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精选十篇)
《判决》 篇1
2015 年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73 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即在原有的六种判决类型[1]基础上, 增加了一般给付判决这一判决形式。这意味着我国给付行政发展到了历史新阶段, 为行政诉讼相对人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救济。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但这一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 在现行法背景下如何理解一般给付判决? 再者, 许多学者在讨论一般给付判决增加时, 总会不由自主地将一般给付判决和给付诉讼划上等号, 将其推导为我国给付判决诉讼的建立。那么, 一般给付判决与给付诉讼能否直接等同? 此外, 由于立法的粗陋, 我国一般给付判决客体仅包含积极给付中的财产性给付, 忽视了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消极给付, 不利于公民的权利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时得以全面救济。为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立法上应适当扩大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
二、一般给付判决之概述
( 一) 一般给付判决的概念
博登海默如是说: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 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2]因此, 明确一般给付判决的概念, 有助于进一步厘清一般给付判决和给付诉讼的关系, 准确地界定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
广义的给付判决, 包括一般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判决。一般给付判决, 是指法院通过审理, 查明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判令其向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财产性给付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的判决。课予义务判决是德国法上的概念, 是指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向原告作出原来拒绝作出或未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两者均以实现相对人公法上请求权为目的, 区别在于给付的客体范围不同。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给付, 包括财产性给付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而课予义务判决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的行使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该判决的作出仅针对行政机关应为具体行政行为却怠于作为或拒绝作为的情形。[3]简言之, 如果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某一事实行为或给付财产性利益, 这属于一般给付判决客体的范畴;若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则属于课予义务判决的客体范围。譬如, 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甲支付抚恤金的判决为一般给付判决, 而要求行政机关授予行政相对人乙开办医院的行政许可的判决则为课予义务判决。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扩大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范围, 弥补课以义务判决的救济空白。可以说, 一般给付判决对课予义务判决具有补充作用。[4]
( 二) 一般给付判决的立法背景
一般给付判决的产生是我国给付行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德国公法学者福斯多夫在《当代服务主体的行政》中提出, 生存照顾乃现代行政之任务。[5]许多国家逐渐在立法上承认公民获得国家的给付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拒绝违法拒绝给付或怠于给付, 与违法的干预行政一样会侵犯公民的权益, 公民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权寻求救济。[6]向公民提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是我国政府一项重要的职责。如果公民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障, 而行政机关没有提供,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行政机关给付相应的待遇。[7]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 审判实践亟待立法上增设相应的判决形式。一般给付判决因此应运而生。
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其一, 弥补了我国判决种类的不足, 有利于对公民权利进行全面保障。一般而言, 法院在行政诉讼审判过程中, 要根据诉的种类作出相应的判决。倘若缺乏相应的判决形式, 法院在面临此类行政侵权行为时便难以下判。即便想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的救济, 也苦于没有法定救济形式而无能为力。[8]随着我国从管制行政走向福利行政, 要求政府给付一定财产性利益、作为和不作为的案件层出不穷。而增设一般给付判决, 能够使这类纠纷得以解决。其二,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客观上节约司法资源。作出一般给付判决的案件通常与财产性给付有关, 行政赔偿纠纷案件更是如此。在过去, 法院先将行政纠纷中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相对人再申请行政赔偿, 最后再通过行政赔偿案件的执行加以给付。这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不利于及时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9]而通过设置一般给付判决能够直接达到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给付一定财产性利益和行为的目的, 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三、一般给付判决与给付诉讼之争论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并未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 仅粗略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及其适用条件。然而, 一些学者[10]认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行政诉讼判决, 标志着我国已将行政诉讼类型化。因此, 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 可推导为给付诉讼的建立。那这一观点是否合理呢? 在探讨之前, 首先需要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有初步了解。
给付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类型之一。台湾学者蔡志方所认为的行政诉讼类型, 是指习惯上仍遵循一定之方式、形式或类型, 原告始得就其所受侵害, 请求行政法院提供救济, 而行政法院亦仅能就法定之诉讼种类所相应得以救济之方法为裁判。此种诉讼方式或裁判形态之格式化, 谓之“行政诉讼之种类”。[11]对原告来说, 行政诉讼类型是由原告被法律保护的权益决定的, 什么样的权利及谁的权利受保护, 相应地就可以提起与之相匹配的诉讼; 对被告来说, 诉讼类型是由行政行为的种类及通过诉讼而设立的监督手段的种类决定的, 前者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案件等, 后者如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 对法院来说, 诉讼类型又是与其判决的类型相对应的。[12]根据历史背景的不同, 行政诉讼被划分为不同类型。例如, 德国《行政法院法》将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分为撤销之诉、义务之诉、一般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13]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 条规定: “前条所称之行政诉讼, 是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14]
将一般给付判决的增加视为给付诉讼的建立, 笔者实难苟同。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即对某一类型的诉讼可能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判决, 而同样形式的判决完全可能出现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譬如, 以广义上的行政给付诉讼为例, 它是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要求行政主体作出某种给付的诉讼, 这种给付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及金钱给付。在法院审查后, 如果支持原告的诉求, 则作出给付判决; 如果不予支持, 则会作出驳回判决。因此, 不能以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不同作为界定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 而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 通过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的实现得出最终的行政判决。此外, 上述推理方法也忽视了不同诉讼类型最根本的差异。不同的诉讼类型的起诉条件、审理规则、举证责任、适用范围和判决形式都存在区别。然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在作出不同判决的时候, 在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方面都适用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讲, 我国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类型化的行政诉讼, 充其量只能说存在几种类型诉讼的萌芽。[15]行政诉讼类型的建立, 需要立法上对不同类型的起诉要件、审理规则、适用范围等方面加以明确区分, 并非对判决形式进行分类就得以构建。因此, 一般给付诉讼的增加不能视为一般给付诉讼的确立。
四、一般给付判决之应有范围
根据给付对象的不同, 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积极给付为法院判令被告为行政处分以外的某种积极给付。与之相反, 消极给付则为法院判令被告禁止作出某些对原告不利的行为, 甚至包括尚未作出的行为。目前, 在我国仅有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财产性给付纳入客体范围之列, 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的其他侵害时便显得救济不足。因此, 我国立法上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界定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 加强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可归纳如下:
( 一) 积极给付
1. 财产性给付。财产性给付是一般给付判决最为常见的客体, 其对象主要包括金钱或具有交易价值之物。此类给付主要基于原告的财产性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譬如, 我国《行政诉讼法》便规定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财产性给付请求权。当然, 请求权不限于此, 社会弱者也可以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享有向政府请求给付救助的权利等。[16]二、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例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三、公法上无因管理。四、损失补偿。例如请求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五、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管理职责而与行政相对人所签订的权利义务协议。法院经过审查后, 发现行政机关因行政合同而负有给付报酬或违约金的义务, 则判决行政机关给付相应的财产。
