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关键词: 内部资料 典型 事故 案例

第一篇: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2001-2008年生产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前 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治本之策在于防范。为了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为代价换来的历史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及一幕幕悲剧的重演,在全国第八个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到来之际,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特编写了《2001—2008年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本汇编选择了从2001年到2008年这八年内,部分生产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对每一起事故均介绍了事故的经过,分析了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提出了事故中应吸取的教训,力求从理论到实践方面对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希望它成为公司和各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生动教材。各生产单位和分公司要结合日常和专项安全活动的开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他人教训,我之镜鉴”。剖析过去所发生的事故,旨在用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案例,警示和教育全体员工,特别是施工一线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举一反三,从事故中汲取教训,防患未然,防微杜渐,不再重蹈覆辙,真正做到由要我安全变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从而避免再次付出沉痛的代价。

2009年5月30日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一:

挂滑轮进行天线吊装。施工人员汪某在铁塔下 帮助拉吊装天线的绳子。11时20分,所吊天线已经拉到离地面3米多高时,塔下人员听到用来吊装天线的滑轮从上掉下的声音,已吊到3米高的天线也坠落下来。在场其他施工人员都向铁塔上望去,只看到郑某站在二号平台的开口处,双手抓着平台的护栏没有动,都认为吊装天线滑轮不牢

高空违章一命归西

事故经过:

2001年9月5日上午,劳务技工(南京XX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输出)郑某在常熟移动D网王市基站铁塔2号平台(离地41米处)上

第 1 页 共 15 页

他没有事,但过了两分钟,郑某就顺着梯笼坠下,摔在铁塔下的黄杨树边。经求助,“110”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派来了王市医院医生,经鉴定郑某已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郑某在挂滑轮时选取的吊挂点和吊挂方法不妥,未将滑轮挂牢,在拉动吊绳时滑落,滑轮正好砸到郑某未带安全帽的头部,使其头脑部受伤,导致脑部受击震荡引发晕眩,瞬间失去知觉。而此时的郑某又没有系保安带,失去平衡摔进平台的开口处,从41米高处顺着塔笼摔落地面死亡。 间接原因:

1、郑某平时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规定,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因在塔上作业未系安全带曾受施工班组长批评。事故当天,郑某虽然带了安全带上塔,却嫌累赘麻烦,把安全带放在平台的工具包中,未系安全带。

2、 施工班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郑某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管理不力。 事故教训:

1、登高作业为特种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了解,郑某没有接受正规的登高作业培训和获得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只是在上岗前进行了简单的登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这一教训极其深刻,特种作业必须100%持证上岗,未经过正规的登高作业培训和获得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一律禁止上塔从事高空作业!这是我公司一条死纪律,各生产单位和各分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的保证。挂滑轮是吊装天馈线的一个重要步骤,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郑某在平台挂好单片滑轮后,没有认真仔细检查其可靠性,在不检查的情况下,就开始吊绳,疏忽大意,才造成殒命。

3、登高作业的安全控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登高作业存在重要危险源,事前应对危险

源进行充分辩识和风险评价,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危险源和违章后果的告之制度,应配备分公司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地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也应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开好班前班后会,反复提醒班组成员注意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可惜上述中的任何一条,在当时都没有做到。

4、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是施工人员的“生命之宝”,应教育施工人员珍惜自己的生命,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但往往有一些人总要违反禁令。因此,只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惩重罚违章者,才是根治这类顽症的良方。

5、作为施工人员,也应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事实证明,“生命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如果思想麻痹,违章操作,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人员还应具备一旦发生意外时如何处置的心理准备。如果郑某在受击头晕后,采取就平台躺下或下蹬的应急处理措施,而不是仅用双手扶住围栏,或许能挽救年轻的生命。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二:

登高作业勿侥幸

稍有疏忽要人命

事故经过:

2001年10月20日下午,劳务技工(南京XX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输出)朱某(1968年6月出生,江都宜陵人)在位于兴化陈堡邮电局内的陈堡移动基站进行G网五期施工。当日下午1:50分,朱某主动上塔帮助进行天馈线安装。在完成塔上作业下塔时,瞬间不慎,失足从距地面50米高的铁塔平台开口处的笼

第 2 页 共 15 页

梯外高空坠落。在落下过程中,先碰到离地10多米的天桥,后又摔在水泥地上。在场人员将其紧急送往兴化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大夫确认其已死亡,并开出死亡证明,后送兴化市殡仪馆。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朱某在下塔的瞬间麻痹大意,一时疏忽,一脚踏空,身体失衡后从平台和笼梯结合处坠落。 间接原因:

1、分公司日常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欠缺,分公司日常对施工现场安全方面的检查不够及时、有效。分公司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规定、制度存在真空。

2、朱某的自我防范意识较薄弱,对安全隐患程度的辨识不够透彻,对相关的防范措施不够到位。 事故教训:

1、生产活动的主体是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许多事故发生的根本因素。之所以发生这起悲惨事故,主要是朱某下塔时思想麻痹,注意力分散,如果精力集中,双脚踏稳,双手抓紧,小心谨慎就不会造成失衡而坠落。因此,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做到警钟长鸣,木鱼常敲,才能做到确保万无一失。

2、要搞好安全,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除了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作业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自己管住自己”。各分公司经理、地区负责人、施工队长、专兼职安全员,但都不能时时处处跟着你、看着你、附在你身上,钻进你心里。你工作走神,思想溜号,有意违章,违章操作,事故往往就在这种情况下找上门来。有位工作多年,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的施工人员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的安全经验就是自己管自己”,这句话言简意赅,值得品味再三。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三:

操作防护不当 造成右手骨折

事故经过:

2002年6月5日19时30分左右,某分公司在山西路颐和大厦12楼进行网通垂直布线工程施工。当技工王某在小竹梯上工作时(小竹梯总高度2米,民工站位为离地面1.2米左右),不慎连人带梯一起滑倒,落地时右手撑地,造成右手腕骨折。事故发生后,施工队负责人及时将王某送到鼓楼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后判定为一般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在操作中王某思想麻痹,操作时双手腾空,瞬间失去重心。

2、王某在竹梯上操作时,施工班组长没有安排其他人员进行作业期间的看护。 间接原因:

1、现场大理石镜面砖太滑,使用竹梯前没有检查竹梯底脚的防滑效果,调查时发现使用的小竹梯根部一侧有防滑橡皮,另一侧橡皮已脱落。

2、王某未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竹梯使用方式不正确,摆放角度过大,过于倾斜,在外力作用下,造成梯子滑倒。

3、王某对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隐患辨识不清,不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方法。 事故教训:

1、施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所谓“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麻痹大意必然要出安全事故。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

第 3 页 共 15 页

思想麻痹和“三违”造成的。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用品等每个细小环节进行认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后,才能施工作业。

动规律)教育十分重要。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极大的漏洞,如果施工班组长王某和班组安全员能够加强对登高人员的监护,及时制止陈某的违章行为,作业中做好安全保护,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事故发生后,该分公司违反事故报告制度,隐瞒了事故事实,私下自行进行处理。直到三个多月后陈某家属到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要求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该分公司才向公司有关部门作了口头汇报,给整个事故的处理造成了很大被动。分公司领导为此受到了公司的严厉批评和经济处罚,这一教训也应该记取。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四:

身体失衡当“飞人” 足关节骨折腰也折

事故经过:

2003年6月25日,某分公司施工队在广东顺德大良工商基站安装CDMA设备中,施工人员陈某在离地四米的抱杆上失足掉下,双足着地后摔倒,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骨伤科诊断为双足踝关节骨折和腰骨骨折。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陈某在离地四米的抱杆上捆绑扎带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佩戴保安带及安全帽,当肢体动作不当造成重心失衡的一瞬间,就从四米高的抱杆上往地面上跳,双足着地后摔倒,造成双足踝关节骨折和腰骨骨折。 间接原因:

1、分公司对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规定培训和要求不够,施工人员陈某平时自我的防范意识淡薄,经常性违章作业。

2、施工班组长平时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要求不够严格,对组员违章作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防范,同时还存在纵容的现象。 事故教训:

1、这起事故再次警示人们:“安全靠规章,严守不能忘。”如果陈某在抱杆上系了安全带,即使身体重心失衡,也不会有从高处往地面跳的不当行为,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三违”(即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五:

安全生产勿侥幸 不听劝告要丧命

事故经过:

2003年7月20日,南京某公司施工队伍在承建分包工程中,在建邺区电台村66号附近进行挂电缆施工时,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

当时,该施工人员董某坐在悬挂的工作架上,一边向前滑动一边往前挂钢铰线上的挂钩。11∶30左右,董某突然说有电。杆下监护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立即叫他不要动,并叫其他施工人员赶快抬梯子到此处。董某想从钢铰线上下来,就向电杆处(此时离电杆0.5米)滑去,结果工作架的滑轮碰到脚下交越的380V电力线。由于此处电力线外皮破裂,董某当即触电,身体僵硬。施工负责人立即安排用木棍挑开滑板与破皮裸露处的电线。15分钟左右民警到达现场,联系供电局,大约1小时后断开变压器,

第 4 页 共 15 页

但董某从钢铰线放下后经医护急救人员判定已死亡。经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南京XX通信公司董XX因工死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宁安监三处字(2003)161号),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董某上杆挂线一段时间后,突然感觉到有电(对下面保护人员讲),安全员叫他不要动,但他不听劝告,执意向有电源的电力杆方向移动,结果触电死亡。 间接原因:

此项工程的路由是水上公安分局指定,由南京长航通信公司设计。由于地势原因,钢铰线与电力线相距较近,加之电力线老化,外皮破裂,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和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察看到这一情况,对电力杆上施工环境熟视无睹,对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事故教训:

1、这起触电事故按理说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董某听从劝阻,不向有电源的电力杆方向移动,而等梯子放好后从梯子下来,也不会发生触电身亡的事故。事实说明基层一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侥幸盲动,才酿成惨剧。要教育员工珍惜生命,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用鲜血换来的教训,不必再用生命去检验

2、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在上杆前能注意和观察到钢铰线与电力线相距较近,电力线老化、外皮破裂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反复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操作,也是可以避免这起事故发生的。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六:

客户业务重要?还是员工生命重要?

事故经过:

2003年8月27日下午2点,某分公司在南京水佐岗市农村道路拓宽工地进行联通光缆杆路维护时发生一起电击事故,所幸的是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轻伤。

8月27日下午,某部施工人员张某(男,37岁)在一处挂有低压变压器的电杆支架上进行光缆与电力设备的交越处理(穿保护套管)。套管穿过后,张某准备下杆时,可能是脚下打滑,不慎接触到变压器上方的电力输出线(裸线),虽然当时张安全帽、保安带、绝缘鞋均穿戴,但仍遭电击,人从支架向后仰倒。由于保安带还系在电杆上,人被横向吊在半空。杆下其他人员立即采取措施,用绳索将张某从杆上救下,并拨打120将张送中大医院救治。到医院后进行了创伤治疗,右脚趾缝合三公分,伤情主要为:右脚拇趾组织电击烧伤,右脚前脚掌约1/3处有两处烧伤,左股内侧靠下有一烧伤点,头部撞击部分由于当时有安全帽保护,没有大的创伤。为避免感染考虑,张某本人同意将右脚拇趾截除。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张某杆上作业时操作不慎,脚部误触电力设备。 间接原因

此工程是南京联通光缆线路维护中的抢修。由于此段联通光缆与供电共杆,因此施工环境复杂且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班组长张某在现场安排和施工过程中对电力设施附近杆上作业重视不足,未能及时提醒张某注意避开电力设施。 事故教训:

1、经了解,南京联通与供电局签有协议,凡供电杆路附挂光缆的维护、施工均由供电局

第 5 页 共 15 页

负责。但南京联通与供电局联系布放市农村光缆时,供电局队伍没有时间。而联通急于施工,便要求某部施工。某部先以没有供电杆路施工能力婉言拒绝,但在联通的压力下最终只好答应。该事故很重要的原因是南京联通要求我公司不具有相应工程能力的某部队伍施工,而在不具相应能力的条件下冒险施工,发生事故的结果可以说是难免的。这一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就是上帝,满足客户的需求是我公司不懈的追求。但前提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危及员工生命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必须坚持原则,死守这条高压线,绝不能拿员工的生命当儿戏!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正确的方法是向客户晓之有理,动之有情,说明后果,并替客户想出其他的方法,实在拒绝不了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求得公司的帮助,而不能因为怕得罪客户而违心答应,冒险施工。

2、就事故过程而言,当事人思想麻痹、操作不慎;分公司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电力设施附近杆上作业重视不足,未能及时采取稳妥措施避开电力设施也是值得吸取的深刻教训之一。

仅次于童卫路南京农业大学3号门附近的施工现场打开人井盖,并将井盖放在旁边的路面上,用自己的黄色安全帽放在路面上当作警示牌,随后就进入了人井。不久,他面向南面爬出人井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牌号为苏AW749×的长安面包车从人井上高速驶过,张某当即被汽车保险杠撞中头部并掉进了人井里。面包车在约30米后紧急停车。目击者拨打了报警电话,约20分钟后消防队员下井将其救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当事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极差,在施工现场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只用自己的安全帽放在路面,就下井作业,同时,上人井时又选择了背向车辆行驶方向的方法,降低了对突发危险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混乱,生产安排上存在严重失误,在繁忙公路上的下人井作业未安排地面专人看护,打开后的人井周围没有摆放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对来往车辆等起不到拦阻和提示作用。 事故教训:

1、在公路上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一定要按规定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

2、安排公路人井作业,不能派一人操作,应有专人看护。

3、从事故经过来看,暴露出该公司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漏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的现象。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从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七:

