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关键词: 公民 宪法 维护 教学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精选6篇)

篇1: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理解维护宪法尊严的意义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2.教学难点

首先,宪法的地位和重要性决定了该内容在本章的重要作用,从知识架构的角度来说,理解了该部分内容对于后面法律知识的学习意义重大。其次,从理论理解的角度来看,现实生活中存在违反宪法和违反具体法律比较难以区分的现象,不利于学生从理论上把握宪法。最后,从学生“自觉维护宪法”的行为养成角度来看,宪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这是教学难点。

三、教学方法

启发式教学法、材料对比法、讲解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

四、教学过程

我们要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引思明理】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板书)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板书)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板书)

教师引导学生进一步回顾初中所学宪法知识,带着问题,结合教材内容加深学生对宪法内容根本性的认识。

设置问题〉

1.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哪些问题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2.我国宪法对这些问题都做了哪些规定?

学生对照教材找出答案,教师予以正确点评,利用课件,以图表形式归纳宪法内容根本性。

为了加强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利用多媒体出示普通法律(刑法,民法)法条规定,以与宪法作内容方面的对比,强调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阅读上述材料,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材料中刑法与民法是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通过对比得出结论:宪法从内容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书)

对于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教师可以从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入手,通过材料举例,对比讲解清楚。

设置问题〉 1.什么是法律效力?

2.仔细阅读下列材料,说说我国刑法与民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这表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是什么关系

3.教材中宪法第五条有哪些规定?材料7表明了什么意思? 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材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教师出示上述材料,学生认真阅读法律条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从而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它们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在教学中,教师要讲明一点,违宪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少发生的,因为宪法规定的是一些原则性问题,指导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违宪表现在立法上。宪法以外的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之抵触,如果发生了抵触现象就是违宪,根据立法法的相应规定就要归于无效或由有关机关进行修改撤销。这一点也说明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这个问题理论理解难度不大,教师可以借助图表,设计问题,通过直观的数据比较帮助学生获得认识。教师利用多媒体展示:宪法与普通法律在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不同。〈设置问题〉

1.宪法的制定、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在程序上有什么特别规定? 2.宪法的这些特别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说明了什么? 投影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与修改程序的不同 程序 法律名称 制 定 修 改

宪法 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普通法律

学生结合教材第79页内容,参照投影材料,进行思考,解决问题。

教师对该板块内容进行阶段性小结,帮助学生明确宪法的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进一步提示学生从 宪法的作用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国家治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进入领悟宪法板块的学习。

(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板书)1.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板书)

学生理解该问题有一定难度,教师可以借助材料,再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在充分认识宪法地位的基础上,以设置问题为教学线索,由浅入深讲解为主,激发学生对该问题的理性思考,从而理解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

设置问题〉

1.你知道国家的治理方式有哪两种? 2.人治与法治有何不同?

3.为什么说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4.教材第79页案例中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哪部具体法律?为什么说该税务局也违反了宪法?

请学生阅读材料并回顾初中所学知识,了解我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之处,由此引申至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材料8.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治国方略 区别

治国基础

法 治

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人 治

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 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治国特点

治国原则 体现平等原则 体现不平等原则

材料9.我国宪法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材料10.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通过阅读材料,学生讨论问题,教师通过讲解点拨,突破教学难点,使学生明确宪法的核心地位: 法治的精神是抛弃人治,简单来说就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处理社会、国家的一切事务,使其不因时间、地点和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以,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该部分内容理解难度较大,通过教师讲解,逐层递进,加深学生对宪法核心地位的认识。再继续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既然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怎样贯彻《宪法》?

(2)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板书)

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讨论获得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应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使学生明确基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基于宪法的核心地位,遵守普通法律就是在贯彻宪法;反之,任何违反普通法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宪法。

教师根据教材归纳如下:

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具体做法是:(1)青少年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宪法至上”观念。(2)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也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做的事。(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教师出示一组感人图片,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等高尚情感,涵养爱国情感,渗透德育教育,由情入理,突破教学重点,通过学生分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明确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不是空洞抽象的,是可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的。从而培养学生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意识。

(三)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板书)

1.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板书)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板书)3.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板书)〈设置问题〉

1.这些图片都表达了什么情感?

