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整改报告

关键词: 评查 政法委 案件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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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件质量评查整改报告

案件评查整改报告

2011年案件评查整改工作报告

某地政法委:

根据某地政法委和自治区高院要求,某地中院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了《某地法院案件评查整改阶段实施方案》,要求本院各部门、本市各基层法院作好案件整改工作,纠正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提高细节意识

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使两级法院干警牢固树立公平、公正、高质、高效的理念,充分认识要做到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地办好案件,必须认认真真,严谨细致地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细节决定案件的质量,影响司法形象,体现法官修养,只有不断增加细节意识,认真检查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实做好每个细节,环节和节点,才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狠抓制度落实,强化责任意识

深入落实“管理机制创新年”各项举措,对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和完善法院系统案件质量监督制度的长效机制,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建立起审判管理、文书签发、审委会议事规则、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案件评查、案件分析和通报等制度,使案件审理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三、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服务意识

结合“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加强服务意识,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50件涉诉信访案件逐件进行了剖析,得出的结论是绝大部分案件处理没有错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导致当事人申诉信访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释法明理工作欠缺,当事人对法律理解错误;二是生效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难以实现;三是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四是个别申诉信访人员怀有个人非法目的。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我院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实行“包案单位、包案领导、包案主办人”负责制,对申诉信访人员开展下访回访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引导申诉信访人按正常的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通过社会救济,司法救济等形式解决一部分申诉信访人员的实际困难,等等。通过走群众路线,绝大部分申诉信访人员与法院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涉诉信访问题已基本化解。

四、着力提高干警素质,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是要加强法官和书记员的日常培训管理。紧密结合岗位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增强学习培训效果,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引导法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审判人员

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庭审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岗位练兵。审判工作再忙,也要抽出一部分时间来学习法律和司法解释,以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工作岗位变动的法官、新任法官及新录用的公务员,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外,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书记员的培训和管理。书记员应本着认真工作的态度,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包括案卷当事人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庭审笔录、卷宗封底要按要求填写完整。其次书记员要提高业务素质,熟悉各种诉讼程序要求,明确各类笔录记录要求以及哪些法律文书应向当事人送达等问题,确保案件程序无误。

五、加强司法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增强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以阳光司法工作开展为契机,在立案窗口、庭审活动、申请执行、评估拍卖、审判管理等重要环节上依法公开,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审判监督是法院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切实纠正错案,服判息讼的重要途径。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通过案件评查,发现了一些在平时办案中存在的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整改效果。只要及时整改,加

强学习,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真正建立起审判、管理、监督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加大法官、书记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力度,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六、推进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实现精细化管理

一些法院没有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虽然安装了审判管理新系统并且完成了培训工作,却还没有投入使用;部分干警也因认为使用新系统增加工作量,而存在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审判管理新系统作用的发挥。当前最为关键和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在推进审判管理新系统的应用上下功夫,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案件评查网络化、绩效数据生成自动化。为此,本院审管办与司法行政管理科已联合下发《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正式启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锐新审判系统)的紧急通知》(某中法„2011‟164号)要求各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新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将其作为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性、首要性工作认真抓好。要组织开展好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督促案件信息的及时录入,经常开展检查工作,促进系统的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严重不负责的,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坚持联动司法,不断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自2009年以来,已与检察院建立民行抗诉案件的联调机制,并确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2010年起,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

程序运作、法律适用,协作调解等问题进行交流,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上取得长足进步。实践证明,通过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行业主管机构建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能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问题案件的整改

(一)案件实体处理方面。

(2003)某民终字第1227号,造成信访的原因是判决书说理不强,社会效果也不好,该案的剖析报告分析不够细,剖析报告分析原因没有从信访的角度回答。从当事人看,主要是赔偿不到位,让司机赔偿,也让车主赔,赔偿还是没有到位,但没有让飞龙公司赔,可能是该地以前的做法不同。为何不让飞龙公司承担,判决书没有回答。该案经本院立案二庭进行了再审审查,并报院长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认为本案能赔偿的最大数额为2.9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不宜再审;但如果彭本莲发生后续赔偿费用,承担主体发生变化,不能执行时,本院将重新考虑再审。

(2007)某刑终字第111号案件,高院评查组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却不分主从犯,只适用有关共同犯罪的条文,没有适用关于主犯的条文。该案已交由具体负责业务庭,由主办人作出整改意见,并提交该业务庭进行讨论,深化认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

(2009)刑立终字第4号案件,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盗伐

其林木而向法院起诉,属于公诉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裁定驳回起诉。该案交立案一庭讨论,该庭认为该案法律适用上有不同见解。