不设安全警示标志,招来人员死亡祸端

事故经过:

2004年4月21日,南京某公司接到南京电信分公司下达的童卫路宽带工程施工任务后,安排具有10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张某沿施工路由对管孔进行光缆放装现场资料的确认。4月21日下午3点40左右,张某独自一人来到

第 6 页 共 15 页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八: 人员轻伤和部分财产损失,如果造成人员死伤,后果将不堪想象。经了解,该车辆在贵州安顺地区临时租用,没有按规定流程办理租车合同,对车况和驾驶员的技能、经验等情况也缺乏考察和了解,出了事故后无法进行责任划分和追究。今后各分公司在外省临时租用车辆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杜绝擅自租车或先斩后奏的现象,按流程办理租车手续,加强对车况和人员的考察,签定用车合同或协议,规避安全风险。 山区驾车不慎

险酿安全大祸

事故经过

2004年9月3日下午,某分公司贵州安顺地区施工人员周某(劳务技工)、吉某两人乘坐租用车辆贵G-05373双排座货车前往紫云县四大寨基站调试开站。吉某中途在对端站下车,准备和周某对光路。15:30在距施工基站还有四百米的地方,因避让路面的石头没有控制好方向,货车从路面翻滚下山坡,高度约40米,坡长约150米,驾驶员张某在距路面10米处被甩出车厢,周某随车一直滚到坡底,自己敲碎玻璃爬出车厢爬到路面上。当时周某神志清楚,半身布满划痕,并有渗血,左前额左后颈有血迹,右边肩膀后部擦伤有鸡蛋般大小,主要还是腰部疼的厉害,但好在主要是皮肉和软组织受伤。鉴于当地的医疗条件差,分公司连夜将周某送回安顺第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9月4日凌晨4:00作了拍片检查,上午10:00作了CT检查,幸好两项检查结果均为正常,未发现内伤或骨折现象。

事故还造成如下财物损失:损坏一根90度17dB的摩比单极化天线,丢失光功率计一台(向联通公司借),丢失周某手机一部,车辆已经报废。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驾驶员张某思想麻痹,凭以往的行车经验,出现路况后,处理不够冷静,操作失误所致。 间接原因:

贵州地区山高路窄,路面崎岖,给安全行车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事故教训:

车辆安全管理历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外省施工和外租车辆的情况下,更要做好车辆“租赁关、考察关、教育关、检查关、行车关”。上述车辆事故仅造成了施工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九:

临时保护措施不当,引发供电电缆燃烧

事件经过:

2005年4月23日上午9:30左右,某分公司南京景观路改造管道工程中央路玄武饭店附近工地发生一起供电线缆起火燃烧事件。4月22日某分公司已完成中央路玄武饭店以南约100米处的西侧人行道附近的管道沟槽的开挖,在开挖过程中有一根380V直埋供电电缆裸露在沟槽内交越在电信管道上方。4月23日9:30左右,裸露的供电电缆突然冒烟、起火并伴有火花声。该分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消防人员迅速赶到后开始扑救,但由于供电电缆没有断电,仍反复燃烧,后通知供电指挥中心停电后,该缆燃火于10时50分终被扑灭。但由于该缆燃火时间较长,火苗窜至通信电缆人孔井内,导致一条鼓楼——中央门300对电缆(电缆号7103)被烧伤,同时有6条光缆外护套被烧损坏严重。事后,南京电信传输中心、网管中心在23日下午分别收到的用户报障和测试证明,上述电缆纤芯已经损坏、中断。南京电信分公司除采取临时调通受损电路外,组织了抢修队伍实施抢修,分别于24日、25日零时对受损电缆进行了更换割接。事件发生后,南京多家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一些媒体报道失真,还点出了单

第 7 页 共 15 页

位的名字,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因此可以说,此次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由于该条电力电缆原先敷设方式不妥,外绝缘性能不良,局部暴露在外后,23日夜又下雨,电缆受到雨水浸泡后又长时间直接与潮湿土壤接触,绝缘电阻下降,电缆长时间大电流通电,因其电流没有达到上一级变压器“空开”跳闸的短路电流,导致电缆发热燃烧。这是造成本次光电缆受损的。 间接原因:

某分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现有电力电缆与通信管线贴近交越、对通信线路可能会构成安全威胁时,没有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电力部门、线路产权单位或建设中心的工程管理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这是造成本次光电缆受损的。 事件教训:

1、分公司在施工前,对地下综合管位图、质量安全要求、应急预案等未向施工人员交底;现场施工人员发现不明缆线或新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时,不知如何辩识和处置,反映了分公司在危险源辩识、管线保护安全教育方面尚显缺乏。如果分公司事先制订了应急响应流程,如果施工现场人员果断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电力部门、线路产权单位或建设中心的工程管理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置,是完全可以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的。

2、社会媒体在现场了解和报道时,分公司没有及时、正确地进行解释说明,化解危机,致使媒体报道失真,对企业的形象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

违章占道,酿成死亡事故,带来血的教训

以包代管,迟报安全事故,造成负面影响

事故经过:

某分公司在承揽安徽移动安庆分公司9.2期基站小型土建安装项目工程中,采购了南京某公司外协施工队进行施工。2005年5月12日,该外协队混凝土搅拌机在调往工地的路上车轴发生了故障,导致搅拌机无法正常行驶,在临时修理无效的情况下,该施工队在未做防护和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警示灯的情况下,将搅拌机停放在路边。当晚21时35分,当地村民项某(男性,48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此地,撞上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混凝土搅拌机,造成项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根据安庆桐城交警部门2005年6月6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入道路左侧且未确保安全行驶。 间接原因:

南京某公司外协施工队占用道路放置搅拌机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 事故教训: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论发生何种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责任归谁,必须在第一时间(8小时内)迅速上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和公司安委会。绝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事,擅自处理。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拖延迟报、漏报、慌报甚至隐瞒不报。在以上事故发生后,该分公司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在6天时间内都未向公司报告,自行处理,结

第 8 页 共 15 页

果是适得其反,不仅贻误了最佳处理时机,对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赔偿带来被动,而且使公司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坏。

2、此事故反映出了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存在严重漏洞,对外协队伍的督促不够有力,以包代管,外协单位部分施工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不配备,施工设备保养不善,结果是用人的生命代价换来了血的教训。

3、南京某公司外协施工队是事故的责任人,在混凝土搅拌机发生故障下,未在安全距离内做有效的防护和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占道置放,属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反映了该公司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设备检修保养不善,事故发生后又处理不力,致使事态扩大。这一教训,值得记取。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一:

火、通信中断和经济损失,但发生此类事件的性质是十分严重性的。事件的原因很简单,胡某平时并不抽烟,但看到别人抽烟并且递给他一根时,就把禁烟场所禁止抽烟的规定抛至脑后,认为“无所谓”,可以说是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故犯。 事件教训:

1、若酿成机房火灾,其后果不堪想象。尽管公司三令五申,但仍有极个别人视规定而不顾,2005年就发生过施工人员在南京新生圩机房抽烟而遭业主投诉事件。在机房等禁烟场所抽烟,极易发生机房火灾,它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市场声誉,而且会使我公司苦心经营来的局面和各级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付出的千辛万苦毁于一旦;更重要的是将给国家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公司所有分公司施工班组、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进入局方大院和机房,都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和业主管理规定,严禁抽烟。如发现有人抽烟,任何人都有权、有责任、有义务当场给予制止和检举,同时要对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人员给予重罚。

3、要高度重视机房防火工作,除禁止抽烟外,在设备安装、线缆布放、备件堆放等必须符合机房防火需要,不得影响机房通风散热和消防通道;电焊、锡焊和材料加热前必须清理作业区易燃物品,正确使用电烙铁,不得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和明火;不得在室内使用切割机等。

违章抽烟引发明火

险些造成机房火灾

事件经过:

2005年10月28日15:30分,某分公司施工人员胡某在广东中山移动分公司通信机房施工时,违反在通信楼内严禁抽烟的规定,在机房四楼卫生间抽烟,并将烟头丢入4楼洗手间垃圾篓内,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起火,幸被巡查的保安人员发现并动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阻止了火情蔓延而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事发后,广东中山移动分公司有关部门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非常重视,经过调查,确定了胡某为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广东中山移动分公司有关部门除对胡某当即进行罚款外,还责成该分公司写出了书面检讨报告。 事件原因:

本起事件,虽然侥幸未造成重大的机房失

第 9 页 共 15 页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二: 了防范事故发生的外在力量。 事件教训:

1、“安全第一”绝不能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要各级领导重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此事故的发生,决非偶然,有其深层次的因果关系。它再次给我公司敲响了安全警钟,使人清醒,发人深思。它充分暴露了我们在外协队伍和分包项目的监管上还存在着漏洞!充分暴露了我们有些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到头来,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既丢失了市场和客户,又要遭受到惨重经济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的施工资质、安全许可证等企业声誉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2、必须上下联动,形成机制,切实加强对合作供方及分包项目的监管。

《合作供方的选择评定和项目分包及结算付款的实施办法》和《对合作供方和分包项目的管理及考核办法》两个重要制度规定,目前落实仍不完全到位。事实说明,以加强对外协队伍的管理,首先要加强自己内部的管理,提高执行力!要强化外协队伍的安全意识,首先要强化自己内部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叫外协队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首先要在内部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形成机制。否则,加强对合作供方的管理仅是一句空话。不出事故是侥幸,出了事故是必然!到时也就“亡羊而补牢,未为晚矣”!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渎职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查处!

实际上,万一本公司员工出了责任性死伤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将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安监部门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6月1日以后,国家将按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将更加严厉。问题是现在大家没有切肤之痛!认为“狼电杆倒下 一命呜呼 企业关门 倾家荡产 包而不管 临阵退缩 事态恶化 险酿大祸

事件经过:

2007年5月16日18:30分,某分公司所用的某外协公司班组(共6人)在石港镇卞桥村中心路边进行通州移动G10.1基站接入光缆线路施工时,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等因素,一根电杆受外力从根部折断并快速倒下,造成姜姓两人受到重创,随即现场其他人员将伤者送往通州人民医院抢救,其中姜姓一人伤情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姜姓一人经抢救后生还,另一名施工人员稍有轻伤。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在场操作人员虽佩戴了安全帽,但由于在使用葫芦收紧辅助吊线时,因辅助吊线夹板螺栓未上紧,铁丝缠绕绑扎不牢固,当葫芦拉力过猛,辅助吊线随夹板瞬间滑向电杆,在一边受力的情况下,电杆受到巨大拉力后齐根折断向东倒下。操作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和基本的防护常识,急于收工,马虎大意,偷减工序,违章作业,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分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虽编制了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但均未经过任何批准。“安全技术交底”也较马虎,在长达3个月施工期间,分公司仅到姜某队伍现场看过一次,但 “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事实上,该外协老板顾某及姜某施工小队均无《施工证》,未经过任何培训,无登高证,也无购买过保险,其中受重伤的姜某年龄已经高达62岁。

2、老板顾某找来的姜某小队在电信维护人员要求再次迁杆以空留到杆距离的情况下,未向分公司报告,自行在石港镇卞桥村中心路边进行整体迁移杆线作业。5月16日事发当天,分公司和监理均无人在现场。由于缺失外在监督,错失

第 10 页 共 15 页

来了”不会发生!还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所以,在安全生产方面只有详细规定并落实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真正实行问责制,才能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边、横向到底,责任明确,协调配合,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三:

当天午后天气炎热,周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长时间蹲在近四米高的电梯设备间的楼顶墙边作业,由于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身体失去平衡后造成高处坠落,脚跟着地,造成重伤。 间接原因:

该分公司安全责任制落实尚不到位,对危险源的辩识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现场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 事件教训:

1、员工在感到身体不适、或者情绪不稳定等情况下,本人应自觉的提出休息,班组长和管理人员应实时的询问和观察,建立互保联保。一经发现异常,不得进行作业特别是登高、涉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2、在天气炎热的天气下施工,施工人员应做好防护,并做适当的休息和调整。

3、当任务工期、客户要求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加强与用户的协调与沟通,毫不动摇地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4、分公司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考核奖惩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群防群控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努力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四: 带病作业要不得

登高作业要小心 安全措施应到位 稍有不慎小命送

事件经过:

6月21日,天气炎热,某分公司所用陈某班组6名施工人员到北京朝阳区望京地区大西洋新城公寓北京联通花家地西里基站安装G网、C网基站,该基站机房位于地下负一层车库内,天线采用桑瑞公司三频伪装天线,外挂在该居民楼楼顶电梯设备间的楼顶,基站主设备与天线之间采用八分之七馈线通过电梯竖井槽道连接。下午两点左右,施工班组长陈某安排周某、史某、郑某三人到楼顶安装室外天馈线系统。下午三点左右,周某蹲在电梯设备间楼顶南面墙边安装GPS及其馈线,完成GPS安装及其馈线头子的制作后,在用扎带绑扎GPS馈线期间,不慎从电梯设备间楼顶坠落至居民楼楼顶,其作业位置与坠落高度基准面近4米。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安全隐患应排除

否则人财将必损

事件经过:

6月23日上午,某分公司所用范某某班组(4名施工人员和1名驾驶员)到浙江联通台州分公司仙居朱溪镇大加村基站安装室外H杆

第 11 页 共 15 页

微蜂窝基站,12时20分左右到达该基站,施工人员发现H杆平台底部两对撑杆都是用单股铁丝捆绑在水泥杆上(应该是用扁铁抱箍固定在水泥杆上,因发货抱箍型号不对,土建施工人员就临时用单股铁丝固定),施工队长经与台州联通网络部土建工程主管电话核实牢靠性后,就安排按原有施工流程进行施工作业。安装完天支、天线和微蜂窝后,为了将电源架从平台北面挪到平台的中间,施工人员范某、高某、王某分别站到平台南面的东侧、中间和西侧,刚一使劲,平台就坍塌了,致使3名施工人员与电源柜一起坠落,其中80公斤重的电源柜正面砸到施工人员高某腹部,侧角砸到施工人员王某左膝盖。