2.图片中的人物都在用什么实际行动维护祖国利益,捍卫宪法的尊严? 3.青少年应该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师汇总青少年在实践中维护宪法的具体做法

①要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②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按宪法规定办事,对宪法提倡的行为要努力去做,对宪法禁止的行为要坚决不做,对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做出的某些行为一定要做,并且做好;③要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以捍卫宪法的尊严,为保证宪法的顺利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课堂小结]

教师利用板书,采用对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照应导入,强调重点、难点,对本节课内容梳理归纳,帮助学生强化对宪法的认识。【体验导行】

[课堂练习]

运用案例进行课堂练习,通过分析案例,加强学生自觉维护宪法、尊重宪法意识的养成教育。

案例:李某在某中等职业学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给收信人造成了不良后果。

1.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2.这个案例对我们理解宪法的“母法”作用有什么启发?

教师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确,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现实生活中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较少。对于中职生来说,能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自觉遵纪守法,就是对宪法最好的尊重与维护

[课后作业]

1.请通过书籍、网络等渠道查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说明宪法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说一说,你准备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做到尊重、维护宪法。

板书设计: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护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法是法治的标志 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权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

法权威

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

六、教学反思

针对本课时三个不同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认知水平,把教学过程划分为三大教学板块并确定不同板块的教学思路。认识宪法板块,学生对该部分内容有一定了解,理论知识理解难度较小,主要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解决;领悟宪法板块,理论内容相对抽象,以教师讲解为主,结合材料帮助学生领悟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以此突破教学难点;维护宪法板块,通过大量图片材料,设置感人情境,引导学生对宪法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最终回归到生活实践,巧妙突破教学重点,帮助学生树立自觉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整体教学思路清晰,分板块教学目标明确,借助大量有说服力的材料,精心设置问题,串联板块主题,逐层推进学生对宪法的认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至上,要在实践中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

存在的不足是:本节课教学内容多,课堂容量大,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准确把握教材,严格控制课堂教学时间。

篇2: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第二课时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公民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2.情感态度观念

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

3.运用

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树立人权意识也是增强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必然要求。因此把这个内容作为本课的重点。

2).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课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学生增强公民意识,而要树立公民意识,就必须首先建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在教学中,必须引导学生把认真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达成增强公民意识这一教学目标。

2.教学难点

增强公民意识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在本节课的教学中,帮助学生了解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些规定并不困难,但要使学生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则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它不仅要求学生了解,更需要学生认同和接受。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教学,不仅要解决认知的问题,还要解决学生思想转变的问题,而思想的转变往往是心灵深处的革命,是难以实现的变革。

解决这一难点,既要教导学生正确认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又要把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相关案例引起学生的思索与情感共鸣。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材从在生活中是否应该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利入手,让学生认识到公民权利与我们的生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正确行使拥有的权利,并引导学生认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

同时还要教导学生认识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依法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忘履行义务。

三、学情分析

当代的青少年维权意识很强,经常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新闻舆论和网站论坛等形式讨说法。但中职学生总的来看知识面比较较狭窄,思想也不够成熟,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认识也过于片面,更有少部分学生只知道维护自身权益,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这一课的教学中,有必要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展示材料:

某中职学校的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接到通知,本专业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学校大会堂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小张: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小王:我们现在参加实习,这么紧张劳累,还参加什么人大代表选举? 小李:学校让我去,我就去,但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与我关系不大。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你赞同以上哪个观点?并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1.增强公民意识 学生讨论回答:略。

教师总结点拨: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我国公民行使主人公地位的体现,不应该随便放弃。

