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十大宪法案例

关键词: 苏州市 行政处罚 苏州 计生

2017年十大宪法案例(精选6篇)

篇1:2017年十大宪法案例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1-10)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1-5)

原创 2018-02-09 卫监君 苏州卫监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苏州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要求,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行政处罚优秀案例、办案能手评选工作。

卫监君将分两篇来为大家来介绍 我们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一同来回顾一下吧~ 01 苏州某医院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苏州某民营营利性医院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非法将骨科科室对外承包给魏某,为其提供经营场地,按约定分配利润,承包人魏某承担部分医疗纠纷及经营风险,在人事、财务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管理。并以某医院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构成了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医院在陈述中承认了出租骨科科室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6.2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科室承包人魏某已另案处理)。

评点:

当前国家出台了加快社会办医的各种鼓励政策,但是否没有任何限制和底线,本案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或整体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并以原机构名义对外从事诊疗活动,欺骗性、隐蔽性强,损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为法律所不容。此类案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不易发现,查处难度较大。本案以用工纠纷投诉举报为线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当事人将该医院骨科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魏某的事实。另外,本案对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认定在法律依据上有独到之处。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2 吴江阙某外科诊所

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阙某于2016年5月1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该证出借给王某某,双方书面约定诊所由王某某投资,按年支付阙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得报酬。最终给予该诊所罚款52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为吴江系列出租承包案件中的一例,随着医改的深入,民间资本越来越多地涌入医疗行业,开始填补公立医疗机构尚未达到的空白。但同时产生了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无证、无资质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浑水摸鱼进入医疗领域,乃至频发“医疗执业资质寻租”“挂证”的违法违规情况。案件的严厉查处,对想要在医疗这个新兴投资领域“捞取一桶金”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03 朱某伪造医学文书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某民营医院内科,患者李某兰在输注抗菌药物拜复乐治疗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在进行心肺复苏术后紧急送至上级医院ICU救治。

调查发现经治医师朱某某因为无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权限,遂以内科主任李某某的账户和密码进入该医院HIS系统为患者李某兰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医师朱某某因伪造医学文书被暂停执业六个月,同时依据《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医师朱某某一次记分12分,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方式告知朱某某所在的某医院“决定给予朱某某暂停执业六个月、记分12分、要求该单位做好该医师停止执业6个月及离岗内部培训3-6个月,后接受苏州市医师协会考核”,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记分情况发函至苏州市医师协会,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中。

评点:

本案的查办是在医患纠纷的现场,执法人员就该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开展调查,公正公开,立场坚定,注意技巧,对现场调查只做客观描述,不作主观判断,不激化矛盾。另协助警察安抚患者家属情绪,并告之患者家属依法依规解决医患纠纷各种途径,做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越位、不失位,为当前医患纠纷尤为突出情况下的同类案件查办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案对医师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还注重相关配套的管理措施及时跟上。处罚、记分、抄告、离岗培训、考核,一整套组合拳确保对本案行政处罚顺利实施并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体现行政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04 苏州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的涉水产品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园区卫生监督所移送案件1起。当日,会同园区卫生监督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生产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TW1812-100型滤芯、YM3012-400G 型滤芯共计5278支,并向苏州本地及广东省某地企业销售上述涉水产品。违法所得78万余元。

苏州市卫计委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产品流入地——广东省某地卫生监督机构发出通报信息,提请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

评点:

这是一起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被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例。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加强此类涉水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上下级、区域间卫生监督部门联动以及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并纳入失信惩戒联动名单,发挥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效能最大化,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05 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办案机构: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1日,公安部门在杨舍镇某村日常治安巡查中发现一男子在一杂货店内涉嫌非法行医。公安部门立刻将些信息通报给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赶赴杨舍镇某村杂货店,现场检查发现李某某正在为一名男性患者输液治疗,同时在附近李某某暂住地发现大量药品器械。李某某对其非法诊疗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认定,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被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点:

一些非法行医者采取上门服务,宣传价格便宜,医术高明的方式迷惑病人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体为贪图便宜、贪图方便置生命安全于不顾。本案中现场查见的病人就是在一杂货店的麻将馆里,边打麻将边输液,完全不顾自身安全。非法行医者被查处过一次以后,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采取医药分离、电话上门的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往往是输好液以后就离开,很难查获诊疗现场。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2009年卫生部门就与公安部门形成了打非联动机制,本案的快速、高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的成效。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分享未完待续 敬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推送

第二波!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6-10)原创 2018-02-12 卫监君 苏州卫监

上周五我们一同回顾了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1-5 今天卫监君就为大家继续来介绍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6-10

06 太仓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 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办案机构:太仓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卷移送函相关材料,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太仓某医院自2008年至案发之日超出核准登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非法为531名孕妇开展引产术,确认违法所得66万元。

最终,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98万元,并吊销计划生育专业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行为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大属某市首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两非”危害大。本案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但办案机构采用多部门联动、外围走访、深入依靠群众等方法为本案顺利结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提醒我们,查办“两非”案件重点不光在非法机构更要关注医疗机构的此类违法现象。

07 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办案机构:吴中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监督所接某医院报告,称一患儿在接受非法行医诊疗后出现休克,现在医院紧急抢救。

经查,受害人谷某婷因咳嗽多日,其祖父谷某明打电话给非法行医者张某,邀张某到某村蔬菜棚为谷某婷治疗。到达后,张某便为谷某婷进行输液。数分钟后,谷某婷出现面色发青、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终因医治无效,在苏州某医院重症监护室死亡。

张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卫生部门及时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目前,该案正在作进一步处理。

点评:

近年来,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不少无证、无资质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街头小巷,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行医已然入刑。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部门联动机制日臻完善,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8 相城区某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办案机构:相城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收湖北省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案卷,苏州市某门诊部涉嫌为湖北省某市孕妇石某行终止妊娠术。经调查取证,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黄某(系苏州市相城区某门诊部经营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2元,罚款13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评点:

本案件是跨省移送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承办人员与湖北省某卫计委保持充分的沟通协调,共同调查取证,同时也充分说理,听取门诊部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意见陈述都是直接影响定案的关键。

09 姑苏区某妇科诊所非医学需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案 办案机构: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投诉称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诊所一人员正在给患者杨某进行妇科治疗,该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拒绝配合检查,现场逃逸。

经调查,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罚款1.7万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张某某(现场逃逸者)、冯某某,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开展节育手术罪,我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点: 该案例由于涉案人员逃逸等情况,监督员通过大量认真而详细的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寻求公安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深挖细查,严谨认定违法所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得以确定违法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单位和人员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常有借鉴意义。10 苏州某医院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办案机构:高新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灭菌有效日期的待用器械;已消毒灭菌牙科探针等牙科器械无任何标识、标签;在生活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带污渍的消毒棉签;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平面卷袋,未能提供其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索证资料;医疗废物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进行分类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评点:

对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产品管理等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的执法,一直是卫计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稍有疏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本案执法人员对多种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多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意义。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第二波!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6-10)

原创: 卫监君 苏州卫监

2月12日

上周五我们一同回顾了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1-5 今天卫监君就为大家继续来介绍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6-10

06 太仓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 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办案机构:太仓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卷移送函相关材料,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太仓某医院自2008年至案发之日超出核准登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非法为531名孕妇开展引产术,确认违法所得66万元。

最终,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98万元,并吊销计划生育专业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行为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大属某市首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两非”危害大。本案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但办案机构采用多部门联动、外围走访、深入依靠群众等方法为本案顺利结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提醒我们,查办“两非”案件重点不光在非法机构更要关注医疗机构的此类违法现象。

07 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办案机构:吴中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监督所接某医院报告,称一患儿在接受非法行医诊疗后出现休克,现在医院紧急抢救。

经查,受害人谷某婷因咳嗽多日,其祖父谷某明打电话给非法行医者张某,邀张某到某村蔬菜棚为谷某婷治疗。到达后,张某便为谷某婷进行输液。数分钟后,谷某婷出现面色发青、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终因医治无效,在苏州某医院重症监护室死亡。

张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卫生部门及时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目前,该案正在作进一步处理。

点评:

近年来,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不少无证、无资质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街头小巷,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行医已然入刑。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部门联动机制日臻完善,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8 相城区某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办案机构:相城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收湖北省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案卷,苏州市某门诊部涉嫌为湖北省某市孕妇石某行终止妊娠术。经调查取证,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黄某(系苏州市相城区某门诊部经营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2元,罚款13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评点:

本案件是跨省移送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承办人员与湖北省某卫计委保持充分的沟通协调,共同调查取证,同时也充分说理,听取门诊部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意见陈述都是直接影响定案的关键。

09 姑苏区某妇科诊所非医学需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案 办案机构: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投诉称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诊所一人员正在给患者杨某进行妇科治疗,该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拒绝配合检查,现场逃逸。

经调查,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罚款1.7万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张某某(现场逃逸者)、冯某某,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开展节育手术罪,我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点: 该案例由于涉案人员逃逸等情况,监督员通过大量认真而详细的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寻求公安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深挖细查,严谨认定违法所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得以确定违法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单位和人员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常有借鉴意义。苏州某医院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办案机构:高新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灭菌有效日期的待用器械;已消毒灭菌牙科探针等牙科器械无任何标识、标签;在生活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带污渍的消毒棉签;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平面卷袋,未能提供其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索证资料;医疗废物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进行分类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评点:

对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产品管理等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的执法,一直是卫计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稍有疏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本案执法人员对多种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多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意义。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今天就介绍完啦

大家看完是不是涨知识了呢?