2. 行政事实行为给付。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因此, 行政事实行为给付成为此类判决非财产性给付的典型代表。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第8 条就将非财产性给付限定为“作出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判决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准予原告听证、除去违法状态, 甚至生存照顾均属于此类给付的客体。将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纳入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 是因为尽管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行使最为常见的表现, 但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张, 事实行为已深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 行政机关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也成为公众知情权实现的必然要求。[17]
3. 规范颁布给付。规范颁布给付是指根据法院裁判, 规范制定者应当颁布或补充相应低于法律的规范。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通过考察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可以发现规范颁布基本被排除在一般给付判决客体范围之外。[18]“这一漏洞令人担忧, 因为公民和团体的权利不仅会由于个别决定被拒绝, 而且也越来越多地由于未颁布相应规范而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基本权利保护领域内, 对一个为公民授益的规范颁布的停止行为, 常常相当于一种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行为。”[19]我国目前仅有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 却没有赋予相对人规范颁布的给付请求权。从权利救济的完整性考虑,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应当考虑将规范颁布给付归入一般给付判决的客体范围。
( 二) 消极给付
1. 停止作为给付。即法院判令行政机关禁止作出某种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事实行为。其中, 最主要的事实行为是信息行为, 即声明、警告、评价或传播数据、发表一个报告或公布一份名单等。[20]在信息时代, 行政机关通常选择采取公共警告、信息披露等规则手段代替行政行为进行社会治理。诚然, 正确作出的信息行为无疑能够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 但一旦行政机关所传递的信息失实, 将严重侵害使因信息遭受不利主体的权益, 故有必要赋予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停止作为的权利。例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某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该产品制造商认为该信息失实, 损害到其自身合法权益时,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出妨害其商誉的宣传行为。[21]此外, 停止作为的请求权也包括请求行政机关不为一定公害行为, 譬如军用机场附近的居民可请求空军指挥机关不要在特定的区域作低空飞行演练等。[22]
2. 预防性不作为给付。即法院命令行政机关禁止作出有侵害相对人权益可能的行政行为。[23]与停止作为给付不同的是, 其针对的对象是尚未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是基于某种担忧———一旦行政行为作出后, 撤销、确认违法判决等事后救济都难以及时发挥作用, 而有提前保护的必要。此类给付请求提出的前提是,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足够具体显示出相当的威胁性。[24]为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理论及实务均承认预防性不作为给付的存在。[25]因预防性不作为给付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 司法权便提前介入, 这可能对行政权的正常运转有损, 所以适用该判决时有一定的限制。例如, 适用的时间仅限于行政行为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即将进入执行的阶段; 适用的范围是一旦实施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的行为, 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 ( 如行政拘留) , 行政行为 ( 如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垃圾场将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 和事实行为 ( 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将发布的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 等。[26]可见, 预防性不作为给付是极其特殊的一种给付, 使公民在遭受行政权侵害之前及时消除不利影响。
五、结语
如何正确计算判决书中判决的利息 篇2
目前,债务案件判决书主文中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的描述,在司法实践和执行工作中,由于理解的不同,计算利息的方式和结果就不同,由此引起的执行纠纷比比皆是,最终造成本来就难执行的案件执行起来就更难。当前,格式化的判决书中,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应该是利息从起算时间起一直计算到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逾期履行的,还要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民诉法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判决利率的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十年就计算十年,百分之百的当事人和绝大多数的审判人员是这样理解的,过去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大部分债务案利息都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按上述意思理解计算利息的话,二、三年得不到执行的债务案件,其利息都是本金倍数,这就会使难执行的案件更难执行。那么,如何计算利息既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便于案件的执行呢?那就是要正确理解“ „„.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这句话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从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金钱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从该结论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那就是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第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的总标的。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书总标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得出)+诉讼费)+(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2
经济增长等待判决 篇3
数据依然很惊人
美国蓝筹调查组中的45位经济预测员已经下调了经济增长的预期,此举一度冲击了本季度原有的预测值。
其认为,从目前开始到明年年底,再一次经历经济衰退的几率为28%。此百分比一出,令人不安的情绪顿时上升,而稍微令人安慰的是,经济走好的可能性还有三分之二。在当前众人提心吊胆的环境下,这算是较为合理的评估。
此外,瑞士信贷经济学家也陈述了他们眼中的概率:在未来的6个月时间里,经济衰退的几率为30%,而在两周前,他们所预计的经济衰退的几率仅为5%。其首席经济学家尼尔?索斯(Neal Soss)表示,经济衰退概率的增长让他们有些措手不及。
对于该概率的计算,他们有着一套自己的模型,包括7个组成因素,其中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下跌和密歇根大学消费者预期指数下降也对该预期概率有较大影响。
蓝筹调查组的预测结果显示,美国经济增长的格局仍是向上的趋势,而该结论是基于较低的经济基数基础之上。根据经济分析局最新的经济预测修订,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GDP增长分别为0.4%和1.3%。同时预计第三季度的GDP增长有望达到2.2%,这个数字在今年四季度可能冲高至2.5%。实际上,对于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经济预测已经在一个月前进行过修正性的下调。
据其预测,到2012年,真实GDP的增长将从第一季度的2.4%上涨至第四季度的2.9%。同时,失业率将从当前的9.1%下降至明年第四季度的8.5%。而在上个月,曾预计将下降至8.1%。
美国今年一季度的经济增长真的只有0.4%吗?
28%的经济衰退风险已经令很多人不安,45个经济预测者中,有10个乐观者将经济衰退的风险锁定在17%,也有10个悲观者,将这个百分比扩大至37%。因此,若对整个预期池进行调整,悲观者至少超过五分之三。
如此不安的情绪让民间冒出一个最为流行的问题:美国政府对于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修订中的哪一项会令经济预测者们感到惊奇?而最为流行的回答就是:2011年第一季度GDP增長的大幅下调。
实际上,在经济数据作出修订之前,经济分析局得出的2011年第一季度经济增长1.9%已经令很多人感到惊奇。而当该数字最后被削减至0.4%时,已经令人有不少震惊。研究机构Wrightson ICAP首席经济学家路易斯?兰代尔(Louis Crandall)曾说,“自2010年春开始,今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增长已经算是最为强劲的一个季度。”
然而,东亚银行却一直认为,自2009年第三季度经济增长以来,今年一季度美国的经济增长最为疲软。尽管围绕着第一季度经济增长的问题有不少争论,但都不能在学术上得到统一。不过有人洞察到一点:今年整个上半年经济的低迷状态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和未来经济增长的表现。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质疑“今年第一季度经济增长相当糟糕”的观点。
实际上,怀疑的起因就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主要指标不仅仅是有所增长,而且增幅比以往都有所加大。2011年第一季度,供应管理协会提供的制造业指数和非制造业(服务业)指数分别为61.1 和58.8,分别达到了经济恢复以来的高点。
同样的,2011年第一季度的私人部门非农就业人数每月平均为19.1万人,仅次于今年2至4月每月平均达到的24万人。
最后,每月芝加哥联合储备银行发布的全国活动指数也处于较高的增长水平。在研究机构Wrightson ICAP的帮助下,研究人员对2000年至2010年之间的全国活动指数以及季度GDP增长进行统计,基于芝加哥联合储备银行提供的今年一季度的数据,以经济恢复期的基数测算,2011年第一季度GDP增长应该为3.2%。
难道今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增长真的只有0.4%吗?如今此事已是众说纷纭,尽管陪审团依旧,但世界上有些事情,总得不到一个判决。
布鲁塞尔判决 篇4
20世纪80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发生了一起案件: 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 一名男子在路过的时候发现了伤者。 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警后离开。 但事情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了下来,于是警察成功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