事故造成了施工人员高某的腰椎T

12、L4椎体压缩性骨折、S1椎体骨折。施工人员王某左膝盖软组织挫伤,属于轻伤。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平台生产厂家(浙江超前通信设备厂)所配平台撑杆抱箍型号有误,导致平台安装时撑杆抱箍不能使用;平台施工单位(台州长通建设总公司)违章使用单股铁丝临时代替扁铁抱箍固定平台撑杆,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

2、浙江联通台州分公司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对平台安装质量监管不力,当得知平台撑杆是用铁丝临时固定时,为赶工程进度,还向施工人员发出错误指令。

3、范某某等人明知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存在侥幸心理,冒险登台作业。 间接原因:

1、分公司未建立有效的群防群控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有效的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对危险源的辩识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2、施工班组劳动组织不合理,在1440×

1620mm的平台上组织3名施工人员挪动800×800×1600m电源架(80Kg左右),且站在平台一边作业,致使平台一边撑杆受力过大,撑杆固定铁丝断裂,从而造成了平台坍塌。 事件教训:

1、对于H杆平台、三角杆平台以及各种天桥、过桥等高处作业面,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作业面牢固可靠后方可上去作业。

2、当任务工期、客户要求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加强与用户的协调与沟通,毫不动摇地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3、分公司应结合项目施工的环境和特点,研究落实有效的安全组织措施,明确各地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使安全投入与安全风险相适应,切实做到抓生产必须抓安全。项目(地区)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细则》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五:

安全防护要到位

心存侥幸要不得

事件经过:

2月14日,某分公司所用合作单位张某班组4名施工人员在苏丹喀土穆按照SUDATEL运营商Site 119基站,下午四时左右,为了配合施工班组长张某穿馈线进机房,施工人员邵某爬上了2.5米高左右的方舱(简易机房)顶部;穿完馈线后,邵某走向靠近方舱门的方舱顶部边沿处喊地面人员递送馈线C点接地线,刚走到方舱边沿,方舱边沿铝合金板撕裂塌陷,邵某坠落至水泥地面。事故造成了施工人员卲某的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第 12 页 共 15 页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方舱顶部铺设是仅仅毫米厚的铝合金板,边沿部分根本上不能承受人员在上面踩踏。施工人员卲某安全意识缺乏,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间接原因:

分公司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安全防范不力,对危险源的辩识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欠缺,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现场安全失控。 事件教训:

1、对于简易房顶、女儿墙边沿、简易平台以及各种天桥、过桥等高处作业面,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得冒险登高作业,只有在确保作业面牢固可靠的前提下方可上去作业。

2、当作业路途遥远、条件恶劣、任务又紧迫时,项目(区域)负责人、施工班组长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到了现场后要事先识别危险源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组织好员工之间的现场安全互保、联保,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3、分公司要根据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海外工程的特点,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内部安全管控制度和措施,落实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留死角,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的安全考核,努力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六:

安全成本孰轻重

得不偿失方知晓

无证驾驶是禁令

酿祸之后悔无用

事件经过:

2008年6月8日17点30分,某分公司柬埔寨分公司所用派遣员工潘某驾车与臧某前往一熔接点测试,在距离STOUNG城市约10公里处,与一辆刚从小路驶上6号路的柬埔寨运输粮食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手扶拖拉机两名柬埔寨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潘某在既无柬埔寨驾照更无中国驾照的情况下,无视公司禁令和制度规定,擅自驾驶车辆,反映出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的淡薄;车速过快、处置不当。 间接原因:

分公司柬埔寨地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形成真空,致使部分人员安全意识极为淡薄,现场缺乏严格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项目进行到中后期,部分人员思想松懈,麻痹大意,缺乏纪律约束现场监督失控。 事件教训:

1、分公司牵头组织对各施工区域对各自地区的所有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积极有效的组织隐患排查,及时的进行整改关闭,特别是对施工区域内特定的自然状况、治安状况等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当作业环境恶劣,施工任务又紧时,地区(项目)负责人、施工班组长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事先识别现场危险源,及时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真正把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2、明确现场每辆施工车辆的责任人,严格落实车辆“十项禁令”等相关制度,对车辆和

第 13 页 共 15 页

驾驶人员定期检查,明确规定不具备相关国家驾照的所有人员不得使用一切车辆。

3、分公司经理应定期的对施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发动各地区的项目经理进行自查自纠,并严格实行《安全月报》和“零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考核奖惩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起群防群控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努力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杜绝海外作业的区域在各种情况下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七:

经医院全身CT检查确认:该工人腰骨骨折,脑部有受伤的迹象,可能是淤血,虽然神志清醒,但需要住院观察。近60个小时后,即8月4日凌晨的2点,伤者病情突然恶化。凌晨4点,医院进行了手术。次日凌晨,接到医院通知:伤者方三赵因电击引起严重的脑水肿,医治无效死亡。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1、死者方某上杆前没有经过任何人安排,且该工程已经暂停,并不需要上杆作业。在没有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意下,该施工人员随意操作。

2、该施工人员虽然有近两年的工作经验,但没有办理登高证和电工证,不具备相关操作必需的资质,对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认识不够,上杆前未分辨清楚即将靠近的线缆性质,抓住了紧贴竿梢的380V电源线(该电缆明显属于电力线),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

该工人受电击的过程近20秒钟,但当时已经准备收工,挂杆等可用的辅助工具随车辆放在距离事发地点250米处,现场无可用的救助设施,导致该工人受电击时无法实施救助。 事件教训:

1、登高和电工作为特种作业种类必须100%持证上岗,方某未经过正规的登高作业培训和获得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禁止上杆从事高空作业。登高作业的安全控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登高作业存在重要危险源,事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危险源进行充分辩识和风险评价,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危险源和违章后果的告之制度。

2、上杆作业人员应配备正确的安全防护用品,方某如果佩戴带防电预警器的安全帽,当他靠近380V电压线的时候,安全帽发出报警,既便本人来不及反应,其他组员会及时提醒的。

3、本班组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班组长的指挥,但当有违章指挥时,组员可以拒绝作无证上杆是禁令

违章作业奔黄泉

事件经过:

2008年8月1日上午10:00左右,句容某通讯公司包括该公司负责人马某在内的11名施工人员, 在实施XX线路工程过程中,线缆放到一根引下杆时发现线缆穿孔的子管未准备好,准备暂停实施穿管作业,便安排四个人把线缆盘放在杆旁。当时,方某在没有任何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登上了那根引下杆,不清楚 出于何种原因,他双手抓住了一根紧靠杆稍的380V交流线大约20秒钟,就近的3名施工人员均未及施救,他已经从距地面约6米的高处坠落。下落过程中,该工人背后刮到附近的线缆,导致佩戴的安全帽脱落。背部落地后,该工人后脑受到碰撞有明显外伤,右耳有少量出血。负责人马某从相距约250米处赶到,立即拨打了

110、120寻求救助。十多分钟后,救助人员未到,现场人员自行把伤者送到就近的马杭镇医院紧急处置。120救护车随即赶到,把伤者紧急送到常州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第 14 页 共 15 页 管理活动

业。施工班组应设立兼职的安全员。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控。方某作业前并未得到班组长的同意和安排,疏忽大意,才造成殒命。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的保证。作业前必须用试电笔检测吊线是否带有强电。对杆上不明用途、性质的线缆,一律视为电力线。

5、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先学习和落实各项规定和制度。同时,我们需要提高事故的承受能力,那就是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必须购买相关保险,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施工人员的利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相关单位的损失。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之十八:

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发现:(1)张某所登的通信电杆与10千伏供电变压器最近距离只有90厘米;(2)劳动组织及工作安排不合理,施工现场只有2人,且各做各的事;(3)张某所戴的安全帽没有配备防触电预警器,张某本人没有登高证和电工证;(4)施工项目负责人重进度,轻安全,未进行过安全技术交底,远离现场,遥控指挥。 事件原因: 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缺乏现场危险源识别,冒险作业。该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没有对现场危险源辨识清楚,在通信电杆与变压器最小距离只有90厘米时没有考虑从其它电杆上,仍旧从该处危险电杆上。张某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麻痹思想,冒险违章作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 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2、项目部及班 组日常安全教育严重缺失;

3、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缺少防范措施;

4、劳动组织及工作安排不合理,单人从事危险作业,无人看护和提醒。 事故教训:

1、违反操作规程必然会付出惨重代价。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在吊线周围70CM以内有电力线时,不得使用吊板”,张某违反规定因此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必然会酿成大祸。

3、项目开工前如果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制度,作业人员就不清楚现场危险源及违章的后果。

4、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必然现场混乱,事故不断。

5、如果张某佩戴了有预警器的安全帽,在接近变压器时会报警,也可对张某进行提醒,看来安全技防手段也是必须的。操作规程不执行

心存侥幸代价惨

事件经过:

2008年10月5日上午9点50分左右,某公司施工人员张某(1989年11月出生,徐州新沂唐店镇人,在该公司有2年线路施工经验。)到新沂时集镇街道施工,准备坐滑车将光缆复挂至吊线上,在登上电杆时身上背的滑车接触到了10千伏供电变压器带电部位,导致被电击从杆上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立即报警,警务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该人员已经死亡。现场另一个施工人员电话报告了该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11点10分到达现场,与警务人员暂将张某尸体送当地殡仪馆存放。

第 15 页 共 15 页

第二篇: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一)矿井概况

铜川矿务局现有9对生产矿井和1处在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10万吨/年。陈家山煤矿1982年12月15日建成投产,设计能力150万吨/年。

该矿井田走向长5.5km,倾斜宽3.7km,面积约20.4km2。井田采用走向平硐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沿走向开拓四个石门布置四个采区,目前只有四石门生产采区在生产,布置一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3个延伸下山掘进工作面。矿井主采煤层为侏罗系延安群4-2#煤层,井田内煤、油、气共生,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严重,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危险,发火期一般为3-6个月,最短24天,煤尘爆炸指数为35.42%。

四采区皮带下山2月16•日由综掘三队开始掘进,掘至180米后,改掘415准备工作面运输顺槽,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2.5米,工作面掘进至74米时遇到断裂构造,瓦斯涌出量最大达8 M3/Min 。随着瓦斯涌出量的增加,掘进工作面的风机从开始的一台到发生事故时已增加到4台,总回风量为720 M3/Min。4月1日开始进行边掘边抽。

矿井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抽出式通风,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1年4月6日四点班,在四石门采区生产区域有4•个单位,分别是综采二队在41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出煤、综掘一队在施工总回风下山延伸、掘三队采用炮掘施工轨道下山延伸;综掘三队施工延伸皮带下山,事故前,由于瓦斯浓度大,瓦斯浓度比较高,部分职工在横川附近清理溜子、皮带。21时25分,矿调度室值班员李继龙接到掘进三队工人尚桂岭在井下四泵房汇报,他听到一声巨响,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家山矿立即成立了救灾指挥部,组织抢救工作。矿救护队于4月6日21时45分下井抢救。局救护大队和下石节救护队也于当天24时赶到现场,参加抢救工作。13时37分现场抢救工作结束。4月6日四点班四石门下井作业的76人中, 22人安全升井,死亡38人,受伤16人。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事故类型

由周围巷道受冲击的动力现象分析及,事故类型为瓦斯爆炸。在井下现场勘察中未发现煤尘爆炸产生结焦的明显痕迹和残留物,确定事故类型是瓦斯爆炸,煤尘没有参与爆炸。

2、爆源点位置分析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从巷道的破坏及设备受冲击的状况分析,在皮带下山延伸交叉点机头处爆炸冲击波对四周形成明显的放射状。因此确认爆源点在四采区皮带下山与左右横川交叉点皮带机头附近。

3、瓦斯积聚原因分析

415皮带下山延伸巷道在掘进工作面到发生事故前已安设四台局扇为其供风现场勘察证实,爆炸发生后四趟风筒均完好,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四台局扇没有正常通风。因此,瓦斯积聚的原因是: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

4、引爆火源分析

通过调查、现场勘察和分析认定,电器设备引起瓦斯爆炸的可能最大。

综上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进的过程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致使工作面瓦斯时常超限。事故当班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电气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山西陈家山煤矿生产区域全部集中在四采区,而四采区下山部分在没有构成主要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和掘进回采巷道,违反原《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的规定。且生产布局不合理的集中。在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规定:“”。

2、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达8M3/Min,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四台风机和四趟风筒为其供风,在4月1日采用边掘边抽措施前已掘进巷道180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关于“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规定。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虽然按有关规定在四采区的三个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安设了瓦斯监控系统,但瓦斯监控系统不能实施超限断电,且瓦斯传感器严重失修,不能正确反映瓦斯的变化情况。矿井也未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5条的规定报送瓦斯监测日报。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4、矿井入井人员携带的是过滤式自救器,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101条关于“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这起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铜川矿务局局长被撤职,4人被开除公职,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局级以上5人、处级6人)

二、贾汪区贾汪镇“7.2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01年7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岗子村五副井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9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8.2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朱榕基总理、李岚清、吴邦国副总理和罗干同志当即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局长张宝明、副局长赵铁锤于当晚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工作。并成立了以赵铁锤副局长为组长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矿井概况

岗子村五副井于2000年2月投入生产,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年产量约4万吨。现有职工350人左右。