(二)审判程序方面。一是开庭审理方面的问题。(1992)刑上裁字第77号未开庭也未问话就迳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2008)某刑终字第134号案件,上诉人主张无罪,二审也不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服,社会效果不好。此次评查,高院复查组就未开庭审理的问题把我院自查的6件优秀案件降为良好,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对此问题的重视。因此,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二审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高二审开庭率,促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是(2009)某刑终字第129号案件,审理期限长达1年6个月,超过审限,但延长审限的审批材料反映只有7个月。该案由主办人补充案件交审委会讨论及请示高院的相关材料。

(三)未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2010)某民再字第17号,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应该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该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制度不完善,结合今年“管理机制创新年”活动,经征求本院各部门、本市各基层法院意见,并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实施,今后将依照制度办事,有效防止该提交审委会而不提交的问题。

(四)评查认定的不合格案件

此次评查,经评查委员会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为:(2010)民初字第454号民事案件。该案一审认为主体不合格,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院评查组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也没有

查清楚,主体没有错,应该是遗漏诉讼主体,应驳回起诉。根据区高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第六条:错列诉讼主体的,定为不合格案件。某县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重点整改,具体做法如下:

(一)先由主办人对案件出现错误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反思,写出了书面认识材料,认为该案处理错误的原因是业务能力不强,要加强对业务的学习;

(二)由所在业务庭对错案进行讨论,分析其原因,并且对案件的合议及文书的签发进行认真复查,每个合议庭成员表示今后都对案件深入了解,不走过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议,以确保案件处理正确和质量;

(三)该院审管办将(2010)民初字第454号案件向该院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应提起再审,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该院审委会经讨论后认为,本案判决已生效,且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评查后主办庭及主办人积极做好本案当事人的工作,已案结事了,当事人并未因本案涉诉信访。因此,暂定不宜再审,必要时再启动再审程序;

(四)经该院党组研究决定,对该案的主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按照本院2007年《关于错案责任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并取消本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针对这次评查后本院出现的问题,该院决定重新制定法律文书签发制度,决定由各主管副院长负责各业务庭的判决书签发,以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篇:法院案件评查整改报告

一、案件评查基本情况

201x年,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14391件。其中,刑事案件2711件,占18.84%;民事案件10411件,占72.34%;行政案件867件,占6.02%;执行案件382件,占2.65%;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05%;其它案件13件,占0.09%。广西高院在全区各级法院自查案件的基础上,共组织抽查、复查案件4054件,包括高院案件100件、各中院案件2454件和基层法院案件1500件。其中,刑事案件816件,占20.13%;民事案件2745件,占67.71%;行政案件439件,占10.83%;执行案件45件,占1.11%;国家赔偿案件7件,占0.17%;其它案件2件,占0.05%。经复查,4054件案件中,3699件案件被评定为优秀。通过案件评查,首先是普遍增强了各级法院干警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注重程序公正,卷宗材料趋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有所提高,审判过程中随意性减少,案件评查对案件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其次是促进全区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再次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当前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评查情况看,案件整体质量较好,评查的绝大部分案件均能做到程序合法,认定证据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文书制作规范,审判效率较高,但少数案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差错和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的案卷缺少流程管理信息表,有些案件信息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2.有些法院案件编号不统一,不规范。如某县法院的案件编号有民初字,民一重初字,民一初字等;3.部分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已分别对民事、行政案件规定了相应的案由,对刑事案件规定了相应的犯罪罪名,评查中发现有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按规定正确适用,张冠李戴,随意自行确定案由。

(二)审理阶段的主要问题。1.部分案件合议庭成员变更后,卷内无材料反映办理了变更合议庭成员的相关手续;2.部分案件合议庭记录过于简单,甚至对某些关键问题的讨论没有记录,亦或合议庭没有进行讨论,如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的讨论;3.有的案件没有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过于简单,或审理报告中处理意见部分写的是对他案的处理意见,部分案件审理报告无主办人亲笔签名;4.有些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没有提交,有的审委会讨论笔录中,参加讨论的某些审委委员没有签名;5.少数案件无超审限延期审批手续;6.有些法院送达回证样式有几个版本,有些案件送达回证上的送达人与实际送达人不一致,调解结案的个别案件调解书只送达给义务方和权利人而没有送达其余当事人;7.部分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不高,个别二审案件既不开庭审理,也不询问当事人;8.部分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无公告底稿存卷;9.少数案件在庭审中未归纳争议焦点;10.有些二审案件庭审中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查实,未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就直接进入法庭辩论;11.有些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无调解笔录;12.部分案件庭审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内容有缺漏,表述不准确,没有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签名;13.部分案件实体处理不当。