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 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的: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 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 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 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遵纪守法的无罪者对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判决》 篇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
1991号
(二)志愿者招募电话:010-89082137/89082000邮箱:zcfyzyz@163.com 微信号:zhl18h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冠方大厦上接判决
(一)3、关于中远鞋业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以及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在天猫商城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1082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孔欢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来我处称,申请人受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商标侵权公证事宜。因诉讼需要,拟对网上相关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于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在我处,由孔欢在我处已连接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经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如下内容: 打开电脑和浏览器,通过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显示主办单位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点击网站首页网址,进入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的网站首页,网页上多处显示“”标识,网页右上角显示财富热线:4000839995;网页底部显示“中远旗下品牌”,包括杰飞乐、乐卡仕和海绵宝宝。点击网站首页上方的“产品展示”,显示鞋子商品信息,每只鞋旁边均显示“”标识。点击中远鞋业公司网站首页右侧的“进入杰飞乐官方旗舰店”,进入天猫商城的“gfla旗舰店”页面。在页面顶端,显示“gfla旗舰店”、“GFLA研制舒适的帆布鞋”、“新品首发·GFLA”等,页面中展示的商品部分显示使用“”标识。点击“人气热卖”并按“销量”排序,排序第一的“白色帆布鞋女平底一脚蹬”总销量38504,评价15336。点击 “工商执照”,显示 “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名称: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回“gfla旗舰店”首页,点击该页第一个产品“白色女士帆布鞋夏季透气平底平跟休闲百搭小白鞋系带学生韩版厚底”,进入该款鞋子的具体信息页面,显示价格168元,促销价29.9元,月销量87010,累计评价86327。选中 “女款”、“38”、“黑色”并点击“立即购买”和“提交订单”。2016年6月16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一层,孔欢按照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签字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一个包裹交给孔欢。之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一起将上述包裹带回我处,孔欢对包裹进行拆封,包裹内有商品一件。负责人孔欢对上述包裹及包裹内商品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十七张。上述包裹内的一件产品经我处加封并由负责人孔欢拍照后交给申请人保存,取得照片五张。上述全过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均在场。
当庭打开包装勘验,包裹邮单上显示,“寄件人姓名:华先生,电话:0577-66771168,地址:飞云镇飞云街道宋家埭蜘蛛王三栋四楼海绵宝宝。产品:A039/G8169/黑色38/1双,鞋子已验视共1双。”鞋盒上盖中部标有“”标识,该标识下附有“飛樂(中國)”字样。鞋盒三个侧面左下角位置标有“”标识,底色为白色;鞋盒一个侧面显示,“货号G8169,品名女休闲鞋,颜色黑色,尺码38,条形码8169B38。”鞋盒底部左下位置标有“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 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工业区,财富热线:4000839995,传真:0577-59887386,。”字样。鞋盒内部的软包装纸用排列组合方式标有“”标识。帆布鞋内底部标有“”标识。合格证正面标有“”标识及“飛樂(中國)财富热线:4000839995 ”字样,反面标有“品牌GFLA、品名女休闲鞋、货号G8169、颜色黑色、出厂日期2016年6月、条形码:8169B38、正品价268元”。质量三包信誉卡亦标有“”标识及“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 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字样。
在该公证书中,斐乐公司主张原审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事实为:(1)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产品详情页面中的商品本身、商品细节展示等多处使用了“ ”、“”标识;(2)天猫商城上的杰飞乐官方旗舰店(gfla旗舰店)页面使用了“”标识,突出显示“GFLA”为其品牌商标,并在各商品页面进行了使用;(3)鞋子及其包装上使用了抄袭模仿斐乐公司“FILA”系列商标的 “”标识,包括鞋盒、包装纸、质量三包信誉卡和鞋子内底部;(4)在鞋盒、合格证、质量三包信誉卡上标注“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飛樂(中國)”字样,“飛樂”与斐乐公司商标“斐樂”读音相同、字体相近,构成混淆。斐乐公司主张原审被告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事实为:
(1)白色长方形鞋盒外包装;(2)在鞋盒上盖的中间位置,由正方形与其内经设计的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字母“”作为装潢;(3)在鞋盒长和短侧面,以位于左下角位置的红蓝色的“”作为装潢;(4)在鞋盒底部,以左上角位置的“质量三包规定”和左下角位置的生产企业信息作为装潢;(5)在鞋盒内部所用软包装纸上,以排列组合的“”标识作为装潢。
4、关于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在百荣鞋城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1086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6月13日来我处称,申请人受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商标侵权公证事宜。现申请人发现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国际小商品城百荣鞋城29道868销售的鞋涉嫌侵犯了满景(IP)有限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现为收集证据需要,特委托负责人向我处申请对其前往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国际小商品城百荣鞋城29道868购买的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6月17日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百荣国际小商品城百荣鞋城29道868,孔欢挑选了六双鞋,付款后得到《北京百荣二期鞋城29道868号发货单》一张。同时,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对百荣国际小商品城门口及该摊位现状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十五张。上述购物过程结束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一起将上述取得的六双鞋、《北京百荣二期鞋城29道868号发货单》—张带回我处。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对上述取得的六双鞋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十八张之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将上述购买所得的六双鞋中的两双及取得的《北京百荣二期鞋城29道868号发货单》一张分别进行了加封。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对加封后的包装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八张。上述全过程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均在场。当庭打开包装勘验,两双鞋的鞋盒手提袋均标有“”标识,该标识下方显示如下信息:“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86号301室 财富热线:4000839995”。鞋盒上盖中部标有“”标识,该标识下附有“飛樂(中國)”字样。鞋盒三个侧面左下角位置标有“”标识,底色为白色;其中一双鞋的鞋盒侧面显示,货号G8169,品名女休闲鞋,颜色黑色,尺码36,条形码8169B36;另一双鞋的鞋盒侧面显示,货号G8296,品名女休闲鞋,颜色深蓝,尺码38,条形码8296SL38。鞋盒底部左下位置标有“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 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86号301室 财富热线:4000839995”字样。鞋盒内部的软包装纸用排列组合方式标有“”标识。帆布鞋内底部标有“”标识。质量三包信誉卡亦标有“”标识及“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 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字样。一双鞋的合格证正面标有“”标识及“飛樂(中國)财富热线:4000839995 ”字样,反面标有“品牌GFLA、品名女休闲鞋、货号G8169、颜色黑色、出厂日期2016年4月7日、条形码8169B36”。一双鞋的合格证正面标有“”标识及“飛樂(中國)财富热线:4000839995 ”字样,反面标有“品牌GFLA、品名女休闲鞋、货号G8296、颜色深蓝、出厂日期2015年12月31日、条形码8296SL38”。
在该公证书中,斐乐公司主张原审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事实为:(1)斐乐公司买到的鞋子及其包装上大量使用了抄袭模仿斐乐公司“FILA”系列商标的“”标识;(2)鞋盒及相关包装上标注“飛樂(中國)有限公司授权”、“飛樂(中國)”字样,“飛樂”与斐乐公司商标“斐樂”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混淆。斐乐公司主张原审被告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事实为:(1)白色长方形鞋盒;(2)在鞋盒上盖的中间位置,由正方形与其内经设计的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字母“”作为装潢;(3)在鞋盒长和短侧面,以位于左下角位置的红蓝色的“”作为装潢;(4)在鞋盒底部,以左上角位置的“质量三包规定”和左下角位置的生产企业信息作为装潢;(5)在鞋盒内部所用软包装纸上,以排列组合的“”标识作为装潢。对于上述事实,中远鞋业公司认为,上述商品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厂家是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与其无关。斐乐公司认为,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的财富热线4000839995以及鞋子包装、型号、条形码均与中远鞋业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一样,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自身不具备生产能力,应系中远鞋业公司生产。
(二)中远鞋业公司生产情况的相关事实
