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共8篇)
篇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加强职业培训,加速培养造就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由之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培训制度
以服务首都经济和促进就业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职业培训制度,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梯次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推行企业新录用人员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战略新兴产业、公共公益服务等相关岗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落实职业资格准入,鼓励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实施技能素质提升工程,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实现在职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
完善创业培训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有效衔接,鼓励创业者通过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二、构筑开放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有效集成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构建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监管到位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转换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联合一批,优化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建立现代职业培训体系。
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功能定位,依托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职业培训联盟,完善职业培训的产业板块支撑;挖掘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建设高水平公共实训平台,“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促进30个跨行业、专业化、社会化、示范性的公共实训集群化建设,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训基地支撑;发挥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和联系国际教育资源紧密的优势,建立职业培训的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开发、引进国内外示范项目,完善职业培训的多元智力支撑。
三、构建高质量的技能考核评价体系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大适应首都发展需要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开发力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优化运行机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和质量。
健全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完善多层次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机制,每年举办不少于30个职业(工种)的行业、地区性职业技能竞赛,每3年举办一次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
四、实施职业培训五项行动计划
为适应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着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职业培训五项行动计划。
(一)岗位技能全员培训计划。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研修培训、弹性学制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技能人才。“十二五”期间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行业领域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参加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高技能人才“百千万”带动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物在解决技术难题、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开展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带徒传艺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含量较高、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中,加快培养一批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精湛技艺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予以资助。“十二五”期间提升完善100个首席技师工作室,并对30个重点工作室给予30万至5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带徒传技、实施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应用推广、组织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等任务;支持5000名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前沿理论、技术革新研修培训;发挥行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年培养8万名高技能人才目标。
(三)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储备计划。建立技能人才调查制度,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目录,引导职业培训。围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城南行动计划以及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等战略重点,实施技能人才储备先行制度,通过技能人才需求的先行调查、技能人才计划的先行制定、技能人才开发的先行实施,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旅游服务和文化创意等产业,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储备。对掌握绝活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师带徒”技能振兴工程,在本市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并在全国范围扩大招生和培养。
(四)就业培训援助计划。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坚持就业导向,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和公益性就业岗位需要,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培训与就业对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培训援助,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五)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立足首都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完善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大学毕业生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实践的综合培训,依托创业服务园区、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成功人士,强化创业指导、创业扶持、创业服务,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科技创业。
五、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
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薪酬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职业进行试点,研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
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所做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对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市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在京工作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来京务工人员,经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为优秀的,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
继续加大职业院校高水平教师引进力度,获得或培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教师,可从外省市直接引进;对职业院校急需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通过了本市引进人才综合评价的,可从外省市引进。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咨询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对企业、职业院校根据生产和教学需要引进、聘用的国外专家和留学生,享受本市有关人才的优惠政策。
七、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
整合信息服务资源,优化信息支撑环境,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升职业培训信息网络功能。夯实基础、集成开发,建立集资源配置、职业分析、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开发五位一体的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信息服务内容和手段,为企业和技能人才提供培训、使用、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等多维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交流共享平台;加强职业培训系统网络监管,完善培训过程和风险点的管控,全面提升职业培训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八、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坚持“服务就业、高端引领、内涵发展”的原则,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研究,成立市级职业技能研发机构,组建专家队伍,建立研发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发展趋势和人才成长规律探索,做好技能人才的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研究和开发新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培养制度,建立教师培养专项资金,实施职业培训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建立教师进修基地,加快培养一大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人的教师实施专业化培训,“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位专业教师都参加一次培训,“一体化”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建立职业培训教师国际交流学习机制,逐步形成一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专兼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
九、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职业培训投入机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企业新录用人员、新生劳动力和来京务工人员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标准制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和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以及给予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等工作。
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的比例提取,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区县政府可依法实行统筹,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形成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市区两级职业培训管理和培训指导服务机构,形成全市上下紧密结合、运转有效、监督到位、支撑有力的职业培训监管平台,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十、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组织保障
要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进行表彰。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作为稳定就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落实责任制,完善措施,加强考核,全面推进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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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篇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职业培训统筹管理
(一)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设立职业培训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负责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经济信息、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民政、国土房管、移民、工商、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避免培训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市统筹办根据市场需求,对各类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统一制定职业培训规划、统一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质量考核。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对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三)建立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职业培训进行动态管理。信息管理平台要具备培训机构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监督等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为政府 —1—
加强培训监管和购买培训成果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
(一)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将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60%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企业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岗位练兵活动,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并为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对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使职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予以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院校的技能培训功能。职业院校应积极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结合社会需求开展重点产业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应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技能培训能力。依托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
(三)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和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健全准入、管理、评估、退出机制。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引领、多方共建的原则,依托企业、职业技术学校建设一
批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专家工作室,发挥其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能力建设研究机构在预测及发布就业信息、开发新兴职业标准、开展教研教改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
三、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由市统筹办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将培训质量好、社会满意度高的培训机构纳入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依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行机制。
(二)建立直补个人、企业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推行政府补贴培训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政府补贴方式。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培训工种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和就业效果挂钩,由市、区县(自治县)统筹办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引导职业培训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与职业培训配套的鉴定补贴办法。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群扩大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士官),职业(工种)扩大到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的所有职业(工种),由财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贴。
四、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努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就业需要和国家职业标准,大力推行与就业创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内容。基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库区移
民、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农民、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的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提升就业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职工,要结合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带徒、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对退役士兵(士官)和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开展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
(二)强化职业培训的能力建设。整合各类职业培训资源,重点建设一批职业培训和鉴定示范机构,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能力。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技术学校加快培养一体化教师,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三)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监管。有关部门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规范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适时调整职业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要严格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督促职业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和收费公示规定,按照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和收费标准如实进行招生宣传和收费公示。要强化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保证金制度、办学水平考评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促进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要把参训人员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评价依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提升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社会化评价制度,改革企业技能