让我们期待2018更加精彩的案例分享

篇2:2017年十大宪法案例

时间:2011年6月4日 地点:山东蓬莱

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

云南李昌奎事件

时间:2011年3月4日 地点:云南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是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李昌奎案本身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社会的强烈反映及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却有诸多法理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躲不过的问题,对它的回答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将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回想夏俊峰案,判决情形似曾相识。由李昌奎、夏俊峰引发的“李昌奎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北海辩护”事件

时间:2011年6月份 地点:广西北海

2009年11月13日晚,广西北海市两拨年轻人发生冲突后,警方抓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4人被刑事指控,罗思方、杨再新、杨忠汉、梁武诚4位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人。2010年9月26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提出了该案的许多疑点,3名证人亦证明4被告无罪。2011年1月28日,北海检方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并认为4名辩护律师辩护过程中有罪。6月份4名律师被捕,在这期间,北海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该案的调子: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肯定有罪,必须抓捕。之后,北海市的律师队伍开始声援4名律师,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也加入他们的队伍并介入该案。2011年7、8月份,北海律师辩护团在取证、会见被抓律师的过程中频遭围攻、殴打以及警方、检方的刁难,北海中院多次无故延审,律师辩护团只能暂时离开北海等待案件的开庭。2011年11月13日,“北海案刑事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入选理由:北海案系中国部分地区司法乱象的缩影。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律师的“人权”如何来得以保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反应出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和抵制司法腐败、狙击冤假错案。

“7.23”动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 地点:温州双屿下岙路段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双屿下岙路段D301动车组与D3115动车组发生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本次事故造成40人丧生,200余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赶到现场,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附近的救援部门都展开了积极的救援。

入选理由:在此次动车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突发事件救助、关键信息披露、官民关系的构建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铁道部在这次动车事故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贪污问题、豆腐渣工程、在事故处理中对民众的冷漠以及事故处理措施的不当,这些问题都让铁道部处在风口浪尖之中。特别是事故的报告,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没有出台,出台后又遭各方质疑,不得不从新再来。而于此期间各地火车、地铁的问题频出,很让人不得不断的拷问国家的追责制度以及对于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支配的公开性问题,以及铁道部的浩大工程如何收尾。

针对重大事件的调查,是不是应当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铁道部“OUT”,人大“IN”?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这一程序十分苛刻。最后的结果也很明显,不在此累述。试问:这样真的不怕雷劈么?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事件

时间:2011年11月16日 地点:甘肃正宁

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导致本次车祸最直接的原因是校车超载——核载9人的车实载64人,超载达55人。

本次车祸引起了全国对于全国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的担心。据媒体透漏在正宁县737个孩子仅有4辆面包车进行接送,而在国内的许多偏远的山区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一年公车消费在800亿的情况下,网上纷纷质疑政府在教育中的投资比例,而事故发生后,许多地区则恰恰相反取消了幼儿园的校车接送,那里的孩子们不得不步行十几里上课。事故救治过程中,微博上更是曝出一份“维稳名单”,由几个专人负责一户死亡孩子家庭的稳定以防止上访等情况出现,引发了人们同动车事故中一样的质疑:是“稳定”重要还是人命、人权重要?

入选理由: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是怎样的一种“以人为本”?从7.23动车事件到此次校车事件,我们的“官与民”之间,真的有这么大的差距?权力私化下的部门利益膨胀,值得深思。。。

郭美美炫耀“干爹”事件

时间:2011年6月20日 地点:新浪微博

一微博昵称“郭美美Baby”的20岁湖南人郭美玲,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遂引起轩然大波。“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而郭美美在接受郎咸平采访时曾一度承认,她的两部豪车都是她妈和“干爹”(中红博爱公司前董事王军)送的,但这一说法立即遭到了知情人的反击。随后郭美美又改口,说王军是其男友。

于是乎郭美美在网上炫富的行为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红十字会信誉全线下降,多地捐赠陷入停滞,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2011年11月,网上曝出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投资过亿修建高达24米的宋庆龄雕塑与周边设施,但其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雕像是“黄河女儿”,2010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捐赠收入超过10亿元,慈善机构的透明刻不容缓,慈善NGO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娱乐本无罪,郭美美只是不该拿自己的“干爹”娱乐。

入选理由:关注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宪法赋与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如何履行?

广州基层人大选举事件

时间:2011年5月26日 地点:广州

由于五月份江西新余刘萍参选基层人大代表遇到重重压力,激发了一批有正义感、关心中国前途,想为中国民主尽一份力的公民参与到人大选举中来。自广州天河区吴泽广5月26日宣布参选,到9月8日广州市选举日,广州全市共出现梁树新、吴泽广、邓仲豪、叶瑞立等18位(个别人是否属于独立参选有争议)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这在9月5日北京市十三位公民宣布联合参选之前,广州市的参选人是全国最多,声势也最大。由于广州选举日在全国大中型城市中靠前,广州的参选热也就掀起了2011年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轮高潮。这也是自1980年的第一波参选热以来,广州首次作为主力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结果总是让人失望的,民与官,这个话题的胜利者在现在中国,是永远不会是“民”。

入选理由:广州选举,我们从期待到最后的失望,选举过程中充斥了各种阻碍参选的离奇理由,以及约谈施压等明目张胆的操控手段,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过程,反思参与各方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并借以思考未来的路。

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这些难道在现实中都要有相对性?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到底该怎么样实现?

《行政强制法》五审终获通过 规范行政强

制避免权力滥用

时间:2011年6月30日

地点:北京

经过12年、5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同日发布的主席令宣布,该法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该法律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入选理由: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自从1999年提议以来,经历过漫长岁月,这部法律

终于得以确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精神卫生法(草案)》艰难面世 民生

三问惹争议

时间:2011年6月10日 地点:北京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相关各方暗战犹酣: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入选理由: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解决精神病患者及有精神压力人员的预防、救治、康复、康养等保障问题。规制的主要是政府的保障职能与服务体系、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而当下最为热议、非议的“被精神病”忧虑,并非精神卫生法律的法域内问题,而是对患者的侵权损害问题。侵权损害,轻则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制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规可以依凭,与这部精神卫生法律的草案,关系不大,即法域不重叠。本草案,应该着力解决的,只是精神病人的福利待遇问题,即基本生活保障、医疗(预防、治疗、康复、康养)保障问题。非自愿的住院,在精神疾患救治这个领域属于常态,你企图围绕一个常态情形,把规程搞得那么复杂,最后,实际也就等于没有。

兰州大规模钉子户事件

时间:2011年11月11日 地点:兰州

甘肃兰州市17名拆迁钉子户因与城管发生冲突被提起公诉,为国内目前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检方在起诉书中称,钉子户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搭建凉棚、栽木桩、拉横幅、贴标语,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因此被诉妨碍公务罪。

篇3:2017年CFO面临的十大风险

全球态势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状况, 限制国内外的增长机会, 这二者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咨询公司甫瀚咨询 (Protiviti) 和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普莱管理学院 (Poole College of Management) 在2016年秋季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 高管们将这一风险列为最大风险。72%的受访者认为“不确定的经济状况”可能在未来12个月对他们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该调查覆盖了全球范围内的735名董事会董事和高管人员, 针对未来一年可能给他们公司造成影响的风险问题进行了调查。这项调查请高管人员预计风险可能给他们的公司造成多大的影响, 并据此对30个风险问题进行打分和排序, 分值从1到10。