该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共有12个采掘工作面。采煤方法为巷道式,人工装煤,人力推车运煤,立井双罐笼提升。矿井为独眼井,在井筒内安设了硬质风筒,抽出式通风,主扇排风量178m3/min,向韩桥矿采空区漏风量180 m3/min。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95 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4.84m3/td,属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6%。

五副井在未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建五井风井的名义按主提升井建设,从开工到投产直至事故发生,从未取得任何有效合法证件。据此可以认定,五副井是一个未取得有效合法证件并得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默许认可的非法生产的独眼井。

(二)事故简要经过及抢救过程

7月22日8时许,该矿早班工人入井与夜班工人交接班,夜班工人陆续升井,早班工人进行正常作业。当时井下共有105人作业。9时10分左右,刚走出罐笼几步的一名工人听见了爆炸声并看到井筒冒浓烟。此时矿长庄金才正在离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井口不远处验收木材,当他意识到发生事故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和权台矿中队于11时20分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相继作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管局、国家煤监局局长张宝明、副局长赵铁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明波、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副书记李源潮、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梁保华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为竭尽全力抢救井下人员,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江苏天能集团等单位参加的事故抢救工作。经过历时5个昼夜的抢险,共找到88名遇难者。至今尚有4人下落不明,经分析认定已在井下遇难。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爆源点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分析,认定这起事故发生在1701回采工作面。

2、事故类别的分析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样品检验和技术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从现场的破坏状况看,爆炸的威力很大。在巷道支架上发现有明显的煤尘爆炸结焦物,调查组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实验室对井下结焦物的样品进行化验,化验结果证实煤尘参与了爆炸。

2)该矿煤种为气肥煤,煤尘的爆炸指数为46%,具有很强的爆炸危险性。

3、瓦斯积聚原因

该矿井为独眼井,在井筒内安设直径为0.7米的铁风筒,主扇抽出式通风,风量只有178m3/min。事故发生前,主扇一直未开,因该矿井下巷道与相邻的徐州矿务集团公司韩桥煤矿的采空区连通,矿井通风主要靠徐州矿务集团公司韩桥矿采空区漏风,据韩桥矿测定,实际漏风量为180 m3/min左右。韩桥矿韩桥井为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95立方米/分。

发生事故的矿井井共有12个采掘工作面,井下又有多处盲巷,通风系统复杂。因此,该井采掘工作面基本处于微风甚至无风状态。

1701工作面虽然与东巷和280回风巷相通,但由于该工作面是巷道式采煤,巷深10-12米,局扇经常停开,造成瓦斯积聚;新开采的巷道又经常与采空区贯通,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向回采工作面。因此,1701工作面具备瓦斯积聚的条件。

4、爆炸火源的认定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从1701工作面现场的情况分析,工作面在放炮。且当班没有使用放炮器放炮,采用明火放炮。这次爆炸的火源是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的火焰。

5、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矿采用独眼井开采,主扇未开,井下采掘工作面处于微风甚至无风状态,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不按规定洒水防尘,工作面和巷道煤尘很大,煤尘又具有很强的爆炸性;放炮产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6、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这次事故共查处相关责任人 46人,其中:死亡和自杀免于起诉2人,已逮捕8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人,留党察看二年1人,开除党籍1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双撤2人,行政撤职14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记大过1人。

(九)事故的教训和启示

1.地方政府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致使辖区内的采矿秩序相当混乱,将本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关闭的五副井纳入日常管理,收取税费,客观上使之合法化;对有关职能部门包庇、纵容五副井非法建井、生产的行为失察,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非法小煤矿的保护伞。

2.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着失职、渎职行为。煤炭部门违规为五井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地矿部门对五井超层越界、五副井非法开采行为熟视无睹,不予制止;劳动部门对五副井大量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失察。公安部门明知五副井为非法矿井,违规允许以五井的名义购买炸药。致使五副井能够长期存在并非法组织生产。

3.矿主庄金才明知五副井没有取得有效合法证件,长期冒用五井的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要钱不要命;为使五副井合法化,弄虚作假,行贿办证;违反《劳动法》非法雇佣大量女工从事井下劳动,导致23名女工在事故中遇难。

4.五副井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独眼井开采。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无基本通风、防尘、排水系统;明火放炮;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电器设备失爆严重。

三、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2 3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1年12月30日17时28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600水平东采区西翼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

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1396吨,瓦斯量86670立方米。造成20人死亡, 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84.6万元。

(一)矿井概况

该矿1958年建井,1961年投产,197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51.32m3/吨,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6m3/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发生事故的1008西风巷切眼位于一600水平东翼采区的西翼,设计长度140米,于12月26日开掘,该掘进工作面属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采用一台28KW局部通风机送风.迎头风量126m3/分。

(二)事故经过

12月 30日中班17时28分,1008西风巷在放炮时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放炮调室内的安全员即刻打开压风自救开关,有6人钻到压风自救袋内,只有一人获救;高浓度瓦斯将撤至进风流的1008西皮带措施巷、在2#底板下山扩削的、进风措施巷扩修的和1103措施巷扩修的一些人员窒息致死。

(三)事故原因和教训

1.施工的1008西风巷切眼处于卸压带范围之外,而且处于应力集中异常带,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

2.1103东回采工作面开采违反设计、回采工作面上段越过设计停采线回采30米,受采动应力影响,周边巷道破坏严重,导致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回风系统不畅通,瓦斯逆流蔓延,使事故扩大。

3.“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中的在2#底板上山西措施巷设置的门和压风自救设施不合要求。

4.1008西风巷切眼放炮时,该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三处巷道维护人员未按规定撤至安全地点。

5.采掘关系严重失调,生产系统不完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条的规定,在2#底板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通风系统混乱。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唐阳煤矿

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学习警示教育会

2017年8月

《山东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

前 言

事故之殇,教训惨痛。深入剖析事故,不难发现,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汲取血的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近年来,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指出要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警示教育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省安监局确定利用事故案例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从近年来已经批复结案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选取了87每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都是毁灭性灾难,生命凋零,家庭破碎,企业重创 个典型案例,编制形成《山东省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此案例汇编为教材,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举一反三,用血的事故教训和严重的法律后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法治信仰,做到依法生产。要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组织职工群众学习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厂级、车间、班组、岗位员工的全员责任清单,实现照单尽责。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广大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 “8·23” 山体滑坡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2014 年 8 月 23 日 10 时 15 分许,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 采石厂发生一起山体滑坡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3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4 年 8 月 23日上午 10时许,该采石厂现场负责人李宪帅安排工人孔维玉去采石厂西部采面矿山查看情况。10时

15分许,西部采面山体突然发生滑坡,在西部采面半山腰查看山情的孔维玉的腿被山石压住,无法脱身。孔维玉大声呼喊救命,在山下碎石机旁(距离孔维玉事发地点200米左右)维修设备的的工友曹振斗、张宪印、薛勇听到喊声后立即跑到山上施救。在三人施救过程中,大约三分钟后,山体又发生二次滑坡,大量山石从山上滚落,把

孔维玉及参与救人的曹振斗、张宪印和薛勇压在山石中。张宪印因被夹在大石块缝中,侥幸脱逃,其余三人被滚落的山石掩埋。截止24日18时,三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并确认全部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组现场勘验,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体滑坡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采石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采石厂未对闲置采面进行安全评估,现场负责人李宪帅在未排除险情的情况下即违章安排工人去查看现场,对采石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有关规定先排险后作业;采石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受害人员孔维玉、曹振斗、薛勇均为新进工作人员,采石厂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现场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企业安全管理薄弱。

2.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差。发生山体滑坡后,参与救援的曹振斗、张宪印和薛勇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观察,在发生险情的情况下,未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处置即盲目施救,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并经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该事故是因山体滑坡导致的较大生产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事故。

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缺乏安全警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曲阜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曲阜国土、安监部门提请曲阜市政府对该采石厂依法进行关闭。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张奉银,系采石厂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曲阜市安监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宪帅,系曲阜市防山镇东张家村采石厂现场负责人员,未对查看的采面现场评估,没有按照先排险后作业的操作规程,违章安排职工孔维玉去查看山体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发证机关曲阜市安监局吊销其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由公安机关对其违规行为调查,如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 4·4较大中毒事故案例

2016年4月4日11时35分许,在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西瓦头后村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6 年 4 月 4 日 11 时 35 分许,该企业负责人孔宪君妻

子王子爱指挥5名工人(刘双、娄玉田、娄景法、娄尚芹、杨立文)垒砌厂东部墙头,在干活过程中,因缺少铁锹,刘双便到该氧化钙厂东北角的一口石灰窑底拿铁锹。工人孔庆龙在一旁维修叉车,发现刘双过了几分钟没有回来,便到窑底寻找刘双,孔庆龙发现刘双躺在窑底的传输皮带旁,并闻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便大声呼喊救人,在东边垒砌墙头的工人娄玉田、娄景法、娄尚芹、杨立文4人听到叫喊声后,立即跑到窑底救人。 4

施救现场因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过高,在组织施救过场中,救援人员陆续中毒倒下,王子爱在施救过程中拨打了 120、119电话求救。120急救车来到后,医护人员把中毒人员救出并实施救治后送往医院,刘双、娄玉田、娄景法、娄尚芹四人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孔庆龙、杨立文两人因中毒较轻,经抢救脱离危险并出院在家进行恢复性治疗。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勘验、检测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窑口密封,窑底通风设备未开启,致使一氧化碳大量积聚,无法排出,造成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进入窑底人员刘双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没有实施通风措施,违规进入有限空间,吸入大量高浓度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死亡。其余施救

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企业没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八宝山氧化钙厂主要从事氧化钙的生产,主要工艺就是将石灰石和燃煤混合装入石灰窑,经高温煅烧,把石灰石中碳酸钙分解成氧化钙和二氧化碳;在封窑期间,因燃煤燃烧不充分,会生成大量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混合气体,因通风不畅,混合气体在窑底积聚;该企业隐患排查不到5 位,没能排查消除这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人擅自进入窑底后,容易发生中毒窒息。

2.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力。该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企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窑底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并与通风设备连锁,事发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和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发生时,排风扇未开启,工人未穿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该企业雇佣的员工多为周边村务农人员,大多年龄偏大(四个死者中有三个年龄超过

60周岁),且文化程度较低;企业没有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了解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措施,不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当刘双中毒倒下后,其他参与救援人员未对救援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处置即盲目施救。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调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孔宪君,系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法定代表人,事发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组织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重点隐患部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

曲阜市八宝山氧化钙厂,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缺少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曲阜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八宝山氧化钙厂处以6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曲阜市安监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孔宪君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由曲阜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烟台蓬莱市 “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4年11月19日7时24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平畅河到小雪村的乡村公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

(以下简称新机场路)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小型面包车(车载14名儿童)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儿童),3名儿童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916.8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11 月 19 日 7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 FN7610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302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 进入新机场路,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个村

接上14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 时 24 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鲁

FN7610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12

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 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蓬莱市潮水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接送儿童且严重超员,未按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

2.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高鲁 FN7610 重型自卸车货厢挡板,违法超载运送沙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戴世林,男,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阁,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 3.张玉红,女,蓬莱市潮水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

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郭君平,男,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人,小型面包车车主,

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张虎,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 年 12 月 15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以上五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由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 “1·16”重大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案例

2015 年 1 月 16 日 17 时 52 分许,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 饮马池大桥上发生一起 4 车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6 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0 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5年1月16日17时52分许,烟台龙口市石良镇平里院村驾驶人曹宇驾驶鲁 YM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05KM+449.13m处(饮马池大桥),因路面结冰,小型面包车失控,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碰撞后停在1应急车道上,驾驶人下车查看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报警。之后烟台栖霞市臧家庄镇东林村驾驶人柳敬宏驾驶冀JR2887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305KM+409m处,车辆发生侧滑,后尾部与桥南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刮擦,向前行驶中撞到鲁 YMA331 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左后尾部,共行驶71.55米后,货车的左前部又与中央隔离带钢板护

5 栏刮擦后,车辆向右后方移动2.98米,斜向停于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之后行驶至此的烟台市芝罘区驾驶人王海鹏驾驶鲁

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冀JR2887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的左后尾部发生碰撞,车体朝东北方向停在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上,碰撞造成罐式货车卸油口损坏,所载汽油泄漏(约2吨)。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山小区驾驶人李榕晟驾驶鲁K9203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此,小型越野客车的右前部撞到鲁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前部,撞击产生的火花引起冀JR2887油罐车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引燃4辆事故车辆,造成12人死亡(8人烧死,4人跳车坠桥死亡),6人受伤,重型罐式货车的后尾部烧损,其他三辆车烧毁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冀JR2887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并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操作失误造1成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后,又向左偏驶,在向左偏驶的过程中追尾碰撞鲁 YMA331 号6

“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后,继续向左偏驶,在刮擦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停车后,后溜2.98米,停在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内,堵塞了由西向东行驶的行车道。后方驶来的鲁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右前角与冀JR2887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角相撞,并向右旋转,尾部碰撞南侧水泥护栏停车。冀JR2887 号“解放牌”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违反油罐车安全操作规范,未关闭紧急切断阀,在与鲁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中,货车罐体卸料口损坏,所装货物(汽油)泄漏。

鲁K9203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人发现鲁F28955号客车和冀JR2887号“解放牌”货车停在路面后,采取措施过晚,直接撞在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中前部,产生火花,引起冀JR2887货车罐体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4车损毁。这次事故导致多人伤亡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主要原因是油罐车押运员在非装卸时未关闭紧急切断阀,违反了紧急切断阀操作规程,导致油罐车泄露了大量汽油。

