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关键词: 强化 履职 医疗 执法

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通用6篇)

篇1: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齐抓共管,护佑“三医”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

按照省、市卫计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大队紧密联系实际,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大医疗执法监管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依法督查,强化医疗机构监督

大队上半年对辖区255余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日常监督,并先后开展医疗废物、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依法执业和规范化、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多个专项督查。督查中主要对机构、人员资质、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按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疗废物转运、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医疗文书书写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监督员均下达了书面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了坚决查处。截止目前,已查处医疗机构6家,个人1 人,给予警告4起,罚款6.1万元。通过督查,提高了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依法执业的认识,也增强了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二、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大队紧紧围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按照《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在日常监督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游医。对于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钉子户”,大队分别在6月和9月与局机关一道联合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相关镇(街道)等多个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两次打非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60余辆次,执法人员180余人次,检查30家医疗机构、11家药店、5个农贸市场、其他场所3个。对4个无医师资格口腔科流动摊点、1家区外医疗机构未备案从事摆摊咨询点张贴《公告》进行了现场取缔,收缴非法行医器械、药品7箱,违规医疗广告标语3幅,宣传资料1箱。在打击非法行医中,大队周密部署,重拳出击,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使我区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三、借力环保督查,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

3—4月,大队结合中央环保督查重点对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特别对于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专项督查。此次专项督查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372家。目前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进行处置。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诊所和村卫生站存在废物暂存点位置设置不合理,设置不规范,设施不完善,以及转运不及时、登记不完整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监督员均下达了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均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强化培训,夯实卫计监督网底建设

全区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员经过前期培训和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卫计监督执法网格的前哨作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卫计监督执法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后报送执法大队进行查处,有力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在一年多的运行过程中,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工作也暴露出部分协管员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牢,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到达现场不知道应该干什么,做么干的情况。为夯实网格化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我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大队网格监督员下沉到各镇(街),分别对辖区十个镇(街)所属卫计监督执法协管员进行再培训。在培训中主要对巡查中需要掌握的技巧方法进行了传授,结合协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下一步的卫计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信息公开,推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

执法大队积极在医疗机构中推行依法执业公示制度,对医疗机构持证情况、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持证情况、依法执业等级评定情况及执业守则、责任卫生监督员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在医疗机构内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目前已完成了359家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和民营医院的依法执业公示牌悬挂工作。通过依法执业公示牌的悬挂,加强了医疗机构自身管理,严格了自身依法执业行为,同时向群众提供了就诊医疗机构的基本依法执业行为,为其正确选择医生,正确选择就诊场所提供了帮助。广大群众也可根据公示内容了解到接诊医生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及时进行了举报,责任监督员迅速进行调查处理,此举更有效的完善了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今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相关工作成为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医疗废物、医院污水管理、微整形等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繁多。随着医疗市场放开准入限制,我区的医疗机构数量大幅上升,医疗机构总数已逾410多家,而且新开诊所还在不断增加之中。随着医疗市场竞争加剧,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常方式争取病员,造成病人反复投诉,加之城郊结合、农贸市场非法行医流动摊点众多,而从事医疗监督执法人员仅仅4人,绝大部份时间用在处理投诉上,而其承担中医监督、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监督、职业放射卫生、抗菌药物、网络报送,省市区交办等监督工作。根据前卫生部规定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我区人员配置是远远未达标准,要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势必要解决人少事多的问题。

2017年9月12日

篇2: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 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1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第五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有效期限内;急救药品、物品应当配备齐全,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精神类药品保管、使用规范。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报告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第七条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保障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诊疗工作规范、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及监区医疗工作制度。

第二节 入所体检

第八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对所有新入所人员进行入所身体检查。入所体检工作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实施。

第九条 入所体检工作应按照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查验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和诊断证明、出具体检结论、完善入所健康体检文书的填写等流程进行。

体格检查主要通过物理检查手段对被监管人员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体表、胸、腹等重要脏器状况及脊柱四肢活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应杜绝缺项漏项。

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或者查验办案单位出示的其妊娠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有伤的,应问明情况,在入所健康体检文书上作好记录,由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对自述其伤情形成与执法行为有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伤情较重、可 能怀孕或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或遇有被监管人员自述具有上述情形,但因监管场所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或认定的,应送医院检查、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后再进入入所体检程序。

第十二条 看守所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宜收押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一)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所列之情形的,拘留所在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提出不宜收拘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一)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第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经检查发现患有性病以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亦应提出不宜接收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收容教育所在常规健康体检时,应进行性病检查,并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第十五条 对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具有不宜监管情形,但因涉及重大案件而确需监管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可以在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后,先行办理监管手续,再按以下要求处置:

急需送医院抢救治疗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由办案单位就近送往具备救治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抢救,并负责监管,待病情控制后需继续住院的,应转入指定医院继续治疗。不属急需抢救而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送往指定医院治疗。伤病情形特殊的,可经由指定医院门急诊部门确定送往社会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疗机构初步诊治病情相对稳定可以回所的,由卫生所或门诊部继续治疗监护。所内监护、治疗工作应在监管民警的配合下进行。

第十六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进行入所体检工作时,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入所健康体检文书。卫生所或门诊部医务人员应在表内对应处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亦应签字确认。入所健康体检文书及有关医疗资料(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门、急诊病历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入所健康体检文书按如下要求填写:

体格检查结果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不得臆造,确保体检结果客观真实。

体格检查发现的异常体征应在表格中明确列出。

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凡涂改处需由被监管人员捺印指纹确认

书写使用中文简化字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不得以“(-)”、“(+)”符 号代替文字