监管变化和加强监管审查力度是第二个最为紧迫的风险, 而在之前四年的调查中, 该项风险均排名第一。66%的受访者认为监管变化在2017年可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普莱管理学院企业风险管理教授马克·比斯利 (Mark Beasley) 指出:“我们之前发现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关注重点转向了与国际和国内经济状况相关的风险, 而我们的调查结果印证了这一转变。”

管理网络威胁、颠覆性创新、隐私和身份保护是排名三至五位的关注问题。

此外, 调查还发现受访者感觉总体风险水平似乎在加大。与前两年相比, 全球业务的风险排名有所上升。美国的受访者表示, 风险水平大致相同, 但世界其他地区的受访者表示风险水平更令人担忧。

甫瀚咨询公司行业集团执行副总裁帕特里克·斯科特 (Patrick Scott) 谈到:“高管们担心他们的公司是否能跟上快速的变化节奏。虽然不同行业集团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状况, 所受到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 但我们的研究表明, 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 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免受未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CFO和CEO似乎比其他高管人员表现出更多的担心。针对所有30个风险问题, 在10分分值中, 财务高管和CEO要么打出了4.5到5.9分, 表示“可能影响”, 要么打出了6.0分或以上, 表示“显著影响”。没有一个风险问题的得分是在4.4分或以下, 表示“影响不大”。

令人惊讶的是, 董事会董事似乎比其他受访人员更为乐观, 在30个风险问题中, 他们对其中18个风险给出了最低的影响级别。

前十大风险问题的风险评分均高于去年。

篇4:2017年十大值得期待新车

奥迪新一代A6

无论是什么时候,奥迪A6的新款车型总是被期待的,尤其是在中国。几乎可以确定,奥迪将会在2017年推出新一代A6,海外媒体曝光了新一代A6的部分信息,新车将使用第二代MLB平台打造,未来奥迪全新A6的销量主力将是四缸发动机版本的车型。

A6对于奥迪品牌的重要性已经不必多言,奥迪全新A6为第五代车型,其內部的研发代号为C8。在模块化研发以及生产的今天,奥迪全新A6将与奥迪全新A7和全新A8共享第二代MLB平台、动力传动系统、底盘以及电气系统等。

根据奥迪设计总监Marc Lichte所说,奥迪全新A6、A7以及A8车型的设计灵感,都将来源于奥迪Prologue概念车。与此同时,这款概念车的每一个设计元素都可以追溯到量产车中。

动力方面,奥迪全新A6将搭载一系列的四缸汽油和柴油增压发动机,并作为销售的主力车型。而高配的奥迪全新A6将搭载由奥迪一保时捷“Kovomo”发动机合资公司提供的新款3.0T V6和4.0T V8增压发动机。而且,还将推出插电混合动力车型。

宝马新一代5系

下一代5系一定会在2017年到来,毕竟这是宝马家族中最不可或缺的一款重磅新车。这将会对奔驰新E级和奥迪新A6带来巨大的压力。

宝马新一代5系基于与7系相同的CLAR平台打造,底盘代号G30。相比现款车型,新车除设计上变化以外,在轻量化和配置等方面均有明显提升。整体外观轮廓与现款车型有着很高相似度。细节方面,新车头灯组造型进行调整,并且加入LED光源,另外前/后保险杠以及外后视镜等处也经过了重新设计。

整体来看,新一代5系设计风格正在向“老大哥”7系看齐。全新5系除大量采用铝合金材质以外,部分区域还使用了大量碳纤维材质,使车身重量相比现款车型降低了100公斤。

动力方面,全新5系将提供包括四缸、六缸以及八缸汽油/柴油发动机可选,同时混合动力车型也有望推出。另外还将推出搭载4.4T双涡轮增压V8发动机的全新M5车型,其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达467kW,推出后将与奔驰AMG E63、奥迪RS6等车型展开竞争。

02等着去追风:性能车

雷克萨斯LC

早在2012年,雷克萨斯就展出过一款LF-LC概念车,当时它被看作是LF-A的继任者。2016年北美车展,雷克萨斯LC 500全球首发,计划在2016年底开始生产,并于2017年正式上市。

雷克萨斯LC的造型设计大量源于4年前的LF-LC概念车,并融入了品牌当前的家族造型设计风格,包含夸张的纺锤式水箱罩、L型日间行车灯,LC 500另搭载了LED头灯,车顶也有视野通透的玻璃式样,以及讲求轻量化的碳纤维车顶。流畅的车身线条,取材自LF-LC概念车,并与车尾下扰流及主动式尾翼,一起供应高速驾驶时所需的下压力。

内饰部分,高耸的仪表台、宽大的中控台,让人联想到经典的LF-A,而布满车内各处的多样皮革及细致做工,充分展现雷克萨斯打造豪华车的丰富经验。此外,LC 500也配有类似LFA的数码仪表,以及原厂称为2017 Multimedia Package的新一代资讯娱乐系统。

梅赛德斯-AMG E63

全新E级的发布,已经预示着基于标准版车型升级而来的AMG车型很快也会出现。梅赛德斯AMG已经确定新E级AMG将会在2017年上半年正式推出,并且也已经发布了官方图。

“重新定义同级车辆的性能”,这是奔驰自己对E63 AMG的评价,可见他们对这款即将到来的新车充满了信心。E63 AMG搭载一台4.0T V8双涡轮增压发动机。高性能版本的E63S AMG最大输出功率为450kW(612ps),最大输出扭矩850Nm,并且最大扭矩输出区间可以从2500转一直持续到4500转。

0~100km/h加速时间仅为3.4秒,极速被电子限速在250km/h,在选装AMG竞赛套件后可以解除电子限速,最高速度将可以达到300km/h。而标准版的E63 AMG最大输出功率420千瓦(571马力),最大输出扭矩750牛米,0~100km/h加速时间3.5秒。两款E63 AMG都配有AMG Performance 4 Matic四驱系统。

阿斯顿·马丁新V8 VANTAGE

同样还没有发布官图的,还有来自英伦的阿斯顿·马丁新款V8 Vantage。从目前仅有的谍照来看,只能看到一个大概,被伪装零件覆盖得严严实实。

外媒揣测,全新Vantage在仪表盘与娱乐系统上向DB11看齐,动力方面,预计新车将搭载源自AMG的4.0L双涡轮增压V8发动机以及全新的5.2L双涡轮增压V12发动机。

迈凯伦P14

很遗憾,到现在我们也无法得到迈凯伦P14的官方照片,就算是谍照,也没有很清晰的,所以,用一张迈凯伦650S的照片来吊吊大家的胃口吧,因为P14就是迈凯伦650S的换代车型。不过在2017年3月份的日内瓦车展中,迈凯伦P14就会正式揭开面纱。

迈凯伦CEO Mike Flewitt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透露,迈凯伦的全新跑车将会搭载一款全新的发动机。目前迈凯伦旗下全系车型使用的都是一台代号为M838T 3.8L双涡轮增压V8发动机,而未来新车的发动机是将基于M838T改进而来,又或是使用一款全新研发发动机,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未来新车发布后将与法拉利488、兰博基尼Huracan等车型进行直接竞争。

而最值得大家关注的,就是迈凯伦P14将会采用全新的外形设计,从并不清晰的试装车谍照来看,它的造型与现在的迈凯伦任何一款车都有很大的区别,或许这才是最吸引超跑粉丝的地方。

03等着走天下:旅行车&SUV沃尔沃V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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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全新旗舰S90的旅行版——V90已在2016年日内瓦车展正式发布。作为一款C级旅行车,它的对手将会是同属豪华品牌的宝马5系旅行、奥迪A6 Avant和即将到来的奔驰全新E级旅行等车型。作为一家北欧豪华品牌,沃尔沃的车型一向有着与其德国宿敌们截然不同的风格,V90也是如此。它将于2017年正式上市。

V90外形上简洁前卫北欧风格在对手中显得独树一帜。作为旅行车,V90的线条比起$90更加舒展,车身比例也更显优雅,同时尾灯的造型也更加富有冲击力。4936mm×1890mm×1475mm(长×宽×高)的车身尺寸相比其它竞争对手,具有一定的优势。

V90配备了第二代Pilot Assist半自动驾驶系统,不仅能够实现在拥堵环境中的跟车功能,而且还能够实现对于转向的接管,从而实现线路保持的功能,而且适用速度最高达到了130km/h。此外,IntelliSafe主动安全系统也没有缺席,其中包括所有车型标配的线路保持、交通标志识别、驶离路面警示功能,以及可以选装的盲点信息系统、追尾警示以及半自动驾驶等装备。同时,沃尔沃Citysafe城市安全系统和最新的驶离路面警示系统也都出现在了这一旗舰车型上。可以说V90同S90一样,足以成为有史以来主动安全配置最多的沃尔沃车型之一。