(二)间接原因

1.河北省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所登记车辆全部为挂靠车辆并放任自由运行,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牟平运输分公司客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肇事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3.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所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肇事越野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4.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借本公司厂房、以本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生产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要求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5.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违规提供肇10 事重型罐式货车整车合格证并开具整车销售发票。

6.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在未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容积进行实际测量的情况下,违规出具罐体容积符合要求的虚假报告。

7.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危险货物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 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海鹏,鲁F28955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 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 JR2887 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 月 3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11

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月 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张勇,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玉振,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仁臣,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刘明元,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于明生,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杨亮,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榕晟,鲁K9203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

涉嫌过失

致人死亡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2 月 10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10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10 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忠岐,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安全保卫处处长。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肇事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员应急处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董文浩,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经理、书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孙伟国,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董忠民,中共党员,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对所属牟平运输分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客车未完全按照规定线路行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郑超,中共党员,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在公司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由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生产

11 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对违规生产销售货车罐体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丁晓敏,中共党员,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违规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对违规销售罐式货车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徐广军,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发货区四班班长。不具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8.牟兵杰,群众,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部长。落实公司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10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9.田爽,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对储运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监管不到位,对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孙学义,中共党员,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长期存在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超载充装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

1.由烟台市安监局、威海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事故发生单位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2.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德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东营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

11 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资质。

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聊城市济聊高速“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3 年 2 月 4 日 7 时 10 分许,济聊高速公路 40km+900m处发生一起 5 人死亡、3 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5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3年2月4日7时10分许,王永康驾驶京AF6289号“中通”牌大型客车(核载:53人,实载:35人)沿济聊高速公路下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40km+900m处(茌平县境内)时,车辆发生侧滑后向右前方冲出,撞断路北侧波形梁防撞护栏后侧翻至路北侧边沟内,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25 王永康驾驶非法营运车辆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断护栏后侧翻至便沟内,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地段为雪后未完全融化路段,路面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北京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长途客运,对所属车辆管理松散,缺乏日常动态监管,放任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驾驶人从事长途客运,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聊高速“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1.王永康驾驶车辆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孔祥敏明知车辆没有长途客运资格,指使王永康驾驶大型客车从事长途客运,造成了5人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且肇事驾驶人王永康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 26 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管理松散,缺乏日常动态监管,放任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驾驶人从事长途客运,

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鹏睿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7

28

聊城市济聊高速“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29

聊城市济聊高速“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聊城市东阿县 “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3 年 2 月 25 日 8 时 10 分许,聊城市东阿县境内省道 324 线 82 公里 +100 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2 人当场死亡,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 人重伤(3 月 4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3年2月25 日凌晨4 时许,汝长伏驾驶鲁RB5778号(挂鲁 RL398)半挂车从德州平原恩城卸完货后空车沿 105 国道返回济南市平阴县。8 时 10 分许,鲁 RB5778 号(挂鲁 RL398)半挂车驶入 S324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82 公里 +100 米处时与逆向行驶的桑学成驾驶的鲁PEH862 号轿车(核载5人,实载5 人)相撞,导致鲁 PEH862号轿车严重损坏变形,轿车内 2 人当场死亡,3 人重伤。当日 12 时 54 分许,两名伤20

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 月 4 日,另一名受伤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265 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桑学成驾驶的鲁PEH862号轿车逆向行驶与汝长伏驾驶的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保 持安全车速的鲁RB5778号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的当天为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足 10 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肇事鲁RB5778号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阿县“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1.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肇事鲁R21B 5778号半挂车实际管理人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菏泽市相关部门对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汝长伏,鲁 RB5778号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由聊城市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1

聊城市东阿县“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烟台市福山区 “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3 年 3 月 10 日 14 时,烟台市福山区境内 204 国道 31KM+300M 处发生一起 2 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7 人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30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2013年3月10日上午,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孙益鹏持借用公司鲁F6H798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回家拉树苗。14时许,孙益鹏驾驶鲁F6H798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KM+300M处时,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驾驶人张志年驾驶的鲁QW3407号宇通牌大客车相撞(货车前部与客车前部左侧接触碰撞),大客车侧翻,共34 造成7人死亡(其中,货车内2人、大客车内5人),大客车

内 11 人受伤。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鲁F6H79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孙益鹏醉酒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心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公车借给职工私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2.鲁 QW3407 号大客车承包人王山,对承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 3.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GPS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其管理的鲁QW3407号大客车未按照核定的行驶路线行驶,超速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20分钟的规定。

4.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临沭分公司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各方面调查取证材料,分析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H798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心隔离1.孙益鹏,鲁 F356带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直接发生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张志年,鲁QW3407号大客车驾驶员超路段限速标准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20分钟的规定,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其即时驾驶证明,调离驾驶岗位。

3.王山,鲁QW3407号大客车承包人,对承包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客车承包经营合同》给予处理。

4.烟台海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公车借给职工私用,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孙益鹏公车私用期间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撤销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5.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沭分公司管理的车辆未按照核定路线行驶、未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小于20分钟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向临沭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临沂市临沭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管理车辆不按核定路线行驶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

6.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临沭分公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36

37

38

烟台市福山区“3·10”较大交通事故现场

章丘埠东粘土矿 “5·23”重大透水事故案例

2013 年 5 月 23 日 8 时 20 分,济南市章丘埠东粘土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 9 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1046.5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经调查核实,2013 年 5 月 23 日,埠东粘土矿早班当班下 井人员为 48 人,其中,管理人员 3 人,四层煤东平巷及下山 平巷 14 名工人,四层煤西平巷 9 名工人,三层煤 22 名工人。

8时20分左右,四层煤-5m水平东平巷工作面4名工人正在非法盗采煤炭时,突然发生透水,水流迅速淹没该工作面,进入 -5m东平巷、西平巷、下山集中巷及其 3条水平巷道,现场勘查痕迹最高水位约1.7米,距巷道顶部约0.2米。约11时,透水点水量迅速衰减,水从多处泄入深部老空区,东、西平巷已基本不见明水。11时30分,东平巷下山集中巷积水基本流干,此时突水点剩余动水量50-60立方米/小时,综合分析估算,本次总透水量约5000-6000立方米,透水瞬间最大透水量达到 2000-3000立方米/小时。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39 埠东粘土矿无视法律法规,在批复的粘土矿区域外,有目标、有目的地组织人员对粘土矿斜井进行掘进延伸,非法盗采已关闭的原埠村镇一号煤矿残留煤柱,并在 F16断层和原埠村镇一号煤矿老空区附近,进行非法盗采活动,导致老空区积水溃入工作面,是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由于非法盗采煤炭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有建,埠东粘土矿矿长、法人代表。2013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章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0 2.贾宝国,埠东粘土矿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2013 年 5 月 26 日,因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章丘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 年 5 月 31 日,被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孟凡怀,埠东粘土矿副矿长,分管技术工作,2013 年

5 月 27 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章丘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4.李共顺,中共党员,埠东粘土矿副矿长,分管生产工作,

2013 年 5 月 27 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章丘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相应纪检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相关行政处罚

埠东粘土矿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且存在瞒报事故情形,对埠东粘土矿依法予以关闭,章丘市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停水断电,拉倒井架,炸毁井筒,填平夯实。并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

(三)项和《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由济南市安监局就重大事故责任,对埠东粘土矿处200万元的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和《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由济南市安监局就瞒报事故情形,对埠东粘土矿处200万元的罚款。

3.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济南市安监局依法没收埠东粘土矿非法所得2000万元,并对其处以非法所得 5 倍罚款。

41 临沂市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区 “12·25”采空区

重大坍塌事故案例

2015年12月25日7时56分,平邑县保太镇境内万庄石膏矿区发生采空区坍塌,该区域内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以下简称玉荣石膏矿)井下作业的29名矿工被困。

经全力救援,截止 2016 年 2 月 6 日,有 15 人获救升井,1 人死亡,13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 4133.9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据中国地震台网和山东省地震台网测定,2015 年 12 月

25 日 00 时 17 分,在万庄矿区西部曲阜市小雪镇武家村(北纬 35.50,东经

42

117.00)发生 M2.4 级地震,震源深度 10 公里,在万庄矿区东约10公里的费县牛岚山地震台网也有测定。

2015年12月25日7时56分,又测得万庄石膏矿区能量相当

于 3.5 级地震,之后记录到 7 次能量相当于 0.9 ~ 2.9 级地震, 持续震动时间 14 分钟。

43

临沂市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区 “12·25”采空区重大坍塌事故现场

据目击者描述,先感觉地震,后看到黄色烟柱先后从万枣石膏矿竖井、玉荣石膏矿5#、4#、3#和1#井口喷出,再听到类似飞机起飞的刺耳啸叫声,之后看到地面塌陷变形。感觉塌陷时地面像跳舞状起伏波动,方向由万枣石膏矿自西向东。塌陷涉及万枣石膏矿、玉荣石膏矿,原保太石膏矿地面出现陷落坑。坍塌造成玉荣石膏矿当班29名井下作业人员被困。

二、事故发Th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万枣石膏矿采空区经多年风化、蠕变,采场顶板垮塌不断扩展,使上覆巨厚石灰岩悬露面积不断增大,超过极限跨度后突然断裂,灰岩层积聚的弹性能瞬间释放形成矿震,引发相邻玉荣石膏矿上覆石灰岩垮塌,井巷工程区域性破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44

(二)间接原因

玉荣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采空区监测治理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长期停产整合的万枣石膏矿采空区顶板逐渐冒落,上覆巨厚灰岩形成大面积悬空,达到极限跨度突然垮落形成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准确预测的矿震,波及相邻玉荣石膏矿大面积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尹升,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玉荣石膏矿法人代表。 2.刘运旺,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生产经理。

3.管庆刚,中共党员,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玉荣石膏矿安全经理。

2015 年 12 月 30日,以上三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 2 月 5 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捕;4 月 4 日,平邑县公安局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平邑县检察院。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4.马丛波,平邑县万庄石膏矿矿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28日井下救援时自杀身亡,公安机关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企业的行政处罚

由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45

司处以300万元罚款。

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 “11·13”较大坍塌

事故案例

2014年11月13日20时,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在钻孔作业期间上部岩石发生坍塌,造成 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62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平邑县范加新花岗石矿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情况下,仍利用夜晚时间安排工人冒险作业。2014 年 11 月 13 日

17:30,孙宝刚(班长)、付德法、于凤红、孙宝成、巩祥忠、巩祥义6人根据矿46 长范加新的安排,在D1矿段开段沟南端部持凿岩机钻孔,20时,作业地点上部边帮岩石突然坍塌,将正在作业的于凤红、孙宝成、巩祥忠、巩祥义4人砸倒。事故发生后,带班班长孙宝刚立即呼救并组织铲车司机等人员抢救。范加新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拨打120救护车请求救护,并拨打了110报警。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确认,2人当场死亡(于凤红、孙宝成),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巩祥忠、巩祥义)、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例1. 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7、8”液氨泄漏事故

2002年7月8日2时09分,聊城市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这起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2.62万元。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月25日经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是由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控股,吸收自然人参股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40万元,其中,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出资720万元。主要设备为合成氨生产线,年生产规模为4万吨,主要商品为液氨和碳酸氢铵。企业现有干部职工540人。

二 事故经过

2002年7月8日凌晨0点20分,一辆个体液氨罐车,在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液氨库区灌装场地进行液氨灌装,到凌晨2点左右灌装基本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驾驶员吩咐押运员立即关闭灌装区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自己迅速赶到罐车尾部,对罐车的紧急切断装臵采取关闭措施,一边与厂值班人员联系并电话报警。

2时09分,接到报警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群众疏散。同时,企业值班领导组织职工对生产系统紧急停车。

4时40分,消防官兵将液氨罐车2个制动阀门和1个灌装截止阀关闭。抢险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6点30分。参与抢险搜救的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干警500多名,车辆32部,共解救、疏散群众2000余人。

三 事故原因分析:

经省政府调查组调查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连接导管供货单位是河北省无生产许可证的一家镇办企业。经公安部门侦察鉴定,液相连接导管破裂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从发生事故前的记录看,液相连接导管的工作压力、温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规定范围,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的破裂,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液氨罐车上的紧急切断装臵失灵是液氨泄漏扩大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氨库西侧约64米处的紧急切断阀很快被关闭,防止了液氨储槽中液

1 氨的继续泄漏。虽然驾驶员对罐车上的紧急切断阀采取了紧急切断措施,但由于该装臵失灵,致使罐车上液氨倒流泄漏,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三)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根据《小型氨肥厂卫生防护标准》(GB11666-89)和当地气象条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而实际最近距离不足25米,远远低于规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区与周围居民区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不落实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企业在采购液相连接导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把关不严,致使所购产品为无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

2、企业制定的《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液氨车辆来厂后,由当班调度负责检查《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绝充装。”而该液氨罐车仅有《驾驶证》、《押运证》、《操作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未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手续不全;规定还要求,“来厂车辆必须保证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紧急切断阀、进出口阀、手动放空阀、排污阀的完备、好用,由调度带领氨库操作工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由调度填写充装安全许可证并签字,否则不许充装。”而企业提供不出该车的充装安全许可证。以上看出,企业虽然有《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不落实,这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和城建规划上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致使辖区行业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例2. 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脂(MIC)泄漏事故。

1984年12月19日深夜11时,美国设在印度的博帕尔农药厂的由于240加仑水被错误地倒入45吨甲基异氰酸脂(MIC)储罐内,使罐内温度突然升高至38度,压力从5磅升至355磅。维修工试图手工操作来减压,但因罐内压力太大而未成功。3日零时56分,一股浓烈、酸辣的乳白气体(剧毒物甲基异氰酸脂)从一个出现裂缝的安全阀泄漏出来,四处扩散,120名工人纷纷逃离,只有1名工长在孤军作战中死亡。整个事故造成2500多人死亡,12.5万人受害,30万人撤离,印度方面估计损失20亿美元。 事故的教训:

2 1)对剧毒物甲基异氰酸脂泄漏防护措施不当。泄漏后长达3个小时没发 出报警;

2)厂址选择不当。处在密集居民区,有1.2万人居住在距工厂只隔一条 马路的地方;

3)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甲基异氰酸脂沸点在39℃~44℃,而事故时罐温达到38℃;此时自动安全阀失灵;洗涤器正在检修,不能经洗涤器排放气体;临时接通软管排放气体燃烧,但持软管者临阵脱逃,只有一个工长坚持工作,但其中毒失去点火能力。 例3. 北京东方化工厂油罐爆炸事故

1997年6月27日21时,北京东方化工厂操作工开错阀门,将本应卸入B罐的轻质柴油错误地罐到已经满载石脑油的A罐中,导致大量石脑油溢出,挥发形成可燃性气体,遇火引起A罐爆炸,并引起乙烯罐的爆炸和整个罐区的大火。事故造成9人死亡,39人受伤,20多个1000~10000米3装有多种化工物料的球罐被毁。直接损失高达3亿多元。

事故的教训:

1)安全教育不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敬业精神与责任心不强,导致操作失误;

2)安全设施存在问题。设备在设计没有防止误操作的技术措施;在发生误操作时,缺乏及时发现和信息反馈的技术设施;

3)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监控、检查机制不力,对企业内各个关键环节不能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和检查。 例4.货运槽罐车一甲胺泄漏中毒事故

1991年9月3日凌晨2时30分,一辆装载2.4吨98%一甲胺的货运槽罐车,途经江西上饶县沙溪镇时,发生泄漏事故,致使595人中毒,其中42人死亡。

一、事故过程

1991年9月3日凌晨2时30分,江西省贵溪县农药厂租用的一辆载满98%一甲胺2.4吨的货运槽罐汽车由上海开回厂。途经上饶县沙溪镇时,司机和押运员违反有关化学毒品不得进入居民区的规定,将汽车驶向镇内。由于该镇居民在路旁乱堆石块等建设物料,致使路面很窄。当车偏到左侧强行通过时,其槽罐进料口阀门被树枝撞断。致使大量液态一甲胺蒸气向外喷射,2.4吨一甲胺在十多分钟内全部泄漏完。顷刻间街区白色毒气浓雾弥漫,波及范围约22.9万平方米。当时气温高达37℃,又值全县停电。全镇共有900名居民,其中有595人遭受不同程度的毒害。在漆黑之夜,在睡梦中被一甲胺蒸气的窒息性臭味刺激惊醒的居民,纷纷夺门而出,四处奔走呼救。当场有6人窒息死亡。受灾的126户,住院治疗有156人,其中50人重危。在事故中心区的村民,无论男女老幼无一幸免。此外,污染区内的家畜、家禽死亡千余只。树木、禾苗、疏菜全枯萎而死,储存的水果、食物变质毁坏。事故中先后共42人死亡。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本次事故使昔日繁荣的沙溪镇变得一片萧条,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破坏。

二、事故原因

1.“9〃3”事故惨案是由多方面违章和管理混乱等原因所致。事前未办危险品准运证,押运员未进行安全卫生培训,而且押运员由采购员兼任,采购员未尽押运员职责;槽罐的改造、检验发证系一个部门所为,使槽罐改造后存在隐患,槽罐车本身结构不合理,进口阀高立在罐体上边,周围无护栏;司机违章将危险品罐车开进人口稠密的村镇;道路不畅而强行通过;车上无防护器具,发生泄漏事故后,押运员不能及时进行堵漏,司机也不能立即戴上防护器将车开到旷野无人处,而是弃车逃命。司机系个人运输专业户,外出执行任务前,雇主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不交待注意事项,将汽车开往人口稠密地区;在运输危险品证件不全的情况下,上海某染料化工厂仍予灌装;在司机和采购员没有危险品驾驶证和押运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未进行审查,就签发了准运证,并在杭州市行驶了四条街后方离开。

2.本次事故中2.4吨浓度为98%的一甲胺在短短的十多分钟内全部泄漏。当时气温高达37℃,一甲胺沸点为—6.3℃,故泄漏的毒物同时迅速汽化,导致顷刻间街区毒气浓雾弥漫,毒物汽化程度越大,其污染程度和范围也越大。当日气候闷热,风速很小,难以迅速吹散毒气,而当时的风向有利于使毒气沿街道扩散,使危害增大。事故在拂晓前发生,9月初为夏末的季节,当时是逆温气

4 象条件,垂直稳定度大,地面气温下冷上热,上下空气流动很少,加上一甲胺密度比空气大,使毒气滞留在贴近地面的冷空气层中,并紧贴地面向下风方向扩散。当地居民大热天有席地而睡习惯,使呼吸带毒气处于较高浓度,也加大事故危害。

3.事故发生后,来势凶猛,病性险恶。当地居民和医疗机构事前毫无准备,缺乏自救互救的知识和器材,对突如其来的灾害无法应付。人们在逃生中由于没防护器材,不明上风向,在高浓度的毒气污染区内盲目乱跑,反而增加了毒气吸入量,加重危害。在一个小镇突然发生近600人中毒就医,其卫生院的医疗力量和器材必然极度不足,加之医务人员对一甲胺中毒病人的抢救知识知之甚少,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较高的中毒率和病死率。 例5.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油罐燃烧事故

1993年10月21日18时15分,金陵石化公司南京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无铅汽油罐区发生空间爆炸,引起罐区地面及310号油罐起火。经156辆消防车、1323名消防人员17小时扑救,大火于22日11时扑灭。事故操作工、拖拉机驾驶员2人死亡,直接损失38.96万元。

事故的教训:

1)误操作导致油品泄漏。操作工在对310号油罐进行加剂循环调和作业时,本应打开310 罐的副出线主控制阀,却错开了311号罐的副出线主控制阀,导致311罐装满的汽油泵入310罐并外溢,在罐区内外大面积扩散,形成爆炸气体;

2)安全系统报警没注意。310罐油品外溢后,曾发生声光、计算机报警,都被操作员忽视;

3)交接班到现场。操作员在15时15分发生操作错误,16时并没有按规定到现场进行交接班,错过了发现泄漏的时机;

4)拖拉机进厂没被制止。拖拉机进入一级防火防爆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拖拉机防火安全帽形如虚设,不能起到阻火作用;

5 5)消防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管理混乱,有些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半固定的泡沫灭火线底阀未装,延误了救火时机。 例6.物料泄漏遇高温表面或明火导致事故

由于放空管位臵安装不当,放空时油喷落到附近250℃高温的阀体上引起燃烧。又加热渣油带水,可产生突沸现象,渣油从罐顶喷出,粘污了设备及管线,用汽油进行洗刷时被汽油溶解后渗淌到下面的高温管线上引起自燃。

1974年英国尼普洛公司己内酰胺工厂的一临时管线破裂,造成大量己内酰胺泄漏,在厂区上空形成大量可燃气体蒸气云,遇明火发生大爆炸,全厂毁灭。

1973年日本信越化学工业公司氯乙烯生产装臵,由于阀门拧断,氯乙烯贮罐内6公斤/ 厘米2压力约4吨重的液体,在两分钟内全部喷出,扩散面积达12000米2,氯乙稀蒸气从催化剂的进气口进入到催化剂室内,由于继电器动作打火,引起爆炸,接着全系统发生爆炸。 例7.装臵内可燃物与生产用空气混合导致事故

生产用空气主要有工艺用压缩空气和仪表用压缩空气,如果进入生产系统和易燃物混合或生产系统易燃物料混入压缩空气系统,遇明火都可能导致燃烧爆炸事故。

某合成氨装臵,由于天然气混入仪表气源管线,逸出后遇明火发生爆炸,原因是这个生产装臵的天然气(原料)管线与仪表用空气管线之间有一个连通管,由阀门隔开。天然气压力为27公斤/厘米2,空气压力为7公斤/厘米2。在一次停车检修后,有人误将此阀打开,使天然气通过连通管进入仪表空气管线,再由仪表的排气管逸出,遇明火引起整个控制室爆炸。

燃物料严禁用压缩空气输送,这是因为易燃物料和空气接触以后,在容器内便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到明火、高热或静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某厂聚氯乙烯生产车间用压缩空气送聚合釜内的物料,当时由于冷却水中断,轴封温度升高冒烟,造成聚合釜爆炸。

正常情况下合成氨原料中,氧含量控制在0.2%以下,系统是安全的。 某合成氨厂重油气化炉加氧制气,配氮装臵的阀门没有关(充氮管道和氧气管道通过三通连接由两道阀门控制,但没有明显的开关标志和警报装臵),135℃的氧

6 气经氮气总管(氧气压力大于氮气压力)窜入压缩机然后进入原料气体精制系统,形成氢气和氧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系统发生爆炸。 例8. 系统形成负压导致事故

某厂一带有搅拌装臵的二硫化碳容器,用泵将二硫化碳抽空后充入氮气,将人孔盖移去用刮棒清除搅拌器上的固体残留物。由于温度下降,器内残留二硫化碳蒸气凝结,体积缩小,形成负压,空气便从人孔进入容器内,与二硫化碳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清除残留物过程中,刮棒和搅拌器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发酵罐通入大量蒸气后,若又将大量的冷液迅速加入罐内,则冷的液体使蒸气很快凝结,罐内形成负压,发酵罐被吸瘪。

某油页岩干镏装臵多次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原因是干镏气体(煤气)内含大量水蒸气,停产后温度下降,水蒸气冷凝,设备内产生负压,从不严密处漏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积存于管道及设备内,再开车时炉火窜入引起爆炸。 例9.贮槽液位计断裂,液氨冲出事故

发生日期 1988年4月11日、发生单位湖北汉阳县氮肥厂、原因类别设备附件有缺陷

事故经过 11月晚8时,2号液氨贮槽液计玻璃管突然断裂,液氨溢出,现场一片白雾,视线不清,值班主任甲带氧气呼吸器进现场想关贮槽阀门堵漏,最后在墙角窒息死亡。

原因分析

(1)液位计玻璃管安装不稳定,导致疲劳断裂,液氨溢出;

(2)现场抢救、指挥不当,监护措施不力,致使甲感到不适时,无力脱出现场

教训

(1)液位计安装应符合质量要求,应用高压板式液位计取代玻璃管式液位计,或采用磁性翻板液位计;

7 (2)到事故现场处理应有可靠救护设备,配戴氧(空)气呼吸器,救护应由两人同去,互相监护。 例10.液氨贮槽爆炸事故

发生日期 1987年6月22日、 发生单位安徽省毫州市化肥厂、 原因类别设备制造缺陷,管理混乱

事故经过 5月31日停车检修,至6月20日开车时,发现液氨数量不足,即向市蛋品厂借用液氨贮槽去太和化肥厂求援液氨。21日运回740Kg,22日又去装790Kg,在返回途中,路经某乡农贸市场时,氨罐尾部冒出白烟,随后发生爆炸,把重74.4kg的后封头向后推出64.4m,直径0.8m、重约770Kg的罐体挣断4股八号铅丝组成的加固绳,冲断氨罐支架及卡车龙门架,摧毁驾驶室,挤死驾驶员,途中撞死3人后停在97m远处。喷出的大量白色氨雾,87位农民灼伤中毒,汽车后部200棵树和约7000m2的庄稼被烧毁。最后造成10人死亡19人有后遗症,47人中毒。

原因分析

(1)液氨贮罐质量低劣。①该贮罐全部焊缝均未开坡口,焊缝熔合面极小,焊接质量极差,X光探伤表明,焊缝全部未焊透;②封头冲刷问题严重,无直边,封头直径与焊体直径不相等,平均错边7.5cm,最大错边15cm,为允许值的10倍;③集油筒与筒体焊接角缝不合要求,开孔无加强,焊后未进行整体退火处理和探伤;④不经批准,随意将该罐由固定式改为移动式,作为液氨贮槽,没有徘气口,没有进氨口,每次充装时需卸下安全阀接上充氨接管,还要拧开压力表接头,充当放气口。

(2)压力容器管理混乱。该厂没有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该罐本系化肥厂所有,未办任何手续借给蛋品厂用,化肥厂失去1台设备,无人问津。装液氨反而向蛋品厂打借条借用。其他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充装液氨时对氨罐的技术检验

制度均没有,连危险品运输证和挂危险品标志都未办理。驾驶员还酒后开车通过人员聚集场所。.终于酿成这起化肥行业少见的特大事故。

教训

8 (1)氨罐制造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并按压力容器制造规定制造和检验;

(2)厂部要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查,不合要求的贮槽坚决停用;

(3)贮运液氨必须按规定进行; (4)应按规定充装,严禁超装。 例11.冰机带入液氨爆炸事故

发生日期 1983年3月15日、

发生单位河北省南皮县化肥厂、

原因类别违章作业

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

15日由于合成工段氨冷器加氨过量,1名冰机操作工检查不细,未及时发现,以致大量液氨进入冰机气缸,又未及时处理,造成冰机气缸超压爆炸,该操作工被炸身亡。

教训

(1)厂部要严格生产管理,合成操作工要控制好氨冷液位; (2)冰机操作工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带液,及时处理。

冰机带氨水氨水带入冰机的危害和液氨带入冰机相似。因氨水也不可压缩,少量带入时会发生响声,损坏活塞、活塞环和阀片,大量带人时会造成气缸超压而发生爆炸。在小氮肥厂中已发生数起由于氨水带入冰机而引起气缸和顶盖爆炸的事故。由于冰机带液氨可以从“结霜”中预先得知,而冰机带氨水则只能声音和机声震动判断,故其事故的隐蔽比带液氨更大。