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普通法律确认的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师: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多种多样的权利,我们刚才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是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其中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得,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婚姻自由权等),人应该全面地享有这些权利。下面,我们来讨论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1.“宿舍门事件”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广东省佛山市某中职学校,为了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生活,毕业后尽快融入社会,融入工作,于是把企业文化引进校园,在进行军事化管理的同进,还对校园环境、课室和学生宿舍按企业标准进行整改。其中有两项整改内容引起学生的争议:(1)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学生,方便与学生家长联系,决定在每个宿舍门口贴一张学生详细资料表,要求贴上学生大一寸相片,还要填写家庭电话和家长手机号码;(2)宿舍摆放军事化,被子要叠成广场状,床上不能摆放衣物、书本和其它物品,床底只能摆放一对白色回力鞋和一双拖鞋。为了警示学生严格按要求办事,该校教官把不合格的学生的被子和衣物扔到宿舍地面,把不合格的鞋子的鞋带剪断。有些学生不满校方和教官的行为,纷纷上论坛发贴和打电话给媒体,这就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宿舍门事件”。

教师:同学们看了这个案例,思考两个问题:

(1)学校和教官的做法有没侵犯学生的权利?如果有侵犯的话,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呢?

(2)如果你是该校的学生,你的被子被教官扔到了地上或者你的鞋带被剪断了,你会怎么做?

学生讨论回答,老师加入讨论进行点拨:略。

教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和人权理念,学习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文明进步成果,不断深入具体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正确途径,等等。这些人权理念在人权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

教师:中国建国以来,人权事业取得五大成就。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领域的一个突出进展是,突破了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口号的“左”的思想束缚,确立了人权观念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人权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

二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7年的1479万。人均预期寿命由1978年的68岁提高到目前的73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得到了不断扩大和有效保障。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民主权利依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基层民主,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直接选举权利。

四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改善。2006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结束了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目前,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两基”人口已达99%,跻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身于义务教育水平较高国家行列。

五是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师: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请各小组学习一下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了解一下,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公民义务。

小组派代表发言,师生一起小结:

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案例: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抚养父母的义务。问题思考:同学们认为王先生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学生讨论交流。

老师点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某企业的职工因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多次找企业领导协商,均被告企业领导以企业困难重重为借口,予以搪塞。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们联合起来并召集了部分亲戚朋友,在企业所在区举行游行活动,结果造成交通堵塞。教师提问:

(1)根据以上事例和宪法规定,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2)上述事例中的企业职工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怎样才能既维护自己法定的权利,又履行自己法定的义务? 学生回答:略。

教师:中职学生要坚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还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原则;(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另外,我国公民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义务。上述事例中,企业职工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利的同时,造成了交通堵塞,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职工应该通过工会、劳动局或者相关的法律机关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要游行示威,必须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在申请通过后才可按游行示威申请书上的计划进行游行示威。

【体验导行】

1.收集相关资料,写一份宣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材料。2.“18周岁,从做文明公民开始”:给父母、师长写一封感恩的信。

板书设计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增强公民意识(1)公民意识的定义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2)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3)宪法规定的公民履行的义务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人权的定义

(2)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3.坚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原则(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教学反思

篇3: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 宪法是根本大法, 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有人也称之为“母法”。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 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在宪法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健全了国家机构和制度, 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现在实行的宪法, 它由1949年“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发展而来, 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四次重要修正, 根据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进行不断完善。现行宪法凸现了“改革开放”这个鲜明的时代特征, 它能够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基本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 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总体上人民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现行宪法见证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同时又极大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有这些成就都和现行宪法的作用密不可分, 在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 这部宪法将持续发挥出它的巨大作用, 同时改革开放的实践也会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法, 其将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总章程。