(三)裁判文书问题。1.存在笔误、漏字、错字,校对不严,并且表达不规范、不严谨;2.部分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排版等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要求;3.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反映不充分或没有反映; 4.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存在裁判理由公式化的现象;5.有些案件适用法律不完整,引用法条不规范,滥用省略号;6.有些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表述不规范;7.裁判文书落款时间不统一,不规范;8.有些裁判文书的签发稿格式不规范,没有区分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没有标明签发时间,签发稿的第一页与裁判文书脱页,个别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主体错误;9.少数案件裁判文书用章不规范,印章模糊不清。

(四)卷宗装订、归档问题。1.装订不整齐、不美观、不牢固,材料装订顺序颠倒、混乱;2.有些法院的案件卷宗目录项目内容不统一;3.有些案件卷宗内证据材料不全,没有注明证据由谁提供,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4.一些合并审理的系列案件,案件材料只装订到其中一个案件卷宗内,没有复印装订到其他案件;5.少装、漏装案件材料,如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没有附卷;

6、案件卷宗封面仍是手工填写,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7、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不分正副卷,即使是普通程序审理也不分正副卷。

三、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一是更新理念,全面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绝不能为追求数量而降低对质量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本,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时刻把办案质量视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个案件都能优质安全“出炉”。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学习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讨以及优秀示范庭审、文书评比等活动,加强干警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把握,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审核证据、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各种司法能力,规范书记员庭审记录、案卷装订,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行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根据各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和《案件审判信息录入规则》,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排期公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警等各节的职责和制度。全面推广审判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审判流程各环节承办人将案件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输入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使电子档案与书面档案同步进行,实现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等5个关键节点实行控制监督,确保案件程序的质量关。信息录入工作做得较好的法院可通过规定电子档案材料齐全作为结案的必备条件,来促使法官自觉积极填录案件信息,以此确保信息录入的客观真实全面。

四是严把文书制作关。裁判文书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力争做到表述事实清楚、语法简练、逻辑合理,没有语法错误、针对性强、阐释法律深刻,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文书制作要求;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审核签发制度,加大案件审核把关力度。

五是注重结果的利用和转化,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全区各级法院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加大对质量评查结果利用的转化。对于在评查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的案件(如不合格案件),要组织资深法官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完善案件质量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根据整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六是落实责任查究。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错案、瑕疵案以及原审判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倒查责任领导和法官的责任,对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但责任查究不到位、不及时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七是评查结果要作为绩效考核依据。要将案件的评查结果计入法官的执法档案,作为业绩考评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量不高、出现错案、瑕疵案等问题案件的法官要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对所办案件多次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官,要调离审判岗位进行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第三篇: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自查报告

阿司字〔2011〕77号签发人:贾尔斯

阿克塞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自查报告

市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我县执法执业人员办案水

平和工作责任心,促进我县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根据《酒泉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意见》(酒市司发[2011]47号)文件精神,我局于今年5月17日起对2010年以来的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进行各项组织工作

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局年初工作计划,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及时组织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召开了案卷评查会议。要求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定要切实在思想上认识到案卷质量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严防走过场。要严格按照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按计划、分步骤的完成各项自查任务。特别是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解决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质量监控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为了保证此次自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项自查任务,我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局长贾尔斯同志任组长,古丽、马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赵妍玲、慕玉玲、毛林、刘治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妍玲同志担任办公室

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案卷质量自查活动。

二、严格措施,不走过场,切实开展自查工作

根据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自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由公证处、法律服务

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为个人办理的2010年至2011年5月期间办结的公证、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装订归档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案卷认真填写《案卷质量自查登记表》并及时进行重新订档。

第二阶段(5月1日至15日):由案卷质量评查小组

进行检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自查的案卷再次进行了认真检查,重点在案卷质量检查、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并要求纠正的案卷是否已纠正,同时要对本局案卷质量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对具体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阶段(5月15日-20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

优秀案卷进行评选。根据检查标准对案卷进行评选,选出优秀案卷报市局进行评选。

这次自查是以《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律师和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自查依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百案质量评查标准》

为检查标准,质量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在对案卷质量进行自查的同时,还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案卷质量检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制度、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诉前确认情况进行了自查监督。

三、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这次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93件,其中民间纠纷23件,各类合同经济纠纷70件,经统计:合格卷为89件,占总数的95.7%;基本合格卷4件,占总数的4.3%;未发现不合格卷。重点检查去年到今年3月法律援助案卷10件,合格卷10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卷。