动力方面,沃尔沃V90车型搭载了三款不同形式的2.0L增压汽油机和两款柴油机。其中汽油机包含一款2.0L涡轮增压发动机(T5),一款2.0L双增压(涡轮增压+机械增压)发动机(T6),以及一款双增压+电机的混合动力发动机(T8)。传动方面与三款发动机匹配的是一款来自ZF的8速自动变速箱,传动方式将提供前驱(T5)及四驱(T6/T8)两种形式。

04等着,再等着……

特斯拉Model 3

雖然我们义无反顾的将这辆早已经发布的新车加入到2017年十大期待车型,但事实是新车从2017年底才开始交付,而且还是先交付北美市场,随后才是欧洲和亚太。保守估计,中国大陆地区最早能提到特斯拉Model 3的车主,应该出现在……2018或2019年。但不管怎么说,这也会是2017年上市最受关注的新车之一。原因很简单:价格便宜,速度快,纯电动,特斯拉。

Model 3尺寸与奥迪A4、奔驰C级尺寸相当,由于没有发动机,前脸干脆取消了装样子用的进气格栅。内部也彻底取消了仪表盘,以一个15英寸的巨大中控屏幕显示全部内容,估计会提供HUD。

动力方面,Model 3提供了单电机后驱和双电机四驱两种配置,提速性能表现还没有公布。不过想想让布加迪都觉得恐怖的Model S系列,Model 3是不是更让人期待?

路虎Discovery 5

作为路虎旗下最成功的SUV之一,Discovery发现也已经发展到了第五代。虽然它的外形与前面四代车型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一众粉丝发出了不满的声音,但这也不能掩盖它是一辆好车的事实。在2017年,第五代发现将会正式上市开售。

被“家族化”外形设计元素覆盖后的路虎第五代发现,线条比之前的车型都要圆润流畅许多,更加强调新车的豪华属性,幸好还是一如既往地重视发现的全地形越野能力。同时内饰也变得更加豪华,大面积的真皮包裹,质感和触感都是上乘。三排座椅的布局,让空间更加灵活实用,第三排座椅放倒可以获得一个非常平整的后备箱。还可通过InControl系统远程控制第二排和第三排座椅滑动和折叠。

新一代发现的动力序列预计包括3.0L V6机械增压发动机和3.0L SDV6柴油发动机,未来还有望提供由2.0L汽油发动机+电动机组成的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

劳斯莱斯SUV

这款车呢……说实话,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唯一敢猜测的就是它依然会使用V12发动机,其它的,我们也不敢猜了,毕竟这是劳斯莱斯啊!

虽然什么消息都没有,但这款新车在2017年亮相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谁又不期待一辆车前顶着一个欢庆女神小金人的顶级豪华SUV横空出世呢?(或许只有宾利不希望吧!)

篇5:十大宪法案例评析:翟国强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评析

翟国强

(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

王莹因先育后婚报考公务员遭拒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权利救济。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穷尽了救济途径后,王莹是否可以主张宪法上的诉求?如果可以主张,其宪法上的请求权依据何在?就本案而言,王莹可以主张的宪法权利有劳动权和平等权。而作为公权力主体的组织部门作出的拒录决定可能超出了宪法所允许的对权利限制的限度,因此构成了对王莹宪法权利的侵害而违宪。国家公权力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分为若干不同形态,针对不同形态其救济的方式和法律效果也各有不同。

一、“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始末

2009年2月19日,原告王莹生育一个孩子。同年5月7日原告王莹与第三人陆某领取了结婚证,并于6月29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彩证》。2009年2月,原告王莹报名加入江苏省公务员测验,报考职位为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并通过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在公示期间,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3日派员持介绍信到被告泉山计生局处对王莹是否有违背筹划生育法律政策情形入行调查。当日,被告泉山计生局向铜山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婚育证明》,内容为:我区西苑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王莹、陆某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陆某某(男),2009年5月7日补领结婚证。该夫妇行动属非婚生育,违背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定。铜山县委组织部遂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关于2009年铜山县招录公务员政审的通知》,内容为:“王莹同志,你因违背规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及格,不予录取。”

2009年9月7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王莹在起诉书中称,招录过程中对原告生育及婚姻状况的审查,不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考察要求。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做法,违反了《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招录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据此要求人事局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王莹的代理律师称,人事局是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应对招录过程和结果负有行政责任。组织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文件只是起到证明和建议的作用,最终有权对王莹做出不录用决定的仍是人事部门。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外,徐州中院还向王莹下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王莹以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被告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确认被告泉山计生局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婚育证明》违法。法院审理后以为,根据《规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划定,被告泉山计生局应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协助须要,经调查核实,作出《婚育证明》的行为,是合法实行职责行为。

二、本案涉及的一般法律层面问题

针对此案,胡锦光教授认为,拒录王莹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用公民的品行是否良好来作为限制公民服公职的权利的理由,必须要符合比例原则。只有王莹未婚生育足以构成影响她其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才可以成为不予录用的理由。

(一)有关公民任职公务员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任职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除了肯定性的资格条件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不得报考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

肯定性构成要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否定性构成要件。而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王莹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对第三款“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的理解和解释。该条款可以解释为,除了上述条件限制,其他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方可为之。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则王莹可以担任公务员。而这样一个法律保留条款为通过立法限制公务员提供了可能性。

(二)公务员录用的考核与政审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的法定程序中并无有关政审的明确规定。除了一般的笔试面试外,还有就是考察程序,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招录公务员的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这种法律规定的考察程序可以扩大解释为包含了政审的程序在内。政审究竟应该遵循何种规范,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是决定本案中王莹是否被录用的关键问题。

严格政审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干部审查制度,其沿革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年代,早期为了对敌斗争的需要,对于革命队伍的政治忠诚度要求较高。因此,对于成员要进行政治审查,将那些政治不合格的清除出革命队伍。当然这一制度也曾将许多人划为敌人之列,从而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解放后,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也都延续了政审制度,一般由组织部门或党的人事部门、公安机关等来具体操作。而政治审查的标准根据任职岗位的不同严格程度也不同。比如,任职军人、保密工作岗位的政治素质要求较高,而任职一般公共服务岗位的政治审查宽松。比如国家有关征兵工作政审的标准和涉密岗位的政审标准比较严格,而一般公共服务岗位的政审相对较为宽松。

政审宽严程度是基于 “区分敌友”、“内外有别”的政治原则,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根据政审的结果将人分为远近亲疏的不同类别,分别可以从事性质不同的工作。比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学录取关键在于政审,政审结论基本分为四类:1.可录取机密专业;2.可录取一般专业;3.降格录取;4.不宜录取。1早期的政审制度是出于对敌斗争的需要,防止有反革命分子或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混进革命队伍,但是时至今日政审制度的上述功能在不断淡化。对于政审的标准也根据不同的需要而设定了宽严不同的标准。在我国,军队的政治素质直接涉及到国防利益,因此与其他机关相比较,征兵政治审查属于特别严格的政治审查。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征入伍要求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与征兵所要求的政审条件相比较,一般公务员的政审标准要更加宽松。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务员法使得公务员制度有了直接法律依据。职业公务员制度与过去的军队化管理国家机器不同。与此相适应,我国司法机关的功能定位也有了明显的变化,1 袁剑平:《“文革”前高考“不宜录取”政策的回忆》,载《成功》2008年第4期。比如法官和检察官已经不再穿带军事化色彩的制服了,取而代之是象征公平正义的法袍。职业公务员制度要求公务员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对敌斗争,而是勇于投身公共事务的精神和专业化的知识。在今天,作为斗争对象的敌人范围在逐步缩小,而人民范围逐步扩大。因此各国家机关基于”为人民服务”的需要,压倒了斗争的需要。背叛的风险虽然仍可能存在,但是远没有革命战争年代那样重要。我国早期的干部制度是军事化管理,因此需要严格的政审制度保障绝对的忠诚,防止投敌叛变。随着干部制度的不断变革,公务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从以前的“绝对服从”到现在的“相对服从”,减少了下级对上级的依附性,体现了对公务员人格的尊重,同时工具化、机械化的色彩也在不断淡化。