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显示: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浙江省瑞安市硫化鞋鞋都仙降街道,是一家集综合开发、生产和销售硫化鞋为主业的大型休闲体育用品企业。2010年,公司总裁以敏锐独到的眼光,品牌差异化战略的引进美国迪斯尼公司海绵宝宝童鞋品牌,开创国内行业第一家硫化鞋走品牌路线的全新模式……随后,公司又创立了“LOCEOEPORT”和“飞乐”二个成人鞋品牌,继而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公司销售量与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目前公司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在努力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亦以高瞻远瞩的商业战略眼光瞄准全球市场,产品曾经远销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全球客商的一致信赖和好评,创国内同行业出口创汇水平之首。
莱茵技术监督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深度认证(验厂)报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记载,第三部分“研发/设计能力”显示:在三种代工模式中,1、OEM(代工制造);
2、OBM(自有品牌设计);
3、ODM(代工设计),中远鞋业公司的生产模式为自有品牌设计。第四部分“接单能力”显示,其年接单总量是1500万双,其中线上订单(20%),线下订单(80%),大宗订单(60%),零星订单(40%)。第六部分“生产环境”显示,鞋盒上标注的为“”标识;“生产能力”显示生产工艺年最大产量是1700万双;“仓储情况”显示了大量印有“”标识的产品库存情况。第八部分“企业资质能力”显示,注册商标名为GFLA杰飞乐。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的《2014春夏产品手册》上多款鞋子上带有“”标识。
(三)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俊构成共同侵权的相关事实
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企业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1877,成立日期:2010年3月8日,变更信息中显示2014年5月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俊变更为刘杰。企业名称: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95,成立日期:2012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刘俊,股东为刘杰、刘俊。
瑞安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2013年7月16日,瑞安市酷我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郑桂兰变更为刘俊。
飛樂(中國)有限公司在香港的工商注册信息记载,中文名称:飛樂(中國)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FLA(CHINA)LIMITED,董事:刘俊,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姓名刘俊,股份10000。
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3年1月14日)记载,申请企业名称:上海鞋业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名称:
1、杰斐乐……慧奔,投资人:刘俊,投资额:10万元,投资比例:100%。工商档案中的“承诺书”(2013年1月14日)记载,“今有刘俊共同出资成立名称为上海慧奔鞋业公司的企业,拟用‘慧奔’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鞋业行业”。上海强生万能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本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5号的房屋……本公司决定将第一层第109室租给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做办公使用”。该房屋面积为20平方米。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上海慧奔鞋业有限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5号5幢109室,法定代表人:刘俊,注册资本:1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4月1日,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服装鞋帽的加工,电子商务。
第7682295号“”商标信息显示,国际分类号:25,申请日期2009年9月8日,申请人:刘俊,注册公告日期:2012年9月28日,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袜、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被驳回商品:鞋、帽)。第7682295号“”商标档案记载,申请日期:2009年9月8日,注册人:刘俊,国际分类:25,专用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袜、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已删除商品:服装、鞋、帽。2010年7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关于第7682295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记载,一、初步审定在“领带、手套(服装)、婚纱、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服装、帽、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FLL PROSPECT(IP)PTE.LTD.在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的第G691003A号“FILA”商标近似。2012年1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7682295号“GF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原审被告不侵权抗辩的相关事实
2010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682308号“”商标,注册人刘俊,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鞋、帽、袜、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196550号“”商标,注册人刘俊,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鞋、帽、袜、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2012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682295号“”商标,注册人刘俊,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袜、领带、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78429号“” 商标,注册人易会潺,核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婚纱,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2014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178429号转让注册,受让人为瑞安市酷本鞋服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瑞安市酷本鞋服有限公司授权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使用第4178429号注册商标,授权人许可被授权人使用商标的范围为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婚纱,许可期限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记载,根据本街道办事处的了解,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和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属于人员合一、产品合一、营业场所合一、财务混同的状况。
京东公司提交的GFLA旗舰店整改页面显示,京东商城上的“杰飞乐旗舰店”店铺名称左侧显示为“GFLA”标识,所展示的鞋子图片旁边显示“GFLA杰飞乐”标识,但该证据仅仅涉及两个网页页面,并未显示被诉商品的其他信息。
五、斐乐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事实
361度国际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该公司2015年经营溢利润(相当于净利润率)为20.5%,2014年为18.5%。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该公司2015年经营溢利润(相当于净利润率)为24.2%,2014年为22.6%。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该公司2015年净利润率为12.6%,2014年为11.3%。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该公司2015年净利润率为17.4%,2014年为16.9%。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89512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10月13日来我处称,申请人受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商标侵权公证事宜。因诉讼需要,拟对网上相关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10月13日在我处,由孔欢在我处已连接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经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如下内容: 通过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显示主办单位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点击“ICP备案网站信息”中的“网站首页网址”进入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在网站上部点击“关于中远”后选择“公司简介”,页面显示内容为: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浙江省瑞安市硫化鞋鞋都仙降街道,是一家集综合开发、生产和销售硫化鞋为主业的大型休闲体育用品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销售市场的蓬勃发展,在行业的领军地位不断稳固,已成为中国硫化鞋行业的时尚流派的代表。2010年,公司总裁以敏锐独到的眼光,品牌差异化战略的引进美国迪斯尼公司海绵宝宝童鞋品牌,开创国内行业第一家硫化鞋走品牌路线的全新模式……随后,公司又创立了“LOCEOEPORT”和“飞乐”二个成人鞋品牌,继而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公司销售量与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目前公司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在努力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亦以高瞻远瞩的商业战略眼光瞄准全球市场,产品曾经远销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全球客商的一致信赖和好评,创国内同行业出口创汇水平之首。选择“企业荣誉”,页面显示内容为:2013中国胶鞋行业十强企业、仙降街道2012十强企业、2012年瑞安市鞋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等。选择“发展历程”,页面显示内容为:2010年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十强企业,2012年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2013年中国胶鞋行业十强企业。在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右侧“进入杰飞乐官方旗舰店”,进入天猫网上的“GFLA旗舰店”页面。