合实力不强。

综合实力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效益低;二是效率低。目前我国军工企业按军工行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仅为10万元/人左右, 军工行业先进企业也只有20万元/人左右。但日本SHIMIZU企业为100万美元/人以上, 美国HallibtonKR企业为30万美元/人以上, 瑞典SKANSKA企业为25万美元/人以上。

(三) 军工产业相对集中度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军工企业经营分散, 难以达成规模与利润同步增加的效应, 再加之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历史原因, 致使我国大多军工企业的产业结构是平台型的, 仅是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国防工业和军事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大、中、小企业都在相同的平台上, 以相同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管理方式及相近的生产水平, 仅是以价格差异作为主要手段进行非有效竞争, 导致经营规模做得再大, 经济效益也无法上升, 企业的综合实力亦很难提高。相比之下, 大型国际军火商具有雄厚的财力、人力和物力, 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 以及合理的产业结构、完备的营销网络与深厚的服务理念, 综合实力十分强大。所以他们在国际军工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远超过我国的军工企业。

(四) 人才流失加剧。

由于军工行业的特点是企业边际利润较低, 员工福利待遇不高, 而劳动强度耗费却较大, 所以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士吸引力不大。军工企业普遍存在着亏损企业多、冗员多, 却又无法有效处理的现实问题。不仅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也很难对有作为的员工进行合理分配, 企业内部公平竞争的氛围难以营造。民营企业因为不能完全“商业化”, 不能完全遵循市场经济一些基本原则来运行, 导致企业想要的人来不了, 企业想留的人留不住, 企业想减的人减不掉。长此以往, 企业包袱愈背愈重, 人才流失愈来愈多。

二、军工行业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必要性

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军工行业必须重新定位, 要理清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思路。到目前, 关于军工行业有进有退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已经越来越清晰了。

(一) 军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军工行业必须占支配地位。其它领域, 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重点加强。在这个前提下, 中央所做的判断是:军工行业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 但是它不会影响我们的社会主义性质。军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成分, 从深层次含义来说, 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并不简单是为了赚钱, 它和各投资机构投资的目标、追求并不完全相同, 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国有企业的发展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支撑国家的经济健康, 起到其它所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个定位和作用搞清楚了, 对有进有退政策, 我们就比较容易厘清。

(二) 军工行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也就是说, 它不是简单的数量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军工行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控制力, 这是总结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教训, 深刻认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之后, 做出的一个新论断, 非常重要。

三、军工行业布局调整的战略定位

从战略上分析, 军工行业布局调整要注重和做到:保证充分调动行业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保证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发展对军工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同时要保证国家对军工行业关键产品和重要技术的控制力。军工行业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军工行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也就是在其它所有制经济不能进入或者无力进入, 而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又必不可少的那些领域, 由国家经济进入, 确保国家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使军工行业和其它所有制经济各自发挥优势, 把国家经济总量做到最大。

(二) 军工行业应该保持一定的数量。

因为没有数量就谈不上质量, 同时更要注意分布的优化, 这反映军工行业的质的提高。军工行业发挥主要作用, 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 及时做有进有退的调整, 不断向国家控制的地区和领域集中, 这是动态的。比如:长江三峡开始建设的时候, 社会资本不愿意投资, 但是三峡电站建好了, 效益看得见摸得着了, 国有资本可以进入, 或者部分进入, 进入所获得的钱再用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必须的那些行业和领域。

(三) 军工行业的主导作用。

既可以通过国有独资来实现, 也要通过大力发展股份制, 发展军工行业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家控制力。

那么, 国有资本必须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到底是什么?国有资本要向中央行业关键领域集中, 主要指四个领域:一是涉及安全的行业和领域;二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和领域;三是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四是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部分骨干企业。第三类领域稍显模糊, 但是它是一个动态的。比如:国家需要发展某些重要行业, 国有资本可以进入到了一定程度, 也可以退出。以上这四个领域, 应该就是国家必须控制的、关键的少数领域。

四、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的复杂性

本文选择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问题进行研究, 这就要求论证必须考虑整个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治理的背景。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治理具有复杂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一)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治理范围的复杂性。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治理涵盖了经济政策体系所涉及的产业、市场、金融、财政等诸多层面,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的不良导向会影响经济政策体系的稳定性。