各类人员签字须签全名,字迹要清晰。

第十八条 被监管人员出所进行辨认、起赃、指认、鉴定、取证或者庭审等活动回所时,监管场所应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应要求提讯、提审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并附诊断证明书;对伤情严重的,应由办案单位送医院治疗,同时向监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办理换押工作时,被监管人员在原监管场所患有疾病的,移送单位要如实介绍病情,移交健康档案,接收单位应当继续予以治疗。

第三节 所内医疗

第二十条 凡在公安监管场所内针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的医疗活动均为所内医疗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巡诊等手段及时发现、判明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对本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根据诊疗常规程序进行初步诊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及突发危及生命情况的,须采取必要抢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对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应提出转往医院住院治疗的建议;对因健康状况不宜继续监管,且符合变更强制、处罚、执行措施的,应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入所后发现被监管人员有本章第二节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提出明确医学建议,报上级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处置。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员,应由办案单位负责其鉴定工作。

对已收入所的患有传染病的被监管人员,监管场所应采取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蔓延流行。

第二十二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在监管场所内应认真开展巡诊工作,在做好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日常诊疗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新患病被监管人员并给予治疗。

公安监管场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所内医务工作应合理划分负责区域,落实责任到人。

巡诊工作每日至少一次,病情变化随时巡视。有患病被监管人员要求治疗的,卫生所或门诊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处置。

巡诊过程中对患有伤病及新发病被监管人员的病情变化要详细询问,认真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并予以必要治疗。对病情严重的被监管人员,应及时报告,强化医疗措施。需出所就医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提出建议。

巡诊过程中应做好巡诊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患病人员姓名、病情、治疗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给予积极治疗,规范用药。

给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用药物,服药前卫生所应对药品应用人等进行核对。服药时,必须由医务人员和监管民警在场监督,做到按次给药、投药到手、监督服下。

进行换药、鼻饲等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被监管人员。治疗结束后,要认真清点所携带物品,不得遗失;对针 头等医疗用品操作前后必须核对数目并登记。严禁将医疗器械、药品遗落监区、监室。

监管民警应在治疗结束后对接受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其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第二十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建立患有伤病被监管人员的分级管控制度。对新入所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要实行一周时间的重点观察或治疗。对连续用药或治疗超过三天,仍需要持续进行的患有伤病人员,以及病情严重人员,要按疾病严重程度分级管控并建立病历。对病情出现严重变化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监管民警及患者本人。病人病情缓解后,应及时撤销管控。

管控级别较高的患病被监管人员,应当重点巡视观察,在病历及值班记录中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值班时重点交接。要实行定人管理、定时巡诊、定期检查。诊疗措施应规范、到位。发现严重情况,应当向所领导及时汇报,并及时予以合理处置。需出所就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重点病人”管控:

(一)高血压病有危及生命可能的;

(二)心脏病:有心脏病及心律失常病史,有医院诊断证明,有临床症状,心电图不正常,有危及生命可能的;

(三)糖尿病: 1.血糖控制不满意;

2.有严重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四)体温持续38.5℃以上需严密观察处理的;

(五)绝食三天以上的;

(六)有专科诊断证明,病情控制不佳的精神病;

(七)发作控制不满意的癫痫;

(八)吞食异物不能自行排出或边缘锐利可能损伤脏器、造成穿孔等情况的;

(九)不除外颅内损伤的头外伤、需观察处理的骨折等严重外伤的;

(十)严重软组织感染的(如关节感染、丹毒、需持续换药或继发全身症状等);

(十一)传染病:病情严重,需密切观察的;

(十二)有较严重戒断症状、进食差的新收押吸毒人员;

(十三)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

(十四)涉外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

(十五)不配合治疗、行为异常或情绪波动较大的;(十六)其它需要重点监测或需到医院就诊的严重疾病。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人员,应确定为“重点观察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建立病历并列为“重点病人”管控:

(一)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

(二)监所确立为重点人的人员;

(三)有自伤、自残倾向,行为异常及情绪不稳定者;

(四)身体状况不良的吸毒人员;

(五)绝食人员;

(六)吞食异物人员;

(七)新入所患病人员;

(八)戴械具的病人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要及时发现、适时确定、即时通报,并根据病人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列管和撤销审批手续。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要做好“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确立后应当进行巡视,提出处置意见;负责人对“重点病人”的常规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病人病情变化应当随时巡视。需出所就医的,及时提出医学建议。

“重点病人”被提讯、判决或家属探视前后等有可能出现情绪波动时,需重点巡视观察。

监管民警应积极配合卫生所的工作,加强对“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的监控和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所或门诊部。

“重点病人”管理应建立登记本,对“重点病人”须逐人建立病历。对“重点观察对象”,应有交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被监管人员绝食的,须由监管民警核查绝食原因,有针对性地做教育工作;经教育仍拒绝进食的,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保护性鼻饲。鼻饲工作由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实施。被监管人员发生自伤、自残行为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给予救治。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期间发现被监管人员出现精神病症状的,应将其可疑症状记录备查,并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建议,由所方书面告知办案机关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确有精神病,不宜继续关押的应由所方书面提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留所服刑罪犯患有精神病症状的,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提出鉴定建议,经鉴定确系精神病患者的应依法处置。

对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经报告主管局领导后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当病情好转,不再危及监所安全时,应当及时解除约束