人才评价模式,推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统一鉴定模式,积极推进农民工专项能力考核。针对培训项目特点,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元化评价模式,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鉴定需求,有效确保职业培训质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篇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本刊讯 7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市档案局(馆)党组最近就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作出部署。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要求:(1)依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日常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从源头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时,要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部署,大力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导。当前特别要做好奥运档案工作。(2)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馆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作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步伐;要抓好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在建设选址、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使档案馆切实达到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备,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作用。(3)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切实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步,要进一步完善归档责任制,要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篇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8〕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测绘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测绘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当前,我省经济建设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促进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各项任务对测绘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西部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测绘工作。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放利用的关系,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需求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二、加强基础测绘,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省、市、县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基础测绘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切实做好本级基础测绘年度经费的落实和核拨。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设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推进全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统筹全省行政区域内航天航空遥感资料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加强重点发展区域数字城镇建设。到2010年,建成集平面、高程于一体的高精度省级综合性基础控制网,完成1∶1万比例尺地形图必要覆盖和重点地区的更新,完成10个地级城市规划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重点城市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完善省、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示范项目建设。
(七)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依法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基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更新,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关中地区3年,陕北地区4年,陕南地区5年。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统一省、市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向市、县延伸。依托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权威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为全省自然资源、经济社会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提供科学、准确的地理空间框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九)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各部门地理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利用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入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汇交的成果资料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十一)拓宽测绘应用服务领域。基于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成果构建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设,组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立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实现面向社会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加快实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程,加强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扶持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支持西安卫星导航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拥有先进技术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利用。
三、加大测绘科技创新力度,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全省高等院校、测绘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四)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协作,整合集成测绘行业科技优势,实现测绘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学术和技术交流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机制和联合协作机制的形成。鼓励测绘单位参加国际测绘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外包,巩固我省测绘科技水平的国际领先地位。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五)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陕西省测绘条例》要求,健全本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县级政府要明确测绘统一监管的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和负责人,把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十六)进一步完善地方测绘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地方测绘法规,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七)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任何部门及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应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十八)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加大测量标志保护财政资金的投入,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制订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测量标志埋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域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重要地理信息标志的建立。严格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十九)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加大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活动的监管。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网络地图保密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十)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
五、加强领导,建设一流测绘队伍
(二十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依法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把测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十二)建立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行政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
(二十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着力培养测绘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加强测绘文化建设,宣传和弘扬以国测一大队为代表的“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测绘队伍。
陕西省人民政府
篇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38个,调解人员925人。己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2000余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昌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
—1— 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开发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和谐昌宁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二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强调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设立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
—2— 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员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3— 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乡(镇)要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控制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
—4— 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继续推进、巩固和完善调解进交警、进医院工作。积极探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诉前前置”的制度,即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均须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法院在立案前先行问询了解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取得经调解为未达成协议证明。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指导当事人到纠纷所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
—5— 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我
—6— 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范围,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组织实施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总人口人均不能低于0.3元计算。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司法所在指导人民
—7— 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达到带动一片、影响一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篇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2010年11月11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鄂政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健全,以及部分地方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全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仍大量存在,已成为提高全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2012年前,全省将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我省2012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
2、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3、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4、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5、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6、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7、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8、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9、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2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
10、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
(一)省经信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实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并严格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认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桥梁纽带的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产业规范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县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引导作用。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
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省及各有关市、州、县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名单以及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篇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方针, 加大资金投入, 强化责任考核, 全力落实减排措施, 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 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 增加了减排指标, 拓展了减排范围, 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 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 产业结构偏重, 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 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 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 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 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关键措施, 狠抓督促检查, 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 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 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 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 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 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 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 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 制定整改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 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 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 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 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 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 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 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 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 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 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 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 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_石膏法等湿法脱硫, 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 2013年, 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 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 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 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 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 2011年底, 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 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 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 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 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 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 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 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 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 , 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 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 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 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 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 各县 (市、区) 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 2011年年底前, 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 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 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 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提高外省电量输入, 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 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人关, 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 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 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 2012年, 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 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 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 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 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 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 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 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 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 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 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 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 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 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 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 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 促进再生水利用, 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 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 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 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 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 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 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 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 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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