(三)考核与政审的规范依据

就本案而言,对于王莹的政审标准采取的是江苏人事厅1996年有关政审的规定。根据人事厅颁布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8)违反外事纪律,汇露党和国家机密者;(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14)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该案件适用的标准显然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九项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那么,王莹是否构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呢?对此,王贵松教授认为,计生局认定当事人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具有溯及力,可以使王莹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时间提前到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而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有偏差。”‘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结合全条来看,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王贵松还认为,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的超生问题可能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然在录用时也不能录取有严重超生情形的人。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很明显,这根本不是什

2么超生问题,更谈不上是‘情节严重的’超生问题”。本案中组织部门对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显然属于对地方性法规的错误理解,根据江苏省人事厅的上述政审标准王莹应当符合该标准。

退一步而言,江苏省人事厅的规定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推敲的。在该规定 2参见:《先育后婚,还能不能当公务员?》,《检察日报》2009年9月16日。中明确指出”为确保被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这个所谓的《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其实不过是江苏省人事厅1995年颁布的另一个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但是,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该法律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而其另一规范依据,即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也就是说,人事部的规定和江苏省人事厅的规范性文件所直接据以制定的上位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下位法是否还有法律效力?人事厅的规定是对作为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实施,在上位法已经被修改或废止后,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随之做出修改?对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配套实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曾指出:”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重要法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制定完毕,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这种思路同样适用于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问题,在法规和规章做出修改后,实施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即使做出修正。当然,基于法的安定性和防止法律真空的考虑,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应当被承认,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无效仍具有法效力,而不是自然无效。但是任何案件当事人都有权去质疑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上位法,提请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王莹的诉讼策略与救济途径

本案中,王莹首先以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在党政不分的政治传统下,公务员录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审制度不过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同时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途径同时存在于政治系统中,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时无需区分国家法律制度还是政治制度途径,党的系统和政府司法等系统交叉重叠。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将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化,剔除其中的政策成分,将法律系统相对的独立于政治系统,但是整体上还是法律系统从属于政治系统。因此王莹在面对组织部门做出的决定时候,在救济途径选择上就遭遇了难题,法院认为组织部门不是法律系统中的部门,为此无法在法律系统中获得有效救济。

根据 “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组织部门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实际上具有关键的决定权。同时,根据相关的法条释义,公务员法所指的中央和地方公务员管理机关包括了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因此组织部门实际上进行公务员管理也具有法律依据。然而,公务员录用政审由组织部门作出,是否行政行为?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部门的职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监督。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党委组织部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因此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这一看法并未被司法实践所采纳。王莹将组织部作为被告来寻求权利救济的策略没有获得成功。法院在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还向王莹下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以组织部门为被告的诉讼途径走不通后,王莹以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被告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确认被告泉山计生局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婚育证明》违法。该案件以计生局为被告,原告资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明确且适格。因此,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救济的途径。对于这一个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对江苏省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含义作出解释后,认定王莹是否否成违法该条款。然而,遗憾的是法院做出了维持判决。至此,王莹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用尽了所有的法律体系内可能的3救济途径,符合宪法程序法上的“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对此,胡教授指出了该案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此事件中,不予录用决定是由县委组织部作出的,而该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救济?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

4拒绝录用王莹,是否构成了侵犯平等就业权?”

四、本案中宪法权利保障的请求权依据

如前所述,王莹采取的诉讼策略在现实中并未获得权利的有效救济。其实,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本条确认了公民依据法律享有平等就业权,据此国家机关通过制定相关规定,颁布法令来具体化实施该法律。在实践中,就业权利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已经被公权力机关所认可和接受。比如,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就明确了就业权利的概念。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就业权的侵犯主要是就业歧视。本案中,王莹是否可以主张被歧视?也就是说因为有关机关未能保障公平就业,而侵犯其就业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王莹依法享有诉权,在法律程序她上可以提起就业歧视的诉讼。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使得用人单位、求职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乃至司法人员都无法判断什么样的行为违反了“就业公平”的原则,会被界定为“就业歧视”。对此蔡定剑教授指出:“如果遭遇就业歧视时,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该如何发起诉讼?举证的责任方是谁?该承担多大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明确规定,求职者在就业中遭遇歧视时,就很难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自身公平就业的权益,而《就业促进法》虽有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规定,但其作用可能就 3有关宪法程序法上的“穷尽法律救济”原理,可参见郑磊:《宪法审查的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4《胡锦光教授点评2009年十大宪法事例》,《新京报》2010年1月5日。会流于形式。”5

如上所述,虽然王莹依据就业促进法享有作为法定权利的平等就业权和法律程序上的诉权,但是仍然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寻求权利有效救济。在穷尽法律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到宪法上寻求权利救济的last resort,即主张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在此一个先决问题是,王莹宪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在此既涉及到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哪项权利?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是一个体系,每一种基本权利都有一定的保障范围(scope);各个不同的基本权利规范所保障的生活领域各不相同。6就本案事实而言,可能涉及的宪法权利规范有劳动权和平等权。

(一)以劳动权规范为请求权基础

如果王莹主张宪法上的劳动权。那么首先需要分析的是,从事公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宪法上的“劳动”?换言之,宪法上的劳动权是否可以导出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宪法第42条所指的劳动是以谋生为目的而创造物质或者精神财富的活动。对此谢立斌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其本职工作而言,是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但是,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地参与了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而且,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饶有意味的是,这里出现了“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表述。这个表述说明,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明确地将国家工作人员定位为劳动者。因此,这就表明,宪法上的劳动概念是比较宽泛的,包括直接和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7

如果王莹可以据以主张宪法上的劳动权,那么根据宪法权利的规范结构,对劳动权的限制,应当遵守限制基本权利的比例原则:“对劳动权限制程度的大小,必须与所追求法益的重要性保持一致,即为了保障越重要的法益,可以采取越强的限制。而为了追求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当是必需的,即没有侵害更小的手段。鉴于对公民从业行为的限制轻于对职业选择行为的限制,原则上,如果限制公民的从业行为能够达到规范目的的,则不得采取禁止公民从事某一职业的措8施。”就本案而言,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王莹报考公务员是一种谋取职业的行为,属于宪法上劳动权的保障范围。同任何一般法律权利一样,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可以受到国家公权力限制的。但是公权力所实施的这种限制不得超过宪法本身所许可的限度和范围。上述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可以划定这种限度。进言之,本案中国家公权力采取的措施王莹是否超出了宪法所许可的限度,需要考察国家行为限制王莹劳动权的目的和手段。就本案而言,特定的法律规范对任职公务员规定了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上文所提的肯性性条件和否定性条 56 蔡定剑:《就业促进法难止就业歧视》,《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31期。

Sabine Michalowski and Lorna Woods,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9), p.79.7谢立斌:《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香港大学2010年青年公法论坛会议论文。8前引,谢立斌文。件。这些限制手段是否有必要?又是基于何种目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如何?王莹还可质疑这种将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种资格限制是否有必要?基于什么目的,为什么会设置上述限制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是否还有对劳动权侵害的更轻微的措施和手段?限制手段是否可以有效实现其目的?

为此需要从公务员法和其他规定中追溯这种限制的目的:种种资格条件和限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障任用的公务员能够“德才兼备”,特别是保障公务员具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即“良好的品行”。这种良好的道德素质应当解释为一种公德,而非私德。而我国主流政治文化中也是承认公德和私德的差异,比如在政治宣传中我们经常歌颂“某公务员因为公务繁忙而来不及照看自己年迈的父亲”、“某公务员因公务加身无法照顾妻儿”等。从私德角度讲,这些被赞扬的公务员都不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是却具备良好的公德素质。我国古代也不乏这种公德和私德分离的例子,比如“忠孝不能两全”。公务员,顾名思义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婚育等事情则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因此,禁止未婚先育对于保障公务员从事公务的公共道德素质不具有必要性。