第三十条 发现女性被监管人员怀孕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建立危重病人急救绿色通道制度。应具有急救人员、急救物品及药品的配置、应急处置渠道及危重病人转送途径的预案。所内突发紧急医疗事件,如突发严重伤病、原有疾病突然加重或突发不明原因意识丧失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形,所内医务人员应迅速到位,实施抢救并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出所就医、住院治疗等建议。出现生命危险时,应当积极抢救并告知办案单位。

第三十二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应参加监所警情分析会 商,定期向所在监所通报重点患病被监管人员情况,突出情况随时向监所领导通报。

被监管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以保证安全。

监管民警应积极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工作,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卫生所或门诊部;对不服从治疗的,应教育其服从治疗。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变更诉讼阶段或更换监室的,应即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因疾病原因符合变更强制措施规定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医学建议,报所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因疾病原因符合法定的暂予所外执行条件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可以提出医学建议。

监所接到卫生所或门诊部关于暂予所外执行医学建议后,应予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对暂予所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监所分管领导、管教民警、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所应当通知被监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自伤自残的被监管人员,不得暂予所外执行。第三十五条 被监管人员因疾病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应将被监管人员的入所健康体检文书、患病治疗情况记录、病危时的抢救处理记录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存档备查。

被监管人员死亡有医疗争议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尸体进行检验,做出死因鉴定。

第三十六条 对“重点病人”、连续用药或治疗超过三天仍需要持续进行的病人、以及绝食、吸毒等特殊情况的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逐人建立病历病历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病历书写应按要求完成,记录规范。首次病程记录要求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史、查体、诊断、主要治疗措施。“重点病人”确立时,病历中要有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字。

日常病程记录及时规范。“重点病人”病程记录间隔不超过一周,其他病人病程记录间隔不超过二周,病人发生病情变化要随时记录。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重要症状、体征变化、治疗变更情况以及卫生所负责人的巡视情况和签字等。如遇病人抢救要按有关规定完成抢救记录。

第四节 出所就医

第三十八条 出所就医是指监管场所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因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或治疗,需到所外社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治疗的行为。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出所就医:

(一)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或突发疾病的;

(二)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的;

(三)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的;

(四)突发严重伤病的;

(五)原有疾病突然加重或突发不明原因意识丧失等有死亡危险的;

(六)其他须出所进行检查或诊断治疗的。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出所就医条件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在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出所就医建议应当及时、必要、适当。出所就医工作应手续齐全、规范。出所就医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出所就医须有医务人员陪同,医务人员应携带必需的急救用品和就医相关医学资料,负责出所就医过程中对病人的医疗监护和紧急救治,向就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介绍病情和开展其他与出所就医相关的工作。

因紧急情况出所就医的,应根据就近原则,到距离监管场所最近的具备救治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控制后可转入指定医院继续治疗。

第四十一条 出所就医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以住院治疗。

第四十二条 从事出所就医工作的医务人员回所后应及时向所领导及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汇报就医情况,并在病历中记录出所就医情况,按医嘱开展后续治疗,妥善保存就医资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记录、检验结果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安全工作按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节 监区卫生防疫防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宣教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医疗卫生集体教育。

第四十五条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传染病监室,患有传染病的被监管人员应分类关押。

监管期间发现被监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送医院检查治疗;对监区、监室和同监室人员及时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第四十六条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应认真开展监区卫生消毒工作:

(一)对监室、监区、办公室、食堂、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病疫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二)每周对监室、每月对监区至少消毒一次;

(三)隔离监室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防护措施;

(四)卫生所每日消毒;消毒物品、一次性医疗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监区消毒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位、消毒药剂、操作人,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 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应分开放置,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要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医疗废物处理须有登记。

第四十八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做好被监管人员食堂卫生督导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员饮食安全。

第四十九条 公安监管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协调邀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来所指导开展防治工作。监管场所发生流行性疫情,监管场所应当配合属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疫情进行控制。

第六节 住院治疗

第五十条 公安监管场所监管的患有各种伤病、不宜在监管场所诊治的被监管人员,应当送至指定医院治疗。

第五十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送诊病人,由公安监管场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由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协商在医院设置加装特殊防护设施的监管病房或在公安监管场所设置专门医疗监区,由公安监管场所提供监管安全、医院提供医 16 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接收需要观察治疗、住院的重症病人

第五十二条 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的,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监管场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第七节 安全防范及自身防护

第五十三条 监区医疗安全管理:

(一)应制定医疗卫生工作安全检查制度。每月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检查工作,遇重大事件时应随时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医疗安全检查须组织严密、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记录完整、工作规范;

(二)应定期召开监区医疗警情分析、会商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对被监管人员健康状况动态分析。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对卫生防疫工作,患病被监管人员的健康状况、饮食情况、治疗方案和措施、防病治病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重点病人应重点汇报;

(三)应严格执行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信息情况报送制度。发生事故或突发医疗警情必须即刻报送,详细情况四十八小时内报送;

(四)应制定监所处置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的预案(要求监管民警、医务人员共同参与配合),适时组织演练,每季度不少于 17 一次。监管民警、医务人员熟知预案内容。演练情况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内容包括:时间、组织指挥者、演练人员、演练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

篇3: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1 取证难的表现

1.1 相对人不配合

在监督执法中, 尤其是涉及行政处罚时, 行政相对人为逃避处罚, 大多不积极配合, 不愿意提供身份证明。如省卫生厅接到群众举报, 反映某公司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从事脐带血采集, 卫生监督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时, 其负责人不愿提供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不肯提供收贮备脐带血人员的相关信息, 致使调查一度中断。更有甚者, 有的非法行医者, 在医疗服务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时, 置患者生命于不顾, 迅速躲避, 公然逃离现场, 致使取证工作难以开展。