根据旗舰店销售商品的数量和单价计算,截至2016年10月13日,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403万元。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0112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黄刘涛于2016年11月28日来我处称,申请人受斐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商标侵权公证事宜。因诉讼需要,拟对网上相关内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代理人黄刘涛于2016年11月28日在我处,由黄刘涛在我处已连接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经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如下内容: 通过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显示主办单位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名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点击“ICP备案网站信息”中的“网站首页网址”进入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网站。在网站上部点击“关于中远”后选择“公司简介”,页面显示内容为: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浙江省瑞安市硫化鞋鞋都仙降街道,是一家集综合开发、生产和销售硫化鞋为主业的大型休闲体育用品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销售市场的蓬勃发展,在行业的领军地位不断稳固,已成为中国硫化鞋行业的时尚流派的代表。2010年,公司总裁以敏锐独到的眼光,品牌差异化战略的引进美国迪斯尼公司海绵宝宝童鞋品牌,开创国内行业第一家硫化鞋走品牌路线的全新模式……随后,公司又创立了“LOCEOEPORT”和“飞乐”二个成人鞋品牌,继而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公司销售量与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目前公司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在努力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亦以高瞻远瞩的商业战略眼光瞄准全球市场,产品曾经远销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全球客商的一致信赖和好评,创国内同行业出口创汇水平之首。选择“企业荣誉”,页面显示内容为:2013中国胶鞋行业十强企业、仙降街道2012十强企业、2012年瑞安市鞋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等。选择“发展历程”,页面显示内容为:2010年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十强企业,2012年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2013年中国胶鞋行业十强企业。点击“产品展示”页面左下角的“中远杰飞乐旗舰店”,进入天猫商城上的“GFLA旗舰店”页面。根据旗舰店销售商品的数量和单价计算,截至2016年11月28日,其销售额已经达到1570万元。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1081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6月13日来我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宁晓倩及申请人的负责人孔欢于2016年6月13日在我处,由孔欢在我处已连接公证处网络的办公用电脑上进行操作,并对相关网页进行了截屏打印。经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如下内容:打开电脑和浏览器,输入“”,进入阿里巴巴网站,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杰飞乐”进行搜索,进入搜索结果的产品展示页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GFLA/杰飞乐2016年春季新款平底运动小白鞋女休闲街头一脚蹬牛仔”,进入该款鞋子的具体信息页面。点击该款鞋子信息显示页面中的“浙江中远鞋业源头厂家”,进入“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信息页面;并点击该页面左侧下方的“进入黄页”,进入“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黄页详细信息”显示页面,其中的“基本信息”显示,主要产品或服务:帆布鞋、童鞋、婴儿鞋;经营模式:生产加工;主要客户群体:代理商、批发市场、零售商;主要销售区域:全国;月产量:200万双;年营业额:人民币1亿元/年以上;年出口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品牌名称:杰飞乐、海绵宝宝。2014年4月5日的瑞安日报刊登的《中远鞋业“借翅”也高飞》一文记载,“时至今日,‘中远’引进‘海绵宝宝’、法国‘金鸡乐卡仕’两个品牌已经4年有余,这两个品牌和企业自主品牌‘飞乐’,不管名气还是销售,均已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今年一季度,公司的生产规模又提上新的台阶,一季度产值超过3000万元。‘接下来的形势,还是增流水线。’刘杰笑逐颜开。目前,公司已从7年前的几个人创业,变成拥有员工队伍1000人,拥有5条国际标准化流水线,年生产能力1000多万双的创新型企业。企业产品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国内同行业出口创汇水平之首,‘中远’也成为中国硫化鞋行业时尚流派的代表”。“我们在沈阳、广州、石家庄等地,代理商都把店面装潢做的很大很靓,那是因为代理挣到钱了,才肯投入”。
经斐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京东公司调取了京东商城上的“杰飞乐旗舰店”(经营者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数据。经统计,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京东商城上的“杰飞乐旗舰店”销售金额总计445 251元。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淘宝商城上的“杰飞乐经典帆布鞋”店铺(卖家“中远gfla”,经营者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天猫商城上的“杰飞乐官方旗舰店”(经营者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数据,经统计,2015年,淘宝商城上的“杰飞乐经典帆布鞋”店铺和天猫商城上的“杰飞乐官方旗舰店”的销售金额377 935元,2016年为14440 222.50元,2017年(截至3月份)为209 040.70元,总计15 027 198.20元。上述销售金额已经排除了“交易关闭”订单以及带有“海绵宝宝”、“童”字的商品。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认为其在淘宝商城和天猫商城上销售的可能侵权的产品金额为16 201 275.8元。
斐乐公司为主张其合理开支提供了相应票据。其中公证费用26 200元,公证照片冲洗费用1404元,国家图书馆检索打印费1322元,公证认证翻译费460元,律师费384 78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0 100元。但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合理开支41万元。原审被告对于公证照片冲洗费用、国家图书馆检索打印费和公证认证翻译费无异议,对于公证费用、律师费以及诉前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不予认可。
本案中,斐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具体公式为:
奇怪的判决 篇6
但眼前这个男子,宽子母亲看着男子递上的名片,是城里一间大公司的经理,男子约摸四十岁,长得实在一表人才,这种人怎么会选上自己的女儿,可孤女寡母,家里又穷,那有什么利用价值?
“妈,我想娶宽子。”
男子这句话让宽子母亲有些不知所惜,她看着女儿娇羞地低下头。
“这……陈先生,我们家女儿怎么……而且……”
男人姓陈,名不凡,宽子母亲不知该怎么说,理论上女儿有办法哉到这样优秀的男人,做母亲的实在该高兴,但还有一件事一直哽在宽子母亲心头,她却不知道如何向男人启口。
“妈,我决定和宽子长相厮守,就是为了治好她的病。”
宽子母亲脸色有些慌乱,原来宽子已经和他说了那件事,她看到女儿这时坚定地握住男人的手,没错,宽子有精神分裂,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的,她努力攒钱带宽子看医生,定期吃药控制,这几年病情总算好了很多,很少再发病。但毕竟是个隐忧,如今这个男人这么说,她真的是感动到要掉下泪来。
就这样宽子母亲带着祝福和喜悦参加宽子的结婚典礼,宽子矮胖的身材穿着白纱,旁边是俊俏有为的新郎倌,参加婚礼绝大爹数男方的亲友都在窃窃私语,甚至男方双亲也是在陈不凡努力说服下,才不甘愿地和宽子母亲寒暄几句。
婚后宽子搬去男方家住,是栋很大的豪宅,里头还住着陈家双老。也许是自惭形秽,宽子母亲很少去男方家,但所幸宽子偶尔会打电话给母亲,也会不时寄些钱给老迈母亲用,但这样过了一年多,突然宽子不再打电话和寄钱给母亲,一直到宽子生了个男孩那次,她过去看了看,是个很可爱的男孩,不过没见着宽子,款待她的是女婿,从此后,宽子母亲就再没去过宽子那。
从孩子出世后,宽子仍然不打电话和寄钱给母亲,她本来想女儿也许是照顾外孙忙,但……她从宽子嫁出去后,心中不免惴惴,心想这样一个女儿怎么可能配上郡群的人家,一直怕宽子被人嫌,甚至欺负,这回等久了,没宽子消息,她终是忍不住主动打电话到陈宅,接电话的是个女佣,她说会叫女主人来接,宽子母亲等了一下,终于听到女儿的声音。
“宽子,我是妈妈,你最近过得可好?”母亲有些急促紧张,但尽是关怀之情。
“你是?”好像是宽子的声音,但有些冷默。
“妈妈啊!宽子,是妈妈啊!”她加重了乡音。
“对不起,你是不是打错电话了?”对方没等她接话就挂断,宽子母亲怔怔拎着话筒,心中却有些不安,刚刚那个声音,像宽子却又有点不像宽子。
母女天性,她不敢再拨电话过去,总想宽子可能是有难隐之言才不接她电话,但终是耐不住,一天偷偷跑去陈家大宅外头望了好久,终于看到宽子牵着宝贝外孙出来散步,她高兴地露面。
“宽子,宽子,我是妈妈啊!”她的样子有点像个疯婆子。
“你是谁啊?想要做啥?”宽子有些害怕。
“妈妈,我是妈妈啊!你怎么不认得了?”她想过去抱抱宽子,宽子猛力一推,把她推倒在地,接着带着孩子匆匆跑人大宅。
是精神分裂了吗?她想起小时候宽子发作时也是这样不认得自己母亲,但昨天的宽子神情却镇静许多,又不像是精神分裂时那样的焦躁神情……宽子的神情也像变了个人似,高雅娇贵,是待在那儿后慢慢培养出来的吗?宽子母亲越来越害怕,她隔几天又拨了电话,这次接的人是女婿,她喘了口气把实情告诉不凡。
“可能太久没见面,忘了母亲长什么样了吧!”不凡带着一点笑意,但宽子母亲却听出他语气中的一点不安及虚假。
“会不会是精神病又复发了?”她担忧地问。
“不会的啦!她病全好了,我这儿还有医生证明呢!当初在决定生孩子时,就怕有遗传才做了检查,医生说完全正常呢!妈,我还有事要先挂电话了,不好意思!”女婿挂了电话,留下宽子母亲呆在一旁。
过了几天,宽子母亲接到一封信,是医院检查证明的复本,里头说明宽子完全没有精神病的征兆。但宽子母亲却不放心,跑去陈家大宅几次,又遇到宽子一次,她依旧不理母亲,甚至叫唤大宅内的狼犬来驱走母亲。宽子母亲伤心欲绝,几位邻居看不下去,终于说服宽子母亲到法院投诉。
这是故事的起头,法院受理一开始认定宽子遗弃罪,但宽子始终不认这个母亲,双方律师你来我往一段时间后,宽子突然改口认错,并向法院表示愿意抚养及善待母亲。原本事情就该这样完了,但宽子母亲却觉得宽子像变个人似的,事件突然有了急速发展,就在最后一次开庭时……
“本庭在此宣判,本案件依民事处理,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
法官宣判后,几位小报文字记者懒洋洋地准备离席,突然告方委托,也就是宽子母亲的律师说:“请求庭上,在此事件结束后,再行受理另一控诉。”
这时法院里出现了一小波私语声,刚要离开的记者回头停住脚步。
“我方决定控告,陈不凡及其原配和原配小孩对我方女儿及外孙谋杀致死。”
像是一场大地震,所有人都叫出声来……大家不敢置信地看着宽子母亲及其律师,但他们的神情却很坚定,可是……宽子及她孩子不就好端端坐在那吗?
这件事从一个只在小报角落的报道,变成媒体争相追逐的焦点,宽子母亲坚称自己女儿及外孙惨遭谋杀,并表示会在下次开庭提出有力证据,但讽刺的是宽子及其孩子则好端端出现在媒体记者会上,并宣称自己母亲老了,头脑不清楚。
就在舆论一面倒认为宽子母亲老了疯了的情况下,那一天开庭,好事的媒体和人们把法院挤得水泄不通,毕竟这样奇怪的控诉,被害人,加害人,死者及活人多位一体,真是再新鲜不过的题材,但大家多半认为是宽子母亲因伤心过度而胡言乱语。但案情却峰回路转,石破天惊!
“庭上,被告陈不凡的原配及其和原配所生女儿系在五年前一场火灾中身亡,但我方怀疑陈不凡利用死者宽子身心脆弱及初生幼儿较易招灵的缘故,让其原配及女儿的灵附在被害者宽子及其孩子,或我方女儿及外孙身上。”
律师这么一说,全场哗然,大家都望向宽子及她孩子那,若真是如此,那不就是大白天活见鬼了……
“庭上,我方从宽子一直看病的医院中得到证明,这些年陈不凡替宽子停掉所有治疗精神分裂的药物,而且不听医生警告,另外,这是几张由乡民提供的照片,陈不凡在孩儿出世后的一连好几晚,带着孩子到市郊乱葬岗上的证据,而陈不凡的孩儿及原配就葬在那!”
大家又是一片惊呼,宽子的脸突然有些苍白。