“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 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在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程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强调的那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 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回顾现行宪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的历史经验, 可以得出一个有力结论:“维护宪法权威, 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 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 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宪法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 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拥护, 才能发挥其根本大法的作用。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人民根本利益与宪法的实施息息相关, 这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树立宪法意识以及维护宪法权威, 这项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要把工作落到实处, 发挥真正的效果, 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给“依法治国”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是关系到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大事, 甚至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 必须在人民群众中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 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认识和遵行。全民普法和守法应该成为党和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让宪法基本精神普及广大人民群众,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增强全民法制观念, 真正弘扬宪法观念。此外, 不断创新手段和丰富途径, 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在中小学设立法律知识课程, 宪法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宪政理念, 起好带头作用, 树立忠于宪法的意识, 、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 带动广大群众学法守法, 在全社会形成遵宪守法的良好风气, 以实际行动为推进依法治国打下深厚的思想基础。

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 人民群众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基础。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定要加以重视, 在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 要全面落实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不断健全民主制度, 不断丰富民主形式, 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调动起来, 让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只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必须做到以人民为主, 帮助人民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要充分并广泛地听取群众建议和意见, 还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 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党和政府要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协调好各种社会组织、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 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不断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虽然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 但是, 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贯彻实施宪法必须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做到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好宪法法律的权威, 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好宪法法律的尊严, 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好宪法法律的实施, 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党和政府要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善于把执行宪法和法律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机统一起来,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进一步提高政府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榜样作用。此外, 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运用党内法规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自觉做“遵守宪法”的模范, 恪守宪法原则, 履行宪法使命, 依照宪法办事, 从而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宪法。

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基础是全体公民, 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 重点是各级领导。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必须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的那样,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清楚地认识到, 是人民赋予了政府权力, 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 要严格按照宪法办事,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确保政令畅通, 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树立宪法权威, 维护宪法尊严, 这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使命。党员要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研究宪法实施过程中带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加强宪法实施中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的研究。真正做到宪法至上, 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处于宪法的监督之下,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民需要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 他们更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全面体现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摘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在宪法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健全了国家机构和制度, 极大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新时期的治国总章程, 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树立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是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宪法,权威

参考文献

[1]王峰.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及其构建研究[D].安徽大学, 2003.

篇4:维护宪法权威 强化依法治国

关键词:宪法权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號:1671-864X(2015)01-0036-0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依据;同时宪法超越了其他普通法律,法律效力最高,没有任何特权可以凌越于宪法之上。因此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行为、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宪法的立法内容,涵盖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及国家运行等方面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这是其他普通法律无法比拟的;其次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一方面需要更多的人大代表参与,对提案的修正要以民众最基本的利益要求和自身发展为依据,另一方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并且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融入新的元素;最后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可以形象地描述为“母子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就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保证宪法地位的同时,也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指明了依法治国的大体方向。

2.宪法为国家和个人的社会活动提供基本准则。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迈入民主法制化的进程,国家不同程度的会议也相应地不断重申“维护宪法权威地位”的口号,更加突出了宪法在国家和个人社会活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宪法的普及率逐步提高,公民意识到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合法权利,违法犯罪现象有下降趋势;其次是宪法的不断亲民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和个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更加细致化、规范化地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最后是宪法在对待高官、权势时表现出的平等性,尤其是十八大召开之后,习近平主席的“苍蝇老虎一起打”措施,可谓给公民带来了福音,给贪官污吏敲响了警钟。

3.宪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社会强调的是人民的权利,要一切发展为了人民,因此宪法的出发点也是人民大众:一方面是宪法的布局谋篇,在形式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放在“国家机构”章节之前,潜意识里表明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保障;另一方面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设立、职责的确定也都是从民众自身出发的,最终的服务对象又回归到大众身上,不得不说,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二、如何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强化依法治国

1.全民树立宪法权威观念。

全民树立宪法权威观念是强化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有以下几点措施:首先是要树立公民对宪法的信仰,这样才能衍生出信任、信服、拥护等更进一步的情感变化,把宪法纸质的美好构想变为现实,例如可以积极对民众进行宪法宣传,以身边的具体案例进行讲说,深化群众的概念;其次使民众掌握基本的宪法知识,以巩固民众守法、护法的信念,例如县委负责人可以组织乡镇书记去县里参加专家讲评宪法的会议,同时村委代表定期召集民众开展宪法讨论会,对表现优异家庭或个人进行奖励等;最后是相关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时时以法律为准则,不包庇、不徇私,使制度和手段进一步透明化,这样才能使宪法深入民心。