1.2 证人拒绝作证

提取证人证言是行政机关调查事实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许多证人碍于面子或从自己的安全角度考虑, 往往拒绝为行政机关作证, 或者作证后拒绝提供身份证明。在整顿医疗服务市场工作中,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来黑诊所诊疗的患者调查时, 经常遇到就诊人员往往是非法行医者的老乡或者熟人, 拒绝为非法行医者从事诊疗活动作证, 更有甚者发现非法行医者为几名正在输液的患者拔掉针头, 然后一起打麻将从而掩饰行医的违法事实。

1.3 药品、医疗器械等证据难以控制

药品、医疗器械等是开展医疗服务的重要证据, 随着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开展力度的加大, 很多黑诊所往往采取人药分开的形式, 在诊断处仅仅摆放空置的药盒, 真正取药时到异地[1];还有的无证口腔诊所, 接诊在一处, 用于治疗的口腔椅摆放在他处。这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时即使被查处, 损失也不大。有时卫生监督人员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 即使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 但非法行医者拒绝打开房门或抽屉的钥匙, 卫生监督人员职权受限, 难以取得有效证据。

取证难直接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对部分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查处, 客观上放任了这些违法行为人, 使得这类行为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 如某些地方牙科黑诊所的泛滥, 从而严重损害打击非法行医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2 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法规的缺失

造成目前行政执法取证难原因, 乃在于传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 程序法特别是取证程序保障法的缺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无偿索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取证措施, 也规定了相对人、证人的配合义务, 但并没有规定义务违反的惩戒措施, 仅依靠相对人、证人的自觉配合而无有效强制措施之保障, 尤其是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的现状下, 要实现取证顺利完成, 从而实现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有效长期运行成为卫生监督人员不容易完成的任务。

2.2 取证工具的匮乏

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到医疗服务卫生监督执法转入常态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体系建设, 相应的硬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仍不能满足执法形势的需要。例如在在对黑诊所的查处中, 无证行医者多次被查处, 但因为卫生监督机构无线上网等取证设备的匮乏, 使得非法行医者逃脱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罚。

2.3 取证技能不过硬

经过多年的实践, 卫生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由于目前的卫生监督人员主要来自医学院校, 不同于公安等院校, 对相应法规尤其是取证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 对如何询问, 怎么做笔录, 未经过严格的训练, 不能熟练的运用取证工具和技能技巧, 表现在对被调查的相对人不够细致耐心, 一味打压, 激化双方矛盾;对于涉案人员不能有效安抚, 消除其作证的心理顾虑, 人为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2.4 执法环境的制约

违法群体法律意识淡薄, 利益至上, 对于多次被行政处罚的无证行医者, 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触及其经济利益, 对监督管理存在抵触情绪, 难以心甘情愿配合监督检查, 逃避检查, 毁灭证据的现象是开展监督检查时遇到的通常现象。

由于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做到全覆盖, 部分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黑诊所对他们健康的危害, 对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存在偏见, 客观上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还有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涉案人员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 直接导致取证难。

3 解决取证难的建议

3.1 完善立法

立法部门在完善实体法体系的同时, 更应注意完善程序法体系, 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 应坚持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对于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证立法尤其应加强规定, 规则应细化, 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给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更多的调取证据的手段, 适当延长先行等级保全证据的期限等。

3.2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尤其是打击非法行医,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 各部门通力协作,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专项行动后走入常态管理, 实践证明, 开展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 加强各部门间衔接配合, 发挥联动作用, 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 才能有效净化医疗市场环境。

3.3 加强硬件建设

配备好执法工具, 充分利用好高科技成果, 提高执法效率, 减少执法取证工作的难度。如配备摄像机, 执法过程全程录像;建立无证行医处罚数据库, 使得无证行医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处罚[2]。

3.4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加强卫生监督员自身能力建设, 首先熟悉专业知识, 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掌握一定的心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取证技巧。在取证过程中把握好取证方向, 保证证据链的完整。

3.5 积极改善执法环境

卫生监督员应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教育, 提高其法律意识, 引导他们从抵触执法到配合执法;要做到严格执法, 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 塑造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以便在取证时得到配合, 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

4 终结

解决打击非法行医取证难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法制建设、硬件建设、队伍建设、执法环境建设缺一不可。法制建设是根本保障, 硬件建设是物质基础, 队伍建设是基本方法, 执法环境建设是依托。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和国家层面上的法制进程息息相关, 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并非我们单一卫生监督部门所能影响的, 但我们卫生监督部门仍能发挥积极能动性, 为推动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建设做出贡献, 随着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的改善, 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取证难的问题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短期而言, 加大投入,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素质的培养, 即加强硬件建设和队伍建设是解决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取证难的直接有效方法, 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张兵.黑诊所的形成原因与整治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7, (05) .