“庭上,这些证据实在是匪夷所思,首先那些照片模模糊糊,就算真证明我方带孩子上山,也是想念亡妻前往祭拜,而停掉所有治疗精神分裂的药物更是好笑,我方早就寄给告方一份文
件,证明宽子病情全好,当然不需要药物治疗。”被告方律师气鼓鼓地回辩。
一堆人交头接耳在议论着双方的供词。
“关于文件中证明宽子病情全好的证据,我方请求保留作为宽子已遭对方谋杀的证据,而且是二次谋杀,彻底把宽子的灵魂给谋杀,另外,小孩的部分也是。”
又是全场哗然,竟然有这样的官司,真的是头一遭。
“但在科学文明的时代,这样的控诉实在让人难以信服,除非有什直接的人证或物证,何况被告宽子已承认对方母亲身份,并愿意接受和解。”庭上这番话让现场静了下来。
“基于上述理由,若告方无法再提出其他证据,则本席在此宣判被告陈不凡,宽子及其孩子……”
“等等!”不是律师的声音,而是宽子母亲。
满场的人只见到宽子母亲突然离开坐席,绕了一圈到宽子面前,宽子看着母亲的脸色,呆住了。这时宽子母亲突然用力挥了一下手,落在……落在紧挨着宽子的那位小男孩脸上,宽子及陈不凡都还来不及阻止时,宽子母亲又多挥了几下,小男孩先是讶异,接着大声哭出来。
全场先是起立观看,七嘴八舌,这时一阵阴风飒飒,大家都静了下来,鸦雀无声,因为……
那位小男孩开始哭了……但那却是一位女孩的哭声……
那是一场奇怪的判决。之后找到陈不凡和某间医院的约定,准备为孩童做变性手术,另外一些医学证明,都显示宽子的精神分裂症完全消失,但其人格特质也一如之前的宽子消失。
媒体大幅报道,判决最初是以绑架罪,要求陈不凡、宽子及其孩子归还原受害者的身份,但被告却拒绝,并表示彼此相爱,不愿再分开,有些好事者甚至找了法师及灵媒,希望能找回真正的宽子及那位男孩,但他们都认为被害者的灵魂已经被完全抹除,若硬要驱灵只会让宽子及其孩子“变成真正的死尸”,灵魂被完全替代,但被告仍不愿说出是如何把宽子及男童的灵魂拔除。
陈不凡和宽子坦承罪状,庭上判决两人谋杀宽子,判杀人罪入狱,其孩子因年幼及被诱导犯行而不予起诉,但却没人敢领养该男童。
之后越来越多类似的控告事件,而法庭也变得越来越阴森,几位法警和法官再判了几起类似案件后,都脸色苍白地昏了过去。
宽子母亲之后仍然去狱中看那位谋杀宽子的宽子,但宽子却只是无奈地摇头表示无能为力。也许宽子真的消失了……母亲这么想,最后一次见宽子时,她看着宽子却没多说什么,两人相对静默好久,宽子母亲转身离去。
“对不起……我不是有意要害死你女儿的,只是……一切都是巧合吧!有次宽子不知道为什么跑着经过我那儿,我只是寂寞就跟了上去,但没想到后来宽子竟然碰到我前世的丈夫,然后我们取得联系……终于……”
这是忏悔吗?宽子母亲没有转头,只是停慢脚步,接着幽幽地说:“罢了吧!我只是不想看到姐姐你们一家三口这么幸福快乐……”
那是一个奇怪的城市,这个都市被山环着,都市膨胀得很快,找不到空地的情况下,市郊的山丘开始变成一堆乱葬岗。然后,故事就是这么开始的,一开始也许是讹传,或一些好事者编的故事,说每到半夜就会看到一些人跑到乱葬岗那儿,像是梦游一样,开始只是绘声绘影,到后来真的有不少民众亲眼看到三更半夜乱葬岗那儿有不少人影晃动的迹象。
论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 篇7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 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两人买卖绿豆, 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但甲迟迟没有交货, 乙也以此拒绝付款, 因此双方陷入僵局导致交易停滞, 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追求的交易效率。
合同法之前, 中国大陆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诉讼过程中, 人们习惯于采用“诉”与“反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合同法颁布后交易双方更习惯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自己的权益, 但是对于这种案件如何判决合同法却并未规定, 这也导致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方式不一:第一种做法, 以原告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由,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种做法将该类诉讼终结在法院大门前, 有违司法解决纠纷这一直接功能;第二种做法, 直接判决被告一方履行, 但此种做法常常无法执行,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会以同时履行抗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使得法院判决失去执行力;第三种做法, 是双方同时履行的判决, 即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 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 但此时原告也要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但于此情形如被告并未提出反诉, 判决中却包涵了原告向被告为给付的内容, 与“不告不理”原则相悖。因此, 我国目前各地法院同时履行判决方式不同, 这大大减损了司法权威, 也不利于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终极作用。
二、国外对同时履行判决的立法模式
国外却早已从立法层面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只是各国立法模式较为单一, 大多都是德国的交换给付模式。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 就在民法典第322条对同时履行判决做了规定:“ (1) 一方基于双务合同而诉请履行对其负担的给付的, 另一方对自己所享有的对待给付被履行时止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的主张, 仅具有使该另一方被判决同时履行给付的效力; (2) 起诉方须先履行给付, 且另一方陷于受领迟延的, 起诉方可以诉请该另一方在受领对待给付后履行给付。”日本立法与德国规定相似。
这种判决的本质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给付判决, 在该类诉讼中原告无条件胜诉, 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因为原告的诉请在判决中得到承认, 没有被驳回, 因而难以认定原告败诉, 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 并非否定原告的权利及诉求, 故不能依此认为被告胜诉。法院这样做主要是鼓励原告通过诉讼打破双务合同中债务履行的僵局, 使得交易尽快进行, 因此给与了原告在诉讼费上的“优待”。
相比较我国法院的三种做法, 这种判决更为合理, 它在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 尽量平衡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 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同时履行判决的可行模式
综合来看, 德国对同时履行判决的方式是最为合理的, 我国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照这一判决方式。另外, 除了在判决方式上可以借鉴德国外, 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可以建立一种针对同时履行判决的特殊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 合同纠纷会越来越多, 民二庭的案件每年正在成比例增加, 将同时履行的合同纠纷加入诉讼中无疑会大大加重法官的压力。因此, 我国可以仿照督促程序, 新设一种全新的非诉程序, 具体做法:申请人即原告可以拿着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法院申请同时履行的令状, 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颁发给申请人相应的令状, 先有申请人拿着令状找到被申请人即被告先予履行, 此时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的话申请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也要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 可以给被申请人一定的异议期在其见到令状后。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 合同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为了促进合同尽快履行, 打破同时履行抗辩权带来的僵局, 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套与之匹配的诉讼制度、判决模式。德国的立法模式尽管解决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各种问题, 但在交易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上却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可以建立一种全新的非诉程序, 使之更好地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作用。
摘要:同时履行的判决是从同时履行抗辩权衍生出来的概念, 公平的同时履行判决对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同时履行的判决作为一个新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征出发, 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外国立法模式相比较, 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履行的判决方式, 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合同制度出谋划策。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判决方式,交易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6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2]马强.试论同时履行抗辩权[J].法学论坛, 2001.02.
行政判决的执行制度重构 篇8
一、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法院在起诉阶段就压抑了相对人的诉权。目前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的数量屈指可数,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不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矛盾很少, 而是因为能够进入司法审判或执行程序的行政纠纷为数不多, 其根源在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 法院担心对行政机关执行的交易成本过大而主动避免让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 行政机关对判决的不作为。对于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财产性义务, 法院尚有《行政诉讼法》第三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划拨, 但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裁判, 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 法院在这一的判决执行上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造成了难以执行的局面。
第三, 法院强制执行力缺乏法律依据。执行难是我国一直存在的问题, 其结果不但损害了司法的威严, 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执行上的规定过于简单, 惩罚力度不足以敦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另外, 法院的司法建议和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第一, 执行措施不得力, 这是行政诉讼法本身的原因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部分仅有两个条文, 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只有第65条第3款所规定的四项措施, 而这四项措施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化, 特别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没有落实到行政机关首长个人身上, 由于我国在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 其结果行政机关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拒不执行, 法院对此也无可奈何。