(二)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导致的复杂性。

居民、企业、利益集团、中介组织等经济主体的偏好存在诸多差异, 这种偏好差异在特定情况下会转化为对抗性冲突, 这使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决策者面临复杂的社会政治环境, 增加了打破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的难度。

(三)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改革的层面选择的复杂性。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涉及了整个经济政策体系的各个方面, 涵盖了经济制度的大部分内容。选择哪个层面作为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需要进行多层次的系统论证。

(四)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行政政策协同的复杂性。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的改革涉及财政、金融、税收、司法等多个领域, 几乎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 必须兼顾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同其他部门的政策协同。

五、军工行业改革战略的重点

要保证新一轮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军工行业调整布局, 应由国有产权机构实施。

企业经营者可以提出建议, 但有权决定并监督产权变动的是国有出资人机构。实践证明, 离开了所有者的制约和决策监督, 产权变动无异于流失。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是所有权到位, 这是推动军工行业布局调整的重要机制。产权不到位, 调整国有产权的分布是不妥当的。

(二) 实行分类指导, 区别对待。

要按照抓大放小的总体原则, 区别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军工行业的企业和垄断竞争企业来制定政策和规定;按照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一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分别进行。

(三) 把国有职工的问题放到重要位置。

经验表明:企业并购受到深度影响的一个大群体就是国有职工, 国有企业无论破产还是并购, 都必须有解决职工问题的妥善方案。

(四) 要妥善处理并购企业的债务。

企业并购, 必须是履行法律程序的过程。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绝不能违背的原则。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 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主动承担起保卫债权利益的责任, 坚决防止逃废债的行为。要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 发展和规范多种产权交易形式, 使结构调整和产权流动有多种工具和渠道可以选择。要发展产权交易。要给国有企业平等机会。军工行业的调整, 对其它企业往往是重要的发展机会, 一些地方只注意与外资嫁接, 排斥国有企业的进入, 这是不公平的。军工行业涉及全国经营性资产的大约一半, 它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影响十分重大, 这一轮调整将是我们获得结构优化带来经济增长的动力。它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军工行业在维护国家安全、支撑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主导作用, 将使市场机制更加完善,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摘要:当前军工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着体制机制缺位、企业实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人力资源流失等重大问题, 有必要对军工行业布局进行战略调整。军工行业布局调整要注重和做到:保证充分调动行业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保证满足国防建设和军队发展对军工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同时要保证国家对军工行业关键产品和重要技术的控制力。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行业制度壁垒具有复杂性。

关键词:军工产业,产业布局,国防战略

参考文献

[1].于连坤主编.国防经济学概论[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 1999

[2].库桂生等著.中国国防经济史[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1991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改革 篇10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 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 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 专业层次加大, 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 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 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 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 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 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 地方院校, 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 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 分别是:“第一, 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 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 通识说。有学者指出, 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 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 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 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 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 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 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 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 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 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 [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 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 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 所以, 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扬长避短, 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 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 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 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 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 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 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 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 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 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 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 一方面, 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 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 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 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 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 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 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 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 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 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 增加学生的参与度,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 理解和做出判断, 进行法律调研, 进行逻辑思考, 进行价值权衡, 从而得出结论, 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 优化师资配置, 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 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 师资待遇不高, 发展空间有限, 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 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 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 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 具体说来, 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 多引进外来人才, 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 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 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 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 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 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 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 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 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 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 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 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 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在高校进行审判, 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 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 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 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 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 定期为学生答疑, 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 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 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案件, 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 了解实际, 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 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 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 一方面, 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 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 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 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 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 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 优势互补, 申请、完成科研项目, 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 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 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 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 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 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 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 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 科研脱离实际, 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 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 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 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 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 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 积极互动、协调, 求同存异, 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波, 张茂荣.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探索[J].长春工业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3) :77.

[2]孙晓楼.法学教育 (修订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1.

[3]李爱玲.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及措施[J].管理工程师, 2011 (12) :67.

[4]李祖全.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建设的良性对接[J].法制与经济, 2010 (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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