篇4: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篇5: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实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查重点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约110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近100份。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

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篇6:强化医疗监管 履职医疗执法--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汇报

一、单选题

1.负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是(D)。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D.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执业监督的行政主体是(A)。A.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B.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C.各级医政管理机构 D.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医疗执业监督的政策依据可以(D)。A.代替法律 B.代替规章 C.代替规范性文件 D.指导调整工作重点和计划 4.医疗执业监督的相对人是(C)。A.医疗执业监督的客体

B.与医疗执业监督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C.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D.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

5.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属于医疗执业监督的(D)。A.实体依据 B.程序依据 C.政策依据 D.工作依据

6.(D)不属于医疗执业监督法律依据。A.《执业医师法》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D.《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7.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B)进行监督。A.行政审批和执业登记 B.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 C.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D.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8.医疗机构的设置中(B)是错误的。A.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B.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审批的权限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可以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D.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在卫生部 9.关于不得作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C)是不正确的。A.精神病患者发病期

B.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C.离职或退休的医务人员 D.服刑人员

10.关于医疗机构的设置哪个是错误的?(D)A.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其负责人 B.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C.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申请

D.设置个体诊所的设置人只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以申请 1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批准中(A)是不正确的。

A.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B.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应当不予批准

C.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D.变更已核准的设置审批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12.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受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B)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A.45日内 B.30日内 C.45个工作日内 D.40个工作日内

13.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D)的行为是不正确的。A.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内容的不予登记 B.经现场审核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不予登记

C.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登记

D.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可以书面也可当场口头告知当事人 14.关于医疗机构冠名哪个是错误的?(C)A.医疗机构冠名原则上只有一个 B.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是名副其实 C.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以专家的名字命名

D.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15.下列医疗机构名称的应用(B)是错误的。

A.医疗机构使用的印章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登记的名称一致

B.医疗机构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医疗文书及印章的名称必须与其中的一个名称保持一致 C.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D.医疗机构可以以诊疗科目的名称命名但不能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16.医疗机构在办理变更时(D)的行为是不正确的。A.改变执业地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B.整体迁建应当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C.在执业点外开设分支机构必须办理新的执业点的变更和执业登记 D.在办理整体迁建变更申请时,只要受理申请后,就可以在新的执业点执业 17.在暂缓校验期内的门诊部不得(B)。A.调整内部管理人员 B.从事医疗行为 C.限期改正 D.申请停业

18.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校验1次。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9.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应当处理的原则(A)。A.按无证行医处罚

B.按医疗机构扩大诊疗范围处罚 C.无处罚依据 D.按出租承包科室处罚

20.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给予(D)罚款。

A.1000元 B.2000元 C.2800元 D.4000元

21.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行为(D)是错误的。

A.医疗机构必须经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执业 B.医疗机构改变诊疗科目、床位等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C.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D.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用外语替代中文书写病史 22.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科不包括(D)。A.美容牙科 B.美容外科 C.美容皮肤科 D.美容五官科

23.对医疗机构会诊哪个是错误的?(A)

A.下级医院不管什么条件都可以邀请上级医院进行会诊 B.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向会诊的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 C.邀请和被邀请的医疗机构双方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D.超出诊疗科目的会诊,按扩大诊疗科目处罚

24.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技术,应(C)。A.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无证行医处罚

B.根据《临床基因扩增诊断实验室医疗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没有处罚依据 C.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扩大诊疗科目处罚 D.按擅自开展专项技术处罚

25.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其违法所得2万元,应(C)。A.按无证行医处罚,应当取缔

B.按扩大诊疗活动范围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C.按扩大诊疗活动范围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根据《性病管理办法》,只能警告,没有处罚条款 26.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生,应当(B)。A.根据《执业医师法》按非医师处罚 B.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C.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处罚 D.按无证行医处罚

27.某医院使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张某,在内科独立进行诊疗活动,应当(B)。A.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按非医师处罚 B.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C.责令改正无处罚依据 D.按无证行医处罚

28.某县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助产、人流手术,应当依法(C)。A.按无证行医处罚 B.按扩大诊疗活动范围处罚 C.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罚 D.警告,无处罚条款

29.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合作期限不得超过(D),期满后如需要可申请延续。A.5年 B.15年 C.10年 D.20年

30.下列医疗机构中(A)必须每年校验一次。A.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B.整形外科医院 C.临床检验机构 D.肿瘤医院

31.执业医师薛某,在某市医院内科执业,想申请个体行医,必须执业满(C),方可申请个体行医。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32.负责执业医师注册的部门是(A)。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刘某,具有(B),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A.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B.高等学校医学本科学历

C.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D.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者

34.王某,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B)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5.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是(C)。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

B.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五年

C.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

36.医师执业类别有(C)。A.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类 B.实践技能和医学综合两类 C.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D.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类

37.某医院外科执业医师张某,中止医师执业活动3年,近期打算回外科从事诊疗活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A)。A.重新注册 B.再次注册 C.连续注册 D.变更注册

38.(D),可不需办理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注册手续。A.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动工作 B.妇产科医师从事外科诊疗 C.中医师从事口腔诊疗

D.参加突发自然灾害医疗救治

39.李某,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申请注册时,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内接受(C)的培训。A.3个月以内 B.6-12个月 C.3-6个月 D.1年以上

40.李某,医师注册后去国外定居,已经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B)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41.不能给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D)。

A.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B.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一年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42.某医院执业医师王某,离职后应聘到另一家医院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到(C)办理变更手续。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准予其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D.变更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4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部门是(B)。

A.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C.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D.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4.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管理的对象是(B)。A.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 B.乡村医生

C.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医师

D.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

4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有效期是(D)。A.1年 B.2年 C.4年 D.5年

46.乡村医生不予注册的情形,不正确的是(D)。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C.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D.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7.美籍医师Peter,到我国境内某美容院从事美容外科工作5个月,应取得(D)。A.医师执业证书 B.医师资格证书 C.学位证书

D.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

4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到内地行医的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A.1年 B.2年 C.3年 D.5年

4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若有多个邀请或聘用单位,且邀请或聘用单位在不同地区的,(A)办理《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A.应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B.向其中一个地区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向其中一个地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D.应分别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50.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经(C)批准。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5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经(B)批准。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52.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经(A)批准。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53.根据(B),医师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A.紧急情况 B.医疗诊治需要 C.病人要求 D.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54.(C),不能独立从事医师执业活动。A.执业医师