2.党的权威无条件服从于宪法权威。

在我国,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党的权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化权威,而宪法的权威则更趋向于无形化和意识化。因此,一方面宪法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样的字眼,进行紧抓,不能使任何不法集团或个体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之间的关系,简言之,也就是执政党和宪法的关系,宪法明确规定执政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权势来威胁、利诱普通民众,民众有权利对其行径进行控告和上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却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时,选择忍气吞声,政府有必要加大监督和管理机制。

3.正确处理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

我们推崇宪法权威的至高无上性,但并不排除个人权威,特别是一些领袖和领导人的权威。现以毛主席的权威为例,虽然主席已逝去多年,但是他的很多精神和思想却一直在激励着广大民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宪法权威和个人权威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权威具有自发性,实施起来显得较为简单,在对宪法宣传的过程中,能由个人权威进行阐述的建议积极采取,加深民众的认识不说,还有助于他们良好世界观的形成;另一方面鉴于个人权威盲目性的特点,政府相关领导者应积极进行引导,使民众认识到不论多伟大的领导者或领袖也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要有选择的崇拜和模仿。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必须深入人心,党的权威必须要服从宪法的权威,更不能让个人权威凌驾于宪法之上,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构建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但维护宪法权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国家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内容,民众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解读意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强化依法治国,使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真正有所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维护宪法至上权威——学习习近平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J]. 党政干部学刊. 2014(05) .

[2]莫纪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J]. 当代世界. 2014(12) .

[3]顾杰,雷德明.依法问责: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

作者简介:

姓名:穆治妤,女(1989-08)。民族:汉族。籍贯:山西省吕梁市。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法学。

篇5: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

尊敬的周书记、李镇长、左书记,尊敬的各位领导,全体同志们:我是湘潭市理论政策宣讲团成员熊虎,其实大家更熟悉我是市派连云村扶贫工作队队员。此时此刻,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向棋梓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周书记、左书记对连云村的扶贫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连云村工作两年了,在我心里,琪梓连云就是我的家,我要尽力把家里的事做好。

这次理论宣讲工作,是市委安排的一件政治任务。我和文凯同志一起参加了培训,将上级的精神吃透弄懂。我选择了宪法宣传这个主题,我将原原本本的将市委的精神和要求给各位领导报告,也结合自己学习宪法的一些体会和思考与大家探讨。

从四个方面汇报:认识宪法的重要地位,学习宪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宪法的保证措施,践行宪法的基本要求。

一、认识宪法的重要地位

我们能感觉得到,随着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会愈来愈多。比如,我国从建国初期只有几部法律,到2019年底,发展到了有272部法律和数以百计千计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在数量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真正算是法律体系的压舱石呢?这部法律就是宪法。

从法的概念上看,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关于国家的法。一个国家从上到下,权力设置,机构安排,全是宪法规定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好多连军队都没有,但都有宪法。

翻开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序言旗帜鲜明地指明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内容带有根本性,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所有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均是以宪法为基础或者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可以称作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般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日常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为基础。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在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依据宪法制定。即使法律第1条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其也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

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关系,对外交往等各个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的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外交政策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和相互关系等。这些内容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具体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如何惩罚犯罪两大问题;婚姻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具体规定了婚姻及其家庭关系

3、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

宪法是近代以来民主进程中的制度成果。宪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物,只有在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之后,才有可能宪法。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即民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4、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武器

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因此,宪法也是关于每个人的法,与每个人权利息息相关。每个人生下来,都可以受教育,工作累了可以休假,年龄到了可以退休。你合法挣到的财产是私人财产,宪法保护你谁也不能拿走。总的来说,你有做很多事的自由,你也有不做很多事的自由。这都是宪法规定的。