原因

(1)由于冰机吸气量过大或氨冷器加氨量少,使气氨总管压力降得过低,吸收氨水泵压力较高,氨水送入气氨总管从而进人冰机;

(2)吸收岗位开停车不当,在开车或停车时,将氨水送入气氛总管。

9 处理

(1)切断电源,紧急停下冰机后,通知吸收岗位; (2)由缓冲器底部排放氨水; (3)更换冰机油。 预防措施

(1)送碳化气氨总管压力不宜控制过低,一般应不低于0.03MPa; (2)吸收岗位开停车时要和合成加强联系,并且操作步骤要正确,当吸收岗位高位吸氨开车时要先开气氨阀,待气氨总管有压力后,应大于0.03MPa再开吸收泵打循环;停车时,要先停吸收泵,再关气氨总阀;当吸收岗位正常操作时,浓氨水制备合格后,应先打开浓氨水的进口阀再关循环槽进口阀;禁止相反操作以避免浓氨水无出路倒入冰机。 例12.球罐顶部放空管断裂事故分析

1、事故概况

2000年3月27日上午,昆明市某磷肥厂一台400m3 氮气球罐因检修需要,在降压放空排气时 (当时罐内压力为1.9MPa),其顶部的放空管与人孔盖封头的连接处突然断裂,断开后的放空管从两个操作人员之间飞过坠入地面,幸无人伤亡,但造成氮气供应长时间中断,严重影响了该厂化肥的正常生产。

2、事故原因分析

1)原始设计数据和现场检查

(1)该球罐的工艺参数为设计压力:3.06MPa;设计温度:常温;使用介质:氮气;容器类别:二类;容积:400m3 。

(2)该球罐顶部设有一个直径为500mm的人孔,人孔盖为椭圆型封头结构,盖顶部开孔并与一108×5mm钢管相焊接,管的另一端与Z41H型DN100的截止阀法兰连接,截止阀的另一端与一根90°弯管连接,放空管总高约3m。

10 (3)管件的断裂部位在人孔与管子的角焊缝热影响区。事故发生时,DN100截止阀的开启度为60mm左右,超过了阀门公称直径的一半。管件断裂飞出的方向,与 90°弯管排气的方向正好相反。

2)技术鉴定

(1)竣工资料审查 经查有关的技术文件,人孔盖封头与放空管组焊件均经检验合格出厂,其中人孔盖封头与接管焊接均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接管焊接结构检查 经检查接管与封头焊接是插入式结构,按设计图样要求封头内外均开坡口,为全焊透焊接结构。封头内表面焊缝宽均为15mm,焊高为5mm;外表面为角焊缝,焊高为6mm;其接管长度约为100mm,另一端与高颈法兰焊接。

(3)接管断口检查封头侧断口边缘距角焊缝顶部距离为2~20mm,断口大部分成45°倾角,管子侧断口存在明显的塑性变形,内径最大值103mm,最小值92mm,其径向变形量为11mm,断口顶部截面厚度为2.5~5.1mm,呈波浪形,并有不规则缺口两个。

(4)接管焊缝无损检测 经对封头与接管的内外角焊缝表面进行磁粉探伤和着色探伤,未发现表面裂纹及其它缺陷。对接管壁厚进行测定 ,除断口附近变形区域外壁厚均为4.9~5.2mm,故可认定接管壁厚为5mm。

(5)管材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试验 经取样复验,管子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均符合GB3087-82《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标准的要求。

(6)管子断口金相分析 经微观金相检查,其显微组织为铁素体+珠光体,非金属夹杂物为1级,晶粒度级别6~8级,基本符合材料标准要求。经分析,断口沿边缘部位组织变形明显,并产生与变形方向相同的二次裂纹,其断口的变形部位硬度为HV240~248,平均值为HV245,其基体的未变形部位硬度为HV183~186。

技术鉴定表明 :放空管与封头出厂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材及尺寸复验均符合设计图样要求,结构角焊缝经表面探伤检查未发现超标缺陷。但断口宏观检查表明,断口呈灰暗色,塑性变形严重;微观金相检查也表

11 明,断口边缘部分组织滑移较为明显。因此 ,可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塑性破裂事故。

3)受力分析

根据工程材料力学的理论分析,该球罐顶部的放空管部件是一个典型的悬臂梁结构 ,在排放氮气时,流体在出口处突然转角90°,从而使流体的横向冲力与放空管总长(力臂)构成一个力矩,而构件的最大弯矩正好在放空管与人孔盖封头的结合部。流体在排放时,对管件形成的最大弯矩与阀门的开启度及出口弯管的角度有关。这就要求排空操作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把握好阀门开启度的大小,同时要求在设计时尽量避免 90°弯管,以保证操作安全。

3、事故结论

该球罐顶部放空管断裂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在检修时 ,放空管阀门短时间内一次性开启过大,致使放空管与人孔盖连接处承载过大,导致管壁上的平均应力超过了管材的屈服极限和强度极限,因而造成连接处 (管壁上)的塑性断裂破坏。因此,管子的断裂是与短时间内阀门开启过大和结构设计不合理有关。

4、几点建议

压力容器顶部的放空管是按设备工艺要求和为制造、安装及检修、试验而设臵的排气装臵。在加强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安全管理的同时,不可忽视对放空装臵的安全要求。这一次放空管突然断裂事故,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同行参考: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应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在放空操作时,万不可将阀门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开启过大,开启度最好不要超过阀门公称直径的1/3,并做到小心缓慢泄压。

(2)放空结构设计应尽量避免气流出口处采用90°弯管,可选用120°~135°,以减少流体的横向冲力。考虑到排气时底部承受的弯矩载荷较大,建议选用厚壁钢管。另外为了增加该结构的稳定性,应在设计上考虑整体加固措施,防止排气振动过大。

12 (3)在制造安装时,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施工纪律,防止放空管用材错误并消除因焊接而造成的缺陷。

(4)在压力容器日常外观检查及定期内外部检验时,应加强对该部件的安全检查,重点是相应的焊缝及其母材处是否存在表面疲劳裂纹及变形泄漏,一旦发现应及时修复处理。

例13. 西安市“3〃5”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

1、概况

1998年3月5日下午6时50分 ,古城西安西郊 ,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储罐区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储罐区共有16个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中1000m3球罐2个,400m3球罐2个,100m3卧罐10个,残液储罐2个),共可储气3800m3(1900吨),其中3个空罐,实存气1600余吨,另外,储气区内还有7台空槽车。3月5日16时38分,接班的巡线职工检查,发现白茫茫的雾状液化气带着呼啸声从罐区一个400m3容积的11#球罐底部喷出,管理所及时组织内部职工堵漏抢险。16时51分“119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16时57分,距离最近的消防中队赶到现场。消防队员与职工一起继续采取被褥浸水冷冻的办法堵漏,用高压水喷射驱散地面液化气、倒罐等措施进行抢修。经过努力,泄漏曾一度得到控制,但因泄漏时间长且量大,漏出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扩散,最终还是未能堵住强大的气体,泄漏越来越严重,管理所已被笼罩在白茫茫的液化气中。18时50分发生空间爆炸(第一次爆炸),巨大的火球腾空而起 ,火势由北向南蔓延整个罐区,造成参加现场抢险的消防官兵和煤气公司职工中,11人当场牺牲(其中消防官兵7),受伤的31人中有一人因伤势过重,于3月8日逝于医院。市委、市政府于18时55分接到报告后,市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随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闻讯后也赶赴现场,省市领导在现场组成了抢救指挥部。19时25分,11 #球罐(400m3)发生爆炸(第二次爆炸),20时,附近的12#球罐(400m3)发生爆炸(第三次爆炸),烈焰冲上50多米的高空,引发邻近三台100m3卧罐安全阀排放、着火燃烧。3月6日约6时,火势和险情得到基本控制。在此期间,抢险指挥部迅速调集全市公安干警、武警、交警、消防队员、特警及民兵3300余人。省市13家医疗部门出动救护车56辆、医护人员200余名,同时来自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等地消防部队的49辆消防车及200余名官兵也赶赴现场增援。此次燃爆事故烧毁400m3球罐2台、100

13 m3卧罐4台,燃损槽车7辆 ,炸毁配电室、水泵房等建筑物 ,直接经济损失477万多元。

针对11 #液化石油气球罐底部泄漏的情况,调查组除查询目击者所能提供的信息之外,还对球罐的设计、选材、制造、安装、监检、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进行专项调查,同时对11#球罐液化石油气泄漏部位及其原因进行了观察、分析。

2、泄漏现场勘察情况

根据有关资料、目击者的证词及事故情况介绍 ,对11#球罐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现场发现因支柱烧塌,球罐朝东偏北方向倾倒。上温带北部有一条较宽的径向裂口,罐体底部的接管断裂,液相管及排污管均已扭曲变形,部分被压在罐体下面;排污阀、液相阀已与其管道断开,散落在原球罐位臵下方。

3、断口与阀门观察结果

1) 球罐底部排污管接头断口和液相管接头断口属事故过程中发生断裂时形成的断口,均有焊缝热影响区沿熔合线开裂,呈现瞬时断裂的剪切形貌特征,此处不可能出现裂纹缓慢扩展、长时间泄漏的情况。

2) 排污阀下部铸件断口是铸态平断口体,属事故过程发生的脆性断裂,加之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同样此处不可能发生长时间泄漏。

3) 排污阀与接管法兰密封情况观察。排污阀外形基本完整,阀体没有烧灼痕迹,外表面是一般铁锈颜色,球阀处于关闭状态。

(1)将法兰紧固螺栓卸下后观察,排污阀上法兰密封面与密封垫片下表面之间大部分贴合紧密;而方位正南,弧长约为60mm的扇区范围内,却贴合不紧,相应在上法兰密封面上可见金属光泽,密封垫片下表面光滑,因安装时由法兰密封槽造成的凸棱清晰可见,无损坏迹象。另外 ,接管法兰密封面与密封垫片上表面之间在上述方位的扇区上也观察到同样现象,即接管法兰密封面与密封垫片上表面之间有弧长60mm的扇区无贴合,在未贴合处,密封面显得更光亮(金属光泽),密封垫片更光滑。这些密封未贴合的部位,为液化石油气泄漏提供条件和可能性。

14 (2)排污阀与下接管法兰密封情况观察,其密封垫片完整且已烧粘在接管法兰密封面上,贴合情况好,说明密封性正常。球阀呈关闭状态。与排污阀下部连接的管段基本完好 ,仍保存部分保温层。

4) 液相阀密封情况观察

液相阀呈开启状态,经历过高温烧灼,其外形已扭曲变形。液相阀上法兰密封垫片内外边缘皱折翘起且完好,经过烧灼并粘结在上法兰密封面上,表明密封性良好。液相阀下法兰的密封垫片内也缘皱折翘起且完好,与法兰密封面粘结紧密,并烧成灰壳,说明密封性能好。

4、泄漏原因技术分析与结论

1) 从排污阀外形基本完好及外表面颜色,可判断此阀未经受严重烧灼;而液相阀已扭曲变形,纯属经历严重高温烧灼、碰撞所致。液化石油气液相泄漏时出现吸热汽化现象,阀体要降温,排污阀及相连的法兰盘在火场中仍能保持一般铁锈颜色系自身泄漏的必然结果。

2)排污阀上法兰密封垫片上、下表面与接管法兰、上法兰密封面均在同一方位存在无贴合部位(密封垫片上表面未贴合情况尤为严重),且未贴合面积大致相同,具备泄漏的必要条件。

3)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的无贴合部位,处于正南向,正对着液相阀(位于排污阀南边)下部连接管段炸开严重烧灼的位臵(朝北偏东方向),液化石油气喷射处着火就形成液相阀及其下部接管严重烧灼的火源环境 ,与目击者程英利的“漏气方位在南边”、“喷向南边的”证词等相符。

4)排污阀上法兰密封垫片距地约650mm ,表明泄漏位臵与抢修工人陶伟证词“由膝盖以上至大腿77公分处冻伤,有明显的冻伤红肿,膝盖以下没有冻伤”相近。

综上所述,排污阀上法兰密封垫片由于长期运行导致的受力不均匀,使得与法兰密封面不能完全贴合,局部丧失密封功能(失效),从而引导液化石油气泄漏。

5、建议

15 密封垫片物理性退化,与球罐连接的阀体、管道处于悬挂状态,以及阀体开、关操作的周期性冲击、震动都会造成法兰密封面各部位及螺栓受力状态变化 ,为此建议: 1)改进法兰密封面、密封垫片结构; 2)定期更换法兰密封垫片并检查紧固螺栓表面裂纹; 3)注意球罐底部管道等附件的相对稳定性; 4)避免周期性冲击、震动。