B.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C.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 D.外国医师

5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给予(D)的行政处罚。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B.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C.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D.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乡村医生执业时,应当遵守(B)的规定。A.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B.及时转诊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 C.经批准后,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D.出具超出其执业范围的医学证明

57.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B)可以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A.根据患者要求 B.根据医学需要 C.根据主管领导意见

D.根据有关部门请求

58.没有设定有效期的执业资格证书是(D)。A.护士执业证书 B.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C.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D.医师执业证书

59.(C)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范围。A.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B.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C.800毫安以下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D.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60.下列规定中(C)是不正确的。

A.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量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 B.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量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C.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适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管理 D.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1.下列规定中(A)是正确的。

A.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B.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就可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C.对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D.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由于该设备已有配置许可证故不必在进行配置审批

62.关于申请母婴保健机构(D)是不正确的。A.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D.审批机关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63.关于母婴保健技术(D)是正确的。A.审批期限为30天

B.产前诊断、遗产病诊断由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C.从事该技术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 D.终止妊娠手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6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包括(D)。

A.地址 B.诊疗科目 C.床位 D.医务人员

65.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D)。A.1年 B.2年 C.3年

D.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66.下面(D)不是医疗机构通用名的。A.医院 B.医务室 C.门诊部 D.肝炎门诊

67.关于诊疗科目的登记管理(B)不正确。A.诊疗科目分为一级诊疗科目和二级诊疗科目 B.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只能设置一级诊疗科目

C.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的应当直接申请所设的二级科目 D.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应当注明门诊 68.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A)。A.1年 B.2年 C.3年 D.4年

6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C)年。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0.关于医疗机构病案管理(B)不正确的。A.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 B.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5年 C.住院病历不得少于三十年

D.禁止任何人涂改,伪造,销毁,抢夺病史资料

71.关于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错误的是(C)。A.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出具疾病诊断书.B.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出具出生证明 C.处罚主体仅为医疗机构

D.造成患者精神伤害处以500-1000元处罚

7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总投资金额不得少于(C)。A.1000万 B.1500万 C.2000万 D.3000万

7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A)的规定是不正确的。A.人工授精技术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后实施 B.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C.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 D.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74.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B)的规定是错误的。A.必须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批准证书 B.人类辅助生殖批准证书每年校验一次

C.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D.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7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C)校验一次。A.1年 B.3年 C.2年 D.5年

76.关于精子库的设立哪个是错误的(D)。

A.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B.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C.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 D.只要具备以上这些条件非医疗机构可以开展 77.关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表述(D)是错误的。A.必须在医疗机构中实施

B.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医师,必须是主诊医师 C.必须具备医疗美容相应的诊疗科目

D.美容院只要聘用主诊医师,就可以从事医疗美容项目 78.下列哪个项目不是卫生部审批的内容?(D)A.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及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B.设置人类精子库

C.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D. 以上A、B、C均不是

79.根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D)是正确的。A.采集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病人的精液 B.采集精神病患者的精液

C.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D.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

8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B)起施行。A.1994年2月26日 B.1994年9月1日 C.1998年6月26日 D.1999年5月1日

8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B)制定。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D)批准后实施。A.卫生部 B.省级人民政府 C.上级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政府

8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C)。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8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限期改正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B)的暂缓校验期。A.1至3个月

B.1至6个月 C.3至6个月 D.3至9个月

85.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D)。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6.某美容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了一例乳头肥大缩小术,收入1800元,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给予了(B)的行政处罚。A.责令限期改正 B.警告 C.罚款

D.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7.监管医师执业活动的机构是(C)。A.劳动人事部门 B.工商行政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医师协会

88.医学院毕业生戚某,在医院试用期满1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他应具有的学历是(A)。

A.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 B.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D.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89.刘某,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院继续工作满(B),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A.1年 B.2年 C.3年 D.5年

90.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C)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A.1年

B.2年 C.3年 D.4年

91.下列属于超执业地点、范围执业的是(C)。A.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B.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临床转科的 C.外出会诊

D.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92.受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作出审核决定。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93.何某,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年内未予注册,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B)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A.1至3个月 B.3至6个月 C.1至6个月 D.3至9个月

94.下列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是(A)。A.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B.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C.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5.下列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D)。A.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6.受理医师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97.医师注册后有(A)情形的,应当注销注册。A.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C.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D.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98.医师注册后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之一是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D)。A.6个月的 B.1年的 C.18个月的 D.2年的

99.下列属于医师执业权利的是(A)。

A.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B.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D.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00.下列属于医师执业义务的是(D)。A.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B.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101.下列属于医师执业规则的是(D)。A.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B.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D)。A.麻醉药品 B.医疗用毒性药品 C.精神药品 D.以上A、B、C均是

103.对医师考核不合格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B)。A.1至3个月

B.3至6个月 C.1至6个月 D.3至9个月

104.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

A.重新进行专科以上医学专业学习B.调离医疗岗位 C.暂停执业活动3年以上

D.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0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B);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6个月以上1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D.1年以上,18个月以下

10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除了(D)。A.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B.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的 C.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D.考核不合格的

107.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A)申请再注册。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08.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D)。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D.《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09.关于母婴保健技术,下列提法不正确的是(D)。A.母婴保健技术包括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B.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机构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 D.母婴保健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许可权限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10.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C)。A.《执业医师证书》

B.《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C.《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D.《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1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B)。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12.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D)。A.《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B.《护士执业证书》 C.《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D.《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113.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不包括(A)。A.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B.婚前卫生指导 C.婚前卫生咨询 D.婚前医学检查