在我国,权利是公民利益的法律化形式,是国家确认和保护公民利益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宪法,虽然我们听起来感觉高大上,觉得离我们生活很远,其实宪法就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接下来举几个同宪法有关的例子,比如:冒名顶替上大学,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乙肝病毒携带而被拒绝录用侵害了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等刚才提到的这些权利,都是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权利,如果受到侵害,我们可以运用宪法法律坚决捍卫。

打开宪法条文,我们的一生都有宪法在默默保护……从出生到上学、成年到毕业工作、结婚成家到退休,宪法条文对我们的应享有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展示PPT)

二、学习宪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看看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是怎么产生的呢?我们知道,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宪法,在当时并没有出现;后来人类又经历了封建制社会,宪法仍然没有出现;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宪法才被制定出来。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那么,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那个时代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按照西方宪政制度模式、仿行日本“明治维新”来改良改造中国,然而最终都没有取得成功。1898年,清政府主张改良的一派发起戊戌变法,史称“百日维新”,后来遭到了统治集团保守势力的残酷镇压,“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1908年和1911年,清政府迫于各方压力先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但根本不能取信于人,必然随着清王朝的终结一同消失。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产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讲到了孙中山先生和辛亥革命。然而,限于历史条件,革命和约法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北洋政府时期,先后有“天坛宪草”(1913),袁世凯的“袁记约法”(1914),曹锟的“贿选宪法”(1923),段祺瑞的“民国宪草”(192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又有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五宪草”(1936),“中华民国宪法”(1946),等等。各种版本的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轮番上台表演、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但究其实质,他们都不过是想用宪法、宪政、立宪等招牌和名义,装点门面、笼络人心,维护旧势力的反动统治,最终都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为中国人民所唾弃。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前仆后继、顽强奋斗,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在立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五宪法。这是一部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第三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八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八二宪法,也即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具科学性、民主性的一部宪法。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成就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3、现行宪法的修改

现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通过了五个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确认和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一种修宪方式。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第五次修改是在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修宪是一件很审慎的事,宪法为什么要修改呢?这是因为,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出新规范、才能更好的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利宪法保障。通过5个修正案,宪法的内容与时俱进和日益完善,对现实的引领、规范和回应能力不断增强。

修宪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最根本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确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不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本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可以这样说,这句话就是市委安排这次宣讲的中心思想。其他的没记住,这句话一定要弄懂,记在心里。

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建议》提出,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上作出制度安排。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三、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其实在国家机构里面还是有一些可以对比起来理解的东西。譬如说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军委。都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我们在电视新闻联播中,经常会听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这两个官衔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哪个官职大、有实权呢?

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直接领导国防事务,战争、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简而言之,中共中央军委是党的组织。

国家军委主席,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是国家宪法上的最高军事统帅,前身为国防委员会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连任届数在宪法上并没有限制。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军队是党的指挥枪),任职者通常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担任。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简而言之,国家军委属于国家机构。

中共中央军委、国家军委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他俩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实际上由同一人担任,即中共中央总书记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由中共中央委员会根据党章决定。国家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选举。在实际中,后者对前者,只是在宪法程序上的认可。

中央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仅在换届的时候,即党代会和人代会期间,会有几个月的间隙期有所差异。但是,一旦中央军委新班子成立时,新班子成员就进入了实际的掌控,旧班子进入交接退岗,人代会上正式进一步的程序确认。党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所以说中央军委主席大。

在党内,经常用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称呼。为了便于与国际对接,对外经常用国家军委主席的称呼。一般情况下,军委主席的职位要大于***总理,因为军委主席、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在我国都是由一人担任。

总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军事委员会已经融合在一起。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的最高军事部门,对中共负责。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没有任期限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通常都是由中共中央总书记担任。从而确立,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纪委和监委也是一样,一个是党的机构,一个是国家机构。国监委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的执法监督机关。增加“一委”,建立一个更为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这样,“一府两院制”推向“一府一委两院制”

我们知道在我国,人大、***、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监察委设立以后,权力机构中便形成了一种新权力——监察权。这没有改变人民大表大会这项根本制度,但改变了全国人大的权力配置。国家监察委有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处置。三大权力中,调查留置最引人注目。