现代公务员制度所要求的公务员只是普通的人,而非刀枪不入,油盐不进的钢铁战士。从宪法保障一般普通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看,一般人都可以成为公务员,只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遵纪守法即可,不必具备超强的道德素质也可成为公务员。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公务员也不必因从事公务做出过多的牺牲,所以其权利也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也不能要求公务员在私人生活中处处舍己为人,甚至损己为人。虽然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公务员克己奉公、舍己为人,但现实中的公务员中不乏损人利己、道德败坏,甚至违法乱纪者。另一方面,在过高的道德要求下,自然公务员的权利也就容易被忽视,一旦受到侵犯则不容易获得救济。加上,公法理论上贸然引入西方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更使得公务员作为一般公民面对国家机关时候其权利更加需要被保护和尊重。而在我们主流的政治文化中,一方面过渡要求公务员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将其作为圣人、贤人来要求。因此,才会出现“因一夜情被拒绝录用公务员”这样的诉讼案例。要求公务人员德才兼备,本无可厚非。但是如何界定则是法律上的难题。由公务员管理机关判断是否具备良好的道德,其自由裁量范围是否过大?现在的程序时通过某些机构来考察、评价。但是这种考察本身的公正性又如何保障?这种考察和判断成为一种公权力行为时,如何受到法律的约束?如何通过程序设计,来界定具有真正民意基础的良好公共品德,是公务员录用制度完善的一个关键切入点。

(二)以宪法平等权规范为请求权基础

本案从一般法律层面上看,涉及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平就业制度下的“就业歧视”问题。而宪法上,一般与“歧视”相对应的是平等权的保障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的宪法权利有劳动权和平等权,如此则可能构成了宪法劳动权和平等权的竞合。所谓宪法权利的竞合关系,一般是指一个宪法权利主体的一个行为同时被数个宪法权利所保障;9由此在宪法权利案件之中单一的宪法权利主体

10向国家主张同时适用几种宪法权利的情况。从宪法权利受侵害的角度看,宪法 9 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5页;或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21页。10 [韩]权宁星:《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韩大元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权利竞合指某种公权力措施,是否侵害宪法权利,有不同的基本权条款可供衡量。11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行为只指向一个客体,因而只产生一种法律效果,宪法对该行为只给予一种评价。但在特定条件下,某种行为可能同时指向多个法益,宪法自然据此多种效果而给予多重评价。这反映了法律对一行为导致多效果的多重评价。这种评价在其他法律领域亦为常见,如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这实际上是对一行为同时作合同法与侵权法上之双重评价。因此,对于一个国家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多种危害结果、侵犯数个宪法权利之情况,在宪法上就给予多重之评价,由此即产生宪法权利的竞合。虽然在法律层面有平等就业权,但是宪法权利体系中平等权和劳动权的保护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种权利的保障范围。本案是否可以依据宪法上的平等权规范来主张权利呢?当事人究竟是被歧视?还是被侵犯?

宪法上的平等权保障方式和一般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并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平等权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基本权,其本身并无意义,而必须与其他基本权竞合而,成为“复数基本权”。12所以侵犯平等权时,必然侵犯到另一项与平等权竞合的基本权。比如与选举权竞合形成平等选举权,与教育权竞合形成教育平等权。实际上这种观点仍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因为平等权并非不可以单独成立,倘若国家行为不是导致权利上的不平等,而是国家不平等的“课予义务”,从而导致义务负担上的不平等,基本权利主体则只得主张适用平等权受侵害。

单纯的平等权适用领域首先需界定是否构成一项“分类”(美国模式)或具有可比拟性(德国模式)。一般基本权利的适用首先需要界定其保障范围。基本权利和平等权之间可能会形成竞合关系。一般基本权利的规范结构是保障范围和限制。即一个原则规范,加上一个由例外规则。如果符合这个例外规则的构成要件是可以特定为一定群体,则可能与平等权保障产生竞合关系。因为从形式逻辑上看,将任何特定的某类行为或事实抽象为规范上的构成要件,都可能会构成一种在这类事实或行为和其他事实或行为之间的一种分类。比如,一条法律规定下班后继续工作者罚款50元。究竟是对劳动权的限制呢?还是对加班者的歧视?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满,可以提起平等权诉讼,还是劳动权诉讼?就本案而言,公权力对王莹劳动权的限制是通过一个例外规范,即未婚先育者不得担任公务员。因此,同时构成了一个分类,即报考公务员的人分为未婚先育者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根据美国式的平等权审查基准,公权力的行为构成一个分类,因此王莹既可以主张劳动基本权受到不当限制,也可以主张其平等权受到侵犯。但是,上述分析框架的问题在于任何权利受限制都可以主张平等权受到侵犯,则平等权的保障范围有过渡扩张是危险。对于宪法权利解释体系的构建须考虑到不同基本权利类型之间的核心保障范围的不同,以此来完善宪法权利的解释学说。一般而言,对于其他权利保障内涵中已经明确包含了平等保护的,可以直接适用该权利,比如平等选举权。对于宪法规范有明确规范的平等权,比如性别、年龄、民族等。此外,对通过平等权条款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可以直接适用平等权条款。比如,在美国宪法上没有社会权的保障条款,但是通过适用宪法平等权对法律的审查,也实现了保障社会基本权的功能。

五、公权力涉嫌违宪的形态

1112 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4页。

参见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25页。一般而言,公权力对宪法权利的侵犯是一种常见的违反宪法的行为。从做出具体宪法决定的角度看,还需要确定那些主体或行为构成违宪。换言之,本案中受到违宪质疑的对象是什么?是公务员法违宪?还是其他?违宪判断的方式,即法律法规违宪和适用违宪的问题。所谓法律法规违宪,顾名思义是指抽象的法律规范构成违宪,又可分为全部违宪和部分违宪。而适用违宪,一般是指法令本身并不违宪,但是适用于当下个案乃属违宪。芦部信喜教授将适用违宪的判断方法分为三类:(1)无法做成法令的合宪限定解释,但并不判断法令违宪,(因为适用于其他案件可为合宪)因而是判断法律适用于该案违宪而已。(2)尽管法令的合宪限定解释有可能,但法令的执行者在合宪性适用的情形下却不进行限定解释,而违宪地加以适用、其适用行为违宪。(3)法令本身合宪,但其执行者将其

13以侵害人权的方式加以解释适用,其解释适用行为乃属适用违宪。然而这种分类由于严格按照日本的违宪判断为素材,因而在逻辑上并不严整。这种不严整也可以看作是宪法理论与实务的脱节,一方面宪法诉讼理论试图将法院的判例体系化,但法院却并非按照理论预期那样做成判决。此外,另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运用违宪的概念。认为法律法规本身虽然不违反宪法,但是法律法规的运用过程违反宪法。并进一步区分二者不同:虽然与适用违宪同样承认法令本身的合宪性,但与其不同的是判断作为制度运用的整体违宪,为此而具有同法令违宪样的抽象性14判断。其实这种所谓的运用违宪的形态可以包含在适用违宪的范围内的一种类型,即教授所指的第三种类型的适用违宪。而如果依据主体不同可分为下述两类:(1)行政机关的适用违宪。现代行政一般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可能无法通过司法审查。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本身违宪,那么行政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但是仍无法通过宪法审查。但是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并不违宪,而是行政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或执行法律而侵害基本权利,则可作为适用违宪(或运用违宪)的主体。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构成适用违宪。(2)法院判决的适用违宪。适用法律乃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如果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本身违宪,则按照不同的制度安排或者由法院直接判断其违宪或者由有权机关做出违宪判断。如果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并未违宪,而是法院在适用解释时,忽视宪法规

15范的作为上位规范的拘束效力,则构成适用违宪。

就本案而言,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构成了对宪法上劳动权的一个限制,关键在于这种限制是否超出了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在此可以运用上文所说的比例原则加以审视。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律并不违反宪法,而主张行政机关适用违宪。本案中,做出决定的机关是组织部,而组织部门可以视为一种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准行政机关”。组织部门作为公务员法的执行和运用部门负有合宪适用法律的义务。如果这种执行和运用法律的过程构成了对宪法权利的侵犯,则有违反宪法的嫌疑。本案而言,构成了适用违宪的第三种类型,13 参见芦部信喜:《宪法》338-340页;亦可参见吕艳滨:《适用违宪若干问题研究:基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载《宪政论从》第5卷。14 青柳幸一:《法令违宪·适用违宪》,载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第3卷)》,有斐阁1987年版。15一般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在不同冲突规范之间做出抉择乃是法官得出一般法律判断的前提,即法学方法上所谓的规范冲突问题。如果法官在个案中决定不适用某个规范,则必须提供论证理由,如果这种论证理由是源于宪法规范,则据此不适用其他规范,但由于并未对不适用规范做出宪法判断,可谓是一种广义的合宪控制。即公务员法规定的资格限制等条款本身合宪,但其执行者将其以侵害基本权利的方式加以解释适用,其解释适用行为乃属适用违宪。