114.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不包括(C)。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多发病、常见病 D.有关精神病

115.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B)。A.产前指导 B.产前诊断 C.产前筛查 D.终止妊娠

116.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C)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A.15日内 B.20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17.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范围不包括(D)。A.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的异议 B.对遗传病诊断结果的异议 C.对产前诊断结果的异议 D.对孕产期保健的异议

118.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C)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A.3名 B.4名 C.5名 D.7名

119.下列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正确的提法是(D)。

A.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B.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C.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D.以上均是

120.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B)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医疗事故罪 B.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非法行医罪 D.玩忽职守罪

121.某医院核准床位105张,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年校验一次。

A.1 B.2 C.3

D.4 122. 《母婴保健法》自(B)起施行。

A 1994年10月27日 B 1995年6月1日 C 1992年10月27日 D 1993年6月1日

123.产前诊断是指对(B)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A.母亲 B.胎儿 C.父亲 D.爷爷

124.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下列哪项鉴定(B),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A、月份 B、性别 C、发育 D、胎位

125.处方管理办法自(B)起实施。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1日 C、2007年7月1日 D、2007年10月1日

126.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C)日剂量。

A、1 B、2 C、3 D、4 127.为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A)次常用量。

A、1 B、2 C、3 D、4 128.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B)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A、2 B、3

C、4 D、5 129.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D)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130.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正确含义是(D)A 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B 不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而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C 具备取得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但因执业注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D 护士取得执业注册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执业注册

二、多选题

1.有(ABCDE)情形的不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A.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B.投资不到位

C.无法提供峻工验收材料 D.公共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E.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2.医疗执业监督依据可以分为(BCE)。A.事实依据 B.法律依据 C.政策依据 D.处罚依据 E.技术依据

3.设置诊所的人员必须符合(BCD)条件。A.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注册后从事本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C.身体健康

D.非在职医务人员 E.设置人可以不是医师

4.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原则(ABCDE)。A.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B.选址合理

C.设置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 D.冠名符合要求

E.污水、污物处理方案合理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ABC)名称。A.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B.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C.以药品、医疗仪器命名的名称 D.含有核准的诊疗科目名称 E.含有国家、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6.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BCDE)不得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A.新新 B.凌云街道 C.海风镇 D.和平区 E.王村

7.医疗机构改变(ABCDE)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A.名称 B.主要负责人 C.诊疗科目 D.床位 E.场所

8.医疗机构校验应该符合(ABCDE)的规定。

A.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B.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C.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D.暂缓校验期满仍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医疗机构限期改正期间予以暂缓校验

9.(ACDE)的违法行为应按无证行医案处罚。A.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B.个体诊所聘用其它医疗机构在职医师行医的 C.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D.非本医疗机构承包医疗机构科室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E.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针灸减肥活动

10.(ABCE)的违法行为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超出登记的范围处罚。A.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工受精技术 B.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技术 C.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技术 D.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科室名称 E.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终止妊手术的

11.(ACE)的违法行为按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A.临床内科医师在为病人做针灸治疗 B.医学生在医师的带教下在病房里开医嘱 C.口腔科技师正在给病人装假牙 D.护士给病人量血压

E.外科医师正在开展人工流产手术

12.(ABCE)的行为属于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A.医疗机构独立使用仅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B.医学生未经上级带教老师的同意,擅自开处方 C.医师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

D.心内科注册医师正在给病人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 E.执业助理医师在三级医院内单独执业 13.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有:(ABCD)。A.临床医师

B.中医医师(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C.口腔医师 D.公共卫生医师 E.康复科医师

14.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ABCDE)。A.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医师资格证书

C.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D.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E.申请人身份证明

15.乡村医生有(ABCD)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D.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受行政处罚的

16.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应提交下列材料(ABCDE)。A.申请

B.经公证的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C.经过公证的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D.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E.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1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BCD)批准。A.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E.卫生部

18.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时,应遵守(ABCE)规则。A.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B.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C.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急危患者

D.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

19.在执业活动中,乡村医生(ABC)是正确的。

A.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B.按照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C.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 D.未取得《乡村医师执业证书》行医 E.为患者实施引产术

20.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ABCE)的权利。A.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B.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D.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E.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1.医疗机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时应符合(ABCDE)的要求。A.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B.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C.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 D.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E.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2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具有(ABCD)行为的应当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有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B.实施代孕技术的 C.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D.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E.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3. 全科医疗诊疗范围是(ABDE)A.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B.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C.血液病诊治 D.转诊服务

E.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

24.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具有(ABCE)行为的应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A.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B.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C.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D.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E.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25.下列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是(ABDE)。A.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医疗机构退职的医务人员

D.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医务人员 E.因违反法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26.下列属于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的情形是(ABCDE)。A.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B.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C.淫秽、迷信、荒诞的 D.贬低他人的

E.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行使下列职权(ABCDE)。A.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B.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C.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D.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E.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8.下列属于卫生技术人员范围的是(ACD E)。A.医疗防疫人员 B.医院管理人员 C.护理人员

D.从事检验、理疗等其他技术人员 E.药剂人员

29.医师执业义务是(ABCE)。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C.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D.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E.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0.下列不属于超执业地点、范围的情况是(ABCE)。A.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B.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C.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进修的 D.应邀外出会诊的

E.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医师应当听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情况是(ABCD)。A.自然灾害 B.传染病流行 C.突发重大伤害事故

D.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E.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32.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ABCD)。A.医疗用毒性药品 B.麻酸药品 C.精神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抗生素药品