我局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指派、审批环节中,能

够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相关制度,坚持原则,认真审查,起到了堵漏把关的作用,使一些存在的问题得以在制作前被发现并纠正。在各项程序环节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保证了各项程序规定的真正落实。

在自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调解人员为省事,调解后不回访,不填写回访记录等;二是个别调解员草拟调解协议书时粗心大意,出现语法、语句错误;三是在案卷归档时的分类不明,不利于查阅;四是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纠正,并进行了整改。首先是结合自查情况,组织调委会主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了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与《法律援条例》,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办案规则的要求,在办案程序上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一丝不苟。其次,再次强调办案人员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决克服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的问题。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经办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充纠正。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法律服务案件质量自查报告抄报:县委政法委阿克塞县司法局2011年5月30日印

第四篇: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茌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

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

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

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第五篇: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范文)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29 09: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 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十条 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或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于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移送立案登记立案。

上级法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回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的3日内登记立案。

第一十一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自然顺序,采取正号加副号的方式填写。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盖有立案庭印鉴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进行流转。 立案、签发、盖印、报结、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未取得流转管理表的案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处理,并在案件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一十二条 依法不收费和经批准减、免交诉讼费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额收取诉讼费(含反诉诉讼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签发之前收回。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内确定。

第一十四条 民商及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一十五条 立案庭2日内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和告知材料装卷。

第一十六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属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照复印件;属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提交该团体或单位的推荐书,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违反其中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第一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凭证必须装卷。

第一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并及时移送审理。

第一十九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发送被告,通知应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条 立案庭、法庭根据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排期开庭,并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次开庭前的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评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开庭及第一次开庭后的诉讼文书由业务庭负责送达。法庭管辖的案件,由法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庭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办理完毕再审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应诉案件通知书和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判法庭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事宜。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二节 审判案件程序适应的评查内容

第一项 综合类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庭必须按照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书记员提前10分钟到达法庭,做到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被告人在押的,值庭法庭提交5分钟将被告人押解候审;

(四)审判人员准时入庭、严禁拖拉、迟到、作风散漫。

(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内容,查验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六)严格的遵守法庭规则,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开庭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区)或在审判席(区)从事与该案审判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接打电话、谈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7日内移交执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7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举证、如属书证,应提交原件;如属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查验或验证后的复印件、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代理人的举证材料应注明出处。

法院的调查材料或收集的证据应由两个以上承办人签名。

证据材料如从有关单位档案复印(抄录)而来的,均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负责组织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由立案庭负责调查,在举证时限内或举证时限届满后由审判庭负责调查。

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组织,下同)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本院调查取证的应交调查事项、内容及提纲,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后,由庭长指派本审判庭其他人员负责调查。审判庭确实不能抽调人员调查的,由审判庭庭长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在15日内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移送审判庭。需赴市外调查的在途时间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勘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该审判填写委托事项、要求等内容的函,并附相关证据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龙分管副院长批准后2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并负责督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在2日内反馈给审判庭,相关保全材料随案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当天办理完毕。案件移送审判庭后,2日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在2日内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应在接到裁定后,并将执行情况和材料反馈和移交审判庭。情况紧急的,审判庭的立案庭应在当日内裁定并执行完毕。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合法,措施得当,手续齐全,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保全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前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案件审判组织,决定作出后2日内交换完毕,交换结果2日内书面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参照本章规定负责所辖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评估、勘验、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审笔录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开庭2日内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即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合以及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评议意见一致并认为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在履行有关备案报告手续后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将议情况3日内向有关领导报告,或直接写出案情报告交有关领导审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判长应在评议后3日内报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出,并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将审理报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原稿要认真阅读、修改,集体研究定稿,各自签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独立负责、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最后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情况应真实全面地记入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止审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无相关证据,以案件超审限论。

第三十五条 判决案件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达判决书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了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时间、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律采取报刊刊登。邮寄送达的,应有回执。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应期满30日前报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应在期满15日前报请。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

一、二项规定办理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法院批请。

(四)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准的时间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分别在延期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和15日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况相关审判庭应及时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其他判决、调解案件、撤诉和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结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诉讼文书签印前的诉讼费用审核和审判流程监督。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结案文书在加盖法院印鉴前,应由案件承办人持已经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交财务室审核诉讼费,对已全部交纳诉讼费的,由审核人员在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盖诉讼费用审核章,除依法可减、免诉讼费并经审批的外,对未全部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文书不得加盖印鉴。