本案当事人还可以主张司法机关的适用行为违反宪法。一般而言,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但是在宪法层面上看,普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也需要在合宪性控制的框架之内,宪法监督审查是基本权利保障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后的最终救济途径。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主张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违宪,则受到合宪性质疑就是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即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将组织部门排除在可诉公权力机关之外。公权力机关违宪适用的并非公务员法,而是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司法保障基本权利未达到宪法的要求,可称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不足。结语

宪法权利的保障依据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相对保障和绝对保障,相对保障模式将宪法权利仅仅看做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及如何保障实现还需有赖于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解决。因此,宪法权利的保障应根据基本权利体系,制定详细完备的法律,将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立法机关的一项16重要职责。这种保障方式可以追溯至斯大林有关宪法的那个经典论断:“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因此,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只能通过法律的具体化而进行保障。因此,宪法权利仅仅停留在一种道德宣示的层面,而无法作为一种具有法效力的权利。

然而,问题是仅仅通过法律途径是否能够实现基本权利的充足保障?而且,法律本身是否会侵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现代宪法学说普遍认为,宪法权利是受宪法直接保障的基本权利,不应被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任何国家权力所侵犯。作为一种宪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约束所有国家机构,对立法机关同样有约束力,国家权力虽然可以对宪法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做出规定和限制,但这种限制本身也应当受到限制(对限制限制),如果立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出了宪法所允许的限度,则构成违宪。由于在普通法律层面无法实现宪法权利的有效充足救济,在当下中国有必要强调宪法保障模式,给予普通人一个宪法层面的救济途径,以此来保护那些处于各种利益集团之外的、如同本案当事人那样的“孤立而分散的少数人”17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权利的绝对保障理论是学界的一种有力学说。然而宪法直接保障的前提通过宪法审查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做出判断,方能对宪法权利加以最终的保障,而欠缺有时效性保障的宪法审查制度成为这一学说所面临最大的制度瓶颈。这种现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基本权利的救济欠缺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在普通法律层面上穷极了救济途径后可能就会诉诸非法律的救济方式。大量的诉求无法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加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就此而言,完善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具有维护稳定的社会功能。

篇6:2017年十大宪法案例

描述:2017年04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窗友”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泾公司)是“窗友”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聚胺脂;氯丁胶;工业用胶;填漏剂;填隙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酯;硅酮,有效期限为200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2010年11月28日,刘某获准注册“窗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膨胀接合填料;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有效期限为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2012年3月6日,锋泾公司对刘某的“窗友”商标申请复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刘某的“窗友”商标与锋泾公司的“窗友”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刘某的“窗友”商标核定使用的膨胀接合填料商品与锋泾公司的“窗友”商标核定使用的填隙剂等商品功能、用途关联密切,如刘某的“窗友”商标使用在上述核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裁定:刘某的“窗友”商标在膨胀接合填料商品上予以撤销。2011年10月1日,刘某与北京市居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居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居欢公司为其产品的生产商。窗友公司系股东为刘某的一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经营范围为经销五金、建材、保温材料、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锋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许可居欢公司生产并自行销售“窗友”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属于锋泾公司“窗友”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属商标侵权行为。窗友公司、居欢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监制、生产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窗友公司、居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锋泾公司的“窗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锋泾公司损失1464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7103元,合计152110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刘某、窗友公司辩称:刘某的“窗友”注册商标系合法取得,刘某委托居欢公司生产及销售“窗友”商品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裁定,对刘某的“窗友”商标在膨胀接合填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此情形下,刘某、窗友公司、居欢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锋泾公司的“窗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聚胺脂;氯丁胶;工业用胶;填漏剂;填隙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酯;硅酮。刘某、窗友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为“膨胀接合填料”,但该商品名称不是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商品名称,亦没有相关的产品标准。被诉侵权产品从成分、功能、主要用途以及消费群体上看,均与锋泾公司的“窗友”注册商标有较大的关联性。故刘某、窗友公司、居欢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锋泾公司的“窗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窗友”是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经多年经营和宣传,锋泾公司生产的“窗友”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刘某、窗友公司、居欢公司作为该商品领域的生产、销售商,应知晓锋泾公司“窗友”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产品的知名度,刘某在此情况下成立窗友公司,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窗友”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被诉侵权产品与锋泾公司的产品混淆,或认为产品来源于锋泾公司。判决:

一、刘某、窗友公司、居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锋泾公司“窗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刘某、窗友公司赔偿锋泾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万元,居欢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锋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案情复杂,主要体现在:一是被侵权人索赔金额较高。因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范围较广,被侵权人索赔金额高达一百五十余万元,在我省同类案件中较为罕见;二是侵权人“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方式特殊。刘某在“膨胀接合填料”等商品上注册“窗友”商标,并以“窗友”为名成立公司,以“膨胀接合填料”为名称生产、销售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相应商品,貌似规避了锋泾公司的“窗友”商标权利;三是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

一、二审法院判决刘某、窗友公司赔偿锋泾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万元,居欢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基本上完全支持了锋泾公司的诉请。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刘某以其享有“窗友”注册商标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判决作出后再行裁判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一审法院以该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为由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刘某与锋泾公司的“窗友”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关联密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作出了裁定,虽然刘某已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裁定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可能性较小,如等待行政程序的判决结果,则会为侵权人继续侵权、逃避责任提供机会,或进一步增加被侵权人的损失。二审法院致力于实质性解决纠纷,既依法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审判质效,确保当事人及早获得公正结果。

案例二:“无名缘”商标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哈尔滨街上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上缘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主营米粉快餐。2011年7月6日,街上缘公司取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酒吧、茶馆、餐馆等。经过街上缘公司多年经营,“无名缘”米粉已成为在全国拥有近四千家连锁加盟店的全国性快餐品牌。2013年,街上缘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哈尔滨快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客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0日,经核准拥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期限为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哈尔滨快客无名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客无名缘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经核准拥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眼镜行等,期限为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自2013年起,快客公司、快客无名缘公司未经许可,授权多家加盟商使用“无名缘米粉”字样进行经营。街上缘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害商标权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侵害著作权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客公司、快客无名缘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街上缘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以改变显著特征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街上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害了街上缘公司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快客公司、快客无名缘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无名缘”米粉为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商标,快客公司、快客无名缘公司未经许可,以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超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等方式,通过线下加盟、网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吸引相关公众加盟,具有较大影响。在本案诉讼中,快客公司、快客无名缘公司几乎用尽了商标侵权诉讼的所有抗辩事由,法院均予以回应,较具典型意义。

案例三: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张某经营的金莎国际娱乐会所未经许可,使用了音集协授权管理的《最炫民族风》等53首歌曲的MTV,音集协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涉案《最炫民族风》等53首歌曲的著作权,张某经营的金莎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将上述歌曲用于经营活动,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KTV点歌系统的制造、销售商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与张某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属各自独立的行为,音集协有权选择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KTV点歌系统的制造、销售商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并不影响张某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张某关于音集协应起诉KTV点歌系统的制造、销售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其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KTV经营者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维权范围也从哈尔滨市向省内其他各大城市扩展。此类案件多为相关KTV经营者未将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列为其经营成本,对支付许可使用费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且极少主动缴费、重复侵权现象严重。审判实务中,KTV经营者多以所购买的KTV点歌系统(包括硬件设施及软件系统)自带卡拉OK音乐作品、已支付KTV点歌系统的价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不构成侵权,或主张音集协应向KTV点歌系统生产商主张权利。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KTV点歌系统的生产商并无相关音乐权利人的任何授权,KTV经营者在购买产品时即应当知晓点歌系统属侵权产品,其合法来源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属侵权,权利人对于向谁主张权利拥有选择权。在权利人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法院无需主动追加。

案例四:赵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2015年2月18日获得专利号为ZL 2014 2 0631539.2“一种箱式传动机构及包含该传动机构的水田筑埂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14年9-10月,赵某自灌云县黄海机械有限公司、灌云新海机械有限公司购买20台水田筑埂机,从2015年2月8日开始销售。吴某以赵某销售的水田筑梗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对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已经生产、销售完毕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即便其行为延续至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之后,也应得到允许。本案中,赵某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于吴某案涉专利公告日之前即已生产完毕并开始销售,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条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十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为专利权有效期限的规定,并非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应将二者混淆。