第二, 司法依附于行政, 法院的独立性不够, 这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严重, 特别是行政裁判“执行难”更甚, 很大程度上是由一些非法律因素造成的。从我国政治体制构架上讲, 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由于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到行政机关的管束, 其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现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实际上降低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能力和勇气。
第三, 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受多重因素干扰, 这是人的原因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的因素是这条防线中重要一环, 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 法官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1.在法院中, 执行庭法官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 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 但却要受法院上级领导的控制, 而法院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由于案件层层审批, 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案件执行的好坏与执行法官个人无责任联系, 如果不能执行, 往往找不到责任的承担者。
三、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 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 我国可以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此外,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 我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见, 在我国, 设立专门法院是有法律依据的。“这可以借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契机消除原来设置行政法院的法律约束, 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等事项”[2]。可见在我国设置行政法院具备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
另一方面, 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不会造成法院体系的庞杂和臃肿。在法国, 自1889年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之后, [3]行政法院就成为法国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并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极高的声誉。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也有非常悠久的历史, 自1863年在巴登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之后, 德国的行政法院在德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由于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的存在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而即使将来我国彻底实现了司法独立的目标, 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存在也不会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会导致法院体系的庞杂。
四、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制度的设想
(一)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法律依据
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法院的具体设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设立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行政法院;第二种观点主张设立隶属于国务院系统的行政法院;第三种观点主张设立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的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即设立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的专门的行政法院才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 具有可操作性。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见, 设立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的行政法院是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的。2.此设置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而不是隶属于国务院系统的行政法院还有利于保障行政法院系统相对于行政系统的独立性, 从而加强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和制约。3.就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而言, 应注意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无论是国务院各部门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位都远远高于中级人民法院, 他们在成为被告后往往能够通过种种方式对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 因而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案件, 将很难抗拒来自这些行政机关的压力, 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
(二)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在进行制度建构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撤销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县、县级市一级不设行政法院;2.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建立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 负责审理现行法律规定的由一审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3.撤销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 建立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级的行政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不服初级行政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以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4.在中央一级设置具有相对独立的高级行政法院, 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 负责审理不服中级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制度保障
为保证行政判决的顺利执行, 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以下保障制度:
1. 打破我国现行司法区与行政区合一体制, 也即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做法。
改革为按照不同于现行行政区的司法区设置行政法院, 即初级行政法院不按地区、地级市设置, 而将几个地区、地级市划为一个初级行政法院辖区, 设置一个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也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 而将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为一个中级行政法院辖区, 设置一个中级行政法院, 从而最大限度地使行政法院摆脱各级行政部门的影响甚至控制。
2. 在隶属关系上, 除高级行政法院要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
导和监督之外, 其他各级行政法院应当实现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彻底剥离。也就是说, 除按照司法区而不是行政区设置行政法院, 以切断行政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天然联系之外, 还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法院不受各级地方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只接受来自上级行政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从而实现行政法院系统在隶属关系和司法运作上相对于同级法院的超然独立。
3. 要确保各级行政法院在人事上独立于地方。
具体而言, 这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审判人员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方面, 应当改变我国现行的由地方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确定审判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做法, 改由上级行政法院确定下级行政法院审判人员候选人名单。二是在行政审判人员的任免方面, 应当改变我国现行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审判人员的做法, 规定中级和高级行政法院在确定了各级行政法院审判人员的候选人员名单后, 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防止因行政审判人员数量过多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免时无法进行有效审查, 有必要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法院法官的数量。
4. 在财政上, 也应当保证各级行政法院独立于地方。
具体而言, 应当在各级行政法院内部设立司法预算委员会, 该委员会在上年度本院财政支出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制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并将该预算逐级上报到高级行政法院, 然后统一汇总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各级行政法院的财政预算报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财政部只负责将该预算草案纳人其总体财政预算报告之中, 而无权对行政法院的司法预算进行删减。在行政法院的司法预算草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后, 国家财政部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司法预算统一向全国各级行政法院划拨经费, 保证其在财政上的独立性。
摘要: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司法尊严带来严重冲击, “执行难”受到多方面原因影响, 既有法律规定上的原因, 也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 本文试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入手进行分析, 借鉴法、德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体系。
关键词:执行难,行政法院,重构
参考文献
[1]胡建森:.行政诉讼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200.