例14. 2016年8月17日17时48分左右,淄博市桓台县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氯甲烷一车间,在对汽液分离器上部球阀进行带压堵漏作业过程中阀体断裂,发生泄漏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带压堵漏过程中,堵漏剂的注入和延伸使汽液分离器上部气相出口阀门的上下法兰间出现胀力拉伸,由于堵漏卡具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造成阀门发生脆性断裂,含有氯化氢、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有毒物质的气体迅速外泄,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例15. 2016年8月22日19时50分左右,滨州市滨城区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一辆运输罐车在进行二氯丙烷装车作业时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经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未打开罐车气相排空管,错将罐车的进料管(液相)当做排空管接入排空系统,致使进料时罐车内的空气无法排出,充装进的二氯丙烷压缩罐车内气相空间致使压力增大,当拆卸快装接头时,罐车内的二氯丙烷在气相空间压力作用下向外喷出。现场人员在未佩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处臵导致中毒,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例16. 2016年8月26日5时50分左右,德州市临邑县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甲酸酯装臵车间,在维修赶光釜放料管时发生泄漏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发现赶光釜放料管处有微量泄露时,操作工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拔出放料软管,残留的氯甲酸正丙酯溅至操作工面部,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16 例17. 1994年4月8日13时30分左右,平圩发电厂燃料分场2号运转站底部11m处,由厂检修队承包更换落煤管。此时,在3号A落煤管平台上切割螺丝的一名检修工闻到一股烟味,经检查发现正在焊接的3号B落煤管口下方的皮带着火,并在蔓延,马上喊其他检修工一起救火。此时工作负责人赶到,一边报警一边救火。1h后大火被全部扑灭。

事故原因:高温焊渣溅落在可燃的皮带上,致使皮带着火,造成火灾。是一起违章作业的责任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 :

1、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皮带上进行焊接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2、防火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业有随意性,违章作业。

3、单位对外包工程在安全管理上有以包代管现象,违反了上级关于对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4、消防设施存在数量不足,性能不完善的问题。

例18. 2016年4月3日20时左右,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一期厂区东北区域的环保废水装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企业的环保污水处理设备(蒸发干燥器)在废水蒸干过程中,其残渣中有可能存在热敏物料,温度持续升高发生爆炸。

例19. 2010年4月8日16:30左右,某公司二分厂高温胶岗位1号线脱水真空度下降,班长A先生立即赶向现场处理,发现泵内因DMC有少量结晶,需要用蒸汽加热吹扫疏通物料。A先生抓住蒸汽软管,打开蒸汽阀门,当用蒸汽软管甩头对着真空泵吹扫时,软管前端用10号铁丝捆扎的钢管忽然脱落,铁丝挂住了A先生的工作服口袋,软管管口蒸汽对着其腰部吹扫,造成腰部及背部12%面积烫伤,其中5%面积为深2度,4%面积为浅2度。

促成因素:

1、真空泵没有蒸汽伴热管,造成物料结晶,堵塞管道。

2、没有使用金属喉码捆扎软头甩头,只使用铁丝造成软管与金属钢管捆扎不牢固。 根本原因:缺乏蒸汽软管连接方式的管理规定。

采取的措施:

1、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的物料,杜绝用铁丝联接捆扎软管,均使用金属喉码上螺丝固定。

2、真空泵前、后管道加蒸汽伴热,防止物料结晶。

例20. 2007年4月26日上午8时40分,山东省青岛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苯胺厂维修车间主任联系罐区班班长要求办理动火证,动火地点是混酸罐区,作业内容是混酸配管。上午8时10分,罐区班班长在填写了动火日期及动火部位后转交给一操作工,要该操作工联系进行化验动火分析。8时35分,罐区班班长电话联系恒源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员签字批准动火,在有关人员签字后,罐区班班长将动火证交于维修车间主任。此时已有一名电焊工和一名维修工爬上2#废酸罐罐顶,维修车间主任拿到动火证后也立即爬上2#废酸罐罐顶。罐区班班长则站在该罐东侧5米左右处进行现场监护, 5分钟后发生爆炸。1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因伤势过重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次作业动火票所指定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含糊不清,是否进行了动火分析还不确定,取样点在哪里、谁取的样和要求分析的项目不明确,动火票没有关键的可燃成份的含量指标,各审批人员在既未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也未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化验员、现场操作工安全技术素质低,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五篇:123煤矿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中,我们重点分析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和江苏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7.22”事故情况,同时也简要介绍江西丰城矿务局建新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4.6”瓦斯爆炸事故

2001年4月6日21时14分,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以下简称陈家山煤矿)四石门皮带下山延伸段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波及四石门轨道下山、采区总回风下山及41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等区域,造成38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重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成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濮洪九同志为组长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国务院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矿井概况

铜川矿务局现有9对生产矿井和1处在建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10万吨/年。陈家山煤矿1982年12月15日建成投产,设计能力150万吨/年。

该矿井田走向长5.5km,倾斜宽3.7km,面积约20.4km2。井田采用走向平硐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沿走向开拓四个石门布置四个采区,目前只有四石门生产采区在生产,布置一个综采放顶煤工作面,3个延伸下山掘进工作面。矿井主采煤层为侏罗系延安群4-2#煤层,井田内煤、油、气共生,水、火、瓦斯等自

然灾害严重,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危险,发火期一般为3-6个月,最短24天,煤尘爆炸指数为35.42%。

四采区皮带下山2月16•日由综掘三队开始掘进,掘至180米后,改掘415准备工作面运输顺槽,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2.5米,工作面掘进至74米时遇到断裂构造,瓦斯涌出量最大达8 M3/Min 。随着瓦斯涌出量的增加,掘进工作面的风机从开始的一台到发生事故时已增加到4台,总回风量为720 M3/Min。4月1日开始进行边掘边抽。

矿井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抽出式通风,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1年4月6日四点班,在四石门采区生产区域有4•个单位,分别是综采二队在41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出煤、综掘一队在施工总回风下山延伸、掘三队采用炮掘施工轨道下山延伸;综掘三队施工延伸皮带下山,事故前,由于瓦斯浓度大,瓦斯浓度比较高,部分职工在横川附近清理溜子、皮带。21时25分,矿调度室值班员李继龙接到掘进三队工人尚桂岭在井下四泵房汇报,他听到一声巨响,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家山矿立即成立了救灾指挥部,组织抢救工作。矿救护队于4月6日21时45分下井抢救。局救护大队和下石节救护队也于当天24时赶到现场,参加抢救工作。13时37分现场抢救工作结束。4月6日四点班四石门下井作业的76人中, 22人安全升井,死亡38人,受伤16人。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事故类型

由周围巷道受冲击的动力现象分析及,事故类型为瓦斯爆炸。在井下现场勘察中未发现煤尘爆炸产生结焦的明显痕迹和残留物,确定事故类型是瓦斯爆炸,煤尘没有参与爆炸。

2、爆源点位置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从巷道的破坏及设备受冲击的状况分析,在皮带下山延伸交叉点机头处爆炸冲击波对四周形成明显的放射状。因此确认爆源点在四采区皮带下山与左右横川交叉点皮带机头附近。

3、瓦斯积聚原因分析

415皮带下山延伸巷道在掘进工作面到发生事故前已安设四台局扇为其供风现场勘察证实,爆炸发生后四趟风筒均完好,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四台局扇没有正常通风。因此,瓦斯积聚的原因是: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

4、引爆火源分析

通过调查、现场勘察和分析认定,电器设备引起瓦斯爆炸的可能最大。

综上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进的过程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致使工作面瓦斯时常超限。事故当班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电气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陈家山煤矿生产区域全部集中在四采区,而四采区下山部分在没有构成主要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和掘进回采巷道,违反原《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的规定。且生产布局不合理的集中。在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规定:“”。

2、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达8M3/Min,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四台风机和四趟风筒为其供风,在4月1日采用边掘边抽措施前已掘进巷道180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关于“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规定。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虽然按有关规定在四采区的三个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安设了瓦斯监控系统,但瓦斯监控系统不能实施超限断电,且瓦斯传感器严重失修,不能正确反映瓦斯的变化情况。矿井也未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5条的规定报送瓦斯监测日报。

4、矿井入井人员携带的是过滤式自救器,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101条关于“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这起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铜川矿务局局长被撤职,4人被开除公职,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局级以上5人、处级6人)

二、江苏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7.22”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001年7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岗子村五副井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9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8.2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朱榕基总理、李岚清、吴邦国副总理和罗干同志当即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局长张宝明、副局长

赵铁锤于当晚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工作。并成立了以赵铁锤副局长为组长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矿井概况

岗子村五副井于2000年2月投入生产,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年产量约4万吨。现有职工350人左右。

该井采用立井单水平开拓,共有12个采掘工作面。采煤方法为巷道式,人工装煤,人力推车运煤,立井双罐笼提升。矿井为独眼井,在井筒内安设了硬质风筒,抽出式通风,主扇排风量178m3/min,向韩桥矿采空区漏风量180 m3/min。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95 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4.84m3/td,属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6%。

五副井在未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建五井风井的名义按主提升井建设,从开工到投产直至事故发生,从未取得任何有效合法证件。据此可以认定,五副井是一个未取得有效合法证件并得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默许认可的非法生产的独眼井。

(二)事故简要经过及抢救过程

7月22日8时许,该矿早班工人入井与夜班工人交接班,夜班工人陆续升井,早班工人进行正常作业。当时井下共有105人作业。9时10分左右,刚走出罐笼几步的一名工人听见了爆炸声并看到井筒冒浓烟。此时矿长庄金才正在离井口不远处验收木材,当他意识到发生事故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救护大队和权台矿中队于11时20分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相继作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管局、国家煤监局局长张宝明、副局长赵铁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明波、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副书记李源潮、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梁保华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为竭尽全力抢救井下人员,徐州矿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江苏天能集团等单位参加的事故抢救工作。经过历时5个昼夜的抢险,共找到88名遇难者。至今尚有4人下落不明,经分析认定已在井下遇难。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爆源点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分析,认定这起事故发生在1701回采工作面。

2、事故类别的分析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样品检验和技术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从现场的破坏状况看,爆炸的威力很大。在巷道支架上发现有明显的煤尘爆炸结焦物,调查组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安全技术及工程实验室对井下结焦物的样品进行化验,化验结果证实煤尘参与了爆炸。

2)该矿煤种为气肥煤,煤尘的爆炸指数为46%,具有很强的爆炸危险性。

3、瓦斯积聚原因

该矿井为独眼井,在井筒内安设直径为0.7米的铁风筒,主扇抽出式通风,风量只有178m3/min。事故发生前,主扇一直未开,因该矿井下巷道与相邻的徐州矿务集团公司韩桥煤矿的采空区连通,矿井通风主要靠徐州矿务集团公司韩桥

矿采空区漏风,据韩桥矿测定,实际漏风量为180 m3/min左右。韩桥矿韩桥井为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95立方米/分。

发生事故的矿井井共有12个采掘工作面,井下又有多处盲巷,通风系统复杂。因此,该井采掘工作面基本处于微风甚至无风状态。

1701工作面虽然与东巷和280回风巷相通,但由于该工作面是巷道式采煤,巷深10-12米,局扇经常停开,造成瓦斯积聚;新开采的巷道又经常与采空区贯通,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向回采工作面。因此,1701工作面具备瓦斯积聚的条件。

4、爆炸火源的认定

从1701工作面现场的情况分析,工作面在放炮。且当班没有使用放炮器放炮,采用明火放炮。这次爆炸的火源是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的火焰。

5、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矿采用独眼井开采,主扇未开,井下采掘工作面处于微风甚至无风状态,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不按规定洒

水防尘,工作面和巷道煤尘很大,煤尘又具有很强的爆炸性;放炮产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6、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这次事故共查处相关责任人 46人,其中:死亡和自杀免于起诉2人,已逮捕8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人,留党察看二年1人,开除党籍1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双撤2人,行政撤职14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记大过1人。

(九)事故的教训和启示

1.地方政府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致使辖区内的采矿秩序相当混乱,将本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关闭的五副井纳入日常管理,收取税费,客观上使之合法化;对有关职能部门包庇、纵容五副井非法建井、生产的行为失察,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非法小煤矿的保护伞。

2.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着失职、渎职行为。煤炭部门违规为五井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地矿部门对五井超层越界、五副井非法开采行为熟视无睹,不

予制止;劳动部门对五副井大量女工从事井下作业行为失察。公安部门明知五副井为非法矿井,违规允许以五井的名义购买炸药。致使五副井能够长期存在并非法组织生产。

3.矿主庄金才明知五副井没有取得有效合法证件,长期冒用五井的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要钱不要命;为使五副井合法化,弄虚作假,行贿办证;违反《劳动法》非法雇佣大量女工从事井下劳动,导致23名女工在事故中遇难。

4.五副井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独眼井开采。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无基本通风、防尘、排水系统;明火放炮;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电器设备失爆严重。

三、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2 3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1年12月30日17时28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600水平东采区西翼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396吨,瓦斯量86670立方米。造成20人死亡, 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84.6万元。

(一)矿井概况

该矿1958年建井,1961年投产,197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51.32m3/吨,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8.86m3/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发生事故的1008西风巷切眼位于一600水平东翼采区的西翼,设计长度140米,于12月26日开掘,该掘进工作面属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采用一台28KW局部通风机送风.迎头风量126m3/分。

(二)事故经过

12月 30日中班17时28分,1008西风巷在放炮时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放炮调室内的安全员即刻打开压风自救开关,有6人钻到压风自救袋内,只有一人获救;高浓度瓦斯将撤至进风流的1008西皮带措施巷、在2#底板下山扩削的、进风措施巷扩修的和1103措施巷扩修的一些人员窒息致死。

(三)事故原因和教训

1.施工的1008西风巷切眼处于卸压带范围之外,而且处于应力集中异常带,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

2.1103东回采工作面开采违反设计、回采工作面上段越过设计停采线回采30米,受采动应力影响,周边巷道破坏严重,导致1008西风巷切眼掘进回风系统不畅通,瓦斯逆流蔓延,使事故扩大。

3.“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中的在2#底板上山西措施巷设置的门和压风自救设施不合要求。

4.1008西风巷切眼放炮时,该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三处巷道维护人员未按规定撤至安全地点。

5.采掘关系严重失调,生产系统不完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条的规定,在2#底板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通风系统混乱。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安全事故案例学习 下一篇:钳工安全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