四、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4、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共有143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

三、实施宪法的保证措施(新时代如何加强宪法实施)

制宪的目的在于行宪。全面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的工作。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全面实施宪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所说: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实施。”

我国宪法实施的历程经验充分表明,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强化宪法实施,为此,党中央极其重视和强调宪法实施,几次中央全会都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该决定阐明了设立宪法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以确定12月4日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的。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的重要途径。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做法。据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虽然各国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宪法宣誓做法起源于美国。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就职时,必须宣誓“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一切公务人员及国防军人,应对本宪法宣誓”,第一次把宪法宣誓主体扩大为所有公务人员和军人。自此,宪法宣誓逐渐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宪法宣誓,有利于牢固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宪法观念,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让他们珍惜宪法赋予的权力,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主题、组织、仪式、誓词等作出专门规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作出适当修改,对宣誓誓词、人员和仪式要求等作了完善。一是明确了范围,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明确了时间,即就职时,不是入职或者普通的升职;三是要公开进行,以便接受监督并扩大影响;四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宣誓人员具体范围、誓词、程序等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统一规范,隆重庄严。

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大家看到这些图片,这是2018年3月17日,当选的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向宪法宣誓仪式的隆重场景。今天我们重温这个庄严的时刻,听到国家领导人举起右手向宪法发出的铮铮誓言,仍让我们心潮澎湃,无比激动与振奋!

那么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呢?

我们知道,仪式是把我们的信念外化为一种形式,让自己铭记坚持,让他人见证监督,同时表达意愿心愿。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形态的仪式,具有法律意义的仪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宣誓则是一种庄严的法定仪式,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意义重大。这是因为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种庄严的仪式,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仪式,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宪法信仰和宪法观念,使其从内心上真正地尊崇宪法,从而自觉地依据宪法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2、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4、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四、践行宪法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如何学习践行宪法)

宪法的实施,从纸上的宪法,转化社会生活的宪法,不仅要靠完善的制度,还要依靠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宪法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宪法的信任,由此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环境。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卢梭说法律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就是指让公民从心里对法律认同,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知识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还不高,普及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宪法实施,必须要增强宪法意识,提升宪法素养。那么,怎样才能增强我们宪法意识呢?我们要坚持知、信、行统一。所谓“知”,就是要学习和掌握宪法知识,提高宪法素养。“信”就是要认同宪法、信仰宪法,从情感上尊崇维护宪法。“行”就是要践行宪法规范,推动宪法实施。

1、学习宪法,提高宪法素养。

一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二要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提高运用宪法知识和宪法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宪法素养。

作为农村的党员干部,特别要熟练掌握了解宪法中关于农村、农民的规定,向农民朋友宣传宪法知识和“三农政策”,增强农民朋友的宪法意识。

(1)农民的政治地位。《宪法》序言部分规定我国的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说明了我国的政权的基础是什么,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具体表现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因此,农民阶级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我国也特别重视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此可从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均聚焦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可得以印证。

(2)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是我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和创新,即实行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制度是我国特有国情决定,体现了我国广大农民的智慧。

(3)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宪法》第十条第二、三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奠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模式,也是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确定农村土地所有制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的基础。

(4)农村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宪法》确定我国农村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由村民按居住地设立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代为向政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此也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基础。

举例:2017年,有地方为防止村级腐败,推行“村章乡管”措施,你怎么看?

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产生活中办理参军、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必须使用。无论出于什么初衷或者目的,把村公章收归乡镇政府,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因此,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条件的村民保管,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

2、认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我们要通过对宪法的学习,理解认同宪法的价值,强化宪法意识,进一步提升对宪法认知认同的高度,强化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正铭刻于心,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3、践行宪法,推进宪法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的关键。我们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地行为准则,切实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原则来分析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4、运用宪法,观察分析问题

党大还是法大?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议论党大还是法大,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看习近平总书记是怎么说的:

在党与法之间比较孰大孰小,这是有悖于常识的,这个比较注定不成立。首先,两者没有可比性,逻辑上说不通。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属性不同不能纳入同一平台进行比较。其次,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执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进行国家管理和治理的执行者,而法或法律是一种管理、治理的工具和规则,比较党大还是法大,其实质是在拿工具与使用工具的人或组织进行比较,两者没有可比性。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利大于弊?