案例五:APP软件开发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9日,钱某与江辰公司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钱某委托江辰公司开发“超市配送外卖APP”,该APP在Apple iOS和Android环境下运行;APP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细节由《APP开发需求表》载明;开发总金额为105,000元,开发前钱某向江辰公司预付首款4万元,第二期款项待任务完成一半即2016年2月25日之前再付4万元,待江辰公司交付软件当日,钱某验收合格后向江辰公司结清余款25,000元;江辰公司自合同签订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APP客户端的开发。2016年1月21日,钱某指派案外人韩某向江辰公司汇款4万元。至2016年2月25日,江辰公司完成APP项目50%的开发任务,钱某未再支付任何开发款项。至合同履行期届满,江辰公司未能完成整个APP项目客户端的开发。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江辰公司返还其已交付的4万元费用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辰公司举示的电脑网络打印件及二审期间新提交的视听资料的当庭演示,能够证实其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25日前完成案涉软件开发工作50%以上,而钱某未按合同约定在此期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4万元,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江辰公司以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钱某违约在先,故应对案涉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责任。江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开发工作,因钱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有权要求钱某支付相应对价,故钱某对其已支付的4万元合同价款,无权主张返还。据此判决:解除钱某与江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目前,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应否解除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此类案件通常具有时间跨度大、证据多、证据真实性难以判断的特点,因此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的评判提出了挑战。在审查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是否构成违约的判断上,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义务,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江辰公司虽然未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整个APP项目客户端的开发,但其按期完成了APP项目50%的阶段性开发任务,而钱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支付当期软件开发款,没有履行相应阶段性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此,江辰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钱某因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义务,应对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本案对于指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案例六:橡胶制品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日,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的奥妮橡胶避孕套被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认定为新的薄度纪录保持者。安兴大药房销售的“冈本”橡胶避孕套,生产日期为2014年,但仍然宣称是薄度纪录保持者,大明公司认为该商品构成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安兴大药房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橡胶避孕套,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大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安兴大药房在被诉前已知大明公司获得了新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涉案“冈本003”安全套上所宣称的原吉尼斯世界纪录已被打破,故不能判定安兴大药房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不应判定安兴大药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安兴大药房作为涉案“冈本003”安全套商品的销售者,在知道涉案“冈本003”安全套上所宣称的原吉尼斯世界纪录已被打破、大明公司获得了新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后,即应停止销售带有“世界最薄”“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保持者)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及标识的涉案“冈本003”安全套。判决:安兴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带有“世界最薄”“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保持者)等宣传语及标识的涉案“冈本003”安全套商品。

【典型意义】

生产者与销售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有所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相比,处于流通过程中的“下游”,其对商品信息的掌握很大程度依赖于生产者的标注说明,因此在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方面,生产者与销售者所能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销售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若履行了与其能力相应的审查义务,如实按照商品描述信息宣传、销售,即使信息虚假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较好地把握了上述区分,未苛以销售者过高的审查义务,并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在确认销售者不构成虚假宣传的前提下,判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带有虚假信息的商品,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三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日,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三精公司)与北京三精国药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精日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将第3396525号“三精”商标及正在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护发素、烫发剂、焗油膏等商品上的“三精”商标、“ ”图形商标许可给北京三精日化公司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并许可北京三精日化公司使用“三精”字号,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许可期限届满后,哈药三精公司终止了北京三精日化公司对三精系列商标及“三精”字号的使用。后北京三精日化公司于2013年7月8日更名为北京中科精彩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公司),2015年5月6日更名为北京三精公司。北京三精公司使用“三精”字号,并一直以“三精”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和销售,在其网站企业简介中表述“其作为三精制药向日化领域扩张的平台”“以‘制药’的严谨态度开发”“拥有三精医药研发的深厚实力”。精彩染发店销售了北京三精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哈药三精公司认为,北京三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三精公司与精彩染发店应当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三精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在其网站上宣传其植物染发、植物清凉柔顺洗发液等美发护发商品时,使用了“三精”“ ”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北京三精公司在《品牌使用协议》到期后,违反哈药三精公司的授权许可和承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生产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种或者类似的被诉侵权商品,既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北京三精公司是在明知《品牌使用协议》到期后其无权使用“三精”字号,且已经为履行终止协议相关约定而终止使用“三精”字号,并将字号变更为“中科精彩”的情况下,又再次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三精公司,其再次更名使用“三精”字号,既构成违约,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精彩染发店销售北京三精公司生产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精彩染发店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其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北京三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以“三精”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精彩染发店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北京三精公司赔偿哈药三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50万元;驳回哈药三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协助许可人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各项事务。本案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相应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实施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被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违反此项义务给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其责任。该案较好的利用合同法原理解决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划分和认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宝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咸阳市秦都区宝宇大连海鲜渔港(以下简称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是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于2008年7月28日注册了第4396502号“宝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2014年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圣宝宇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宇公司)和黑龙江圣宝宇餐饮有限公司立都时尚分公司(以下简称圣宝宇立都分公司)在经营牌匾、宣传资料、名片、餐后结算单以及网络微博等处加以突出使用“宝宇”字样并进行企业宣传,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认为二被告使用商标及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宇”字号,销毁带有“宝宇”字样的商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和商品外包装等装饰,停止并撤下相关网络宣传;2.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赔偿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经济损失300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在网络宣传和实际经营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宝宇”、“宝宇?”等字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宝宇餐饮?”、“宝宇餐饮”、“宝宇美食”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不能认定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使用“宝宇”或者“圣宝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系为了利用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的涉案注册商标及其字号的知名度以误导公众、混淆市场经营主体、“傍名牌”、“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故不能认定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注册以“宝宇”或者“圣宝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判决:圣宝宇公司、圣宝宇立都分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宝宇”字样的经营、宣传行为,停止并撤除相关的网络宣传,销毁带有“宝宇”字样的商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和商品外包装等装饰,赔偿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20万元;驳回秦都区宝宇海鲜渔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相互交织,如何适用法律是本案难点所在。法院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归类、梳理,准确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据此寻找法律依据,较好的把握了商标侵权与涉商标不正当竞争之间不同的保护方法和裁判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案例九: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库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通过手机微信发布销售三星、苹果牌移动电话机的广告信息。在买方支付定金后,由李某将钱款转账给张某,由张某负责从哈尔滨市大世界进货假冒品牌手机并发货,由库某负责取货,最后由张某或库某冒充同城快递给买方送货并收取余款。通过上述方式李某等三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31部,销售金额51900元,非法获利5650元。经鉴定:涉案的三星牌手机系他人冒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犯罪,主动退赃并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宣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此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销售行为传播面广、推广速度快、社会影响恶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及市场管理秩序。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政策导向,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良行为,营造公平、诚实、信用的经济发展环境。

案例十:“勃锦”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勃利县勃锦农机修造厂(下称勃锦修造厂)是“勃锦”图文组合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农业机械、犁、收割机、中耕机、谷物脱粒机、除草机、播种机(机器)、非手工操作农业器具、机动耕作机、插秧机,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14年2月15日,黑龙江勃锦悍马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勃锦悍马公司)与潍坊菲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菲尔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菲尔公司生产玉米脱粒机及其配件。2014年3月5日,菲尔公司将其生产的两台型号为5TY-150、5TY-190玉米脱粒机样机运送到黑龙江汽车农机大市场参加展览,机身显著位置喷涂了“勃锦悍马”字样。2014年4月15日,勃锦修造厂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勃锦悍马公司商标侵权行为。2014年9月19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哈工商经检处字[2014]第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菲尔公司在同类的玉米脱粒机上使用“勃锦悍马”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勃锦悍马”玉米脱粒机两台,上缴财政。菲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勃锦”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勃锦”文字,菲尔公司生产的玉米脱粒机上使用的具有标识作用的“勃锦悍马”文字,完整包含了“勃锦”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二者相比近似,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容易造成混淆,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勃锦修造厂2010年取得“勃锦”文字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后,在其生产销售的玉米脱粒机显著位置上使用了“勃锦悍马”字样,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菲尔公司在勃锦悍马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两台玉米脱粒机上使用“勃锦悍马”文字,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勃锦修造厂的商品。故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菲尔公司关于“勃锦”图形与“勃锦悍马”文字明显不同,不存在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行政处罚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菲尔公司将5TY-150、5TY-190两台玉米脱粒机运到黑龙江汽车农机大市场参加展览,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将商标用于展览的情形。虽然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认定两台玉米脱粒机的所有权人是勃锦悍马公司,菲尔公司为受委托加工方,但菲尔公司未经勃锦修造厂许可在玉米脱粒机上使用“勃锦悍马”字样并参加展览,亦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使用注册商标的菲尔公司作为被处罚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菲尔公司和勃锦悍马公司关于两台玉米脱粒机的所有权人为勃锦悍马公司、行政处罚对象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菲尔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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