[2]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4, (1) .
[3]胡建森.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145.。
妙趣十足的古代判决书 篇9
苏轼在徐州任太守时, 一位法号怀远的和尚告乡民无端殴打出家人。经查, 此僧身在佛门, 心恋红尘, 某日喝得酩酊大醉, 调戏民女, 这才被众乡民痛打一顿。怀远为免遭寺规惩处, 谎称“乡民欺负出家人”, 告到徐州府, 苏轼了解情况后写下“并州剪子苏州绦, 扬州草鞋芜湖刀”两句话, 让怀远回去自悟。怀远回寺后想了几日, 仍不解其中之意, 后请教塾馆先生, 先生说:“这歇后语的谜底是‘打得好’。”
宋代张咏巡查衙门钱库, 发现管钱库的小吏回家时随手把一枚小钱放进帽子边缝里, 每天如此。张咏以盗窃国库的重罪将他拘押起来, 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只是拿一枚小钱, 判死刑实在不应该, 于是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了16个字的判词:“一日一钱, 千日千钱, 绳锯木断, 水滴石穿。”寥寥16字, 掷地有声, 让罪犯罪有应得。
明代的一天, 湖南长沙两头牛顶斗, 一死一伤, 两家主人为此吵闹不休。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正好路经此地, 问明情况, 当即判道:“两牛相斗, 一死一伤。死者共食, 生者共耕。”一场争端很快被平息。
清朝年间, 一寡妇想改嫁, 而公婆极力阻拦。于是, 该妇人便向官府递交一诉状:“夫亡妻少, 翁壮叔大, 瓜田李下, 当嫁不当嫁?”知府大人核实情况后, 提笔写下一字判词:“嫁!”该判词惜墨如金, 言简意赅, 只有一个字, 可谓“春秋之笔”。
清朝年间, 福建泉州有一年轻貌美的小尼姑, 与一位进香的曾相公一见钟情, 相爱甚笃, 于是, 她向州衙递状要求还俗。
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探讨 篇10
关键词:责令退赔,执行,法律属性,出路
在经济类犯罪刑事案件中, 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赃物常作为一项判决主文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中。作为一项具有财产性内容的判决, 理应得到履行或者执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刑事“责令退赔”判决在执行方面却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境地。
一、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现状
责令退赔的直接法律依据为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8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 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只有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责令退赔并不是财产刑的一种, 也不是一种刑罚, 但是责令退赔可以认为是一种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
刑事司法实践中, 涉及到赃款赃物尚未追缴或者退赔的, 法院都会在判决主文中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但在执行时, 一方面, 被告人在判决后极少愿意并且能够退赔;另一方面, 法院一般不会将该类判决移交执行。
二、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
在江苏省范围内, 刑事“责令退赔”判决被要求写入判决主文的直接依据为2001年9月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追缴、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2条:要进一步完善判决、裁定的内容, 为判决、裁定财产部分的执行提供更为完善的执行依据。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应依法查明其数额和去向, 并在判决、裁定中准确认定;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 应明确数额, 在判决、裁定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判处罚金刑的应依法写明罚金缴纳期限。《意见》第4条同时规定, 对未追缴完的赃款赃物、违法所得, 一旦发现有关财产, 刑事审判庭应制作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裁定书, 移交立案庭立案, 由执行庭执行。移交立案时, 应附有关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前期追缴、执行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上述规范性文件奠定了责令退赔在判决主文中的合法性基础, 并且确认了责令退赔判决可以移交执行。
然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不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只能通过追缴和责令退赔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况且追缴和责令退赔一般应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因为其可以作为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经过追缴和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 不能移交或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对该条规定也可以做不同理解:追缴和责令退赔由被告人履行或强制执行后, 尚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 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责令退赔的法律属性和功能定位以及可否执行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由此会产生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可以移交和申请执行, 理由为, 责令退赔出现在判决主文中, 其又具有财产内容, 因此可以且应当得到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移交或申请执行, 理由为, 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的变量太多, 其主体、数额、期限往往不能具体确定, 刑事诉讼中对物品价值的鉴定标准跟民事鉴定标准不相一致, 且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若对责令退赔不服, 其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责令退赔是一种确认性判决, 其可以作为之后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但是不能移交或申请执行。
三、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的出路
为寻找刑事“责令退赔”判决执行困境的出路, 本文提出以下思考, 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 责令退赔的刑法属性及功能定位
要对责令退赔判决可否执行进行探讨, 首先应厘清责令退赔在刑法中的法律属性和功能定位。根据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 一旦构成犯罪肯定会有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的实现除了刑罚之外, 还有《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方式。那么, 责令退赔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呢
《刑法》第36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法》第64条责令退赔是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责令退赔是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执行方式, 其功能正如缓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方式一样。
在刑事诉讼中, 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也有针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责令退赔是否可以理解为针对赃款赃物的一种强制措施呢如果是一种强制措施, 那么理应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决定和执行, 这样被告人退赔的情况才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否则, 判决确定, 由生效判决来确认和执行责令退赔, 那么对被告人的量刑就没有实际意义。
(二) 责令退赔相应法律的完善
在厘清了责令退赔法律性质的基础上, 需要对责令退赔的执行情况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责令退赔中的变量很多, 退赔的对象是国家还是个人, 是一人还是多人;退赔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 是连带责任还是各自独立分摊责任;退赔的数额如何确定, 退赔的期限如何规定, 当事人不服如何给予救济途径, 等等此类问题,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具体判定。如果变量无法转换为具体的定量, 那么执行也就是空中楼阁。最后, 法院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及释明工作, 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彰显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