一、“一肩挑”之利

(一)有利于村级班子团结协作。

村“两委”分设,可能会出现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工作上不仅不支持、配合,反而推诿扯皮,互相拆台,好事抢着干,难事都不干,双方踢皮球;还可能出现“两委”争政,村委会认为村党支部就应该只管党建、管党务,除此之外都归村委会管,与党支部争权。如果实行“一肩挑”,“两委”的班长合二为一,可以有效避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现象,村级各组织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同力协契、群策群力,共同为全村的发展致富出谋划策。

(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不仅减少了干部职数,减轻了财政负担,更重要的体现了精简效能,加快村级组织的运转节奏,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村两委分设的情况下,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支书必须先与主任商量,然后再分别召开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研究,重要事项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贯彻执行的中间环节较多,同一件事往往要经过好几轮会议,同一个人往往也要参加多次会议,浪费人力、物力。而实行“一肩挑”,可以减少支书、主任碰头环节、可以精简会议,主要领导可以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统筹考虑,作出合理安排,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村支部书记的工作积极性。

“一肩挑”后,村支部书记身兼双职后,工资待遇也有所提高,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明显增强。同时,“两委”关系的和谐协调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由“后台”到了“前台”,工作中没有了推诿的对象,压力更大了,责任心更强了,更能自觉带领村班子成员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积极带领群众致富,从而筑牢了群众基础,密切了干群关系

二、“一肩挑”之弊

(一)支部书记工作任务增重,压力过大。

实行“一肩挑”,最直接的表现是村干部职数减少但工作量不减,如今村上工作量每年成倍增加,压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原来两个人抗的担子全压在了“一肩挑”的支书身上,所有的决策和责任必须由他一个人承担,特别是那些人口多,脱贫攻坚任务重,情况复杂的村,很容易出现由于精力不够造成工作顾此失彼的情况。

(二)权力集中,监管难度大。

实行“一肩挑”,容易助长主要领导个人专断作风,客观上为滋生腐败、滥用权力等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条件,可能造成搞“一言堂”,产生大权独握、唯我独尊思想,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弱化了班子间的相互协调缓冲。签字权、财权、决策权集中于一人手上,其他班子成员无法制约和监督,如果主要领导的素质不高,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科学,一旦出现失误,难以及时制止和纠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三)选拔干部的视野和范围缩小。

实行“一肩挑”,这就意味着只能从党员中确定村主任人选,可能有许多优秀的非党人员被“卡”在候选人之外,削弱了村民自治的作用,不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想确保村党组织书记一定能当选村主任非常困难,这就可能出现指定村主任而违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现象。

由此看来,推行村“两委”正职“一肩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因地制宜,要在充分摸清村情民意,保障党员和村民民主权利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探索实行

“一肩挑”。同时还要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健全监督机制,重大事项都要经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共同议定,并经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防止个人说了算,要全面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使农村“两委”的工作真正置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一肩挑”才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和群众性,才能保持较强的生命力。

结语:

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强国之重器。我们要坚定不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自觉弘扬宪法精神,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篇6: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维护宪法权威尊严

在第三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共同举办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xxx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xxx指出,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各个方面,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xxx指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正确实施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水平明显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的转变。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氛围逐步形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宣传宪法和法律,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xxx说,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要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规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要加强经济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市场经济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要进一步做好对普通群众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引起广大公民对社会法律环境的关注,熟悉法律、认知法律,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感;要加大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受人民委托,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由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主持。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福建省泉州市代市长郑道溪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在会上围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主题作了发言(发言摘登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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