(二)其他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时,承办人除应持已签发诉讼文书原件外,还应持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为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诉讼费用缴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结案后送请诉讼文书最后签发人在结案报告或结案说明上签署意见,方可向审监庭报送结案。

审监庭对没有按前款意见规定办理的案卷应拒绝接收,并不于评查。

第二项 刑事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除外;

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应依法作出裁判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应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的要经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第三项 其他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理程序转换。应严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转换。

第四十三条 既不能遗漏当事人,也不能多列当事人。

案件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啬或变更案件当事人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依法办理法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的理由等报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节 审判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须准确,二审或者再审改变定性(案由)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再审改判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审或再审改变其适用的法律的,该项不得分。

第四节 审判案件法律文书及案卷订评审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签发必须符合分级审签、通报备案的原则。严禁越权审签。法律文书备案,必须有备案手续,且须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前报送。当庭宣判,必须经备案同意。

第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改革样式。如有违反,该项得分。法律文书结构完整、叙事当事人、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说理透彻。

第五十条 法律文书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合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负责制字迹清晰,个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五十一条 案卷材料齐全,编号、立卷、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评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除经批准,一律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手续,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的费用,院长依法批准缓、减、免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案件申请人和执行标的款领到人的身份审核。当事人申请执行或领取标的款,申请人属公民的,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其它组织的,应当查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建立执行日记制度,执行过程以执行日记的形式记录装卷。

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4分)。依申请人的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发放债权凭证的;

(七)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执行案件有关处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条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到期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到期的债务。

(三)经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书面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除外。

(五)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担保执行应当依法办理书面手续。以财产担保的,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有保证人的书面保证,且担保的内容和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应当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事项继续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出具清单,由执行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执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审判部门移交的扣押物品,执行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六十天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延期。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追究执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件,必须要有院长签发公告。

第六十七条 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由承办人、承办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授权主管院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执标票据是执行标的物支付或领款的凭据。执行票据应当规范书写,做到事项明确、内容完整,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准确无误。因特殊情况执行小额标的需向被执行人出具临时收据的,应在查收后的当日内向当事人补发票据。

第七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收小额标的时,应当在当日缴至院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所在部门,不得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在执收大额标的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手续进入本院执行标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私存或直接转入申请帐户。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款(含现金、划拨、拍卖收入)均应纳入院财务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执行现金应由当事人直接缴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划拨扣划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拍卖收入应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成效后七日内转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支付执行标的款由执行人员办理有关付款审批手续。标的款由申请人直接凭一式二份申请单向院财务支取。执行人员不能代为领取。

领取标的款的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财务,一份存案卷。申请单样式附后。

标的款的领取,须由承办执行人员签署意见,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联动执行的,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联动机执行的案号、联动执行金额。

执行人员、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付款时,应注意有无需联动执行的情况,没有联动执行的,主可支付。

执行标的款原则上应在到帐后3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特殊情况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说明情况。

标的款统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财务支付,审批手续提前由承办执行人员办理。

审监庭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加强标的款管理评查,对领取标的款没有财务联或财务联没有加盖财务印鉴的,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的没有审批手续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承办庭庭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第七十一条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关产权证书,由执行局统一登记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七日内移交执行局,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立案庭、业务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财物,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二条 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即收条)必须装卷。

第七十三条 结案应当办理结案审执手续,案卷上应当装有结案审批表和结案说明。

第七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六月内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办理延期执行手续。

第七十五条 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应有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结案方式包括执结、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其中发放债权凭证要分管院长审签。

第七十七条 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制字迹清晰,错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七十八条 执行案件执结终结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案件材料不齐全,编号、立案、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四节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八十条 案件质量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 案件质量依照计分标准评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按计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全案以100分计分,按标准扣分后,即为该案的最终得分。得分100分为优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3项以上,虽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6项以上,虽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9项以上,以严重不合格论。

第八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一)自动放弃的案件(含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故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二)撤诉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

(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不合格。

1、管辖明显违法或违反本院管辖规定;

2、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6、依职权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造成错误的;

7、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

8、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9、未经审委会讨论,二审全部改判的。或虽经审委会讨论,但属事实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严重不合格

1、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2、到庭当事人与诉状当事人不一致,且无变更当事人手续,或允许无代理权人冒名参与诉讼;

3、明知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或违法调解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当庭宣判结果与判决书主文不一致的。

5、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但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6、法律文书的审签违反本院规定的;

7、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奖罚

第八十五条 实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

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主审(办)人的评先资格。

承办庭出现不合格案件超过案件审结数1.%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十六条 案件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案件质量被评为优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个案件给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质量评查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院在此之前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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