33.乡村医生执业规则有(ABCDE)。A.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B.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C.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D.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E.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34.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BCDE)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A.发现乙肝病人,未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B.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C.泄露患者隐私的;

D.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E.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35.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ABCE)。A.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D.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36.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是(BCD)。A.从事遗传病诊断的人员 B.施行结扎手术的人员 C.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D.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E.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

37.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是(ABCE)。A.母婴保健指导 B.孕妇、产妇保健 C.胎儿保健 D.推行母乳喂养 E.新生儿保健

38.经产前诊断,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的法定情形是(ABCD)。A.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B.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C.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 D.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39.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下列哪些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ABCDE)。A.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 B.从事遗传病诊断的 C.从事产前诊断的 D.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

E.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40.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ABCDE),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A.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诊疗护理规范

E.诊疗护理常规

41.下列属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是(ABCDE)。A.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B.医疗事故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C.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D.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E.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的

42.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是(ABCDE)。A.公开 B.公正 C.及时 D.便民 E.公平

43.下列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ABDE)。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4.下列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是(ABD)。A.变质的 B.被污染的

C.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D.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45.乡村医生注册分为(ACE)。A.初次注册 B.再次注册 C.连续注册 D.注销注册 E.变更注册

46.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是(ACD)。A.麻醉药品

B.治疗血液病药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治疗肿瘤药品

47.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BC)。A.限期整改 B.责令停业整顿

C.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处以罚款

E.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8.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CD),方能从事医疗气功业务活动。A.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B.遵守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C.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D.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E.县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同意

49.医师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被取消处方权(ABDE)

A.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B.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C.违反操作规程的 D.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E.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50.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证明文件(ABC E)A疾病诊断书 B健康证明书 C死亡证明书 D.知情同意书 E.出生证明书

5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ACDE)A伪造 B悬挂 C出卖 D转让

E出借。

52.《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ABE)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钩虫病 D血吸虫病 E有关精神病

53.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BCD)

A 行医10年以上 B 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 C 具有临床经验

D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E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4.下列哪些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ABDE)

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及卫生技术人员数 D注册资金 E床位

55.医师经批准在(ABCD)情况下可以不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

A卫生支农 B进修 C学术交流

D经卫生局批准的义诊 E去异地药房坐诊

56.医师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ABC)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A执业地点 B执业类别 C执业范围 D执业科室 E执业性质

57.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AB)。

A亲自诊查 B亲自调查

C及时询问 D及时治疗 E及时开具体检单

58.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AC)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A执业范围 B执业地点 C执业类别

D执业机构 E执业性质

59.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ACD)进行定期考核。

A业务水平 B经济指标 C工作成绩

D职业道德状况 E诊治人数

60.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ABC)

A变更执业地点 B变更执业类别 C变更执业范围 D变更执业机构 E变更医师人数

三、判断题

1.医疗执业监督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公共权力。(√)2.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3.医疗执业是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医疗执业监督的相对人是患者及其家属。(×)5.医疗执业监督的政策依据高于法律依据。(×)

6.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7.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8.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卫生部核准。(√)9.医疗机构的名称可以超出诊疗科目命名。(×)

10.医疗机构除改建、扩建、迁建以外,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11.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执业登记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12.对校验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某公司承包经营某医院的的某一科室,其行为的处罚主体仅为公司,按无证行医处罚。(×)

14.某医院将门诊部出租给某公司并以该院的名义成立体检中心对外服务,对该医院,按医疗机构出借转让许可证处罚。(√)

15.某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将美容科与某外资公司合作经营,可以将外资公司作为处罚主体,按无证行医处罚。(√)

1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为5年和10年。(×)17.某医院未经核准擅自对孕妇实施人工流产,该行为应当按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处罚。(√)

18.某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使用注册为内科专业的医师,该行为属于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9.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必须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对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1.母婴保健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总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23.个体诊所的医师不得超过4人,设置人可以不是医师。(×)

24.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25.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师。(×)

26.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申请个体行医。(×)27.在突发自然灾害时,医师在执业注册地点外参加医疗救治工作对,必须变更注册。(×)28.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类别、专业内开展诊疗活动,但美容医师除外。(×)29.护士首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后,中断注册5年以上,应直接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师,应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卫生室时,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国内地行医。(×)

33.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3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3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

36.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预防和控制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3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3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39.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0.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4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42.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43.执业医师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同一专业执业满5年是个体行医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44.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只包括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

45.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46.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47.我国护士执业考试每2年举行1次。(×)48.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49.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50.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51.中药剂型研制工作,必须遵循中药性味归经、君臣佐使等理论。(√)

52.依照母婴保健法实施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须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53.法律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54.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55.造成患者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

56.导致患者中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57.发生医疗争议时封存的病例资料必须是原件。(×)58.患者有权复印自己所有的病例资料。(×)

59.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60.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控制经营制度。(×)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规章。(×)

62.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限内禁止任何企业再生产该品种。(×)63.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

64.《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65.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特色开展诊疗活动。(×)

66.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67.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特殊情况除外。(×)68.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

69.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70.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71.医师外出会诊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医疗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应当给予处分。(√)7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不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73.医疗机构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7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75.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76.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7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78.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79.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可以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8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8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不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8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3.为方便处方书写,医师、药师可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84.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校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85.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86.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后,可在乡镇卫生院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88.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从事医师执业的临床工作。(×)

89.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90.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9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9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93.医师因调动工作单位,未改变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不需要进行变更注册手续。(×)94.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95.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6.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97.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9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全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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